制冷家电冷媒管道项目工程组织与管理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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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为本成果导向开放创新引领未来20XX制冷家电冷媒管道项目工程组织与管理规划某某公司LOGO前言这份《制冷家电冷媒管道项目工程组织与管理规划》由某专业咨询机构编辑撰写,全文约35146个字,约36页左右,具有层次分明、范围清晰、内容详实、案例佐证、术语统一、风险可控、目标达成度高、技术复用性强等特点,全文从项目背景分析、面临的机遇、工程组织与管理规划、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步骤、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理解要点、工程项目前期阶段的安全管理、工程项目设计阶段的安全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选择、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模式、工程项目各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工程项目周期及阶段划分、施工合同履行、施工合同订立、设计合同的主要内容、勘察合同的主要内容、公司简介、公司基本信息、进度实施计划、项目进度安排、项目实施保障措施、经济效益及财务分析、基本假设及基础参数选取、经济评价财务测算、项目盈利能力分析、财务生存能力分析、偿债能力分析、经济评价结论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建议详细研读以辅助落地执行。目录第一章项目背景分析4一、面临的机遇4第二章工程组织与管理规划8一、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步骤8二、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理解要点11三、工程项目前期阶段的安全管理16四、工程项目设计阶段的安全管理21五、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选择25六、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模式26七、工程项目各阶段主要工作内容31八、工程项目周期及阶段划分33九、施工合同履行34十、施工合同订立65十一、设计合同的主要内容73十二、勘察合同的主要内容75第三章公司简介85一、公司基本信息85二、公司简介85第四章进度实施计划87一、项目进度安排87二、项目实施保障措施88第五章经济效益及财务分析89一、基本假设及基础参数选取89二、经济评价财务测算89三、项目盈利能力分析93四、财务生存能力分析96五、偿债能力分析96六、经济评价结论98第一章项目背景分析(一)增强经济动力和活力充分发挥投资的关键作用、消费的基础作用和出口的促进作用,优化劳动力、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要素配置,增强经济增长的均衡性、协同性和可持续性。(二)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把握产业发展新方向,落实《中国制造2025》,以集群化、信息化、智能化发展为路径,加快发展以节能环保产业为重点的先进制造业,以信息服务业为重点的新兴生产性服务业,以文化休闲旅游业为重点的新兴生活性服务业。(三)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区内具有优势的装备制造、材料工业、食品工业以及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围绕生产技术、商业模式、供求趋势的变化,满足新需求,采用新技术、新模式,实现优化升级。(四)提升创新驱动能力加快推进创新发展,以企业为创新主体,逐步完善政策、人才和市场环境,形成创新支撑经济发展的格局。一、面临的机遇(一)新技术的机遇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孕育兴起,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能源等技术与智能家电(居)产业深度融合,助力企业洞察用户需求和匹配供需、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和效率,催生新的增长点。5G通讯技术的重大突破及成熟化的商业应用推动了智能移动终端的迅猛发展,“十三五”期间,智能移动终端的总销量达到了近10亿部,且这一数字还在以每年10%左右的幅度增长,智能移动终端作为智能家电、家居系统互联互通的切入点,间接推动了产业的发展;人工智能(AI)领域机器深度学习算法取得实质性进展,Alfgo战胜人类等事实说明了AI对推动智能家电、家居系统产业发展所产生的深远意义;大健康、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的成熟应用为智能家居产业的深度发展提供了可借鉴的技术。(二)新政策的机遇《2021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稳定增加家电等大宗消费”;2021年1月,商务部等十二部门《关于提振大宗消费重点消费促进释放农村消费潜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提出促进家电家具消费;2021年4月,住建部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数字家庭提高居住品质的指导意见》,明确数字家庭服务功能,强化数字家庭工程设施建设;随着“新基建”战略设施的不断完善,为智能家电(居)产业深度发展提供了爆发式的发展机遇;《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将智能家电作为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出建设世界级智能家电(居)产业集群。(三)新环境的机遇2020年新冠疫情、世界经济深度衰退、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等使全球化格局面临重构,一些发达国家仍在主动或被动地退出家电制造业,发展中国家的家电制造业还处于发展初期,国际家电产业格局的调整给家电产业全球拓展带来发展机遇。国家大力支持的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将带动中小微企业出口及自主品牌创建,“一带一路”沿线的新兴和发展中国家市场正在成长。同时,长三角一体化、长江经济带、中部崛起等国家战略深入实施和中国(安徽)自贸区稳步推进,大量省外、国外项目和资金进入,存在着新的发展机会,完备高效的产业链、优秀的自我创新能力等让智能家电(居)产业具备竞争优势。(四)新消费的机遇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保持较快的增长,物价维持稳定,居民购买力大幅提升,“宅经济”、“她经济”、Z世代等带动新型消费模式加快发展,享受型消费及健康型消费占比大幅提高,以智能化、舒适性、健康型为主导的智能产品市场迎来重大发展机遇。智能化、网络化、数字化成为家电企业产品研发和创新的重要发展方向,主要家电企业纷纷推出智能家居集成化场景,正以卖“智能单品”向卖“智慧集成”转变、从“做产品”向“做生态”转型。伴随着智慧生活方式的普及,数万亿的智能家居市场将成为家电企业竞争的新领域。第二章工程组织与管理规划一、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步骤(一)领导决策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需要最高管理者做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承诺及实现持续改进的承诺,以便获得各方面的支持及所需的资源保证。(二)成立工作小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首先要成立一个工作小组,从组织上给予落实和保证。工作小组的规模大小可视组织规模、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等因素来决定,其成员来自组织内部各个部门,工作小组的成员将成为组织今后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运行的骨干力量。工作小组组长最好是将来的管理者代表,或者是管理者代表之一。(三)人员培训要对全体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可能采取不同的培训方式,而培训内容和侧重点也可能会有所不同。(四)初始评审初始评审的目的是了解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的管理现状,为组织建立管理体系搜集信息并提供依据。评审小组应对组织过去和现在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的信息、状态进行收集、调查与分析,识别和获取现有的适用于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建立基础。初始状态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适用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对组织的遵守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价;2.辨识工作场所中的危险因素和环境因素;3.评价现有措施或计划采取的措施消除危害或控制风险的有效性;4.评审现有的规定、过程和程序,分析其有效性和实用性;5.评审以往的事故,进行分析评价,并检查组织是否建立了相应的措施;6.评价现行组织机构、资源配备和职责分工等情况。(五)体系策划与设计组织实施初始状态评审之后,根据评审结果,结合组织现有的资源以及现有的技术水平,进行管理体系的整体策划和设计。这一过程的主要工作有:1.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方针;2.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3.确定组织机构和职责;4.确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结构和各层次文件清单;5.为建立和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准备必要的资源。(六)管理体系文件编制编制体系文件是组织实施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组织达到预定的目标,评价与改进体系,实现持续改进和风险控制必不可少的依据。(七)文件发布和体系试运行试运行的目的是要在实践中检验体系的充分性、适用性和有效性。一个健全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通过试运行应做到:安全事务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办事有程序、检查有标准和问题有处理。(八)管理体系的完善为了保持管理体系实施的有效性,应对管理体系的实施进行主动型或被动型的监视和测量。在体系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运行后,组织应对涉及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方针和相应目标要求的活动、产品、服务、设施和设备,以及体系的各个要素和各个部门进行全面系统的内部审查,并持续收集、统计、分析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目标的信息和数据,通过管理评审发现体系的问题,从而对管理体系进行优化或再造。二、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理解要点(一)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标准1.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标准1999年10月,原国家经贸委颁布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试行标准》;200年11月1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式颁布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属推荐性国家标准,该标准与OHSAS18001内容基本一致;2012年2月1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11)已正式发布并实施,修订后的国家标准等同采用OHSAS18001:200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最新标准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2018年3月12日发布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ISO45001—2018),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随之发布了《关于认证标准由GB/T28001—2011转换为ISO45001:2018的认可转换说明》文件,要求于2021年3月12日前完成OHSMS相关领域认证标准的转换。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旨在使组织能够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以预防与工作相关的伤害和健康损害,同时主动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绩效。该标准覆盖了OHSAS18001的所有技术内容,并考虑了国际上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现有文件的技术内容。2.环境管理体系标准199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会员会颁布了《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GB/T24001—199),2004年修订为《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2004),后来修订为《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2016),属推荐性国家标准,等同于采用ISO14001:2015,GB/T24001《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标准体系,旨在为组织提供一种框架用于保护环境、响应不断变化的环境条件并与社会经济需要保持平衡。该标准体系适用于任何类型、性质与规模的组织,并适用于各种地理、文化和社会条件。(二)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的理解要点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理解要点(1)适用对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适用于任何有下列愿望的组织:1)建立、实施和保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以提高职业健康安全,消除或尽可能降低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包括体系缺陷),利用职业健康安全机遇,应对与组织活动相关的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的不符问题;2)持续改进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绩效和目标实现程度;3)确保组织自身符合其所阐明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4)对符合本标准的情况进行自我鉴定和自我声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适用于不同规模、各种类型和活动的组织,并适用于组织控制下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该风险考虑了组织运行所处的环境以及员工和其他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2)运行模式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模式遵守由查理斯,戴明提供的计划、实施、检查与改进(简称PDCA)的管理模式。2.环境管理体系理解要点(1)适用对象本标准规定了组织能够用来提升其环境绩效的环境管理体系要求:1)寻求以系统的方式管理其环境责任的组织;2)寻求提升环境绩效的组织;3)寻求履行合规义务的组织;4)寻求实现环境目标的组织。环境管理标准适用于任何组织,不管其规模、类型和性质,并且适用于在整个生命周期中组织确定能够控制或施加影响的活动、产品和服务的环境因素。(2)运行模式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模式与职业健康安全相似,共同遵守由查理斯戴明提供的计划、实施、检查与改进(简称PDCA)的管理模式。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的要素PDCA模式将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要素分为以下六个部分:(1)组织所处的环境。在建立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时,组织应理解其所处的环境,确定与其宗旨相关并影响其实现体系预期结果的能力的内外部问题;理解员工及其他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明确这些需求和期望中哪些将成为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其他要求;确定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的边界和适用性,以界定其范围。(2)领导作用。包括领导者作用与承诺、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方针、组织的岗位、职责和权限及参与和协商4个要素。标准强调最高管理者领导以及员工参与,以使工作场所更安全更健康。最高管理者应证实其在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方面的领导作用与承诺;与组织各层次的员工协商后建立、实施并保持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方针,以文件的方式表述出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意图与原则;确保在组织内部各层次分配并沟通体系内相关岗位的职责、责任和权限。(3)策划。包括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目标及其实现的策划等管理体系要素。组织可通过确定其需要应对的风险和机遇,策划措施进行处理来确保实现其预期结果,这些风险和机遇可能与环境因素、合规义务、其他问题,或其他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有关;确定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目标,并确定实现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目标的策划以及可用来评价可测量的目标实现情况的参数。(4)支持和运行。包括资源、能力、意识、信息交流、文件化信息、运行策划和控制、应急准备和响应等管理体系要素。在支持与运行阶段要确定并提供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要实施必要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意识和工作技能;及时有效地沟通和交济有关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因素和管理体系的信息,注重相关方所关注的环境问题;形成管理体系文件并纳入严格的文件管理;确保与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有关的措施均已按策划进行,使组织的各类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对于潜在的紧急情况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响应。(5)绩效评价。包括监视、测量、分析和评价,内部审核,管理评审3个要素。在绩效评价阶段要对影响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状况的重大活动与运行中的控制措施进行监视和测量,适时分析、评价和沟通监视和测量的结果,以及对法律要求和其他要求进行合规性评价;定期进行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从整体上了解组织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判断其有效性和对本体系的符合性;按计划的时间间隔对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进行评审,以确保在组织内外部变化条件下体系的持续适宜性、有效性和充分性,支持组织实现持续改进。(6)改进。包括采取纠正措施以管理事件和不符合、持续改进等2个要素。组织应策划、建立、实施和保持一个过程,以管理事件和不符合,包括报告、调查和采取措施;应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与有效性,确定支持持续改进的措施的等级、程度与时间表。三、工程项目前期阶段的安全管理安全是工程项目的基本性能要求之一,应贯穿于工程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在项目前期的策划决策过程中,应做好建设方案研究阶段的职业危害因素分析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做好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工作,从项目初始就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问题予以重视。(一)建设方案研究阶段的安全管理建设方案研究是指对项目各种建设方案进行分析研究,比选和优化,拟采用最佳方案的全过程,是进行项目经济评价、环境评价和社会评价的基础。在此阶段应对拟建的工程项目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并将建设方案的安全性作为比选项目的一个重要方面。1.工程项目中安全隐患因素分析的主要内容(1)主要物料的理化性能指标;(2)工程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3)工程项目的安全条件;(4)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性;(5)工程项目的重大危险源分析,根据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确定拟建项目的重大危险源。2.安全生产保障措施针对安全隐患因素的场所、范围以及危害程度,研究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方案。主要有:(1)选择工艺技术方案时,应尽可能选用安全生产和无危害的生产工艺和设备;(2)对危险部位和危险作业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方案;(3)对危险场所,按劳动安全规范提出合理的生产工艺方案和设置安全间;(4)对易产生职业病的场所,应提出防护和卫生保健措施方案;(5)生产过程中设置自动报警、紧急事故处理等安全设施;(6)对高温、噪声、震动等工作环境,采用保护性防护措施,如隔热、降温消音、防震等,定期对设备性能进行测试;(7)对有可能产生危害的生产过程,尽量采用自动化作业,减少体力劳动,保护职工健康。(二)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是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分析预测工程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安全预评价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为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决策分析研究和初步设计提供科学依据,以利于提高工程项目本身安全程度。工程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工作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在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并通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1.安全预评价的内容根据《安全预评价导则》要求,安全预评价主要包括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危险度评价和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等方面的内容。2.安全预评价的程序根据《安全预评价导则》,安全预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准备阶段,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确定安全预评价单元,选择安全预评价方法,定性、定量评价,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安全预评价结论,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1)准备阶段明确被评价对象和范围,进行现场调查和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工程项目资料。(2)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根据工程项目周边环境、生产工艺流程或场所的特点,识别和分析其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3)确定安全预评价单元在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分析基础上,根据评价的需要,将工程项目分成若干个评价单元。评价单元是为了安全评价需要,按照工程项目生产工艺或场所的特点,将生产工艺或场所划分成若干相对独立的部分。划分评价单元的一般性原则:按生产工艺功能、生产设施设备相对空间位置、危险有害因素类别及事故范围划分评价单元,使评价单元相对独立,具有明显的特征界限。(4)选择安全预评价方法根据被评价对象的特点,选择科学、合理、适用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采用选择的评价方法,对危险、有害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定性、定量评价,以确定事故可能发生的部位、频次、严重程度的等级及相关结果,为制订安全对策措施提供科学依据。常用安全预评价方法有:①事故致因因素安全评价方法:专家现场询问、观察法;危险和可操作性研究;故障类型及影响分析;事故树分析;事故引发和发展分析;因果(鱼刺)图分析法等②能够提供危险度分级的安全评价方法:危险和可操作性研究;故障类型及影响分析;事故树分析;风险矩阵评价法;安全度评价法;重大危险源辨识方法;“安全检查表一危险指数评价一系统安全分析”评价法;统计图表分析法等。③可以提供事故后果的安全评价方法:故障类型及影响分析;事故树分析;逻辑树分析;概率理论分析;模糊矩阵法;易燃、易爆、有毒重大危险源评价法;统计图表分析法;事故模型法。(5)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根据定性、定量评价结果,提出消除或减弱危险、有害因素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建议。安全对策措施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总图布置和建筑方面安全措施;工艺和设备、装置方面安全措施;安全工程设计方面对策措施;安全管理方面对策措施应采取的其他综合措施(6)安全预评价结论简要列出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评价结果,指出工程项目应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明确应重视的重要安全对策措施,给出工程项目从安全生产角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结论。(7)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重点内容:编制说明;项目概况;工程职业危险有害因素分析;评价单元划分和预评价方法的选用;安全状况初步评价;定性、定量评价;安全卫生健康对策措施;安全预评价结论。四、工程项目设计阶段的安全管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一般工程项目按两个阶段进行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对于技术上复杂而又缺乏设计经验的工程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增加技术设计阶段。对于一些大型联合企业、矿山、水利水电枢纽和房地产小区,为解决总体部署和开发问题,在进行初步设计以前,还需进行总体设计。设计阶段是工程项目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设计安全对于工程项目的安全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如果在设计过程中疏忽项目的安全性,有时会对工程项目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初步设计阶段的安全管理对于一般工程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是设计的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提出设计方案,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安全措施和设施,以及安全预评价报告中建议的安全措施和设施,在初步设计中加以体现,并编写安全报告加以说明。初步设计中的安全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设计依据(1)工程项目依据的批准文件和相关的合法证明;(2)国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3)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4)其他设计依据,如地质勘探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安全预评价报告等。2.工程概述(1)本工程的基本情况;(2)工程中涉及安全问题的新研究成果、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等;(3)影响安全的主要因素及防范措施;(4)对项目安全及周边影响的总体评价;(5)存在问题及建议。3.地质安全影响因素(1)区域地质特点、主要构造带的分布、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2)地表水系和地下水赋存状况及对项目实施的影响。4.工程项目安全评述(1)选用的施工技术方法的安全性;(2)项目作业对周边建筑物安全的分析;(3)应急设施的功能和可靠性。5.总平面布置6.机电及其他(1)机械设备的安全性;(2)供配电系统的安全性;(3)供排水系统可靠性。7.卫生保健设施(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安全管理施工图设计根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文件编制,是把初步设计中确定的设计原则和技术设计方案,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或非标准设备制作的需要,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化,通过详细地计算和安排,绘制出正确、完整的建筑、安装图纸,并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设计的内容以施工图纸为主,还包括设计说明、材料及设备明细表、施工图预算等。施工图设计是工程项目实施的依据。如果图纸中存有不安全的因素,则实施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先天性的隐患就会包含其中,工程项目的安全危险性就会变大,这些隐患如果不加以排除,将会造成施工过程中或工程完成后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的伤亡及财产的损失。因此,必须做好图纸设计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对图纸中的设计是否符合有关的标准、规范、规定和条例进行复查,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图设计中的安全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全项目性文件(1)设计总说明中的相关的安全法律规定;(2)总平面设计的安全性说明;(3)室外管线图设计的安全性;(4)编制工程总概算时应考虑安全管理经费。2.各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文件(1)协调建筑设计与结构安全的方案;(2)构造设计的安全性;(3)水暖、电气、卫生、热机等设备安排的安全性;(4)非标准设备的制造的安全性;(5)材料安排的安全性;(6)设备安装的安全性;(7)设备运行维修维护的安全性;(8)单项工程预算中应考虑安全管理经费。3.各专业工程计算书、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及资料的安全性。4.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性要求。五、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选择多种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是在国内外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并得到普遍认可的一系列惯例。这些模式还在不断地得到创新和完善。每一种模式都有其优势和局限性,适应于不同种类的工程项目。项目管理者可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业主方在选择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1)项目的复杂性和对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等方面的要求;(2)资金来源,融资有关各方对项目的特殊要求;(3)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项目所在地政府的要求;(4)项目管理者和参与者对该管理模式认知和熟悉的程度;(5)项目的风险分担,即项目各方承担风险的能力和管理风险的水平;(6)项目实施所在地建设市场的适应性,在市场上能否找到合格的实施单位(承包商、管理分包商等)。一个项目也可以选择多种项目管理模式。当业主方的项目管理能力比较强时,可将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几个部分,分别采用不同的项目管理模式。一般说来,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由业主方选定,但总承包商也可选用一些其需要的项目管理模式。工程咨询方也应充分了解和熟悉国际上通用的和新发展的项目管理模式,为业主选择项目管理模式当好顾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协助业主方做好项目管理或提供项目管理服务。六、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模式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模式是指业主单位向项目实施单位购买产品或服务的方式。根据工程项目设计与施工工作的一体化程度,可以对工程项目的承发包方式进行分类。1.传统的发包模式传统的发包模式即是DBB(设计—招标—建造)模式,将设计、施工分别委托不同单位承担。该模式的核心组织为“业主—咨询工程师—承包商”。我国自1984年学习鲁布革水电站引水系统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以来,先后实施的“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均参照这种传统模式。目前我国大部分工程项目采用这种模式。这种模式由业主委托咨询工程师进行前期的可行性研究等工作,待项目立项后再进行设计,设计基本完成后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商。业主和承包商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设备供应合同,由承包商分别与分包商和供应商单独订立分包及材料的供应合同并组织实施。业主单位一般指派业主代表(可由本单位选派,或从其他公司聘用)与咨询方和承包商联系,负责有关的项目管理工作。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和安全控制等工作一般授权监理工程师进行。从业主方的视角而言,该模式的优缺点如下:(1)优点:1)由于这种模式长期、广泛地在世界各地采用,因而管理方法成熟,各方对有关程序熟悉;2)业主可自由选择设计人员,便于控制设计要求,施工阶段也比较容易掌控设计变更;3)可自由选择监理、人员监理工程;4)可采用各方均熟悉的标准合同文本(如FIDIC“施工合同条件”),有利于合同管理和风险管理。(2)缺点:1)项目设计—招投标—建造的周期较长,监理工程师对项目的工期不易控制;2)管理和协调工作较复杂,业主管理费较高,前期投入较高;3)对工程总投资不易控制,特别在设计过程中对“可施工性”考虑不够时,容易产生变更,从而引起较多的索赔;4)出现质量事故时,设计和施工双方容易互相推倭责任。2.DB(Design—Build,设计—建造)模式DB模式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以及大多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但业主可能保留对部分重要工程设备和特殊材料的采购权。该模式通常采用总价合同,但允许价格调整,也允许某些部分采用单价合同。业主聘用咨询单位进行项目管理,管理的内容包括设计管理和施工监理等。该模式由于采用总价合同,承包商承担了大部分责任和风险,常用于房屋建筑和大中型土木、电力、水利、机械等工程项目。由于设计工作由承包商负责,减少了索赔;施工经验能够融入设计过程中,有利于提高可建造性;对投资和完工日期有实质的保障。但业主无法参与设计单位的选择,对最终设计和细节的控制能力降低,总价包干可能影响项目的设计和施工质量。3.EPC/T(Engineer—Procurement—Construction/Turnkey,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模式EPC/T模式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使业主获得一个现成的工程,由业主“转动钥匙”就可以运行。1999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在对原有的合同文本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出版了《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银皮书)。EPC工程管理模式代表了现代西方工程项目管理的主流。EPC模式的重要特点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使承包商、设计师、建筑师共同寻求最经济、最有效的方法实施工程项目。当然在项目竣工验收时,仍然要按合同的要求对工程项目及其中的设备进行相应的严格检查与验收。EPC模式为我国现有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模式的改革提供了新的变革动力。通过EPC工程项目公司的总承包,可以比较容易地解决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转整个过程的不同环节中存在的突出矛盾,使工程项目实施获得优质、高效、低成本的效果。EPC模式主要适用于化工、冶金、电站、铁路等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大型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含有机电设备的采购和安装的工程项目等。4.DBO(Design—Build—Operate,设计—施工—运营)模式DBO模式是指由一个承包商设计并建设一个公共设施或基础设施,并且运营该设施,满足在工程使用期间公共部门的运作要求。承包商负责设施的维修保养,以及更换在合同期内已经超过其使用期的资产。该合同期满后,资产所有权移交给公共部门。该模式目前通常应用于污水处理领域,FIDIC于2008年发行了第一版《设计一施工一运营合同条件》(金皮书)。相比传统的发包模式,该模式下承包商不仅承担工程的设计施工,在移交给业主之前的一段时间内还要负责其所建设工程的运营。DBO模式不涉及项目融资,承包商收回成本的唯一途径就是公共部门的付款,项目所有权始终归公共部门所有。设计和施工成本在竣工时由政府全额支付(或者有些情况下在竣工后分期支付),运营期间由政府部门对承包商的运营服务付费。DBO模式下,责任主体比较单一,比较明确,风险全部转移给DBO的主体,设计、施工、运营三个过程均由一个责任主体来完成。DBO模式也可以优化项目的全寿命周期成本。从时间角度看,DBO合同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延误,使施工的周期更为合理;从质量角度看,DBO合同可以保证项目质量长期的可靠性;从财务角度看,DBO合同下仅需要承担简单的责任而同时拥有长期的承诺保障。但是DBO模式责任范围的界定容易引起较多争议,招标的过程也较长,需要专业的咨询公司的介入。七、工程项目各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工程项目管理随项目周期的全过程次第展开。项目周期的不同阶段,由于工作内容和要求不同,管理工作的重点也不同。1.工程项目前期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投资机会研究、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及决策等。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工程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可能性、可行性、合理性,以及何时投资、在何地建设、如何实施等重大问题,进行科学论证和多方案比较。本阶段虽然投入少,但对项目效益影响大,前期决策的失误往往会导致重大的投资损失。为保证工程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估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咨询公司独立进行,涉及多专业领域的应由不同的专业咨询公司来完成。该阶段的工作重点是对项目投资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提出指标性目标,并作出科学决策。2工程项目准备阶段该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程项目征地及建设条件的准备,工程招标并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获得相关工程建设行政许可,货物采购等。本阶段是战略决策的具体化,为落实可行性研究提出的指标性目标制定实施计划,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工程项目实施的成败及能否高效率地达到预期目标。该阶段的工作重点是准备和安排工程项目所需建设条件,以工程项目开工建设为结束。3.工程项目实施阶段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将建设投人要素进行组合,形成工程实物形态,实现投资决策目标。在这一阶段,通过施工、采购等活动,在规定的工程内容、工期、费用、质量范围内,按设计要求高效率地实现工程项目目标。此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工程项目施工、联动试车、试生产、竣工验收等。工程项目试生产正常并经业主验收后,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即告结束。本阶段在工程项目建设周期中工作量最大,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最多,工程项目管理的难度也最大。4.工程项目投产运营阶段该阶段的工作不同于上述三个阶段,主要工作由业主单位自行完成或者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承担。对于经营性工程项目,如高速公路、垃圾处理厂等,其运营阶段工作较为复杂,包括经营和维护两大任务。对于非经营性工程项目,如住宅地产等,运营阶段主要通过鉴定、修缮、加固、拆除等活动,保证工程项目的功能、性能能够满足正常使用的要求。运营是通过开展持续的活动生产规定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一种组织职能。项目是指为创造独特的产品、服务或成果而进行的临时性工作。项目管理与运营管理存在着本质的差别。工程项目运营一般不包括在项目管理的范畴,但在工程项目管理的全过程中必须考虑到运营问题,因为工程项目管理的成果最终是为项目运营服务的。从工程项目管理的角度看,在项目运营期间,主要工作有工程的保修、回访、相关后续服务、项目后评价等。项目后评价是指对已经完成的项目的目的、执行过程、效益、作用和影响所进行的系统的、客观的分析,一般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3年内进行。它通过对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调查研究和全面系统回顾,与项目决策时确定的预期目标以及技术、经济、环境、社会等相关指标进行对比,找出差别和变化,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得到启示,提出对策建议,通过信息反馈,改善投资管理和决策,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工程项目复杂程度和实际管理的需要,工程项目阶段划分还可以逐级分解。八、工程项目周期及阶段划分工程项目周期也称投资建设周期,是指从提出投资设想,经过前期论证、投资决策、建设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直至投产运营所经历的全过程。为了顺利完成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通常要把一个工程项目划分成若干个工作阶段,以便更好地进行管理。阶段划分的数量和必要性及每个阶段所需的控制程度,取决于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和潜在影响。可交付成果是指在某一过程、阶段或项目完成时,必须产出的任何独特并可核实的产品、成果或服务能力。项目阶段通常都与特定的主要可交付成果的形成相关。通常,工程项目周期可划分为四个阶段:前期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投产运营阶段。九、施工合同履行工程项目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下面以《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通用合同条款”为例,具体阐述合同履行管理。(一)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二)承包人的义务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另行商定或确定。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承包人规场查勘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履约袒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对保证金收取的类别、形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发包人应遵守相关规定:(4)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三)工期和进度管理合同进度计划合同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如果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可以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开工开工通知。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开工准备。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增加合同工作内容;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提供图纸延误;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由于出现合同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同约定的相应奖金。(四)工程质量管理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控制是合同履行中的重要环节。施工合同的质量控制涉及许多方面的因素,任何一个方面的缺陷和疏漏,都可能造成工程质量无法达到预期的标准。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承包人的质量管理和检查(4)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合同的约定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清除不合格工程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五)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合同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环境保护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劳动保护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六)工程费用管理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工程的计量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对于单价子目和总价子目,合同约定了不同的计量方式: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承包人按月编制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监理人在7天内进行复核。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承包人按照约定的计量周期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提交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监理人负责进行复核。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扣回办法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应按照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入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合同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合同价格的调整对于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可在合同中约定不予调整、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或其他调整方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较长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物价波动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变更变更的范围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变更: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变更程序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承包人提交变更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变更实施方案—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监理人直接发出变更指示。承包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监理人与发包人共同研究后确认存在变更—作出变更指示。变更估价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还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肘,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与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可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合同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竣工结算和最终结清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和发包人应进行竣工结算;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和发包人应进行合同价格最终结清。(七)索赔管理索赔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是属于应由合同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且实际发生了损失,向对方提出给予补偿的要求。索赔事件的发生,可以是违约行为造成,也可以由不可抗力引起;可以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引起,也可以是任何第三方行为引起。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索赔的损失结果与被索赔人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规定合同各方提出索赔的程序及索赔处理程序如下。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如下:(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合同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发包人的索赔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承包人提出索赔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的条款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的“通用合同条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费用、工期和利润索赔。(八)竣工验收管理竣工验收与国家验收(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2)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竣工验收程序(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用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用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2)监理人审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做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做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九)缺陷责任与保修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缺陷责任期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项约定办理。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保修责任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十)违约责任发包人违约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发生除上述第4)项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生上述第4)项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承包人按上述第(2)款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0.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违约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发生上述第6)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承包人发生除上述第6)项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合同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解决争议的约定办理。(协议权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十一)合同争议解决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根据合同约定采用下列一种方式解决。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争议评审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评审过程如下所示: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评审申请报告—被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答辩报告—争议评审组邀请合同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争议评审组独立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争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发包人或承包人如果不接受评审意见,可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十、施工合同订立(一)施工合同的组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合同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3部分组成,并附有履约担保格式、预付款担保格式等合同附件。《合同协议书》是施工合同的总纲性法律文件,经过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合同即成立。共计10条,主要包括:合同文件构成及优先顺序、签约合同价、项目经理、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格形式、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权利义务。《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共计24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义务、监理人、承包人、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交通运输、测量放线、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进度计划、开工和竣工、暂停施工、工程质量、试验和检验、变更、价格调整、计量与支付、竣工验收、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保险、不可抗力、违约、.索赔和争议的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编写项目招标文件时,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的“通用合同条款”。《辛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二)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的组成构成工程施工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其他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上述合同文件应能够互相解释、互相说明。当合同文件中出现不一致时,上面的顺序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者当事人有不同理解时,按照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处理。(三)合同涉及的有关各方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承包人。1)发包人。指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承担工程施工的当事人。3)合同相关方。包括监理人、分包人等。4)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理人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常驻施工场地。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5)有关各方代表。包括发包人代表、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四)合同的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即发包人在合同文件中明确规定由承包人承担施工任务的具体工作范围和内容。(五)合同工期、质量、价款合同工期、质量、价款是协议书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也是合同的实质性条款。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招标人和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者出现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质量标准质量标准是合同协议书中的核心内容,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约定。质量标准的评定一般以国家或者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准。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合同价款合同价款包括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因此,发包人和承包人最终结算的合同价款是合同价格,而不是最初招标确定的合同签约价。(六)合同生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对于施工合同,《建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同时,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建筑法》和《合同法》都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施工合同,因此,施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另外,《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还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因此,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如合同经公证或鉴证后生效。合同订立时间指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的时间。双方如不约定合同生效条件,则合同订立时间就是合同生效时间。合同订立地点指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七)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合同条款中。合同条款除明确规定了有关施工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外,还阐明了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进度管理、质量管理、费用管理、安全管理、环保管理、索赔程序、合同争议管理等内容。由于篇幅所限,不能一一诠释,主要条款内容将在后文详细阐述。(八)签订合同应注意的关键问题和环节(合同形式选择《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百七十条又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具体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对于因时间紧迫,合同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应在事后补签书面合同或协议,避免出现合同纠纷。合同文本起草工程项目合同签订之前,需要由一方负责起草拟签订合同的文本。一般来讲,合同文本由谁起草,谁就能掌握主动,所以,应重视合同文本的起草。如果是通过招标投标形成的合同,则一般由招标人事先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就包括了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联合起草《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也已经包括了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这些都为工程项目合同起草工作奠定了基础。合同主体资格审查工程项目合同的主体只能为法人,公民个人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资格审查是审查合同相对方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工程项目合同双方应审查对方是否有从事相关经营的资格(含资质)、履约能力以及对合同标的处分权等。合同一方可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并在所提供的文件上签名盖章确保真实有效。合同谈判《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就是合同双方主体进行合同谈判的时间。进行合同谈判,应针对《通用合同条款》内容,对合同文本中双方各自的工作内容、完成时限等在《专用合同条款》内进行细化,对《通用合同条款》未涉及事宜签订补充条款。但对质量、工期、价格等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得谈判,必须按照招标形成的中标结果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签订时应首先检查相对方签字人的身份,如果签字人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具有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是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一定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上应载明授权范围、权限、时限并有授权人的签名、盖章。合同文本中具体内容如果有修改的,应在修改处盖章注明,并保持双方存留合同文字内容的一致性。十一、设计合同的主要内容(一)合同当事人发包人。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和约定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设计人应任命项目负责人,代表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二)合同范围合同约定的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工程范围指所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扩大初步(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工作范围指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编制竣工图、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三)设计和设计文件要求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合同变更的约定执行。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十二、勘察合同的主要内容(一)合同当事人发包人。指与勘察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和约定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勘察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勘察人应任命项目负责人,代表勘察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二)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发包人义务发包人的义务一般包括: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勘察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向勘察人发出开始勘察通知。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勘察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勘察人负责办理的勘察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及时支付合同价款。提供勘察资料。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勘察人的义务勘察人的义务一般包括:遵守法律。勘察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勘察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依法纳税。勘察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完成全部勘察工作。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文件,以及为完成勘察服务所需的劳务、材料、勘察设备、实验设施等,并应自行承担勘探场地临时设施的搭设、维护、管理和拆除。保证勘察作业规范、安全和环保。勘察人应按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确保勘察作业操作规范、安全、文明和环保,在风险性较大的环境中作业时应当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因勘察作业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避免勘探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勘察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保证勘探场地的周边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安全运行。勘察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三)合同范围合同约定的勘察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工程范围指所勘察工程的建设内容。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勘察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工作范围指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如有)、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四)勘察服务期限勘察服务期限指勘察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勘察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合同约定所做的调整。开始勘察符合合同约定的开始勘察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勘察人发出开始勘察通知。勘察服务期限自开始勘察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日期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勘察通知的,勘察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勘察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勘察服务期限并增加勘察费用,具体方法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变更;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勘察事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勘察;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勘察费用;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勘察文件进行审查;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由于出现合同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等因素导致周期延误的,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勘察人发现地下文物或化石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发包人和文物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勘察人引起的周期延误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勘察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行孜管理部门引起的周期达误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延迟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提前完成勘察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勘察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勘察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勘察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勘察费用变动等内容。除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勘察而减少勘察费用;增加勘察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勘察但勘察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7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勘察服务期限。由于勘察人提前完成勘察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勘察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五)合同价格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勘察费用总金额。合同价格指勘察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勘察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合同中应约定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勘察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勘察人完成勘察项目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勘察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勘察费用的依据之一。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分析、评估、配合审查等,编制勘察文件,设计施工配合,青苗和园林绿化补偿,占地补偿,扰民及民扰,占道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农民工工伤保险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发包人要求勘察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六)合同变更变更情形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勘察服务期限和勘察费用的调整方法在合同中约定。勘察范围发生变化;除不可抗力外,非勘察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非勘察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勘察;非勘察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勘察及恢复勘察。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合理化建议合同履行中,勘察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上述约定。勘察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给予奖励。(七)勘察责任勘察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勘察人应做好勘察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勘察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发包人有权对勘察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勘察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勘察场地、试验室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勘察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勘察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勘察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勘察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勘察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因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文件不合格的,勘察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勘察费用增加和(或)勘察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勘察责任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八)知识产权(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完成的勘察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2)勘察人在从事勘察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勘察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勘察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第三章公司简介一、公司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xx(集团)有限公司2、法定代表人:程xx 3、注册资本:1330万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1-9-15 7、营业期限:2011-9-15至无固定期限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二、公司简介本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公司坚持“责任+爱心”的服务理念,将诚信经营、诚信服务作为企业立世之本,在服务社会、方便大众中赢得信誉、赢得市场。“满足社会和业主的需要,是我们不懈的追求”的企业观念,面对经济发展步入快车道的良好机遇,正以高昂的热情投身于建设宏伟大业。公司满怀信心,发扬“正直、诚信、务实、创新”的企业精神和“追求卓越,回报社会”的企业宗旨,以优良的产品服务、可靠的质量、一流的服务为客户提供更多更好的优质产品及服务。第四章进度实施计划一、项目进度安排结合该项目建设的实际工作情况,xx(集团)有限公司将项目工程的建设周期确定为24个月,其工作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准备、工程勘察与设计、土建工程施工、设备采购、设备安装调试、试车投产等。表格题目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一览表单位:月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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