氯化钴公司企业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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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氯化钴公司企业制度某某有限公司前言这份《氯化钴公司企业制度》由某专业咨询机构编辑撰写,全文约31501个字,约32页左右,具有结构严谨、数据支撑、论证严谨、逻辑推导、标注准确、复用价值高、风险可控、技术复用性强等特点,全文从企业制度、企业集团的发展及类型、企业集团的概念与特征、控股公司的生产运营与资本运营、控股公司的含义及类型、我国企业集团的发展及其主要形式、我国企业集团规范发展的对策研究、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中国资本市场的探索与发展、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初期尝试、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价值与风险、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概念与种类、股东的资格及权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中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规定、公司监督机构设置的国内外比较、项目背景分析、钴行业特点和发展趋势、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承办单位、项目实施的可行性、项目建设选址、建筑物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资金筹措方案、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项目建设进度规划、风险评估、项目风险分析、项目风险对策、发展规划分析、公司发展规划、保障措施、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人力资源配置、员工技能培训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建议详细研读以辅助落地执行。氯化钴公司企业制度目录第一章企业制度3一、企业集团的发展及类型3二、企业集团的概念与特征8三、控股公司的生产运营与资本运营11四、控股公司的含义及类型14五、我国企业集团的发展及其主要形式17六、我国企业集团规范发展的对策研究20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中国资本市场的探索与发展24八、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初期尝试29九、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价值与风险35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概念与种类39十一、股东的资格及权利40十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42十三、中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规定45十四、公司监督机构设置的国内外比较47第二章项目背景分析51一、钴行业特点和发展趋势52第三章项目基本情况56一、项目承办单位56二、项目实施的可行性58三、项目建设选址59四、建筑物建设规模59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59六、资金筹措方案60七、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60八、项目建设进度规划60第四章风险评估63一、项目风险分析63二、项目风险对策65第五章发展规划分析67一、公司发展规划67二、保障措施73第六章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75一、人力资源配置75二、员工技能培训75第一章企业制度一、企业集团的发展及类型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西方各国出现了各种垄断组织,如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和康采恩,康采恩就是企业集团的雏形。康采恩由不同经济部门的许多企业联合组成,包括工业、贸易、运输、金融等行业,目的是通过垄断市场以获取垄断利润。参加康采恩的一些中小企业在形式上保持着独立的法律地位,但实际上集团中占核心地位的大公司通过参与制对它们进行着控制。当康采恩发展日益成熟,内部的资本纽带日益巩固,并出现了类似于共同投资基金、综合商社这样的内部金融组织之后,就演化为现代的企业集团。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技术革命的发展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加剧,促使企业集团迅速发展。到1953年,康采恩在联邦德国煤炭、钢铁和金融部门的股份资本总额中所占比重分别为75%、77%和65%。日本也是康采恩发展比较迅速的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已有20多个康采恩,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通过产业结构调整,确立了重化工业的中心地位,并以金融资本为核心,重新组建了六大企业集团。如芙蓉集团有30家成员企业,每个企业属下又有许多子公司、关联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银行、纺织、食品、钢铁、建筑、铁路等。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经济背景不同,它们的企业集团的组织形式也有一些差别。下面分国别和地区做一简要的介绍和比较。(一)日本的企业集团日本的企业集团基本有两种类型,一类是传统的六大企业集团;如前所述,以环形持股的资金纽带为其最主要的特征,称为环形持股式企业集团;另一类是新型的独立的企业集团,以松下、丰田、日产、新日铁、索尼、东芝等为代表,称为放射持股式企业集团。这类企业集团有如下一些特点:(1)它们以一个大型企业为核心,这个核心企业既是生产经营性公司,又是对下属企业控股的控股公司;(2)在集团内部基本成员之间以相互持股为纽带,但都是射线式持股,而非环形持股,核心企业对子公司实行垂直控制,所以又可以叫做锥形企业集团;(3)企业集团由核心企业的董事会统一领导,不设类似于经理会那样的领导机构;(4)集团内设有统一的销售机构和科研机构,甚至还有金融机构,基本上是在一业为主的条件下实行多种经营;(5)核心企业对松散层的协作企业也非常重视,把它们按地区和工种分别组织起来,成立受集团领导的协会,对它们进行指导和扶持。(二)美国财团型企业集团美国的企业集团基本上是在富足的家族财团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已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1)集团的资本主要来自家族财团和一些金融机构,它们通过控股公司,对财团所属企业进行垂直控制。美国的财团在建立之初,几乎全是家族控制,但随着历史的发展与财团家族的繁衍扩大,财富日益分散,家族对财团的控制逐步削弱,而一些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对财团的控制则有不断加强的趋势。(2)财团所属企业以一业为主,并逐步向多元化经营发展。(3)美国的财团不像日本企业集团那样界限分明,大财团之间资本相互渗透的情况日益发展。据70年代的统计,美国100家最大的企业中,有1/3以上是由两个以上的财团控制的。(4)财团所属企业也存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但都是射线式持股,而且持股不限于财团成员企业。(5)美国的银行设有资产信托部,代管富豪和各种基金会的资产。根据信托法的规定,银行可以决定受托资产的投资方向,这使得商业银行能够控制工商企业的股权;而商业银行又是属于财团的,这就使财团的组织进一步呈现界限不清的状态。(6)由于上述原因,财团除核心企业外,其紧密层、半紧密层也处于错综复杂的状况,不像日本企业集团那样有界限清晰的组织结构。(三)德国康采恩的特点德国的康采恩与美国的财团有相似之处,即都是以一个大企业为核心,通过控股、持股而控制一批子公司、关联公司。但德国的康采恩也有自己的一些特点:(1)按照德国的康采恩法,控股公司要对子公司控股3/4以上,并可以对子公司直接下达指令,同时对其指令要承担相应的经营责任。(2)康采恩内部实行垂直控制,核心企业通过监事会、董事会向集团成员派遣监事、董事,控制整个集团。德国的监事会与其他国家不同,它由股东会选举和企业职工推选产生,负责任命董事和进行重大决策,是比其他国家董事会权力更大的特殊机构。(3)—大部分的康采恩主要在一个特定的行业内经营,而很少跨行业经营。如法本康采恩主要经营化学工业,蒂森康采恩主要经营钢铁,西门子康采恩主要经营电子电器等。(4)德国特大城市银行对工商业康采恩有很大影响,它们实际上是金融康采恩。德国的股票是无记名的,股东把股票寄存在银行里,银行就拥有了寄存股票的投票权,这是银行对工商企业加强控制的一个重要因素。(四)意大利国家参与制企业集团的特点所谓国家参与制企业集团,是指国家以其直接控制的控股公司对其他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控股,从而形成了以国有经济为主体的企业集团,主要有伊里集团、埃尼集团和埃菲姆集团三家。意大利国家参与制企业集团的主要特征是:(1)以单纯性控股公司为核心。每一个国家参与制企业集团都有一个国家直接控制的控股公司,如伊里集团的伊里公司、埃尼集团的埃尼公司,都处于集团金字,塔的顶端。它们都是国家独资的纯粹型控股公司,主要进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产权经营,不从事直接的生产经营活动。(2)有多个层次。国家参与制企业集团除了一级控股公司外,还有众多的次级控股公司和直接生产经营企业。凡纳入企业集团的企业,其股份至少有51%以上归本集团有关公司直接占有。(3)垂直控制。这与欧美其他国家相似,但不同之处在于控股的是国家,而不是私人。(4)三权分立。集团内部实行决策权、监督权、执行权分立。控股公司实际上是集团的领导机构,设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董事会的常设机构)、审计委员会和总经理。(5)投资决策权集中。集团的重大投资的决策权集中在政府,如购买或创办新企业、出售已有的企业,都要通过政府批准。一般的投资决策权在控股公司。(6)股份制与非股份制相结合。一级控股公司不是股份制企业,而是国家独资公司,集团中其他企业则全部是股份公司,这样有利于吸收大量私人资本。(7)多样化与专业化相结合。每一个国家参与制企业集团都是多元化经营的集团,涉及多个领域,而每个集团中的次级控股公司则都有一定的专项分工。可以说,意大利的国家参与制的构想和实践,对于我国国有经济改革具有重大的参考价值。(五)香港企业集团的特点在香港,工业、贸易、金融、运输、通信、房地产、航空等重要的经济部门,几乎全被企业集团所垄断和控制。从我们掌握的文献看,香港的企业集团有以下一些特点:(1)从资金来源看,企业集团可分为中资、港资和外资三大类。外资集团主要来自英国,它们形成较早,实力雄厚,如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港资和中资集团形成较晚,分别在70年代和80年代,实力也较弱。(2)在香港多称集团公司,而很少称企业集团,但其组织结构与我们所说的企业集团相似。从产权关系看,具有股份制和纵向持股的特点,与欧美国家类似。(3)从经营范围看,具有多元化经营和国际化经营的特点。(4)从融资的情况看,具有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特点,集团公司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负债经营,资产负债率较,高。(5)从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看,双方之间主要是股东与企业的关系,尽管在对外经营上集团公司和子公司被视为一个整体,但它们都是法人实体,子公司的独立自主权较大。总之,各国、各地区由于社会经济背景和发展状况不同,它们的企业集团的组建形式也有很大不同,而且在短期内尚难统一。这也是理论界目前产生各种分歧意见的现实基础。我国在发展企业集团的过程中,应从实际出发,既不能照搬某种模式,也要充分比较各种模式的利弊。二、企业集团的概念与特征企业集团是由若干个企业按照一定的目的和一定的形式组合而成的企业群体。企业集团是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高度发展的产物,它可以获得规模经济效益,更好地参与国内外的市场竞争。企业集团的概念最先出现于20世纪50年代的日本,并很快向世界范围传播。但理论界对企业集团的界定并不统一,大致有广义、狭义和中等含义三种说法。日本经济学家山田一郎在《企业集团经营论》一书中指出:“所谓企业集团,是以各成员企业在技术或其他经营方面相互补充为目的的,以成员的自主权为前提,在平等互利原则下结成长久的经营联合体,是一种经营合作体制。”这可以说是一种广义的企业集团的定义,它几乎涵盖了国际上各种形式的垄断组织。狭义的企业集团概念的界定范围则要狭窄得多。《现代日本经济事典》的表述是:“企业集团不是企业的简单聚合,而是特殊形式的大企业结合形态。”它的六个标志是:(1)相互持股,即集团成员之间呈相互环形持股状态;(2)组成经理会,即由集团成员企业的经理组成经理会,类似股东大会的性质;(3)由集团成员出资建立联合投资公司,使集团成员之间建立同心同德的关系;(4)大城市银行成员是企业集团的中心,它们联合其他金融机构,对集团成员进行系列贷款;(5)综合商社作为集团的交易媒介,并对集团成员发放商社贷款等;(6)配套的行业组成,集团的组成以重化工业行业为中心,成员分布于各产业领域。在日本,大体符合以上标志的,目前只有三菱、三井、住友、芙蓉、第一劝业银行、三和银行等六个企业集团,而新日铁、松下、索尼、丰田等大公司都被排除在外。我国是从80年代开始使用企业集团的概念的。1987年12月,原国家体改委、原国家经委颁布的《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提出:企业集团是为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的经济组织。它的核心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能够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按照我国一些经济学家的解释,企业集团是企业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产物,是由独立企业组成的经济联合体,包括紧密层、半紧密层和松散层等多个层次。这可以算是居于广义与狭义之间的中等含义的概念,我们也基本上从这种定义出发进行研究。基于这种界定,我们认为,企业集团应具有以下特征:(1)企业集团不是一般的大企业,也不是独立法人,而是包括大企业在内的企业联合体。集团内各成员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相互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2)企业集团的核心必须是一个或几个具有较强实力的经济实体,而不能是行政机构或社会团体,否则,企业集团将失去经济组织的性质。(3)企业集团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联合体,突出表现在资产的联合上,如控股、持股和相互参股关系,并有一个对其他成员有控制和影响能力的核心。仅仅以经济契约或生产经营合作伙伴关系为基础的集团,不应算作典型的企业集团。(4)在一些企业集团内部一般要设立共同投资基金或综合商社等金融组织,承担对成员企业的贷款,以增强集团的凝聚力。(5)企业298集团与集团公司也不能混同,前者是指企业集团的整体;后者是指企业集团的核心,它是实力雄厚的独立的大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三、控股公司的生产运营与资本运营随着控股公司的出现,也就发生了生产运营与资本运营的新的分工。生产运营是指传统的生产经营活动,其直接的产品就是企业向社会提供的商品和劳务。其基本特征是:(1)生产经营的基础是物化资本,其中生产产品的工艺技术装备具有重要意义;(2)现有的物化资本在运营中一般是非交换对象;(3)生产经营的核心问题是根据市场需求及其变化趋势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以及如何生产;(4)投资活动主要围绕强化物化资本和产品开发进行,如从量和质的提高出发进行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新建等;(5)生产经营的收益主要来自向市场提供产品和劳务所取得的利润,并以此实现原有资本的保值、增值;(6)资本循环,一般要依次经过购买、生产、销售三个阶段,顺序地采取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三种职能状态。资本运营作为崭新的经济学概念,90年代才在中国被提出。对于资本运营概念的界定,目前在经济理论界观点不一。有人认为,资本运营是按照资本一般,规律来经营并优化配置企业全部资本和生产要素的经济活动;有人认为,资本运营是高层次的、以资本的虚拟形式为对象的资本经营活动,即资本的运作。我们同意后一种看法。因为,在我国的经济改革实践中,资本运营是作为与生产经营相对应的概念提出并加以利用的。因此,我们通常所说的资本运营,是一个狭义的概念;主要指可以独立于生产经营而存在的,以价值化、证券化了的资本或可以按价值化、证券化操作的物化资本为基础,通过优化配置达到资本价值增值的经济行为及经营活动。所谓资本运营,是指把企业所拥有的各种类型的存量资本变为可增值的资本,通过流动、裂变、组合、优化配置等各种方式进行有效运营,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增值。这实际上是控股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和阶段时必定要采取的战略选择。现代大型的控股公司必须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改变资本结构,吸纳外部资源,剥离不良资产,进行组织和制度创新,从而延长企业的生命周期,达到低成本、高效益的目的。可以说,现代市场经济意义上的资本运营是以利润最大化和资本增值为目的,以价值管理为特征,通过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的动态调整,对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进行综合、有效经营的一种经营方式。资本运营与生产经营有所不同。它能跳过产品这一中介,以资本直接运作的方式实现资本增值,或是以资本的直接运作为先导,通过物化资本的优化组合提高其运行效率。资本运营有以下特点:1、资本运营的主要对象不是产品本身,而是价值化、证券化了的物化资本,或者说是可以按价值化、证券化操作的物化资本。资本运营虽然极为关心资产的具体形态及配置,但更为关心资本的收益和市场价值,以及相应的财产权利。2、资本运营的核心问题是如何通过优化配置提高资产的运营效率,以确保资本不断增值。因此,其运营方式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是转让权的运作,二是收益权和控制权的运作。3、资本运营的收益主要来自于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后生产效率提高所带来的经济收益增量,或生产效率提高后资本值的增加。从根本上讲,资本运营收益是产业利润的一部分,一般表现为较高的投资收益与较低的投资收益之间的差额。4、资本运营一般要求企业全部财产资本化,并以获得较高的资本收益率为目的进行运作,因此,资本运营中的资本循环与生产经营中的资本循环不同。例如:它可以表现为货币资本和虚拟资本两种形态,有时也可以表现为生产资本、货币资本、虚拟资本三种形态。尽管资本运营有其明确的内涵边界和不同于生产经营的若干特点,但是,资本运营仍然属于企业经营的范畴,因此,资本运营与生产运营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否则,资本运营将成为空中楼阁,有可能促成一种“泡沫经济”。四、控股公司的含义及类型(一)控股公司的含义控股公司是指持有另一个或几个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从而对其他公司进行控制的公司。’控股公司通常也称为母公司,被控股公司称为子公司,这说明,二者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但严格地说,控股公司与母公司的含义也有所差别,一般将积极参与被控股公司业务活动的混合型控股公司叫做母公司;而一些对被控股公司的具体业务干预不多的单纯型控股公司,习惯上不能叫做母公司。但这种差别只是习惯用语上的差别,并无严格的法律规定,所以,将所有的控股公司都叫做母公司也未尝不可。从理论上说,控股公司要达到对其他公司的完全控制,必须持有被控股公司的绝对多数份额的股份,例如在51%以上;严格地说,应在2/3或3/4以上,这样才能保证控股公司(母公司)在被控股公司(子公司)的股东大会表决时处于绝对支配地位,保证符合母公司意愿的提案(包括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都能顺利通过。但由于股权分散化、社会化的发展,实际上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份额不必这样高,一般持股比例达到30%~40%,甚至更低,就可以达到控股的目的。目前,世界各国对控股公司的规定不尽相同。例如,美国1985年的《公共,事业控股法》规定,任何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中,如果有10%或更多的数量为另一公司所掌握时,该公司即为另一公司的子公司,另一公司即为该公司的母公司。这是因为,美国的公司以股权的高度分散化为特征,因而控股权的份额就很低。法国1985年的《股份有限公司法》规定,如果一公司掌握另一公司一半以上的股本,则后者是前者的子公司;前者是后者的母公司。英国1948年《公司法》第154条对控股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所作出的规定主要是:(1)A公司是B公司的在册股东,并实际控制B公司的董事会;(2)A公司拥有B公司一半以上的股本;(3)B公司是A公司的孙女公司,(即子公司的子公司)。凡符合其中任何一种情况的,则A公司是B公司的控股公司。意大利的公司法对控股公司的描述与英国相仿,凡是某一公司可以对另一公司的股东会进行控制,或对其业务活动有决定性影响,或持有多数的股份,则可成为控股公司。可见,对控股公司的规定是比较复杂的,除了持有一定份额股份的规定比较明确外,至于什么叫做“控制董事会”、“控制股东会”,或“对业务有决定影响”,就比较难以界定了。(二)控股公司的类型控股公司的类型,一般可分为纯粹的控股公司和混合的控股公司。纯粹的控股公司是单纯为了控制其他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本身不再从事其他业务活动的公司;混合的控股公司则除了控制其他公司的运作外,本身还要经营其他业务。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控股公司属于混合的控股公司,纯粹的控股公司很少。控股公司在20世纪初开始出现于美国,随后在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也得到广泛的发展。控股公司可以通过组建新的子公司实现控股,也可以通过购买其他公司的股份实现控股。控股公司还可以实现多级的控股,如一个“母公司”控制若干个“子公司”,而每个“子公司”又控制多个的“孙公司”,“孙公司”:又控制“孙孙公司”,等等。由此可见,控股公司实际上也就是前面所说的企业集团中的集团公司,被控股的子公司、孙公司都属于集团的紧密层。建立控股公司的作用是:(1)用控股公司的办法控制其他公司,比用合并、兼并或收购其他公司的办法更简便、更节省资金。(2)控股公司可以利用自己的声誉提高子公司的资本效率,增加本公司市场占有率,同时母公司又不必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更多的责任。(3)某些国家不允许国外企业建立独资公司,采取控,股公司的形式就可以避开这种限制,甚至可以享受到一些优惠政策。但也应看到控股公司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例如,由于控股关系比较复杂,会影响资本的经营效率;维持各个独立“子公司”所缴纳的税款,要比联合成一个公司缴的多;可能遇到法律上的种种限制,如各国的公司法都有对母子公司关联交易的限制条款。五、我国企业集团的发展及其主要形式与“条块分割”的传统体制相适应,“大而全”、“小而全”已成为我国企业组织结构的主要特征。为改变这种状况,国务院于1986年3月做出了《关于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了横向经济联合的原则和目标,提倡以大中型国有企业为骨干,以优质名牌产品为龙头进行联合。企业之间的联合要在自愿的基础上,不受部门、行业、所有制的限制,可采取紧密型、半紧密型和松散型等多种形式。此后,各种经济联合体在全国陆续出现。经过一段企业横向经济联合的实践,人们认识到,横向经济联合是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1987年12月,国家体改委和原国家经委联合颁发了《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对企业集团的概念做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企业集团的组建原则、内外部条件及内部管理方法。一时间,在全国掀起了“集团热”,但绝大多数集团都是仓促上马,存在着“十个集团九个空”的问题。1989年底,国家体改委在深圳召开了企业集团组建和管理座谈会,草拟了《企业集团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和《集团公司审批登记暂行办法》等文件,从而使企业集团有了较为规范的发展。在前一段企业集团大发展的基础上,为了使我国的企业集团能够按照国际惯例更加成熟地发展,我国从1991年起加强了对企业集团的宏观导向和管理。原国家计委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提出了《关于促进企业集团发展的意见》,并挑选55家大型企业集团在计划单列的基础上进行试点,在计划、财政、金融、外贸等方面辅以优惠政策支持。这些政策包括:试点企业集团在国家或省级计划中实行单列;核心企业对紧密层成员实行“六统一”;对试点企业集团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改革试点;允许试点企业集团逐步建立财务公司;逐步赋予试点企业集团自营进出口权及相应的外事审批权。这些宏观政策的出台与实施,促进了我国企业集团的改造和发展。目前,我国的企业集团按照内部构成特点划分,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纵向型企业集团。这类企业集团以开发和生产某种主导产品为中心,把原材料供应、科研、技术开发、产品制造、销售等企业结合在一起,形成企业集团。如1988年成立的广州万宝集团,其主体是原广州三轻系统的万宝电器工业公司等国有企业,联合其他相关电子企业及科研机关、高校、金融、商业等43个单位共同组建而成,集团以生产万宝家用电器为主,提高了整体的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2、横向型企业集团。这些企业集团由一批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等横向联合而构成。如常州金狮集团(以生产自行车为主业)、上海广播电视集团(以生产电视机等电子产品为主业)、北方有色金属联营公司(简称黄金集团)等。其中以黄金集团规模最大,它有28家成员,跨越吉林、辽宁、江苏、浙江、河南、四川、陕西、内蒙古等8个省、自治区,以沈阳冶炼厂为依托,联合有色矿山、冶炼、加工及延伸产品的企业,形成中国北方铜、铝、锌、铅、镁、黄金、白银等综合开发中心和生产经营基地。同时,黄金集团还与金融机构联合,在集团内成立了自己的金融机构。3、混合型企业集团。这类企业集团是以纵向联合为主的多层次的企业集团,东风汽车工业联合公司即“二汽”就属于这种集团。二汽集团成立于1981年4月,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现已遍及28个省、市、自治区,跨越14个产业部门,各种联合形式的成员企业达297家。其中,与“二汽”实行资产一体化的有原航空工业部3015厂和杭州汽车厂;与“二汽”实现紧密联合、在国家计划单列的有云南汽车厂、柳州汽车厂、新疆汽车厂、南京东风专用汽车制造厂和汉阳特种汽车制造厂;合资和半紧密联合企业有30家;松散联合企业有251家,初步走出了一条以大型企业为依托、企业之间纵横联合、优化企业组织结构和推动专业化生产的集约经营之路。“二汽”目前是我国汽车行业中最大的,也是各方面发育比较完备的、试验比较成功的企业集团。六、我国企业集团规范发展的对策研究通过我国与西方国家的企业集团的比较可以看出,由于我国企业集团刚刚组建,又受到传统体制的制约,因而存在着结构松散、稳定性差、规模小等问题。为了使我国的企业集团能够顺利地发展,并对国有经济的整体改革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应当认真解决以下问题:1、要加快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这是理顺国有经济产权关系和建立企业集团产权联结纽带的先决条件。从西方国家企业集团的发展经验看,无论是日本的环形持股的六大集团、美国垂直持股的家族财团,还是德国的康采恩,无一例外都是以股份制经济为基础的。可以说,股份制是企业集团的现实基础,企业集团是股份制发展的必然趋势。而我国目前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还在试验过程之中,有许多难题(如国家股上市、国有股权代表选派、国家股收益与配股出资等)都没有解决,股份制改革的试点范围也很小。在这种情况下组建企业集团,出现上述问题也就不足为奇了。当前,企业集团的试点要坚决地搞下去,但更重要的是,要坚定不移地加快股份制改革,下决心大刀阔斧地解决政资不分、政企不分的问题。如果试图绕过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这一棘手的难题组建企业集团,必定是徒劳的。同时,也应当利用创建企业集团的机会,重塑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理顺和明晰国有经济的产权关系。2、要加快企业集团的法规建设,使企业集团的组建和管理有法可依、规范发展。按照发达国家有关企业集团的规定,企业集团应是由多个法人组成的多元结构,其主要成员应当是企业法人,少数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事业单位也可以成为其成员,但政府机关不应成为集团成员。企业集团应当有实力较强的核心企业,有能够影响整个集团的紧密层,还应当有外围的半紧密层和松散层。核心企业与紧密层应以股权联结为纽带,这涉及控股、参股与环形持股等产权关系,需要通过法律条文确定下来。例如,一般的控股关系是指集团公司(母公司)对被,控股企业(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1%;母公司对子公司应拥有控制权,包括经营决策权、人事任免权等;集团内部可以实行多层的控股关系,国际上的一些大公司已形成了六七级的分层控股关系;持股比例达不到51%的不应成为控股关系,集团公司只能以大股东的身份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活动。3、要加强政府对企业集团的宏观管理和调控,协调企业集团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从发达国家企业集团的发展看,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比如,日本环形持股的企业集团加强了经理阶层对集团的控制而削弱了股东的权益,美国财团实力的减弱和股权的日益分散化导致了“经理革命”,而且企业集团的发展还必然形成对市场的垄断,等等。我国正处于制度转轨时期,企业集团的组建可能导致更多矛盾的产生,更需要加强政府对企业集团的宏观控制。这就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充分认识组建企业集团的目的、意义、原则和条件,增强自觉性,避免盲目性,切忌“一哄而上”。对于已经组建多年而且基础较好的企业集团,可以通过优惠政策予以重点扶持,如允许其成立财务公司,赋予其必要的外经外贸权和外事审批权,通过政府对核心企业的授权经营实现对紧密层的控股,鼓励国有企业实现跨地区、跨部门的横向联合等。此外,各级政府还要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管理和监督,使企业集团的发展符合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处理好创造规模经济与防止市场垄断之间的关系等。总之,政府部门一定要统筹规划,去弊存利,促进我国企业集团健康有序的发展。4、通过兼并、合并、授权持股和贷款等方式,增强重点发展的企业集团的实力,使之成为具有国际影响的大型企业集团或集团公司。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企业集团总体上规模太小,有的实际上只能算是人家的一个小小的分厂。例如,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和北京轻型汽车公司都叫“企业”,但二者根本无法相提并论。如按90年代初人民币与美元1:5.77的汇率计算,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的销售额、资产额分别为10688亿元、15056亿元,而北京轻型汽车公司分别只有9亿元和7亿元,两者相差1000倍以上。又如,1993年,我国500家最大国有企业销售总额为10233亿元,与通用汽车公司一家不相上下。我国最大的17家汽车公司的销售总额只有119亿元,仅相当于德国大众汽车公司的40%。过去我们常说,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在于可以集中人力、物力做大事情,但实际上,由于“条块分割”,使这一优越性没有发挥出来,众多的分散的中小企业反而成了国有经济的特征。所以,扩大生产规模、增强国有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也是组建企业集团的目的之一。扩大国有企业规模的途径有多种,如兼并、合并、联营等,但这里想强调的是授权经营(严格地说,应称为授权持股)。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于1990年1月第一次全国国有资产管理会议上提出来的,选定二汽集团等4家公司进行试点。主要做法是将紧密层企业的国有资产授权给核心企业进行经营,并且赋予股权代表资格,建立起母子公司关系,强化资产联结纽带。这种做法在国务院国发[1991]71号文件《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的请示》中得以进一步明确。但是,从几年的实践情况看,地方、部门分割的格局并未根除。比如;二汽集团的核心企业东风汽车集团公司,应对其紧密层的云南、柳州、新疆三个汽车厂实现控股关系。但在实际运作中,这几家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在财政部计划单列,只是由二汽集团实行承包经营,所以这并不是真正的控股关系。而如果让二汽集团出资去购买三家汽车厂的股份,又是难以做到的,因为二汽集团无法筹集这么多的资金。而且,它们都是国有企业,资产都是国家的,从道理上说,国家也没有必要自己出资去购买自己的股份。可是,不采取产权交易的办法,又会损害三家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政府的利益。总之,应将授权经营改为授权持股,以强化集团内部的产权纽带。但这又涉及如何协调集团与地方政府利益关系的棘手问题,还有待中央政府制定统一的政策予以解决。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中国资本市场的探索与发展(一)中国进行可转换债券试点的必要性通过宝安集团、中纺机、南玻集团在海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助于我们了解、掌握国际证券市场的运作,加速我国证券市场与国际接轨。它们的教训与经验,将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我国的试点与推广提供有益的启迪。我国的资本市场是在80年代后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而逐步发展壮大的,尤其是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发表以后,更给我国证券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强大动力,使得我国证券市场在较短时间里完成了西方发达国家需要长达一个多世纪所走过的路。我国的资本市场主要由债券市场、股票市场、期货市场和长期信贷市场构成。80年代初,以国库券为开端,奠定了债券市场(一级市场)的雏形。但当时发行品种单一,行政色彩浓厚,社会集资比较混乱。进入90年代,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开始对证券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1990年,将企业债券列为国家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的正式来源,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序列进行管理。企业债券的发行,有力地支持了国家经济建设,也逐步成为企业走向市场、自谋生路、自求发展、自担风险的一条重要渠道,对缓解企业资金紧张、减轻银行压力起了积极的作用。我国的股票发行始于1984年;1991年初,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建立。国务院于1992年12月17日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的管理开始步入规范化的轨道。1993年,我国开始编制国内股票发行计划,实行审批制,对股票市场的发展和规模进行了有效的控制和引导。1994年,《公司法》等重要法规的制定实施,1999年7月,《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与运作开始走向规范化。《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要坚持间接融资为主,适当扩大直接融资,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股票融资,进一步明确了我国资本市场长远的发展方向。而可转债券这一新的金融工具完全符合中央制定的大政方针。与普通企业债券相比,可转债券可以弥补普通债券的许多不足之处。1、可转债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短期资金的长期占用问题。绝大多数的企业债券都是1年期的,当初筹资的目的都是弥补企业的短期性流动资金不足,但最终大部分企业改变了资金用途,85%的债券资金被用于上新项目或固定资产扩建、技改项目等。可转债券通常比普通企业债券周期长,尤其是在宏观经济环境正常、股市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可转为普通股。因此,发行公司对这笔债券融资的使用弹性,要比普通债券融资的使用弹性大得多,发行公司到期全部还本付息的压力减小一一当然,这不意味着发行公司可以不顾投资者的利益任意胡来。2、可转债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企业信用的市场评估问题。过去,大多数的普通企业债券都是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令性计划的“倡导”下发行的,哪些企业可以发行债券、发行多少,完全由政府拍板,而这些企业并非都是有信用、符合市场要求的。发行可转债券的公司往往都是上市公司,其资产和业务的状况一般是同行业中较好的,而且财务报表完全公开,信用程度由市场评估机构测定。这就避免了某些虚盈实亏、还债能力差的企业钻政策、法规漏洞的空子,在明知还债无望的情况下,挺而走险发债集资,从而加大金融体系风险的情况。3、可转债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的问题。过去,有些发行普通债券的企业,由于内部经营管理不善,致使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力度不强,产品滞销、平销比重较大,高投入、低产出,造成企业偿债资金异常紧张,对预期债券的兑付资金准备不足,难以一次性兑付集中到期的债券。由于发行可转债券的公司是公众公司,企业的内部管理状况,随时可以通过股市上的各种指标反映出来,随即就会影响到可转债券的转换比率和转换价格,故而通常不会将矛盾和问题都集中到事后。4、可转债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进现有的债券发行管理体制。从近年来的实践看,正在发行的企业债券有很多都不能确保到期兑付本息,其中大部分是国有企业。按照现有的债券发行体制,所谓企业债券,也可称之为国有企业债券,到期时企业或者发新债还旧债,或者转移到国家银行信贷上。由于地方的保护主义政策,更多的到期企业债券还是转移到国有银行的账上,从而将企业对居民的负债转化为对银行的负债,最后不得不“债转股”。而可转债券在一定程度上、至少是在理论上可以解决这个问题:(1)发行公司不是单一的国有企业,而是股份公司;(2)可转债券没有担保,投资者只能自己承担风险;(3)转换失败或出现亏损,发行公司只能动用自有资金,甚至动用资本金还本付息,而不是将损失转嫁给银行。(二)我国资本市场可转换债券管理办法的早期发展深宝安、中纺机、深南玻是在我国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我国《公司法》第172条规定:“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但“应当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行可转债券的公司“除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上述三家发行的成功与失败,引起了证券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1995年3月,中国证监会国际业务部在上海召开境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转股专题的研讨会,会议对这个问题提出了很好的建议,找到了与《公司法》及现行注册登记制度相衔接的法律途径。事后,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境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使得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在管理上得到了衔接和补充,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法律保障。1996年4月6日,国务院证券委第六次会议提出,选择一些有条件的上市公司进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试点。1996年5月10日至11日,由《中国证券报》、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理论与实务国际研讨会”,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可转换公司债券试点工作的必要性。同年,当时的证监会副主席李剑阁先生在接受香港《文汇报》采访时表示,渴望在1996年底出台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办法,结束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中的政策衔接不上和无序的状态。由此可见,我国引进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可行性条件已基本具备。八、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初期尝试随着我国经济转型的不断推进和深入,我国资本市场受到了充分的重视和积极的培育,在10年的时间里,已有初步的成长,并在我国经济资源配置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于可转债券这种已在国际资本市场风行数十年的金融工具,在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多见。进入90年代以后,我国的企业逐渐开始尝试运用可转债券来拓展资金来源渠道,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从1991年8月起,先后有琼能源、成都工益、深宝安、中纺机、深南玻等企业,在境内和境外发行了可转债券。其中,琼能源、成都工益两家公司是用其发行新股,前者获得3.000万元中30%的转股成功,并于1993年6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者于1993年5月实现转股,于1994年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深宝安、中纺机、深南玻则是发行针对已上市的A股或B股股票的可转债券。这三家可转债券的发行、交易与转股等情况各有不同,对三家公司所筹资金的运用效果产生了不同的影响。更有深远意义的是,可转债券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初步尝试,为其今后进一步的试点与推广提供了极有价值的经验和教训。(一)宝安可转债券的发行成功与转股失败中国宝安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个以房地产为龙头、以工业为基础、以商业贸易为支柱的综合性股份制企业集团。为解决业务发展所需资金问题,1992年10月,经公司特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同意及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由中国银行深圳信托咨询公司为总包销商,招商银行等七家机构为分销商,向社会发布公告,将发行可转债券。1992年底,发行获得成功,并于1993年2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宝安可转债券成为迄今为止我国资本市场第一只A股上市的可转债券。宝安公司可转债券具有高溢价转股、低票面利率、短期限以及不完全的转股价格调整等设计特点,这主要应归因于当时的股票市场持续的大“牛市”行情和高涨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热潮,以及宝安可转债券设计者对转股形势和公司经营业绩过于乐观的估计。宝安可转债券作为我国针对上市股票的首次可转债券尝试,它的发行条件与设计特点并非没有值得商讨和进一步改善的余地。自1993年下半年和1994年起,出现了宏观经济的紧缩、大规模的股市扩容,以及由此引起的长时间的低迷行情、房地产业进入调整阶段等一系列的形势变化,宝安可转债券后来所面临的转股困难,并非在预料之外。因此,现在看来,宝安可转债券在设计方面存在的缺陷,是最终导致其转股失败的根本原因。宝安可转债券于1993年2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此时正值股市处于高度投机之中,面值1元的宝安可转债券在上市的当天开盘价高达1.50元/张(相应的宝安A股转股价为每股37.5元),并迅速被炒至2.67元/张的历史天价,宝安A股在2月8日也曾升至33.95元的最高记录。随后,宏观紧缩、股市的高速扩容、大规模的国债发行等因素,触发了股市的长期低迷行情,宝安股价一路下跌,曾跌至每股5元以下。到1995年12月29日,即宝安可转债券摘牌的前一天,宝安A股的收盘价更是跌至2.84元。此时转股已失去任何意义,宝安可转债券随之一路下跌,1993年7月20日跌至0.81元,最低跌到0.78元,直至最后,在到期日以1:02元摘牌。其间的可转债券价格已完全与宝安股价及转股价格失去关联,而是由作为普通公司债券的预期收益率来决定宝安可转债券与A股的价格走势。转换失败以及由此带来的巨额资金的偿还,给宝安公司经营带来的压力和负面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宝安公司在经营上也被迫做出了很大的调整。这些都成为宝安公司该年度经营利润下降的直接原因。值得庆幸的是,宝安公司最终还是经受住了这场考验,顺利完成了可转债券的还本付息工作,按期将现金兑付给了宝安可转债券的持有者,避免了任何的债务违约纠纷的出现。这对于该公司的企业信誉有着重要的意义。宝安可转债券的转股虽然是失败的,但是,对于宝安公司而言,从总体上看,这次发行可转债券的尝试也并不意味着是完全的损失。对于宝安可转债券的投资者来说,损失是确定无疑的。对于以面值认购的投资者来说,持有宝安可转债券就蒙受了直接的利息损失;而那些在宝安可转债券上市初期从市场上以高于面值认购,甚至以2倍以上的价格购买可转债券的投资者,损失就更大。造成这种结局的原因,除了前文所述及的诸如股市异常波动、可转债券设计的缺陷等因素,投资者本身对可转债券的性质的认识不足也是原因之一。(二)中纺机境外可转债券的发行喜忧参半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是以生产纺织机械、通用机械等为主业的股份制公司,在国内外久负盛名。1992年发行股票时,A股的发行价为3.8元,B股发行价折合人民币则达到4元,是当时惟一一家B股发行价超过A股的公司。中纺机于1993年11月19日在瑞士发行了3500万瑞士法郎的B股可转债券,成为我国首次尝试以可转债券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筹措资金的企业。中纺机B股瑞士法郎可转债券基本上是根据国际通行的惯例及当时瑞士债券市场的基本情况设计的发行条件,应该说是能被发行公司和投资者所接受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由于中国经济的成功发展,以及当时中纺机的经营业绩,瑞士投资者对来自中国企业首次发行的可转债券反应非常热烈;在日内瓦和苏黎世举行的发行推介会,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认购数大大超出了发行总量。正式发行签约前,在“灰色市场”的交易也十分看好,当日开盘就上涨了12%,至,收盘时则上涨了19%。到11月19日正式签约,中纺机的B股可转债券发行获得了巨大成功。这对中国企业不断开拓新的融资途径和融资市场的探索,无疑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然而,后来的中纺机公司境外可转债券的转股情况却不尽如人意。中纺机后来3年受行业不景气、原材料上涨的影响,以及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效益急剧下降,1995年度的利润降到历史最低点,境内审计净利润仅为每股1厘2毫。加上中国B股市场本身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中纺机B股市价一度跌到0.160美元以下,1996年6月14日更跌至0.126美元。虽然其转股价格已根据送股情况调整为每股0.33美元,但二者仍有相当的距离,投资者转股已不可能。而按照可转债券的发行条件,债券持有人可于1996年9月起行使期前回购权,故中纺机在1996年下半年面临了偿还债券本金并支付溢价的巨大压力。(三)初见曙光的南玻集团可转债券1995年6月30日至7月6日,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瑞士资本市场发行了4500万美元的B股可转债券,这是我国首家经政府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海外可转债券发行,在此之前中纺机的类似发行则未经国家正式批准,因而在1993年底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证监会的通报批评。1994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选择并确定南玻集团作为瑞士资本市场的试点,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被同时确定为欧洲资本市场的试点企业。与中纺机所发行的B股瑞士法郎可转债券有所不同,南玻集团本次在瑞士债券市场发行的是以美元标价的可转债券。南玻集团分别于1995年6月30日和7月3日在香港和苏黎世举行了两次发行推介会,着重对其所投资的超薄浮法玻璃项目建设情况、财务安排、市场预测做了说明和介绍,收到了良好效果。7月4日至5日,可转债券正式发行,第一天就由瑞士银行告知,债券已被以发行总量1.5倍超额认购,在“灰色市场”的交易价格也升至100.5美元。从南玻可转债券的发行情况看,该债券的设计是符合市场需要的,其资金成本也能够控制在南玻集团可承受的范围内。目前,南玻集团的转股已经完成,中国第一只境外发行的可转债券可以说已获得了圆满的成功。九、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价值与风险(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值可转债券的价值是由两个部分构成的:债券价值与转换股票的买入期权价值。债券价值是为投资者提供的固定收益价值。转换为股票的期权价值是指投资者拥有的购入股票的权利。转换期权为投资人提供了分享公司增长、股票上涨的潜在价值的机会,因此,买入期权是具有价值的。可转债券的价值是决定投资者是否购买可转债券、是否出让可转债券、是否转换为股票等投资决策的重要判断依据。1、价值因素构成。影响可转债券价值的因素一般有:债券的期限、票面利率、市场平均利率、赎回条款等。买入期权价值也可以看做是认股权证价值,其影响因素包括:可转债券的期限、赎回条款、转换溢价、股息收益、股票变动程度等。2、评价可转债券价值的静态指标。投资者在分析可转债券是否值得购买时,需要了解如下的基本指标:(1)在当前股票价格和可转债券价格的条件下,投资者愿意支付的或可以接受的转股溢价水平。(2)应估计股票的升值潜力,即估计股票买入期权的价值,这是投资回报的重要因素。(3)下限保证,是指发行公司提供的固定利率和回购条款提供的最低收益水平的保障。(4)购买可转债券的利益损失。因为存在转股溢价,投资者购买可转债券和同时购买股票存在利益损失;投资者必须支付这个成本才能获得可转债券。(5)投资可转债券固定利息收入和投资股票的股息收益的差别,投资者也需要考虑。(6)盈亏平衡年限,亦即回收期,指投资者利用可转债券的固定收益多少年才能全部回收转股溢价。(二)公司可转债的投资价值及投资特征1、直接价值和转换价值。投资者购买了公司的可转债券,如果按可转债券的票面收益率计算未来期限内的现金流入总量的市场利率贴现值,称之为可转债券的直接价值。计算可转债券的直接价值通常以本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的价值或者以相似经营业绩、资信等级的公司债券的价值作为参考。直接价值是与市场贴现率和债券利息直接相关的,如果贴现率不变,则对确定的可转债券来说,其直接价值就是确定的。应当明确的是,不管可转债券的市场价格如何波动,到期收回的票面价格和每年的利息是固定的,这样,该可转债券就存在一个相对固定的直接价值。直接价值进而影响可转债券的市场价格。转换价值很容易理解,是指以当前股票价格转换时所能得到的价值。如果该公司的转股比率是10,市场股票价格为5元,则转换价值为50元。转换价值是一个固定数,因此,转换价值是由股票价格决定的。在市场上,有一个股票价格,就有一个对应的转换价值。2、投资特征。当股票价格走低,直接价值大大超过转换价值时,投资者更愿意把可转债券视为纯粹的债券,并依照债券的属性进行流通交易。当股票价格上涨,转换价值大大高于直接价值时,投资者会将可转债券看做股票。股票价格的波动,密切关联着可转债券价格的波动。或者直接转换股票,按照股票的特征实现股价带来的上涨收益。当然,当股价处于二者之间时,投资者是选择持仓可转债券静等转股时机,还是出让可转债券,就取决于投资者的综合判断和投资偏好了。显然,随着股票价格的变动,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特征是偏向债权方向还是股权方向,是由可转债券所具有的股权和债权的混合特征决定的。(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风险评述1、与股票的比较。与股票相比,可转债券的收益与风险小。2、可转债券的风险下限。投资者经常使用直接价值作为衡量可转债券风险的下限标准,这是由于如前所述的可转债券的市场价格不会跌破直接价值。因此,我们用“跌价风险”来计算可转债券的最大风险。可见,直接价值是可转债券的市场价格的最低价格。当可转债券价格等于直接价值时,其投资风险为0;价格越高,风险就越大。如果以105元的价格购买可转债券,显然比以95元购买的风险要大得多。3、可转债券的赎回风险。赎回条件生效时,投资者可能得到的利益将会蒙受损失。赎回条件不同时,投资者的风险也不同。(1)赎回时间。发行后到第一次赎回,以及两次赎回之间的时间长短决定了风险程度的大小。有的公司规定,发行后即可赎回,这种明显不利于投资者的赎回条件规定的赎回价格一般远高于可转债券的市场价格。(2)特定情况下的赎回。特定情况下的赎回主要是在股票持续上涨超过转股价格一定幅度时,发行人以较低的价格赎回可转债券。发行人为提高公司净资产和降低负债比率,当达到赎回条件时(股票价格达到一定水平),希望加速投资者转换,以避免未来股票下跌造成还本付息的压力。(3)收购风险。收购风险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发行公司被其他公司收购(中国的标准是30%),收购者即开始发出收购要约,可转债券的发行公司股票停牌;如果收购成功,股票将不再上市流通,可转债券将不能转换为股票,投资者只能获得可转债券的票面利率收益,可转债券投资者的转股利益将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二是经常发生在西方国家的一种收购风险,是发行公司的管理层通过发行可转债券杠杆收购发行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的股票不会为投资者所看好,可转债券的风险就会很大。(4):债券本身固有的风险。任何投资决策都是有代价的,可转债券也是如此。在股票上涨的强劲期,购买可转债券的利益没有购买股票大,不能充分分享公司股票的上涨行情,因为事先支付了溢价成本。在风险规避方面,如果在相当高的价格上购买可转债券,原有抗跌的风险下限就没有意义了。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概念与种类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债或转债,是一种混合型的金融工具,可视之为普通公司债券与买权的组合体。可转债属于公司债的范畴,其期权属性赋予持有人权利,在发债后特定的一段时间内,持有人可依据本身的自由意志,选择是否依约定的条件将持有的债券转换成发行公司的股票。具体而言,可转债持有人可以选择持有至债券到期,要求公司还本付息;也可选择在约定时间内转换成股份,享受股利分配或资本增值。对发行者的资产负债表而言,在概念上,可转债介于长期发债与股东权益之间,实际上属于“或有负债”。与普通公司债券相比,可转债的票面利率较低,债券期限的灵活性较强,对融资者比较有利。与普通股票相比,可转债的利息收入更为稳定,转股后更可享有股票投资者的权利。综合地讲,可转债的融资优点还是比较突出的。在西方投资银行业中,可转债在投资经理心目中的最优融资工具中排在第四位,优于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一般可划分为传统可转换公司债券、零息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三大种类。传统可转换公司债券又可分为高溢价、溢价回购型、多次回购型。零息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没有票面利息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通常折价发行。可交换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和转换成股票的公司主体不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十一、股东的资格及权利(一)股东的含义及资格股东是公司股份的持有人,也就是公司资本的出资人、所有者。投资者可以通过直接认购公司发行的股份,也可以通过在证券市场上购买公司股票而成为公司的股东。股东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享受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股东的资格在一般情况下没有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国家都可以依法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但也有些特殊的限制需要说明:(1)发起人股东如果是自然人,他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得作为发起人;(2)非法人团体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团法人,不能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3)公司不得持有术公司的股份;(4)外国人和大陆境外华人购买境内公司的股份有特殊的规定,如对A股和B股持有人所做的特别规定。(二)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对于股东权益的性质,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一是集合体说,认为股东权是集合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各种权利及义务的集合体;二是社员权说,认为股东之间类似于社员关系,对公司共同所有并承担义务,社员权属于单一的所有权;三是新债权说,认为随着股权的分散化,绝大多数股东购买股份只是为了取得利益分配权。产权经济学家阿尔奇安,通过所有权与控制权,将股东的权利与经营者的权利区分开来。他认为,当企业专用资源决策权与这些资源的市场价值实现结果的自愿分离,附加到股份的可转让性上时,就可以使从事管理活动但不必承担经营风险的经理阶层出现。这样,产权要素所具有的自愿的可分割性和可转让性,可以实现两种有益的专业化:“(1)行使有关资源使用的决策权;(2)承担市场或交换价值实现的结果。前者往往被称为‘控制权’,后者则被称为‘所有权’。”我国现行文件将股东权解释为“出资者所有权”,这同上述观点基本是一致的。股东的具体权利包括:(1)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2)对公司股份的转让权;(3)公司利润的分配请求权;(4)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5)对公司账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审查权;(6)对公司的质询权。股东的义务包括:遵守公司章程、缴纳股款、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等等。十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一)股东大会的性质和类型股东大会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的性质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1)它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都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方可执行,董事会和监事会要对股东大会负责;(2)股东大会只是股东或公司意向决策的场所,而不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机构,它对外不能代表公司签订协议,对内不能管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股东临时会。股东年会也称股东常会,是按公司法的规定于每一个会计年度终结后召开的股东大会。它每年召开一次,可以对股东大会所享有的各项职权进行表决。股东临时会,即在公司认为必要时临时召集的股东会议。股东临时会因其召集的根据不同,有强制召开和任意召开之分。强制召开是由法律规定必须召开的股东会议,如董事人数不足2/3,或者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达股本的1/3时。任意召开的股东临时会议通常由董事会、监事会或者有符合法定数量投票权的股东(我国规定为10%以上)要求召开。股东临时会只能按会议通知的内容进行决议。(二)股东大会的职权根据新《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0条的规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三)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权属于董事会。董事会在决定召集股东大会时,必须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前20日以前、临时股东会应于15日以前通知各股东。召开股东年会的通知,必须对会议议程做出详细的说明,使股东能够决定是否出席会议。对于改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修改公司章程、公司解散或合并等事项,通知应特别加以说明。召开股东临时会的通知,应载明召集的事由,股东临时会不能对未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按照公司法,所有的股东都有出席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的权利;不能或不想参加股东会议的股东,可以出具书面委托书,由其他股东代表行使权力。股东表决时,采取“一股一票”的原则。为了防止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有些国家允许对大股东的股份表决权做出限制性的规定。同时,在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时,允许采取“累积投票制”,即将股东的投票权与候选人人数相乘,然后投给一名候选人,这样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法》第106条指出:“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大会决议可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以简单多数(参加会议有效投票权的1/2以上)通过;特别决议应为绝对多数(投票权的2/3或3/4以上)通过。我国《公司法》第104条规定:“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股东大会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十三、中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要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公司可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其主要职能是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业务监督和财务监督,但不参与公司的业务决策和管理。我国《公司法》第11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为了保持监事会的独立性,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也适应监事。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从理论上说,应由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为了缓解公司中的劳资矛盾,维护公司职工的利益,有些国家的公司法规定在监事会中必须有一些职工的代表。我国《公司法》就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1)检查公司的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行使职权,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委托费用由公司承担。可见,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设置与德国监事会的设置有着本质的区别。十四、公司监督机构设置的国内外比较(一)西方国家公司的监督机制比较以上分析说明,西方国家的公司法在公司监督机构的设置上是有较大差异的。导致上述差别的原因,既包括文化传统和公司理念方面的因素,也包括对公司产权治理安排的理解方面的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比较和确定一国的公司机构设置模式时,无法简单地按某个国家的模式进行移植或抄袭,而必须将国外立法同本国的文化传统、公司理念、法律制度等因素相互交融,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具有本国特色的公司法。实现公司的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和激励,是各国公司机构设置的共同出发点,但对各国具体的监督模式的优劣现在还很难下结论。英美法系的公司法采取了一元结构,其根源是深受信托法制度的影响。其主流的公司理论认为,董事是依信托法产生并行使职权的受托人,完全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对受托人进行监督。以美国为例,理论界认为,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估机构、行业监管机构等市场中介组织对公司经营者进行监督,不仅是十分有效的,而且可以大大节约监督成本。这些市场中介组织被称为不拿工资的“经济警察”。大陆法系之所以采取二元结构,与它们不属于信托制起源的国家有关,主要是要求在公司内部寻求权力的平衡。在此前提下,公司权力机构设置的理论基础是,假定任何人都会犯这种或那种错误,都会出现相互抵触的价值趋向,必须借助必要的制衡机制,才能实现公司权力的动态平衡。缺乏制衡机制约束的公司制度,潜在的风险是巨大的。因此,德国等国家更多地借助监事会制度实现分权与监督。还值得一提的是日本的监察人制度。日本的公司法也是采取一元结构,公司不必设监事会。但是,在日本的许多公司中设有监察人,监察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主要职责是代表股东会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监察人有权对公司的营业,状况、财务收支、财务报表进行查询,如发现重大财务问题,可以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甚至可以要求召集股东临时大会进行讨论。监察人制度既可以加强对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又不必支付太多的费用,这种方式也值得借鉴。(二)我国监事会制度的特点及基本评价1.我国公司的机构设置是特殊的二元结构。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四个权力机构。其基本模式应是二元结构,其基本理念是所有权、经营权和监督权的“三权分立”,以便更好地实行民主管理。这种理念同国外公司法的态度是一致的,也比较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适用于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但是,如果将我国的二元模式同大陆法系的二元结构进行比较,就会发现二者的明显差别。大陆法系的二元制是垂直式的结构,即公司的董事会是监事会的派生机构并对监事会负责,董事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监事会的制约。而我国采取的是平行的二元制模式,董事会和监事会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董事会仅对股东大会负最终责任,而无需对监事会负责;与此相对应,的是,监事会只有监督权,而无决策权。2.对我国平行式二元结构的基本评价。在大陆法系的垂直式二元结构中,监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是监事会的派生机构,却掌握着较大的实际权力。这种模式的基本理念是:实际权力较大的人,其法律地位应当低于实际权力,较小的人;实际权力较小的人,其法律地位应稍高于实际权力较大的人。只有这样,才能更接近于权力的平衡与均衡。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监事会的实际地位是非常低的。从理论上分析,我国的平行式二元制模式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一方面,股东大会作为以会议形式行使职能的最高权力机构,不可能经常举行股东会议对董事会进行跟踪式的监督。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必须提前20日通知股东;在董事会遇到急需解决的问题时,根本无法及时召集股东大会,只能自己作出决策。所以,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控制实际上是很弱的。另一方面,监事会虽然是常设机构,理论上可以随时监督董事会的活动,但董事会既不是监事会的派出机构,也无需对它负责,监事会最有效的监督手段依然是提请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所以,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监事会都未能很好地发挥其监督职能。为了消除公司立法带来的缺陷,国务院曾经不得不借助委派特别稽查员或监事会主席等行政性手段,对董事会进行外部监督。第二章项目背景分析按照区域空间发展格局,精准确定功能分区,精准打造发展平台和载体,突出对接重点,推进深度融合,加快一体化步伐,努力在协同发展中构筑新优势。(一)推动重点领域率先实现突破围绕区域协同发展的主要目标任务,着力推动交通一体化发展、生态环境共建共享和产业对接协作,在交通、生态、产业三个重点领域率先实现突破。(二)打造区域协同创新共同体吸引区域创新资源,推动创新平台建设,完善创新机制,打造区域协同创新共同体。(三)创新协同发展体制机制推进要素市场一体化。推进金融市场一体化,积极推动设立区域发展银行,共同出资建立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基金,推进异地存储、支付清算、保险理赔、信用担保、融资租赁等业务同城化。推进信用数据库一体化,加快区域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对接。推进信息市场一体化,在区域统一规划部署下,加快建设区域一体化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推进人力资源市场一体化,在全省率先建立与区域劳务对接、就业协作机制,拓展区域石区域高层次人才自由流动渠道。一、钴行业特点和发展趋势1、精制钴盐在产品结构中的比重呈上升趋势随着5G时代到来,3C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电动汽车市场份额的提高,以氯化钴和硫酸钴为代表的钴盐在未来钴产品的比重将进一步提升。与此同时,传统的用于超级合金以及硬质合金等行业的金属钴和钴粉产品用量尽管也在增长,但在钴产品应用结构中的比例将逐步减少。2、全球钴精炼冶金持续向中国转移近年来,中国形成了完整的钴产业链,钴湿法冶炼技术已经发展到世界先进水平,具有很强的竞争力。随着下游需求的不断增长,以华友钴业、金川科技等为代表的冶炼厂不断扩产。根据《中国钴业》季刊的数据,2020年我国的精炼钴产量在全球占比已达69.4%,预计这一比重还将继续上升。由于中国企业在生产成本、下游产业链配套方面相比欧美及日韩企业更具有优势,因此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全球精炼钴的产能仍将继续向中国集中,中国的精炼钴份额将保持增长。3、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高未来钴生产企业的市场竞争将是资源、技术、成本、资金、质量、品牌等综合实力的竞争,国内一些钴生产企业将会因无法适应行业竞争而被其他具备较强实力的企业收购兼并,或者被市场淘汰出局。随着我国对环保越来越重视,环保标准显著提高,特别是2017年以来国家环保核查愈发严格,国内部分企业可能会因为生产过程环保不达标而被责令停产,或因环保成本过高而亏损。目前,国内的钴冶炼产能主要集中在华友钴业、金川科技、格林美、腾远钴业、寒锐钴业、佳纳能源等企业。根据《中国钴业》季刊提供的数据,2020年十家企业的钴冶炼总产能占我国总产能的78.5%,未来钴产能有望持续向大的生产企业集中。4、行业内企业业务向上下游延伸,产业链拉长我国国内生产企业主要依靠从刚果(金)等国进口钴精矿或钴中间品。然而,这些矿产资源大多集中在以嘉能可为代表的国际巨头公司,国内生产企业议价能力不强,对国内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在此背景下,国内部分钴生产企业进入钴行业上游——矿山领域,在拥有丰富钴矿资源的国家进行投资以获取矿石资源,并设立中间品加工基地,以获取完整产业链所带来的竞争优势。与此同时,为提升产品附加值,越来越多的钴生产企业选择了继续延伸产业链,向下游扩张。对钴生产企业来说,电池材料是前景较好的切入领域。以华友钴业为代表的钴行业优秀企业都积极转向三元电池材料领域,以增加产品种类多样性、提高产品差异化程度,获取更多优势。5、技术进步推动尾矿及矿渣资源二次回收利用刚果(金)的钴矿品位一般介于0.1%-8%不等,钴品位超过6%的为高品位钴矿。刚果(金)早期的钴矿开采及初级冶炼水平较低,以开采高品位钴矿为主。由于早期开采及初级冶炼水平较低,在开采过程中还产生大量的品位相对较低的尾矿和矿渣。同时,由于钴铜伴生和早期冶炼技术所限,铜开采和冶炼过程中的低品位伴生钴回收率较低,也产生大量的含钴矿渣。随着高品位矿石供应逐渐减少,冶炼技术和装备水平较高的企业利用这些尾矿和矿渣进行二次开发成为现实,早期积累的低品位尾矿和矿渣得以大规模处理。例如,欧亚资源的RTR项目、中国有色的刚波夫尾矿项目等都属于这类项目。6、未来全球钴矿供应仍然集中在刚果(金),中国企业对钴资源的获取能力提升刚果(金)钴资源丰富,储量占全球50%左右。全球前三大钴矿Mutanda、TFM、Katanga均位于刚果(金)境内,刚果(金)钴矿供应占全球70%左右。尽管嘉能可自2019年年底暂停Mutanda的生产,但随着欧亚资源、万宝矿产、中国有色、金川集团等企业在刚果(金)的新建或扩建项目相继投产,将对冲因Mutanda停产造成的钴矿供应减少。目前除刚果(金)以外还有澳大利亚、赞比亚有在建项目,但进展缓慢,其它国家少有钴矿项目启动。所以,未来全球钴矿供应将依然集中在刚果(金)。随着钴行业的战略地位日益凸显,刚果(金)铜钴矿资源成为矿业企业的必争之地。2013年之前,刚果(金)主要的铜钴伴生矿集中于以嘉能可、自由港(Freeport-McMoRanInc.,总部位于美国的矿业公司)为代表的欧美企业手中。近几年,在国家“一带一路”政策背景下,中国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产能合作,中国企业的后发优势逐渐显现出来。第三章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承办单位(一)项目承办单位名称xx有限公司(二)项目联系人邵xx(三)项目建设单位概况公司始终坚持“人本、诚信、创新、共赢”的经营理念,以“市场为导向、顾客为中心”的企业服务宗旨,竭诚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和一流服务,欢迎各界人士光临指导和洽谈业务。当前,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依然错综复杂。从国际看,世界经济深度调整、复苏乏力,外部环境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加,中小企业外贸形势依然严峻,出口增长放缓。从国内看,发展阶段的转变使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经济增长方式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转向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经济增长动力从物质要素投入为主转向创新驱动为主。新常态对经济发展带来新挑战,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尤为突出。面对国际国内经济发展新环境,公司依然面临着较大的经营压力,资本、土地等要素成本持续维持高位。公司发展面临挑战的同时,也面临着重大机遇。随着改革的深化,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的推进,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一带一路”等重大战略举措的加速实施,企业发展基本面向好的势头更加巩固。公司将把握国内外发展形势,利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抓住发展机遇,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依靠创业创新开辟发展新路径,赢得发展主动权,实现发展新突破。面对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结构调整的新常态,公司在企业法人治理机构、企业文化、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着力探索,提升企业综合实力,配合产业供给侧结构改革。同时,公司注重履行社会责任所带来的发展机遇,积极践行“责任、人本、和谐、感恩”的核心价值观。多年来,公司一直坚持坚持以诚信经营来赢得信任。公司注重发挥员工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作用,建立了工会组织,并通过明确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组织制度、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厂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企业民主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围绕公司战略和高质量发展,以提高全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为核心,坚持战略导向、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持续深化教育培训改革,精准实施培训,努力实现员工成长与公司发展的良性互动。二、项目实施的可行性钴矿石经过磨矿、浸出和萃取等一系列工序加工,产成精炼钴(包括钴盐、钴氧化物及钴粉等产品)。由于非洲电力及基础设施薄弱,缺乏钴的下游产业,全球主要的精炼钴产地并非位于非洲,而是集中在中国、芬兰、加拿大等国家。根据《中国钴业》季刊的数据,2020年我国的精炼钴产量在全球占比已达69.4%,预计这一比重还将继续上升。(一)不断提升技术研发实力是巩固行业地位的必要措施公司长期积累已取得了较丰富的研发成果。随着研究领域的不断扩大,公司产品不断往精密化、智能化方向发展,投资项目的建设,将支持公司在相关领域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研发实力,加快产品开发速度,持续优化产品结构,满足行业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求,巩固并增强公司在行业内的优势竞争地位,为建设国际一流的研发平台提供充实保障。(二)公司行业地位突出,项目具备实施基础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就专注于行业领域,已形成了包括自主研发、品牌、质量、管理等在内的一系列核心竞争优势,行业地位突出,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在生产方面,公司拥有良好生产管理基础,并且拥有国际先进的生产、检测设备;在技术研发方面,公司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并与科研院所、高校保持着长期的合作关系,已形成了完善的研发体系和创新机制,具备进一步升级改造的条件;在营销网络建设方面,公司通过多年发展已建立了良好的营销服务体系,营销网络拓展具备可复制性。三、项目建设选址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x(以选址意见书为准),占地面积约36.00亩。项目拟定建设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非常适宜本期项目建设。四、建筑物建设规模本期项目建筑面积46327.83㎡,其中:主体工程31746.72㎡,仓储工程7334.88㎡,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5100.99㎡,公共工程2145.24㎡。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一)项目总投资构成分析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19569.90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5275.8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8.06%;建设期利息178.89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0.91%;流动资金4115.2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1.03%。(二)建设投资构成本期项目建设投资15275.80万元,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其中:工程费用13672.29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143.80万元,预备费459.71万元。六、资金筹措方案本期项目总投资19569.90万元,其中申请银行长期贷款7301.71万元,其余部分由企业自筹。七、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一)经济效益目标值(正常经营年份)1、营业收入(SP):44100.00万元。2、综合总成本费用(TC):34160.19万元。3、净利润(NP):7279.98万元。(二)经济效益评价目标1、全部投资回收期(Pt):4.86年。2、财务内部收益率:29.40%。3、财务净现值:14430.67万元。八、项目建设进度规划本期项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法规和实施指南要求进行建设,本期项目建设期限规划12个月。十四、项目综合评价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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