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传感器项目建设工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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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智能传感器项目建设工程制度某某有限公司前言这份《智能传感器项目建设工程制度》由某专业咨询机构编辑撰写,全文约30556个字,约31页左右,具有层次分明、结构严谨、内容详实、技术适配、排版规范、目标达成度高、方案优化、架构可扩展等特点,全文从项目背景分析、产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设工程制度、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履行管理、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相关规定、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网络计划的技术特点和分类、工程网络计划中的逻辑关系、关键工作及关键线路的确定、绘图规则、网络计划实施中的检查与分析、网络计划调整方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工程勘察设计开标和评标、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承办单位、项目实施的可行性、项目建设选址、建筑物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资金筹措方案、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项目建设进度规划、项目投资分析、投资估算的编制说明、建设投资估算、建设期利息、流动资金、项目总投资、资金筹措与投资计划、进度计划方案、项目进度安排、项目实施保障措施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建议详细研读以辅助落地执行。智能传感器项目建设工程制度目录第一章项目背景分析3一、产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4第二章建设工程制度7一、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履行管理7二、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相关规定11三、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管理16四、工程网络计划的技术特点和分类31五、工程网络计划中的逻辑关系33六、关键工作及关键线路的确定33七、绘图规则34八、网络计划实施中的检查与分析34九、网络计划调整方法38十、招标投标法39十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45十二、工程勘察设计招标59十三、工程勘察设计开标和评标65第三章项目基本情况69一、项目承办单位69二、项目实施的可行性70三、项目建设选址71四、建筑物建设规模72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72六、资金筹措方案72七、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73八、项目建设进度规划73第四章项目投资分析75一、投资估算的编制说明75二、建设投资估算75三、建设期利息77四、流动资金78五、项目总投资80六、资金筹措与投资计划81第五章进度计划方案83一、项目进度安排83二、项目实施保障措施84第一章项目背景分析以“中国制造2025”和“互联网+”行动计划为引领,实施产业强县战略,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实现工业率先发展。着力建设一流的经济开发区,打造现代制造业先进配套基地。以开发区和特色产业基地为发展平台,以项目建设为发展支撑,深入推进传统特色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率先发展,形成先进制造业主导的工业发展格局。到“十三五”末,力争全部工业总产值突破500亿元;规模以上企业数量每年新增15家以上,达到220家以上,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速达到9%以上。(一)着力推进园区率先发展以规划为引领,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招商引资进度,以“工业新城•生态园区”为目标,助力产业转型发展、率先发展。(二)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十三五”期间,配合产业转型升级,逐步淘汰低端钢铁压延、低端零配件加工制造等技术含量低、高耗能低产出行业,实现传统特色制造业高端化发展。(三)推动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坚持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双轮驱动,大力培育壮大新能源车辆制造、汽车零部件生产、数控设备生产等新兴产业,为经济发展提供新的支撑。力争到“十三五”末,新兴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30%以上。一、产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十三五”时期,我省家电产业已取得长足的发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全省家电行业稳健可持续发展。(一)产品结构有待优化冰箱、洗衣机、空调、彩电等“四大件”中,我省生产多为各大家电品牌的中低档产品,附加值较高的家电产品相对于广东、山东等家电大省占比较低。如,“四大件”产量占全国的1/5,但营业收入占比不足1/6、利润占比约1/10;厨电、小家电等其他家电产量及营业收入占比均不足10%,江苏、浙江两省大家电制造虽弱于我省,但得益于小家电占比较高,且市场增长空间大,两省在全国排位上紧跟我省。(二)研发及营销存在短板我国家电行业已经形成以海尔、美的、格力三大集团为龙头的高度集中的产业格局,三大集团在全国范围布局生产基地,由总部综合考量各地生产要素成本及支持政策,分配各基地生产订单。我省作为重要的家电生产基地,价值链中占比较高的研发及营销两头在外,安徽在家电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中话语权较弱。近年来,安徽家电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在3%左右,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尚有差距。(三)本地品牌影响力较弱全国家电行业上市公司共60家,广东省21家、约占35%。广东不仅有美的、格力、TCL、科龙等知名品牌,还有万家乐、华帝、万和等成长型品牌。江苏拥有小天鹅、春兰等十多家上市公司。山东拥有海尔、海信、澳柯玛等知名品牌。在市场占有率全国前十的品牌中,我省仅美菱冰箱位居第四位,扬子、荣事达、尊贵等本土品牌影响力相对较弱。(四)核心配套能力不够强我省家电产业零部件配套率已达到60%以上,但智能技术、等离子体技术、变频技术、节能环保技术、新材料与新能源应用、关键零部件升级等核心技术受制于人。控制系统组件、传感系统组件、精密步进(微)电机(马达)、热泵系统组件、高精小型泵阀组件、精密模具制造与成型、物联网通讯模块等智能家电(居)关键核心部件缺乏,高端芯片、智能传感器等长期依赖进口,本地产业链短板明显,核心配套能力不足。(五)要素成本不断攀升随着人口红利的逐渐消失,人力成本已经成为传统制造业的最大软肋。“留人难、结构差、成本高”的现象困扰着我省家电企业,其中“领军型”专业技术人才与“工匠型”产业技能人才尤为缺乏。另外,家电产品成本约80%以上为原材料成本,2020年下半年以来,钢铁、铜铝、能源、塑料等家电主要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给冰箱、空调、洗衣机、彩电等原材料成本比重较大的企业经营带来巨大影响。同时,仓储、物流等费用的增加给企业带来不少困扰。第二章建设工程制度一、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履行管理(一)发包人一般义务(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条件的,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提前7日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4)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5)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6)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7)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二)承包人一般义务(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合同约定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10)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三)违约情形(1)发包人违约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2)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违约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及合同约定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3)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4)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复。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undefined二、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相关规定为更好地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5日通过了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部分条款与工程造价管理密切相关。(二)关于工期争议的解决1、开工日期争议解决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0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②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③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2、实际竣工日期争议解决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3、顺延工期争议解决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三)关于工程量及价款争议的解决1、工程量争议解决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2、工程计价标准及方法争议解决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结算工程价款。3、工程价款利息争议解决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工程价款结算争议解决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5、工程质量保证金争议解决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①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2年。③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起满2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6、无效合同的价款结算争议解决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关于咨询意见及争议鉴定1、咨询意见效力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2、已达成协议后请求鉴定的处理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3、施工合同争议鉴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三、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管理(一)施工准备阶段合同管理1、发包人主要义务(1)发包人应及时完成施工场地的征用、移民、拆迁工作,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范围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2)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范围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地下管线资料包括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的埋设位置,以及地下水文、地质等资料。发包人应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3)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4)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和监理人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进行交底。2、承包人主要义务(1)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核对发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并进一步收集相关的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等资料。(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审批。(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4)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以及为开始施工准备所需的临时工程和必要的设施,满足开工要求。(5)承包人依据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以及合同中对工程精度的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将施工控制网点的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6)承包人施工准备工作满足开工条件后,应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申请开工。(二)施工阶段合同管理1、施工质量管理(1)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质量规范和操作规程。(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3)对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在到货7日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在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保管和施工现场内的二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4)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正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经监理人检查质量合格或监理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施工安全管理(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4)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已包含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承包人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商定或确定方式予以补偿。(5)工程事故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6)承包人对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7)发包人应负责赔偿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以及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施工进度管理(1)合同进度计划需要修订的,承包人应将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监理人也可向承包人发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报监理人审批(2)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延误,承包人有权获得工期顺延和(或)费用加利润补偿。具体包括①增加合同工作内容。②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③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⑤提供图纸延误。(3)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情况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4)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5)因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责任暂停施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4、工程款支付管理(1)合同价格和费用。签约合同价是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也即中标价。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及专业工程的金额。2)合同价格。合同价格是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价款调整、通过索赔应予补偿的金额。合同价格也是承包人完成全部承包工作后的工程结算价格。3)费用。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合同条款中的费用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施工阶段处理变更或索赔时,确定应支付承包人补偿的款额;二是按照合同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开支。(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日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监理人对数量有异议或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单方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作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进度付款申请单内容包括①截至本次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②变更金额;索赔金额。②本次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⑤本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⑥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4)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日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5)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日内,将应付进度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变更管理(1)变更范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属于变更范围的情形,如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增加工作内容、工程的位置或尺寸发生变化等,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变更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变更建议后的14日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确认不存在变更的,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及其他方面,提出可能降低合同价格、缩短工期或者提高工程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承包人提出的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果使发包人获得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提高工程运行效益等实际利益,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4)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日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变更工作如果影响工期,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日内,根据合同约定的估价原则,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5)变更估价原则。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题目,采用该子目的单价计算变更费用。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6、索赔管理(1)承包人索赔。1)承包人根据合同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时,应按规定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承包人应在引起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日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的28日内,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的索赔通知书,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日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的28日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争议解决。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承包人索赔原因及可补偿内容见。(2)发包人索赔。1)发包人的索赔包括承包人应承担责任的赔偿扣款和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索赔事件发生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2)监理人应通过协商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在协商基础上确定索赔金额和缺陷责任期延长的时间。承包人的赔偿款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或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也可以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三)竣工阶段和缺陷责任期合同管理1、竣工验收(1)除专用条款约定由发包人负责试运行的情况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进行修复,并按照缺陷原因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费用。(2)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承包人已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及检验和验收,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已按监理人要求编制了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3)监理人认为工程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日内通知承包人。监理人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日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4)竣工验收合格的,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日内,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并应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5)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未进行验收,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情况除外。2、竣工结算(1)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付款申请单应说明竣工结算的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日内完成核查,将核定的合同价格和结算尾款金额提交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日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3)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日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应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条款处理。3、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是措施工承包单位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可由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期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缺陷责任期实质上是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一个期限,而工程保修期是承包双方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的保修期限。缺陷责任期不能等同于工程保修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4日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意味着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竣工和缺陷修复义务。4、最终结清(1)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缺陷责任期内的索赔、工程质量保证金应返还的余额等相关证明材料。如果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损失时,承包人还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日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日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3)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日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还应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对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四、工程网络计划的技术特点和分类(一)工程网络计划的技术特点工程网络计划技术是指用网络图表示工程计划任务中各项工作的进度安排,并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实施动态控制,以保证实现预定工程任务的管理技术。它与传统的甘特横道计划相比,具有以下优点。(1)根据管理需要,工程网络计划可清楚地表达工程任务分解后各项工作之间的先后顺序(逻辑关系)从而为计划执行过程中的动态控制奠定了良好基础。(2)通过计算网络计划中各种时间参数,确定影响工程总工期的关键工作,识别出具有机动时间的非关键工作,以便明确工程进度控制的重点对象。(3)根据网络计划时间参数计算结果,工程网络计划可根据资源约束条件和各项工作目标,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优化资源配置,从而降低成本、缩短工期,当目标无法实现时,提出科学合理的目标调整方案。(4)将工程网络计划与计算机技术相结合,开发有关项目管理软件,能够提高工程进度计划编制效率,提升工程进度计划可视化程度,进行时间参数自动计算和资源优化配置,也有利于工程进度计划实施中的动态比较分析与监控。与甘特横道计划相比,尽管工程网络计划不够简单明了和形象直观,但借助计算机技术和有关项目管理软件可以最大限度地弥补工程网络计划的不足。如可以将网络计划表现形式自动转化为横道计划,还可以通过绘制带有时间坐标的网络计划(时标网络计划)直观表达工程进度计划安排。(二)工程网络计划的分类工程网络计划是建立在网络图基础上的工程进度计划。所谓网络图,是指由箭线和节点组成,用来表示工作流程的有向、有序网状图形。工程网络计划种类繁多,可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1)按网络计划中工作性质进行划分,工程网络计划可分为肯定型网络计划和非肯定型网络计划。(2)按网络计划表达形式进行划分,工程网络计划可分为双代号网络计划和单代号网络(3)按网络计划目标进行划分,工程网络计划可分为单目标网络计划和多目标网络计划。(4)按网络计划有无时间坐标进行划分,工程网络计划可分为双代号时标网络计划和双代号非时标网络计划。5)按网络计划层级进行划分,工程网络计划可分为单级网络计划和多级网络计划。6)按网络计划中工作搭接关系进行划分,工程网络计划可分为普通网络计划、搭接网络计划和流水网络计划。五、工程网络计划中的逻辑关系工程网络计划中工作之间的先后顺序关系被称为逻辑关系。逻辑关系是由各项工作之间的工艺关系和组织关系决定的。(一)工艺关系与组织关系(1)工艺关系。工艺关系是指生产性工作之间由工艺过程决定的、非生产性工作之间由工作程序决定的先后顺序关系。在所示某混凝土工程双代号网络计划中。(2)组织关系。组织关系是指工作之间由于组织安排需要或资源(劳动力、原材料、施工机具等)调配需要而确定的先后顺序关系。六、关键工作及关键线路的确定如前所述,总时差最小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将这些关键工作相连,并保证相邻两项关键工作之间的时间间隔为而构成的线路就是关键线路。七、绘图规则单代号网络图与双代号网络图的绘图规则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在于:当网络图中有多项开始工作时,应增设一项虚工作(S)作为该网络图的起点节点;当网络图中有多项结束工作时,应增设一项虚工作(F)作为该网络图的终点节点。八、网络计划实施中的检查与分析在工程网络计划执行过程中,当需要将收集到的实际进展数据与计划进度数据进行比较分析时,可使用前锋线比较法和列表比较法这两种常用的比较方法。(一)前锋线比较法前锋线比较法是指在时标网络计划中通过绘制某检查时刻工程实际进度前锋线,进行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比较的方法。所谓前锋线,是指在原时标网络计划中,从检查时刻的时标点出发,用点画线依次将各项工作实际进展位置点连接而成的折线。前锋线比较法就是通过实际进度前锋线与原进度计划中各项工作箭线交点的位置来判断工作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进而判定该偏差对后续工作及总工期影响程度的一种方法。采用前锋线比较法进行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比较的步骤如下1、绘制时标网络计划图工程实际进度前锋线是在时标网络计划图中标示出来的,为清晰起见,可在时标网络计划图的上方和下方各设一时间坐标。2、绘制实际进度前锋线实际进度前锋线一般从时标网络计划图上方时间坐标的检查日期开始,依次连接相邻工作的实际进展位置点,最后与时标网络计划图下方时间坐标的检查日期相连接。工作实际进展位置点的标定方法有以下两种。(1)按工作已完任务量的比例进行标定。假设工程网络计划中各项工作进展均为匀速进展,根据实际进度检查时刻该工作已完任务量占其计划完成总任务量的比例,在工作箭线上从左至右按相同比例标定其实际进展位置点。(2)按尚需作业时间进行标定。当某些工作的持续时间难以按实物工程量来计算而只能凭经验估算时,可以先估算出检查时刻到该工作全部完成尚需作业的时间,然后在该工作箭线上从右向左逆向标定其实际进展位置点。3、进行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比较前锋线可以直观反映出检查日期有关工作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之间的关系。对某项工作来说,其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之间的关系存在以下三种情况。(1)工作实际进展位置点落在检查日期的左侧,表明该工作实际进度拖后,拖后的时间为二者之差。(2)工作实际进展位置点与检查日期重合,表明该工作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一致。(3)工作实际进展位置点落在检查日期的右侧,表明该工作实际进度超前,超前的时间为二者之差。4、预测工作进度偏差对后续工作及总工期的影响通过比较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确定工作进度偏差后,可根据工作的自由时差和总时差预测该进度偏差对后续工作及总工期的影响。由此可见,前锋线比较法既适用于工作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之间的局部比较,又可用来分析和预测工程项目整体进度状况。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比较是针对匀速进展的工作。对于非匀速进展的工作,比较方法较复杂,此处不再赘述。(二)列表比较法当工程进度计划用非时标网络图表示时,可以采用列表比较法进行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比较。这种方法是通过记录检查日期应进行的工作名称及已作业时间,然后列表计算有关时间参数,并根据工作总时差进行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比较的方法。采用列表比较法进行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比较的步骤如下。(1)对于实际进度检查日期应进行的工作,根据已作业时间,确定其尚需作业的时间。2)根据原进度计划计算检查日期应进行的工作从检查日期到原计划最迟完成时尚余时间。(2)计算工作尚有总时差,其值等于工作从检查日期到原计划最迟完成时尚余时间与该工作尚需作业时间之差。(3)比较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存在以下四种情况。1)工作尚有总时差与原有总时差相等时,说明该工作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一致。2)工作尚有总时差大于原有总时差时,说明该工作实际进度超前,超前的时间为二者之差。3)工作尚有总时差小于原有总时差,且仍为非负值时,说明该工作实际进度拖后,拖后的时间为二者之差,但不影响总工期。4)工作尚有总时差小于原有总时差,且为负值时,说明该工作实际进度拖后,拖后的时间为二者之差,此时工作实际进度偏差将影响总工期。九、网络计划调整方法当实际进度偏差影响到后续工作、总工期而需要调整进度计划时,要对工作计划进行调整,调整方法主要有改变某些工作间的逻辑关系、缩短某些工作的持续时间。(一)改变某些工作间的逻辑关系当工程网络计划实施中产生的进度偏差影响到总工期,且有关工作的逻辑关系允许改变时,可以改变关键线路和超过计划工期的非关键线路上的有关工作之间的逻辑关系,以此达到缩短工期的目的。如将顺序进行的工作改为平行作业、搭接作业或分段组织流水作业等,都可以有效地缩短工期。(二)缩短某些工作的持续时间这种方法不改变工程网络计划中各项工作之间的逻辑关系,而是通过采取增加资源投入、提高劳动效率等措施来缩短某些工作的持续时间,使工程进度加快,以保证按计划工期完成工程项目。这些持续时间被压缩的工作是位于关键线路和超过计划工期的非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同时,这些工作又是其持续时间可被压缩的工作。这样的调整通常可在网络计划图上直接进行。为缩短某些工作的持续时间而增加的投入,可以从工程项目外部新调入资源,如增加施工机械、施工队伍等;也可利用非关键工作的机动时间,将非关键线路上的资源调整到所需压缩持续时间的工作上;还可以通过加班等增加工作时间的方式来缩短某些工作的持续时间,从而达到缩短工期的目的。十、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一)招标1、招标方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1)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媒介发布招标公告。(2)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2、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至少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其他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二)投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1、投标文件(1)投标文件的内容。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对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投标人如果准备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投标文件的送达。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人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2、联合投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3、其他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禁止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三)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人的主持下,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做记录,并存档备查。1、评标(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进行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2)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者说明。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评标。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据此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2、中标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十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以及投诉与处理等方面内容,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一)招标1、招标范围和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由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1)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2)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2、招标文件与资格审查(1)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如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的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如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2)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如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应当至少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3日之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1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如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3、招标工作的实施(1)禁止投标限制。招标人如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2)总承包招标。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3)两阶段招标。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个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如果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4)投标有效期。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计算。(5)投标保证金。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如果招标人终止招标,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如果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6)标底及投标限价。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如果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二)投标1、投标基本要求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送达的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如果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相关投标均无效。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如果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其投标无效。2、申通投标和弄虚作假情形(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2)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投标人。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3)弄虚作假情形。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如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投标人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包括: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三)开标、评标和中标1、开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如果投标人少于3人,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如果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2、评标委员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3、评标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如果超过1/3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如果招标项目设有标底,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4、投标否决(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5、投标文件澄清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6、中标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人,并标明排序。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如果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7、签订合同及履约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四)投诉与处理1、投诉如果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2、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如果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明材料进行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十二、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主要环节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单位资格预审,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组织踏勘现场等。(一)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需要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需要发出投标邀请书。1、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主要内容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招标范围等);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招标公告发布媒介;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对于工程设计招标,还需包括技术成果经济补偿。2、工程勘察设计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主要内容包括:招标条件。②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招标范围、标段划分等)。③投标人资格要求。④招标文件获取。⑤投标文件递交。⑥是否参加投标的确认,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对于工程设计招标,还需包括技术成果经济补偿。(二)投标单位资格预审1、资格预审内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前需从资质、财务、业绩和信誉要求等方面审查投标人资格。(1)资质要求。投标人应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财务要求。投标人“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业绩要求。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勘察/设计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在勘察设计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3)信誉要求。投标人“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勘察/设计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工程勘察/设计类注册执业资格(如有)。“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中应填报满足要求的项目负责人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应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5)其他主要人员要求。“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中应填报满足要求的其他主要人员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有关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6)勘察设备要求。“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勘察设备表”应填报满足要求的勘察设备。(7)其他要求。需要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予以明确。2、投标人违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违规(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勘察/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5)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三)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1、招标文件组成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发包人要求;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根据规定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也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1)招标文件的澄清。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投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的,应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3、招标文件的发售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可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明确的时间和地点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也可由招标人在接到申请后及时邮寄给有意参加投标者。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有意参加投标者可通过指定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下载电子招标文件。4、招标文件的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四)组织踏勘现场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能按时参加,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除招标人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十三、工程勘察设计开标和评标(一)开标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开标的,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2、开标程序开标按下列程序进行。(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对于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并公布上述内容。(4)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上述有关人员需要使用本人的电子印章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5)开标结束。(二)评标1、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工程勘察设计通常采用线合评估法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较低者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时,以勘察纲要或设计方案得分高者优先;如果勘察纲要或设计方案得分也相等,则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2、评标程序(1)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依据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和响应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①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②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投标报价有计算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①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②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2)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量化评分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量化评分因素包括资信业绩、勘察纲要或设计方案、投标报价及其他因素。针对投标文件每一量化评分因素打分后,通过汇总计算即可得到相应投标人的综合评估得分。3、评标结果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第三章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承办单位(一)项目承办单位名称xxx有限公司(二)项目联系人谭xx(三)项目建设单位概况公司不断建设和完善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实施“互联网+”企业专项行动,推广适合企业需求的信息化产品和服务,促进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在企业经营管理各个环节中的应用,业通过信息化提高效率和效益。搭建信息化服务平台,培育产业链,打造创新链,提升价值链,促进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对董事会的职权、召集、提案、出席、议事、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等进行了规范。未来,在保持健康、稳定、快速、持续发展的同时,公司以“和谐发展”为目标,践行社会责任,秉承“责任、公平、开放、求实”的企业责任,服务全国。公司秉承“以人为本、品质为本”的发展理念,倡导“诚信尊重”的企业情怀;坚持“品质营造未来,细节决定成败”为质量方针;以“真诚服务赢得市场,以优质品质谋求发展”的营销思路;以科学发展观纵观全局,争取实现行业领军、技术领先、产品领跑的发展目标。二、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十三五”期间,安徽家电产业积极向创新驱动转型,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战略,抓住消费升级契机,不断提高创新能力,持续优化产品结构,产业规模保持增长,智能制造取得积极进展,绿色发展成效显著,品牌汇聚进一步提高,安徽已成为全球重要的家电产业基地。(一)符合我国相关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近年来,我国为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先后出台了多项发展规划或产业政策支持行业发展。政策的出台鼓励行业开展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促进行业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有利于本行业健康快速发展。(二)项目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广阔的终端消费市场及逐步升级的消费需求都将促进行业持续增长。(三)公司具备成熟的生产技术及管理经验公司经过多年的技术改造和工艺研发,公司已经建立了丰富完整的产品生产线,配备了行业先进的染整设备,形成了门类齐全、品种丰富的工艺,可为客户提供一体化染整综合服务。公司通过自主培养和外部引进等方式,建立了一支团结进取的核心管理团队,形成了稳定高效的核心管理架构。公司管理团队对行业的品牌建设、营销网络管理、人才管理等均有深入的理解,能够及时根据客户需求和市场变化对公司战略和业务进行调整,为公司稳健、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四)建设条件良好本项目主要基于公司现有研发条件与基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的要求,通过对研发测试环境的提升改造,形成集科研、开发、检测试验、新产品测试于一体的研发中心,项目各项建设条件已落实,工程技术方案切实可行,本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全面提高公司的技术研发能力,具备实施的可行性。三、项目建设选址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占地面积约49.00亩。项目拟定建设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非常适宜本期项目建设。四、建筑物建设规模本期项目建筑面积56697.09㎡,其中:主体工程39464.43㎡,仓储工程9496.16㎡,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4288.17㎡,公共工程3448.33㎡。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一)项目总投资构成分析(二)建设投资构成本期项目建设投资15664.56万元,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其中:工程费用13816.71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363.73万元,预备费484.12万元。六、资金筹措方案本期项目总投资21449.66万元,其中申请银行长期贷款6660.66万元,其余部分由企业自筹。七、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一)经济效益目标值(正常经营年份)1、营业收入(SP):46400.00万元。2、综合总成本费用(TC):36165.81万元。3、净利润(NP):7497.26万元。(二)经济效益评价目标1、全部投资回收期(Pt):5.48年。2、财务内部收益率:27.03%。3、财务净现值:13052.39万元。八、项目建设进度规划本期项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法规和实施指南要求进行建设,本期项目建设期限规划24个月。十四、项目综合评价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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