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氧化三钴公司企业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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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四氧化三钴公司企业制度某某有限公司前言这份《四氧化三钴公司企业制度》由某专业咨询机构编辑撰写,全文约24074个字,约25页左右,具有逻辑闭环、深度适宜、假设明确、步骤清晰、重点突出、可执行性强、技术复用性强等特点,全文从企业制度、股份公司的现金流量表、股份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股份公司的资金筹集管理、股份公司的资产管理、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企业财务状况的综合分析、社会主义合作制经济的新使命、发展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我国的长期国策、合作制经济的产生与发展、合作制经济的产权基础、公司设立登记的内容和程序、公司设立登记的概念和意义、公司制企业设立概述、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概况、结论分析、公司基本情况、公司简介、核心人员介绍、发展规划、公司发展规划、保障措施、风险风险及应对措施、项目风险分析、项目风险对策、人力资源配置分析、人力资源配置、员工技能培训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建议详细研读以辅助落地执行。四氧化三钴公司企业制度目录第一章企业制度3一、股份公司的现金流量表3二、股份公司的资产负债表6三、股份公司的资金筹集管理9四、股份公司的资产管理11五、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15六、企业财务状况的综合分析17七、社会主义合作制经济的新使命19八、发展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我国的长期国策21九、合作制经济的产生与发展23十、合作制经济的产权基础25十一、公司设立登记的内容和程序28十二、公司设立登记的概念和意义31十三、公司制企业设立概述32十四、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35十五、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公司章程36十六、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40第二章项目基本情况42一、项目概况42二、结论分析42第三章公司基本情况45一、公司简介45二、核心人员介绍45第四章发展规划47一、公司发展规划47二、保障措施51第五章风险风险及应对措施54一、项目风险分析54二、项目风险对策56第六章人力资源配置分析59一、人力资源配置59二、员工技能培训59第一章企业制度一、股份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从1998年开始,我国财政部规定,国内企业在年度报表中应披露现金流量表,以替代财务状况变动表,这是我国会计制度向国际管理迈进的一大步。现金流量表是详细说明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现金流入、现金流出以及现金净流量的会计报表。它综合反映了企业在一定时期与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等有关的现金流转情况。现金流量表所要统计的现金流包括:(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4)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5)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现金流量表的有关概念。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指的是货币资金和现金等价物。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等随时可以用于支付的存款和现金。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必须是随时可用于支付的,那些不能随时支取的定期存款,不能作为现金,但若提前通知银行便可支取的余额,则可包括在现金范围内。现金等价物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一般指3个月)、流动性强、易于转化为已知金额现金和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必须指出,公司现金形式的转换,不会产生现金的流入和流出,如企业从银行提取现金,是企业现金存放形式的转换,不构成现金流量。同样,现金与现金等价物之间的转换,也不属于现金流量,如企业用现金购买短期国债。现金流量是某段时期企业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数量。现金流量分为三类: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2.现金流量表的作用。现金流量表因其可以弥补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局限性,使会计报表能更全面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的编制受人为因素的影响,如存货的计价及跌价损失的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无形资产的摊销等,编制者往往利用这些会计政策来粉饰会计报表,使投资者较难准确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现金流量表可以弥补这一缺陷。从一项投资的整个投资年限看,净利润与现金净流量的数额应一致,而在各投资年度的分布却不一致,这样就会出现有会计收益的年度而无可供利用的资金这种不正常的现象。而衡量企业经营状况是否良好,资产的变现能力是否强,是否有足够的现金偿还债务等,现金流量表是非常重要的指标。评价经营收益质量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差额分析法,即用经营现金净流量减净利润,如为正数,表示收益质量好;如为负数,则表示收益质量不好。二,是比率分析法,即用现金净流量除以净利润,如大于1,表示收益质量好;如小于1,表示收益质量不够好。现金流量表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提供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及流出的信息,使报表使用者了解和评价企业获取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能力,并据以预测未来的现金流量;(2)将现金流量信息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结合起来看,可以综合评价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和潜在风险,是有关管理部门尤其是证券监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督的重要依据;(3)有利于企业本身搞好资金调度,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3.现金流量表反映的企业财务风险。通过对现金流量表的分析,可以揭示企业的如下财务风险:(1)每股现金流量小于每股收益。每股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加权股本,它揭示了企业有现金分红,但没有足够的现金保证。例如,1998年,厦新电子的中期收益为每股0.72元,加上未分配利润,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应当很多,但公司现金却很拮据。(2)主营收入含金量过低。主营收入含金量=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现金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这一指标等于或大于1,说明企业当期主营业务收入能及时回笼;相反,则说明企业现金回收慢。当然,一些大量除销产品的企业如房地产业除外。有些企业收益为正,即账面上有利润,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却为负,投资者一定要警惕现金能否保证债务特别是短期债务的支付。例如,1998年的“ST苏三山”(现为振新科技)面临摘牌压力,公司只好在账面上扭亏,但现金不足,因为通过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并不容易。二、股份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是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为平衡关系,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它综合反映了企业在某一时日(如月末、季末或年末)的资产总额及其构成、负债总额及其构成、股东权益总额及其构成。由于在任何时点上资产必等于负债与股东权益之和,所以资产负债表是静态报表。1.资产负债表的有关概念。资产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资产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资产应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指的是在未来直接或间接地为企业带来现金净流入,如材料存货;(2)资产都是为企业实际控制或拥有的,“拥有”指企业拥有资产的所有权,“控制”指企业虽没有资产所有权,但可以实际控制,可以对其自由支配和使用,如融资租人固定资产;(3)资产都是企业在过去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中获得的,企业所能利用的经济资源能否列为资产,其区分标志之一就是是否由发生的交易所引起,不能根据谈判中的交易或计划中的经济业务确认一笔资产;(4)资产必须能以货币计量,虽属于企业但无法用货币计量的资源,如人力资源,不在报表中显示。负债是企业过去的经济业务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会使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负债具有以下特征:(1)负债是由过去的经济业务事项引起的、企业当前所承担的义务,企业预期在将来要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可能产生的债务不能作为负债;(2)负债必须在未来某个时点通过转让资产或提供劳务来清偿;(3)负债也必须是能用货币计量的债务责任。股东权益是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又称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相对于负债而言,具有以下特征:(1)所有者权益不像负债那样需要偿还,除非发生减资、清算,企业一般不需要偿还所有者;(2)企业清算时,负债往往优先清偿,所有者权益只有在清偿所有负债后才返还给所有者;所有者权益能参加利润分配,而负债不能。所有者权益在性质上体现为所有者对企业资产的剩余利益,在数量上体现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股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四个项目,其中,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称为留存利润。2.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分类。资产负债表项目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流动性分类,二是按货币性或非货币性分类。一般大多按流动性分类。按流动性分类,资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负债可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股东权益可分为投入资本和留存利润。在这种分类方法下,企业资产按流动性排列,流动性强的在先,流动性弱的在后;负债按到期日的远近排列,到期日近的在先,到期日远的在后;股东权益按永久性大小排列,永久性大的在先,永久性小的在后。3.资产负债表的作用和局限性。资产负债表对报表使用者分析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具有以下作用:(1)了解企业所掌握的经济资源及这些资源的分布与结构,可以通过对资产结构的分析,对企业的资产质量做出一定的判断;(2)把流动资产、速动资产与流动负债联系起来分析,可以评价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3)通过企业债务规模、债务结构与所有者权益的对比,可以对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及举债潜力做出评价;(4)通过对资产流动性或变现能力、企业筹措资金能力等方面进行分析,可以了解企业的财务弹性(指企业应付、适应各种变化的能力);(5)通过对不同时期项目的比较,可以了解企业财务的变动情况,预测财务状况的发展趋势。同时,资产负债表也有其局限性:(1)以历史成本为基础,不反映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的现行市场价值,当发生通货膨胀时,账面上的原始成本与编表日的现时价值会相去甚远;(2)用货币计量会遗漏无法用货币计量的重要经济资源信息,如人力资源及固定资产在全行业的先进程度等;(3)表中包括许多估计数,如坏账准备、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等,估计的数据难免带有主观性,可能影响信息的可靠性。三、股份公司的资金筹集管理筹资指筹集资金,如发行股票和债券,取得贷款或租赁,以及公司的其他预收款和应付款等负债项目。筹资决策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取得企业所需要的资金,包括何时、以何种方式、向谁、筹集多少资金等。筹资决策的关键是决定各种资金来源在总资金中所占的比重,即确定资本结构,使筹资风险与筹资成本相对应。资金的筹集分为负债(借入资金)和股东权益(自有资金)两大类。资本结构主要指权益资金和借入资金的比例关系。完全通过权益资金筹资,不能得到负债经营的好处;但负债比例大,则风险也大,企业可能会陷入财务危机。筹资决策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确定最佳资本结构。(一)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负债是对外借入的资金,也是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也称短期负债,是指将在1年或者营业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货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确定后,进行调整。流动负债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此外,将于1年内到期偿还的长期负债,应当在流动负债下单独列项目反映。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其中,(1)长期借款包括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向其他单位借款。长期借款应当区分借款性质,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记账。(2)发行债券时应当按债券的面值记账。债券溢价或折价发行时,实际收款与面值的差额应当单独核算,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各期的利息支出。(3)长期应付款项包括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人固定资产应付款等。长期应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二)股东权益股东权益是公司股东对公司净资产的所有权,表明公司自有资产的总额。股东权益包括股东认购股份形成的股本,以及由此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如前所述,公司的股本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资本,是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认购股份所构成的公司资本总额,亦即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总额为公司股票面值与股份总数的乘积。公积金是指公司的利润和其他收益中用于生产积累的资金,可用来弥补亏损和转增股本。它分为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包括股票超面额发行所得的净溢价额、法定财产重估增值、公司接受的捐赠的资产价值,以及公司被债务豁免所得到的资产等。盈余公积金是指从公司当年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指公司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必须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其目的是保证资本的充实,保证债权人的权益。我国有关法规规定,公司必须按当年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当它累积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是按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它不受法规的限制,由公司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任意提留。未分配利润是企业留待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四、股份公司的资产管理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一)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消耗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短期投资是指各种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1年的其他投资。有价证券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当期的有价证券收益,以及有价证券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与账面成本的差额,计入当年损益。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待摊费用等。应收账款可以计提坏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在会计报表中作为应收账款的备抵项目列示。各种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账、催收,定期与对方对账核实。经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已提坏账准备金的,应当冲销坏账准备金;未提坏账准备金的,应当作为坏账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待摊费用应当按受益期分摊,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应当单独列示。存货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各种存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核算。各种存货发出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二)长期投资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1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债券投资应当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记账。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应计利息的,应当将这部分利息单独记账。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到期前分期摊销。债券投资存续期内的应计利息,以及出售时收回的本息与债券账面成本及尚未收回应计利息的差额,应当记入当期损益。1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应当在流动资产下单列项目反映。(三)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设备及工具等。固定资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应当记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应当记入当期损益。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应当比照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固定资产折旧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或预计工作量,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法计算。如符合有关规定,也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法。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对于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净值以及报废清理所发生的净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四)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和商誉等。购入无形资产应当按实际成本记账;接受投资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约定的价格记账;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数记账。各种无形资产应当在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用、租人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其他资产是指除以上各项目以外的资产。五、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对于评判上市股份公司的投资价值来说,最重要的财务指标是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前面已经介绍过,下面主要介绍前两项指标。(一)每股收益1.每股收益的基本计算。每股收益指本年净收益与年末普通股份总数的比值,反映普通股的获利水平,是衡量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最重要的指标。2.每股收益的延伸分析。每股收益分析不含股票所含风险分析。为弥补此项不足,可进行每股收益的延伸分析,主要指标是市盈率、每股股利、股利支付率和留存盈利比率等。(1)市盈率。市盈率指普通股每股市价为每股收益的倍数。市盈率反映投资人对每1元净利润所愿支付的价格,可用来估计股票的投资报酬和风险。市盈率越高,表明市场对企业未来越看好,但在每股收益确定的情况下,市盈率越高,风险越大。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该指标不适合在不同行业的企业间进行比较,新兴行业市盈率普遍较高。另外,影响股价的因素很多,包括投机炒作等,所以,应结合其他信息综合判断。(2)每股股利。每股股利指股利总额与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之比。(3)股票获利率。股票获利率指公司实际派发的每股股利与股票市价的比率,它是股东现实的投资收益率,但使用该指标容易受到企业股利政策的限制。(4)股利支付率。股利支付率指净收益中股利所占比重,它反映企业的股利分配政策和支付股利的能力。(5)留存盈利比率。留存盈利是指净利润减去全部股利的余额。留存盈利与净利润的比率称为留存盈利比率。留存盈利比率反映企业的理财方针,提高留存盈利比率必然降低股利支付率。(二)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是期末净资产(即股东权益)与年度末普通股份总数的比值,又称每股账面价值或每股权益。该指标反映每股普通股所代表的净资产成本,它在理论上提供了股票的最低价值。但其使用也有局限性,因为它是用历史成本计量的,既不反映净资产的变现价值,也不反映净资产的产出能力,所以,最好把每股净资产和每股市价联系起来分析,这样可以看出市场对企业资产质量的评价。六、企业财务状况的综合分析前面论述的财务指标都是从某一特定角度就企业某一方面的经营活进行分析,是对企业某一方面能力的单独评价。若想全面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效果,了解财务状况各方面之间的内在关系,则必须对各种财务指标做综合分析。财务报表的综合分析主要有两种模型:杜邦分析法和沃尔评分法。(一)杜邦分析法杜邦分析法是由美国杜邦公司最先设计和使用的,是利用各个主要财务指标之间的内在联系,建立财务指标分析的综合模型—一杜邦模型,以综合分析和评价企业财务状况的一种方法。杜邦模型最突出的特点,是将若干个用以评价公司经营效率和财务状况的指标按其内在联系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杜邦模型看,权益净利率是综合性极强、最有代表性的财务指标,它是杜邦系统的核心。财务管理最重要的目标是使股东财富最大化,权益净利率恰恰反映了股东投入资金的获利能力,反映了企业筹资、投资等各种经营活动的效率。由公式可以看出,决定权益净利率高低的因素主要有:销售净利率、总资产周转率和权益乘数。销售净利率反映企业的投资效果;总资产周转率反映企业的运营效率;权益乘数反映企业的筹资活动。分解以后,可以把权益净利率这一综合性指标发生升降的原因具体化,分析究竟在哪方面应该加强。此外,通过与本行业平均指标或同类企业对比,杜邦模型还有助于解释变动的趋势。(二)沃尔评分法沃尔评分法是一种财务状况综合评价方法,是20世纪初由沃尔提出的。沃尔的办法是选择7个财务指标,用线性关系结合起来,用以评价企业的信用水平。这7个指标是:流动比率、净资产/负债、资产/固定资产、营业成本/存货、销售额/应收账款、销售额/固定资产、销售额/净资产,沃尔分别给定它们在总评价中所占的比重,依次为:25%、25%、15%、10%、10%、10%、5%,总和为100分。然后确定标准比率(一般以本行业的平均值为基础,并作适当的理论修正),并与实际比率相比较,评出每项指标的得分,最后求出总评分。沃尔评分法在实践中经常被应用,但其在理论上的弱点是未能证明为何选择这7个指标,也未能证明每个指标所占比重的合理性。此外,在技术上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当某一个指标严重异常时,会对总分产生不合逻辑的重大影响。现代社会与沃尔时代相比,已有很大变化,人们借鉴并改进了沃尔评分法,通过增加新指标和重新设置权重,扩充了评分体系,建立了综合评分标准。1995年,我国财政部公布了包括10个指标在内的“公司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1999年,有关部门又公布了详细的“国有资本金绩效评价规则”,都是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的综合评价体系。七、社会主义合作制经济的新使命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合作经济的性质和地位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它被赋予新的历史使命,这就是组织广大小生产者进行联合劳动,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指出:“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政权的时候,我们决不会考虑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像我们将不得不如此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列宁在《论合作社》一文中也指出:“使俄国居民充分广泛而深入地合作化,这就是我们所需要的一切”;“在采用尽可能使农民感到简便易行和容易接受的方法过渡到新制度方面,这种合作社具有多么重大的意义”。以上分析表明,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合作社运动的指导原则,同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基本原则有一致的地方,如人社自愿、民主管理、按劳动分红等,但二者更有本质的、原则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出发点不同。马克思主义把合作制作为改造小私有制的一种途径,要通过合作制将小私有制转变为具有社会主义合作性质的共同占有和生产;而西方国家的合作社主要是为了减少中间商的盘剥,维护社员的个人利益。二是归宿点不同。马克思主义把合作社作为引导农民和其他小生产者走向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中间环节;而西方国家的合作社运动是继承空想社会主义思想,试图通过合作社改良资本主义制度。总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合作经济,已经具有了初步的社会主义性质,发展合作经济不仅同建立公有制基础的目标是一致的,而且是改造小生产者的必由之路。但是,无论是苏联、东欧国家,还是中国,在实行合作化的进程中都存在“急于求成”的问题,没有充分考虑本国生产力发展状况和农民的自愿程度,急于将各种个体经济改造为合作经济,又急于将合作经济改造为集体所有制的公有经济。我国政府是在1952年提出农业合作化方案的,应当说,这一方案是符合中国国情的;这一方案的实施是一次具有深远意义的社会变革。合作化运动开始的几年也搞得相当成功,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但从1955年下半年开始,便出现了“要求过高,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的问题。到1956年底,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分别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6%和88%。特别是在1958年中央北戴河会议后,轻率地发动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全国农村在两个月内就人民公社化了,建立起了“政社合一”的体制,农村合作经济转瞬之间就变成了集体经济。与此同时,城镇的个体工商户也完成了向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的两步转变。这样,合作经济在我国基本上就名存实亡了。八、发展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我国的长期国策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对股份合作制作了充分的肯定。他指出:“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初步完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这说明,发展股份合作制已成为我国的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可以相信,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股份合作制必定会有更快速的发展,它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将会进一步提高。这是因为:1、合作经济在我国拥有极为深厚的社会土壤,大力发展合作经济应是我国的一项长期国策。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原理,合作经济是对小农经济进行改造的必由之路,是经济落后国家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惟一正确的政策选择。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二元经济结构十分明显,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80%,这就为合作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天地。我们过去之所以出现严重的政策失误,归根结底,是对社会主义建设的艰巨性和长期性认识不足。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清除了急于求成的极左路线的理论根源,为合作经济的稳步发展扫除了思想认识上的障碍。2、合作经济在我国拥有深厚的群众基础,有着很强的生命力和广泛的适应性。众所周知,股份合作制既不是由政府授意,也不是由经济学家设计而创建的,它完全是农民群众自发创立起来的,是“先生孩子后起名”。当它出现之后,立即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也受到许多专家学者的认可和支持。合作经济的产权关系比较明晰,能够更好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在一些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以后,职工由对企业“虚有”变为“实有”,使职工与企业真正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职工的参与热情和企业的经济效益都明显提高。3、合作经济可以通过自己的服务网络将各种形式的企业联合起来,配合政府承担某些政策性任务。从西方国家合作社运动同政府的关系看,有一个从强调社会变革、政治中立到积极与政府合作的转变过程。与此同时,各国政府对合作社也由排斥、限制转变为支持和扶植。特别是第三次世界大战后,一些发达国家为了缓解各种社会矛盾,还赋予合作社一些政策性任务,如推进农业政策、扶贫工作、调解劳资矛盾、实行社会福利、发展对外联系等。我国的合作社运动一直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各级合作社组织应该在宣传和贯彻有关经济政策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4、合作经济可以通过加强同国际合作社联盟的联系,在我国发展对外经济关系中做出更大的贡献。“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于1895年,100年来,它不断发展壮大,已成为世界经济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经济组织。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它几次修改章程,使合作社原则得到完善和确立。同时,国际合作社联盟为发展各国合作社之间的国际交往和贸易联系,增强合作社组织的经济实力,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环境。1985年初,我国供销合作总社正式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这不仅壮大了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力量,也为我国合作经济走向世界市场创造了有利条件。九、合作制经济的产生与发展近代的合作经济是从18世纪开始的。1760年,英国德伍威彻和查特赫姆两地的码头工人,为了反对面粉厂主垄断面粉价格,以合作为基础,开办了两个面粉厂,从而拉开了合作经济的序幕。19世纪初,罗伯特•欧文极力宣扬合作思想,并远渡重洋,到美国印第安纳州创办了示范性的“新协和”公社。不过,资本主义的汪洋大海很快就淹没了欧文的公社孤岛。在此期间,尽管英法等国出现过四五百个合作社,但大多数经营不善,寿命很短,都不具有典型意义。真正具有代表性并在世界合作社运动上留下成功经验的,是1844年诞生于英国罗奇代尔镇的公平先锋社。罗奇代尔镇距著名工业城市曼彻斯特约40公里,当时该镇只有两万多居民,但纺织业非常发达。一些深受欧文思想影响的工人,把改善自己生活处境的希望寄托于合作社运动,并成功地组织起以零售商业为主的消费者合作社。该社由28名工人发起,每人交1英镑股金,对经营管理实行“一人一票”的原则,合作社盈余按社员在合作社的购买额比例分配,并在盈余中提取2.5%作为社员教育费用。这些都被称为“罗奇代尔原则”。在公平先锋社的带动下,合作社运动很快在欧洲大陆展开。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条件不同,合作社的组建形式也有所不同,如英国以消费者合作社为主,法国的生产者合作社最为典型,而德国则以,信用合作社为其发端。以后,人们就经常根据这三种模式,将合作社划分为消费者合作社、生产者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三种类型。1937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大会以正式决议的形式,将罗奇代尔原则归结为7条,包括门户开放、民主管理、按交易额分配盈余、股本利息应当限制、对政治和宗教的中立、现金交易、促进社员教育等。此外还有4条附加规定。在1966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23届大会上,将原11条罗奇代尔原则归纳为6条,并改称为“合作原则”,使之不仅适用于消费者合作社,也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合作社。在1984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28届大会上,对这6条原则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称之为《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该章程的主要内容如下:(1)人社自愿;(2)民主管理,基层社员享有同等表决权;(3)对股金分红严格限制;(4)对经济成果分配要公平,先提留公积金、公益金,再按交易额分配;(5)开展合作社教育;(6)为社员和集体利益服务,开展合作社之间的合作。0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合作经济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并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经济形式,是劳动群众自发组建的互助互利的经济组织,很难对它做出统一而规范的规定。仅从《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的6条原则来看,可以将其财产制度归结为以下一些特征:(1)社员入社自愿,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作经济组织在法律上享有法人资格;(2)它是劳动合作与生产要素联合的结合体,社员具有投资者与劳动者的双重身份,一般外部人不能入股;(3)承认和保护私人产权,股金与劳动共同参与分配,但以劳动分红为主,严格限制股金的分配比率;(4)社员共同参与管理,实行“一人一票”的原则;(5)互助互利、为社员服务是合作经济的基本宗旨,但也不排除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十、合作制经济的产权基础从表面形式看,合作经济与我国传统的集体经济的财产制度有些相似。在两种经济形式中,劳动者都是企业的主义,他们共同参加劳动,共同参与企业管理,都要按劳动贡献进行分配,等等。但二者更有本质的差别:合作经济以社员的私人产权为基础,个人股金要参与分配,并在退出合作社时可以撤回;而传统的集体经济是以公有产权为基础,它是对私人产权和按股金分配的彻底否定。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合作经济的财产制度属于共有关系,而且是按份共有,社员按自己掌握的股金份额对合作社财产享有所有权;而集体经济的财产制度属于公有关系,它的财产归“集体”公共所有,不能划分到个人名下。财产的共有与公有的法律性质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1)共有财产的主体是多个共有人,而公有财产的主体是单一的“集体”。(2)公有财产已经脱离个人而存在,它既不能实际分割为个人所有,也不能由个人按照一定份额享有财产权利,在法律上任何个人都不能成为公有财产的权利主体;而共有财产没有脱离共有人存在,特别是在公民个人的共有关系中,承认和保护公民对共有财产享有的私人所有权。(3)单个公民加入或退出公有组织,不影响公有财产的完整性(或者说,加入时不必投入1分钱,退出时也不可带走1分钱);而单个公民进入或退出共有经济组织,将会对共有财产产生影响,如社员退出合作社时,应能撤回他的股金。有人会提出,列宁在《论合作社》中曾反复强调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他说:“在私人资本主义下,合作企业与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前者是集体企业,后者是私人企业”;“合作企业首先是私人企业,其次是集体企业”;“在我国现存制度下,合作企业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然而,不能以此就将合作经济与传统的集体经济混为一谈。因为列宁在这里只是从一般含义上使用“集体”,的概念,说明合作经济的所有者是由多个劳动者构成的。列宁从未使用过“集体所有制”的范畴,这一范畴是后来斯大林在实行“农业集体化”运动时提出的,并把它明确定义为公有制的一种低级形式。因此,不能将列宁所讲的“集体企业”与我国现行经济体制中传统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等同起来。应当指出,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的本质差别,并不影响前者对后者的包容。实际上,在我国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中,不仅可以将社员的个人股金集中起来,同时也应当允许职工集体所有的财产的加入,并使之与其他社员的私人财产按照合作原则享有平等的权利,如按股金分红、“一人一票”参与民主管理等。正因为如此,我们可以将股份合作制看做是“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但反过来,在传统集体所有制经济中却不允许有合作经济的成分,因为作为公有制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否定了私人产权,否定了按股金分红的原则。此外,合作经济与股份经济也有一些相似之处,比如它们都有多个出资者,都实行“民主”化经营管理,“都应当被看做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也都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扬弃”。但是,二者毕竟有显著的本质差别。主要是:(1)二者联合的主体和内容不同,合作制是以劳动联合为基础,股金联合处于从属地位,外部人一般不得持股;而股份制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认钱不认人”。(2)二者的“民主”管理的原则不同,合作经济实行的是“一人一票”,而股份制实行的是“一股一票”,公司实际上为大股东所控制。(3)二者的分配原则不同,合作经济实行的是按劳动贡献分配,限制股金收益;而股份经济实行的是按股金分红。正因为二者有着“水火难容”的本质差别,所以,将股份合作制看做是股份制与合作制的“混合物”是不妥的,只能说,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某些做法的新型合作经济。十一、公司设立登记的内容和程序(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公司登记《条例》规定,设立公司必须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任何公司都必须有名称,它是该公司区别于其他公司的标志,并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公司的性质和特征。公司名称必须用汉语文字表示,使人可以称呼,而不能像商标那样,用符号、外文、数字、图形或者汉语拼音表示。公司名称一般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公司登记所在的行政管辖地区,如中国、北京、北京市海淀;凡是有“中国”、“中华”等字样的公司,须由国家工商管理局负责登记。二是公司的具体名称,它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公司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公司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害的名称,也不得使用外国国家(或地区)和国际组织的名称。三是公司的种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公司等,而不能只使用公司二字。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股东或者发起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10日内做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预先核准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二)公司申请设立登记1.申请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公共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4)具有法律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和住所的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和聘任的证明;(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公司住所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2.申请设立登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3)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4)公司章程;(5)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7)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8)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及有关委托、选举或聘用的证明;(9)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1)公司住所证明。公司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3.公司设立登记的程序。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公司登记《条例》规定的全部文件后,发给《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应当自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换发或者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自做出决定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十二、公司设立登记的概念和意义设立公司的程序,自申请发起开始,到设立登记结束。公司设立登记是指将公司设立的主要文件呈报登记机关审核,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活动。我国于1988年6月由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于1994年6月又参照《公司法》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各国对公司设立登记所采取的立场不同,有的采取设立要件主义,即将公司设立登记作为公司设立的要件,如英国、中国的《公司法》;也有的采取对抗要件主义,即公司的登记不为公司设立的要件,仅为公司设立后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如比利时的《公司法》。我国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意义表现在:(1)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公司法人资格;(2)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3)《公司法》第135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只有在登记成立后,才能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4)公司登记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行为。十三、公司制企业设立概述(一)公司设立的含义与认可方式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组建公司并使之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公司设立的法律意义有:(1)公司设立的目的在于实现设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即成立公司,使之取得法人资格,并领取营业执照。严格地讲,公司的设立与公司的组建、开办、建立等是不相同的,因为其他概念是非法律用语,多属经济用语,表明生产力的形成过程。(2)公司设立行为应该是合法行为,不仅设立行为的形式和内容都应符合法律要求,还应得到一定的法律形式的认可,如最终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等。从历史上看,公司设立的法律认可形式主要有特许方式、审核方式、准则方式和严格准则方式。强调公司设立的法律意义十分重要,它既使公司受到公司法的约束,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同时又是对公司的法律保护,如防止第三者侵害公司名誉,保护企业法人地位和法人财产权等。从公司制发展的历史看,公司设立行为的法律认可形式是不断发展和改进的。基本可概括为以下四种主要形式:(1)特许方式。指设立公司要经过皇室或政府的特别许可。17世纪的英国、荷兰等国就是如此。这种认可方式过于严格,政治权力对企业的干预过多,阻碍了公司制的发展。(2)核准方式。即公司必须经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审核批准方可设立。这种方式在18世纪的法、德等国最先实行,它比特许方式有了很大改进,但仍显烦琐。(3)准则方式。即通过法律规定公司设立的条件,凡符合条件者无需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只要到公司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即可。准则方式较特许、核准方式简便易行,促进了公司制的发展,但也出现了滥设公司、欺诈行为过多的问题,因而又出现了严格准则制。(4)严格准则制。即严格规范设立条件和加强设立监督的准则方式。一方面;加强设立条件的限制及设立人的责任;另一方面,加强对设立行为的法律和行政的外部监督。目前,多数国家采取这种法律认可方式。我国在公司制试点开始时,采取的是特许方式,如北京天桥、上海飞乐后来采取核准方式,股份制试点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体改委批准;在1994年《公司法》实施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可采取严格准则方式,但股份有限公司仍采取核准方式。原《公司法》第7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为鼓励创业,促进发展和扩大就业,国家进一步放松了对股份公司的准入限制。2005年通过的新《公司法》:规定,对于股份公司同样实行严格准则的原则,并降低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二)公司的设立发起人和设立方式从事公司设立活动的人称为设立发起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它的设立发起人就是全体股东;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如果采取发起方式,发起人也是全体股东,如果采取募集方式,发起人只是公司的创立人。公司的设立人和发起人的主要职责是起草公司章程,完成申请设立手续,认缴一定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设立责任。设立人和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形式。发起设立是指设立人全部认足股本额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指设立人(发起人)要认购拟发行股份的一定部分,但不能认购全部股本,同时必须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而设立公司。我国原来规定的定向募集方式已被取消。有限责任公司由其自身特点决定,必须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公司设立人即全体股东,必须全部认足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则可采用两种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方式程序较为简单,但所筹集的资金有限;社会募集方式可筹集大量社会资金,但设立程序较为复杂。十四、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国家单独投资,按照公司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我国新《公司法》第65条规定:它“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按此定义,国有独资公司应有以下特征:(1)从所有权性质看,公司由国家单独投资设立,所以它是国家独资公司,是纯粹的国有企业;(2)从股权结构看,其股权结构相当于“一人公司”,类似于独资企业,这同其他公众公司的产权结构不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是有特殊规定的,不是任何国有企业都可以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在我国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曾有些国有企业一夜之间就改为国家,独资公司,而实际上管理体制没有任何改变,结果成为典型的“翻牌公司”。按《公司法》规定,“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这就把国有独资公司的审批权集中到了国务院,制止了“翻牌公司”的出现。同时,按《公司法》规定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运作,转换经营机制,实行两权分离,提高经济效益。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公司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的机构或者授权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十五、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公司章程(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其主要职责是起草公司章程,完成申请设立手续,认缴一定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设立责任,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各国公司法对发起人的人数和资格都有一些规定。在人数上,多数国家规定不得少于7人,也有的规定为5人或3人以上。对发起人的资格限制大概有:(1)发起人必须有行为能力;(2)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为发起人;(3)外国人或外国公司可以作为发起人。但一般都有一些附加规定。如意大利公司法规定,只有当某外国人拥有本国公司股份的35%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充当本国公司发起人。也有些国家的公司法对发起人的资格限制很宽,如美国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规定:任何个人、合伙组织、社团或公司,不管是单独组建还是联合组建,也不管其住所、户籍和组建公司在哪里,均可按本法规向州务卿呈报两份公司章程而组建公司。我国原《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对公司发起人限制过多,规定:“发起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做发起人时,不能超过发起人人数的1/3。自然人不得充当发起人。”后来,《公司法》对此做了重大改进,对公司发起人没有过多的要求。如该法律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这就与国际通行的法规非常接近了。我国新《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应承担以下责任:(1)按照《公司法》章程的规定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2)制定公司章程,并经股东大会通过。(3)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4)如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发起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承担募股的其他事项。(5)当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并经验资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除上述职责外,各国《公司法》还规定发起人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见我国新《公司法》:第95条):(1)连带负责设立费用的责任。指公司不能成立时,对因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连带负责返还股款及利息的责任。公司如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有返还股款及其利息的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当赔偿责任。发起人在创办公司的过程中,在承担公司筹办责任的同时,也可以取得一定的报酬或利润。但这不应是“秘密的利润”,而应当是公开的利润,应作公开的说明。这一点,在我国的《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说明。实际上,由于发起人可以用较低的价格认购原始股,在公司向社会募集股份后,随着股票价格的上涨,发起人也可以取得巨额的创业利润。(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第82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十六、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一)发起设立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因各国的法律制度和各个公司采取的设立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在公司设立的法律制度上,在采取核准制的国家,公司设立必须经过国家行政专管机关的核准程序;在采取准则制的国家,公司设立就不必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核。在公司设立方式上,采取发起方式比较简单,采取募集方式则比较复杂。我国实行的是核准制。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如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其程序主要包括:(1)申报批准。《公司法》第7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2)制定公司章程。《公司法》第73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制定公司章程。(3)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公司法》第82条规定,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发起人以书面认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份后,应即缴纳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4)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发起人交付全部股款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5)设立登记。董事会成立后,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报设立登记。(二)募集设立程序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时;其程序与发起方式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还要经过向社会公开招募股份及与之相关的一些步骤。具体的程序包括:募股申请与审批,公开招募与认购股份,缴纳股款,等等。这些内容将在“股份的发行”部分加以详细介绍。(三)国有企业改建股份公司的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既可以是各投资主体投资新设,也可以通过对原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而建立。按照新《公司法》第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国有企业改建股份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程序后,即可按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一般规定,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进行公司设立。第二章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概况(一)项目投资人xx有限公司(二)建设地点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园区。二、结论分析(一)项目选址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园区,占地面积约54.00亩。(二)项目实施进度本期项目建设期限规划12个月。(三)投资估算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21197.26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6934.02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9.89%;建设期利息228.8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08%;流动资金4034.4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9.03%。(四)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21197.26万元,根据资金筹措方案,xx有限公司计划自筹资金(资本金)11857.35万元。根据谨慎财务测算,本期工程项目申请银行借款总额9339.91万元。(五)经济评价1、项目达产年预期营业收入(SP):40100.00万元。2、年综合总成本费用(TC):30701.90万元。3、项目达产年净利润(NP):6883.69万元。4、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26.58%。5、全部投资回收期(Pt):5.01年(含建设期12个月)。6、达产年盈亏平衡点(BEP):13146.89万元(产值)。(六)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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