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地互联立体网络项目工程组织与管理总结.docx
- 1、本文(星地互联立体网络项目工程组织与管理总结.docx)为本站会员“凌寒”上传,本站基于“C2C”交易模式,作为网络中间平台服务商,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点击联系右侧客服图标,依法按向我们提交证明材料,经审查核实后我们会立即删除!
- 2、本站文档均被视为“模版”,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且文档部份内容可以预览的,作为网络中间平台服务商,我们无法对各卖家所售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专业性等问题提供审核和保证,也不承担因使用下载文档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 3、本站文档所见即所得,不包含任何额外内容。比如视频、音频、图纸以及其它形式源文档等附件。
- 4、如果您仍有任何不清楚的问题,或者需要我们协助,可以点击右侧栏的客服图标,按提示联系我们。
服务为本成果导向开放创新引领未来20XX星地互联立体网络项目工程组织与管理总结某某公司LOGO前言这份《星地互联立体网络项目工程组织与管理总结》由某专业咨询机构编辑撰写,全文约52791个字,约53页左右,具有范围清晰、假设明确、内容详实、步骤清晰、重点突出、落地成本可控、长期价值兼顾、方案优化等特点,全文从工程组织与管理总结、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勘察合同的主要内容、施工合同履行、施工合同订立、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工程项目合同体系、工程项目业主方管理模式、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模式、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原理、国际上常用的工程项目管理知识体系、工程项目的分类、工程项目的特征、国际工程咨询服务的采购方式及程序、工程咨询服务费用计算、电子开标、评标和中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和平台、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依据、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公司基本情况、公司简介、核心人员介绍、项目背景分析、产业环境分析、创新智慧蓉城数字应用场景、必要性分析、经济效益及财务分析、基本假设及基础参数选取、经济评价财务测算、项目盈利能力分析、财务生存能力分析、偿债能力分析、经济评价结论、投资方案、投资估算的编制说明、建设投资估算、建设期利息、流动资金、项目总投资、资金筹措与投资计划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建议详细研读以辅助落地执行。目录第一章工程组织与管理总结4一、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4二、勘察合同的主要内容5三、施工合同履行14四、施工合同订立45五、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53六、工程项目合同体系55七、工程项目业主方管理模式58八、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模式67九、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原理71十、国际上常用的工程项目管理知识体系82十一、工程项目的分类86十二、工程项目的特征88十三、国际工程咨询服务的采购方式及程序91十四、工程咨询服务费用计算97十五、电子开标、评标和中标103十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和平台106十七、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依据108十八、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111第二章公司基本情况117一、公司简介117二、核心人员介绍117第三章项目背景分析119一、产业环境分析119二、创新智慧蓉城数字应用场景119三、必要性分析121第四章经济效益及财务分析122一、基本假设及基础参数选取122二、经济评价财务测算122三、项目盈利能力分析126四、财务生存能力分析129五、偿债能力分析129六、经济评价结论131第五章投资方案132一、投资估算的编制说明132二、建设投资估算132三、建设期利息134四、流动资金135五、项目总投资137六、资金筹措与投资计划138第一章工程组织与管理总结一、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一)合同当事人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委托人应任命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和约定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人应任命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二)合同范围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三)合同价格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报酬总金额。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合同中应约定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监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二、勘察合同的主要内容(一)合同当事人发包人。指与勘察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和约定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勘察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勘察人应任命项目负责人,代表勘察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二)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发包人义务发包人的义务一般包括: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勘察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向勘察人发出开始勘察通知。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勘察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勘察人负责办理的勘察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及时支付合同价款。提供勘察资料。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勘察人的义务勘察人的义务一般包括:遵守法律。勘察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勘察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依法纳税。勘察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完成全部勘察工作。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文件,以及为完成勘察服务所需的劳务、材料、勘察设备、实验设施等,并应自行承担勘探场地临时设施的搭设、维护、管理和拆除。保证勘察作业规范、安全和环保。勘察人应按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确保勘察作业操作规范、安全、文明和环保,在风险性较大的环境中作业时应当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因勘察作业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避免勘探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勘察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保证勘探场地的周边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安全运行。勘察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三)合同范围合同约定的勘察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工程范围指所勘察工程的建设内容。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勘察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工作范围指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如有)、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四)勘察服务期限勘察服务期限指勘察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勘察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合同约定所做的调整。开始勘察符合合同约定的开始勘察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勘察人发出开始勘察通知。勘察服务期限自开始勘察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日期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勘察通知的,勘察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勘察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勘察服务期限并增加勘察费用,具体方法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变更;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勘察事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勘察;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勘察费用;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勘察文件进行审查;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由于出现合同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等因素导致周期延误的,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勘察人发现地下文物或化石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发包人和文物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勘察人引起的周期延误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勘察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行孜管理部门引起的周期达误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延迟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提前完成勘察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勘察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勘察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勘察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勘察费用变动等内容。除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勘察而减少勘察费用;增加勘察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勘察但勘察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7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勘察服务期限。由于勘察人提前完成勘察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勘察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五)合同价格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勘察费用总金额。合同价格指勘察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勘察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合同中应约定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勘察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勘察人完成勘察项目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勘察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勘察费用的依据之一。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分析、评估、配合审查等,编制勘察文件,设计施工配合,青苗和园林绿化补偿,占地补偿,扰民及民扰,占道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农民工工伤保险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发包人要求勘察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六)合同变更变更情形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勘察服务期限和勘察费用的调整方法在合同中约定。勘察范围发生变化;除不可抗力外,非勘察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非勘察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勘察;非勘察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勘察及恢复勘察。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合理化建议合同履行中,勘察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上述约定。勘察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给予奖励。(七)勘察责任勘察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勘察人应做好勘察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勘察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发包人有权对勘察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勘察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勘察场地、试验室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勘察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勘察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勘察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勘察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勘察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因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文件不合格的,勘察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勘察费用增加和(或)勘察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勘察责任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八)知识产权(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完成的勘察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2)勘察人在从事勘察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勘察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勘察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三、施工合同履行工程项目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下面以《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通用合同条款”为例,具体阐述合同履行管理。(一)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二)承包人的义务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另行商定或确定。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承包人规场查勘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履约袒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对保证金收取的类别、形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发包人应遵守相关规定:(4)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三)工期和进度管理合同进度计划合同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如果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可以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开工开工通知。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开工准备。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增加合同工作内容;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提供图纸延误;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由于出现合同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同约定的相应奖金。(四)工程质量管理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控制是合同履行中的重要环节。施工合同的质量控制涉及许多方面的因素,任何一个方面的缺陷和疏漏,都可能造成工程质量无法达到预期的标准。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承包人的质量管理和检查(4)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合同的约定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清除不合格工程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五)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合同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环境保护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劳动保护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六)工程费用管理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工程的计量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对于单价子目和总价子目,合同约定了不同的计量方式: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承包人按月编制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监理人在7天内进行复核。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承包人按照约定的计量周期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提交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监理人负责进行复核。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扣回办法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应按照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入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合同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合同价格的调整对于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可在合同中约定不予调整、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或其他调整方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较长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物价波动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变更变更的范围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变更: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变更程序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承包人提交变更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变更实施方案—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监理人直接发出变更指示。承包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监理人与发包人共同研究后确认存在变更—作出变更指示。变更估价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还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肘,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与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可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合同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竣工结算和最终结清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和发包人应进行竣工结算;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和发包人应进行合同价格最终结清。(七)索赔管理索赔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是属于应由合同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且实际发生了损失,向对方提出给予补偿的要求。索赔事件的发生,可以是违约行为造成,也可以由不可抗力引起;可以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引起,也可以是任何第三方行为引起。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索赔的损失结果与被索赔人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规定合同各方提出索赔的程序及索赔处理程序如下。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如下:(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合同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发包人的索赔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承包人提出索赔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的条款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的“通用合同条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费用、工期和利润索赔。(八)竣工验收管理竣工验收与国家验收(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2)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竣工验收程序(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用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用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2)监理人审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做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做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九)缺陷责任与保修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缺陷责任期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项约定办理。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保修责任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十)违约责任发包人违约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发生除上述第4)项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生上述第4)项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承包人按上述第(2)款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0.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违约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发生上述第6)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承包人发生除上述第6)项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合同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解决争议的约定办理。(协议权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十一)合同争议解决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根据合同约定采用下列一种方式解决。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争议评审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评审过程如下所示: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评审申请报告—被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答辩报告—争议评审组邀请合同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争议评审组独立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争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发包人或承包人如果不接受评审意见,可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四、施工合同订立(一)施工合同的组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合同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3部分组成,并附有履约担保格式、预付款担保格式等合同附件。《合同协议书》是施工合同的总纲性法律文件,经过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合同即成立。共计10条,主要包括:合同文件构成及优先顺序、签约合同价、项目经理、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格形式、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权利义务。《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共计24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义务、监理人、承包人、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交通运输、测量放线、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进度计划、开工和竣工、暂停施工、工程质量、试验和检验、变更、价格调整、计量与支付、竣工验收、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保险、不可抗力、违约、.索赔和争议的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编写项目招标文件时,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的“通用合同条款”。《辛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二)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的组成构成工程施工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其他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上述合同文件应能够互相解释、互相说明。当合同文件中出现不一致时,上面的顺序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者当事人有不同理解时,按照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处理。(三)合同涉及的有关各方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承包人。1)发包人。指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承担工程施工的当事人。3)合同相关方。包括监理人、分包人等。4)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理人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常驻施工场地。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5)有关各方代表。包括发包人代表、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四)合同的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即发包人在合同文件中明确规定由承包人承担施工任务的具体工作范围和内容。(五)合同工期、质量、价款合同工期、质量、价款是协议书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也是合同的实质性条款。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招标人和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者出现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质量标准质量标准是合同协议书中的核心内容,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约定。质量标准的评定一般以国家或者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准。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合同价款合同价款包括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因此,发包人和承包人最终结算的合同价款是合同价格,而不是最初招标确定的合同签约价。(六)合同生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对于施工合同,《建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同时,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建筑法》和《合同法》都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施工合同,因此,施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另外,《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还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因此,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如合同经公证或鉴证后生效。合同订立时间指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的时间。双方如不约定合同生效条件,则合同订立时间就是合同生效时间。合同订立地点指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七)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合同条款中。合同条款除明确规定了有关施工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外,还阐明了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进度管理、质量管理、费用管理、安全管理、环保管理、索赔程序、合同争议管理等内容。由于篇幅所限,不能一一诠释,主要条款内容将在后文详细阐述。(八)签订合同应注意的关键问题和环节(合同形式选择《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百七十条又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具体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对于因时间紧迫,合同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应在事后补签书面合同或协议,避免出现合同纠纷。合同文本起草工程项目合同签订之前,需要由一方负责起草拟签订合同的文本。一般来讲,合同文本由谁起草,谁就能掌握主动,所以,应重视合同文本的起草。如果是通过招标投标形成的合同,则一般由招标人事先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就包括了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联合起草《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也已经包括了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这些都为工程项目合同起草工作奠定了基础。合同主体资格审查工程项目合同的主体只能为法人,公民个人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资格审查是审查合同相对方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工程项目合同双方应审查对方是否有从事相关经营的资格(含资质)、履约能力以及对合同标的处分权等。合同一方可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并在所提供的文件上签名盖章确保真实有效。合同谈判《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就是合同双方主体进行合同谈判的时间。进行合同谈判,应针对《通用合同条款》内容,对合同文本中双方各自的工作内容、完成时限等在《专用合同条款》内进行细化,对《通用合同条款》未涉及事宜签订补充条款。但对质量、工期、价格等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得谈判,必须按照招标形成的中标结果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签订时应首先检查相对方签字人的身份,如果签字人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具有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是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一定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上应载明授权范围、权限、时限并有授权人的签名、盖章。合同文本中具体内容如果有修改的,应在修改处盖章注明,并保持双方存留合同文字内容的一致性。五、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律法规的原则订立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程序等都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订立合同唯有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合同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当事人预期的经济利益目的才有保障。平等自愿的原则平等是指合同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自愿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愿签订合同,即有权选择订立合同的对象,合同的条款内容,合同订立时间以及依法变更和解除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贯彻平等自愿的原则,必须体现签约各方在法律地位上的完全平等。合同要在双方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签约双方都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例如单方提出的不平等条款)强加于另一方,更不得强迫对方同自己签订合同。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必须按照公平的观念设立、变更或者取消民事法律关系。在订立工程项目合同中贯彻公平原则,反映了商品交换等价有偿的客观规律和要求。贯彻该原则的最基本要求即是签约各方的合同权利、义务要对等而不能失去公平,要合理分担责任。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实质上是社会良好道德、伦理观念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在订立合同中贯彻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当诚实,实事求是向对方介绍自己订立合同的条件、要求和履约能力,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不得有隐瞒、欺诈的成分,在拟定合同条款时,要充分考虑对方的合法权益和实际困难,以善意的方式设定合同权利和义务。等价有偿的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是开展民事活动的一项原则,也是订立合同的一项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原则合同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工程项目合同体系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在项目建设的各阶段都必须用合同的形式来约束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工程项目合同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按照建设程序中不同阶段的划分,工程项目合同包括前期咨询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招标代理合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合同、贷款合同等。仅工程施工合同,按照承包序列划分,就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以及劳务分包合同。为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更好地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防止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联合出台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标准监理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中,均包括有合同文本,基本上覆盖了工程项目的建设全过程。工程项目前期咨询合同工程项目前期咨询合同,是在项目建设的投资决策阶段,进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评价等咨询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工程项目前期咨询合同涉及投资决策的正确与否,涉及工程项目的成败,因此,加强工程项目前期咨询阶段的合同管理,就显得非常重要。对咨询单位来说,按合同规定开展工程项目的各项调查研究工作,咨询成果要达到约定的标准和深度要求,经过内外评审之后,按规定的数量和时间向业主提供咨询成果,业主接受咨询成果,按约定支付咨询费用。勘察、设计合同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承包人应当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勘察、设计任务,发包人则应接受符合约定要求的勘察、设计成果并支付报酬。一般情况下,工程勘察合同与设计合同是两个合同。但是,这两个合同的特点和管理内容相似,因此,我们往往将这两个合同统称为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的发包人一般是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承包人是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合同工程监理合同是指委托人与监理人就委托的工程项目管理内容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项目发包人(委托人)和监理人(受托人)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工程项目委托监理的法律关系,是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第三人之间,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约定,相互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关系。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法律关系,是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在监理人与委托人、承包人之间分别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是以对工程项目实施控制和管理为主要内容,委托的工作内容必须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委托人与监理人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全面地、实际地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义务,从而确保相对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以利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按期、按质、按量地交工,从而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标。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即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完成一定的建设、安装工程任务,发包人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施工合同是工程项目合同的一种,它与其他工程项目合同一样是一种双务合同,在订立时也应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的主要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市场主体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确立的,因此,在建设领域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货物采购合同货物采购合同也即工程建设中涉及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工程项目货物买卖,设立、变更、终止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货物采购包括材料采购和设备采购两种类型,采购合同涉及的条款繁简程度差异较大。材料采购合同的条款一般限于材料交货阶段,主要涉及交接程序、检验方式和质量要求、合同价款的支付等。大型设备的采购,除了交货阶段的工作外,往往还需包括设备生产阶段、设备安装调试阶段、设备试运行阶段、设备性能达标检验和保修等方面的条款约定。七、工程项目业主方管理模式业主是工程项目的总策划者、总组织者和总集成者,因此其管理模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项目管理的总体框架。根据业主方项目管理的能力水平以及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业主的管理模式可分为业主自行管理模式和委托管理模式。(一)业主自行管理模式业主自行管理模式即业主方主要依靠自身力量进行工程项目管理,在项目策划及实施过程中,也经常聘用投资咨询公司、监理公司等协助进行部分管理,但主要工作由业主方自行完成。自行管理方式可以充分保障业主方对工程项目的控制,可以随时采取措施以保障业主利益的最大化,但也具有组织机构庞大、专业力量不足、管理资源利用率低等缺点,对于缺少连续性项目的业主而言,不利于管理经验的积累等。(二)业主委托管理模式近年来,由于社会分工体系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工程项目技术含量的不断增大,工程项目管理对高质量专业化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管理成为一种趋势。1项目管理(Project Management,PM>服务模式项目管理服务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或部分内容的管理和服务。项目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可为业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的准备和实施阶段,可为业主提供招标代理、设计管理、采购管理、工程监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与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项目管理企业一般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该模式由项目管理企业按合同约定管理内容代替业主进行管理与协调,即代行发包人(业主)的管理职责。一般情况下,从项目建设一开始就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管理,可以充分发挥项目管理企业经理的专业经验和优势,做到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且管理思路前后统一,确保项目目标的一致性和有效持续;当业主同时开发多个项目时,可以避免本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经验不足的缺陷,有效避免失误和损失;业主方可以比较方便地提出必要的设计和施工方面的变更,通过专业的项目管理人员与设计单位沟通,可提高沟通效率和质量。但该模式也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对于没有合约管理经验的业主在签署合同时,往往对项目管理企业的职责不易明确,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难以追究责任。因而,目前委托项目管理模式主要用于大型项目或复杂项目,特别适用于业主管理能力不强的项目。2.顶目管理承包(Project Managemen tContracting,PMC)模式PMC模式是指由业主通过招标方式聘请项目管理承包商,作为业主代表或业主的延伸,对项目全过程进行集成化管理。该模式下,PMC承包商须与业主签订合同,并与业主聘用的咨询单位、专业咨询顾问密切合作,对工程进行计划、管理、协调和控制。业主一般不与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但对某些专业性很强的工程内容和工程专用材料、设备,业主可直接与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业主与PMC承包商所签订的合同既包括管理服务的内容,也包括工程施工承包的内容。PMC作为一种项目管理模式,并没有取代原有的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实施工作。其本质上只是受业主委托,代表业主对原有的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实施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是工程公司或项目管理公司利用其管理经验、人才优势在项目管理领域的拓展。PMC模式可充分发挥管理承包商在项目管理方面的专业技能,统一协调和管理项目的设计与施工,减少矛盾;管理承包商负责管理整个施工前阶段和施工阶段,有利于减少设计变更;业主与管理承包商的合同关系简单、组织协调比较有利,可以提早开工,可采用快速路径法施工,缩短项目工期。其缺点是,由于业主与施工承包商没有合同关系,控制施工难度较大;业主对工程费用也不能直接控制,存在很大风险。3.代理型CM(Construction Management)模式CM模式又称阶段发包方式或快速轨道方式,与设计图纸全部完成之后才进行招标的传统的连续建设模式不同,其特点是:由业主委托的CM方式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CM经理)与设计单位、咨询工程师组成一个联合小组,共同负责组织和管理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在项目的总体规划、布局和设计时,要考虑到控制项目的总投资,在主体设计方案确定后,完成一部分工程的设计,即对这一部分工程进行招标,发包给一家承包商施工,由业主直接与承包商签订施工承包合同。CM模式可以缩短工程项目从规划、设计到竣工的周期,整个工程可以提前投产,节约投资,减少投资风险,较早地取得收益;CM单位或CM经理早期即介入设计管理,因而设计者可听取CM经理的建议,预先考虑施工因素,以改进设计的可施工性,还可运用价值工程改进设计,以节省投资;可以先进行分项设计,分项竞争性招标,并及时施工,因而设计变更较少。但分项招标可能导致承包费用较高,因而要做好分析比较,研究项目分项的多少,充分发挥专业分包商的专长。采用代理型CM模式时,CM经理作为业主的代理,按照项目规模、服务范围和时间长短收取服务费,一般采用固定酬金加管理费(成本补偿合同)。业主在各施工阶段和承包商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在代理型CM模式的情况下,业主可自由选定建筑师/工程师进行设计;在招标前可确定完整的工作范围和项目原则;也可以有完善的管理与技术支持。但是在明确整个项目的成本之前,投入较大;索赔与变更的费用可能较高,业主方投资风险很大;由于分阶段招标,CM经理不可能对进度和成本作出保证。4.风险型CM模式对于风险型CM模式来说,CM经理在开发和设计阶段相当于业主的顾问,在施工阶段担任总承包商的角色,一般业主要求CM经理提出保证最大工程费用(GMP)以保证业主的投资控制。如工程结算超过GMP,由CM经理的公司赔偿;如果低于GMP,节约的投资归业主,但可按约定给予CM经理公司一定比例的奖励性提成。GMP包括工程的预算总成本和CM经理的酬金,但不包括业主方的不可预见费、管理费、设计费、土地费、拆迁费和其他业主自行采购、发包的工作费用等。.5.“代建制”模式1993年开始,针对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部门、管理部门与建设单位三方之间存在的利益矛盾冲突,以及由此导致的投资质量效益不佳、过程无法有效控制等问题,我国部分省市通过采用招标或直接委托等方式,将一些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给一些有实力的专业公司,由这些公司代替业主对项目实施管理,并在改革中不断对这种方法加以完善,逐步发展成为现在的项目代建制度。《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号)指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代建制”是指投资方通过规定的程序,委托或聘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管理公司或具备相应工程管理能力的其他企业,代理投资人或建设单位组织和管理项目建设的模式。“代建制”是一种特殊的项目管理方式。“代建制”除项目管理的内容外,还包括项目策划,报批,办理规划、土地、环评、消防、市政、人防、绿化、开工等手续,采购施工承包商和监理服务单位等内容。目前,“代建制”的运作模式主要有两种:(1)“委托代理合同”模式。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定一个工程管理单位作为“代建单位”,与“代建单位”(受托方)签订“代建合同”。由代建单位代行项目业主的职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自主选择工程服务商和承包商并与其签署相关合同。项目建成后协助委托人组织项目的验收。(2)以常设性事业单位为主,实行相对集中的专业化管理。即成立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全权负责公益性项目的建设实施,建成后移交使用单位。如深圳市借鉴香港做法,成立工务局,作为负责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和其他重要公共工程建设专门管理机构,代表政府行使项目业主职能。从工程项目的代建范围来划分,“代建制”的实施方式分为全过程代建和两阶段代建。(1)全过程代建。即委托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面向社会招标选择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从项目的可研报告开始介入,负责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标采购、建设实施乃至于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管理。(2)两阶段代建。即将建设项目分为项目前期工作阶段代建和项目建设实施阶段代建。1)前期代建。由投资人直接委托或招标选择前期代理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协助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项目报批手续,通过招标落实设计单位,办理并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协助完成土地使用拆迁工作,以及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等代建管理工作。2)实施期工程代建。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对施工图设计、授权代建人办理开工申请报告,办理并取得施工许可证,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组织管理协调工程的施工建设实施,履行工程如期竣工验收和移交等交付使用的代建管理工作职责。负责组织签署保修合同,以确保工程项目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依据《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制项目,代建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照不高于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对于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确需超过本规定确定的开支标准的,应按照有关权限进行审核批准与备案。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3个条件的,可以支付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一般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应当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6.设计—管理核式设计—管理模式通常是指由同一单位向业主提供设计和施工管理服务的项目管理方式。设计—管理模式可以通过两种形式实施。业主与设计一管理公司和施工总承包商分别签订合同,由设计一管理公司负责设计并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该模式通常以设计单位为主,可对总承包商或分包商采用阶段发包方式,从而加快工程进度。设计一管理公司的设计能力相对较强,能充分发挥其在设计方面的长项;但施工管理能力较差,因此无法有效管理施工承包商。八、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模式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模式是指业主单位向项目实施单位购买产品或服务的方式。根据工程项目设计与施工工作的一体化程度,可以对工程项目的承发包方式进行分类。1.传统的发包模式传统的发包模式即是DBB(设计—招标—建造)模式,将设计、施工分别委托不同单位承担。该模式的核心组织为“业主—咨询工程师—承包商”。我国自1984年学习鲁布革水电站引水系统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以来,先后实施的“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均参照这种传统模式。目前我国大部分工程项目采用这种模式。这种模式由业主委托咨询工程师进行前期的可行性研究等工作,待项目立项后再进行设计,设计基本完成后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商。业主和承包商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设备供应合同,由承包商分别与分包商和供应商单独订立分包及材料的供应合同并组织实施。业主单位一般指派业主代表(可由本单位选派,或从其他公司聘用)与咨询方和承包商联系,负责有关的项目管理工作。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和安全控制等工作一般授权监理工程师进行。从业主方的视角而言,该模式的优缺点如下:(1)优点:1)由于这种模式长期、广泛地在世界各地采用,因而管理方法成熟,各方对有关程序熟悉;2)业主可自由选择设计人员,便于控制设计要求,施工阶段也比较容易掌控设计变更;3)可自由选择监理、人员监理工程;4)可采用各方均熟悉的标准合同文本(如FIDIC“施工合同条件”),有利于合同管理和风险管理。(2)缺点:1)项目设计—招投标—建造的周期较长,监理工程师对项目的工期不易控制;2)管理和协调工作较复杂,业主管理费较高,前期投入较高;3)对工程总投资不易控制,特别在设计过程中对“可施工性”考虑不够时,容易产生变更,从而引起较多的索赔;4)出现质量事故时,设计和施工双方容易互相推倭责任。2.DB(Design—Build,设计—建造)模式DB模式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以及大多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但业主可能保留对部分重要工程设备和特殊材料的采购权。该模式通常采用总价合同,但允许价格调整,也允许某些部分采用单价合同。业主聘用咨询单位进行项目管理,管理的内容包括设计管理和施工监理等。该模式由于采用总价合同,承包商承担了大部分责任和风险,常用于房屋建筑和大中型土木、电力、水利、机械等工程项目。由于设计工作由承包商负责,减少了索赔;施工经验能够融入设计过程中,有利于提高可建造性;对投资和完工日期有实质的保障。但业主无法参与设计单位的选择,对最终设计和细节的控制能力降低,总价包干可能影响项目的设计和施工质量。3.EPC/T(Engineer—Procurement—Construction/Turnkey,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模式EPC/T模式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使业主获得一个现成的工程,由业主“转动钥匙”就可以运行。1999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在对原有的合同文本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出版了《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银皮书)。EPC工程管理模式代表了现代西方工程项目管理的主流。EPC模式的重要特点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使承包商、设计师、建筑师共同寻求最经济、最有效的方法实施工程项目。当然在项目竣工验收时,仍然要按合同的要求对工程项目及其中的设备进行相应的严格检查与验收。EPC模式为我国现有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模式的改革提供了新的变革动力。通过EPC工程项目公司的总承包,可以比较容易地解决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转整个过程的不同环节中存在的突出矛盾,使工程项目实施获得优质、高效、低成本的效果。EPC模式主要适用于化工、冶金、电站、铁路等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大型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含有机电设备的采购和安装的工程项目等。4.DBO(Design—Build—Operate,设计—施工—运营)模式DBO模式是指由一个承包商设计并建设一个公共设施或基础设施,并且运营该设施,满足在工程使用期间公共部门的运作要求。承包商负责设施的维修保养,以及更换在合同期内已经超过其使用期的资产。该合同期满后,资产所有权移交给公共部门。该模式目前通常应用于污水处理领域,FIDIC于2008年发行了第一版《设计一施工一运营合同条件》(金皮书)。相比传统的发包模式,该模式下承包商不仅承担工程的设计施工,在移交给业主之前的一段时间内还要负责其所建设工程的运营。DBO模式不涉及项目融资,承包商收回成本的唯一途径就是公共部门的付款,项目所有权始终归公共部门所有。设计和施工成本在竣工时由政府全额支付(或者有些情况下在竣工后分期支付),运营期间由政府部门对承包商的运营服务付费。DBO模式下,责任主体比较单一,比较明确,风险全部转移给DBO的主体,设计、施工、运营三个过程均由一个责任主体来完成。DBO模式也可以优化项目的全寿命周期成本。从时间角度看,DBO合同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延误,使施工的周期更为合理;从质量角度看,DBO合同可以保证项目质量长期的可靠性;从财务角度看,DBO合同下仅需要承担简单的责任而同时拥有长期的承诺保障。但是DBO模式责任范围的界定容易引起较多争议,招标的过程也较长,需要专业的咨询公司的介入。九、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原理工程项目管理需要运用各种知识、技能、手段和方法实现预定的项目目标。工程项目管理的知识、技能、手段和方法很多,并不断发展,但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原理主要是系统管理和过程管理。(一)工程项目的系统管理原理系统是由若干个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要素组合而成,且有特定功能的整体。任何一个项目都是一个系统,具有鲜明的系统特征,它是由技术、物质、组织、行为和信息等要素组成的复杂系统。从系统视角来看,工程项目管理是以项目为对象,运用系统管理方法,通过一个临时性的专门的柔性组织,对项目进行高效率的计划、组织、指导和控制,以实现项目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和项目目标综合协调和优化的组织管理活动。系统思想和方法是项目管理理论形成与发展的重要基础,其科学基础是系统论,哲学基础是事物的整体观。1.系统管理的理论基础系统管理的理论基础是系统工程(Systems Engineering)。系统工程是系统科学的实际应用,是以大型复杂系统为研究对象,应用近代的数学方法和工具,按一定目的进行设计、开发、管理与控制,以期达到总体效果最优的理论与方法。系统工程既是一个技术过程,也是一个管理过程。项目管理中常用的关键路径法、图形网络技术等工具便属于系统工程的范畴。项目管理是一种综合性工作,要求每一个项目和产品过程都同其他过程恰当地配合与联系,以便彼此协调。在一个过程中采取的行动通常会对这一过程和其他相关过程产生影响。例如,项目范围变更通常会影响项目成本,但不一定会影响沟通计划或产品质量。各过程间的相互作用往往要求在项目要求(目标)之间进行权衡。究竟如何权衡,会因项目和组织而异。成功的项目管理包括积极地管理过程间的相互作用,以满足发起人、客户和其他干系人的需求。在某些情况下,为得到所需结果,需要反复数次实施某个过程或某组过程。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必须确立系统观念,系统观念体现于集成管理、全寿命周期管理和界面管理等活动之中。2.工程项目系统的总体框架工程项目系统主要包括目标系统、行为系统、组织系统和管理系统等,各系统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内在联系,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项目系统。(1)工程项目目标系统。目标系统是工程项目所要达到的最终状态的描述系统。由于项目管理采用目标管理方法,因此在前期策划过程中就应建立目标系统,并将其贯穿于项目全过程。1)工程项目目标系统的建立过程。包括工程项目构思、识别需求、提出项目目标和建立目标系统等工作。①工程项目构思。任何一个工程项目都是从构思开始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部门或企业为实现其发展战略都可能需要建造某些工程项目,这就是工程项目构思。工程项目构思常常是下列的一个或多个因素导致的结果。a)市场需求:如一个石化公司为解决汽油市场短缺问题而兴建一座新的炼油厂;b)经营需要:如一个石油公司为谋求自身发展,与他国公司合作开发新的油田项目;c)客户要求:如电力公司应客户要求批准建立一个为新工业园区服务的配电项目;d)技术进步:如某公司为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产品费用而进行技术改造项目;e)法律要求:如由于新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批准兴建污水处理项目;f)国家为了解决社会问题:如政府为了解决某一地区的洪水灾害,批准兴建一座水坝。②识别需求。在工程项目构思的基础上,需要对工程项目投资方的具体需求进行识别和评价,形成理性的目标概念,使投资方的需求更加合理化。③提出项目目标。通过对工程项目本身和工程项目环境的分析,确定符合实际情况的需求目标。分析的具体内容包括:a)工程项目拟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现状分析和前景预测;b)投资方的发展战略、现状和能力分析;c)工程项目环境分析,包括政治、法律、经济、技术、社会文化、自然环境分析等。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阻碍满足需求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程度就是工程项目的各个目标。④建立目标系统。工程项目目标系统是一种层次结构,将工程项目的总目标分解成子目标,子目标再分解成可执行的第三级目标,如此一直分解下去,形成层次性的目标结构。目标系统至少由系统目标、子目标和可执行目标三个层次构成。a)系统目标,即整个工程项目的总目标。系统目标通常可以分为工程项目功能目标、技术目标、经济目标、社会目标和生态目标等。b)子目标。由系统目标分解得到。仅适用于工程项目的某一方面,相当于目标系统中的子系统目标。c)可执行目标。该级目标应具有可操作性,也称作操作目标,用于确定工程项目的详细构成。更细的目标分解,一般在可行性研究以及技术设计和计划中形成,并得到进一步解释和定量化,逐渐转化为具体的工作任务。2)工程项目目标系统建立的依据。①业主的需求说明。即业主对工程项目使用功能的要求,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目的、拟建规模、建设地点、产品方案、技术要求的初步设想、资源情况、建设条件等。②国家、地方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等。③国家和行业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程等。④其他资料。如与本工程项目性质类似的历史数据,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最新技术发展资料等。3)工程项目目标系统的建立方法。可以采用工作分解结构(WBS)方法建立工程项目的目标系统。WBS是一种层次化的树状结构,是将工程项目划分为可以管理的工程项目单元,通过控制这些单元的费用、进度和质量目标,达到控制整个工程项目的目的。(2)工程项目行为系统。工程项目的行为系统是由实现项目目标、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所有必需的工程活动构成的,包括各种设计、施工、采购和管理等工作。这些活动之间存在各种各样的逻辑关系,构成一个有序的动态的工作过程。项目的行为系统的基本要求有:①应包括实现项目目标系统必需的所有工作,并将它们纳入计划和控制过程中;②保证项目实施过程程序化、合理化,均衡地利用资源(如劳动力、材料、设备),保持现场秩序;③保证各分部实施和各专业工程活动之间良好的协调。(3)工程项目组织系统。工程项目组织系统是由主要负责完成项目工作分解结构(WBS)中各项工作任务的个人、单位和部门所构成,包括建设单位(业主)、承包商(包括施工单位、材料和设备的供货商、分包商等)和工程咨询单位(包括项目前期咨询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招标代理单位、监理单位),有时还包括为项目提供某种服务或与项目有某种关系的部门,如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鉴定机构以及规划部门、投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安全生产部门等政府监管部门。(4)工程项目管理系统。项目管理系统是由项目管理的组织、方法、措施、信息和工作过程形成的系统。项目管理系统从总体上完成如下工作:①对项目的目标系统进行策划、论证和控制,通过项目和项目管理过程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②对项目的目标系统和行为系统进行计划和控制;③对项目组织系统进行沟通、协调和指挥。(二)工程项目的过程管理原理过程概念是现代组织管理最基本的概念之一,在ISO9000:2015《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中,将过程定义为:“利用输人产生预期结果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一组活动。”过程的任务在于将输入转化为预期成果,转化的条件是资源,通常包括人力、设备设施、物料和环境等资源。增值是对过程的期望,为了获得稳定和最大化的增值,组织应当对过程进行策划,建立过程绩效测量指标和过程控制方法,并持续改进和创新,通过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评价、纠正,把不协调、不合格项及时处理在过程中。过程(Process)不同于阶段(Phase),在项目管理过程中,过程是针对管理而言,阶段是面向产品而言。1.工程项目过程的分类项目过程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创造项目产品的过程。创造项目产品的过程因产品的不同而各异,创造工程项目产品的典型过程为前期筹划—设计—采购—施工—验收—总结评价,这些过程关注实现项目产品的特性、功能和质量。另一类是项目管理过程,不因产品不同而各异,它们的典型过程是启动—计划—执行—控制—收尾,这些过程所产生的结果相互关联——一个过程的结果往往成为另一个过程的输入和依据。上述两类项目过程在项目中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创造项目产品的过程是项目的基础,是项目管理的对象。项目管理过程是对创造项目产品过程的管理。创造项目产品的过程只能保证项目产品的功能特性,而项目管理的过程则是利用项目管理的先进技术和工具保证项目的效率和效益。2.工程项目的过程管理过程管理是指使用一组实践方法、技术和工具来策划、控制和改进过程的效果、效率和适应性。过程管理的理论基础是控制论,贝塔朗菲将其定义为“以系统与环境之间和在系统内部的通信(信息传递),以及系统对环境作用的控制(反馈)为基础的一种控制系统的理论”。控制论的一般原理应用到项目管理之中,可以描述为:控制=计划+监督+纠正措施。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推荐采用国际通用的PDCA(Plan—Do—Check—Act)循环方法。(1)计划(Plan)。计划是指为完成项目目标而编制一个可操作的运转程序和作业计划。主要工作内容包括:①明确工作目标并按工作分解结构(WBS)原理将工作层层分解,确立每项作业的具体目标;②明确实现目标的具体操作过程;③确定过程顺序和相互作用;④为运行和控制过程确定准则和方法;⑤明确保证必需的资源和信息以有效支持过程运行;⑥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作出详细工作计划;⑦对工程项目计划进行评审、批准。(2)实施(Do)。实施过程就是资源投入到成果实现的过程,主要就是协调人力和其他资源以执行工程项目计划。在这个过程中,工程项目管理团队必须对存在于工程项目中的各种技术和组织界面进行管理;并做好记录,包括人力和其他资源的投入、活动过程、成果的评审、确认等记录。(3)检查(Check)。检查就是通过对进展情况进行不断的监测和分析,发现和找出实施偏差,以预防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费用超支,确保工程项目目标的实现。(4)处理(Act)。处理措施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客观情况变化或实施发生偏差,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调整计划,特别是当变化影响到费用、进度、质量、风险等方面时,必须做出相应的变更。另一方面,通过分析发现管理工作的缺陷,应提出改进管理的措施,使管理工作持续进行。PDCA循环实际上是有效进行任何一项工作的合乎逻辑的工作程序,PDCA四个过程不是运行一次就完结,而是要周而复始地进行。工程项目的PDCA循环呈现阶梯式上升的趋势。PDCA循环不是在同一水平上循环,每循环一次,就解决一部分问题,取得一部分成果,工作就前进一步。到了下一次循环,又有了新的目标和内容。需要指出的是,在过程管理过程中,上述的PDCA循环规则着重说明管理工作是一个持续改进的过程,它没有包括项目的启动和收尾两个子过程。工程项目的实现过程不是一个单一的过程,而是许多分过程和子过程的集合体。有些过程是顺序性的,前一过程的结束是后一过程的开始,而相当多的过程是可以并行交叉的,有不少过程还是相互渗透、相互结合的。因此工程项目的过程控制,实际上是对结合在一起的互动过程进行网络管理。每个过程和过程网络的控制,都可以采用PDCA循环的动态管理模式。通过循环管理达到以下目的①选择最佳路径;②确定过程有效运行条件、控制关键点和方法;③明确各过程的联系,界定过程间的接口;④协调各过程活动;⑤确定监视、测量、分析过程的方法和步骤;⑥确保持续改进。3.工程项目过程的动态控制工程项目具有一次性、固定性、诸多因素带有不确定性等特点,决定了其过程控制的动态特征,必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项目目标的动态控制。计划过程确定目标和细节,作为管理和控制的基准。控制过程则保证项目按计划进行或进行必要调整。工程项目动态控制的纠偏措施主要有组织措施、管理措施、经济措施、技术措施等。十、国际上常用的工程项目管理知识体系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是由权威组织总结提出,并得到广泛认可的由项目管理知识、项目管理工作内容和项目管理工作流程标准化文件构成的项目管理知识整体。项目管理知识体系确立了项目管理领域的知识基础,规范了项目管理领域的内容和范围,为项目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提供了必要的平台,并且是项目管理专业组织开展项目管理专业人员资格认证活动的依据。目前国际上广为流行的项目管理知识体系主要有PMBOK、PRINCE2和ICB。(―)PMBOK PMBOK是Project Management Body of Knowledge的缩写,即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是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roject Management Institute,简称PMI)为全球项目管理专业人士制定的行业标准。PMBOK的主要目的在于系统的定义和描述项目管理知识体系中那些已被普遍接受的知识体系,另一个目的是希望提供一个项目管理专业通用的词典,以便对项目管理进行讨论,并为对项目管理专业有兴趣的人员提供一个基本参考书。PMI项目管理知识体系对项目管理学科的最大贡献是它首次提出了项目管理知识体系的概念,首次为项目管理学科建立了理论和实践的标准、规范。PMBOK使用了“知识领域”(Knowledge Areas)的概念,将项目管理需要的知识分为10个相对独立的部分:项目整合管理、项目范围管理、项目时间管理、项目成本管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人力资源管理、项目沟通管理、项目风险管理、项目采购管理和项目干系人管理。上述每个知识领域包含若干过程(Processes),这些知识领域以及过程组成整个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框架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就是项目管理的管理过程,包括启动(Initiating)、计划(Planning)、执行(Executing)、控制(Controlling)、收尾(Closing)。(二)PRINCE2 PRINCE是Project In Controlled Environment(受控环境下的项目)的简称。PRINCE2描述了以一种逻辑性的、有组织的方法,按照明确的步骤对项目进行管理的方法。它不是一种工具也不是一种技巧,而是结构化的项目管理流程。20世纪70年代,英国政府就要求所有政府的信息系统项目必须采用统一的标准进行管理。PRINCE2最初是为IT行业开发的,现在已发展成为通用于各个领域、各种项目的管理方法。PRINCE2中涉及8类管理要素(component)、8个管理过程(process)以及4种管理技术(technology)。管理要素包括组织(Organization)、计划(Plans)、控制(Controls)、项目阶段(Stages)、风险管理(Management of Risk)、在项目环境中的质量(Quality in a project environment)、配置管理(Configuration Management)以及变化控制(Change Control)等。8类管理要素是PRINCE2管理的主要内容,其管理贯穿于8个管理过程中。PRINCE2提供从项目开始到项目结束覆盖整个项目生命周期的基于过程(process—based)的结构化的项目管理方法,共包括8个过程,每个过程描述了项目为何重要(Why)、项目的预期目标何在(What)、项目活动由谁负责(Who)以及这些活动何时被执行(When)。这8个过程是:指导项目Directing a Project(DP)、开始项目Starting up a Project(SU)、启动项目Initiating a Project(IP)、管理项目阶段边线Managing Stage Boundaries(SB)、控制一个阶段Controlling a Stage(CS)、管理产品交付Managing Product Delivery(MP)、结束项目Closing a Project(CP)、计划Planning(PL)。其中,DP和PL过程贯穿于项目始终,支持其他6个过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常用到的一些技术主要有基于产品的计划(Product—based planning)、变化控制方法(Change Control approach)、质量评审技术(Quality Review technique)以及项目文档化技术(Project filing techniques)。(三)ICB ICB(International Competence Baseline,国际项目管理资质标准)是国际项目管理协会(International Project Management Association,简称IPMA)建立的知识体系。IPMA委员会在1987年7月14日Ljubljana会议上,确认了IPMA项目管理人员专业资质认证全球通用体系(ICB)的概念。ICB说明了对项目经理、大型项目计划经理、项目群经理及项目管理人员的知识与经验的要求,包括在一个成功的项目管理理论与实践中所运用得到的基础术语、任务、实践、技能、功能、管理过程、方法、技术与工具等,以及在具体环境中应用专业知识与经验进行恰当的、创造性的、先进的实践活动。IPMA于2015年发布了ICB的最新版本——ICB4.0,作为一个全球范围内所有成员国认证机构的通用基础,该版本允许各成员国有一定的空间,通过结合本国特色,制定本国认证国际项目管理专业能力素质的国家标准(NCB)。为了评价项目管理人员在实践中应用项目管理的总体专业能力,ICB3.0将项目管理专业能力基准要素分为技术能力、行为能力和环境能力,其中技术能力要素20个,涉及专业人员从事项目管理所进行的工作内容:行为能力要素15个,涉及管理项目、大型项目和项目组合中个人以及团体之间的人际关系;环境能力要素11个,涉及项目管理与项目环境,尤其是长期性组织间的交互作用。ICB4.0则将项目管理的能力要素压缩至29个,分为人(people)、实践(practice)、洞察力(perspective)三个维度。人这一维度涵盖个体与人际层面能力,包括:①自我反思与自我管理,②正直与可靠,③沟通,④关系与参与,⑤领导力,⑥团队精神,⑦冲突与危机,⑧智谋,⑨谈判,⑩结果导向等10个能力要素。实践这一维度涵盖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要的特殊方法、工具与技术,包括:①设计,②要求、目标与利益,③范围,④时间,⑤组织与信息,⑥质量,⑦财务,⑧资源,⑨采购与合作,⑩计划与控制,⑪风险与机会,⑫利益相关者,⑬变化与变革,⑭选择与均衡等14个能力要素。洞察力这一维度涵盖个体与项目环境的交互,以引导相关人员、组织和社会对项目成功提供支付,包括:①战略,②治理、结构与过程,③遵从、标准与规章,④权力与利益,⑤文化与价值共5个能力要素。十一、工程项目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工程项目有着不同的分类方式。按投资来源,分为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利用外资项目及其他投资项目;按建设性质,分为新建项目、改建项目、扩建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按项目用途,分为生产性项目和非生产性项目;按产业领域,分为工业项目、交通运输项目、农林水利项目和社会事业项目等;按照项目经济特征,分为经营性项目、公益项目和其他项目。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市场监管的需要,依据一定标准将工程项目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项目。不同类别的工程项目,在管理上既有共性要求,又存在一些差别。国际上对项目分类主要以项目的产出物性质、服务对象、主要效益特点、对社会的贡献、资金来源等几个方面为依据。(1)生产类项目(Productive Sector Projects):包括工业和农业类。这类项目的主要特点有:项目直接为社会生产物质产品;在为社会提供产品的同时,为社会提供财政税收和直接积累;此类项目可以完全市场化运作;项目财务效益明显;投资资金来源可以完全由资本市场筹集,一般无需动用政府预算或财政资金,主要依靠资本市场融资。但是,农业项目则比较特殊,产品对社会十分重要,但往往财务效益较差,加之农业的从业人员多,社会影响大,许多国家都对本国农业采取特殊的资助政策。(2)基础设施类项目(Infrastructure Sector Projects):包括交通、通信、供电、供气、供排水设施等项目。此类项目的特点是:项目为生产类行业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一般没有直接的物质产品产出;此类项目垄断性较强,只能在特定条件下参照市场模式运作;这类项目财务效益不明显,但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预算和其他资金。(3)社会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类项目(Social Development and 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 tSector Projects):包括社会公共设施、环境保护、文化体育、教育培训、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行业项目。这类项目主要特点是:项目直接为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公共事业服务;一般无财务效益,属于非盈利性行业,不能提供财政税收和社会积累;此类项目的运营在政府直接监管下运作,不能完全市场化;项目的产出主要是社会效益;项目资金来源一般全部来自政府预算资金和公共资金。此类项目是政府关注、投入和监管的重中之重。十二、工程项目的特征1.工程项目的基本特征(1)独特性。尽管某些工程项目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具有高度的相似性,但由于每个工程项目都具有特定的建设时间、地点和条件,其实施都会涉及到某些以前没有做过的事情。所以,它总是独特的。例如,尽管建造了成千上万座的住宅楼,但每一座楼都是独特的。(2)—次性。每个工程项目都有确定的起点和终点,所有工程项目的实施都将达到其终点,而不是持续不断的工作。从这个意义来讲,项目都是一次性的。当一个工程项目的目标已经实现,或者已经明确知道该工程项目的目标不再需要或不可能实现时,该工程项目即达到了它的终点。一次性并不意味着时间短,实际上许多工程项目要经历若干年。“独特性”和“一次性”有时也分别被称为“唯一性”和“临时性”,这两点是工程项目和非工程项目共有的特征。(3)固定性。工程项目都含有建筑安装工程,并固定在一定的地点,是不可移动的。工程项目都受所在地点资源、气候、地质等条件的制约,这是工程项目区别于非工程项目的最主要的特征。(4)整体性。一个工程项目往往由多个单项工程和多个单位工程组成,彼此之间紧密相关,结合到一起才能发挥工程项目产品的整体功能和效益。(5)不可逆转性。工程项目实施完成后,在其寿命期内一般不会推倒重来,那将造成很大的损失。因此,工程项目具有不可逆转性。(6)不确定性大。一个工程项目从策划到建设完成往往需要几年时间,有的甚至更长,建设过程中涉及面广,各种情况复杂多变,不确定性大。不确定性会给既定的建设目标带来风险。2.工程项目目的复杂性工程项目特别是大型工程项目,投资建设周期长,影响因素多,有些因素具有不确定性和突发性,后果严重,从而导致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工程项目的复杂性主要表现为:(1)工程项目交易及生产过程的复杂性工程项目交易不同于一般商品的交易,具有先交易、后生产的典型特征。由于工程项目各参与方沟通中存在“信息孤岛”等问题,相关因素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业主期望的不明确性、工程设计的局限性、工程技术的复杂程度不断增大造成的施工过程的难度等原因,导致工程项目交易及生产过程的复杂性。(2)工程项目组织的复杂性由于工程项目的目标多,涉及面广,群体作业,因而参与项目工作的组织和人员也多。直接参与管理者除了项目建设单位的人员外,还有咨询单位的咨询工程师,设计机构的设计人员,勘察单位的勘察人员,设备制造商相关人员,施工承包和分包单位的人员,工程监理单位的人员,而且各方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存在一定的文化差异。此外,还涉及政府、金融、保险等机构,以及项目所在地的社会组织和相关群体等。这些都是项目的利益相关方,对项目的成效关系重大,也增加了项目管理的难度和复杂性。(3)工程项目环境的复杂性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长,其间国际国内政治局势、社会、经济、法律、文化方面可能发生变化。另外,工程项目团队的上级组织和合作伙伴的组织也有可能发生变化,项目的建设条件和自然条件也可能发生变化,如地震、灾害等。所有这些环境的变化,都会增加项目管理的复杂性。十三、国际工程咨询服务的采购方式及程序(一)国际工程咨询服务常用采购方式国际上通行的工程咨询服务的采购方式有两类: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我国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咨询服务,分别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框架合同、竞争性谈判、直接委托等方式选聘咨询单位和个人咨询专家。与国际通行的工程咨询服务常用的采购方式基本相同。框架合同框架合同选择方式,是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相结合的两阶段招标选聘咨询单位,执行框架合同咨询任务。框架合同选聘方式的第一阶段,是选聘人确定咨询服务框架合同范围并编制招标文件,然后按照公开招标程序选聘,并分别与经评审后排名前4〜6名的咨询单位签订框架合同保留协议,形成保留咨询单位短名单。框架合同选聘方式的第二阶段,是选聘人细化框架合同内的咨询任务并编制具体项目招标文件,按照邀请招标的程序和评审办法,评审各保留咨询单位提供的具体项目的技术建议书和财务建议书,从中选定综合分数排名第一的咨询单位,并与其谈判和签订框架合同内具体项目咨询服务合同。合同金额在限额以内,需要较长时间陆续完成的系列咨询服务项目,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框架合同选聘方式: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或几个阶段咨询的系列项目;咨询服务内容和特点相同的项目;咨询服务内容和特点不同的短期、简单的项目。框架合同方式,是亚洲开发银行倡导的一种采购方式。个人咨询专家的选聘选聘个人咨询专家的方式,一般是由选聘人向几个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专家发送委托咨询服务范围材料,并通知其准备个人应聘材料。选聘人通过调查、面谈或组织资格评估,选择专业技术知识、工作经验最符合要求的专家承担咨询任务。选聘个人咨询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个人能够独立完成,选聘咨询单位不值得;除办公条件外,不需要个人所在单位提供支持、组织管理和承担责任;个人的经验和资历是主要的合格条件。聘请个人咨询专家,一般是承担课题研究、参加评审工作或担任咨询顾问等,有的相对固定,有的“一事一聘”,视工程咨询任务的具体情况而定,选聘过程和环节也因不同情况而简单或复杂。(二)国际工程咨询服务采购程序对于咨询服务而言,世亚行贷款项目的选择方法主要包括6类——基于质量和费用的选择、基于质量的选择、固定预算下的选择、最低费用的选择、基于咨询顾问资历的选择和单一来源的选择。其中,基于质量和费用的选择方法、基于质量的选择方法是采购咨询服务最常用的两种方法。基于质量和费用的选择基于质量和费用的选择是在列入短名单的咨询公司中使用竞争程序,根据其技术建议书的质量和所提供服务的价格来选择咨询公司。具体选择程序如下:准备任务大纲,明确咨询服务的工作目标和范围、职能和职责等;准备费用估算及预算;刊登广告;准备咨询公司长、短名单;准备并发出建议书征询文件,包括:邀请信、咨询顾问须知、技术建议书标准格式、财务建议书标准格式、任务大纲、标准合同格式、世亚行成员国名单;接收建议书:技术建议书和财务建议书应分别装在密封的信封中同时提交(即采用双信封形式提交技术建议书和财务建议书);评审技术建议书:对技术建议书进行质量评审并打分,评审因素一般包括:咨询公司与咨询任务有关的特别经验;针对任务大纲制定的方法和工作计划的适当性;提供咨询任务的主要业务人员的资格和胜任能力,考虑人员的一般资格、对工作的适合性、在类似地区工作的经验和语言;知识转让(培训)计划的适应性;主要人员中当地人员的参与。财务建议书公开拆封:对于技术建议书未能达到最低的合格分或技术建议书被认为未对建议书征询文件和任务大纲做出响应的咨询公司,其财务建议书将不予拆封并在合同签订后被原封退回。借款人应通知那些达到最低合格分的咨询公司,并告知拆封财务建议书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在拆封财务建议书时,应大声宣读咨询公司的名称、技术得分和建议的价格。评审财务建议书:如财务建议书存在算术错误,应予以校正。一般情况下,最低报价的建议书可得财务满分100分,其他建议书的财务得分按其报价成反比递减。质量和费用综合评审:总分应在对质量和费用的得分加权后再相加得到,并决定了咨询公司的最终排名。费用权重一般为20%。谈判并向所选中的公司授予合同:借款人应邀请得分最高的公司进行谈判。谈判应包括对技术建议书、建议的技术方式与方法、工作计划、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的讨论以及咨询公司对改进任务大纲的建议。借款人和咨询公司将共同确定任务大纲、人员配备、工作时间表、后勤支持和递交报告等内容。如果谈判失败无法达成协议,借款人将邀请排名表中的下一家咨询公司进行合同谈判。基于质量的选择基于质量的选择是仅对技术建议书的质量进行评审,而与技术建议书排名最高的咨询公司就财务建议书与合同进行谈判的一种方法。征询文件只要求咨询公司提交技术建议书(不提交财务建议书),在使用基于质量和费用的选择方法中所使用的方法完成技术建议书评审后,借款人应要求获最高技术分的咨询公司提供一份详细的财务建议书。然后,借款人应与咨询公司就财务建议书和合同进行谈判。固定预算下的选择此方法仅适用于简单的咨询任务,而且能够准确地界定,同时预算也是固定的。建议书征询文件应说明可获得的预算,并要求咨询公司以不同的信封分别提交其在预算范围内的最佳技术和财务建议书。首先对所有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审,然后当众拆封达到最低合格分的咨询公司的财务建议书,并宣布其报价。超过指定预算金额的建议书应被拒绝。余者中技术建议书得分最高的咨询公司将被邀请进行合同谈判。最低费用的选择此方法仅适用于为标准的或常规性质的咨询任务(审计、非复杂工程的工程设计等)选择咨询公司,而这类任务一般都有公认的惯例和标准。使用此方法时,应为“质量”设定一个“最低”合格分值。短名单上的咨询公司将被邀请同时用两个信封分别提交技术建议书和财务建议书。首先对所有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审,未达到最低合格分的技术建议书将被拒绝,其余的财务建议书将被当众拆封。报价最低的咨询公司将被邀请进行合同谈判。基于咨询顾问资历的选择此方法可用于小型的咨询任务(通常不超过20万美元),不宜为此准备和评审有竞争的建议书。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应准备任务大纲,寻求有兴趣的意向表示、咨询公司与咨询任务有关的经验和能力情况,制定短名单,选择拥有最合适资质和业绩的公司。被选中的公司应提交一份技术财务综合建议书,然后受邀请进行合同谈判。单一来源的选择使用此方法选择咨询公司将无法得到质量和费用方面的竞争所带来的好处,同时在选择过程中缺乏透明度,因此,只可在例外的情况下使用。只有在单一来源的选择方法表现出比竞争性选择具有明显优势时,此方法才是适当的:这项工作是公司以前承担工作的自然连续;或在紧急情况下,如应对灾害以及在紧急情况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所需要的咨询服务;或非常小的咨询任务(通常不超过10万美元);或只有一家公司是合格的或具有特殊价值的经验。十四、工程咨询服务费用计算不同的工程咨询项目,签订不同类型的合同,采用不同的计费方式。常用的咨询服务收费方式有人月费单价法、按日计费法、成本加酬金计费法、总价法、工程造价百分比法以及顾问费法等方法。如何选用计费方式,完全取决于咨询项目的工作内容和性质、采用的合同类型等。咨询服务范围非常明确,且咨询单位可以控制费用的项目,可以采用总价法、工程造价百分比法,也可以采用成本加固定酬金法;而咨询服务范围不太明确或难以准确确定范围的项目,可以按照咨询专家提供服务时发生的费用计费,采用人月费单价法、按日计费法及顾问费法更为适合。(一)人月费单价法人月费单价法是目前国际上广泛采用的一种工程咨询服务费用的估算方法,也是国际竞争性工程咨询招标常用的费用计算方法。应用人月费单价法计算工程咨询服务费用,由酬金、可报销费用和不可预见费三部分组成。酬金咨询项目的酬金部分由承担咨询任务全体成员酬金总和构成。每位咨询人员的酬金数额等于他(她)的人月费率乘以其人月数。人月费率。人月费率也称月酬金,由咨询人员的基本工资、社会福利费、海外津贴与艰苦地区津贴,以及咨询单位管理费和利润组成。基本工资。咨询单位付给咨询人员的月工资,不包括其他额外收入。社会福利费。咨询单位为工作人员支付的社会保障费及其他福利和津贴费。主要有:退休基金;休假日工资(包括公共假日、每年咨询单位规定的休假、病假等);各种津贴费,如住房津贴、交通津贴、生活津贴等;奖金;社会保险费;健康和医疗费;其他费用。社会福利费一般取基本工资的某个百分比计算。海外津贴与艰苦地区津贴。是咨询单位发给在海外或在艰苦地区执行咨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补助费,其数额根据不同的国别和地区以及生活条件的艰苦程度来确定。咨询单位管理费。该项费用是咨询单位用于行政管理和业务经营活动方面的费用,一般以单位的年度费用支出为依据,.可以采用基本工资的某个百分比计算。根据一些国际金融组织的规定,社会福利费、咨询单位管理费可分别按与基本工资的比例关系计算,所占比例要根据上年度(世界银行规定为前3年)咨询单位损益表、社会福利费明细表和管理费明细表中的实际数据确定。因此,在财务建议书中报价时,应附有经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损益表、福利明细表和管理费明细表作为证明材料。咨询单位利润。指税前利润,通常以基本工资、社会福利费和咨询单位管理费之和的百分比来计算。以上5部分相加就得出项目咨询人员的人月费率。在工程咨询市场上,由于咨询人员来自不同的国家,技术水平不同,咨询项目的复杂程度不同,人月费率的数额彼此相差很大。来自.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的咨询专家的人月费率较高,而来自印度、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的咨询专家的人月费率较低。我国咨询专家在海外执行咨询任务,按国际惯例计算人月费率时,必须考虑到我国基本工资包含的内容和国外不同,报价不宜过低,避免造成误解,被国外同行和客户认为我国咨询专家水平低,并影响咨询单位的收益。人月数的计算。人月数是以月数计算的咨询人员的工作时间。根据委托服务范围对咨询任务所作的说明,可确定预期的咨询工作类型和范围、工作深度和进度,编制详细的作业计划、专业分工与人员配备,.以及相应的进度计划。进度计划通常以简单直观的“横道图”表示,作为计算各位咨询人员工作月数的依据。由此可以很容易地得到每个咨询人员的人月数。利用已计算出的人月费率和人月数相乘,可以分别计算出每个咨询人员的酬金。项目的全部咨询人员的酬金之和就是应支付的咨询服务费中的酬金部分。可报销费用可报销费用是为执行咨询服务任务而发生的工作费用,预算中包括:国际与国内交通旅行费;食宿费(世行、亚行规定每一类地区有对应的食宿标准);通讯费;各种资料的编制、打印、复印、邮寄费;办公设备、用品费;为当地提供的设施和服务所付的费用;其他工作费用。以上各项花费为可报销费用,客户按具体开支准予报销。不可预见费不可预见费是指在执行咨询任务的过程中发生在酬金和可报销费用之外的费用。例如由于工作量额外增加而导致的咨询专家酬金;由于通货膨胀、汇率波动而引起的成本费用的增加等。该项费用相当于客户的备用金,通常取酬金和可报销费用之和的5%〜15%。如果不发生上述情况,客户则不支付这项费用。按以上方法估算出咨询人员的酬金、可报销费用和不可预见费并相加,即得出按人月费单价法计算的咨询服务费用的数额。(二)按日计费法按日计费法是按咨询人员的工作日数计算所需费用的计费方法,即以每日费率乘以相应的工作日数,加上其他非工资性的工作支出,如差旅费、办公费等。计算工作日时,应按每日8小时计算,并应包括咨询人员为执行咨询任务时所付出的全部时间,如旅途时间等。对于加班工作时间应相应地提高费率。(三)成本加酬金法成本加酬金法是在经双方讨论同意的估算成本的基础上,再加一笔酬金的计费方法。酬金可以是双方事先商定的固定数目的金额或按成本的某个百分比计取,这里所说的成本包括咨询人员的工资与各种社会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等可报销费用,以及咨询项目的管理费;而酬金包含咨询单位的利润、咨询专家的奖金等。酬金的数额大小依据服务范围和复杂程度确定,酬金的组成分项需要单列出来并依照日程表或根据进度目标支付。如果咨询人员与客户双方商定需要增加人员以便按原定期限完成任务,则通常增付给他们的只是成本费用,而不增加酬金或利润。(四)总价法总价法是工程咨询单位与客户针对某项咨询任务商定的以总价计算咨询服务费用的方法。根据咨询任务的具体情况和双方协议,可分为固定总价和调值总价等形式。固定总价是指双方一旦就总支付费用达成协议,支付费用的总金额就被固定下来,不因实际执行的咨询任务比预计的工作量大而增加费用。如果原计划咨询任务有较大变更或增加新的内容,工作量增加的部分应另外协商计算费用。调值总价常用于服务时间较长(如一年以上)的咨询任务,在合同条款中通常双方商定:如果在咨询任务执行过程中出现通货膨胀等情况,合同总价可根据合同规定的方法作适当的调整。(五)工程造价百分比法工程造价百分比法是按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或概算)的某个百分比计算咨询费用。一般情况下,工程造价低的项目取费百分比高一些,工程造价高的项目取费百分比低一些;工程难度大、技术复杂的项目取费标准高于工程难度小、技术不复杂的项目。根据咨询服务内容的不同取费高低可以有较大差异。国际金融组织,如世界银行不主张采用工程造价百分比法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认为不利于降低工程成本。(六)顾问费法顾问费法是客户在一段时间内聘用个人咨询专家或咨询单位提供咨询服务,以支付顾问费的方式计算咨询费用。这同企业雇用顾问律师类似,适合于持续时间较长,又需要依靠咨询专家的知识和经验随时提供咨询服务的项目。顾问费的数额高低与工程咨询服务的性质、工作内容和价值有关,也与咨询专家的经验、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有关。顾问费的支付方式可以按月支付,或按双方事先商定的其他方式支付。十五、电子开标、评标和中标(一)电子开标开标时间。电子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开进行,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文件解密。开标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提示招标人和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按时在线解密。解密全部完成后,应当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开标记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生成开标记录并向社会公众公布,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二)电子评标进行在线评标。电子评标应当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在线进行。根据国家规定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登录招标项目所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评标。评标中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或者说明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提交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评标报告。(三)电子中标公示中标候选人和公布中标结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和公布。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异议与答复。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异议,以及招标人答复,均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电子签名。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下列数据电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并进行电子存档:①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②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补充和修改;③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澄清和说明;④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和中标通知书;合同;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件。十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和平台(一)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可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交易平台。交易平台是招标投标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交易平台主要用于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监察和受理投诉提供所需的信息通道。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为满足各交易平台之间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对接交换、资源共享的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交换、整合和发布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具有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对接交换和发布、资格信誉和业绩验证、行业统计分析、连接评标专家库、提供行政监督通道等服务功能。属于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无偿提供。行政监督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并与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换相关监督信息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公布监督职责权限、监督电子招标投标环节、程序、时限和信息交换等要求。(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营主体。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建设和运营原则。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应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服务器应当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交易平台提供必要条件。平台的主要功能。应当具备的主要功能包括: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提供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所需的监督通道等。开放数据接口。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规定,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接口应当保持技术中立,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的工具软件相兼容对接,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与其对接。运营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信息技术、招标专业人员。运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控、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并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非授权操作,保证交易平台的安全、稳定、可靠。运营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初始录人信息的真实性,并确保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或者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提供便利。十七、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依据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了修正。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一)《招标投标法》立法目的招标投标立法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市场平等竞争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这个根本目的出发,《招标投标法》的直接立法目的主要包括: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投资资金有效使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适用对象《招标投标法》的适用对象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投标法》既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各个环节的活动进行了规范,也是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也就是说,凡是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论招标主体的性质、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招标项目的性质如何,无论是否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都要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立法目的《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招投标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招投标领域还存在着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评标行为不公正、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将从根本上破坏招投标制度的竞争择优功能。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推动招投标市场健康规范发展,根据《招标投标法》,制订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主要内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共七章,八十四条,主要从五个方面做了规定。(1)细化标准。细化了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列举了近八十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为有效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依据。(2)严格程序。规定了资格预审程序、两阶段招标程序、评标程序,以及投诉处理程序,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提高评标行为的客观公正性,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3)加强监督。加强当事人相互之间的监督,规定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加强社会监督,规定了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招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制度,以及行业自律制度。加强行政监督,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4)强化责任。对上位法只有规范性要求而无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以及实践中新出现的违法行为,补充规定了法律责任,有利于解决责任约束不到位问题。(5)制度创新。进行了制度创新,包括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招投标行政监督职责分工作出不同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投标交易场所,国家鼓励推行电子招投标,实行标准招标文件制度,以及综合评标专家库制度和信用制度十八、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国务院批准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对《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二)、(三)项包括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国务院批准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中,对《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一)项包括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茵家融资的项目包括: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3)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如果某项目资金来源既不属于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又不属于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但该项目为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则该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三)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规模标准上述(1)至(3)项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〇〇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上述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承包商、货物供应商以及服务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全国执行统一的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再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扩大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或缩小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四)总承包招标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五)两阶段招标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六)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6)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第二章公司基本情况一、公司简介公司始终坚持“人本、诚信、创新、共赢”的经营理念,以“市场为导向、顾客为中心”的企业服务宗旨,竭诚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和一流服务,欢迎各界人士光临指导和洽谈业务。展望未来,公司将围绕企业发展目标的实现,在“梦想、责任、忠诚、一流”核心价值观的指引下,围绕业务体系、管控体系和人才队伍体系重塑,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和管理及业务模式的创新,加强团队能力建设,提升核心竞争力,努力把公司打造成为国内一流的供应链管理平台。二、核心人员介绍1、李x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59年出生,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职称。2003年2月至2004年7月在xxx股份有限公司兼任技术顾问;2004年8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2018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工程师。2、杨xx,1974年出生,研究生学历。2002年6月至2006年8月就职于xxx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8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部副经理。2011年3月至今历任公司监事、销售部副部长、部长;2019年8月至今任公司监事会主席。3、许x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1年出生,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职称。2002年6月至2011年4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03年11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2017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4、姚xx,中国国籍,1977年出生,本科学历。2018年9月至今历任公司办公室主任,2017年8月至今任公司监事。5、贾xx,1957年出生,大专学历。1994年5月至2002年6月就职于xxx有限公司;2002年6月至2011年4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8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第三章项目背景分析一、产业环境分析“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也是南宁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三大定位”新使命、勇当广西“两个建成”排头兵的关键期。必须深刻认识国内外环境的新变化,准确把握发展的历史方位和阶段特征,抓住用好重大战略机遇,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二、创新智慧蓉城数字应用场景强化应用场景驱动,全面推进“智慧蓉城”建设,探索数字经济与超大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双向赋能路径,推动城市治理从被动发现问题转向主动发现问题、从事中事后处置变为事前预警防范,加快提升超大城市敏捷科学治理水平。(一)建立智慧蓉城运行中心架构构建智慧蓉城运行中心三级体系,依托现有城市运行管理基础,组建面向统筹指挥的市级智慧蓉城运行中心、面向实战枢纽的区(市)县智慧城市运行中心、面向联勤联动的镇(街道)智慧城市运行中心。搭建智慧蓉城运行管理三级平台,围绕“观管防结合、平急重一体”要求,建设市、区(市)县、镇(街道)三级智慧蓉城运行管理平台,构建市、区(市)县、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网格五级应用。(二)打造“数字政府”智慧治理场景打造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场景,建设智能化政务服务体系,让市民和企业“办事不求人、办事不找人”“一件事一次办”。打造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场景,推进经济监管、疫情防控、基层治理、灾害天气、危化品监管等重点领域智慧化综合管理平台建设,完善智能城市智慧调度体系、运行管理体系。打造社会诉求“一键回应”场景,建设智能化社会诉求响应体系,建立健全接诉即办、未诉先办、联动督办的社会诉求全方位响应机制。(三)营造“数字社会”便民生活场景营造社会民生服务场景,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4K/8K等数字新技术和传统社会民生服务领域创新性融合,提升“教育、医疗、居住、体育、旅游、养老、救助”等领域的智能化水平,创造性营造一批惠民惠企、集成协同的综合场景。营造未来社区生活场景,推动社区综合服务智能化转型,依托“天府市民云”,搭建统一的“互联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引导社区综合体特色主题场景服务向线上延伸,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社区、小区的广泛应用,推进智慧党建、智能看护、智能家居、智慧安防、智慧物业、智慧社交等发展。营造乡村振兴数字场景,完善“三农”信息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服务资源的数据化和在线化,开发美丽乡村数字服务应用,推广云农技、云问诊、云课堂等惠民服务,促进数字技术在乡村文脉保护传承、最美古镇古村落创建中的应用,推进“数字农房”建设,探索“互联网+设计下乡”农房设计服务新模式。三、必要性分析(一)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第四章经济效益及财务分析一、基本假设及基础参数选取(一)生产规模和产品方案本期项目所有基础数据均以近期物价水平为基础,项目运营期内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只考虑装产品及服务相对价格变化,同时,假设当年装产品及服务产量等于当年产品销售量。(二)项目计算期及达产计划的确定为了更加直观的体现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情况,本期项目计算期为10年,其中建设期1年(12个月),运营期9年。项目自投入运营后逐年提高运营能力直至达到预期规划目标,即满负荷运营。二、经济评价财务测算(一)营业收入估算本期项目达产年预计每年可实现营业收入68600.00万元;具体测算数据详见—《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所示。表格题目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单位:万元序号。
""""""此处省略40%,请登录会员,阅读正文所有内容。这里是常见问题内容示例,可替换为实际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