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专用设备项目工程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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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行业专用设备项目工程管理某某有限公司前言这份《行业专用设备项目工程管理》由某专业咨询机构编辑撰写,全文约40551个字,约41页左右,具有范围清晰、系统全面、重点突出、数据支撑、步骤清晰、数据清晰、风险可控、长期价值兼顾等特点,全文从工程管理、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基本方法、工程项目前期阶段质量管理的工作内容、前期阶段质量管理的依据和标准、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模式、工程项目业主方管理模式、国际上常用的工程项目管理知识体系、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原理、施工合同履行、施工合同订立、工程项目合同体系、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法律依据、项目背景分析、产业环境分析、必要性分析、公司简介、基本信息、公司主要财务数据、经济效益及财务分析、基本假设及基础参数选取、经济评价财务测算、项目盈利能力分析、财务生存能力分析、偿债能力分析、经济评价结论、项目投资分析、投资估算的编制说明、建设投资估算、建设期利息、流动资金、项目总投资、资金筹措与投资计划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建议详细研读以辅助落地执行。行业专用设备项目工程管理目录第一章工程管理3一、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3二、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基本方法4三、工程项目前期阶段质量管理的工作内容7四、前期阶段质量管理的依据和标准9五、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模式13六、工程项目业主方管理模式17七、国际上常用的工程项目管理知识体系26八、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原理30九、施工合同履行41十、施工合同订立72十一、工程项目合同体系80十二、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法律依据83第二章项目背景分析86一、产业环境分析86二、必要性分析87第三章公司简介89一、基本信息89二、公司简介89三、公司主要财务数据90第四章经济效益及财务分析91一、基本假设及基础参数选取91二、经济评价财务测算91三、项目盈利能力分析95四、财务生存能力分析98五、偿债能力分析98六、经济评价结论100第五章项目投资分析101一、投资估算的编制说明101二、建设投资估算101三、建设期利息103四、流动资金104五、项目总投资106六、资金筹措与投资计划107第一章工程管理一、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9000—2016)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定义可概括为:在质量管理活动中,组织建立方针和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过程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一组要素。据此,项目管理组织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方法和步骤是:(1)根据委托合同及合同附件提出的各项具体质量要求和规定,确定项目管理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2)结合项目工作分解结构(WBS),把质量目标层层分解,使各项工作目标和质量目标结合起来。(3)结合项目团队职能的分层次分解,把质量管理的职能(包括直接质量活动和间接质量活动)分层次分解到各职能部门、各个作业人员。(4)在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职能分层次分解的基础上,参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制订出适合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5)制订具体的可操作的质量计划。质量计划应尽可能简明,便于操作,一般采取上下结合的办法进行,质量计划的内容包括:1)明确各层次的质量目标和质量管理职能2)明确各层次之间的配合和接口。要做到层次清楚、接口明确、结构合理、协调有效。3)明确实现质量目标的过程顺序,明确过程中进行质量监测的环节和频率以及标准。根据过程控制的原理按过程顺序进行控制,使每个工序都能保证质量。4)确定和提供实现质量目标必需的资源。5)明确记录和报告数据的标准表格。制订标准表格是为了对记录进行规范化的整理,既是及时分析质量执行情况采取改进措施的重要工具,也是及时向顾客和有关部门报告进行沟通的重要手段。(6)按质量计划组织实施。按规定进行监测,做好监测记录。(7)及时清除不合格工程,并总结经验救训,分析产生不合格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二、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基本方法质量管理的方法很多,这些方法各具特点,在不同的专业领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其中三阶段控制法、三全控制法和PDCA循环管理法三种方法应用比较广泛。1.三阶段控制法。即对质量进行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事前进行计划预控,事中进行自控和监控,事后进行偏差纠正。上述三阶段控制构成了质量控制的系统过程。事前控制要求预先进行周密的质量计划。事前控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强调质量目标的计划预控,另一方面强调按质量计划进行质量活动前的准备工作状态的控制。事中控制首先是对质量活动的行为约束,即对质量产生过程各项技术作业活动操作者在相关制度的管理下的自我行为约束的同时,充分发挥其技术能力,完成预定质量目标;其次是对质量活动过程和结果,来自他人的监督控制。事中控制虽然包含自控和监控两大环节,但关键还是增强自我控制。事后控制包括对质量活动结果的评价认定和对质量偏差的纠正。计划预控过程所制订的行动方案考虑得越周密,事中约束监控的能力越强,实现质量预期目标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当出现质量实际值与目标值之间超出允许偏差时,必须分析房因,采取措施纠正偏差,保持质量受控状态。2.三全控制法。即实行全面质量控制、全过程质量控制、全员参与质量控制。全面质量控制是指产品质量和工作质量的全面控制,工作质量是产品质量的你证,工作质量直接影响产品质量的形成。全过程质量控制是指根据工程质量的形成规律,从源头抓起,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全员参与质量控制是指每个岗位都承担着相应的质量职能,一旦确定了质量方针目标,就应组织全体员工参与到实施质量方针的系统活动中,发挥每个人的作用。全员参与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是目标管理。3.PDCA循环管理法。PDCA循环又叫戴明环,是美国质量管理专家戴明博士提出的。全面质量管理活动的全部过程,就是质量计划的制订和组织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按照PDCA循环周而复始地运转。(1)PDCA的四个阶段P(计划PLAN)—从问题的定义到行动计划D(实施DO)—实施行动计划C(检查CHECK)评估结果A(处理ACT)—标准化和进一步推广(2)PDCA的八个步骤步骤一:分析现状,找出问题。强调的是对现状的把握和发现问题的能力。步骤二: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运用多种科学方法,找出导致问题产生的各种原因。步骤三:主因确认。区分主因和次因是有效解决问题的关键。步骤四:制定计划。重点解决六个问题(简称5W1H):为什么制定该计划(Why)、达到什么目标(What)、在何处执行(Where)、由谁负责完成(Who)、什么时间完成(When)和如何完成(How)步骤五:执行措施。高效的执行力是组织完成目标的重要环节。步骤六:检查、验证、评估效果。步骤七:标准化。标准化是良性循环的基础。步骤八:处理遗留问题。改进和解决质量问题是一个持续性的活动,所有问题不可能在一个PDCA循环中全部解决,遗留的问题在下一个PDCA循环中持续改进,如此周而复始地螺旋上升。上述几种方法从内容实质看,都是相通相容的。三、工程项目前期阶段质量管理的工作内容(一)建立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的全权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质量工作。必要时可设质量经理协助工作,其职责是:(1)在编制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同时,明确各项前期工作的质量目标要求,制订分层次的质量职责,制订质量计划并组织实施;(2)按质量计划规定,督促、检查项目质量计划执行情况,特别是主要质量控制点的验证、检查和评审活动;(3)发现调查研究不细,数据不实,分析方法不科学、不合理,不符合有关规定时,要认真组织补做有关工作,需要进行科学实验的要进行科学实验。(二)制订并执行质量管理计划(1)识别顾客和相关方的要求和期望,明确咨询成果的质量目标和质量标准。(2)根据工程咨询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项目团队组织结构的特点,研究如何在质量计划中应用工程咨询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如果项目团队隶属于工程咨询单位的职能部门,就可以直接引用工程咨询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如果是独立的项目团队,就应对工程咨询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适当调整。(3)把质量目标要求层层分解,按质量计划和实施步骤层层落实,一直落实到个人。使每一层次的职责、权限、资源分配以及保证质量的措施都予以明确。(4)在质量计划中,要明确影响质量的控制节点,以及如何进行质量检查控制。(5)质量管理计划繁简程度应与业主要求及项目组织的运作方式相适应。(6)在计划执行中,要不断反馈执行信息,及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四、前期阶段质量管理的依据和标准工程项目前期阶段的工作,主要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写项目建议书、可行生研究报告、咨询评估报告等。前期工作一般是由业主委托工程咨询单位去做,咨询成果经评审后由业主或报经有关单位决策。工作质量主要体现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报告对工程项目规模、建设内容、产品构成的分析及市场分析、技术水平分析、风险分析、财务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环境效益分析等是否深入全面,计算是否准确可靠,各项数据是否符合实际等,都对工程项目的成败具有重要影响。(—)前期阶段质量管理依据为了保证前期工作优质高效,在前期工作开始前,工程咨询单位要制定质量工作目标。制定质量目标的依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有关部门关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的规定。前期阶段的质量管理工作主要围绕质量目标控制而展开,因此,这些依据也是质量管理工作的依据。对于工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目标至少应包括:贯彻宏观调控政策、市场调查分析、多方案比选、经济分析、风险分析、生态环境影响论证六项目标。在六项目标之下还包含27个子目标,主要有:贯彻宏观调控政策子目标: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及利用现有基础的可能性论证、经济规模论证、优化结构论证、提高技术水平论证、合理布局论证等。市场调查分析子目标:对产品和原材料供求历史及现状调查,市场影响因素调查分析、市场预测和预测方法选择、产品规模合理性论证、制定营销战略等。一多方案比选子目标:厂址和外部配套条件论证、技术方案比选,实施方案比选。经济分析子目标:投资估算编制的准确性、产品成本估算依据可靠性、销售收入估算可靠性、效益估算可靠性、资金落实论证情况等。风险分析子目标:经营风险分析、管理风险分析(包括对主要经营人员的资历和能力的了解分析)、财务及金融风险分析、政策风险分析等。生态环境影响论证子目标:环境影响评价、制定环境治理措施、节能、节水、节约土地和安全、消防、职业卫生等论证情况。(二)前期阶段质量管理标准质量管理标准是衡量工程咨询成果质量的准绳,应该是科学的、合理的、可操作的。设立标准的基本原则是:凡是能实行定量考核的,尽可能采用定量标准;不能定量考核的,要有明确的定性要求。要把是否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能否真实、全面地反映工程项目的有利和不利因素作为评价质量的重要标准。比如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是一份资料翔实,有汤刻分析、有重要价值的科学报告,不一定得出可行的结论才是优秀成果。凡是能客观地、真实地分析项目利弊,只要结论是科学合理的,得出可行或者不可行的结论,都可以评为优秀成果。但是,对前期工作的工程咨询成果,绝大多数是很难用定量标准来衡量和评的,这就要求有一套定性的评价标准来进行评价。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其目标和评价标准有所不同,但一般应考虑下列四个方面的要求:1.工程咨询成黑必须符合国家要求咨询成果首先要符合科学发展观,符合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产业发展政策、绿色低碳政策、可持续发展政策的要求,符合国家和部门颁发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要求,2.工程咨询成黑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根本利益工程咨询成果质量,将影响工程项目建成后的社会、环境效益。许多工程项目关系到国民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利益。所以,工程咨询成果必须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和有利于人民生活利益,有利于保持和改善生态环境。3.工程咨询成果必须符合业主的要求业主是投资主体,投资目的是要获得投资效益。业主的质量要求都明确规定在合同之中。工程咨询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合同,严格按合同要求办事,按合同规定向业主交付合格的咨询成果,使业主满意。4.工程咨询成黑要满足建设各相关方的要求一个大型工程项目有多个参与方参加工作,工程咨询成果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并且通过咨询成果的实施,使各参与方都能获得利益,充分发挥和调动各参与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样才能保证工程咨询成果的质量为了推动工程咨询成果的质量评价,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制定了《工程咨询成果质量评价办法》,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价目标、标准和方法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工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质量评价目标至少包括贯彻宏观调控政策、市场调查分析、多方案比选、经济分析、风险分析、生态环境影响论证6个方面的27个子目标,并对这27个子目标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质量等级制定了评价标准。其他行业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质量目标、子目标和评价标准,可根据行业情况进行适当增减。五、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模式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模式是指业主单位向项目实施单位购买产品或服务的方式。根据工程项目设计与施工工作的一体化程度,可以对工程项目的承发包方式进行分类。1.传统的发包模式传统的发包模式即是DBB(设计—招标—建造)模式,将设计、施工分别委托不同单位承担。该模式的核心组织为“业主—咨询工程师—承包商”。我国自1984年学习鲁布革水电站引水系统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以来,先后实施的“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均参照这种传统模式。目前我国大部分工程项目采用这种模式。这种模式由业主委托咨询工程师进行前期的可行性研究等工作,待项目立项后再进行设计,设计基本完成后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商。业主和承包商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设备供应合同,由承包商分别与分包商和供应商单独订立分包及材料的供应合同并组织实施。业主单位一般指派业主代表(可由本单位选派,或从其他公司聘用)与咨询方和承包商联系,负责有关的项目管理工作。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和安全控制等工作一般授权监理工程师进行。从业主方的视角而言,该模式的优缺点如下:(1)优点:1)由于这种模式长期、广泛地在世界各地采用,因而管理方法成熟,各方对有关程序熟悉;2)业主可自由选择设计人员,便于控制设计要求,施工阶段也比较容易掌控设计变更;3)可自由选择监理、人员监理工程;4)可采用各方均熟悉的标准合同文本(如FIDIC“施工合同条件”),有利于合同管理和风险管理。(2)缺点:1)项目设计—招投标—建造的周期较长,监理工程师对项目的工期不易控制;2)管理和协调工作较复杂,业主管理费较高,前期投入较高;3)对工程总投资不易控制,特别在设计过程中对“可施工性”考虑不够时,容易产生变更,从而引起较多的索赔;4)出现质量事故时,设计和施工双方容易互相推倭责任。2.DB(Design—Build,设计—建造)模式DB模式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以及大多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但业主可能保留对部分重要工程设备和特殊材料的采购权。该模式通常采用总价合同,但允许价格调整,也允许某些部分采用单价合同。业主聘用咨询单位进行项目管理,管理的内容包括设计管理和施工监理等。该模式由于采用总价合同,承包商承担了大部分责任和风险,常用于房屋建筑和大中型土木、电力、水利、机械等工程项目。由于设计工作由承包商负责,减少了索赔;施工经验能够融入设计过程中,有利于提高可建造性;对投资和完工日期有实质的保障。但业主无法参与设计单位的选择,对最终设计和细节的控制能力降低,总价包干可能影响项目的设计和施工质量。3.EPC/T(Engineer—Procurement—Construction/Turnkey,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模式EPC/T模式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使业主获得一个现成的工程,由业主“转动钥匙”就可以运行。1999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在对原有的合同文本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出版了《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银皮书)。EPC工程管理模式代表了现代西方工程项目管理的主流。EPC模式的重要特点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使承包商、设计师、建筑师共同寻求最经济、最有效的方法实施工程项目。当然在项目竣工验收时,仍然要按合同的要求对工程项目及其中的设备进行相应的严格检查与验收。EPC模式为我国现有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模式的改革提供了新的变革动力。通过EPC工程项目公司的总承包,可以比较容易地解决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转整个过程的不同环节中存在的突出矛盾,使工程项目实施获得优质、高效、低成本的效果。EPC模式主要适用于化工、冶金、电站、铁路等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大型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含有机电设备的采购和安装的工程项目等。4.DBO(Design—Build—Operate,设计—施工—运营)模式DBO模式是指由一个承包商设计并建设一个公共设施或基础设施,并且运营该设施,满足在工程使用期间公共部门的运作要求。承包商负责设施的维修保养,以及更换在合同期内已经超过其使用期的资产。该合同期满后,资产所有权移交给公共部门。该模式目前通常应用于污水处理领域,FIDIC于2008年发行了第一版《设计一施工一运营合同条件》(金皮书)。相比传统的发包模式,该模式下承包商不仅承担工程的设计施工,在移交给业主之前的一段时间内还要负责其所建设工程的运营。DBO模式不涉及项目融资,承包商收回成本的唯一途径就是公共部门的付款,项目所有权始终归公共部门所有。设计和施工成本在竣工时由政府全额支付(或者有些情况下在竣工后分期支付),运营期间由政府部门对承包商的运营服务付费。DBO模式下,责任主体比较单一,比较明确,风险全部转移给DBO的主体,设计、施工、运营三个过程均由一个责任主体来完成。DBO模式也可以优化项目的全寿命周期成本。从时间角度看,DBO合同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延误,使施工的周期更为合理;从质量角度看,DBO合同可以保证项目质量长期的可靠性;从财务角度看,DBO合同下仅需要承担简单的责任而同时拥有长期的承诺保障。但是DBO模式责任范围的界定容易引起较多争议,招标的过程也较长,需要专业的咨询公司的介入。六、工程项目业主方管理模式业主是工程项目的总策划者、总组织者和总集成者,因此其管理模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项目管理的总体框架。根据业主方项目管理的能力水平以及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业主的管理模式可分为业主自行管理模式和委托管理模式。(一)业主自行管理模式业主自行管理模式即业主方主要依靠自身力量进行工程项目管理,在项目策划及实施过程中,也经常聘用投资咨询公司、监理公司等协助进行部分管理,但主要工作由业主方自行完成。自行管理方式可以充分保障业主方对工程项目的控制,可以随时采取措施以保障业主利益的最大化,但也具有组织机构庞大、专业力量不足、管理资源利用率低等缺点,对于缺少连续性项目的业主而言,不利于管理经验的积累等。(二)业主委托管理模式近年来,由于社会分工体系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工程项目技术含量的不断增大,工程项目管理对高质量专业化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管理成为一种趋势。1项目管理(Project Management,PM>服务模式项目管理服务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或部分内容的管理和服务。项目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可为业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的准备和实施阶段,可为业主提供招标代理、设计管理、采购管理、工程监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与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项目管理企业一般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该模式由项目管理企业按合同约定管理内容代替业主进行管理与协调,即代行发包人(业主)的管理职责。一般情况下,从项目建设一开始就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管理,可以充分发挥项目管理企业经理的专业经验和优势,做到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且管理思路前后统一,确保项目目标的一致性和有效持续;当业主同时开发多个项目时,可以避免本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经验不足的缺陷,有效避免失误和损失;业主方可以比较方便地提出必要的设计和施工方面的变更,通过专业的项目管理人员与设计单位沟通,可提高沟通效率和质量。但该模式也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对于没有合约管理经验的业主在签署合同时,往往对项目管理企业的职责不易明确,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难以追究责任。因而,目前委托项目管理模式主要用于大型项目或复杂项目,特别适用于业主管理能力不强的项目。2.顶目管理承包(Project Managemen tContracting,PMC)模式PMC模式是指由业主通过招标方式聘请项目管理承包商,作为业主代表或业主的延伸,对项目全过程进行集成化管理。该模式下,PMC承包商须与业主签订合同,并与业主聘用的咨询单位、专业咨询顾问密切合作,对工程进行计划、管理、协调和控制。业主一般不与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但对某些专业性很强的工程内容和工程专用材料、设备,业主可直接与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业主与PMC承包商所签订的合同既包括管理服务的内容,也包括工程施工承包的内容。PMC作为一种项目管理模式,并没有取代原有的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实施工作。其本质上只是受业主委托,代表业主对原有的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实施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是工程公司或项目管理公司利用其管理经验、人才优势在项目管理领域的拓展。PMC模式可充分发挥管理承包商在项目管理方面的专业技能,统一协调和管理项目的设计与施工,减少矛盾;管理承包商负责管理整个施工前阶段和施工阶段,有利于减少设计变更;业主与管理承包商的合同关系简单、组织协调比较有利,可以提早开工,可采用快速路径法施工,缩短项目工期。其缺点是,由于业主与施工承包商没有合同关系,控制施工难度较大;业主对工程费用也不能直接控制,存在很大风险。3.代理型CM(Construction Management)模式CM模式又称阶段发包方式或快速轨道方式,与设计图纸全部完成之后才进行招标的传统的连续建设模式不同,其特点是:由业主委托的CM方式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CM经理)与设计单位、咨询工程师组成一个联合小组,共同负责组织和管理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在项目的总体规划、布局和设计时,要考虑到控制项目的总投资,在主体设计方案确定后,完成一部分工程的设计,即对这一部分工程进行招标,发包给一家承包商施工,由业主直接与承包商签订施工承包合同。CM模式可以缩短工程项目从规划、设计到竣工的周期,整个工程可以提前投产,节约投资,减少投资风险,较早地取得收益;CM单位或CM经理早期即介入设计管理,因而设计者可听取CM经理的建议,预先考虑施工因素,以改进设计的可施工性,还可运用价值工程改进设计,以节省投资;可以先进行分项设计,分项竞争性招标,并及时施工,因而设计变更较少。但分项招标可能导致承包费用较高,因而要做好分析比较,研究项目分项的多少,充分发挥专业分包商的专长。采用代理型CM模式时,CM经理作为业主的代理,按照项目规模、服务范围和时间长短收取服务费,一般采用固定酬金加管理费(成本补偿合同)。业主在各施工阶段和承包商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在代理型CM模式的情况下,业主可自由选定建筑师/工程师进行设计;在招标前可确定完整的工作范围和项目原则;也可以有完善的管理与技术支持。但是在明确整个项目的成本之前,投入较大;索赔与变更的费用可能较高,业主方投资风险很大;由于分阶段招标,CM经理不可能对进度和成本作出保证。4.风险型CM模式对于风险型CM模式来说,CM经理在开发和设计阶段相当于业主的顾问,在施工阶段担任总承包商的角色,一般业主要求CM经理提出保证最大工程费用(GMP)以保证业主的投资控制。如工程结算超过GMP,由CM经理的公司赔偿;如果低于GMP,节约的投资归业主,但可按约定给予CM经理公司一定比例的奖励性提成。GMP包括工程的预算总成本和CM经理的酬金,但不包括业主方的不可预见费、管理费、设计费、土地费、拆迁费和其他业主自行采购、发包的工作费用等。.5.“代建制”模式1993年开始,针对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部门、管理部门与建设单位三方之间存在的利益矛盾冲突,以及由此导致的投资质量效益不佳、过程无法有效控制等问题,我国部分省市通过采用招标或直接委托等方式,将一些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给一些有实力的专业公司,由这些公司代替业主对项目实施管理,并在改革中不断对这种方法加以完善,逐步发展成为现在的项目代建制度。《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号)指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代建制”是指投资方通过规定的程序,委托或聘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管理公司或具备相应工程管理能力的其他企业,代理投资人或建设单位组织和管理项目建设的模式。“代建制”是一种特殊的项目管理方式。“代建制”除项目管理的内容外,还包括项目策划,报批,办理规划、土地、环评、消防、市政、人防、绿化、开工等手续,采购施工承包商和监理服务单位等内容。目前,“代建制”的运作模式主要有两种:(1)“委托代理合同”模式。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定一个工程管理单位作为“代建单位”,与“代建单位”(受托方)签订“代建合同”。由代建单位代行项目业主的职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自主选择工程服务商和承包商并与其签署相关合同。项目建成后协助委托人组织项目的验收。(2)以常设性事业单位为主,实行相对集中的专业化管理。即成立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全权负责公益性项目的建设实施,建成后移交使用单位。如深圳市借鉴香港做法,成立工务局,作为负责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和其他重要公共工程建设专门管理机构,代表政府行使项目业主职能。从工程项目的代建范围来划分,“代建制”的实施方式分为全过程代建和两阶段代建。(1)全过程代建。即委托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面向社会招标选择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从项目的可研报告开始介入,负责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标采购、建设实施乃至于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管理。(2)两阶段代建。即将建设项目分为项目前期工作阶段代建和项目建设实施阶段代建。1)前期代建。由投资人直接委托或招标选择前期代理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协助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项目报批手续,通过招标落实设计单位,办理并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协助完成土地使用拆迁工作,以及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等代建管理工作。2)实施期工程代建。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对施工图设计、授权代建人办理开工申请报告,办理并取得施工许可证,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组织管理协调工程的施工建设实施,履行工程如期竣工验收和移交等交付使用的代建管理工作职责。负责组织签署保修合同,以确保工程项目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依据《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制项目,代建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照不高于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对于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确需超过本规定确定的开支标准的,应按照有关权限进行审核批准与备案。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3个条件的,可以支付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一般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应当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6.设计—管理核式设计—管理模式通常是指由同一单位向业主提供设计和施工管理服务的项目管理方式。设计—管理模式可以通过两种形式实施。业主与设计一管理公司和施工总承包商分别签订合同,由设计一管理公司负责设计并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该模式通常以设计单位为主,可对总承包商或分包商采用阶段发包方式,从而加快工程进度。设计一管理公司的设计能力相对较强,能充分发挥其在设计方面的长项;但施工管理能力较差,因此无法有效管理施工承包商。七、国际上常用的工程项目管理知识体系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是由权威组织总结提出,并得到广泛认可的由项目管理知识、项目管理工作内容和项目管理工作流程标准化文件构成的项目管理知识整体。项目管理知识体系确立了项目管理领域的知识基础,规范了项目管理领域的内容和范围,为项目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提供了必要的平台,并且是项目管理专业组织开展项目管理专业人员资格认证活动的依据。目前国际上广为流行的项目管理知识体系主要有PMBOK、PRINCE2和ICB。(―)PMBOK PMBOK是Project Management Body of Knowledge的缩写,即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是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roject Management Institute,简称PMI)为全球项目管理专业人士制定的行业标准。PMBOK的主要目的在于系统的定义和描述项目管理知识体系中那些已被普遍接受的知识体系,另一个目的是希望提供一个项目管理专业通用的词典,以便对项目管理进行讨论,并为对项目管理专业有兴趣的人员提供一个基本参考书。PMI项目管理知识体系对项目管理学科的最大贡献是它首次提出了项目管理知识体系的概念,首次为项目管理学科建立了理论和实践的标准、规范。PMBOK使用了“知识领域”(Knowledge Areas)的概念,将项目管理需要的知识分为10个相对独立的部分:项目整合管理、项目范围管理、项目时间管理、项目成本管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人力资源管理、项目沟通管理、项目风险管理、项目采购管理和项目干系人管理。上述每个知识领域包含若干过程(Processes),这些知识领域以及过程组成整个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框架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就是项目管理的管理过程,包括启动(Initiating)、计划(Planning)、执行(Executing)、控制(Controlling)、收尾(Closing)。(二)PRINCE2 PRINCE是Project In Controlled Environment(受控环境下的项目)的简称。PRINCE2描述了以一种逻辑性的、有组织的方法,按照明确的步骤对项目进行管理的方法。它不是一种工具也不是一种技巧,而是结构化的项目管理流程。20世纪70年代,英国政府就要求所有政府的信息系统项目必须采用统一的标准进行管理。PRINCE2最初是为IT行业开发的,现在已发展成为通用于各个领域、各种项目的管理方法。PRINCE2中涉及8类管理要素(component)、8个管理过程(process)以及4种管理技术(technology)。管理要素包括组织(Organization)、计划(Plans)、控制(Controls)、项目阶段(Stages)、风险管理(Management of Risk)、在项目环境中的质量(Quality in a project environment)、配置管理(Configuration Management)以及变化控制(Change Control)等。8类管理要素是PRINCE2管理的主要内容,其管理贯穿于8个管理过程中。PRINCE2提供从项目开始到项目结束覆盖整个项目生命周期的基于过程(process—based)的结构化的项目管理方法,共包括8个过程,每个过程描述了项目为何重要(Why)、项目的预期目标何在(What)、项目活动由谁负责(Who)以及这些活动何时被执行(When)。这8个过程是:指导项目Directing a Project(DP)、开始项目Starting up a Project(SU)、启动项目Initiating a Project(IP)、管理项目阶段边线Managing Stage Boundaries(SB)、控制一个阶段Controlling a Stage(CS)、管理产品交付Managing Product Delivery(MP)、结束项目Closing a Project(CP)、计划Planning(PL)。其中,DP和PL过程贯穿于项目始终,支持其他6个过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常用到的一些技术主要有基于产品的计划(Product—based planning)、变化控制方法(Change Control approach)、质量评审技术(Quality Review technique)以及项目文档化技术(Project filing techniques)。(三)ICB ICB(International Competence Baseline,国际项目管理资质标准)是国际项目管理协会(International Project Management Association,简称IPMA)建立的知识体系。IPMA委员会在1987年7月14日Ljubljana会议上,确认了IPMA项目管理人员专业资质认证全球通用体系(ICB)的概念。ICB说明了对项目经理、大型项目计划经理、项目群经理及项目管理人员的知识与经验的要求,包括在一个成功的项目管理理论与实践中所运用得到的基础术语、任务、实践、技能、功能、管理过程、方法、技术与工具等,以及在具体环境中应用专业知识与经验进行恰当的、创造性的、先进的实践活动。IPMA于2015年发布了ICB的最新版本——ICB4.0,作为一个全球范围内所有成员国认证机构的通用基础,该版本允许各成员国有一定的空间,通过结合本国特色,制定本国认证国际项目管理专业能力素质的国家标准(NCB)。为了评价项目管理人员在实践中应用项目管理的总体专业能力,ICB3.0将项目管理专业能力基准要素分为技术能力、行为能力和环境能力,其中技术能力要素20个,涉及专业人员从事项目管理所进行的工作内容:行为能力要素15个,涉及管理项目、大型项目和项目组合中个人以及团体之间的人际关系;环境能力要素11个,涉及项目管理与项目环境,尤其是长期性组织间的交互作用。ICB4.0则将项目管理的能力要素压缩至29个,分为人(people)、实践(practice)、洞察力(perspective)三个维度。人这一维度涵盖个体与人际层面能力,包括:①自我反思与自我管理,②正直与可靠,③沟通,④关系与参与,⑤领导力,⑥团队精神,⑦冲突与危机,⑧智谋,⑨谈判,⑩结果导向等10个能力要素。实践这一维度涵盖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要的特殊方法、工具与技术,包括:①设计,②要求、目标与利益,③范围,④时间,⑤组织与信息,⑥质量,⑦财务,⑧资源,⑨采购与合作,⑩计划与控制,⑪风险与机会,⑫利益相关者,⑬变化与变革,⑭选择与均衡等14个能力要素。洞察力这一维度涵盖个体与项目环境的交互,以引导相关人员、组织和社会对项目成功提供支付,包括:①战略,②治理、结构与过程,③遵从、标准与规章,④权力与利益,⑤文化与价值共5个能力要素。八、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原理工程项目管理需要运用各种知识、技能、手段和方法实现预定的项目目标。工程项目管理的知识、技能、手段和方法很多,并不断发展,但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原理主要是系统管理和过程管理。(一)工程项目的系统管理原理系统是由若干个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要素组合而成,且有特定功能的整体。任何一个项目都是一个系统,具有鲜明的系统特征,它是由技术、物质、组织、行为和信息等要素组成的复杂系统。从系统视角来看,工程项目管理是以项目为对象,运用系统管理方法,通过一个临时性的专门的柔性组织,对项目进行高效率的计划、组织、指导和控制,以实现项目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和项目目标综合协调和优化的组织管理活动。系统思想和方法是项目管理理论形成与发展的重要基础,其科学基础是系统论,哲学基础是事物的整体观。1.系统管理的理论基础系统管理的理论基础是系统工程(Systems Engineering)。系统工程是系统科学的实际应用,是以大型复杂系统为研究对象,应用近代的数学方法和工具,按一定目的进行设计、开发、管理与控制,以期达到总体效果最优的理论与方法。系统工程既是一个技术过程,也是一个管理过程。项目管理中常用的关键路径法、图形网络技术等工具便属于系统工程的范畴。项目管理是一种综合性工作,要求每一个项目和产品过程都同其他过程恰当地配合与联系,以便彼此协调。在一个过程中采取的行动通常会对这一过程和其他相关过程产生影响。例如,项目范围变更通常会影响项目成本,但不一定会影响沟通计划或产品质量。各过程间的相互作用往往要求在项目要求(目标)之间进行权衡。究竟如何权衡,会因项目和组织而异。成功的项目管理包括积极地管理过程间的相互作用,以满足发起人、客户和其他干系人的需求。在某些情况下,为得到所需结果,需要反复数次实施某个过程或某组过程。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必须确立系统观念,系统观念体现于集成管理、全寿命周期管理和界面管理等活动之中。2.工程项目系统的总体框架工程项目系统主要包括目标系统、行为系统、组织系统和管理系统等,各系统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内在联系,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项目系统。(1)工程项目目标系统。目标系统是工程项目所要达到的最终状态的描述系统。由于项目管理采用目标管理方法,因此在前期策划过程中就应建立目标系统,并将其贯穿于项目全过程。1)工程项目目标系统的建立过程。包括工程项目构思、识别需求、提出项目目标和建立目标系统等工作。①工程项目构思。任何一个工程项目都是从构思开始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部门或企业为实现其发展战略都可能需要建造某些工程项目,这就是工程项目构思。工程项目构思常常是下列的一个或多个因素导致的结果。a)市场需求:如一个石化公司为解决汽油市场短缺问题而兴建一座新的炼油厂;b)经营需要:如一个石油公司为谋求自身发展,与他国公司合作开发新的油田项目;c)客户要求:如电力公司应客户要求批准建立一个为新工业园区服务的配电项目;d)技术进步:如某公司为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产品费用而进行技术改造项目;e)法律要求:如由于新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批准兴建污水处理项目;f)国家为了解决社会问题:如政府为了解决某一地区的洪水灾害,批准兴建一座水坝。②识别需求。在工程项目构思的基础上,需要对工程项目投资方的具体需求进行识别和评价,形成理性的目标概念,使投资方的需求更加合理化。③提出项目目标。通过对工程项目本身和工程项目环境的分析,确定符合实际情况的需求目标。分析的具体内容包括:a)工程项目拟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现状分析和前景预测;b)投资方的发展战略、现状和能力分析;c)工程项目环境分析,包括政治、法律、经济、技术、社会文化、自然环境分析等。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阻碍满足需求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程度就是工程项目的各个目标。④建立目标系统。工程项目目标系统是一种层次结构,将工程项目的总目标分解成子目标,子目标再分解成可执行的第三级目标,如此一直分解下去,形成层次性的目标结构。目标系统至少由系统目标、子目标和可执行目标三个层次构成。a)系统目标,即整个工程项目的总目标。系统目标通常可以分为工程项目功能目标、技术目标、经济目标、社会目标和生态目标等。b)子目标。由系统目标分解得到。仅适用于工程项目的某一方面,相当于目标系统中的子系统目标。c)可执行目标。该级目标应具有可操作性,也称作操作目标,用于确定工程项目的详细构成。更细的目标分解,一般在可行性研究以及技术设计和计划中形成,并得到进一步解释和定量化,逐渐转化为具体的工作任务。2)工程项目目标系统建立的依据。①业主的需求说明。即业主对工程项目使用功能的要求,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目的、拟建规模、建设地点、产品方案、技术要求的初步设想、资源情况、建设条件等。②国家、地方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等。③国家和行业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程等。④其他资料。如与本工程项目性质类似的历史数据,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最新技术发展资料等。3)工程项目目标系统的建立方法。可以采用工作分解结构(WBS)方法建立工程项目的目标系统。WBS是一种层次化的树状结构,是将工程项目划分为可以管理的工程项目单元,通过控制这些单元的费用、进度和质量目标,达到控制整个工程项目的目的。(2)工程项目行为系统。工程项目的行为系统是由实现项目目标、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所有必需的工程活动构成的,包括各种设计、施工、采购和管理等工作。这些活动之间存在各种各样的逻辑关系,构成一个有序的动态的工作过程。项目的行为系统的基本要求有:①应包括实现项目目标系统必需的所有工作,并将它们纳入计划和控制过程中;②保证项目实施过程程序化、合理化,均衡地利用资源(如劳动力、材料、设备),保持现场秩序;③保证各分部实施和各专业工程活动之间良好的协调。(3)工程项目组织系统。工程项目组织系统是由主要负责完成项目工作分解结构(WBS)中各项工作任务的个人、单位和部门所构成,包括建设单位(业主)、承包商(包括施工单位、材料和设备的供货商、分包商等)和工程咨询单位(包括项目前期咨询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招标代理单位、监理单位),有时还包括为项目提供某种服务或与项目有某种关系的部门,如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鉴定机构以及规划部门、投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安全生产部门等政府监管部门。(4)工程项目管理系统。项目管理系统是由项目管理的组织、方法、措施、信息和工作过程形成的系统。项目管理系统从总体上完成如下工作:①对项目的目标系统进行策划、论证和控制,通过项目和项目管理过程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②对项目的目标系统和行为系统进行计划和控制;③对项目组织系统进行沟通、协调和指挥。(二)工程项目的过程管理原理过程概念是现代组织管理最基本的概念之一,在ISO9000:2015《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中,将过程定义为:“利用输人产生预期结果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一组活动。”过程的任务在于将输入转化为预期成果,转化的条件是资源,通常包括人力、设备设施、物料和环境等资源。增值是对过程的期望,为了获得稳定和最大化的增值,组织应当对过程进行策划,建立过程绩效测量指标和过程控制方法,并持续改进和创新,通过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评价、纠正,把不协调、不合格项及时处理在过程中。过程(Process)不同于阶段(Phase),在项目管理过程中,过程是针对管理而言,阶段是面向产品而言。1.工程项目过程的分类项目过程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创造项目产品的过程。创造项目产品的过程因产品的不同而各异,创造工程项目产品的典型过程为前期筹划—设计—采购—施工—验收—总结评价,这些过程关注实现项目产品的特性、功能和质量。另一类是项目管理过程,不因产品不同而各异,它们的典型过程是启动—计划—执行—控制—收尾,这些过程所产生的结果相互关联——一个过程的结果往往成为另一个过程的输入和依据。上述两类项目过程在项目中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创造项目产品的过程是项目的基础,是项目管理的对象。项目管理过程是对创造项目产品过程的管理。创造项目产品的过程只能保证项目产品的功能特性,而项目管理的过程则是利用项目管理的先进技术和工具保证项目的效率和效益。2.工程项目的过程管理过程管理是指使用一组实践方法、技术和工具来策划、控制和改进过程的效果、效率和适应性。过程管理的理论基础是控制论,贝塔朗菲将其定义为“以系统与环境之间和在系统内部的通信(信息传递),以及系统对环境作用的控制(反馈)为基础的一种控制系统的理论”。控制论的一般原理应用到项目管理之中,可以描述为:控制=计划+监督+纠正措施。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推荐采用国际通用的PDCA(Plan—Do—Check—Act)循环方法。(1)计划(Plan)。计划是指为完成项目目标而编制一个可操作的运转程序和作业计划。主要工作内容包括:①明确工作目标并按工作分解结构(WBS)原理将工作层层分解,确立每项作业的具体目标;②明确实现目标的具体操作过程;③确定过程顺序和相互作用;④为运行和控制过程确定准则和方法;⑤明确保证必需的资源和信息以有效支持过程运行;⑥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作出详细工作计划;⑦对工程项目计划进行评审、批准。(2)实施(Do)。实施过程就是资源投入到成果实现的过程,主要就是协调人力和其他资源以执行工程项目计划。在这个过程中,工程项目管理团队必须对存在于工程项目中的各种技术和组织界面进行管理;并做好记录,包括人力和其他资源的投入、活动过程、成果的评审、确认等记录。(3)检查(Check)。检查就是通过对进展情况进行不断的监测和分析,发现和找出实施偏差,以预防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费用超支,确保工程项目目标的实现。(4)处理(Act)。处理措施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客观情况变化或实施发生偏差,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调整计划,特别是当变化影响到费用、进度、质量、风险等方面时,必须做出相应的变更。另一方面,通过分析发现管理工作的缺陷,应提出改进管理的措施,使管理工作持续进行。PDCA循环实际上是有效进行任何一项工作的合乎逻辑的工作程序,PDCA四个过程不是运行一次就完结,而是要周而复始地进行。工程项目的PDCA循环呈现阶梯式上升的趋势。PDCA循环不是在同一水平上循环,每循环一次,就解决一部分问题,取得一部分成果,工作就前进一步。到了下一次循环,又有了新的目标和内容。需要指出的是,在过程管理过程中,上述的PDCA循环规则着重说明管理工作是一个持续改进的过程,它没有包括项目的启动和收尾两个子过程。工程项目的实现过程不是一个单一的过程,而是许多分过程和子过程的集合体。有些过程是顺序性的,前一过程的结束是后一过程的开始,而相当多的过程是可以并行交叉的,有不少过程还是相互渗透、相互结合的。因此工程项目的过程控制,实际上是对结合在一起的互动过程进行网络管理。每个过程和过程网络的控制,都可以采用PDCA循环的动态管理模式。通过循环管理达到以下目的①选择最佳路径;②确定过程有效运行条件、控制关键点和方法;③明确各过程的联系,界定过程间的接口;④协调各过程活动;⑤确定监视、测量、分析过程的方法和步骤;⑥确保持续改进。3.工程项目过程的动态控制工程项目具有一次性、固定性、诸多因素带有不确定性等特点,决定了其过程控制的动态特征,必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项目目标的动态控制。计划过程确定目标和细节,作为管理和控制的基准。控制过程则保证项目按计划进行或进行必要调整。工程项目动态控制的纠偏措施主要有组织措施、管理措施、经济措施、技术措施等。九、施工合同履行工程项目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下面以《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通用合同条款”为例,具体阐述合同履行管理。(一)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二)承包人的义务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另行商定或确定。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承包人规场查勘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履约袒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对保证金收取的类别、形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发包人应遵守相关规定:(4)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三)工期和进度管理合同进度计划合同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如果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可以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开工开工通知。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开工准备。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增加合同工作内容;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提供图纸延误;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由于出现合同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同约定的相应奖金。(四)工程质量管理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控制是合同履行中的重要环节。施工合同的质量控制涉及许多方面的因素,任何一个方面的缺陷和疏漏,都可能造成工程质量无法达到预期的标准。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承包人的质量管理和检查(4)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合同的约定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清除不合格工程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五)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合同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环境保护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劳动保护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六)工程费用管理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工程的计量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对于单价子目和总价子目,合同约定了不同的计量方式: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承包人按月编制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监理人在7天内进行复核。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承包人按照约定的计量周期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提交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监理人负责进行复核。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扣回办法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应按照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入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合同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合同价格的调整对于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可在合同中约定不予调整、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或其他调整方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较长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物价波动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变更变更的范围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变更: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变更程序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承包人提交变更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变更实施方案—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监理人直接发出变更指示。承包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监理人与发包人共同研究后确认存在变更—作出变更指示。变更估价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还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肘,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与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可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合同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竣工结算和最终结清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和发包人应进行竣工结算;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和发包人应进行合同价格最终结清。(七)索赔管理索赔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是属于应由合同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且实际发生了损失,向对方提出给予补偿的要求。索赔事件的发生,可以是违约行为造成,也可以由不可抗力引起;可以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引起,也可以是任何第三方行为引起。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索赔的损失结果与被索赔人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规定合同各方提出索赔的程序及索赔处理程序如下。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如下:(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合同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发包人的索赔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承包人提出索赔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的条款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的“通用合同条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费用、工期和利润索赔。(八)竣工验收管理竣工验收与国家验收(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2)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竣工验收程序(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用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用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2)监理人审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做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做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九)缺陷责任与保修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缺陷责任期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项约定办理。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保修责任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十)违约责任发包人违约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发生除上述第4)项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生上述第4)项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承包人按上述第(2)款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0.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违约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发生上述第6)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承包人发生除上述第6)项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合同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解决争议的约定办理。(协议权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十一)合同争议解决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根据合同约定采用下列一种方式解决。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争议评审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评审过程如下所示: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评审申请报告—被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答辩报告—争议评审组邀请合同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争议评审组独立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争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发包人或承包人如果不接受评审意见,可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十、施工合同订立(一)施工合同的组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合同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3部分组成,并附有履约担保格式、预付款担保格式等合同附件。《合同协议书》是施工合同的总纲性法律文件,经过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合同即成立。共计10条,主要包括:合同文件构成及优先顺序、签约合同价、项目经理、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格形式、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权利义务。《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共计24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义务、监理人、承包人、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交通运输、测量放线、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进度计划、开工和竣工、暂停施工、工程质量、试验和检验、变更、价格调整、计量与支付、竣工验收、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保险、不可抗力、违约、.索赔和争议的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编写项目招标文件时,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的“通用合同条款”。《辛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二)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的组成构成工程施工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其他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上述合同文件应能够互相解释、互相说明。当合同文件中出现不一致时,上面的顺序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者当事人有不同理解时,按照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处理。(三)合同涉及的有关各方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承包人。1)发包人。指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承担工程施工的当事人。3)合同相关方。包括监理人、分包人等。4)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理人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常驻施工场地。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5)有关各方代表。包括发包人代表、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四)合同的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即发包人在合同文件中明确规定由承包人承担施工任务的具体工作范围和内容。(五)合同工期、质量、价款合同工期、质量、价款是协议书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也是合同的实质性条款。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招标人和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者出现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质量标准质量标准是合同协议书中的核心内容,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约定。质量标准的评定一般以国家或者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准。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合同价款合同价款包括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因此,发包人和承包人最终结算的合同价款是合同价格,而不是最初招标确定的合同签约价。(六)合同生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对于施工合同,《建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同时,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建筑法》和《合同法》都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施工合同,因此,施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另外,《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还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因此,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如合同经公证或鉴证后生效。合同订立时间指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的时间。双方如不约定合同生效条件,则合同订立时间就是合同生效时间。合同订立地点指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七)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合同条款中。合同条款除明确规定了有关施工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外,还阐明了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进度管理、质量管理、费用管理、安全管理、环保管理、索赔程序、合同争议管理等内容。由于篇幅所限,不能一一诠释,主要条款内容将在后文详细阐述。(八)签订合同应注意的关键问题和环节(合同形式选择《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百七十条又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具体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对于因时间紧迫,合同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应在事后补签书面合同或协议,避免出现合同纠纷。合同文本起草工程项目合同签订之前,需要由一方负责起草拟签订合同的文本。一般来讲,合同文本由谁起草,谁就能掌握主动,所以,应重视合同文本的起草。如果是通过招标投标形成的合同,则一般由招标人事先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就包括了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联合起草《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也已经包括了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这些都为工程项目合同起草工作奠定了基础。合同主体资格审查工程项目合同的主体只能为法人,公民个人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资格审查是审查合同相对方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工程项目合同双方应审查对方是否有从事相关经营的资格(含资质)、履约能力以及对合同标的处分权等。合同一方可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并在所提供的文件上签名盖章确保真实有效。合同谈判《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就是合同双方主体进行合同谈判的时间。进行合同谈判,应针对《通用合同条款》内容,对合同文本中双方各自的工作内容、完成时限等在《专用合同条款》内进行细化,对《通用合同条款》未涉及事宜签订补充条款。但对质量、工期、价格等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得谈判,必须按照招标形成的中标结果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签订时应首先检查相对方签字人的身份,如果签字人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具有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是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一定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上应载明授权范围、权限、时限并有授权人的签名、盖章。合同文本中具体内容如果有修改的,应在修改处盖章注明,并保持双方存留合同文字内容的一致性。十一、工程项目合同体系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在项目建设的各阶段都必须用合同的形式来约束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工程项目合同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按照建设程序中不同阶段的划分,工程项目合同包括前期咨询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招标代理合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合同、贷款合同等。仅工程施工合同,按照承包序列划分,就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以及劳务分包合同。为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更好地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防止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联合出台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标准监理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中,均包括有合同文本,基本上覆盖了工程项目的建设全过程。工程项目前期咨询合同工程项目前期咨询合同,是在项目建设的投资决策阶段,进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评价等咨询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工程项目前期咨询合同涉及投资决策的正确与否,涉及工程项目的成败,因此,加强工程项目前期咨询阶段的合同管理,就显得非常重要。对咨询单位来说,按合同规定开展工程项目的各项调查研究工作,咨询成果要达到约定的标准和深度要求,经过内外评审之后,按规定的数量和时间向业主提供咨询成果,业主接受咨询成果,按约定支付咨询费用。勘察、设计合同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承包人应当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勘察、设计任务,发包人则应接受符合约定要求的勘察、设计成果并支付报酬。一般情况下,工程勘察合同与设计合同是两个合同。但是,这两个合同的特点和管理内容相似,因此,我们往往将这两个合同统称为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的发包人一般是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承包人是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合同工程监理合同是指委托人与监理人就委托的工程项目管理内容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项目发包人(委托人)和监理人(受托人)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工程项目委托监理的法律关系,是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第三人之间,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约定,相互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关系。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法律关系,是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在监理人与委托人、承包人之间分别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是以对工程项目实施控制和管理为主要内容,委托的工作内容必须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委托人与监理人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全面地、实际地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义务,从而确保相对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以利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按期、按质、按量地交工,从而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标。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即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完成一定的建设、安装工程任务,发包人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施工合同是工程项目合同的一种,它与其他工程项目合同一样是一种双务合同,在订立时也应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的主要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市场主体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确立的,因此,在建设领域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货物采购合同货物采购合同也即工程建设中涉及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工程项目货物买卖,设立、变更、终止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货物采购包括材料采购和设备采购两种类型,采购合同涉及的条款繁简程度差异较大。材料采购合同的条款一般限于材料交货阶段,主要涉及交接程序、检验方式和质量要求、合同价款的支付等。大型设备的采购,除了交货阶段的工作外,往往还需包括设备生产阶段、设备安装调试阶段、设备试运行阶段、设备性能达标检验和保修等方面的条款约定。十二、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法律依据规范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不但需要规范与合同管理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需要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目前,我国这方面的立法体系已基本完善。与工程项目合同有直接关系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招标投标法》)。《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合同关系也是一种财产(债)关系,因此,《民法通则》对规范合同关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合同法》《合同法》是规范我国市场经济财产流转关系的基本法,工程项目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也要遵守其基本规定,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会涉及大量的合同,均需遵守《合同法》的规定。《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竞争的主要法律,也是规范合同管理行为的法律,能够有效地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国家对工程项目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有明确的规定,必须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承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同行为也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筑法》《建筑法》是规范建筑活动的基本法律,工程项目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就是一种建筑活动,合同的内容也必须遵守《建筑法》的规定。其他法律工程项目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还涉及其他一些法律关系,则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在工程项目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需要提供担保的,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在工程项目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需要投保的,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在工程项目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需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如果要涉及合同的公证、鉴证等活动,则应当遵守国家对公证、鉴证等的规定。如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双方订有仲裁协议(或者争议发生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进行仲裁;如果双方没有仲裁协议(争议发生后双方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诉讼作为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第二章项目背景分析一、产业环境分析预计地区生产总值增长5%左右,连续8个季度稳定增长;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0%,进出口总额增长7.2%;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1.3%。产业结构不断优化。高端装备制造业产值占装备制造业产值比重提高到24.8%,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提高到25%,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保持在55%以上,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提高到54.5%。发展活力持续增强。重点领域改革提速增效,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创新创业更加活跃,实际利用外资增长15%,引进内资增长21.8%,民间投资增长16%,实有市场主体增长10.3%。今年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谋划“十四五”、推动沈阳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之年。当前,世界经济增长持续放缓,国内“三期”叠加影响继续深化、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但我国经济稳中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没有改变。我们更要看到,沈阳经济发展的稳定性、成长性在增强,沈阳的营商环境在优化,各方面对沈阳的预期也在改善。今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6%左右,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2%,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0%,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7%,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同步;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6%以内;全社会研发投入强度达到3%;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进一步下降。二、必要性分析(一)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作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产品销售形势良好,产销率超过100%。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销售规模仍将保持快速增长。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资源已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管理等手段,不断挖掘产能潜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产能不足问题。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有效克服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制约,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奠定基础。(二)公司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随着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产业升级,公司产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断优化升级。公司只有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为驱动,不断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精密化程度,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到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准,提高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契合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需求,才能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公司在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第三章公司简介一、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xxx有限公司2、法定代表人:姚xx 3、注册资本:890万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1-6-19 7、营业期限:2011-6-19至无固定期限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二、公司简介公司在发展中始终坚持以创新为源动力,不断投入巨资引入先进研发设备,更新思想观念,依托优秀的人才、完善的信息、现代科技技术等优势,不断加大新产品的研发力度,以实现公司的永续经营和品牌发展。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对董事会的职权、召集、提案、出席、议事、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等进行了规范。三、公司主要财务数据表格题目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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