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塑剂项目建设工程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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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为本成果导向开放创新引领未来20XX增塑剂项目建设工程总结某某公司LOGO前言这份《增塑剂项目建设工程总结》由某专业咨询机构编辑撰写,全文约45687个字,约46页左右,具有层次分明、结构严谨、假设明确、论证严谨、技术适配、数据清晰、风险可控、落地成本可控、架构可扩展等特点,全文从公司基本情况、公司简介、核心人员介绍、项目概况、项目概述、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资金筹措方案、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项目建设进度规划、建设工程总结、工程监理合同订立、工程监理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工程监理的含义及性质、工程设计合同管理、工程勘察合同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管理、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相关规定、FIDIC施工合同条件、英国NEC和美国AIA合同文本、工程勘察设计投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度计划方案、项目进度安排、项目实施保障措施、经济收益分析、基本假设及基础参数选取、经济评价财务测算、项目盈利能力分析、财务生存能力分析、偿债能力分析、经济评价结论、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投资估算的编制说明、建设投资估算、建设期利息、流动资金、项目总投资、资金筹措与投资计划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建议详细研读以辅助落地执行。目录第一章公司基本情况4一、公司简介4二、核心人员介绍4第二章项目概况6一、项目概述6二、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7三、资金筹措方案8四、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8五、项目建设进度规划9第三章建设工程总结10一、工程监理合同订立10二、工程监理合同履行管理11三、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18四、工程监理的含义及性质25五、工程设计合同管理28六、工程勘察合同管理35七、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管理43八、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相关规定58九、FIDIC施工合同条件63十、英国NEC和美国AIA合同文本71十一、工程勘察设计投标76十二、工程勘察设计招标78十三、招标投标法84十四、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90第四章进度计划方案106一、项目进度安排106二、项目实施保障措施107第五章经济收益分析108一、基本假设及基础参数选取108二、经济评价财务测算108三、项目盈利能力分析112四、财务生存能力分析115五、偿债能力分析115六、经济评价结论117第六章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118一、投资估算的编制说明118二、建设投资估算118三、建设期利息120四、流动资金121五、项目总投资123六、资金筹措与投资计划124第一章公司基本情况一、公司简介公司将依法合规作为新形势下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基本保障,坚持合规是底线、合规高于经济利益的理念,确立了合规管理的战略定位,进一步明确了全面合规管理责任。公司不断强化重大决策、重大事项的合规论证审查,加强合规风险防控,确保依法管理、合规经营。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管要求,重点领域合规管理不断强化,各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协同联动的大合规管理格局逐步建立,广大员工合规意识普遍增强,合规文化氛围更加浓厚。公司在“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的总体原则基础上,坚持优化结构,提质增效。不断促进企业改变粗放型发展模式和管理方式,补齐生态环境保护不足和区域发展不协调的短板,走绿色、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道路,不断优化供给结构,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提质增效为中心,以提升创新能力为主线,降成本、补短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二、核心人员介绍1、金x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1年出生,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职称。2002年6月至2011年4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03年11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2017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唐xx,中国国籍,1976年出生,本科学历。2003年5月至2011年9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3年11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4年4月至2011年9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8年3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3、郝xx,中国国籍,1977年出生,本科学历。2018年9月至今历任公司办公室主任,2017年8月至今任公司监事。4、段x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0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12年4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监事。2018年8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5、毛x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58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职称。1994年6月至2002年6月任xxx有限公司董事长;2002年6月至2011年4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6年11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董事、经理;2019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第二章项目概况一、项目概述(一)项目基本情况1、承办单位名称:xx集团有限公司2、项目性质:技术改造3、项目建设地点:xxx(待定)4、项目联系人:金xx(二)主办单位基本情况公司坚持提升企业素质,即“企业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结构进一步优化,人员素质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诚信经营水平进一步提高”,培育一批具有工匠精神的高素质企业员工,企业品牌影响力不断提升。本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公司坚持“责任+爱心”的服务理念,将诚信经营、诚信服务作为企业立世之本,在服务社会、方便大众中赢得信誉、赢得市场。“满足社会和业主的需要,是我们不懈的追求”的企业观念,面对经济发展步入快车道的良好机遇,正以高昂的热情投身于建设宏伟大业。公司将依法合规作为新形势下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基本保障,坚持合规是底线、合规高于经济利益的理念,确立了合规管理的战略定位,进一步明确了全面合规管理责任。公司不断强化重大决策、重大事项的合规论证审查,加强合规风险防控,确保依法管理、合规经营。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管要求,重点领域合规管理不断强化,各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协同联动的大合规管理格局逐步建立,广大员工合规意识普遍增强,合规文化氛围更加浓厚。公司在“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的总体原则基础上,坚持优化结构,提质增效。不断促进企业改变粗放型发展模式和管理方式,补齐生态环境保护不足和区域发展不协调的短板,走绿色、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道路,不断优化供给结构,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提质增效为中心,以提升创新能力为主线,降成本、补短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项目建设选址及用地规模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x(待定),占地面积约33.00亩。项目拟定建设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非常适宜本期项目建设。二、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三、资金筹措方案(一)项目资本金筹措方案项目总投资12900.09万元,根据资金筹措方案,xx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自筹资金(资本金)7731.35万元。(二)申请银行借款方案根据谨慎财务测算,本期工程项目申请银行借款总额5168.74万元。四、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1、项目达产年预期营业收入(SP):27200.00万元。2、年综合总成本费用(TC):21903.30万元。3、项目达产年净利润(NP):3870.73万元。4、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22.08%。5、全部投资回收期(Pt):5.82年(含建设期24个月)。6、达产年盈亏平衡点(BEP):11403.02万元(产值)。五、项目建设进度规划项目计划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到工程竣工验收、投产运营共需24个月的时间。第三章建设工程总结一、工程监理合同订立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工程监理单位后,需要通过谈判明确监理合同的相关内容,就合同各项条款与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工程监理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双方的义务和违约责任,且通常会参照国家推荐使用的示范文本。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外,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17年版)中也明确了监理合同条款及格式。监理合同条款由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两部分组成,同时以合同附件格式规定了合同协议书、履约保证金格式。(一)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包括12个方面:一般约定、委托人义务、委托人管理、监理人义务、监理要求、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监理责任与保险、合同变更、合同价格与支付、不可抗力、违约、争议解决。(二)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根据不同工程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三)合同文件解释顺序合同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①中标通知书。②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③专用合同条款。④通用合同条款。⑤委托人要求;监理报酬清单。⑦监理大纲。⑧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二、工程监理合同履行管理(一)委托人主要义务(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14日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2)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交给监理人。(3)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日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4)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7日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计算。(5)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6)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批准。(7)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接收监理文件。委托人接收监理文件时,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8)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或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日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或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10)通过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而降低工程投资、缩短施工期限或者提高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给予奖励。(二)监理人主要义务1、监理工作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日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题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施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工程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标准。(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工程监理职责(1)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日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2日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2)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接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3)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5)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和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6)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移交监理文件。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下一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7)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8)监理人应对施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的质量缺陷修复进行监理。(三)违约责任1、委托人违约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2)由于委托人的原因造成监理停止。(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2、监理人违约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2)监理人转让监理工作。(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3)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4)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发生监理人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三、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一)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自工程监理制度实施以来,相关法律、法规逐步明确了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1、明确了强制实施监理制度的工程范围建筑法》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了五类工程必须实行监理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⑤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④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⑤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又进一步细化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具体内容如下。(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3)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具体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4)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具体包括: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①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④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2、明确了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的职责《建筑法》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3、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的职责《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4、明确了工程监理人员的职责《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二)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1、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1)《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1)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改正,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0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②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2)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3)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①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②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4)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在履行工程监理合同时,是由具体的监理工程师来实现的,因此,如果监理工程师出现工作过错,其行为将被视为工程监理单位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在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后,有权在企业内部向有过错行为的监理工程师追偿损失。因此,由监理工程师个人过失引发的合同违约行为,监理工程师必然要与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工程监理的含义及性质(一)工程监理的含义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和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工程监理制度是我国强制实行的一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明确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与国际上一般的工程咨询服务不同,法律、法规赋予了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工程监理可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理解。(1)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既不同于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也不同于工程总承包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2)工程监理的实施前提是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建设单位需要与工程监理单位以书面形式订立工程监理合同,明确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和违约责任。(3)工程监理的实施依据包括法律和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其中,合同既包括工程监理合同,也包括与所监理工程相关的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4)工程监理的实施范围主要在施工阶段。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均为相关服务。(5)工程监理的基本职责是在建设单位委托授权范围内,通过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以及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关系,控制建设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三大目标,即“三控两管一协调”此外,还需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这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赋予工程监理单位的社会责任。(二)工程监理的性质工程监理性质可概括为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和公平性四个方面。1、服务性工程监理人员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和经验,采用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为建设单位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工程监理单位既不直接进行工程设计,也不直接进行工程施工;既不向建设单位承包工程造价,也不参与施工单位的利润分成2、科学性工程建设规模日趋庞大,建设环境日益复杂,功能需求及建设标准越来越高,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不断涌现,工程建设参与单位越来越多,工程风险日渐增加,工程监理单位只有采用科学的思想、理论、方法和手段,才能驾驭工程建设,协助建设单位力求在计划目标内完成工程建设任务。3、独立性独立性是工程监理单位公平地实施监理的基本前提。首先,工程监理单位应是一个独立法人实体,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其次,在工程监理工作中,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建立项目监理机构,按照自己的工作计划和程序,根据自己的判断,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独立地开展工作。4、公平性公平性是工程监理行业能够长期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特别是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发生利益冲突或矛盾时,工程监理单位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在维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能损害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例如,在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争议,处理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进行工程款支付控制及结算时,应客观、公平地对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五、工程设计合同管理工程设计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工程设计单位为完成工程设计任务,明确双方义务和违约责任的协议。根据工程设计合同,工程设计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设计任务;建设单位作为发包人,应为工程设计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支付报酬。(一)工程设计合同订立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工程设计单位后,需要通过谈判明确设计合同相关内容,就合同各项条款进行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工程设计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双方的义务和违约责任,且通常会参照国家推荐使用的示范文本。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外,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标准设计招标文件》(2017年版)中也明确了设计合同条款及格式。设计合同条款由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两部分组成,同时以合同附件格式规定了合同协议书、履约保证金格式。1、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包括15个方面:一般约定、发包人义务、发包人管理、设计人义务、设计要求、开始设计和完成设计、暂停设计、设计文件、设计责任与保险、施工期间配合、合同变更、合同价格与支付、不可抗力、违约和争议解决。2、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根据不同工程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3、发包人主要义务(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日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日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2)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报告、设计任务书等)交给设计人。(3)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日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设计人。(4)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日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起计算。(5)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6)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批准。(7)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接收设计文件。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时,应向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8)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9)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14日。发包人逾期未作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已通过发包人审查。(10)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或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日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或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未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1)发包人应当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会,由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设计交底,对工程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说明和解释。4、设计人主要义务(1)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提前14日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2日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2)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设计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设计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28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4)设计人应做好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5)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6)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7)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8)设计人完成设计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设计文件。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9)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10)设计人应在工程施工期间,积极提供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投产试车(试运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5、违约责任(1)发包人违约。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2)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停止。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发生发包人违约情况时,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设计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设计人损失等。(2)设计人违约。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设计人违约:1)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及合同约定。2)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设计任务。3)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设计,从而造成工程损失。4)设计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5)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发生设计人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设计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六、工程勘察合同管理工程勘察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工程勘察单位为完成工程勘察任务,明确双方义务和违约责任的协议。根据工程勘察合同,勘察人应完成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勘察任务;建设单位作为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支付报酬。(一)工程勘察合同订立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勘察单位后,需要通过谈判明确勘察合同相关内容,就合同各项条款进行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工程勘察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双方的义务和违约责任,且通常会参照国家推荐使用的示范文本。除《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203)外,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标准勘察招标文件》(2017年版)中也明确了勘察合同条款及格式。勘察合同条款由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两部分组成,同时以合同附件格式规定了合同协议书、履约保证金格式。1、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包括15个方面:一般约定、发包人义务、发包人管理、勘察人义务、勘察要求、开始勘察和完成勘察、暂停勘察、勘察文件、勘察责任与保险、设计和施工期间配合、合同变更、合同价格与支付、不可抗力、违约和争议解决2、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根据不同工程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3、合同文件解释顺序合同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①中标通知书。②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③专用合同条款。④通用合同条款。⑤发包人要求。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二)工程勘察合同履行1、发包人主要义务(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日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勘察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日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勘察人。(2)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任务书等)交给勘察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始勘察前7日内,向勘察人提供测量基准点、水准点和书面资料等。(3)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日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勘察人。(4)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勘察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日向勘察人发出开始勘察通知。勘察服务期限自开始勘察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日期起计算。(5)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6)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对勘察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批准。(7)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勘察人提交的勘察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接收勘察文件。发包人接收勘察文件时,应向勘察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8)发包人接收勘察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9)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勘察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14日。发包人逾期未作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勘察人的勘察文件已通过发包人审查。(10)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或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日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或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1)发包人应当组织勘察技术交底会,由勘察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勘察交底,对工程勘察意图、勘察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的说明和解释。2、勘察人主要义务(1)勘察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勘察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提前14日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2日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2)勘察人应在接到开始勘察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勘察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勘察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勘察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勘察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勘探负责人、试验负责人等,作业人员包括勘探描述(记录)员、机长、观测员、试验员等(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28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建房地严经济专业知识和实务(中级)(4)勘察人应做好勘察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勘察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5)勘察人应当强化现场作业质量和试验工作管理,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6)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对勘察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勘察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7)勘察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勘察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8)勘察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发包人要求的基准点及合同中对工程精度的要求进行测绘。(9)勘察人应当根据勘察目的和岩土特性,合理选择钻探、井探、槽探、洞探和地球物理勘探等勘探方法,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勘察任务创造条件。勘察人对于勘察方法的正确性、适用性和可靠性完全负责。(10)勘察人应当针对不同的岩土地质,按照勘探取样规范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根据地层特征、取样深度、设备条件和试验项目的不同,合理选用取样方法和取样工具进行取样,包括并不限于土样、水样、岩芯等。(11)勘察人应当根据岩土条件、设计要求、勘察经验和测试方法的特点,选用合适的原位测试方法和勘察设备进行原位测试。原位测试成果应与室内试验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检验其可靠性。(12)勘察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勘察设备进行作业。勘察人更换合同约定的勘察设备的,应报发包人批准。(13)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发包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14)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15)勘察人完成勘察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编制勘察文件。勘察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设计需求。(16)勘察人应当根据设计工作需要,对勘察报告和资料文件中的不完善或者错误之处进行验证、补充或者修改。如遇不利的工程地质条件,勘察人应与设计人研讨并提出解决建议。(17)勘察人应在工程施工期间,积极提供勘察配合服务,进行勘察技术交底,委派专业员配合施工承包人及时解决与勘察有关的问题,参与基坑基底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3、违约责任(1)发包人违约。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费用。2)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停止;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发生发包人违约情况时,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勘察的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勘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勘察人损失等(2)勘察人违约。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芝的,属勘察人违约:1)勘察文件不符合法律及合同约定。2)勘察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勘察任务;3)勘察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勘察,从而造成工程损失。4)勘察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5)勘察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发生勘察人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勘察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勘察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勘察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七、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管理(一)施工准备阶段合同管理1、发包人主要义务(1)发包人应及时完成施工场地的征用、移民、拆迁工作,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范围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2)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范围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地下管线资料包括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的埋设位置,以及地下水文、地质等资料。发包人应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3)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4)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和监理人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进行交底。2、承包人主要义务(1)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核对发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并进一步收集相关的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等资料。(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审批。(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4)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以及为开始施工准备所需的临时工程和必要的设施,满足开工要求。(5)承包人依据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以及合同中对工程精度的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将施工控制网点的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6)承包人施工准备工作满足开工条件后,应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申请开工。(二)施工阶段合同管理1、施工质量管理(1)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质量规范和操作规程。(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3)对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在到货7日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在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保管和施工现场内的二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4)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正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经监理人检查质量合格或监理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施工安全管理(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4)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已包含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承包人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商定或确定方式予以补偿。(5)工程事故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6)承包人对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7)发包人应负责赔偿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以及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施工进度管理(1)合同进度计划需要修订的,承包人应将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监理人也可向承包人发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报监理人审批(2)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延误,承包人有权获得工期顺延和(或)费用加利润补偿。具体包括①增加合同工作内容。②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③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⑤提供图纸延误。(3)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情况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4)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5)因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责任暂停施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4、工程款支付管理(1)合同价格和费用。签约合同价是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也即中标价。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及专业工程的金额。2)合同价格。合同价格是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价款调整、通过索赔应予补偿的金额。合同价格也是承包人完成全部承包工作后的工程结算价格。3)费用。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合同条款中的费用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施工阶段处理变更或索赔时,确定应支付承包人补偿的款额;二是按照合同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开支。(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日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监理人对数量有异议或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单方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作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进度付款申请单内容包括①截至本次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②变更金额;索赔金额。②本次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⑤本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⑥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4)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日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5)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日内,将应付进度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变更管理(1)变更范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属于变更范围的情形,如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增加工作内容、工程的位置或尺寸发生变化等,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变更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变更建议后的14日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确认不存在变更的,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及其他方面,提出可能降低合同价格、缩短工期或者提高工程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承包人提出的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果使发包人获得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提高工程运行效益等实际利益,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4)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日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变更工作如果影响工期,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日内,根据合同约定的估价原则,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5)变更估价原则。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题目,采用该子目的单价计算变更费用。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6、索赔管理(1)承包人索赔。1)承包人根据合同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时,应按规定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承包人应在引起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日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的28日内,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的索赔通知书,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日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的28日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争议解决。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承包人索赔原因及可补偿内容见。(2)发包人索赔。1)发包人的索赔包括承包人应承担责任的赔偿扣款和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索赔事件发生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2)监理人应通过协商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在协商基础上确定索赔金额和缺陷责任期延长的时间。承包人的赔偿款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或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也可以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三)竣工阶段和缺陷责任期合同管理1、竣工验收(1)除专用条款约定由发包人负责试运行的情况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进行修复,并按照缺陷原因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费用。(2)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承包人已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及检验和验收,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已按监理人要求编制了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3)监理人认为工程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日内通知承包人。监理人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日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4)竣工验收合格的,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日内,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并应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5)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未进行验收,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情况除外。2、竣工结算(1)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付款申请单应说明竣工结算的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日内完成核查,将核定的合同价格和结算尾款金额提交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日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3)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日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应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条款处理。3、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是措施工承包单位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可由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期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缺陷责任期实质上是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一个期限,而工程保修期是承包双方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的保修期限。缺陷责任期不能等同于工程保修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4日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意味着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竣工和缺陷修复义务。4、最终结清(1)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缺陷责任期内的索赔、工程质量保证金应返还的余额等相关证明材料。如果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损失时,承包人还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日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日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3)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日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还应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对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八、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相关规定为更好地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5日通过了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部分条款与工程造价管理密切相关。(二)关于工期争议的解决1、开工日期争议解决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0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②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③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2、实际竣工日期争议解决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3、顺延工期争议解决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三)关于工程量及价款争议的解决1、工程量争议解决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2、工程计价标准及方法争议解决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结算工程价款。3、工程价款利息争议解决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工程价款结算争议解决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5、工程质量保证金争议解决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①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2年。③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起满2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6、无效合同的价款结算争议解决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关于咨询意见及争议鉴定1、咨询意见效力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2、已达成协议后请求鉴定的处理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3、施工合同争议鉴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九、FIDIC施工合同条件FIDIC自1957年发布《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1版)以来,陆续出版了一系列合同条件,这些合同条件共同构成了FIDIC彩虹族系列合同文件,不仅应用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项目,一些国家的国际工程也常采用FIDIC合同条件。这里主要介绍FIDIC《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有关内容。(一)FIDIC《施工合同条件》组成及解释顺序FIDIC《施工合同条件》适用于土木工程施工的单价合同形式,由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两部分组成,并附有合同协议书、投标函和争端仲裁协议书格式。1、通用条件通用条件包括21个方面:一般规定,业主,工程师,承包商,分包商,职员与劳工,生产设备、材料和工艺,开工、延误及暂停,竣工检验,业主接收,接收后缺陷,计量与估价,变更与调整,合同价格与支付,业主提出终止,承包商提出暂停与终止,工程照管与保障,例外事件,保险,业主和承包商索赔,争端和仲裁。2、专用条件专用条件将结合工程具体特点和所在地区情况对通用条件进行补充、细化。FIDIC《施工合同条件》提出了专用条件起草的五项黄金原则:0合同所有参与方的职责、权利、义务角色及责任一般都在通用条件中默示,并适应项目需求。②专用条件的起草必须明确和清晰。③专用条件不允许改变通用条件中风险与回报分配的平衡。④合同规定的各参与方履行义务的时间必须合理。3、合同文件解释顺序构成FIDIC《施工合同文件》的各个组成部分应能互相说明、互相补充,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①合同协议书。②中标函。③投标书。④专用条件。⑤通用条件。(二)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的各方主体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涉及的主体包括业主、(咨询)工程师、承包商、指定分包商。1、业主业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义务和权利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应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时间内给予承包商进入现场、占有现场各部分的权利。此项进入和占有权不可为承包商独享。(2)应根据承包商请求,提供以下合理协助:取得与合同有关但不易得到的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文本;协助承包商申请工程所在国要求的许可、执照或批准。(3)应负责保证在现场的业主人员和其他承包商做到与承包商的各项努力进行合作。(4)应在收到承包商的任何要求28日内,提出其已做并将维持的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明说明业主能够按规定支付合同价款。(5)如果根据合同条款或合同有关的另外事项,业主认为有权得到任何支付和(或)对缺陷责任期限的延长,业主或者咨询工程师应当向承包商发出通知,说明具体情况。2、(咨询)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是指由业主所聘请的咨询公司委派的、直接对业主负责的咨询机构。(咨询)工程师根据施工合同,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和费用进行控制和监督,力求工程施工满足合.同要求。FIDIC《施工合同条件》基于以(咨询)工程师为核心的管理模式,因此,在合同条款中明示的(咨询)工程师的权限较大。(咨询)工程师的权力可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1)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质量控制主要表现在:对运抵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质量进行检查和检验;对承包商施工过程中的工艺操作进行监督;对已完工程的质量进行确认或拒收;发布指令要求对不合格工程部位采取补救措施等。(2)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进度控制主要表现在:审查批准承包商的施工进度计划;指示承包商修改施工进度计划;发布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复工令和赶工令。(3)工程付款控制。工程付款控制主要表现在:对变更工程进行估价;批准使用暂定金额和计日工;签发各种付款证书等。(4)施工合同管理。施工合同管理主要表现在:解释合同文件中的矛盾和歧义;批准分包工程(除劳务分包、采购分包及合同中指定的分包商对工程的分包);发布工程变更令;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和缺陷责任证书;审核承包商的索赔;行使合同内引申的权利等。承包商是指其投标书已被业主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5)承包商的一般义务。1)应按照合同约定及(咨询)工程师的指示,设计(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2)应提供合同规定的生产设备和承包商文件,以及此项设计、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所有临时性或永久性的承包商人员、货物、消耗品及其他物品和服务3)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商对所有承包文件、临时工程及按照合同要求的每项生产设备和材料的设计承担责任,不应对其他永久性工程的设计或规范负责。4)当(咨询)工程师提出要求时,承包商应提交其建议采用的工程施工安排和方法的细节。(6)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后28日内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并向(咨询)工程师报送副本一份。履约担保可分为企业法人提供的保证书和金融机构提供的你函两类。履约担保一般为不需承包商确认违约的无条件担保形式。履约保函应担保承包商圆满完成施工和保修的义务,而不是到(咨询)工程师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为止。但工程接收证书的颁发是对承包商按合同约定圆满完成施工义务的证明,承包商还应承担的义务仅为保修义务。如果双方有约定的话,允许颁发整个工程的接收证书后将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减少一定的百分比。业主应在收到履约证书副本后21日内,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商。3、指定分包商指定分包商是指由业主指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业主有权将部分工程的施工任务或涉及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等的工作内容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由于指定分包商与承包商签订的是分包合同,因而在合同关系方面与一般分包商处于同等地位,对指定分包商施工过程的监督、协调工作应纳入承包商的管理之中。为了不损害承包商利益,给指定分包商的付款应从暂定金额中开支。承包商在每月末报送工程进度款支付报表时,(咨询)工程师有权要求其出示以前已按指定分包合同给指定分包商付款的证明。如果承包商没有合法理由而扣押指定分包商上个月应得的工程款,业主有权按(咨询)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从本月应得工程款中扣除相应金额直接付给指定分包商。(三)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的争端解决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实施过程中,争端解决方式有裁决、友好协商、仲裁等。1、裁决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DAAB是一个常设机构,在工程开工后要尽快成立DAABDAAB要定期与各方会面并进行现场考察。合同争端应提交DAAB裁决。(1)DAAB的委任。DAAB是根据投标书附录中的规定由合同双方共同设立的。DAAB由1人或3人组成。如果投标书附录中没有注明成员数量,且合同双方没有其他协议,则DAAB应包含3名成员。若DAAB成员为3人,则由合同双方各提名一位成员供对方认可,双方共同确定第三位成员作为主席。如果合同中有DAAB成员的意向性名单,则必须从该名单中进行选择,除非被选择的成员不能或不愿接受DAAB的委任。合同双方应当共同商定对DAAB成员的支付条件,并由双方各支付酬金的一半。任何成员的委任只有在合同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终止,业主或承包商各自的行动将不能终止此类委任。(2)DAAB对争端的裁决。DAAB可应合同双方的共同要求,非正式地参与或尝试进行合同双方潜在问题或分歧的处理。如果在合同双方之间产生起因于合同或实施过程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端(任何种类)包括对(咨询)工程师的任何证书的签发、决定、指示、意见或估价的任何争端,任何一方可以将此类争端事宜以书面形式提交DAAB,供其裁决,并将副本送交另一方和(咨询)工程师。DAAB在收到书面报告后84日内对争端作出裁决,并说明理由。如果合同一方对DAAB的裁决不满,则应在收到裁决后的28日内向合同对方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并说明理由,表明准备提请仲裁。如果DAAB未在84日内对争端作出裁决,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在84日期满后的28日内向对方发出要求仲裁的通知。如果双方接受DAAB的裁决,或者没有按规定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则该裁决将成为最终的决定并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DAAB的裁决作出后,在未通过友好协商或仲裁改变该裁决之前,双方应当执行该裁决。2、友好协商当发生合同争端时,如果双方能够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要比通过仲裁、诉讼程序解决争端好得多。这样既能节省时间和费用,又不会伤害双方的感情。事实上,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产生的争端大多可通过友好协商得到解决。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发出表示对裁决不满的通知后,合同双方在仲裁开始前应尽力以友好的方式解决争端。除非合同双方另有协议,否则,仲裁将在表示不满的通知发出后的第56日或此后开始执行,即使双方未曾做过友好解决的努力。3、仲裁仲裁不仅在于寻找一条解决争端的途径和方法,更重要的是仲裁条款的出现使当事人双方失去了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合同争端的权利。因为当事人在仲裁与诉讼中只能选择一种解决方式,因此,该规定实际上决定了合同当事人只能将提交仲裁作为解决争端的最后办法。除非通过友好协商,否则,如果DAAB有关争端的决定未能成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时,此类争端应由国际仲裁机构最终裁决。仲裁人应有全权公开、审查和修改(咨询)工程师的任何证书的签发、决定、指示、意见或估价,以及任何DAAB有关争端事宜的裁决。(咨询)工程师有权作为证人向仲裁人提供任何与争端有关的证据。合同双方的任一方在上述仲裁人的仲裁过程中,均不受以前为取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而提供的证据或论据或其不满意通知中提出的不满理由的限制。在仲裁过程中,可将DAAB的决定作为一项证据。工程竣工之前或之后均可开始仲裁。但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咨询)工程师以及DAAB的各自义务不得因任何仲裁正在进行而改变。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但仲裁机构无权强制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十、英国NEC和美国AIA合同文本(一)英国NEC合同文本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编制的NEC合同文本不仅在英国和英联邦国家得到广泛应用,而且对国际上众多标准文本的起草都有引导和借鉴作用,其在全球的影响力很大。目前最新版本是2017年颁布的NEC4系列合同条件。其中,工程施工合同(ECC)的管理理念和合同原则是NEC系列其他合同编制的基础,这里仅概要介绍工程施工合同文本。1、合同文本结构为了广泛适用于各类土木工程施工管理,标准文本结构采用积木式组合形式,使用者在核心条款基础上,根据实施工程承包特点,选择适用的主要选项条款和次要条款,形成具体的工程施工合同。(1)核心条款。核心条款是施工合同的基础和框架,共有9条:总则、承包商主要责任、时间、质量管理、付款、补偿事件、所有权、责任与保险、终止。(2)主要选项条款。主要选项条款是对核心条款的补充和细化,每一主要选项条款均有许多针对核心条款的补充规定,只要将对应序号的补充条款纳入核心条款即可。主要选项条款包括以下内容。选项A:带有分项工程表的标价合同。选项B:带有工程量清单的标价合同。选项C:带有分项工程表的目标合同。选项D:带有工程量清单的目标合同。选项E:成本补偿合同。选项F:管理合同。标价合同适用于签订合同时价格已确定的合同,选项A适用于固定价格承包,选项B适用于综合单价计量承包。目标合同(选项C、选项D)适用于拟建工程范围在订立合同时尚未完全界定或预测风险较大的情形,承包商投标价作为合同的目标成本,当工程费用超支或节省时,业主与承包商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分摊。成本补偿合同(选项E)适用于工程范围界定尚不明确,甚至以目标合同为基础也不够充分,而且又要求尽早动工的情形,工程成本实报实销,另按合同级定的工程成本一定百分比作为承包商收入。管理合同(选项F)适用于施工管理承包,管理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管理承包合同,不直接承担施工任务,以管理费用和估算的分包合同总价报价;管理承包商与若干施工分包商订立分包合同,确定的分包合同履行费用由业主支付。(3)次要选项条款。有26条可供选择的次要选项条款,业主在制定具体工程施工合同时,需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和自身要求选择适用的选项条款。对于采用的选项,需要对相应内容作出进一步明确约定。核心条款与选定的主要选项条款和次要选项条款一起构成一个内容约定完备的合同文件。2、合作伙伴管理理念施工合同文本核心条款明确规定,雇主、承包商、项目经理和工程师应在工作中相互信任、相互合作和合理分担风险。工程参建各方通过签订合作伙伴协议,组建工作团队,建立完善的沟通协调机制,信息共享,风险合理分担,实现合作伙伴管理(partnering)。这样改变了传统的业主与承包商以合同价格为核心,中标靠报价、盈利靠索赔的合同对立关系,将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并实现工程预期功能作为工程参建各方的共同目标。施工合同文本还通过早期警告条款,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当业主项目经理或承包商发现有可能影响合同价款、推迟竣工或削弱工程使用功能的情况时,应立即向对方发出早期警告而非事件发生后进行索赔。业主项目经理和承包商都可以提出召开早期警告会议,并在对方同意后邀请其他方出席。与会各方在合作的前提下,提出并研究建议措施以避免或减小早期警告通知的问题影响,寻求对受影响的所有各方均有利的解决办法,决定各方应采取的行动。业主项目经理应在早期警告会议上对所研究的建议和作出的决定记录在案,会后发给承包商。(二)美国AIA合同文本美国建筑师学会(AIA)编制了众多的系列标准合同文本,包括以下内容。A系列:业主与施工承包商、CM承包商、供应商之间,以及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合同。B系列:业主与提供专业服务的建筑师之间的合同文本。C系列:建筑师与提供专业服务的咨询机构之间的合同文本。D系列:建筑师行业所用的文件。E系列:合同和办公管理中使用的文件。F系列:财务管理表格。G系列:建筑师企业与项目管理中使用的文件。AIA系列合同条件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工程实施组织模式,包括传统模式、CM模式、设计建造模式和集成化管理模式等。其中,CM模式属于一种管理承包模式,有别于施工总承包商与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后再进行分包的管理模式。依据业主委托的范围和管理职责不同,CM合同可分为代理型CM合同和风险型CM合同两类。采用代理型CM合同的,CM承包商只为业主对设计和施工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而不承担工程实施风险。采用风险型CM合同的,CM承包商在设计阶段为业主提供咨询服务但不参与合同履行管理;而在施工阶段相当于总承包商,需要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承担分包合同的协调管理职责,在保证工程最大费用(GMP)前提下完成工程施工任务。当工程实际总费用超出GMP时,超出部分由CM承包商承担;当实际总费用未超出GMP时,节约费用归业主,但CM承包商可按合同约定的百分比获得相应奖励。十一、工程勘察设计投标(一)工程勘察设计投标文件的内容工程勘察设计投标文件包括①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或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联合体协议书(如有)。④投标保证金。⑤勘察/设计费用清单。⑥资格审查资料;勘察纲要/设计方案;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二)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应按《标准勘察招标文件》(2017年版)或《标准设计招标文件》(2017年版)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三)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1、投标文件密封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2、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和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送达或上传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四)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十二、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主要环节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单位资格预审,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组织踏勘现场等。(一)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需要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需要发出投标邀请书。1、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主要内容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招标范围等);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招标公告发布媒介;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对于工程设计招标,还需包括技术成果经济补偿。2、工程勘察设计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主要内容包括:招标条件。②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招标范围、标段划分等)。③投标人资格要求。④招标文件获取。⑤投标文件递交。⑥是否参加投标的确认,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对于工程设计招标,还需包括技术成果经济补偿。(二)投标单位资格预审1、资格预审内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前需从资质、财务、业绩和信誉要求等方面审查投标人资格。(1)资质要求。投标人应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财务要求。投标人“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业绩要求。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勘察/设计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在勘察设计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3)信誉要求。投标人“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勘察/设计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工程勘察/设计类注册执业资格(如有)。“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中应填报满足要求的项目负责人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应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5)其他主要人员要求。“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中应填报满足要求的其他主要人员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有关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6)勘察设备要求。“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勘察设备表”应填报满足要求的勘察设备。(7)其他要求。需要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予以明确。2、投标人违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违规(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勘察/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5)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三)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1、招标文件组成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发包人要求;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根据规定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也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1)招标文件的澄清。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投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的,应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3、招标文件的发售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可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明确的时间和地点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也可由招标人在接到申请后及时邮寄给有意参加投标者。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有意参加投标者可通过指定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下载电子招标文件。4、招标文件的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四)组织踏勘现场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能按时参加,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除招标人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十三、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一)招标1、招标方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1)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媒介发布招标公告。(2)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2、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至少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其他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二)投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1、投标文件(1)投标文件的内容。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对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投标人如果准备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投标文件的送达。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人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2、联合投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3、其他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禁止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三)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人的主持下,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做记录,并存档备查。1、评标(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进行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2)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者说明。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评标。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据此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2、中标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十四、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以及投诉与处理等方面内容,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一)招标1、招标范围和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由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1)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2)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2、招标文件与资格审查(1)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如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的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如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2)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如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应当至少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3日之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1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如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3、招标工作的实施(1)禁止投标限制。招标人如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2)总承包招标。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3)两阶段招标。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个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如果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4)投标有效期。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计算。(5)投标保证金。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如果招标人终止招标,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如果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6)标底及投标限价。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如果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二)投标1、投标基本要求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送达的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如果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相关投标均无效。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如果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其投标无效。2、申通投标和弄虚作假情形(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2)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投标人。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3)弄虚作假情形。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如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投标人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包括: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三)开标、评标和中标1、开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如果投标人少于3人,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如果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2、评标委员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3、评标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如果超过1/3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如果招标项目设有标底,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4、投标否决(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5、投标文件澄清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6、中标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人,并标明排序。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如果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7、签订合同及履约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四)投诉与处理1、投诉如果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2、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如果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明材料进行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第四章进度计划方案一、项目进度安排结合该项目建设的实际工作情况,xx集团有限公司将项目工程的建设周期确定为24个月,其工作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准备、工程勘察与设计、土建工程施工、设备采购、设备安装调试、试车投产等。表格题目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一览表单位:月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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