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装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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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封装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某某有限公司前言这份《封装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由某专业咨询机构编辑撰写,全文约17450个字,约18页左右,具有层次分明、结构严谨、内容详实、重点突出、步骤清晰、论证严谨、重点突出、排版规范、目标达成度高、落地成本可控、架构可扩展、方案优化等特点,全文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中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规定、现代公司制度中的两种模式、公司的组织机构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正确处理“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协作群生产”假说与企业等级制、企业的本质和界限理论的新进展、近代的公司制度、现代公司制度的确立与发展、新兴的首席执行官制度、董事的法律地位与责任、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概况、结论分析、项目背景分析、产业环境分析、必要性分析、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人力资源配置、员工技能培训、发展规划分析、公司发展规划、保障措施、项目风险评估、项目风险分析、项目风险对策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建议详细研读以辅助落地执行。封装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目录第一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3一、中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规定3二、现代公司制度中的两种模式4三、公司的组织机构实行“三权分立”原则6四、正确处理“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8五、“协作群生产”假说与企业等级制11六、企业的本质和界限理论的新进展15七、近代的公司制度19八、现代公司制度的确立与发展21九、新兴的首席执行官制度22十、董事的法律地位与责任23第二章项目基本情况31一、项目概况31二、结论分析31第三章项目背景分析34一、产业环境分析34二、必要性分析35第四章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37一、人力资源配置37二、员工技能培训37第五章发展规划分析39一、公司发展规划39二、保障措施40第六章项目风险评估43一、项目风险分析43二、项目风险对策45第一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一、中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要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公司可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其主要职能是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业务监督和财务监督,但不参与公司的业务决策和管理。我国《公司法》第11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为了保持监事会的独立性,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也适应监事。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从理论上说,应由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为了缓解公司中的劳资矛盾,维护公司职工的利益,有些国家的公司法规定在监事会中必须有一些职工的代表。我国《公司法》就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1)检查公司的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行使职权,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委托费用由公司承担。可见,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设置与德国监事会的设置有着本质的区别。二、现代公司制度中的两种模式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公司业务活动的机构。在欧美许多国家的公司法中,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要设监事会的问题有着不同的规定。不要求设立监事会的公司,通常称为一元结构;要求设立监事会的公司,称为二元结构。在英美的公司法中,从来没有确立公司监事或监事会的地位。这种情况十分明确,以致在众多英美法系国家中,许多不熟悉大陆法的人甚至不知监事会为何物。在中国证监会与香港签署联合监管备忘录时,对是否设立监事会的问题一直,存有分歧。在采取一元结构的公司中,公司的权力集中于董事会。但对于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来说,董事会的权力集中程度是不同的。依据美国的公司法,非上市公司的管理中心在董事会,董事会也可以将权力授予以总裁为代表的公司的管理者,而股东的实际权力十分有限。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公司的管理事务交由总裁或首席执行官负责,董事会则退到幕后,出现了“经理阶层权力中心主义”。在大陆法系中,一般要求设立监事会,但具体到各国也有所不同。如法国公司法中,公司可以采取一元结构,也可以采取二元结构;采取二元结构的公司,监事会的成员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德国的公司法规定必须设立监事会,而且其成员一半以上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另一部分由职工推选,但监事会主席必须由股东选举的监事担任,并可以有两票的投票权。无论是法国还是德国,在采取二元结构的公司中,监事会的地位和职权都是十分相似的,都有较高的地位。公司的监事会虽然不直接管理公司业务,通常情况下也不得代表公司,但它有权任命董事会成员,有权监督董事会的管理工作,有权决定董事会成员的报酬,有权决定公司的重大决策,有权在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批准公司活动,而且在公司董事会不能召集股东大会时,有权召集股东大会。此外,监事会还可以随时了解公司状况,在必要的时候对公司事务进行检查和监督。在一般情况下,公司监事会批准该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后即视为公司年度账目通过。若监事会与董事会之间出现分歧,则必须将公司年度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关系上,德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必须定期向监事会汇报公司的政策、利润、经营状况等,监事会可以随时向董事会了解本公司的重大事务,并可亲自或通过专家审查公司账簿和卷宗。公司监事会可以规定,公司在开展某些业务之前须事先得到监事会的批准。可见,德国公司法中的监事会职权是很大的,实际上部分地享有了股东大会的一些职权,或成为股东大会的常设机关。三、公司的组织机构实行“三权分立”原则公司的组织机构,是指体现公司的组织意志,从事经营和管理职能的机构。按照公司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三权分立的原则,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般由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三部分组成。这里所说的公司组织机构,同公司的机关或部门不同,后者是公司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业务活动的机构,如公司的财务部、公关部、技术开发部、人事部等。公司机构采取三权分立的原则,是由公司的“公众公司”的性质所决定的。由于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有众多的投资者,因此,公司的组织设置必须遵循如下宗旨:(1)充分反映全体股东的意志,体现民主管理原则;(2)提高资本的经营效益,实行两权分离原则,提高资本的经营效益;(3)最大限度地保护股东的权益,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依照上述宗旨,股份公司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步构建起三权分立的组织机构。这种权力机构的设置,同民主的政治制度的三权分立体制,在原则上和制度安排上都有相似之处。1.公司的权力机构一股东会。公司的权力机构是决定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机构,一般是股东会。《公司法》第3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职权。第10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根据《公司法》,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务,如公司重大经营决策、通过和修改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审批公司报告、公司的改组和终止清算等等,都要由股东会表决通过。股东会表决时,实行“一股一票”的原则。2.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公司的执行机构是负责贯彻执行公司权力机构通过的决议,具体管理公司的日常活动的机构,包括董事会和经理。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董事会要对股东会负责。《公司法》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经理一职,因此,经理不仅是一种职务,也是一个机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3.公司的监督机构—一监事会。公司的监督机构是监事会或监察人,是代表股东对公司执行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有些国家的公司法没有规定必须设立监事会,如美国的标准公司法,这样的公司结构称为“一元结构”,公司法规定必须设立监事会的称为“二元结构”。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要设监事会,小的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但要有监事人;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设立监事会。四、正确处理“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我国的《公司法》针对我国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的现实情况,对公司的组织机构还作了一些特殊的规定,明确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在公司中的地位。新《公司法》第18条规定: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职工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与原《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对工会和职代会的组织依据和权利范围的规定,要明确多了。特别是提出了职代会只是实行民主管理的一种方式,而并不是一些企业必须设立的组织形式,这点应值得注意。新《公司法》第19条规定: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这样,就出现了如何处理好“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问题。所谓“新三会”是指股东会、董事会和执委会(或经理),这是世界各国的公司制度中都具有的公司治理机关;而“老三会”指的是党委会、工会、职代会,除了工会是国外企业所共有的外,党委会和职代会则是中国特有的组织。新、老“三会”的关系处理不好,不仅会造成机构臃肿,还会造成互相扯皮、影响效率。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是一项重大原则,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主要体现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参与企业重大决策,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工作;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决定》还指出,要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由此可见,“老三会”的职责主要是起政治核心、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作用,这与“新三会”的职能是明显不同的,因而可以将它们很好地结合起来。《决定》中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党委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经理阶层及工会中的党员负责人,可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统决策、监事会有效监督的作用。党组织按照党章、工会和职代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这样,就可以较好地解决“老三会”与“新三会”,特别是董事会与党委会之间的矛盾,变“分力”为“合力”,理顺劳动关系,依法平等协商,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高效有序的现代企业制度。五、“协作群生产”假说与企业等级制(一)“协作群生产”假说企业作为市场机制的替代,可以通过专业分工与合作来节省交易费用。但是,分工和合作需要建立一整套协调群体行为的规则。因为各种投人要素的所有者赖以合作的经济组织要能够发挥其比较优势,必须能克服或解决两大难题:是计量投人的各种资源,二是计算其报酬,并使报酬符合投人资源的贡献。这两个问题归根到底,是要能够设计出一种计量机制,以便进行有效的激励和处罚,这正是企业效率的源泉。但是,西方产权经济学家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在1972年提出了“协作群生产”或“团队生产”的假说,即协作群体在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偷懒和搭便车的动机和行为。因此,除非能够有效地监督和计量每个人的行为和努力程度,否则必然出现“道德风险”问题。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从产权制度安排上形成一种可监督的结构,尤其是使某些人的职能专业化,即专门从事监督其他要素所有者的工作绩效,包括精力、热情、工作态度、产值贡献等等。还要指出,如果以监督为职业的管理人员只是协作群的成员,那么监督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因为他一样会有偷懒的动机。出于这一考虑,制度安排必须克服监工与被监视成员在利益和动机上的协同,设法使监工的偷懒动机变得无利可图。因此,除了监督劳动的专业化、职业化外,还要赋予管理人员以剩余索取权,这是有效监督的源泉。从企业制度的演化过程看;早期资本主义古典企业的产权就是这样安排的:(1)获得剩余收入的人是协作群成员的监管人员;(2)有关企业生产的决策,包括各种投入要素的选择和鉴别、生产什么、怎样生产等,都由持有剩余索取权的人做出;(3)拥有剩余索取权的人是企业主或雇主。当然,这种古典企业的产权结构表现为单一所有,企业主既是出资者,也是管理者,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合一的。但它所揭示的监督劳动与剩余索取权相联系的原理,是适用于以后的各种企业制度的。(二)企业内部的等级制度与激励机制现代的大型企业内部,实行的是一种金字塔式的等级制度。研究等级制度,大致有两种假设:一是以等级制中所有成员具有共同目标为前提,一般称为“协作理论”;二是假定等级制中成员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同时,由于分工造成每个人拥有别人不知道的信息,研究的目的就是怎样使得所有成员都为企业的整体目标而尽力,这就是“激励理论”。新古典经济学通常假定劳动给人带来负效用,所以,企业管理人员的重要职责是监督下级的工作。威廉姆森认为,企业越大,等级越多,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就越困难,所以企业不能无限制地扩大。同时,监督又是同奖励结合在一起的。没有有效的奖惩结构,监督的作用就会减弱。譬如,企业是一个多层次的管理体制,处于最高层的只有一个人,他是企业的所有者,会努力工作而不需要监督。在最高层以下的所有人;都会把工作看成是负效应,都会有偷懒动机。如果惩罚可以是无限的,比如一旦发现怠工就枪毙,那就不会有人偷懒。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威胁是不可信的。因此,应该假定惩罚是有限的,例如怠工最多是开除。在这种条件下,在各个均衡点上,尽管每个人的努力程度是一样的,但职位越高的人应获得越高的收入,因为较高等级的人员怠工会带来更大的损失。评比、竞赛是企业内部经常采用的激励方法。这种激励方式同计件奖金制不同。在这里,奖金的发放不是按“基数”度量的,而是按“序数”决定的。除了评比之外,提职晋升也是一种奖励方式,因为晋升的名额是有限的,提升的根据仍是“序数”,而不是“基数”。这种按次序评奖的方法,在实际生活中是非常有效的,它对信息的要求低,成本也不高。但它有一个致命的弱点,这就是在“合谋”的情况下它将失去效用。“合谋”是指企业职工之间或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联合起来,共同对付上级领导的行为。比如,一个3人小组,一个是管理者,两个是工人。这个小组只能给一个人发奖金。如果两个工人之间没有交流的机会,他们都会努力工作;但如果他们事先约定都偷懒,其中一个人比另一个人多干一点,然后把所得的奖金分给另一个人,这样,两人都得利,而受损的是企业。“合谋”的现象到处可见,甚至学生与教授之间也可以合伙对付学校的考核。此外,在企业多人组织中的另一个问题是“协调”。由于现代企业往往采取“矩阵式管理”,例如,一个子公司中的营销负责人至少有两个上级,一个是子公司的经理,另一个是总公司负责营销的副总裁。在中国,更有“条块分割”、“婆婆太多”之说。这种“一个代理人,多个委托人”的问题,就是“协调”问题,它也降低了管理的效率。关于企业融资结构的理论和企业产权理论的新观点,我们将在后面的章节中作专门的分析。六、企业的本质和界限理论的新进展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企业的本质和界限的理论研究又有了新的进展,其主要观点可概括如下:(一)“财产控制权”观点这一观点是由交易费用学说演变而来的,起着承上启下作用的是威廉姆森的工作。威廉姆森在寻找市场交易费用时做了下述分析:假设买卖双方事前处于完全竞争的环境中,如果卖方的生产需要某种专项投资,那么买卖双方在事后就被“拴”在一起。所谓专项投资,指的是投资不可再用于其他地方;比如大坝,它是不可挪作他用的专门化资产。如果协约是完全的,在产权明确的条件下,协约可以是最优的。但是,契约很可能是不完全的,这是由于人们事前不能准确预见未来的技术革新,制定详细的合同费用太高,有些指标无法描述清楚等等。在契约不完全的情况下,买卖双方的利益冲突不可能在事先解决,有些事必须拖到事后再说。但事后双方又不处在完全竞争的环境中了,比如卖方已经做了大量专项投资,就使得买方在事后提高了讨价还价的能力;而如果卖方能事先预见到这种情况,就会减少投资或根本不投资。威廉姆森最后的结论是:投资的减少是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造成的市场交易费用。为了减少这种交易费用,买卖双方应当合成一个企业。格罗斯曼和哈特发展了威廉姆森的上述思想。他们除了指明市场交易可能带来的费用(即合并带来的效益)外,还分析了企业合并可能带来的费用。因此,他们的理论是关于企业合并的完整理论。在他们的模型中,一方面,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按照威廉姆森的想法,事后的机会主义行为会引起事前投资的扭曲,这是企业分离的费用;另一方面,若企业甲吞并了企业乙,即甲的所有者对乙的财产有剩余索取权,乙就由原来的所有者变为甲的一个部门经理,他的积极性就不如从前,这就是合并带来的费用。权衡了合并的得失,才能决定企业的分立与合并。值得注意的是,这个结论与“科斯定理”----产权分配与效率无关—相矛盾,这是由于假定了不完全契约的缘故。(二)“议价费用”和“影响费用”罗伯茨和米尔格罗姆对交易费用学派持批评态度。他们的想法更多地受到阿罗的影响,着重分析“市场失灵”对组建企业的影响。他们认为,市场的交易费用,归根结底不是由契约的不完全性造成的,而是由签订契约的费用造成的。签订契约的费用来自于“市场失灵”:(1)买卖双方在讨价还价中可能出现多个均衡点,市场无法选择最优;(2)信息度量费用;(3)不完全信息,双方都尽量隐瞒自己真实的价值判断。这就决定了市场的“议价费用”。接着,他们又分析了企业作为一个中央集权机构的组织费用。具体包括三方面:(1)经营者的权力增大后,他无法克制自己不去干预那些不应干预的事。(2)中央机构的决策人员并非生活在真空中,他们需要依靠下级提供信息和建议才能作出决策。这样,下级就会自觉、不自觉地努力使向上传递的信息对自己有利,从而影响上级的决策。这也就是所谓的“影响费用”。(3)腐败造成的费用。权力使人腐败是众所周知的。在这三种费用中,以第二种费用最为重要,这是任一权力机构本身产生的费用。下级的许多人把相当多的精力花费在“影响”上级决策上,这是一种浪费,而且对企业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可见,这一分析同“公共选择理论”中的“追求租金”的分析是一致的。(三)“声誉”的观点这种观点强调在契约不完全条件下买卖双方的调整过程。在此情况下,如果交易只是一次,显然很难是高效率的。比如,如果买方先交钱,卖方可能不交货;反之,如果卖方先交货,买方可能不交钱。但是,如果买卖双方的交易是重复进行的,这种情况也许就不会发生,因为“声誉”的损害有损今后的利益。可见,“声誉”有减少市场交易费用的作用。克雷普斯把上述想法进一步发展为一种企业形成的理论。他认为,“声誉”的建立不需要双方保持长久的交易关系,只要有一方是长久存在的,而其他人又可以观察到它的商业行为,就足以使“声誉”发挥作用。这时,任何人都可以与“长寿”的一方签订契约,表示接受“长寿”一方的权威指令,而不必担心它会滥用权威,因为“声誉”是“长寿”一方的无形资产。这个“长寿”的一方就被定义为“企业”。所以,企业的核心就是“声誉”。克雷普斯将“声誉”称为“企业文化”。任何一个企业都会努力在社会上建立自己的文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只有那些对资产拥有剩余控制权的实体,才有可能建立起“声誉”;不具备这种剩余控制权的组织不可能建立“声誉”,因为外部人无法确信这种组织能够左右自己的行为。在契约不完全的条件下,声誉对拥有剩余控制权的实体来说是一种无形资产。总而言之,80年代三种关于企业的观点的共同之处是:契约是不可能完全的;在不完全契约条件下,剩余控制权的配置方式影响交易费用;企业不同于市场是因为权威的存在;在权威下市场式的议价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上下级的代理关系;这种代理关系不可避免地产生费用。最后,企业的形态是使这些费用最小化的结果。但是,尽管在80年代后西方出现了“财产控制权”的观点、“议价费用”和“影响费用”的观点、“声誉”的观点,力图说明企业的产源与性质,但都不及交易费用理论的影响大。同时,这些理论越来越脱离对人们的财产关系与经济地位的分析,将企业的出现完全理解为市场交易机制的技术性原因,这相对于马克思关于所有制和经济关系的分析来说,不仅显得肤浅,也是一种倒退。七、近代的公司制度近代股份制经济的产生与发展,离不开18世纪初英国“南海事件”的影响。1711年,英国首相罗伯特•哈利接受投机家布朗特和巴特森的建议,特许他们组建南海公司,条件是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接受政府的全部公债(约3100万英镑),政府每年付5%的利息,借以整理国债。南海公司承接公债的消息使得该股票飞涨,由126英镑飙升到2000多英英镑。南海公司股票升的示范效应,引发了英国兴办公司的热潮,各种莫名其妙的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如用铅炼金、发明永动机、打捞沉船等。人们见股票就买,不问其他,政府不得不颁布“禁止泡沫公司的条例”。此后股市大乱,股价狂跌,许多人倾家荡产,出现了“倒闭风”和“自杀风”,许多官员也因贪污受贿而进了牢房。南海事件后,官办公司开始走向衰败,民间自发产生的合股公司应运而生。合股公司是将两个合法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伙制和信托制—结合而成的,实际上类似于一种股份两合公司。这类公司刚刚产生,就遭到皇家的打击和摧残,但它却顽强地生存和发展着。直到1844年,英国政府才承认其法人地位;1856年颁布的《联合股份公司法》,又确认其可实行有限责任原则。这是股份制经济发展中的又一个里程碑法案,当时可能还无人能料到这种公司会在将来成为主导工商业的企业制度。德国于1892.年颁布了《有限责任公司法》,使兼有无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二者优点的股份两合公司合法化,它立即受到广大投资者、特别是拥有雄厚实力的资本家的欢迎,一度成为公司制企业的主要形式。至此;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等主要形式的公司都已出现。18世纪初至20世纪初,股份制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具体表现为:(1)有关股份制的法规已基本完备。由于民间合股公司取得了法人地位和实行有限责任原则,打破了皇室特许公司的垄断经营,使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得以分离,也解决了合伙制中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风险。(2)股份制迅速由贸易、运输业向新兴工商业和金融业扩展。第一次和第二次产业革命,使工场手工业快速向机器大工业过渡,企业规模扩大,生产社会化程度提高,促使股份制得到广泛发展。由于银行业要求资金雄厚,也纷纷采取了股份制,银行业在促进股份制的同时,首先使自己股份化了。(3)股票市场日臻完善和规范,成为资本的筹集与流动、资源有效配置、资本集中与重组的有力杠杆。(4)股份公司作为最完善、最先进的企业制度,在发达国家中已居于统治地位。八、现代公司制度的确立与发展20世纪30年代,爆发了前所未有的经济危机,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下降近一半,倒退了30年。危机冲击了股票市场,美国道琼斯工业股票价格指数下跌89%,上市股票价值总额从897亿美元下降到156亿美元。面对严峻的考验;各国在加强政府调节的同时,对股份制和证券市场也做了整顿和规范;使有关公司制度和证券市场的法规体系不断发展完善。这不仅使得股份制经济渡过了难关,也使现代公司制度日趋完善,并得到持续的发展与创新,其加速发展的势头一直延续至今。现代的股份制经济有以下特点:(1)立法更加完备。美国国会在1933一1940年间,先后制定了《证券法》、《证券交易法》、《信托条款法》、《投资银行法》等一系列法律。国家还通过宏观经济政策调节企业行为和证券市场。(2)股份公司之间的兼并浪潮不断涌现,出现了许多的巨型公司。特别是战后以来,已发生了多次的兼并浪潮,涉及的资本金额越来越大,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垄断性也不断加强。(3)股权日益分散化,公司治理结构引人关注。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证券市场的发展,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日益向多元化、分散化发展,特别是美国的许多大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持股份额不过在5%左右。股权分散化的结果,’使得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出现了所谓的“经理革命”。此时,人们开始注意对公司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的研究。(4)证券市场不断完善,发展迅猛,资本向虚拟化、全球化方向发展。由于计算机技术的应用,证券交易愈加简捷、安全、方便,证券交易额飞速增长,股指不断创出新高。金融衍生物不断出现,特别是股价指数期货使得证券市场发生了质的飞跃。事实证明,股份制是迄今为止最先进的企业制度,也是资本筹集和资产重组的最佳形式。九、新兴的首席执行官制度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总经理通常称为总裁,主管着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但公司的法人代表却是董事长。这种职能分工固然有利于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监督,但也存在着由于权力的相互制约而造成的公司运转不灵的问题。例如,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董事长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具有很高的地位。但是,按董事会的职权来说,只有任命总经理的权力,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公司的重要职务则由总经理提名任命;而总经理虽然掌管着公司的经营管理,却没有对外签约的权力和对内决策的权力。这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不利于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在美国的一些新兴的高科技产业,如信息、网络等行业,近几年开始试行首席执行官即CEO制度。由首席执行官取代总裁,这绝不仅仅是名称的改变,而是对原有的公司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因为首席执行官实际上兼有了总经理和董事长的一些职权,他既要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又可以在一定的职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签约。这样,就将公司的控制权进一步向经营者集中,从而提高了资本的决策效率,适应了愈演愈烈的市场竞争。关于首席执行官的变革,人们还在进一步研究,以分清其利弊得失。十、董事的法律地位与责任(一)董事的法律地位董事是公司董事会的成员,是担负公司业务决策和行使管理权的人员。董事通常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董事可由公司内部职员担任,称内部董事,也可由公司外部人员担任,称外部董事;董事如果兼任公司要职,称执行董事,其他董事为非执行董事。现实中,由于内部董事绝大部分都担任公司要职,所以,内部董事与执行董事的概念相当。近些年来,美英等国又盛行“独立董事”,他们由与公司没有任何重要关系的金融、法律、商界的资深人士担任。设立独立董事的目的,是使董事会能更好地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对董事的法律地位主要有两种看法:(1)董事及董事会是公司的代理人。因为公司作为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法人,其本身不能进行经营活动,只能通过董事代理进行。董事与公司的关系,适合于委托代理关系的一般规定:由股东大会做出公司的重大决策,然后交给董事会具体落实。董事对在自己职权范围内代表公司签订的各种合同或协议负责实施,而不必对其后果承担个人责任。(2)董事是公司财产的受托人。受托人是指被授予一项有合法所有权的财产、并为他人利益而管理该项财产的人。董事及董事会实际上担负着公司的资产运作和经营管理的责任,股东大会只是对董事会拟好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通过而已。这同一般的代理合同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董事及董事会是所有股东的受托人,即公司的受托人。以上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也都有一定的缺陷。一般说来,对于股权比较集中、股东会对公司经营活动控制力较强的公司,如我国的国家控股公司,可以理解为代理关系;而对于像美国的一些股权非常分散的股份公司而言,股东大会的控制力比较弱,董事会和经理的权力较大,就可以理解为一种受托关系。但是,无论是代理关系还是受托关系,都没有法律上要求的代理或受托协议书,只能说实际上类似于这种关系。在经济学著作中,人们大多将董事会同公司的关,系理解为一种受托代理关系,这基本上已经成为共识。(二)设立独立董事的制度关于董事的资格,在其身份、年龄、国籍等方面一般没有过多的限制。例如,股东和非股东都可以担任董事,因为股东担任董事固然可以使他与公司的利益息息相关,但股东并不一定具备管理者的才能。又如,董事可以是公司内部人,也可以是外部人,内部董事固然熟知公司的经营状况,但对金融、法律及经济政策又并不一定熟悉。因此,公司在聘任董事时,可以广招人才,以提高决策水平。在历史上,公司的董事主要由公司内部人士组成,这些人通常在公司各管理部门担任要职。但最近20年来,美国上市公司开始更多地借助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参与公司决策,这种做法被许多学者视为现代公司制度的新特点之一。据世界经济合作组织(OECD)1999年的调查,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美国为62%,英国为34%,法国为29%。独立董事主要是来自银行、法律、财务和商务等方面的专家。独立董事是与公司无任何实质性联系、不受经营者控制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相当苛刻。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独立董事不得与公司有任何“重要关系”,这种重要关系甚至包括他与过去两年内担任过公司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的职业关系。独立董事除履行董事的一般职责外,还应确保董事会的决定能维护所有股东的利益,而非特定部分股东的利益。在我国的绝大多数上市公司中,存在着严重的控股股东控制公司的现象。大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居于绝对的控制地位,公司决策权完全掌握在控股股东手里,董事会实际上听命于控股股东,不能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这也正是我国上市公司中屡次出现激烈的控股权之争的根本原因所在。我国原《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中设立董事会和董事的条款中,没有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2001年,证监会发布规定,要求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对董事会独立监督。但事实上,独立董事在很多公司难以独立。在目前我国公司股权非常集中的前提下,独立董事是由董事会选出,但他代表的却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这样的定位就决定了独立董事的尴尬处境,在“权利很小,责任很大”的背后,又没有完善的诉讼条件和法律保障,使得独立董事独立监督的风险太大,没有动力和勇气来指责大股东的违规行为。乐山电力公司独立董事提议年报财务调查,伊利股份独立董事俞伯伟对公司国债投资的质疑,最终都没有得到结果。新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并对担任“独董”人的资格作了规定,与公司有利害关系、可能妨碍对公司事务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同时,草案授予独立董事两项权利:其一,对公司关联交易、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上述事项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其二,就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薪酬、考核事项及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这样,有了明确的规定,独立董事能大胆开展工作,有利于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还应制定出具体保障独立董事行使独立发表意见权的措施。(三)董事的资格、义务和报酬无论董事会应如何组成,但各国的公司法对董事的经营管理能力和个人品德还是非常重视的。我国新的《公司法》新增了第6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其中,第107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因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如果公司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这些问题,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公司法》的第148条、149条还对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和限定。《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款;(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责任繁重,应当给予相当的报酬。按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的报酬应由股东大会决定。也就是说,股东大会应根据每个董事的业绩和在董事会中担负的职责确定其报酬。在美国,董事的报酬是内外有别的。对于公司的外部董事,公司每年要支付一定的报酬或年薪,而且每一次召开董事会还要支付一定的津贴;而对于在本公司任职又兼任董事的经营管理人员,则一律没有额外报酬和津贴。(四)董事的权限与责任董事的权限取决于董事会的职权,具体包括决策权、经营权等。董事会的决议要由董事共同表决决定,所以,董事(包括董事长)以个人身份行使职权的机会极少。董事的责任包括两个方面:(1)董事对公司的责任。董事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重视履行义务,保守公司秘密,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董事如果不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超越职权范围,给公司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董事不仅要对公司负责,也要对公司股东和债权人负责。董事对公司业务的执行,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致使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应当依法赔偿。这两方面的责任常常是难以分开的,董事会的失职在给公司带来损害的同时,往往也会给股东和债权人带来损失。但从法律诉讼程序看,二者是明显不同的。当董事会与第三人发生纠纷时,诉讼的双方是第三人与董事会;当董事会与公司发生纠纷时,法律上允许监事会或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代表公司对董事会提出诉讼。第二章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概况(一)项目投资人xxx有限责任公司(二)建设地点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x。二、结论分析(一)项目选址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x,占地面积约39.00亩。(二)项目实施进度本期项目建设期限规划12个月。(三)投资估算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12893.96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0185.76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9.00%;建设期利息111.84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0.87%;流动资金2596.36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0.14%。(四)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12893.96万元,根据资金筹措方案,xxx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自筹资金(资本金)8328.99万元。根据谨慎财务测算,本期工程项目申请银行借款总额4564.97万元。(五)经济评价1、项目达产年预期营业收入(SP):25400.00万元。2、年综合总成本费用(TC):19410.70万元。3、项目达产年净利润(NP):4385.87万元。4、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25.75%。5、全部投资回收期(Pt):5.16年(含建设期12个月)。6、达产年盈亏平衡点(BEP):8663.89万元(产值)。(六)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
""""""此处省略40%,请登录会员,阅读正文所有内容。这里是常见问题内容示例,可替换为实际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