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电路公司企业制度.docx
- 1、本文(特种电路公司企业制度.docx)为本站会员“凌寒”上传,本站基于“C2C”交易模式,作为网络中间平台服务商,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点击联系右侧客服图标,依法按向我们提交证明材料,经审查核实后我们会立即删除!
- 2、本站文档均被视为“模版”,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且文档部份内容可以预览的,作为网络中间平台服务商,我们无法对各卖家所售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专业性等问题提供审核和保证,也不承担因使用下载文档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 3、本站文档所见即所得,不包含任何额外内容。比如视频、音频、图纸以及其它形式源文档等附件。
- 4、如果您仍有任何不清楚的问题,或者需要我们协助,可以点击右侧栏的客服图标,按提示联系我们。
COMPANY LOGO 20XX特种电路公司企业制度某某有限公司前言这份《特种电路公司企业制度》由某专业咨询机构编辑撰写,全文约21710个字,约22页左右,具有结构严谨、假设明确、深度适宜、技术适配、重点突出、风险可控、长期价值兼顾、技术复用性强等特点,全文从企业制度、控股公司的生产运营与资本运营、控股公司的含义及类型、企业集团的概念与特征、企业集团的发展及类型、合作制经济的历史进步性、合作制经济的局限性、“先生孩子后起名”的股份合作制、社会主义合作制经济的新使命、合作制经济的产生与发展、合作制经济的产权基础、国有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发展阶段、传统国有经济管理体制的形成与弊端、中国《公司法》的历史与现状、公司法的起源与发展、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概况、结论分析、公司简介、公司基本信息、风险防范、项目风险分析、项目风险对策、发展规划、公司发展规划、保障措施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建议详细研读以辅助落地执行。特种电路公司企业制度目录第一章企业制度3一、控股公司的生产运营与资本运营3二、控股公司的含义及类型6三、企业集团的概念与特征9四、企业集团的发展及类型11五、合作制经济的历史进步性17六、合作制经济的局限性18七、“先生孩子后起名”的股份合作制19八、社会主义合作制经济的新使命22九、合作制经济的产生与发展24十、合作制经济的产权基础26十一、国有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发展阶段29十二、传统国有经济管理体制的形成与弊端33十三、中国《公司法》的历史与现状35十四、公司法的起源与发展37第二章项目基本情况40一、项目概况40二、结论分析40第三章公司简介43一、公司基本信息43二、公司简介43第四章风险防范45一、项目风险分析45二、项目风险对策47第五章发展规划50一、公司发展规划50二、保障措施51第一章企业制度一、控股公司的生产运营与资本运营随着控股公司的出现,也就发生了生产运营与资本运营的新的分工。生产运营是指传统的生产经营活动,其直接的产品就是企业向社会提供的商品和劳务。其基本特征是:(1)生产经营的基础是物化资本,其中生产产品的工艺技术装备具有重要意义;(2)现有的物化资本在运营中一般是非交换对象;(3)生产经营的核心问题是根据市场需求及其变化趋势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以及如何生产;(4)投资活动主要围绕强化物化资本和产品开发进行,如从量和质的提高出发进行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新建等;(5)生产经营的收益主要来自向市场提供产品和劳务所取得的利润,并以此实现原有资本的保值、增值;(6)资本循环,一般要依次经过购买、生产、销售三个阶段,顺序地采取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三种职能状态。资本运营作为崭新的经济学概念,90年代才在中国被提出。对于资本运营概念的界定,目前在经济理论界观点不一。有人认为,资本运营是按照资本一般,规律来经营并优化配置企业全部资本和生产要素的经济活动;有人认为,资本运营是高层次的、以资本的虚拟形式为对象的资本经营活动,即资本的运作。我们同意后一种看法。因为,在我国的经济改革实践中,资本运营是作为与生产经营相对应的概念提出并加以利用的。因此,我们通常所说的资本运营,是一个狭义的概念;主要指可以独立于生产经营而存在的,以价值化、证券化了的资本或可以按价值化、证券化操作的物化资本为基础,通过优化配置达到资本价值增值的经济行为及经营活动。所谓资本运营,是指把企业所拥有的各种类型的存量资本变为可增值的资本,通过流动、裂变、组合、优化配置等各种方式进行有效运营,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增值。这实际上是控股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和阶段时必定要采取的战略选择。现代大型的控股公司必须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改变资本结构,吸纳外部资源,剥离不良资产,进行组织和制度创新,从而延长企业的生命周期,达到低成本、高效益的目的。可以说,现代市场经济意义上的资本运营是以利润最大化和资本增值为目的,以价值管理为特征,通过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的动态调整,对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进行综合、有效经营的一种经营方式。资本运营与生产经营有所不同。它能跳过产品这一中介,以资本直接运作的方式实现资本增值,或是以资本的直接运作为先导,通过物化资本的优化组合提高其运行效率。资本运营有以下特点:1、资本运营的主要对象不是产品本身,而是价值化、证券化了的物化资本,或者说是可以按价值化、证券化操作的物化资本。资本运营虽然极为关心资产的具体形态及配置,但更为关心资本的收益和市场价值,以及相应的财产权利。2、资本运营的核心问题是如何通过优化配置提高资产的运营效率,以确保资本不断增值。因此,其运营方式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是转让权的运作,二是收益权和控制权的运作。3、资本运营的收益主要来自于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后生产效率提高所带来的经济收益增量,或生产效率提高后资本值的增加。从根本上讲,资本运营收益是产业利润的一部分,一般表现为较高的投资收益与较低的投资收益之间的差额。4、资本运营一般要求企业全部财产资本化,并以获得较高的资本收益率为目的进行运作,因此,资本运营中的资本循环与生产经营中的资本循环不同。例如:它可以表现为货币资本和虚拟资本两种形态,有时也可以表现为生产资本、货币资本、虚拟资本三种形态。尽管资本运营有其明确的内涵边界和不同于生产经营的若干特点,但是,资本运营仍然属于企业经营的范畴,因此,资本运营与生产运营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否则,资本运营将成为空中楼阁,有可能促成一种“泡沫经济”。二、控股公司的含义及类型(一)控股公司的含义控股公司是指持有另一个或几个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从而对其他公司进行控制的公司。’控股公司通常也称为母公司,被控股公司称为子公司,这说明,二者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但严格地说,控股公司与母公司的含义也有所差别,一般将积极参与被控股公司业务活动的混合型控股公司叫做母公司;而一些对被控股公司的具体业务干预不多的单纯型控股公司,习惯上不能叫做母公司。但这种差别只是习惯用语上的差别,并无严格的法律规定,所以,将所有的控股公司都叫做母公司也未尝不可。从理论上说,控股公司要达到对其他公司的完全控制,必须持有被控股公司的绝对多数份额的股份,例如在51%以上;严格地说,应在2/3或3/4以上,这样才能保证控股公司(母公司)在被控股公司(子公司)的股东大会表决时处于绝对支配地位,保证符合母公司意愿的提案(包括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都能顺利通过。但由于股权分散化、社会化的发展,实际上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份额不必这样高,一般持股比例达到30%~40%,甚至更低,就可以达到控股的目的。目前,世界各国对控股公司的规定不尽相同。例如,美国1985年的《公共,事业控股法》规定,任何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中,如果有10%或更多的数量为另一公司所掌握时,该公司即为另一公司的子公司,另一公司即为该公司的母公司。这是因为,美国的公司以股权的高度分散化为特征,因而控股权的份额就很低。法国1985年的《股份有限公司法》规定,如果一公司掌握另一公司一半以上的股本,则后者是前者的子公司;前者是后者的母公司。英国1948年《公司法》第154条对控股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所作出的规定主要是:(1)A公司是B公司的在册股东,并实际控制B公司的董事会;(2)A公司拥有B公司一半以上的股本;(3)B公司是A公司的孙女公司,(即子公司的子公司)。凡符合其中任何一种情况的,则A公司是B公司的控股公司。意大利的公司法对控股公司的描述与英国相仿,凡是某一公司可以对另一公司的股东会进行控制,或对其业务活动有决定性影响,或持有多数的股份,则可成为控股公司。可见,对控股公司的规定是比较复杂的,除了持有一定份额股份的规定比较明确外,至于什么叫做“控制董事会”、“控制股东会”,或“对业务有决定影响”,就比较难以界定了。(二)控股公司的类型控股公司的类型,一般可分为纯粹的控股公司和混合的控股公司。纯粹的控股公司是单纯为了控制其他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本身不再从事其他业务活动的公司;混合的控股公司则除了控制其他公司的运作外,本身还要经营其他业务。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控股公司属于混合的控股公司,纯粹的控股公司很少。控股公司在20世纪初开始出现于美国,随后在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也得到广泛的发展。控股公司可以通过组建新的子公司实现控股,也可以通过购买其他公司的股份实现控股。控股公司还可以实现多级的控股,如一个“母公司”控制若干个“子公司”,而每个“子公司”又控制多个的“孙公司”,“孙公司”:又控制“孙孙公司”,等等。由此可见,控股公司实际上也就是前面所说的企业集团中的集团公司,被控股的子公司、孙公司都属于集团的紧密层。建立控股公司的作用是:(1)用控股公司的办法控制其他公司,比用合并、兼并或收购其他公司的办法更简便、更节省资金。(2)控股公司可以利用自己的声誉提高子公司的资本效率,增加本公司市场占有率,同时母公司又不必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更多的责任。(3)某些国家不允许国外企业建立独资公司,采取控,股公司的形式就可以避开这种限制,甚至可以享受到一些优惠政策。但也应看到控股公司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例如,由于控股关系比较复杂,会影响资本的经营效率;维持各个独立“子公司”所缴纳的税款,要比联合成一个公司缴的多;可能遇到法律上的种种限制,如各国的公司法都有对母子公司关联交易的限制条款。三、企业集团的概念与特征企业集团是由若干个企业按照一定的目的和一定的形式组合而成的企业群体。企业集团是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高度发展的产物,它可以获得规模经济效益,更好地参与国内外的市场竞争。企业集团的概念最先出现于20世纪50年代的日本,并很快向世界范围传播。但理论界对企业集团的界定并不统一,大致有广义、狭义和中等含义三种说法。日本经济学家山田一郎在《企业集团经营论》一书中指出:“所谓企业集团,是以各成员企业在技术或其他经营方面相互补充为目的的,以成员的自主权为前提,在平等互利原则下结成长久的经营联合体,是一种经营合作体制。”这可以说是一种广义的企业集团的定义,它几乎涵盖了国际上各种形式的垄断组织。狭义的企业集团概念的界定范围则要狭窄得多。《现代日本经济事典》的表述是:“企业集团不是企业的简单聚合,而是特殊形式的大企业结合形态。”它的六个标志是:(1)相互持股,即集团成员之间呈相互环形持股状态;(2)组成经理会,即由集团成员企业的经理组成经理会,类似股东大会的性质;(3)由集团成员出资建立联合投资公司,使集团成员之间建立同心同德的关系;(4)大城市银行成员是企业集团的中心,它们联合其他金融机构,对集团成员进行系列贷款;(5)综合商社作为集团的交易媒介,并对集团成员发放商社贷款等;(6)配套的行业组成,集团的组成以重化工业行业为中心,成员分布于各产业领域。在日本,大体符合以上标志的,目前只有三菱、三井、住友、芙蓉、第一劝业银行、三和银行等六个企业集团,而新日铁、松下、索尼、丰田等大公司都被排除在外。我国是从80年代开始使用企业集团的概念的。1987年12月,原国家体改委、原国家经委颁布的《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提出:企业集团是为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的经济组织。它的核心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能够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按照我国一些经济学家的解释,企业集团是企业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产物,是由独立企业组成的经济联合体,包括紧密层、半紧密层和松散层等多个层次。这可以算是居于广义与狭义之间的中等含义的概念,我们也基本上从这种定义出发进行研究。基于这种界定,我们认为,企业集团应具有以下特征:(1)企业集团不是一般的大企业,也不是独立法人,而是包括大企业在内的企业联合体。集团内各成员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相互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2)企业集团的核心必须是一个或几个具有较强实力的经济实体,而不能是行政机构或社会团体,否则,企业集团将失去经济组织的性质。(3)企业集团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联合体,突出表现在资产的联合上,如控股、持股和相互参股关系,并有一个对其他成员有控制和影响能力的核心。仅仅以经济契约或生产经营合作伙伴关系为基础的集团,不应算作典型的企业集团。(4)在一些企业集团内部一般要设立共同投资基金或综合商社等金融组织,承担对成员企业的贷款,以增强集团的凝聚力。(5)企业298集团与集团公司也不能混同,前者是指企业集团的整体;后者是指企业集团的核心,它是实力雄厚的独立的大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四、企业集团的发展及类型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西方各国出现了各种垄断组织,如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和康采恩,康采恩就是企业集团的雏形。康采恩由不同经济部门的许多企业联合组成,包括工业、贸易、运输、金融等行业,目的是通过垄断市场以获取垄断利润。参加康采恩的一些中小企业在形式上保持着独立的法律地位,但实际上集团中占核心地位的大公司通过参与制对它们进行着控制。当康采恩发展日益成熟,内部的资本纽带日益巩固,并出现了类似于共同投资基金、综合商社这样的内部金融组织之后,就演化为现代的企业集团。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技术革命的发展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加剧,促使企业集团迅速发展。到1953年,康采恩在联邦德国煤炭、钢铁和金融部门的股份资本总额中所占比重分别为75%、77%和65%。日本也是康采恩发展比较迅速的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已有20多个康采恩,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通过产业结构调整,确立了重化工业的中心地位,并以金融资本为核心,重新组建了六大企业集团。如芙蓉集团有30家成员企业,每个企业属下又有许多子公司、关联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银行、纺织、食品、钢铁、建筑、铁路等。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经济背景不同,它们的企业集团的组织形式也有一些差别。下面分国别和地区做一简要的介绍和比较。(一)日本的企业集团日本的企业集团基本有两种类型,一类是传统的六大企业集团;如前所述,以环形持股的资金纽带为其最主要的特征,称为环形持股式企业集团;另一类是新型的独立的企业集团,以松下、丰田、日产、新日铁、索尼、东芝等为代表,称为放射持股式企业集团。这类企业集团有如下一些特点:(1)它们以一个大型企业为核心,这个核心企业既是生产经营性公司,又是对下属企业控股的控股公司;(2)在集团内部基本成员之间以相互持股为纽带,但都是射线式持股,而非环形持股,核心企业对子公司实行垂直控制,所以又可以叫做锥形企业集团;(3)企业集团由核心企业的董事会统一领导,不设类似于经理会那样的领导机构;(4)集团内设有统一的销售机构和科研机构,甚至还有金融机构,基本上是在一业为主的条件下实行多种经营;(5)核心企业对松散层的协作企业也非常重视,把它们按地区和工种分别组织起来,成立受集团领导的协会,对它们进行指导和扶持。(二)美国财团型企业集团美国的企业集团基本上是在富足的家族财团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已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1)集团的资本主要来自家族财团和一些金融机构,它们通过控股公司,对财团所属企业进行垂直控制。美国的财团在建立之初,几乎全是家族控制,但随着历史的发展与财团家族的繁衍扩大,财富日益分散,家族对财团的控制逐步削弱,而一些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对财团的控制则有不断加强的趋势。(2)财团所属企业以一业为主,并逐步向多元化经营发展。(3)美国的财团不像日本企业集团那样界限分明,大财团之间资本相互渗透的情况日益发展。据70年代的统计,美国100家最大的企业中,有1/3以上是由两个以上的财团控制的。(4)财团所属企业也存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但都是射线式持股,而且持股不限于财团成员企业。(5)美国的银行设有资产信托部,代管富豪和各种基金会的资产。根据信托法的规定,银行可以决定受托资产的投资方向,这使得商业银行能够控制工商企业的股权;而商业银行又是属于财团的,这就使财团的组织进一步呈现界限不清的状态。(6)由于上述原因,财团除核心企业外,其紧密层、半紧密层也处于错综复杂的状况,不像日本企业集团那样有界限清晰的组织结构。(三)德国康采恩的特点德国的康采恩与美国的财团有相似之处,即都是以一个大企业为核心,通过控股、持股而控制一批子公司、关联公司。但德国的康采恩也有自己的一些特点:(1)按照德国的康采恩法,控股公司要对子公司控股3/4以上,并可以对子公司直接下达指令,同时对其指令要承担相应的经营责任。(2)康采恩内部实行垂直控制,核心企业通过监事会、董事会向集团成员派遣监事、董事,控制整个集团。德国的监事会与其他国家不同,它由股东会选举和企业职工推选产生,负责任命董事和进行重大决策,是比其他国家董事会权力更大的特殊机构。(3)—大部分的康采恩主要在一个特定的行业内经营,而很少跨行业经营。如法本康采恩主要经营化学工业,蒂森康采恩主要经营钢铁,西门子康采恩主要经营电子电器等。(4)德国特大城市银行对工商业康采恩有很大影响,它们实际上是金融康采恩。德国的股票是无记名的,股东把股票寄存在银行里,银行就拥有了寄存股票的投票权,这是银行对工商企业加强控制的一个重要因素。(四)意大利国家参与制企业集团的特点所谓国家参与制企业集团,是指国家以其直接控制的控股公司对其他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控股,从而形成了以国有经济为主体的企业集团,主要有伊里集团、埃尼集团和埃菲姆集团三家。意大利国家参与制企业集团的主要特征是:(1)以单纯性控股公司为核心。每一个国家参与制企业集团都有一个国家直接控制的控股公司,如伊里集团的伊里公司、埃尼集团的埃尼公司,都处于集团金字,塔的顶端。它们都是国家独资的纯粹型控股公司,主要进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产权经营,不从事直接的生产经营活动。(2)有多个层次。国家参与制企业集团除了一级控股公司外,还有众多的次级控股公司和直接生产经营企业。凡纳入企业集团的企业,其股份至少有51%以上归本集团有关公司直接占有。(3)垂直控制。这与欧美其他国家相似,但不同之处在于控股的是国家,而不是私人。(4)三权分立。集团内部实行决策权、监督权、执行权分立。控股公司实际上是集团的领导机构,设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董事会的常设机构)、审计委员会和总经理。(5)投资决策权集中。集团的重大投资的决策权集中在政府,如购买或创办新企业、出售已有的企业,都要通过政府批准。一般的投资决策权在控股公司。(6)股份制与非股份制相结合。一级控股公司不是股份制企业,而是国家独资公司,集团中其他企业则全部是股份公司,这样有利于吸收大量私人资本。(7)多样化与专业化相结合。每一个国家参与制企业集团都是多元化经营的集团,涉及多个领域,而每个集团中的次级控股公司则都有一定的专项分工。可以说,意大利的国家参与制的构想和实践,对于我国国有经济改革具有重大的参考价值。(五)香港企业集团的特点在香港,工业、贸易、金融、运输、通信、房地产、航空等重要的经济部门,几乎全被企业集团所垄断和控制。从我们掌握的文献看,香港的企业集团有以下一些特点:(1)从资金来源看,企业集团可分为中资、港资和外资三大类。外资集团主要来自英国,它们形成较早,实力雄厚,如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港资和中资集团形成较晚,分别在70年代和80年代,实力也较弱。(2)在香港多称集团公司,而很少称企业集团,但其组织结构与我们所说的企业集团相似。从产权关系看,具有股份制和纵向持股的特点,与欧美国家类似。(3)从经营范围看,具有多元化经营和国际化经营的特点。(4)从融资的情况看,具有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特点,集团公司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负债经营,资产负债率较,高。(5)从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看,双方之间主要是股东与企业的关系,尽管在对外经营上集团公司和子公司被视为一个整体,但它们都是法人实体,子公司的独立自主权较大。总之,各国、各地区由于社会经济背景和发展状况不同,它们的企业集团的组建形式也有很大不同,而且在短期内尚难统一。这也是理论界目前产生各种分歧意见的现实基础。我国在发展企业集团的过程中,应从实际出发,既不能照搬某种模式,也要充分比较各种模式的利弊。五、合作制经济的历史进步性对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合作社运动,马克思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他说:“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做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只不过在前者那里,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而在后者那里,对立是积极地扬弃的。”但同时也应看到,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合作经济是建立在空想社会主义理论基础之上的,它只是试图通过工人联合劳动来改变劳动者的生活,并未触动资本主义的根基,因而也逐步为资产阶级所接受。正如马克思所说:“不管合作劳动在原则上多么优越,在实际上多么有利,只要它没有越出个别工人的偶然努力的狭隘范围,它就始终既不能阻止垄断势力按着几何级数增长,也不能解放群众,甚至不能显著地减轻他们的贫困的重担。”正因为如此,资产阶级一开始总是想把合作经济铲除在萌芽中,后来却“令人发呕地捧起它的场来了”。因此,自18世纪末以来,合作社运动虽然从来没有停止过,但它并没有、也不可能根本改变工人的社会地位,甚至连它自身的生存也很艰难。合作社运动的实际情况表明,只有以零售商业和为社员提供服务为主的消费者合作社办得比较成功,而在劳动密集行业组织的生产者合作社的失败率却一直很高,它在各国经济中一直未能占据较为重要的地位。例如,20世纪初,在英国有130多个生产者合作社,而到60年代末,只剩下23个。六、合作制经济的局限性合作社运动失败率高的原因,在于合作经济的产权制度所固有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主要表现在资金限制和管理方式限制两个方面。1、由于合作社社员多是普通劳动者,资金筹集能力有限,难以形成大资本。而且据调查分析,社员普遍存在急功近利心理,“吃种子粮”现象严重,使本来就紧张的资金更加捉襟见肘。这样,合作经济特别是生产合作社,不可能是资本家企业的竞争对手,日趋衰落是总的趋势。生产合作社的出路一般只有两条:一是破产,这是大多数合作社的最终结局;二是吸收外部股份,雇工剥削,转化为资本家企业。所以,列宁在《论合作社》一文中指出:“自罗伯特•欧文以来所有的旧日合作社工作者的计划都是幻想”。2、合作经济的管理制度,也限制了资本规模的扩大。合作社强调实现劳动者自愿的与民主的管理,实行“一人一票”原则,这可以说是合作经济的最大优势。然而,实际上,这种优势并未得到很好的发挥。随着合作社规模的扩大,非社员的专业管理人员的作用越来越大,而社员对管理的参与热情必然不断下降,“只有少数在晚上志愿参加公共管理工作”3。这就是说,合作经济的管理体制最适合于小型企业,而不适合于大型企业。如果说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产物,那么,它与合作经济“一人一票”原则的矛盾就是难以解决的。七、“先生孩子后起名”的股份合作制在传统的农村集体企业中,一直存在着一个难以解决的重要问题,这就是集体财产所有权主体“缺位”与行政干预“越位”的问题。从法权关系说,乡镇企业集体财产的所有者是明确的,这就是企业全体职工的“集体”。但是,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由于这个“集体”是流动状态的:新职工入厂时,不掏1分钱就可以成为集体财产的主人;老职工离厂时又不能带走1分钱,职工很难体会到自己,是集体财产的主人。由于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操作时不够明晰,全体职工对集体财产难以行使所有者的权利,这就出现了所谓集体财产主体的“缺位”问题。这一问题的最好验证,就是山东诸城市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出售乡镇集体企业所得到的资金,说不清应该归谁所有,只得作为“待界定财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局代管。为了解决“缺位”问题,需要构造一个权力机构,代表全体职工行使所有权。在现实生活中,地方政府由于其特殊的政治地位,就“越位”掌握了集体企业控制权,对集体企业拥有经营决策权、人事任免权和剩余索取权。这就造成了政企不分,使集体企业变成了“二国有”。由于“缺位”与“越位”问题的存在,使得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比国有企业更加模糊不清,集体财产的流失也更加严重。《人民日报》的记者在广东省宝安县横岗镇采访时,村干部向他们反映:初级社时,农村的产权关系是明确的,除去按劳动分配外,各家人社时的土地、农具等还可以按股分红;高级社以后就糊涂了,“大锅饭”越做越大,平均主义越来越严重,与此相反,群众的积极性越来越低,集体经济的吸引力越来越小。职工对集体所有到底是怎么“所有”说不清楚。前几年,一个村办厂着火,竟没有几个人去救火。所以,不改不行,再不改,集体的家底就真的要糟踏光了,还有什么共同富裕!值得庆幸的是,我国的经济改革率先在农村中进行,广大农民在改革中创造了许多有效的企业组织形式,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股份合作制。山东省淄博市周村镇长行村是股份合作制的试验地区之一。1982年,村民在实行“家庭包干”时遇到一个难题:有一些原集体财产,如拖拉机、耕牛等,不便分到个人,于是就“对原村集体财产清产核资,折股量化到人,然后集中进行民主管理”。此外,为了照顾离退休老职工的利益,继续让他们保留了部分集体公股。这样,股份合作制模式基本形成,它以“集体股”和“职工股”的组合为基础,前者实行“人一票”原则,后者实行“一股一票”原则。此后,股份合作制很快在全国推开,但各地的形式又有所不同。深圳市宝安县横岗镇早塘村1989年搞股份合作制,全村集体财产经清产核资为46万元,全村42人,满16岁的分1股,不满16岁的只分半股,加上集体股12股,总共42股,每股股金约合1.1万元。他们实行“分清”不“分光”的原则,不仅保留了部分集体股,而且规定分到个人名下的股份,有所有权、受益权,但没有处置权。这样,横岗镇的村级集体资产不但没有分光,而且在增加,3年后,已由6000多万元增加到2亿多元,农民的个人股也相应增加了。广大农民反映,股份合作制实现了农民对集体财产的实实在在的所有权,股份就像一条无形的纽带,把乡镇集体经济与广大农民紧紧联在一起。股份合作制产权明晰,管理民主,政企分离,像块磁铁把人心吸得牢牢的。八、社会主义合作制经济的新使命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合作经济的性质和地位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它被赋予新的历史使命,这就是组织广大小生产者进行联合劳动,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指出:“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政权的时候,我们决不会考虑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像我们将不得不如此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列宁在《论合作社》一文中也指出:“使俄国居民充分广泛而深入地合作化,这就是我们所需要的一切”;“在采用尽可能使农民感到简便易行和容易接受的方法过渡到新制度方面,这种合作社具有多么重大的意义”。以上分析表明,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合作社运动的指导原则,同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基本原则有一致的地方,如人社自愿、民主管理、按劳动分红等,但二者更有本质的、原则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出发点不同。马克思主义把合作制作为改造小私有制的一种途径,要通过合作制将小私有制转变为具有社会主义合作性质的共同占有和生产;而西方国家的合作社主要是为了减少中间商的盘剥,维护社员的个人利益。二是归宿点不同。马克思主义把合作社作为引导农民和其他小生产者走向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中间环节;而西方国家的合作社运动是继承空想社会主义思想,试图通过合作社改良资本主义制度。总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合作经济,已经具有了初步的社会主义性质,发展合作经济不仅同建立公有制基础的目标是一致的,而且是改造小生产者的必由之路。但是,无论是苏联、东欧国家,还是中国,在实行合作化的进程中都存在“急于求成”的问题,没有充分考虑本国生产力发展状况和农民的自愿程度,急于将各种个体经济改造为合作经济,又急于将合作经济改造为集体所有制的公有经济。我国政府是在1952年提出农业合作化方案的,应当说,这一方案是符合中国国情的;这一方案的实施是一次具有深远意义的社会变革。合作化运动开始的几年也搞得相当成功,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但从1955年下半年开始,便出现了“要求过高,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的问题。到1956年底,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分别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6%和88%。特别是在1958年中央北戴河会议后,轻率地发动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全国农村在两个月内就人民公社化了,建立起了“政社合一”的体制,农村合作经济转瞬之间就变成了集体经济。与此同时,城镇的个体工商户也完成了向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的两步转变。这样,合作经济在我国基本上就名存实亡了。九、合作制经济的产生与发展近代的合作经济是从18世纪开始的。1760年,英国德伍威彻和查特赫姆两地的码头工人,为了反对面粉厂主垄断面粉价格,以合作为基础,开办了两个面粉厂,从而拉开了合作经济的序幕。19世纪初,罗伯特•欧文极力宣扬合作思想,并远渡重洋,到美国印第安纳州创办了示范性的“新协和”公社。不过,资本主义的汪洋大海很快就淹没了欧文的公社孤岛。在此期间,尽管英法等国出现过四五百个合作社,但大多数经营不善,寿命很短,都不具有典型意义。真正具有代表性并在世界合作社运动上留下成功经验的,是1844年诞生于英国罗奇代尔镇的公平先锋社。罗奇代尔镇距著名工业城市曼彻斯特约40公里,当时该镇只有两万多居民,但纺织业非常发达。一些深受欧文思想影响的工人,把改善自己生活处境的希望寄托于合作社运动,并成功地组织起以零售商业为主的消费者合作社。该社由28名工人发起,每人交1英镑股金,对经营管理实行“一人一票”的原则,合作社盈余按社员在合作社的购买额比例分配,并在盈余中提取2.5%作为社员教育费用。这些都被称为“罗奇代尔原则”。在公平先锋社的带动下,合作社运动很快在欧洲大陆展开。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条件不同,合作社的组建形式也有所不同,如英国以消费者合作社为主,法国的生产者合作社最为典型,而德国则以,信用合作社为其发端。以后,人们就经常根据这三种模式,将合作社划分为消费者合作社、生产者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三种类型。1937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大会以正式决议的形式,将罗奇代尔原则归结为7条,包括门户开放、民主管理、按交易额分配盈余、股本利息应当限制、对政治和宗教的中立、现金交易、促进社员教育等。此外还有4条附加规定。在1966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23届大会上,将原11条罗奇代尔原则归纳为6条,并改称为“合作原则”,使之不仅适用于消费者合作社,也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合作社。在1984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28届大会上,对这6条原则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称之为《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该章程的主要内容如下:(1)人社自愿;(2)民主管理,基层社员享有同等表决权;(3)对股金分红严格限制;(4)对经济成果分配要公平,先提留公积金、公益金,再按交易额分配;(5)开展合作社教育;(6)为社员和集体利益服务,开展合作社之间的合作。0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合作经济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并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经济形式,是劳动群众自发组建的互助互利的经济组织,很难对它做出统一而规范的规定。仅从《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的6条原则来看,可以将其财产制度归结为以下一些特征:(1)社员入社自愿,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作经济组织在法律上享有法人资格;(2)它是劳动合作与生产要素联合的结合体,社员具有投资者与劳动者的双重身份,一般外部人不能入股;(3)承认和保护私人产权,股金与劳动共同参与分配,但以劳动分红为主,严格限制股金的分配比率;(4)社员共同参与管理,实行“一人一票”的原则;(5)互助互利、为社员服务是合作经济的基本宗旨,但也不排除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十、合作制经济的产权基础从表面形式看,合作经济与我国传统的集体经济的财产制度有些相似。在两种经济形式中,劳动者都是企业的主义,他们共同参加劳动,共同参与企业管理,都要按劳动贡献进行分配,等等。但二者更有本质的差别:合作经济以社员的私人产权为基础,个人股金要参与分配,并在退出合作社时可以撤回;而传统的集体经济是以公有产权为基础,它是对私人产权和按股金分配的彻底否定。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合作经济的财产制度属于共有关系,而且是按份共有,社员按自己掌握的股金份额对合作社财产享有所有权;而集体经济的财产制度属于公有关系,它的财产归“集体”公共所有,不能划分到个人名下。财产的共有与公有的法律性质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1)共有财产的主体是多个共有人,而公有财产的主体是单一的“集体”。(2)公有财产已经脱离个人而存在,它既不能实际分割为个人所有,也不能由个人按照一定份额享有财产权利,在法律上任何个人都不能成为公有财产的权利主体;而共有财产没有脱离共有人存在,特别是在公民个人的共有关系中,承认和保护公民对共有财产享有的私人所有权。(3)单个公民加入或退出公有组织,不影响公有财产的完整性(或者说,加入时不必投入1分钱,退出时也不可带走1分钱);而单个公民进入或退出共有经济组织,将会对共有财产产生影响,如社员退出合作社时,应能撤回他的股金。有人会提出,列宁在《论合作社》中曾反复强调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他说:“在私人资本主义下,合作企业与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前者是集体企业,后者是私人企业”;“合作企业首先是私人企业,其次是集体企业”;“在我国现存制度下,合作企业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然而,不能以此就将合作经济与传统的集体经济混为一谈。因为列宁在这里只是从一般含义上使用“集体”,的概念,说明合作经济的所有者是由多个劳动者构成的。列宁从未使用过“集体所有制”的范畴,这一范畴是后来斯大林在实行“农业集体化”运动时提出的,并把它明确定义为公有制的一种低级形式。因此,不能将列宁所讲的“集体企业”与我国现行经济体制中传统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等同起来。应当指出,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的本质差别,并不影响前者对后者的包容。实际上,在我国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中,不仅可以将社员的个人股金集中起来,同时也应当允许职工集体所有的财产的加入,并使之与其他社员的私人财产按照合作原则享有平等的权利,如按股金分红、“一人一票”参与民主管理等。正因为如此,我们可以将股份合作制看做是“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但反过来,在传统集体所有制经济中却不允许有合作经济的成分,因为作为公有制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否定了私人产权,否定了按股金分红的原则。此外,合作经济与股份经济也有一些相似之处,比如它们都有多个出资者,都实行“民主”化经营管理,“都应当被看做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也都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扬弃”。但是,二者毕竟有显著的本质差别。主要是:(1)二者联合的主体和内容不同,合作制是以劳动联合为基础,股金联合处于从属地位,外部人一般不得持股;而股份制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认钱不认人”。(2)二者的“民主”管理的原则不同,合作经济实行的是“一人一票”,而股份制实行的是“一股一票”,公司实际上为大股东所控制。(3)二者的分配原则不同,合作经济实行的是按劳动贡献分配,限制股金收益;而股份经济实行的是按股金分红。正因为二者有着“水火难容”的本质差别,所以,将股份合作制看做是股份制与合作制的“混合物”是不妥的,只能说,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某些做法的新型合作经济。十一、国有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发展阶段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采取了循序渐进的方略,大致经历了“放权让利”、推行承包制、试行股份制和以“三改一加强”为中心的总体改革这样四个发展阶段。1.第一阶段(1979—1984年),是以“放权让利”为基本内容的改革,由试行利润留成到推行经济责任制。国有企业改革是从1978年10月开始的,首先在四川重庆钢铁公司等6家企业开始,制定了14条扩权措施。1979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等5个文件。到1980年,扩权试点单位已有6000多家,占全国国有企业总数的16%,产值的40%,利润的70%。1984年5月,国务院又做出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以“放权让利”为特征的改革,对传统体制并没有多少触动,它带来的经济效果,只是旧体制内潜能的释放。2.第二阶段(1985—1991年),依照“两权分离”的原则,逐步推行了以承包制为主的各种新的管理体制。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标志着我国的经济改革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决定》提出,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是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的改革方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以采取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同时也可以试行股份制。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保持国家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两权分离、改善企业经营管理、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的一种企业管理制度。它的基本原则是: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歉收自补。它的具体形式有五种:(1)两保一挂,即保上缴国家税利,完不成包干指标,要用企业自有资金补足;保技术改造项目的完成;工资总额与实现税利挂钩。(2)上缴利润递增包干,即上缴利润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3)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4)微利、亏损企业的利润包干或亏损包干。(5)行业投人产出包干,即把大企业与国家财政的分配关系用承包办法确定下来,促使行业多收多得,用于行业发展,国家不再投资。承包制自1987年5月在全国推广以后,曾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了推动作用。承包制还以契约的形式界定了政府与企业的职责,冲击了政企不分的旧体制,扩大了企业自主权。但是,承包制还只能是一种过渡的改革形式,它自身也存在着许多难以克服的矛盾和局限性:(1)承包制不能根本解决政企职能不分的问题。在承包制中,政府与企业之间首先是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其次才是契约关系。(2)承包制缺乏规范性、客观性。承包指标要由主管部门与企业“一对一”的谈判来确定,实行“一户一率”,无客观标准可言。(3)承包制把旧的管理体制以契约的形式固定下来,与市场化改革、以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4)承包制强化了企业的短期行为。(5)承包制实际上只能包盈,不能包亏,当企业亏损时,企业实际上没有能力“自补”。此外,承包制重新实行了“税利不分”,这是对“利改税”改革的倒退。3.第三阶段(1992—1995年),以“理顺产权关系”为核心,加快股份制试点改革。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在1984年12月由北京天桥百货公司率先试点,然后在广州、上海、沈阳等地进行试点,到1992年初,全国股份制试点企业已有3220家,其中89家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了股票。1992年6月,国务院五个部门发布了《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就股份制企业试点原则、股份制企业组织形式、股权设置、试点范围等做出了规定。此后,有关部门还制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试点办法》、《有限责任公司试点办法》,以及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股份制试点中的国有资产管理等一些《暂行规定》。特别是199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公布,标志着我国股份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4.第四阶段(1996年至今),实施以“三改一加强”为中心的国有经济总体改革方案,把国有企业的改革同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在1995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上,提出了“三改一加强”的国有企业改革总体方案,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使之进一步完善。其主要内容是:(1)力争到20世纪末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到201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2)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要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所有制的调整结合起来,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3)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通过存量资产的流动和重组,对国有经济实施战略性改组。(4)加强企业管理,建立科学的组织和管理制度,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活力。(5)加快国有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6)实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7)改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和减轻企业社会负担。(8)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建设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队伍。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体制做出了如下规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本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国有经济新的整体改革方案的提出,包括新型宏观管理和监督体制的建设、中观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调整以及微观层次的“三改一加强”,表明我国国有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已从重点突破转入综合配套改革的新阶段。十二、传统国有经济管理体制的形成与弊端我国传统的国有经济管理体制形成于“一五”时期。由于当时工业建设的重要性,以及资金、技术力量和经验的不足,对重点项目实行集中管理。中央各部门负责工业项目建设,而地方政府除了积极支援国家在当地的重点项目外,主要是管理农业,抓农业合作化、稳定物价和人民生活。由于建设项目是以中央各部门“条条”管理为主,投产后也由中央管辖,这就为此后的“政企不分”的格局奠定了基础。这种体制虽经几次“放”与“收”的变动,但其基本框架一直没有改动,并在实践中逐步固定下来。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最根本的弊端是政企职能不分,政府既是公共权力主体,又是市场经营主体,使政府行为和企业行为都被扭曲。传统管理体制的特征如下:(1)中央政府根据社会生产的行业划分建立相应的行业性主管部委,这些部委集行业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于一身,分别管理各个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分布在本行业的国有企业;(2)各级地方政府仿效中央政府设置组织机构,并对地方所属国有企业同样享有控制权,从而使国有资产处于“条块分割”的状态;(3)由中央政府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国民经济生产计划(还包括产品价格和工资水平),并以指令性计划的形式层层分解到各个国有企业;(4)国有企业成为政府的附属物,成为单纯地执行计划的生产单位,缺乏必要的生产经营自主权,难以作为市场活动的主体;(5)政府对国有企业进行行政性管理,企业按规模大小,比照政府部门确定行政级别,企业领导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并享有相应政府官员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这种计划经济体制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和“一五”期间,曾对我国的经济恢复和发展起过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建设逐步走上正轨,经济建设的任务和环境日趋复杂,这种体制的弊端也日益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管理企业的目标多元化,导致企业的利润目标不突出;(2)企业自主权不能落实,法人地位得不到保证;(3).政府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及按企业规模定行政级别,诱使企业努力追求规模最大化而不是利润最大化;(4)政府作为垄断的政治权力直接进入市场,必然形成各种人为的、政策性的垄断,使市场机制受到压抑,影响了市场机制的作用和资源配置效率;(5)“条块分割”所造成的地方和部门的割据现象,阻碍了资产的流动和重组。十三、中国《公司法》的历史与现状(一)旧中国的公司立法中国最早的公司法是清末光绪年(1903年)颁布的《公司律》。它共有131条,对合资公司(相当于无限公司)、合资有限公司(相当于两合公司)、股份公司(相当于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相当于股份两合公司)分别做了规定。辛亥革命后,1914年,北洋政府制定《公司条例》,也是规定了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等四种公司。1929年,中华民国政府制定了《公司法》,这是中国现代一部比较完整的公司法,是台湾地区现行公司法的基础。1940年又制定了第一个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司立法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了前面所提到的五种公司形式。1954年又颁布了《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但在1957年社会主义改造之后,传统的私营公司和公私合营公司较长一段时间内在中国内地消失了。从1961年开始,按行业组建了一些专业性生产公司和销售公司。1964年,在工业、交通系统试办托拉斯联合公司,但这些公司基本上是公有的“行政性公司”。80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这种公司更是大量涌现。到80年代中期,中央不得不三令五申地进行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与此同时,我国开始了部分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试点工作。自1992年5月15日起,国家体改委、财政部等单位陆续须发了《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等15个文件,股份制改革随即在我国掀起热潮。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股份制改革进程中的一个划时代的里程碑。在总结我国公司制建设和改革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2005年10月,新的《公司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修订通过,并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三)我国《公司法》的立法体系我国新的《公司法》分13章219条,全面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公司的设立、组织与活动的有关问题。我国《公司法》采取了“总一分一总”的结构方式。第一章为总则,规定立法宗旨、公司定义、公司法律地位、管理体制、活动原则等基本问题,以及关于公司的设立、名称、投资等各种公司通用的法律制度;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股份的发行与转让做出规定;第六章至第十章共五章,分别对两种公司形式通用的公司高管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债券、财务和会计、合并与分立、公司解散和清算等问题做出规定;第十一章规定的是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讲的是公司运作中涉及的法律责任,第十三章是附则。这种结构既突出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出规定,又避免了条文上的重复。十四、公司法的起源与发展(一)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与作用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与终止的法律规范。公司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指以单行的法律法规形式存在的有关法律;广义的公司法还包括上述法律之外的其他有关法律。公司作为一种社会集资设立的企业,它的活动对社会公众经济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影响较大,因而公司法的强行规范较多。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是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所发生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以及它们的具体权利与义务。包括:(1)国家对公司的经济管理关系,简称公司与政府的关系。如公司的设立审批登记、股票发行与上市的审批程序、确定公司会计准则与财务报告格式、公司的清算与终止程序等。(2)公司内部关系。这是指公司发起人之间、发起人同其他股东之间、公司管理人员同职工之间的关系,以及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建制等一些重要原则问题。(3)公司对外经济关系。这是指公司与除政府之外的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公司对外经济关系的范围很广,其中,与一般企业相同的对外关系,国家已有相关的法规作出规范,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这里所指的是公司特殊的对外经济关系,如公司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股东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公司同认股人之间的关系、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等。公司法同其他任何法律一样,起着对社会活动进行规范和调节的作用。首先,公司法直接作用于人们的行为,通过命令、禁止、允许和提倡等方式,使人们在公司的设立、组织与经营活动中行为规范化。其次,公司法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规范,调整与公司相关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保障公司和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二)资本主义国家公司法的沿革资本主义国家公司法的沿革,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1)特许阶段。19世纪以前,西方各国基本上没有统一的一般性的公司法,公司的设立都经由皇室或议会特许,发给一些组织特许证,然后便可组建公司。皇室的特许证上盖有国玺,规定了公司的性质和权利,以及股东的责任范围。国会也可以通过特许法案允许设立公司,这些公司大多与公用事业有关。(2)一般性公司法阶段。自19世纪开始,西方各国陆续制定一般性公司法。原来在国会颁布的各种特别公司法令中,本已包含了许多普遍适用于所有公司的一般性规则,这为制定一般性公司法创造了有利条件。英国于1844年制定《联合股份公司法》,允许不按特许方式组织,而通过注册方式成立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但股东要对债务负无限责任。1856年,确定了这类股份公司的有限责任原则,这是具有历史意义的里程碑。此后,英国的公司法又频繁修改。法国于1867年颁布了单行的公司法。德国于1892年颁发了世界上第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法》(实际上是关于两合公司的法规)。(3)公司法内容的更新与国际化。进入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公司制度迅速普及并向国际化发展。各国公司法适应这种变化,在立法内容上不断更新,并加强了国际化的趋势。例如,公司法的内容更加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各国公司法的条款越来越朝着统一化、国际化方向发展。第二章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概况(一)项目投资人xxx集团有限公司(二)建设地点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以选址意见书为准)。二、结论分析(一)项目选址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以选址意见书为准),占地面积约22.00亩。(二)项目实施进度本期项目建设期限规划24个月。(三)投资估算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10657.28万元,其中:建设投资8329.19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8.15%;建设期利息182.36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71%;流动资金2145.7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0.13%。(四)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10657.28万元,根据资金筹措方案,xxx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自筹资金(资本金)6935.75万元。根据谨慎财务测算,本期工程项目申请银行借款总额3721.53万元。(五)经济评价1、项目达产年预期营业收入(SP):24500.00万元。2、年综合总成本费用(TC):18964.17万元。3、项目达产年净利润(NP):4053.90万元。4、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29.14%。5、全部投资回收期(Pt):5.23年(含建设期24个月)。6、达产年盈亏平衡点(BEP):9055.03万元(产值)。(六)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
""""""此处省略40%,请登录会员,阅读正文所有内容。这里是常见问题内容示例,可替换为实际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