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具公司企业制度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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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为本成果导向开放创新引领未来20XX刀具公司企业制度分析某某公司LOGO前言这份《刀具公司企业制度分析》由某专业咨询机构编辑撰写,全文约34512个字,约35页左右,具有结构严谨、贴合业务、假设明确、步骤清晰、论证严谨、标注准确、风险可控、复用价值高、架构可扩展、技术复用性强等特点,全文从企业制度分析、中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规定、公司监督机构设置的国内外比较、股东的资格及权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的法律地位与责任、经理的地位与职权、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初期尝试、可转债券发行的政策依据及发展契机、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投资价值与市场特征、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价值与风险、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概念与种类、苏联及东欧国家对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的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国企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传统国有经济管理体制的形成与弊端、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承办单位、项目实施的可行性、项目建设选址、建筑物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资金筹措方案、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项目建设进度规划、项目背景分析、产业环境分析、产品迭代升级是通用机械行业发展的主旋律、必要性分析、公司概况、公司基本信息、公司主要财务数据、SWOT分析说明、优势分析(S)、劣势分析(W)、机会分析(O)、威胁分析(T)、发展规划分析、公司发展规划、保障措施、风险分析、项目风险分析、项目风险对策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建议详细研读以辅助落地执行。目录第一章企业制度分析5一、中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规定5二、公司监督机构设置的国内外比较6三、股东的资格及权利10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12五、董事的法律地位与责任15六、经理的地位与职权22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23八、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初期尝试25九、可转债券发行的政策依据及发展契机31十、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投资价值与市场特征33十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价值与风险34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概念与种类39十三、苏联及东欧国家对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的探索40十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47十五、国企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53十六、传统国有经济管理体制的形成与弊端53第二章项目基本情况56一、项目承办单位56二、项目实施的可行性57三、项目建设选址58四、建筑物建设规模58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58六、资金筹措方案59七、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59八、项目建设进度规划60第三章项目背景分析62一、产业环境分析62二、产品迭代升级是通用机械行业发展的主旋律63三、必要性分析63第四章公司概况64一、公司基本信息64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64第五章SWOT分析说明66一、优势分析(S)66二、劣势分析(W)67三、机会分析(O)68四、威胁分析(T)68第六章发展规划分析76一、公司发展规划76二、保障措施82第七章风险分析84一、项目风险分析84二、项目风险对策86第一章企业制度分析一、中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要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公司可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其主要职能是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业务监督和财务监督,但不参与公司的业务决策和管理。我国《公司法》第11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为了保持监事会的独立性,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也适应监事。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从理论上说,应由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为了缓解公司中的劳资矛盾,维护公司职工的利益,有些国家的公司法规定在监事会中必须有一些职工的代表。我国《公司法》就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1)检查公司的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行使职权,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委托费用由公司承担。可见,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设置与德国监事会的设置有着本质的区别。二、公司监督机构设置的国内外比较(一)西方国家公司的监督机制比较以上分析说明,西方国家的公司法在公司监督机构的设置上是有较大差异的。导致上述差别的原因,既包括文化传统和公司理念方面的因素,也包括对公司产权治理安排的理解方面的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比较和确定一国的公司机构设置模式时,无法简单地按某个国家的模式进行移植或抄袭,而必须将国外立法同本国的文化传统、公司理念、法律制度等因素相互交融,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具有本国特色的公司法。实现公司的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和激励,是各国公司机构设置的共同出发点,但对各国具体的监督模式的优劣现在还很难下结论。英美法系的公司法采取了一元结构,其根源是深受信托法制度的影响。其主流的公司理论认为,董事是依信托法产生并行使职权的受托人,完全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对受托人进行监督。以美国为例,理论界认为,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估机构、行业监管机构等市场中介组织对公司经营者进行监督,不仅是十分有效的,而且可以大大节约监督成本。这些市场中介组织被称为不拿工资的“经济警察”。大陆法系之所以采取二元结构,与它们不属于信托制起源的国家有关,主要是要求在公司内部寻求权力的平衡。在此前提下,公司权力机构设置的理论基础是,假定任何人都会犯这种或那种错误,都会出现相互抵触的价值趋向,必须借助必要的制衡机制,才能实现公司权力的动态平衡。缺乏制衡机制约束的公司制度,潜在的风险是巨大的。因此,德国等国家更多地借助监事会制度实现分权与监督。还值得一提的是日本的监察人制度。日本的公司法也是采取一元结构,公司不必设监事会。但是,在日本的许多公司中设有监察人,监察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主要职责是代表股东会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监察人有权对公司的营业,状况、财务收支、财务报表进行查询,如发现重大财务问题,可以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甚至可以要求召集股东临时大会进行讨论。监察人制度既可以加强对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又不必支付太多的费用,这种方式也值得借鉴。(二)我国监事会制度的特点及基本评价1.我国公司的机构设置是特殊的二元结构。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四个权力机构。其基本模式应是二元结构,其基本理念是所有权、经营权和监督权的“三权分立”,以便更好地实行民主管理。这种理念同国外公司法的态度是一致的,也比较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适用于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但是,如果将我国的二元模式同大陆法系的二元结构进行比较,就会发现二者的明显差别。大陆法系的二元制是垂直式的结构,即公司的董事会是监事会的派生机构并对监事会负责,董事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监事会的制约。而我国采取的是平行的二元制模式,董事会和监事会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董事会仅对股东大会负最终责任,而无需对监事会负责;与此相对应,的是,监事会只有监督权,而无决策权。2.对我国平行式二元结构的基本评价。在大陆法系的垂直式二元结构中,监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是监事会的派生机构,却掌握着较大的实际权力。这种模式的基本理念是:实际权力较大的人,其法律地位应当低于实际权力,较小的人;实际权力较小的人,其法律地位应稍高于实际权力较大的人。只有这样,才能更接近于权力的平衡与均衡。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监事会的实际地位是非常低的。从理论上分析,我国的平行式二元制模式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一方面,股东大会作为以会议形式行使职能的最高权力机构,不可能经常举行股东会议对董事会进行跟踪式的监督。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必须提前20日通知股东;在董事会遇到急需解决的问题时,根本无法及时召集股东大会,只能自己作出决策。所以,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控制实际上是很弱的。另一方面,监事会虽然是常设机构,理论上可以随时监督董事会的活动,但董事会既不是监事会的派出机构,也无需对它负责,监事会最有效的监督手段依然是提请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所以,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监事会都未能很好地发挥其监督职能。为了消除公司立法带来的缺陷,国务院曾经不得不借助委派特别稽查员或监事会主席等行政性手段,对董事会进行外部监督。三、股东的资格及权利(一)股东的含义及资格股东是公司股份的持有人,也就是公司资本的出资人、所有者。投资者可以通过直接认购公司发行的股份,也可以通过在证券市场上购买公司股票而成为公司的股东。股东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享受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股东的资格在一般情况下没有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国家都可以依法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但也有些特殊的限制需要说明:(1)发起人股东如果是自然人,他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得作为发起人;(2)非法人团体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团法人,不能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3)公司不得持有术公司的股份;(4)外国人和大陆境外华人购买境内公司的股份有特殊的规定,如对A股和B股持有人所做的特别规定。(二)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对于股东权益的性质,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一是集合体说,认为股东权是集合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各种权利及义务的集合体;二是社员权说,认为股东之间类似于社员关系,对公司共同所有并承担义务,社员权属于单一的所有权;三是新债权说,认为随着股权的分散化,绝大多数股东购买股份只是为了取得利益分配权。产权经济学家阿尔奇安,通过所有权与控制权,将股东的权利与经营者的权利区分开来。他认为,当企业专用资源决策权与这些资源的市场价值实现结果的自愿分离,附加到股份的可转让性上时,就可以使从事管理活动但不必承担经营风险的经理阶层出现。这样,产权要素所具有的自愿的可分割性和可转让性,可以实现两种有益的专业化:“(1)行使有关资源使用的决策权;(2)承担市场或交换价值实现的结果。前者往往被称为‘控制权’,后者则被称为‘所有权’。”我国现行文件将股东权解释为“出资者所有权”,这同上述观点基本是一致的。股东的具体权利包括:(1)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2)对公司股份的转让权;(3)公司利润的分配请求权;(4)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5)对公司账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审查权;(6)对公司的质询权。股东的义务包括:遵守公司章程、缴纳股款、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等等。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一)股东大会的性质和类型股东大会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的性质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1)它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都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方可执行,董事会和监事会要对股东大会负责;(2)股东大会只是股东或公司意向决策的场所,而不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机构,它对外不能代表公司签订协议,对内不能管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股东临时会。股东年会也称股东常会,是按公司法的规定于每一个会计年度终结后召开的股东大会。它每年召开一次,可以对股东大会所享有的各项职权进行表决。股东临时会,即在公司认为必要时临时召集的股东会议。股东临时会因其召集的根据不同,有强制召开和任意召开之分。强制召开是由法律规定必须召开的股东会议,如董事人数不足2/3,或者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达股本的1/3时。任意召开的股东临时会议通常由董事会、监事会或者有符合法定数量投票权的股东(我国规定为10%以上)要求召开。股东临时会只能按会议通知的内容进行决议。(二)股东大会的职权根据新《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0条的规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三)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权属于董事会。董事会在决定召集股东大会时,必须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前20日以前、临时股东会应于15日以前通知各股东。召开股东年会的通知,必须对会议议程做出详细的说明,使股东能够决定是否出席会议。对于改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修改公司章程、公司解散或合并等事项,通知应特别加以说明。召开股东临时会的通知,应载明召集的事由,股东临时会不能对未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按照公司法,所有的股东都有出席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的权利;不能或不想参加股东会议的股东,可以出具书面委托书,由其他股东代表行使权力。股东表决时,采取“一股一票”的原则。为了防止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有些国家允许对大股东的股份表决权做出限制性的规定。同时,在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时,允许采取“累积投票制”,即将股东的投票权与候选人人数相乘,然后投给一名候选人,这样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法》第106条指出:“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大会决议可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以简单多数(参加会议有效投票权的1/2以上)通过;特别决议应为绝对多数(投票权的2/3或3/4以上)通过。我国《公司法》第104条规定:“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股东大会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五、董事的法律地位与责任(一)董事的法律地位董事是公司董事会的成员,是担负公司业务决策和行使管理权的人员。董事通常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董事可由公司内部职员担任,称内部董事,也可由公司外部人员担任,称外部董事;董事如果兼任公司要职,称执行董事,其他董事为非执行董事。现实中,由于内部董事绝大部分都担任公司要职,所以,内部董事与执行董事的概念相当。近些年来,美英等国又盛行“独立董事”,他们由与公司没有任何重要关系的金融、法律、商界的资深人士担任。设立独立董事的目的,是使董事会能更好地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对董事的法律地位主要有两种看法:(1)董事及董事会是公司的代理人。因为公司作为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法人,其本身不能进行经营活动,只能通过董事代理进行。董事与公司的关系,适合于委托代理关系的一般规定:由股东大会做出公司的重大决策,然后交给董事会具体落实。董事对在自己职权范围内代表公司签订的各种合同或协议负责实施,而不必对其后果承担个人责任。(2)董事是公司财产的受托人。受托人是指被授予一项有合法所有权的财产、并为他人利益而管理该项财产的人。董事及董事会实际上担负着公司的资产运作和经营管理的责任,股东大会只是对董事会拟好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通过而已。这同一般的代理合同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董事及董事会是所有股东的受托人,即公司的受托人。以上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也都有一定的缺陷。一般说来,对于股权比较集中、股东会对公司经营活动控制力较强的公司,如我国的国家控股公司,可以理解为代理关系;而对于像美国的一些股权非常分散的股份公司而言,股东大会的控制力比较弱,董事会和经理的权力较大,就可以理解为一种受托关系。但是,无论是代理关系还是受托关系,都没有法律上要求的代理或受托协议书,只能说实际上类似于这种关系。在经济学著作中,人们大多将董事会同公司的关,系理解为一种受托代理关系,这基本上已经成为共识。(二)设立独立董事的制度关于董事的资格,在其身份、年龄、国籍等方面一般没有过多的限制。例如,股东和非股东都可以担任董事,因为股东担任董事固然可以使他与公司的利益息息相关,但股东并不一定具备管理者的才能。又如,董事可以是公司内部人,也可以是外部人,内部董事固然熟知公司的经营状况,但对金融、法律及经济政策又并不一定熟悉。因此,公司在聘任董事时,可以广招人才,以提高决策水平。在历史上,公司的董事主要由公司内部人士组成,这些人通常在公司各管理部门担任要职。但最近20年来,美国上市公司开始更多地借助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参与公司决策,这种做法被许多学者视为现代公司制度的新特点之一。据世界经济合作组织(OECD)1999年的调查,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美国为62%,英国为34%,法国为29%。独立董事主要是来自银行、法律、财务和商务等方面的专家。独立董事是与公司无任何实质性联系、不受经营者控制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相当苛刻。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独立董事不得与公司有任何“重要关系”,这种重要关系甚至包括他与过去两年内担任过公司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的职业关系。独立董事除履行董事的一般职责外,还应确保董事会的决定能维护所有股东的利益,而非特定部分股东的利益。在我国的绝大多数上市公司中,存在着严重的控股股东控制公司的现象。大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居于绝对的控制地位,公司决策权完全掌握在控股股东手里,董事会实际上听命于控股股东,不能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这也正是我国上市公司中屡次出现激烈的控股权之争的根本原因所在。我国原《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中设立董事会和董事的条款中,没有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2001年,证监会发布规定,要求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对董事会独立监督。但事实上,独立董事在很多公司难以独立。在目前我国公司股权非常集中的前提下,独立董事是由董事会选出,但他代表的却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这样的定位就决定了独立董事的尴尬处境,在“权利很小,责任很大”的背后,又没有完善的诉讼条件和法律保障,使得独立董事独立监督的风险太大,没有动力和勇气来指责大股东的违规行为。乐山电力公司独立董事提议年报财务调查,伊利股份独立董事俞伯伟对公司国债投资的质疑,最终都没有得到结果。新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并对担任“独董”人的资格作了规定,与公司有利害关系、可能妨碍对公司事务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同时,草案授予独立董事两项权利:其一,对公司关联交易、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上述事项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其二,就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薪酬、考核事项及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这样,有了明确的规定,独立董事能大胆开展工作,有利于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还应制定出具体保障独立董事行使独立发表意见权的措施。(三)董事的资格、义务和报酬无论董事会应如何组成,但各国的公司法对董事的经营管理能力和个人品德还是非常重视的。我国新的《公司法》新增了第6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其中,第107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因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如果公司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这些问题,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公司法》的第148条、149条还对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和限定。《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款;(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责任繁重,应当给予相当的报酬。按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的报酬应由股东大会决定。也就是说,股东大会应根据每个董事的业绩和在董事会中担负的职责确定其报酬。在美国,董事的报酬是内外有别的。对于公司的外部董事,公司每年要支付一定的报酬或年薪,而且每一次召开董事会还要支付一定的津贴;而对于在本公司任职又兼任董事的经营管理人员,则一律没有额外报酬和津贴。(四)董事的权限与责任董事的权限取决于董事会的职权,具体包括决策权、经营权等。董事会的决议要由董事共同表决决定,所以,董事(包括董事长)以个人身份行使职权的机会极少。董事的责任包括两个方面:(1)董事对公司的责任。董事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重视履行义务,保守公司秘密,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董事如果不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超越职权范围,给公司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董事不仅要对公司负责,也要对公司股东和债权人负责。董事对公司业务的执行,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致使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应当依法赔偿。这两方面的责任常常是难以分开的,董事会的失职在给公司带来损害的同时,往往也会给股东和债权人带来损失。但从法律诉讼程序看,二者是明显不同的。当董事会与第三人发生纠纷时,诉讼的双方是第三人与董事会;当董事会与公司发生纠纷时,法律上允许监事会或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代表公司对董事会提出诉讼。六、经理的地位与职权经理是具体掌管和处理公司事务,对外可以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进行商务活动的业务执行机构。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在其他国家,也有公司最高管理人员成为总裁、首席执行官的。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须设立经理1人,副经理若干人。《公司法》中所讲的经理,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经理并不完全相同。后者是企业的法人代表,而前者只是董事会聘请的高级管理人员,是董事会的辅助机构。经理的职权可分为两种:一是经营管理权,负责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二是代理权,即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以公司的名义从事商务活动。我国《公司法》第50条和114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所行使的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由此可见,董事会与经理之间有着明显的分工:董事会负责决定公司重要经营决策方案,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经理主要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与经理之间的分工,本质上是控制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然而,在我国的许多股份公司中,普遍存在着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现象,这不利于董事会与经理的分工,也不利于董事会对经理的监督。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指出: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这是我国股份制改革走向规范的重要—步。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一)可转债券有利于激活和发展证券市场可转债券是一种成熟的国际金融品种,它在我国的引入和发展,渴望成为证券市场新的热点,并给证券市场带来新的活力。目前,可转债券的发行与交易已取得初步成效。可以预计,可转债券在未来中国的资本市场中将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二)可转债券为企业筹资提供了一条新渠道在股票发行尚未采取注册制的条件下,能较顺利地发行股票的企业还是少数,可转债券对那些准备发行股票的企业无疑是一种很好的补充。另外,那些不能达到配股条件的企业,或因股市低迷不能顺利配股的企业,也可以考虑选择可转债券这一有力工具。(三)可转债券作为缓冲工具,可以减小对市场的冲击可转债券能合理控制上市节奏,达到稳定市场的目的。特别是在市场状况不利于股票发行时,可转债券的作用就更加明显。(四)可转债券可以进一步锻炼投资者的投资理念可转债券包含了期权特征,因此,说到底,它也是一种金融衍生工具,其市场化程序、风险都是比较高的。投资者对可转债券的操作运用,可以进一步锻炼自身的投资理念,为将来开辟指数期货和其他新品种奠定良好的心理基础。(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也许能为解决国家股、法人股的转配找到一条出路证券市场作为“虚拟资本市场”,生产规模惊人地扩大了,单个资本不可能建立的企业出现了。通过把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备兑权证的方式)转让给其他投资者,可以使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因资金不足而无法足额认购并导致上市公司配股资金不足的问题得以缓解,满足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可转债券是一种仅凭发行人的信用发行的无担保、无追索权的债券,其信用等级一般比公司发行的普通公司债券要低,当公司破产时,其对资产的索赔权一般都后于其他债券,仅先于公司优先股。可转债券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投资者的风险比公司其他债券的持有者要高。加之可转债券这一新型的融资手段和投资工具本身所固有的设计上的高难度和操作中的高风险,不是任何上市公司都可以轻易尝试的。但是;可转债券这一融资工具有其独特的优点,对上市公司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有一定的诱惑力。在特定的经济周期和市场条件下,甚至会成为上市公司首选的融资手段。八、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初期尝试随着我国经济转型的不断推进和深入,我国资本市场受到了充分的重视和积极的培育,在10年的时间里,已有初步的成长,并在我国经济资源配置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于可转债券这种已在国际资本市场风行数十年的金融工具,在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多见。进入90年代以后,我国的企业逐渐开始尝试运用可转债券来拓展资金来源渠道,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从1991年8月起,先后有琼能源、成都工益、深宝安、中纺机、深南玻等企业,在境内和境外发行了可转债券。其中,琼能源、成都工益两家公司是用其发行新股,前者获得3.000万元中30%的转股成功,并于1993年6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者于1993年5月实现转股,于1994年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深宝安、中纺机、深南玻则是发行针对已上市的A股或B股股票的可转债券。这三家可转债券的发行、交易与转股等情况各有不同,对三家公司所筹资金的运用效果产生了不同的影响。更有深远意义的是,可转债券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初步尝试,为其今后进一步的试点与推广提供了极有价值的经验和教训。(一)宝安可转债券的发行成功与转股失败中国宝安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个以房地产为龙头、以工业为基础、以商业贸易为支柱的综合性股份制企业集团。为解决业务发展所需资金问题,1992年10月,经公司特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同意及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由中国银行深圳信托咨询公司为总包销商,招商银行等七家机构为分销商,向社会发布公告,将发行可转债券。1992年底,发行获得成功,并于1993年2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宝安可转债券成为迄今为止我国资本市场第一只A股上市的可转债券。宝安公司可转债券具有高溢价转股、低票面利率、短期限以及不完全的转股价格调整等设计特点,这主要应归因于当时的股票市场持续的大“牛市”行情和高涨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热潮,以及宝安可转债券设计者对转股形势和公司经营业绩过于乐观的估计。宝安可转债券作为我国针对上市股票的首次可转债券尝试,它的发行条件与设计特点并非没有值得商讨和进一步改善的余地。自1993年下半年和1994年起,出现了宏观经济的紧缩、大规模的股市扩容,以及由此引起的长时间的低迷行情、房地产业进入调整阶段等一系列的形势变化,宝安可转债券后来所面临的转股困难,并非在预料之外。因此,现在看来,宝安可转债券在设计方面存在的缺陷,是最终导致其转股失败的根本原因。宝安可转债券于1993年2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此时正值股市处于高度投机之中,面值1元的宝安可转债券在上市的当天开盘价高达1.50元/张(相应的宝安A股转股价为每股37.5元),并迅速被炒至2.67元/张的历史天价,宝安A股在2月8日也曾升至33.95元的最高记录。随后,宏观紧缩、股市的高速扩容、大规模的国债发行等因素,触发了股市的长期低迷行情,宝安股价一路下跌,曾跌至每股5元以下。到1995年12月29日,即宝安可转债券摘牌的前一天,宝安A股的收盘价更是跌至2.84元。此时转股已失去任何意义,宝安可转债券随之一路下跌,1993年7月20日跌至0.81元,最低跌到0.78元,直至最后,在到期日以1:02元摘牌。其间的可转债券价格已完全与宝安股价及转股价格失去关联,而是由作为普通公司债券的预期收益率来决定宝安可转债券与A股的价格走势。转换失败以及由此带来的巨额资金的偿还,给宝安公司经营带来的压力和负面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宝安公司在经营上也被迫做出了很大的调整。这些都成为宝安公司该年度经营利润下降的直接原因。值得庆幸的是,宝安公司最终还是经受住了这场考验,顺利完成了可转债券的还本付息工作,按期将现金兑付给了宝安可转债券的持有者,避免了任何的债务违约纠纷的出现。这对于该公司的企业信誉有着重要的意义。宝安可转债券的转股虽然是失败的,但是,对于宝安公司而言,从总体上看,这次发行可转债券的尝试也并不意味着是完全的损失。对于宝安可转债券的投资者来说,损失是确定无疑的。对于以面值认购的投资者来说,持有宝安可转债券就蒙受了直接的利息损失;而那些在宝安可转债券上市初期从市场上以高于面值认购,甚至以2倍以上的价格购买可转债券的投资者,损失就更大。造成这种结局的原因,除了前文所述及的诸如股市异常波动、可转债券设计的缺陷等因素,投资者本身对可转债券的性质的认识不足也是原因之一。(二)中纺机境外可转债券的发行喜忧参半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是以生产纺织机械、通用机械等为主业的股份制公司,在国内外久负盛名。1992年发行股票时,A股的发行价为3.8元,B股发行价折合人民币则达到4元,是当时惟一一家B股发行价超过A股的公司。中纺机于1993年11月19日在瑞士发行了3500万瑞士法郎的B股可转债券,成为我国首次尝试以可转债券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筹措资金的企业。中纺机B股瑞士法郎可转债券基本上是根据国际通行的惯例及当时瑞士债券市场的基本情况设计的发行条件,应该说是能被发行公司和投资者所接受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由于中国经济的成功发展,以及当时中纺机的经营业绩,瑞士投资者对来自中国企业首次发行的可转债券反应非常热烈;在日内瓦和苏黎世举行的发行推介会,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认购数大大超出了发行总量。正式发行签约前,在“灰色市场”的交易也十分看好,当日开盘就上涨了12%,至,收盘时则上涨了19%。到11月19日正式签约,中纺机的B股可转债券发行获得了巨大成功。这对中国企业不断开拓新的融资途径和融资市场的探索,无疑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然而,后来的中纺机公司境外可转债券的转股情况却不尽如人意。中纺机后来3年受行业不景气、原材料上涨的影响,以及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效益急剧下降,1995年度的利润降到历史最低点,境内审计净利润仅为每股1厘2毫。加上中国B股市场本身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中纺机B股市价一度跌到0.160美元以下,1996年6月14日更跌至0.126美元。虽然其转股价格已根据送股情况调整为每股0.33美元,但二者仍有相当的距离,投资者转股已不可能。而按照可转债券的发行条件,债券持有人可于1996年9月起行使期前回购权,故中纺机在1996年下半年面临了偿还债券本金并支付溢价的巨大压力。(三)初见曙光的南玻集团可转债券1995年6月30日至7月6日,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瑞士资本市场发行了4500万美元的B股可转债券,这是我国首家经政府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海外可转债券发行,在此之前中纺机的类似发行则未经国家正式批准,因而在1993年底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证监会的通报批评。1994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选择并确定南玻集团作为瑞士资本市场的试点,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被同时确定为欧洲资本市场的试点企业。与中纺机所发行的B股瑞士法郎可转债券有所不同,南玻集团本次在瑞士债券市场发行的是以美元标价的可转债券。南玻集团分别于1995年6月30日和7月3日在香港和苏黎世举行了两次发行推介会,着重对其所投资的超薄浮法玻璃项目建设情况、财务安排、市场预测做了说明和介绍,收到了良好效果。7月4日至5日,可转债券正式发行,第一天就由瑞士银行告知,债券已被以发行总量1.5倍超额认购,在“灰色市场”的交易价格也升至100.5美元。从南玻可转债券的发行情况看,该债券的设计是符合市场需要的,其资金成本也能够控制在南玻集团可承受的范围内。目前,南玻集团的转股已经完成,中国第一只境外发行的可转债券可以说已获得了圆满的成功。九、可转债券发行的政策依据及发展契机2001年4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同期发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3个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在这些发行文件中,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除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更为严格的条件。比如;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不得低于7%。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值原则上不得低于6%等。同时还要求主承销商重点关注如上市公司最近3年特别最近1年是否现金分红,主营业务是否突出等。2001年12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2002年1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颁布1998年制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清算、转股和兑付实施规则》。由于一系列政策的陆续出台为上市公司可转债的发行提出了具体要求及操作规则,因此为可转债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2003年以来中国可转债市,场规模迅速扩大。在股市、债市相对低迷的情况下,可转债市场独领风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计显示,仅2003年提出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有近70.家,拟募集资金总额超过199亿元,超过前12年发行额的总和,2003年可转债一级市场的实际融资总额为185.5亿元,占再融资市场的一半以上。进入2004年,投资者对可转债依旧热度不减。数据显示,2004年以来已有9家上市公司发行了可转债,融资总额达到117.2亿元,此外,还有3家已过发审会审核等待发行的上市公司,发行规模分别为64亿元的招商银行、18亿元的钢联股份、8.83亿元的南山实业,如果这三家公司都在2004年内发行,那么2004年的可转债融资额将达到209.03亿元0,创出历史新高。到2004年8月末为止,沪深两市已有28家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规模超过了350亿元②,可转债已成为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和二级市场投资者比较看好的主流品种,市场参与者的结构也呈现出多元化的格局,包括证券基金、社保基金、券商、QFII以及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在内的一些合法机构投资者已将转债品种作为资产配置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现了众多机构争相参与申购的局面,仅以晨鸣转债为例,保险公司参与数有12家,此外还有银瑞华宝、花旗环球金融QFII、全国社保基金等6只股票型组合也都参与了认购。十、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投资价值与市场特征(一)目前我国国内的可转债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目前我国可转债具有优厚的利率、转股条款和转股向下修正条款以及本金和利息担保等因素,因此决定了我国可转债市场对于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具有更高的综合投资比较优势,具体表现为:1.国内可转债转股溢价水平低。2002年我国发行可转债初始转股溢价平均为4.8%,2003年为0.77%,2004年截止到晨鸣转债为止,均值为0.88%,而国外初始转股溢价一般为15%~30%,相比之下国内投资者增加了未来转股的可能性,有利于在股市上涨期间通过转股获利。2.国内可转债都具有特别向下修正条款,而在国外,这种转股价向下修正的情况少见。国内的特别向下修正条款,使得即使在股市下跌过程中,也可以不断修正转股价,降低转股成本而获利。3.国内可转债票面利率较高。目前国内可转债票面利率与银行存款利率相当,除了票面利率较高,并且利率递增外,利息补偿和到期高价回购、赎回等条款提高了可转债的保底收益。4.国内可转债发行都必须有担保。目前发行的可转债绝大部分有四大国有银行担保,信用等级高,到期无法还本付息的概率低。5.国内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业绩优良。我国证券发行监管机构对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的要求高于增发、配股,是再融资中条件要求最严格的,只有效益好并且稳定的绩优公司才有资格发行,因此可转债市场有较好的投资机会。(二)目前我国可转债的市场特征1.可转债指数走势与上证指数走势具有较高的相关性。股市处于上升通道时,可转债指数的上涨速度相对较慢,股市处于下跌时,可转债指数的下降速度明显慢于上证指数的下降速度,可转债的抗跌性突出。2.目前可转债市场转债价格充分反映其内在的理论价值,具有下跌风险小,基本可实现本金安全的目标,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折价,也说明市场还处于一个理性的阶段,风险较小。3.分配与再融资对可转债价值的影响各不相同。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目前派现金红利的家数与派现额均很少,因此派现对可转债价值影响不大。送股和转增股本由于不涉及现金交易,因此对转债价值影响也不大。配股和增发再融资时,按现行调整办法,配股或增发前股票价格低于原来的转股价格,再融资会使投资者获利,相反,则会使投资者损失。十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价值与风险(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值可转债券的价值是由两个部分构成的:债券价值与转换股票的买入期权价值。债券价值是为投资者提供的固定收益价值。转换为股票的期权价值是指投资者拥有的购入股票的权利。转换期权为投资人提供了分享公司增长、股票上涨的潜在价值的机会,因此,买入期权是具有价值的。可转债券的价值是决定投资者是否购买可转债券、是否出让可转债券、是否转换为股票等投资决策的重要判断依据。1、价值因素构成。影响可转债券价值的因素一般有:债券的期限、票面利率、市场平均利率、赎回条款等。买入期权价值也可以看做是认股权证价值,其影响因素包括:可转债券的期限、赎回条款、转换溢价、股息收益、股票变动程度等。2、评价可转债券价值的静态指标。投资者在分析可转债券是否值得购买时,需要了解如下的基本指标:(1)在当前股票价格和可转债券价格的条件下,投资者愿意支付的或可以接受的转股溢价水平。(2)应估计股票的升值潜力,即估计股票买入期权的价值,这是投资回报的重要因素。(3)下限保证,是指发行公司提供的固定利率和回购条款提供的最低收益水平的保障。(4)购买可转债券的利益损失。因为存在转股溢价,投资者购买可转债券和同时购买股票存在利益损失;投资者必须支付这个成本才能获得可转债券。(5)投资可转债券固定利息收入和投资股票的股息收益的差别,投资者也需要考虑。(6)盈亏平衡年限,亦即回收期,指投资者利用可转债券的固定收益多少年才能全部回收转股溢价。(二)公司可转债的投资价值及投资特征1、直接价值和转换价值。投资者购买了公司的可转债券,如果按可转债券的票面收益率计算未来期限内的现金流入总量的市场利率贴现值,称之为可转债券的直接价值。计算可转债券的直接价值通常以本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的价值或者以相似经营业绩、资信等级的公司债券的价值作为参考。直接价值是与市场贴现率和债券利息直接相关的,如果贴现率不变,则对确定的可转债券来说,其直接价值就是确定的。应当明确的是,不管可转债券的市场价格如何波动,到期收回的票面价格和每年的利息是固定的,这样,该可转债券就存在一个相对固定的直接价值。直接价值进而影响可转债券的市场价格。转换价值很容易理解,是指以当前股票价格转换时所能得到的价值。如果该公司的转股比率是10,市场股票价格为5元,则转换价值为50元。转换价值是一个固定数,因此,转换价值是由股票价格决定的。在市场上,有一个股票价格,就有一个对应的转换价值。2、投资特征。当股票价格走低,直接价值大大超过转换价值时,投资者更愿意把可转债券视为纯粹的债券,并依照债券的属性进行流通交易。当股票价格上涨,转换价值大大高于直接价值时,投资者会将可转债券看做股票。股票价格的波动,密切关联着可转债券价格的波动。或者直接转换股票,按照股票的特征实现股价带来的上涨收益。当然,当股价处于二者之间时,投资者是选择持仓可转债券静等转股时机,还是出让可转债券,就取决于投资者的综合判断和投资偏好了。显然,随着股票价格的变动,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特征是偏向债权方向还是股权方向,是由可转债券所具有的股权和债权的混合特征决定的。(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风险评述1、与股票的比较。与股票相比,可转债券的收益与风险小。2、可转债券的风险下限。投资者经常使用直接价值作为衡量可转债券风险的下限标准,这是由于如前所述的可转债券的市场价格不会跌破直接价值。因此,我们用“跌价风险”来计算可转债券的最大风险。可见,直接价值是可转债券的市场价格的最低价格。当可转债券价格等于直接价值时,其投资风险为0;价格越高,风险就越大。如果以105元的价格购买可转债券,显然比以95元购买的风险要大得多。3、可转债券的赎回风险。赎回条件生效时,投资者可能得到的利益将会蒙受损失。赎回条件不同时,投资者的风险也不同。(1)赎回时间。发行后到第一次赎回,以及两次赎回之间的时间长短决定了风险程度的大小。有的公司规定,发行后即可赎回,这种明显不利于投资者的赎回条件规定的赎回价格一般远高于可转债券的市场价格。(2)特定情况下的赎回。特定情况下的赎回主要是在股票持续上涨超过转股价格一定幅度时,发行人以较低的价格赎回可转债券。发行人为提高公司净资产和降低负债比率,当达到赎回条件时(股票价格达到一定水平),希望加速投资者转换,以避免未来股票下跌造成还本付息的压力。(3)收购风险。收购风险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发行公司被其他公司收购(中国的标准是30%),收购者即开始发出收购要约,可转债券的发行公司股票停牌;如果收购成功,股票将不再上市流通,可转债券将不能转换为股票,投资者只能获得可转债券的票面利率收益,可转债券投资者的转股利益将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二是经常发生在西方国家的一种收购风险,是发行公司的管理层通过发行可转债券杠杆收购发行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的股票不会为投资者所看好,可转债券的风险就会很大。(4):债券本身固有的风险。任何投资决策都是有代价的,可转债券也是如此。在股票上涨的强劲期,购买可转债券的利益没有购买股票大,不能充分分享公司股票的上涨行情,因为事先支付了溢价成本。在风险规避方面,如果在相当高的价格上购买可转债券,原有抗跌的风险下限就没有意义了。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概念与种类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债或转债,是一种混合型的金融工具,可视之为普通公司债券与买权的组合体。可转债属于公司债的范畴,其期权属性赋予持有人权利,在发债后特定的一段时间内,持有人可依据本身的自由意志,选择是否依约定的条件将持有的债券转换成发行公司的股票。具体而言,可转债持有人可以选择持有至债券到期,要求公司还本付息;也可选择在约定时间内转换成股份,享受股利分配或资本增值。对发行者的资产负债表而言,在概念上,可转债介于长期发债与股东权益之间,实际上属于“或有负债”。与普通公司债券相比,可转债的票面利率较低,债券期限的灵活性较强,对融资者比较有利。与普通股票相比,可转债的利息收入更为稳定,转股后更可享有股票投资者的权利。综合地讲,可转债的融资优点还是比较突出的。在西方投资银行业中,可转债在投资经理心目中的最优融资工具中排在第四位,优于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一般可划分为传统可转换公司债券、零息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三大种类。传统可转换公司债券又可分为高溢价、溢价回购型、多次回购型。零息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没有票面利息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通常折价发行。可交换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和转换成股票的公司主体不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十三、苏联及东欧国家对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的探索由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动力不足、运转不灵、效益不佳,迫使苏联及东欧国家先后进行了引进市场机制的改革。在探讨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结合的过程中,苏联及东欧的学者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其改革的基本思路就是探索国有经济与市场机制的结合。(一)兰格的计划模拟市场模式把市场机制引入计划经济体制的最初理论,是波兰经济学家奥斯卡:兰格的计划模拟市场模式。它产生于30年代关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能否合理配置资源的大论战中。以米塞斯、哈耶克为代表的一些经济学家提出,由于社会主义没有私有制和自由市场,不可能有合理的资源配置,所以计划经济是无效率的。针对这种观点,兰格等经济学家进行了系统的反驳。他在美国经济学家弗雷德•泰勒模拟市场“试错法”.的基础上,于1937年发表了《社会主义经济》一书,形成了著名的兰格模式。兰格认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均衡是通过市场竞争的“试错法”实现的,价格的波动最终使供求均衡。在社会主义社会,消费品、劳动力是属于个人的,应由市场决定;生产资料是公有的,没有生产资料市场,其价格也不能由市场决定,但可以由中央机构根据“试错法”模拟市场来确定。其过程是:(1)计划机构先给出生产资料的一个“计算价格”;(2)如果这种价格与供求关系不符,则会出现供求差额;(3)计划机构按照“错了再试”的原则,重新制定价格,最终使供求平衡。兰格指出,由于中央计划机构对整个国民经济的了解比私人企业要广泛得多,所以,通过“试错法”实现的均衡比市场调节要快得多。兰格模式的影响虽然十分深远,但它的缺陷也是明显的。(1)价格的决定过程非常复杂,由于受信息条件的制约,中央计划机构试图模拟市场确定数千万种商品的均衡价格是根本不可能的;(2)兰格模式中缺乏激励机制,它要求企业完全遵守投入要素组合成本最小化和产出规模使价格等于边际成本的两条行为规则是不现实的;(3)兰格模式中缺乏竞争机制,而没有竞争是不可能实现均衡价格的,也不可能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二)南斯拉夫的自治制度在苏联及东欧国家中,将国有经济改革与市场机制结合得最早、也是最有特色的,是南斯拉夫。南斯拉夫理论界的探索主要集中于社会所有制上,其主要理论支柱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有关论述。他们经常引用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的一段话:“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那时,国家政权对社会关系的干预在各个领域中将先后成为多余的事情而自行停止下来。那时,对人的统治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国家不是‘被废除’的,它是自行消亡的。”。他们认为,国家所有制并不是社会主义的目标,而只是建立社会主义的一种手段。尽管社会主义国家是代表人民的,但只要全面的经济规划任务仍掌握在国家手里,国家就会逐步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劳动群众之上的官僚机器。南斯拉夫所追求的,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社会所有制。著名经济学家爱德华•卡德尔指出:“这种公有制既是全体工人的共同阶级所有制,同时又是任何从事劳动的个体所有制的形式。”1950年,南斯拉夫开始实行社会主义自治制度,把企业交给劳动者集体直接管理和支配。但是,任何人对这些生产资料都不拥有任何所有权,自治的社会所有制不是集体或集团所有制,更不是私人所有制。从1955年开始,南斯拉夫逐步建立起自由商品经济,生产资料和其他产品一样可以自由交易。这样,投资、生产、分配等活动均由市场调节,最终形成了南斯拉夫的市场社会主义模式。由此可以看出,南斯拉夫改革的特点是“新的探索受制于原有的探索”,而且这种探索“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由于南斯拉夫率先改革了国家所有制,大胆引进了市场机制,使国民经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是,由于其自治制度产权关系模糊不清,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自治”按照生产本身不可抗拒的逻辑,不知不觉地逐步演化为变相的集体所有制,再加上自由商品经济的无序发展,最终使经济运行陷入混乱之中。(三)布鲁斯的分权模式布鲁斯是波兰的另一位著名的经济学家。他在60年代针对兰格模式的缺陷,提出了国家通过市场引导企业决策,实现计划和市场相结合的分权模式。在这一模式中,宏观决策由国家掌握,微观经济决策则由企业在市场的调节下独立进行。分权模式的提出,建立在对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的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布鲁斯认为,社会所有制不同于一般的公有制,特别是国家所有制。国家所有制依国家的性质不同,而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他指出:“所谓所有制,意味着所有制的对象由所有者为了他的利益(广义的)而加以处置。因此,要使所有制是社会的,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标准:即对所有制的对象的处置必须是为了社会利益,并且所有制对象必须是由社会来加以处置。”。在这两个条件中,第二个条件又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是第一个条件的保证。社会实际支配生产资料,是指工人阶级实际上参与国家的管理和决策。因此,生产资料社会化的基本标准就是民主主义的标准。布鲁斯强调,实现生产资料社会化,必须克服管理机构的官僚主义化,不断地现实地去扩大社会对于一些级别上的政治、经济决策的影响力,并且发展一些生活领域,特别是经济活动中的社会自治。为此,就应建立分权模式,以减少权力集中,增加企业和地方单位的独立性。布鲁斯不主张彻底否定国家所有制,认为国有化是实现社会化的通道,其具体途径就是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民主化。他不同意南斯拉夫的自治制度,认为这会导致集团所有制。应当指出,在布鲁斯的模式中,实际上强调的还是计划经济的作用。他认为投资应由中央政府分配,而不受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他主张由国家决定价格、工资和利率,而不是由企业决定。总之,布鲁斯模式毕竟是60年代的产物,难免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色彩。(四)锡克的集体所有制理论和计划市场模式奥塔•锡克是捷克斯洛伐克著名的经济学家,60年代曾任国家经济改革委员会主席和副总理,对该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影响很大。锡克对传统的国家所有制进行了尖锐的批评。他认为,国有制不能克服生产领域中扩大资本与增加工资之间的矛盾,因为它使企业与职工之间出现了从未有过的疏远,造成了企业领导的官僚化。职工无权参与企业的管理,不能直接参与企业成果的分配,他们自然不会关心资本的扩大。只有通过南斯拉夫式的集体所有制,才能解决这一矛盾。但是,锡克所说的集体所有制,与我国的集体经济并不完全一样。这种所有制要使每个职工都成为企业的共同占有者,都得到代表一定的资本份额的证券;并能获得相应的利润分红或新增证券的权利。职工退休,他就不再享有得到新证券的权利,但仍可取得原有证券所分得的利润。职工死亡,证券自动收回。可见,锡克所设想的是一种特殊的集体所有制,它类似于股份所有制,但证券又不可以转让。在这种所有制下,国家的作用并没有取消,它除了决定资本份额以外,还要给予股份所有制一定的限制。这些国家除了拥有税收手段(累进制财产税、所得税等)以外,还可以用法律形式规定支付分成的最高利润份额。要对政府对企业的父爱主义,意味着绝对的保护和安全,也意味着家长式的干预和管束。因此,他预见到社会主义市场化改革是十分艰巨的,甚至认为计划与市场的结合若搞不好,会集中了二者的缺点。后来,东欧政局剧变之后,他在《走向自由经济之路》一书中,把这种改革的艰巨性极端化了,重申哈耶克在《通向奴役之路》一书宣扬的观点,即只有私有制下的自由市场经济才是合理的。所不同的是,他论述了怎样走经济自由之路,认为父爱主义、软约束及短缺问题,通过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改革是没有出路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加市场经济的市场社会主义也是没有出路的。显然,科尔奈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采取了完全否定的态度。这样,东欧的学者们从模拟市场开始,经过长期的探索,最终得出了社会主义必须实行自由市场经济的结论。然而,与东欧学者丰富多彩的理论模式相比,除南斯拉夫外,其他国家的改革实践显得迟缓而缺乏生气。改革的决策者们在两个至关重要的难题面前退却了:一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二是适当发展非国有经济以促进国有经济的改革。他们始终不敢打开这两道关键的闸门,担心市场经济和非国有经济的自我扩张力,会冲垮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一切堤坝,造成无人能够驾驭的混乱局面。同时,他们也没有找到国有企业与市场兼容的有效形式。而这些关键性的难题正在被中国的改革慢慢地解开。十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当东欧国家先后展开经济改革之时,中国却进行了十年的“文化大革命”。中国对于社会主义市场问题的认识,是从1979年经济改革后才开始的。中国的改革不仅起步晚,而且起点低,改革是在没有系统理论的基础上展开的。然而,在短短的十几年里,中国的市场理论和市场化改革一起,跨越了其他国家二三十年所经过的历程,完成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同时,中国正在探索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初步找到了国有经济与市场兼容的具体形式。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阶段中国改革之初,首先把希望的目光投向了东欧,决心仿照他们的市场化改革。但由于传统体制的影响根深蒂固,所以人们十分谨慎地对待市场问题。1979.年3月,陈云同志提出“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模式。这一思想在当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几乎被引入这一时期的所有重要文献。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报告中更加明确地指出:“我国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有计划的生产和流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体。同时,允许对于部分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不作计划,由市场来调节,也就是说,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由国家统一计划出一定的范围,由价值规律自发地起调节作用。这一部分是有计划生产和流通的补充,是从属的、次要的,但又是必需的、有益的。”并提出,要“正确划分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各自的范围和界限”。(二)“有计划商品经济”阶段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理论,标志着我国对于社会主义市场问题认识的一个重大突破。《决定》指出:“改革计划体制,首先要突破把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明确认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必须自觉依据和利用价值规律,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我国计划体制的基本点可概括为:“第一,就总体说,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即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而不是那种完全由市场调节的市场经济;第二,完全由市场调节的生产和交换,主要是部分农副产品、日用小商品和服务修理行业的劳务活动,它们在国民经济中起辅助的但不可缺少的作用;第三,实行计划经济不等于指令性计划为主,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都是计划经济的具体形式;第四,指导性计划主要依靠运用经济杠杆的作用来实现,指令性计划则是必须执行的,但也必须运用价值规律。”同时,《决定》还明确指出:“增强企业活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要依照所有权同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扩大国有企业的自主权。“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这些规定,确定了我国国有经济改革的基本思路,即国有企业的改革,绝不搞私有化或各种形式的“企业所有制”,而是采取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模式,承认国有企业的法人地位,以适应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当然,这一思路当时还很不成熟,还需要以后的改革实践来不断充实。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一决断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是惟一正确的选择。(三)“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阶段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在有计划商品经济理论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市场机制问题进行了新的概括和说明。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在这个问题上应该明确几个基本观念:(1)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本质区别,在于所有制不同。(2)必须把计划工作建立在商品交换和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应逐步转向以间接管理为主。(3)计划和市场的作用范围都是覆盖全社会的。新的经济运行机制,总体上来说,应当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报告还指出:“社会主义的市场体系,不仅包括消费品和生产资料等商品市场,而且应当包括资金、劳务、技术、信息和房地产等生产要素市场;单一的商品市场不可能很好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社会主义的市场体系还必须是竞争的和开放的,必须积极而稳妥地推进价格改革,理顺商品价格和各种生产要素价格。要逐步建立少数重要商品和劳务价格由国家管理,其他大量商品和劳务价格由市场调节的制度。”在国有企业改革方面,报告强调:“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搞活全民所有制企业。”报告指出,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可能由全体人民经营,一般也不适宜由国家直接经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使企业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是建立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十三大对于“两权分离”,原则的贡献是,提出“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具体形式,可以依产业性质、企业规模、技术特点而有所不同。”应当不断改进和完善现行的承包制和租赁制;继续试行股份制,一些小型国有企业可以有偿转让给集体和个人。如果结合十二大以来的改革实践,就不难看出,以两权分离为原则的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重要成果,传统体制已基本被打破,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不断提高。特别是当时普遍实行的承包制,以契约的形式明确政府与企业的责任与权利,使企业的法人地位得到加强,企业的市场意识和法制观念大大提高。(四)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1992年春天,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问题做了精辟的论述。他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这个精辟论断,从根本上解除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做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使我们在社会主义与市场的兼容问题上的认识有了重大的突破。同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正式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现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应比较灵敏的优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同时也要看到市场有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必须加强和改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党的十四大的召开,标志着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阶段。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全面系统地阐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和大力推进市场化改革的具体部署。特别是《决定》对“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论述,更是引人注目。《决定》指出:“以公有制为主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其基本特征,一是产权关系明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成为法人实体;二是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出资者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三是出资者按投人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和承担有限责任;四是企业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政府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五是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决定》还指出:“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规范的公司,能够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有利于政企分开、转换经营机制,企业摆脱对行政机关的依赖,国家解除对企业承担的无限责任;也有利于筹集资金、分散风险。”这些论述表明,在中国确定建立市场经济的同时,也确定了与之相适应的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从而把两者紧密地结合起来。这样,中国的经济改革经过十几年的风风雨雨之后,在计划经济中引入市场机制的改革最终变成了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否定,谱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篇章。十五、国企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的增长、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民生活的改善和社会生活的稳定。中央文件多次指出,国有企业改革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这是因为:1.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企业改革能否成功,直接关系到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2.国有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将市场机制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结合起来。因而,国有经济通过改革与市场机制有机融合,就成为中国市场化改革的重心与难点。现行的国有经济管理体制存在许多弊端,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要求把国有企业的改革放到重要的中心地位,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国有经济的运营效率。十六、传统国有经济管理体制的形成与弊端我国传统的国有经济管理体制形成于“一五”时期。由于当时工业建设的重要性,以及资金、技术力量和经验的不足,对重点项目实行集中管理。中央各部门负责工业项目建设,而地方政府除了积极支援国家在当地的重点项目外,主要是管理农业,抓农业合作化、稳定物价和人民生活。由于建设项目是以中央各部门“条条”管理为主,投产后也由中央管辖,这就为此后的“政企不分”的格局奠定了基础。这种体制虽经几次“放”与“收”的变动,但其基本框架一直没有改动,并在实践中逐步固定下来。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最根本的弊端是政企职能不分,政府既是公共权力主体,又是市场经营主体,使政府行为和企业行为都被扭曲。传统管理体制的特征如下:(1)中央政府根据社会生产的行业划分建立相应的行业性主管部委,这些部委集行业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于一身,分别管理各个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分布在本行业的国有企业;(2)各级地方政府仿效中央政府设置组织机构,并对地方所属国有企业同样享有控制权,从而使国有资产处于“条块分割”的状态;(3)由中央政府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国民经济生产计划(还包括产品价格和工资水平),并以指令性计划的形式层层分解到各个国有企业;(4)国有企业成为政府的附属物,成为单纯地执行计划的生产单位,缺乏必要的生产经营自主权,难以作为市场活动的主体;(5)政府对国有企业进行行政性管理,企业按规模大小,比照政府部门确定行政级别,企业领导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并享有相应政府官员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这种计划经济体制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和“一五”期间,曾对我国的经济恢复和发展起过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建设逐步走上正轨,经济建设的任务和环境日趋复杂,这种体制的弊端也日益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管理企业的目标多元化,导致企业的利润目标不突出;(2)企业自主权不能落实,法人地位得不到保证;(3).政府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及按企业规模定行政级别,诱使企业努力追求规模最大化而不是利润最大化;(4)政府作为垄断的政治权力直接进入市场,必然形成各种人为的、政策性的垄断,使市场机制受到压抑,影响了市场机制的作用和资源配置效率;(5)“条块分割”所造成的地方和部门的割据现象,阻碍了资产的流动和重组。第二章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承办单位(一)项目承办单位名称xxx有限责任公司(二)项目联系人贺xx(三)项目建设单位概况公司坚持诚信为本、铸就品牌,优质服务、赢得市场的经营理念,秉承以人为本,始终坚持“服务为先、品质为本、创新为魄、共赢为道”的经营理念,遵循“以客户需求为中心,坚持高端精品战略,提高最高的服务价值”的服务理念,奉行“唯才是用,唯德重用”的人才理念,致力于为客户量身定制出完美解决方案,满足高端市场高品质的需求。本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公司坚持“责任+爱心”的服务理念,将诚信经营、诚信服务作为企业立世之本,在服务社会、方便大众中赢得信誉、赢得市场。“满足社会和业主的需要,是我们不懈的追求”的企业观念,面对经济发展步入快车道的良好机遇,正以高昂的热情投身于建设宏伟大业。公司全面推行“政府、市场、投资、消费、经营、企业”六位一体合作共赢的市场战略,以高度的社会责任积极响应政府城市发展号召,融入各级城市的建设与发展,在商业模式思路上领先业界,对服务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公司秉承“以人为本、品质为本”的发展理念,倡导“诚信尊重”的企业情怀;坚持“品质营造未来,细节决定成败”为质量方针;以“真诚服务赢得市场,以优质品质谋求发展”的营销思路;以科学发展观纵观全局,争取实现行业领军、技术领先、产品领跑的发展目标。二、项目实施的可行性预计新一轮通用机械行业需求上升周期有望在2022年年底附近启动。为了准确预判出新一轮通用机械行业的需求复苏起点,工业机器人、金属切削机床、叉车、交流伺服等典型的通用资本品产销量数据三个月移动平滑同比数据,并取平均数作为通用机械行业的代表、来表征行业变化趋势。根据行业需求下降周期历史均值约22个月的时间推算,则新一轮需求上升周期的启动时间约在2023年1月附近。由于选取数据为3个月移动平滑,数据或滞后2个月左右。因此,新一轮通用机械设备行业需求上升周期有望在2022年年底附近启动。(一)长期的技术积累为项目的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目前,公司已具备产品大批量生产的技术条件,并已获得了下游客户的普遍认可,为项目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国家政策支持国内产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规范产业发展。在国家政策的助推下,本产业已成为我国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伴随着提质增效等长效机制政策的引导,本产业将进入持续健康发展的快车道,项目产品亦随之快速升级发展。三、项目建设选址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x(待定),占地面积约70.00亩。项目拟定建设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非常适宜本期项目建设。四、建筑物建设规模本期项目建筑面积92796.38㎡,其中:主体工程59414.18㎡,仓储工程19986.92㎡,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7989.37㎡,公共工程5405.91㎡。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一)项目总投资构成分析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29747.04万元,其中:建设投资23630.26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9.44%;建设期利息613.4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06%;流动资金5503.3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8.50%。(二)建设投资构成本期项目建设投资23630.26万元,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其中:工程费用20298.36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2663.66万元,预备费668.24万元。六、资金筹措方案本期项目总投资29747.04万元,其中申请银行长期贷款12520.11万元,其余部分由企业自筹。七、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一)经济效益目标值(正常经营年份)1、营业收入(SP):67600.00万元。2、综合总成本费用(TC):54489.16万元。3、净利润(NP):9595.36万元。(二)经济效益评价目标1、全部投资回收期(Pt):5.51年。2、财务内部收益率:25.25%。3、财务净现值:12881.24万元。八、项目建设进度规划本期项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法规和实施指南要求进行建设,本期项目建设期限规划24个月。十四、项目综合评价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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