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电子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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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为本成果导向开放创新引领未来20XX光电子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某某公司LOGO前言这份《光电子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由某专业咨询机构编辑撰写,全文约29812个字,约30页左右,具有范围清晰、逻辑闭环、内容详实、深度适宜、技术适配、案例佐证、排版规范、术语统一、复用价值高、风险可控、技术复用性强、长期价值兼顾等特点,全文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虚拟资本的含义与具体形态、马克思虚拟资本理论的现实意义、股票上市的条件和股票交易的程序、证券交易所与柜台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的改革、股票发行中的承销与承销协议、公司简介、基本信息、公司主要财务数据、项目背景分析、产业环境分析、接收系统:探测器由APD逐渐向SPAD发展,最终有望走向SiPM、必要性分析、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人力资源配置、员工技能培训、法人治理结构、股东权利及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SWOT分析说明、优势分析(S)、劣势分析(W)、机会分析(O)、威胁分析(T)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建议详细研读以辅助落地执行。目录第一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4一、虚拟资本的含义与具体形态4二、马克思虚拟资本理论的现实意义8三、股票上市的条件和股票交易的程序15四、证券交易所与柜台市场18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20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25七、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的改革30八、股票发行中的承销与承销协议33第二章公司简介44一、基本信息44二、公司简介44三、公司主要财务数据45第三章项目背景分析47一、产业环境分析47二、接收系统:探测器由APD逐渐向SPAD发展,最终有望走向SiPM 47三、必要性分析48第四章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50一、人力资源配置50二、员工技能培训50第五章法人治理结构53一、股东权利及义务53二、董事57三、高级管理人员63四、监事66第六章SWOT分析说明68一、优势分析(S)68二、劣势分析(W)70三、机会分析(O)70四、威胁分析(T)72第一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一、虚拟资本的含义与具体形态什么是虚拟资本?在我国一个较为权威性的定义,是许涤新主编的《政治经济学辞典》中的表述:“以证券形式存在、并能给持有者带来一定收入的资本,如股份公司的股票、企业或国家发行的债券。”0其实,这一定义是不够全面的。从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第5篇的论述来看,虚拟资本有两种不同的形态,除了上述的股票、债券等公共有价证券外,另一种形态是由信用制度产生的各种,信用票据,包括商业汇票、银行汇票和银行券,而且这是马克思所分析的虚拟资本的重点,是虚拟资本的首要的、基本的形态。同时,这两种虚拟资本的“虚拟性”的根源也是不同的。虚拟资本的第一形态:由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产生的各种信用票据。1.商业汇票作为商业货币,通过支付手段的创造而“制造出虚拟资本”。马克思对虚拟资本的分析是从资本主义信用开始的,《资本论》第3卷第25章的标题就是“信用与虚拟资本”。信用本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信用制度在扩大和普遍化,商业信用的对象也不再是一般的商品,而是商品资本。商业信用的主要工具是商业汇票,它是定期支付的凭据。这种商业汇票还可以到银行去贴现,而银行在贴现时又常常支付的是银行汇票或银行券。这样,商业汇票也就成为银行汇票和银行券这些“信用货币”的基础。“真正的信用货币不是以货币流通(不管是金属货币还是国家纸币)为基础,而是以汇票流通为基础。”。汇票的流通与贴现制度,导致了“空头汇票”的大量涌现。空头汇票是指人们在一张流通的汇票到期之前又开出另一张代替它的汇票。马克思引用了《曼彻斯特卫报》的记载:伦敦的A托B向曼彻斯特的C购买货物;运往东印度D那里去,结果是C向B、B向A、A向D分别开出了3张汇票。这样,商业汇票通过单纯信用手段,就制造出虚拟资本。2.银行所发行的银行券和银行汇票,本身就是虚拟资本。银行作为借贷关系的中介人,在吸收存款后资本又通过多种形式向职能资本提供信用,除了现金贷款外,还包括向其他银行开出银行汇票、支票,开立信用账户,以及发行银行券。银行券是银行发行的一种信用货币,是纸币的早期形式,有1元、10元、100元等固定面额,主要用于商业票据贴现,可直接兑现黄金。19世纪中叶以后,各国规定只有中央银行或指定的银行才可发行银行券。在20世纪30年代以后,资本主义国家逐步推行由发币银行发行不兑现的纸币作为流通手段,银行券也就完成了其使命。但纸币与银行券的本质仍是相同的,它们都可以理解为银行与其持有人之间的一种债务关系。马克思指出:“银行券无非是向银行家开出的、持票人随时可以兑现的、由银行家用来代替私人汇票的一种汇票。”由于银行券“事实上有国家的信用作为后盾”,它“在不同程度上是合法的支付手段”。因此,“银行家经营的是信用本身,而银行券不过是流通的信用符号”。银行券的一部分是以黄金储备为基础的,如果超出这个基础而多发的银行券,就是纯粹的虚拟资本了。在19世纪40年代,银行在进行商业汇票贴现时,通常不是用银行券,而是用一个银行向另一个银行开出的以21天为期的银行汇票;如果收款人想要银行券,只好把银行汇票再去贴现。由于银行汇票比商业汇票更容易贴现,因而很受客户的欢迎,一张银行汇票往往会经过20多人的手。对银行来说,这等于取得了“造币的特权。”对于这种特权,可以用这样的例子来说明:如果一个天无偿贷给我100谤,我把它贷给另一个人,并取得4%的年息;而如果某人愿意接受银行汇票,并支付一定的利息,就像银行真的贷给他100谤一样。这就是说,银行凭着自己的信用可以不断地制造出一笔笔想象的贷款来。虚拟资本的第二形态:代表资本所有权的各种公共有价证券。1.国债所代表的是“幻想的虚拟的资本”或“纯粹的虚拟资本”。马克思在对虚拟资本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时指出:“生息资本的形式造成这样的结果:每一个确定的和有规则的货币收入都表现为资本的利息,而不论这种收入是不是由资本生出。”因此,一切可以获得预期收入的源泉,无论是单纯的所有权证书还是像地产一样的现实的生产要素,都被纯粹幻想地看成为资本。至于国债,是国家的借人资本,每年要付给自己的债权人以一定的利息,这里的利息来源于政府的税收。但是,这个资本本身已经由国家花费了,耗费了,它已不再存在。由于这种贷款本来不是作为资本耗费的,不是作为资本投入的,所以,不管国债反复交易多少次,它仍然是纯粹的虚拟资本。2.股票与债券的“资本价值也纯粹是幻想的”。股票和债券,是最狭义的有价证券,它们不像国债那样代表纯粹幻想的资本,它们代表着现实资本。即使是这样,这种债券的资本价值也纯粹是幻想的。例如,股份公司是信用制度创造的一种联合资本,股票只是这种资本的所有权证书。马克思指出:“这个资本不能有双重存在:一次是作为所有权证书即股票的资本价值。另一次是作为在这些企业中实际已经投入或将要投入的资本。它只存在于后一种形式,股票只是对这个资本所实现的剩余价值的相应部分的所有权证书。”可见,股票与企业债券的虚拟性的根源,在于资本形式的双重存在,有价证券只是现实资本的“纸制复本”,其本身的价值只是幻想的。二、马克思虚拟资本理论的现实意义近一个世纪以来,金融市场不断扩展,金融制度不断创新,金融衍生物层出不穷。与此相适应,现代的货币理论和货币政策的研究,也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但是,这并不能否定马克思主义虚拟资本理论的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并不能否定它对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政策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一)虚拟资本理论深刻揭示了金融资产所特有的虚拟性质如前所述,马克思金融理论的重要贡献之一,就是在充分肯定信用制度和股份公司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的同时,深刻揭示了金融资产中的大部分具有虚拟资本的性质,而在现代西方的金融理论中,这方面研究却显得非常薄弱。在现代西方的货币理论中,虽然已经科学地分析了银行创造存款的功能,并提出了“货币创造乘数”,但这一理论分析的基础是货币数量论。由于这一理论没有把金属货币与纸币区分开来,不承认货币具有价值尺度的职能,因而它的贡献只是局限于在对货币数量的分析上,它对货币流通规律的表述只是停留在表面的层次上。而且,现代西方的货币理论没有对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的这些货币替代物进行深入的研究,没有认识到金融制度除了可以“创造存款”外,还具有“创造资本”即创造虚拟资本的功能。这样,他们就不能深刻理解“商业货币”和“信用货币”的本质,也就不能准确描述现实的货币流通规律。现代货币主义的代表弗里德曼在谈到货币需求函数时,更是简单地将货币与股票、债券、资本品及劳动能力合在一起,统称为“总财富”,认为货币的需求量取决于各种财富的分割与替代。这样,不仅违反了货币流通依存于商品流通的一般规律,错误地将货币的需求描述为由财富的持有方式来决定,还抹杀了货币、现实资本、虚拟资本和劳动能力之间的区别。现代货币理论的这些缺陷,使得其货币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显现出极大的局限性。现在,也有少数西方学者认识到了金融资产的这种虚拟性,并将其称为“符号经济”。据美国经济学与管理学大师彼德•德鲁克的统计分析,在20世纪80年代,每年世界贸易额约为2.5万亿美元,而世界金融机构互相借贷的数额和股票交易额分别为75万亿和35万亿美元左右,至少25倍和10倍于世界贸易额。他认为,由资本的运动、外汇率和信用流通所构成的“符号经济”,已经“取代实体经济成为世界经济的飞轮,这是一个最为醒目而又难以理解的变化。”。这里的“符号经济”主要指银行信用和有价证券,与虚拟资本的内涵十分相近。这些统计资料说明,和马克思那个时代相比,虚拟资本的规模已然得到了空前的扩张,它可以几十倍于现实资本,因而研究虚拟资本理论有着明显的现实意义。(二)虚拟资本理论深刻揭示了经济周期性与金融危机的根源马克思在研究虚拟资本与现实资本的关系时,重点分析两个问题:虚拟资本的积累与现实资本积累的关系;虚拟资本的扩张与收缩对产业周期性的影响。马克思认为,由于货币资本积累并非完全来源于生产的扩大,它的积累必然总是比现实存在的资本积累更大,就总会在周期的一定阶段出现货币资本的过剩和膨胀。而且,这些货币资本还会通过信用制度得到成倍的扩张,即出现一定规模的虚拟资本和经济泡沫。所以,“这个货币资本的相当大的一部分也必然只是虚拟的,也就是说,完全像价值符号一样,只是对价值的权利证书。”“因此,同一数额的现实货币,可以代表数额极不相同的货币资本。”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本质是生产过剩的危机,但虚拟资本的过度膨胀和信用链条的破裂,则是经济危机爆发的直接导火索。相比之下,现代西方经济学对经济周期性的研究虽然取得了重大的成果,但其内在的理论缺陷也是明显的。凯恩斯开创了居民心理分析的先河,将经济衰退归结为“三个心理因素”所造成的有效需求不足,并提出了“逆风向而动”的宏观调控政策。然而,凯恩斯理论除了缺乏微观基础、缺乏对供给因素的分析等缺陷之外,他也未能将金融投资与实体投资,即货币资本积累与实体资本积累区分开。他所提出的“储蓄=投资”的产品市场均衡条件,就忽略了金融投资在抬高股市和产生金融衍生物的同时,也会使大量货币从产品市场“渗漏”,造成实体投资不足。例如,20世纪90年代,美国股市连续上涨,道琼斯股价指数平均每年上涨20%以上,而同时期的GDP每年只上涨2.8%。虚拟资本的过度扩张,在促成了美国经济繁荣的同时,也为后来的经济衰退埋伏下了隐患。弗里德曼的现代货币理论,提出了“自然率”假说,反对政府干预,将经济的波动完全归结为政府错误的货币政策,并提出了控制货币供给量的“单一货币规则”的货币政策。弗里德曼的理论强调了货币政策的重要性,激发了人们对货币理论的研究,其政策主张也为许多国家政府所采纳。但是,货币主义的理论也有明显的不足:一是货币的流通速度并不是稳定的,而是呈下降的趋势,并且它会与经济周期的变动成正相关的联动;二是金融衍生物不断的创新与发展,造成越来越多的货币向资本市场“渗出”,这使得“单一货币规则”的货币政策难以奏效。例如,美国里根政府曾实行了货币主义政策,但造成了利率高攀、效果不佳,美联储从1986年起已取消了对货币供应量的严格控制。(三)虚拟资本理论深刻揭示了货币流通与利率变动的内在规律银行信用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对商品价格、货币流通和利息率有什么影响,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19世纪中叶,以英格兰银行董事诺曼和奥维尔斯顿为代表的“流通原理派”,坚持货币数量论观点,认为货币的增长会引起商品价格的增长。他们还把这种观点推广到银行券上,要求按银行贵金属储量来严格控制银行券的发行。他们的主张被写进了1844年通过的银行法,奥维尔斯顿也是该法案的实际起草人。但严格控制银行券的做法造成货币短缺、利率高抬,加重了经济危机的程度,该项法规不得不很快停止执行。马克思对“流通原理派”的批判,实际上是与银行界的这些“巨星”、“台柱”们进行论战,因而这些论述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马克思的观点主要是:(1)流通中所需的货币数量,包括作为“信用货币”的银行券数量,应由商品价格总额与货币流通速度等因素所决定,而不应由库存的贵金属数量来决定。(2)“流通原理派”认为,由于严格控制银行券发行造成的高利率由“资本价值”决定的,这是错误的。因为“资本价值”一般就解释为利率,这就等于是说“利率由利率来决定”。实际上利率应由货币的供求关系决定。(3)“流通原理。派”还认为,票据贴现可以使资本家获得新资本,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因为,如果以有价证券作抵押进行贷款,那么职能资本家的总资本并没有增加,他们缺少的不是资本而是货币,实际上“这里是货币的贷放,而不是资本的贷放”。总之,“流通原理派”,将银行信用同货币等同起来,又将货币与资本等同起来,并在此基础之上来谈论银行信用与利率的关系,是不正确的。在现代货币理论中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如忽视金属货币与纸币的区别,不承认货币作为价值尺度的职能;把货币流通从属于商品流通的关系曲解为商品流通从属于货币流通;将货币流通与资本流通、实体资本积累与虚拟资本积累混同起来,等等。(四)虚拟资本理论对我国执行货币政策的启示我国已经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由于缺少相应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在实行宏观货币政策时主要借鉴了西方的金融理论。但是,我们也不应忽略马克思金融理论中的科学成果,并以此来弥补西方金融理论的缺陷。例如,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居民和企业支配的资金越来越多,现今城乡居民储蓄已突破了11万亿元人民币,是改革前的50多倍。这种货币资本积累比实体资本积累的更快增长,是促成我国居民储蓄与金融投资快速发展的现实基础。而在我国金融行业和资本市场迅速发展的过程中,既要看到金融行业发展对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巨大促进作用,也应看到金融活动所具有的虚拟性质。特别是要慎重对待金融信托、商品期货、股票期权和股价指数期货等金融衍生物的发展,不要急于求成,要防止和及时化解金融泡沫和金融风险。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把控制贷款规模作为宏观货币政策的主要“法宝”,银行的存贷款利率没有完全市场化。这是与我国国有经济体制中存在“投资预算约束软化”、“投资饥渴症”的问题相适应的。但是,随着我国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发展,特别是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深化,这种管理模式已经难以再维持下去。今后应当以调控货币投放量和调节中央银行的基准利率为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银行存贷款利率应当尽快放开,由商业银行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决定。我国在确定货币发行量合理规模时,有一个传统的理念,即认为货币发行的增长速度应等于经济增长速度加上通货膨胀率之和,如果超过了这个规模就是货币投放过多了。其实这个“定式”是很不全面的,它起码忽略了三个重要因素:一是货币的流通速度问题,如马克思所述货币流通速度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会发生或快或慢的变动;二是信用制度对货币数量的影响,由于我国信用制度的滞后,“商业货币”,和“信用货币”对货币的替代作用小,因而会降低货币流通速度和加大对货币的需求量;三是证券市场对货币的“渗漏”作用,我国资本市场正在快速发展,目前股票的流通市值已达到1.5万亿元左右,滞留在资本市场的资金将近1万亿人民币,外汇储备也有5000多亿美元,也要相应增发数万亿的人民币。因此,只参照经济增长和通货膨胀率来确定货币发行量,就不能很好适应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三、股票上市的条件和股票交易的程序(一)股票的上市、暂停上市与停止上市我国《公司法》第5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我国《公司法》第56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并且拒绝纠正;(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2001年4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驳回PT水仙(600625)延期停止股票交易的申请,从而使PT水仙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上第一家被“摘牌”的股票,也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退出机制的启动。(二)股票交易的基本程序股票交易的基本程序包括开户、委托、竞价、清算交割、过户等程序。1.开户。由于普通的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交易所买卖股票,他们必须委托证券经纪商代理买卖,所以投资者首先要选择一个证券经纪商进行股票交易。为此,投资者应当首先在当地的证券登记公司进行开户申请,在那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以便取得自己的股东账户,这就是“开户”。然后,投资者要选择一家证券公司的营业厅,缴纳一定的风险保证金,获得自己的资金账户,于是就可以进行股票交易了。2.委托。投资者在决定买卖某种股票后,先要向证券经纪商下达委托指令,包括证券名称、买卖数量、买卖限价、委托方式等。投资者在进行委托时,有以下几种方式:(1)从委托的价格限制来说,可分为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限价委托是最常见的委托方式,买进股票要限制最高价,卖出股票要限制最低价。市价委托是委托人不限制价格水平,只需按市场最有利的价格买进或卖出即可。(2)从委托方式看,可分为当面委托、电话委托和电报委托。当面委托是最主要的形式,即投资者亲自去证券公司营业厅填写委托书,或直接将指令输入电脑进行委托。(3)从委托的有效期看,可分为当日有效和多日有效两种。我国实行的是当日有效期限。(4)从交易保证金比率来看,可分为全额保证金委托和定额保证金委托。我国现行的是全额保证金制度。3.竞价。是指在证券交易所里,买卖双方进行竞争、确定股票成交价格的过程。在一般商品市场,是一名售货员面对众多的顾客;而在交易所里,是“双边拍卖”,即有众多的卖者和众多的买者。竞价方式有口头竞价、手势竞价、书面竞价、电脑竞价等方式。竞价时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和数量优先的原则排队,当价格为买卖双方都接受时即可成交。4.清算交割。指证券买卖双方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成交之后,通过证交所将证券商之间买入、卖出证券的数量和价款分别予以结算轧抵,并将应收、应付证券和价款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内进行收付了结的过程。此后,证券商还要同投资者进行二次清算交割。清算交割的时间限制各国有所不同,一般为0~5天,我国现行的规定为第二天交割,也叫做T+1。5.过户。即变更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姓名的手续,是股票交易的最后一环。我国发行的股票都是记名股票,股东姓名及持股数额都记在股东名册上,所以都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在实行股票无纸化之后,过户手续就相当简单了,由证交所结算中心统一负责过户。四、证券交易所与柜台市场(一)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法律由政府批准设立的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有形场所。凡符合要求的证券,如股票、政府债券和公司债券等,都可以在证券交易所里挂牌交易。证券交易所是独立法人,为证券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并具有一定的行业监管职能,但交易所自身并不参与证券买卖。证交所的组织形式有公司制和会员制两种。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建的证券交易所,要遵循一般公司的运行原则,即以营利为宗旨。世界上最著名的公司制交易所,是伦敦证券交易所。以会员协会形式成立的证券交易所不是营业性企业,也不以营利为目的,这是目前世界上最通行的交易所形式。纽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及我国的上海、深圳两个交易所,都是会员式交易所。各国的证券交易所一般都规定,只有其会员才被允许进入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交易所的会员基本分为两类,一是证券经纪商,主要是代理客户进行股票交易;二是证券自营商,主要是自己做证券业务。一些综合型证券商可以兼做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但二者必须分开。(二)柜台交易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通常称为场内交易;在交易所之外进行的证券交易,称为场外交易。由于场外交易主要是在证券商或证券公司的柜台进行的,所以也叫做柜台交易或店头交易。柜台交易不像交易所那样,存在一个成型的、有完善规则的市场。所以,相对于交易所来说,柜台交易是一个无形市场。一般来说,有场内交易,也就必然有场外交易。这是因为:(1)并非所有的股票都能上市,非上市的股票也要寻找自己交易的场所。(2)在证券交易所交易要交付一定的佣金,柜台交易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因此,在一些发达国家,柜台交易也是非常发达的,如美国的柜台交易额就相当于场内交易的70%左右。但是,柜台交易也有很大的局限性。由于在柜台交易的人数有限,难以形成完善的价格发现机制,股票价格难以符合其真实价值。同时,由于柜台交易不如场内交易那样规范,也容易出现欺诈行为。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发育的初期,证券交易所的许多规则还没有建立健全起来,很多股份有限公司的运作也非常不规范,因而尚不具备开放柜台交易的条件。但可以相信,随着我国股份制改革的深化和证券市场的发展,柜台交易在不久的将来也会建立起来。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一)股票的概念、本质与特性股票是股份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凭证,是股东对公司的资本所有权的证书。投资者购买某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后,便对该企业拥有相应比例的所有权,并可以凭此取得股利和行使股东权利。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可以变现为现金和当做贷款抵押。股票与股份有着密切的联系。股票是股东认购公司股份的资本所有权证书和索取股息的凭证,也是股份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股票与股份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如果没有欺诈,股票是一个股份公司拥有的实际资本的所有权证书和获取每年由此生出的剩余价值的凭证。”股票同债券和不动产抵押券等,统称为有价证券。由于它们能够为其所有者定期带来一定的收入,同时还能被人们当做商品买卖,因而很容易造成一种假象,好像它们本身就是资本。其实,正如马克思所分析的,有价证券只是“虚拟资本”,它们本身没有价值,也不是价值符号,并不能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发挥资本的职能。以股票为例,出资者购买股票后,资本就转移到公司方面去了,出资者手中的股票不过是一种资本所有权的证书或者是资本的“纸的复本”。因此,在对社会资本进行统计时,从不计算股票的价值。由于股票只是股份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它的基本特性也是由股份的特性决定的。包括:(1)资本的属性。股票是资本的“纸的复本”,是股东向公司投资并有权取得股息的凭证。(2)权益性。股东按持有股票的份额享有分配公司利润和参与经营决策的权利,实行“同股同利”、“一股一票”的原则。(3)流通性。股东不可以要求公司退还股金,但股票原则上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自由交易和流通。(4)风险性。股票投资存在着风险,这种风险可能来自公司业绩不佳,也可能来自证券市场的波动。(二)股票的基本格式与类型我国《公司法》第132条规定,“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4)股票的编号。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入股票”字样。股票最初都是采取纸面发行方式,进行股票交易时,通常需要进行复杂的过户手续,严重影响了股票交易的效率。后来,为了使股票交易简化,上市公司将发行的股票交给金融机构托管,股票交易只是在账面上进行。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感到印制纸面股票也已成为多余,于是出现了股票“无纸化”趋势,即股票完全以计算机记账的方式发行,股票已经无“票”可言了,这可以节约大量的股票印制费用。股票的种类通常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所谓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上载明股东姓名并将其载入公司股东名册的一种股票。记名股票的买卖和转让,一定要把买入人和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登记到公司股东名册上(即过户)才能生效,股东不得私自转让。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投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公司、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各股东所持股份数;(3)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4)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所谓无记名股票,是指股票上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凡持有股票者,即取得股东资格。此种股票凭股票所附息票领取股利,故可以自由转让。这种股票的转让非常自由、方便,但也存在着不利于管理、容易出现混乱的弊端,故目前许多国家不允许发行这种股票。我国由于组建资本市场的时间不长,市场发育还不成熟,人民币还不能自由兑换,因此,在境内发行的股票还要分为A、B两种股票。A种股票是指由股份公司发行并在中国沪、深两个交易所上市的,专供中国内地投资者用人民币购买的股票,股票的面额用人民币标明。B种股票指用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并在沪、深两个交易所上市的,专供外国居民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用外币买卖的股票,也称人民币特种股票。我国目前允许有外商投资的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发行B股,在沪市是用美元交易,在深市是用港币交易。A、B股的划分,是一种“认人不认钱”的做法,这同股票的本性是矛盾的,待人民币可以自由兑换后,它们的区分也就可以取消了。从2001年3月开始,我国开始允许大陆投资者购买B股股票,这是我国证券市场向国际化发展迈出的重要一步。此外,我国还有些上市公司发行了H种股票,它是中国内地公司在香港股市中发行的并已上市挂牌交易的股票,它以人民币标明面值,而以港币进行购买和交易。无论是A股、B股,还是H股,对一个公司来说,它们都是同一种普通股股票,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三)股票价格的理论分析1.马克思对股票价格的分析。如上所述,股票同债券和不动产抵押券等统称为有价证券,它本身没有价值,也不是价值符号,而只是一种资本所有权的证书或者是资本的“纸的复本”。虚拟资本不仅在质上不同于实际资本,在量上也不同于实际资本。股票的市场价格总额取决于股票发行数量与股票市场价格的乘积。由于股票市场价格经常随其供求关系而上下波动,股票价格总额也在不断变动,而在工商企业中实际发挥作用的资本却并未因此而改变。股票本身没有价值,但由于它是取得股利收入的资本所有权证书,所以它可以买卖,也有价格。股票价格不是股票价值的货币表现,它是股息收入的资本化。也就是说,股票价格应该等于这样一笔货币资本,这笔资本存入银行所得到的利息,应与购买股票所得到的股息收入相当。所以,股票价格与股利成正比,而与银行利息率成反比,即股票价格=股利/利息率。当然,这只是对股票价格的纯粹的理论分析,而实际上,股票的决定因素是非常复杂的,如市场环境、政府的政策、公司股份的数额、公司的发展前景等等。但马克思对股票价格所做的理论分析仍是非常重要的,它说明了一个基本的道理,即购买股票最根本的目的是要购买公司的利润和未来,那种对股票的恶意的炒作是不会长久的。2.戈尔顿增长模型。戈尔顿增长模型是用投资的“贴现”理论来确定股票价格。“贴现”是将未来的资金价值折算为现在的价值,其方法是用一定的“贴现率”去除未来的价值。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一)股份的含义及特点股份是股份公司资本等额划分的基本数量单位。其英文是shares(英国)和stocks(美国),德文是Aktie,法文是Actions,日文是株式,均含有份额的意思。我国《公司法》第12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可见,股份指股份有限公司把股本总额按相等金额划分成的最小单位,每一股份代表一定金额的股本。股份有两层基本含义:一是具有资本属性,表明股东对公司出资并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具有股本单位的作用,表明股本的最小单位。(广义的股份也可以泛指股东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将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等额划分为股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便于股东认股和股权登记,便于股息分配和增资配股,也便于股份的交易和转让。股份的基本特点如下:(1)金额性。每一股份代表相等的一定数量的投资金额,是股本等额划分的最小单位。(2)权利平等性。股份持有者即股东,可以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平等地行使股东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包括资产收益权和重大决策权,在投票时实行“一股一票”原则。(3)有限责任性。股东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自己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4)证券性。公司可将股份以股票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5)流通性。股东可以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自己的股份,通常可采取股票交易的形式进行流通。(二)股份的种类从不同的角度和标准出发,可以对股份种类进行不同的划分。其中最重要的,是根据股东的权益将股份划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在我国,由于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所以又可将股份划分为可流通股和不可流通股。下面主要介绍普通股和优先股。1.普通股。普通股是优先股的对称,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发行的具有普通权利的股份,是公司最常见、最重要、风险最大的一种股份。普通股的收益不事先规定,拥有投票权和优先配股权。普通股具有以下特点:(1)重大决策和人事任免权。普通股的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拥有重要事项的决策权,如修改公司章程、确定分红方案、选择管理者等。其具体形式是参加股东大会并拥有投票权、表决权,是“一股一票”。(2)资产收益权。普通股股东可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分取公司税后利润,其特点一是按分配顺序它要排在优先股之后,二是股利分配不固定,依公司业绩而定。(3)优先认股权。即公司在有偿增发新股时,普通股股东享有按所持公司股份的一定比例低价配购新股的权利。在公司实行有偿配股时,股东也可主动放弃或转让配股权。(4)剩余资产分配权。在公司终止清算时,要先用公司资产去抵偿公司债务,然后将剩余资产按股票面额优先分配给优先股股东,最后再按投资者持股比例全部分配给普通股股东。2.优先股。优先股是普通股的对称,是股份公司专为某些想获得优先特权的投资者而设计的一种股票。相对于普通股来说,它拥有优先分得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的权利,但其股利率是事先规定的,而且没有投票权和优先配股权。同普通股相比,优先股具有以下特征:(1)投资回报率固定和分红优先。股东在购买优先股时就已事先确定了股息率,从公司利润分配顺序来看,它也在普通股之前。(2)剩余资产优先分配权。当公司终止和清算时,在普通股之前按优先股面值分取剩余资产。(3)优先股与普通股相比也有不利之处,如股利率不会随公司业绩的增长而提高,没有投票权和优先配股权等。3.可转换优先股。这是由优先股派生出来的一种优先股,即在一定的期限和条件下,投资者拥有将自己的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权利。由于投资者增加了一种选择权,因而可转换优先股的股利率低于一般的优先股。例如,微软公司在1987年同时增发了优先股和可转换优先股两种股票,后来微软公司的股票大幅度上涨,选择了可转换优先股的投资者的收益非常可观。4.公司可转换债券。也简称公司转债或可转债,这是可以转换为公司股票的企业债券,因而兼有了股票与债券的性质。发行公司可转换债券,是股份公司再融资的形式之一,目前在国外非常受投资者欢迎。至于公司可转债的设计、发行与交易,将在十章中详细阐述。(三)股份的发行、转让与回购1.股份的发行与转让。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法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的行为。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发行要采取发行股票的形式;这一问题将在下一节中讲述。股份的转让,是指股份所有人依一定程序将股份出让给受让人,使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股份的转让可以是有偿转让,也可以是无偿转让。股份的有偿转让,主要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进行的,同时也可以在交易所外通过柜台交易和协议交易进行。一般来说,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应采取自由转让原则,公司章程也不得随意禁止。例如,美国《标准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份转让进行限制,但对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来说,这种限制是无效的。不过,股份的自由转让原则并非是绝对自由,为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行,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股份的转让要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譬如,我国的《公司法》对股份的转让就作出了如下规定:(1)股份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司改组时的协议转让除外),我国目前不允许进行场外交易;(2),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载于股东名册;(3)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的股份,具体办法另行规定;(4)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此外,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亦不能转让自己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2.公司对本公司股份的收购。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也称为股份的回购。股份公司买回自己的股份,就构成了独立于其他股东的“自有股份”。对于股份的回购及自有股份,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公司法都采取了否定的态度。其理由如下:(1)这样做混淆了公司与股东两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使公司法人成了本公司的股东;(2)这样做会使公司的资本减少,因为公司把发行出去的股份又买了回来,就相当于公司的股份没有发行出去,这样公司的资本就不充实,对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会产生影响;(3)这样做还容易影响股票市场的稳定。如果公司可以买卖自己的股票,便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控制股票价格,操纵市场,造成股市的过度投机。但是,各国的公司法对公司股份的回购又并非绝对地禁止。如《日本商法典》规定,公司可以在下列情况下收购本公司的股份:(1)注销股份;(2)合并或者兼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3)为实现公司宗旨和权利必须采用时。我国《公司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公司可以收购自己的股票;公司在收购自己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法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并予以公告。七、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的改革健全的股票发行制度是股份制发展和完善的重要条件,也是证券市场建设的基础环节。我国股票发行制度在短短的10年中几经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从审批方式看,由特许方式转变到审核加额度管理方式,再转变到现在的审核方式。从发行方式看,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1)限量发行认股证,然后采取抽签的办法确定中签号码。这种方式造成了排队购买认股证和倒卖认股证的问题,很快被废止。(2)无限量发行认股证,消除了排队购买认股证的现象,但使认购成本增加。以最先采取这种方式的青岛啤酒股票为例,其溢价发行价格为6.38元,但由于中签率太低,使发行成本高达6.39元,两者相加,使原始股的实际购买价格达到12.77元,而同时向香港发行的H股股票价格仅为港币3.836元。(3)采取专项定期存款方式。如青岛海尔“存款模式”,在规定时间内无限量发售专项定期存款单,面额500元,1年期,利率10.98%,中签存单可买500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7.38元,另加手续费0.6元,中签率18.98%,共吸收存款2.63亿元。(4)上网发行。其一是股票投资者用自己资金账户上的资金全额认购,资金冻结4个交易日,中签的资金转为股票,其余资金解冻;其二是按投资者所购买的股票金额进行配售,每1万元可享有一个认购号,中签的再用现金购买新股。(5)在网下向机构投资者进行市场竞价认购,如首钢股份、宝钢股份等,就是先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然后再以此价格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中国证监会10日公布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配套文件《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将于2005年1月1日施行。询价对象是指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及其他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投资者。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不少于20家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并根据询价对象的报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及相应的市盈率区间。公开发行股数在4亿股(含4亿股)以上的,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应不少于50家。向询价对象配售股票的比例为: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不超过20%;在4亿股以上(含4亿股)的不超过50%。询价对象应承诺将累计投标询价获配的股票锁定3个月以上。我国的股票发行制度的进步是众所周知的,但目前仍有不少问题,如股票发行的核准制度的完善、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一级市场被大机构所控制等等。今后我国股票的发行制度改革之路仍然任重道远。主要设想是:1.在完善核准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向注册制演进。1999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明确规定了将实行核准制,这相对于原有的额度制和审批制来说是个进步。但现行的核准制仍有许多问题;如过分强调人为因素,中介机构的作用未得到实质性的加强等。今后,发行制度的改革应继续向注册制的方向演进,强化市场准入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强化中介机构的权利与责任,强化信息披露的公开性、真实性和及时性。2.股票发行价格的定价机制市场化。目前,新股定价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与二级市场挂钩,但价格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仍取决于发行公司与主承销商协议的结果,广大投资者的作用还很弱。只有让价格真正通过市场竞争确定,使证券市场发挥其价格发现的功能,才能真正体现发行公司、承销商和投资者各方的利益,消除当前证券一级市场稳赚不赔、聚集大量认购资金的怪现象。3.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与权力。政府的监管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退出发行审批领域,把各种审批权力交由市场来完成。这样既可以提高配置效率,降低企业筹资成本,也可以克服政府介入所带来的权力腐败。政府淡出市场后,对市场组织和监督将主要由成熟的中介机构来完成,因而它们的作用和责任应不断加强。4.加强对股票发行的信息披露的监管。对于首次发行的上市公司来说,提高其信息披露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客观准确地预测其盈利水平,这是市场和投资者发现其市场价格的现实基础。现实的情况是,对发行公司的过度“包装”比比皆是,股票发行只是为了“圈钱”,完全不考虑投资者的利益。对这种恶劣的行为一定要坚决查处并杜绝。八、股票发行中的承销与承销协议(一)股票发行中的承销、包销与代销各国的证券法都规定,任何股份有限公司都不能自己发行股票,而必须由具有承销股票资格的证券承销机构或承销商代理发行。股票的承销机构包括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证券经营公司等,它们是唯一具有证券发行资格的机构。所有的准备发行股票的公司,都必须委托证券发行机构负责股票的承销。这样,在股票发行中,就会有发行公司、股票承销商和投资者三个主体。股票承销就是承销机构接受发行公司的委托,承担向投资者发行股票责任的过程。股票承销方式分为包销和代销两种。所谓包销发行,就是承销商承担股票发行的责任。当股份或股票未能全部发行出去时,它负有继续认缴未发行股份的责任;当股票发行失败时,它要承担全部发行费用,负责退还认股资金并支付利息。而在股份或股票顺利发行后,承销商也可赚取一定的发行利润。所谓代销发行,是指由股票发行公司承担全部发行责任,同时也可以取得一定的发行利润,而承销商只是取得相应的发行费用,当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在有些国家,股票的包销和代销有时也可以按比例同时采用。例如,某公司要发行10亿股股票,其中5亿股采取包销方式,5亿股采取代销方式。(二)股票发行的承销协议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2)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3)代销、包销期限及起止日期;(4)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5)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方法;(6)违约责任;(7)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面额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股票的承销日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在承销期内,股票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股票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股票。证券公司包销股票的,应当在包销期满后15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备案。证,券公司采取代销的,应当在期满后15日内,与发行人共同将股票代销的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备案。(三)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从理论上说,可以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但在现实中,主要是溢价发行,而折价发行多被禁止。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主要有固定价格、市场定价和协议定价三种方式。1.固定价格方式。其基本依据是市盈率。发行人和承销商通过协商,参照市场上同行业一般的股票价格水平,并综合参考其他因素,通过确定发行市盈率推出发行价格。然后,承销商向投资人公布发行价格,分销商开始认购。如果认购量低于发行量,则由公司和承销商补足。这种方式简便易行,但其缺点是发行价格难以符合市场供求状况。目前,英国等国家主要采取这种方法。我国在前几年也主要采取这种定价方式,市盈率一般定在15倍左右。2.账面定价方式。也叫市场定价法,这是美国和欧洲市场常用的定价方式,其主要依据是市场供求。其程序大致是:发行人通过了有关规定并取得发行资格后,由主承销商组织发行人向投资人或分销商作巡回介绍;主承销商报出一个发行价格范围,由各分销商向主承销商递送不同价位愿意承销的数量;主承销商将这些报价单汇集起来,再根据市场行情确定发行价格,向投资者公布,同时向分销商分配额度。账面定价方式依据市场需求,具有较大的客观性,也促使承销商对股票发行积极参与。缺点是目前报价单只由主承销商掌握,发行人和分销商都不知晓。这一问题正在设法解决,使报价单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以增加发行的透明度。3.协议定价方式。即根据发行股票的公司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和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由证券承销商和发行公司协商确定股票的发行价格。我国目前的股票基本是通过这种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我国《证券法》第28条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从发行人的角度考虑,发行价格越高越好,可以筹集更多的资金;从承销商的角度考虑,发行价格过高,则发行难度与风险加大。通过协商,可以确定一个比较合理的价格。一般说来,决定价格的因素有公司的净资产、盈利水平、发展潜力、股票发行数量、行业特点以及股市状况等。(四)股票发行中的“三公”原则“三公”原则指的是股票发行中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所谓公开,是指股票发行的重要环节和重要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如公开公布招股说明书,公开抽取中签号等。所谓公平,是指投资者在认购股票时要有平等的权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格;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所谓公正,是指在股票发行的整个过程中,需要有一定的制度保证和有效的监督。在股票发行中,要由社会权威机构出具具有法律意义的资产评估、资产界定、财务审计等证书,抽取中签号码要有公证机构予以公证等。实行“三公”原则,可以有效地防止股票发行中的欺诈行为和内幕交易。在我国的股票发行的改革进程中,经历了发行股票认购证、专项储蓄存款、网上发行、网上与网下发行相结合等方式,目的是不断降低发行成本,更好地体现“三公”原则。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修改了股份发行的原则,删除了“公开、公平、公正”中的“公开”原则。但这并不是“公开”原则不重要了,而主要是给私募股份提供了合法的地位。修改前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关于再融资的方式只有配股和公开发行新股两种形式,而将向特定对象增发新股的私募排除在外。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不再限制私募的再融资方式,这是制度的创新和完善。但是,新法并没有提供可供操作的细则,这就是以后的配套法规和规章需要完成的使命。五十、股票发行中的承销与承销协议(一)股票发行中的承销、包销与代销各国的证券法都规定,任何股份有限公司都不能自己发行股票,而必须由具有承销股票资格的证券承销机构或承销商代理发行。股票的承销机构包括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证券经营公司等,它们是唯一具有证券发行资格的机构。所有的准备发行股票的公司,都必须委托证券发行机构负责股票的承销。这样,在股票发行中,就会有发行公司、股票承销商和投资者三个主体。股票承销就是承销机构接受发行公司的委托,承担向投资者发行股票责任的过程。股票承销方式分为包销和代销两种。所谓包销发行,就是承销商承担股票发行的责任。当股份或股票未能全部发行出去时,它负有继续认缴未发行股份的责任;当股票发行失败时,它要承担全部发行费用,负责退还认股资金并支付利息。而在股份或股票顺利发行后,承销商也可赚取一定的发行利润。所谓代销发行,是指由股票发行公司承担全部发行责任,同时也可以取得一定的发行利润,而承销商只是取得相应的发行费用,当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在有些国家,股票的包销和代销有时也可以按比例同时采用。例如,某公司要发行10亿股股票,其中5亿股采取包销方式,5亿股采取代销方式。(二)股票发行的承销协议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2)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3)代销、包销期限及起止日期;(4)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5)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方法;(6)违约责任;(7)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面额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股票的承销日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在承销期内,股票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股票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股票。证券公司包销股票的,应当在包销期满后15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备案。证,券公司采取代销的,应当在期满后15日内,与发行人共同将股票代销的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备案。(三)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从理论上说,可以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但在现实中,主要是溢价发行,而折价发行多被禁止。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主要有固定价格、市场定价和协议定价三种方式。1.固定价格方式。其基本依据是市盈率。发行人和承销商通过协商,参照市场上同行业一般的股票价格水平,并综合参考其他因素,通过确定发行市盈率推出发行价格。然后,承销商向投资人公布发行价格,分销商开始认购。如果认购量低于发行量,则由公司和承销商补足。这种方式简便易行,但其缺点是发行价格难以符合市场供求状况。目前,英国等国家主要采取这种方法。我国在前几年也主要采取这种定价方式,市盈率一般定在15倍左右。2.账面定价方式。也叫市场定价法,这是美国和欧洲市场常用的定价方式,其主要依据是市场供求。其程序大致是:发行人通过了有关规定并取得发行资格后,由主承销商组织发行人向投资人或分销商作巡回介绍;主承销商报出一个发行价格范围,由各分销商向主承销商递送不同价位愿意承销的数量;主承销商将这些报价单汇集起来,再根据市场行情确定发行价格,向投资者公布,同时向分销商分配额度。账面定价方式依据市场需求,具有较大的客观性,也促使承销商对股票发行积极参与。缺点是目前报价单只由主承销商掌握,发行人和分销商都不知晓。这一问题正在设法解决,使报价单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以增加发行的透明度。3.协议定价方式。即根据发行股票的公司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和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由证券承销商和发行公司协商确定股票的发行价格。我国目前的股票基本是通过这种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我国《证券法》第28条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从发行人的角度考虑,发行价格越高越好,可以筹集更多的资金;从承销商的角度考虑,发行价格过高,则发行难度与风险加大。通过协商,可以确定一个比较合理的价格。一般说来,决定价格的因素有公司的净资产、盈利水平、发展潜力、股票发行数量、行业特点以及股市状况等。(四)股票发行中的“三公”原则“三公”原则指的是股票发行中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所谓公开,是指股票发行的重要环节和重要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如公开公布招股说明书,公开抽取中签号等。所谓公平,是指投资者在认购股票时要有平等的权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格;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所谓公正,是指在股票发行的整个过程中,需要有一定的制度保证和有效的监督。在股票发行中,要由社会权威机构出具具有法律意义的资产评估、资产界定、财务审计等证书,抽取中签号码要有公证机构予以公证等。实行“三公”原则,可以有效地防止股票发行中的欺诈行为和内幕交易。在我国的股票发行的改革进程中,经历了发行股票认购证、专项储蓄存款、网上发行、网上与网下发行相结合等方式,目的是不断降低发行成本,更好地体现“三公”原则。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修改了股份发行的原则,删除了“公开、公平、公正”中的“公开”原则。但这并不是“公开”原则不重要了,而主要是给私募股份提供了合法的地位。修改前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关于再融资的方式只有配股和公开发行新股两种形式,而将向特定对象增发新股的私募排除在外。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不再限制私募的再融资方式,这是制度的创新和完善。但是,新法并没有提供可供操作的细则,这就是以后的配套法规和规章需要完成的使命。第二章公司简介一、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xxx集团有限公司2、法定代表人:潘xx 3、注册资本:710万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2-2-26 7、营业期限:2012-2-26至无固定期限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二、公司简介公司将依法合规作为新形势下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基本保障,坚持合规是底线、合规高于经济利益的理念,确立了合规管理的战略定位,进一步明确了全面合规管理责任。公司不断强化重大决策、重大事项的合规论证审查,加强合规风险防控,确保依法管理、合规经营。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管要求,重点领域合规管理不断强化,各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协同联动的大合规管理格局逐步建立,广大员工合规意识普遍增强,合规文化氛围更加浓厚。公司注重发挥员工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作用,建立了工会组织,并通过明确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组织制度、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厂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企业民主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围绕公司战略和高质量发展,以提高全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为核心,坚持战略导向、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持续深化教育培训改革,精准实施培训,努力实现员工成长与公司发展的良性互动。三、公司主要财务数据表格题目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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