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纳米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交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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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为本成果导向开放创新引领未来20XX碳纳米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交易某某公司LOGO前言这份《碳纳米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交易》由某专业咨询机构编辑撰写,全文约26124个字,约27页左右,具有层次分明、结构严谨、深度适宜、逻辑推导、语言精炼、标注准确、目标达成度高、落地成本可控、架构可扩展、技术复用性强等特点,全文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股票发行中的承销与承销协议、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的改革、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承办单位、项目实施的可行性、项目建设选址、建筑物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资金筹措方案、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项目建设进度规划、公司概况、公司基本信息、公司主要财务数据、项目背景分析、产业环境分析、导电剂是电池产业重要环节,纤维状导电剂优势明显、必要性分析、人力资源分析、人力资源配置、员工技能培训、SWOT分析、优势分析(S)、劣势分析(W)、机会分析(O)、威胁分析(T)、发展规划、公司发展规划、保障措施、项目风险评估、项目风险分析、项目风险对策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建议详细研读以辅助落地执行。目录第一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交易4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4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9三、股票发行中的承销与承销协议14四、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的改革23第二章项目基本情况28一、项目承办单位28二、项目实施的可行性30三、项目建设选址31四、建筑物建设规模31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32六、资金筹措方案32七、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32八、项目建设进度规划33第三章公司概况35一、公司基本信息35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35第四章项目背景分析37一、产业环境分析37二、导电剂是电池产业重要环节,纤维状导电剂优势明显40三、必要性分析42第五章人力资源分析44一、人力资源配置44二、员工技能培训44第六章SWOT分析47一、优势分析(S)47二、劣势分析(W)48三、机会分析(O)49四、威胁分析(T)50第七章发展规划58一、公司发展规划58二、保障措施62第八章项目风险评估65一、项目风险分析65二、项目风险对策67第一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交易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一)股票的概念、本质与特性股票是股份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凭证,是股东对公司的资本所有权的证书。投资者购买某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后,便对该企业拥有相应比例的所有权,并可以凭此取得股利和行使股东权利。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可以变现为现金和当做贷款抵押。股票与股份有着密切的联系。股票是股东认购公司股份的资本所有权证书和索取股息的凭证,也是股份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股票与股份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如果没有欺诈,股票是一个股份公司拥有的实际资本的所有权证书和获取每年由此生出的剩余价值的凭证。”股票同债券和不动产抵押券等,统称为有价证券。由于它们能够为其所有者定期带来一定的收入,同时还能被人们当做商品买卖,因而很容易造成一种假象,好像它们本身就是资本。其实,正如马克思所分析的,有价证券只是“虚拟资本”,它们本身没有价值,也不是价值符号,并不能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发挥资本的职能。以股票为例,出资者购买股票后,资本就转移到公司方面去了,出资者手中的股票不过是一种资本所有权的证书或者是资本的“纸的复本”。因此,在对社会资本进行统计时,从不计算股票的价值。由于股票只是股份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它的基本特性也是由股份的特性决定的。包括:(1)资本的属性。股票是资本的“纸的复本”,是股东向公司投资并有权取得股息的凭证。(2)权益性。股东按持有股票的份额享有分配公司利润和参与经营决策的权利,实行“同股同利”、“一股一票”的原则。(3)流通性。股东不可以要求公司退还股金,但股票原则上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自由交易和流通。(4)风险性。股票投资存在着风险,这种风险可能来自公司业绩不佳,也可能来自证券市场的波动。(二)股票的基本格式与类型我国《公司法》第132条规定,“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4)股票的编号。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入股票”字样。股票最初都是采取纸面发行方式,进行股票交易时,通常需要进行复杂的过户手续,严重影响了股票交易的效率。后来,为了使股票交易简化,上市公司将发行的股票交给金融机构托管,股票交易只是在账面上进行。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感到印制纸面股票也已成为多余,于是出现了股票“无纸化”趋势,即股票完全以计算机记账的方式发行,股票已经无“票”可言了,这可以节约大量的股票印制费用。股票的种类通常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所谓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上载明股东姓名并将其载入公司股东名册的一种股票。记名股票的买卖和转让,一定要把买入人和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登记到公司股东名册上(即过户)才能生效,股东不得私自转让。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投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公司、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各股东所持股份数;(3)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4)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所谓无记名股票,是指股票上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凡持有股票者,即取得股东资格。此种股票凭股票所附息票领取股利,故可以自由转让。这种股票的转让非常自由、方便,但也存在着不利于管理、容易出现混乱的弊端,故目前许多国家不允许发行这种股票。我国由于组建资本市场的时间不长,市场发育还不成熟,人民币还不能自由兑换,因此,在境内发行的股票还要分为A、B两种股票。A种股票是指由股份公司发行并在中国沪、深两个交易所上市的,专供中国内地投资者用人民币购买的股票,股票的面额用人民币标明。B种股票指用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并在沪、深两个交易所上市的,专供外国居民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用外币买卖的股票,也称人民币特种股票。我国目前允许有外商投资的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发行B股,在沪市是用美元交易,在深市是用港币交易。A、B股的划分,是一种“认人不认钱”的做法,这同股票的本性是矛盾的,待人民币可以自由兑换后,它们的区分也就可以取消了。从2001年3月开始,我国开始允许大陆投资者购买B股股票,这是我国证券市场向国际化发展迈出的重要一步。此外,我国还有些上市公司发行了H种股票,它是中国内地公司在香港股市中发行的并已上市挂牌交易的股票,它以人民币标明面值,而以港币进行购买和交易。无论是A股、B股,还是H股,对一个公司来说,它们都是同一种普通股股票,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三)股票价格的理论分析1.马克思对股票价格的分析。如上所述,股票同债券和不动产抵押券等统称为有价证券,它本身没有价值,也不是价值符号,而只是一种资本所有权的证书或者是资本的“纸的复本”。虚拟资本不仅在质上不同于实际资本,在量上也不同于实际资本。股票的市场价格总额取决于股票发行数量与股票市场价格的乘积。由于股票市场价格经常随其供求关系而上下波动,股票价格总额也在不断变动,而在工商企业中实际发挥作用的资本却并未因此而改变。股票本身没有价值,但由于它是取得股利收入的资本所有权证书,所以它可以买卖,也有价格。股票价格不是股票价值的货币表现,它是股息收入的资本化。也就是说,股票价格应该等于这样一笔货币资本,这笔资本存入银行所得到的利息,应与购买股票所得到的股息收入相当。所以,股票价格与股利成正比,而与银行利息率成反比,即股票价格=股利/利息率。当然,这只是对股票价格的纯粹的理论分析,而实际上,股票的决定因素是非常复杂的,如市场环境、政府的政策、公司股份的数额、公司的发展前景等等。但马克思对股票价格所做的理论分析仍是非常重要的,它说明了一个基本的道理,即购买股票最根本的目的是要购买公司的利润和未来,那种对股票的恶意的炒作是不会长久的。2.戈尔顿增长模型。戈尔顿增长模型是用投资的“贴现”理论来确定股票价格。“贴现”是将未来的资金价值折算为现在的价值,其方法是用一定的“贴现率”去除未来的价值。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一)股份的含义及特点股份是股份公司资本等额划分的基本数量单位。其英文是shares(英国)和stocks(美国),德文是Aktie,法文是Actions,日文是株式,均含有份额的意思。我国《公司法》第12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可见,股份指股份有限公司把股本总额按相等金额划分成的最小单位,每一股份代表一定金额的股本。股份有两层基本含义:一是具有资本属性,表明股东对公司出资并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具有股本单位的作用,表明股本的最小单位。(广义的股份也可以泛指股东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将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等额划分为股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便于股东认股和股权登记,便于股息分配和增资配股,也便于股份的交易和转让。股份的基本特点如下:(1)金额性。每一股份代表相等的一定数量的投资金额,是股本等额划分的最小单位。(2)权利平等性。股份持有者即股东,可以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平等地行使股东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包括资产收益权和重大决策权,在投票时实行“一股一票”原则。(3)有限责任性。股东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自己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4)证券性。公司可将股份以股票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5)流通性。股东可以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自己的股份,通常可采取股票交易的形式进行流通。(二)股份的种类从不同的角度和标准出发,可以对股份种类进行不同的划分。其中最重要的,是根据股东的权益将股份划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在我国,由于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所以又可将股份划分为可流通股和不可流通股。下面主要介绍普通股和优先股。1.普通股。普通股是优先股的对称,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发行的具有普通权利的股份,是公司最常见、最重要、风险最大的一种股份。普通股的收益不事先规定,拥有投票权和优先配股权。普通股具有以下特点:(1)重大决策和人事任免权。普通股的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拥有重要事项的决策权,如修改公司章程、确定分红方案、选择管理者等。其具体形式是参加股东大会并拥有投票权、表决权,是“一股一票”。(2)资产收益权。普通股股东可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分取公司税后利润,其特点一是按分配顺序它要排在优先股之后,二是股利分配不固定,依公司业绩而定。(3)优先认股权。即公司在有偿增发新股时,普通股股东享有按所持公司股份的一定比例低价配购新股的权利。在公司实行有偿配股时,股东也可主动放弃或转让配股权。(4)剩余资产分配权。在公司终止清算时,要先用公司资产去抵偿公司债务,然后将剩余资产按股票面额优先分配给优先股股东,最后再按投资者持股比例全部分配给普通股股东。2.优先股。优先股是普通股的对称,是股份公司专为某些想获得优先特权的投资者而设计的一种股票。相对于普通股来说,它拥有优先分得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的权利,但其股利率是事先规定的,而且没有投票权和优先配股权。同普通股相比,优先股具有以下特征:(1)投资回报率固定和分红优先。股东在购买优先股时就已事先确定了股息率,从公司利润分配顺序来看,它也在普通股之前。(2)剩余资产优先分配权。当公司终止和清算时,在普通股之前按优先股面值分取剩余资产。(3)优先股与普通股相比也有不利之处,如股利率不会随公司业绩的增长而提高,没有投票权和优先配股权等。3.可转换优先股。这是由优先股派生出来的一种优先股,即在一定的期限和条件下,投资者拥有将自己的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权利。由于投资者增加了一种选择权,因而可转换优先股的股利率低于一般的优先股。例如,微软公司在1987年同时增发了优先股和可转换优先股两种股票,后来微软公司的股票大幅度上涨,选择了可转换优先股的投资者的收益非常可观。4.公司可转换债券。也简称公司转债或可转债,这是可以转换为公司股票的企业债券,因而兼有了股票与债券的性质。发行公司可转换债券,是股份公司再融资的形式之一,目前在国外非常受投资者欢迎。至于公司可转债的设计、发行与交易,将在十章中详细阐述。(三)股份的发行、转让与回购1.股份的发行与转让。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法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的行为。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发行要采取发行股票的形式;这一问题将在下一节中讲述。股份的转让,是指股份所有人依一定程序将股份出让给受让人,使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股份的转让可以是有偿转让,也可以是无偿转让。股份的有偿转让,主要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进行的,同时也可以在交易所外通过柜台交易和协议交易进行。一般来说,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应采取自由转让原则,公司章程也不得随意禁止。例如,美国《标准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份转让进行限制,但对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来说,这种限制是无效的。不过,股份的自由转让原则并非是绝对自由,为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行,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股份的转让要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譬如,我国的《公司法》对股份的转让就作出了如下规定:(1)股份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司改组时的协议转让除外),我国目前不允许进行场外交易;(2),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载于股东名册;(3)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的股份,具体办法另行规定;(4)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此外,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亦不能转让自己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2.公司对本公司股份的收购。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也称为股份的回购。股份公司买回自己的股份,就构成了独立于其他股东的“自有股份”。对于股份的回购及自有股份,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公司法都采取了否定的态度。其理由如下:(1)这样做混淆了公司与股东两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使公司法人成了本公司的股东;(2)这样做会使公司的资本减少,因为公司把发行出去的股份又买了回来,就相当于公司的股份没有发行出去,这样公司的资本就不充实,对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会产生影响;(3)这样做还容易影响股票市场的稳定。如果公司可以买卖自己的股票,便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控制股票价格,操纵市场,造成股市的过度投机。但是,各国的公司法对公司股份的回购又并非绝对地禁止。如《日本商法典》规定,公司可以在下列情况下收购本公司的股份:(1)注销股份;(2)合并或者兼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3)为实现公司宗旨和权利必须采用时。我国《公司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公司可以收购自己的股票;公司在收购自己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法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并予以公告。三、股票发行中的承销与承销协议(一)股票发行中的承销、包销与代销各国的证券法都规定,任何股份有限公司都不能自己发行股票,而必须由具有承销股票资格的证券承销机构或承销商代理发行。股票的承销机构包括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证券经营公司等,它们是唯一具有证券发行资格的机构。所有的准备发行股票的公司,都必须委托证券发行机构负责股票的承销。这样,在股票发行中,就会有发行公司、股票承销商和投资者三个主体。股票承销就是承销机构接受发行公司的委托,承担向投资者发行股票责任的过程。股票承销方式分为包销和代销两种。所谓包销发行,就是承销商承担股票发行的责任。当股份或股票未能全部发行出去时,它负有继续认缴未发行股份的责任;当股票发行失败时,它要承担全部发行费用,负责退还认股资金并支付利息。而在股份或股票顺利发行后,承销商也可赚取一定的发行利润。所谓代销发行,是指由股票发行公司承担全部发行责任,同时也可以取得一定的发行利润,而承销商只是取得相应的发行费用,当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在有些国家,股票的包销和代销有时也可以按比例同时采用。例如,某公司要发行10亿股股票,其中5亿股采取包销方式,5亿股采取代销方式。(二)股票发行的承销协议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2)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3)代销、包销期限及起止日期;(4)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5)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方法;(6)违约责任;(7)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面额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股票的承销日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在承销期内,股票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股票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股票。证券公司包销股票的,应当在包销期满后15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备案。证,券公司采取代销的,应当在期满后15日内,与发行人共同将股票代销的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备案。(三)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从理论上说,可以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但在现实中,主要是溢价发行,而折价发行多被禁止。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主要有固定价格、市场定价和协议定价三种方式。1.固定价格方式。其基本依据是市盈率。发行人和承销商通过协商,参照市场上同行业一般的股票价格水平,并综合参考其他因素,通过确定发行市盈率推出发行价格。然后,承销商向投资人公布发行价格,分销商开始认购。如果认购量低于发行量,则由公司和承销商补足。这种方式简便易行,但其缺点是发行价格难以符合市场供求状况。目前,英国等国家主要采取这种方法。我国在前几年也主要采取这种定价方式,市盈率一般定在15倍左右。2.账面定价方式。也叫市场定价法,这是美国和欧洲市场常用的定价方式,其主要依据是市场供求。其程序大致是:发行人通过了有关规定并取得发行资格后,由主承销商组织发行人向投资人或分销商作巡回介绍;主承销商报出一个发行价格范围,由各分销商向主承销商递送不同价位愿意承销的数量;主承销商将这些报价单汇集起来,再根据市场行情确定发行价格,向投资者公布,同时向分销商分配额度。账面定价方式依据市场需求,具有较大的客观性,也促使承销商对股票发行积极参与。缺点是目前报价单只由主承销商掌握,发行人和分销商都不知晓。这一问题正在设法解决,使报价单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以增加发行的透明度。3.协议定价方式。即根据发行股票的公司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和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由证券承销商和发行公司协商确定股票的发行价格。我国目前的股票基本是通过这种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我国《证券法》第28条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从发行人的角度考虑,发行价格越高越好,可以筹集更多的资金;从承销商的角度考虑,发行价格过高,则发行难度与风险加大。通过协商,可以确定一个比较合理的价格。一般说来,决定价格的因素有公司的净资产、盈利水平、发展潜力、股票发行数量、行业特点以及股市状况等。(四)股票发行中的“三公”原则“三公”原则指的是股票发行中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所谓公开,是指股票发行的重要环节和重要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如公开公布招股说明书,公开抽取中签号等。所谓公平,是指投资者在认购股票时要有平等的权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格;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所谓公正,是指在股票发行的整个过程中,需要有一定的制度保证和有效的监督。在股票发行中,要由社会权威机构出具具有法律意义的资产评估、资产界定、财务审计等证书,抽取中签号码要有公证机构予以公证等。实行“三公”原则,可以有效地防止股票发行中的欺诈行为和内幕交易。在我国的股票发行的改革进程中,经历了发行股票认购证、专项储蓄存款、网上发行、网上与网下发行相结合等方式,目的是不断降低发行成本,更好地体现“三公”原则。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修改了股份发行的原则,删除了“公开、公平、公正”中的“公开”原则。但这并不是“公开”原则不重要了,而主要是给私募股份提供了合法的地位。修改前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关于再融资的方式只有配股和公开发行新股两种形式,而将向特定对象增发新股的私募排除在外。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不再限制私募的再融资方式,这是制度的创新和完善。但是,新法并没有提供可供操作的细则,这就是以后的配套法规和规章需要完成的使命。五十、股票发行中的承销与承销协议(一)股票发行中的承销、包销与代销各国的证券法都规定,任何股份有限公司都不能自己发行股票,而必须由具有承销股票资格的证券承销机构或承销商代理发行。股票的承销机构包括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证券经营公司等,它们是唯一具有证券发行资格的机构。所有的准备发行股票的公司,都必须委托证券发行机构负责股票的承销。这样,在股票发行中,就会有发行公司、股票承销商和投资者三个主体。股票承销就是承销机构接受发行公司的委托,承担向投资者发行股票责任的过程。股票承销方式分为包销和代销两种。所谓包销发行,就是承销商承担股票发行的责任。当股份或股票未能全部发行出去时,它负有继续认缴未发行股份的责任;当股票发行失败时,它要承担全部发行费用,负责退还认股资金并支付利息。而在股份或股票顺利发行后,承销商也可赚取一定的发行利润。所谓代销发行,是指由股票发行公司承担全部发行责任,同时也可以取得一定的发行利润,而承销商只是取得相应的发行费用,当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在有些国家,股票的包销和代销有时也可以按比例同时采用。例如,某公司要发行10亿股股票,其中5亿股采取包销方式,5亿股采取代销方式。(二)股票发行的承销协议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2)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3)代销、包销期限及起止日期;(4)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5)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方法;(6)违约责任;(7)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面额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股票的承销日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在承销期内,股票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股票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股票。证券公司包销股票的,应当在包销期满后15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备案。证,券公司采取代销的,应当在期满后15日内,与发行人共同将股票代销的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备案。(三)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从理论上说,可以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但在现实中,主要是溢价发行,而折价发行多被禁止。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主要有固定价格、市场定价和协议定价三种方式。1.固定价格方式。其基本依据是市盈率。发行人和承销商通过协商,参照市场上同行业一般的股票价格水平,并综合参考其他因素,通过确定发行市盈率推出发行价格。然后,承销商向投资人公布发行价格,分销商开始认购。如果认购量低于发行量,则由公司和承销商补足。这种方式简便易行,但其缺点是发行价格难以符合市场供求状况。目前,英国等国家主要采取这种方法。我国在前几年也主要采取这种定价方式,市盈率一般定在15倍左右。2.账面定价方式。也叫市场定价法,这是美国和欧洲市场常用的定价方式,其主要依据是市场供求。其程序大致是:发行人通过了有关规定并取得发行资格后,由主承销商组织发行人向投资人或分销商作巡回介绍;主承销商报出一个发行价格范围,由各分销商向主承销商递送不同价位愿意承销的数量;主承销商将这些报价单汇集起来,再根据市场行情确定发行价格,向投资者公布,同时向分销商分配额度。账面定价方式依据市场需求,具有较大的客观性,也促使承销商对股票发行积极参与。缺点是目前报价单只由主承销商掌握,发行人和分销商都不知晓。这一问题正在设法解决,使报价单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以增加发行的透明度。3.协议定价方式。即根据发行股票的公司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和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由证券承销商和发行公司协商确定股票的发行价格。我国目前的股票基本是通过这种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我国《证券法》第28条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从发行人的角度考虑,发行价格越高越好,可以筹集更多的资金;从承销商的角度考虑,发行价格过高,则发行难度与风险加大。通过协商,可以确定一个比较合理的价格。一般说来,决定价格的因素有公司的净资产、盈利水平、发展潜力、股票发行数量、行业特点以及股市状况等。(四)股票发行中的“三公”原则“三公”原则指的是股票发行中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所谓公开,是指股票发行的重要环节和重要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如公开公布招股说明书,公开抽取中签号等。所谓公平,是指投资者在认购股票时要有平等的权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格;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所谓公正,是指在股票发行的整个过程中,需要有一定的制度保证和有效的监督。在股票发行中,要由社会权威机构出具具有法律意义的资产评估、资产界定、财务审计等证书,抽取中签号码要有公证机构予以公证等。实行“三公”原则,可以有效地防止股票发行中的欺诈行为和内幕交易。在我国的股票发行的改革进程中,经历了发行股票认购证、专项储蓄存款、网上发行、网上与网下发行相结合等方式,目的是不断降低发行成本,更好地体现“三公”原则。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修改了股份发行的原则,删除了“公开、公平、公正”中的“公开”原则。但这并不是“公开”原则不重要了,而主要是给私募股份提供了合法的地位。修改前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关于再融资的方式只有配股和公开发行新股两种形式,而将向特定对象增发新股的私募排除在外。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不再限制私募的再融资方式,这是制度的创新和完善。但是,新法并没有提供可供操作的细则,这就是以后的配套法规和规章需要完成的使命。四、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的改革健全的股票发行制度是股份制发展和完善的重要条件,也是证券市场建设的基础环节。我国股票发行制度在短短的10年中几经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从审批方式看,由特许方式转变到审核加额度管理方式,再转变到现在的审核方式。从发行方式看,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1)限量发行认股证,然后采取抽签的办法确定中签号码。这种方式造成了排队购买认股证和倒卖认股证的问题,很快被废止。(2)无限量发行认股证,消除了排队购买认股证的现象,但使认购成本增加。以最先采取这种方式的青岛啤酒股票为例,其溢价发行价格为6.38元,但由于中签率太低,使发行成本高达6.39元,两者相加,使原始股的实际购买价格达到12.77元,而同时向香港发行的H股股票价格仅为港币3.836元。(3)采取专项定期存款方式。如青岛海尔“存款模式”,在规定时间内无限量发售专项定期存款单,面额500元,1年期,利率10.98%,中签存单可买500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7.38元,另加手续费0.6元,中签率18.98%,共吸收存款2.63亿元。(4)上网发行。其一是股票投资者用自己资金账户上的资金全额认购,资金冻结4个交易日,中签的资金转为股票,其余资金解冻;其二是按投资者所购买的股票金额进行配售,每1万元可享有一个认购号,中签的再用现金购买新股。(5)在网下向机构投资者进行市场竞价认购,如首钢股份、宝钢股份等,就是先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然后再以此价格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中国证监会10日公布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配套文件《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将于2005年1月1日施行。询价对象是指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及其他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投资者。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不少于20家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并根据询价对象的报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及相应的市盈率区间。公开发行股数在4亿股(含4亿股)以上的,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应不少于50家。向询价对象配售股票的比例为: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不超过20%;在4亿股以上(含4亿股)的不超过50%。询价对象应承诺将累计投标询价获配的股票锁定3个月以上。我国的股票发行制度的进步是众所周知的,但目前仍有不少问题,如股票发行的核准制度的完善、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一级市场被大机构所控制等等。今后我国股票的发行制度改革之路仍然任重道远。主要设想是:1.在完善核准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向注册制演进。1999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明确规定了将实行核准制,这相对于原有的额度制和审批制来说是个进步。但现行的核准制仍有许多问题;如过分强调人为因素,中介机构的作用未得到实质性的加强等。今后,发行制度的改革应继续向注册制的方向演进,强化市场准入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强化中介机构的权利与责任,强化信息披露的公开性、真实性和及时性。2.股票发行价格的定价机制市场化。目前,新股定价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与二级市场挂钩,但价格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仍取决于发行公司与主承销商协议的结果,广大投资者的作用还很弱。只有让价格真正通过市场竞争确定,使证券市场发挥其价格发现的功能,才能真正体现发行公司、承销商和投资者各方的利益,消除当前证券一级市场稳赚不赔、聚集大量认购资金的怪现象。3.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与权力。政府的监管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退出发行审批领域,把各种审批权力交由市场来完成。这样既可以提高配置效率,降低企业筹资成本,也可以克服政府介入所带来的权力腐败。政府淡出市场后,对市场组织和监督将主要由成熟的中介机构来完成,因而它们的作用和责任应不断加强。4.加强对股票发行的信息披露的监管。对于首次发行的上市公司来说,提高其信息披露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客观准确地预测其盈利水平,这是市场和投资者发现其市场价格的现实基础。现实的情况是,对发行公司的过度“包装”比比皆是,股票发行只是为了“圈钱”,完全不考虑投资者的利益。对这种恶劣的行为一定要坚决查处并杜绝。第二章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承办单位(一)项目承办单位名称xx有限公司(二)项目联系人金xx(三)项目建设单位概况当前,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依然错综复杂。从国际看,世界经济深度调整、复苏乏力,外部环境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加,中小企业外贸形势依然严峻,出口增长放缓。从国内看,发展阶段的转变使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经济增长方式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转向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经济增长动力从物质要素投入为主转向创新驱动为主。新常态对经济发展带来新挑战,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尤为突出。面对国际国内经济发展新环境,公司依然面临着较大的经营压力,资本、土地等要素成本持续维持高位。公司发展面临挑战的同时,也面临着重大机遇。随着改革的深化,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的推进,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一带一路”等重大战略举措的加速实施,企业发展基本面向好的势头更加巩固。公司将把握国内外发展形势,利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抓住发展机遇,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依靠创业创新开辟发展新路径,赢得发展主动权,实现发展新突破。公司注重发挥员工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作用,建立了工会组织,并通过明确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组织制度、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厂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企业民主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围绕公司战略和高质量发展,以提高全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为核心,坚持战略导向、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持续深化教育培训改革,精准实施培训,努力实现员工成长与公司发展的良性互动。本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公司坚持“责任+爱心”的服务理念,将诚信经营、诚信服务作为企业立世之本,在服务社会、方便大众中赢得信誉、赢得市场。“满足社会和业主的需要,是我们不懈的追求”的企业观念,面对经济发展步入快车道的良好机遇,正以高昂的热情投身于建设宏伟大业。展望未来,公司将围绕企业发展目标的实现,在“梦想、责任、忠诚、一流”核心价值观的指引下,围绕业务体系、管控体系和人才队伍体系重塑,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和管理及业务模式的创新,加强团队能力建设,提升核心竞争力,努力把公司打造成为国内一流的供应链管理平台。二、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碳纳米管积碳生长研发:原理为采用气相沉积法(CVD)研发制备碳纳米管,主要生成机理为:碳源气体丙烯在高温700℃左右吸附到金属催化剂上后碳源反应裂解生成碳原子,当其中碳的浓度达到一定程度后过饱和析出,在催化剂颗粒四周上生长成规则排列的管状石墨层结构的碳纳米管。生长碳纳米管的化学方程式为:2C3H8—>C6(碳纳米管)+8H2。(一)符合我国相关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近年来,我国为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先后出台了多项发展规划或产业政策支持行业发展。政策的出台鼓励行业开展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促进行业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有利于本行业健康快速发展。(二)项目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广阔的终端消费市场及逐步升级的消费需求都将促进行业持续增长。(三)公司具备成熟的生产技术及管理经验公司经过多年的技术改造和工艺研发,公司已经建立了丰富完整的产品生产线,配备了行业先进的染整设备,形成了门类齐全、品种丰富的工艺,可为客户提供一体化染整综合服务。公司通过自主培养和外部引进等方式,建立了一支团结进取的核心管理团队,形成了稳定高效的核心管理架构。公司管理团队对行业的品牌建设、营销网络管理、人才管理等均有深入的理解,能够及时根据客户需求和市场变化对公司战略和业务进行调整,为公司稳健、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四)建设条件良好本项目主要基于公司现有研发条件与基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的要求,通过对研发测试环境的提升改造,形成集科研、开发、检测试验、新产品测试于一体的研发中心,项目各项建设条件已落实,工程技术方案切实可行,本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全面提高公司的技术研发能力,具备实施的可行性。三、项目建设选址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x,占地面积约46.00亩。项目拟定建设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非常适宜本期项目建设。四、建筑物建设规模本期项目建筑面积50237.72㎡,其中:主体工程34961.84㎡,仓储工程5563.7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6174.34㎡,公共工程3537.81㎡。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一)项目总投资构成分析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20198.74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6683.3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82.60%;建设期利息453.2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24%;流动资金3062.2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5.16%。(二)建设投资构成本期项目建设投资16683.31万元,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其中:工程费用14327.08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832.37万元,预备费523.86万元。六、资金筹措方案本期项目总投资20198.74万元,其中申请银行长期贷款9249.41万元,其余部分由企业自筹。七、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一)经济效益目标值(正常经营年份)1、营业收入(SP):33400.00万元。2、综合总成本费用(TC):28326.48万元。3、净利润(NP):3692.97万元。(二)经济效益评价目标1、全部投资回收期(Pt):7.09年。2、财务内部收益率:12.06%。3、财务净现值:44.91万元。八、项目建设进度规划本期项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法规和实施指南要求进行建设,本期项目建设期限规划24个月。十四、项目综合评价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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