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棉条公司企业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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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卫生棉条公司企业制度某某有限公司前言这份《卫生棉条公司企业制度》由某专业咨询机构编辑撰写,全文约34687个字,约35页左右,具有目标聚焦、数据支撑、逻辑推导、步骤清晰、语言精炼、标注准确、可执行性强、目标达成度高、长期价值兼顾、架构可扩展等特点,全文从上市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收购的含义与方式、公司的解散、公司的破产、有偿增资与无偿增资、股份公司的资本增加与资本减少、股票发行中的承销与承销协议、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的改革、马克思虚拟资本理论的现实意义、借贷货币资本积累与现实资本积累的一般关系、现代公司制度中的委托一代理关系、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公司融资结构的比较、公司股权结构的比较、产业环境分析、必要性分析、公司概况、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法人治理、SWOT分析说明、发展规划分析、组织机构、人力资源分析、劳动定员一览表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建议详细研读以辅助落地执行。卫生棉条公司企业制度目录一、上市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3二、上市公司收购的含义与方式4三、公司的解散6四、公司的破产7五、有偿增资与无偿增资12六、股份公司的资本增加与资本减少13七、股票发行中的承销与承销协议15八、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的改革24九、马克思虚拟资本理论的现实意义28十、借贷货币资本积累与现实资本积累的一般关系35十一、现代公司制度中的委托一代理关系38十二、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41十三、公司融资结构的比较48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比较49十五、产业环境分析51十六、必要性分析53十七、公司概况54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54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55十八、法人治理55十九、SWOT分析说明67二十、发展规划分析77二十一、组织机构、人力资源分析80劳动定员一览表81一、上市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证券市场的所有活动,都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规范的持股信息披露制度则是实现“三公”原则的基本条件,它可以使广大投资者在充分掌握同等信息的基础上,及时做出投资决策,防止大股东利用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或资金优势,形成信息垄断和操纵股价。各国公司法对持股信息披露制度都有明确规定。例如,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节规定,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取得一家公司5%以上股权时,应在10日内向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发行人或者有关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英国1985年《公司法》规定,任何人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增至5%以上或降至5%以下,或者在其持股量超过5%后每增减1%,必须在5个营业日内通知该公司。我国《证券法》第87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报告和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持股人的名称、住所;所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量;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所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进该公司的股票。我国原《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此项规定为2%,这样有利于简化收购程序,降低收购成本,是对收购行为采取的鼓励性政策。二、上市公司收购的含义与方式(一)上市公司收购的含义企业收购是指一个企业通过某种方式购买另一个企业的股票或资产,以获得对该企业的控股权的行为。企业收购的范围十分广泛,既包括对上市公司的收购,也包括对其他企业的收购;而对上市公司的收购,既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即股票二级市场进行,也可以在场外通过协议收购完成。通过证券市场收购是收购活动的最高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章所讲的“上市公司收购”,主要是指对上市公司的收购,而且主要规范的是通过证券市场的收购行为。如果从其规定的具体内容看,上市公司的收购也包含着公司兼并的内容,即公司收购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后,就可以将被收购公司完全吸收合并,这就是说,上市公司的收购是以实现对被收购公司的控股或者兼并为目的的。例如,《证券法》第99条规定,通过上市公司收购,要将该公司撤销的,属于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和股份制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和资本虚拟化的发展,公司的收购越来越向规模化、国际化发展。公司收购对于推进企业的规模经营,提高企业资本营运效率,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优化资源配置,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二)上市公司收购方式上市公司的收购方式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依据被收购股份的数量不同,可分为全面收购和部分收购;以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善意收购和敌意收购;以收购是否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为依据,可分为自愿收购和强制收购;以收购价格支付方式为依据,可分为现金收购和股权置换收购,等等。中国证券法采取的是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来收购上市公司。广义的协议收购,是指由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董事会进行谈判,签订协议,经过股东大会同意后生效。达成协议后,须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主管部门报告并公告。在我国目前证券市场发育不成熟的情况下,国家股和法入股不能上市,多数公司不可能通过证券市场进行收购,协议收购就是一种较好的可行的收购方式。例如,上海棱光收购珠海恒通下属一子公司,就是采取协议收购的方式。狭义的协议收购是《证券法》所规定的、特指通过证券交易所对社会流通股进行的收购,是收购人通过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或者目标公司股东反复磋商达成协议,并按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控股权的收购方式。要约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向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层和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公司股份的书面意向,并按照其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中规定的收购条件和价格,收购目标公司的方式。要约收购的发布不必事先征得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同意。三、公司的解散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的出现,停止公司的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公司的清算,处理未了结事项,或者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公司法人资格的不完全消灭,因为公司在解散后需要处理未了结的事务,如清理债权、债务,此时公司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另一种是公司法人资格的完全消灭,这种情况是指公司的合并、分立,这时公司并不进入清算程序。狭义的公司解散只是指前者,它是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开始,它与清算的完结一同构成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公司的解散直接影响到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公司的解散必须是由于公司出现了法定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事由时才能进行。公司解散的事由一般有以下两类:一是任意解散事由;二是强制解散事由。公司任意解散事由是指公司基于自己的意向而自愿终止公司活动或者消灭其法人资格的情况。根据《公司法》第190条和有关分立、合并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项:(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强制解散事由是指公司基于法律或者行政机关的命令而被迫解散的情形。具体包括:(1)依法被撤销,指由于公司的生产活动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行政机关强制其解散。按照《公司法》中法律责任一章的规定,公司经核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始营业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2)公司破产。四、公司的破产(一)公司的终止与公司破产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其组织形式是处于不断的运动变化中的。这种变化不仅包括前面所述的公司分立、合并和收购,还包括公司的终止或解体。所谓公司的终止,是指公司停止经营活动宣告解体和撤销登记的经济行为。公司宣告终止的原因可以是多方面的,如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公司设立的宗旨已实现或无法实现、股东会决定解散、因违法违规被撤销、因亏损而破产等。根据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公司终止可以分为公司破产和公司解散两大类型。这里首先分析公司的破产。公司的破产,是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了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而实行的一种诉讼程序。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常有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公司出现经营失败,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就需要有一个特别的强制程序—破产程序。企业破产必须经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和做出破产宣告,并由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以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而破产人丧失管理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各国关于破产立法的规定不尽相同,英美法系各国采取列举规定形式,大陆法系各国采取概括规定形式。我国采取的是概括形式,在《企业破产法(试行)》中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二)公司破产的条件与破产申请公司破产的最基本条件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所谓“清偿”,是指全部清偿,而不是部分清偿。公司只能部分清偿债务不能认为有清偿能力;只有能够清偿全部债务才能视为具有清偿能力。所谓“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既无现金支付到期债务,也无相应资产作抵押获取款项用于还债,又丧失信用无力借新债还旧债。还应当指出,如果债务尚未到应支付的时期,即使资不抵债,公司的总债务超过了总资产,也不能对其宣告破产。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破产程序的第一步是提出破产申请。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有两类:(1)债权人。我国《破产法(试行)》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在这里,无论债权人所拥有的债权额有多少,只要其债务确实存在,且债务人确有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存在,债权人就有权提出破产申请。此外,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如果不能从担保中全部实现其债权,即该担保物不足以全部清偿其债权,在债权人提出的一定期限内债务人又不能清偿所余下的债务时,该有财产担保之债权人也有权提出破产申请。(2)债务人。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而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所有公司制企业在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企业自身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不要求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时,应提交书面申请书。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债权性质及数额;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担保的应提供证据;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会计报表;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意见;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三)债权人应采取的措施和公司应尽的义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法案后,应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布公告,由此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此时,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应该采取下列行动:(1)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2)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债权人会议的下列职权;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参加讨论和解协议草案;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除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外,所有债权人会议成员都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的一般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所代表的债权数额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要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还要求其所代表的债权总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方能生效。(3)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4))按比例分配破产财产。但在破产财产拨付破产费用、破产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后,债权人才能分配剩余破产财产。破产宣告时的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应减去未到期的利息。(5)自破产终结裁定公告之日起两年内,债权人若发现原破产公司还有可以分配的财产,有权要求追加分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公司主要有下列义务:(1)对于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公司,有义务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供公司报表和债权、债务清册,说明企业亏损情况;(2)破产公司的法定代表金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询问,将公司账簿、文件及其管理的一切财产移交清算组,并回答清算组有关财产和业务的询问;(3)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期间,债务人不得从事有损于债权人权利的行为,不能对部分债权人进行清偿,亦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4)破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擅离职守,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有关义务。五、有偿增资与无偿增资公司的增资可分为有偿增资和无偿增资。所谓有偿增资,是指股份公司的股东和投资者须按照新发股票的票面额或发行价格,用现金购买公司新股,从而使公司注册资本增加的行为过程。具体做法有向社会公募发行新股和股东配股两种方式。(1)向社会公众募集发行新股,可以广泛募集资金,使增资顺利进行。但其难点是发行价格不好确定,新老股东的利益不好权衡。(2)股东配股,即赋予股东优先权以认购新股的方式,股份公司的股东按照持股的一定比率(如每10股配3股)有偿认购新股,其他投资者没有配股权。实行配股的目的在于保证股东能够按原比例持有公司的股份,是最常见的有偿增资方式。所谓无偿增资,是指公司股东不必向公司缴纳现金或实物而无偿取得公司新发行的股票,从而使公司注册资本增加的行为过程。无偿增资的形式有股票派息和公积金转增股本两种方式。(1)股票派息,是用送新股来代替现金派息。其好处是可以增加公司积累,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其缺点是股东的近期利益得不到实现。(2)公积金转增股本,它实际上是股东权益的调整,而不是分红。在现实中,公司可以将有偿增资与无偿增资结合起来,如公司可实行每10股送3股、配3股。还应当指出,许多公司将配股和公积金转增作为分配方案,这是不对的,只有现金派息和股票派息才是真正的分红。但是,公司无论是实行有偿增资还是无偿增资,都可以使股价大幅度下降,这可以给股东带来丰富的想象和增加持股的信心。如果公司在增资后仍能达到原有的每股盈利水平,股价就会出现填权行情,使股东获得更多的收益。六、股份公司的资本增加与资本减少(一)资本增加的有关规定公司资本的增加简称增资,指股份公司在设立后因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供求的变化,依法定程序增加资本总额的行为。资本增加的程序,因各国采取不同的资本立法原则而有所不同。在实行确定资本制的大陆法系的国家中,须在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资本总额条款之后,方能就资本总额增加部分进行一次性增资;而在实行授权资本制的英美法系国家中,在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资本总额范围内,可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增资,而无需修改公司章程,只是在公司章程所定资本总额发行完毕后,须修改公司章程后再行增加资本。我国《公司法》采取的是资本确定制,该法第13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以上第二项的限制。(二)资本减少的有关规定资本的减少简称减资,指公司在设立后依法定程序减少公司资本总额的行为。依照资本不变原则,如果公司任意减少资本总额,必然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影响公司的商誉。因此,各国公司法都规定,公司不能随意减资。但是,如果公司闲置资本过多,又一时没有很好的投资项目,也会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损害股东的利益。所以,各国的公司法均采取灵活的做法,准许公司在符合严格规定的条件下减资。这些限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减少数额上的限制。如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资本总额不能减少到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以下。二是在减资程序上的限制。如我国《公司法》对减资除做出股东大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变更登记之外,还规定公司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算单,并在做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七、股票发行中的承销与承销协议(一)股票发行中的承销、包销与代销各国的证券法都规定,任何股份有限公司都不能自己发行股票,而必须由具有承销股票资格的证券承销机构或承销商代理发行。股票的承销机构包括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证券经营公司等,它们是唯一具有证券发行资格的机构。所有的准备发行股票的公司,都必须委托证券发行机构负责股票的承销。这样,在股票发行中,就会有发行公司、股票承销商和投资者三个主体。股票承销就是承销机构接受发行公司的委托,承担向投资者发行股票责任的过程。股票承销方式分为包销和代销两种。所谓包销发行,就是承销商承担股票发行的责任。当股份或股票未能全部发行出去时,它负有继续认缴未发行股份的责任;当股票发行失败时,它要承担全部发行费用,负责退还认股资金并支付利息。而在股份或股票顺利发行后,承销商也可赚取一定的发行利润。所谓代销发行,是指由股票发行公司承担全部发行责任,同时也可以取得一定的发行利润,而承销商只是取得相应的发行费用,当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在有些国家,股票的包销和代销有时也可以按比例同时采用。例如,某公司要发行10亿股股票,其中5亿股采取包销方式,5亿股采取代销方式。(二)股票发行的承销协议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2)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3)代销、包销期限及起止日期;(4)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5)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方法;(6)违约责任;(7)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面额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股票的承销日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在承销期内,股票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股票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股票。证券公司包销股票的,应当在包销期满后15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备案。证,券公司采取代销的,应当在期满后15日内,与发行人共同将股票代销的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备案。(三)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从理论上说,可以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但在现实中,主要是溢价发行,而折价发行多被禁止。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主要有固定价格、市场定价和协议定价三种方式。1.固定价格方式。其基本依据是市盈率。发行人和承销商通过协商,参照市场上同行业一般的股票价格水平,并综合参考其他因素,通过确定发行市盈率推出发行价格。然后,承销商向投资人公布发行价格,分销商开始认购。如果认购量低于发行量,则由公司和承销商补足。这种方式简便易行,但其缺点是发行价格难以符合市场供求状况。目前,英国等国家主要采取这种方法。我国在前几年也主要采取这种定价方式,市盈率一般定在15倍左右。2.账面定价方式。也叫市场定价法,这是美国和欧洲市场常用的定价方式,其主要依据是市场供求。其程序大致是:发行人通过了有关规定并取得发行资格后,由主承销商组织发行人向投资人或分销商作巡回介绍;主承销商报出一个发行价格范围,由各分销商向主承销商递送不同价位愿意承销的数量;主承销商将这些报价单汇集起来,再根据市场行情确定发行价格,向投资者公布,同时向分销商分配额度。账面定价方式依据市场需求,具有较大的客观性,也促使承销商对股票发行积极参与。缺点是目前报价单只由主承销商掌握,发行人和分销商都不知晓。这一问题正在设法解决,使报价单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以增加发行的透明度。3.协议定价方式。即根据发行股票的公司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和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由证券承销商和发行公司协商确定股票的发行价格。我国目前的股票基本是通过这种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我国《证券法》第28条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从发行人的角度考虑,发行价格越高越好,可以筹集更多的资金;从承销商的角度考虑,发行价格过高,则发行难度与风险加大。通过协商,可以确定一个比较合理的价格。一般说来,决定价格的因素有公司的净资产、盈利水平、发展潜力、股票发行数量、行业特点以及股市状况等。(四)股票发行中的“三公”原则“三公”原则指的是股票发行中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所谓公开,是指股票发行的重要环节和重要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如公开公布招股说明书,公开抽取中签号等。所谓公平,是指投资者在认购股票时要有平等的权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格;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所谓公正,是指在股票发行的整个过程中,需要有一定的制度保证和有效的监督。在股票发行中,要由社会权威机构出具具有法律意义的资产评估、资产界定、财务审计等证书,抽取中签号码要有公证机构予以公证等。实行“三公”原则,可以有效地防止股票发行中的欺诈行为和内幕交易。在我国的股票发行的改革进程中,经历了发行股票认购证、专项储蓄存款、网上发行、网上与网下发行相结合等方式,目的是不断降低发行成本,更好地体现“三公”原则。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修改了股份发行的原则,删除了“公开、公平、公正”中的“公开”原则。但这并不是“公开”原则不重要了,而主要是给私募股份提供了合法的地位。修改前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关于再融资的方式只有配股和公开发行新股两种形式,而将向特定对象增发新股的私募排除在外。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不再限制私募的再融资方式,这是制度的创新和完善。但是,新法并没有提供可供操作的细则,这就是以后的配套法规和规章需要完成的使命。五十、股票发行中的承销与承销协议(一)股票发行中的承销、包销与代销各国的证券法都规定,任何股份有限公司都不能自己发行股票,而必须由具有承销股票资格的证券承销机构或承销商代理发行。股票的承销机构包括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证券经营公司等,它们是唯一具有证券发行资格的机构。所有的准备发行股票的公司,都必须委托证券发行机构负责股票的承销。这样,在股票发行中,就会有发行公司、股票承销商和投资者三个主体。股票承销就是承销机构接受发行公司的委托,承担向投资者发行股票责任的过程。股票承销方式分为包销和代销两种。所谓包销发行,就是承销商承担股票发行的责任。当股份或股票未能全部发行出去时,它负有继续认缴未发行股份的责任;当股票发行失败时,它要承担全部发行费用,负责退还认股资金并支付利息。而在股份或股票顺利发行后,承销商也可赚取一定的发行利润。所谓代销发行,是指由股票发行公司承担全部发行责任,同时也可以取得一定的发行利润,而承销商只是取得相应的发行费用,当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在有些国家,股票的包销和代销有时也可以按比例同时采用。例如,某公司要发行10亿股股票,其中5亿股采取包销方式,5亿股采取代销方式。(二)股票发行的承销协议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2)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3)代销、包销期限及起止日期;(4)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5)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方法;(6)违约责任;(7)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面额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股票的承销日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在承销期内,股票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股票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股票。证券公司包销股票的,应当在包销期满后15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备案。证,券公司采取代销的,应当在期满后15日内,与发行人共同将股票代销的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备案。(三)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从理论上说,可以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但在现实中,主要是溢价发行,而折价发行多被禁止。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主要有固定价格、市场定价和协议定价三种方式。1.固定价格方式。其基本依据是市盈率。发行人和承销商通过协商,参照市场上同行业一般的股票价格水平,并综合参考其他因素,通过确定发行市盈率推出发行价格。然后,承销商向投资人公布发行价格,分销商开始认购。如果认购量低于发行量,则由公司和承销商补足。这种方式简便易行,但其缺点是发行价格难以符合市场供求状况。目前,英国等国家主要采取这种方法。我国在前几年也主要采取这种定价方式,市盈率一般定在15倍左右。2.账面定价方式。也叫市场定价法,这是美国和欧洲市场常用的定价方式,其主要依据是市场供求。其程序大致是:发行人通过了有关规定并取得发行资格后,由主承销商组织发行人向投资人或分销商作巡回介绍;主承销商报出一个发行价格范围,由各分销商向主承销商递送不同价位愿意承销的数量;主承销商将这些报价单汇集起来,再根据市场行情确定发行价格,向投资者公布,同时向分销商分配额度。账面定价方式依据市场需求,具有较大的客观性,也促使承销商对股票发行积极参与。缺点是目前报价单只由主承销商掌握,发行人和分销商都不知晓。这一问题正在设法解决,使报价单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以增加发行的透明度。3.协议定价方式。即根据发行股票的公司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和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由证券承销商和发行公司协商确定股票的发行价格。我国目前的股票基本是通过这种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我国《证券法》第28条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从发行人的角度考虑,发行价格越高越好,可以筹集更多的资金;从承销商的角度考虑,发行价格过高,则发行难度与风险加大。通过协商,可以确定一个比较合理的价格。一般说来,决定价格的因素有公司的净资产、盈利水平、发展潜力、股票发行数量、行业特点以及股市状况等。(四)股票发行中的“三公”原则“三公”原则指的是股票发行中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所谓公开,是指股票发行的重要环节和重要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如公开公布招股说明书,公开抽取中签号等。所谓公平,是指投资者在认购股票时要有平等的权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格;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所谓公正,是指在股票发行的整个过程中,需要有一定的制度保证和有效的监督。在股票发行中,要由社会权威机构出具具有法律意义的资产评估、资产界定、财务审计等证书,抽取中签号码要有公证机构予以公证等。实行“三公”原则,可以有效地防止股票发行中的欺诈行为和内幕交易。在我国的股票发行的改革进程中,经历了发行股票认购证、专项储蓄存款、网上发行、网上与网下发行相结合等方式,目的是不断降低发行成本,更好地体现“三公”原则。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修改了股份发行的原则,删除了“公开、公平、公正”中的“公开”原则。但这并不是“公开”原则不重要了,而主要是给私募股份提供了合法的地位。修改前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关于再融资的方式只有配股和公开发行新股两种形式,而将向特定对象增发新股的私募排除在外。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不再限制私募的再融资方式,这是制度的创新和完善。但是,新法并没有提供可供操作的细则,这就是以后的配套法规和规章需要完成的使命。八、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的改革健全的股票发行制度是股份制发展和完善的重要条件,也是证券市场建设的基础环节。我国股票发行制度在短短的10年中几经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从审批方式看,由特许方式转变到审核加额度管理方式,再转变到现在的审核方式。从发行方式看,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1)限量发行认股证,然后采取抽签的办法确定中签号码。这种方式造成了排队购买认股证和倒卖认股证的问题,很快被废止。(2)无限量发行认股证,消除了排队购买认股证的现象,但使认购成本增加。以最先采取这种方式的青岛啤酒股票为例,其溢价发行价格为6.38元,但由于中签率太低,使发行成本高达6.39元,两者相加,使原始股的实际购买价格达到12.77元,而同时向香港发行的H股股票价格仅为港币3.836元。(3)采取专项定期存款方式。如青岛海尔“存款模式”,在规定时间内无限量发售专项定期存款单,面额500元,1年期,利率10.98%,中签存单可买500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7.38元,另加手续费0.6元,中签率18.98%,共吸收存款2.63亿元。(4)上网发行。其一是股票投资者用自己资金账户上的资金全额认购,资金冻结4个交易日,中签的资金转为股票,其余资金解冻;其二是按投资者所购买的股票金额进行配售,每1万元可享有一个认购号,中签的再用现金购买新股。(5)在网下向机构投资者进行市场竞价认购,如首钢股份、宝钢股份等,就是先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然后再以此价格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中国证监会10日公布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配套文件《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将于2005年1月1日施行。询价对象是指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及其他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投资者。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不少于20家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并根据询价对象的报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及相应的市盈率区间。公开发行股数在4亿股(含4亿股)以上的,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应不少于50家。向询价对象配售股票的比例为: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不超过20%;在4亿股以上(含4亿股)的不超过50%。询价对象应承诺将累计投标询价获配的股票锁定3个月以上。我国的股票发行制度的进步是众所周知的,但目前仍有不少问题,如股票发行的核准制度的完善、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一级市场被大机构所控制等等。今后我国股票的发行制度改革之路仍然任重道远。主要设想是:1.在完善核准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向注册制演进。1999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明确规定了将实行核准制,这相对于原有的额度制和审批制来说是个进步。但现行的核准制仍有许多问题;如过分强调人为因素,中介机构的作用未得到实质性的加强等。今后,发行制度的改革应继续向注册制的方向演进,强化市场准入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强化中介机构的权利与责任,强化信息披露的公开性、真实性和及时性。2.股票发行价格的定价机制市场化。目前,新股定价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与二级市场挂钩,但价格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仍取决于发行公司与主承销商协议的结果,广大投资者的作用还很弱。只有让价格真正通过市场竞争确定,使证券市场发挥其价格发现的功能,才能真正体现发行公司、承销商和投资者各方的利益,消除当前证券一级市场稳赚不赔、聚集大量认购资金的怪现象。3.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与权力。政府的监管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退出发行审批领域,把各种审批权力交由市场来完成。这样既可以提高配置效率,降低企业筹资成本,也可以克服政府介入所带来的权力腐败。政府淡出市场后,对市场组织和监督将主要由成熟的中介机构来完成,因而它们的作用和责任应不断加强。4.加强对股票发行的信息披露的监管。对于首次发行的上市公司来说,提高其信息披露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客观准确地预测其盈利水平,这是市场和投资者发现其市场价格的现实基础。现实的情况是,对发行公司的过度“包装”比比皆是,股票发行只是为了“圈钱”,完全不考虑投资者的利益。对这种恶劣的行为一定要坚决查处并杜绝。九、马克思虚拟资本理论的现实意义近一个世纪以来,金融市场不断扩展,金融制度不断创新,金融衍生物层出不穷。与此相适应,现代的货币理论和货币政策的研究,也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但是,这并不能否定马克思主义虚拟资本理论的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并不能否定它对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政策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一)虚拟资本理论深刻揭示了金融资产所特有的虚拟性质如前所述,马克思金融理论的重要贡献之一,就是在充分肯定信用制度和股份公司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的同时,深刻揭示了金融资产中的大部分具有虚拟资本的性质,而在现代西方的金融理论中,这方面研究却显得非常薄弱。在现代西方的货币理论中,虽然已经科学地分析了银行创造存款的功能,并提出了“货币创造乘数”,但这一理论分析的基础是货币数量论。由于这一理论没有把金属货币与纸币区分开来,不承认货币具有价值尺度的职能,因而它的贡献只是局限于在对货币数量的分析上,它对货币流通规律的表述只是停留在表面的层次上。而且,现代西方的货币理论没有对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的这些货币替代物进行深入的研究,没有认识到金融制度除了可以“创造存款”外,还具有“创造资本”即创造虚拟资本的功能。这样,他们就不能深刻理解“商业货币”和“信用货币”的本质,也就不能准确描述现实的货币流通规律。现代货币主义的代表弗里德曼在谈到货币需求函数时,更是简单地将货币与股票、债券、资本品及劳动能力合在一起,统称为“总财富”,认为货币的需求量取决于各种财富的分割与替代。这样,不仅违反了货币流通依存于商品流通的一般规律,错误地将货币的需求描述为由财富的持有方式来决定,还抹杀了货币、现实资本、虚拟资本和劳动能力之间的区别。现代货币理论的这些缺陷,使得其货币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显现出极大的局限性。现在,也有少数西方学者认识到了金融资产的这种虚拟性,并将其称为“符号经济”。据美国经济学与管理学大师彼德•德鲁克的统计分析,在20世纪80年代,每年世界贸易额约为2.5万亿美元,而世界金融机构互相借贷的数额和股票交易额分别为75万亿和35万亿美元左右,至少25倍和10倍于世界贸易额。他认为,由资本的运动、外汇率和信用流通所构成的“符号经济”,已经“取代实体经济成为世界经济的飞轮,这是一个最为醒目而又难以理解的变化。”。这里的“符号经济”主要指银行信用和有价证券,与虚拟资本的内涵十分相近。这些统计资料说明,和马克思那个时代相比,虚拟资本的规模已然得到了空前的扩张,它可以几十倍于现实资本,因而研究虚拟资本理论有着明显的现实意义。(二)虚拟资本理论深刻揭示了经济周期性与金融危机的根源马克思在研究虚拟资本与现实资本的关系时,重点分析两个问题:虚拟资本的积累与现实资本积累的关系;虚拟资本的扩张与收缩对产业周期性的影响。马克思认为,由于货币资本积累并非完全来源于生产的扩大,它的积累必然总是比现实存在的资本积累更大,就总会在周期的一定阶段出现货币资本的过剩和膨胀。而且,这些货币资本还会通过信用制度得到成倍的扩张,即出现一定规模的虚拟资本和经济泡沫。所以,“这个货币资本的相当大的一部分也必然只是虚拟的,也就是说,完全像价值符号一样,只是对价值的权利证书。”“因此,同一数额的现实货币,可以代表数额极不相同的货币资本。”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本质是生产过剩的危机,但虚拟资本的过度膨胀和信用链条的破裂,则是经济危机爆发的直接导火索。相比之下,现代西方经济学对经济周期性的研究虽然取得了重大的成果,但其内在的理论缺陷也是明显的。凯恩斯开创了居民心理分析的先河,将经济衰退归结为“三个心理因素”所造成的有效需求不足,并提出了“逆风向而动”的宏观调控政策。然而,凯恩斯理论除了缺乏微观基础、缺乏对供给因素的分析等缺陷之外,他也未能将金融投资与实体投资,即货币资本积累与实体资本积累区分开。他所提出的“储蓄=投资”的产品市场均衡条件,就忽略了金融投资在抬高股市和产生金融衍生物的同时,也会使大量货币从产品市场“渗漏”,造成实体投资不足。例如,20世纪90年代,美国股市连续上涨,道琼斯股价指数平均每年上涨20%以上,而同时期的GDP每年只上涨2.8%。虚拟资本的过度扩张,在促成了美国经济繁荣的同时,也为后来的经济衰退埋伏下了隐患。弗里德曼的现代货币理论,提出了“自然率”假说,反对政府干预,将经济的波动完全归结为政府错误的货币政策,并提出了控制货币供给量的“单一货币规则”的货币政策。弗里德曼的理论强调了货币政策的重要性,激发了人们对货币理论的研究,其政策主张也为许多国家政府所采纳。但是,货币主义的理论也有明显的不足:一是货币的流通速度并不是稳定的,而是呈下降的趋势,并且它会与经济周期的变动成正相关的联动;二是金融衍生物不断的创新与发展,造成越来越多的货币向资本市场“渗出”,这使得“单一货币规则”的货币政策难以奏效。例如,美国里根政府曾实行了货币主义政策,但造成了利率高攀、效果不佳,美联储从1986年起已取消了对货币供应量的严格控制。(三)虚拟资本理论深刻揭示了货币流通与利率变动的内在规律银行信用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对商品价格、货币流通和利息率有什么影响,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19世纪中叶,以英格兰银行董事诺曼和奥维尔斯顿为代表的“流通原理派”,坚持货币数量论观点,认为货币的增长会引起商品价格的增长。他们还把这种观点推广到银行券上,要求按银行贵金属储量来严格控制银行券的发行。他们的主张被写进了1844年通过的银行法,奥维尔斯顿也是该法案的实际起草人。但严格控制银行券的做法造成货币短缺、利率高抬,加重了经济危机的程度,该项法规不得不很快停止执行。马克思对“流通原理派”的批判,实际上是与银行界的这些“巨星”、“台柱”们进行论战,因而这些论述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马克思的观点主要是:(1)流通中所需的货币数量,包括作为“信用货币”的银行券数量,应由商品价格总额与货币流通速度等因素所决定,而不应由库存的贵金属数量来决定。(2)“流通原理派”认为,由于严格控制银行券发行造成的高利率由“资本价值”决定的,这是错误的。因为“资本价值”一般就解释为利率,这就等于是说“利率由利率来决定”。实际上利率应由货币的供求关系决定。(3)“流通原理。派”还认为,票据贴现可以使资本家获得新资本,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因为,如果以有价证券作抵押进行贷款,那么职能资本家的总资本并没有增加,他们缺少的不是资本而是货币,实际上“这里是货币的贷放,而不是资本的贷放”。总之,“流通原理派”,将银行信用同货币等同起来,又将货币与资本等同起来,并在此基础之上来谈论银行信用与利率的关系,是不正确的。在现代货币理论中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如忽视金属货币与纸币的区别,不承认货币作为价值尺度的职能;把货币流通从属于商品流通的关系曲解为商品流通从属于货币流通;将货币流通与资本流通、实体资本积累与虚拟资本积累混同起来,等等。(四)虚拟资本理论对我国执行货币政策的启示我国已经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由于缺少相应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在实行宏观货币政策时主要借鉴了西方的金融理论。但是,我们也不应忽略马克思金融理论中的科学成果,并以此来弥补西方金融理论的缺陷。例如,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居民和企业支配的资金越来越多,现今城乡居民储蓄已突破了11万亿元人民币,是改革前的50多倍。这种货币资本积累比实体资本积累的更快增长,是促成我国居民储蓄与金融投资快速发展的现实基础。而在我国金融行业和资本市场迅速发展的过程中,既要看到金融行业发展对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巨大促进作用,也应看到金融活动所具有的虚拟性质。特别是要慎重对待金融信托、商品期货、股票期权和股价指数期货等金融衍生物的发展,不要急于求成,要防止和及时化解金融泡沫和金融风险。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把控制贷款规模作为宏观货币政策的主要“法宝”,银行的存贷款利率没有完全市场化。这是与我国国有经济体制中存在“投资预算约束软化”、“投资饥渴症”的问题相适应的。但是,随着我国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发展,特别是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深化,这种管理模式已经难以再维持下去。今后应当以调控货币投放量和调节中央银行的基准利率为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银行存贷款利率应当尽快放开,由商业银行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决定。我国在确定货币发行量合理规模时,有一个传统的理念,即认为货币发行的增长速度应等于经济增长速度加上通货膨胀率之和,如果超过了这个规模就是货币投放过多了。其实这个“定式”是很不全面的,它起码忽略了三个重要因素:一是货币的流通速度问题,如马克思所述货币流通速度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会发生或快或慢的变动;二是信用制度对货币数量的影响,由于我国信用制度的滞后,“商业货币”,和“信用货币”对货币的替代作用小,因而会降低货币流通速度和加大对货币的需求量;三是证券市场对货币的“渗漏”作用,我国资本市场正在快速发展,目前股票的流通市值已达到1.5万亿元左右,滞留在资本市场的资金将近1万亿人民币,外汇储备也有5000多亿美元,也要相应增发数万亿的人民币。因此,只参照经济增长和通货膨胀率来确定货币发行量,就不能很好适应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十、借贷货币资本积累与现实资本积累的一般关系在发达的信用制度下,货币信用可以理解为银行信用;借贷货币资本的积累可以理解为银行资本的积累。而银行资本的大部分,又是由商业汇票、国债、股票和银行券等虚拟资本构成的。所以,研究银行的货币资本积累与现实资本的积累关系,也就是研究虚拟资本积累对现实资本积累的影响。在现实生活中,银行资本的积累既代表着现实资本的积累,也包括着与生产扩张无关的单纯的借贷货币资本的积累,因而其规模可按照不同于现实积累的方向进行。需要注意的是,有价证券是银行资本的投资领域,但其本身并不是借贷资本。例如,职能资本家拿汇票来贴现或申请贷款时,既不要股票,也不要国债券。马克思指出,在考察信用制度要遇到的困难问题是:第一,货币资本的积累,在什么程度上是资本的现实积累的标志?生息资本的所谓过剩,是否与现实货币的过剩相一致呢?第二,借贷资本不足,又在什么程度上反映出现实资本的不足?这里,实际上涉及借贷货币资本的积累对社会再生产周期性的影响,也就是要从生息资本的角度考察经济危机问题。(一)借贷货币资本的积累对现实资本积累的影响1.国债、股票的积累和现实资本的积累。如前所述,国债资本的积累不过是表明国家债权人阶级的增加,其积累与现实资本的积累毫无关系。股票与国债不同,它是现实资本的“纸制复本”。按照股票是一定名义价值的代表来说,它们的积累也带动生产规模的扩大。但是,股票价格的日常涨落和它们有权代表的现实资本的价值变动完全无关。2.商业信用的积累对再生产周期性的影响。商业信用和商业活动是密切相连的,这里的借贷资本和职能资本是同一个东西,即贷出的资本就是商品资本,而不是闲置资本。这就决定了商业信用与现实再生产的关系:只要再生产过程不断进行,从而资本回流确有保证,这种信用就会持续下去和扩大起来;一旦由于资金回流延迟,市场商品过剩,价格下降而出现停滞时,产业资本就会出现过剩,使得有大量的商品资本找不到销路,信用将会收缩。3.借贷货币资本积累与现实产业资本周期性运动的关系。银行信用虽然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之上,但它所贷放的不是商品资本,而是暂时闲置的货币资本。这样,银行信贷的增加,一般会增加生产过程中的货币,从而扩大生产规模。然而,借贷资本的增加,并不是每次都表示现实的资本积累或再生产过程的扩大。这种情况在危机过后的萧条阶段最为明显。这时的利率低位、借贷资本过剩,正是由于产业资本的萎缩造成的。这里,马克思将产业周期分为“萧条一好转一高涨一危机”,四个阶段,只是在“好转”和“高涨”两个阶段,“充裕的借贷资本才和产业资本的显著扩大结合在一起”。但是,“在产业周期的开端,低利息率和产业资本的收缩结合在一起,而在周期的末尾,则是高利息率和产业资本的过多结合在一起。”“因此,表现在利息率上的借贷资本的运动,和产业资本的运动,总的说来,是按相反的方向进行的。”另外一种情况是借贷资本缺乏和现实资本过剩,这是在“危机”阶段的现象。乍看起来,好像整个危机只表现为信用危机和货币危机,而且,问题集中表现为汇票难以兑现为现金。“但是这种汇票多数是代表现实买卖的,而这种现实买卖的扩大远远超过社会需要的限度这一事实,归根到底是整个危机的基础。”因此,资本主义经济危机是由生产过剩,而不是由货币资本不足造成的。(二)货币资本积累的量必然总是大于现实资本积累的量借贷货币资本的积累不同于现实资本的积累。借贷货币资本的积累,只是部分来源于再生产的量。此外,货币资本的积累还有以下几种特殊来源:由于生产要素价格下降而游离出来的货币;某些商人由于营业中断而游离出来的货币;一些发了财的资本家积累了一定货币;货币资本的积累还会来自地租、工资等。“因此,从这方面看,货币资本的积累所反映的资本积累,必然总是比现实存在的资本积累更大。”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虽然货币会在很大程度上为信用经营和信用货币所代替,但在信用收缩或完全停止的紧迫时期,现实货币将会突然作为唯一的支付手段和真正的价值存在,绝对地和商品相对立。信用紧缩和信用货币的贬值,表明大量商品难以转化为现实货币,商品生产已经超过有支付能力的需求。“这种现象在资本主义生产中是不可避免的,并且是它的妙处之一。在以前的生产方式中没有这种现象,因为在它们借以运动的那种狭隘的基础上,信用和信用货币都还没有得到发展。一旦劳动的社会性质表现为商品的货币存在,从而表现为一个处于现实生产之外的东西,独立的货币危机或作为现实危机尖锐化的货币危机,就是不可避免的。”十一、现代公司制度中的委托一代理关系(一)委托一代理关系的基本含义委托一代理关系,是一种常见的经济契约关系。它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制度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形式。其中,委托代理是一种最为常见、适用最广的代理关系。而委托授权行为又是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委托授权行为属于单方行为,也就是说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书面的或口头的),就能发生效力。代理制度的一般含义包括三个层次:(1)代理关系,包含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这是代理制度的基础与核心;(2)代理权,即代理人得以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而又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力,代理权的权限是由代理关系决定的;(3)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而实施的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二)现代公司制度中的委托一代理关系在现代公司制度中,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经理人员掌握着公司财产的经营权或控制权。那么,股东与董事会及经理人,员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呢?许多产权经济学家认为,董事会、经理同公司之间属于一种委托关系,股东是公司的委托人,董事、经理则是公司的代理人,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但是,克拉克等一些经济学家却不主张简单地使用“委托一代理”模式。其一,从法律的关系来看,股东与经理人员之间并不是真正的委托代理关系,这里并没有规范的委托合同关系;其二,在通常的“委托一代理”关系中,主人或委托人应具有控制和指导代理人活动的权利。而公司的股东们的权利是极为有限的,只有在整个公司和整个股东这个意义上,经理们才是受托人。克拉克等人的意见是我们值得考虑的。我们虽然已经习惯于使用“委托一代理”关系来分析公司的“两权分离”问题,但需要说明这是一种特殊代理关系,是全体股东与经理人员之间的代理关系,是没有明确委托授权书的代理关系。在这一前提下,我们可以使用委托一代理关系来研究公司制度中的产权安排,譬如有关“两权分离”的问题、“道德风险”问题、激励与监督的问题等。(三)有关“两权分离”的伯勒一米斯假说在研究公司制中的委托代理问题之前,先提供一些背景的材料,这就是在公司制度中两权分离的演进过程。自从股份公司出现以后,就出现了一种随着资本集中和股权分散化,出现了资本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趋势。在20世纪30年代,经济学家伯勒和米斯就明确提出了这一观点。他们认为,假如一家公司中的某个人或家庭拥有大于20%的股份,那么该股权就是“有意义”的了。而如果其他股权分散分享的话,这种公司就称为“少数操纵”型;如果这一比例上升到80%以上,就称为“私人控股”型公司;如果没有这种单一的“有意义的股权”的公司,被称为“管理控制”型公司;而如果所掌握的大众的表决权介于5%~10%,就称为“少数一管理混合控制”型公司。他们对当时的美国最大的200家公司的调查显示,“管理控制”型公司已占到企业数量的44%,占非金融资产的58%,所有权与控制。勒纳运用伯勒—米斯的标准调查了美国1963年最大的200家非金融公司的产权类型,并与1929年的情况加以对比,发展的速度结果更是令人吃惊。从统计资料来看,由经理操纵的非金融资产的比率,从1929年的58%上升到1963年的85%,这说明伯勒—米斯在1929年观察到的“经理革命”,在30年后已趋于完成。十二、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一)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为了改善其成员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由29个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1998年4月成立了一个根据世界各国的公司治理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制定公司治理结构的国际性基准的特设专门委员会,拟定了《公司治理结构原则》。根据OECD报告,公司治理机制包括如下6个方面:1.公司“内部”治理。这是关于管理层与股东,或是公司内部人(管理层和控制性股东)与外部股东的关系的。公司内部治理中重要的机构、法律和合约安排包括股东权力,保护他们的利益以及事后补救的方法,董事会的作用、责任与组成,以及信息披露和上市制度。2.金融机构的内部和外部治理。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的核心是恰当的风险管理和信用分析,外部治理的主要制度工具是确保机构独立和金融系统安全的谨慎性法规和监管。金融机构治理的目的是确保金融机构在考虑安全性的同时,作为追求利润的实体运营,而非只是简单的资金流入企业部门的渠道。没有金融机构的有效治理,来自金融市场的约束就会大为削弱。3.金融市场对公司的“外部”治理。这是关于公司与其他资金供应者(如债权人)的关系。法律法规环境和金融市场中的机构组成了这种外部治理制度。它通过监督企业投资的效率,加强了公司内部治理。为使其有效还需要有足够的金融机构内部治理。4.市场对公司的外部治理。这是关于证券市场上企业与潜在投资者、企业家的关系。关于兼并与收购的证券市场法规,关于敌意收购的公司法规与附则,以及信息披露和上市规则是这种外部治理制度的重要因素。它以被收购的威胁来制约缺乏效率的管理,同时以股价上升来奖励有效率的管理,从而成为对内部治理的补充。5.破产机制的治理。这涉及那些濒临破产的企业。通过法庭的正式的破产程序、非正式的磋商,以及某种程度上的兼并与收购市场,破产机制会在股东和其他投资者间重新分配财产权利,改变所有权结构和管理层,从而影响那些企业的治理。这些破产机制带给公司治理结构的事后变化对当前的管理层、控制性股东和其他投资者的激励有事前的影响。破产机制结构及其实际实施对决定其他的企业内部和外部治理制度的结构和绩效有重要作用。6.竞争。竞争是良好公司治理的补充,二者相互促进。如果扩展公司治理的概念,市场竞争可以被看作一种对金融和非金融企业都很重要的外部治理工具。同时,只有在独立企业的层面上保证了透明、诚信和信息自由流动的环境,市场竞争才会蓬勃发展。上述治理机制的6个方面并不是各自独立地起着作用,而是紧密联系,互为补充,组成了一个适应给定经济和法律环境的公司治理制度的整体。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既能够对经理人员采取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措施,同时又不致给公司内外利益相关群体造成损害。OECD部长级会议针对近几年公司治理领域的新情况、新发展,特别是针对接连出现的一些骇人听闻的大公司丑闻事件,OECD根据其成员国政府的要求,结合公司治理领域的最新发展情况,宣扬公司治理的理念,于2004年1月公布了最新的《公司治理原则》修订版的征求意见稿。《公司治理原则》指出:“公司治理框架的构建应着眼于其对于整体经济运行的影响,着眼于其对市场参与者提供的激励,着眼于提升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它所提出的“确保有效的公司治理框架”具体包括:(1)股东权利和主要的所有者职权。公司治理框架应保护并有利于股东权利的行使。(2)平等对待全体股东。公司治理框架应保障包括少数股东和外国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得到平等的对待。所有股东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都有权得到有效的救济。(3)利益相关者职责。公司治理框架应承认法律规定的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权利,并鼓励公司与利益相关者共同创造财富、工作和财务稳健、可持续发展的企业。(4)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公司治理框架应确保与公司重大事件有关的信息及时、准确地予以披露,其中包括财务状况、业绩、所有权及公司的治理情况。(5)董事会的责任。公司治理结构应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指导和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的责任和忠诚。(二)公司治理结构的具体内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际上就是要规范和协调所有者(股东)、受托者(董事会)、控制者(经理)和使用者(职工)相互权利和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其中,最为主要的是通过严格界定和规范出资者与经营者的权力和责任,设计出—套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既要赋予经理人员更动的经营权力,使之为投资者的利益努力工作,又要约束经理的行为,克服“道德风险”,以降低代理成本和提高代理效率。其具体内容包括:(1)如何有效安排公司的产权制度,在实行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的基础上,合理配置和行使公司的控制权;(2)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员和职工的业绩,以尽量避免由于出资者与经理人员信息“不对称性”所导致的“道德风险”;(3)如何设计和实施十分有效的对经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他们忠心地、尽职尽责地为股东的利益而工作。这样一组制度安排的目的,在于通过建立一定的相互制衡的权利机制,使得公司资产的诸方面权利在分离状态中,能够保持有效的约束与监督,从而达到诸方面利益均衡的目的,以保证资产运营效率的提高,保护投资者的各项权益。从各国实际情况和实践经验来看,公司治理可包括公司内部治理和公司外部治理两个方面。所谓公司内部治理,是指出资者通过合理设计委托契约来明确经营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给予经营者以有效的激励和约束,使其行为目标尽可能地接近委托人的要求。在西方的一些大公司,一方面千方百计加强对经理人员的激励,比如赋予他们以优惠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甚至直接赠与他们一些“虚股”,再有就是通过提高经理人员的薪金、奖金和待遇来“以俸养廉”。另一方面,股东又可以利用其享有的任免权对经理进行直接控制,也就是所有权通过“用手投票”来对经营权的直接控制。尽管这种监控因信息“非对称性”而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但这毕竟是一种有效的威慑力量,特别在股权比较集中的情况下就更是如此。此外,在美英等国家,普遍通行着“现金派息”,这相对“送红股”来说,对经理人员的压力也是很大。所谓外部治理,是指通过充分竞争的市场机制,来弥补内部信息“不对称性”所造成的代理效率的损失,从企业外部来对经理行为进行约束。市场约束包括:(1)产品市场约束。在充分竞争的产品市场条件下,企业只有通过加强管理、大胆创新才能取得最佳经济效益,这迫使经理人员加倍努力工作;同时也为准确考核经理人员的业绩提供了客观的依据。(2)资本市场的约束。在资本市场充分发育、产权可以自由流动的情况下,企业经营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生存和发展,如果企业业绩太差、股票不断下跌,就可能导致企业被收购或兼并,从而影响经理人员的领导地位。(3)经理市场约束。一个充分竞争的经理市场的存在,也会对经理人员造成很大的压力,那些没有真才实学的、不负责任的和假公济私的人员很快就会被淘汰,这迫使经理人员要尽职尽责、加倍努力工作。实践证明,充分竞争的市场约束,是一种非常有效而成本又很低的约束机制。但也应看到,市场的约束力度是以各类市场的发育程度为前提的,市场越是不成熟、越是缺损,它对经理人员的约束就越是无力。根据以上一些原则和实际做法,可将公司治理的内容概括如下:公司内部治理①设计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②协调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的关系③公司的机构设置(主要是董事会)④“用手投票”的认识任免权⑤通行现金派息的原则公司外部治理①金融市场约束.(银行对公司的外部约束)②资本市场约束(破产、兼并)③产品市场约束(充分竞争的压力)④人才市场约束⑤信息披露制度十三、公司融资结构的比较英美模式的企业融资结构中,以股权和直接融资为主,资产负债率低。美国绝大多企业中,资产负债率一般在35%~40%之间,大大低于德国和日本企业的负债率。同时,在英美公司融资结构中,单个债权人(主要是指银行)在企业中的债权比重也大大低于德国和日本。在企业融资结构以股权资本为主时,其公司治理必然是股东至上型的,即股东控制为主,债权人一般不参与公司治理。日德模式的企业融资结构中,以间接融资为主,资产负债率较高。在日德的大多数上市公司中,资产负债率一般高达60%以上。同时,主要债权人—银行,不仅是公司贷款的主要提供者,还是公司的主要股东,也就是说,银行兼债权人和股东为一身。在这种融资结构基础上,必然形成股权与债权的共同治理模式,银行兼股东与债权人为一身,直接参与公司治理。在德国,共同治理还包括雇员的参与,也就是说,除了股权与债权以外,雇员是共同治理的另一个重要主体。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是资本市场的制度环境不同。英美的股市比较发达,个人的金融资产品种丰富,企业资产结构中股权的地位举足轻重。在美国,有价证券市场极为发达,层次结构齐全,大型公司筹措资金大多通过证券市场进行。同时,银行资产的证券化的程度也很高,这有利于分散和化解金融风险,使得银行信贷资产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脱离了传统意义上的固定信贷关系。在20世纪70至80年代,日德模式曾备受推崇;但90年代后,随着日本经济的衰退与美国经济的持续发展,美国模式渐渐占了上风。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比较美英和德日在融资结构上的差异,进一步促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股权结构。美国和英国,是以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个人持股为主;而日本和德国,则以银行和非金融机构(企业)持股为主。可以看出美、德、日三国的股权结构存在着重大的差别。(1)公司股权集中程度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美国公司的股权特点是分散化,就个人持股而言,美国(30.5%)最高,其次是日本(22.4%),德国则最少(3.0%)。另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信托代理).投资的股权比例美国(55.1%)也远高于日本和德国(分别为9.5%和3.0%)。与美国相反,日本和德国的特点是公司股权相对集中,另外,上市公司的前5位大股东所持股比率也可反映股东分散与集中化程度,据统计,1990这一比例在美国为25.4%。日本则为33.1%。德国达到了41.5%。(2)银行持股方面存在着差别。根据1933年美国颁布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严格区分了银行业务和证券活动,并禁止银行的跨州的金融活动。这使得银行不能直接持有其他企业股份,而只能采取迁回的间接方式,即通过其信托部投资于股票。而德国的《证券交易法》规定,有价证券的发行和转让交易必须通过银行办理,有银行代理客户在全国9家证券交易所承办买卖业务。德国商业银行还对工商企业进行参股、控股,到1992年4月底其金额达到660亿马克,占其自由资本的28.6%。2日本也允许银行持有10%以内的企业股份。这样,美国的公司股权结构中,银行直接持股比率很低,仅为2.0%;而日本、德国这一比例分别为38.5%和33%。(3)企业法人相互持股方面存在差异。日本于1947年颁布了《关于禁止私人企业的独占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限定非金融公司拥有其他公司法人发行的股份不得超过5%,以后初步放宽了这一规定。到了上世纪70年代,为了防止外国资本入侵而推行“稳定股东工作”,进一步强化了法人持股的做法。而在英美等国,由于认为法人持股会引起垄断,因而在法律上一般禁止公司法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从上表可以看出,法人股东持股比率在美国仅为7.0%,也远低于日本和德国(分别为24.9%和42%)。综上所述,英美和日德企业的股权结构存在着巨大差别。传统的英美公司治理倾向于把公司看作是私人合同的产物,法律提供这些合同谈判和执行的机制,股东拥有的资产价值最大化被普遍认为是公司的经营目标。在这种理念下,股权的集中程度不是非常重要的,因而公司的股权结构常常出现高度分散的特征,而大股东又以基金为主要力量。英美公司的治理模式被称为内部利益主导或股东主导型的治理模式。而日本和德国的公司却被看作是具有独立人格、追求全体相关利益者目标的行为主体,他们的经营和治理方式都体现了公共责任和公共利益,因而大股东比较重视对公司的控股比例。所以,日德的公司治理则被看作由内部人起主要作用,同时由银行债权人实行主要控制的治理模式。十五、产业环境分析初步核算,地区生产总值增长6.5%,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6.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9.5%,城镇居民消费价格上涨3.1%,年末登记失业率1.8%,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8.6%。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但展现出巨大韧性,宏观政策更加积极有为,稳中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没有改变。郑州作为正在建设中的国家中心城市,近年来,通过全市上下不懈努力,发展优势不断积累,多重国家战略叠加赋能,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枢纽体系、开放体系、制造业体系、商贸业体系,为加快形成国家高质量发展区域增长极奠定了坚实基础。面对世界大变局、中国新时代、防控常态化,我们必须始终牢记总书记的殷殷嘱托,紧扣重要战略机遇新内涵,及时把握大势,主动应变求变,坚定信心、保持定力,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努力把郑州建设成为“发展高质量、城市高品位、市民高素质”“富而强、大而美”的国家中心城市。建议主要预期目标:生产总值增长6.5%左右,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7%左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经济增长同步,消费价格指数涨幅控制在3.5%左右,全社会研发投入经费增长15%左右,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指标完成国家、省下达任务。卫生棉条,又称卫生栓,是一种棉质的圆柱体,主要是由棉、人造纤维或这两种材质混合而成,有直径1厘米到1.9厘米等尺寸,尾端附有棉线。卫生棉条的材质主要是棉、人造纤维这两种,在女性月经来潮时,可置入阴道中吸收经血。由于使用卫生棉条不影响衣着和运动,受到了许多人的青睐,欧美女性使用较多。但因亚洲人习惯上不喜欢栓剂,卫生棉条在亚洲国家的女性中使用很少。在我国,卫生棉条市场规模还很小,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在我国,卫生棉条的使用率始终保持在2%左右,而在欧美地区,卫生棉条使用率已经高达70%以上。由于中国性教育缺乏和思想观念约束,卫生棉条很难打开中国市场,强生的OB早就进入国内市场,销量却一直不理想。我国卫生棉条行业发展的十分缓慢,但近两年市场认可度不断提升。随着公民消费水平提高和性观念转变,公众思想更加开放包容,加上女权主义的兴起,卫生棉条被更多人知道并接受。2018年中国卫生棉条市场规模在4亿元以上,而在2014年市场规模还不到1亿元,可见市场规模在不断扩大,发展前景较好。目前在我国女性卫生用品市场上卫生巾的占有率极高,线下零售多为卫生巾,市场格局逐渐固定,想要在女性卫生用品行业现有格局中瓜分卫生巾的市场份额较为困难。企业想要提高自身竞争力,需要向其他产品类型开发研究。卫生棉条能够满足女性越来越多样化的需求,为户外运动及日常工作提供便利,在我国近年来销售量稳步上升,具有较大的潜在发展空间,未来将成为女性卫生用品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十六、必要性分析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十七、公司概况(一)公司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xxx有限公司2、法定代表人:王xx 3、注册资本:910万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5-3-16 7、营业期限:2015-3-16至无固定期限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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