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显示材料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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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新型显示材料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方案某某有限公司前言这份《新型显示材料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方案》由某专业咨询机构编辑撰写,全文约56879个字,约57页左右,具有逻辑闭环、贴合业务、数据支撑、论证严谨、标注准确、目标达成度高、风险可控、方案优化、架构可扩展等特点,全文从知识产品交换的形式、知识(技术)的定价、专利的分类、专利权的申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国际化的演变、知识产权交易的营销管理、研发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目标、知识产权管理的观察视角、知识产权维持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项目概况、公司基本情况、发展规划、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劳动定员一览表、SWOT分析说明、法人治理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建议详细研读以辅助落地执行。新型显示材料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方案目录一、知识产品交换的形式3二、知识(技术)的定价4三、专利的分类8四、专利权的申请10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5六、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国际化的演变21七、知识产权交易的营销管理26八、研发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43九、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目标51十、知识产权管理的观察视角53十一、知识产权维持管理56十二、知识产权保护管理76十三、项目概况101十四、公司基本情况104十五、发展规划106十六、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113劳动定员一览表113十七、SWOT分析说明114十八、法人治理120一、知识产品交换的形式知识产品因其种类繁多,交换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总体上可以分为市场交换和非市场交换两种主要形式。非市场交换更多地见于基础研究成果的交流,如学术讨论会或学术年会上与会者将自己的论文汇集于会议论文中,供他人参阅、了解、分享,同时也参阅、分享、了解他人的成果;会议中宣读自己的论文,讲解自己的观点,与其他与会者交流看法等。还有一般同事、朋友之间的口头、书面交流等也是常见的知识交换形式。它们无需金钱等媒介的介入,是知识产品非市场交换的典型形式。大部分知识产品的交换是要通过市场交换来实现的,尤其是那些系统、实用的知识。如思想、理论、艺术类的产品(以论文、著作、小说、剧本、乐谱、绘画、棋谱等形式)的广泛传播要借助于报纸、杂志、书籍、广播、电视甚至互联网等载体,消费者或使用者通过支付费用的方式购得相应的载体,以获取知识产品;艺术品类的著作权等的拍卖交换也属于市场交换形式。至于技术方案、配方、软件程序以及咨询服务类的知识成果本身与商业实践紧密联系,它们均以特定的市场形式进行交换。对于进入公有领域但由一定专业技术人员掌握的知识产品通常也会以市场交换形式来完成,如计算机、电视、收音机等修理技术等,只要掌握一定原理的人均可以以有偿服务的形式为客户提供服务。二、知识(技术)的定价本章仅就具有代表性的知识产品——技术为例,来说明知识产品在市场交换中定价问题的复杂性。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它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二重性。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决定商品价值量的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按照“物的有用性就是物的使用价值”推论,商品的使用价值就是商品的有用性,它构成了社会物质财富的内容,而价格是指商品的单位价值量,它受市场供需之影响,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以上是有关商品价值与价格的一般原理。技术作为商品,既要符合一般商品交易的特性,又会有自己的特殊性。我们在分析技术价值时,无疑也要以劳动创造价值为基础,需考虑到它的有用性;分析技术价格时,离不开价值,也离不开市场中该技术的供求关系。然而,马克思在自己的时代给商品下定义及考察商品价值量时,主要基于物化的有形商品,至于今天的无形财产如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并没有进入他考量的范围,虽然他强调科学技术与劳动者结合起来,提高了劳动者的素质,使他们过去只能从事较简单的劳动变为可以从事较复杂的劳动,提高劳动效率,创造出更多的物质财富,因为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或多倍的简单劳动,但他没有把技术独立出来作为一种商品。在技术作为商品的时代,如果简单套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技术价值,进而决定其价格,则有可能误入歧途。因为技术研发从来就没有像钢铁、电信、轻工、纺织等行业那样,形成自己的独立行业;技术的个性化特征也不可能让它同一般商品那样可以规模化生产,如通过生产流水线产出产品那样;因此,套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难以得出科学结论的。结合技术的无形性、信息性、易复制性等特点,决定了技术价值与技术价格不能根据一般商品的价值与价格原理来推断。再考虑到技术交易形式的多样性、技术供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对技术价格造成的影响及技术转让涉及法律的广泛性,决定了技术转让价格的复杂性、易变性和成本的高昂性。由于技术的单一性和垄断性,技术供方常利用技术信息的不对称性和其优势地位,对技术价格施加种种有利于自己的限制,很难确定技术交易是否为等价交换,因为技术价格常不取决于它的价值(如创造该技术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量化形式表现为科研投入),而取决于双方对它所能带来的利润的预期,即双方对受方实施该技术所能取得的未来利润的判断,因此,它有较强的主观因素和心理表征。技术价格本质就是受方将所取得的一定收益按一定的比例支付给供方的利益分成关系;而且在不同的区域供方可以将技术提供给不同的受方,并按一定比例同时收取利益。所以通常技术价格远远高于技术价值,而不像一般的商品交换遵循着等价交换原则。知识的价值与劳动者个体的智力、知识及思维能力密切相关。个人的劳动力输出内容不同决定了知识产品价值量的大小。这一观点有三个方面规定性:其一,是价值量大小受个体智力发挥程度、知识掌握程度的制约;其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能成为知识产品的价值量的确定依据,必须有综合性的评价依据;其三,知识产品价值量根据市场流通状况和应用领域,应用范围和应用频率,以及间接作用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大小确定。我们将知识产品价值定义为:是人类依靠知识,运用科学的思维方法进行智力输出的创造性劳动过程中所消耗的智力、体力的总和。需要明确的是,知识产品中所凝结的劳动量以脑力劳动为主,智力输出为主要内容。其使用价值具有间接性、再生性、共享性、耐用性、增值性等特征。为此,我们可以给技术价格下一定义,即可认为它是供受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所规定的技术受方向技术供方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即受方为取得技术特定权利所愿支付的、供方可以接受的技术价值的货币表现;对供方而言它是一项特定技术的售价或技术投入的回报对受方而言它是引进一项技术所付出的代价或成本。技术转让中的技术价格与技术价值并不直接相关,它只是双方约定的转让技术一方向另一方所应支付的对价或货币补偿或酬金,很多场合由主观因素控制,因为一项技术的价值缺少客观的判断标准,由此导致价格由双方对技术的心理预期来决定。一项技术产品可以有多个买主,其价格与其生产出的产品相比是十分高昂的,且多不是一次性支付;由于影响技术转让的因素很多技术价格受需求变化影响的弹性较小,即降低价格并不能吸引更多受方,产品价格降低可能有很多人购买,但技术降低价格很少会引起厂家来购进技术。比如,可乐饮料降低20%价格,消费者会争相购买但制造可乐的技术降价20%未必会有如此效果。技术价格缺乏完整的市场性,即缺乏技术价格的可比性,尤其是领先技术或市场上仅有该技术时,拥有技术的公司极易对价格进行垄断。即使有同样技术的厂家,它们在向潜在的客户提供技术资料时也多是提供不全面、不详细的信息,受方无法对各可能的技术供方的技术作充分的比较,引进技术时不能做到“货比三家”,受方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在不充分了解、把握信息的情况下签下合同,显然会处于不利的地位。概言之,技术价格的高低以双方判断的、利用该技术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大小为转移;而且同样一个技术转让给不同的受方,价格也会不同,甚至会出现巨大的差额,因为它取决于双方谈判的实力比较、受方对技术信息的了解程度、不同受方的市场情况、获取利润的多寡、各国的情况等,具体内容参见下文分析的影响因素。一句话,技术价格最终取决于谈判的结果。因此谈判时将各种因素尽可能全面地考虑进去,会使自己在谈判中居于主动地位,对受方而言,意义尤其更大。技术交换时,以所有权交换的形式较少,而更多的是以使用权的许可为主要形式;这一点显然不同于一般商品的交换。就技术许可而言,有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等形式。前者是指只有被许可人一人在特定时间和特定范围内使用技术,包括技术所有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人均无权使用该技术;中者指技术所有人和被许可人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技术,其他人无权使用;而后者则表示技术可以多次重复地与不同的人进行许可交易。这些使知识的交换与有形商品的交换有很大的不同。此外,技术交易的客体是以技术图纸、资料、经验和方法等表示出来的知识产品,注重的是方案、思想观点,而非有形商品。三、专利的分类根据发明创造的功能,我国专利法将其分为三种:(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据此分类,我国专利法将专利权分为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发明专利权实行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制度,权利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实行初步审查,权利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值得一提的是,为了适应我国加入关于外观设计保护的《海牙协定》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2019)(以下简称《专利法(草案)》)拟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由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十年延长至十五年。同时建议增加创新药品发明专利期限补偿制度,比如规定:“为补偿创新药品上市审评审批时间,对在中国境内与境外同步申请上市的创新药品发明专利,国务院可以决定延长专利权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五年,创新药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国家并没有“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概念,如美国专利权分为发明、外观设计和植物专利权。根据发明创造涉及的内容,我国专利法又将专利分为国防专利和普通专利。国防专利是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换言之,所谓“国防专利”只是依法授予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限内的专有权,而不对其技术内容进行公开。至于绝密级别的发明内容,不能申请专利。英国、法国、德国等国也都实行国防专利制度。成为“国防专利”需满足三个条件:A.技术内容为发明;B.发明涉及国防利益或具有潜在作用;C.技术内容是保密的,不必公开。国防专利的申请程序、受理审查机构及费用方面与普通专利均有不同。本书不再详细解释,具体内容请参见《国防专利条例》。普通专利即无需保密、国防专利之外的其他专利,此处仅讨论普通专利。四、专利权的申请要获得专利权,专利权申请人必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接受审查,履行各种行政手续和程序。1、专利申请的原则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我国专利申请的原则主要有:(1)申请在先原则。对于同一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授予实行先申请先得的原则。例如:甲于2008年5月3日发明,于2008年5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关于电弧焊机的制造方法”的专利申请,而乙于2008年4月3日发明,于2008年5月7日提交了同一发明的专利申请;尽管乙发明在先,但就这一发明的专利权,将授予先申请者——甲。2008年修订《著作权法》时在第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2)优先权原则。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两种优先权:国际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所谓国际优先权即根据我国加入的条约或互惠原则,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我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其在我国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国内优先权即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我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其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专利法(草案)》拟新设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内优先权制度,拟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专利法(草案)》拟优化要求优先权程序,放宽专利申请人提交第一次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时限,拟将发明、实用新型时限延长至十六个月,外观设计是三个月的时限。(3)审查授权。与著作权不同,发明创造不是一旦完成就享有专利权,而是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接受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获得授权:同商标注册审查相比,专利审查要严格得多,程序也比较复杂。(4)保密审查。我国《专利法》第20条根据我国的公共利益需求,规定凡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无论申请主体为中国人或外国人,也无论是国际申请或单一申请。并且,对于未经保密审查而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定期出版专利公报。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2、专利申请文件为了便于审查和授权,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专利申请人提交一定的文件。提交的文件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证明专利申请人资格及办理专利申请手续的单位的资质的,如授权委托书等;另一方面是表述专利申请内容的,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申请发明专利的,需要提交:发明专利请求书、摘要、摘要附图(适用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适用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应提交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摘要、摘要附图(适用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提交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要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由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往往取决于授予专利权的范围,因此,撰写专利申请说明书、权利请求书要求具备较高的技术知识和专利知识,一般均由专利代理机构代为撰写。3、专利的申请流程专利权的授予实行申请审查制度,即由专利申请权人提出申请,由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授予专利权。实践中,自专利申请权人提出申请之日,到专利授权之日,耗费时间短则24个月左右,长则三至五年。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1)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两步审查制度: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初步审查在于审查当事人是否按照国家专利局的要求提交了各种申请材料和书式,以及其内容是否有明显的错误,具体有:(一)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如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是否均提交,是否提交了附图,是否提交了要求的身份证明文件及优先权文件等;(二)申请文件的撰写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撰写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文字表达方式、文书格式和用词规范,是否存在明显错误等。例如,权利要求书中描写每一权利要求应使用一句话表述等。实质审查在于审查发明创造是否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范围,发明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专利权授予的实质条件的要求。国家专利局受理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自专利申请日期满18个月即行公告,公告期满进行实质审查,通过后授予专利权。(2)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我国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只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后即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初步审查的内容和发明专利初步审查的内容相似,主要是对申请书格式及明显性错误的审查。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立过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联合国所属的十六个专门机构之一,属于政府间国际组织,其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截至2019年8月10日,共有192个成员国。我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其他主要成员国包括美国、日本、瑞士、瑞典、法国、德国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渊源可追溯到1883年。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结并于1884年生效,当时成立了一个国际局作为公约的执行机构;1886年,《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缔结,并且也成立了一个国际局作为执行机构;1893年,上述两个国际局合并,成立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设在瑞士,并且接受瑞士政府的监督。这便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前身。为了更好地发挥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的国际组织功能,增强其独立性,1967年7月14日,“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巴黎联盟)和“国际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联盟”(伯尔尼联盟)的51个成员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通过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并于1970年生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就此设立。(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和职能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第三条、第四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在于在全世界范围内促进国与国、国际组织之间关于知识产权的合作;其主要职能在于四个方面:(1)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包括协调立法、缔结新的国际条约;(2)给予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领域内的法律和技术援助;(3)行政事务处理,包括巴黎联盟、伯尔尼联盟;(4)知识产权领域内的研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设三个领导机构:大会、成员国会议和协调委员会,决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任务和方向。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执行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联盟,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联盟,专利合作条约联盟等二十几个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组织的行政任务,并就知识产权法律起草、修改、建立专利机构和专利文献机构,培养专业工作人员等事项,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和咨询。(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下的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着三类条约:知识产权保护条约:确定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和内容;全球保护体系条约:构建知识产权全球范围申请的程序,简化申请程序并减低申请费用;知识产权分类条约:创建分类体系,将有关发明、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信息编排为便于检索的索引式可管理的结构。我国于1980年3月3日递交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申请书,并于1980年6月3日正式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四)中国加入的有关国际知识产权条约概况在恢复联合国席位后,中国就开始积极参与有关技术转让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缔结或修改活动,并分别于1980年6月、1985年3月、1992年10月、1993年4月、1994年1月和1997年成为WIPO235成员国、《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保护音像制作者防止非法复制公约》PCT和《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等条约的缔约方;有关中国加入WI—PO管辖下的知识产权条约的概况见表3.2。除上述努力外,中国还在乌拉圭回合中参与了TRIPs协议的谈判,并草签了《最后文本》,该文本在中国入世后于2002年1月对中国生效。我国于1982年12月10日签署《海洋法公约》,1996年6月7日交存批准书,同年7月7日对我国生效。90年代后我国还参加了有关环境条约如《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等。我国加入上述条约后除作出保留的外,享有相应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巴黎公约》约定的权利、义务有国民待遇、优先权、专利的独立性、强制许可、拒绝或撤销专利的限制及专利权的例外等;PCT要求各国在不削减按《巴黎公约》规定的该公约任何当事国的任何国民或居民的权利前提下,对保护发明申请的提出、检索和审查进行合作和提供特殊的技术服务,为专利的国际申请提供便利,节省时间和成本;缔约国专利局作为受理局有义务按条约和实施细则对国际申请进行检查和处理;中国作为国际检索单位之一有义务对现有技术进行检索并提供国际检索报告,提交给申请人和国际局。《伯尔尼公约》对成员国规定的权利义务有:国民待遇、自动保护、版权独立、符合最低保护标准和权利限制等。《海洋法公约》和《环境保护条约》有关技术转让的内容主要涉及环境保护、资源养护和海底区域开发等人类共同财产维护中的技术转让。发展中国家的义务主要是保护环境,并形成和提高研发能力;发达国家的义务除了环境保护外,还需在公平合理或优惠的基础上转让无害环境技术,通过一定的机制帮助发展中国家。中国作为发展中的一员,应当履行自己在条约中保护环境、转让技术的义务,但也享有分享技术的权利。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WTO,无疑也是其多边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的TRIPs协议之成员。TRIPs协议要求成员方将知识产权看作私权,承担高标准保护义务,将贸易中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运用到知识产权贸易中,提高保护水平,扩大保护范围,延长保护期限;同时规定权利人权利限制、鼓励技术转让和传播、强制许可及对最不发达国家技术转让的特殊规定和援助等内容。作为成员方中国无疑需要承担协议的义务,但同样作为发展中国家也应当享有特定的权利。关于WTO框架下的其他协议如TRIMS、GATS等规定的义务如投资中取消本地成分要求、数量限制、外汇平衡及服务开放中的最惠国待遇等中国也必须履行。《多哈宣言》及其系列文件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如推行可持续发展、贸易政策透明、关注知识产权和公共健康及有关药品的强制许可等对成员方来说也产生一定的义务和权利。(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和调解中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成立于1994年,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隶属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是独立的国际性商事争端和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构。其主要职能在于为私人当事方之间的国际商事或知识产权争端提供不同于诉讼的仲裁、调解或其他专家裁决方案,也提供一些合同起草及培训服务。其仲裁程序、调解程序及专家解决方案依据的程序规则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规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调解规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快速仲裁规则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家裁决规则。任何国家的任何当事方,无论是个人还是实体,均可申请该中心裁决,并且裁决过程可在世界任意地方以任意语言采用当事人选定的任意法律进行。虽然中心成立于1994年,但大多数案件都是近年来提交的,迄今共办理了600多个调解、仲裁和专家裁决案件。根据中心的数据,所裁决案件涉及的争议类型主要有:许可协议(例如,商标、专利、版权、软件)、研发协议、技术转让协议、分销协议、特许经营协议、信息技术协议、数据处理协议、合资协议、咨询协议、艺术营销协议、电视发行和格式、电影制作、版权集体管理、因解决先前法院诉讼协议而产生的案件等。(六)统一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和调解中心还承担执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对当事方提交的域名纠纷进行仲裁。但是,仅限于明显属于恶意抢注和使用域名的案件,且允许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将争议提交主管法院审理。自1999年12月以来,WIPO办理了约43000起域名纠纷案件每年的案件数量分布如下图3.3。这些诉讼共同涉及来自179个国家的政党和约79000个互联网域名。投诉人业务活动涉及的前五大领域为:零售、银行和金融、其他、时尚以及生物技术和制药。六、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国际化的演变本书根据国际性知识产权立法的主要驱动力,将知识产权国际化立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开始到《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公约》的缔结之前,工业国家内部兴起的国际知识产权立法。第二阶段是自《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公约》的缔结到21世纪之前,西方国家主导的国际知识产权立法。第三阶段是进入21世纪的“后TRIPs”时代。(一)知识产权的特征引发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国际化的第一阶如本章第一部分所述,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性和地域性,无论是权利主体还是权利内容均需取得国家的授权,并且一国的授权仅在其领土内有效,无法延伸到其他国家。而知识财产却非常容易被复制,并在国家间传播开来。那么,在交通非常不便利,国际间贸易非常少的情况下,各国单独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尚有可能。但随着社会进步、贸易的发展,各国之间差异悬殊的知识产权制度当然的阻挡了含有知识财产的商品或者知识财产本身在国家与国家间流通。1873年,奥地利政府依据美国的提议牵头召开了一次国际会议讨论建立知识产权国际制度。当时新兴的工业国家比利时、巴西、法国、危地马拉、意大利、荷兰、葡萄牙、萨尔瓦多、塞尔维亚、西班牙和瑞士于1883年齐聚巴黎,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本意是使公约成为统一的工业产权法,但由于各国利害关系不同,各国国内立法制度差别也较大,因而无法达成统一,巴黎公约最终成为各成员国制定有关工业产权时必须共同信守的原则,并可起到协调作用。但即便如此,巴黎公约的开始就是一个“富人俱乐部”。之后,1886年缔结了《保护版权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缔约国为英、法、德、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瑞士、利比里亚、海地、突尼斯。各欧洲国家之间的其他知识产权公约也以双边或多边的形式不断出现。在这一阶段,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是欧洲工业较为发达的国家,这些国家已经掌握了丰富的知识财产,对这些知识财产的保护成为共同的利益选择。根据《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分别成立有两个联盟: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联盟,在两个联盟之下又分别设立国际局。由于两个联盟的性质相同,故于1893年两个联盟国际局合并办公,几经易名,最后确定为“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执行两个联盟的任务。联合国际局只是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的秘书处,并且受到瑞士政府的监督,不能发挥国际机构的应有作用。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在联合国际局提议下,于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会议,签署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二)发达国家的强力促使主导了知识产权国际化的第二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国家在原有工业化的基础上开始了第三次科技革命。以美国为首的原子能领域的突破,还有电子计算机、微电子技术、航天技术、分子生物学和遗传工程等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标志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到来。它产生了一大批新型工业,第三产业迅速发展。特别是电子计算机的迅速发展和广泛运用,开辟了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因素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各种因素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西方国家的工业生产年平均增长率在两次大战期间是1.7%,而在1950—1972年高达6.1%。1953—1973年的世界工业总产量相当于1800年以来一个半世纪的工业总产量的总和。其中,科技进步的因素引起的产量值在发达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起初为5%—10%,20世纪70年代增长至60%。在19世纪80年代,美国的制造业的优势开始下降,经济转向了技术输出,例如1991年美国技术出口总值达到150亿美元。《美国商业周刊》报道同年美国国外知识产权保护不当而蒙受的损失达到170亿美元,这些损失集中发生在制药、软件、电影和图书行业。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很早就希望能够修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下的《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增加有关执行措施,给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更大的力度,但与此同时,我国尚未形成知识产权的概念,非洲国家尚在为独立而挣扎,社会上聚集的知识财产并不丰富。无知识产权何来保护?因此,我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均未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发展中国家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框架下竭力反对,发达国家几度未能成行。至此,发达国家在进行有关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之时竭力将知识产权问题纳入议题,并最终成为一揽子协议的一部分,迫使发展中国家接受。就这样,以保护发达国家利益的第二阶段知识产权国际立法开始了序幕。《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多边协议的一部分,与争端解决机构一起,将以发达国家要求为标准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推行到了各成员方。(三)多样化、碎片化、单边化的“后TRIPs时代”进入21世纪以后,就是后TRIPs时代,WTO缔约方对于知识产权利益的协调和分享,表现了新的政策立场并提出新的权利主张。在围绕“TRIPs协定”的国际磋商未能取得成功的情况下,国际社会出现了绕过“TRIPs协定”的双边主义以至单边主义,使得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格局发生新的变化:(1)多样化。在知识产权国际立法中,WTO,WIPO继续发挥主导作用,但在主导机制之外,“知识产权造法活动日趋活跃,参与主体复杂、利益取向多元,规范多样化”的特征愈加明显。(2)碎片化。在知识产权多边磋商机制停滞不前的情况下,区域或双边机制却日益活跃,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些缔约方签署了若干区域自由贸易协定。(3)单边化。在“后TRIPs时代”。部分国家采取单边主义的做法,将其国内法凌驾于国际贸易规则即国际法之上,以对抗、报复代替磋商、仲裁,其实质是“逆全球化”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多样化、碎片化、单边化是“后TRIPs时代”影响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格局的重要因素,其根本原因是国际力量对比发生深刻变化。在“关贸总协定”的多边谈判机制中,知识产权曾是一个“展现南北国家清晰分野的领域”。这种二元对立的划分,即是将知识产权世界简单地划分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两大阵营,一边是主张严格保护的多边知识产权机制,另一边则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例外规则、排除领域和过渡期。但是上述分类已经过时,各缔约方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立场悄然发生改变,在不同的议题上通常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在传统知识、遗传资源乃至地理标志保护方面,不再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南北矛盾”的简单划分,而是所谓的“新世界”国家与“旧世界”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新旧两个世界中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美欧之间的利益冲突和政策分歧,使得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出现不同声音。不仅影响到“TRIPs协定”实施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也对未来知识产权法律变迁带来了种种变数。当然,对知识产权国际格局带来最大影响的因素,是“新兴市场国家和一大批发展中国家快速发展,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这是“近代以来国际力量对比中最具革命性的变化”。以中国、印度、巴西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其科技、经济水平迅速提高,竞相以知识产权作为本国创新发展的基本方略,提出了完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诸多主张从而改变了知识产权国际秩序的动力结构,这些新兴经济体成为知识产权全球版图重构的重要力量。七、知识产权交易的营销管理(一)知识产权营销的流程管理传统的、法律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在今天已经成为一种创造利润的资源。事实上,产品和技术的创新不是目的,知识产权的申请授权也不是目的,只有当知识产权能够为公司带来实际利润的时候,知识产权才是有用的资源。有的大公司累积了数量不菲的专利,但并非每一件专利都为公司所利用实施。这些搁置不用的专利,如果不是因应策略上的需要,则不但不能给公司带来利润,反而还让公司背负了沉重的专利维护费用。而另有一些企业固于自己的力量,无法有效从事专利的产业化工作,因此,需要开展有效的专利营销,把专利优势转化为商业价值。当然也有一些经营专利的公司,本来就是以售卖专利为其生存基础对他们而言,专利营销是关乎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议题。考虑到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有较大的差异性,这里主要以更受关注的专利运营为例,介绍专利营销的流程管理。专利营销的流程与方案在实践中各有不同的表现,并没有统一的路径可供依赖,有些专利交易甚至是基于偶然的因素而达成,并没有经过营销的程序。以下兹从专利权利人的角度,简要阐述专利营销的基本流程。1、明确营销目标通过适当的专利营销,专利提供方与接受方都可以获得不同的期望,达到各自的目标。比如,专利提供方可以期待通过专利授权收取许可费,降低专利储备的支出。而专利接受方则可以期待把获得的技术转换为商业利益。1997年,美国德州仪器公司斥资3.95亿美元买下了阿马提通讯公司,其目标就是阿马提公司的数字用户线路(DSL)技术,这项技术大大加快了电话线传输数据的速度。德州仪器购买这个专利组合后,就在当时年60亿的ADSL调制解调器市场开辟了一番新天地。无论如何,在对外营销自己的专利时,必须清楚地了解自己的目标,并确保这些专利营销的目标与企业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保持一致。否则,可能引起严重的后果。综合参考我国台湾地区刘尚志教授、袁建中先生,以及日本发明协会的研究,专利买卖双方的目标基本可以归纳如下:当然,专利买卖并不是有利无弊,有时各方也会产生机会成本。比如,对专利许可人而言,可能制造不必要的竞争对手。发放许可证的结果,可能在原来没有竞争者的地区或领域制造出新的竞争对手来。因为大多数许可证都是发放给具有相类似业务的公司,于是,即使是看起来没有什么直接关系的许可证,从长远看也可能对专利提供方形成一定的竞争。所以,在发放许可证时,需要考虑许可证对专利提供方目前的经营有什么影响和价值等因素。鉴于发放许可证而造成竞争者的可能性,有的公司甚至转而采取合资经营等方式来代替单纯的技术许可。所以,在专利营销时不仅要考虑到对自己有利的一面,还要考虑到对自己不利的一面。因此,在开展专利营销时,需要时刻牢记:专利营销对企业目前的经营有什么影响和价值?只有时时记住这些问题的答案,并对此有明确的认识,才能实现专利营销的真正目标。2、确定营销标的企业可以把哪些专利售卖出去?通常而言,大多是核心市场的非核心技术、非核心市场的核心技术,或者非核心市场的非核心技术。至于核心市场的核心技术,往往对自己经营的影响甚巨,除非自己难以实施,或者无力耕耘市场,一般不会轻易售出。当然,有的企业基于某些考虑,也可能把个别核心市场的专利售卖出去。确定营销的目标专利之后,还要从法律上对其进行初步的评估。比如,这个技术是否真的获得了专利,或者已经提出专利申请?专利权是否仍然有效?专利的法律状态是否稳定?是否存在侵权的嫌疑?企业如果有能力和余力,从法律上分析自己专利保护程度的强弱,是否满足专利授权的要求,是否存在无效的可能性,对企业的专利营销是大有神益的。尤其是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而言,由于在取得授权时,并没有经过实质审查,因此,买方有可能担心该专利被无效的可能性。专利权人可以委托相应的专业机构,出具相关的专利检索报告,证明专利满足授权条件,这样可以大大增强买方的信心。在实践中,有的买方在完全了解了卖方的专利技术后,也主动向专利管理部门提请专利无效,以达到免除专利授权许可费的目的。所以,作为技术提供方,企业一开始就要有预防专利被无效的准备,而营销前的专利自查,无疑可以给自己充分的准备,当发现缺陷时,马上采取措施。对于出口的专利技术,还要调查自己的专利在出口目标地是否有效,或者同样的技术是否在出口目标地被他人申请为专利。因为专利具有地域性,也许在中国是自己的专利,在美国就是别人的专利了。所以技术出口要检索,防止出口技术引起专利侵权。3、定义目标客户谁是真正的客户?这个问题有时并非是显而易见的。准确定义目标客户是专利营销成功的关键。企业一般通过各种媒介,包括各种广告、信件等去影响其可能的客户,如果目标客户定义不准或出现错误,会使得很多营销活动无法取得应有的效果。只有找准了目标客户群,企业才能针对性地制定专利营销方案。实践中,影响专利交易的因素有很多,列举了买方所具备的可能影响专利交易的一些因素。在专利营销时,对专利买方进行评估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因为买方的状况如何,直接影响到专利交易特别是专利授权的后续效果。通常,对于专利授权的许可费多设有销售提成或利润提成的条款,如果买方没有能力成功地将专利商品化,也没有能力让专利产品具有竞争力,那么卖方的提成利益无疑是空中楼阁。在评估一个企业是不是自己营销的目标客户时,可以对其提出几个关键的问题:(1)该专利是否切合买方的需求?待售的专利应当与买方当时的事业发展战略相契合,否则专利技术不可能得到良好的商业经营。即使在达成专利授权合同后,也不要忽略持续与买方保持联系,以了解买方的事业目标是否发生改变。理想的情况,是专利交易的双方都将自己的需求清楚地表达出来。当买方提出清楚明白的策略目标时,营销人员可以将专利技术的优势清楚地条例出来,供其参考斟酌。确定专利与需求两者有紧密的结合后,再考虑审查下一个问题。(2)买方实施专利的时间范围?如果2018年签订专利授权合同,但直到2022年,买方都没有将该专利应用至旗下现有产品或新开发产品的计划,那么这项专利授权可能达不到预期的目标,特别是在提成支付许可费的情形下。由于一些公司购买专利,不是为了产业化实施,而是出于战略性搁置,因此,关注买方实施专利的具体时间计划,对于保障卖方的利益相当重要。(3)买方是否有预算发展该专利?从纸面上的专利到产业化的应用,往往尚有一段距离,有时需要较大的资金来完善专利的技术方案或发展相关的配套技术。另外,生产设施的配备、营销力量的投入等等,都需要资金的支持。因此,买方有多少预算来发展专利,关乎专利产业化的成功。选择一个正确的目标客户至关重要,因为专利的最终商品化取决于客户的努力,而非专利技术是否先进之类的因素。大多数专利其实都是处于早期的阶段,需要买方经过多年持续不断的精力与投资,才能将专利转换为可以成功渗透入最终市场的产品,尤其是在医药产业,专利商品化的过程非常漫长而且多变。而多数专利权人都相当倚重许可费的收入,只有与正确的授权对象合作时,才可能实现预期的收入。4、开展营销活动(1)撰写专利介绍对专利相关的信息进行适当的披露,让潜在的买方有所了解,才有就专利交易进行沟通的可能。这里的专利介绍不同于专利申请文件,后者是为取得专利权而面向专利局撰写的文件,更强调法律性。而专利介绍是为进行专利交易而面向潜在客户撰写的文件,更强调商业性。专利介绍并不需要详细说明专利的技术特性和实施方案,但应该包含足够引发阅读者兴趣,并可能给其带来利益的信息。简单讲,专利介绍就是一种广告形式,除了简洁有力的技术说明外,需要更多地描述专利相比现有技术带来的技术优势和商业价值。不过,专利介绍不宜太长,否则会令人厌倦。如果客户感兴趣,在签署保密协议后,可以向其提供更详细的资讯,包括简短的市场概述、技术领域、技术背景、发明人背景、专利状态、技术细节等信息。(2)拟定交易形式专利交易的形式存在多种形态,典型的如专利转让、专利许可和专利入股,此外,还有交叉许可等情形。企业对于专利期待以什么方式加以交易,最好有一个初步的考量,尽管随着交易谈判的进展,专利交易的形式或许发生改变。(3)拓展专利营销渠道找到自己的目标客户群之后,就要利用各种可能的营销渠道,让目标客户接触到专利交易的信息。常见的一些渠道包括:与潜在客户个别接触、参加技术交易市场或展览会、通过专利代理商寻找买家、借助交易网站营销、寻找专利侵权人谈判或讨论授权事宜等。(4)保持商业秘密控制尽管专利的说明书等申请文件已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开了,但伴随着专利的营销活动,仍然存在一些不可披露的商业秘密。比如,专利实施过程中的一些技术参数、设备规格、适应环境等资讯,可能并没有披露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在专利营销时只需要撰写技术摘要,无须详细说明,特别是不要泄露其中的技术秘密。在营销过程中,客户可能需要获得更多的信息,如果涉及商业秘密,则应当要求客户在接触之前先行签署保密协议。专利营销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充满了情势的变更,穿插着策略的运用;不仅牵涉到许多细节的处理,更需要一定经验的累积,才能有效地达成营销的目的。企业营销人员需要根据专利的特质、市场的前景、客户的需要等因素,灵活制订专利营销的方案,增加交易成功的几率。(二)知识产权营销的策略运用知识产权营销的策略手段繁多,方法灵活,比如欲擒故纵策略:故意放纵侵权行为,等待侵权人形成市场规模,或者严重依赖知识产权之时,再伺机出击,迫使签署许可合同。下面主要从专利权的营销策略出发进行简要介绍。1、权利组合策略(1)专利与专利的组合主要是指两项以上专利相互搭配,共同利用或授权,以放大单个专利的力量,获得更大的整体收益。比如,企业内部不同级别的专利,在授权之时可以相互搭配组合。通常,具有互补作用或改进关系的两项专利,最适宜组合利用。丹麦的利昂制药公司在某些治疗皮肤病的药品上使用了这种专利组合方法。该公司所生产的达力士软膏,专利保护期还有3到4年,然而这种药是稳步治疗牛皮癣的推荐药品,于是利昂制药公司就研制了第二种药品—Daivobet,用于治疗牛皮癖所引发的急性病症。这两种药在疗法上互补,而后者的专利权还有17年。利昂制药公司把这两种药品搭配到一起推荐给医生和病人,用于治疗同一种疾病,这样就保证了在Daivobet的专利有效期内销售达力士药膏同样能获得收益。专利组合的目标是整合企业内部的专利资源,提升专利的附加价值。特别是个别专利因为受限于各种因素,不易单独实施或授权,只有与其他专利配合使用或组合授权,才能发挥最大的效用。(2)专利与技术秘密搭配专利申请将导致公开自己的技术内容,尽管可以获得强势的法律保护,但也更容易刺激竞争对手的模仿和侵权行为。尤其值得警惕的是,如果专利申请公开后,最终没有获得专利授权,那么企业就两手空空地公开了自己的技术内容,无异于赠送竞争对手一项技术成果。因此,为了防止他人利用专利说明书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仿冒,企业可以仅对技术的基本轮廓申请专利保护(但需满足专利的授权要求),而将技术核心内容或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技术作为技术秘密保留起来不予申请,或在撰写说明书时巧妙隐藏。此即专利保护与技术秘密相搭配的策略。比如,专利说明书中只列出体现发明者目的的最基本的技术内容,而将影响技术效果的工艺、较佳或最佳条件、优选配方等作为技术秘密保留下来。这样,即使他人按说明书进行仿制,但由于质量和效果达不到最佳,在市场上也难以真正形成对原有技术的竞争力。专利保护与技术秘密相搭配,可以有效防止企业在主动参与或被动卷入专利竞赛时,过度暴露自己技术所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企业在专利之外还保留有技术秘密,一方面可以更大程度地保障企业在技术实施的垄断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地促进专利的授权。比如,在专利授权的同时,可以把技术秘密作为优惠条件进行附赠,或者在专利授权之外,额外再收取一笔技术秘密的许可费。当然,技术秘密也可以作为吸引他人购买专利授权的筹码。知识产权的组合搭配还包括专利与商标、专利与著作权等,这里不再讨论。但必须提醒的是,把知识产权搭配授权,需要满足合规性,谨防遭遇反垄断审查或不正当竞争之诉。2、孵化经营策略对于新生的专利,特别是具有开创意义的专利或专利组合,其技术应用价值和商业开发价值尚未获得市场检验,或者技术本身并不成熟,商业开发的风险比较高,而市场前景又难以预测。因此,大多数企业都不太愿意冒险去实施它。面对这种状况,有的企业就着眼于长期的技术转移,并不急于把这些新生的或者不太成熟的专利推向市场,而是针对这些专利进行包装设计,进一步投资开发或升级,甚至以专利为基础,成立科技企业进行孵化,开始产业化的道路,等到专利商业化成功之时,再对外授权专利,甚至连同企业一并出售,以提高专利移转的成功率。被誉为知识产权专卖店的高通公司,在发展CDMA的最初阶段,尽管拥有为数不少的专利和标准,但谁都不愿意冒着巨大的风险来做CD—MA,向高通公司交纳知识产权许可费以制造CDMA设备。运营商感兴趣的不是高通公司提交给标准化组织的那几张纸,而是他们什么时候能够用成熟的商用CDMA设备来铺设网络,而且这些设备最好是摩托罗拉、爱立信、朗讯等通信巨头生产制造的,这样用着才让人放心。因此,作为一个技术公司,高通公司尽管当时首先想到的赢利模式是收取知识产权许可费,但是,为了生存,这个原本想靠卖技术和标准赚钱的公司成立了自己的手机部、基站部,自己生产制造起CDMA的全套设备。果然,后来随着CDMA产品和市场的逐渐成熟,随着高通公司向运营商供货,那些原来和高通公司纠缠在官司中的公司逐个选择了与高通公司庭外和解,签订了知识产权协议。到现在,全球已经有100多家公司签订了这样的协议,使用高通公司的专利来生产制造设备。接下来,高通公司放弃了制造业,专注于研发和知识产权授权,将手机部卖给了日本京瓷,将基站部卖给了爱立信,成为了令人羡慕的知识产权专卖店。3、市场细分策略市场细分策略实质上是对专利使用的领域进行细分,然后在不同的领域分开进行专利授权。比如,专利权人可能具有在一个领域中实施该项专利的能力,例如诊断上的应用,但是没有能力在另一个领域实施该项专利,例如治疗上的应用。专利权人可以自己继续在诊断应用领域中实施该项专利,还可以把该项专利授予一个商业伙伴在治疗领域中实施。通过将专利授权给另一个人在另一个领域中实施,专利权人开辟了从另一个领域中获得收入来源的途径。很多专利的应用范围很广泛,例如,一项专利的应用范围可以分为“人类应用”“植物应用”和“兽医应用”,甚至在人类应用领域中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例如:诊断、治疗疫苗、预防接种疫苗等。如果专利权人限制使用许可的特定领域,可以使专利权人获得:(1)保留在一些应用领域实施专利的权利;(2)将其保留的应用领域的使用许可再授予第三人。例如,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可以:•将人类应用领域的第一份独占使用许可授予被许可人甲;•将植物应用领域的第二份独占使用许可授予被许可人乙;•将兽医应用领域的第三份独占使用许可授予被许可人丙。这样,通过将不同领域的使用许可分别授予不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可以从专利商业化中获得最大的预期利益。而且,专利权人可以借此选择哪个被许可人适合哪个领域的专利实施,通过综合考虑某一被许可人独特的专门技术、市场地位、现有产品范围以及市场营销和分销网络,从而决定在最适合的领域授予其专利许可。如此一来,专利权人还能保留在自己有能力领域中实施专利的权利,例如在诊断应用领域;而在自己没有资源、能力或市场网络的实施领域,例如除诊断应用以外的其他所有人类应用领域,授予他人开文。当然,从地域范围的角度,专利还可以通过区分若干不同的地理范围,来发放独占的专利许可。比如,同一专利在东北三省发放一个独占许可,在江浙沪发放一个独占许可。不过,由于商品的流动性非常强,很难通过专利许可来分割国内市场,因此,这种在同一国内市场上区分地域授权的做法,难以被客户所接受。不过,把不同的国家分成不同的地域,分开进行专利许可在很多时候是可行的,而且也容易被接受。但一些具有全球营销网络和市场眼光的企业,往往会要求全球范围或多个国家范围的专利授权。4、诉讼威胁策略些专利权人发动专利侵权诉讼,目的就是为了发放专利许可。专利授权的许可方式,简单地讲有“胡萝卜型许可”和“大棒型许可”。“胡萝卜型许可”是通过技术市场或广告销售等途径进行专利授权许可。而“大棒型许可”是把专利授权给侵权的厂商,这种许可方式则总是诉诸法律的、不友好的或带有进攻性的。因为没有人会愿意自愿拿出支票问你想要收取多少专利费,所以提起侵权诉讼就成为兜售专利许可的一种特别方式。@因此,有的企业通过监视侵权人,来发现授权机会。事实上,无论侵权人是无意侵犯,还是有意侵权,都清楚地表明他需要这个专利。既然如此,拥有专利的企业通过诉讼或诉讼威胁等手段,强迫侵权人付费购买专利许可,当然更有成功的希望。目前,已经有一些公司专门通过诉讼或诉讼威胁来收取专利许可费,并以此作为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需要注意的是,有的企业借助专利侵权诉讼的威胁,可能会迫使一些未侵权的企业接受许可,以避免更大的麻烦。因为被指控的企业惧怕无休止的诉讼程序,不负责任的新闻报道,或者为了避免高昂的律师费和巨额赔偿的诉讼风险,往往愿意和权利人达成和解,接受其权利许可及一些苛刻条件。2002年2月28日,思科公司的副总裁罗伯特•巴尔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一次会议上指出:“诉讼的高昂花费使他们(指知识产权权利人——笔者注)得益,因为他们可以提出少于诉讼花费的许可费,寄希望于人们付钱,即使对方没有侵权,但是由于惧怕昂贵的诉讼有可能不得不妥协”但这种滥用专利的行为,很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或触犯反垄断法。5、专利联营策略专利联营是基于产业利用的目的,将若干企业拥有的相关专利集中起来进行组合,各企业内部之间相互交叉许可,但统一对外发放许可。MPEG—2技术标准的专利联营模式即其表现。MPEG—2标准的核心技术来源于十多家高校和企业的专利技术,其中包括著名的飞利浦、索尼、东芝、富士通、佳能等跨国公司,以及美国加州大学等。为此,MPEG—2建立了一个专利联营性质的专利组合,汇集各国394个“必要的发明专利”。以这些专利技术为依托,构建了MPEG—2标准的完备技术体系,并通过一个专门的机构MPEGLA来负责MPEG-2标准核心技术的对外许可工作。企业之间组建专利联盟,从事专利联营,通过若干专利技术的捆绑,发放一揽子许可,可以放大单个专利或单个企业的影响,获得更多的授权机会,更广的授权对象以及更强的谈判地位,从而产生更大的经济收益,甚至具有操纵市场和左右价格的力量。目前,大公司之间基于共同垄断市场,对外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市场进入,或共同压榨其他竞争对手的经济收益等原因,相互搭配专利,从事专利联营,建立技术标准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这一方面值得我国企业借鉴学习,另一方面也要对此保持警惕。6、引证分析策略世界上每天有新的专利文献出版,每件专利都引用了一些其他相关专利或公开信息。与此相似,专利也被其他专利、图书和期刊文献引用。以引证为基础的专利研究叫做专利引证分析,它是按照科学论文引证联系的方式探寻专利间的联系。专利引证分析的中心意思是:当一件专利被引用(如10次、20次或更多次),那么,这项专利很可能包含一种重要的技术发展趋势,很多后来的专利是在其基础上研究出来的。专利引证分析还可以为寻找授权对象服务。专利被引证的次数越多,表明其基础作用越强。如果他人的专利引证了你的专利,那么其专利作为改进专利或外围专利,在产业化实施时极可能依赖于你的专利技术,并需要取得你的授权。事实上,他人可能正在侵权利用你的专利,认真分析这些专利引证者的专利实施情况,或许有可能找出潜在的授权对象。八、研发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一)技术研发与专利管理1、专利权属管理一般而言,作为职务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都归属于雇用单位,此点为法律所明确。企业无须与员工特别约定,也可依法律之规定,直接取得这些职务成果的知识产权。但是,企业应当在员工新进的岗前培训或职业手册中,特别告诉员工职务成果归单位所有的事实。因为员工并非法律人士,未必了解这些规定。企业履行告知义务后,能让员工明确职务成果的法律归属,以避免因不知法律规定而擅自处置的情形发生。此外,这种告知义务,也表明企业对权利归属的重视程度,以警示员工不要恶意处置职务成果,否则会带来相应的法律责任。从专利纠纷的角度,确定专利权归属这个问题不容忽视。专利权纠纷可分为“权属纠纷”“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等,而有些“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首先面临的也是权属的确定问题。也就是说,专利的权属不确定,侵权也就无法确定。尽管我国现行专利法上对权属问题有所规定,但仍不够清晰,这也是实践中经常发生权属争端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能够通过合同在有关当事人之间明确约定专利权的归属,则会减少此类纠纷发生的机会,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及花费。如果企业要避免与员工就职务成果发生争执,只是简单的引用法律声明职务成果归企业所有,并不能解决问题,因为员工会对什么是职务成果提出疑问。比如,在工作之余,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开发的技术,员工可能认为这并不是企业交给自己的任务,也不是在上班期间做出的,只是顺便利用了一下企业的场所、设备等物质条件而已,应该归自己所有。在这种情况下,争议就会发生,不仅耗费精力,而且影响企业员工的情绪。企业想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在合同中对职务成果作出明确的定义,对什么时间、什么情况下发明创造属于职务成果,进行合理的界定。在与专利权相关的员工管理中,除了明确约定职务成果的归属外,还应当约定员工必须为所开发的职务成果的专利申请等事项,提供便利和必要的文件。以避免员工跳槽后对企业的知识产权事宜再也置之不理。2、专利申请评估法律为技术成果的保护,提供了专利、商业秘密等多样化的选择。作为法律赋予的一种垄断权,专利虽然享有独占的优势,但也存在固有的一些不足之处。有时采用商业秘密,更准确地说是采用技术秘密来保护技术成果,可能更有意义。从发明创造保护的角度,比较专利与商业秘密,实质上是比较专利与技术秘密。专利与技术秘密存在较大的差异,而且因其差异而各具优劣。所以,尽管专利制度已经施行多年,但专利保护并不能取代技术秘密,两者相辅相成,有时还互为依靠。企业在选择保护发明创造的权利形式时,需要斟酌各自取得方式、成本支出、保护时间、权利范围等因素,来综合衡量专利与技术秘密的优劣。3、专利回避设计“回避设计”是技术创新过程中一种常见的技术开发策略,即通过设计一种不同于受专利保护的新方案,来规避该项专利权。本质上,专利权本身并不能回避,但是技术研发人员可以采用不同于受专利权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新的设计,从而避开他人某项具体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通过回避设计进行后续开发,可以在市场竞争中有效避免他人专利的牵制,获得自主经营的空间。对他人的专利进行回避设计,首先需要确定拟回避专利的保护范围大小。通过分析其权利要求书,结合专利说明书和相关审查过程中的往来文件,确认该权利要求字面的真实含义,以及其等同物的范围。将前述分析得到的专利保护范围大小作为对比基准,来检验将来回避设计的方案是否包括拟回避专利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根据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和多余指定原则的规则,换一个角度来看,如果回避设计的方案存在以下情形,则不构成专利侵权。4、专利奖酬的激励我国《专利法》第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可见,雇用单位在取得职务成果之专利权后,应给予员工相当的奖励或适当的报酬。在激励发明创新方面,通常采用奖酬制度,特别是企业准备追求专利数量的积累时,就必须要鼓励技术人员做出发明。很多知名企业都设计有合理的奖酬制度,使技术人员有从事发明创造的诱因。(1)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酬在实务上,对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员工,主要有三种典型的发明或专利奖酬形式:①专利申请奖金当发明创造通过企业内部评审且完成对外申请文件时,企业即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申请奖金。由此可鼓励员工尽力提供或协助公司准备专利申请文件。因为专利的申请授权往往需要2—3年,若一个工程师提出方案,3年以后才拿到奖金,诱因不高,故在专利申请时奖励,可以让发明人或设计人得到立即的诱因。当然,专利申请不等于真正取得专利权,为防止员工提出质量低劣的技术方案,企业应当完善内部的发明评审制度。而且这部分奖金是固定金额,不应太高,否则企业会面临较大的成本负担。②专利取得奖金等到专利获得主管部门的授权,并获得专利证书后,再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取得奖金。这部分奖金是固定金额,也不应太高,毕竟专利尚未实施。有的企业还会在此阶段另外再颁发奖牌,或于公布栏公布该专利证书,让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无形的荣誉感,也可以营造激励员工发明创造的氛围。前两种奖金一般采用定额计算,大约在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视企业财力及对发明创造的重视程度而定。③专利运用奖酬有的企业在发明创造运用于对外授权或销售产品上有明显贡献时,也会再须给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运用奖金。此种奖酬一般是依据专利运用带给企业利润一定的比例计算。当然,奖酬的形式不能只限于物质。非金钱的鼓励,比如职位晋升、出国访问、奖牌发放有时更能激励员工的士气,使员工在企业内部感受到温情的人性关怀和较大的发展机会。(2)其他相关员工的奖励在发放专利奖酬时,除了要关注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酬问题,还要关注其他与该专利相关的员工奖酬问题。因为,那些参与了发明创造工作,但未能认定为合作发明者的人可能会满腔怒火,那些在促进发明创造商业化的过程中做了很多工作的人则心怀嫉妒,甚至导致整个团队四分五裂。所以,对于促进专利实施转化等工作的其他员工,也要给予奖酬和鼓励。2007年4月施行的《上海市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与职务奖酬实施办法》第13条第2款即鼓励这样的做法:“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其职务发明创造后,单位应当对发明创造的转化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二)整合商标注册与产品开发1、商标规划介入产品开发商标注册申请启动的最佳时机在哪里?在实务上,一枚商标从注册申请到核准注册,往往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因此,一般最安全的做法是在产品开发阶段即应进行商标申请工作,以使产品上市时即能使用取得注册的商标。企业应当整合商标注册与产品开发,不要等产品设计成熟,准备上市时,才想到设计或选取商标,才想到着手进行商标注册。如果你在产品研发之时,或者在新产品开发方案制作之时,就意识到商标注册的问题,那么等产品上市时,注册商标可能已经拿到手中了。更重要的是,如果提前做好商标注册的工作,可以避免他人(尤其是职业注标人或竞争对手)恶意的商标异议,防止商机被迫拖延。根据商标法,商标从申请到注册,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形式审查、初审公告、实质审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等环节,其中又可能蔓生出限期补正、驳回申请、异议、复审,甚至行政诉讼等程序。可能阻挡商标注册的异议程序就埋伏在初步审定公告后的这一环节。2、新产品的商标储备截至2018年底,我国国内有效商标注册量(不含国外在华注册和马德里注册)达到1804.9万件。“大数据”的背后不仅显示了中国商标申请量的快速增长,也暗示了商标申请注册的障碍越来越多。如果你等到新产品快要上市时,才去设计新的商标,恐怕有些“为时已晚”,小心折腾到产品都上市了,公司还没有找到可以申请注册的心仪商标。虽然现在商标局已经大大提高了商标审查的效率,并且2014年5月实施的新商标法也为商标审查设置了审查时限,但是,提前进行商标设计才能更好地配合公司的产品上市,无论如何,从商标申请到核准注册,都需要不少时间。因此,在新产品立项开发后,埋头于创新的同时,不要忘记同步启动商标设计。事实上,即使还没有具体的新产品立项,也应提前进行适当地商标储备或布局。既然在数以百万计的商标申请丛林中,设计与选择心仪商标的空间越来越小,难度越来越大,那么,更要提前规划,根据公司自身的业务范围、产品定位、品牌属性、产品特质、发展趋势等,有针对性地不断“研发”新商标,并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尤其是对于那些不喜欢使用单一品牌名称的公司,商标“研发”更应当作日常事务,常抓不懈。商标储备与防御商标、联合商标的注册具有不完全相同的目标。防御商标主要是防止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相同商标,联合商标是防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近似商标,本质上都是以防御他人使用为目的,而商标储备则是基于商业持续性发展的考虑。九、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目标当下,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重要的经营资源、战略资源和竞争资源,构成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不仅在一个国家中的地位不断提高,而且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并获得竞争优势的战略武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目标,可以从完成知识资产权利化、获得业务自由度、提升业务竞争力、管控知识产权风险、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等方面进行定位。(一)实现知识资产权利化知识产权大家族中的专利、商标等资产只有通过申请或注册,以法律授权的方式固定下来,才能形成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从而形成独占使用的市场竞争力和优势地位。如果没有通过法律的方式将其转化为知识产权,企业在面对竞争对手或其他企业的仿冒利用时将无法获得法律意义上的保护,存在知识资产流失的风险。因此,企业要及时将技术成果、商业标识等知识资产申请权利保护,通过法律的方式固定知识产权权利。(二)获得业务自由度这里所谓业务自由度,是指在企业成长或其业务发展的过程中,不受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阻碍或牵制。通过知识产权布局和保护,可以确保市场竞争上的业务自由度,比如通过商标注册的布局,防止他人抢注从而干扰品牌发展。事实上,拥有强大知识产权组合的企业在市场上,更能获得与竞争对手谈判和竞争的筹码,更能获取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如果自身没有知识产权的保驾护航,很容易遭遇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诉讼攻击,并难以招架,在开拓国际市场时尤其如此。(三)提升业务竞争力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本身就为企业赢得了一定程度上的垄断使用地位,帮助企业占领技术高地,获得竞争优势。如果企业能够将知识产权与自身业务相结合,更能释放知识产权的商业活力,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比如,一些企业将产品的创新点作为营销的卖点,并申请专利加以保护,此即所谓卖点专利,既能以此为卖点吸引消费者,又能阻挡竞争对手的合法模仿。(四)管控知识产权风险随着中国企业专利商标的海量申请和海量储备,使得行业内外的知识产权争议风险急剧提高。因此,管控知识产权风险应当贯穿于企业全流程管理的每个环节。建立从申请、确权、维护、保护的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体系,保障技术成果、商业标识的权利化,防范成果流失、侵权纠纷等法律风险;建立知识产权与研发、生产、采购、市场、销售、投资等业务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流程,控制各个业务环节的法律风险。(五)实现知识产权价值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资产,实现知识产权价值,协助、支持企业的业务发展,巩固、提升企业的竞争优势。知识产权价值实现至少包括法律价值和商业价值,要让知识产权为企业带来垄断能力、变现能力和交换能力。以专利为例,所谓垄断能力,是指企业能借助专利垄断产品或技术,进而独占市场或让竞争对手无法绕开技术障碍。所谓变现能力,是指可以通过专利转让、许可、质押或实施等商业运营,为企业带来现金价值。所谓交换能力,是指企业可以借助专利与竞争对手或其他机构进行资源交换,以获得商业利益或降低成本支出。十、知识产权管理的观察视角知识产权管理可以宏大叙事,从国家战略的角度纵横开来,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拓展开来,但本书所称的知识产权管理,是面向企业管理的法律实践,是一种指导发展思路、关注操作细节、重视实证研究、擅于案例解读的中微观研究,期待围绕知识产权的体制建设、信息分析、经营策略、风险管理和战略规划,探讨如何通过知识产权增强企业技术能力,防御企业侵权风险,坚固企业的利润根基,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从而通过加强知识产权的经营管理,促进知识产权的转化实施,使知识产权真正成为“浇在智慧火花上的利益之油”,源源不断地激发自主创新、原始创新的潜力、动力和活力。面向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可以从多重视角或多个层次切入进去。当然,不同的视角或层次,可能在某些方面存在交叉或重合,但由于视角或重点的不同,反而可以让大家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知识产权管理的内涵。(一)组织面主要从组织建设的角度,研究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比如,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定位、组织体系的架构、管理机构的职能以及管理人员的专业背景与知识结构等。(二)制度面主要从制度建设的角度,研究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比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具体制度的设计,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建设,以及相配套的一些操作规则和程序等。(三)员工面主要从员工管理的角度,研究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比如,企业与员工之间保密协议的设计,企业与员工之间知识产权归属的处理对员工发明创新的激励机制,面向员工的知识产权培训等。(四)信息面主要从信息管理的角度,研究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比如,专利信息的检索利用,专利地图的制作分析,商业秘密的档案管理,知识产权的信息安全等。(五)流程面主要从流程管理的角度,研究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比如,从研发设计、权利获取,到经营利用、侵权防御等流程,研究专利管理;从商标设计、商标注册,到商标使用、商标续展等流程,研究注册商标的管理等。(六)策略面主要从策略运用的角度,研究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比如,专利回避设计的策略,专利布局的策略,商标注册申请的策略,知识产权许可的策略、知识产权诉讼的策略等。(七)风险面主要从风险控制的角度,研究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比如,如何防止研发创新的知识产权风险,如何规避商标名称通用化风险,如何处理知识产权侵权危机,如何控制商业秘密的泄露风险等。(八)经营面主要从经营利用的角度,研究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比如,如何从事知识产权的许可,如何通过知识产权融通资金,如何在企业并购中开展专利的尽职调查等。(九)行业面主要从行业合作的角度,研究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比如,如何建立同业知识产权战略联盟,如何处理行业性的知识产权争议或危机等。十一、知识产权维持管理(一)知识产权的维持管理1、专利权的维持发明专利权保护期自申请日起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为维持专利权有效,应自授予专利权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当年在办理登记手续时缴纳,以后在每年申请日前一个月内预缴年费。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或者数额不足的,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并缴滞纳金;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应自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2、商标注册的维持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一份续展注册申请需缴纳规费1000元。六个月宽展期内提交续展注册的,还需缴纳250元的延迟费。(二)知识产权的合规使用1、专利标识标注的合规性企业不仅要有申请专利的意识,还应当正确地使用专利标识。根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1)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2)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在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除了专利法上的规范,《广告法》第12条也对涉及专利的宣传进行了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2、商标使用的合规性商标法对于商标使用有较多的管理性规范,比如,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不得标注册标记等。如果商标使用不规范,轻则招致行政处罚,重则商标面临被撤销的风险。因此,必须从产品生产、销售、市场营销等各个环节,对产品内外包装、标签上、广告、网页以及宣传册上的商标使用情况进行检测,加强商标使用的管理避免发生违反商标法规定的风险。(1)正确标示注册商标标记一般而言,对于注册商标的标示,可以在商标的右上方标明O注或®等注册标记,也可以在商标标识两侧或其他说明性文字里表明“注册商标”。但必须注意,从商标法上讲,O注、®,或者“注册商标”等标记的背后,其实暗藏着一套注册商标的使用规范。如果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不一样,但仍然标上注册标记,很可能就违反了《商标法》关于禁止“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规定。如果对注册商标的主体部分(比如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中的显著文字部分)进行较大的或根本性的改变,那么,该商标应视为一个新的商标,在此新商标未经核准注册前,就在使用中标上注册标记,则属于《商标法》所禁止的“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会予以制止,不但要求限期改正,还可能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因此,在标明O注、®,或者“注册商标”等标记的时候,一定要核查该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是否一致。(2)不得改变或冒充注册商标在注册商标的使用过程中,应当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保持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其组合或构成要素。如果无法做到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保持一致,则不得标示“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否则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使用不得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否则可能构成冒充注册商标。如果需要扩大注册商标的使用商品或服务范围应当在扩大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提交新的商标注册申请。(3)不得宣传“驰名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要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否则可能招致10万元的罚款。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于2011年11月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4年12月至2015年9月期间,该台州分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一楼门口上方自设的电子显示屏上发布含有“中国驰名商标”内容的广告。2015年9月,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立案查处,并根据《商标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的处罚。(4)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如因经营等原因,需要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5)避免商标不使用被撤销《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对于长期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他人有权申请撤销。对于确已在使用的商标,更要从产品生产、销售、市场营销等各个环节,留存商标使用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宣传材料及其载体、商品包装及其委托印刷合同、销售合同及发票等,避免发生商标已使用但无法提交使用证据的尴尬局面。(三)商标使用的标准化1、建立商标使用的管理标准(1)商标使用标准化的内涵有的公司对商标的使用比较随意,如果留意观察他们公司的不同系列、不同层次的产品,会惊讶的发现,同样一个商标竟然有多种视觉形象。一家制造自行车的公司,在不同系列的自行车上,他们的商标(一个飞鸟形象)颜色竟然会不一样,羽毛的根数也会有变化。据说,这是为了让商标更好地适应不同自行车的风格,以及方便安装商标标牌的需要。得到授权的商标使用人,有时也喜欢根据自己的喜好或者需要,轻微地改变商标标志,甚至使用严重不同于企业核准使用的注册商标的外观或形象。如果企业对自己的客户或合作伙伴,进行一次商标稽核,肯定会发现许多与商标有关的意料不到的状况。宏基前任领导者,号称品牌先生的施振荣先生就谈到,经销商或制作厂商常常“自作聪明替宏基‘改良’制作物,反而弄巧成拙。例如,Acer和箭头之间的距离规定得很死,也准备了很多标准样品,但是做压克力的厂商,会自己替我们画CI,大小、距离都和标准不同。”为了规范公司内外的商标使用,可以建立商标使用的标准化管理体系。通常,商标使用的标准包括商标标志的元素构成、大小比例、字体形式、颜色背景,以及商标标志的所处位置、与周围符号的间距等内容,而是否标示以及如何标示注册标记也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2)3M公司商标的标准化管理有的企业在商标标准化方面做得非常优秀,当然商标使用的标准化规范管理,是一项跨部门的综合性工作,它包括商标的设计、注册、印制、使用、保管、仓储、销毁等多个环节。而3M公司在商标标准化的管理经验,值得参考。3M公司在商标保护总体方针的引言部分提到:“下列商标标准和方针通常适用于在3M制作的所有宣传材料。熟悉它们至关重要。关于更详细的商标方针,请参见您制作宣传材料类型对应部分的相应主题。在开始开发或注册商标之前,请联系3M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办公室。将有助于您在美国和其他国家拥有商标权利。”仅短短几句话,已充分透露出3M公司对于商标管理与保护的战略意识和重视程度。从3M官网上得到的信息看,公司在宣传中需要使用商标时,明确规定了商标首次使用规则、再次使用规则、新闻稿及口头沟通时提及3M商标时应遵循的原则。不仅如此,3M还不厌其烦事无巨细地明确规范:按顺序使用法律要求的要素;只有在商标注册过且得到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才能使用@符号;使用合适的字体和位置;必要时将商标符号放在圆括号内;在句子中将产品商标和战略品牌同3M联系在一起;商标为首字母缩写;正确使用其他公司的商标;其他公司使用3M商标;请勿将商标用作动词、物主代词、名词或复数形式;翻译类属描述,而不用翻译商标;在要求或必要时音译商标;请勿篡改商标等等细节问题,并拿出正确的范例以指导员工或关联企业更好地学习如何规范使用公司商标。虽然我们看到的是从CIS(企业标识系统)角度在3M官网上公布的一些商标标准化的规范,但思路决定行动,从行动中我们可以反观出3M公司对于商标标准化管理的重视。不仅仅是3M公司,其他如Google、APPTO等许多公司也都有商标标准化意识。2、规范内外的商标使用(1)自身使用的规范管理如何正确地使用商标,包括正确标示注册标记,首先要严于律己。商标注册人或商标权人首先应该对此承担起责任。在可口可乐公司,所有的员工都被清楚地告知要正确使用商标。规范中包括对于只能用在“Co—ca—Cola”商标上的特殊字体的使用限制,及某些密切相关使用的限制。这一切都使得商标的字体与商标本身一样的不同寻常。这些规范已经如此深入每名员工心中,以至于在内部交流中如果发现商标的不规范使用,其他员工就能将其指出。从员工参加工作之初开始,培训的内容就会包括商标的介绍。实际上,商标部门的人员经常在百忙中抽出时间参加新进员工的培训。商标的介绍从讨论那些被淡化成通用名称的商标开始,如美国的阿司匹林,从而告诉大家这不仅仅是理论上说说而已。商标部甚至制作了一盘录像,名为“通用名称的坟墓”。的确,特别是对于企业的市场营销和广告策划人员而言,如果没有良好的商标使用规范,他们在实际的工作中,对外使用商标(比如在产品的广告设计上、说明书上,个人的名片上使用)时,可能商标一会儿是胖胖的、一会儿又是瘦瘦的;一会儿是五彩缤纷的,一会儿又是黑白相间的。这显然不利于商标标志的一致性,甚至可能导致出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情况。对于商标标记的标示,由于不是一项法律上的义务,很多商标权人放弃了商标标示的权利。但通过前面的分析,商标标示绝对不是多此一举,而是具有强烈的法律意义和较大的商业价值。因此,商标权人应当珍惜自己的商标权利,积极行使并强化商标的形象。(2)外部使用的商标管控除了商标权人以外,合作伙伴,甚至上游的供应商、下游的用户,也应当承担起商标规范使用的职责。比如,商标被许可使用人、销售代理商、特许加盟商、合作伙伴、广告设计人、广告发布者和商标印制厂商等,在从事商标使用、商标宣传、商标设计或商标印制等行为时,应当严格地被要求正确地使用商标标志,以及正确地加注商标标示,甚至包括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或不可以使用商标标志。事实上,有很多外部的商标使用人,根本没有意识到使用商标图样还要遵循什么标准或规定,他们在自行印制有关商标标识时,完全是跟着感觉走,甚至为了整个广告或宣传资料的效果,而随意拉伸、剪切商标标识。所以,商标权人应当与他们进行良好的沟通,作出明确的规范,并进行有效的监督,以准确地向公众表达和传递自己的商标信息。为了保护Google的信誉,Google要求在使用任何Google标志之前,必须得到Google明确的书面授权,并且必须遵守相应的规章和使用条款。根据《Google标志的使用规章》,Google可向用户提出有关Google标志的大小、字体、颜色和其他图形特征的要求。该规章明确要求:“所有用户必须遵循的一个条件是:你不得复改我们的徽标。只有我们自己可以对徽标进行更改。你必须保证你所呈现的Google标志与Google自己使用的Google标志在同类可比的介质中保持一致。例如,如果Google标志旁带有商标或服务标记,(例如:’SM’’TM’或’®’),那么,你在使用我们的标志时,也必须带有这样的标记。此外,你必须在使用这些标志的所有材料中包括这样的声明:‘是Google,Inc.的商标。’”同时,该规章还强调,“如果你要在网页上使用Google徽标的周边与网页上其他图形或文字元素之间的间距必须至少为25像素”,此外,规章还特别禁止“删除、复改或变更Google标志的任何元素”。这是Google针对用户使用Google商标的一些基本规范和要求。事实上,很多大公司,尤其是从事特许经营的企业,都十分注重合作伙伴、客户等对自己商标的使用规范。(四)商业秘密的维持管理1、商业秘密的合同签署合同管理是在处理员工关系、进行对外交往时维持和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一般以保密合同或保密条款的方式呈现,对于内部员工还可能采取竞业禁止合同的手段。这些合同可以单独签订,也可以作为劳动合同或其他合同的一部分。(1)保密合同保密措施不仅仅表现为企业内部的保密规章制度,还应当表现为有关的保密合同。原则性的保密义务条款可以这样设计:“受雇员工于任职中或离职后,应严守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第三人知悉或持有公司的任何商业秘密,亦不得自己或指使他人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不过,保密合同还涉及很多操作程序和法律责任,仅有一个原则性的条款显得还过于简单。通常,签署保密合同需要注意下列问题:——保密人员的范围界定。一般而言,在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义务条款宣示意味较浓。但对于企业之研发人员、营销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订立保密条款,相当重要,切忌轻率对待。因为这些员工知悉企业的重要商业秘密。不过,企业最好根据员工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程度,以及该商业秘密对企业的重要程度,来决定对员工所采取的商业秘密保护政策。——保密范围必须明确、具体。保密范围不能泛泛而言,如何界定“保密”的范围,合同中最好要有明确规定,否则应在员工守则中予以订明。——保密期间的确定。企业员工的保密义务不能仅仅存在于任职期间,而是可以延伸至离职之后,与保密的需要相适应。否则,保密义务会成为一纸空谈。——合同订立过程的合法性。尤其要防止未有书面委托协议而为他人代签保密合同的事情发生,否则这样的保密合同对被代签人无约束力。对于企业的合作伙伴和外部人员而言,由于他们并不是企业内部的机构和员工,所以企业的规章制度对他们没有当然的约束力,更需要保密合同的签订来维持商业秘密的利益。这些保密合同的签署可以比照上述内容加以掌握。(2)竞业禁止合同尽管可以签署保密合同来阻止因人才流动而导致的泄密行为,但对于离职之后的员工,如何执行保密义务,往往是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为了配合保密义务的执行,有的公司会选择与一些重要的职员签订竞业禁止合同。所谓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即要求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期间内,禁止经营或从事与原公司业务性质相同或有竞争关系的事业,从而切断员工使用原雇主的商业秘密为新雇主服务,或为自己独立营业时所利用的可能性。竞业禁止合同也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方式。一般公司多约定为员工离职后一至两年内,不得经营或从事与原公司业务性质相同或竞争的行业。《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1、2款分别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由于竞业禁止合同与员工自由择业的劳动权相抵触,因此,企业必须注意竞业禁止条款的合理性问题,否则该竞业禁止合同会被拒绝执行,劳动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也不会承认其法律效力。一个符合法律规范的竞业禁止合同,通常要满足以下条件:——竞业禁止的目的须正当。企业应当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而不是出于限制竞争、保持垄断、限制员工自由择业的目的而订立合同,否则该合同是无效的。依美国案例显示,离职后竞业禁止条款只有在保护营业秘密或其他合法之利益(如接受特殊之训练等)范围内始为有效。换言之,企业如果没有一个合法权益的保护目的,而径行要求员工签署竞业禁止条款,这样的约定可能就会受到质疑。——竞业禁止的对象须限定。一般而言,竞业禁止针对的员工应当局限于因工作关系而知悉本企业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竞业禁止的人员限于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禁止发展至今,虽然已经为很多企业运用,但还是存在对象不明确的问题。有些企业走上极端,让所有员工都签署竞业禁止合同,对于非重要岗位的员工来说,签订这种合同反而阻碍了人员的顺畅流通。对于在工作中不可能接触到任何商业秘密的员工,即使签订了竞业禁止合同,也应当属于无效。——竞业禁止的业务须限制。限制从事的业务范围最好在合同中列出,而且只有限制与原来工作性质相同或相竞争的业务范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此限制的范围应是“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禁止的期限须合理。竞业禁止期限可由双方根据商业秘密的价值、竞争优势的持续时间、员工知悉秘密的程度来加以协商确定,但法律规定有一个最长期限,以防止对人才流动的恶意限制。《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竞业禁止的补偿须合理。对受竞业禁止合同拘束的员工,要给予合理的补偿。合同中不仅必须约定补偿,而且还应该明确补偿的数额或计算方式、支付方式等。对数额的确定,可依据该行业该职位的收入高出社会平均工资收入的差额乘以竞业限制的年限来计算。需要注意的是,最好在竞业禁止合同中写明要求保护的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且不得将该行业的一般知识、技能或员工因工作而累积的专业技能都归入商业秘密的范围,否则员工不能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以后如何生存?2、合同保密义务的督促(1)任职期间的督促在员工的任职期间,除了与其签订保密合同,必要时还需要签订竞业禁止合同,企业还应当采取相当的措施来督促合同义务的执行。比如,每年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与培训,让员工全面重温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政策,尤其是正在执行中的做法。比如,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奖罚制度,通过这种机制督促员工执行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政策。有的企业每隔一段时间(比如两年)会要求员工签一份确认书,再次确认当初受雇时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尽管这种确认并无很大的法律意义,但这个行动本身却可以不断加强员工对公司商业秘密政策的理解,不断强化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2)离职前后的督促当员工离职时,他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会不会落入竞争者的手中呢?尽管可能已经签订了保密合同和竞业禁止合同,企业还是应当采取一些保障合同执行的督促措施,来使商业秘密被外泄的危险降低到最小程度。尽管没有一个十全十美的办法,下列措施可以考虑使用:①脱密措施企业可以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约定,要求员工在离职前一段时间(即提前通知期)通知企业,在该期间企业可以将员工调换至不需保密的工作岗位,以让员工不再接触商业秘密,此即脱密措施。采取脱密措施的期间(脱密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脱密措施在员工从原企业原工作转换到新企业新工作的敏感期间设定缓冲区,可以在劳资双方利益影响最小的情况下有效保护企业对商业秘密享有的合法利益。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6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根据这个规定,对有竞业禁止约束的员工,不得再采取脱密措施,否则给予员工的限制太多。②离职面谈在员工离职前,企业可安排一次面谈机会,提醒或重申员工的保密义务,此即离职面谈。通常,当员工自动离职时,会提前通知企业。企业应当立刻安排一次同该员工离职前的详细谈话。企业要利用这个机会提醒员工在他离职后仍应遵守保密义务。如果员工签有保密协议,面谈时应重申保密协议的内容。在面谈前,最好准备一式两份的文件,其中包括保密协议的内容,员工需归还的公司物件、文件及复印件的内容,以及泄露商业秘密应负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在面谈结束时,让员工签名确认。这份签名的确认书可以证明,员工在离职时完全清楚自己应遵守的保密义务。③提醒新雇主在离职面谈中,企业可以了解一下员工离职的原因以及去向,有的公司还先礼后兵,发函主动与员工的新雇主联系,告知其该新进员工与原公司之权利义务关系,并提醒新雇主避免不当使用原公司的商业秘密,及侵权时的诉讼可能性。这封提醒函无论是否发生实际效用,但至少向员工的新雇主传递了公司商业秘密管理的严密政策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坚定决心,表达了公司为解决商业秘密问题,已经作好可能的各种准备。3、商业秘密保护的执行措施为了保障商业秘密,除了合同规范以外,还必须采取其他有效的执行措施。比如,西门子公司就从硬件设备上防止员工复制公司资料,根据级别区分,公司的大部分员工电脑是不能安装软驱和移动硬盘接口的。而IBM公司规定每个员工只有三次查阅同一文档的机会,并且这三次查看的时间、地点、原因都会被严格地记录下来。从商业秘密保护的角度,我们认为,对于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资源,至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1)在商业秘密信息的接触方面对于内部员工而言,企业应当建立一套控制商业秘密的信息接触制度:①员工只有因为工作需要,才可以接触相应的商业秘密;②不同等级的商业秘密能够被接触的员工,应当区分出不同的范围。比如关键性的商业秘密只有高级管理人员才能接触③不同性质的商业秘密只应被承担相应职责的员工所接触。比如,研发人员只应当被允许接触相关技术秘密,而非采购渠道的经营秘密。对于外部人员,未经过企业的批准程序,也未签署保密合同的情况下,不得对其开放商业秘密的信息资源。为了执行上述规则,可以采取一些安全措施,如门卫、围栏、上锁、限制进入、控制监督参观者等。(2)在商业秘密信息的披露方面如果员工在工作中或工作外,无意或不当地泄露了商业秘密的信息,则会对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企业必须建立一套信息披露制度,这对于维持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至关重要。一般而言,只有经过企业授权的人,才能对外公布与商业秘密有关的信息。当然,这里的前提是要让员工了解哪些是商业秘密,否则仍然不知道哪些是不该披露的信息。下面是一些具体的建议:——不得擅自交流自己掌握的商业秘密信息。不同部门的员工,除非工作需要,不得相互交流和披露自己掌握的商业秘密。——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掌握的商业秘密信息。企业内部职工泄露商业秘密的比例比较大,据美国一些企业调查,企业的商业秘密,30%是企业的在职员工泄露,28%是离退休的员工泄露,因此加强企业职工的保密教育是十分必要的。有的职工保密意识不强,也会过失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对外披露得签订保密协议。在对外披露商业秘密时,应当提醒员工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以防止商业秘密对外扩散,无法控制。——对外披露信息须经过企业审查。企业及其员工对外提供信息,比如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向消费者、客户寄发产品说明书时,应当由商业秘密主管部门对这些信息进行审核,以避免发生泄露事件。尤其是建立论文审查制度,在研发人员向外寄投论文前,企业应当详细审查论文是否泄露了企业的商业秘密。——最后要提醒员工谨慎行为,避免发生泄露问题。比如,IBM公司的InformationSecurityGuidebook规定,使用无线电器材及手机时应避免在公开场所,目的在于防止第三者无意中听到商业秘密。十二、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一)知识产权侵权监控及时发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及时有效的打击,是企业知识产权得以可持续发展的保障。那么,如何发现他人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呢?各个企业当然有不同的做法,这里只能提供一些基本的思路供参考。1、建立监视侵权的队伍一些具有规模的企业都建立有专门负责打击侵权的体制,甚至有专业的打假队伍。有的企业专门安排了负责打假的人员,有的企业则训练营销人员参与打假,有的企业甚至聘请专门的中介机构,如商业调查公司或者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的调查侵权的服务。对于肩负打假重任的人员,无论是外聘的还是内部的,都应当对其进行适当的打假培训,比如了解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如何初步判断侵权行为,如何固定侵权的证据。如果连知识产权侵权知识都不了解的人,很难想象他会出色地完成任务。也许他会持续不断地汇报上来一堆并不需要的信息,或者做出了打草惊蛇的举动,妨碍了公司策略性的打假计划。2、掌握发现侵权的渠道发现知识产权侵权的渠道有很多,企业可以透过各种渠道监视和收集侵权线索,比如通过展览会、产品广告、客户调查、消费者投诉、知识产权引证分析、知识产权授权公告监控、竞争对手监视、侵权举报奖励等。多数情况下,企业主要是借助自己的营销网络来发现、识别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的发现侵权的渠道是比较主动的监视行为,有的则是比较被动的发现过程。从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企业不能只是消极地发现侵权,等到市场上假货已经泛滥成灾时,才惊醒过来,如果那时市场已经被假货搞得乌烟瘴气,丧失了基本的商品信誉,消费者可能会拒绝购买这个品牌的商品,不管它是真货还是假货。此时此刻,你打击侵权的最佳时机可能已经错过了,因此,主动出击,把侵权活动扼杀在摇篮中,当然是最好的选择。3、选择制止侵权的途径发现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如何去制止它?法律为权利人提供了许多的选择和路线。不过,每一种选择都有其利弊得失,也各有其技巧策略,企业需要谨慎地做出决定。以下是常见的制止侵权的途径。(1)自行制止侵权行为作为一种可能的路线选择,自行制止知识产权侵权只是一种私力救济的方式。发现侵权的企业可以让律师或法务人员发函警告侵权人,希望对方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回收市场上的侵权产品,并威胁如果不停止侵权,权利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如果为了避免陷入不必要的诉讼大战中,或者为了消除不知情的非恶意侵权(如经销商的善意销售行为),企业采取向侵权人寄发简单的警告函的方式,可以将无心的善意侵权快速平息下去,以提高维权效率、减少维权成本,缩小侵权所带来的损失和负面影响。但要注意的是,寄发警告函之前必须切实做好诉讼前的调查取证工作,否则被告收到侵权警告后,可能立即有所防御,导致不易取证,甚至转移证据。侵权警告函的写法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而采取灵活的处理,口气可以强硬,也可以缓和。以专利警告函为例,一般应写明以下内容◆专利权人的专利号,专利的主要权项内容;◆对方产品或方法侵害了该专利权,希望对方中止或禁止某种侵权行为;◆希望对方在何时就此作出答复;◆如果对方不作答复,专利权人可能采取的措施。(2)请求行政机关的查处依据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企业发现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可以向相关知识产权行政机关投诉,请求行政机关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比如,发现专利侵权行为,可以请求当地专利主管部门(地方知识产权局)查处侵权行为。(3)采取海关保护的措施很多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都会通过海关进出,如果侵权商品出口,则会影响权利人的海外市场;如果侵权商品进口,则会影响权利人的国内市场。但很多企业往往忽视了采取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失去了在海关控制侵权商品进出口的机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模式有两种:一是依申请保护。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后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依申请保护模式又被称为“被动保护”模式,因为在这一模式下,海关不会主动采取制止侵权嫌疑货物进出口的措施。二是依职权保护。指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若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将主动采取扣留和调查处理措施。由于在依职权保护模式下,海关有权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措施,因此这一模式又被称作“主动保护”模式。应当注意的是,依职权保护模式仅适用于权利人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的情形。(4)启动诉讼的司法程序诉讼是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最为激烈的方式,也是对侵权人最有震慑力的手段。由知识产权侵权而引发的诉讼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民事诉讼,由权利人提起;一种是刑事诉讼,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二)知识产权诉讼攻击1、明确提起侵权诉讼的目标在发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之前,企业应当明确自己提起诉讼的目的为何?比如,是为了增加市场份额,还是争取许可使用费?并需要评估自己的这些目标能否通过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得以达成。下面我们简单介绍一些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目的(1)获得侵权赔偿。有的企业发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其基本目的是获得可观的侵权赔偿。(2)驱逐不正当竞争。有的企业发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并不在意能否拿到赔偿,关键是要借机打击竞争对手,消除无序的仿冒竞争。(3)争夺市场份额。有的企业发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是为了将竞争对手挤出市场,独占天下。(4)发放知识产权许可。有的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或以诉讼相威胁,只是迫使对方屈服,接受知识产权许可。(5)消耗被告资源。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会给被告造成或大或小的干扰,并消耗其时间成本、经济资源。尤其是海外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动辄上百万美金的律师费,让一些中小企业胆战心惊,疲意不堪,在经济上难以招架。(6)损害被告形象。知识产权纠纷现已成为媒体报道的重点,被告可能因此深受其害,不仅有损长期树立的商业形象,而且可能动摇客户的信心。(7)借机广告宣传。发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企业,有时经过巧妙运作,能够从媒体的报道中获益良多,至少借机作了广告宣传。(8)实现商业合作。有的企业利用知识产权侵权指控,逼迫被告与其开展合作,并接受其不公平的条件。(9)震慑侵权人。侵权诉讼是一个强烈的信号,可以给已有的或潜在的侵权人施加压力,有效减少自己的维权成本。知识产权诉讼的商业目的非常复杂,除了上述一些商业目的外,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可能根据具体的个别化的商业考虑,发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作为原告,企业应当考虑金钱和时间的预算,应当对诉讼的成本与收益进行理性分析,不要盲目行动。企业必须自问:诉讼目标到底是什么?诉讼策略是否与其目标一致?采取这些诉讼手段必须支付哪些额外的成本?它可以产生什么样的利益?2、确定侵权诉讼的被告从侵权人的角度,大致有制造者、销售者、使用者、进口者等类型,同时存在这些侵权人时,企业作为权利人应该向谁主张权利?是全线出击还是各个击破?如果权利人并不想拉长战线,分散力量,可以针对这些侵权人,估算其侵权行为对权利人利益损害的程度,从而排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优先顺序,伺机而动,逐个出击。比如,在多个侵权人之间,选择最有赔偿能力的被告,或者最需要打击的竞争对手,或者著名的跨国公司,作为自己优先考虑的诉讼对象。不过,需要提醒的是,选择大公司打官司固然比较容易获得赔偿,也容易声名鹊起,但这些大公司在专利诉讼中的反击能力,往往也非常强大,也有实力和财力来进行诉讼对抗。因此,有时候选择一些弱小的被告,反而容易旗开得胜,并可确立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胜诉先例,以影响后续的侵权诉讼案件。3、收集侵权证据在发现侵权活动时,收集固定证据的方式有很多。通常,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的收集主要有以下渠道:(1)自己努力收集证据诉讼中的绝大多数证据是由当事人(或其律师)自己收集的。比如购买侵权产品,并索取正式的发票。有些企业除了聘请律师协助处理侵权事宜外,还会聘请一些专业的调查公司去收集证据。(2)证据保全公证目前,通过公证机关对侵权行为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在诉讼中被运用得越来越普遍。因为公证证据的证明力和有效性高于未公证的证据,除非有相反证据,法院一般都会认定公证证据的有效性。(3)利用行政查处搜集证据通过行政机关的行政查处,可以获得权利人不便获得的证据,比如一些合同、账簿、侵权数量等材料。另外,行政机关做出的侵权处理决定,本身就是证明侵权行为的可靠证据。(4)申请海关调查取证权利人可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权利人如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借助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所进行的调查及认定来保留相关证据。(5)请求法院保全或调取证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如果企业向法院起诉后,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另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通常分为三类:第一,保全被控侵权产品;第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第三,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均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4、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按照法律的规定,权利人提起诉讼,既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也可以选择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而侵权行为地又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不要以为在哪里打官司效果都一样,选择一个有利的诉讼地点,也是诉讼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一个有利的诉讼地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地点便利的考虑。如果企业把远在千里之外的被告拉到本地或自己方便的地方诉讼,不仅出庭方便,文书传递方便,而且可以节省很多外地诉讼的差旅费用支出。(2)法院因素的考虑。法院的倾向、审判水平、办事效率及其法官的素质对诉讼的发展和结果都很重要。有的律师会通过研究以往的案例,找出不同法院对待某类案件的态度,从而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院进行诉讼。(3)地方保护的考虑。特别是被告在当地是纳税大户时,在那里诉讼就更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阻力。选择一个有利的诉讼的地点以及管辖法院,已经成为权利人的一种诉讼策略。在实践中,由于被告住所地是固定不变的,因此选择不同的侵权行为地,成为改变管辖地的一个很好的策略。很多企业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对侵权行为的调查和取证,都愿意选择向非被告住所地的侵权行为地法院,特别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以减少案件受到的外界干扰。当然,诉讼地点的选择并不随心所欲,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以专利侵权诉讼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诉讼地点的选择应当符合以下规则:①从地域管辖的角度,针对专利侵权行为,应当到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②从级别管辖的角度,专利侵权纠纷的第一审案件,应当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5、确定诉讼的事由很多时候,原告多个知识产权受到侵犯,这时就需要考虑采用哪一个或哪一些知识产权来发起诉讼攻击了。把所有被侵权的知识产权都拿去诉讼,虽然可以保证更多的胜诉机会,但因为涉及知识产权较多,也会拖延整个诉讼的处理时间。如果企业不是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而是为了尽快把侵权人赶出市场,就不必如此大动干戈,只需在能够一举消灭对方侵权产品的前提下,拿出最可靠的知识产权,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攻击对方最明确的侵权行为,即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有时,在同一对象上存在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此时也需要考虑以何种知识产权提起诉讼最为合适。比如一件商标除了商标权外,还可以享受到多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如果商标是一件独创的作品,可以得到著作权的保护;商标是未注册的知名商标,可以主张知名商标的特有名称保护;商标使用引起不正当竞争的,还可以告对方不正当竞争。选择或采取不同的诉讼理由,作为一种诉讼策略有时还可以打破案件的僵局。比如,在一个商标案件中,原告起诉被告的商标使用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但是在诉讼中发现被告已经先行进行了商标注册,根据商标注册的申请在先原则,此时原告明显处于不利的状态。然而仔细分析,被告注册的这个商标是一个图形商标,而这个图形商标的版权恰恰是属于原告的。如果原告主张被告侵犯版权,可能比起诉侵犯商标权,更具有威慑性和胜诉希望,并可能因此夺回自己的商标,此即以侵犯版权之诉“围魏救赵”,支援商标侵权之诉。6、把握诉讼的时机时机的选择,在不同的案件中是不一样的,但基本的原则是不可仓促行事。有的权利人往往一发现有侵权行为出现,便立即提起侵权诉讼,而在诉讼中又常常因为证据不足,或自己的知识产权存在瑕疵,或对方根本不侵权,给自己造成被动,以至酿成更大损失。因此,起诉一定要慎重,要选择好时机。在许多情况下,侵权产品的出现可能并不会影响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经济效益,此时,权利人不必急于提起诉讼,而应当把诉讼前的准备工作尽量做充分。当然,要防止起诉时超过3年诉讼时效。如果权利人有胜诉的把握,又担心侵权人会因提起诉讼而转产、改行、毁灭证据、藏匿财产,可以在起诉前或起诉时,向法院提出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以有利于案件审结后判决的执行。当然,在选择诉讼时机的问题上,还有很多策略性的考虑。比如,出于更大收益的考虑,有的企业发现侵权人后,并不急于起诉而是放水养鱼,静观其成。等到这些侵权企业发展到较大规模后,才发起诉讼,收网捕鱼,不仅给侵权企业以沉重打击,而且也能获得更多赔偿。此外,有的企业等到被告企业准备上市之前,才发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干扰其融资计划;有的企业挑选在影响较大的展览会开幕前,向被告企业发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干扰被告的客户与其下单签约。凡此种种,不胜枚举。(三)知识产权诉讼防御1、检查程序上能否提出异议(1)能否提出主体资格异议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对侵权行为有起诉权的仅限于特定的权利人。有权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另一类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的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合法继承人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4条规定,此处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作为被告一方,如果发现原告的主体资格并不适格,应当提出主体资格异议,比如商标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未得到商标注册人的明确授权,可以提出异议,从而在程序上消灭对方的起诉权。当然,被告也可以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不是适格的被告,从而脱离诉讼的纠缠。(2)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知识产权纠纷不是任何法院都可以受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级别管辖都比较严格,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商标、著作权等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比如上海浦东新区、徐汇区、普陀区和杨浦区人民法院就有权受理除专利侵权以外的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一审案件。被告应当审查原告起诉的法院是否满足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此外,被告更要关注原告起诉的法院在地域管辖上是否有权受理此案。比如,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要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审查受理知识产权侵权的法院是不是适格的法院。比如,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可以审查该法院所在地是不是商标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商标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商标侵权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如果受理原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属于有权管辖此案的法院,被告应当及时在答辩中提出管辖异议。提出管辖异议,一方面可以避免对方利用管辖法院,进行地方保护主义;另一方面改变管辖法院,有可能会减少自己的诉讼成本,并提高对方诉讼成本;此外,有些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管辖异议,是为了拖延诉讼时间,以做好充分的应诉准备或者另有其他打算。(3)能否提出证据异议在某种程度上讲,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根据。作为证据应当满足“三性”的要求:合法性、相关性和真实性。合法性,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为法律所禁止,才能够作为诉讼证据。比如,证据的收集要合法,不能以非法的手段收集证据等;而相关性,是指证据对特定的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和价值;真实性则是指证据必须要符合案件的事实情况,不是伪造的。证据对于一场诉讼的成败,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如果能够否定原告的证据,不但可能降低知识产权侵权的程度,或者降低侵权赔偿的数额,而且甚至可能赢得不侵权的胜利。被告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要仔细分析研究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检视其是否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并积极开展于己有利的证据搜集工作,做到知己知彼,心中有数,以便进行有的放矢的质证。此外,还可以审查原告的主张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如果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对方的侵权指控将会被法院驳回,被告企业因此可以免除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2、寻找知识产权侵权抗辩的理由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后,被告的企业要善于综合运用法律上的各种侵权抗辩事由。有的时候,一些侵权抗辩事由的运用,对于纠纷的解决具有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侵权抗辩的事由很多,比如,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包括商标已经失效的抗辩(如注册商标没有续展、已被撤销等)、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抗辩(如主张商标不近似、商品不类似、不会产生混淆等)、在先使用的抗辩、正当使用(合理使用)的抗辩等;著作权侵权的抗辩事由包括独立创作、权利用尽、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抗辩。下面着重介绍常见的专利侵权抗辩事由。——专利权已经失效的抗辩。如果原告的专利权已经超过专利保护期而终止、已经因未按规定缴纳年费被终止、已经被书面声明放弃、已经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那么原告的专利权已经失效,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未落入保护范围的抗辩。如果运用全面覆盖原则比较原告专利(发明与实用新型)与被告涉嫌侵权物,发现涉嫌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缺少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或者涉嫌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的技术特征存在本质区别(排除等同原则的适用);或者通过对比分析,发现被告侵权产品的外观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以表示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不相同或也不近似那么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被告的产品未落入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可以据此主张不侵权。——禁止反悔原则的抗辩。作为被告的企业,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了解专利权人原始的专利申请档案,包括申请过程中审查员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专利申请人的陈述意见书、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所作修改前的文本及修改的原因等,这样才有可能判断专利权人是否违背了禁止反悔原则。——现有技术或设计的抗辩。《专利法》第62条明确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所谓现有技术或设计是指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或设计。——专利权用尽的抗辩。所谓专利权用尽,是指享有专利保护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其授权的人(合称权利人)首次销售或通过其他方式转移给他人以后,权利人即无权干涉该产品的使用和流通。换言之,权利人已经用尽了相关专利权,不能再度行使。《专利法》第63条第1款明确规定,“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在先使用权的抗辩。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在先使用权的存在:“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对依据在先使用权产生的产品的销售行为,也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临时过境的抗辩。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明确规定,“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科研和实验使用的抗辩。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明确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由于此种情形并非为了生产经营,不仅无损于专利权人的利益还可以借此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因此专利法并不加以限制。——药品和医疗器械审批的抗辩。根据《专利法》第69条第5项明确规定,“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该规定主要是为专利期满后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仿制者提供专利侵权的豁免,使其可以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专利期满前,通过制造、使用、进口该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完成上市前的审批手续,使仿制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可以在其专利期满后迅速上市。——无知侵权的抗辩。所谓无知侵权,是指当事人没有合理的理由,知道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2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在专利法上,无知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停止侵权等民事责任,仍然需要承担。3、反击对方的侵权指控当企业被别人告上法庭时,在传统上都会给外界产生负面的联想,因为一般人都对被告有着一种先入为主的负面印象。因此,很多企业总是不太愿意一直坐在被告的位置上,它们需要反攻,发起针对原告(或指控人)的挑战,反击对方的知识产权侵权指控,其目的除了扭转被动的局面外,有时是为了打压对方咄咄逼人的气势,甚至迫使其坐到谈判桌前,促成双方的和解谈判。(1)请求无效知识产权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程序中,由于审查人员的工作经验、认识水平不同,对有关法规理解、掌握不同,加之在文档检索上有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漏检,同时,在专利授权、商标注册的判断基准上又存在着客观上的不确定性,因此,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明创造、商业标志也能够获得专利权和商标权。特别是我国专利法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实行形式审查制,因此,有大量的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获得了专利权。既然如此,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作为被告的企业,认为原告的知识产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条件,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请求宣告专利权或注册商标无效。(2)请求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中,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已经作为独立的民事案由列入其中。在现实世界里,有些权利人四处散发知识产权侵权的警告函,威慑竞争对手及其客户,但并不打算与之走上法庭,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辩明知识产权侵权的是非,协商解决争议的办法。如此一来,受到侵权警告但又无辜的企业却背上了侵权的黑锅,并且无处争辩是非,陷入被动的境地,不仅商业信誉严重受损,而且大量客户因担心侵权问题纷纷流失。为了变被动为主动,受到侵权警告的企业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便成为脱离侵权这个泥潭的重要法宝。通常,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形下,企业针对权利人提出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之诉,比较容易被法院所接受:①企业已经受到权利人实际的侵权威胁。比如,权利人已经向企业发出了明确的侵权警告,已经向企业的客户或者合作伙伴等发出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已经针对企业的产品开展了侵权举报或行政查处,等等。否则,如果企业没有受到实际的知识产权侵权威胁,则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之诉没有成立的基础。②权利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一直迟延向法院起诉。③受到知识产权侵权威胁的企业,因此而受到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害。(3)起诉原告侵犯知识产权对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被告而言,如果发现指控自己侵犯知识产权的原告,其产品也有侵害自己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问题时,可以迅速向原告提出知识产权侵权指控,通过知识产权反击对方,达到互相制衡的目标。不过,尽管起诉原告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也具有相当强大的威慑力,对改善侵权的负面形象助益甚巨,但是,向原告发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不能盲目和冲动,应当有根有据,否则,不仅达不到预定的目的,反倒浪费自己的时间和金钱。(4)提出不正当竞争之诉有的企业发动知识产权侵权指控乃至诉讼,可能是无中生有,或别有深意,根本目的不在于赢得诉讼,而在于打压竞争对手,比如把已经无效的专利拿来指控竞争对手,或者毫无根据地散播被告侵权成立的信息,借此打击被告。此时,被告可以向原告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以消除自己因被控侵权带来的不良形象,挽回自己的商业信誉。(5)起诉对方构成垄断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特别提到:“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事实上,反垒断法的许多条款都可以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比如,《反垒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该条可以禁止专利权人限制被许可人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诸如此类,兹不详述。因此,企业如果认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用侵权指控或侵权诉讼强迫、威胁自己签订或接受不公平的协议、条件,或者从事其他限制竞争的活动,构成垄断行为的,可以援引《反垄断法》等法律的规定,向对方提起垄断之诉。(6)提出不利于对方的其他诉讼或请求考虑到反击对方知识产权侵权指控的主要目的,在于压制对方的诉讼攻势,或者提供交易的法律筹码等,因此,凡是不利于对方的类似诉讼或请求,都可列入考虑范围,并不限于前述五种情形,只要能够有效地打击和遏制对方咄咄逼人、毫不让步的气势,扭转自己比较被动的状态,为改变自己的谈判地位增添重要筹码,即是成功的反击。4、进行预防性的安排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是一个风险极高、前景难以预测的法律游戏。任何受到侵权指控的被告,在诉讼过程之中,甚至在诉讼来临之前都必须认真地对待这些问题:如果侵权成立将会怎么办?如何降低侵权诉讼带来的负面影响?而解决这些问题的方式,除了继续应对诉讼之外,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预防性的安排,下列是一些常见的措施:(1)暂停产品销售如果被告经过知识产权侵权的评估,认为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较大,那么,可以考虑暂停侵权产品的销售,尤其是被告还有顾客满意的替代品,停止销售受到指控的侵权产品,可以降低败诉后可能的赔偿数额。(2)取得客户支持有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诉讼结果尚不明朗时,就给被告的客户发出侵权警告或通知,要求或暗示其不要销售或使用“侵权产品”。为避免卷入侵权诉讼,一些客户有时宁愿放弃销售或使用被控侵权的产品。被告如果无法做到停止销售,对产品不侵权又充满信心,则应当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说明事实,寻求共识和支持,设法安抚客户仍然购买现有产品,必要时可以签署知识产权不侵权的保证书,并为客户提供补偿的保证,如果客户被起诉侵权,被告愿意派出律师支持应诉,并承担一切法律上的责任。(3)开展回避设计在专利诉讼中,如果原告想独占市场,被告难以取得授权时,应当考虑开展专利的回避设计,开发替代产品。由于侵权诉讼的时间很长,少则一、二年,多则四、五年,对于一些技术并不复杂的产品,完全有时间在诉讼结束前,推出不侵权的新产品。通过回避设计,推陈出新,可以让被告在受到停止侵权的裁决而无法生产被判侵权的主打产品后,不至于陷入瘫痪。(4)利用剩余市场作为一个策略性的考虑,可以将侵权产品制造、销售、使用的地域,转移至权利人未取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如果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原告没有取得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授权,则在这些地方使用其知识产权,不会构成侵权。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而采取的策略或措施,在诉讼实践中千变万化,又因时因地而各有不同,这里无法揭其全貌。比如争取诉前或诉中的侵权和解、通过企业并购消灭侵权争议等措施,都可以认为是因应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策略安排。十三、项目概况(一)项目基本情况1、承办单位名称:xx投资管理公司2、项目性质:新建3、项目建设地点:xxx 4、项目联系人:程xx(二)主办单位基本情况公司秉承“以人为本、品质为本”的发展理念,倡导“诚信尊重”的企业情怀;坚持“品质营造未来,细节决定成败”为质量方针;以“真诚服务赢得市场,以优质品质谋求发展”的营销思路;以科学发展观纵观全局,争取实现行业领军、技术领先、产品领跑的发展目标。公司全面推行“政府、市场、投资、消费、经营、企业”六位一体合作共赢的市场战略,以高度的社会责任积极响应政府城市发展号召,融入各级城市的建设与发展,在商业模式思路上领先业界,对服务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既是实现经济、环境、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实现企业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既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的外在要求,也是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内在需求;既是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企业国际化发展的战略需要。遵循“奉献能源、创造和谐”的企业宗旨,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以人为本、构建和谐企业,回馈社会、实现价值共享,致力于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三大责任的有机统一。公司把建立健全社会责任管理机制作为社会责任管理推进工作的基础,从制度建设、组织架构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着手,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社会责任管理机制。展望未来,公司将围绕企业发展目标的实现,在“梦想、责任、忠诚、一流”核心价值观的指引下,围绕业务体系、管控体系和人才队伍体系重塑,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和管理及业务模式的创新,加强团队能力建设,提升核心竞争力,努力把公司打造成为国内一流的供应链管理平台。(三)项目建设选址及用地规模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x,占地面积约36.00亩。项目拟定建设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非常适宜本期项目建设。(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17881.80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4617.76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81.75%;建设期利息343.2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92%;流动资金2920.79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6.33%。(五)项目资本金筹措方案项目总投资17881.80万元,根据资金筹措方案,xx投资管理公司计划自筹资金(资本金)10876.71万元。(六)申请银行借款方案根据谨慎财务测算,本期工程项目申请银行借款总额7005.09万元。(七)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1、项目达产年预期营业收入(SP):35900.00万元。2、年综合总成本费用(TC):30868.41万元。3、项目达产年净利润(NP):3661.00万元。4、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13.65%。5、全部投资回收期(Pt):6.84年(含建设期24个月)。6、达产年盈亏平衡点(BEP):17251.69万元(产值)。(八)项目建设进度规划项目计划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到工程竣工验收、投产运营共需24个月的时间。十四、公司基本情况(一)公司简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既是实现经济、环境、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实现企业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既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的外在要求,也是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内在需求;既是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企业国际化发展的战略需要。遵循“奉献能源、创造和谐”的企业宗旨,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以人为本、构建和谐企业,回馈社会、实现价值共享,致力于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三大责任的有机统一。公司把建立健全社会责任管理机制作为社会责任管理推进工作的基础,从制度建设、组织架构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着手,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社会责任管理机制。展望未来,公司将围绕企业发展目标的实现,在“梦想、责任、忠诚、一流”核心价值观的指引下,围绕业务体系、管控体系和人才队伍体系重塑,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和管理及业务模式的创新,加强团队能力建设,提升核心竞争力,努力把公司打造成为国内一流的供应链管理平台。(二)核心人员介绍1、程xx,中国国籍,1978年出生,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2015年9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9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2、夏x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58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职称。1994年6月至2002年6月任xxx有限公司董事长;2002年6月至2011年4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6年11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董事、经理;2019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3、曾xx,中国国籍,1977年出生,本科学历。2018年9月至今历任公司办公室主任,2017年8月至今任公司监事。4、钟xx,1957年出生,大专学历。1994年5月至2002年6月就职于xxx有限公司;2002年6月至2011年4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8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5、郝x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1年出生,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职称。2002年6月至2011年4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03年11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2017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十五、发展规划(一)公司发展规划1、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公司秉承“不断超越、追求完美、诚信为本、创新为魂”的经营理念,贯彻“安全、现代、可靠、稳定”的核心价值观,为客户提供高性能、高品质、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和服务,致力于发展成为行业内领先的供应商。未来公司将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和市场营销网络的建设进一步巩固公司在相关领域的领先地位,扩大市场份额;另一方面公司将紧密契合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方向进一步拓展公司产品类别,加大研发推广力度,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实力以及市场地位。2、扩产计划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在相关领域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生产经验和技术优势,随着公司业务规模逐年增长,产能瓶颈日益显现。因此,产能提升计划是实现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重要环节。公司将以全球行业持续发展及逐渐向中国转移为依托,提高公司生产能力和生产效率,满足不断增长的客户需求,巩固并扩大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公司影响力。在产品拓展方面,公司计划在扩宽现有产品应用领域的同时,不断丰富产品类型,持续提升产品质量和附加值,保持公司产品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3、技术研发计划公司未来将继续加大技术开发和自主创新力度,在现有技术研发资源的基础上完善技术中心功能,规范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流程,引进先进的设计、测试等软硬件设备,提高公司技术成果转化能力和产品开发效率,提升公司新产品开发能力和技术竞争实力,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技术动力。公司将本着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相结合、前瞻性技术研究和产品应用开发相结合的原则,以研发中心为平台,以市场为导向,进行技术开发和产品创新,健全和完善技术创新机制,从人、财、物和管理机制等方面确保公司的持续创新能力,努力实现公司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持续开发。4、技术研发计划公司将以新建研发中心为契机,在对现有产品的技术和工艺进行持续改进、提高公司的研发设计能力、满足客户对产品差异化需求的同时,顺应行业技术发展,不断研发新工艺、新技术,不断提升产品自动化程度,在充分满足下游领域对产品质量要求不断提高的同时,强化公司自主创新能力,巩固公司技术的行业先进地位,强化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积极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自主创新、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是公司今后持续发展的关键。自主知识产权是自主创新的保障,公司未来三年将重点关注专利的保护,依靠自主创新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提高盈利水平。公司计划在未来三年内大量引进或培养技术研发、技术管理等专业人才,以培养技术骨干为重点建设内容,建立一支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才合理搭配的人才队伍,满足公司快速发展对人才的需要。公司将采用各种形式吸引优秀的科技人员。包括:提高技术人才的待遇;通过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实行对口培训等形式,强化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积极拓宽人才引进渠道,实行就地取才、内部挖掘和面向社会广揽人才相结合。确保公司产品的高技术含量,充分满足客户的需求,使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公司将加强与高等院校、研发机构的合作与交流,整合产、学、研资源优势,通过自主研发与合作开发并举的方式,持续提升公司技术研发水平,提升公司对重大项目的攻克能力,提高自身研发技术水平,进一步强化公司在行业内的影响力。5、市场开发规划公司根据自身技术特点与销售经验,制定了如下市场开发规划:首先,公司将以现有客户为基础,在努力提升产品质量的同时,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在各个方面深入了解客户需求,以求充分满足客户的差异化需求,从而不断增加现有客户订单;其次,公司将在稳定与现有客户合作关系的同时,凭借公司成熟的业务能力及优质的产品质量逐步向新的客户群体拓展,挖掘新的销售市场;最后,公司将不断完善营销网络建设,提升公司售后服务能力,从而提升公司整体服务水平,实现整体业务的协同及平衡发展。6、人才发展规划人才是公司发展的核心资源,为了实现公司总体战略目标,公司将健全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制定科学的人力资源开发计划,进一步建立完善的培训、薪酬、绩效和激励机制,最大限度的发挥人才潜力,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公司将立足于未来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快人才引进。通过专业化的人力资源服务和评估机制,满足公司的发展需要。一方面,公司将根据不同部门职能,有针对性的招聘专业化人才:管理方面,公司将建立规范化的内部控制体系,根据需要招聘行业内专业的管理人才,提升公司整体管理水平;技术方面,公司将引进行业内优秀人才,提升公司的技术创新能力,增加公司核心技术储备,并加速成果转化,确保公司技术水平的领先地位。另一方面,公司将建立人才梯队,以培养管理和技术骨干为重点,有计划地吸纳各类专业人才进入公司,形成高、中、初级人才的塔式人才结构,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储备力量。培训是企业人力资源整合的重要途径,未来公司将强化现有培训体系的建设,建立和完善培训制度,针对不同岗位的员工制定科学的培训计划,并根据公司的发展要求及员工的发展意愿,制定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公司将采用内部交流课程、外聘专家授课及先进企业考察等多种培训方式提高员工技能。人才培训的强化将大幅提升员工的整体素质,使员工队伍进一步适应公司的快速发展步伐。公司将制定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结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人才成长和潜力挖掘的激励政策。根据员工的服务年限及贡献,逐步提高员工待遇,激发员工的创造性和主动性,为员工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全力打造团结协作、拼搏进取、敬业爱岗、开拓创新的员工队伍,从而有效提高公司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二)保障措施1、加强质量管理推动行业建立全员、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体系,深入推进重点产品的质量对标和达标工作。结合产品标准、质量管理规程与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加强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2、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强的企业抓住世界范围内第三轮产业转移的机遇,根据产业转移的速度加快、规模扩大,产业链条全球配置、产业转移层次提高,跨国公司在产业转移中的主导作用更加突出等特征,加强开放和引资工作。加大对外宣传力度,积极参加中国东西部合作与投资贸易洽谈会等国内重大经贸和会展活动,增进了解,扩大合作。以各种专题对接洽谈会、发展投资对接会、专题招商会等活动为载体,开展专题化的招商引资活动。组织企业开展广泛的洽谈对接,引进战略投资者,促成更多的项目签约。创新招商机制,加强全省招商引资的协调工作,避免恶性竞争、无序竞争。学会“选资招商”、“精细招商”,建立利用中介机构代理招商的商业化运作模式,利用中介机构的特长及网络系统,开辟更广泛的招商渠道。3、加大政策支持研究制定协同处置项目在布局、准入、财税、信贷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加大对联合重组、淘汰落后、综合利用和实施“走出去”战略等方面的政策支持。4、厚植人才队伍推动重点企业与高等院校、专业院所的合作。推动重点产业集群与高等职业学校合作,建立一批实训基地,定向培养专业技术工人。从行业龙头骨干、单项冠军、隐形冠军和专精特新企业中遴选企业主要负责人,组建创新型企业家培育库,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与创新能力的企业家。5、加强招商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在招商引资工作上,要以本规划的重点产品为方向,以完善产业链为重点,着力引进世界500强和国内行业10强企业,进一步提升区域产业技术和产品档次,促进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6、严格行业准入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准入条件及相关政策法规,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新增扩能项目坚持减量置换落后产能,适度有序发展新型产品,杜绝低水平重复建设。十六、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一)人力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要求,本期工程项目劳动定员是以所需的基本生产工人为基数,按照生产岗位、劳动定额计算配备相关人员;依照生产工艺、供应保障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在充分利用企业人力资源的基础上,本期工程项目建成投产后招聘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生产车间管理工作人员按一班制配置,操作人员按照“四班三运转”配置定员,每班8小时,根据xx投资管理公司规划,达产年劳动定员260人。劳动定员一览表序号。
""""""此处省略40%,请登录会员,阅读正文所有内容。这里是常见问题内容示例,可替换为实际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