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膜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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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为本成果导向开放创新引领未来20XX功能膜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方案某某公司LOGO前言这份《功能膜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方案》由某专业咨询机构编辑撰写,全文约56800个字,约57页左右,具有层次分明、结构严谨、数据支撑、重点突出、逻辑推导、步骤清晰、术语统一、可执行性强、方案优化、技术复用性强等特点,全文从项目概况、著作权和著作权法、著作权的保护、知识产品生产的内在规律、生产体系及生产函数、知识产品生产概述、注册商标的取得、商标的分类、知识产权管理的观察视角、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目标、知识产权投资的成本控制、知识产权资产确认、知识产权维持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公司简介、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SWOT分析说明、项目风险分析、项目风险对策、组织架构分析、劳动定员一览表、法人治理结构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建议详细研读以辅助落地执行。目录一、项目概况4二、著作权和著作权法6三、著作权的保护9四、知识产品生产的内在规律、生产体系及生产函数15五、知识产品生产概述23六、注册商标的取得27七、商标的分类39八、知识产权管理的观察视角40九、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目标43十、知识产权投资的成本控制46十一、知识产权资产确认50十二、知识产权维持管理62十三、知识产权保护管理82十四、公司简介107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108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109十五、SWOT分析说明109十六、项目风险分析120十七、项目风险对策122十八、组织架构分析123劳动定员一览表123十九、法人治理结构125一、项目概况(一)项目基本情况1、承办单位名称:xxx有限公司2、项目性质:技术改造3、项目建设地点:xx(待定)4、项目联系人:何xx(二)主办单位基本情况公司自成立以来,坚持“品牌化、规模化、专业化”的发展道路。以人为本,强调服务,一直秉承“追求客户最大满意度”的原则。多年来公司坚持不懈推进战略转型和管理变革,实现了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未来我司将继续以“客户第一,质量第一,信誉第一”为原则,在产品质量上精益求精,追求完美,对客户以诚相待,互动双赢。公司不断推动企业品牌建设,实施品牌战略,增强品牌意识,提升品牌管理能力,实现从产品服务经营向品牌经营转变。公司积极申报注册国家及本区域著名商标等,加强品牌策划与设计,丰富品牌内涵,不断提高自主品牌产品和服务市场份额。推进区域品牌建设,提高区域内企业影响力。公司按照“布局合理、产业协同、资源节约、生态环保”的原则,加强规划引导,推动智慧集群建设,带动形成一批产业集聚度高、创新能力强、信息化基础好、引导带动作用大的重点产业集群。加强产业集群对外合作交流,发挥产业集群在对外产能合作中的载体作用。通过建立企业跨区域交流合作机制,承担社会责任,营造和谐发展环境。公司秉承“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信托理念,将“诚信为本、合规经营”作为企业的核心理念,不断提升公司资产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三)项目建设选址及用地规模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待定),占地面积约76.00亩。项目拟定建设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非常适宜本期项目建设。(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34989.67万元,其中:建设投资28156.8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80.47%;建设期利息595.7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70%;流动资金6237.1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7.83%。(五)项目资本金筹措方案项目总投资34989.67万元,根据资金筹措方案,xxx有限公司计划自筹资金(资本金)22831.80万元。(六)申请银行借款方案根据谨慎财务测算,本期工程项目申请银行借款总额12157.87万元。(七)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1、项目达产年预期营业收入(SP):57100.00万元。2、年综合总成本费用(TC):45685.32万元。3、项目达产年净利润(NP):8336.06万元。4、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16.35%。5、全部投资回收期(Pt):6.49年(含建设期24个月)。6、达产年盈亏平衡点(BEP):23890.13万元(产值)。(八)项目建设进度规划项目计划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到工程竣工验收、投产运营共需24个月的时间。二、著作权和著作权法1、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权利。狭义的著作权仅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一部作品被创作出来后,需在公众中传播,传播者在传播作品中产生的创造性劳动亦应受到法律保护。邻接权是在作品传播过程中产生的权利,是与著作权有关联,但又独立的一种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邻接权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电视台对其制作的电视节目作品的权利、广播电台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才严格区分著作权与邻接权的概念。英美法系国家并无邻接权概念。例如在美国著作权法中,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都属于著作权范畴。2、著作权法概述(1)著作权法的立法原则我国的《著作权法》自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1日起施行。后经2001年10月27日修改,2010年2月26日修改。著作权法的立法原则是对著作权法律制度起指导作用的思想。我国著作权法的原则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与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原则与我国宪法鼓励文学、艺术和科学事业的创造性劳动的要求也是一致的。作品是通过创造性劳动而产生的智力成果,既同作者的人格相关联,也应被视为与有形物质财富一样的私有财产,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不赋予作者以著作权,不对其给以法律保护,而放纵任意的侵害行为,不仅使作者的劳动成果被他人搜取,作者的人格也会受到伤害。因此,我国给予了广泛的著作权保护。但是,同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一样,对著作权的保护也必须达到一种公众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人类的文明进程和作品的广泛传播密切相连。或者说,作品的创作目的之一就在于给人们的精神生活启迪,推动社会的进步。因此,对著作权的保护也不能损害公众接受教育和享受文化的利益。(2)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本书认为,我国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有两个:自动保护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完成,其整体或局部均取得著作权,不需要获得国家或登记备案,无需履行任何手续。《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国民待遇原则,即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我国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内容一致。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3)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概述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由我国现行的所有规制著作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包括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及我国各级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三、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法明确列举了侵犯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侵权行为,规定了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形。同时《著作权法》(送审稿2017年版)拟增加“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规定”、“可以避开技术措施的五种情形”、以及“不得故意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信息的规定”,拟增加的这些规定正是TRIPst协议要求的内容。1、侵权行为(1)只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任何侵犯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行为,首先是民事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某些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的行为,由于其往往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所以,除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行政违法责任(以下简称行政责任)。某些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复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2)不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第37条规定: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简称“非法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简称“非法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的表演”;(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简称“非法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的录音录像制品”;(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简称“非法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简称“非法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但是以上行为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的除外。应当注意的是,以上行为首先是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才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换句话说,即使存在上述行为,但如果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就不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47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2、行政保护我国著作权的行政保护体系是依据《著作权法》第47条建立。第47条授权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追究刑事责任。以此为基础,国家版权局颁布了《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对行政保护的具体内容加以规范。著作权行政执法的对象是损害公共利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侵权行为损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判断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具体标准目前还没有定论,因此,法律规定,权利人即使不知道侵权行为是否损害公共利益,也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裁量。侵权行为,就是侵犯了著作权及邻接权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各异,也难以概论。但基本上在上述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的行为范围内。具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国家机关是国家版权局、各地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即各地版权局以及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国家版权局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和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辖区发生的违法行为。权利人也可以主动向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侵权复制品储藏地、依法查封扣押地、侵权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侵权网站主办人住所地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地)的版权局投诉。如香港国际影业有限公司向湖北省版权局投诉湖北省大型商业零售企业销售侵权玩具,不但得到了湖北省版权局的重视,并且由国家版权局对案件的处理作出了具体指导。实践中,我国著作权行政执法包括日常执法和专项执法。日常执法由版权局委托城管部门进行,专项执法是在国务院知识产权工作小组的要求下,由多个部门,包括版权、城管和公安联合执法,进行全面扫查,重点清理的整治活动。按照法律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的处罚措施有: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对于可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司法保护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是指著作权人针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判决获得赔偿的保护途径。司法保护中涉及的主要问题有两个:诉讼的管辖和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其中,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四、知识产品生产的内在规律、生产体系及生产函数(一)知识生产的内在运行规律1、知识生产中的边际收益递增规律,即知识不再作为一个生产函数的外生变量而是作为生产函数的内生变量,知识在生产、分配、使用的过程中不但没有被消耗掉,而且不断累积、外溢、增加、被多次以至于无数次重复使用进而被无偿传播和使用于整个社会。2、知识生产的累积效应规律,即知识生产过程中形成了内在增长和发展(自发的、螺旋上升的、不断扩展的)的机制。累积效应的结果是知识生产领域的“好者更好、优者更优”现象,同时也是知识生产过程中分工的加深,从而形成知识生产的专业化优势、比较优势,有利于高效配置社会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本。3、知识生产的多元动力规律,这些动力包括:(1)社会需求,同其他产品一样,知识的生产也同样是在市场需求的拉动下不断深化发展的;(2)知识本身,知识(包括科学知识与科学技术)生产具有较强的“内生性”,即知识能够再生知识(新知识);(3)社会供给创造出的需求。有人在看到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今天的经济发展中的促进作用时,可能认为经济激励机制是知识产生的主要动力。实际上我们看看历史,人类在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的时代,技术及各种知识创造性活动也出现过几次非常活跃和繁盛的现象,如古希腊、古罗马、古埃及等地都曾经出现过技术快速发展的阶段;中世纪的中国更是取得辉煌的技术成就。这表明,在工业革命之前,其他激励机制的作用可能比经济因素的作用更大。此外,军队部门特殊的制度,在人类史上对技术和知识生产的贡献也不应当受到忽略;尽管与经济商业领域一样,竞争都起决定作用,但军队系列的激励技术和知识生产的制度显然会不同于一般的商业领域。这些非经济动力因素是我们研究知识生产时需要加以考虑的。知识生产的路径依赖规律:路径依赖是指在事物发展过程中由于“惯性”而沿着原有的路线和途径发展前进的现象。同样,知识的生产和提供也具有路径依赖的特点,这是因为在知识的生产和提供过程中,知识生产和提供主体逐步形成了有关某一知识产品的生产、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和专长,从而使其在生产过程中形成了对这一知识领域和某一知识的高度依赖,如果知识生产和供给者转移投资和转产其他产品,其转换成本将非常高昂。(二)知识生产体系国家的知识生产体系即为国家的创新体系。从理论上讲国家创新体系可以分为知识创新系统、技术创新系统、知识传播系统和知识应用系统等。但是由于知识具有的共享性、耐用性、增值性(即强扩散性)、整体效益倍增性和在创新面前人人平等这些特性,知识的生产是绝不能截然分开的。上述体系构成了国家知识生产的一个完整体系,共同服务于知识的生产和再生产。在生产体系中,保护生产者合法利益的机制也要建立起来。政府和企业要注重保护知识生产者的利益,保护他们生产知识的积极性。因为知识生产是一个主动意识很强的“良心”职业,知识分子的工作业绩直接决定着知识经济中知识供给的数量和质量。科研需要付出和牺牲很多,要保证知识分子在知识生产过程中的需要,也要对他们在知识生产过程以外的实际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办法,保证他们能在任何情况下不间断地生产出先进而实用的知识。这就需要鉴于知识生产的特殊性,在生产系统中必须构建完善的知识产品生产者保护制度,此为下文所述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三)知识经济的生产函数在知识产品生产的特点、规律和体系的影响下,我们再来分析一下知识经济下的生产函数。生产函数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在技术水平不变的情况下,生产中所使用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数量与所能生产的最大产量之间的关系。西方主流经济学家认为生产函数通常可表示为Q=F(L,K,N,E),其中Q代表生产量,L代表劳动力,K代表资本,N代表土地,E代表企业家才能。从定义可以看出,这主要是适用于工业经济的一个公式;由于技术是一个无法确定的因子,为便于研究,经济学家们便假定它是一个常量。实际上它与人类整体经济发展状况是不太符合的,因为技术一直处于变动之中,这种假定便于工业经济阶段的研究,但未必适用于所有经济形态。我们倒倾向于以下较为简洁的有关不同阶段的生产函数的论述。基于人类社会的三种经济形态各自的特点和要素,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和知识经济的生产函数可以分别用简单函数表达,从简单的函数可以看出,农业经济时代,生产产出主要取决于体力劳动和以土地为主的自然资源。其中体力劳动是第一位的生产要素:由于技术较为落后,人力占有利用自然资源有限,资源相对富裕,体力越强,从自然界中获得的财富可能就越多,其重要性超过了土地。但无论如何,由于体力中知识技术含量较少,人力可以开采的土地等自然资源(对许多资源限于知识和技术无法知晓,更无法开采使用)总是有限的,加上受制于天气等自然环境,农业经济时代的产出即创造的社会财富是极其有限的。在工业经济时代,自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建立古典经济学到美国经济学家P.A.萨缪尔森等人创立新古典综合派以来,传统经济学生产理论(又称厂商理论)的核心就是生产函数,其产出由资本、劳动力(非技术的劳动力)和资源(随着知识技术的发展,人类可以开采利用的资源范围大大拓展,不再限于土地,含土地、水、森林、矿产和能源等一系列稀缺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所决定,产出的增长,取决于各要素投入的增加,其中资本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这个生产函数是建立在人类20世纪初对技术、自然和人类自身认识及20世纪上半叶工业经济生产的基础之上,尽管它对迄今为止的经济发展起了巨大的作用,但是,以知识经济学的眼光分析,我们也很容易发现它的不足之处:该函数无法恰当地表达出技术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前文已述,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工业革命后的劳动者应是掌握一定知识或工业技术的劳动力,或至少知识技术对他们的劳动有着一定的影响(严格说来农业经济时代的劳动力也是需掌握一定知识的,人类至今的所有劳动不可能不含有知识;不过,与工业经济相比,这种影响是无足轻重的),函数中认为的劳动力是非技术劳动力,是不准确的。其次,工业经济面对的最大的难题是对稀缺资源的依赖,资本实际上是一种道具,借助于它,在掌握一定技术的劳动力的运作下,通过对资源的利用,实现社会财富的增加。因此,这一个传统函数表达应被替代。即工业经济中,处于第一位的生产要素是自然资源;由于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管理水平的提高,生产率水平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人们可以开发多种自然资源,其重要性超过劳动力,成为社会财富的中心。如煤矿、金银矿等各种矿产资源以及石油、天然气等,成为各国争夺的对象。根据20世纪下半叶以来的新知识和本世纪初知识经济的发展状况,人们推定的知识经济生产函数中,增加了智力资源(包括人才、信息、科学、技术、组织、管理和决策等无形的劳动),且成为产出的第一影响要素,它对社会财富的增加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水、森林、草地、海洋、矿产、能源、物种、气候和旅游资源)、资本和劳动力三个变量依然存在,但它们的顺序与工业经济的生产函数相比发生了变化,资本和劳动力位于资源之后,说明资本和劳动力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地位和作用不如工业经济时代的影响大。以美国上世纪90年代末至本世纪初为例,当时的美国没有大量投入传统资本来开发自然资源,非技术劳动力人口大大下降,但美国的财富和实力却通过信息技术获得了连续106个月的持续增长,说明知识经济时代,知识资源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比尔•盖茨创办的微软公司不依赖于传统资本、劳动力和自然资源的投入而依赖于技术投资而获得的成功是另一个经典的例子。下面简要比较一下知识经济生产函数与工业经济生产函数各自所可能带来的影响在工业经济中,经济发展主要依赖于资本及资本驱逐下的劳动力对稀缺自然资源利用而形成财富,进而推动经济的发展;所以自然资源对经济的发展十分重要。但随着稀缺自然资源(尤其是不可再生能源)的减少,利用资源的成本日渐增加,相应地资本积累也会逐渐减少,带来的结果是资本的投入越来越有限,进而工业经济的发展会受到制约。非技术劳动的增加,主要取决于劳动力的增加,劳动力的增加取决于人口的增加,在主要依赖稀缺自然资源发展生产的工业经济中稀缺自然资源对地球人口的承载能力是有限的。土地是一种不可再生、不能创造的资源,其总量基本是个常数,围海造田、围湖垦殖的土地量不仅十分有限,还带来了极大的副作用。因此土地的投入也是限定的。对于工业经济生产函数来说,三个变量都是有限的,因此,20世纪70年代,部分学者提出了工业经济的增长有限的结论。我们看知识经济生产函数与工业经济生产函数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其第一要素是智力资源,而人的智力资源是无限的。人用智力资源来集约利用稀缺自然资源的能力是近乎无限的,人用智力资源开发富有自然资源来代替现在不得不依赖的稀缺自然资源的能力更是无限的,因此,理论上,知识经济的发展是可以持续的;实践中,已经被部分科技成果所带来的社会效果所验证,如核能、光伏能等技术拓展了人类使用资源的能力和领域。随着人类技术能力的进一步提升,许多今天看来解决不了的问题可能会被一一化解。五、知识产品生产概述此处讨论的知识产品的产生主要是新知识的产生,在没有特别说明时,就是研究知识的创新,即开发和提供新知识。它是整个知识经济体系得以建立的基础,意指知识产品被生产出来的整个过程主要是指通过科学研究和开发而获得新知识的过程,其活动形式为创造和创新,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有学者认为,知识生产涉及生产者(传播者)和接受者的共同行为;如果知识由一人生产出,但不向他人披露,则这对社会而言是没有意义的,我们一般不会关心这种只有一个人知晓的知识。只有当他披露了这个“一人独知的秘密”,其他人也认知了这种知识,在知识生产过程中他发挥了作用,人们才会认为这是“社会意义上的新知识”。因此,新知识的生产者在将其知识传送给其他人以前,其生产知识的过程还没有完成。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合理全面的,但出于说明问题的需要及考量现实中的状况和便于讨论,本书将一个人或组织独立完成了一个知识产品即视为“生产”,至于是否传播于他人,在所不问。高校、科研院所的实验室及企业、特定社会团体的研发部门是知识生产的主要场所。我们认为知识的生产主要来源于研发,而研发的主体主要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其中高校、科研院所的研发资金主要来自政府、企业等的资助,而企业主要是高新技术企业、大型企业会进行研发投入,以产生新的产品或知识。总体上,研发投入较多的国家或主体,容易产生新的知识。发达国家总体上在研发投入方面多于发展中国家或最不发达国家,它们对世界新知识的贡献显然要多于或快于后者;但近年来,随着中国研发投入的不断增加,发展中的大国对世界技术和知识的贡献在快速增加,这也是不争的事实。就企业研发投入而言,有些发展中国家企业的研发投入超过发达国家的一些企业,如我国的华为2015年以来其研发投入占其销售额均在15%左右,远超过苹果公司(5%左右)和其他在发达国家的竞争对手,故其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的速度快于它们。美国有关的统计数据表明,在全球范围内,研发绩效在2018年前的15年中以相对较高的速度增长,平均每年增长6.7%,故其产生的新技术等知识也明显快于1993年之前的知识增长。传统上,科学体系被认为是新知识的主要生产者,新知识主要通过高校和政府资助的实验室或研究机构(包括军队中有关机构)的基础研究来完成。这种新知识通常被称为“科学”,以区别于传统上源自更为实务和商事研究而产生的知识,后者更接近于市场,可谓之为“技术”。在知识经济体系下,基础研究和实用研究、科学与技术之区别变得有些模糊。关于科学和技术之间的准确界限及科学系统是否是新知识的唯一或主要的生产者之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论。其中主要原因在于人们对政府在资助各种不同知识产生过程中适当作用的认识不同。一般来说,理论类的基础研究,由于其成本回收时间长,商业交易见效慢,商业机构一般不愿意进行投资,多由政府进行,然后在特定社会为人们所共享。而基础理论往往是运用技术和知识产生的前提。尽管有些人的实际经验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其不系统性、浅显性等特征,使得这些知识难以产生巨大的社会效应。因此某种意义上说,最初知识的产生基本上来自两个路径:有计划、有步骤的持续不断的研发及来自个体或社会经验的积累。知识产品的生产是知识经济运行的起点,是技术创新的基础,是新观点、新技术、新发明等源头,是知识经济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最终动力,其生产率和质量的高低,都直接影响到知识经济的运行。故知识的创造和创新成为各国政府、企业关心的重点。根据不同的知识类型,其生产的方法和路径也不同,但最终都是通过人脑的思维来完成。因此,知识经济十分注重知识生产最终源头——创新的个人及他们的创造性活动;由此不难理解,在知识经济时代,教育和研究与开发成为两个最重要的活动。自工业革命以来,教育除了“传道授业解惑”外,还有经济上的意义,即提高劳动者素质,起到提高人力资本投资回报率的作用。教育出来的高素质人才,对“新知识”的产生起决定性作用。教育首先是知识的传播系统,通过传播,它促进了知识的继承和创新,为开发和利用知识创造条件。各国通行的义务教育、素质教育、国家创新体系中教育制度建设等均是为知识生产服务的。如多数发达国家长达12年的义务教育及低收费的高等教育为它们的经济发展、文明进步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也为它们在知识经济时代获得优势打下了基础。此外,随着知识信息爆炸时代的到来,学校教育之外的各种教育形式层出不穷,如智能教育、网络或远程教育及社会上各种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等在经济发展中地位日趋重要。教育是知识经济的成功之本已为人们的共识。知识经济时代,研发是新知识产生的最主要形式,是建立知识密集型产业的核心和关键所在,其目的最终是为了知识的应用(消费);研发可以包括技术、制度与管理创新及它们的结合。从国家的角度看,研发投入是一国创新能力与综合实力的主要标志之一;如经合组织报告表明,2001年,日本、美国和法国的研发投入分别占GDP的3.29%、2.72%和2.18%,高于世界上多数国家。从企业角度看,它是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强和获取市场的关键因素之一,众多跨国公司的研发投入占本公司的销售收入的4%—8%。但研发要取得预期的效果,还必须大抓研发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除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外,政府应更多地扶持和资助基础性研究项目,建立公共研发平台;鼓励研发人员投入科学研究并明白科学是技术发展的基础,是知识的一部分,不应为私人占有,而应为大众分享,是公益性项目;此类项目,因难以实现利润,企业是不愿投入的。六、注册商标的取得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因此,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的申请主体和注册程序及审查标准做了详细的规定。1、注册商标申请的主体我国《商标法》(2013年修订)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同时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在原来第4条后面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由此可见,凡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任何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理论上,我国注册商标的申请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但是在实践中,对于上述主体往往有着复杂的问题。2001年修改之前我国的商标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者以及符合条件的外国企业和个人”为注册商标申请人,依照此规定,我国公民个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就不能成为商标注册的申请人;相反,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只要符合条件便可以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成为商标权人。这就造成了“超国民待遇”现象。同时也将广大农村种植户、养殖户和城镇自由职业者排除在外,并不利于推动我国经济的繁荣发展。所以2001年法律对此作了修正。但是2007年商标局颁布的《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这里的自然人只能是从事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并且在申请的时候要出示相应的行政机关颁发的资质证件,这就导致了我国自然人还是没有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这是部门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商标法》的冲突,应当以商标法的规定为准。关于共同商标注册申请,我国《商标法》第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关于外国商标注册申请,我国商标法对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有更多要求,实行强制代理制。我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第18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2、注册商标的申请(1)确定商品和服务分类我国《商标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种标志,每一个注册商标都是指定用于某一商品或服务上的。如提到创维,人们会想到彩色电视机:提到茅台,人们会想到酒;提到雅顿,人们会想到化妆品等等。应该说,离开商品或服务而独立存在的商标是不存在的。所以在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要先指定商品或服务及其所属类别。正是为了商标检索、审查、管理工作的需要,把某些具有共同属性的商品组合到一起,编为一个类,根据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十版的规定。目前,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共分为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11类,共包含一万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如将“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剂,吸收、喷洒和黏结灰尘用品,燃料(包括马达用的汽油)和照明剂,蜡烛灯芯”等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个类(第4类);又如,将“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品、缝合材料”等组合在一起,形成另一个类(第10类)。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也要按照类别提出;商标局发给注册人的商标注册证上也必须注明商品或服务及其所属类别。《商标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第23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这里的“核定使用范围”,是指商标局核准的商标注册文件中列明的商品类别和商品范围。同时,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2)商标检索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检索是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前,为了解是否存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可能构成冲突的在先商标,而进行的有关商标信息的查询。目前,我国商标局提供两种查询途径:①网上查询“中国商标网”提供免费商标查询信息,任何人都可以登录“中国商标网”点击“商标查询”栏目进行查询;②到商标局的注册大厅查询,但需缴纳商标查询费。(3)填写并递交申请文件我国商标局在受理商标申请时,有着较为严格的格式要求,必须严格按照商标局的要求进行填写,并附有符合商标局规定格式的标志图片,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申请人为申请商标注册,就其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能弄虚作假、不能模糊不清、也不能残缺不全。在递交申请时,我国《商标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按照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规定通过互联网提交。有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4)注册流程确定了标志指定商品和用途,递交申请文件后,就可以进入商标注册流程。如前所述,我国采取商标注册审查制度,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提交的申请书和商标图样是否符合要求;实质审查是对商标能否成为注册商标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是我国商标法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是关系到商标能否成为注册商标的最关键一部分。简单地说,如果通过了实质审查,商标局将进行初步审定公告,在公告期间如无异议则将对商标进行注册;如果没有通过实质审查或者审定公告期间内有人提出异议且成立,那么商标局将驳回商标申请,申请人可以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注册流程中每一步都有时限,需要严格遵守。3、注册商标的审查我国《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可见,作为商标的标志应满足两个条件:①显著性,即该标志应便于识别,拥有自己的特征,该标志中的文字、图形、文字图形的组合、立体标志颜色、声音应能够与其他商标或服务标志区别开来,不产生混淆;②合法性,即不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冲突,例如标志上存在有他人的著作权,那么在未经许可情况下,不得将该标志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法》第32条也进一步声明了这一点,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我国商标法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不仅要审查商标应当具有的积极条件,也要从消极条件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审查,即禁用条件的审查。我国商标法对于禁用条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1)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审查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结合我国国情,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如五星红旗、八一军旗、新华门等。以上标志是国家的象征,代表国家尊严,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国家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和翻译,且不论形状、字体,如CN/中国;近似指商标的含义、读音、翻译或者外观或者其中含有我国国家名称,容易被误认为我国国家名称的,如“中华”指定使用商品:服装;但是,也有例外:即客观存在的事物,如“中华恐龙园”;依法登记的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名称,如中国移动,指定使用服务:电信业务。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我国在国际交往中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尊重外国国家主权,一切与外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非经该国政府同意,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如“美国”,指定商品用途:抽水马桶。③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政府间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欧洲联盟等。为了体现对这些国际组织的尊重,所有与这些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④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是政府履行职责,对所监管事项作出的认可和保证,具有国家公信力,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否则,将对社会造成误导,使这种公信力大打折扣。如不得与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标。或我国质量安全标准相同或类似。⑤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红十字”是国际红十字会的标志,“红新月”是红新月会的标志,在伊斯兰国家,与国际红十字会性质相同的组织是红新月会。两会都是自愿的国际性的救护救济组织。根据有关两会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和标志不得用于与两会宗旨无关的活动。⑥带有民族歧视性的。这主要指商标的任一构成要素对特定的民族或人群进行了丑化或贬低等歧视内容,此时应综合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的商标或服务:如“蒙古人”指定使用商品:兽用药;但有明确的其他含义,不产生歧义的除外:如“高山”,指定产品为工业用化学品。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为了维护和促进民族团结,任何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使用。⑦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这类商标会误导消费者,使其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进行消费其利益也就会由此受到损害。如用“健康”“长寿”作保健品的商标,用“睡得香”做安眠类保健品的商标等。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对带有欺骗性的、容易产生误认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使用。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使用商标不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不得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及其他与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的内容,如用“小三”作酒类商标,用“三八”做香烟商标等,都是应当禁止的。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商标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构成,或者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属于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相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如“河南”作酒类商标;“烟台”作香烟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除外。(2)不得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标志的审查商标的基本特征就是它的显著性,人们借助商标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公众能够通过商标区分相关商品,这就要求商标是能够适应这种功能的。注册商标是经过核准注册后的商标,具有商标专用权,这种权利与他人的权利也应当是便于识别的,根据这些基本的要求,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对于不具备显著性特征的商标,我国商标法规定不允许作为注册商标使用。此规定与前款的区别在于此款如果当事人将其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是可以的。我国《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不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包括: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就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如高藏白指定使用商品:人参;指定使用商品:水果。②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这是指商标仅由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标志构成。如文字商标“花生”,指定使用商品:花生油;“好吃”指定使用商品:饺子。③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这是指线条单一、颜色单一或者图形单一或类似的。如文字“A”,指定使用商品口红:“501”指定使用商品胶水。但是,如果一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3)近似、相同商标的审查我国《商标法》第30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不予注册。这就是商标近似、相同审查的渊源。商标相同是指两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声音商标的音色或者旋律或其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其中,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包括名称相同和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或者内容的商品或者服务;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服务。有关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认定,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参考。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4)恶意抢注商标的审查我国《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时第35条也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这样的行为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5)地理标志的审查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如来自金华的火腿就与其他地区的火腿在品质上不同。同样是茶叶,产自杭州西湖的龙井茶就享有西湖龙井的美誉。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这是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及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七、商标的分类为了便于管理和立法,往往根据商标的不同因素将其分成不同的类别。一般有:(1)根据商标标志的构成要素不同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声音商标、组合商标。文字商标包括以各种语言文字、字母、拼音、数字,或者它们的组合等形式出现的商标。图形商标是指由平面图形、颜色组合或者几何图案构成的商标,此类商标题材广泛、包罗万象,不受语言的限制,不论在哪个国家,人们只要懂得商标的图形便能理解它的寓意。声音商标即以声音或其组合为构成要素的商标。组合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记号、数字、颜色、声音等组合而成的商标。(2)根据商标的载体特征分为:平面商标、立体商标、音响商标和气味商标,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商标法仍未将气味商标纳入,世界上也仅有少数国家将气味作为商标法保护的对象。以下均为立体商标:BMW(3)根据商标使用的目的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商品商标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用于自己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包括在商品的容器上或者包装上)的商标,也就是说,凡属于商品上使用的用以识别商品提供者的标记都是商品商标。例如使用在空调商品上的商标有“海尔”“美的”“格力”等。服务商标,又称服务标志、服务标记、服务标章,是指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区别于他人提供的与自己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务项目,而用于自己所提供的服务项目上的商标。服务商标使用者多为从事餐饮、宾馆、娱乐、旅游、广告、金融、保险等服务行业,如金融业中国银行的标、保险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标志集体商标是指行会、工商协会或者其他集体、社团所拥有的供其成员共同使用的商标,是表明其成员身份资格的标志。同时集体成员使用集体商标、并不排除其使用自身所拥有的商标,集体成员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的需要既可以使用集体商标也可以使用自己的商标。证明商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八、知识产权管理的观察视角知识产权管理可以宏大叙事,从国家战略的角度纵横开来,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拓展开来,但本书所称的知识产权管理,是面向企业管理的法律实践,是一种指导发展思路、关注操作细节、重视实证研究、擅于案例解读的中微观研究,期待围绕知识产权的体制建设、信息分析、经营策略、风险管理和战略规划,探讨如何通过知识产权增强企业技术能力,防御企业侵权风险,坚固企业的利润根基,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从而通过加强知识产权的经营管理,促进知识产权的转化实施,使知识产权真正成为“浇在智慧火花上的利益之油”,源源不断地激发自主创新、原始创新的潜力、动力和活力。面向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可以从多重视角或多个层次切入进去。当然,不同的视角或层次,可能在某些方面存在交叉或重合,但由于视角或重点的不同,反而可以让大家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知识产权管理的内涵。(一)组织面主要从组织建设的角度,研究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比如,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定位、组织体系的架构、管理机构的职能以及管理人员的专业背景与知识结构等。(二)制度面主要从制度建设的角度,研究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比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具体制度的设计,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建设,以及相配套的一些操作规则和程序等。(三)员工面主要从员工管理的角度,研究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比如,企业与员工之间保密协议的设计,企业与员工之间知识产权归属的处理对员工发明创新的激励机制,面向员工的知识产权培训等。(四)信息面主要从信息管理的角度,研究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比如,专利信息的检索利用,专利地图的制作分析,商业秘密的档案管理,知识产权的信息安全等。(五)流程面主要从流程管理的角度,研究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比如,从研发设计、权利获取,到经营利用、侵权防御等流程,研究专利管理;从商标设计、商标注册,到商标使用、商标续展等流程,研究注册商标的管理等。(六)策略面主要从策略运用的角度,研究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比如,专利回避设计的策略,专利布局的策略,商标注册申请的策略,知识产权许可的策略、知识产权诉讼的策略等。(七)风险面主要从风险控制的角度,研究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比如,如何防止研发创新的知识产权风险,如何规避商标名称通用化风险,如何处理知识产权侵权危机,如何控制商业秘密的泄露风险等。(八)经营面主要从经营利用的角度,研究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比如,如何从事知识产权的许可,如何通过知识产权融通资金,如何在企业并购中开展专利的尽职调查等。(九)行业面主要从行业合作的角度,研究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比如,如何建立同业知识产权战略联盟,如何处理行业性的知识产权争议或危机等。九、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目标当下,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重要的经营资源、战略资源和竞争资源,构成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不仅在一个国家中的地位不断提高,而且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并获得竞争优势的战略武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目标,可以从完成知识资产权利化、获得业务自由度、提升业务竞争力、管控知识产权风险、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等方面进行定位。(一)实现知识资产权利化知识产权大家族中的专利、商标等资产只有通过申请或注册,以法律授权的方式固定下来,才能形成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从而形成独占使用的市场竞争力和优势地位。如果没有通过法律的方式将其转化为知识产权,企业在面对竞争对手或其他企业的仿冒利用时将无法获得法律意义上的保护,存在知识资产流失的风险。因此,企业要及时将技术成果、商业标识等知识资产申请权利保护,通过法律的方式固定知识产权权利。(二)获得业务自由度这里所谓业务自由度,是指在企业成长或其业务发展的过程中,不受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阻碍或牵制。通过知识产权布局和保护,可以确保市场竞争上的业务自由度,比如通过商标注册的布局,防止他人抢注从而干扰品牌发展。事实上,拥有强大知识产权组合的企业在市场上,更能获得与竞争对手谈判和竞争的筹码,更能获取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如果自身没有知识产权的保驾护航,很容易遭遇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诉讼攻击,并难以招架,在开拓国际市场时尤其如此。(三)提升业务竞争力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本身就为企业赢得了一定程度上的垄断使用地位,帮助企业占领技术高地,获得竞争优势。如果企业能够将知识产权与自身业务相结合,更能释放知识产权的商业活力,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比如,一些企业将产品的创新点作为营销的卖点,并申请专利加以保护,此即所谓卖点专利,既能以此为卖点吸引消费者,又能阻挡竞争对手的合法模仿。(四)管控知识产权风险随着中国企业专利商标的海量申请和海量储备,使得行业内外的知识产权争议风险急剧提高。因此,管控知识产权风险应当贯穿于企业全流程管理的每个环节。建立从申请、确权、维护、保护的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体系,保障技术成果、商业标识的权利化,防范成果流失、侵权纠纷等法律风险;建立知识产权与研发、生产、采购、市场、销售、投资等业务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流程,控制各个业务环节的法律风险。(五)实现知识产权价值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资产,实现知识产权价值,协助、支持企业的业务发展,巩固、提升企业的竞争优势。知识产权价值实现至少包括法律价值和商业价值,要让知识产权为企业带来垄断能力、变现能力和交换能力。以专利为例,所谓垄断能力,是指企业能借助专利垄断产品或技术,进而独占市场或让竞争对手无法绕开技术障碍。所谓变现能力,是指可以通过专利转让、许可、质押或实施等商业运营,为企业带来现金价值。所谓交换能力,是指企业可以借助专利与竞争对手或其他机构进行资源交换,以获得商业利益或降低成本支出。十、知识产权投资的成本控制根据一项统计,财富100强的大公司在全球一些主要国家或地区,从获得一项发明专利到维持发明专利的20年有效期,大概要花费25万美元到50万美元。一家公司如果拥有成百上千件专利,其维护费用不难想象是十分惊人的。因此,做好知识产权投资尤其是专利投资的成本控制,就显得至关重要。一些企业对知识产权存在偏见,是因为知识产权无法及时带来收益。需要理解的是,知识产权不同于其他的投资产品,它是一种长期投资,并非短期业务。如果对知识产权采取急功近利的态度,在短期内它的确会成为一种财务上的负担。更重要的是,无论是财力雄厚的跨国公司,还是势单力薄的中小企业,都应当关心知识产权投资的成本控制,否则知识产权只会成为企业的负担,甚至是负债。(一)知识产权投资的成本构成知识产权投资的成本产生于很多环节,比如,从自主开发专利的角度,在专利的研发、申请、维持、利用、保护等环节,都会发生成本的支出。如果把视野扩展到企业与外部的专利交易,还将在专利的许可、转让、价值评估、尽职调查等环节产生费用的问题。知识产权储备的成本主要可以分为官方费用与非官方费用两大类别:官费:是指支付给官方机构(如国家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等)的费用。官费既包括知识产权授权主管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收费,也包括海关的备案费用、法院的诉讼费用等项目。通常,授权主管部门的收费是知识产权投资过程中,最主要的官费构成部分。非官费:简单地讲,是指官费之外的开支。非官方费用的构成更是复杂,既可能来自企业的管理活动,比如专利和商标的监控费用;也可能来自对外交易活动,比如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费用;还可能来自知识产权相关的服务活动,比如专利代理费用、商标代理费用等。(二)知识产权产出的成本控制1、削减研发成本的支出目前,一些政府部门已经出台很多激励创新的政策措施,并提供研发创新或成果转化的基金、补贴等资金支持。企业可以积极了解政策,争取获得政府的资金支持,以减少研发成本的支出。此外,从成本收益的角度来看,合作开发或有偿引进他人的技术有时可能比自主研发创新支出更少。与其独立研究或重复研究,还不如用相对较低的成本买过来,把精力和金钱都用于技术改进创新上面。2、控制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首先,要明确知识产权申请目标,除非为了某些特定的战略考虑,应该紧紧围绕现有的产品经营和市场需求,量力而行,按需申请。其次,要建立专利筛选机制,控制专利申请的数量。此外,可以依法合并数项专利申请,节省专利成本。3、选择成本更低的保护方式对一项技术而言,比专利成本更低的保护方式,通常是商业秘密,对软件而言也可能意味着采取版权保护。需要注意的是,商业秘密保护比专利保护成本更低,主要是因为商业秘密的获得不需要申请授权,不需要缴纳官费。但是,商业秘密需要持续不断地维持秘密性,才能保持其权利和价值,面对无孔不入的商业间谍,以及一些不诚实的内部员工,要做到这一点,也需要花费不少的管理成本。4、减缓申请费用的开支企业可以根据《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减缓缴纳相关申请费用。另外,可以争取地方政府的专利申请资助补贴降低自己知识产权储备的成本。(三)知识产权存续的成本控制1、定期淘汰知识产权可以通过专利稽核、商标审计,定期进行知识产权淘汰,放弃或删减不必要的、无用益的专利或商标,可以节约维持知识产权的开支。大部分庞大的、拥有上千个专利或商标的公司都有很大的删减空间。专利淘汰的方式,可以通过书面声明放弃,也可以不缴专利年费消极放弃。一般而言,企业多采取不缴年费的方式。而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的维持并没有官费成本,因此企业一般都选择以到期后不续展的方式淘汰不需要的注册商标。2、控制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可以节省一些保护成本。保护知识产权最典型的公力救济方式是行政查处或司法诉讼。一般情形下,通过行政机关查处侵权,简便、快速,费用低,因此行政查处所付出的成本比司法诉讼要小一些。3、积极利用知识产权的价值比如,把闲置的知识产权或对核心业务没有影响的知识产权,向外转让或发放许可,通过获得转让费或许可费,来冲抵知识产权维持的费用开支。《华为创新和知识产权白皮书》显示,截至2018年底,华为累计获得授权专利87805项,其中有11152项是美国专利。自2015年以来华为获得交叉许可后的知识产权净收入超过14亿美元,付费方涵盖美国、欧洲、亚洲公司。十一、知识产权资产确认(一)专利资产确认管理1、技术交底技术开发是一件辛苦的工作,其中蕴含了许多开发人员的经验和成果。如何把开发人员的经验累积成可用的知识,在企业内部得以扩散及传承,以避免新开发工作从零开始,甚至重走冤枉路呢?技术交底就是一个值得企业采纳的制度。通过建立技术交底书的撰写与提交,可以从制度上确保研发人员的创新点能够固定下来,成为专利挖掘的技术来源。技术交底书是技术人员将其发明创造内容,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技术管理部门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技术文件。一份完整的技术交底书包括八个部分:技术的名称、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及其缺陷、发明目的、发明内容、有益效果、最佳实施方式、附图及附图说明。技术交底书最低程度上应当:(1)清楚描述现有技术及其缺点。(2)清楚描述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3)清楚描述发明技术方案的有益效果。如果技术交底书能提供多个相关实施例、提供产生有益效果的原因、提供附图并详细描述附图,将更有助于专利工程师或专利代理人全面理解、准确发现实质性发明创新点,从而形成核心与外围相互配合、层级严整、保护严密的专利保护体系。技术交底书一方面可以固化企业的技术知识,另一方面可以作为企业做出技术应用、专利申请等决策的依据和参考。即使企业研发出有质量的技术,也需要通过技术交底书这个载体记载和传递给专利工程师或专利代理人。从专利申请的角度,一份高质量的技术交底书可以提高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和效率,使专利代理人更容易理解发明人发明构思的创新点。因此,技术交底书是联系发明人与专利代理人的重要沟通渠道。从这个角度,高价值专利的成长路径,首先要从撰写高质量的技术交底书开始。2、专利筛选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要求“促进高价值专利的实施”。何为高价值专利?高价值专利应当是技术价值、法律价值和商业价值都比较高的专利。从狭义上讲,高价值专利就是指具备较高商业价值的专利。高价值专利应当以高质量专利为基础,而高质量专利又离不开高质量技术的支持。从高质量技术到高质量专利,再到高价值专利,分别历经技术研发、专利申请、专利运营等多个阶段,层层推进,环环相扣。高质量技术关注的是专利的技术质量,高质量专利关注的是专利的法律质量,高价值专利则更关注专利的商业质量。因此,培育高价值专利的路径,应当先从高质量技术抓起,从高质量专利做起。很多大企业在经过专利数量的膨胀之后,对专利资产的评估都会由“以量取胜”进化到“以质取胜”的阶段。高质量的专利更能在关键产业的关键地位,拍住竞争者的咽喉,提升市场占有率,成为有力的竞争利器。而专利筛选就是一个提升专利质量的制度性措施。(1)专利筛选的内涵对于技术研发能力很强的企业而言,可能存在多项发明创造,并非每件发明创造都需要、都适合申请专利。此时还必须决定应该把哪些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或把哪些发明创造优先申请专利,此即所谓专利筛选制度。专利筛选制度是根据一定的评价标准,对发明创造进行评估,从,而决定发明创造是否申请专利或申请专利的优先顺序的制度。专利筛选制度中最为实质的部分,主要是专利申请之前的发明评估,因此,专利筛选也可以称为发明筛选。许多企业或科研机构在申请专利时,都建立有筛选专利的发明评估制度。(2)专利筛选的目标专利筛选的目的在于评价技术是否具有专利性,是否值得申请专利,并确保申请专利的品质,增加专利申请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也借此淘汰不必要的或无用益的技术,节省申请、维持专利所耗费的财力。从理想的角度观察,专利筛选可以避免申请不必要或不需要的垃圾专利或问题专利,以及错误专利。所谓垃圾专利,是指那些难以满足专利法上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要求,而不应该得到授权的专利。所谓“问题专利”,或称“可质疑专利”,这些专利多半是无效的或者其权利要求过于宽泛。问题专利比垃圾专利的范围更加广泛,除了包括垃圾专利,还包括那些可以授权但保护范围不适当的专利。而所谓错误专利,是指虽然满足专利法的“三性”要求,但从企业策略上考虑应当作为商业秘密而不宜申请的专利。当然,从专利法的本质目的上讲,不应欢迎垃圾专利和问题专利,因为它们占用了不应当拥有的专利资源。不过,从企业的私利角度看,有时候申请垃圾专利或问题专利却是他们有意的结果。而对于错误专利,从专利法的本质目的上看,本应授权,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企业不小心造成错误专利的申请,则可能存在不利的后果,自是策略上的失误。(3)专利筛选的机构为便于开展发明评估,进行专利筛选,企业应当设立发明评估委员会,这个机构一般不需要固定的形式,可以是一个常设的松散性组织,在需要作出发明评估时才召集评估人员集中讨论相关事宜,日常工作由企业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来协调。由于发明评估的内容主要涵盖可专利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技术的商业价值(经济利益、实施难易、投资成本、市场影响等),也即须周全顾及法律、科技、市场、投资财务等层面。因此从事发明评估的人员最好既有技术人员(包括发明人或设计人),又有法务人员(最好是专利律师或专利代理人)、市场营销人员,可能的话,还包括财务人员。甚至可以邀请战略咨询人员参加发明评估活动,但技术人员与法务人员应当占据评估委员会的主体。(4)专利筛选的内容专利筛选的目的是保障专利的品质。从专利筛选的角度,专利品质可以从技术、法律和商业三个层面进行评估,下面列举了一些常用的评价指标,作为参考和启发。(二)商标资产确认管理1、挖掘可商标化的标识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因此,企业可以从商标法的角度,对企业拥有的商业标识进行审核,将可以商标化的标识及时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对于企业自己设计或选择的商标标识,只要企业管理人员稍微有些商标常识和意识,一般都会主动地、积极地申请商标注册,除非他不了解商标注册的意义。但是,即使拥有良好商标意识的管理人员,也未必意识到自己可能遗忘了一些应当申请商标注册的标识。表面上看,这些企业已经将自己核心的商标进行了注册,然而,另外一些更加容易被消费者接受,或者其他一些同样具有较高商业价值的商标,却受到冷落,并且随时都有可能被“职业注标人”所劫走,或者被他人搭乘商标便车。在企业业务发展过程中,企业必须持续开发/挖掘和确认新的商标标识。通常,那些未受到充分关注的商标在哪里呢?可以对以下标识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可能遗忘了商标注册申请:境外延伸进入中国的商标、子/副商标、商标简称、商标别称、商号、广告语、产品的外观,甚至产品型号等,在满足商标注册条件的前提下,这些标识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2、商标“撤三”的困境如果大量挖掘商标标识进行申请注册,再加上联合商标或防御商标策略,尤其是多类别或全类别注册,必然会带上大量的注而不用的商标。事实上,商标标识也是一种符号资源,任何企业不应当不合理地大量占有,特别是恶意囤积。只不过,不少企业进行防御性的商标注册,只是一种防止商标抢注或保障业务自由的权宜之计。但是,这里面临着一个无解的难题。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俗称“撤三”)。而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7条的规定,可以对抗撤销商标注册的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只包括:(1)不可抗力;(2)政府政策性限制;(3)破产清算;(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既然是防御性的商标注册,通常是不会在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实际使用的,而且不符合所谓“正当理由”,因此,“撤三”的困境始终如影随形,是企业无法避免,甚至难以破解的问题。惟有以下“点拨”可供参考:(1)防御性的商标注册本来就是卡位,先卡住了,人家可能就懒得来烦你了,毕竟申请“撤三”也要花费精力的。你不可能倒霉到每个防御性的商标注册,都会有人来挑战。(2)把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当作3年,而不是10年,也即每3年申请一次商标。显然,这对全类别特别是全商品注册,成本压力不是一般的大。所以,你得选择哪些核心商标在哪些重要的商品上,需要执行这种“3年一申请”的策略。(三)商业秘密确认管理1、商业秘密的内涵企业内部的很多信息都需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并采用安全的措施,保障这些信息不被外泄,避免被竞争对手利用,甚至破坏自己的商业计划。当然,如果已经通过专利申请而公开的信息,则无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起来。企业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研发试验数据、纪录和结果、工艺流程、技术诀窍、样品、市场营销策略、销售渠道、货源情报、订货合同、客户名单、经营方法等。如果想了解商业秘密的泄露或被盗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有多大,可能难以量化和评估。但商业秘密泄露所带来的损失可从下列领域增加的成本中看出:行政管理费用、市场份额损失、增加的法律官司、增加的安全措施、公司的名誉损失等。根据2019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信息作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上位概念,能够覆盖部分难以被界定为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但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如某公司隐去股东的身份、持股比例、代持人等信息。从前述法律规定可知,商业秘密的特点包括:(1)秘密性,系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商业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2)价值性,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3)保密性,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信息泄漏应采取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2、保密的确认确定商业秘密范围是确保保密质量的关键,有了范围,就能“对号入座”,标准也能统一。企业应当合理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不鼓励将不需要或不重要的商业信息划入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导致没有保密重点,浪费企业资源。并不是所有的商业信息都能够或都需要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如果笼统地将所有信息当做商业秘密来保护,有可能混淆秘密与非密的界限,分不清哪些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哪些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更不用说做好保密工作。那些直接影响企业的权利、利益和公司经营发展的商业信息,一旦泄密会使企业利益遭受损害的信息应该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不同的企业会有自己的核心机密,企业要考虑商业信息的重要程度、商业价值等因素,既要全面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又要突出重点、积极防护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企业对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及其载体应当标明保密标识(如保密印章等),使保密信息与其他信息区别开来,一是可以很明确地确定哪些人员具有接触这些信息的权限,防止没有接触商业秘密权限的人员不当接触商业秘密,二是在商业信息或其载体上标明保密标识,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可以认定企业已经采取了保密措施,表明企业的保密意图,是认定商业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时的一个重要证据。由于商业秘密的存在方式或载体是不同的,有的是以纸质文档的方式存在的,有的是以电子文档方式存在的,有的具有有形的载体,有的没有有形的载体,企业都应以人员能够感知的方式标明保密标识。用以确认商业秘密的具体方式,可以包括:(1)在包含商业秘密的信息或载体上标明保密标识;(2)不适宜在包含商业秘密的载体上标明的,用书面形式标明保密标识并粘贴在商业秘密载体上;(3)不能标明保密标识的,用专门文件加以确认,并将文件送达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部门和人员;(4)在涉及商业秘密的电子文档中以电子印章等方式嵌入保密标识;(5)使用其他易于为接触者所认知的方式标明保密标识。3、信息解密企业应当定期对商业秘密进行审核,对没有必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信息,应当及时解密。商业信息是不断发展的,之前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现在有可能不需要采取保密措施,使不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在企业内部自由流通,实现资源共享,并可以突出重点,积极防护,使企业的保密工作有的放矢,也可以降低企业的保密成本。商业秘密解密的最终判断标准是某项商业信息是否有必要或有可能继续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具体可以参照以下的保准(1)国内或国外已经公开的,尤其是已经通过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的。这些已经公开的信息成为公有技术或公有信息,企业的商业秘密已经丧失秘密性,没有必要再采取保密的工作;(2)在国内外无竞争能力且不影响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安全的技术。随着技术的发展,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已经更新换代,被新的技术所取代,没有竞争力,也不会影响企业的技术安全的可以解密;(3)属于业内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的。单纯的构想和抽象的理论或概念并不是商业秘密所保护的对象,此外,基础理论一般是本领域内的公有知识;(4)业内已经流传或者业内一般技术人员基本能够掌握的技术。这也是属于公有领域内的知识,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仅仅是除了商业秘密所有人以外的有限范围所知晓的商业秘密,并不丧失其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资格;(5)企业已经公开的经营计划或营销策略等经营信息,不需要继续保密的(6)其他已经公开或业内公知的,或者已经失去保密价值的商业信息。(四)版权资产确认管理虽然各类作品的取得并不依赖于类似商标或专利的申请或注册程序,但是,正是由于作品版权以作品完成为产生条件,使得版权资产的权利归属以及是否拥有完整的版权,变得更不具有确定性。因此,从一开始就要重视版权与企业的归属关系,通过版权登记或合同约定等方式强化版权资产的确定性。对不同的企业而言,版权资产的类型及其重要性并不相同。比如,以内容产业为核心的动漫公司,显然其最核心的版权资产是其动漫作品、动漫角度等。而以健康产业为核心业务的企业,其版权资产尽管也有不少,比如产品包装图案、宣传作品、办公软件与数据库等,但其重要性通常不能与动漫公司的核心版权资产相提并论。十二、知识产权维持管理(一)知识产权的维持管理1、专利权的维持发明专利权保护期自申请日起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为维持专利权有效,应自授予专利权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当年在办理登记手续时缴纳,以后在每年申请日前一个月内预缴年费。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或者数额不足的,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并缴滞纳金;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应自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2、商标注册的维持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一份续展注册申请需缴纳规费1000元。六个月宽展期内提交续展注册的,还需缴纳250元的延迟费。(二)知识产权的合规使用1、专利标识标注的合规性企业不仅要有申请专利的意识,还应当正确地使用专利标识。根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1)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2)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在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除了专利法上的规范,《广告法》第12条也对涉及专利的宣传进行了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2、商标使用的合规性商标法对于商标使用有较多的管理性规范,比如,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不得标注册标记等。如果商标使用不规范,轻则招致行政处罚,重则商标面临被撤销的风险。因此,必须从产品生产、销售、市场营销等各个环节,对产品内外包装、标签上、广告、网页以及宣传册上的商标使用情况进行检测,加强商标使用的管理避免发生违反商标法规定的风险。(1)正确标示注册商标标记一般而言,对于注册商标的标示,可以在商标的右上方标明O注或®等注册标记,也可以在商标标识两侧或其他说明性文字里表明“注册商标”。但必须注意,从商标法上讲,O注、®,或者“注册商标”等标记的背后,其实暗藏着一套注册商标的使用规范。如果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不一样,但仍然标上注册标记,很可能就违反了《商标法》关于禁止“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规定。如果对注册商标的主体部分(比如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中的显著文字部分)进行较大的或根本性的改变,那么,该商标应视为一个新的商标,在此新商标未经核准注册前,就在使用中标上注册标记,则属于《商标法》所禁止的“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会予以制止,不但要求限期改正,还可能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因此,在标明O注、®,或者“注册商标”等标记的时候,一定要核查该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是否一致。(2)不得改变或冒充注册商标在注册商标的使用过程中,应当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保持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其组合或构成要素。如果无法做到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保持一致,则不得标示“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否则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使用不得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否则可能构成冒充注册商标。如果需要扩大注册商标的使用商品或服务范围应当在扩大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提交新的商标注册申请。(3)不得宣传“驰名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要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否则可能招致10万元的罚款。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于2011年11月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4年12月至2015年9月期间,该台州分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一楼门口上方自设的电子显示屏上发布含有“中国驰名商标”内容的广告。2015年9月,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立案查处,并根据《商标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的处罚。(4)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如因经营等原因,需要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5)避免商标不使用被撤销《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对于长期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他人有权申请撤销。对于确已在使用的商标,更要从产品生产、销售、市场营销等各个环节,留存商标使用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宣传材料及其载体、商品包装及其委托印刷合同、销售合同及发票等,避免发生商标已使用但无法提交使用证据的尴尬局面。(三)商标使用的标准化1、建立商标使用的管理标准(1)商标使用标准化的内涵有的公司对商标的使用比较随意,如果留意观察他们公司的不同系列、不同层次的产品,会惊讶的发现,同样一个商标竟然有多种视觉形象。一家制造自行车的公司,在不同系列的自行车上,他们的商标(一个飞鸟形象)颜色竟然会不一样,羽毛的根数也会有变化。据说,这是为了让商标更好地适应不同自行车的风格,以及方便安装商标标牌的需要。得到授权的商标使用人,有时也喜欢根据自己的喜好或者需要,轻微地改变商标标志,甚至使用严重不同于企业核准使用的注册商标的外观或形象。如果企业对自己的客户或合作伙伴,进行一次商标稽核,肯定会发现许多与商标有关的意料不到的状况。宏基前任领导者,号称品牌先生的施振荣先生就谈到,经销商或制作厂商常常“自作聪明替宏基‘改良’制作物,反而弄巧成拙。例如,Acer和箭头之间的距离规定得很死,也准备了很多标准样品,但是做压克力的厂商,会自己替我们画CI,大小、距离都和标准不同。”为了规范公司内外的商标使用,可以建立商标使用的标准化管理体系。通常,商标使用的标准包括商标标志的元素构成、大小比例、字体形式、颜色背景,以及商标标志的所处位置、与周围符号的间距等内容,而是否标示以及如何标示注册标记也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2)3M公司商标的标准化管理有的企业在商标标准化方面做得非常优秀,当然商标使用的标准化规范管理,是一项跨部门的综合性工作,它包括商标的设计、注册、印制、使用、保管、仓储、销毁等多个环节。而3M公司在商标标准化的管理经验,值得参考。3M公司在商标保护总体方针的引言部分提到:“下列商标标准和方针通常适用于在3M制作的所有宣传材料。熟悉它们至关重要。关于更详细的商标方针,请参见您制作宣传材料类型对应部分的相应主题。在开始开发或注册商标之前,请联系3M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办公室。将有助于您在美国和其他国家拥有商标权利。”仅短短几句话,已充分透露出3M公司对于商标管理与保护的战略意识和重视程度。从3M官网上得到的信息看,公司在宣传中需要使用商标时,明确规定了商标首次使用规则、再次使用规则、新闻稿及口头沟通时提及3M商标时应遵循的原则。不仅如此,3M还不厌其烦事无巨细地明确规范:按顺序使用法律要求的要素;只有在商标注册过且得到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才能使用@符号;使用合适的字体和位置;必要时将商标符号放在圆括号内;在句子中将产品商标和战略品牌同3M联系在一起;商标为首字母缩写;正确使用其他公司的商标;其他公司使用3M商标;请勿将商标用作动词、物主代词、名词或复数形式;翻译类属描述,而不用翻译商标;在要求或必要时音译商标;请勿篡改商标等等细节问题,并拿出正确的范例以指导员工或关联企业更好地学习如何规范使用公司商标。虽然我们看到的是从CIS(企业标识系统)角度在3M官网上公布的一些商标标准化的规范,但思路决定行动,从行动中我们可以反观出3M公司对于商标标准化管理的重视。不仅仅是3M公司,其他如Google、APPTO等许多公司也都有商标标准化意识。2、规范内外的商标使用(1)自身使用的规范管理如何正确地使用商标,包括正确标示注册标记,首先要严于律己。商标注册人或商标权人首先应该对此承担起责任。在可口可乐公司,所有的员工都被清楚地告知要正确使用商标。规范中包括对于只能用在“Co—ca—Cola”商标上的特殊字体的使用限制,及某些密切相关使用的限制。这一切都使得商标的字体与商标本身一样的不同寻常。这些规范已经如此深入每名员工心中,以至于在内部交流中如果发现商标的不规范使用,其他员工就能将其指出。从员工参加工作之初开始,培训的内容就会包括商标的介绍。实际上,商标部门的人员经常在百忙中抽出时间参加新进员工的培训。商标的介绍从讨论那些被淡化成通用名称的商标开始,如美国的阿司匹林,从而告诉大家这不仅仅是理论上说说而已。商标部甚至制作了一盘录像,名为“通用名称的坟墓”。的确,特别是对于企业的市场营销和广告策划人员而言,如果没有良好的商标使用规范,他们在实际的工作中,对外使用商标(比如在产品的广告设计上、说明书上,个人的名片上使用)时,可能商标一会儿是胖胖的、一会儿又是瘦瘦的;一会儿是五彩缤纷的,一会儿又是黑白相间的。这显然不利于商标标志的一致性,甚至可能导致出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情况。对于商标标记的标示,由于不是一项法律上的义务,很多商标权人放弃了商标标示的权利。但通过前面的分析,商标标示绝对不是多此一举,而是具有强烈的法律意义和较大的商业价值。因此,商标权人应当珍惜自己的商标权利,积极行使并强化商标的形象。(2)外部使用的商标管控除了商标权人以外,合作伙伴,甚至上游的供应商、下游的用户,也应当承担起商标规范使用的职责。比如,商标被许可使用人、销售代理商、特许加盟商、合作伙伴、广告设计人、广告发布者和商标印制厂商等,在从事商标使用、商标宣传、商标设计或商标印制等行为时,应当严格地被要求正确地使用商标标志,以及正确地加注商标标示,甚至包括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或不可以使用商标标志。事实上,有很多外部的商标使用人,根本没有意识到使用商标图样还要遵循什么标准或规定,他们在自行印制有关商标标识时,完全是跟着感觉走,甚至为了整个广告或宣传资料的效果,而随意拉伸、剪切商标标识。所以,商标权人应当与他们进行良好的沟通,作出明确的规范,并进行有效的监督,以准确地向公众表达和传递自己的商标信息。为了保护Google的信誉,Google要求在使用任何Google标志之前,必须得到Google明确的书面授权,并且必须遵守相应的规章和使用条款。根据《Google标志的使用规章》,Google可向用户提出有关Google标志的大小、字体、颜色和其他图形特征的要求。该规章明确要求:“所有用户必须遵循的一个条件是:你不得复改我们的徽标。只有我们自己可以对徽标进行更改。你必须保证你所呈现的Google标志与Google自己使用的Google标志在同类可比的介质中保持一致。例如,如果Google标志旁带有商标或服务标记,(例如:’SM’’TM’或’®’),那么,你在使用我们的标志时,也必须带有这样的标记。此外,你必须在使用这些标志的所有材料中包括这样的声明:‘是Google,Inc.的商标。’”同时,该规章还强调,“如果你要在网页上使用Google徽标的周边与网页上其他图形或文字元素之间的间距必须至少为25像素”,此外,规章还特别禁止“删除、复改或变更Google标志的任何元素”。这是Google针对用户使用Google商标的一些基本规范和要求。事实上,很多大公司,尤其是从事特许经营的企业,都十分注重合作伙伴、客户等对自己商标的使用规范。(四)商业秘密的维持管理1、商业秘密的合同签署合同管理是在处理员工关系、进行对外交往时维持和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一般以保密合同或保密条款的方式呈现,对于内部员工还可能采取竞业禁止合同的手段。这些合同可以单独签订,也可以作为劳动合同或其他合同的一部分。(1)保密合同保密措施不仅仅表现为企业内部的保密规章制度,还应当表现为有关的保密合同。原则性的保密义务条款可以这样设计:“受雇员工于任职中或离职后,应严守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第三人知悉或持有公司的任何商业秘密,亦不得自己或指使他人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不过,保密合同还涉及很多操作程序和法律责任,仅有一个原则性的条款显得还过于简单。通常,签署保密合同需要注意下列问题:——保密人员的范围界定。一般而言,在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义务条款宣示意味较浓。但对于企业之研发人员、营销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订立保密条款,相当重要,切忌轻率对待。因为这些员工知悉企业的重要商业秘密。不过,企业最好根据员工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程度,以及该商业秘密对企业的重要程度,来决定对员工所采取的商业秘密保护政策。——保密范围必须明确、具体。保密范围不能泛泛而言,如何界定“保密”的范围,合同中最好要有明确规定,否则应在员工守则中予以订明。——保密期间的确定。企业员工的保密义务不能仅仅存在于任职期间,而是可以延伸至离职之后,与保密的需要相适应。否则,保密义务会成为一纸空谈。——合同订立过程的合法性。尤其要防止未有书面委托协议而为他人代签保密合同的事情发生,否则这样的保密合同对被代签人无约束力。对于企业的合作伙伴和外部人员而言,由于他们并不是企业内部的机构和员工,所以企业的规章制度对他们没有当然的约束力,更需要保密合同的签订来维持商业秘密的利益。这些保密合同的签署可以比照上述内容加以掌握。(2)竞业禁止合同尽管可以签署保密合同来阻止因人才流动而导致的泄密行为,但对于离职之后的员工,如何执行保密义务,往往是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为了配合保密义务的执行,有的公司会选择与一些重要的职员签订竞业禁止合同。所谓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即要求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期间内,禁止经营或从事与原公司业务性质相同或有竞争关系的事业,从而切断员工使用原雇主的商业秘密为新雇主服务,或为自己独立营业时所利用的可能性。竞业禁止合同也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方式。一般公司多约定为员工离职后一至两年内,不得经营或从事与原公司业务性质相同或竞争的行业。《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1、2款分别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由于竞业禁止合同与员工自由择业的劳动权相抵触,因此,企业必须注意竞业禁止条款的合理性问题,否则该竞业禁止合同会被拒绝执行,劳动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也不会承认其法律效力。一个符合法律规范的竞业禁止合同,通常要满足以下条件:——竞业禁止的目的须正当。企业应当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而不是出于限制竞争、保持垄断、限制员工自由择业的目的而订立合同,否则该合同是无效的。依美国案例显示,离职后竞业禁止条款只有在保护营业秘密或其他合法之利益(如接受特殊之训练等)范围内始为有效。换言之,企业如果没有一个合法权益的保护目的,而径行要求员工签署竞业禁止条款,这样的约定可能就会受到质疑。——竞业禁止的对象须限定。一般而言,竞业禁止针对的员工应当局限于因工作关系而知悉本企业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竞业禁止的人员限于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禁止发展至今,虽然已经为很多企业运用,但还是存在对象不明确的问题。有些企业走上极端,让所有员工都签署竞业禁止合同,对于非重要岗位的员工来说,签订这种合同反而阻碍了人员的顺畅流通。对于在工作中不可能接触到任何商业秘密的员工,即使签订了竞业禁止合同,也应当属于无效。——竞业禁止的业务须限制。限制从事的业务范围最好在合同中列出,而且只有限制与原来工作性质相同或相竞争的业务范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此限制的范围应是“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禁止的期限须合理。竞业禁止期限可由双方根据商业秘密的价值、竞争优势的持续时间、员工知悉秘密的程度来加以协商确定,但法律规定有一个最长期限,以防止对人才流动的恶意限制。《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竞业禁止的补偿须合理。对受竞业禁止合同拘束的员工,要给予合理的补偿。合同中不仅必须约定补偿,而且还应该明确补偿的数额或计算方式、支付方式等。对数额的确定,可依据该行业该职位的收入高出社会平均工资收入的差额乘以竞业限制的年限来计算。需要注意的是,最好在竞业禁止合同中写明要求保护的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且不得将该行业的一般知识、技能或员工因工作而累积的专业技能都归入商业秘密的范围,否则员工不能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以后如何生存?2、合同保密义务的督促(1)任职期间的督促在员工的任职期间,除了与其签订保密合同,必要时还需要签订竞业禁止合同,企业还应当采取相当的措施来督促合同义务的执行。比如,每年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与培训,让员工全面重温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政策,尤其是正在执行中的做法。比如,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奖罚制度,通过这种机制督促员工执行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政策。有的企业每隔一段时间(比如两年)会要求员工签一份确认书,再次确认当初受雇时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尽管这种确认并无很大的法律意义,但这个行动本身却可以不断加强员工对公司商业秘密政策的理解,不断强化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2)离职前后的督促当员工离职时,他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会不会落入竞争者的手中呢?尽管可能已经签订了保密合同和竞业禁止合同,企业还是应当采取一些保障合同执行的督促措施,来使商业秘密被外泄的危险降低到最小程度。尽管没有一个十全十美的办法,下列措施可以考虑使用:①脱密措施企业可以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约定,要求员工在离职前一段时间(即提前通知期)通知企业,在该期间企业可以将员工调换至不需保密的工作岗位,以让员工不再接触商业秘密,此即脱密措施。采取脱密措施的期间(脱密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脱密措施在员工从原企业原工作转换到新企业新工作的敏感期间设定缓冲区,可以在劳资双方利益影响最小的情况下有效保护企业对商业秘密享有的合法利益。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6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根据这个规定,对有竞业禁止约束的员工,不得再采取脱密措施,否则给予员工的限制太多。②离职面谈在员工离职前,企业可安排一次面谈机会,提醒或重申员工的保密义务,此即离职面谈。通常,当员工自动离职时,会提前通知企业。企业应当立刻安排一次同该员工离职前的详细谈话。企业要利用这个机会提醒员工在他离职后仍应遵守保密义务。如果员工签有保密协议,面谈时应重申保密协议的内容。在面谈前,最好准备一式两份的文件,其中包括保密协议的内容,员工需归还的公司物件、文件及复印件的内容,以及泄露商业秘密应负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在面谈结束时,让员工签名确认。这份签名的确认书可以证明,员工在离职时完全清楚自己应遵守的保密义务。③提醒新雇主在离职面谈中,企业可以了解一下员工离职的原因以及去向,有的公司还先礼后兵,发函主动与员工的新雇主联系,告知其该新进员工与原公司之权利义务关系,并提醒新雇主避免不当使用原公司的商业秘密,及侵权时的诉讼可能性。这封提醒函无论是否发生实际效用,但至少向员工的新雇主传递了公司商业秘密管理的严密政策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坚定决心,表达了公司为解决商业秘密问题,已经作好可能的各种准备。3、商业秘密保护的执行措施为了保障商业秘密,除了合同规范以外,还必须采取其他有效的执行措施。比如,西门子公司就从硬件设备上防止员工复制公司资料,根据级别区分,公司的大部分员工电脑是不能安装软驱和移动硬盘接口的。而IBM公司规定每个员工只有三次查阅同一文档的机会,并且这三次查看的时间、地点、原因都会被严格地记录下来。从商业秘密保护的角度,我们认为,对于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资源,至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1)在商业秘密信息的接触方面对于内部员工而言,企业应当建立一套控制商业秘密的信息接触制度:①员工只有因为工作需要,才可以接触相应的商业秘密;②不同等级的商业秘密能够被接触的员工,应当区分出不同的范围。比如关键性的商业秘密只有高级管理人员才能接触③不同性质的商业秘密只应被承担相应职责的员工所接触。比如,研发人员只应当被允许接触相关技术秘密,而非采购渠道的经营秘密。对于外部人员,未经过企业的批准程序,也未签署保密合同的情况下,不得对其开放商业秘密的信息资源。为了执行上述规则,可以采取一些安全措施,如门卫、围栏、上锁、限制进入、控制监督参观者等。(2)在商业秘密信息的披露方面如果员工在工作中或工作外,无意或不当地泄露了商业秘密的信息,则会对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企业必须建立一套信息披露制度,这对于维持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至关重要。一般而言,只有经过企业授权的人,才能对外公布与商业秘密有关的信息。当然,这里的前提是要让员工了解哪些是商业秘密,否则仍然不知道哪些是不该披露的信息。下面是一些具体的建议:——不得擅自交流自己掌握的商业秘密信息。不同部门的员工,除非工作需要,不得相互交流和披露自己掌握的商业秘密。——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掌握的商业秘密信息。企业内部职工泄露商业秘密的比例比较大,据美国一些企业调查,企业的商业秘密,30%是企业的在职员工泄露,28%是离退休的员工泄露,因此加强企业职工的保密教育是十分必要的。有的职工保密意识不强,也会过失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对外披露得签订保密协议。在对外披露商业秘密时,应当提醒员工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以防止商业秘密对外扩散,无法控制。——对外披露信息须经过企业审查。企业及其员工对外提供信息,比如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向消费者、客户寄发产品说明书时,应当由商业秘密主管部门对这些信息进行审核,以避免发生泄露事件。尤其是建立论文审查制度,在研发人员向外寄投论文前,企业应当详细审查论文是否泄露了企业的商业秘密。——最后要提醒员工谨慎行为,避免发生泄露问题。比如,IBM公司的InformationSecurityGuidebook规定,使用无线电器材及手机时应避免在公开场所,目的在于防止第三者无意中听到商业秘密。十三、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一)知识产权侵权监控及时发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及时有效的打击,是企业知识产权得以可持续发展的保障。那么,如何发现他人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呢?各个企业当然有不同的做法,这里只能提供一些基本的思路供参考。1、建立监视侵权的队伍一些具有规模的企业都建立有专门负责打击侵权的体制,甚至有专业的打假队伍。有的企业专门安排了负责打假的人员,有的企业则训练营销人员参与打假,有的企业甚至聘请专门的中介机构,如商业调查公司或者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的调查侵权的服务。对于肩负打假重任的人员,无论是外聘的还是内部的,都应当对其进行适当的打假培训,比如了解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如何初步判断侵权行为,如何固定侵权的证据。如果连知识产权侵权知识都不了解的人,很难想象他会出色地完成任务。也许他会持续不断地汇报上来一堆并不需要的信息,或者做出了打草惊蛇的举动,妨碍了公司策略性的打假计划。2、掌握发现侵权的渠道发现知识产权侵权的渠道有很多,企业可以透过各种渠道监视和收集侵权线索,比如通过展览会、产品广告、客户调查、消费者投诉、知识产权引证分析、知识产权授权公告监控、竞争对手监视、侵权举报奖励等。多数情况下,企业主要是借助自己的营销网络来发现、识别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的发现侵权的渠道是比较主动的监视行为,有的则是比较被动的发现过程。从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企业不能只是消极地发现侵权,等到市场上假货已经泛滥成灾时,才惊醒过来,如果那时市场已经被假货搞得乌烟瘴气,丧失了基本的商品信誉,消费者可能会拒绝购买这个品牌的商品,不管它是真货还是假货。此时此刻,你打击侵权的最佳时机可能已经错过了,因此,主动出击,把侵权活动扼杀在摇篮中,当然是最好的选择。3、选择制止侵权的途径发现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如何去制止它?法律为权利人提供了许多的选择和路线。不过,每一种选择都有其利弊得失,也各有其技巧策略,企业需要谨慎地做出决定。以下是常见的制止侵权的途径。(1)自行制止侵权行为作为一种可能的路线选择,自行制止知识产权侵权只是一种私力救济的方式。发现侵权的企业可以让律师或法务人员发函警告侵权人,希望对方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回收市场上的侵权产品,并威胁如果不停止侵权,权利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如果为了避免陷入不必要的诉讼大战中,或者为了消除不知情的非恶意侵权(如经销商的善意销售行为),企业采取向侵权人寄发简单的警告函的方式,可以将无心的善意侵权快速平息下去,以提高维权效率、减少维权成本,缩小侵权所带来的损失和负面影响。但要注意的是,寄发警告函之前必须切实做好诉讼前的调查取证工作,否则被告收到侵权警告后,可能立即有所防御,导致不易取证,甚至转移证据。侵权警告函的写法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而采取灵活的处理,口气可以强硬,也可以缓和。以专利警告函为例,一般应写明以下内容◆专利权人的专利号,专利的主要权项内容;◆对方产品或方法侵害了该专利权,希望对方中止或禁止某种侵权行为;◆希望对方在何时就此作出答复;◆如果对方不作答复,专利权人可能采取的措施。(2)请求行政机关的查处依据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企业发现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可以向相关知识产权行政机关投诉,请求行政机关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比如,发现专利侵权行为,可以请求当地专利主管部门(地方知识产权局)查处侵权行为。(3)采取海关保护的措施很多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都会通过海关进出,如果侵权商品出口,则会影响权利人的海外市场;如果侵权商品进口,则会影响权利人的国内市场。但很多企业往往忽视了采取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失去了在海关控制侵权商品进出口的机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模式有两种:一是依申请保护。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后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依申请保护模式又被称为“被动保护”模式,因为在这一模式下,海关不会主动采取制止侵权嫌疑货物进出口的措施。二是依职权保护。指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若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将主动采取扣留和调查处理措施。由于在依职权保护模式下,海关有权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措施,因此这一模式又被称作“主动保护”模式。应当注意的是,依职权保护模式仅适用于权利人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的情形。(4)启动诉讼的司法程序诉讼是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最为激烈的方式,也是对侵权人最有震慑力的手段。由知识产权侵权而引发的诉讼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民事诉讼,由权利人提起;一种是刑事诉讼,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二)知识产权诉讼攻击1、明确提起侵权诉讼的目标在发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之前,企业应当明确自己提起诉讼的目的为何?比如,是为了增加市场份额,还是争取许可使用费?并需要评估自己的这些目标能否通过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得以达成。下面我们简单介绍一些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目的(1)获得侵权赔偿。有的企业发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其基本目的是获得可观的侵权赔偿。(2)驱逐不正当竞争。有的企业发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并不在意能否拿到赔偿,关键是要借机打击竞争对手,消除无序的仿冒竞争。(3)争夺市场份额。有的企业发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是为了将竞争对手挤出市场,独占天下。(4)发放知识产权许可。有的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或以诉讼相威胁,只是迫使对方屈服,接受知识产权许可。(5)消耗被告资源。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会给被告造成或大或小的干扰,并消耗其时间成本、经济资源。尤其是海外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动辄上百万美金的律师费,让一些中小企业胆战心惊,疲意不堪,在经济上难以招架。(6)损害被告形象。知识产权纠纷现已成为媒体报道的重点,被告可能因此深受其害,不仅有损长期树立的商业形象,而且可能动摇客户的信心。(7)借机广告宣传。发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企业,有时经过巧妙运作,能够从媒体的报道中获益良多,至少借机作了广告宣传。(8)实现商业合作。有的企业利用知识产权侵权指控,逼迫被告与其开展合作,并接受其不公平的条件。(9)震慑侵权人。侵权诉讼是一个强烈的信号,可以给已有的或潜在的侵权人施加压力,有效减少自己的维权成本。知识产权诉讼的商业目的非常复杂,除了上述一些商业目的外,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可能根据具体的个别化的商业考虑,发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作为原告,企业应当考虑金钱和时间的预算,应当对诉讼的成本与收益进行理性分析,不要盲目行动。企业必须自问:诉讼目标到底是什么?诉讼策略是否与其目标一致?采取这些诉讼手段必须支付哪些额外的成本?它可以产生什么样的利益?2、确定侵权诉讼的被告从侵权人的角度,大致有制造者、销售者、使用者、进口者等类型,同时存在这些侵权人时,企业作为权利人应该向谁主张权利?是全线出击还是各个击破?如果权利人并不想拉长战线,分散力量,可以针对这些侵权人,估算其侵权行为对权利人利益损害的程度,从而排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优先顺序,伺机而动,逐个出击。比如,在多个侵权人之间,选择最有赔偿能力的被告,或者最需要打击的竞争对手,或者著名的跨国公司,作为自己优先考虑的诉讼对象。不过,需要提醒的是,选择大公司打官司固然比较容易获得赔偿,也容易声名鹊起,但这些大公司在专利诉讼中的反击能力,往往也非常强大,也有实力和财力来进行诉讼对抗。因此,有时候选择一些弱小的被告,反而容易旗开得胜,并可确立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胜诉先例,以影响后续的侵权诉讼案件。3、收集侵权证据在发现侵权活动时,收集固定证据的方式有很多。通常,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的收集主要有以下渠道:(1)自己努力收集证据诉讼中的绝大多数证据是由当事人(或其律师)自己收集的。比如购买侵权产品,并索取正式的发票。有些企业除了聘请律师协助处理侵权事宜外,还会聘请一些专业的调查公司去收集证据。(2)证据保全公证目前,通过公证机关对侵权行为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在诉讼中被运用得越来越普遍。因为公证证据的证明力和有效性高于未公证的证据,除非有相反证据,法院一般都会认定公证证据的有效性。(3)利用行政查处搜集证据通过行政机关的行政查处,可以获得权利人不便获得的证据,比如一些合同、账簿、侵权数量等材料。另外,行政机关做出的侵权处理决定,本身就是证明侵权行为的可靠证据。(4)申请海关调查取证权利人可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权利人如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借助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所进行的调查及认定来保留相关证据。(5)请求法院保全或调取证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如果企业向法院起诉后,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另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通常分为三类:第一,保全被控侵权产品;第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第三,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均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4、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按照法律的规定,权利人提起诉讼,既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也可以选择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而侵权行为地又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不要以为在哪里打官司效果都一样,选择一个有利的诉讼地点,也是诉讼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一个有利的诉讼地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地点便利的考虑。如果企业把远在千里之外的被告拉到本地或自己方便的地方诉讼,不仅出庭方便,文书传递方便,而且可以节省很多外地诉讼的差旅费用支出。(2)法院因素的考虑。法院的倾向、审判水平、办事效率及其法官的素质对诉讼的发展和结果都很重要。有的律师会通过研究以往的案例,找出不同法院对待某类案件的态度,从而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院进行诉讼。(3)地方保护的考虑。特别是被告在当地是纳税大户时,在那里诉讼就更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阻力。选择一个有利的诉讼的地点以及管辖法院,已经成为权利人的一种诉讼策略。在实践中,由于被告住所地是固定不变的,因此选择不同的侵权行为地,成为改变管辖地的一个很好的策略。很多企业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对侵权行为的调查和取证,都愿意选择向非被告住所地的侵权行为地法院,特别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以减少案件受到的外界干扰。当然,诉讼地点的选择并不随心所欲,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以专利侵权诉讼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诉讼地点的选择应当符合以下规则:①从地域管辖的角度,针对专利侵权行为,应当到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②从级别管辖的角度,专利侵权纠纷的第一审案件,应当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5、确定诉讼的事由很多时候,原告多个知识产权受到侵犯,这时就需要考虑采用哪一个或哪一些知识产权来发起诉讼攻击了。把所有被侵权的知识产权都拿去诉讼,虽然可以保证更多的胜诉机会,但因为涉及知识产权较多,也会拖延整个诉讼的处理时间。如果企业不是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而是为了尽快把侵权人赶出市场,就不必如此大动干戈,只需在能够一举消灭对方侵权产品的前提下,拿出最可靠的知识产权,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攻击对方最明确的侵权行为,即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有时,在同一对象上存在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此时也需要考虑以何种知识产权提起诉讼最为合适。比如一件商标除了商标权外,还可以享受到多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如果商标是一件独创的作品,可以得到著作权的保护;商标是未注册的知名商标,可以主张知名商标的特有名称保护;商标使用引起不正当竞争的,还可以告对方不正当竞争。选择或采取不同的诉讼理由,作为一种诉讼策略有时还可以打破案件的僵局。比如,在一个商标案件中,原告起诉被告的商标使用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但是在诉讼中发现被告已经先行进行了商标注册,根据商标注册的申请在先原则,此时原告明显处于不利的状态。然而仔细分析,被告注册的这个商标是一个图形商标,而这个图形商标的版权恰恰是属于原告的。如果原告主张被告侵犯版权,可能比起诉侵犯商标权,更具有威慑性和胜诉希望,并可能因此夺回自己的商标,此即以侵犯版权之诉“围魏救赵”,支援商标侵权之诉。6、把握诉讼的时机时机的选择,在不同的案件中是不一样的,但基本的原则是不可仓促行事。有的权利人往往一发现有侵权行为出现,便立即提起侵权诉讼,而在诉讼中又常常因为证据不足,或自己的知识产权存在瑕疵,或对方根本不侵权,给自己造成被动,以至酿成更大损失。因此,起诉一定要慎重,要选择好时机。在许多情况下,侵权产品的出现可能并不会影响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经济效益,此时,权利人不必急于提起诉讼,而应当把诉讼前的准备工作尽量做充分。当然,要防止起诉时超过3年诉讼时效。如果权利人有胜诉的把握,又担心侵权人会因提起诉讼而转产、改行、毁灭证据、藏匿财产,可以在起诉前或起诉时,向法院提出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以有利于案件审结后判决的执行。当然,在选择诉讼时机的问题上,还有很多策略性的考虑。比如,出于更大收益的考虑,有的企业发现侵权人后,并不急于起诉而是放水养鱼,静观其成。等到这些侵权企业发展到较大规模后,才发起诉讼,收网捕鱼,不仅给侵权企业以沉重打击,而且也能获得更多赔偿。此外,有的企业等到被告企业准备上市之前,才发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干扰其融资计划;有的企业挑选在影响较大的展览会开幕前,向被告企业发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干扰被告的客户与其下单签约。凡此种种,不胜枚举。(三)知识产权诉讼防御1、检查程序上能否提出异议(1)能否提出主体资格异议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对侵权行为有起诉权的仅限于特定的权利人。有权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另一类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的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合法继承人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4条规定,此处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作为被告一方,如果发现原告的主体资格并不适格,应当提出主体资格异议,比如商标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未得到商标注册人的明确授权,可以提出异议,从而在程序上消灭对方的起诉权。当然,被告也可以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不是适格的被告,从而脱离诉讼的纠缠。(2)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知识产权纠纷不是任何法院都可以受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级别管辖都比较严格,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商标、著作权等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比如上海浦东新区、徐汇区、普陀区和杨浦区人民法院就有权受理除专利侵权以外的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一审案件。被告应当审查原告起诉的法院是否满足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此外,被告更要关注原告起诉的法院在地域管辖上是否有权受理此案。比如,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要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审查受理知识产权侵权的法院是不是适格的法院。比如,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可以审查该法院所在地是不是商标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商标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商标侵权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如果受理原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属于有权管辖此案的法院,被告应当及时在答辩中提出管辖异议。提出管辖异议,一方面可以避免对方利用管辖法院,进行地方保护主义;另一方面改变管辖法院,有可能会减少自己的诉讼成本,并提高对方诉讼成本;此外,有些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管辖异议,是为了拖延诉讼时间,以做好充分的应诉准备或者另有其他打算。(3)能否提出证据异议在某种程度上讲,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根据。作为证据应当满足“三性”的要求:合法性、相关性和真实性。合法性,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为法律所禁止,才能够作为诉讼证据。比如,证据的收集要合法,不能以非法的手段收集证据等;而相关性,是指证据对特定的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和价值;真实性则是指证据必须要符合案件的事实情况,不是伪造的。证据对于一场诉讼的成败,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如果能够否定原告的证据,不但可能降低知识产权侵权的程度,或者降低侵权赔偿的数额,而且甚至可能赢得不侵权的胜利。被告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要仔细分析研究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检视其是否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并积极开展于己有利的证据搜集工作,做到知己知彼,心中有数,以便进行有的放矢的质证。此外,还可以审查原告的主张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如果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对方的侵权指控将会被法院驳回,被告企业因此可以免除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2、寻找知识产权侵权抗辩的理由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后,被告的企业要善于综合运用法律上的各种侵权抗辩事由。有的时候,一些侵权抗辩事由的运用,对于纠纷的解决具有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侵权抗辩的事由很多,比如,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包括商标已经失效的抗辩(如注册商标没有续展、已被撤销等)、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抗辩(如主张商标不近似、商品不类似、不会产生混淆等)、在先使用的抗辩、正当使用(合理使用)的抗辩等;著作权侵权的抗辩事由包括独立创作、权利用尽、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抗辩。下面着重介绍常见的专利侵权抗辩事由。——专利权已经失效的抗辩。如果原告的专利权已经超过专利保护期而终止、已经因未按规定缴纳年费被终止、已经被书面声明放弃、已经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那么原告的专利权已经失效,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未落入保护范围的抗辩。如果运用全面覆盖原则比较原告专利(发明与实用新型)与被告涉嫌侵权物,发现涉嫌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缺少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或者涉嫌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的技术特征存在本质区别(排除等同原则的适用);或者通过对比分析,发现被告侵权产品的外观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以表示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不相同或也不近似那么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被告的产品未落入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可以据此主张不侵权。——禁止反悔原则的抗辩。作为被告的企业,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了解专利权人原始的专利申请档案,包括申请过程中审查员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专利申请人的陈述意见书、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所作修改前的文本及修改的原因等,这样才有可能判断专利权人是否违背了禁止反悔原则。——现有技术或设计的抗辩。《专利法》第62条明确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所谓现有技术或设计是指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或设计。——专利权用尽的抗辩。所谓专利权用尽,是指享有专利保护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其授权的人(合称权利人)首次销售或通过其他方式转移给他人以后,权利人即无权干涉该产品的使用和流通。换言之,权利人已经用尽了相关专利权,不能再度行使。《专利法》第63条第1款明确规定,“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在先使用权的抗辩。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在先使用权的存在:“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对依据在先使用权产生的产品的销售行为,也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临时过境的抗辩。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明确规定,“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科研和实验使用的抗辩。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明确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由于此种情形并非为了生产经营,不仅无损于专利权人的利益还可以借此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因此专利法并不加以限制。——药品和医疗器械审批的抗辩。根据《专利法》第69条第5项明确规定,“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该规定主要是为专利期满后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仿制者提供专利侵权的豁免,使其可以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专利期满前,通过制造、使用、进口该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完成上市前的审批手续,使仿制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可以在其专利期满后迅速上市。——无知侵权的抗辩。所谓无知侵权,是指当事人没有合理的理由,知道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2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在专利法上,无知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停止侵权等民事责任,仍然需要承担。3、反击对方的侵权指控当企业被别人告上法庭时,在传统上都会给外界产生负面的联想,因为一般人都对被告有着一种先入为主的负面印象。因此,很多企业总是不太愿意一直坐在被告的位置上,它们需要反攻,发起针对原告(或指控人)的挑战,反击对方的知识产权侵权指控,其目的除了扭转被动的局面外,有时是为了打压对方咄咄逼人的气势,甚至迫使其坐到谈判桌前,促成双方的和解谈判。(1)请求无效知识产权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程序中,由于审查人员的工作经验、认识水平不同,对有关法规理解、掌握不同,加之在文档检索上有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漏检,同时,在专利授权、商标注册的判断基准上又存在着客观上的不确定性,因此,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明创造、商业标志也能够获得专利权和商标权。特别是我国专利法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实行形式审查制,因此,有大量的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获得了专利权。既然如此,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作为被告的企业,认为原告的知识产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条件,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请求宣告专利权或注册商标无效。(2)请求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中,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已经作为独立的民事案由列入其中。在现实世界里,有些权利人四处散发知识产权侵权的警告函,威慑竞争对手及其客户,但并不打算与之走上法庭,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辩明知识产权侵权的是非,协商解决争议的办法。如此一来,受到侵权警告但又无辜的企业却背上了侵权的黑锅,并且无处争辩是非,陷入被动的境地,不仅商业信誉严重受损,而且大量客户因担心侵权问题纷纷流失。为了变被动为主动,受到侵权警告的企业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便成为脱离侵权这个泥潭的重要法宝。通常,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形下,企业针对权利人提出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之诉,比较容易被法院所接受:①企业已经受到权利人实际的侵权威胁。比如,权利人已经向企业发出了明确的侵权警告,已经向企业的客户或者合作伙伴等发出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已经针对企业的产品开展了侵权举报或行政查处,等等。否则,如果企业没有受到实际的知识产权侵权威胁,则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之诉没有成立的基础。②权利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一直迟延向法院起诉。③受到知识产权侵权威胁的企业,因此而受到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害。(3)起诉原告侵犯知识产权对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被告而言,如果发现指控自己侵犯知识产权的原告,其产品也有侵害自己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问题时,可以迅速向原告提出知识产权侵权指控,通过知识产权反击对方,达到互相制衡的目标。不过,尽管起诉原告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也具有相当强大的威慑力,对改善侵权的负面形象助益甚巨,但是,向原告发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不能盲目和冲动,应当有根有据,否则,不仅达不到预定的目的,反倒浪费自己的时间和金钱。(4)提出不正当竞争之诉有的企业发动知识产权侵权指控乃至诉讼,可能是无中生有,或别有深意,根本目的不在于赢得诉讼,而在于打压竞争对手,比如把已经无效的专利拿来指控竞争对手,或者毫无根据地散播被告侵权成立的信息,借此打击被告。此时,被告可以向原告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以消除自己因被控侵权带来的不良形象,挽回自己的商业信誉。(5)起诉对方构成垄断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特别提到:“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事实上,反垒断法的许多条款都可以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比如,《反垒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该条可以禁止专利权人限制被许可人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诸如此类,兹不详述。因此,企业如果认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用侵权指控或侵权诉讼强迫、威胁自己签订或接受不公平的协议、条件,或者从事其他限制竞争的活动,构成垄断行为的,可以援引《反垄断法》等法律的规定,向对方提起垄断之诉。(6)提出不利于对方的其他诉讼或请求考虑到反击对方知识产权侵权指控的主要目的,在于压制对方的诉讼攻势,或者提供交易的法律筹码等,因此,凡是不利于对方的类似诉讼或请求,都可列入考虑范围,并不限于前述五种情形,只要能够有效地打击和遏制对方咄咄逼人、毫不让步的气势,扭转自己比较被动的状态,为改变自己的谈判地位增添重要筹码,即是成功的反击。4、进行预防性的安排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是一个风险极高、前景难以预测的法律游戏。任何受到侵权指控的被告,在诉讼过程之中,甚至在诉讼来临之前都必须认真地对待这些问题:如果侵权成立将会怎么办?如何降低侵权诉讼带来的负面影响?而解决这些问题的方式,除了继续应对诉讼之外,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预防性的安排,下列是一些常见的措施:(1)暂停产品销售如果被告经过知识产权侵权的评估,认为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较大,那么,可以考虑暂停侵权产品的销售,尤其是被告还有顾客满意的替代品,停止销售受到指控的侵权产品,可以降低败诉后可能的赔偿数额。(2)取得客户支持有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诉讼结果尚不明朗时,就给被告的客户发出侵权警告或通知,要求或暗示其不要销售或使用“侵权产品”。为避免卷入侵权诉讼,一些客户有时宁愿放弃销售或使用被控侵权的产品。被告如果无法做到停止销售,对产品不侵权又充满信心,则应当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说明事实,寻求共识和支持,设法安抚客户仍然购买现有产品,必要时可以签署知识产权不侵权的保证书,并为客户提供补偿的保证,如果客户被起诉侵权,被告愿意派出律师支持应诉,并承担一切法律上的责任。(3)开展回避设计在专利诉讼中,如果原告想独占市场,被告难以取得授权时,应当考虑开展专利的回避设计,开发替代产品。由于侵权诉讼的时间很长,少则一、二年,多则四、五年,对于一些技术并不复杂的产品,完全有时间在诉讼结束前,推出不侵权的新产品。通过回避设计,推陈出新,可以让被告在受到停止侵权的裁决而无法生产被判侵权的主打产品后,不至于陷入瘫痪。(4)利用剩余市场作为一个策略性的考虑,可以将侵权产品制造、销售、使用的地域,转移至权利人未取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如果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原告没有取得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授权,则在这些地方使用其知识产权,不会构成侵权。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而采取的策略或措施,在诉讼实践中千变万化,又因时因地而各有不同,这里无法揭其全貌。比如争取诉前或诉中的侵权和解、通过企业并购消灭侵权争议等措施,都可以认为是因应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策略安排。十四、公司简介(一)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xxx有限公司2、法定代表人:何xx 3、注册资本:870万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4-9-25 7、营业期限:2014-9-25至无固定期限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二)公司简介公司按照“布局合理、产业协同、资源节约、生态环保”的原则,加强规划引导,推动智慧集群建设,带动形成一批产业集聚度高、创新能力强、信息化基础好、引导带动作用大的重点产业集群。加强产业集群对外合作交流,发挥产业集群在对外产能合作中的载体作用。通过建立企业跨区域交流合作机制,承担社会责任,营造和谐发展环境。公司秉承“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信托理念,将“诚信为本、合规经营”作为企业的核心理念,不断提升公司资产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三)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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