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成材料公司机构投资者的治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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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合成材料公司机构投资者的治理某某有限公司前言这份《合成材料公司机构投资者的治理》由某专业咨询机构编辑撰写,全文约29397个字,约30页左右,具有层次分明、逻辑闭环、贴合业务、深度适宜、步骤清晰、术语统一、可执行性强、长期价值兼顾等特点,全文从产业环境分析、产业发展环境、必要性分析、公司章程的内容、公司章程概述、公司内外部制度或机制的角度、公司治理的意义、公司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公司资本法律制度、“距离”型银行的监督机制、主银行制及相机治理、机构投资者概述、机构投资者的参与治理、公司概况、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SWOT分析说明、发展规划分析、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配置、劳动定员一览表、项目风险分析、项目风险对策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建议详细研读以辅助落地执行。合成材料公司机构投资者的治理目录一、产业环境分析3二、产业发展环境4三、必要性分析7四、公司章程的内容7五、公司章程概述10六、公司内外部制度或机制的角度14七、公司治理的意义16八、公司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19九、公司资本法律制度23十、“距离”型银行的监督机制30十一、主银行制及相机治理31十二、机构投资者概述36十三、机构投资者的参与治理41十四、公司概况49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50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50十五、SWOT分析说明50十六、发展规划分析61十七、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配置64劳动定员一览表65十八、项目风险分析67十九、项目风险对策69一、产业环境分析以“中国制造2025”和“互联网+”行动计划为引领,实施产业强县战略,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实现工业率先发展。着力建设一流的经济开发区,打造现代制造业先进配套基地。以开发区和特色产业基地为发展平台,以项目建设为发展支撑,深入推进传统特色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率先发展,形成先进制造业主导的工业发展格局。到“十三五”末,力争全部工业总产值突破500亿元;规模以上企业数量每年新增15家以上,达到220家以上,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速达到9%以上。(一)着力推进园区率先发展以规划为引领,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招商引资进度,以“工业新城•生态园区”为目标,助力产业转型发展、率先发展。(二)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十三五”期间,配合产业转型升级,逐步淘汰低端钢铁压延、低端零配件加工制造等技术含量低、高耗能低产出行业,实现传统特色制造业高端化发展。(三)推动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坚持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双轮驱动,大力培育壮大新能源车辆制造、汽车零部件生产、数控设备生产等新兴产业,为经济发展提供新的支撑。力争到“十三五”末,新兴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30%以上。二、产业发展环境“十四五”时期,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与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形成历史性交汇,河北省制造业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但机遇和挑战都将发生深刻变化,形势更加错综复杂。从国际看,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催生出更多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制造业加速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转型,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带来新动力、新机遇。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大国竞争博弈加剧,保护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国际贸易和投资规则重塑,叠加新冠肺炎疫情对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造成严重冲击,世界经济衰退风险加大,我国制造业发展面临的国际环境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发达国家深度推进“再工业化”,在关键核心领域对我国制造业限制升级,新兴经济体加快工业化进程,对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和稳定带来较大风险和挑战,我国制造业面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对河北省而言,必须强化全球视野和战略思维,在变局中寻求新定位,在竞争中抢占制高点,在创新中打造新优势,牢牢把握发展主动权。从国内看,我国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转型加快推进,制度优势显著、市场空间广阔、产业体系完备、人力资源丰富、发展韧性强劲,全社会重视制造业、发展制造业的共识已形成并持续深化,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具有多方面优势和条件。我国把扩大内需作为战略基点,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把创新摆上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加大核心技术攻关力度,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为我省加快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时,我国制造业发展仍存在关键核心技术对外依存度高、产业基础能力薄弱、产业链不强不稳、不安全等问题;传统比较优势弱化,资源环境约束趋强,碳达峰、碳中和成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制造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呈下降趋势,国内区域竞争加剧,各地纷纷出台重磅政策抢滩布局新经济,发展动力极化现象日益突出,区域发展分化态势明显,新经济、新业态的优质资源加速向发达地区流入,马太效应日益凸显,我省制造业发展面临不进则退、慢进亦退的巨大挑战。从省内看,我省区位优势明显,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建设、冬奥会筹办等重大国家战略和国家大事深入实施,将带来前所未有的战略支撑和强大动能;“十三五”期间,深入实施产业转型升级和科技创新系列三年行动计划,开展“万企转型”专项行动,推动我省制造业产业体系不断完善,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步伐日益加快,为“十四五”时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京津冀巨大的内需潜力,为提高供给体系质量、重塑竞争新优势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都市圈经济、临空经济、沿海经济加快发展,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提供了强劲动力。同时,我省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比较突出,碳达峰、碳中和对以高能耗产业为主导的我省产业结构约束更强;区域发展协调性不够,新型城镇化进程滞后,资源环境容量紧张,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任务艰巨,土地、资源等要素成本快速上升,我省传统比较优势减弱,新生产要素集聚能力不足,低端无效供给过剩与中高端有效供给不足并存。必须立足本省实际,在强约束中培育新动能,以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重塑比较优势。综合判断,“十四五”时期,是我省加快新时代全面建设现代化经济强省、美丽河北的关键阶段,是竞争优势重塑期、产业升级攻坚期、生态环境深度治理期,也是制造业爬坡过坎、提质增效,向价值链中高端迈进的重要机遇期。要深刻认识国际国内环境变化带来的新矛盾新挑战,深刻认识河北历史性窗口期和战略性机遇期的新变化新趋势,深刻认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新任务,牢牢把握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丰富内涵,着力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不断开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新境界。三、必要性分析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四、公司章程的内容(一)公司章程内容的分类公司法将公司设立及组织所必备事项预先规定在公司法之中,成为公司章程的准据,并由公司章程予以针对性地细化和做出具体规定。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记载事项的规定,依据其效力不同,可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所谓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公司法有关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从法理角度讲,若不记载或者记载违法,则章程无效。而章程无效的法律后果之一就是公司设立无效。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一般都是与公司设立或组织活动有重大关系的基础性的事项,例如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资本数额,公司机构、公司的代表人等。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所谓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公司法中规定的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于公司章程的事项。就性质而言,公司法有关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法律规范,属于授权性的法律规范。这些事项记载与否,都不影响公司章程的效力。事项一旦记载于公司章程,就要产生约束力。当然,没有记载于公司章程的事项不生效。3、任意记载事项所谓任意记载事项,是指在公司法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及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之外,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经由章程制定者共同同意自愿记载于公司章程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的规定充分地体现了对公司自主经营的尊重。(二)我国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1、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22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七)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八)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我国《公司法》第79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七)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九)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十)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二)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三)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2、其他规范文件的规定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适应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实际需要,1997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为《指引》),作为上市公司章程的起草或修订工作依据。为适应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募集股份和到境外上市的需要,规范到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国务院证券委、国家体改委1994年8月27日制定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因此,上市公司和到境外上市的公司,应当依据这两个规范性文件制定公司章程。五、公司章程概述(一)公司章程概念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须具备的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对于公司来讲,章程是最为重要的自治规则,是公司高效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自治机制,是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公司大股东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则。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有机结合,是规范公司组织和活动的重要保障。(二)公司章程的主要法律特征作为公司自治规则,公司章程即公司宪章,在公司自治规则体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也是公司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还是公司制定其他规章的重要依据。因此,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的设立和运营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公司章程的主要法律特征可以概括为:1、法定性所谓法定性是指公司章程的制定、内容、效力和修改均由公司法明确规定。这是各国的立法通例。具体来讲,公司章程的法定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①制定的法定性。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该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制定于公司设立阶段,成为公司的设立依据,是公司得以成立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②内容的法定性。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均有明确的规定,而且,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欠缺可能会导致章程的无效。③效力的法定性。公司章程的效力是由公司法赋予的。我国《公司法》第11条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④修改权限和程序的法定性。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遵照公司法的明确规定进行。例如,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为之。⑤公司章程须经登记。登记程序的设定是保证章程内容合法和相对稳定的措施之一。我国《公司法》第27条、第82条第2款、第94条均规定了公司章程是申请设立登记必须报送的文件之一。同时,公司章程经修改变更内容之后,也必须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2、公开性公司章程记载的所有内容都是可以为公众所知悉的。而且,公司和公司登记机关应当采取措施,方便股东及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及潜在的交易对象可以不同的方式从不同的途径了解公司章程的内容。公司章程的公开性特征制度化地表现在以下几方面①公司章程须经登记。公司章程须经登记本身即是章程公开性的表现之一。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在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置备于本公司,我国《公司法》第101条和第110条均做了相应的规定。③公司章程是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时必须披露的文件之一。如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在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的同时,公司章程也是必须报送的文件之一。3、自治性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则,是公司的行为规范,对特定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有重要影响。公司章程的自治性特征,表现为公司不同则章程也有所不同。每个公司在制定章程时,都可以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针对本公司的成立目的、所处行业、股东构成、资本规模、股权结构等不同特点,确定本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具体规则。因此,不同公司的章程必然会存在差异。公司章程的自治性特征,体现了公司经营自由的精神。(三)公司章程的作用1、公司设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公司章程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获得批准;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也不能获得登记。2、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有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3、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由于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及其细则,包括经营目的、财产状况、权利与义务关系等,这就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的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凡依公司章程而与公司进行经济交往的所有人,依法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4、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范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范,是由以下内容所决定的: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作为公司法只能规定公司的普遍性的问题,不可能顾及各个公司的特殊性。而每个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则能反映本公司的个性,为公司提供行为规范。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当出现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就由公司自行解决。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行为规范,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六、公司内外部制度或机制的角度公司治理是一门涉及众多学科领域的综合性学科。它涵盖了企业制度、公司管理和政府管制等众多研究领域,跨越管理学、经济学、金融学、法学和社会学等多个学科。本书主要从公司内部和外部制度或机制两个角度去阐述公司治理所研究的范围。(一)公司外部制度或机制的角度公司治理主要研究公司外部制度及机制的相关问题。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是指,由证券市场、经理市场、公司控制权市场、股东诉讼、机构投资者、银行、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会计准则、社会审计和社会舆论等构成的外部监控机制。比如公司信息披露对公司治理的意义,银行在公司治理中起到的作用等。(二)公司内部制度或机制的角度根据对公司治理的定义,我们可以得出公司治理是通过一整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董事会、股东与经理层等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其内部制度或机制是指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构成的内部权力机构的权力分配及其相互制衡机制。这也是从微观层面来考虑和研究公司治理的。比如,公司董事会研究怎样去激励和约束经理层,使之沿着董事会的想法去工作;怎样通过公司的业绩留住股东,从而吸引更多的资金。除了从上述公司内部和外部制度或机制两个角度来研究公司治理外,还可以从其他的角度来研究公司治理。公司治理受到传统文化和政治法律等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之下有着不同的模式。所有的公司治理制度或机制最终还是要符合当地的文化传统、所在国家的相关法律,适应当地环境,一味地模仿和照搬都不可能起到真正的效果。正是基于上述考虑,我们才说公司治理学是一门探索公司治理实践中具有共性的基本原理、运作规范和方法的科学。七、公司治理的意义公司治理源自于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源自于美国公司制的发展进程。西方发达国家几乎一致认为,良好的公司治理机构是公司竞争力的源泉和经济长期增长的基本条件。自1911年泰勒出版《科学管理原理》一书以来,围绕着管理的基本理论,逐步形成了财务管理学、生产管理学、营销管理学、人力资源管理学等专业管理学科。公司治理学作为近年来形成的新兴学科,在管理学科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是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从得到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具有权威性的《OECD公司治理准则》中不难看出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前任世界银行行长沃尔芬森指出:“对世界经济而言,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健全的国家治理一样重要。”公司治理问题之所以如此重要,根本原因在于良好的公司治理是现代市场经济和证券市场健康运作的微观基础。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良好的公司治理有利于改善公司绩效公司治理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公司治理研究中的一个备受争议的课题,实证研究并未得出一致的结论。通常,公司绩效与公司治理是紧密相关的,对上市公司来说更是如此。首先,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够刺激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流向那些以最有效的方式进行投资,提供市场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同时又能提供最高回报率的企业;其次,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够有效地约束企业经营者,激励经营者对稀缺资源进行最有效的配置,从而有利于实现公司和股东的目标;最后,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够提升公司经营层应对变化和危机的能力。2、良好的公司治理有利于提高投资者信赖度由于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本国企业可以到国外去融资,但是一国能否吸引长期的有“耐心”的国际投资者,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的公司治理是否能够让投资者信赖和接受。即使该国的公司并不是依赖于外国资本,坚守良好的公司治理准则,也能够增强国内投资者对投资该公司的信心,从而降低融资成本,最终能够获得更多、更稳定的资金来源。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关注,以及良好的公司治理的重视,可以从麦肯锡公司的一项问卷调查结果中体现出来。2000年,麦肯锡发布了一份投资者调查报告,其主题是股东怎样评价和衡量一个公司的治理结构的价值。这项调查是麦肯锡与世界银行及机构投资者协会合作进行的。调查表明,3/4的投资者认为他们在选择投资对象时,公司的治理结构(特别是董事会的结构)和绩效与该公司的财务绩效和指标至少一样重要。大多数投资者反映在他们作投资决策时,公司的治理情况是他们考虑的重要因素。可见,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吸引投资者,企业治理越好,投资回报越高,企业的融资能力越强。3、良好的公司治理是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要求近年来,机构投资者发展迅速。相应的,机构投资者对股票市场的影响也不断加强。近期的调查研究表明,世界上20个流动性最好的股票市场,由不到100家的大型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是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控制了其中的20%,机构投资的迅速增长,使得公司治理中来自机构投资者的压力逐渐增强。4、良好的公司治理是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经济改革的要求从1980年起,国际资本流动大幅度增长,并且这些资本流动越来越多地采取股权的形式。研究表明,1998年的金融危机使得人们开始认识到日本、东南亚、俄罗斯和其他新兴市场国家的公司治理正处于危险境地。股权过于集中、缺乏对投资者的保护,以及缺乏对资本市场的有效监管,加之原有的“裙带资本主义”,导致了投资者对于这些国家金融体系信息的崩溃。很多企业赢利能力低下,财务信息不透明,企业的负债水平往往超过财务报告的披露信息。那些公司治理标准最低的国家一尤其是在对小股东的保护方面——货币贬值和股市衰落也最为严重。经历了金融危机后,西方银行开始要求发展中国家政府、当地交易所和职业机构加强对企业的控制和监管,要想获得贷款,就必须对公司治理进行实质性改革。这些对公司治理改革的要求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通过更加严厉的法律和政策监管,以及彻底的调查来减少欺诈和腐败;二是给予西方会计准则的更为详细的财务信息披露;三是建立规模更小的同时更为独立的董事会来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同时发挥审计委员会和独立审计师的作用。八、公司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一)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变更、消灭和公司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我国现行公司法就是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书简称《公司法》),该法共十三章计二百一十九条,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广义的公司法包括以《公司法》为核心的本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律制度的司法解释,我国参加和承认的国际条约,地方性法规等,统称公司法。公司法主要确立了如下法律制度:公司设立的法律制度、公司资本法律制度、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公司终止清算法律制度等。(二)公司法的特征1、公司法既是组织法,又是活动法公司法调整的对象是公司内外部的组织关系。公司法作为组织法,具体包括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清算,公司的章程,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公司是财产的组织形式,公司法还就公司财产的构成、股东对公司利益的分配等做出规定。同时公司又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体,它要从事各种管理活动、交易活动。公司法须对公司的组织机构的管理活动进行规范,同时对股票债券的发行、转让等行为进行规范。2、公司法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公司法调整公司组织活动,就必须对参与公司活动的各种主体做出规定,规定这些主体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这些都是实体法的内容。公司法又有关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清算与解散,以及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表决等程序的规定。仅有实体的规定而无程序的保障,公司法很难达到有效规范公司交易行为、保护社会交易安全的目的。因此,公司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机结合和统一。3、公司法既是强制性规范,也有任意性规范公司法中的规定,既有强制性规范,也有任意性规范,但强制性规范占大多数。公司法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私法的范畴。然而,司法活动的主体必须遵守共同的行为规范,且这种行为规范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效力。公司法还体现了国家干预的原则,因为公司设立不纯粹是个人的私事,而是影响社会利益的事。在现代社会,公司已在商品经济活动中占主导地位,它影响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国家通过立法干预公司,是为了保障社会交易的安全,促进经济秩序的稳定。(三)公司法的作用现代公司法的完善和进步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要求和结果,而公司法对鼓励投资、集中资本兴办企业、维护商业组织、繁荣资本主义经济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法对于促进经济改革,保证现代化建设的健康顺利进行,亦有着重要的意义。具体来说,公司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对以下四个方面利益的保护:1、保护公司本身的利益公司法确认了公司的法律地位,赋予其法人资格,使其存在取得了法律的效力。同时公司法也明确地规定了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管理机关的组成和职责、股东对公司应承担的义务等。一方面使公司本身的活动有法可依,另一方面也防止了他人限制和侵犯公司的权利,防止了公司管理人员滥用权力以及股东只考虑个人眼前利益,而不顾公司整体、长远利益等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2、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法中的许多规定是寻求对股东权益的严密保护。其中包括确认股东对公司债务只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股东有权分配公司盈利、有权转让自己的股份,以及在公司解散时有权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另外,股东也有权组成股东会参与公司事务管理等。在我国,由于多年前存在政策多变的客观情况,许多人对投资的安全性和盈利性还存在或多或少的疑虑,公司法的制定无疑有助于消除这种不应有的顾虑。3、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成立后,必然要与他人进行广泛的经济往来,形成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公司法的重要作用之一是对债权人利益提供有效的保护。在我国,由于一些公司商业信用低下、恶意逃避债务和动辄陷入支付不力或破产等严重危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公司法这方面的作用更为突出。公司法通过规定公司的财产制度和活动,包括确定其最低资本额、加强资信审查、严格公司会计和盈余分配制度等,使依法成立的公司都具有基本的开展经营活动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以及必要时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4、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是最主要的经济组织,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雄厚,经营规模大,业务范围广,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举足轻重。公司法将各种公司的活动纳入法律的轨道,包括严格公司设立登记条件和程序,实行公司会计事务的公开化原则,加强有关部门、特别是银行、税务、审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监督等,对于保护整个社会交易的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也具有重要作用。九、公司资本法律制度(一)公司资本的概念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是指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总额。公司一经注册登记成立,该公司资本就成为注册资本,公司就合法拥有了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除非公司解散,否则公司就可以无限期地使用这些财产。不同于公司营运过程中的实有资产,公司资本是一个不变的观念上的数额,有法定最低限额的要求。这一限额是公司成立和存在必不可少的条件,它不因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和公司实有资产的增减而变动,因为公司资本的变动须经过法定程序。与公司资本相关的几个概念有:1、公司资产公司资产是指公司可供公司支配的全部财产,其表现形式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财产等。它既包括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自有财产—公司资本,也包括公司对外发行的债券、向银行贷款等形成的公司负债及其他股东权益。所以,公司资产是个外延比公司资本宽泛得多的概念。一般而言,公司资产总是大于公司资本的。但如果公司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则可能出现公司资产小于公司资本的情况。与公司资产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公司净资产。公司净资产是指公司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净额。净资产是反映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经营得好的公司,其净资产可能大大高于其资本额;经营不善的公司,则可能出现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情况。2、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所有的资产,是投资者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额的总和。在我国,公司资本仅指注册资本,就是公司成立时在登记机关登记并由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额的总和。按照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并不需要全部认足,发起人或股东只需认足公司注册资本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所以,注册资本只不过是公司预计将要发行(或筹足)的公司自有资本总额和政府允许公司发行资本的最高限额。只要注册资本没有发行完毕,章程中所记载的公司注册资本数就是个“名义资本”或“核准资本”。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在股东缴清其所认购的出资前,公司的注册资本总是大于其实收资本的。3、发行资本发行资本是公司依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注册资本额度内已经发行的、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由于注册资本限定了发行资本的数据,发行资本总额不可能超过注册资本总额。在公司股本没有全部发行完毕之前,发行资本总是小于注册资本的,当公司股本全部发行完时,发行资本就等于注册资本。4、实缴(收)资本不少国家的公司法不仅允许公司资本分次发行,而且允许已发行的资本分期缴纳股款。所以,实缴(收)资本就是全体股东实际缴纳的或者公司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除非发行资本一次缴清;否则,实缴(收)资本总是小于发行资本的。当发行资本全部缴清时,实收资本就等于发行资本。但在任何情况下,实缴(收)资本都不会大于发行资本。5、催缴资本催缴资本又称未收资本,是指股东已经认购但尚未缴纳股款,而公司随时可向股东催缴的那部分资本。所以,催缴资本总是等于发行资本减去实缴资本后的余额。(二)公司资本的原则公司资本的原则是传统公司法在发展过程中形成并确认的关于公司资本的基本原则,具体指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它最初体现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制度的规定中,以后又逐渐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并对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公司资本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1、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由章程规定的资本总额必须由发起人和认股人全部认足并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资本确定原则由近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确定,迄今仍为一些大陆国家所采用。资本确定原则能保证公司的资本真实可靠,有效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投机欺诈。但由于这一制度有非常严格的资本条件,使得公司设立非常困难,发起人责任重大。再者由于公司设立之初资金的需求量一般较少,公司资本全部发行极易造成资金闲置。因此一种新的资本原则即认可资本原则开始被各国所采用。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资本确定原则的要求。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须上股东全部认足或缴足,公司才能成立。2、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而要做到这一点,实际上是要求公司以具体的财产来充实抽象资本,故该原则又被称为资本充实原则。资本维持原则的意图,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公司有足够有偿债能力,以达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公司信用基础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股东对盈余分配的过高要求而导致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我国《公司法》中体现资本维持原则的规定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股东对非货币财产的出资价值负保证责任;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在公司弥补亏损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等。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所以,资本不变原则并非指资本数量绝对不得变更,而是指不得随意变更。资本不变原则的本意,一是为了防止公司随意减少资本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二是为了避免资本过剩而降低投资回报率,从而使股东承担过多的损失。我国《公司法》有关公司增减资本的规定也是符合资本不变原则的要求的:公司若欲增加资本,应先由董事会制订增加资本的方案,然后由股东(大)会对增加资本做出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最后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公司若欲减少资本,除如上程序外,还须依《公司法》关于对公司债权人的特别保护程序的要求,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并应债权人的要求或者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之后再依法办理公司资本的变更登记并公告。(三)公司资本的构成公司资本固然应以一定的货币金额来表示,但就其具体构成而言,并不以货币为限。综观各国公司法有关规定,一般允许资合公司的股东以货币(现金)、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多种形式。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也是如此。1、货币货币,是公司资本中最常见也是最基本的构成形式,几乎所有不同类别的公司都离不开货币资本,因为货币具有其他形式的资本所不具有的一些优点。2、实物实物,主要是建筑物、厂房和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不过对于股东以实物形式出资的,除必须依法进行资产的评估作价外,还应及时办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专利权、商标权及未取得专利的技术秘密和技术诀窍等无形资产部分,这也是各国公司法普遍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我国《公司法》对此另有较为严格的要求:第一,该知识产权必须经合法注册登记,是投资者合法的权利;第二,该知识产权没有法律上的争议,是投资者无可争辩的权利;第三,该知识产权必须经过法定资产评估机构的市场评估。资产评估不实的,除了评估机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外,由于不实部分造成股本减少的,其他股东应当对公司登记部门和公司清算承担连带责任;第四,该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利,作为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应当办理财产转移手续。4、土地使用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只能依法获得使用权。公司取得该权利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以公司作为受让方或承租方,通过与出让方或出租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商事合同或租赁合同,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租金后获得土地使用权。第二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两种方式,只有第二种情况才能作为公司资本组成部分。十、“距离”型银行的监督机制如前所述,英美等国的商业银行作为公司最初的投资者之一,是通过完善的资本市场来加强对公司的监督和控制,而不是对公司的经营决策直接干预,所以说英美等国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的融资是一种保持距离融资。可见,“距离”型银行的最重要的特征就是通过市场和法律而不是通过人事参与等直接干预来实现银行对公司的控制。因为英美等国实行以资本市场为基础的体制,公司对证券市场的依赖较深,商业银行与工商企业保持“距离”,正是通过股权市场对公司的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机制,通过对外部股权市场中公司控制权市场的争夺达到对公司的控制,推动公司的效率,并由此实现外部投资者对企业的监控。十一、主银行制及相机治理(一)主银行制银行相机治理的支持者认为,以主银行作为监督者的相机治理制度可以克服资本市场的无效性,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通常,一个企业从许多银行获得贷款,有些国家还允许银行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若其中一个银行是企业的主要贷款行或持有公司最多股份的银行,即该银行是企业最大的债权人和股东,该银行就会承担起监督企业的主要责任,即被称为主银行。因此,主期银行一般是指对于某些企业来说在资金筹措和运用方面容量最大的银行,并拥有与企业持股、人员派遣等综合性、长期性、固定性的交易关系。在企业发生财务危机时,主银行出面组织救援。企业重组时,银行拥有主导权。以上这些行为与机构安排上的总和就构成了人们通常所说的主银行制度。从本质上讲,主银行制是一种公司融资和治理的制度,该制度涉及工商企业、各类银行及其他各类金融机构和管制当局之间非正式的实践、制度安排和行为。【阅读】中国四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1999年10月中旬,为了集中管理和处置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历史遗留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不良贷款,我国政府成立四家直属国务院的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CHAMC)、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GWAMC)、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CINDAAMC)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COAMC),专门分别收购、经营、处置来自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约1.4万亿元不良资产。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对应接收中国银行不良资产;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对应接收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部分不良资产;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应接收中国工商银行部分不良资产;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对应接收中国农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但现在各公司同样也接收、处置其他金融机构和非对口银行的不良资产。主银行不仅为客户企业提供信贷、资产处理、购买的服务和监督,而且主银行还向公司派遣董事。主银行制度包括三个关系:一是企业与银行之间存在的金融、信息、经营等多元关系;二是银行之间的相互关系;三是管制当局与银行之间的关系。其核心是主银行关系,该关系通常包括四个方面:结算账户、股份持有、公司债券的发行与经营参与。银行贷款给企业实质上是为企业提供了一部分风险资本,而企业为获得这部分资本,则必须及时、主动地向主银行提供内部经营信息。同时,主银行作为最大的债权人和主要股东,依据银企之间的交易合约,也定期收集企业的经营与财务信息,全面、准确地把握企业的经营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弥补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乃至采取企业重组等综合性措施,并帮助企业扭转不利经营局面。由此形成了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有效约束。对银行来说,人事参与的目的主要有:①分担公司的业务风险,银行向公司派遣的都是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专业人员,这样有助于加强公司的业务管理尤其是风险管理。②获得第一手信息。派遣管理人员的另一个重要目的在于了解公司决策的过程,并不是要获得公司的各种一般性财务报表,而是要获取“第一手的信息”,即预先信息或比公众所知更详细的信息。这些信息对于银行来说,在业务上有使用价值,同时也是承担企业风险所必需的。主银行制度可产生如下几个方面的积极作用:①通过主银行的监督机能和信息生产机能,全社会对企业的监督费用和信息费用得到削减,利用企业信息时的信息搜索费用也得以减少;②主银行对市场有替代机能,这就减轻了企业被吸纳合并的不安,企业因此可以放弃追求在市场上披露的短期会计利润;③主银行可使资金交易内部化,促使企业积极地向银行提供经营财务信息,减弱了资金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也减少了企业投资时的内部资金制约;④主银行制度下股票的债券倾向明显,一般股东的发言权由此减少,企业可以从角度规划投资、安排经营;⑤主银行对经营危机的企业采取救济政策,从而减少了资源浪费,促进了社会安定。(二)主银行的相机治理主银行与企业结成资金交易关系的最终目的是要获得预期最大利润。特别是作为资本信贷的所有者要求凭借其剩余索取权而从企业创造的收益中获取利益。然而这些目标的实现存在着巨大的风险,这个风险不是来自别处,而是来自结成交易关系的双方。由于交易双方在达成交易契约以及在契约执行的过程中对于各种有关信息的掌握具有不对称性和不完全性,这势必引发一系列影响契约的达成和顺利实施的问题。因此,这就需要一系列机制,以便于制冷者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经理阶层的经营能力和决策水平、公司的经营绩效等进行监督和规划,从而维护自身的投资权益,保证契约的顺利实现。主银行对企业的相机治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主银行监督的相机性原则。主银行在企业财务关系状况正常、良好时,主银行把企业剩余索取权给予企业的经营者作为激励机制。当企业财务状况恶化时,主银行通过企业的结算账户,对企业的财务恶化程度加以核实。如果没有主银行的追加贷款就无法生存时主银行就行使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采取解雇经营者等措施对公司进行主导治理,并最终决定解散还是求助。这种依企业财务状况的治理原则称为相机治理原则。(2)主银行监督的一体化原则。与高度分散的市场监督不同,主银行对企业监督的三个阶段(事前、事中与事后)被统一起来。主银行的事前治理指对企业提出的投资项目的经济价值进行评价和考察。其作用在于克服投资者和法人企业内部治理在关于拟投资项目的利润和风险潜力及企业的管理和组织水平等重要信息时不对称时导致的“逆向选择”问题产生。事中治理是指主银行资金流入企业后,投资者介入法人企业,直接检查经理人员的经营行为和企业的运营状况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其作用在于克服由于对经理制约和监督不力所致经理背离投资者利益使用资金的机会主义行为。事后治理则是指投资者检查企业的经营绩效或财务状况,判断公司在出现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能否继续长期生存下去,主银行对于企业恶化财务困境采取纠正或处罚措施。(3)主银行的求助原则。以主银行为相机治理主体的治理结构安排,在企业陷于危机时给予企业求助。实际上,从长远来看,不少企业只是因为暂时困难或其他原因陷于危机,如果不给予求助,这些企业将破产倒闭。尽管主银行相机主导的治理结构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缺陷。一是主银行被企业套牢的风险较大。日本20世纪80年代的泡沫经济与这种主银行相机主导治理机制不无关系。二是主银行相机主导的治理结构限制了资本市场在分散风险与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十二、机构投资者概述(一)机构投资者的定义机构投资者,是指用自有资金或者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的资金专门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活动的法人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商业保险公司和各种投资公司,等等。与机构投资者所对应的是个人投资者,一般来说,机构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数量很大,而个人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数量较小。(二)机构投资者的分类机构投资者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机构投资者主要有各种证券中介机构、证券投资基金、养老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及保险公司。广义的机构投资者不仅包括这些,而且还包括各种私人捐款的基金会、社会慈善机构甚至教堂宗教组织等。以美国为例,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如下机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共同基金与投资公司、养老基金等。目前中国资本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主要有: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社保基金、保险公司、合格的外国机构投资者(QFII)等。其中在目前可以直接进入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主要有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三类企业(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合格的外国机构投资者等,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最为引人注目。以下简要介绍一下各类机构投资者。1、养老基金养老基金被认为是四类金融机构中受限制最少的一种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自身的特点使得它与其他的机构投资者有所区别。首先,养老基金具有预知性的进入和退出的措施,对于它们来说,资产的流动性比其他金融机构显得更为重要。历史上,许多养老基金的受托管理者都曾以努力增加回报为目的,将其资产的一部分交给那些在实际中买进和卖出股票的基金经理们;但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当所有的交易费用都是正常的情况下,这种投资战略难以始终如一地抓住市场的均衡。结果,一些大型养老基金便会采取了“定向投资”的策略,这样,便迅速降低了其资产投资的分散程度并延长了它们持有股票的平均周期。公共的养老基金一般执行长期的投资策略(平均周期是12年),因而他们对公司的长期经营管理比一般的投资者更感兴趣。其次,养老基金已经变得非常庞大,所持有的股份在市场变化中举足轻重。养老基金比其他类型的机构投资者持有更多的公司股票即养老基金可以持有股票份额是全部上市公司的股票总额的25%以上。并且即使他们对所持的股票进行调整,实际上也只是在极小的范围里做些边际上的调整。因此,从资金量和证券占有量上看,他们是机构投资者的主体同时也是机构投资者中最沉默、持仓时间最长的部分。此类机构投资者受资金来源主体的限制,投资目的以获取长期稳定的收益为主,由此决定了此类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2、商业银行早在1863年美国颁布的《国民银行法》赋予了国民银行有限的权力,却没有包含让其持有股票的权利,特别是1933年通过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强制性地将商业银行的活动与投资银行的活动分开,从而使商业银行不能从事证券业务。后来美国对银行的管制逐步放松,才使一些大的银行获得了证券交易商的资格或开始从事证券中介经纪业务。银行可以通过它们持有股票的公司来规避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的一些限制,后者被准许购买一家非银行企业超过5%的有表决权的股票,但要求这些股票的持有者必须是被动的投资者。另外,多年来银行一直是大公司借贷周转资金的主要来源,20世纪70年代后,由于商业票据市场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从而使大多数公司可以通过公开证券市场发行和销售短期CP来筹措周转资金。当银行变成这些公司的主要借贷者时,银行面临着次公平的麻烦,这个麻烦限制了银行通过贷款的作用来试图控制公司经营管理的程度。例如:当一家公司不能履行还贷协议并申请破产保护时,任何一个被认为曾对该公司经营决策产生过有效影响的债权人将会发现,它在该公司的破产清算中对该公司拥有的债务索取权是“次要的”。如果此案处理过程中有事实表明银行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操纵了该公司,那么,银行也将对其他债权人负有赔偿损害的责任。可见,美国对持有股票的法律限定与债务索取权潜在的次要性的结合,削弱了银行在公司治理中所能发挥的作用。3、投资公司(共同基金)投资公司是一种由众多个人投资者投资,由职业投资经理管理投资者资产的组织。投资公司是个人投资者的重要投资方式,其吸引投资者的地方在于:第一,投资公司的资产由职业经理管理,其投资决策通常优于个人投资者;第二,投资公司的规模巨大,可以充分实现分散投资的收益,减低投资风险;第三,投资公司与其他信托不同之处在于投资公司是为了流动性而设计,及投资公司的投资者原则上可以在任何时候购买或赎回在投资公司的股份,享有很高的流动性。4、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通常分为两大类:人寿保险公司与财产保险公司,但只有具有储蓄的功能的人寿保险保单才可以用于投资,并且有见于保险公司经营对于财务稳健的特别要求,各国法律都对保险公司投资于公司股票的额度进行限定,并且,通常只能将其中的一小部分(例如纽约州规定其总资产的2%)投资于一家单个公司的股票。因此,保险公司与银行很相似,在公司中基本上是完全被动的投资者。5、教育和慈善基金教育和慈善基金由捐赠而形成,基金产生的收益用于捐赠人指定的慈善公益或教育用途。此类基金投资广泛,也包括普通股。(三)机构投资者的特点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投资管理专业化。机构投资者一般具有较为雄厚的资金实力,在投资决策运作、信息搜集分析、上市公司研究、投资理财方式等方面都配备有专门部门,由证券投资专家进行管理。因此,从理论上讲,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相对理性化,投资规模相对较大,投资周期相对较长,从而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2)投资结构组合化。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较高的市场,机构投资者入市资金越多,承受的风险就越大。为了尽可能降低风险,机构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会进行合理投资组合。机构投资者庞大的资金、专业化的管理和多方位的市场研究,也为建立有效的投资组合提供了可能。(3)投资行为规范化。机构投资者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投资行为受到多方面的监管,相对来说,也就较为规范。一方面,为了保证证券交易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资金安全,国家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监督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另一方面,机构投资进本身通过自律管理,从各个方面规范自己的投资行为,保护客户的利益,维护自己在社会上的信誉。十三、机构投资者的参与治理资本市场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外部条件之一。从资本市场中投资者资金的多寡来分,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可以分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一般个人股东不会直接去监督企业家,而是让企业家提供详尽的财务数据,并且要求证券市场管理者制订规则确保信息通畅、信息及时发布和公平交易。更多的时候,个人股东是“用脚投票”(即卖出股票),卖掉其不满意的公司股票。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当其所持股票占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比例较小时,它们可以在该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不善时采用“用脚投票”(即卖出股票)方式,但是当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票数量庞大时,要想顺利出售该股票而又不影响该股票的价格,从而不影响自身的市场表现,几乎是不可能的,即“用脚投票”的成本会变得很大,这时,对机构投资者来说是一种困境。但是,由于机构投资者资产规模巨大,持股量多,因而其监督成本与监督收益的匹配程度较好,因此,机构投资者较之个人股东更有积极性去监督企业家,介入公司的经营管理。这样,机构投资者就开始改变其被动接受上市公司经营不善的现实情况,转而采取主动策略,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帮助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积极寻求改善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的方式和方法。逐渐地,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结构的舞台上真正从幕后走到台前,从而成为公司外部治理的一个重要因素。(一)机构投资者参与治理的途径机构投资者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参与公司治理、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1、行为干预这里所说的行为干预其实就是机构投资者作为投资人有参与到被投资公司的管理的权利。发现价值被低估的公司就增持该公司的股票,然后对董事会加以改组、发放红利,从而使机构投资者持有人获利。因为上市公司首先是由于价值的低估而导致交易清淡,不被市场所认可,从而形成公司长远发展融投资渠道的闭塞,对公司长远的价值提升造成障碍。机构投资者有可能通过干预公司实行积极的红利政策调整,从而调动市场的积极反应,达到疏通公司与市场沟通渠道的效果。另一方面,作为上市公司的合作伙伴,机构投资者一般遵循长期投资的理念,公司运作的成功需要机构投资者更积极地参与。2、外界干预机构投资者还可以直接对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层施加影响,使其意见受到重视。例如,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其代表的代言人会对公司重大决策如业务扩张多元化、购并、合资、开设分支机构、雇佣审计管理事务所表明意见;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向经理层信息披露的完全性、可靠性提出自己的要求或意见,从而使经理阶层面临市场的压力。同时公司业绩的变化也迫使经理层能够及时对股东等利益相关者的要求作出反应,这样就促使经理层必须更加努力来为公司未来着想,以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而在潜在危机较为严重的情况下,机构投资者可能会同其他大股东一起,更换管理层或寻找适合的买家甚而进行破产清算以释放变现的风险。当然机构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将公司业绩与管理层对公司所有权的分享相结合,从而使管理层勤勉敬业地在公司成长中获得自身利益的增值,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也获得利益的增加。【阅读】机构投资者不再沉默在以投资基金持股为主的美国,持有公司相对多数股票的投资基金的管理人虽然并不时时刻刻干预公司的经营,但是在公司遇到重大问题和作出重大决策时,他们就自然而然地扮演了最为重要的角色。如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在20世纪80年代曾经由罗哲执掌大权。由于公认的能力和出色的业绩,罗哲在通用汽车公司几乎是不可一世,但是当他的一项措施极大地损害了公司形象时,华尔街两个最大的投资集团就毫不留情地将罗哲赶下了总裁的宝座。可见,只要投资基金对公司的投资达到了一定比例,就不得不在监督公司的经营者方面发挥其作用,公司的治理效率也就必然因此而改进。(二)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内外部条件限制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条件很多,包括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条件。相对美国而言,新兴市场国家的机构投资者还不成熟,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治理作用的发挥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更需要一定的条件。比如法律制度对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规定的放宽,投资者保护的增强,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的进一步规范化等。1、股权结构股权结构是决定公司治理结构有效性的重要因素,由于不同的股权结构决定不同的公司控制权分布,从而决定着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性质,进而影响公司整体的治理效率。研究认为机构投资者的股权集中度越高,越愿意对公司实施监督。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越高,其交易成本越高。随着持股时间的延长,交易成本会越来越高,监督成本会降低。持股比例高并进行长期投资的机构投资者将能够对公司实施监督和影响,并从中获利。2、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制约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外部因素之一。在中国特殊的法律和现实背景下,机构股东积极主义受到多方面限制。所有权结构的高度集中,发行在外的三分之二的股票非流通,并且由两到三个大股东持有;基金托管人股东与基金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基金经理的联合行动问题;法律障碍,包括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百分之十;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内部交易规则和持股披露规则等。机构投资者在降低经理人的代理成本、提高代理效率,以及加强经理人激励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是,如果机构投资者聘请了外部经理人来管理,那么外部经理人员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行为取向并不一定符合机构投资者股东的利益,机构的外部经理人员有可能与被投资公司合谋。研究发现共同基金经常支持被投资公司经理人薪酬计划,并且阻止其他不赞同薪酬计划的股东,表明共同基金参与公司治理反而增强了股东与经理之间的利益冲突。3、以“股东至上主义”为核心的股权文化股权文化是指公司具有的尊重并回报股东的理念,是公司治理的最高境界。它包括公司重视听取并采纳股东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努力做到不断提高公司经营业绩,真实地向股东汇报公司的财务及业务状况,注重向股东提供分红派现的回报等。这就要求加强对企业家的监督和约束、保障出资人的权益的客观需要。20世纪80年代后期发达国家资本市场上针对经营不善公司的敌意接管逐渐减少,但是公司治理依然问题重重,公司的企业家机会主义行为有增无减,客观上需要一个主体替补敌意收购留下的空白,加强对企业家的监督和约束,保障出资人的权益,而机构投资者正好可以填补这个空白。(三)积极引导机构投资者进行监督职能的探索其一,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的作用犹如一把“双刃剑”,它可能会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的监督,也可能与管理合谋而侵害其他股东利益;其二,机构投资者作为积极股东的效果在我国已经开始显现。基于研究结果,我们认为,推动机构投资者扮演有效监督者角色并防止其利益搜取者应该作为完善机构投资者有关管理制度的目标取向。目前,可以积极引导机构投资者进行监督职能的措施有:1、放宽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的限制我国目前的投资基金法规规定,基金对一家上市公司持股不能超过其流通股权的10%。此制度出台的背景是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一股独大以及股权二元结构的现象。这一规定限制了机构投资者发挥对最大股东制衡和管理层监督的作用。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股权分置改革已经基本完成,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并存的现象将成为历史,因此限制投资基金对一家上市公司持股不能超过其流通股权的10%的规定其经济背景已经发生重大改变,继续维持此规定将不利于机构投资者的发展,也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根据本文的研究结论,应该放宽机构投资者对一家上市公司持股比例的限制。当持股达到一定比例时,机构投资者就具备参与监督公司经营活动和公司高管行为的动力与能力,从而能更好地充当有效监督者角色。2、完善机构投资者间“一致行动”与“代理权征集”机制“一致行动”机制可以使机构投资者只需要持有较低比例的股份,就可有效行使对管理层监督的权利。招商银行的“可转换债券风波”和万科股东大会上多家基金联手提出修改议案的事件,说明我国的机构投资者已经开始通过“一致行动”行使股东权利。我们应在《公司法》中,允许股票持有人之间直接联系,放松对委托代理制度中有关股东联系披露的法律限制,降低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成本和潜在的法律责任。与此同时还可以健全“代理权征集”机制。“代理权征集”制度可使机构投资者与中小股东的利益一致。相对于普通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拥有更多的专业知识、信息获取渠道和丰富的经验,从而具备了更强的信息解读和公司价值评估能力,从而具有监督能力优势。可在《公司法》中强化机构投资者作为股东的作用,允许机构投资者征集代理权,实现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的目标价值函数一致,使机构投资者成为中小股东利益上真正代言人。通过机构投资者间的“一致行动”和机构投资者与中小股东间的“征集代理权”机制,使得机构投资者行使监督的渠道顺畅和成本降低。3、培育多元化的机构投资者并强化信息披露制度法规限制曾是美国机构投资者采取消极主义的重要原因,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美国逐步放松了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管制,极大促进了机构投资者行为方式的转变。我们的建议是,一方面,应当在发展资本市场过程中大力扶持并培育多元化的机构投资者,尤其是社保基金;另一方面,加快建设完善软性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如完善的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财务审计制度、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政府对机构投资者信息披露的监管水平等。多元化的机构投资者市场格局将促进机构投资者着力于提高自身的证券投资分析与风险防范能力,迫使机构投资者发挥对上市公司监督功能。而严格的机构投资者投资信息披露与监管制度将限制机构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合谋,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十四、公司概况(一)公司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xxx投资管理公司2、法定代表人:韩xx 3、注册资本:1460万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2-6-26 7、营业期限:2012-6-26至无固定期限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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