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电源公司治理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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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移动电源公司治理报告某某有限公司前言这份《移动电源公司治理报告》由某专业咨询机构编辑撰写,全文约34815个字,约35页左右,具有结构严谨、系统全面、数据支撑、技术适配、逻辑推导、重点突出、排版规范、复用价值高、长期价值兼顾等特点,全文从产业环境分析、必要性分析、企业集团定义与特征、企业集团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企业集团治理定义与目标、企业集团治理与企业治理的异同、母公司与子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机制、董事会及董事会模式、董事会的特征、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作用及制约因素、董事的任职资格、董事及其类别、中小股东及其权益、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股东会权利、股东(大)会、项目简介、公司基本情况、组织架构分析、劳动定员一览表、法人治理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建议详细研读以辅助落地执行。移动电源公司治理报告目录一、产业环境分析3二、必要性分析4三、企业集团定义与特征5四、企业集团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12五、企业集团治理定义与目标16六、企业集团治理与企业治理的异同17七、母公司与子公司21八、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机制25九、董事会及董事会模式29十、董事会的特征35十一、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36十二、独立董事的作用及制约因素41十三、董事的任职资格47十四、董事及其类别48十五、中小股东及其权益51十六、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53十七、股东会权利60十八、股东(大)会61十九、项目简介62二十、公司基本情况66二十一、组织架构分析67劳动定员一览表68二十二、法人治理69一、产业环境分析综合判断,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我区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机遇大于挑战,发展形势总体向好有利,将通过全面的调整、转型、升级,步入发展的新阶段。知识经济、服务经济、消费经济将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特征,中心城区的集聚、辐射和创新功能不断强化,产业发展进入新阶段。移动电源,是一种个人可随身携带、自身能储备电能、可为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充电的电源产品。近年来,随着手机、平板电脑等多电子产品的普遍流行,这些电子产品的耗电量也在大幅增加,使得消费者对能够为设备即时充电的移动电源需求、性能要求相应提升,进而促使国内移动电源市场规模呈现出了爆发式的增长趋势。从全球市场来看,当前全球移动电源市场中产品的品种类型及应用领域日益丰富,其市场规模也在近些年来得到了持续扩大,发展到2018年已经增长至85亿美元,预计在2022年全球移动电源市场规模将有望达到215亿美元以上。从中国市场来看,随着市场需求的扩大,我国移动电源市场规模从2014年的268亿元发展到2018年达到将近340亿元,与上一年320亿元的市场规模相比,增长了6.25个百分点,且未来仍将保持较为稳定的增长态势。近年来,随着市场需求的持续扩大,国内移动电源生产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为了满足巨大的产品消费需求,更是为了进一步扩大市场收益,部分企业开始进行产品创新或功能升级,因此,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功能的多样化将会成为我国移动电源市场的发展方向之一。现阶段已经有很多厂家推出了多功能的移动电源,并通过功能整合集中的方式提高移动电源的附加值。另外,近年来随着苹果手机及更多的手机支持无线充电系统,使得国内市场上已经出现了无线充电的各种移动电源,吸引了一部分消费者的购买兴趣,但其产品目前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与手机兼容性、接口限制、转换效率等问题,在未来还需要得到进一步的解决。近年来,随着手机、平板电脑等多电子产品的普遍流行,使得消费者对移动电源需求不断扩大,国内移动电源市场规模得到不断增长。但由于移动电源技术门槛相对较低,产品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因此,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部分企业开始着力于产品创新,随着市场的发展,一些新型移动电源产品不断被推出,小型化、无线充电、多功能化成为我国移动电源市场的发展趋势。二、必要性分析1、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作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产品销售形势良好,产销率超过100%。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销售规模仍将保持快速增长。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资源已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管理等手段,不断挖掘产能潜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产能不足问题。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有效克服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制约,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奠定基础。2、公司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随着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产业升级,公司产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断优化升级。公司只有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为驱动,不断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精密化程度,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到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准,提高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契合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需求,才能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公司在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三、企业集团定义与特征(一)企业集团的定义日本是最早使用“企业集团”概念的国家,日本《经济词典》将企业集团概述为“多数企业相互保持独立性、并相互持股,在融资关系、人员派遣、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制造技术等方面建立紧密关系而协调行动的企业集体”。欧美等国虽没有明确的“企业集团”概念,但是以垄断形式存在的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和康采恩,在西方各国的经济生活中一直发挥着企业集团的功能。在中国,有关“企业集团”的定义有很多种,有的则掺杂了所有制关系在内。有学者提出,应撇开国家特点和所有制问题,定义“企业集团”为“企业集团是多个法人企业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通过资产等联系纽带,以实力雄厚的企业为核心,组建的具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及多种经济功能的大型法人企业联合体”。要正确理解企业集团的概念,有必要区分与其有密切相关的几个概念:(1)母公司母公司是指通过掌握其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从而控制其经营活动的公司。从其定义可知,母公司是一种控股公司,属于控股公司中的混合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有两类,一类是纯粹控股公司,一类是混合控股公司。纯粹控股公司是指只对其他公司实施投资行为并取得控股地位,而自己没有其他业务的公司。其设立的目的只是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从事资本运作,通过控制子公司的股权,影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控制子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各类投资公司就属于纯粹控股公司。混合控股公司是指对其他公司既有投资关系并取得控股地位又有自身业务的公司。一方面,它掌握子公司的控股权,支配其生产经营活动,使被控股公司的业务活动有利于控股公司营业活动的发展,如多元化经营、跨地区以至跨国经营等;另一方面,它又直接从事某种实际业务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一般都属于此类控股公司。(2)子公司子公司是指受母公司控制但在法律上独立的公司。界定子公司应注意其遵循的三个原则:一是主动原则,即要有支配公司的意思;二是控制原则,即对公司主要的经营活动实施控制,通常表现为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施加影响和控制,以贯彻母公司的经营战略;三是持续原则,对公司的控制是永久和强力的,即有计划而持续,并非偶然而暂时的。(3)关联公司公司A以少数股权参股B公司,且公司A在B公司的董事会中只有发言权,其意志在公司B的体现程度取决于B公司董事会成员间讨价还价的结果。这样,我们称公司B为公司A的关联公司;或者公司A和公司B同为一公司的子公司,则二者为关联公司。【阅读】企业集团的本质在新古典经济学的研究与阐述中,企业是被抽象化了的一系列生产函数的集合,所有要素都是作为自变量投入企业(这个生产函数)中的,而市场价格可以引导企业的收益最大化。Coase则认为,如果市场机制能完全有效地决定价格以及协调产品和服务的交换就不需要企业这种组织来协调,而现实中存在大量的交易成本,为了降低交易成本个体经济参与者通过建立企业来协调这些交易活动,因此企业可以看做是社会降低交易成本的一种替代组织或装置。新制度经济学家McNulty(1984)甚至认为企业和市场是一个相互作用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威廉姆森则用资产专用性理论将企业性质的核心问题转化为“契约”,即“企业组织可以看成是一个包含契约的治理结构而不单单是生产函数”(威廉姆森,1985,《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上述学者在对企业性质的研究中并没有区分“企业”与“企业集团”,他们只是把企业集团视为大企业而已。Granoyetter(1994)将Coase等人的研究扩展到企业间的互动和其他组织形式相关问题上。他认为,为了实现市场交换,企业之间必然存在互动的关系,当这种互动关系不断被重复和保持稳定时,通常会形成一种契约性质的联合关系,企业集团就是这样一种联合关系。日本学者今井贤一(1992、1995)按照威廉姆森的分析框架提出“企业集团是克服市场失灵和组织失灵的制度性方法”。我国也有些学者(张富春,1998;陶向京等,2001;赵增耀等,2004)参照交易成本对企业性质的分析框架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企业集团是一种市场与组织的混成物,是市场和组织之外的另一种制度安排。(二)企业集团的基本特征虽然不同国家、不同类型的企业集团,都具有各自的一些特点,但是也具有一些共同的基本特征。1、企业集团是资本为中心的多元联结纽带将企业集团各成员紧密联结在一起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纽带就是资本,即持股、控股、融通资金等。它是企业集团成员间最坚固的纽带。通过持股、控股等方式,将会使企业集团成员的紧密度大大加强。当然,企业集团中仅有资本联结纽带是远远不够的,在此基础上,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还要有生产、技术、产品、销售、人事参与等联结纽带,但它们是否牢固取决于资金联结纽带的紧密度。企业集团还会有另一种重要的联结纽带—一契约纽带。它虽然不是企业集团的最主要纽带,但在很大程度上,它会关系到企业集团的整个经营活动的成败。企业集团成员企业间多存在人事上的参与、交流,这是由成员企业间的关系特点决定的,如企业间的单方或相互持股关系、信贷和资金融通关系、生产经营上长期紧密的联系等。企业集团成员企业基本上都是股份制企业,企业间的人事参与也多采取单方或相互派遣董事的方式。组建企业集团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要充分发挥企业集团的内部资源协调与分配优势,在获取规模经济效益的同时,通过成员企业间在生产经营上的紧密协作,实现共赢互利。因此,在许多企业集团中成员企业之间都存在着生产、技术和销售等经营方面的紧密联系。2、企业集团的多法人性企业集团是以一个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为核心,以产权、资本、事业为基准联结在一起,具有多层次结构的以母子公司为主体的多法人经济联合体。企业集团的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参加企业集团的法人企业数量,因此,有的大型企业集团拥有几十个甚至上百个成员企业,小的企业集团也拥有十几个成员企业。虽然集团的成员企业各自都具有法人资格,但集团本身不是法人。企业集团不是一般的大企业,也不是独立的法人,而是包括母企业在内的经济联合体。集团内各成员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相互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有一种观点认为,企业集团与其成员企业一样具有法人资格。这种观点可以称之为“两级法人观”。“两级法人观”的观点是错误的。这一理论违反了民法特权理论的一物一权的原则。如果在实际组建和发展国有企业集团的过程中按照这一理论去做的话,也必然会造成企业集团产权界限模糊,导致企业集团内部权利、责任不清。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容易为行政机关“翻牌”改建企业集团、企业利用其原来享有的行政管理权力无偿调拨其下属企业的财产制造理论上的基础。因为按照“两级法人观”的观点,企业集团作为一级法人对成员企业的财产就享有了财产权。一方面,一旦企业集团发生债务,企业集团就凭借其一级法人的地位,就可调用二级法人的财产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另一方面,二级法人一旦拖欠债务,按照揭开公司面纱的法理,企业集团便要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企业集团不具有自己的财产,于是,企业集团便会调拨其他二级法人财产偿还债务。3、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层次性企业集团必须有能起主导作用的核心企业,可称之为母公司。这个核心企业可以是一个从事生产经营和资本经营的企业法人,也可以是一个专门从事资本经营的企业法人,母公司规模较大。在企业集团内,母公司依据产权关系,行使出资者所有权(股权)职能。企业集团往往是围绕核心企业组织起来的,由于成员企业与核心企业在联系纽带方面存在着差异,企业集团形成了多层次性的组织结构。一般说来,企业集团内部组织结构可以分为这样几个层次,即核心层、关联层以及协作层体系。多个企业通过股权和契约纽带逐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的控制与控股关系,构成多层次的内部经济关系。4、企业集团的规模大型化企业集团规模的大型化指企业集团整体的规模,也指企业集团母公司(核心企业)的规模。企业集团是以母公司为核心,通过相互持股、单方参股控股方式,运用资本纽带,把若干企业联合在一起,并形成多层次的内部组织结构。这样的企业集团组织表现为在社会化大生产及专业化分工基础上的企业联合,通过这种联合所聚焦起来的庞大生产力,能产生单个企业难以实现的组合效应,具有强大的辐射能力和凝聚力,能够迅速满足现代规模经济的要求。5、企业集团经营范围的多元化企业集团在经营方向上一般都实行多元化经营,这种多元化经营包括相关联品种的多元化和无关联品种的多元化,也可以说是经营层次上的多元化和产品经营的多元化。四、企业集团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企业集团介于企业组织与市场机制之间,通过利用企业组织和市场机制,在优化资源配置、加速技术进步、增强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优化资源配置在经济发展的一定阶段内,人类可以利用的资源都是有限的,资源供给的有限性和社会对资源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需要通过资源配置的最佳方式来解决。企业集团降低资源配置成本。正如科斯定理所指出的那样,交易从市场转移到企业内部,资源分配通过企业内部行政权威实施,大大降低了交易费用。企业集团是介于单个企业和市场之间的中间组织,具有独特的组织形态。企业集团可以利用其核心企业的辐射功能,模拟市场机制手段,将原来各企业间的纯市场关系变成一种准市场关系,调节资源的配置,使企业的许多购销活动在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这样,集团内的中小企业能够从银行得到比较稳定的贷款,核心企业也能从中小企业获得高质量、低价格的零部件,减少了一些不必要的中间环节,节约了市场组织交易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此外,企业集团利用其在股权纽带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企业经济层级组织的行政权威,使包括商标优势在内的大企业所拥有的大量经营资源在集团内部各成员企业间共同享用。(二)加速技术进步从技术进步的结果来看,可分为三种:一是中性技术进步,即在资本和劳动这两种投入同比例减少的情况下,仍能生产与以前相同产量的技术改进;二是劳动节约型技术进步,是指每单位产品耗用的劳动减少的技术改进;三是资本节约型技术进步,是指在给定劳动的前提下,单位产品所使用的资本减少的技术改进。这些技术进步都需要以企业集团的科技开发、管理、规模和资金实力做后盾。再从技术进步的过程来看,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发明阶段,即研究与开发,主要解决构思新产品或新的生产方式以及解决相关技术问题;二是创新阶段,创新涉及企业家的职能,需要这种职能把握原始的发明,作出进一步开发的决策,并筹措资本,进行市场研究,确定新产品的市场;三是扩散阶段,新产品或新的生产方式被广泛认同,各企业群起追随创新的企业,用新产品或新的生产方式占领市场。可以说,企业集团在技术进步的每一个种类和每一个阶段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所发明技术的高度与速度、创新的强度以及扩散率的大小,都与企业集团的实力呈正相关。由于企业集团集聚了一定的财力和科技人才,在发明阶段比中小企业更占优势;在创新阶段,不仅需要企业家的胆略,还需要大量资本的集中投入,若中小企业将其所有的资源投入到一个创新项目中,那么其所承担的风险是巨大的,而企业集团则能从其原有其他项目的获得中取得风险的平衡,并且在筹措大量资本的能力方面,大企业集团较中小企业显然占有绝对的优势,可以迅速开拓市场,抢占市场份额;而中小企业一般则只能追随大企业集团,在市场的缝隙中求生存。由此可见,技术进步的要求和规律性,客观上要求大企业集团的崛起和发展。(三)增加市场竞争力企业集团的国际竞争力得以增强。纵观国际市场,可以说基本上是大企业集团主宰主要的事业领域,大企业集团是主导国际激烈竞争的主要力量。企业集团通过形成内部市场,创造了一个可行的竞争市场。由于存在这样一个内部市场,企业集团可以开发其最有价值的能力,如专业化协作配套、统一的市场销售网络及独享的著名商标、商誉等,其结果显然比从在外部市场获得这些能力的交易中得到的利益更大,交易成本更低。企业集团具有规模经济效应。企业之间的竞争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现象,竞争的成败取决于其能否提高生产率,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规模及组合。企业集团为获得规模经济效应,必须在合理范围内扩大企业的规模。企业集团可以选择两条途径扩大其自身规模:一是靠企业自身积累逐步扩大规模,如通过内部分离、独立子公司或投资兴建新的更大的生产线来扩大规模;二是通过企业间的联合形式,即通过收购、兼并扩大规模。竞争推动着企业集团为获取规模经济效应而加强联合,联合则能使企业集团在竞争中因规模经济效应而处于优势。企业集团拥有完善的全球信息网络,有利于全球一体化经济。企业集团在经营过程中设立遍及世界的子公司和附属机构,由此也构成了一个信息网络,大量有关新的市场机会、新的竞争等信息从全世界各地源源不断地提供给集团总部,集团决策层可以据此在全球范围内比较竞争态势,分析市场机会,作出战略决策。五、企业集团治理定义与目标治理机制的本质在于对事后租金的讨价还价,阿尔钦和德姆塞茨提出公司是一组契约关系,缔约主体包括股东、供应商、顾客以及公司的经营者等,在缔约方之间要针对准租金的分配而进行的各种约束性的机制设计。集团治理则是在企业集团各成员企业之间进行的关于准租金分配的机制设计,来协调企业间的关系,以更好地实现企业间交易。换言之,集团治理是指一组连接并规范企业集团所有者、董事会、经营者、员工及其他利益关联者彼此间权、责、利关系的制度安排。企业集团的实质就是为了共同的利益而将若干独立的法人企业纳入到统一管理体制下,使若干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服从于来自其他企业的控制力量。这种管理体制作用的结果是,单一企业内部的利益平衡机制被打破,遭受一定的利益损失,而母公司因为统一的整合和战略管理获得了更大的收益。在这种利益得失的冲突之中,建立起为双方都能接受的平衡机制是一种必然要求。公司治理的实质就是通过一系列合理的制度安排,实现企业的战略决策,从而满足企业所有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追求。对于企业集团来说,作为治理主体的利益相关者为数众多,不仅包括母公司的股东、债权人、供应商等,而且包括子公司的治理主体。在企业集团治理中,母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凭借其资产所有权对子公司进行治理因此子公司的行为要体现母公司的决策意志。综上分析,企业集团治理的目标是,建立能够平衡企业集团各个治理主体的利益,维护企业集团成员的长期有效合作,实现集团长远战略目标的机制。由于母公司的战略核心地位,企业集团治理的首要目标就是设计能够保证母公司对子公司实现有效控制的制度安排,从而能够克服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集团的复杂性和信息的不对称而造成子公司行为违背母公司的缺陷。当然,企业集团的这种制度安排也要能够充分保护子公司及其治理主体的利益,尽量减少和避免母公司处于自身的利益考虑,利用其对子公司的控制之便,侵害子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六、企业集团治理与企业治理的异同由于企业集团是由法律地位相互独立的多个法人组成的群体,这就必然带来不同企业法人,不同层次的责、权、利关系的管理、控制、协调问题。因此,企业集团治理比一般公司治理要复杂得多,其组织结构也是多层次的。企业集团作为一种大型的企业联合体,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治理机制,以保证其有效运作。这种有效性首先要求企业集团的每一个成员企业解决好自身内部的治理问题,协调好出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就这一点来说,企业集团的治理与一般公司的治理有相同的一面。一般公司治理中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职责及其相互关系,外部力量(政府、市场、社区等)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企业集团的治理同样适用,特别是对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或总部)来讲,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其次,要求协调好成员企业之间的关系,发挥集团的整体功能。由于企业集团是多个法人企业的联合体,各有其独立的财产和利益如何将这些独立的企业协调一致,最大限度减少相互之间的摩擦和冲突,关系到企业集团的运作效率,甚至能否生存。一般企业的有效运作,虽然也要处理好与其供应商、用户、上下游企业及其他交易伙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不像企业集团那样重要。因为一般的单位企业主要领先市场方式处理与其他企业间的关系,交易对象的选择具有很大的余地和灵活性,交易关系可能是短期的或一次性的。因此,不一定要想方设法以致舍弃短期利益与所选定的交易对象建立长期交易和合作关系。而企业集团则不一样,如果处理不好与既定企业的关系,相互之间貌合神离,各打自己的算盘,不积极与其他成员企业合作或考虑集团整体的利益,互相猜疑、刁难、设置障碍,就会加大集团的运作成本,降低效率,以致引起集团形同虚设甚至不如单体企业的效率,最终丧失存在的价值而走向解体。可见,相对于一般的公司治理,企业集团治理的最大差别就是要设计一套控制、协调、激励和约束机制,处理好企业之间的关系。这就要求集团的核心企业发挥特有的功能,通过建立资本、人事、技术、组织、业务联系等纽带,将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在自己的周围。核心企业要将对成员企业的控制和协调,融于对成员企业自身的治理中,并通过成员企业的治理机制,在解决其内部的代理问题的同时,协调与其他成员企业间的关系,降低企业的市场交易费用及组织内部的协调费用。其中对于紧密层企业的控制和协调,主要通过其内、外部治理机制的方法来进行。即核心企业一方面通过持有紧密层企业的控股权,借助紧密层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对其高层管理者进行监控,使这些运作条例企业及集团整体的需要。另一方面通过让这些企业拥有的独立法人地位和独立财产,实现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经理市场对其的外部治理,对企业及其经营提供高强度的市场激励和约束。对于与其关系不太紧密的其他企业,主要利用市场的外部治理和长期契约纽带,以稳定与这些企业的业务和技术协作,对于集团内每个层次的企业,核心企业要发挥控制、协调功能只是对于不同层次的企业,采用的方式不同。由此可见,企业集团的治理不仅要解决企业内部的代理问题,还要解决企业间的交易费用问题,而且这两个问题不是分开来单独解决,建立各自的机构、机制和程序,而是将解决成员企业间交易费用问题的主要意图贯穿在公司治理的机制中,从而在企业集团的治理中,同时解决企业运作中遇到的代理问题及交易费用的问题。一般公司治理和企业集团治理的异同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相同性主要表现在:企业集团内部的企业,特别是公司制企业也面临着与一般公司一样的代理问题,因此二者在解决代理问题上的目的、程序、治理机制是相同的。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①一般的公司治理着重解决代理问题,企业集团除此之外还要解决成员企业之间的交易费用问题。②一般企业的治理从广义上说也包括企业间关系的治理,但对于这样的企业来说,不与既定企业建立和维持稳定的关系,并不影响其存在;而对企业集团治理来讲,不与既定企业建立稳定的关系,就不会形成企业集团,协调不好这种关系也将极大地影响企业集团的效率甚至生存。③在处理企业间关系上,一般企业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不存在控制与被控制、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企业集团由于存在着资本、人事、技术、组织等联结纽带,有其控制和协调中心,从而在企业间关系上出现了控制与被控制、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④在股权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构成、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外部市场治理等方面,企业集团也与一般公司存在较大差别,从而使同一治理机制在一般公司和企业集团作用力度和方式上出现差异。七、母公司与子公司(一)公司治理边界对于一个独立的公司来说,它具有自己独立的企业组织边界,即法人边界。其公司决策意志范围被限定在法人边界内,也就是说公司的权利、责任的配置以及治理活动不能超越其法人边界。从这个意义来说,一个独立的企业,其治理边界和法人边界是一致的。由于企业集团的复杂性,使得企业集团的治理活动可能超越本企业的组织边界,延伸到本企业以外,尤其是存在母子关系的企业集团中。在企业集团治理中,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是建立在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基础之上的。在现实中,由于集团的复杂性及信息的不对称,子公司的行为存在着与母公司的意志背离的可能,由于母公司要对子公司的行为负责,所以,集团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实现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有效控制。另一方面,由于企业集团治理决定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行为控制,从而可能出现母公司出于自身的利益或整个集团的利益而损害子公司的利益,进而损害子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现象。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按照揭开公司面纱的原则,母子公司就要连带承担相应的责任。【阅读】法人人格的否认:揭开法人的面纱日益复杂的社会经济活动,使得将每个公司都看作独立法人的传统观点与企业集团构筑起来的商业王国的现实之间存在着矛盾。因此,揭开公司的面纱理论在有限责任原则和企业集团这种大型经济组织现实之间找到一种相对的平衡,为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限制母子公司间的有限责任、解决母公司滥用权力行为所产生的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①揭开法人的面纱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揭开法人的面纱理论是法院用来处理企业集团中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责任的重要方法。指当母公司滥用子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损害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法院将抛开子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将子公司的行为视为隐蔽在子公司背后、具有实际支配能力的母公司行为,母公司将对子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并不仅以投资额为限。有人对它的作用做了一个形象的比喻,即在分离实体论的观点支配下,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相当于一个安全阀,随时可以使法院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动用这种例外,揭开隔在母子公司之间法人面纱,对母公司施加债务责任。②适用揭开法人面纱原则的行为界定A.规避契约义务行为第一,负有契约上特定的不作为义务的当事人,为回避这一义务而设立新公司,或利用旧公司掩盖其真实行为。第二,负有交易上巨额债务的母公司,往往通过抽逃资金或解散子公司或宣告子公司破产,再以原有的营业场所、董事会、顾主、从业人员等设立另一子公司,且经营目的也完全相同,以达到逃脱原来公司巨额债务之不当目的。第三,利用子公司对债权人进行诈欺以逃避合同。B.回避法律义务行为此行为是指受强制性法律规范制约的特定主体,应承担作为或不作为之义务,但其利用新设子公司,人为地改变了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前提,达到规避法律义务的真正目的,从而使法律规范本来的目的落空。例如,出租车行业为防止公司业务之不法行为可能导致的巨额赔偿,将本属于一体化的企业财产分散设立若干子公司,使每一子公司资产只达到法定的最低标准,并只投保最低限额的保险,因而难以补偿受害人之损失。或者利用子公司形式逃避税务责任、社会保险责任或其他法定义务。C.资产混同行为在单一公司情形下,公司的财产是独立的,只有财产独立公司才能独立地对外承担责任。然而,在企业集团情形下,母公司在处理子公司的财产时就像处理自己的财产一样。虽然它们之间的资产关系在形式上是很清晰的,但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子公司处于母公司的实际控制当中,二者资产很容易混同,或者干脆在账目上混为一体。资产的混同很容易导致母公司的一些不法行为,如隐匿财产、非法移转财产、逃避债务和责任。D.资本不足行为公司在从事其经营活动时要有足够的资金来源,以便对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损失予以填补。一般而言,资本额是否适当,应以资本额是否足以清偿公司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所可能发生的债务为标准。该标准表明随着公司业务风险的增加,资本也应相应地增加,但对这一标准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企业集团中,母公司则可以利用这一点,让子公司承担与其注册资本不匹配的业务活动,来转嫁经营风(二)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由于母公司与子公司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不是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母公司不能像对待分公司一样对于公司实施行政命令的管理控制;当然它们也不是两个互不相干的企业,母公司按其持股额的大小及法定程序,通过子公司的股东大会或在子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中安排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或管理人员,达到控制子公司的目的。八、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机制对子公司权力的配置,一个极端是子公司可能仅仅为管理上的需要或基于一种长期发展的考虑,其董事会在治理上没有任何实权;另一个极端是子公司可能有很大的自主决策权,其董事会可以依据公司条例负责公司指挥、经营管理、监督和说明责任,母公司实际上像一个距离遥远的外部股东。在这两个极端之间存在着广泛的选择范围,概括一下,我们可以把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行为归纳为三种:间接控制、直接控制、混合控制。至于采取哪一种行为有效率,取决于母公司的治理目的和子公司的资源禀赋及战略地位。(一)间接控制间接控制是指母公司只是通过子公司的董事会对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控制,母公司的控制力仅在董事会这一层次体现出来。在这种模式中,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联系是董事会,母公司通过取得董事会的人数优势或表决优势继而取得控制权,在子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及总经理和重要管理层人员的聘用上通过董事会起控制作用,在子公司的董事会中,来自母公司的董事均为非执行董事。其优势在于:①由于母子公司之间完全以资本为纽带,使母公司的退出或融资机制非常有效,子公司发展得好,母公司可以通过上市、重组等方式使子公司增设股东、增加资本,推动子公司发展,子公司发展不好,母公司也可以通过资本市场将子公司出售以减少损失;②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资本所有者,而产品经营权完全下放在子公司,这使得母公司可以完全专注于资本经营和宏观控制,有利于母公司的长远发展,减少管理成本,同时也减少了母子公司之间矛盾;③由于子公司股东是多元化的,这使母公司可以选择一些与子公司业务方向有关的企业共同投资入股子公司,加强对子公司经营支持和帮助。在直接控制中,必须对子公司进行财务监控,由于代表母公司的董事均为非执行董事,因此,加强对子公司财物的外部监控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建立快速信息反馈渠道,母公司应通过派人进驻子公司,经常听取子公司的汇报,要求子公司定期书面报告等形式,增加子公司的信息来源渠道,并建立快速的反应机制,及时解决相应的问题。(二)直接控制母公司对子公司实施直接控制,就是指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均为来自母公司的执行董事,且由母公司董事会直接提名子公司的高管层,母公司的职能部门对子公司的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控制和管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人事、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的控制。子公司的主要产品和经营方向由母公司指定,子公司的决策由母公司决定。其优点在于控制距离较短。由于实施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直接控制,使母公司的经营决策在子公司能够得到最迅速有效地实施;信息完全,控制反馈及时。由于母公司的职能部门与子公司相应的职能部门的控制关系,使母公司能够及时得到子公司的经营活动信息,并及时进行反馈控制;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得到母公司的直接支持,母公司能够最有效地调配各子公司的资源,协调各子公司之间的经营活动,对发挥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整体经营能力,有良好的组织结构基础。运用直接控制机制时应处理好母子公司集权与分权的关系,母公司应着重于宏观决策,研究制定公司的总目标、总方针、总政策,将业务经营权下放到子公司,同时要完善对子公司管理层的激励机制,使子公司管理层能够与母公司保持目标一致,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三)混合控制混合控制是指母公司让子公司的管理层人员参股子公司成为子公司的股东,子公司的管理层人员进入子公司的股东会及董事会等决策机构,这样,母公司与子公司的管理层人员在经营决策及子公司的经营总目标制订方面共同进行研究决策。子公司的董事会为母公司与子公司管理层相互协商共同决策提供了有效的机制,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在董事会上作出决定,由子公司的管理层人员负责实施,子公司的信息可以及时反馈到董事会。其优点在于:子公司的管理层人员参股子公司,成为子公司资产的所有者,母公司与子公司管理层人员的目标完全一致,子公司管理层人员通过股份分红取得相应的收益,使子公司管理层人员有强大的动力全力投入子公司的经营;子公司管理层人员同时也是子公司的资产所有者,使子公司的盈亏与之切身相关有效地避免了“内部人控制”的现象;由于子公司管理层人员参股子公司,促使他们专注于子公司的长远目标和发展潜力,而非追求短期利益,这对于子公司的长远发展有积极的意义。运用混合控制应特别注重培育子公司董事会和谐的气氛,协调子公司管理层人员与母公司董事人员目标的一致性,防止子公司各自为阵,对母公司整体利益漠不关心,同时,应注意协调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使子公司之间能互相协作,共同关注母公司发展,发挥整体优势。(四)比较及使用范围上述三种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各有其优缺点,特点也各自不同。所以,有必要将三种控制机制详细地加以比较。不同的控制机制必须要结合不同的组织结构、组织规模及经营战略。对于间接机制更适用于实施多元化战略的综合性企业集团;直接控制机制比较适用于产业型集团或实行集中化经营的集团;混合控制机制常常适用于高科技企业集团,因为在高科技企业集团中,子公司的学习能力对母公司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九、董事会及董事会模式(一)董事会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组成的,它是代表公司行使其法财产权的会议体机关。董事会是公司法人的经营决策和执行业务的常设机构,经股东大会的授权能够对公司的投资方向及其他重要问题作出战略决策,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在性质上与股东大会不同,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是公司常设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对作为行使法人财产权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进行战略决策以及对经理人员实施有效的监督,因此,可以说董事会处于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地位,规范董事会的建设是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中心环节。大型企业的董事会,因其决策职能涉及面宽、工作量大,常常需要在董事会下设立一些专门委员会,如执行委员会、财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人事任免委员会、法律委员会等。(二)董事会模式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政治经济等因素的不同,各国的董事会模式也有所不同,概括起来大体可以分为三种模式:单层制的英美模式、双层制的德国模式以及业务网络制日本模式。1、单层制董事会单层制董事会即股东将经营决策权和监督权全部委托给董事会由董事会全权代理股东负责管理公司的经营。单层结构在外部市场监督强而内部监督弱的情况下,开始着手于董事会内部执行与监督的分离。单层制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组成,这种董事会模式是股东导向型。美、英、加、澳大利亚和其他普通法国家一般采用这种模式。英美单层委员会制以经营者控制为特征,高度依赖资本市场,主要通过外部治理实现对企业“制衡”所有权集中度较低,是一种以股东意志为主导的治理模式。其特点主要为:①股东高度分散,以股票市场和经理人市场为主导的外部控制机制高度发达。英美国家股东很少有积极性去监督公司经营管理,他们一般不长期持有某种股票,在所持有股份的公司业绩不好时,投资者一般不干预公司运转,而是卖出该公司股票。因此,单个股东对公司的控制主要是通过证券市场,表现为“用脚投票”。②在董事会内部设立不同的以独立董事为主的职能委员会,以便协助董事会更好地进行决策与监督。英美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理层三者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决策和监督机构,拥有较大的权力,不单设监事会。职能委员会的设置依公司的规模、性质而有所差异,但是大部分英美公司中,多数公司都设置了下述的职能委员会如执行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报酬委员会、公共政策委员会等。从整体上看,董事会的委员结构实现了业务的分立执行与监督,其独特的结构设计使董事会与外部治理相融合,并在以执行职能为主的运作中,保持一定的监督上的独立性。在众多职能委员会中,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是最为基本和关键的三个,分别对公司内部的财务审计、高级经理的薪酬组合,以及继任董事的提名负责,其中提名委员会同时还包括对现有董事会的组成、结构、成员资格进行考察,以及进行董事会的业绩评价。需要强调一点的是,将董事会业绩评价作为公司治理的持续驱动力,通过实施科学而全面的业绩评估,能够有效帮助董事会及时发现在履职能力和履职效果方面的薄弱环节,进而协助董事会制定出富有针对性的改善计划,实现董事会的持续优化。③20世纪80年代,随着企业在业务和地域上的扩张和企业之间竞争的加剧,企业经营所面对的复杂性、动态性增加,传统的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模式把决策与执行相分离,增加了管理层次,降低了企业的反应速度,不适应日益激烈竞争的市场需要。这样CEO制度应运而生,依附于董事会,负责公司战略管理和日常经营,美国大多数公司的董事长兼任CEO。④采取了大量的措施来改进董事会,如增加大量的外部人,特别是独立董事,委员会主要由外部人组成,削弱董事会和CEO之间的权力。2、双层董事会模式双层董事会即股东将经营决策权委托给执行董事会(简称董事会),另设一个监督董事会(简称监事会)专门行使监督职能。双层制董事会一般来说由一个地位较高的董事会监管一个代表相关利益者的执行董事会。股东大会选举监事会,再由监事会任命董事。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对监事会负责。双层结构在外部市场监督弱而内部监督分散化的情况下,开始致力于董事会和监事会在监督职能方面的整合。这种董事会模式是社会导向型的,德国、奥地利、荷兰和部分法国公司等均采用该模式。以德国为主的双层董事会的特点:①股东相对集中、稳定。在双层制董事会的典型国家一一德国,法人相互持股,商业银行也可是公司的主要股东,股东监控是主动和积极的。公司股东通过一个可依赖的中介组织来行使股东权力,通常是一家银行,即所谓“主银行”来代替他们控制与监督执行董事会和CEO的行为,凭借内部信息优势,发挥实际的控制作用。如果对经理层不满意,就直接“用手投票”。与英美相比,德国证券市场欠发达,股权集中度高,外部市场约束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非常有限。②监督董事会的权力高于执行董事会。在德国公司中,执行董事会和监督董事会虽然同设于股东会之下,但监督董事会的地位和权力在某些方面要高于执行董事会。监事会的权责主要体现在决策和监督,执行董事会的主要职责是执行。执行董事会每年应向监督董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政策和长远计划以及经济效益的情况,每季度报告经营状况,对公司重大的经营状况也应及时报告。如果监督董事会有要求,董事会还应对某事务做专门的汇报。所以,尽管监督董事会并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但对公司的经营方针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双层制董事会的监事会是一个实实在在的股东行使控制与监督权力的机构。③在公司内部,监督董事会成员不能再兼任执行董事。法律规定,被控股公司不得向控股公司派出监事,两个公司也不得互相派遣自己的董事出任对方的监事,只能是以一方派出的董事出任另一方的监事。④监督董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雇员共同组成。德国公司的监督董事会一般由3~21人组成,其中股东代表和雇员代表各占一半。在大多数公司的监督董事中,还包括一名从公司外部聘请的“中立”的监事,一般是专家学者、著名企业家或退职的政府官员,他的一票有可能在监督董事会表决中起决定性作用。监督董事会的成员一般要求有比较突出的专业特长和丰富的管理经验。在德国公司共同决策的运营模式下,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公司章程也可以规定授予某些人或机构一定的任命监事会成员的权力。雇员代表则由雇员投票选举产生,选举通常有一定的法律程序,并将选举权按一定比例分配给蓝领工人、白领工人和管理人员。3、业务网络模式业务网络模式又称为日本模式,特指在日本公司的治理结构。日本企业的股权结构的一大特征就是法人相互持股,这主要是指日本对企业间的相互投资不加限制,不同的企业法人相互之间持有对方的股份。日本的法人股东和德国的一样,主要也是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企业法人组成。日本法人相互持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加强企业之间的联系,日本主银行和企业保持的是一种相互持股关系,即以主银行为主,若干个大型工商企业及金融机构等相互交叉持股,彼此间形成事实上相互控制的网络关系。日本企业董事会治理模式与德国的有些相似,但又不完全相同,其主要特点有:①设立监事会。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组成。董事会集业务执行与监督职能于一身,但同时又设有专门从事监督工作的监事会,即双层制公司治理模式。监事会和董事会是平等机构均由股东大会选任和罢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②内部董事居多。日本公司的董事几乎全部由内部董事构成,决策与执行都由内部人员承担,大多数董事由事业部部长或分厂的领导兼任。此外,董事会也是个等级型结构,其中名誉董事长的地位最高,一般由前任总经理担任,主要利用其声望与外界进行联系,其次是总裁,董事又按职位高低分高级管理董事、管理董事以及董事。十、董事会的特征无论是单层制的英美模式,还是双层制的德日模式,董事会都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各国的董事会都具有其各自的特征,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董事会主要具有以下一些特征:1、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关现代企业随着规模的不断扩张,股东越来越多,业务日益复杂,受管理成本的限制,股东们只能每年举行为数不多的几次会议,而无法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做出决策。因此公司需要一个常设机构来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并在股东会休会期间代表股东对公司的重要经营做出决策,这个机构就是董事会,所以说,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关。2、董事会是法定常设的常设机关董事会作为公司的一个机构,是法定常设的。董事会会议不是常开的,但作为机构的董事会是常设的,即使董事会中有组成成员的改变,但董事会作为公司的一个机构是不受人员的变动影响。3、董事会是集体执行公司事务的机关董事会的权利是董事会集体的权利,而不是某个董事的权利,任何个人都不能以个人的名义行使董事会的权利。董事会行使权利只能通过召开会议,通过一定的表决方式形成董事会集体意思。4、董事会的表决制度是一人一票董事会在对公司的事项进行决策时,全体董事都有权参与,按一人一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最终按多数人的意志形成决议。十一、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一)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1)我国上市公司中董事会与经营层基本重合,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在国有上市公司中,由于缺乏国有资产的真正人格化代表,存在着严重的“所有者缺位”问题,形成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局面。内部人控制带来的后果是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要减少内部人控制现象,设置独立董事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因为董事会与经理层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它与股东之间又是一种信托关系,所以董事会发挥作用的程度决定了一个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在董事会中,如果没有一批强有力的超脱于经理职能的称职的董事,董事会的核心作用就不能得到真正的发挥,而且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就会转化为缺乏约束力的“合谋”关系。由于独立董事与公司的经理层没有利益方面的直接联系,可以凭借着其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独立的判断能力,有效地改善董事会的质量,充分发挥其监督制衡作用。(2)国有上市公司中大股东所占比例过大,可能侵犯中小股东利益。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设置极为不合理,大股东都占绝对持股比重。与国外董事会作为全体股东的“代理人”相比,我国企业的董事会已浓缩成为大股东的“代理人”。大股东通过操纵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把上市公司作为自己的“提款机”。比如利用上市公司的资产无偿为母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向银行贷款,而在贷款到期后不偿还,造成上市公司的抵押品任凭银行处置。特别是在涉及与母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董事会已完全被大股东操纵,不惜以牺牲广大中小股东利益为代价,制造虚假利润或者让母公司无偿使用上市公司的资产。(3)我国上市公司中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十分有限。虽然公司法规定了监事会的职权,但在实践中,监事会的作用却难以发挥,监事会形式化的现象很普遍。主要表现在:①监事会的独立性不强;②监督机制不完善;③人员构成不合理。(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具体思路(1)完善各项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使独立董事能真正发挥其作用。我国的《公司法》对设置独立董事没有作硬性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12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并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做了相应的限制,但该条款属“选择性条款”。至少在法律、法规层面,境内上市的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随意度还很大,没有像境外上市公司那样受到硬性约束。所以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建设应具有权威性,所赋予独立董事的权利与其承担的义务应相当,独立董事职责重大,在实践中如何保证其职责的有效行使是我们应重点考虑的问题也是独立董事制度能否真正有效的关键。我们可以通过制定《独立董事法》强制要求上市公司依法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依法保证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能,约束独立董事行为,从而确保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独立董事制度的合法性。另外,在《独立董事法》的约束下,可考虑成立“独立董事协会”,通过协会加强独立董事制度建设,规范独立董事执业行为。(2)赋予独立董事应有的权利。我国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往往只是为了改变或美化公司的形象,大部分独立董事有职无权,成了公司的摆设。要真正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发挥独立董事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赋予独立董事应有的权利。例如,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公司在涉及关联交易时,独立董事的意见能起决定作用;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可直接向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独立董事辞职或被辞退,该公司应该向交易所报告情况并陈述理由,等等。(3)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使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决策中尽职尽责。在激励不足的情况下,独立董事由于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甚至利益相关甚小,可能会缺乏动力去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了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公司董事会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报酬应逐渐向实行津贴和股票期权相结合的方向,除应支付必要的报酬,必要时可以给予独立董事一定的股票期权或股票奖励,使他们的个人利益与公司的业绩联系在一起。从约束机制上讲,健全声誉机制,强化独立董事的责任,对于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责任,为避免独立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或委托其他董事代为投票的情况,我们应该在法律、法规或规则上将董事缺席视作同意董事会所采取的决定,并要求他们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独立董事也要和其他董事一样承担责任。特别是在有关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时,独立董事更应承担责任。通过建立约束与激励机制,可以使独立董事在把这一身份看成是一种荣誉的同时,还应当把它看成是一个企业责任和社会责任。(4)健全信息传递渠道。由于独立董事不在公司经营层任职,本身不具有信息优势,在很大程度上会限制其职能的发挥。特别在信息披露和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方面有很多不足和漏洞,独立董事的信息劣势更为明显。所以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就应逐步建立健全信息的披露与传递机制。例如,应保证独立董事可以就有关问题与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书面或面对面交流;定期举行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让独立董事有足够的经费进行远程访问,保证独立董事能够与经理、雇员、客户、供应商、竞争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审计师进行个别交流。(5)独立董事的提名要采取多种方式,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美国公司中,董事会下一般设有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委员会,新的独立董事一般都由该委员会来提名。在我国,独立董事一般都是由董事长提名或者由大股东提名。其结果是:一方面,若董事长、大股东与企业经理层重叠,独立董事还是受制于“内部人”丧失了独立性:另一方面,往往把所聘任的独立董事的声望名气放在首位,缺乏科学性和针对性。鉴于此,在独立董事的提名上,首先要避免大股东的“一言堂”。例如,可以由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应具有的条件和素质,报经股东大会批准,采取面向一定范围公开招聘的方式,然后请中介机构对拟选聘的独立董事进行资质调查和论证。(6)逐步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市场。美国斯坦福大学的RonaldJ.Gilson和哈佛大学的ReinierKraakman建议机构投资者可考虑招聘和培养一些职业的外部董事,让他们就像日本、德国的银行那样,对公司进行积极的监督。他们还建议机构可以通过一些组织发展全职董事,他们的工作就是在5~6家公司代表机构做外部董事。Gilson和Kraakman指出,如果说业余的外部董事容易受到管理层的指派和操纵的话,那么这种同时担任5家公司董事的职业外部董事则不大可能受某一公司的指派或操纵。职业外部董事制度实现了劳动分工及专门化,能够提高效率,发挥董事监督的规模效益。随着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壮大,应逐步独立董事人才市场,使独立董事更有效地监督公司管理,切实保护股东的利益。十二、独立董事的作用及制约因素(一)独立董事的作用1、提高了董事会对股份公司的决策职能通过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制定独立董事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以及对股份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条款,保障了独立董事依法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以其具有的专业技术水平,经营管理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受到广大股东的信任,被股东大会选举履行董事职责,提高了董事会的决策职能。独立董事制度的确立,改变了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利益结构弥补了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投资机构推荐或委派董事的缺陷和不足。我国《公司法》虽然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的92条和103条中,分别授予创立大会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成员”的职权。但由于没有具体规定董事的专业资格条件,而在实践中一般参照第68条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更换”的规定,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等公司大股东按出资比例推荐或委派。这导致了股东资本的多少直接决定了董事的任免。大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操纵或左右董事会就不可避免,董事往往成为大股东在公司和董事会利益的代言人也就顺理成章。公司股东会对董事的选举实际上成为大股东按出资比例对董事的委派。独立董事制度改变了董事会内部的利益比例结构,使董事会决策职能被大股东控制的现象得以有效的制衡。独立董事制度的确立,改变了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的知识结构。《公司法》在董事会组织结构中,对董事会组织的人数,选举产生的程序、方法和一般资格条件作了规定,但对董事应当具备的专业资格条件却没有明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不但明确规定了独立董事应当具备的条件,而且还规定了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禁止性条款,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从选举程序、专业知识、工作经历、执业登录和身体条件等方面都进行了规范,从而保证了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议事决策的综合素质,弥补了董事会成员专业知识结构不平衡的缺陷,提高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同时,通过法律赋予独立董事的独立职权,也从董事的善管义务、忠实义务方面要求和督促其从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出发,客观评价股份公司的经营活动,尤其是敢于发表自己的不同意见,防止公司经营管理层操纵或隐瞒董事会的违法、违纪行为,为董事会提供有利于股份公司全面健康发展的客观、公正的决策依据。2、增强了董事会对股份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职能从1984年我国开展股份制改造试点工作以来,我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已逾千家,股票总市值超过4万亿元,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0%左右。我国先后制定颁布了以《公司法》、《证券法》为体系的证券法律、法规和制度300多部,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我国还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公司法律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机制还没有完全摆脱“人治”的影响。其中最突出的表现之一就是相当一部分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投资机构推荐委派担任股份公司的董事,往往成为大股东在公司董事会中的代言人,只代表其出资方的利益,没有体现股份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基本特征。震动证券市场的“郑州百文现象”,关键问题之一就是由于股份公司董事会制度不完善,缺少超脱于公司利益之外的独立董事,使公司经营者集决策、经营大权于一身。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有名无实,形同虚设,成为企业管理层的“橡皮图章”,失去了对股份公司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从而导致了企业经营的严重亏损,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股份有限公司两权分离,完善法人治理机制股份公司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有权与决策权分离的关键,就是如何在建立和完善适应二者之间相互制衡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保护股份公司的整体利益。同时,这也是现代公司制度的精髓所在,是股份制公司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科学进步的组织保证。独立董事制度改变了由政府任命、主管机关推荐,委派董事的董事会组成方式。独立董事不是公司的股东,不具有股份公司的所有权,但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代表全体股东行使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权和监督权。从法律制度、组织机构两个方面保证了股份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一是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由于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决策,对于董事会始终处于股份公司枢纽地位,对公司生存和发展起到了更好的监督作用,避免董事会更多的陷入公司的具体事务性工作提供了保证。二是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对于完善董事会内部的组织结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三者之间的分工协调关系,提供了组织机构上的保障。公司法理认为,表决权是股份公司股权制度的核心,而股东权益的最终实现就体现在董事对公司经营决策权的表决权和监督权上,独立董事制度是防止股份公司“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的有效手段之一。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特殊作用不仅代表了市场经济竞争的公正和公平性,同时,也标志着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因此,修改《公司法》,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势在必行。(二)制约独立董事作用发挥的因素独立董事的作用在于他能够独立决策而不受任何股东的局部利益牵制,从而立足于企业长期发展的角度,公正地把握公司的方向,对股东的权益制衡。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企业的很多独立董事还是成为了“花瓶董事”、“人情董事”。总的来说,制约独立董事作用发挥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股权的集中程度。一般来说,过于集中的股权会制约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股权过于集中,会造成大股东拥有绝对的权力去控制董事会和经理层,使得独立董事为了避免冲突或者其他的原因不能很好地尽自己的义务。股权过于集中,那么股东大会的权力也集中在少数的控股股东手中,独立董事的提名与更替受到控股股东的控制,这样造成独立董事无法发挥其监督作用。(2)是否拥有良好的激励制度。独立董事逐渐沦为“花瓶董事”、“人情董事”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公司缺乏良好的激励制度。由于公司没有一套对独立董事进行奖惩的制度,许多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很好地运用自己的专业判断,在进行决议的时候随大流。只有拥有一套良好的激励制度,对独立董事的行为进行客观的评价,奖罚分明,独立董事才有可能运用自己的智慧,发挥自己的能力,对董事会的每项决议都慎重地做出决定,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3)独立董事的能力和精力的限制。我国的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很多是大学或各类研究院的学者,或者是一些银行家,或是财务、审计待领域的专业人士。独立董事与公司没有任何的利益联系因此能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也正是因为如此,许多独立董事对公司的业务并不完全熟悉与了解,能力有限,这就很可能会导致他们难以发挥专业的作用。同时,很多独立董事都有着自己本身的工作,如大学教授兼任某公司的独立董事,他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与精力在研究与教学工作中,因此他无法把全部的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公司中,作为独立董事的作用便受到了影响。十三、董事的任职资格董事与股东不同,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董事,而对股东来说任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都是公司的股东。董事是由股东会或者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当选为董事后就成为董事会成员,就要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所以董事对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各国公司法对董事任职资格均做出了一定限制。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十四、董事及其类别(一)董事董事就是董事会的成员,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由于公司并无实际的形态,其事务必须由某些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人代表公司进行管理,这些人被称为“董事”。董事是公司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不仅自然人可以担任公司董事,法人也可以担任公司董事。但是在法人担任公司董事时,需要指定一名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作为其法定代表,即为董事长。董事具有以下权利:①业务执行权,即对日常事务的业务执行权与重大事项的具体业务的执行权;②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并对决议事项投票表示赞成或反对的权利;③在特殊情况下代表公司的权利,主要有代表公司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设立、修改公司章程,发行新股,发行公司债券,变更、合并以及解散等各项登记的权利;④依照公司章程获取报酬津贴的权利。董事具有以下义务:①谨慎和忠实义务。董事应具有谨慎和善良的品质,能够尽最大努力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必须能够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如果这方面出现失职行为必须承担责任。②对公司承担不得逾越权限的义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③竞业禁止义务。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经营活动。(二)董事的类别根据董事的来源和独立性,可以把董事划分为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内部董事是相对于外部董事而言的,一般是指出任公司董事的是本企业的职工或管理人员。而在外部董事当中,也可能有与本企业的员工有着某种关系(如亲戚关系)或者与本企业有着经济利益关系的董事,所以外部董事又可以划分为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1、内部董事内部董事也称作执行董事,一般指现任公司的管理人员或雇员以及关联方经济实体的管理人员或雇员。他们既是公司的雇员,也可以是与本企业有着经济关联的企业的员工,如母公司的总经理出任子公司的董事。出席董事会是内部董事的义务,他们一般不能领取作为董事的薪金。由于内部董事是公司的内部员工,所以他们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作用有限。2、非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也叫灰色董事,或者非独立非执行董事,指与本公司或管理层有着个人关系的或者经济利益联系的外部董事。灰色董事可以是执行董事的家庭成员、代表公司的律师、长期的咨询顾问、与公司具有密切的融资关系的投资者或商业银行家,或者其他来自与本公司发生真实商业交易的公司的人。灰色董事可能由代表董事、专家董事等构成,目前这种由非执行董事为多数的董事会是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组成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但是这种形式的董事会的监督作用依然有限,对它所发挥的作用仍需做出鉴别。3、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又称独立非执行董事,是指独立于管理层,与公司没有任何可能严重影响其做出独立判断关系的董事。非执行董事可区分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即独立董事)和非独立非执行董事(即灰色董事)。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一般体现在三个方面:①与公司不存在任何雇佣关系;②与公司不存在任何交易关系;③与公司高层职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十五、中小股东及其权益中小股东一般是指在公司中持股较少、不享有控股权,处于弱势地位的股东,其相对的概念是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中,主要指社会公众股股东。中小股东权益是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往往也是证券市场上的中小投资者。我国《公司法》第130条规定“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股份平等原则,每一股份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因此,中小股东与大股东同为公司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上是一致的,都享有内容相同的股东权,其权益本质也是一致的。但是,由于中国证券市场是从计划经济环境中产生的,因而从其诞生的那一天起,在制度设计方面就存在某些局限性。而股权分置状况的存在,导致大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客观上存在利益矛盾和冲突,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保护难以真正落到实处。如上市公司再融资时,“大股东举手,小股东掏钱”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大股东对小股东侵害行为的根源主要在于“一股独大”和法律制度的欠缺。一方面,国有股(或法人股)一股独大,对控股股东行为缺少有效制约,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投资者和经营管理层之间有效约束机制难以建立。国家所有权的代理行使缺乏妥善措施,上市公司往往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内部人控制下的一股独大是形成大股东对中小股东侵害行为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我国《公司法》对表决权的规定比较简单,基本原则为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一股一票表决权在使大股东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的同时,却使小股东的意志对公司决策变得毫无意义,使股东大会流于形式,从而出现小股东意志与其财产权益相分离的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股东之间实质上的平等关系。为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应该切实解决上述两个根源性问题。“一股独大”是证券市场设立初期制度上造成的特殊现象,它使得国家股、法人股上市流通问题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历史遗留问题。这个问题之所以迟迟未能得到解决,其症结主要在于:①国家股、法人股历史存量太大。证券市场发展的十多年来,二者合计占总股数的比例一直维持在60~70%左右。②国家股、法人股的上市会影响国家的控股地位,容易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国家经济控制力的丧失。十六、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纵观世界各国,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举措大致有以下几种:(一)累积投票权制度累积投票权制度作为股东选择公司管理者的一种表决权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伊利诺伊州《宪法》的规定。后逐渐为各国效法。按照适用的效力不同,累积投票权制度可以分为两种①强制性累积投票权制度,即公司必须采用累积投票权制度,否则属于违法。②许可性累积投票权制度。许可性累积投票权制度又分为选出式和选入式两种,前者是指除非公司章程做出相反的规定,否则就应实行累积投票权制度;后者是指除非公司章程有明确的规定,否则就不实行累积投票权制度。累积投票权制度的立法政策随着现代制度的成熟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而呈现渐趋宽松的发展趋势。2002年我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以规章的形式肯定了累积投票制,是对这方面法律空白的填补。目前我国已有许多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添加了该细则。(二)强化小股东对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和提案权1、请求权的强化我国《公司法》第104条规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应当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从目前看,此比例过高,建议将10%的持股比例降至一个合理的程度,如5%或3%。2、自行召集权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召集请求权,但没有规定董事会依请求必须召开股东大会,也没有规定董事会拒绝股东的该项请求时应如何处理,故法律还应规定小股东有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力。3、提案权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可就某个问题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抵制大股东提出的或已通过的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决议。股东提案权能保证中小股东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给股东大会讨论,实现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监督和修正。(三)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类别股东是指在公司的股权设置中,存在两个以上的不同种类,不同权利的股份。具体区分包括发起人股、非发起人股;普通股、优先股;无表决权股份,特殊表决权股份(如双倍表决权);不同交易场所的股份,如在香港联交所、伦敦交易所、纽约交易所上市股份;关联股东股份、非关联股东股份等。进行股东类别区分的实质是优化股东的优势,保护弱势股东的利益。类别股东大会在我国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但实际上已存在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或从主体角度划分的发起人股和社会公众股。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是指一项涉及不同类别股东权益的议案,需要各类别股东及其他类别股东分别审议,并获得各自的绝对多数同意才能通过。如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只有获得持该类别面值总额的3/4以上的绝大多数同意或该类别股东经分别类别会议的特别批准才能通过决议;欧盟《公司法》第五号指令第40条、台湾地区所谓的公司法159条也有类似制度的规定。第五号指令第40条就明确指出如果公司的股份资本划分为不同的类别,那么股东大会决议要生效就必须由全体受该决议影响的各类股东分别表决并同意。这样,中小股东就有机会为自身的利益对抗大股东的不公正表决。但是“类别股东投票”也有自身的局限性:不能过分强化股东的分别,不能过度使用,否则会造成各类股东代表过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致使冲突升级,从而影响公司的稳定发展。为了稳定有效地推行“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我们认为:(1)“类别股东表决制度”要逐步推行。对于类别股东投票制度的实施是有成本的,同时还需要相关配套条件作支撑,即会带来治理成本的增加:虽然从长期来看,这种投资是适应的,但在目前流通股东参与较少、网上投票、征集投票权尚未实行的现实情况下,公司实行这种制度时还应量力而行。(2)平衡各类股东的利益是实施成功的关键。在我国国有非流通股“一股独大”的现实情况下,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已是不争的事实。完善并推广类别股东表决机制无疑是治“病”的一剂良药。但是,我们采用类别股东投票机制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并不是要削弱或否定非流通股东的控制权,减弱或影响他们正常的决策权利,干预公司高层的日常管理,而是要在大股东单独做出决定之前,给中小流通股股东代表自身利益说话的机会,尊重他们的意见,即兼顾和平衡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东的权益,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3)完善配套制度是制度保障。关于“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的具体实施,还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支持。类别股东大会的召开形式无非是三种:传统的现场形式、通讯形式、网上投票。目前应该大力推广网上投票,让更多的流通股股东参与投票。流通股股东网上投票机制可以极大弥补分散在各地的流通股股东不能及时到达会场参加股东大会的缺陷,尽可能促使更多的中小股东关心自身的利益。(4)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基础。公众股东要有效地参与表决,首先要对将要表决的事项有较准确的、详细的了解,这些都要求公司大力加强与公众股东的沟通与交流,即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这是“类别股东表决机制”成功实施的基础。我国证监会于2004年12月7日颁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规定要求我国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四)建立有效的股东民事赔偿制度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为股东民事赔偿提供了权利根据,中介程序法上的诉权领域尚有空白。《公司法》第63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18条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一旦我国建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和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可以将蓄意侵犯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告上法庭,那些以身试法者必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五)建议表决权排除制度表决权排除制度也被称为表决权回避制度,是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这一制度在德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如韩国商法规定,与股东大会的决议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不能行使其表决权。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的立法也采纳了表决权排除制度。确立表决权排除制度实际上是对利害关系和控股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和剥夺,因为有条件、有机会进行关联或者在关联交易中有利害关系的往往都是大股东。这样就相对地扩大了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在客观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通常认为,在涉及利益分配或自我交易的情况下,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存在冲突,因此实施表决权排除制度是必要的。(六)完善小股东的委托投票制度委托投票制是指股东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代行投票权的法律制度。在委托投票制度中,代表以被代表人的名义,按自己的意志行使表决权。我国《公司法》第108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内行使表决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9条规定:“股东既可以亲自到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但在我国现实中,委托代理制被大股东作为对付小股东的手段,发生了异化。我国公司法立法的宗旨是为了保护小股东,国际上近来对此采取了比较严格的限制措施。意大利公司法规定,董事、审计员、公司及其子公司雇员、银行和其他团体不得成为代理人。(七)引入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制度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具有若干不同的称谓,如公司异议者权利、异议股东司法估价权、异议股东股份买取请求权、解约补偿权或退出权等。它是指对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公司重大交易事项持有异议的股东,在该事项经股东大会资本表决通过时,有权依法定程序要求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公平价值”进行评估并由公司以此买回股票,从而实现自身退出公司的目的。该制度的实质是一种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解约退出权。它是股东从公司契约中的直接退出机制导致了股权资本与公司契约的直接分离。各国公司法对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制度适用范围的规定各不相同,但一般都适用于公司并购、资产出售、章程修改等重大交易事项,并允许公司章程就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做出各自的规定。从而,使中小股东对于在何种情况下自身享有异议者权利有明确的预期,并做出是否行使异议者权利的选择。(八)建立中小股东维权组织建立专门的维护中小股东和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组织、机构或者协会,为中小股东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后盾和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由于其持股比例不高、损害不大而且自身力量弱小、分散的特点而怠于寻求救济和保护。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德国、荷兰和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股东协会制度和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制度,由协会代表或组织中小股东行使权利。这样可以降低中小股东或者中小股东权利的成本,减少中小股东因放弃行使权利而导致大股东更方便控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公司经营的情况。应该说,我国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小股东有维权意识,但是还没有一个组织能够提供有效的帮助。十七、股东会权利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股东会依法享有下列职权: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⑧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⑩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十八、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有限公司称“股东会”,股份公司称“股东大会”,以下统称“股东会”),是指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一个公司机构,它是公司的权力机关,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是不可或缺的,股东会具有以下特征:(一)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的股东是公司股东会的当然成员,任何一名股东都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而不论其所持股份的多少、性质。任何股东都有权行使作为股东会的一员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同样也应该履行作为股东所应尽的义务。(二)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的资本来源于股东的出资,作为公司资产所有者的股东,理应对公司的运营、发展提出自己的要求,公司的发展应体现股东的意志。股东会最高权力机构的地位是从公司内部来说的,对外,股东会不代表公司进行活动。(三)股东会是公司的必设机构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不设立股东会,如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十九、项目简介(一)项目单位项目单位:xxx有限责任公司(二)项目建设地点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以选址意见书为准),占地面积约50.00亩。项目拟定建设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非常适宜本期项目建设。(三)建设规模该项目总占地面积33333.00㎡(折合约50.00亩),预计场区规划总建筑面积65041.33㎡。其中:主体工程46921.92㎡,仓储工程7484.32㎡,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6703.94㎡,公共工程3931.15㎡。(四)项目建设进度结合该项目建设的实际工作情况,xxx有限责任公司将项目工程的建设周期确定为24个月,其工作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准备、工程勘察与设计、土建工程施工、设备采购、设备安装调试、试车投产等。(五)项目提出的理由1、长期的技术积累为项目的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目前,公司已具备产品大批量生产的技术条件,并已获得了下游客户的普遍认可,为项目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国家政策支持国内产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规范产业发展。在国家政策的助推下,本产业已成为我国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伴随着提质增效等长效机制政策的引导,本产业将进入持续健康发展的快车道,项目产品亦随之快速升级发展。移动电源,是一种个人可随身携带、自身能储备电能、可为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充电的电源产品。近年来,随着手机、平板电脑等多电子产品的普遍流行,这些电子产品的耗电量也在大幅增加,使得消费者对能够为设备即时充电的移动电源需求、性能要求相应提升,进而促使国内移动电源市场规模呈现出了爆发式的增长趋势。(六)建设投资估算1、项目总投资构成分析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24570.14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8231.17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4.20%;建设期利息477.17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94%;流动资金5861.8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3.86%。2、建设投资构成本期项目建设投资18231.17万元,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其中:工程费用15591.2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2159.80万元,预备费480.17万元。(七)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1、财务效益分析根据谨慎财务测算,项目达产后每年营业收入54200.00万元,综合总成本费用41930.94万元,纳税总额5649.32万元,净利润8988.59万元,财务内部收益率27.79%,财务净现值13132.64万元,全部投资回收期5.43年。2、主要数据及技术指标表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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