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子影像设备项目建筑工程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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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分子影像设备项目建筑工程计划某某有限公司前言这份《分子影像设备项目建筑工程计划》由某专业咨询机构编辑撰写,全文约32596个字,约33页左右,具有层次分明、系统全面、内容详实、贴合业务、案例佐证、重点突出、排版规范、目标达成度高、可执行性强、长期价值兼顾等特点,全文从工程设计合同管理、工程勘察合同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管理、工程施工合同订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履行管理、木结构体系、装配化装修体系、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和原则、装配式建筑特征及实施模式、绿色建筑相关政策及标准、绿色建筑的特征、公司概况、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产业环境分析、医学影像设备种类丰富,市场广阔、必要性分析、经济效益、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综合总成本费用估算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项目投资计划、建设投资估算表、建设期利息估算表、流动资金估算表、总投资及构成一览表、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一览表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建议详细研读以辅助落地执行。分子影像设备项目建筑工程计划目录一、工程设计合同管理3二、工程勘察合同管理9三、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管理17四、工程施工合同订立32五、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履行管理35六、木结构体系39七、装配化装修体系45八、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和原则52九、装配式建筑特征及实施模式54十、绿色建筑相关政策及标准60十一、绿色建筑的特征63十二、公司概况65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66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66十三、产业环境分析66十四、医学影像设备种类丰富,市场广阔68十五、必要性分析69十六、经济效益69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70综合总成本费用估算表71利润及利润分配表73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75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78十七、项目投资计划79建设投资估算表81建设期利息估算表82流动资金估算表83总投资及构成一览表84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一览表85一、工程设计合同管理工程设计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工程设计单位为完成工程设计任务,明确双方义务和违约责任的协议。根据工程设计合同,工程设计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设计任务;建设单位作为发包人,应为工程设计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支付报酬。(一)工程设计合同订立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工程设计单位后,需要通过谈判明确设计合同相关内容,就合同各项条款进行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工程设计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双方的义务和违约责任,且通常会参照国家推荐使用的示范文本。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外,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标准设计招标文件》(2017年版)中也明确了设计合同条款及格式。设计合同条款由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两部分组成,同时以合同附件格式规定了合同协议书、履约保证金格式。1、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包括15个方面:一般约定、发包人义务、发包人管理、设计人义务、设计要求、开始设计和完成设计、暂停设计、设计文件、设计责任与保险、施工期间配合、合同变更、合同价格与支付、不可抗力、违约和争议解决。2、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根据不同工程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3、发包人主要义务(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日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日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2)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报告、设计任务书等)交给设计人。(3)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日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设计人。(4)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日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起计算。(5)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6)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批准。(7)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接收设计文件。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时,应向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8)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9)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14日。发包人逾期未作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已通过发包人审查。(10)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或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日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或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未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1)发包人应当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会,由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设计交底,对工程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说明和解释。4、设计人主要义务(1)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提前14日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2日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2)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设计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设计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28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4)设计人应做好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5)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6)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7)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8)设计人完成设计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设计文件。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9)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10)设计人应在工程施工期间,积极提供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投产试车(试运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5、违约责任(1)发包人违约。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2)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停止。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发生发包人违约情况时,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设计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设计人损失等。(2)设计人违约。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设计人违约:1)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及合同约定。2)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设计任务。3)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设计,从而造成工程损失。4)设计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5)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发生设计人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设计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二、工程勘察合同管理工程勘察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工程勘察单位为完成工程勘察任务,明确双方义务和违约责任的协议。根据工程勘察合同,勘察人应完成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勘察任务;建设单位作为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支付报酬。(一)工程勘察合同订立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勘察单位后,需要通过谈判明确勘察合同相关内容,就合同各项条款进行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工程勘察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双方的义务和违约责任,且通常会参照国家推荐使用的示范文本。除《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203)外,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标准勘察招标文件》(2017年版)中也明确了勘察合同条款及格式。勘察合同条款由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两部分组成,同时以合同附件格式规定了合同协议书、履约保证金格式。1、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包括15个方面:一般约定、发包人义务、发包人管理、勘察人义务、勘察要求、开始勘察和完成勘察、暂停勘察、勘察文件、勘察责任与保险、设计和施工期间配合、合同变更、合同价格与支付、不可抗力、违约和争议解决2、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根据不同工程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3、合同文件解释顺序合同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①中标通知书。②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③专用合同条款。④通用合同条款。⑤发包人要求。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二)工程勘察合同履行1、发包人主要义务(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日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勘察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日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勘察人。(2)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任务书等)交给勘察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始勘察前7日内,向勘察人提供测量基准点、水准点和书面资料等。(3)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日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勘察人。(4)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勘察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日向勘察人发出开始勘察通知。勘察服务期限自开始勘察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日期起计算。(5)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6)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对勘察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批准。(7)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勘察人提交的勘察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接收勘察文件。发包人接收勘察文件时,应向勘察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8)发包人接收勘察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9)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勘察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14日。发包人逾期未作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勘察人的勘察文件已通过发包人审查。(10)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或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日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或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1)发包人应当组织勘察技术交底会,由勘察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勘察交底,对工程勘察意图、勘察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的说明和解释。2、勘察人主要义务(1)勘察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勘察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提前14日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2日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2)勘察人应在接到开始勘察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勘察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勘察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勘察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勘察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勘探负责人、试验负责人等,作业人员包括勘探描述(记录)员、机长、观测员、试验员等(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28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建房地严经济专业知识和实务(中级)(4)勘察人应做好勘察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勘察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5)勘察人应当强化现场作业质量和试验工作管理,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6)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对勘察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勘察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7)勘察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勘察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8)勘察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发包人要求的基准点及合同中对工程精度的要求进行测绘。(9)勘察人应当根据勘察目的和岩土特性,合理选择钻探、井探、槽探、洞探和地球物理勘探等勘探方法,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勘察任务创造条件。勘察人对于勘察方法的正确性、适用性和可靠性完全负责。(10)勘察人应当针对不同的岩土地质,按照勘探取样规范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根据地层特征、取样深度、设备条件和试验项目的不同,合理选用取样方法和取样工具进行取样,包括并不限于土样、水样、岩芯等。(11)勘察人应当根据岩土条件、设计要求、勘察经验和测试方法的特点,选用合适的原位测试方法和勘察设备进行原位测试。原位测试成果应与室内试验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检验其可靠性。(12)勘察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勘察设备进行作业。勘察人更换合同约定的勘察设备的,应报发包人批准。(13)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发包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14)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15)勘察人完成勘察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编制勘察文件。勘察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设计需求。(16)勘察人应当根据设计工作需要,对勘察报告和资料文件中的不完善或者错误之处进行验证、补充或者修改。如遇不利的工程地质条件,勘察人应与设计人研讨并提出解决建议。(17)勘察人应在工程施工期间,积极提供勘察配合服务,进行勘察技术交底,委派专业员配合施工承包人及时解决与勘察有关的问题,参与基坑基底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3、违约责任(1)发包人违约。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费用。2)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停止;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发生发包人违约情况时,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勘察的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勘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勘察人损失等(2)勘察人违约。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芝的,属勘察人违约:1)勘察文件不符合法律及合同约定。2)勘察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勘察任务;3)勘察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勘察,从而造成工程损失。4)勘察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5)勘察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发生勘察人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勘察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勘察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勘察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三、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管理(一)施工准备阶段合同管理1、发包人主要义务(1)发包人应及时完成施工场地的征用、移民、拆迁工作,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范围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2)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范围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地下管线资料包括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的埋设位置,以及地下水文、地质等资料。发包人应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3)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4)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和监理人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进行交底。2、承包人主要义务(1)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核对发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并进一步收集相关的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等资料。(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审批。(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4)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以及为开始施工准备所需的临时工程和必要的设施,满足开工要求。(5)承包人依据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以及合同中对工程精度的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将施工控制网点的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6)承包人施工准备工作满足开工条件后,应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申请开工。(二)施工阶段合同管理1、施工质量管理(1)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质量规范和操作规程。(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3)对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在到货7日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在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保管和施工现场内的二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4)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正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经监理人检查质量合格或监理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施工安全管理(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4)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已包含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承包人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商定或确定方式予以补偿。(5)工程事故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6)承包人对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7)发包人应负责赔偿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以及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施工进度管理(1)合同进度计划需要修订的,承包人应将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监理人也可向承包人发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报监理人审批(2)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延误,承包人有权获得工期顺延和(或)费用加利润补偿。具体包括①增加合同工作内容。②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③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⑤提供图纸延误。(3)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情况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4)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5)因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责任暂停施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4、工程款支付管理(1)合同价格和费用。签约合同价是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也即中标价。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及专业工程的金额。2)合同价格。合同价格是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价款调整、通过索赔应予补偿的金额。合同价格也是承包人完成全部承包工作后的工程结算价格。3)费用。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合同条款中的费用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施工阶段处理变更或索赔时,确定应支付承包人补偿的款额;二是按照合同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开支。(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日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监理人对数量有异议或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单方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作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进度付款申请单内容包括①截至本次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②变更金额;索赔金额。②本次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⑤本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⑥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4)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日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5)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日内,将应付进度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变更管理(1)变更范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属于变更范围的情形,如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增加工作内容、工程的位置或尺寸发生变化等,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变更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变更建议后的14日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确认不存在变更的,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及其他方面,提出可能降低合同价格、缩短工期或者提高工程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承包人提出的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果使发包人获得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提高工程运行效益等实际利益,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4)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日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变更工作如果影响工期,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日内,根据合同约定的估价原则,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5)变更估价原则。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题目,采用该子目的单价计算变更费用。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6、索赔管理(1)承包人索赔。1)承包人根据合同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时,应按规定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承包人应在引起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日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的28日内,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的索赔通知书,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日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的28日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争议解决。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承包人索赔原因及可补偿内容见。(2)发包人索赔。1)发包人的索赔包括承包人应承担责任的赔偿扣款和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索赔事件发生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2)监理人应通过协商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在协商基础上确定索赔金额和缺陷责任期延长的时间。承包人的赔偿款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或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也可以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三)竣工阶段和缺陷责任期合同管理1、竣工验收(1)除专用条款约定由发包人负责试运行的情况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进行修复,并按照缺陷原因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费用。(2)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承包人已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及检验和验收,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已按监理人要求编制了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3)监理人认为工程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日内通知承包人。监理人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日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4)竣工验收合格的,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日内,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并应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5)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未进行验收,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情况除外。2、竣工结算(1)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付款申请单应说明竣工结算的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日内完成核查,将核定的合同价格和结算尾款金额提交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日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3)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日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应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条款处理。3、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是措施工承包单位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可由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期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缺陷责任期实质上是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一个期限,而工程保修期是承包双方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的保修期限。缺陷责任期不能等同于工程保修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4日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意味着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竣工和缺陷修复义务。4、最终结清(1)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缺陷责任期内的索赔、工程质量保证金应返还的余额等相关证明材料。如果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损失时,承包人还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日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日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3)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日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还应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对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四、工程施工合同订立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了适用于大型复杂工程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其中包括“合同条款及格式”,2012年,九部委又联合发布了适用于工期在12个月内的《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其中也包括“合同条款及格式”,201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尽管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多种,但其中影响较大、应用广泛的是《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因此,这里主要介绍该合同条款及格式,包括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合同附件格式及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一)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以发包人委托监理人管理工程合同的模式设定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区别于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直接进行约定和操作的合同管理模式。通用合同条款同时适用于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合同条款中涉及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的,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各行业和具体工程的不同特点和要求进行修改和补充。通用合同条款包括24个方面:一般约定,发包人义务,监理人,承包人,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交通运输,测量放线,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进度计划,开工和竣工,暂停施工,工程质量,试验和检验,变更,价格调整,计量与支付,竣工验收,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保险,不可抗力,违约,索赔,争议的解决。(二)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内容相抵触。(三)合同附件格式格式。合同附件格式是订立合同时采用的规范化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1、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是合同组成文件中唯一需要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时签字盖章的法律文书。合同协议书除明确规定对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组成文件外,订立合同时需要明确填写的内容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名称、施工的工程或标段、签约合同价、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和项目经理人选。2、履约保函履约担保采用保函形式,履约保函标准格式主要有以下特点。(1)担保期限。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之日起,至签发工程移交证书之日止。(2)担保方式。采用无条件担保方式,即持有履约保函的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有严重违约情况时,即可凭保函要求担保人予以赔偿,不需承包人确认。在标准履约保函格式中,担保人承诺“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以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3、预付款保函预付款担保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同样也是采用无条件担保方式,即担保期限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预付款止。按照担保金额与剩余预付款的金额相等原则,保函格式中明确规定“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五、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履行管理(一)发包人一般义务(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条件的,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提前7日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4)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5)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6)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7)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二)承包人一般义务(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合同约定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10)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三)违约情形(1)发包人违约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2)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违约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及合同约定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3)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4)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复。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undefined六、木结构体系木结构建筑既古老又年轻。根据《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3-2016)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是指建筑的结构系统由木结构承重构件组成的装配式建筑,即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承重构件采用工厂预制的木结构组件和部品,并在现场组装而成。(一)木结构建筑特点及分类1、木结构建筑特点木结构建筑主要由木材及木制品制作的承重构件组成,具有节能低碳环保、保温性好、抗震性好、加工精度高及建造周期短等特点。(1)节能低碳环保效益显著。木结构建筑全寿命期碳排放量最少,在生长、加工、施工、运营及拆除等环节都能体现其环保性能,尤其在木材生长环节吸收二氧化碳和释放氧气,当被用来建造房屋后,二氧化碳被固定在木材中,木结构建筑具有良好的固碳能力。(2)保温性能好。木材是绿色安全的天然环保材料,其蓄热系数和热阻均较高,具有天然的“冬暖夏凉”特征抗震性能好。木结构建筑由于自身质量小、柔韧性好,有很强的抵抗能力,因此,在地震中木结构建筑所受的地震作用较小,建筑结构所受到的地震破坏程度较轻。(3)具有良好的耗能性能。木结构构件大多采用钉和螺栓连接,结构安全高、抗震性能好。且木材和金属连接件形成的节点具有较好的变形能力,通过自身变形使地震作用被有效消耗,从而确保建筑结构整体的安全性。(4)加工精度高。木结构设计灵活,能够突破木材自身的尺寸限制,实现各种不同的设计,更容易调整和更改空间布局、洞口位置,相较于钢筋混凝土结构更易改造扩建。(5)建造周期短。木结构建筑大量构件能够通过工厂预制成型、工地现场装配,结构件和连接件的生产和施工可以在全年任何气候条件下进行,可缩短施工周期,降低操作强度,节省劳动成本,提高施工质量,提高木结构建筑的工业化水平,推动木结构建筑发展2、木结构建筑分类按主要承重构件选用的结构材料不同,木结构建筑可分为轻型木结构、胶合木结构、方木原木结构和木组合结构。(二)常见装配式木结构1、轻型木结构轻型木结构是指主要采用规格材及木基结构板材或石膏板制作的木构架墙体、木楼盖和木屋盖系统构成的单层或多层建筑。它具有施工简便、材料成本低、抗震性能好等优点,适用于3层及以下的民用建筑。轻型木结构也称作“平台式骨架结构”,在施工时,每个楼面为个平台,上一层结构的施工作业可在该平台上完成;在拼装完底层墙体后,拼装上层楼盖并以此楼盖为施工作业面继续拼装二层墙体。整个轻质木结构体系就是由墙体、楼盖和屋盖构成的箱形建筑体系。轻型木结构的结构强度是主要结构构件(框架)和次要结构构件(墙面板楼面板和屋面板)共同作用的。轻型木结构建筑的预制基本单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预制墙板。根据房屋墙面大小,将一片墙进行整体或分块预制成板式组件。预制墙板分为承重墙体和非承重墙体。(2)预制楼面板与预制屋面板。根据楼面和屋面的大小,将楼面格栅或屋面橡胶条与覆盖版进行整体连接,预制成板式组件。(3)预制屋面系统。根据屋面结构形式,将屋面板、屋面桁架、保温材料和吊顶进行整体预制,预制成组件。(4)预制空间单元。根据设计要求,将整栋木结构建筑划分为几个不同的空间单元,每个单元由墙体、楼盖和屋盖共同构成具有一定建筑功能的六面体空间体系。2、胶合木结构胶合木结构是指承重构件主要采用层板胶合木制作的单层或多层建筑结构,也称作层板胶合木结构。随着木结构建筑技术的发展,新型的木质结构复合材料不断涌现,现已采用的复合材料有正交胶合木(CLT)、旋切板胶合木(LVL)、层叠木片胶合木(LSL)和平行木片胶合木(PSL)等。按照主要承重构件类型不同,胶合木结构可分为胶合木梁柱式结构、胶合木拱形结构、胶合木门架结构、胶合木空间结构、正交胶合木板式结构等形式。(1)胶合木梁柱式结构。胶合木梁柱式结构中的梁和柱构件采用胶合木制作,构件之间通过金属连接件连接,组成共同受力的结构体系;结构柱间通常需要加设支撑或剪力墙来增强梁柱式木结构抗侧刚度,以抵抗侧向荷载作用。胶合木梁柱式结构主要适用于单层或多层建筑。(2)胶合木拱形结构。胶合木拱形结构主要包括两铰拱结构和三铰拱结构,通常适用于60m以下的跨度,水平力由拉杆或承台承担。两铰拱结构具有结构稳定、受力明确、施工周期短和制作方便等特点;三铰拱结构通过理论计算,使得拱轴上各点只受轴力的作用,而无剪切应力和弯矩,从而受力性能更为合理,达到最优承载性能。胶合木拱形结构常用于体育场、剧场、游乐场和游泳馆等场所。(3)胶合木门架结构。胶合木门架结构主要分为弧形加腋门架和指接门架。前者适用于50m以下的跨度,为避免屋脊过大的挠度,顶部斜面坡度应大于当斜面坡度较小时,应在拱腰处加设一个调整腋,以减少胶合木结构较高的造价。后者适用于24m以下的跨度,顶部斜面坡度应大于在门架转角接口处采用特殊的指接技术。胶合木门架结构主要适用于单层或多层建筑胶合木空间结构。胶合木空间结构采用胶合木作为大跨度空间结构的主要受力构件,其结构体系涵盖空间桁架结构和空间壳体结构,主要适用于体育馆、展览馆等大跨度和大空间的公共建筑。(4)正交胶合木板式结构。正交胶合木板式结构是指由正交胶合木制作的板式墙体、楼盖和屋盖构成的承重体系,构件之间基本采用金属连接件和销钉连接。正交胶合木板式结构主要适用于单层或多层建筑。除以上结构形式外,还可采用折板、薄壳等。方木原木结构方木原木结构是指承重构件主要采用方木或原木制作的单层或多层建筑结构,在《木结第24装配式建筑构设计标准》(CB50005-217)中称为普通木结构。常见的方木原木结构形式包括穿斗式结构、拾梁式结构、井干式结构、木框架剪力墙结构、梁柱式木结构等(5)井干式结构。井干式结构是将截面适当加工后的方木、原木在水平方向上层层叠加并通过端部交叉咬合连接,围合成井字形墙体的木结构承重体系。设计时应采取措施减少因木材变形导致的结构沉降变形的影响,层与层中间采用木销钉连接,并在墙体两端用通长的螺栓拉紧,以增强墙体稳定性。(6)木框架剪力墙结构。木框架剪力墙结构是在由地梁、梁、横架梁和柱构成的木构架上铺设木基结构板,以承受水平作用的方木原木结构,其中,木构架柱主要承受坚向荷载,水平方向的地震作用和风荷载由剪力墙承担。结构构件通常采用方木或胶合木制作,截面尺寸一般较大,通常采用钢板、螺栓、销钉及专用连接件等进行连接。(7)梁柱式木结构。梁柱式木结构主要以柱梁承重,墙壁只作类似屏风的阻挡视线、分割空间之用,并不承受上部屋顶的质量,因此,墙壁位置可按所需室内空间的大小和审美需求而按照自己意愿安设,并可随时按需要改动。七、装配化装修体系装配化装修主要是指采用干式工法,将工厂生产的内装部品、设备管线等在现场进行组合安装的装修方式。(一)装配化装修的特点及优越性1、装配化装修的特点与传统装修相比,装配化装修具有以下特点。(1)干式工法装配。干式工法不需要采用传统的装修方式,如不需要采用以石膏腻子找平、砂浆找平、砂浆粘接等湿作业的找平与连接方式,而是通过锚栓、支托、结构胶粘等方式实现可靠支撑构造和连接构造,是加速装修工业化进程的装配工艺。(2)管线与结构分离。这是一种将设备与管线设置在结构系统之外的方式。在装配式装修中,设备管线系统填充在装配式空间六个面与支撑结构之间的空腔中。(3)部品集成定制。部品集成定制是强调装配式装修本身就是定制化装修,通过现场放线测量、采集数据,进行容错分析与归尺处理后,工厂按照每个装修面来生产各种标准与非标部品部件,从而实现施工现场不动一刀一锯,避免二次加工。2、装配化装修的优越性采用装配化装修技术具有以下优越性。(1)可以促进从材料时代到部品时代的跨越。部品是通过工业化制造技术,将传统的装修主材、辅料和零配件等进行集成加工而成的,是在装修材料基础上的深度集成与装配工艺的升华。将以往单分散的装修材料,以工业化手段融合、混合、结合、复合为集成化、模数化、标准化的模块构造,以满足施工干式工法、快速支撑、快速连接、快速拼装的要求。构成部品的元素从大至小依次是部品、部件、配件。部品是指将多种配套的部件或复合产品以工业化技术集成的功能单元。部件是指具备独立使用功能、满足特定需求的组装成部品的单一产品。配件则是匹配部件的不能再拆分的最小单位功能体。(2)干式工法至少能带来四方面好处:一是彻底规避不必要的技术间歇,可缩短装修工期;二是从源头上杜绝湿作业带来的开裂、脱落、漏水等质量通病;三是摒弃贴砖、刷漆等传统手艺,替代为技能相对通用化、更容易培训的装配工艺,摆脱传统手艺人青黄不接的窘境;四是有利于翻新维护,简单工具即可快速实现维修,重置率高,翻新成本低。(3)管线与结构分离至少有三方面好处:一是有利于建筑主体结构长寿化,不会因为每十年轮回的装修对墙体结构剔凿与修复;二是管线与结构分离,可以降低结构拆分和管线预埋的难度,降低结构建造成本;三是可让设备管线系统与装修成为一个完整的使用功能体系,翻新改造成本更低。(4)工业化生产的方式有效解决了施工生产的尺寸误差和模数接口问题,且实现了装修部品之间的系统集成和规模化、大批量定制。通过现场放线测量、采集数据,进行容错分析与归尺处理后,工厂按照每个装修面来生产各种标准与非标部品部件。在提高制造精度与装配效率的同时,杜绝现场二次加工,有利于减少现场废料,且在更大程度上从源头避免了噪声、粉尘、垃圾等环境污染。(二)装配化装修室内部品体系及其技术装配化装修室内部品可分为装配式墙面部品、装配式地面部品、装配式吊顶部品、套装门窗部品、集成厨房部品、集成卫生间部品、收纳类家具部品、智能化家居部品、装配式设备管线部品。1、装配式墙面部品体系及其技术(1)隔墙体系的核心在于采用装配式技术快速进行室内空间分隔,在不影响承重结构的前提下,快速搭建、交付、使用,为自饰面墙板建立支撑载体。轻质隔墙体系中支撑部件由轻钢龙骨构成,分别为天地龙骨、竖向龙骨、横向龙骨。连接部件则由胀塞、自攻螺钉、工字形铝型材组成,分别用于龙骨与结构墙、龙骨与龙骨、墙板与墙板之间的连接。轻钢龙骨隔墙的空腔内可以填充隔音棉。(2)自饰面墙板体系是在既有平整墙、轻钢龙骨隔墙或者不平整结构墙等墙面基层上,采用干式工法现场组合安装而成的集成化墙面。自饰面墙板体系由自饰面墙板构成,是装配式墙面部品最外层的装饰面层。2、装配式地面部品体系及其技术装配式地面部品体系由架空地面体系与地板体系构成。它是在规避抹灰湿作业的前提下,实现地板下部空间的管线敷设、支撑、找平和地面装饰。自饰面地面体系是在架空地面的基础上,采用干式工法现场组合安装而成的集成化地面。装配式地面部品在材质上应具有承载力大、耐久性好、整体性好的特点,在结构上能大幅减轻楼板荷载,在施工上易于运输、快速安装、可逆装配等。装配式地面部品体系中,支撑部件由支撑模块和地脚螺栓组成,连接部件由模块连接扣、锰钢C形卡和工字形铝型材组成,分别用于模块间连接保护板以及模块之间饰面板之间的连接。架空模块内部可进一步集成PR-ET采暖管,实现地面采暖功能。模块之上采用木地板或自饰面底面板饰面。3、装配式吊顶部品体系及其技术对于居室顶面,由于用户审美习惯和消费心理,尚不能广泛应用A级耐火等级、快速安装且没有拼缝的模块化部品。在厨卫空间,已有成熟体系的装配式吊顶解决方案。当墙面为装配式墙面部品且空间开间小于4、宜采用无龙骨吊筋的装配方式。这种装配方式是通过几字形铝型材搭接自饰面吊顶板,吊顶板之间使用上字形铝型材进行连接,施工过程中完全免去吊杆吊件,无粉尘、无噪声、快速装配,不用预留检修口,在使用上具有快速拆装、易于打理、易于翻新等特点。5、套装门窗部品体系及其技术集成门窗部品实际上是集成门扇、窗套、垭口三类部品的统称。通过采集数据,进行容错分析与归尺处理后,工厂按照相应尺寸来生产各种标准与非标准门窗部品,再由装配工人进行现场组合安装,精确的生产尺寸避免了现场裁切,从而有效避免了噪声、粉尘、垃圾等问题。6、集成厨房部品体系及其技术集成厨房是地面、吊顶、墙面、橱柜、厨房设备及管线等部品通过设计集成、工厂生产,在工地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厨房。集成式厨房要具备厨房的基本功能,即洗涤、操作、烹饪、储放,根据基本的操作流程,将这四项功能相互配合,形成高效、合理的布局形式。它将其主要产品根据性能、尺寸、使用年限相匹配的原则集成到厨房空间,根据不同的用户需求,形成多样化组合模式。集成厨房应更加突出节约空间,表面易于清洁,排烟高效,墙面色彩丰富、耐油污、减少接缝、易打理等特点。7、集成卫生间部品体系及其技术集成卫生间部品是由防水防潮构造、排风换气构造、地面构造、墙面构造、吊顶构造及陶瓷洁具、电器、功用五金件构成的。其中,最为突出的是防水防潮构造,主要由整体防水底盘、PE防水防潮隔膜和止水构造三部分组成。整体卫浴是一种固化规格、固化部品的卫浴,是集成卫浴的一种特殊形式。而集成卫浴范围更大,除具有整体卫浴所有特点外,突出呈现尺寸、规格、形状、颜色、材质的高度定制化特征。8、收纳类家具部品体系及其技术收纳类家具是指各种用来存放物品的柜类家具,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收藏和整理衣物、饰品、书籍等所必需的一种家具。按照存放物品的不同,收纳家具主要分为衣柜、床头柜、书柜装饰柜、餐边柜、客厅柜及其他组合柜等。集成收纳家具部品则是通过标准化设计,再由工厂按照尺寸进行精准加工生产,最终在现场组合安装,从而在保证材料环保性的同时,规避了现场裁切时可能产生的粉尘、噪声等污染。9、智能化家居部品体系及其技术智能化家居通过物联网技术将家中的各种设备连接到一起,提供家电控制、照明控制、窗帘控制、电话远程控制、室内外遥控、防盗报警、环境监测、暖通控制、红外转发及定时控制等多种功能和手段。与普通家居相比,智能化家居不仅具有传统的居住功能,也兼备网络通信、信息家电、设备自动化,集系统、结构、服务、管理为一体的居住环境,提供全方位的信息交互功能,帮助家庭与外部保持信息交流畅通,优化人们的生活方式。10、装配式设备管线部品体系及其技术装配式设备管线部品由电路管线、给水管线、排水系统、采暖模块构成。其中,电路、给水与排水管线敷设在轻质隔墙和架空地面的空腔中,给水管线尽可能减少连接接头,能够承受高温、高压并保证寿命期内无渗漏。采用分水器装置,将水管并联,便于检修和维护。排水系统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架空地面之上的坐便器排水;另一部分是架空地面之下的排水管,将地漏、淋浴、洗面盆、洗衣机等排水置在卫生间整体防水底盘之下,横向同层排至管井。采暖模块是基于装配式架空地面基础上的进一步集成,模块中增加采暖管和带有保温隔热的聚苯乙烯泡沫板,实现高散热率的地采暖无论是部品的内涵,还是部品的组合功能,都比单一而分散的传统材料性能和功能要强大。装配式装修正是在装修部品的基础上实现的,是装修产业在供给侧的创新,它提供了施工现场的工业化思维及全体系解决方案,将工厂化服务触角延伸至装配现场,将现场视为移动工厂的总装车间进行可控管理。(三)装配化装修适用场景装配化装修是对传统装修方式的转型升级,可配套用于混凝土结构建筑、钢结构建筑、构建筑、组合结构建筑。装配式建筑宜采用装配化装修。八、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和原则(一)发展目标我国逐步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2016年2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中明确提出,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减少建筑垃圾和扬尘污染,缩短建造工期,提升工程质量。制定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完善部品部件标准,实现建筑部品部件工厂化生产。鼓励建筑企业装配式施工,现场装配。建设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积极稳妥推广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2020年7月印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中明确要求,要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建立以标准部品为基础的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体系。(二)装配式建筑发展基本原则(1)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适应市场需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形成有利的体制机制和市场环境,促进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协同配合,有序发展装配式建筑(2)坚持分区推进、逐步推广。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产业技术条件,划分重点推进地区、积极推进地区和鼓励推进地区,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以点带面、试点先行,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局部带动整体的工作格局。(3)坚持顶层设计、协调发展。把协同推进标准、设计、生产、施工、使用维护等作为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效抓手,推动各个环节有机结合,以建造方式变革促进工程建设全过程提质增效,带动建筑业整体水平的提升。九、装配式建筑特征及实施模式(一)装配式建筑特征装配式建筑集中体现了工业产品社会化大生产理念,具有系统性和集成性,设计、生产、建造过程是各相关专业的集合,可促进整个产业链中各相关行业整体技术进步,需要科研、设计、开发、生产、施工等各方面人力、物力协同推进。装配式建筑的主要特征可概括为“六化”,即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1、标准化设计标准化设计是指对于通用装配式构件,根据构件共性条件,制定统一的标准和模数,开展适用性范围比较广泛的设计。在装配式建筑设计中,采用标准化设计理念,各构件具有互换性和通用性,满足少规格、多组合原则,且更加经济适用、科学高效。当装配式建筑的设计标准、手册、图集完善以后,就像机械设计一样选择标准化部品部件满足功能要求。同时,在标准化设计中融入个性化需求,可以进行多样化组合。2、工厂化生产利用工业化生产方式,实现由大量施工现场作业向工厂生产作业转化。装配式建筑的部分或全部部品部件在工厂生产,具有工业化生产优势。工厂化预制可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科学的生产管理系统、较高的工厂信息化水平,使得部品部件的质量更加可控。3、装配化施工利用现代机械化设备和先进的施工手段,实现将传统现浇施工或手工湿作业向部品部件与可靠连接转化。基于结构设计和装修一体化设计,预制构件在工厂制作时,在准确位置设置预留孔洞及预埋件,便于在施工及装修阶段与已有建筑构件的完好连接,避免打凿穿孔。运至施工现场后,利用构件连接技术,将其与已有建筑构件进行完好连接。而且在按预先设定的施工顺序完成一层结构构件吊装后,在不停止后续楼层结构构件吊装施工的同时,可以进行下层的水电装修施工,逐层递进,各工序交叉作业、方便有序,加快施工进度。装配化施工方便快捷,机械化水平高,劳动强度低,施工效率高,质量易于有效控制。4、一体化装修以建筑系统为基础,结构系统、机电系统和装修系统进行一体化协同设计。在项目建设初期,通过前期策划将建筑、结构、内装、机电等各专业的要求与模数在设计阶段提前植入,进行整体统筹安排,以避免后期施工中出现碰撞,浪费人力与物料。这种整体统筹安排有利于建筑与装修的模数协调。预制构件在生产时,采用技术集成化的部品部件,且在装修面层预埋固定部件,避免在安装过程中对已有建筑构件进行打凿和穿孔。为保障建筑百年寿命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也成为建筑内装修信息化和工业化发展的突破口。5、信息化管理装配式建筑将建筑生产的工业化进程与信息化紧密结合,是信息化与建筑产业深度融合发展的结果。一方面是装配式建筑行业管理的信息化,包括统计信息系统、产业链追溯系统、动态监测系统、质量检测监督系统、培训考测系统、人力资源共享系统等。另一方面是装配式建筑产业链企业基于BIM推进工程建设全过程信息化,主要包括装配式建筑设计协同系统混凝土构件生产管理系统、钢结构构件生产管理系统、木结构构件生产管理系统、项目管理系统、装配化装修系统、一户一码住区服务系统等。装配式建筑在设计阶段采用BIM技术进行立体化设计和模拟,避免设计错误和遗漏;生产中预埋信息芯片,“虚拟构件”有了对应的专属编码(ID)可实现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追溯;利用BIM输入项目技术信息,模拟施工过程,确定场地平面布置、制定施工方案、确定吊装顺序,进而决定预制构件的生产顺序、运输顺序、构件堆放场地等,实现施工过程可视化模拟和可视化管理。同时,BIM又贯穿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营的建筑全寿命期,使建筑数据流在建筑模型中传输,流通到全寿命期所有参与单位,使之实现协同工作,达到“一模到底”6、智能化应用结合现代智能化信息技术,将各种智能化设备在装配式建筑加以集成,使装配式住宅建筑、公共建筑等实现通信自动化、办公自动化、设备设施自动化,进而形成高效、便捷、舒适的建筑环境。实现建筑的智能化运维和应用,需要根据建筑用途、规模、客观环境和用户性质、用户个性化需求等,进行具体的智能化方案设计和实施。(二)装配式建筑实施模式2016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要健全与装配式建筑总承包相适应的发包承包、施工许可、分包管理、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实现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及采购的统一管理和深度融合,优化项目管理方式。支持大型设计、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通过调整组织架构、健全管理体系,向具有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2019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要求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1、招标要求对于需要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人须知。(2)评标办法和标准。(3)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4)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5)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6)投标文件格式。(7)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2、工程总承包单位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3、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十、绿色建筑相关政策及标准(一)相关政策为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推进建筑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1月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之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管局、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等相关部委发布了一系列贯彻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政策性文件,全国大部分地区相继发布了地方绿色建筑行动实施大案,明确了绿色建筑的发展目标和任务。2014年3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中进一步提出了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中期目标。2020年7月15日,住房和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中,提出的创建目标是:到2022年,当年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占比达到70%,星级绿色建筑持续增加,既有建筑能效水平不断提高,住宅健康性能不断完善,装配化建造方式占比稳步提升绿色建材应用进一步扩大,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全面推广,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绿色建筑创建活动,形成崇尚绿色生活的社会氛围。目前,我国已逐步形成“强制”与“激励”相结合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格局。1、绿色建筑强制政策国家《绿色建筑行动方案》要求自2014年起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的保障性住房,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根据上述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相继提出了强制目标且大多数与国家目标一致。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提出的强制性要求,各地相继研究制定了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绿色建筑强制方案,本着因地制宜、控制增量成本、成熟技术推广、避免增加过多工作量等原则,充分结合现行工程建设程序,将绿色建筑主要指标纳入土地出让、初步设计、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运营管理等主要阶段进行管控,并通过制定管理办法明确发改、园林、国土、规划、住建、图审、质监、房管等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了绿色建筑全过程闭合管理制度。此外,为及时了解各地强制绿色建筑标准的执行情况,2014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实施绿色建筑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定期报表的通知》(建科节函[2014]96号)开始对各地强制执行绿色建筑的情况进行季度报表统计,并于2014年起对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2、绿色建筑激励政策我国一直致力于用多种政策措施激发市场主体建设绿色建筑的主动性。2012年4月,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提出了针对三星级绿色建筑的财政奖励标准。《行动方案》进一步强化了绿色建筑激励政策,要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争取资金支持。名地要积极完善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的政策环境,推动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家绿色发展基金,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推进创建工作。部分省市陆续出台并落实了一系列经济激励政策。如江苏省提出了标识项目奖励、绿色建筑主要技术应用奖励公积金贷款利率优惠、峰谷分时电价等一揽子激励政策;山东省对获得设计标识、竣工验收后和获得运行标识后分别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资金;陕西省针对商业性住宅项目,将奖励资金按比例兑付给建设单位(或投资方)和购房者;青海、海南、内蒙古等地提出返还城市配套费的激励政策;安徽省提出金融机构对绿色建筑实行消费贷款利率和开发贷款利率下浮的激励政策;河南省提出对绿色建筑返还墙材基金的奖励;山西、贵州省出台了容积率奖励政策,等等。(二)相关标准我国于2006年首次发布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经过八年实践,于2014年4月进行第一次修订;2019年又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基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逐步形成了绿色建筑系统化标准体系。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运行维护标准,绿色工业、办公、医院、商店、饭店、博览、既有建筑改造绿色、校园、生态城区等评价标准,民用建筑绿色性能计算、既有社区绿色化改造技术规程,以及绿色超高层、保障性住房、数据中心、养老建筑等技术细则相继颁布或启动编制。从地域视角看,各省市纷纷出台了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当前,绿色建筑标准体系正向全寿命期、不同建筑类型、不同地域特点、由单体向区域等多个维度充实和完善。十一、绿色建筑的特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CB/T50378-2019)强调了绿色建筑的以下特征。1建筑全寿命期绿色化建筑全寿命期的绿色化,一是要强调建筑本体各环节绿色化,即在建筑规划、设计阶段就应考虑建筑全寿命期所有环节,对建筑规划、设计、施工、使用、维修、保养、拆除等方面,综合考虑绿色建筑的理念落实和指标要求;二是考虑到建筑对环境的影响并不局限于建筑物存在的时间段,还应在上述基础上往前、往后延伸。因此,绿色建筑全寿命期理念不仅仅包括建筑全寿命期的各个环节,还应向前延伸到建筑材料的开来到运输、生产过程,鼓励使用绿色建材,向后延伸到建筑物拆除后的垃圾分解或回收利用等环节。1、“四节一环保”“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涵盖了“四节一环保”的内容,是指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保护环境。在建筑的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自然资源,而资源储量是有限的,因此,在设计和建造绿色建筑时,应采用适宜的技术、材料和产品,提高资源的循环利用和使用效率,尽可能地使用清洁可再生能源,避免对自然资源的浪费2、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切建筑设施都是为了人们更好地生活,绿色建筑也不例外。因此,在建造绿色建筑的过程中,除应满足人们的使用需求和基本功能要求外,还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节约能源,改善室内外环境质量,降低环境污染,满足人们高品质需求。这就要求实现绿色建筑技术创新,提高绿色建筑技术含量。3、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色”是自然、生态、生命与活力的象征,代表了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协调发展的文化,贴切而形象地表达了可持续发展理念。同时,发展绿色建筑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人、建筑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高质量建筑。十二、公司概况(一)公司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xx投资管理公司2、法定代表人:胡xx 3、注册资本:870万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6-3-5 7、营业期限:2016-3-5至无固定期限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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