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仪公司知识产权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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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为本成果导向开放创新引领未来20XX环境监测仪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某某公司LOGO前言这份《环境监测仪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由某专业咨询机构编辑撰写,全文约35840个字,约36页左右,具有目标聚焦、重点突出、技术适配、步骤清晰、标注准确、落地成本可控、技术复用性强、方案优化等特点,全文从产业环境分析、必要性分析、公司简介、知识产权交易的尽职调查、供应链上的知识产权管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目标、知识产权管理的进路、个人和企业在知识消费中的注意事项、知识消费概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驰名商标的保护、知识(技术)的定价、知识交换概述、项目风险分析、项目风险对策、组织架构分析、劳动定员一览表、发展规划分析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建议详细研读以辅助落地执行。目录一、产业环境分析3二、必要性分析6三、公司简介6四、知识产权交易的尽职调查8五、供应链上的知识产权管理24六、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目标38七、知识产权管理的进路40八、个人和企业在知识消费中的注意事项45九、知识消费概述48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51十一、驰名商标的保护61十二、知识(技术)的定价65十三、知识交换概述70十四、项目风险分析70十五、项目风险对策73十六、组织架构分析75劳动定员一览表76十七、发展规划分析77一、产业环境分析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发展平衡性、包容性和可持续性不断增强,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2017年,全区地区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同口径翻一番;到2020年,全区地区生产总值迈上新台阶,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同步提升。——产业支撑更加有力。“三大新兴产业”实现快速发展,传统产业进一步提质增效,初步构建起支撑区域发展的产业新体系。——城市品质更加优良。进一步突出以人为本,城市综合功能进一步完善,环境质量不断提升,社会民生持续改善。——人民生活更加美好。就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保、住房等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初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健康水平和文明素质不断提高,参与感、获得感、幸福感显著增强。环境监测仪器产业链上游主要是零部件企业,主要产品为传感器及模组和电子元器件及模块;中游为环境监测仪器制造企业,产品按监测项目主要分为环境质量监测仪器和污染源监测仪器。目前市场份额主要被空气质量监测仪器、水环境监测仪器、气污染源监测仪器和水污染源监测仪器占据,随着“十四五”期间传统环境监测向生态监测转移以及国家对于土壤监测的需求增加,环境监测仪器市场将迎来新的增长点;下游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环境监测服务企业,主要提供环境监测运营服务、第三方监测服务和环境监测解决方案等,另一类是直接使用部门,主要以国家各级环保部门为主体,其他需求企业与社会组织为辅。环境监测仪器行业上游零部件制造企业主要有汉威科技、四方光电等;中游环境监测仪器制造代表企业有聚光科技、先河环保、艾默生、雪迪龙、赛默飞、天瑞仪器等;下游环境监测服务企业代表企业有谱尼测试、安车检测等,直接使用部门代表有生态环境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等。中国环境监测仪器行业发展历程主要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十一五”期间,主要以环境监测网络的构建为主;第二阶段为“十二五期间”,环境监测的重点集中在污染源监测;第三阶段为“十三五”期间,环境监测的重点集中在环境质量监测,例如空气质量监测和水环境监测等;第四阶段为“十四五期间”,随着我国环境状况的改善,环境监测的重点从环境质量监测逐渐向生态监测发展。环境监测仪器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政策扶持,2020年6月,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了《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纲要中指出2020-2035年,生态环境监测将在全面深化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的基础上,逐步向生态状况监测和环境风险预警拓展,构建生态环境状况综合评估体系。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城市进程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增加,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国家对环保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近年来,由于国家加大了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有力拉动了相关产业的市场需求,环保产业总体规模迅速扩大,产业领域不断拓展,产业结构逐步调整,产业水平明显提升。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下,从2006年开始,节能环保支出科目被正式纳入国家财政预算。根据财政部数据,2020年,受全球疫情影响,我国节能环保支出规模为6317亿元,同比下降14.10%。2021年,全球疫情较2020年有所好转,但社会整体经济依旧处于复苏阶段,我国节能环保支出规模为5536亿元,同比下降12.6%。中国环境监测仪器行业根据企业区域分布来看,主要分布于华东、华北、华中、华南地区,其中竞争最为激烈的地区为华东和华北地区。环境监测仪器行业龙头企业聚光科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华东地区环境监测仪器行业领先企业还有天瑞仪器、理工环科、盈峰环境、蓝盾光电、皖仪科技等。华北地区环境监测仪器行业领先企业主要有先河环保、雪迪龙等,此外,海洋监测领先企业海兰信和环境监测服务领先企业谱尼测试也位于华北地区。根据《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的要求:2020~2035年,生态环境监测将在全面深化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的基础上,逐步向生态状况监测和环境风险预警拓展,构建生态环境状况综合评估体系。监测指标从常规理化指标向有毒有害物质和生物、生态指标拓展,从浓度监测、通量监测向成因机理解析拓展;监测点位从均质化、规模化扩张向差异化、综合化布局转变;监测领域从陆地向海洋、从地上向地下、从水里向岸上、从城镇向农村、从全国向全球拓展;监测手段从传统手工监测向天地一体、自动智能、科学精细、集成联动的方向发展;监测业务从现状监测向预测预报和风险评估拓展、从环境质量评价向生态健康评价拓展。二、必要性分析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三、公司简介(一)公司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xx投资管理公司2、法定代表人:冯xx 3、注册资本:550万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1-5-11 7、营业期限:2011-5-11至无固定期限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二)公司简介公司注重发挥员工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作用,建立了工会组织,并通过明确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组织制度、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厂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企业民主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围绕公司战略和高质量发展,以提高全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为核心,坚持战略导向、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持续深化教育培训改革,精准实施培训,努力实现员工成长与公司发展的良性互动。公司以负责任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符合法律规定与标准要求的产品。在提供产品的过程中,综合考虑其对消费者的影响,确保产品安全。积极与消费者沟通,向消费者公开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努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公司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持续推进产品升级,为行业提供先进适用的解决方案,为社会提供安全、可靠、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四、知识产权交易的尽职调查(一)知识产权交易的尽职调查概述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等交易中蕴含的法律问题并不简单,即使像苹果公司这样的明星企业也栽进了iPad商标转让的旋涡里。2009年12月,苹果公司穿着马甲——英国IPApplicationDevelopment公司(英文缩写恰恰是精心设计的“IPAD”),以现在看来低得令人难以置信的价格3.5万英镑,从台湾唯冠那里收购了在多个国家注册的IPAD商标,其中包括中国大陆注册的IPAD商标。要知道,在2009年7月,仅仅在几个月前,苹果公司从汉王科技手中购买i—phone商标,就花费了365万美元!然而,深圳唯冠提出自己在中国大陆注册的IPAD商标,台湾唯冠无权处置,拒绝将该商标转让给苹果公司。这场IPAD商标之争后来闹得沸沸扬扬,就像热播电视剧一样人尽皆知,苹果最终花了6000万美元,才重新从深圳唯冠那里,抱得IPAD商标归去。显然,苹果公司的马甲公司在签署商标转让协议时,要么没有调查清楚IPAD商标在中国大陆的商标权属,要么知道这个事实但没有写好或签好转让合同,比如没有让台湾唯冠把深圳唯冠拉到合同里签章认可。其实,苹果公司犯的低级错误很容易通过尽职调查来解决。所谓尽职调查,也称审慎调查,有的也译为谨慎审核,正当调查,是指在企业买卖、投资、合作、并购等交易活动中,事先针对特定标的所进行的调查程序,其目的系为确保双方协商或谈判基础的正确,内容则涵盖企业经营管理与实际运作的各个层面。对于知识产权交易风险的尽职调查,简单地讲,是指通过收集和分析对方的知识产权信息,预测和评价相关的风险问题和收益机会,作为调查方决策参考的依据。知识产权交易的风险调查比起一般产权交易的风险调查要复杂得多,因为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有较高的技术含量,法律程序也比较复杂。知识产权交易风险的尽职调查涉及法律、财务等多个层面,后面主要侧重于法律层面的尽职调查内容。知识产权风险的尽职调查过程,主要由尽职调查准备、调查实施、调查结果分析、调查结果应用四个环节构成。在尽职调查的准备阶段,需要制定调查活动计划,主要包括尽职调查目标的制定、调查内容的确定、人员和时间安排等;在尽职调查的实施阶段,要依据调查计划,运用调查方法,如专利、商标检索分析等开展调查,并对调查过程进行控制和调整;在尽职调查的结果分析阶段,需要对所获得的信息进行提取和分析,判别是否存在重大的侵权风险或法律隐患。在分析和比较的基础上,形成调查结果的总结报告;在尽职调查的结果应用阶段,根据调查报告,判别企业在知识产权交易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问题及其风险成本,判别消除或克服知识产权风险的难易程度,并为消除或克服知识产权风险提供决策依据。(二)专利交易法律风险的尽职调查从广义上讲,专利风险调查的内容范围大致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技术层面,比如专利技术是否成熟;(2)法律层面,比如专利是否获得授权:(3)管理层面,比如调查受让专利的企业是否拥有足够的专利经营管理能力。而从专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两个角度观察,专利风险调查的内容又大有不同。我们下面从专利买方的角度,介绍专利交易法律风险的尽职调查项目。1、专利权是否已获得如果卖方的专利还只是一件专利申请,并没有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那么,这个专利申请能不能顺利获得授权,不免要充满疑问。如果专利申请最终未获得批准,即使斥资买下也不能独占使用。此外,假使专利申请在未来能够经过审查而获得授权,但也要警惕专利申请人为了顺利获得授权,而修改缩小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结果等你获得专利权时,发现此时的专利已非交易时的专利了,因为保护范围缩小了,商业价值大打折扣。2、专利权是否被终止有些专利权可能因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甚至因为书面声明放弃等因素而被依法终止了。被终止的专利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不需要花费金钱即可无偿利用。因此,查明该专利是否被终止,对于买方关系重大。3、专利权在哪里有效专利权具有地域效力,在中国申请的专利只在中国有效,在美国申请的专利只在美国有效。如果你打算买来专利,制造产品,然后销往美国,那么必须调查卖方卖给你的专利是不是包括美国专利,卖方是否在美国也获得了专利授权,否则可能另有他人在美国享有专利权,买方的产品出口会受到专利侵权的指控。4、专利权何时到期在我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自申请之日起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自申请之日起10年,超过保护期后,专利技术就进入公有领域,不能独专其利。因此,专利剩余的有效期限越短,专利的商业价值也就越低。5、专利权由谁享有只有专利权人才有权处分其专利的转让、许可等事宜,所以,必须调查一下这个专利是不是由卖方享有。如果卖方是个人的话,还有必要确认一下这是不是非职务发明创造,防止发明人将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为个人的非职务专利,为未来埋伏权属争议。对于卖方受让而来的专利,不能只看其专利转让合同,还要查明该专利转让是否已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登记,否则卖方仍不是适格的专利权人,还没有真正成为专利的所有人。6、是否取得共有人的同意如果卖方和他人共有专利权的话,卖方必须获得共有专利权人的授权才能进行转让、许可等交易。否则,卖方属于擅自处分,在法律上归于无效,从而影响买方的利益。7、是否对外发放过专利许可专利是否对外发放过许可,对买方利益的影响非常大。如果专利权人已经对外发放了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并已备案可以对抗第三人时,买方不能再接受专利权人的任何形式的许可,否则买方付了钱也不能使用该专利,只能去追究专利权人的违约责任。如果专利权人已经对他人发放过普通许可,买方有权再获得普通许可时,需要评估专利权人发放给他人的专利许可是否会影响自己的商业利益,同时可以据此要求降低许可费。在专利权人对外发放过许可后,如果买方去受让这个专利权,那么将会受到前手专利许可的极大限制。在前手独占许可的限制之下,买方无法实施该专利;在前手排他许可的限制之下,买方尽管可以自己使用,但无法再次对外开展许可业务。8、是否存在专利质押等担保如果专利已经被质押,买下这个专利风险很大。一旦专利权人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以该专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专利的价款优先受偿。而且根据《担保法》第80条的规定,专利权出质后,出质人(专利权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除非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才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9、是否正发生法律争议即使是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权,也会面临着许多不确定的法律争议。比如,可能有第三人基于各种原因,正在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可能有第三人正在指控专利权人的此项专利侵犯其专利权等在先权利;可能第三人正在请求确认他为此项专利权的所有人。如果卖方的专利权正在发生诸如此类的争议,那么很明显,这里潜伏着巨大的风险,无论是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部分无效,或者被判定为侵权,或者被确认归属于他人,都会影响买方的重大利益。更重要的是,如果买方中途接手这个烫手山芋,还得耗时耗力耗钱去处理这些法律争议。10、是否成熟的专利技术不要误以为专利就是成熟的科技成果,事实上,大多数专利技术都是不成熟的,并不能满足产业化的需要。有的专利技术仅仅是一个可能实现的技术方案,从技术方案到产品制造往往相距甚远,如果再到大规模生产,则更遥不可及,因为中间还要经过一系列工业性的开发试验等。因此,买方应当评估专利技术是否具有成熟性,是否可以直接或比较容易进行市场应用。不要花了一大笔钱买下专利后,才发现该专利存在目前无法解决的缺陷,或者生产成本太高,市场无法接受,结果在投资后又不得不宣布放弃。当然,越不成熟的技术,其交易价格就应当越低,因为买方还要跟进很多产业化的投资。11、是否依赖于背景技术如果一项专利是在其他专利或者技术秘密(背景技术)的基础上改进获得的,并且在实施该项专利时,还需要依赖背景技术权利人的许可,才能消除法律上的侵权障碍,那么,单独买下这个专利还是不能自由地加以商业利用。显而易见,这种专利的价值受到极大的限制。如果背景技术也为该专利的权利人所享有,则可以协商一并受让这些背景技术,或者签署价格合理的永久许可协议。12、是否存在改进技术或配套技术如果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作了诸多的改进,又申请了独立的专利或,作为技术秘密加以保护,那么,应当要求卖方披露这些改进技术的基本信息,以防止卖方日后拿着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来敲诈买方高额的许可或转让费。在卖方披露这些改进技术的信息后,买方应当评估其知识产权是否值得购买?如果不购买会有什么影响?假设缺乏改进技术,产品的制造不能达到最优的效果,那么,买下目标专利,也许还是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如果某一项专利或技术秘密,既不是目标专利的背景技术,也不是目标专利的改进技术,但仍然可能是协助目标专利发挥最佳效果的配套技术,如果这些配套技术不能一并取得,将降低目标专利的技术价值和商业价值。13、是否欠缺授权的实质条件通过文献检索分析等途径,检查目标专利是否在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方面存在缺陷,从而评估专利在将来是否有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如果买方发现了充足的证据,也可以自己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的请求,从而消灭该专利权,得以免费实施。14、专利申请文件是否存在瑕疵专利申请文件包括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等文件,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权利要求书。如果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写得很窄,会影响专利的经济价值,因为它垄断的市场有限;而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写得太宽,又容易遭到竞争对手的无效宣告,因为太宽的保护范围就意味着面临更多的“在先技术”的挑战。此外,如果专利申请文件对专利技术的公开不充分,也会受到无效宣告的威胁。15、是否易于回避设计有些专利可以形成强大的技术壁垒,阻挡竞争对手的市场进入或技术研发。而有些专利只能保护有限的范围,竞争对手可以轻易进行回避设计,绕过专利而不构成侵权。买方可以通过技术和法律上的分析,评估该专利是否易于回避设计。如果易于回避设计,则可以压低交易价格,甚至无需购买,自己回避开发,还能拥有新的专利。16、发明人是否支持专利的实施表面上看,发明人似乎与专利的交易没有什么关系,实则不然。因为没有发明人的技术支持,有些专利即使买回来也无法实施,或者无法克服一些技术问题。因此,如果卖方专利的发明人积极参与专利的交易,支持专利的实施,对于买方后续的专利利用意义重大。在并购高科技企业时,有的企业还十分看重并购是否包括目标企业的技术骨干,如果专利开发的技术人员并没有包括在收购名单之中,买方还会思量该项交易的可行性。因为专利技术也需要更新换代,对一项专利或一个专利组合进行后续技术升级,如果缺少原始开发者,此项工作会变得非常困难。17、专利权人是否具有足够的技术能力如果专利权人具有强大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支持能力,不仅可以持续改进专利,使专利产品一直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而且可以有效支持买方开展专利产业化的工作,使纸上的专利技术落实到现实的生产经营中。18、专利组合是否存在问题随着专利联营的兴起,使得专利的风险调查更为复杂。一个打包许可的专利池里,可能存在几十上百,甚至成千上万的专利,除了要调查专利池里是否存在垃圾专利(欠缺授权实质条件),相关专利是否在买方的目标市场有效等问题外,更要警惕“一女二嫁”的问题。有的专利池里,看似存在几个不同的专利,而且在不同的国家获得了授权,但实际上是同一个技术主题和技术内容的专利,只是在不同的国家使用了不同的名称,或者在申请文件上有些许表达上的差异。而专利权人很可能把这些“名为数个、实为一个”的专利权,在相同的使用范围内多次授权给买方,达到重复收费的目的。(三)商标交易法律风险的尽职调查1、商标是否核准注册如果交易的商标根本没有注册,或者在到期时没有及时续展注册,或者已经被依法撤销,则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可言,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商标,甚至会被他人注册,从而妨碍自己从商标交易中获得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权利。当然,假设未注册或未续展注册的商标是驰名商标或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或外观(包装、装潢),还是可以享受《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不过,要主张驰名商标或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或外观,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有些情况下,商标虽然没有核准注册,但可能已经正式提出注册申请,属于正在申请程序中的商标。这样的商标存在两种结局:(1)可能因为缺乏显著性、侵犯在先权利等法律障碍,最终没有获得核准注册。(2)商标最终获得核准注册,当然是符合商标交易双方期望的结果。但是,从商标提出申请到商标核准注册的过程,有时并不平静,一旦遭遇异议人提出商标异议,就可能把商标核准注册的时间往后拖延很长一段时间,更重要的是,如果受让这样的商标,还会惹来一堆麻烦,应对商标异议将使你疲于奔命。2、对方是否有权处置商标查明商标注册的真实性后,还要了解与你交易的人有权利处置这个注册商标吗?它是不是这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注册人或所有人),或者经过权利人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如果商标是共有的,他是否经过共有人的同意呢?你可以通过查验商标注册证书、商标转让合同、交易授权书,或者查询商标公告或中国商标网,来了解交易商标的真正权利人是谁,目前谁有权利将商标转让、许可或质押等。需要了解的是,除非许可合同允许,商标的被许可人(包括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都没有资格将其授权使用的商标再次转让或许可,也不可以进行质押。对于那些从注册人或前一权利人手中受让注册商标的人而言,如果只是拿着一份商标转让合同,并不能保证他就有权利处置那个商标。因为受让人自注册商标转让公告之日起才享有商标专用权,所以,即使商标转让合同签字生效了,但商标转让尚未公告,受让人还不是真正的商标权人。在企业并购、特许经营等活动中,也不要想当然地认为,对方正在使用中的商标将一并转让或许可给自己。就像大名鼎鼎的劳斯莱斯汽车公司却不享有劳斯莱斯商标的所有权,真正的权利人是劳斯莱斯飞机发动机公司,结果当大众公司花了天价收购了快要破产的劳斯莱斯汽车公司后,价值连城的劳斯莱斯商标却不在收购的资产之中,最后被宝马公司花了比大众公司便宜得多的价钱买走了。所以,不要相信自己的主观判断,风险调查不能自由想象。3、商标在何地有效权利人亮出的商标注册证的确表明他享有商标权。但需要警惕的是,你还要查看这个商标注册的国家或地区是哪里。商标权的效力具有地域性,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只在中国境内有效,在法国注册的商标只在法国境内有效。如想取得中国境内的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那么你必须确认这个商标已经在中国核准注册。如果你想使用这个商标在中国制造商品,同时还要出口到欧洲,那么,这个商标除了在中国需要注册外,还需要在欧洲有关国家也取得商标注册,否则在出口时会遇到商标侵权的麻烦。4、商标注册何时到期商标注册皆有期限,有效期为10年。不过,期满可以续展注册。关键的问题是,如果商标注册已经快要到期了,要督促商标注册人去完成续展手续。特别是在转让前(转让后续展就是受让人自己的事情了),或者在许可、质押期间,更要确保商标注册人的续展注册,以免损害自己的商业权益。5、商标指定使用项目为何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因此,了解商标注册时的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是十分重要的,以避免权利人超出核定使用的范围,发放许可或从事转让,因为这可能引发商标侵权等问题,假如别人已经在权利人超出核定使用范围的那些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另外,也要查核自己需要使用的产品或业务范围,是否与对方商标注册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一致,如果你需要实际使用的业务领域是“在线游戏服务”(属于41类)上,但对方的商标注册在“计算机游戏软件”(第9类),那么你无论是购买他的商标所有权还是使用权,显然都不太合适。因此,检查对方商标注册与自己业务的契合度,也是非常重要的调查内容。6、商标注册是否满足授权条件商标注册需要满足显著性、非功能性,以及不属于禁用标志、不侵犯他人权利等一系列授权条件。因此,要对交易的商标进行评估以免将来商标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他人权利而被宣告无效。比如,商标的显著性较弱对于商标保护的影响十分巨大,一些使用通用名称,或者使用日常用语的商标,并不能限制他人(包括竞争对手)的合理使用或正当表达。在美国曾经有一个案例,一商家将“FishFri”(字面上有“炸鱼、煎鱼”之意)的字样用于油炸食物的塑料混合粉末包装上,“FishFri”商标权人认为该使用行为侵犯其商标权。法院审理认为“FishFri”是说明性词语,“FishFri”商标仅仅在第二层含义的界限内才受到保护,被告使用FishFri词语不会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并未侵害原告使用在相关商品上的“FishFri”商标。原告不能就这一词语的第一含义主张专属权,排除被告的使用。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胜诉。可见,商标的显著性强弱对于商标的保护范围或独占范围干系甚大。7、商标是否变成通用名称根据2014年新《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事实上,正如前述所讨论到的,像Escalator(自动扶梯)、Thermos(热水瓶)、Aspirin(阿司匹林)、Nylon(尼龙),原本都是著名企业的注册商标,后来都成为了相关产品的通用名称。在我国,“优盘”(U盘)、“雪花”(面粉)等商标,都被商评委或人民法院认定为通用名称,从而丧失了专用权。8、是否存在相关的商业标志前面提到为了有效保护商标,有的企业注册了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有的企业把商标与商号(企业名称)、域名保持了一致。如果只是购买商标许可,倒不是太大的问题,但如果你是通过商标转让、企业并购等方式收购对方商标的所有权,为了避免将来存在相关商业标志导致市场混淆,甚至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需要审核对方是否存在与交易商标有近似等关系的商业标志,并进一步考虑是不是需要把这些相关的防御商标、联合商标、商号或域名等商业标志,都一并移转过来,尤其是以下相关的商业标志:(1)同类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包括与交易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以及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商标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该条第3款规定:“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可见,商标注册人必须一并转让前述近似商标(包括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是商标法上的强制性要求,否则转让要遇到法律障碍。(2)跨类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与交易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商标法并未要求必须一并转让,但是,从商业谨慎的角度考虑,还是要评估哪些类别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收购过来,避免将来发生混淆。比如,权利人有一枚商标分别注册在第12类汽车和28类玩具上,最好在收购汽车上的商标时将玩具上的商标一并收购过来,不要在收购之后分属两家,否则将来玩具汽车会与你的真正汽车在商标使用上发生冲突。(3)与交易商标相同的商号。如果上海米其玩具有限公司将“米其”玩具商标卖给了你,但对方在商标出售后仍然叫做米其玩具公司,终究是一个埋伏的炸弹。想象一下,如果对方还在做玩具,虽然用不了“米其”商标,但在玩具商品或其包装上仍然醒目地打上“米其玩具公司”,消费者会分得很清楚吗?9、商标是否存在许可、质押等限制假设一个注册商标已经质押了,再转让给你,显然不是一件好事情。因为一旦该商标所担保的债务不能清偿,质押权人(债权人)有权以该商标专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商标专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结果,你花钱买来的商标最终飞到了别人的怀抱。除了商标权质押外,存在商标之上的限制还有已有的许可协议,尤其是独占许可。根据独占许可的特点,除了被许可人以外,商标权利人不得向第三方发放许可,也不能自己使用该商标。如果已经存在独占许可的情形,则不允许你再去向权利人获得第二个商标许可,否则得到的也是不稳定的许可,享有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很快就会前来干涉。10、商标是否存在争议交易的商标是否存在诸如权属争议、撤销注册或宣告无效等争议?如果存在这些争议,对方将来完全可能失去对交易商标的所有权,甚至交易商标的注册都因撤销或无效而不复存在。五、供应链上的知识产权管理根据供应链各个环节的职能不同,一般可以将供应链划分为四个环节,包括采购环节、生产环节、市场环节、销售环节,兹分别介绍其中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风险,尤其是商标风险。(一)采购环节的知识产权风险采购环节主要是控制供应商带来的知识产权风险。采购过来的零件或产品,有可能侵犯了第三人的专利权,将该零件或产品用于生产自己的产品,再销售出去,则可能会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即使能够提供合法来源(如采购合同、发票等)而免于赔偿责任,也会带来交付不能、市场开拓受阻等市场风险。又如,采购的产品所贴附的标识,有可能侵犯第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著作权,从而导致自己的产品在海关通关、展会或销售过程中遭遇查扣或查处。为了控制采购环节的知识产权风险,应当采取如下措施1、核查并保管供应商的资质证明及交易文件。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营业执照等基本的经营资质证明,并对采购的产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权属情况进行核实。对供方信息、进货渠道、采购合同等信息资料进行妥善管理,防止因人员离职、场所变动等原因导致重要文件丢失。2、通过合同规避和分担知识产权风险。在采购合同专列知识产权条款,让供应商提供知识产权不侵权的担保,并对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时如何应对侵权指控、应对侵权诉讼、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二)生产环节的知识产权风险1、生产工艺的商业秘密保护生产环节的知识产权风险主要集中在商业秘密保护上。生产阶段是产品从设计图纸转化成为实物的桥梁,同时也是知识产权同产品相结合的重要环节。对于生产过程中生产工艺技术的改进及产品生产设备的改进,应当及时记录,以书面方式提请研发部门进行评估,确认是否可以申请知识产权。在未提交专利申请之前,或者决定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时,应当注意保密工作,比如(1)建立工艺图纸发放回收监控制度,在完成产品生产后,及时回收工艺图纸,避免工艺泄露。(2)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域参观,谨防泄露生产工艺。外来人员参观生产区域时,应当统一管理监督,入厂参观者必须由相关部门的接待人员陪同带领,在规定的路线进行参观,不得单独离队参观。(3)控制施工现场的泄密风险。施工现场发生泄露秘密的可能性较高,原因在于施工现场较为开放、人员混杂,极易发生泄密事件。如果企业采用委托制造的方式与他人合作,在合同中需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使用和收益进行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保密义务,以防止生产商侵占本企业的知识产权。2、商标印制的规范管理为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对商标标识的印制单位和印制委托人的印制活动进行了规范。不过,这是从商标行政管理的角度颁布的规章。事实上,作为商标权人,企业自身也必须做好商标印制的管理工作。当然,首先应当考虑的是,必须签订严密的商标印制协议,尤其是对违约行为配以明确的违约责任。商标印制企业有时是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的源头,如果商标权人不对商标印制企业进行有效的管控,很容易让自己的商标标识从商标印制企业,流窜到市场上成为假冒商标的来源。关于商标印制,在这里仅强调以下几点:(1)委托有资质的印制企业。凡欲从事印刷的企业需要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而要从事商标标识的印制则需要取得“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或“商标标识印刷”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2)做好商标印制的质量标准管理。商标权人委托商标印制企业印制商标标识,必须事先制定商标标识的质量标准,包括外观、形状、材质、尺寸、比例、色彩、图样、字体等,定期抽查验收,保证商标标识的质量符合企业的要求。(3)商标印制企业应当向商标权人提供有关商标印制的模具、模板、印截等专用印制器具的清单,定期共同对到期“专用器具报废”进行现场核销,并作好相应记录。(4)严禁商标印制企业向第三方转包商标印制业务。(5)禁止商标印制企业擅自超量印制商标权人的商标标识,尤其禁止接受其他人的委托擅自印制商标权人的商标标识。(6)建立商标标识印制的采购订单管理制度,商标权人应当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商标标识印制的订单发放、收货、验收、库存等工作。订单须标明商标名称、型号、数量、交期、品质要求等。(7)应当要求商标印制企业制定或健全有效的商标标识(含半成品)出入库制度,作成相关记录并存档不少于两年。对印制的商标标识,商标印制企业应做好保管工作,不得流入市场。(8)商标印制企业对废次商标标识(含半成品),以及无法消耗的剩余标识,应当建立和完善销毁制度,避免流入尤其是禁止擅自销售到市场上。(三)市场环节的知识产权风险企业在策划广告方案或营销方案时,必须检查其中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比如重点宣传的那些广告用语、口号、图标等是否别人已经享有版权或商标权。谨慎的做法是在使用某个简短有力的宣传口号或广告语之前,应当评估一下是否可能发生包括商标侵权在内的法律风险,比如这个宣传口号或广告语是否已经存在商标权,自己的使用方式和表现形式是否构成对其商标权的侵犯。此外,前面介绍的知识产权使用的合规管理,也涉及市场营销中需要注意避免发生的知识产权风险。下面重点谈一下商标名称通用化和埋伏营销的问题。1、商标名称通用化的风险(1)商标名称通用化的现象2010年4月8日,创业板上市公司朗科科技发布临时公告,称其第1509704号“优盘”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裁定撤销。在这则公告的背后,其实又上演了一出所谓商标名称通用化的悲剧,许多著名的商标都已经品尝过这样的教训:由于商标名称所具有的显著特征被减弱,逐渐演变为特定商品的通用名称,如此一来商标不仅可能失去商标法的保护,品牌价值更是面临灰飞烟灭的危险。类似这种商标(品牌)名称变成普通名词,作为原本指示的产品类别之代名词的现象,我们称为商标名称通用化,更为专业的法律术语称作商标退化,英文里称为genericide,在国外许多赫赫有名的商标名称,最后都沦落为普通的产品通用名称。商标注册、使用之后,倘若发生商标名称通用化的情形,其显著性将大为弱化甚至不复存在,其识别性也深受影响,不能发挥商品区分、商誉彰显的功能,商标价值自然受到严重削弱,这对于企业经营的影响,绝对不可低估。我国在2014年修订《商标法》时,在第49条第2款已经明确指出,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2)防止商标名称通用化的措施为全面避免商标名称通用化的后果,商标权人除了正确规范自己的商标使用与管理行为之外,还要监督干涉其他人故意或过失的错误使用行为。下列建议也许有助于权利人应对商标名称通用化的风险:——选择显著性强的标识。从商标法的角度观察,显著性较弱的商标即使不发生通用化的结果,也容易被他人以合理使用为抗辩事由,以某种合法的方式使用在自己的商品上。因此,在商标注册申请前,最好考虑选择显著性较强的任意性或臆造性标志,它们与商品的特征联系更少,也更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商标、商品名称与新产品同时推出。当一种新产品问世时,如果没有简便易记的名称可用来称呼产品,那么,此时防止商标名称通用化的最好方法,就是在新产品上市销售时,创造一个易于记忆、易于接受的通用名称,并在产品的推广促销活动中注意区隔商标标识与商品名称,并明确告知消费者,这样就不会让消费者把商标当成产品名称来指代了。——积极宣示商标信息。商标的使用本应有一套管理规范,比如对商标的标示方式、设色、位置、比例等加以明文规范,例如:在商标一旁加注“注册商标”“®”“TM”等,以与商品说明或广告用语等相区别,并借此强调自己的商标权利,以防止商标名称被作为通用名称胡乱使用,损害自己的商标权益。——干预商标名称的错误使用。包括制止字典错误的解释,发布声明劝告商标正确使用,制止商标名称通用化的侵权行为。——持续进行商标显著性回复之努力。商标显著性减弱而退为通用名称后,也有可能回复其显著性,发生起死回生的奇迹。例如,美国法院于1888年及1896年曾分别判决缝幻机之Singer(胜家)商标及汽车轮胎之Goodyear(固特异)商标,在其产品专利期间届满时,均已成为表示该种商品之普通名称而欠缺显著性。然而,由于其长时间的专用与广告,Singer商标于1938年被判决重新取得显著性商标之地位。Goodyear商标也因广泛而长期之专用,而于1959年被判决回复其具有显著商标之特质。2、埋伏营销的商标风险1984年第23届洛杉矶奥运会通过与企业订立赞助协议、出售电视广播权等措施,使洛杉矶奥运会成为“第一次赚钱的奥运会”。自此,奥运会不仅给运动员提供了施展才能的机会,也给企业提供了推广品牌的平台。一些跨国公司深谙体育营销价值,经常一掷千金赞助大型活动,每逢奥运会举行,便会倾力争夺赞助权。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头脑灵活的公司,并未花费数千万美元去争当奥运会的指定赞助商,却也搭乘奥运会的便车,同样达到了借助奥运会提高品牌知名度的目的。作为一种营销策略,埋伏营销是指一些企业不支付赞助费用,却通过各种营销活动,将其与一些重大活动(通常是体育赛事、文化活动等)建立某种联系。埋伏营销又称为伏击营销、偷袭营销、隐性市场、隐性营销或者寄生营销,主要发生在重大活动的临近期间及其进行期间。从狭义上讲,埋伏营销仅指一方通过直接的努力削弱或侵袭竞争者通过赞助而获得的与一个重大活动的官方关系。从广义上讲,除了直接和有意的引起公众误导外,埋伏营销还指企业在未经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试图通过创造某种联系,来利用特定活动的商誉、名誉和声望。这里的所谓“联系”可能是赞助关系,也可能是另外的合同、合作或其他支持关系。通常,只要不直接利用重大活动受保护的标志、作品和其他设计,不违反主办方设置的合同条款,埋伏营销就能够合法地存在。比如,表达世博元素的符号太多,埋伏营销者已经找到突破口。在上海世博会前夕,上海公交媒体上曾反复播放和酒的视频广告,画面上不时跳出一行短句:“2008年8月8日,我和你;2010年5月1日,和世界在一起。”显然,广告只字不提世博会,但却处处暗示世博会。(四)销售环节的知识产权风险从商标权人的角度看,经销商也存在许多需要进行商标管理的行为。实际情况自然是千变万化,比如要警惕经销商抢注商标(如果未在国内注册或未在海外注册)。在这里再谈谈以下问题:1、经销商的字号问题经销商(包括代理商)作为一个经营实体,有的是以企业或公司,的名义出现的,那么经销商叫什么名称,取什么字号,一般不应该受到商标权人(品牌厂商)的干涉。不过,现实中,有的经销商在自己的企业名称中,把品牌厂商的商标用作自己的字号,作为商标权人的品牌厂商这时就必须要小心了。因为品牌厂商与经销商只是一时的合作关系,同时,经销商还有自己独立的利益诉求,如果经销商的字号也用你的商标,很容易在市场上造成混乱,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可能会误以为该经销商是隶属于品牌厂商的企业,或者双方存在密切的投资或控股等关系。2、经销商自主品牌的擅自标注有的经销商很明白,自己销售品牌厂商的产品,只是“为他人作嫁衣裳”,为长远利益计,必须打造自己的自主品牌,于是,个别经销商在自己销售的品牌产品上,擅自加贴或标注自己的品牌(商标),从而借品牌产品的销售和使用,同时宣传经销商自己的品牌。比如,甲经销商在销售乙公司生产的A品牌的洗发水时,将自己注册在洗发水商品上的B商标加贴在A品牌洗发水上,使得A品牌的洗发水上同时有两个注册商标并列。毫无疑问,这种不恰当行为可能构成商标侵权,作为品牌厂商可以在经销合同上禁止这类行为,到时可以选择以合同违约,或者以商标侵权作为诉讼请求的基础。3、产品分装或组合时的商标使用经销商为了促销或者其他目的,在销售过程中有可能将商标权人的产品进行拆分包装,比如将大袋包装的品牌大米分装了若干小袋后出售;或者将商标权人的产品进行组合包装,比如将两瓶品牌葡萄酒放在一个新的大包装内组合销售。这时,如果在产品分装或组合后的新包装上,经销商自行印制了商标权人的商标,是否属于商标侵权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并不能一概而论。比如,如果产品分装或组合后,已经相当于重新加工或者制造了新产品,这可能更容易被认定为商标侵权。反之,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当然,这只是一个抽象的判断,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作为商标权人则要小心产品分装或组合的情形发生,因为这可能会带来公司品牌或产品识别的体系混乱,甚至会在此过程中发生不可控制的质量控制风险。因此,一方面,要透过销售合同等方式防止这类情形的发生,另一方面,特别是在合同无法约束的情形下,更要认真分析相关情形,评估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从而决定是否采取法律行动,以保护自己的品牌利益。4、赠品上的商标使用作为市场营销的策略之一,“赠品促销”是在产品、服务营销或销售时向消费者赠送产品或礼品,大多用于吸引消费者购买新产品、弱势产品或者奖励顾客的重复购买或增加消费量,等等。很多品牌厂商喜欢根据促销商品的定位、消费人群特点以及商品关联性等,定制类似优盘、开瓶器、名片夹、手环等赠品用于促销,而不是采购他人已经投放市场的商品,因为定制赠品可以印上自己的品牌名称、LOGO或者广告语。毫无疑问,品牌厂商不会轻易放过赠品作为媒介传播品牌的机会。当赠品上印有品牌或LOGO时,商标侵权问题就不容忽视。如果你提供的赠品本身就是采购进来的侵权商品,自然难逃侵权命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06]68号)明确指出:“搭赠是销售的一种形式,因此搭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搭赠人应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者应知所搭赠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过,很多公司更多地是担心定制赠品上的商标风险问题。让我们假设一下,如果金帝巧克力促销时赠送一只可爱的“玩偶”,安利保健品促销时赠送一个“保温杯”,而这些玩偶、保温杯都是品牌厂商向某些生产厂商定制或委托加工的。那么,在这些赠品上标注品牌厂商的品牌或LOGO,会不会有侵权之虞?因为品牌厂商也许在这类赠品所属的商品上没有注册商标,而恰恰又有其他厂商注册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大多数情形下,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是构成商标侵权的基础。因此,避免自己的品牌用于赠品上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是规避商标侵权的关键所在。为了不构成“商标使用”,可以考虑以下七个建议:(1)避免在赠品上单独标注品牌名称或LOGO。这种情形比较容易被认定为“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使用”行为。(2)在赠品上标注品牌名称或LOGO时最好带上促销商品名称。比如,在玩偶赠品的吊牌上标注“金帝巧克力”(字体最好一样大小),显然,即使人家在玩偶类商品上注册有“金帝”商标,也难以主张“金帝巧克力”标识是对玩偶商品的来源指示或商标使用。(3)如果空间允许,可以将促销商品(如巧克力、保健品)的包装图片,同时在赠品所标注品牌名称或LOGO的前后或上下一并印上,如此更能清晰地向消费者传递明确的信息:赠品上的品牌名称或LOGO所指示的商品并不是赠品本身。(4)在赠品上明确标注“赠品”或“非卖品”或类似字样,这样可以降低或避免与赠品所竞争商品上的“雷同”商标发生所谓混淆或误导的可能性。(5)在不影响品牌宣传效果的基础上,可以将赠品生产商的品牌名称或LOGO,同时印在赠品上,与促销商品的品牌并存。当然,要确保生产商印上去的品牌名称或LOGO不存在侵权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不要让消费者将生产商的品牌或LOGO,当作你促销品牌的子品牌或姊妹品牌,或者产生相反误认。(6)如果赠品或其包装的空间允许,可以将促销品牌厂商的公司名称显著标注,更能与赠品所竞争商品上的“雷同”商标,明确区分出不同的商品来源。(7)如果企业名称包含了所要传播的品牌名称,可以不需单独印制品牌名称或LOGO,直接印上“xxx公司惠赠”即可。尤其是该品牌已经被他人注册并使用在赠品所属商品上时,如此使用更具安全性。六、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目标当下,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重要的经营资源、战略资源和竞争资源,构成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不仅在一个国家中的地位不断提高,而且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并获得竞争优势的战略武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目标,可以从完成知识资产权利化、获得业务自由度、提升业务竞争力、管控知识产权风险、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等方面进行定位。(一)实现知识资产权利化知识产权大家族中的专利、商标等资产只有通过申请或注册,以法律授权的方式固定下来,才能形成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从而形成独占使用的市场竞争力和优势地位。如果没有通过法律的方式将其转化为知识产权,企业在面对竞争对手或其他企业的仿冒利用时将无法获得法律意义上的保护,存在知识资产流失的风险。因此,企业要及时将技术成果、商业标识等知识资产申请权利保护,通过法律的方式固定知识产权权利。(二)获得业务自由度这里所谓业务自由度,是指在企业成长或其业务发展的过程中,不受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阻碍或牵制。通过知识产权布局和保护,可以确保市场竞争上的业务自由度,比如通过商标注册的布局,防止他人抢注从而干扰品牌发展。事实上,拥有强大知识产权组合的企业在市场上,更能获得与竞争对手谈判和竞争的筹码,更能获取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如果自身没有知识产权的保驾护航,很容易遭遇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诉讼攻击,并难以招架,在开拓国际市场时尤其如此。(三)提升业务竞争力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本身就为企业赢得了一定程度上的垄断使用地位,帮助企业占领技术高地,获得竞争优势。如果企业能够将知识产权与自身业务相结合,更能释放知识产权的商业活力,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比如,一些企业将产品的创新点作为营销的卖点,并申请专利加以保护,此即所谓卖点专利,既能以此为卖点吸引消费者,又能阻挡竞争对手的合法模仿。(四)管控知识产权风险随着中国企业专利商标的海量申请和海量储备,使得行业内外的知识产权争议风险急剧提高。因此,管控知识产权风险应当贯穿于企业全流程管理的每个环节。建立从申请、确权、维护、保护的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体系,保障技术成果、商业标识的权利化,防范成果流失、侵权纠纷等法律风险;建立知识产权与研发、生产、采购、市场、销售、投资等业务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流程,控制各个业务环节的法律风险。(五)实现知识产权价值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资产,实现知识产权价值,协助、支持企业的业务发展,巩固、提升企业的竞争优势。知识产权价值实现至少包括法律价值和商业价值,要让知识产权为企业带来垄断能力、变现能力和交换能力。以专利为例,所谓垄断能力,是指企业能借助专利垄断产品或技术,进而独占市场或让竞争对手无法绕开技术障碍。所谓变现能力,是指可以通过专利转让、许可、质押或实施等商业运营,为企业带来现金价值。所谓交换能力,是指企业可以借助专利与竞争对手或其他机构进行资源交换,以获得商业利益或降低成本支出。七、知识产权管理的进路知识产权管理的知识体系没有固化的结构,但适宜的结构可以包容更加丰富的知识内容,提供更加独特的研究进路。近年来,“知识产权管理”类的著作颇有些“汗牛充栋”的感觉,但在知识产权管理结构体系上的创新与突破,仍然需要不断努力。结合已有的研究成果,兹简要总结或介绍一些知识产权管理研究的体系结构,以对后续研究者有所助益。(一)以价值阶层为中心1994年10月,托马斯•A.斯图尔特在《财富》杂志发表了一篇有关知识资产的文章,讨论其对于企业的价值。随后一个被称为知识资产管理群的组织成立,ICMG的主要目的就是希望能发展出一套有效管理企业知识资产的系统。结果他们整理出一套能有效管理企业知识资产发展的应用模式,并称之为“价值阶层”理论,其主要内容是将企业知识资产管理系统分为防御期、降低成本期、创造利润期、内部整合期、愿景规划期等五个阶段:价值阶层就像一个金字塔,每一层都代表着一个不同的预期值,这个预期值是企业希望他们的知识资产(主要是知识产权)对企业目标所做出的贡献。关于价值阶层的五个层次及其定位、任务和行动,被系统地记录在《董事会里的爱迪生》一书中,对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战略思维与发展思路它将提供一个全新的视角或理念。如果将ICMG的价值阶层浓缩一下,则可以勾勒出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经营、知识产权战略三个发展模式,保护主要从知识产权风险预防的角度,经营主要从知识产权价值创造的角度,战略主要从知识产权长远规划的角度,来阐述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二)以权利类型为中心众所周知,经过几百年的演进,知识产权的类型日益丰富,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权仍然是其中最为核心的权利。由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各具特色,各有个性,目前大多数知识产权管理类著作,就是按权利类型分别展开其中的管理内容。不过,此种进路之思维易受困于知识产权法学思维之窠臼,不易与企业经营与管理实践相契合。(三)以流程管理为中心流程管理的叙事结构是许多知识产权管理类著作常用的研究进路,并且往往以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为核心,依次展开其流程管理的内容。一般而言,知识产权的流程管理,大体上历经研发设计阶段、权利申请与确权阶段、实施与利用阶段,审计与维护阶段,直至权利保护阶段,当然具体的阶段划分各有变化,各有千秋,但核心的主线脱离不了知识资产的权利化、权利经营利用以及防范侵权与维权等内容(四)以业务嵌入为中心所谓业务嵌入是企业研发、生产、采购、市场、销售、售后、技术支持、投资合作等业务环节与知识产权(部门)的资源整合,以及相互间的流程管理及风险控制。比如,市场部门命名的品牌名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过商标合规性的风险评估。业务嵌入的主要目标是优化知识产权的工作流程,控制企业各个业务环节的法律风险,实现企业业务环节知识产权策略与风险的过程化管理。至少在当前,知识产权在企业内部大多居于支持性的地位。企业业务链的主要环节,常常包括研发、生产、采购、供应、营销、销售、技术支持、投资合作等诸多环节,知识产权应当与企业业务链进行有效的整合,真正发挥控制业务风险、保护竞争优势的支持作用。前述的业务嵌入总体上还是知识产权与业务链的相对宏观的整合,针对一些特定产业或领域,可以从产业链上的环节或细节入手,进行更为具体的“嵌入”,层层剥开各种可能的知识产权管理问题。比如,对于音乐版权的管理,可以将其解剖为各种细节,比如歌曲署名、翻唱、影视插曲、网络音乐、手机铃声、演艺经纪及反盗版等然后分别探讨其中可能发生的版权实务问题。(五)以行政支持为中心知识产权管理不能脱离企业的行政体系而独立运转,因此,仍有必要从行政支持的角度,观察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运行。所谓行政支持,是企业管理层、人事、行政、法务、财务、信息安全等行政支持部门对知识产权(部门)的资源整合及支持。比如,人力资源部在员工离职面谈时应当加入保密义务提示的内容。知识产权一旦提升到战略高度,就需要企业人、财、物等全要素的系统化管理。行政支持的主要目标是要理顺知识产权的职责体系,协调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分工配合。企业内部与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相关的支持部门,可能包括决策部门、行政部门(办公室)、人事部门、法务部门、研发部门、财务部门、IT部门、信息或档案管理部门等。应当根据企业的组织架构体系进行知识产权的行政支持体系分析,并确认相应的岗位职责。同时,应当建立或完善知识产权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预算保障、专业技能培训、人才支持、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系统等支持体系。必要时,可以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将技术提案、专利申请量、专利授权量、实施效益等纳入各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体系,推进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当然,还有其他可资借鉴的研究进路,比如周延鹏先生从智慧财产的智慧资本化、产业结构化及资讯网络化等角度,开启了智慧资源规划的金钥匙,这里不再作介绍。八、个人和企业在知识消费中的注意事项(一)个人在知识消费中的注意事项面对知识无比丰富的世界,知识每天都在爆炸性地增长,而个人的精力和时间都是有限的,所以个人在消费知识时应当有所选择,消费适合自身知识结构、专业特点和有能力消费的知识,而“皓首穷经”式的学习方式显然不适用于知识经济时代,这是个人在消费知识时需要明确的。当然,随着知识结构的调整、专业的变化及自身知识量的积累和范围的拓展,自己消费知识的方式、能力和范围也会随之变化,对此自身的知识消费也要做相应的调整。由于知识消费与知识学习密不可分,提升自身知识消费的能力离不开学习,故提倡终身学习实际上也就意味着终身消费知识能力的不断提高。本质上知识的学习本身就是知识的消费,“学如行舟,不进则退”,这一古训在今天随着知识的快速增加和发展,变得更为突出。这是个人在消费知识时需要铭记的另一个特点。(二)企业在知识消费中的注意事项1、持续培训和教育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知识经济背景下的企业发展对企业培训员工提出了较高要求,以便及时更新他们的知识,调整或完善他们的知识结构,为创新水平和能力的提升创造条件。事实证明,企业是知识经济社会中创新的主体,也是知识消费的主体,企业在消费知识中获得更多的创新启示和动力;企业的创新和知识消费息息相关:知识创新需要知识消费,而更高层次的知识消费会带动更为先进的创新;知识的发展和更新越快,企业消费和吸收的知识的步伐就应更快;因此,企业对员工的持续有效的教育和培训就显得十分重要。就其员工个人而言,让他们意识到:自觉或不自觉的终身教育是知识消费者必须坚持的活动,以让自己既适应时代快速发展的要求,也满足企业创新发展的需求。2009年上半年,美世咨询公布了对上海40家跨国公司的最新薪酬调查。调查显示,这40家公司认为吸引员工最为重要的五项因素分别为:员工发展计划78%、对员工的奖励和肯定60%、薪酬福利,56%、培训计划40%和工作环境28%等。可以看出,除了为员工提供较高的薪酬、福利待遇外,还要非常重视员工的培训与发展以及员工的工作环境。正是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使上述跨国公司保持了相比上海整体市场低4到5个百分点的低员工流失率,对企业的稳定和持续创新起到了积极的维护作用。本世纪初,有关研究也表明,为了增强员工的技能和素质,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在华跨国公司在人员培训上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资金,应用了很多种有效的培训方式和手段。根据著名培训组织CCID提供的2002年数据显示,在华外企的人均培训时间为每年44小时,人均年培训预算3384元,占工资比例的5%;而同期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人均年培训时间仅为5.6小时,人均年培训预算约1362元,占工资比例的1.5%。由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何在华跨国公司的持续创新能力总体上高于本土企业。2、提高企业知识消费的风险意识提高企业知识消费的风险意识及识别新知识的能力相当重要,特别对那些依赖于知识生存、发展的企业而言。知识生产阶段,任何投入都有风险,即投入可能产生不了预期的成果,甚至研发的完全失败;同样,在消费知识的过程中也存在巨大风险,如花巨资引进的待“消费”的技术,可能与当地情况不符,如果没有相应的修改技术并使之适应本土的能力,则引进技术可能被浪费掉,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在冰箱、彩电等领域不当的引进技术经历就是一个值得反思的教训。提高企业知识消费风险意识,就会不盲目引进或消费知识,将主要精力集中于与本企业相关的知识消费,能提高创新效能,并充分利用知识消费所孕育的机会,为企业带来新的知识和利润。3、建立完善的信息情报机制,及时获取企业所需并可被消费的知识在知识爆炸时代,快速获取自己所需知识的能力不仅个人需要企业更需要。知识的生产、传播和消费之间的关系和距离,与传统商品的生产、经销和消费等环节相比,空间距离更短(网络环境下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三者关系更为密切,彼此间时间间隔更短。知识可能开发时间较长,但信息网络的快速传播使知识能很快应用于生产之中;为此,企业应完善有关信息情报机制,设立情报搜集和筛选系统,以便能快捷有效地获取、分析所需知识,了解掌握最新的知识发展动态,并尽快消费、应用这些知识来满足企业的需求。很多跨国公司均设有自己的信息情报中心,来搜集最新情报,跟踪某一领域产品、服务的发展动态以及竞争对手的发展状况,以为自己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决策提供及时有效的依据。此外,加快知识(包括引进他人的知识及自己研发的知识)转化步伐是实现知识消费、获取企业利益的重要步骤:知识转化的快慢与转化质量的高低是衡量知识消费效果的重要指标。因此,企业在消费知识时,知识转化也必须作为其消费知识时的重要参照。九、知识消费概述知识的“消费”在多数场合下就是知识的“使用”,它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消费。一般商品的“消费”是指满足某种一次性或持续性需求后其价值消失或逐渐消失或转移的活动或过程,如食品、饮料等一次性消费品消费后会永久消失,机器设备因在“消费”过程中将其价值转移到工业品中而不断地折旧,最后会变成一堆废铁;农产品因被加工后转化为其他形态的商品后而不复存在等。但知识消费或使用后不会消失,不会因价值转移而折旧或转化形态而不存在,它还可以以原态方式为不同年代、不同地域的消费者继续消费,而且消费者在消费知识、满足特定需求的同时,还能够不断创造出新的知识。这些显然使其有别于一般商品的消费。那么,到底何为“知识消费”?通常认为,消费是人类通过消费品满足自身各种需要的一种经济行为和过程,它包括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产生的原因、消费者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的方式、影响消费者选择的有关因素。它分为生产消费和个人消费。前者指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和活劳动的使用和消耗;后者是指人们把生产出来的物质资料和精神产品用于满足个人生活需要的行为和过程,是“生产过程以外执行生活职能”。比照这一定义,我们可将“知识消费”界定为“人类通过知识产品来满足自身各种需要的一种经济行为和过程”,意指人们受利益(含物质利益、精神利益等)驱动通过学习和积累、获取和使用知识的过程。它也可以分为生产性消费与最终消费,前者指因研发等产生新知识的需要而消费相关知识的行为,如为研究新产品而从他人处购买相关专利技术等就是例子;后者指不会带来新的知识的消费,如阅读小说、收看电视剧等,主要为了消遣和带来一些精神享受等消费行为。知识的消费者是知识的使用者;一般商品的消费者是指为满足自身需求通过交换获得并使用产品或服务的个人或组织,需求、购买力和消费行为能力是构成消费者的三要素。与此相对,知识消费者的三要素是需求、获取知识和使用知识的能力,它具有获取、创造和转化知识的能力。但知识需求的动机或动力与一般商品消费不同,它是多元的,一方面是为了获得新知识,完善自我和发展自我;另一方面还可获得物质金钱与更高的精神享受(如获得一定的社会地位和为社会公众所认可、知晓)。知识消费对消费者的知识储备等提出了较高要求,如使用高科技产品的消费者,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基础;同时还要求消费者具有较强的获取知识、创新知识和转化知识的能力。成为知识消费者有更高的门槛和更强的行为能力之要求。就购买力而言,金钱不再是决定性因素,而智力因素及掌握知识的广度和深度是决定性因素,谁拥有的知识越多,谁就成为知识消费的最大受益者。知识消费的客体(消费对象)是“知识”本身,一般指人类至今为止所创造的所有知识,其中与人类日常行为关系紧密的基础知识及科学技术、管理行为科学和文化艺术等知识最为重要。它们一般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满足人们工作、学习和生活需要的一般知识,如不同领域的工作手册、交往知识、饮食健康、个人电脑中计算机软件、安全等方面的知识;它们通常不需要付出太多对价即可获得。另一是被运用于创造活动和生产活动的知识,如发明、文学艺术作品、管理知识等;这些知识常能够在给知识提供者带来财富(消费者支付给他们的对价)的同时,也为消费者带来财富,因此它们通常是要付出对价的。知识消费者也可分为个人、企业和国家等三类;其中个人是最广泛的消费者,而企业消费知识除了给企业带来收益(包括物质财富和新知识),也给其员工带来知识方面的巨大收益:当然企业消费知识通常与自己的经营范围相一致,限制于特定的领域。国家作为消费者主要涉及购买庞大系统的知识,用于国防、国计民生的领域,知识的卖方可以是国内的,也可以是国外的。知识消费的最常态就是其产业化,在市场价竞争中具有极大价值是那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它们的产业化最为引人关注;但知识生产和运用都离不开作为知识载体的人,故把知识转化为生产力时,必须有人力资本(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与金融资本(研发投入、风险投入)的结合。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1、商标专用权的概念和特征我国的商标法中并没有提到商标权,而是提到了商标专用权,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后又规定了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因此可以说,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人独占使用商标的权利。商标专用权的特征主要有三个:(1)独占使用,即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注册商标;(2)仅在我国有效,我国授予的商标专用权仅在我国有效,如果需要获得国外的保护,应申请国际商标注册;(3)延展性,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使用期限是10年,到期前可以续展,每次续展最长为10年时间。2、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又称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一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要看是否具备四个要件:一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二是行为的违法性:三是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四是行为的故意或过失。上述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时,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这是通常所说的“假冒”行为。行为人的目的是混淆商品来源,误导消费者,其危害性大,是最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需要注意的是,2013年我国修订的《商标法》将此处的“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予以删除,单独用第二款分两条说明。(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这属于商品流通环节中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通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除靠生产者自行销售外,往往还要通过其他人的销售活动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像这样的销售者,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生产者一样,都起到了混淆商品出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作用。因此对这种销售也应认定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样要按商标侵权行为处理,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生产者一般都是出于故意,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销售者则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不是。所以本法第六十四第二款明确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对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是不能按商标侵权行为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不经他人许可而仿照他人注册商标的图样及物质实体制造出与该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所谓“擅自制造”,主要是指未经他人许可在商标印制合同规定的印数之外,又私自加印商标标识的行为。伪造与擅自制造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行为,其区别在于前者商标标识本身就是假的,而后者商标标识本身是真的。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则是指以此种商标标识为标的进行买卖,既包括批发也包括零售,既包括内部销售也包括在市场上销售。商标标识是商标使用的重要形式。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的目的,在于以之用于自己或供他人用于其生产或者销售的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便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由于这类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后果严重,危害极大,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给予狠狠打击,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是本次修改商标法新增加的规定。国外有的立法例将之称为“反向假冒”而加以禁止和制裁。所谓“反向假冒”,是指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将他人在商品上合法贴附的商标消除,换上自己的商标,冒充为自己的商品予以销售的行为。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已经出现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将其在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去掉,换上自己的商标后投入市场销售的现象。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对生产者、提供者产生误认,对注册商标有效地发挥其功能和商标注册人的商品争创名牌也造成了妨碍,因此,应认定为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为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在本法中明文增加对这种侵权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是十分必要的。(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这类行为是2013年修订《商标法》新增的,主要是指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方面的条件,从而帮助他人完成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这是一项概括性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主要是指除上述6类行为之外其他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例如,企业标志或者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或音译,可能暗示使用该企业标志的企业与驰名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或者会不正当地利用或者削弱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特征的;域名或域名的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或音译,且该域名是恶意注册或使用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满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等。上述这些行为尽管有着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但都会对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因此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商标专有权的保护商标侵权行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产生的社会现象,它不仅会阻碍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使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受到巨大损失,还会损害到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实为一大社会公害,必须不断加大查处力度,依法给予必要的制裁。我国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主要有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两种途径,即当事人在发生侵权纠纷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就纠纷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1)工商行政部门的处理《商标法》第60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2)法院的处理临时保护措施,我国《商标法》第65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证据保全,我国《商标法》第66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赔偿数额,我国《商标法》第63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刑事责任,我国《商标法》第67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其他执法部门,进行了大量的侵权查处工作。如山西省工商联合其他部门执法人员查处了一起采用物流形式,利用节假日运输非法出版物的侵权案件,现场查扣3千余册淫秽图书,7.6万张盗版光盘。商标行政保护的特点是比较司法途径保护而言的。本书认为,其主要特点如下:①程序简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商标侵权案件的程序,相对于司法机关的程序要简单,且立案后,查案及时,办案周期短;②证据要求相对较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商标侵权案件的证据,相对司法机关的庭审制度的证据要求要低,即商标权利人提供商标注册证明、侵权货品、票据等初步证据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运用行政执法手段实施检查,进一步扩大线索和收集证据;③法律救济成本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商标侵权案件是不收费的。十一、驰名商标的保护1、驰名商标的概念和认定(1)概念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问题进行了规定,但对驰名商标没有直接进行定义,而只是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进行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2014年进行修订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规定:“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需要注意的是,驰名商标并不是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并列的一类商标,它只是相对于非驰名商标或者普通商标而言的可以获得特殊或者更高保护的一类商标。驰名商标既可以是商品商标,也可以是服务商标。当然,一般情况下,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不能作为驰名商标。(2)驰名商标的认定2013年修改《商标法》时在第13条中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一款:“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任何权利的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都可以请求法律保护。”因此,本条的目的不在于规定权利人有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它的作用就只能是规定驰名商标的定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这体现了驰名商标认定的两个条件:一是驰名商标认定的参照主体不是一般公众而是相关公众,驰名指的是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二是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是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而不对商标的声誉(即品牌的口碑好坏或者美誉度)做要求。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4条第1款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可见,驰名商标认定的前提有两个:一是当事人提出了请求。即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了侵害,提出了驰名商标保护的请求。二是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即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事实认定,是对商标在现实生活中已经驰名这一事实的认定,而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等对商品质量和企业信誉的认可。这被称为“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了驰名商标的认定应考虑的因素: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②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③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④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⑤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另外,根据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都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同时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2、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在认定被申请保护的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之后,就需要确定对其的保护范围,即何种情形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害行为。在这方面,未注册驰名商标与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存在很大差别。(1)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所以,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法律只保护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和使用的权利。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不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不容易导致混淆的,则法律并不禁止其注册和使用。(2)对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不同,对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我国《商标法》给予更全面的保护。这主要体现在:第一,保护的种类多。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3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对于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和使用,也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和使用。即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不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对该申请注册的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二,保护期限长。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3款规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宣告国际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3)驰名商标禁止作为商号使用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4)他人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的,应当认定其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十二、知识(技术)的定价本章仅就具有代表性的知识产品——技术为例,来说明知识产品在市场交换中定价问题的复杂性。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它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二重性。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决定商品价值量的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按照“物的有用性就是物的使用价值”推论,商品的使用价值就是商品的有用性,它构成了社会物质财富的内容,而价格是指商品的单位价值量,它受市场供需之影响,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以上是有关商品价值与价格的一般原理。技术作为商品,既要符合一般商品交易的特性,又会有自己的特殊性。我们在分析技术价值时,无疑也要以劳动创造价值为基础,需考虑到它的有用性;分析技术价格时,离不开价值,也离不开市场中该技术的供求关系。然而,马克思在自己的时代给商品下定义及考察商品价值量时,主要基于物化的有形商品,至于今天的无形财产如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并没有进入他考量的范围,虽然他强调科学技术与劳动者结合起来,提高了劳动者的素质,使他们过去只能从事较简单的劳动变为可以从事较复杂的劳动,提高劳动效率,创造出更多的物质财富,因为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或多倍的简单劳动,但他没有把技术独立出来作为一种商品。在技术作为商品的时代,如果简单套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技术价值,进而决定其价格,则有可能误入歧途。因为技术研发从来就没有像钢铁、电信、轻工、纺织等行业那样,形成自己的独立行业;技术的个性化特征也不可能让它同一般商品那样可以规模化生产,如通过生产流水线产出产品那样;因此,套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难以得出科学结论的。结合技术的无形性、信息性、易复制性等特点,决定了技术价值与技术价格不能根据一般商品的价值与价格原理来推断。再考虑到技术交易形式的多样性、技术供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对技术价格造成的影响及技术转让涉及法律的广泛性,决定了技术转让价格的复杂性、易变性和成本的高昂性。由于技术的单一性和垄断性,技术供方常利用技术信息的不对称性和其优势地位,对技术价格施加种种有利于自己的限制,很难确定技术交易是否为等价交换,因为技术价格常不取决于它的价值(如创造该技术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量化形式表现为科研投入),而取决于双方对它所能带来的利润的预期,即双方对受方实施该技术所能取得的未来利润的判断,因此,它有较强的主观因素和心理表征。技术价格本质就是受方将所取得的一定收益按一定的比例支付给供方的利益分成关系;而且在不同的区域供方可以将技术提供给不同的受方,并按一定比例同时收取利益。所以通常技术价格远远高于技术价值,而不像一般的商品交换遵循着等价交换原则。知识的价值与劳动者个体的智力、知识及思维能力密切相关。个人的劳动力输出内容不同决定了知识产品价值量的大小。这一观点有三个方面规定性:其一,是价值量大小受个体智力发挥程度、知识掌握程度的制约;其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能成为知识产品的价值量的确定依据,必须有综合性的评价依据;其三,知识产品价值量根据市场流通状况和应用领域,应用范围和应用频率,以及间接作用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大小确定。我们将知识产品价值定义为:是人类依靠知识,运用科学的思维方法进行智力输出的创造性劳动过程中所消耗的智力、体力的总和。需要明确的是,知识产品中所凝结的劳动量以脑力劳动为主,智力输出为主要内容。其使用价值具有间接性、再生性、共享性、耐用性、增值性等特征。为此,我们可以给技术价格下一定义,即可认为它是供受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所规定的技术受方向技术供方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即受方为取得技术特定权利所愿支付的、供方可以接受的技术价值的货币表现;对供方而言它是一项特定技术的售价或技术投入的回报对受方而言它是引进一项技术所付出的代价或成本。技术转让中的技术价格与技术价值并不直接相关,它只是双方约定的转让技术一方向另一方所应支付的对价或货币补偿或酬金,很多场合由主观因素控制,因为一项技术的价值缺少客观的判断标准,由此导致价格由双方对技术的心理预期来决定。一项技术产品可以有多个买主,其价格与其生产出的产品相比是十分高昂的,且多不是一次性支付;由于影响技术转让的因素很多技术价格受需求变化影响的弹性较小,即降低价格并不能吸引更多受方,产品价格降低可能有很多人购买,但技术降低价格很少会引起厂家来购进技术。比如,可乐饮料降低20%价格,消费者会争相购买但制造可乐的技术降价20%未必会有如此效果。技术价格缺乏完整的市场性,即缺乏技术价格的可比性,尤其是领先技术或市场上仅有该技术时,拥有技术的公司极易对价格进行垄断。即使有同样技术的厂家,它们在向潜在的客户提供技术资料时也多是提供不全面、不详细的信息,受方无法对各可能的技术供方的技术作充分的比较,引进技术时不能做到“货比三家”,受方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在不充分了解、把握信息的情况下签下合同,显然会处于不利的地位。概言之,技术价格的高低以双方判断的、利用该技术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大小为转移;而且同样一个技术转让给不同的受方,价格也会不同,甚至会出现巨大的差额,因为它取决于双方谈判的实力比较、受方对技术信息的了解程度、不同受方的市场情况、获取利润的多寡、各国的情况等,具体内容参见下文分析的影响因素。一句话,技术价格最终取决于谈判的结果。因此谈判时将各种因素尽可能全面地考虑进去,会使自己在谈判中居于主动地位,对受方而言,意义尤其更大。技术交换时,以所有权交换的形式较少,而更多的是以使用权的许可为主要形式;这一点显然不同于一般商品的交换。就技术许可而言,有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等形式。前者是指只有被许可人一人在特定时间和特定范围内使用技术,包括技术所有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人均无权使用该技术;中者指技术所有人和被许可人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技术,其他人无权使用;而后者则表示技术可以多次重复地与不同的人进行许可交易。这些使知识的交换与有形商品的交换有很大的不同。此外,技术交易的客体是以技术图纸、资料、经验和方法等表示出来的知识产品,注重的是方案、思想观点,而非有形商品。十三、知识交换概述交换是指通过提供某种东西作为回报,从而取得所要的东西的行为;商品交换就是商品所有者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相互自愿让渡商品所有权的经济行为,是商品所有者彼此让渡使用价值和实现价值的过程。一切商品对它们的所有者是非使用价值,所有者只把使用价值作为交换手段,用它们去换回自己需要的使用价值。但商品对它们的非所有者是使用价值。因此,商品必须全面转手。这种转手就形成商品交换。技术交换与技术传播或分配有着密切联系;传播的主体一方往往较为主动,一方被动接受,而交换虽常常是双方的主动介入,但它们都需通过交流才能完成。所以,传播的效果通常与交换结合在一起才会理想。交换和传播离不开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西方发达国家完善的知识中介服务机构的制度对其知识经济取得的成就起到了积极推动的作用;但中国这方面的中介服务机构和制度还有待于构建和完善。十四、项目风险分析(一)政策风险分析项目所处区域其自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投资环境较好,改革开放以来,国内政局稳定,法律法规日臻完善,因此,该项目政策风险较小。(二)市场风险分析该项目虽然暂时拥有领先的竞争地位和优势,但仍需密切关注市场,加快产品产业化进程并尽早达到规模化生产,确保性价比优势,真正占据国内较大比例市场份额,同时力争出口。因此,产业化进程的速度与质量是本项目必须迎接的挑战与风险。虽然今后几年该项目应用产品需求将会持续一波增长趋势,但目前剧烈的市场竞争局面使得本项目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三)技术风险分析技术风险的规避措施是采用先进的生产管理理念、先进的制造工艺技术、完善的质量检测体系,使产品达到国内外领先水平。要进一步加大技术开发的投入,积极研究吸收国际先进技术,完善并固化加工制造工艺,挖掘自身潜力,打造自己核心竞争力。目前技术飞速发展,设备更新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迅速。要使产品和技术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就要不断加大科研开发投入,加强科研开发力量,致力技术创造,保持技术领先。同时,重视人才竞争,学习国外人才资料管理先进经验,形成积极进取的企业文化,建立吸引和稳定人才的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四)产品风险分析该项目的几种产品都是比较成熟的产品,但仍要根据市场不断改进。(五)价格风险分析本项目产品的市场定价均比目前市场价要低,但随着竞争对手的增加,不可避免地会遭遇到最终的价格竞争,面临调低售价的压力;同时,市场原材料价格的波动也将直接影响产品成本,对产品价格带来不确定影响。因此,应从形成规模化生产、降低生产成本、加强内部管理、改进生产工艺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实施品牌计划生产方面采取措施,削减产品价格风险。(六)经营管理风险分析项目面临的经营风险主要是指企业运营不当造成大量存货、营运资金短缺、产品生产安排失调等问题。对于经营管理风险,建议企业吸引人才加快机制及科技创新,尽快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提高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的素质,制定严格的成本控制措施和责任制;稳定原料供应渠道;加速新品种的开发,及时根据形势调节产业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完善产、供、销网络管理系统,积极开拓市场渠道,抢占市场先机;避免行业风险,走可持续发展道路。高素质的人才(包括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七)财务及融资风险分析财务金融风险主要是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本项目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只要确保资金迅速到位、回收和资金的合理使用,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项目财务金融风险很小。本项目由于企业已经完成了资金前期自筹,加上良好的银行信用等级,因此,项目投融资风险很小。(八)经济风险分析从盈亏平衡点和售价降低对内部收益率的影响看,项目的抗风险能力较强,但还需要企业不断加强内部管理,保持技术先进性,大力研发新产品,提高市场占有率,只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才是企业各方面水平的综合反映,才能最终避免项目的经济风险。十五、项目风险对策(一)加强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本项目的建设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工程设计承包商,在保证建设质量的同时,努力降低建设投资和设备采购成本。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标选择项目监理,确保项目的建设质量、建设工期和降低项目造价。建成投入运营后,加强管理降低生产成本,构成较大的价格变动空间,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二)采取多元化融资方式选择多种筹集建设资金的渠道,紧紧抓住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发展的大好机遇,积极争取政府资金的支持和吸收社会其他资金投入,尽可能的降低债务投资的比例,从而从根本上降低偿债压力和风险。(三)政策风险对策为应对所得税优惠、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风险,公司一方面应抓住时机,加大力度实现销售和收入,加快回收投资。另一方面要注意控制成本和技术研发,保持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四)市场风险对策1、加强市场开拓。加强市场开发,建立有效的市场开拓网络和体制,采取必要的宣传和市场开拓措施,扩大市场占有率,降低产品成本,以高质量和低成本占领市场。通过以上措施扩大和稳定市场份额,抵御市场变化带来的风险。2、加大产品宣传力度,创新营销手段和方式,开拓新兴市场,建立独立、主动、可控的销售渠道和销售网络,建立高素质的销售队伍。企业计划通过产品宣传、博览会、网络、媒体等形式,向顾客宣传、展示公司产品,吸引客户推动产品销售,逐步扩大客户群,以降低市场风险因素的影响。(五)技术风险对策公司将加大对技术研发高投入。项目运营过程中将进一步引进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建立高水平的技术研发中心,提供先进的研发条件,加强产学研合作和国内外专家的学术交流,紧跟世界行业的前沿信息,不断开发掌握新工艺、应用新技术、发展新产品,注重自主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管理,不断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以化解各种技术风险和未来技术壁垒的冲击。(六)资金风险对策密切关注汇率变化,利用各种金融工具防范汇率风险。签订产品外销合同时尽量选择人民币作为支付货币,或者选择币值相对稳定的外币作为支付货币。十六、组织架构分析(一)人力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要求,本期工程项目劳动定员是以所需的基本生产工人为基数,按照生产岗位、劳动定额计算配备相关人员;依照生产工艺、供应保障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在充分利用企业人力资源的基础上,本期工程项目建成投产后招聘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生产车间管理工作人员按一班制配置,操作人员按照“四班三运转”配置定员,每班8小时,根据xx投资管理公司规划,达产年劳动定员401人。劳动定员一览表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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