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纤公司知识产权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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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为本成果导向开放创新引领未来20XX化纤公司知识产权制度某某公司LOGO前言这份《化纤公司知识产权制度》由某专业咨询机构编辑撰写,全文约78035个字,约79页左右,具有系统全面、逻辑闭环、贴合业务、技术适配、重点突出、术语统一、复用价值高、可执行性强、长期价值兼顾等特点,全文从公司简介、知识产权交易的尽职调查、知识产权交易的营销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知识产权维持管理、知识产权投资的成本控制、知识产权资产确认、注册商标的取得、商标的概念、功能、人类经济发展的三种形态、知识经济的产生、知识产权领域主要国际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产业环境分析、推动纤维新材料高端化发展、必要性分析、组织机构、人力资源分析、劳动定员一览表、项目风险分析、项目风险对策、SWOT分析说明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建议详细研读以辅助落地执行。目录一、公司简介3二、知识产权交易的尽职调查4三、知识产权交易的营销管理21四、知识产权保护管理37五、知识产权维持管理62六、知识产权投资的成本控制82七、知识产权资产确认86八、注册商标的取得98九、商标的概念、功能110十、人类经济发展的三种形态113十一、知识经济的产生140十二、知识产权领域主要国际条约147十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58十四、产业环境分析164十五、推动纤维新材料高端化发展165十六、必要性分析166十七、组织机构、人力资源分析167劳动定员一览表168十八、项目风险分析169十九、项目风险对策172二十、SWOT分析说明173一、公司简介(一)公司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xx有限责任公司2、法定代表人:贾xx 3、注册资本:670万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3-8-11 7、营业期限:2013-8-11至无固定期限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二)公司简介公司注重发挥员工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作用,建立了工会组织,并通过明确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组织制度、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厂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企业民主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围绕公司战略和高质量发展,以提高全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为核心,坚持战略导向、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持续深化教育培训改革,精准实施培训,努力实现员工成长与公司发展的良性互动。公司以负责任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符合法律规定与标准要求的产品。在提供产品的过程中,综合考虑其对消费者的影响,确保产品安全。积极与消费者沟通,向消费者公开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努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公司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持续推进产品升级,为行业提供先进适用的解决方案,为社会提供安全、可靠、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二、知识产权交易的尽职调查(一)知识产权交易的尽职调查概述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等交易中蕴含的法律问题并不简单,即使像苹果公司这样的明星企业也栽进了iPad商标转让的旋涡里。2009年12月,苹果公司穿着马甲——英国IPApplicationDevelopment公司(英文缩写恰恰是精心设计的“IPAD”),以现在看来低得令人难以置信的价格3.5万英镑,从台湾唯冠那里收购了在多个国家注册的IPAD商标,其中包括中国大陆注册的IPAD商标。要知道,在2009年7月,仅仅在几个月前,苹果公司从汉王科技手中购买i—phone商标,就花费了365万美元!然而,深圳唯冠提出自己在中国大陆注册的IPAD商标,台湾唯冠无权处置,拒绝将该商标转让给苹果公司。这场IPAD商标之争后来闹得沸沸扬扬,就像热播电视剧一样人尽皆知,苹果最终花了6000万美元,才重新从深圳唯冠那里,抱得IPAD商标归去。显然,苹果公司的马甲公司在签署商标转让协议时,要么没有调查清楚IPAD商标在中国大陆的商标权属,要么知道这个事实但没有写好或签好转让合同,比如没有让台湾唯冠把深圳唯冠拉到合同里签章认可。其实,苹果公司犯的低级错误很容易通过尽职调查来解决。所谓尽职调查,也称审慎调查,有的也译为谨慎审核,正当调查,是指在企业买卖、投资、合作、并购等交易活动中,事先针对特定标的所进行的调查程序,其目的系为确保双方协商或谈判基础的正确,内容则涵盖企业经营管理与实际运作的各个层面。对于知识产权交易风险的尽职调查,简单地讲,是指通过收集和分析对方的知识产权信息,预测和评价相关的风险问题和收益机会,作为调查方决策参考的依据。知识产权交易的风险调查比起一般产权交易的风险调查要复杂得多,因为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有较高的技术含量,法律程序也比较复杂。知识产权交易风险的尽职调查涉及法律、财务等多个层面,后面主要侧重于法律层面的尽职调查内容。知识产权风险的尽职调查过程,主要由尽职调查准备、调查实施、调查结果分析、调查结果应用四个环节构成。在尽职调查的准备阶段,需要制定调查活动计划,主要包括尽职调查目标的制定、调查内容的确定、人员和时间安排等;在尽职调查的实施阶段,要依据调查计划,运用调查方法,如专利、商标检索分析等开展调查,并对调查过程进行控制和调整;在尽职调查的结果分析阶段,需要对所获得的信息进行提取和分析,判别是否存在重大的侵权风险或法律隐患。在分析和比较的基础上,形成调查结果的总结报告;在尽职调查的结果应用阶段,根据调查报告,判别企业在知识产权交易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问题及其风险成本,判别消除或克服知识产权风险的难易程度,并为消除或克服知识产权风险提供决策依据。(二)专利交易法律风险的尽职调查从广义上讲,专利风险调查的内容范围大致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技术层面,比如专利技术是否成熟;(2)法律层面,比如专利是否获得授权:(3)管理层面,比如调查受让专利的企业是否拥有足够的专利经营管理能力。而从专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两个角度观察,专利风险调查的内容又大有不同。我们下面从专利买方的角度,介绍专利交易法律风险的尽职调查项目。1、专利权是否已获得如果卖方的专利还只是一件专利申请,并没有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那么,这个专利申请能不能顺利获得授权,不免要充满疑问。如果专利申请最终未获得批准,即使斥资买下也不能独占使用。此外,假使专利申请在未来能够经过审查而获得授权,但也要警惕专利申请人为了顺利获得授权,而修改缩小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结果等你获得专利权时,发现此时的专利已非交易时的专利了,因为保护范围缩小了,商业价值大打折扣。2、专利权是否被终止有些专利权可能因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甚至因为书面声明放弃等因素而被依法终止了。被终止的专利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不需要花费金钱即可无偿利用。因此,查明该专利是否被终止,对于买方关系重大。3、专利权在哪里有效专利权具有地域效力,在中国申请的专利只在中国有效,在美国申请的专利只在美国有效。如果你打算买来专利,制造产品,然后销往美国,那么必须调查卖方卖给你的专利是不是包括美国专利,卖方是否在美国也获得了专利授权,否则可能另有他人在美国享有专利权,买方的产品出口会受到专利侵权的指控。4、专利权何时到期在我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自申请之日起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自申请之日起10年,超过保护期后,专利技术就进入公有领域,不能独专其利。因此,专利剩余的有效期限越短,专利的商业价值也就越低。5、专利权由谁享有只有专利权人才有权处分其专利的转让、许可等事宜,所以,必须调查一下这个专利是不是由卖方享有。如果卖方是个人的话,还有必要确认一下这是不是非职务发明创造,防止发明人将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为个人的非职务专利,为未来埋伏权属争议。对于卖方受让而来的专利,不能只看其专利转让合同,还要查明该专利转让是否已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登记,否则卖方仍不是适格的专利权人,还没有真正成为专利的所有人。6、是否取得共有人的同意如果卖方和他人共有专利权的话,卖方必须获得共有专利权人的授权才能进行转让、许可等交易。否则,卖方属于擅自处分,在法律上归于无效,从而影响买方的利益。7、是否对外发放过专利许可专利是否对外发放过许可,对买方利益的影响非常大。如果专利权人已经对外发放了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并已备案可以对抗第三人时,买方不能再接受专利权人的任何形式的许可,否则买方付了钱也不能使用该专利,只能去追究专利权人的违约责任。如果专利权人已经对他人发放过普通许可,买方有权再获得普通许可时,需要评估专利权人发放给他人的专利许可是否会影响自己的商业利益,同时可以据此要求降低许可费。在专利权人对外发放过许可后,如果买方去受让这个专利权,那么将会受到前手专利许可的极大限制。在前手独占许可的限制之下,买方无法实施该专利;在前手排他许可的限制之下,买方尽管可以自己使用,但无法再次对外开展许可业务。8、是否存在专利质押等担保如果专利已经被质押,买下这个专利风险很大。一旦专利权人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以该专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专利的价款优先受偿。而且根据《担保法》第80条的规定,专利权出质后,出质人(专利权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除非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才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9、是否正发生法律争议即使是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权,也会面临着许多不确定的法律争议。比如,可能有第三人基于各种原因,正在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可能有第三人正在指控专利权人的此项专利侵犯其专利权等在先权利;可能第三人正在请求确认他为此项专利权的所有人。如果卖方的专利权正在发生诸如此类的争议,那么很明显,这里潜伏着巨大的风险,无论是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部分无效,或者被判定为侵权,或者被确认归属于他人,都会影响买方的重大利益。更重要的是,如果买方中途接手这个烫手山芋,还得耗时耗力耗钱去处理这些法律争议。10、是否成熟的专利技术不要误以为专利就是成熟的科技成果,事实上,大多数专利技术都是不成熟的,并不能满足产业化的需要。有的专利技术仅仅是一个可能实现的技术方案,从技术方案到产品制造往往相距甚远,如果再到大规模生产,则更遥不可及,因为中间还要经过一系列工业性的开发试验等。因此,买方应当评估专利技术是否具有成熟性,是否可以直接或比较容易进行市场应用。不要花了一大笔钱买下专利后,才发现该专利存在目前无法解决的缺陷,或者生产成本太高,市场无法接受,结果在投资后又不得不宣布放弃。当然,越不成熟的技术,其交易价格就应当越低,因为买方还要跟进很多产业化的投资。11、是否依赖于背景技术如果一项专利是在其他专利或者技术秘密(背景技术)的基础上改进获得的,并且在实施该项专利时,还需要依赖背景技术权利人的许可,才能消除法律上的侵权障碍,那么,单独买下这个专利还是不能自由地加以商业利用。显而易见,这种专利的价值受到极大的限制。如果背景技术也为该专利的权利人所享有,则可以协商一并受让这些背景技术,或者签署价格合理的永久许可协议。12、是否存在改进技术或配套技术如果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作了诸多的改进,又申请了独立的专利或,作为技术秘密加以保护,那么,应当要求卖方披露这些改进技术的基本信息,以防止卖方日后拿着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来敲诈买方高额的许可或转让费。在卖方披露这些改进技术的信息后,买方应当评估其知识产权是否值得购买?如果不购买会有什么影响?假设缺乏改进技术,产品的制造不能达到最优的效果,那么,买下目标专利,也许还是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如果某一项专利或技术秘密,既不是目标专利的背景技术,也不是目标专利的改进技术,但仍然可能是协助目标专利发挥最佳效果的配套技术,如果这些配套技术不能一并取得,将降低目标专利的技术价值和商业价值。13、是否欠缺授权的实质条件通过文献检索分析等途径,检查目标专利是否在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方面存在缺陷,从而评估专利在将来是否有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如果买方发现了充足的证据,也可以自己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的请求,从而消灭该专利权,得以免费实施。14、专利申请文件是否存在瑕疵专利申请文件包括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等文件,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权利要求书。如果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写得很窄,会影响专利的经济价值,因为它垄断的市场有限;而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写得太宽,又容易遭到竞争对手的无效宣告,因为太宽的保护范围就意味着面临更多的“在先技术”的挑战。此外,如果专利申请文件对专利技术的公开不充分,也会受到无效宣告的威胁。15、是否易于回避设计有些专利可以形成强大的技术壁垒,阻挡竞争对手的市场进入或技术研发。而有些专利只能保护有限的范围,竞争对手可以轻易进行回避设计,绕过专利而不构成侵权。买方可以通过技术和法律上的分析,评估该专利是否易于回避设计。如果易于回避设计,则可以压低交易价格,甚至无需购买,自己回避开发,还能拥有新的专利。16、发明人是否支持专利的实施表面上看,发明人似乎与专利的交易没有什么关系,实则不然。因为没有发明人的技术支持,有些专利即使买回来也无法实施,或者无法克服一些技术问题。因此,如果卖方专利的发明人积极参与专利的交易,支持专利的实施,对于买方后续的专利利用意义重大。在并购高科技企业时,有的企业还十分看重并购是否包括目标企业的技术骨干,如果专利开发的技术人员并没有包括在收购名单之中,买方还会思量该项交易的可行性。因为专利技术也需要更新换代,对一项专利或一个专利组合进行后续技术升级,如果缺少原始开发者,此项工作会变得非常困难。17、专利权人是否具有足够的技术能力如果专利权人具有强大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支持能力,不仅可以持续改进专利,使专利产品一直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而且可以有效支持买方开展专利产业化的工作,使纸上的专利技术落实到现实的生产经营中。18、专利组合是否存在问题随着专利联营的兴起,使得专利的风险调查更为复杂。一个打包许可的专利池里,可能存在几十上百,甚至成千上万的专利,除了要调查专利池里是否存在垃圾专利(欠缺授权实质条件),相关专利是否在买方的目标市场有效等问题外,更要警惕“一女二嫁”的问题。有的专利池里,看似存在几个不同的专利,而且在不同的国家获得了授权,但实际上是同一个技术主题和技术内容的专利,只是在不同的国家使用了不同的名称,或者在申请文件上有些许表达上的差异。而专利权人很可能把这些“名为数个、实为一个”的专利权,在相同的使用范围内多次授权给买方,达到重复收费的目的。(三)商标交易法律风险的尽职调查1、商标是否核准注册如果交易的商标根本没有注册,或者在到期时没有及时续展注册,或者已经被依法撤销,则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可言,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商标,甚至会被他人注册,从而妨碍自己从商标交易中获得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权利。当然,假设未注册或未续展注册的商标是驰名商标或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或外观(包装、装潢),还是可以享受《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不过,要主张驰名商标或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或外观,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有些情况下,商标虽然没有核准注册,但可能已经正式提出注册申请,属于正在申请程序中的商标。这样的商标存在两种结局:(1)可能因为缺乏显著性、侵犯在先权利等法律障碍,最终没有获得核准注册。(2)商标最终获得核准注册,当然是符合商标交易双方期望的结果。但是,从商标提出申请到商标核准注册的过程,有时并不平静,一旦遭遇异议人提出商标异议,就可能把商标核准注册的时间往后拖延很长一段时间,更重要的是,如果受让这样的商标,还会惹来一堆麻烦,应对商标异议将使你疲于奔命。2、对方是否有权处置商标查明商标注册的真实性后,还要了解与你交易的人有权利处置这个注册商标吗?它是不是这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注册人或所有人),或者经过权利人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如果商标是共有的,他是否经过共有人的同意呢?你可以通过查验商标注册证书、商标转让合同、交易授权书,或者查询商标公告或中国商标网,来了解交易商标的真正权利人是谁,目前谁有权利将商标转让、许可或质押等。需要了解的是,除非许可合同允许,商标的被许可人(包括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都没有资格将其授权使用的商标再次转让或许可,也不可以进行质押。对于那些从注册人或前一权利人手中受让注册商标的人而言,如果只是拿着一份商标转让合同,并不能保证他就有权利处置那个商标。因为受让人自注册商标转让公告之日起才享有商标专用权,所以,即使商标转让合同签字生效了,但商标转让尚未公告,受让人还不是真正的商标权人。在企业并购、特许经营等活动中,也不要想当然地认为,对方正在使用中的商标将一并转让或许可给自己。就像大名鼎鼎的劳斯莱斯汽车公司却不享有劳斯莱斯商标的所有权,真正的权利人是劳斯莱斯飞机发动机公司,结果当大众公司花了天价收购了快要破产的劳斯莱斯汽车公司后,价值连城的劳斯莱斯商标却不在收购的资产之中,最后被宝马公司花了比大众公司便宜得多的价钱买走了。所以,不要相信自己的主观判断,风险调查不能自由想象。3、商标在何地有效权利人亮出的商标注册证的确表明他享有商标权。但需要警惕的是,你还要查看这个商标注册的国家或地区是哪里。商标权的效力具有地域性,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只在中国境内有效,在法国注册的商标只在法国境内有效。如想取得中国境内的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那么你必须确认这个商标已经在中国核准注册。如果你想使用这个商标在中国制造商品,同时还要出口到欧洲,那么,这个商标除了在中国需要注册外,还需要在欧洲有关国家也取得商标注册,否则在出口时会遇到商标侵权的麻烦。4、商标注册何时到期商标注册皆有期限,有效期为10年。不过,期满可以续展注册。关键的问题是,如果商标注册已经快要到期了,要督促商标注册人去完成续展手续。特别是在转让前(转让后续展就是受让人自己的事情了),或者在许可、质押期间,更要确保商标注册人的续展注册,以免损害自己的商业权益。5、商标指定使用项目为何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因此,了解商标注册时的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是十分重要的,以避免权利人超出核定使用的范围,发放许可或从事转让,因为这可能引发商标侵权等问题,假如别人已经在权利人超出核定使用范围的那些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另外,也要查核自己需要使用的产品或业务范围,是否与对方商标注册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一致,如果你需要实际使用的业务领域是“在线游戏服务”(属于41类)上,但对方的商标注册在“计算机游戏软件”(第9类),那么你无论是购买他的商标所有权还是使用权,显然都不太合适。因此,检查对方商标注册与自己业务的契合度,也是非常重要的调查内容。6、商标注册是否满足授权条件商标注册需要满足显著性、非功能性,以及不属于禁用标志、不侵犯他人权利等一系列授权条件。因此,要对交易的商标进行评估以免将来商标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他人权利而被宣告无效。比如,商标的显著性较弱对于商标保护的影响十分巨大,一些使用通用名称,或者使用日常用语的商标,并不能限制他人(包括竞争对手)的合理使用或正当表达。在美国曾经有一个案例,一商家将“FishFri”(字面上有“炸鱼、煎鱼”之意)的字样用于油炸食物的塑料混合粉末包装上,“FishFri”商标权人认为该使用行为侵犯其商标权。法院审理认为“FishFri”是说明性词语,“FishFri”商标仅仅在第二层含义的界限内才受到保护,被告使用FishFri词语不会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并未侵害原告使用在相关商品上的“FishFri”商标。原告不能就这一词语的第一含义主张专属权,排除被告的使用。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胜诉。可见,商标的显著性强弱对于商标的保护范围或独占范围干系甚大。7、商标是否变成通用名称根据2014年新《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事实上,正如前述所讨论到的,像Escalator(自动扶梯)、Thermos(热水瓶)、Aspirin(阿司匹林)、Nylon(尼龙),原本都是著名企业的注册商标,后来都成为了相关产品的通用名称。在我国,“优盘”(U盘)、“雪花”(面粉)等商标,都被商评委或人民法院认定为通用名称,从而丧失了专用权。8、是否存在相关的商业标志前面提到为了有效保护商标,有的企业注册了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有的企业把商标与商号(企业名称)、域名保持了一致。如果只是购买商标许可,倒不是太大的问题,但如果你是通过商标转让、企业并购等方式收购对方商标的所有权,为了避免将来存在相关商业标志导致市场混淆,甚至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需要审核对方是否存在与交易商标有近似等关系的商业标志,并进一步考虑是不是需要把这些相关的防御商标、联合商标、商号或域名等商业标志,都一并移转过来,尤其是以下相关的商业标志:(1)同类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包括与交易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以及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商标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该条第3款规定:“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可见,商标注册人必须一并转让前述近似商标(包括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是商标法上的强制性要求,否则转让要遇到法律障碍。(2)跨类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与交易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商标法并未要求必须一并转让,但是,从商业谨慎的角度考虑,还是要评估哪些类别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收购过来,避免将来发生混淆。比如,权利人有一枚商标分别注册在第12类汽车和28类玩具上,最好在收购汽车上的商标时将玩具上的商标一并收购过来,不要在收购之后分属两家,否则将来玩具汽车会与你的真正汽车在商标使用上发生冲突。(3)与交易商标相同的商号。如果上海米其玩具有限公司将“米其”玩具商标卖给了你,但对方在商标出售后仍然叫做米其玩具公司,终究是一个埋伏的炸弹。想象一下,如果对方还在做玩具,虽然用不了“米其”商标,但在玩具商品或其包装上仍然醒目地打上“米其玩具公司”,消费者会分得很清楚吗?9、商标是否存在许可、质押等限制假设一个注册商标已经质押了,再转让给你,显然不是一件好事情。因为一旦该商标所担保的债务不能清偿,质押权人(债权人)有权以该商标专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商标专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结果,你花钱买来的商标最终飞到了别人的怀抱。除了商标权质押外,存在商标之上的限制还有已有的许可协议,尤其是独占许可。根据独占许可的特点,除了被许可人以外,商标权利人不得向第三方发放许可,也不能自己使用该商标。如果已经存在独占许可的情形,则不允许你再去向权利人获得第二个商标许可,否则得到的也是不稳定的许可,享有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很快就会前来干涉。10、商标是否存在争议交易的商标是否存在诸如权属争议、撤销注册或宣告无效等争议?如果存在这些争议,对方将来完全可能失去对交易商标的所有权,甚至交易商标的注册都因撤销或无效而不复存在。三、知识产权交易的营销管理(一)知识产权营销的流程管理传统的、法律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在今天已经成为一种创造利润的资源。事实上,产品和技术的创新不是目的,知识产权的申请授权也不是目的,只有当知识产权能够为公司带来实际利润的时候,知识产权才是有用的资源。有的大公司累积了数量不菲的专利,但并非每一件专利都为公司所利用实施。这些搁置不用的专利,如果不是因应策略上的需要,则不但不能给公司带来利润,反而还让公司背负了沉重的专利维护费用。而另有一些企业固于自己的力量,无法有效从事专利的产业化工作,因此,需要开展有效的专利营销,把专利优势转化为商业价值。当然也有一些经营专利的公司,本来就是以售卖专利为其生存基础对他们而言,专利营销是关乎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议题。考虑到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有较大的差异性,这里主要以更受关注的专利运营为例,介绍专利营销的流程管理。专利营销的流程与方案在实践中各有不同的表现,并没有统一的路径可供依赖,有些专利交易甚至是基于偶然的因素而达成,并没有经过营销的程序。以下兹从专利权利人的角度,简要阐述专利营销的基本流程。1、明确营销目标通过适当的专利营销,专利提供方与接受方都可以获得不同的期望,达到各自的目标。比如,专利提供方可以期待通过专利授权收取许可费,降低专利储备的支出。而专利接受方则可以期待把获得的技术转换为商业利益。1997年,美国德州仪器公司斥资3.95亿美元买下了阿马提通讯公司,其目标就是阿马提公司的数字用户线路(DSL)技术,这项技术大大加快了电话线传输数据的速度。德州仪器购买这个专利组合后,就在当时年60亿的ADSL调制解调器市场开辟了一番新天地。无论如何,在对外营销自己的专利时,必须清楚地了解自己的目标,并确保这些专利营销的目标与企业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保持一致。否则,可能引起严重的后果。综合参考我国台湾地区刘尚志教授、袁建中先生,以及日本发明协会的研究,专利买卖双方的目标基本可以归纳如下:当然,专利买卖并不是有利无弊,有时各方也会产生机会成本。比如,对专利许可人而言,可能制造不必要的竞争对手。发放许可证的结果,可能在原来没有竞争者的地区或领域制造出新的竞争对手来。因为大多数许可证都是发放给具有相类似业务的公司,于是,即使是看起来没有什么直接关系的许可证,从长远看也可能对专利提供方形成一定的竞争。所以,在发放许可证时,需要考虑许可证对专利提供方目前的经营有什么影响和价值等因素。鉴于发放许可证而造成竞争者的可能性,有的公司甚至转而采取合资经营等方式来代替单纯的技术许可。所以,在专利营销时不仅要考虑到对自己有利的一面,还要考虑到对自己不利的一面。因此,在开展专利营销时,需要时刻牢记:专利营销对企业目前的经营有什么影响和价值?只有时时记住这些问题的答案,并对此有明确的认识,才能实现专利营销的真正目标。2、确定营销标的企业可以把哪些专利售卖出去?通常而言,大多是核心市场的非核心技术、非核心市场的核心技术,或者非核心市场的非核心技术。至于核心市场的核心技术,往往对自己经营的影响甚巨,除非自己难以实施,或者无力耕耘市场,一般不会轻易售出。当然,有的企业基于某些考虑,也可能把个别核心市场的专利售卖出去。确定营销的目标专利之后,还要从法律上对其进行初步的评估。比如,这个技术是否真的获得了专利,或者已经提出专利申请?专利权是否仍然有效?专利的法律状态是否稳定?是否存在侵权的嫌疑?企业如果有能力和余力,从法律上分析自己专利保护程度的强弱,是否满足专利授权的要求,是否存在无效的可能性,对企业的专利营销是大有神益的。尤其是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而言,由于在取得授权时,并没有经过实质审查,因此,买方有可能担心该专利被无效的可能性。专利权人可以委托相应的专业机构,出具相关的专利检索报告,证明专利满足授权条件,这样可以大大增强买方的信心。在实践中,有的买方在完全了解了卖方的专利技术后,也主动向专利管理部门提请专利无效,以达到免除专利授权许可费的目的。所以,作为技术提供方,企业一开始就要有预防专利被无效的准备,而营销前的专利自查,无疑可以给自己充分的准备,当发现缺陷时,马上采取措施。对于出口的专利技术,还要调查自己的专利在出口目标地是否有效,或者同样的技术是否在出口目标地被他人申请为专利。因为专利具有地域性,也许在中国是自己的专利,在美国就是别人的专利了。所以技术出口要检索,防止出口技术引起专利侵权。3、定义目标客户谁是真正的客户?这个问题有时并非是显而易见的。准确定义目标客户是专利营销成功的关键。企业一般通过各种媒介,包括各种广告、信件等去影响其可能的客户,如果目标客户定义不准或出现错误,会使得很多营销活动无法取得应有的效果。只有找准了目标客户群,企业才能针对性地制定专利营销方案。实践中,影响专利交易的因素有很多,列举了买方所具备的可能影响专利交易的一些因素。在专利营销时,对专利买方进行评估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因为买方的状况如何,直接影响到专利交易特别是专利授权的后续效果。通常,对于专利授权的许可费多设有销售提成或利润提成的条款,如果买方没有能力成功地将专利商品化,也没有能力让专利产品具有竞争力,那么卖方的提成利益无疑是空中楼阁。在评估一个企业是不是自己营销的目标客户时,可以对其提出几个关键的问题:(1)该专利是否切合买方的需求?待售的专利应当与买方当时的事业发展战略相契合,否则专利技术不可能得到良好的商业经营。即使在达成专利授权合同后,也不要忽略持续与买方保持联系,以了解买方的事业目标是否发生改变。理想的情况,是专利交易的双方都将自己的需求清楚地表达出来。当买方提出清楚明白的策略目标时,营销人员可以将专利技术的优势清楚地条例出来,供其参考斟酌。确定专利与需求两者有紧密的结合后,再考虑审查下一个问题。(2)买方实施专利的时间范围?如果2018年签订专利授权合同,但直到2022年,买方都没有将该专利应用至旗下现有产品或新开发产品的计划,那么这项专利授权可能达不到预期的目标,特别是在提成支付许可费的情形下。由于一些公司购买专利,不是为了产业化实施,而是出于战略性搁置,因此,关注买方实施专利的具体时间计划,对于保障卖方的利益相当重要。(3)买方是否有预算发展该专利?从纸面上的专利到产业化的应用,往往尚有一段距离,有时需要较大的资金来完善专利的技术方案或发展相关的配套技术。另外,生产设施的配备、营销力量的投入等等,都需要资金的支持。因此,买方有多少预算来发展专利,关乎专利产业化的成功。选择一个正确的目标客户至关重要,因为专利的最终商品化取决于客户的努力,而非专利技术是否先进之类的因素。大多数专利其实都是处于早期的阶段,需要买方经过多年持续不断的精力与投资,才能将专利转换为可以成功渗透入最终市场的产品,尤其是在医药产业,专利商品化的过程非常漫长而且多变。而多数专利权人都相当倚重许可费的收入,只有与正确的授权对象合作时,才可能实现预期的收入。4、开展营销活动(1)撰写专利介绍对专利相关的信息进行适当的披露,让潜在的买方有所了解,才有就专利交易进行沟通的可能。这里的专利介绍不同于专利申请文件,后者是为取得专利权而面向专利局撰写的文件,更强调法律性。而专利介绍是为进行专利交易而面向潜在客户撰写的文件,更强调商业性。专利介绍并不需要详细说明专利的技术特性和实施方案,但应该包含足够引发阅读者兴趣,并可能给其带来利益的信息。简单讲,专利介绍就是一种广告形式,除了简洁有力的技术说明外,需要更多地描述专利相比现有技术带来的技术优势和商业价值。不过,专利介绍不宜太长,否则会令人厌倦。如果客户感兴趣,在签署保密协议后,可以向其提供更详细的资讯,包括简短的市场概述、技术领域、技术背景、发明人背景、专利状态、技术细节等信息。(2)拟定交易形式专利交易的形式存在多种形态,典型的如专利转让、专利许可和专利入股,此外,还有交叉许可等情形。企业对于专利期待以什么方式加以交易,最好有一个初步的考量,尽管随着交易谈判的进展,专利交易的形式或许发生改变。(3)拓展专利营销渠道找到自己的目标客户群之后,就要利用各种可能的营销渠道,让目标客户接触到专利交易的信息。常见的一些渠道包括:与潜在客户个别接触、参加技术交易市场或展览会、通过专利代理商寻找买家、借助交易网站营销、寻找专利侵权人谈判或讨论授权事宜等。(4)保持商业秘密控制尽管专利的说明书等申请文件已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开了,但伴随着专利的营销活动,仍然存在一些不可披露的商业秘密。比如,专利实施过程中的一些技术参数、设备规格、适应环境等资讯,可能并没有披露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在专利营销时只需要撰写技术摘要,无须详细说明,特别是不要泄露其中的技术秘密。在营销过程中,客户可能需要获得更多的信息,如果涉及商业秘密,则应当要求客户在接触之前先行签署保密协议。专利营销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充满了情势的变更,穿插着策略的运用;不仅牵涉到许多细节的处理,更需要一定经验的累积,才能有效地达成营销的目的。企业营销人员需要根据专利的特质、市场的前景、客户的需要等因素,灵活制订专利营销的方案,增加交易成功的几率。(二)知识产权营销的策略运用知识产权营销的策略手段繁多,方法灵活,比如欲擒故纵策略:故意放纵侵权行为,等待侵权人形成市场规模,或者严重依赖知识产权之时,再伺机出击,迫使签署许可合同。下面主要从专利权的营销策略出发进行简要介绍。1、权利组合策略(1)专利与专利的组合主要是指两项以上专利相互搭配,共同利用或授权,以放大单个专利的力量,获得更大的整体收益。比如,企业内部不同级别的专利,在授权之时可以相互搭配组合。通常,具有互补作用或改进关系的两项专利,最适宜组合利用。丹麦的利昂制药公司在某些治疗皮肤病的药品上使用了这种专利组合方法。该公司所生产的达力士软膏,专利保护期还有3到4年,然而这种药是稳步治疗牛皮癣的推荐药品,于是利昂制药公司就研制了第二种药品—Daivobet,用于治疗牛皮癖所引发的急性病症。这两种药在疗法上互补,而后者的专利权还有17年。利昂制药公司把这两种药品搭配到一起推荐给医生和病人,用于治疗同一种疾病,这样就保证了在Daivobet的专利有效期内销售达力士药膏同样能获得收益。专利组合的目标是整合企业内部的专利资源,提升专利的附加价值。特别是个别专利因为受限于各种因素,不易单独实施或授权,只有与其他专利配合使用或组合授权,才能发挥最大的效用。(2)专利与技术秘密搭配专利申请将导致公开自己的技术内容,尽管可以获得强势的法律保护,但也更容易刺激竞争对手的模仿和侵权行为。尤其值得警惕的是,如果专利申请公开后,最终没有获得专利授权,那么企业就两手空空地公开了自己的技术内容,无异于赠送竞争对手一项技术成果。因此,为了防止他人利用专利说明书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仿冒,企业可以仅对技术的基本轮廓申请专利保护(但需满足专利的授权要求),而将技术核心内容或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技术作为技术秘密保留起来不予申请,或在撰写说明书时巧妙隐藏。此即专利保护与技术秘密相搭配的策略。比如,专利说明书中只列出体现发明者目的的最基本的技术内容,而将影响技术效果的工艺、较佳或最佳条件、优选配方等作为技术秘密保留下来。这样,即使他人按说明书进行仿制,但由于质量和效果达不到最佳,在市场上也难以真正形成对原有技术的竞争力。专利保护与技术秘密相搭配,可以有效防止企业在主动参与或被动卷入专利竞赛时,过度暴露自己技术所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企业在专利之外还保留有技术秘密,一方面可以更大程度地保障企业在技术实施的垄断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地促进专利的授权。比如,在专利授权的同时,可以把技术秘密作为优惠条件进行附赠,或者在专利授权之外,额外再收取一笔技术秘密的许可费。当然,技术秘密也可以作为吸引他人购买专利授权的筹码。知识产权的组合搭配还包括专利与商标、专利与著作权等,这里不再讨论。但必须提醒的是,把知识产权搭配授权,需要满足合规性,谨防遭遇反垄断审查或不正当竞争之诉。2、孵化经营策略对于新生的专利,特别是具有开创意义的专利或专利组合,其技术应用价值和商业开发价值尚未获得市场检验,或者技术本身并不成熟,商业开发的风险比较高,而市场前景又难以预测。因此,大多数企业都不太愿意冒险去实施它。面对这种状况,有的企业就着眼于长期的技术转移,并不急于把这些新生的或者不太成熟的专利推向市场,而是针对这些专利进行包装设计,进一步投资开发或升级,甚至以专利为基础,成立科技企业进行孵化,开始产业化的道路,等到专利商业化成功之时,再对外授权专利,甚至连同企业一并出售,以提高专利移转的成功率。被誉为知识产权专卖店的高通公司,在发展CDMA的最初阶段,尽管拥有为数不少的专利和标准,但谁都不愿意冒着巨大的风险来做CD—MA,向高通公司交纳知识产权许可费以制造CDMA设备。运营商感兴趣的不是高通公司提交给标准化组织的那几张纸,而是他们什么时候能够用成熟的商用CDMA设备来铺设网络,而且这些设备最好是摩托罗拉、爱立信、朗讯等通信巨头生产制造的,这样用着才让人放心。因此,作为一个技术公司,高通公司尽管当时首先想到的赢利模式是收取知识产权许可费,但是,为了生存,这个原本想靠卖技术和标准赚钱的公司成立了自己的手机部、基站部,自己生产制造起CDMA的全套设备。果然,后来随着CDMA产品和市场的逐渐成熟,随着高通公司向运营商供货,那些原来和高通公司纠缠在官司中的公司逐个选择了与高通公司庭外和解,签订了知识产权协议。到现在,全球已经有100多家公司签订了这样的协议,使用高通公司的专利来生产制造设备。接下来,高通公司放弃了制造业,专注于研发和知识产权授权,将手机部卖给了日本京瓷,将基站部卖给了爱立信,成为了令人羡慕的知识产权专卖店。3、市场细分策略市场细分策略实质上是对专利使用的领域进行细分,然后在不同的领域分开进行专利授权。比如,专利权人可能具有在一个领域中实施该项专利的能力,例如诊断上的应用,但是没有能力在另一个领域实施该项专利,例如治疗上的应用。专利权人可以自己继续在诊断应用领域中实施该项专利,还可以把该项专利授予一个商业伙伴在治疗领域中实施。通过将专利授权给另一个人在另一个领域中实施,专利权人开辟了从另一个领域中获得收入来源的途径。很多专利的应用范围很广泛,例如,一项专利的应用范围可以分为“人类应用”“植物应用”和“兽医应用”,甚至在人类应用领域中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例如:诊断、治疗疫苗、预防接种疫苗等。如果专利权人限制使用许可的特定领域,可以使专利权人获得:(1)保留在一些应用领域实施专利的权利;(2)将其保留的应用领域的使用许可再授予第三人。例如,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可以:•将人类应用领域的第一份独占使用许可授予被许可人甲;•将植物应用领域的第二份独占使用许可授予被许可人乙;•将兽医应用领域的第三份独占使用许可授予被许可人丙。这样,通过将不同领域的使用许可分别授予不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可以从专利商业化中获得最大的预期利益。而且,专利权人可以借此选择哪个被许可人适合哪个领域的专利实施,通过综合考虑某一被许可人独特的专门技术、市场地位、现有产品范围以及市场营销和分销网络,从而决定在最适合的领域授予其专利许可。如此一来,专利权人还能保留在自己有能力领域中实施专利的权利,例如在诊断应用领域;而在自己没有资源、能力或市场网络的实施领域,例如除诊断应用以外的其他所有人类应用领域,授予他人开文。当然,从地域范围的角度,专利还可以通过区分若干不同的地理范围,来发放独占的专利许可。比如,同一专利在东北三省发放一个独占许可,在江浙沪发放一个独占许可。不过,由于商品的流动性非常强,很难通过专利许可来分割国内市场,因此,这种在同一国内市场上区分地域授权的做法,难以被客户所接受。不过,把不同的国家分成不同的地域,分开进行专利许可在很多时候是可行的,而且也容易被接受。但一些具有全球营销网络和市场眼光的企业,往往会要求全球范围或多个国家范围的专利授权。4、诉讼威胁策略些专利权人发动专利侵权诉讼,目的就是为了发放专利许可。专利授权的许可方式,简单地讲有“胡萝卜型许可”和“大棒型许可”。“胡萝卜型许可”是通过技术市场或广告销售等途径进行专利授权许可。而“大棒型许可”是把专利授权给侵权的厂商,这种许可方式则总是诉诸法律的、不友好的或带有进攻性的。因为没有人会愿意自愿拿出支票问你想要收取多少专利费,所以提起侵权诉讼就成为兜售专利许可的一种特别方式。@因此,有的企业通过监视侵权人,来发现授权机会。事实上,无论侵权人是无意侵犯,还是有意侵权,都清楚地表明他需要这个专利。既然如此,拥有专利的企业通过诉讼或诉讼威胁等手段,强迫侵权人付费购买专利许可,当然更有成功的希望。目前,已经有一些公司专门通过诉讼或诉讼威胁来收取专利许可费,并以此作为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需要注意的是,有的企业借助专利侵权诉讼的威胁,可能会迫使一些未侵权的企业接受许可,以避免更大的麻烦。因为被指控的企业惧怕无休止的诉讼程序,不负责任的新闻报道,或者为了避免高昂的律师费和巨额赔偿的诉讼风险,往往愿意和权利人达成和解,接受其权利许可及一些苛刻条件。2002年2月28日,思科公司的副总裁罗伯特•巴尔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一次会议上指出:“诉讼的高昂花费使他们(指知识产权权利人——笔者注)得益,因为他们可以提出少于诉讼花费的许可费,寄希望于人们付钱,即使对方没有侵权,但是由于惧怕昂贵的诉讼有可能不得不妥协”但这种滥用专利的行为,很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或触犯反垄断法。5、专利联营策略专利联营是基于产业利用的目的,将若干企业拥有的相关专利集中起来进行组合,各企业内部之间相互交叉许可,但统一对外发放许可。MPEG—2技术标准的专利联营模式即其表现。MPEG—2标准的核心技术来源于十多家高校和企业的专利技术,其中包括著名的飞利浦、索尼、东芝、富士通、佳能等跨国公司,以及美国加州大学等。为此,MPEG—2建立了一个专利联营性质的专利组合,汇集各国394个“必要的发明专利”。以这些专利技术为依托,构建了MPEG—2标准的完备技术体系,并通过一个专门的机构MPEGLA来负责MPEG-2标准核心技术的对外许可工作。企业之间组建专利联盟,从事专利联营,通过若干专利技术的捆绑,发放一揽子许可,可以放大单个专利或单个企业的影响,获得更多的授权机会,更广的授权对象以及更强的谈判地位,从而产生更大的经济收益,甚至具有操纵市场和左右价格的力量。目前,大公司之间基于共同垄断市场,对外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市场进入,或共同压榨其他竞争对手的经济收益等原因,相互搭配专利,从事专利联营,建立技术标准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这一方面值得我国企业借鉴学习,另一方面也要对此保持警惕。6、引证分析策略世界上每天有新的专利文献出版,每件专利都引用了一些其他相关专利或公开信息。与此相似,专利也被其他专利、图书和期刊文献引用。以引证为基础的专利研究叫做专利引证分析,它是按照科学论文引证联系的方式探寻专利间的联系。专利引证分析的中心意思是:当一件专利被引用(如10次、20次或更多次),那么,这项专利很可能包含一种重要的技术发展趋势,很多后来的专利是在其基础上研究出来的。专利引证分析还可以为寻找授权对象服务。专利被引证的次数越多,表明其基础作用越强。如果他人的专利引证了你的专利,那么其专利作为改进专利或外围专利,在产业化实施时极可能依赖于你的专利技术,并需要取得你的授权。事实上,他人可能正在侵权利用你的专利,认真分析这些专利引证者的专利实施情况,或许有可能找出潜在的授权对象。四、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一)知识产权侵权监控及时发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及时有效的打击,是企业知识产权得以可持续发展的保障。那么,如何发现他人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呢?各个企业当然有不同的做法,这里只能提供一些基本的思路供参考。1、建立监视侵权的队伍一些具有规模的企业都建立有专门负责打击侵权的体制,甚至有专业的打假队伍。有的企业专门安排了负责打假的人员,有的企业则训练营销人员参与打假,有的企业甚至聘请专门的中介机构,如商业调查公司或者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的调查侵权的服务。对于肩负打假重任的人员,无论是外聘的还是内部的,都应当对其进行适当的打假培训,比如了解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如何初步判断侵权行为,如何固定侵权的证据。如果连知识产权侵权知识都不了解的人,很难想象他会出色地完成任务。也许他会持续不断地汇报上来一堆并不需要的信息,或者做出了打草惊蛇的举动,妨碍了公司策略性的打假计划。2、掌握发现侵权的渠道发现知识产权侵权的渠道有很多,企业可以透过各种渠道监视和收集侵权线索,比如通过展览会、产品广告、客户调查、消费者投诉、知识产权引证分析、知识产权授权公告监控、竞争对手监视、侵权举报奖励等。多数情况下,企业主要是借助自己的营销网络来发现、识别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的发现侵权的渠道是比较主动的监视行为,有的则是比较被动的发现过程。从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企业不能只是消极地发现侵权,等到市场上假货已经泛滥成灾时,才惊醒过来,如果那时市场已经被假货搞得乌烟瘴气,丧失了基本的商品信誉,消费者可能会拒绝购买这个品牌的商品,不管它是真货还是假货。此时此刻,你打击侵权的最佳时机可能已经错过了,因此,主动出击,把侵权活动扼杀在摇篮中,当然是最好的选择。3、选择制止侵权的途径发现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如何去制止它?法律为权利人提供了许多的选择和路线。不过,每一种选择都有其利弊得失,也各有其技巧策略,企业需要谨慎地做出决定。以下是常见的制止侵权的途径。(1)自行制止侵权行为作为一种可能的路线选择,自行制止知识产权侵权只是一种私力救济的方式。发现侵权的企业可以让律师或法务人员发函警告侵权人,希望对方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回收市场上的侵权产品,并威胁如果不停止侵权,权利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如果为了避免陷入不必要的诉讼大战中,或者为了消除不知情的非恶意侵权(如经销商的善意销售行为),企业采取向侵权人寄发简单的警告函的方式,可以将无心的善意侵权快速平息下去,以提高维权效率、减少维权成本,缩小侵权所带来的损失和负面影响。但要注意的是,寄发警告函之前必须切实做好诉讼前的调查取证工作,否则被告收到侵权警告后,可能立即有所防御,导致不易取证,甚至转移证据。侵权警告函的写法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而采取灵活的处理,口气可以强硬,也可以缓和。以专利警告函为例,一般应写明以下内容◆专利权人的专利号,专利的主要权项内容;◆对方产品或方法侵害了该专利权,希望对方中止或禁止某种侵权行为;◆希望对方在何时就此作出答复;◆如果对方不作答复,专利权人可能采取的措施。(2)请求行政机关的查处依据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企业发现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可以向相关知识产权行政机关投诉,请求行政机关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比如,发现专利侵权行为,可以请求当地专利主管部门(地方知识产权局)查处侵权行为。(3)采取海关保护的措施很多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都会通过海关进出,如果侵权商品出口,则会影响权利人的海外市场;如果侵权商品进口,则会影响权利人的国内市场。但很多企业往往忽视了采取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失去了在海关控制侵权商品进出口的机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模式有两种:一是依申请保护。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后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依申请保护模式又被称为“被动保护”模式,因为在这一模式下,海关不会主动采取制止侵权嫌疑货物进出口的措施。二是依职权保护。指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若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将主动采取扣留和调查处理措施。由于在依职权保护模式下,海关有权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措施,因此这一模式又被称作“主动保护”模式。应当注意的是,依职权保护模式仅适用于权利人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的情形。(4)启动诉讼的司法程序诉讼是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最为激烈的方式,也是对侵权人最有震慑力的手段。由知识产权侵权而引发的诉讼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民事诉讼,由权利人提起;一种是刑事诉讼,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二)知识产权诉讼攻击1、明确提起侵权诉讼的目标在发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之前,企业应当明确自己提起诉讼的目的为何?比如,是为了增加市场份额,还是争取许可使用费?并需要评估自己的这些目标能否通过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得以达成。下面我们简单介绍一些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目的(1)获得侵权赔偿。有的企业发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其基本目的是获得可观的侵权赔偿。(2)驱逐不正当竞争。有的企业发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并不在意能否拿到赔偿,关键是要借机打击竞争对手,消除无序的仿冒竞争。(3)争夺市场份额。有的企业发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是为了将竞争对手挤出市场,独占天下。(4)发放知识产权许可。有的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或以诉讼相威胁,只是迫使对方屈服,接受知识产权许可。(5)消耗被告资源。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会给被告造成或大或小的干扰,并消耗其时间成本、经济资源。尤其是海外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动辄上百万美金的律师费,让一些中小企业胆战心惊,疲意不堪,在经济上难以招架。(6)损害被告形象。知识产权纠纷现已成为媒体报道的重点,被告可能因此深受其害,不仅有损长期树立的商业形象,而且可能动摇客户的信心。(7)借机广告宣传。发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企业,有时经过巧妙运作,能够从媒体的报道中获益良多,至少借机作了广告宣传。(8)实现商业合作。有的企业利用知识产权侵权指控,逼迫被告与其开展合作,并接受其不公平的条件。(9)震慑侵权人。侵权诉讼是一个强烈的信号,可以给已有的或潜在的侵权人施加压力,有效减少自己的维权成本。知识产权诉讼的商业目的非常复杂,除了上述一些商业目的外,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可能根据具体的个别化的商业考虑,发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作为原告,企业应当考虑金钱和时间的预算,应当对诉讼的成本与收益进行理性分析,不要盲目行动。企业必须自问:诉讼目标到底是什么?诉讼策略是否与其目标一致?采取这些诉讼手段必须支付哪些额外的成本?它可以产生什么样的利益?2、确定侵权诉讼的被告从侵权人的角度,大致有制造者、销售者、使用者、进口者等类型,同时存在这些侵权人时,企业作为权利人应该向谁主张权利?是全线出击还是各个击破?如果权利人并不想拉长战线,分散力量,可以针对这些侵权人,估算其侵权行为对权利人利益损害的程度,从而排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优先顺序,伺机而动,逐个出击。比如,在多个侵权人之间,选择最有赔偿能力的被告,或者最需要打击的竞争对手,或者著名的跨国公司,作为自己优先考虑的诉讼对象。不过,需要提醒的是,选择大公司打官司固然比较容易获得赔偿,也容易声名鹊起,但这些大公司在专利诉讼中的反击能力,往往也非常强大,也有实力和财力来进行诉讼对抗。因此,有时候选择一些弱小的被告,反而容易旗开得胜,并可确立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胜诉先例,以影响后续的侵权诉讼案件。3、收集侵权证据在发现侵权活动时,收集固定证据的方式有很多。通常,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的收集主要有以下渠道:(1)自己努力收集证据诉讼中的绝大多数证据是由当事人(或其律师)自己收集的。比如购买侵权产品,并索取正式的发票。有些企业除了聘请律师协助处理侵权事宜外,还会聘请一些专业的调查公司去收集证据。(2)证据保全公证目前,通过公证机关对侵权行为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在诉讼中被运用得越来越普遍。因为公证证据的证明力和有效性高于未公证的证据,除非有相反证据,法院一般都会认定公证证据的有效性。(3)利用行政查处搜集证据通过行政机关的行政查处,可以获得权利人不便获得的证据,比如一些合同、账簿、侵权数量等材料。另外,行政机关做出的侵权处理决定,本身就是证明侵权行为的可靠证据。(4)申请海关调查取证权利人可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权利人如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借助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所进行的调查及认定来保留相关证据。(5)请求法院保全或调取证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如果企业向法院起诉后,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另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通常分为三类:第一,保全被控侵权产品;第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第三,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均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4、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按照法律的规定,权利人提起诉讼,既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也可以选择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而侵权行为地又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不要以为在哪里打官司效果都一样,选择一个有利的诉讼地点,也是诉讼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一个有利的诉讼地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地点便利的考虑。如果企业把远在千里之外的被告拉到本地或自己方便的地方诉讼,不仅出庭方便,文书传递方便,而且可以节省很多外地诉讼的差旅费用支出。(2)法院因素的考虑。法院的倾向、审判水平、办事效率及其法官的素质对诉讼的发展和结果都很重要。有的律师会通过研究以往的案例,找出不同法院对待某类案件的态度,从而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院进行诉讼。(3)地方保护的考虑。特别是被告在当地是纳税大户时,在那里诉讼就更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阻力。选择一个有利的诉讼的地点以及管辖法院,已经成为权利人的一种诉讼策略。在实践中,由于被告住所地是固定不变的,因此选择不同的侵权行为地,成为改变管辖地的一个很好的策略。很多企业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对侵权行为的调查和取证,都愿意选择向非被告住所地的侵权行为地法院,特别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以减少案件受到的外界干扰。当然,诉讼地点的选择并不随心所欲,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以专利侵权诉讼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诉讼地点的选择应当符合以下规则:①从地域管辖的角度,针对专利侵权行为,应当到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②从级别管辖的角度,专利侵权纠纷的第一审案件,应当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5、确定诉讼的事由很多时候,原告多个知识产权受到侵犯,这时就需要考虑采用哪一个或哪一些知识产权来发起诉讼攻击了。把所有被侵权的知识产权都拿去诉讼,虽然可以保证更多的胜诉机会,但因为涉及知识产权较多,也会拖延整个诉讼的处理时间。如果企业不是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而是为了尽快把侵权人赶出市场,就不必如此大动干戈,只需在能够一举消灭对方侵权产品的前提下,拿出最可靠的知识产权,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攻击对方最明确的侵权行为,即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有时,在同一对象上存在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此时也需要考虑以何种知识产权提起诉讼最为合适。比如一件商标除了商标权外,还可以享受到多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如果商标是一件独创的作品,可以得到著作权的保护;商标是未注册的知名商标,可以主张知名商标的特有名称保护;商标使用引起不正当竞争的,还可以告对方不正当竞争。选择或采取不同的诉讼理由,作为一种诉讼策略有时还可以打破案件的僵局。比如,在一个商标案件中,原告起诉被告的商标使用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但是在诉讼中发现被告已经先行进行了商标注册,根据商标注册的申请在先原则,此时原告明显处于不利的状态。然而仔细分析,被告注册的这个商标是一个图形商标,而这个图形商标的版权恰恰是属于原告的。如果原告主张被告侵犯版权,可能比起诉侵犯商标权,更具有威慑性和胜诉希望,并可能因此夺回自己的商标,此即以侵犯版权之诉“围魏救赵”,支援商标侵权之诉。6、把握诉讼的时机时机的选择,在不同的案件中是不一样的,但基本的原则是不可仓促行事。有的权利人往往一发现有侵权行为出现,便立即提起侵权诉讼,而在诉讼中又常常因为证据不足,或自己的知识产权存在瑕疵,或对方根本不侵权,给自己造成被动,以至酿成更大损失。因此,起诉一定要慎重,要选择好时机。在许多情况下,侵权产品的出现可能并不会影响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经济效益,此时,权利人不必急于提起诉讼,而应当把诉讼前的准备工作尽量做充分。当然,要防止起诉时超过3年诉讼时效。如果权利人有胜诉的把握,又担心侵权人会因提起诉讼而转产、改行、毁灭证据、藏匿财产,可以在起诉前或起诉时,向法院提出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以有利于案件审结后判决的执行。当然,在选择诉讼时机的问题上,还有很多策略性的考虑。比如,出于更大收益的考虑,有的企业发现侵权人后,并不急于起诉而是放水养鱼,静观其成。等到这些侵权企业发展到较大规模后,才发起诉讼,收网捕鱼,不仅给侵权企业以沉重打击,而且也能获得更多赔偿。此外,有的企业等到被告企业准备上市之前,才发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干扰其融资计划;有的企业挑选在影响较大的展览会开幕前,向被告企业发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干扰被告的客户与其下单签约。凡此种种,不胜枚举。(三)知识产权诉讼防御1、检查程序上能否提出异议(1)能否提出主体资格异议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对侵权行为有起诉权的仅限于特定的权利人。有权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另一类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的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合法继承人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4条规定,此处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作为被告一方,如果发现原告的主体资格并不适格,应当提出主体资格异议,比如商标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未得到商标注册人的明确授权,可以提出异议,从而在程序上消灭对方的起诉权。当然,被告也可以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不是适格的被告,从而脱离诉讼的纠缠。(2)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知识产权纠纷不是任何法院都可以受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级别管辖都比较严格,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商标、著作权等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比如上海浦东新区、徐汇区、普陀区和杨浦区人民法院就有权受理除专利侵权以外的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一审案件。被告应当审查原告起诉的法院是否满足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此外,被告更要关注原告起诉的法院在地域管辖上是否有权受理此案。比如,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要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审查受理知识产权侵权的法院是不是适格的法院。比如,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可以审查该法院所在地是不是商标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商标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商标侵权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如果受理原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属于有权管辖此案的法院,被告应当及时在答辩中提出管辖异议。提出管辖异议,一方面可以避免对方利用管辖法院,进行地方保护主义;另一方面改变管辖法院,有可能会减少自己的诉讼成本,并提高对方诉讼成本;此外,有些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管辖异议,是为了拖延诉讼时间,以做好充分的应诉准备或者另有其他打算。(3)能否提出证据异议在某种程度上讲,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根据。作为证据应当满足“三性”的要求:合法性、相关性和真实性。合法性,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为法律所禁止,才能够作为诉讼证据。比如,证据的收集要合法,不能以非法的手段收集证据等;而相关性,是指证据对特定的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和价值;真实性则是指证据必须要符合案件的事实情况,不是伪造的。证据对于一场诉讼的成败,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如果能够否定原告的证据,不但可能降低知识产权侵权的程度,或者降低侵权赔偿的数额,而且甚至可能赢得不侵权的胜利。被告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要仔细分析研究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检视其是否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并积极开展于己有利的证据搜集工作,做到知己知彼,心中有数,以便进行有的放矢的质证。此外,还可以审查原告的主张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如果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对方的侵权指控将会被法院驳回,被告企业因此可以免除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2、寻找知识产权侵权抗辩的理由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后,被告的企业要善于综合运用法律上的各种侵权抗辩事由。有的时候,一些侵权抗辩事由的运用,对于纠纷的解决具有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侵权抗辩的事由很多,比如,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包括商标已经失效的抗辩(如注册商标没有续展、已被撤销等)、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抗辩(如主张商标不近似、商品不类似、不会产生混淆等)、在先使用的抗辩、正当使用(合理使用)的抗辩等;著作权侵权的抗辩事由包括独立创作、权利用尽、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抗辩。下面着重介绍常见的专利侵权抗辩事由。——专利权已经失效的抗辩。如果原告的专利权已经超过专利保护期而终止、已经因未按规定缴纳年费被终止、已经被书面声明放弃、已经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那么原告的专利权已经失效,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未落入保护范围的抗辩。如果运用全面覆盖原则比较原告专利(发明与实用新型)与被告涉嫌侵权物,发现涉嫌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缺少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或者涉嫌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的技术特征存在本质区别(排除等同原则的适用);或者通过对比分析,发现被告侵权产品的外观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以表示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不相同或也不近似那么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被告的产品未落入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可以据此主张不侵权。——禁止反悔原则的抗辩。作为被告的企业,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了解专利权人原始的专利申请档案,包括申请过程中审查员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专利申请人的陈述意见书、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所作修改前的文本及修改的原因等,这样才有可能判断专利权人是否违背了禁止反悔原则。——现有技术或设计的抗辩。《专利法》第62条明确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所谓现有技术或设计是指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或设计。——专利权用尽的抗辩。所谓专利权用尽,是指享有专利保护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其授权的人(合称权利人)首次销售或通过其他方式转移给他人以后,权利人即无权干涉该产品的使用和流通。换言之,权利人已经用尽了相关专利权,不能再度行使。《专利法》第63条第1款明确规定,“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在先使用权的抗辩。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在先使用权的存在:“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对依据在先使用权产生的产品的销售行为,也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临时过境的抗辩。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明确规定,“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科研和实验使用的抗辩。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明确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由于此种情形并非为了生产经营,不仅无损于专利权人的利益还可以借此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因此专利法并不加以限制。——药品和医疗器械审批的抗辩。根据《专利法》第69条第5项明确规定,“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该规定主要是为专利期满后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仿制者提供专利侵权的豁免,使其可以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专利期满前,通过制造、使用、进口该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完成上市前的审批手续,使仿制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可以在其专利期满后迅速上市。——无知侵权的抗辩。所谓无知侵权,是指当事人没有合理的理由,知道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2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在专利法上,无知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停止侵权等民事责任,仍然需要承担。3、反击对方的侵权指控当企业被别人告上法庭时,在传统上都会给外界产生负面的联想,因为一般人都对被告有着一种先入为主的负面印象。因此,很多企业总是不太愿意一直坐在被告的位置上,它们需要反攻,发起针对原告(或指控人)的挑战,反击对方的知识产权侵权指控,其目的除了扭转被动的局面外,有时是为了打压对方咄咄逼人的气势,甚至迫使其坐到谈判桌前,促成双方的和解谈判。(1)请求无效知识产权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程序中,由于审查人员的工作经验、认识水平不同,对有关法规理解、掌握不同,加之在文档检索上有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漏检,同时,在专利授权、商标注册的判断基准上又存在着客观上的不确定性,因此,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明创造、商业标志也能够获得专利权和商标权。特别是我国专利法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实行形式审查制,因此,有大量的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获得了专利权。既然如此,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作为被告的企业,认为原告的知识产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条件,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请求宣告专利权或注册商标无效。(2)请求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中,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已经作为独立的民事案由列入其中。在现实世界里,有些权利人四处散发知识产权侵权的警告函,威慑竞争对手及其客户,但并不打算与之走上法庭,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辩明知识产权侵权的是非,协商解决争议的办法。如此一来,受到侵权警告但又无辜的企业却背上了侵权的黑锅,并且无处争辩是非,陷入被动的境地,不仅商业信誉严重受损,而且大量客户因担心侵权问题纷纷流失。为了变被动为主动,受到侵权警告的企业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便成为脱离侵权这个泥潭的重要法宝。通常,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形下,企业针对权利人提出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之诉,比较容易被法院所接受:①企业已经受到权利人实际的侵权威胁。比如,权利人已经向企业发出了明确的侵权警告,已经向企业的客户或者合作伙伴等发出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已经针对企业的产品开展了侵权举报或行政查处,等等。否则,如果企业没有受到实际的知识产权侵权威胁,则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之诉没有成立的基础。②权利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一直迟延向法院起诉。③受到知识产权侵权威胁的企业,因此而受到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害。(3)起诉原告侵犯知识产权对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被告而言,如果发现指控自己侵犯知识产权的原告,其产品也有侵害自己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问题时,可以迅速向原告提出知识产权侵权指控,通过知识产权反击对方,达到互相制衡的目标。不过,尽管起诉原告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也具有相当强大的威慑力,对改善侵权的负面形象助益甚巨,但是,向原告发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不能盲目和冲动,应当有根有据,否则,不仅达不到预定的目的,反倒浪费自己的时间和金钱。(4)提出不正当竞争之诉有的企业发动知识产权侵权指控乃至诉讼,可能是无中生有,或别有深意,根本目的不在于赢得诉讼,而在于打压竞争对手,比如把已经无效的专利拿来指控竞争对手,或者毫无根据地散播被告侵权成立的信息,借此打击被告。此时,被告可以向原告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以消除自己因被控侵权带来的不良形象,挽回自己的商业信誉。(5)起诉对方构成垄断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特别提到:“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事实上,反垒断法的许多条款都可以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比如,《反垒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该条可以禁止专利权人限制被许可人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诸如此类,兹不详述。因此,企业如果认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用侵权指控或侵权诉讼强迫、威胁自己签订或接受不公平的协议、条件,或者从事其他限制竞争的活动,构成垄断行为的,可以援引《反垄断法》等法律的规定,向对方提起垄断之诉。(6)提出不利于对方的其他诉讼或请求考虑到反击对方知识产权侵权指控的主要目的,在于压制对方的诉讼攻势,或者提供交易的法律筹码等,因此,凡是不利于对方的类似诉讼或请求,都可列入考虑范围,并不限于前述五种情形,只要能够有效地打击和遏制对方咄咄逼人、毫不让步的气势,扭转自己比较被动的状态,为改变自己的谈判地位增添重要筹码,即是成功的反击。4、进行预防性的安排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是一个风险极高、前景难以预测的法律游戏。任何受到侵权指控的被告,在诉讼过程之中,甚至在诉讼来临之前都必须认真地对待这些问题:如果侵权成立将会怎么办?如何降低侵权诉讼带来的负面影响?而解决这些问题的方式,除了继续应对诉讼之外,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预防性的安排,下列是一些常见的措施:(1)暂停产品销售如果被告经过知识产权侵权的评估,认为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较大,那么,可以考虑暂停侵权产品的销售,尤其是被告还有顾客满意的替代品,停止销售受到指控的侵权产品,可以降低败诉后可能的赔偿数额。(2)取得客户支持有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诉讼结果尚不明朗时,就给被告的客户发出侵权警告或通知,要求或暗示其不要销售或使用“侵权产品”。为避免卷入侵权诉讼,一些客户有时宁愿放弃销售或使用被控侵权的产品。被告如果无法做到停止销售,对产品不侵权又充满信心,则应当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说明事实,寻求共识和支持,设法安抚客户仍然购买现有产品,必要时可以签署知识产权不侵权的保证书,并为客户提供补偿的保证,如果客户被起诉侵权,被告愿意派出律师支持应诉,并承担一切法律上的责任。(3)开展回避设计在专利诉讼中,如果原告想独占市场,被告难以取得授权时,应当考虑开展专利的回避设计,开发替代产品。由于侵权诉讼的时间很长,少则一、二年,多则四、五年,对于一些技术并不复杂的产品,完全有时间在诉讼结束前,推出不侵权的新产品。通过回避设计,推陈出新,可以让被告在受到停止侵权的裁决而无法生产被判侵权的主打产品后,不至于陷入瘫痪。(4)利用剩余市场作为一个策略性的考虑,可以将侵权产品制造、销售、使用的地域,转移至权利人未取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如果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原告没有取得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授权,则在这些地方使用其知识产权,不会构成侵权。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而采取的策略或措施,在诉讼实践中千变万化,又因时因地而各有不同,这里无法揭其全貌。比如争取诉前或诉中的侵权和解、通过企业并购消灭侵权争议等措施,都可以认为是因应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策略安排。五、知识产权维持管理(一)知识产权的维持管理1、专利权的维持发明专利权保护期自申请日起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为维持专利权有效,应自授予专利权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当年在办理登记手续时缴纳,以后在每年申请日前一个月内预缴年费。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或者数额不足的,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并缴滞纳金;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应自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2、商标注册的维持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一份续展注册申请需缴纳规费1000元。六个月宽展期内提交续展注册的,还需缴纳250元的延迟费。(二)知识产权的合规使用1、专利标识标注的合规性企业不仅要有申请专利的意识,还应当正确地使用专利标识。根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1)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2)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在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除了专利法上的规范,《广告法》第12条也对涉及专利的宣传进行了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2、商标使用的合规性商标法对于商标使用有较多的管理性规范,比如,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不得标注册标记等。如果商标使用不规范,轻则招致行政处罚,重则商标面临被撤销的风险。因此,必须从产品生产、销售、市场营销等各个环节,对产品内外包装、标签上、广告、网页以及宣传册上的商标使用情况进行检测,加强商标使用的管理避免发生违反商标法规定的风险。(1)正确标示注册商标标记一般而言,对于注册商标的标示,可以在商标的右上方标明O注或®等注册标记,也可以在商标标识两侧或其他说明性文字里表明“注册商标”。但必须注意,从商标法上讲,O注、®,或者“注册商标”等标记的背后,其实暗藏着一套注册商标的使用规范。如果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不一样,但仍然标上注册标记,很可能就违反了《商标法》关于禁止“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规定。如果对注册商标的主体部分(比如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中的显著文字部分)进行较大的或根本性的改变,那么,该商标应视为一个新的商标,在此新商标未经核准注册前,就在使用中标上注册标记,则属于《商标法》所禁止的“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会予以制止,不但要求限期改正,还可能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因此,在标明O注、®,或者“注册商标”等标记的时候,一定要核查该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是否一致。(2)不得改变或冒充注册商标在注册商标的使用过程中,应当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保持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其组合或构成要素。如果无法做到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保持一致,则不得标示“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否则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使用不得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否则可能构成冒充注册商标。如果需要扩大注册商标的使用商品或服务范围应当在扩大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提交新的商标注册申请。(3)不得宣传“驰名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要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否则可能招致10万元的罚款。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于2011年11月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4年12月至2015年9月期间,该台州分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一楼门口上方自设的电子显示屏上发布含有“中国驰名商标”内容的广告。2015年9月,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立案查处,并根据《商标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的处罚。(4)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如因经营等原因,需要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5)避免商标不使用被撤销《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对于长期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他人有权申请撤销。对于确已在使用的商标,更要从产品生产、销售、市场营销等各个环节,留存商标使用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宣传材料及其载体、商品包装及其委托印刷合同、销售合同及发票等,避免发生商标已使用但无法提交使用证据的尴尬局面。(三)商标使用的标准化1、建立商标使用的管理标准(1)商标使用标准化的内涵有的公司对商标的使用比较随意,如果留意观察他们公司的不同系列、不同层次的产品,会惊讶的发现,同样一个商标竟然有多种视觉形象。一家制造自行车的公司,在不同系列的自行车上,他们的商标(一个飞鸟形象)颜色竟然会不一样,羽毛的根数也会有变化。据说,这是为了让商标更好地适应不同自行车的风格,以及方便安装商标标牌的需要。得到授权的商标使用人,有时也喜欢根据自己的喜好或者需要,轻微地改变商标标志,甚至使用严重不同于企业核准使用的注册商标的外观或形象。如果企业对自己的客户或合作伙伴,进行一次商标稽核,肯定会发现许多与商标有关的意料不到的状况。宏基前任领导者,号称品牌先生的施振荣先生就谈到,经销商或制作厂商常常“自作聪明替宏基‘改良’制作物,反而弄巧成拙。例如,Acer和箭头之间的距离规定得很死,也准备了很多标准样品,但是做压克力的厂商,会自己替我们画CI,大小、距离都和标准不同。”为了规范公司内外的商标使用,可以建立商标使用的标准化管理体系。通常,商标使用的标准包括商标标志的元素构成、大小比例、字体形式、颜色背景,以及商标标志的所处位置、与周围符号的间距等内容,而是否标示以及如何标示注册标记也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2)3M公司商标的标准化管理有的企业在商标标准化方面做得非常优秀,当然商标使用的标准化规范管理,是一项跨部门的综合性工作,它包括商标的设计、注册、印制、使用、保管、仓储、销毁等多个环节。而3M公司在商标标准化的管理经验,值得参考。3M公司在商标保护总体方针的引言部分提到:“下列商标标准和方针通常适用于在3M制作的所有宣传材料。熟悉它们至关重要。关于更详细的商标方针,请参见您制作宣传材料类型对应部分的相应主题。在开始开发或注册商标之前,请联系3M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办公室。将有助于您在美国和其他国家拥有商标权利。”仅短短几句话,已充分透露出3M公司对于商标管理与保护的战略意识和重视程度。从3M官网上得到的信息看,公司在宣传中需要使用商标时,明确规定了商标首次使用规则、再次使用规则、新闻稿及口头沟通时提及3M商标时应遵循的原则。不仅如此,3M还不厌其烦事无巨细地明确规范:按顺序使用法律要求的要素;只有在商标注册过且得到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才能使用@符号;使用合适的字体和位置;必要时将商标符号放在圆括号内;在句子中将产品商标和战略品牌同3M联系在一起;商标为首字母缩写;正确使用其他公司的商标;其他公司使用3M商标;请勿将商标用作动词、物主代词、名词或复数形式;翻译类属描述,而不用翻译商标;在要求或必要时音译商标;请勿篡改商标等等细节问题,并拿出正确的范例以指导员工或关联企业更好地学习如何规范使用公司商标。虽然我们看到的是从CIS(企业标识系统)角度在3M官网上公布的一些商标标准化的规范,但思路决定行动,从行动中我们可以反观出3M公司对于商标标准化管理的重视。不仅仅是3M公司,其他如Google、APPTO等许多公司也都有商标标准化意识。2、规范内外的商标使用(1)自身使用的规范管理如何正确地使用商标,包括正确标示注册标记,首先要严于律己。商标注册人或商标权人首先应该对此承担起责任。在可口可乐公司,所有的员工都被清楚地告知要正确使用商标。规范中包括对于只能用在“Co—ca—Cola”商标上的特殊字体的使用限制,及某些密切相关使用的限制。这一切都使得商标的字体与商标本身一样的不同寻常。这些规范已经如此深入每名员工心中,以至于在内部交流中如果发现商标的不规范使用,其他员工就能将其指出。从员工参加工作之初开始,培训的内容就会包括商标的介绍。实际上,商标部门的人员经常在百忙中抽出时间参加新进员工的培训。商标的介绍从讨论那些被淡化成通用名称的商标开始,如美国的阿司匹林,从而告诉大家这不仅仅是理论上说说而已。商标部甚至制作了一盘录像,名为“通用名称的坟墓”。的确,特别是对于企业的市场营销和广告策划人员而言,如果没有良好的商标使用规范,他们在实际的工作中,对外使用商标(比如在产品的广告设计上、说明书上,个人的名片上使用)时,可能商标一会儿是胖胖的、一会儿又是瘦瘦的;一会儿是五彩缤纷的,一会儿又是黑白相间的。这显然不利于商标标志的一致性,甚至可能导致出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情况。对于商标标记的标示,由于不是一项法律上的义务,很多商标权人放弃了商标标示的权利。但通过前面的分析,商标标示绝对不是多此一举,而是具有强烈的法律意义和较大的商业价值。因此,商标权人应当珍惜自己的商标权利,积极行使并强化商标的形象。(2)外部使用的商标管控除了商标权人以外,合作伙伴,甚至上游的供应商、下游的用户,也应当承担起商标规范使用的职责。比如,商标被许可使用人、销售代理商、特许加盟商、合作伙伴、广告设计人、广告发布者和商标印制厂商等,在从事商标使用、商标宣传、商标设计或商标印制等行为时,应当严格地被要求正确地使用商标标志,以及正确地加注商标标示,甚至包括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或不可以使用商标标志。事实上,有很多外部的商标使用人,根本没有意识到使用商标图样还要遵循什么标准或规定,他们在自行印制有关商标标识时,完全是跟着感觉走,甚至为了整个广告或宣传资料的效果,而随意拉伸、剪切商标标识。所以,商标权人应当与他们进行良好的沟通,作出明确的规范,并进行有效的监督,以准确地向公众表达和传递自己的商标信息。为了保护Google的信誉,Google要求在使用任何Google标志之前,必须得到Google明确的书面授权,并且必须遵守相应的规章和使用条款。根据《Google标志的使用规章》,Google可向用户提出有关Google标志的大小、字体、颜色和其他图形特征的要求。该规章明确要求:“所有用户必须遵循的一个条件是:你不得复改我们的徽标。只有我们自己可以对徽标进行更改。你必须保证你所呈现的Google标志与Google自己使用的Google标志在同类可比的介质中保持一致。例如,如果Google标志旁带有商标或服务标记,(例如:’SM’’TM’或’®’),那么,你在使用我们的标志时,也必须带有这样的标记。此外,你必须在使用这些标志的所有材料中包括这样的声明:‘是Google,Inc.的商标。’”同时,该规章还强调,“如果你要在网页上使用Google徽标的周边与网页上其他图形或文字元素之间的间距必须至少为25像素”,此外,规章还特别禁止“删除、复改或变更Google标志的任何元素”。这是Google针对用户使用Google商标的一些基本规范和要求。事实上,很多大公司,尤其是从事特许经营的企业,都十分注重合作伙伴、客户等对自己商标的使用规范。(四)商业秘密的维持管理1、商业秘密的合同签署合同管理是在处理员工关系、进行对外交往时维持和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一般以保密合同或保密条款的方式呈现,对于内部员工还可能采取竞业禁止合同的手段。这些合同可以单独签订,也可以作为劳动合同或其他合同的一部分。(1)保密合同保密措施不仅仅表现为企业内部的保密规章制度,还应当表现为有关的保密合同。原则性的保密义务条款可以这样设计:“受雇员工于任职中或离职后,应严守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第三人知悉或持有公司的任何商业秘密,亦不得自己或指使他人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不过,保密合同还涉及很多操作程序和法律责任,仅有一个原则性的条款显得还过于简单。通常,签署保密合同需要注意下列问题:——保密人员的范围界定。一般而言,在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义务条款宣示意味较浓。但对于企业之研发人员、营销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订立保密条款,相当重要,切忌轻率对待。因为这些员工知悉企业的重要商业秘密。不过,企业最好根据员工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程度,以及该商业秘密对企业的重要程度,来决定对员工所采取的商业秘密保护政策。——保密范围必须明确、具体。保密范围不能泛泛而言,如何界定“保密”的范围,合同中最好要有明确规定,否则应在员工守则中予以订明。——保密期间的确定。企业员工的保密义务不能仅仅存在于任职期间,而是可以延伸至离职之后,与保密的需要相适应。否则,保密义务会成为一纸空谈。——合同订立过程的合法性。尤其要防止未有书面委托协议而为他人代签保密合同的事情发生,否则这样的保密合同对被代签人无约束力。对于企业的合作伙伴和外部人员而言,由于他们并不是企业内部的机构和员工,所以企业的规章制度对他们没有当然的约束力,更需要保密合同的签订来维持商业秘密的利益。这些保密合同的签署可以比照上述内容加以掌握。(2)竞业禁止合同尽管可以签署保密合同来阻止因人才流动而导致的泄密行为,但对于离职之后的员工,如何执行保密义务,往往是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为了配合保密义务的执行,有的公司会选择与一些重要的职员签订竞业禁止合同。所谓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即要求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期间内,禁止经营或从事与原公司业务性质相同或有竞争关系的事业,从而切断员工使用原雇主的商业秘密为新雇主服务,或为自己独立营业时所利用的可能性。竞业禁止合同也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方式。一般公司多约定为员工离职后一至两年内,不得经营或从事与原公司业务性质相同或竞争的行业。《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1、2款分别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由于竞业禁止合同与员工自由择业的劳动权相抵触,因此,企业必须注意竞业禁止条款的合理性问题,否则该竞业禁止合同会被拒绝执行,劳动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也不会承认其法律效力。一个符合法律规范的竞业禁止合同,通常要满足以下条件:——竞业禁止的目的须正当。企业应当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而不是出于限制竞争、保持垄断、限制员工自由择业的目的而订立合同,否则该合同是无效的。依美国案例显示,离职后竞业禁止条款只有在保护营业秘密或其他合法之利益(如接受特殊之训练等)范围内始为有效。换言之,企业如果没有一个合法权益的保护目的,而径行要求员工签署竞业禁止条款,这样的约定可能就会受到质疑。——竞业禁止的对象须限定。一般而言,竞业禁止针对的员工应当局限于因工作关系而知悉本企业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竞业禁止的人员限于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禁止发展至今,虽然已经为很多企业运用,但还是存在对象不明确的问题。有些企业走上极端,让所有员工都签署竞业禁止合同,对于非重要岗位的员工来说,签订这种合同反而阻碍了人员的顺畅流通。对于在工作中不可能接触到任何商业秘密的员工,即使签订了竞业禁止合同,也应当属于无效。——竞业禁止的业务须限制。限制从事的业务范围最好在合同中列出,而且只有限制与原来工作性质相同或相竞争的业务范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此限制的范围应是“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禁止的期限须合理。竞业禁止期限可由双方根据商业秘密的价值、竞争优势的持续时间、员工知悉秘密的程度来加以协商确定,但法律规定有一个最长期限,以防止对人才流动的恶意限制。《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竞业禁止的补偿须合理。对受竞业禁止合同拘束的员工,要给予合理的补偿。合同中不仅必须约定补偿,而且还应该明确补偿的数额或计算方式、支付方式等。对数额的确定,可依据该行业该职位的收入高出社会平均工资收入的差额乘以竞业限制的年限来计算。需要注意的是,最好在竞业禁止合同中写明要求保护的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且不得将该行业的一般知识、技能或员工因工作而累积的专业技能都归入商业秘密的范围,否则员工不能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以后如何生存?2、合同保密义务的督促(1)任职期间的督促在员工的任职期间,除了与其签订保密合同,必要时还需要签订竞业禁止合同,企业还应当采取相当的措施来督促合同义务的执行。比如,每年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与培训,让员工全面重温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政策,尤其是正在执行中的做法。比如,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奖罚制度,通过这种机制督促员工执行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政策。有的企业每隔一段时间(比如两年)会要求员工签一份确认书,再次确认当初受雇时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尽管这种确认并无很大的法律意义,但这个行动本身却可以不断加强员工对公司商业秘密政策的理解,不断强化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2)离职前后的督促当员工离职时,他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会不会落入竞争者的手中呢?尽管可能已经签订了保密合同和竞业禁止合同,企业还是应当采取一些保障合同执行的督促措施,来使商业秘密被外泄的危险降低到最小程度。尽管没有一个十全十美的办法,下列措施可以考虑使用:①脱密措施企业可以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约定,要求员工在离职前一段时间(即提前通知期)通知企业,在该期间企业可以将员工调换至不需保密的工作岗位,以让员工不再接触商业秘密,此即脱密措施。采取脱密措施的期间(脱密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脱密措施在员工从原企业原工作转换到新企业新工作的敏感期间设定缓冲区,可以在劳资双方利益影响最小的情况下有效保护企业对商业秘密享有的合法利益。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6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根据这个规定,对有竞业禁止约束的员工,不得再采取脱密措施,否则给予员工的限制太多。②离职面谈在员工离职前,企业可安排一次面谈机会,提醒或重申员工的保密义务,此即离职面谈。通常,当员工自动离职时,会提前通知企业。企业应当立刻安排一次同该员工离职前的详细谈话。企业要利用这个机会提醒员工在他离职后仍应遵守保密义务。如果员工签有保密协议,面谈时应重申保密协议的内容。在面谈前,最好准备一式两份的文件,其中包括保密协议的内容,员工需归还的公司物件、文件及复印件的内容,以及泄露商业秘密应负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在面谈结束时,让员工签名确认。这份签名的确认书可以证明,员工在离职时完全清楚自己应遵守的保密义务。③提醒新雇主在离职面谈中,企业可以了解一下员工离职的原因以及去向,有的公司还先礼后兵,发函主动与员工的新雇主联系,告知其该新进员工与原公司之权利义务关系,并提醒新雇主避免不当使用原公司的商业秘密,及侵权时的诉讼可能性。这封提醒函无论是否发生实际效用,但至少向员工的新雇主传递了公司商业秘密管理的严密政策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坚定决心,表达了公司为解决商业秘密问题,已经作好可能的各种准备。3、商业秘密保护的执行措施为了保障商业秘密,除了合同规范以外,还必须采取其他有效的执行措施。比如,西门子公司就从硬件设备上防止员工复制公司资料,根据级别区分,公司的大部分员工电脑是不能安装软驱和移动硬盘接口的。而IBM公司规定每个员工只有三次查阅同一文档的机会,并且这三次查看的时间、地点、原因都会被严格地记录下来。从商业秘密保护的角度,我们认为,对于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资源,至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1)在商业秘密信息的接触方面对于内部员工而言,企业应当建立一套控制商业秘密的信息接触制度:①员工只有因为工作需要,才可以接触相应的商业秘密;②不同等级的商业秘密能够被接触的员工,应当区分出不同的范围。比如关键性的商业秘密只有高级管理人员才能接触③不同性质的商业秘密只应被承担相应职责的员工所接触。比如,研发人员只应当被允许接触相关技术秘密,而非采购渠道的经营秘密。对于外部人员,未经过企业的批准程序,也未签署保密合同的情况下,不得对其开放商业秘密的信息资源。为了执行上述规则,可以采取一些安全措施,如门卫、围栏、上锁、限制进入、控制监督参观者等。(2)在商业秘密信息的披露方面如果员工在工作中或工作外,无意或不当地泄露了商业秘密的信息,则会对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企业必须建立一套信息披露制度,这对于维持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至关重要。一般而言,只有经过企业授权的人,才能对外公布与商业秘密有关的信息。当然,这里的前提是要让员工了解哪些是商业秘密,否则仍然不知道哪些是不该披露的信息。下面是一些具体的建议:——不得擅自交流自己掌握的商业秘密信息。不同部门的员工,除非工作需要,不得相互交流和披露自己掌握的商业秘密。——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掌握的商业秘密信息。企业内部职工泄露商业秘密的比例比较大,据美国一些企业调查,企业的商业秘密,30%是企业的在职员工泄露,28%是离退休的员工泄露,因此加强企业职工的保密教育是十分必要的。有的职工保密意识不强,也会过失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对外披露得签订保密协议。在对外披露商业秘密时,应当提醒员工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以防止商业秘密对外扩散,无法控制。——对外披露信息须经过企业审查。企业及其员工对外提供信息,比如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向消费者、客户寄发产品说明书时,应当由商业秘密主管部门对这些信息进行审核,以避免发生泄露事件。尤其是建立论文审查制度,在研发人员向外寄投论文前,企业应当详细审查论文是否泄露了企业的商业秘密。——最后要提醒员工谨慎行为,避免发生泄露问题。比如,IBM公司的InformationSecurityGuidebook规定,使用无线电器材及手机时应避免在公开场所,目的在于防止第三者无意中听到商业秘密。六、知识产权投资的成本控制根据一项统计,财富100强的大公司在全球一些主要国家或地区,从获得一项发明专利到维持发明专利的20年有效期,大概要花费25万美元到50万美元。一家公司如果拥有成百上千件专利,其维护费用不难想象是十分惊人的。因此,做好知识产权投资尤其是专利投资的成本控制,就显得至关重要。一些企业对知识产权存在偏见,是因为知识产权无法及时带来收益。需要理解的是,知识产权不同于其他的投资产品,它是一种长期投资,并非短期业务。如果对知识产权采取急功近利的态度,在短期内它的确会成为一种财务上的负担。更重要的是,无论是财力雄厚的跨国公司,还是势单力薄的中小企业,都应当关心知识产权投资的成本控制,否则知识产权只会成为企业的负担,甚至是负债。(一)知识产权投资的成本构成知识产权投资的成本产生于很多环节,比如,从自主开发专利的角度,在专利的研发、申请、维持、利用、保护等环节,都会发生成本的支出。如果把视野扩展到企业与外部的专利交易,还将在专利的许可、转让、价值评估、尽职调查等环节产生费用的问题。知识产权储备的成本主要可以分为官方费用与非官方费用两大类别:官费:是指支付给官方机构(如国家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等)的费用。官费既包括知识产权授权主管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收费,也包括海关的备案费用、法院的诉讼费用等项目。通常,授权主管部门的收费是知识产权投资过程中,最主要的官费构成部分。非官费:简单地讲,是指官费之外的开支。非官方费用的构成更是复杂,既可能来自企业的管理活动,比如专利和商标的监控费用;也可能来自对外交易活动,比如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费用;还可能来自知识产权相关的服务活动,比如专利代理费用、商标代理费用等。(二)知识产权产出的成本控制1、削减研发成本的支出目前,一些政府部门已经出台很多激励创新的政策措施,并提供研发创新或成果转化的基金、补贴等资金支持。企业可以积极了解政策,争取获得政府的资金支持,以减少研发成本的支出。此外,从成本收益的角度来看,合作开发或有偿引进他人的技术有时可能比自主研发创新支出更少。与其独立研究或重复研究,还不如用相对较低的成本买过来,把精力和金钱都用于技术改进创新上面。2、控制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首先,要明确知识产权申请目标,除非为了某些特定的战略考虑,应该紧紧围绕现有的产品经营和市场需求,量力而行,按需申请。其次,要建立专利筛选机制,控制专利申请的数量。此外,可以依法合并数项专利申请,节省专利成本。3、选择成本更低的保护方式对一项技术而言,比专利成本更低的保护方式,通常是商业秘密,对软件而言也可能意味着采取版权保护。需要注意的是,商业秘密保护比专利保护成本更低,主要是因为商业秘密的获得不需要申请授权,不需要缴纳官费。但是,商业秘密需要持续不断地维持秘密性,才能保持其权利和价值,面对无孔不入的商业间谍,以及一些不诚实的内部员工,要做到这一点,也需要花费不少的管理成本。4、减缓申请费用的开支企业可以根据《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减缓缴纳相关申请费用。另外,可以争取地方政府的专利申请资助补贴降低自己知识产权储备的成本。(三)知识产权存续的成本控制1、定期淘汰知识产权可以通过专利稽核、商标审计,定期进行知识产权淘汰,放弃或删减不必要的、无用益的专利或商标,可以节约维持知识产权的开支。大部分庞大的、拥有上千个专利或商标的公司都有很大的删减空间。专利淘汰的方式,可以通过书面声明放弃,也可以不缴专利年费消极放弃。一般而言,企业多采取不缴年费的方式。而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的维持并没有官费成本,因此企业一般都选择以到期后不续展的方式淘汰不需要的注册商标。2、控制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可以节省一些保护成本。保护知识产权最典型的公力救济方式是行政查处或司法诉讼。一般情形下,通过行政机关查处侵权,简便、快速,费用低,因此行政查处所付出的成本比司法诉讼要小一些。3、积极利用知识产权的价值比如,把闲置的知识产权或对核心业务没有影响的知识产权,向外转让或发放许可,通过获得转让费或许可费,来冲抵知识产权维持的费用开支。《华为创新和知识产权白皮书》显示,截至2018年底,华为累计获得授权专利87805项,其中有11152项是美国专利。自2015年以来华为获得交叉许可后的知识产权净收入超过14亿美元,付费方涵盖美国、欧洲、亚洲公司。七、知识产权资产确认(一)专利资产确认管理1、技术交底技术开发是一件辛苦的工作,其中蕴含了许多开发人员的经验和成果。如何把开发人员的经验累积成可用的知识,在企业内部得以扩散及传承,以避免新开发工作从零开始,甚至重走冤枉路呢?技术交底就是一个值得企业采纳的制度。通过建立技术交底书的撰写与提交,可以从制度上确保研发人员的创新点能够固定下来,成为专利挖掘的技术来源。技术交底书是技术人员将其发明创造内容,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技术管理部门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技术文件。一份完整的技术交底书包括八个部分:技术的名称、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及其缺陷、发明目的、发明内容、有益效果、最佳实施方式、附图及附图说明。技术交底书最低程度上应当:(1)清楚描述现有技术及其缺点。(2)清楚描述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3)清楚描述发明技术方案的有益效果。如果技术交底书能提供多个相关实施例、提供产生有益效果的原因、提供附图并详细描述附图,将更有助于专利工程师或专利代理人全面理解、准确发现实质性发明创新点,从而形成核心与外围相互配合、层级严整、保护严密的专利保护体系。技术交底书一方面可以固化企业的技术知识,另一方面可以作为企业做出技术应用、专利申请等决策的依据和参考。即使企业研发出有质量的技术,也需要通过技术交底书这个载体记载和传递给专利工程师或专利代理人。从专利申请的角度,一份高质量的技术交底书可以提高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和效率,使专利代理人更容易理解发明人发明构思的创新点。因此,技术交底书是联系发明人与专利代理人的重要沟通渠道。从这个角度,高价值专利的成长路径,首先要从撰写高质量的技术交底书开始。2、专利筛选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要求“促进高价值专利的实施”。何为高价值专利?高价值专利应当是技术价值、法律价值和商业价值都比较高的专利。从狭义上讲,高价值专利就是指具备较高商业价值的专利。高价值专利应当以高质量专利为基础,而高质量专利又离不开高质量技术的支持。从高质量技术到高质量专利,再到高价值专利,分别历经技术研发、专利申请、专利运营等多个阶段,层层推进,环环相扣。高质量技术关注的是专利的技术质量,高质量专利关注的是专利的法律质量,高价值专利则更关注专利的商业质量。因此,培育高价值专利的路径,应当先从高质量技术抓起,从高质量专利做起。很多大企业在经过专利数量的膨胀之后,对专利资产的评估都会由“以量取胜”进化到“以质取胜”的阶段。高质量的专利更能在关键产业的关键地位,拍住竞争者的咽喉,提升市场占有率,成为有力的竞争利器。而专利筛选就是一个提升专利质量的制度性措施。(1)专利筛选的内涵对于技术研发能力很强的企业而言,可能存在多项发明创造,并非每件发明创造都需要、都适合申请专利。此时还必须决定应该把哪些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或把哪些发明创造优先申请专利,此即所谓专利筛选制度。专利筛选制度是根据一定的评价标准,对发明创造进行评估,从,而决定发明创造是否申请专利或申请专利的优先顺序的制度。专利筛选制度中最为实质的部分,主要是专利申请之前的发明评估,因此,专利筛选也可以称为发明筛选。许多企业或科研机构在申请专利时,都建立有筛选专利的发明评估制度。(2)专利筛选的目标专利筛选的目的在于评价技术是否具有专利性,是否值得申请专利,并确保申请专利的品质,增加专利申请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也借此淘汰不必要的或无用益的技术,节省申请、维持专利所耗费的财力。从理想的角度观察,专利筛选可以避免申请不必要或不需要的垃圾专利或问题专利,以及错误专利。所谓垃圾专利,是指那些难以满足专利法上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要求,而不应该得到授权的专利。所谓“问题专利”,或称“可质疑专利”,这些专利多半是无效的或者其权利要求过于宽泛。问题专利比垃圾专利的范围更加广泛,除了包括垃圾专利,还包括那些可以授权但保护范围不适当的专利。而所谓错误专利,是指虽然满足专利法的“三性”要求,但从企业策略上考虑应当作为商业秘密而不宜申请的专利。当然,从专利法的本质目的上讲,不应欢迎垃圾专利和问题专利,因为它们占用了不应当拥有的专利资源。不过,从企业的私利角度看,有时候申请垃圾专利或问题专利却是他们有意的结果。而对于错误专利,从专利法的本质目的上看,本应授权,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企业不小心造成错误专利的申请,则可能存在不利的后果,自是策略上的失误。(3)专利筛选的机构为便于开展发明评估,进行专利筛选,企业应当设立发明评估委员会,这个机构一般不需要固定的形式,可以是一个常设的松散性组织,在需要作出发明评估时才召集评估人员集中讨论相关事宜,日常工作由企业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来协调。由于发明评估的内容主要涵盖可专利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技术的商业价值(经济利益、实施难易、投资成本、市场影响等),也即须周全顾及法律、科技、市场、投资财务等层面。因此从事发明评估的人员最好既有技术人员(包括发明人或设计人),又有法务人员(最好是专利律师或专利代理人)、市场营销人员,可能的话,还包括财务人员。甚至可以邀请战略咨询人员参加发明评估活动,但技术人员与法务人员应当占据评估委员会的主体。(4)专利筛选的内容专利筛选的目的是保障专利的品质。从专利筛选的角度,专利品质可以从技术、法律和商业三个层面进行评估,下面列举了一些常用的评价指标,作为参考和启发。(二)商标资产确认管理1、挖掘可商标化的标识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因此,企业可以从商标法的角度,对企业拥有的商业标识进行审核,将可以商标化的标识及时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对于企业自己设计或选择的商标标识,只要企业管理人员稍微有些商标常识和意识,一般都会主动地、积极地申请商标注册,除非他不了解商标注册的意义。但是,即使拥有良好商标意识的管理人员,也未必意识到自己可能遗忘了一些应当申请商标注册的标识。表面上看,这些企业已经将自己核心的商标进行了注册,然而,另外一些更加容易被消费者接受,或者其他一些同样具有较高商业价值的商标,却受到冷落,并且随时都有可能被“职业注标人”所劫走,或者被他人搭乘商标便车。在企业业务发展过程中,企业必须持续开发/挖掘和确认新的商标标识。通常,那些未受到充分关注的商标在哪里呢?可以对以下标识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可能遗忘了商标注册申请:境外延伸进入中国的商标、子/副商标、商标简称、商标别称、商号、广告语、产品的外观,甚至产品型号等,在满足商标注册条件的前提下,这些标识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2、商标“撤三”的困境如果大量挖掘商标标识进行申请注册,再加上联合商标或防御商标策略,尤其是多类别或全类别注册,必然会带上大量的注而不用的商标。事实上,商标标识也是一种符号资源,任何企业不应当不合理地大量占有,特别是恶意囤积。只不过,不少企业进行防御性的商标注册,只是一种防止商标抢注或保障业务自由的权宜之计。但是,这里面临着一个无解的难题。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俗称“撤三”)。而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7条的规定,可以对抗撤销商标注册的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只包括:(1)不可抗力;(2)政府政策性限制;(3)破产清算;(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既然是防御性的商标注册,通常是不会在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实际使用的,而且不符合所谓“正当理由”,因此,“撤三”的困境始终如影随形,是企业无法避免,甚至难以破解的问题。惟有以下“点拨”可供参考:(1)防御性的商标注册本来就是卡位,先卡住了,人家可能就懒得来烦你了,毕竟申请“撤三”也要花费精力的。你不可能倒霉到每个防御性的商标注册,都会有人来挑战。(2)把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当作3年,而不是10年,也即每3年申请一次商标。显然,这对全类别特别是全商品注册,成本压力不是一般的大。所以,你得选择哪些核心商标在哪些重要的商品上,需要执行这种“3年一申请”的策略。(三)商业秘密确认管理1、商业秘密的内涵企业内部的很多信息都需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并采用安全的措施,保障这些信息不被外泄,避免被竞争对手利用,甚至破坏自己的商业计划。当然,如果已经通过专利申请而公开的信息,则无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起来。企业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研发试验数据、纪录和结果、工艺流程、技术诀窍、样品、市场营销策略、销售渠道、货源情报、订货合同、客户名单、经营方法等。如果想了解商业秘密的泄露或被盗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有多大,可能难以量化和评估。但商业秘密泄露所带来的损失可从下列领域增加的成本中看出:行政管理费用、市场份额损失、增加的法律官司、增加的安全措施、公司的名誉损失等。根据2019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信息作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上位概念,能够覆盖部分难以被界定为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但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如某公司隐去股东的身份、持股比例、代持人等信息。从前述法律规定可知,商业秘密的特点包括:(1)秘密性,系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商业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2)价值性,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3)保密性,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信息泄漏应采取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2、保密的确认确定商业秘密范围是确保保密质量的关键,有了范围,就能“对号入座”,标准也能统一。企业应当合理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不鼓励将不需要或不重要的商业信息划入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导致没有保密重点,浪费企业资源。并不是所有的商业信息都能够或都需要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如果笼统地将所有信息当做商业秘密来保护,有可能混淆秘密与非密的界限,分不清哪些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哪些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更不用说做好保密工作。那些直接影响企业的权利、利益和公司经营发展的商业信息,一旦泄密会使企业利益遭受损害的信息应该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不同的企业会有自己的核心机密,企业要考虑商业信息的重要程度、商业价值等因素,既要全面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又要突出重点、积极防护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企业对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及其载体应当标明保密标识(如保密印章等),使保密信息与其他信息区别开来,一是可以很明确地确定哪些人员具有接触这些信息的权限,防止没有接触商业秘密权限的人员不当接触商业秘密,二是在商业信息或其载体上标明保密标识,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可以认定企业已经采取了保密措施,表明企业的保密意图,是认定商业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时的一个重要证据。由于商业秘密的存在方式或载体是不同的,有的是以纸质文档的方式存在的,有的是以电子文档方式存在的,有的具有有形的载体,有的没有有形的载体,企业都应以人员能够感知的方式标明保密标识。用以确认商业秘密的具体方式,可以包括:(1)在包含商业秘密的信息或载体上标明保密标识;(2)不适宜在包含商业秘密的载体上标明的,用书面形式标明保密标识并粘贴在商业秘密载体上;(3)不能标明保密标识的,用专门文件加以确认,并将文件送达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部门和人员;(4)在涉及商业秘密的电子文档中以电子印章等方式嵌入保密标识;(5)使用其他易于为接触者所认知的方式标明保密标识。3、信息解密企业应当定期对商业秘密进行审核,对没有必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信息,应当及时解密。商业信息是不断发展的,之前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现在有可能不需要采取保密措施,使不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在企业内部自由流通,实现资源共享,并可以突出重点,积极防护,使企业的保密工作有的放矢,也可以降低企业的保密成本。商业秘密解密的最终判断标准是某项商业信息是否有必要或有可能继续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具体可以参照以下的保准(1)国内或国外已经公开的,尤其是已经通过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的。这些已经公开的信息成为公有技术或公有信息,企业的商业秘密已经丧失秘密性,没有必要再采取保密的工作;(2)在国内外无竞争能力且不影响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安全的技术。随着技术的发展,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已经更新换代,被新的技术所取代,没有竞争力,也不会影响企业的技术安全的可以解密;(3)属于业内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的。单纯的构想和抽象的理论或概念并不是商业秘密所保护的对象,此外,基础理论一般是本领域内的公有知识;(4)业内已经流传或者业内一般技术人员基本能够掌握的技术。这也是属于公有领域内的知识,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仅仅是除了商业秘密所有人以外的有限范围所知晓的商业秘密,并不丧失其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资格;(5)企业已经公开的经营计划或营销策略等经营信息,不需要继续保密的(6)其他已经公开或业内公知的,或者已经失去保密价值的商业信息。(四)版权资产确认管理虽然各类作品的取得并不依赖于类似商标或专利的申请或注册程序,但是,正是由于作品版权以作品完成为产生条件,使得版权资产的权利归属以及是否拥有完整的版权,变得更不具有确定性。因此,从一开始就要重视版权与企业的归属关系,通过版权登记或合同约定等方式强化版权资产的确定性。对不同的企业而言,版权资产的类型及其重要性并不相同。比如,以内容产业为核心的动漫公司,显然其最核心的版权资产是其动漫作品、动漫角度等。而以健康产业为核心业务的企业,其版权资产尽管也有不少,比如产品包装图案、宣传作品、办公软件与数据库等,但其重要性通常不能与动漫公司的核心版权资产相提并论。八、注册商标的取得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因此,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的申请主体和注册程序及审查标准做了详细的规定。1、注册商标申请的主体我国《商标法》(2013年修订)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同时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在原来第4条后面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由此可见,凡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任何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理论上,我国注册商标的申请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但是在实践中,对于上述主体往往有着复杂的问题。2001年修改之前我国的商标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者以及符合条件的外国企业和个人”为注册商标申请人,依照此规定,我国公民个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就不能成为商标注册的申请人;相反,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只要符合条件便可以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成为商标权人。这就造成了“超国民待遇”现象。同时也将广大农村种植户、养殖户和城镇自由职业者排除在外,并不利于推动我国经济的繁荣发展。所以2001年法律对此作了修正。但是2007年商标局颁布的《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这里的自然人只能是从事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并且在申请的时候要出示相应的行政机关颁发的资质证件,这就导致了我国自然人还是没有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这是部门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商标法》的冲突,应当以商标法的规定为准。关于共同商标注册申请,我国《商标法》第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关于外国商标注册申请,我国商标法对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有更多要求,实行强制代理制。我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第18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2、注册商标的申请(1)确定商品和服务分类我国《商标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种标志,每一个注册商标都是指定用于某一商品或服务上的。如提到创维,人们会想到彩色电视机:提到茅台,人们会想到酒;提到雅顿,人们会想到化妆品等等。应该说,离开商品或服务而独立存在的商标是不存在的。所以在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要先指定商品或服务及其所属类别。正是为了商标检索、审查、管理工作的需要,把某些具有共同属性的商品组合到一起,编为一个类,根据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十版的规定。目前,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共分为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11类,共包含一万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如将“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剂,吸收、喷洒和黏结灰尘用品,燃料(包括马达用的汽油)和照明剂,蜡烛灯芯”等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个类(第4类);又如,将“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品、缝合材料”等组合在一起,形成另一个类(第10类)。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也要按照类别提出;商标局发给注册人的商标注册证上也必须注明商品或服务及其所属类别。《商标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第23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这里的“核定使用范围”,是指商标局核准的商标注册文件中列明的商品类别和商品范围。同时,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2)商标检索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检索是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前,为了解是否存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可能构成冲突的在先商标,而进行的有关商标信息的查询。目前,我国商标局提供两种查询途径:①网上查询“中国商标网”提供免费商标查询信息,任何人都可以登录“中国商标网”点击“商标查询”栏目进行查询;②到商标局的注册大厅查询,但需缴纳商标查询费。(3)填写并递交申请文件我国商标局在受理商标申请时,有着较为严格的格式要求,必须严格按照商标局的要求进行填写,并附有符合商标局规定格式的标志图片,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申请人为申请商标注册,就其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能弄虚作假、不能模糊不清、也不能残缺不全。在递交申请时,我国《商标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按照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规定通过互联网提交。有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4)注册流程确定了标志指定商品和用途,递交申请文件后,就可以进入商标注册流程。如前所述,我国采取商标注册审查制度,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提交的申请书和商标图样是否符合要求;实质审查是对商标能否成为注册商标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是我国商标法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是关系到商标能否成为注册商标的最关键一部分。简单地说,如果通过了实质审查,商标局将进行初步审定公告,在公告期间如无异议则将对商标进行注册;如果没有通过实质审查或者审定公告期间内有人提出异议且成立,那么商标局将驳回商标申请,申请人可以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注册流程中每一步都有时限,需要严格遵守。3、注册商标的审查我国《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可见,作为商标的标志应满足两个条件:①显著性,即该标志应便于识别,拥有自己的特征,该标志中的文字、图形、文字图形的组合、立体标志颜色、声音应能够与其他商标或服务标志区别开来,不产生混淆;②合法性,即不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冲突,例如标志上存在有他人的著作权,那么在未经许可情况下,不得将该标志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法》第32条也进一步声明了这一点,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我国商标法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不仅要审查商标应当具有的积极条件,也要从消极条件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审查,即禁用条件的审查。我国商标法对于禁用条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1)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审查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结合我国国情,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如五星红旗、八一军旗、新华门等。以上标志是国家的象征,代表国家尊严,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国家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和翻译,且不论形状、字体,如CN/中国;近似指商标的含义、读音、翻译或者外观或者其中含有我国国家名称,容易被误认为我国国家名称的,如“中华”指定使用商品:服装;但是,也有例外:即客观存在的事物,如“中华恐龙园”;依法登记的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名称,如中国移动,指定使用服务:电信业务。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我国在国际交往中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尊重外国国家主权,一切与外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非经该国政府同意,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如“美国”,指定商品用途:抽水马桶。③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政府间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欧洲联盟等。为了体现对这些国际组织的尊重,所有与这些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④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是政府履行职责,对所监管事项作出的认可和保证,具有国家公信力,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否则,将对社会造成误导,使这种公信力大打折扣。如不得与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标。或我国质量安全标准相同或类似。⑤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红十字”是国际红十字会的标志,“红新月”是红新月会的标志,在伊斯兰国家,与国际红十字会性质相同的组织是红新月会。两会都是自愿的国际性的救护救济组织。根据有关两会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和标志不得用于与两会宗旨无关的活动。⑥带有民族歧视性的。这主要指商标的任一构成要素对特定的民族或人群进行了丑化或贬低等歧视内容,此时应综合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的商标或服务:如“蒙古人”指定使用商品:兽用药;但有明确的其他含义,不产生歧义的除外:如“高山”,指定产品为工业用化学品。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为了维护和促进民族团结,任何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使用。⑦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这类商标会误导消费者,使其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进行消费其利益也就会由此受到损害。如用“健康”“长寿”作保健品的商标,用“睡得香”做安眠类保健品的商标等。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对带有欺骗性的、容易产生误认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使用。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使用商标不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不得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及其他与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的内容,如用“小三”作酒类商标,用“三八”做香烟商标等,都是应当禁止的。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商标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构成,或者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属于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相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如“河南”作酒类商标;“烟台”作香烟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除外。(2)不得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标志的审查商标的基本特征就是它的显著性,人们借助商标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公众能够通过商标区分相关商品,这就要求商标是能够适应这种功能的。注册商标是经过核准注册后的商标,具有商标专用权,这种权利与他人的权利也应当是便于识别的,根据这些基本的要求,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对于不具备显著性特征的商标,我国商标法规定不允许作为注册商标使用。此规定与前款的区别在于此款如果当事人将其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是可以的。我国《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不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包括: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就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如高藏白指定使用商品:人参;指定使用商品:水果。②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这是指商标仅由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标志构成。如文字商标“花生”,指定使用商品:花生油;“好吃”指定使用商品:饺子。③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这是指线条单一、颜色单一或者图形单一或类似的。如文字“A”,指定使用商品口红:“501”指定使用商品胶水。但是,如果一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3)近似、相同商标的审查我国《商标法》第30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不予注册。这就是商标近似、相同审查的渊源。商标相同是指两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声音商标的音色或者旋律或其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其中,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包括名称相同和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或者内容的商品或者服务;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服务。有关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认定,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参考。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4)恶意抢注商标的审查我国《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时第35条也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这样的行为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5)地理标志的审查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如来自金华的火腿就与其他地区的火腿在品质上不同。同样是茶叶,产自杭州西湖的龙井茶就享有西湖龙井的美誉。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这是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及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九、商标的概念、功能1、商标的概念商标早在古代就已经出现。三千年以前,印度的工匠就在运往伊朗的货物上刻上名字,作为标志。我国北宋末年(公元1127年之前)之时,山东济南“刘家功夫针铺”便使用了“白兔儿”铜板,铜板上刻有店铺标记“白免捣药图”,同时标注:“认门前白兔儿为记。”北宋的清明上河图中清晰可见的酒幌子也是古代酒家的标志。随着工业化的进程,国际贸易和国内生产力的增加导致大量的生产者向消费者提供了大量的相似产品,这些产品在外观上没有任何区别,但是在功能、质量、价格和其他方面有着不同,这就更需要一些手段来区分这些相似的产品,指导甚至引导消费者的选择。这也就导致了商标的出现并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什么是商标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手册中写明:商标是任何个性化的标志,它能够将一个竞争者的商品和其他竞争者的商品区分开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第15条规定:“任何能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而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商标的概念包含两个层面:(1)商标是一种标志,它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以及它们之间的组合,无论是立体的还是平面的;(2)每一商标均是独特的,能够被辨认出来。因为只有当商标是独一无二,拥有个体特征的情况下,它才能被辨认出来从而达到区分它所代表的产品与其他产品的目的。需要注意到,声音作为注册商标的要素,是2013年修改《商标法》时新增加的内容是根据实际需要和国际商标领域的发展趋势而增加。2、商标的功能根据商标的实际使用,我们可以将商标的功能总结为以下几点:(1)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这是商标的基本功能、首要功能商标就是由于要区分不同来源的商品而产生的。因此,这种区分功能是商标必备的,不可缺少。(2)区分相同或类似商标的功能,无论是在商品还是服务市场上,总是可能存在两个或以上的产品或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或服务。商标的出现就是为了将相同或类似的产品区分开来,使得消费者能够顺利地得到自己需求的产品或服务。(3)广告营销的功能,现代的商业宣传往往以商标为中心,通过商标发布商品信息,推介商品,突出醒目,简明易记,能借助商标这种特定标记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加深对商品的印象。商品吸引了消费者,消费者借助商标选择商品,商标的作用便显而易见。(4)财产功能,就是指商标也是一种资产,能够带来收益。商标的财产价值来自商标在广泛使用和宣传中产生的消费者影响力和知名度。商标的使用过程将商标与一种特定产品的质量、售后服务、企业信誉及用途等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因素紧密结合在一起。以至于商标最后拥有了一种自己的号召力和形象。消费者往往看到商标,就能立即联想到商标背后的因素。如美国运动品牌耐克,它只是拥有耐克的商标和一些技术研发团队,而没有自己的运动鞋和服饰的生产、加工工厂,所有产品一律外包。耐克的商标就是这个企业的最重要的资产。它可以使用这个商标到处寻找代工工厂。各国的法律制度也均承认了商标的财产价值。如我国公司法规定,商标可以作为公司股东的出资,物权法也规定商标专用权可以质押。十、人类经济发展的三种形态(一)人类经济发展的三种形态概述关于人类经济形态的分类方法,有学者认为,从分类学上分析,人类经济形态以产业结构为标准来分类,可分为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知识(高技术)经济等阶段;如以资源配置为依据来分,可分为劳力经济、资源经济和智力经济。这两类分类方法无实质区别,因为产业结构的特征与本质均取决于资源的配置方式;本书为便于论述,采用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和知识经济的分类方法。上述产业结构最终分类均是源自最能集中反映知识发展水平的生产工具的进步与发展,恰如马克思主义经典教材中经常指出的那样:工具改进是生产力发展的最显著的标志,经济发展最根本原因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生产力是社会变革最活跃的因素,是推动生产关系和社会进步的决定力量。自人类有文明史以来,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人类经历的三个经济发展阶段可以简述如下:农业经济数千年背影已经逐渐远去,因为其效率低下,虽然绵延时间很长,但除了完成延续了人类生命这一主要使命之外,它在知识的积累等方面所创造的业绩远不如后来的工业经济和知识经济。工业经济经过两个多世纪的快速发展后,掌声渐息;因为在推动人类发展的同时,它也污染了环境,浪费了资源和能源,带来过多的温室气体,引起全球气候的变化,使人类的生存面临着诸多挑战;更不用说期间因为争夺自然资源而爆发的多次破坏程度远甚农业社会的血腥战争。虽然它给人类带来很多知识,但正是人类对某些知识(如核技术)的不当使用给人类带来了更多、更严重的灾难的威胁与不祥的信息,加速人类财富分配的两极分化与不同国家或利益集团的冲突。20世纪90年代,知识经济在一些国家崭露头角,经过近30年的发展,它大大促进了人类的文明进程,其所创造的认识超过任何一个时代;这种经济形态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在解决工业经济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和问题方面,被寄予厚望,因为它强调节能、环保、安全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在工业经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知识经济,以知识的生产、传播、转让及使用为其主要活动内容要全面、科学地认识这一新型的经济形态,我们必须从历史角度系统地认识人类经济形态的三个不同发展阶段,把握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与规律。如果从时间的角度来划分的话,一般认为从农业经济时代向工业经济时代转变的“分水岭”是18世纪中叶,在此之前农业经济大约维系了数千年。工业经济时代大约可分为两大阶段,前一阶段从18世纪中叶到19世纪下半叶,为蒸汽动力时代;后一阶段从19世纪末叶到20世纪中叶,为电力时代。整个工业经济时代的时间跨度为200多年。从工业经济时代向知识经济时代过渡的时间大约可认为起始于20世纪中叶,50年代至60年代为酝酿、萌芽期,70年代至80年代为形成发展期;90年代以来为迅速发展期,它以信息技术的成熟与广泛运用,特别是因特网的广泛使用,为显著标志,21世纪上半叶将走向成熟。在今天,以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等,更是将人类发展推向一个新阶段。农业经济时代的核心资源是土地,土地支配劳动力(农民);工业经济时代的核心资源是资本,资本支配着一切人与人、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资本家靠资本来掌握和控制一定技术的工人为他们创造财富;知识经济时代的核心资源是人才,很大程度上是知识分子在支配着资源,人类第一次摆脱受物化了的资源的支配,成为自己真正的主人。(二)农业经济阶段农业经济阶段即经济发展主要取决于劳动力资源的占有、配置和使用。这一阶段,由于科学技术不发达,人类活动有限,人类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能力很低,对大多数社会集团而言,一方面,自然资源短缺问题并不突出(如直至19世纪人们还认为森林资源是取之不尽的):但另一方面,他们多被动地适应自然的安排,靠天吃饭。劳动力往往是争夺的对象,战争也多缘此而发生。中国古代农业经济历史悠久,源远流长,生产技术不断进步,长期领先于世界,下文将以其为代表来论述。中国农业社会经历了从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过程,后长期停滞于封建经济阶段。该阶段的演变均可通过生产工具的进步来展现:如在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的原始社会,在石器时代(北京人、山顶洞人为旧石器时代的代表,半坡氏族和河姆渡氏族为新石器时代的代表)和金(金属,以铜为主)石(石器)并用(大汶口文化中晚期时代,但金属铜主要用于装饰)时代,主要生产工具是石器,后期开始栽培水稻与驯服和使用畜牧,并开始借助畜力(如牛、马等)来完成一定的劳动。奴隶社会生产工具有了进步,开始青铜时代,后至西周晚期出现铁器;到春秋时期,我们的祖先开始在部分地区使用铁农具和牛耕,生产效率大大提高,标志着农业生产水平达到了较高水平,预示着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在农业文明时代,冶铁业的发展是生产力进步的明显标志,它有力地推动着社会的变革和进步。战国时期,铁农具和牛耕得到推广,牛耕与铁犁等的运用是农业技术史上的一次革命。两汉时,牛耕广泛使用,并有了改进,出现了两牛抬杠式和一牛挽犁式,铁农具和牛耕都向边疆传播;西汉时发明了翻土、碎土的犁壁,这比欧洲早一千多年;西汉农学家赵过发明了播种机械楼车。三国时,魏国马均发明了灌溉工具翻车;唐朝,发明了灌溉工具筒车和曲辕犁。有学者指出公元后的14个世纪里,中国是技术革新的伟大中心,向欧亚大陆其他地区传播了许多发明,如有效耕畜挽具(胸带左马驭者)、铸铁、手摇纺丝机械、轮式碾磨机、独轮小车、轭、深孔钻法等。这表明在农业社会,中国的农业技术在世界上是处于领先地位的,她可以被视为农业经济的代表。该阶段,与农业经济相联系的水利知识也有较高程度的发展。农业受自然因素影响极大,在生产力不发达,人们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低下的情况下,水利十分关键。中国历代王朝都重视水利工程建设,便与水利在古代经济中的地位是分不开的,这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的发展。当然,兴修水利带来的副产品是:可以扩大交通运输和商业的发展。因此,修筑水利工程,是古代中国国家管理经济中具有决定意义的内容和职能的体现。如春秋时期,在淮河流域,楚相孙叔敖修的芍陂,连接淮水和长江流域的运河,为江淮之间的农业发展创造了条件。战国时期的郑国渠和都江堰,为四川盆地成为“沃野千里”的“粮仓”打下了坚实基础。秦朝的灵渠沟通湘水和漓水,便利了当地的农业发展。在两汉时期,农田水利的地区特色更为明显,黄河流域以营建灌溉渠为主,著名的工程有六辅渠、白渠、龙首渠等;江淮、江汉之间以修建天然陂池为主;西北修筑坎儿井;汉武帝和汉明帝都进行了大规模的治理黄河工程,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隋唐时期,隋朝的大运河加速了南北货运沟通,成为南北货物流通的大动脉;唐朝设专职官员管理水利事业,各地兴修的水利超过六朝的总和。北宋时期,王安石变法推行农田水利法,兴修水利工程一万多处,为后世农业发展带来无尽的好处。元朝时期,开凿了会通河和通惠河将几大水系贯通起来。在进行这些工程建设过程中,水利知识和技术得到较大的发展和提升。在中国,与农业相关的纺织业(包括丝麻纺织与棉纺织)、冶铁业、陶瓷业和造船业等技术也较为先进。这些领域的技术始终因为它们是为农业文明经济发展服务而处于从属地位。除了封建帝王为了求长生不老而允许道人进行所谓炼丹等可能与技术有关的活动外,那些进行与农业无关的技术革新、创造等被看作是“雕虫小技”“奇淫技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他领域科学技术的发展。这个时期,在中国,总体上,由于政府过度强调农业经济发展的作用,历朝历代政府采取的政策均是“重农抑商”“固农为本”,脱离于体力劳动的人(成功的读书人除外)多被视为社会的底层:如戏子、衙役、商人、工匠等,长期在中国受到歧视,因此,相关产业、技能及商业经济不可能得到健康、稳步的发展。在欧洲,由于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和地理位置,法国的农业发展水平相对于其他欧洲国家而言较高,其有关农业技术水平也较高。但总体上欧洲大陆的技术的发展,在公元后的1500年中,主要源于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和蒙古帝国的建立与统治下从中国传播而来的技术。这一段时间,体力劳动是创造财富的主要依赖,畜力可以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知识如铸铁技术、水利技术等对农业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总体上还是依赖于体力、人类对土地利用的范围和程度以及其他自然条件等(如气候和自然环境等)。因此,劳动力、畜力和土地成为主要的争夺对象,有了劳动力就能开发资源,发展经济,获得财富。中国古代许多战争的目的就是掠夺劳动力、占领土地,而西方在发现美洲后进行的一直持续到19世纪末的奴隶贩卖活动,主要是为了开发美洲大片的土地,为自己牟取农业上的利益。这些都可以看作是农业经济特征在特定时期的反映。历史证明,由于依赖体力,而面对自然界的一些不确定性、人力的有限及对自然规律认识的片面性等,单个人或小规模的组织,常难以生存和发展,而集中的管理体制有利于劳动力经济的发展,利用大规模的人力与自然力做一定的抗争,而不是简单地屈服于大自然之下。所以,不难理解为何采取中央集权的中国和法国曾分别是亚、欧大陆上劳动力经济最为发达的国家,中国封建专制下的农业经济维持了2000多年,而法国曾长期是欧洲大陆的强国。(三)工业经济阶段工业经济阶段即经济发展主要取决于资本作用下的对自然资源的占有和配置,由于技术的迅速发展,在很多领域用机器的力量取代了人、畜的力量,并依赖技术和机器,原来人类无法完成的工作,多可以完成;同时,人类依靠技术对自然的破坏与改造也超过了任何时代。由于科学技术不断发展,人类开发自然资源的能力不断增强,使得大多数可认识资源都成为短缺资源。19世纪以来世界上至今的绝大多数战争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掠夺或保卫自然资源,包括21世纪以来的美英等国对伊拉克发动的战争等。这个阶段前100年左右产生了“主权国家”这个概念;随后在主权国家独立自主的条件下,有了充足的资源,结合一定的工业技术和知识,就能发展经济。在和平时期,自由的市场经济机制能最有效地配置自然资源;商人阶层的独立形成和发展,促进了市场的发展。科技发展使人类可以研制出仿自然资源的生产资料;但技术等主要围绕如何利用资源来满足人类的需求。生产效率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对经济发展仍未能起到决定性作用。在这一时期,由于知识和技术的商业价值日渐体现,并被发明人或创作人所认知,有关与知识有关的法律制度开始出现,在国内它以专利法(最早的专利法规范于1474年产生于威尼斯,而具有近代意义的专利法则源于英国1623—1624年的《关于垄断、刑法上的处置及其罚没的法案》,它规定:一切垄断皆为非法,但涉及创新的除外)、版权法(最早的版权法为1709年的英国《安娜女王法》)、商标法(最早的近代意义上的商标法来自法国1857年制定的《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为代表;在国际上,它以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1886年《保护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及1891年的《马德里商标协定》等为代表。工业经济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其第一阶段工业发展的科学理论与技术背景主要是以牛顿建立的经典力学体系为核心,以纺织技术的率先突破为起点,以蒸汽机技术的发明和广泛应用为标志,以冶炼技术和机器制造为代表,奠定了近代机械化大生产基础,形成了以蒸汽动力技术为主导的工业技术体系。该阶段的技术发展成就了英国在全球建立的霸主地位,使英国拥有了世界上最多的殖民地,成为“日不落帝国”;因此该阶段英国是工业经济的代表。而且基于这个阶段的知识产权制度尚未完全建立,技术保护等没有后来那么严密和苛刻,后进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从英国的技术发展中受益,它们走模仿发展战略,在很多技术领域快速地赶上甚至超过英国,在不到一个世纪的时间里,带动了人类文明总体上进入工业经济时代。工业经济第二阶段发展的主要科技特征是:以电磁理论的建立为科学理论背景,以电力技术广泛应用为标志,电力取代蒸汽动力,形成了电力工业技术体系,让人类由“机械化”时代进入“电气化”时代。该阶段的典型代表是美国和德国,后来的日本也取得了较快发展。在这个阶段,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日渐完善,保护的范围在不断扩大,保护力度在不断加强,这种态势使技术后进国家发展的成本越来越高,以致走模仿发展战略变得越来越困难,特别是在20世纪80年代后,对于那些尚未完成工业化的国家,发展更为艰难。总之,西方后进的主要发达国家均大约花了100多年时间解决了温饱问题,又用了半个世纪进入小康,以后才逐渐富裕起来。其间,它们基本上普及了中等教育,开始了人才的自由流动,比较成功地开发了智力资源,它们为知识经济发展创造并提供了较好条件。然而这段时间,由于人类认知的有限性,工业经济有意无意地也给人类带来了诸多的灾难和后遗症。在工业经济的第一阶段,技术、知识还没有完全独立出来成为一种商品;独立的研发阶层或企业组织尚未出现,但技术、知识通过转让对后进的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发展起到重大作用,它们走模仿和创新之路,在引进英国等先进技术和相关设备、产品的基础上,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及技术转化,很快完成了自己的工业革命。美国、德国、日本、韩国在该阶段的成功,可以是一个说明。1、美国跟英国、法国相比,立国时美国是一个在技术上相对落后的国家。但美国政府建国伊始就非常重视科技对国家经济发展的作用,并充分利用它与英国等国之间的渊源关系,发展本国科技。杰弗逊认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科学技术的进步。美国宪法规定为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对作家和发明家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专有权的保障。在实践中,美国重视高等教育,并在西点军校设立军事技术研究所,此后在有关政府机关和企业也开始设立科研究构。由于客观原因,虽然它注重本土的研究和开发,但企业非常注意引进先进技术;企业主要从英国引进系列技术,在不到30年的时间,解决自己发展所需的基础技术。如在纺织、钢铁、火车等领域,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美国很快形成了自己的技术能力,不但解决了自己的发展所需还将有些技术回流到英国,如钢铁技术。当然这种情况的发生是基于当时的时代背景而产生的:人们对技术价值的认识不够深刻,没有将技术独立于有形商品或设备之外给予考虑;技术权利人对技术保护的重视程度没有今天这么高,以至于他们为了卖出设备,而对买方技术人员进行系统全面的培训。可以推定,当时技术受方和技术供方可以说是在相对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完成技术转让的,在定价方面,供方既不漫天要价,也没把核心技术保留下来作为要价的撒手锏;在条款方面,不但无限制性条款,还提供许多优惠条件。最典型的就是英国船商在造船技术转让方面做出的承诺,对国外买主提供优厚的信用条件,如允许买方在买船后8年内付清款项,并为买方提供造船工程师到买方国进行技术指导,还对外国引进技术的造船商提供培训和教育等(举办船舶制造技术培训学校培训外国学员,欢迎外国工程师到本国的造船厂观摩学习)。虽然当初是受利益驱动,在政府并不过分干预的条件下,英国企业采取种种措施来销售自己的船舶,但客观上为美国低成本获得技术提供了便利;它们还积极与美国造船商进行国际合作,通过自己书刊对技术的演示、讲解等来推动世界造船技术的提高。许多船舶买主买回国后模仿最新设计,通过技术知识的转让走进口替代之路,使美国等二十多个国家的造船术迅速发展起来。在钢铁制造技术方面,英国拜斯么钢铁厂在1863年12月31日就通过许可合同形式,采取收取使用费的方式将炼钢技术转让给了美国的特洛依集团,同时约定后者有完全买下专利权的选择权;后来由于特洛依集团经营的成功,它们决定完全买下拜斯么的专利权,并于1865年12月7日达成买下专利的协议。1877年特洛依集团成立拜斯么钢铁公司,并在其运营的头十年里将技术许可给11家生产者使用。美国的铁路及火车头技术在不到13年的时间里就赶上英国,以致在1841年美国进口最后一辆火车头后,在美国,英国制造的火车头数量不到其总量的1/4,上述成就的取得,离不开美国政府在立法和政策上的支持。政府通过制定特别的法律来鼓励引进、吸收、消化、改进和推广某种有重大意义的技术:如宾夕法尼亚州1836年制定特别参入法,就旨在鼓励发展无烟煤生铁产业;1861年美国通过联邦关税保护来帮助所有美国优质钢铁产业渡过生存难关,并促进其在后半叶成熟起来;同时用关税保护本国相关产业。美国还通过自己的领事官员和商务代理来帮助国内企业获取技术和信息,为技术转让开辟道路。此外,美国的实用主义哲学在科技能力形成方面也起到了一定作用,其发明家与企业自身通常是结合在一起的,发明家依赖自己的技术设立企业,将技术研发和生产经营结合了起来。企业普遍重视科研机构设立,如1876年爱迪生投资建立的研究所就为通用电器研发机构的前身。如此使研发的技术能够得到及时转化,大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同时,欧洲掌握先进技术的人员流动对推动美国技术发展也起到了积极作用。另外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是美国很长时间对国外发明人、著作权人保护的忽视及本国发明人保护的不力,在一定程度上刺激技术的流转和扩散。如在著作权领域,其1790年著作权法规定:重印者的行为是合法的,对不居住美国的作者不提供保护;当时英国的作者们受到的损害最大,他们试图游说国会对他们的作品予以保护,哪怕要求立法做到“授予外国作者著作权的前提是他们的书在美国编纂”即可,就是这样的一个条款在1840年左右美国法律都不予认可(背后主要是美国国内出版商利益集团所致),直到1891年,在美国也出现了一些世界性的作者,才开始在所谓的蔡斯法案中予以认可;而且,根据美国当时的著作权法,著作权只能通过注册而获得。显然,这些规定与《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内容相去甚远;美国长期以来我行我素,直到1986年其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某些内容才开始与《伯尔尼公约》规定相一致。这背后的原因是“私人参与者起草了福狭的立法来维护他们的利益”经过近100年左右的发展,虽然经历了南北战争(实际上这场战争统一了美国市场,客观上大大促进了美国经济与科技的发展),但其技术水平到1891年在许多领域已居于领先地位,为美国后来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2、德国和日本(1)德国德国是一个从技术后进国变成先进国的典型代表。在19世纪70年代之前,它是一个容克的、王国林立的落后国家。但其中的普鲁士王国自40年代起,从英国输入蒸汽机、钢轨、轮船、大炮等技术,并于60年代可自行生产。经济强大、技术先进的普鲁士后来促进了德国的统一。1871年统一后的德国,工业发展十分迅速,曾一度成为世界科技的中心,两次世界大战的策源地及战后经济奇迹的创造者。产生这种效果的因素很多,但务实的德国科学家对此作出了巨大贡献,他们集科学家、工程师和商人于一身,如西门子(他于1847年建立西门子公司)就善于把思想产品变成可以利用的实物,在理论研究、技术开发和产品销售之间建立起良性循环。德国人善于将科学技术与经济相结合,并将官、产、学、研密切地联系起来,特别是把科技研发和生产链巧妙地结合起来,即在技术研发和生产销售之间建立了无缝连接关系,技术流转无障碍地让科技成果变成了商品。德国1871年统一后,加强了科技投入,由于生产上所需的技术发明与革新能被授予发明专利而长期被垄断,大企业均设立了大规模的实验室和研究所,投入巨资进行技术研发。在魏玛共和国时期,科学界与工业界的联系更为紧密,创立了旨在了解工业界对科学之需求的研究所,企业也相应建立相关的研究部门。政治权威和科技精英的良性互动有助于国家的发展。德国早在普鲁士时期,政府就注重将个人研究与教学结合起来,以推动技术产业化和扩散。政府在大学里专门设立席位,提供优厚待遇,让研究人员发现问题,进行研究和教学,并与学术一道探讨实验科学中新出现的问题,教给学生一些方法和程序,共同寻求技术的实际应用。研讨班的活动和实验室的建立,让学生学会了研究并能将自然科学知识、技术等应用于工业领域。这种近似于职业训练的研究培养了大量的药剂师、医生和工程师。前文已提及,普鲁士的强大依赖于技术引进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技术能力。统一后的德国发展也离不开对当时的技术先进国的技术引进与吸收。比如在造船方面,德国从英国学到很多,以至于德国不得不承认英国造船技术对它们的帮助,称“必须发自内心地承认英国的造船技术自始至终都是非常好的,我们毫不犹豫地在最大程度上使用了这些技术”(2)日本日本是世界上另一个由技术后进国变为先进国家的典型。明治维新前,日本是一个封建落后的专制国。但明治维新后,它重视教育和法律制度,认识到技术对一国发展的重要性,特别重视从国外引进技术;它也意识到:要把技术变成自己的能力,又必须依赖于法律制度和教育。它先后从英国、德国、法国、美国引进了纺织、轮船、钢铁、通信等技术,依赖于法律制度的保障和教育奠定的基础,它于19世纪90年代就可以自行生产相关产品。如在造船技术方面,日本的成功在中日甲午战争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尽管其在引进的时间上落后于当时的清政府,但技术能力的形成方面远甚于中国,以至于它自己也感到满足,它宣称“没有英国的帮助,日本的造船业不会发展得如此迅速,取得这样令人满意的成就”。这句话既告诉我们它的技术来源于英国,也表明它对自身在造船技术方面取得成绩的自豪。在当时的高新技术领域,日本人也花了较大精力引进、学习别人的技术。如在1898—1909年间,日本Nippon电子公司、东京电子公司和芝浦公司分别与美国西部电子、通用电气等签订有关电学技术方面的许可合同,不过它们还伴有直接投资方面的内容;这种通过正式合同形式引进技术开创日本在电子机械方面制造的新时代。在这些引进技术的基础上,通过有效的法律制度及30多年现代教育培育出的人才,日本企业有效地吸收、改进了相关技术,并进行了创新使其在这些领域与当时的世界先进技术保持了同步,为其步入强国行列打下了基础。与德国不同,日本缺少科学家将科学与实务结合起来的传统,但其企业和个人善于学习特定时期他国先进的文化和技术。从某种程度上说,日本企业更多地依赖于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来提高自己的技术能力,像德国那样可以内生一些先进的技术,它们难以做到。尽管如此,日本在技术能力形成和发展方面还是取得了成功,这一点与当时清政府的洋务运动带来的结果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后者开始引进西方技术比日本至少早10多年,但由于在制度、教育方面的落后,最终它失败了,我们在技术上没有获得太大的进展,民族工业现代化未能形成。此外,德、日两国政府也通过一些优惠政策和法律来鼓励技术引进、加快新技术的吸收和使用速度,如造船技术方面,它们采取积极有效的优惠措施,对航运和造船业给予补贴、降低铁路税率和返还航运税等。这些在客观上都利于技术流转,进而让其对两国的经济发展、技术能力的形成产生了积极作用。(3)韩国韩国是二战后由技术落后国变成先进国的典型。韩国在20世纪60—80年代之间完成了技术创新的关键步骤,用20多年的时间完成了西方多数国家100年工业化路程,其成功之路对我们更有着现实的参考意义。韩国在1971年前,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占主导地位,1972—1980年资本密集型产业渐呈主流,1980年以后形成了技术密集型产业;在1986年实现贸易顺差,1991年进入发达国家行列。但其崛起始自朴正熙时代(1961—1979年)积累起来的自身技术力量。自60年代起,韩国人注意积极引进合理的先进技术,并促进引进技术的消化和吸收,引导和推进企业的主体技术研发活动,派遣科技人员到发达国家现场学习“源泉技术”;同时促进收集尖端技术信息并积极普及,加大外国的技术合作。韩国技术引进可分为三个阶段,即控制阶段(1960—1969年),其间外汇问题较为突出,通过《外资引进法》,明确技术引进合约的要点、审查标准和税额减免等;控制缓和期(1970—1977年),取消合同3年限期,简化手续,将统一支付变为可根据引进的内容及开发利用情况灵活处理:自由化时期(1978—1996年),10次修改外资法,实现引进技术自由化、资本自由化。合作方面,在不同阶段,韩国根据情况,注重形式的多样性和广泛性,如或进行单方面技术引进合作(引进日、美、德的先进技术),或开展双边平等开发合作或参与合作(与掌握高新技术的美国、日本、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瑞士、以色列、俄罗斯等国的企业进行),并积极与发展中国家进行合作。韩国对作为技术转让最充分的方式即人才流动给予了高度关注,它充分利用海外科技人才,形式不拘一格,有永久引进的,也有暂时引进的(招聘海外人才);同时还积极推进海外研修工作,资助涉外项目研发。设立海外研究所,注重研究开发的国际化(1987年始),以便及时收集海外信息和学习技术,展开技术协作,培养本土人才。韩国政府还重点扶持国内据点企业、大学和政府主管的研发机构并培养他们的研发能力。在其影响下,其各界普遍重视将产业与技术研发结合在一起,企业内广设研发机构,将研发与企业的经营结合起来,政府直接指导产学研合作开发等事宜。政府鼓励民间投资研发,支持建立民间主导型科技开发体制。在科技文化的形成方面,将技术引进、消化等与教育结合在一起,注重思考方式的科学化、科学技术的实用化。韩国在20世纪80年代崛起之后,美、日等国的先进技术之转让对韩国也开始进行控制,从一定角度说,对韩国自身核心技术的发展也有积极意义:迫使它进行研发。我们以韩国的信息技术为例来分析其技术能力的形成。它于20世纪60年代引进外国机种整套配置和运用,20世纪70年代进行组装、销售,20世纪80年代在政府支持下研发积累基础,将单纯的装配技术引进发展至20世纪80年代的源泉技术特惠权的引进(50%以上),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为个人电脑、监控器等可生产销售打下基础;20世纪90年代实现新机种的高级化和普及化。在政府实际行为中,国家和公共机构的计算机实现国产化,鼓励企业开发出大型计算机。在移动电话技术方面,其企业通过与跨国公司合作,获得技术研发水平和能力的腾飞;如其国内电信巨头三星公司的CDMA技术早在21世纪初已取得世界领先地位,并可依此项技术的许可等长时间获取高额利润。(四)知识经济阶段知识经济阶段即经济发展主要取决于智力资源的占有和配置,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由于科学技术的高度发达,科技成果转化为产品的速度大大加快,形成知识形态生产力的物化,人类认识资源的能力、开发富有资源替代短缺资源的能力大大增加。如人类开发出的核能、太阳能和生物能技术在很大的程度上既为人类寻求到发展经济的新能源,又为人类缓解气候变化创造了条件;大规模集成电路及信息技术(IT)使无尽的硅资源成为人类获得财富的手段并使生活方式发生了改变。该阶段技术、知识已经开始独立出来成为一种商品,独立的研发阶层或企业组织开始出现并日益壮大,并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该阶段,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保护更为严密,技术后进国获取关键知识(如核心技术)的成本在增加,它们走模仿发展战略与20世纪80年代前相比变得更为艰难。创新成为该阶段所有国家关注的焦点和发展的根本之路。就作用而言,自然资源退居次要地位,科学技术成为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高科技的发展及其产业化带来的是一场经济生产的革命是继工业革命之后的一次新的大革命。由于对智力资源的掠夺已经难以通过战争来实现,随着智力经济的发展,避免世界性战争的可能性日益增加,“和平、发展、合作、共赢”和“环境保护”将是世界上的头等大事。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传统市场概念将发生变化,政府宏观调控作用日益加大。面对前述困境,只有政府干预下的依赖智力资源来开发自然资源的智力经济才能解决人类存在的贫富两极分化问题及人类所面对的诸如公共健康、气候变化、恐怖主义袭击等公共问题,使各国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如日本、瑞士、新加坡、韩国和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等,都没有富足的自然资源,只有靠智力资源的开发,才实现了经济上的可持续发展。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的宏观调控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上述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在推动本国或地区知识经济发展中的功能得到了充分的发挥。知识经济时代的科学技术基础更深厚,背景更广阔,相对论、量子力学、信息论的创立与发展,大大促进了其他基础科学和技术科学的发展。以计算机技术的突破为起点,以信息科学的原理和方法所支撑起的传感技术、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和控制技术为代表,基于固体物理、固体化学、有机合成、冶金学和陶瓷学的新成就而产生的新材料技术以及纳米技术,在分子生物学、生物化学、生化工程、微生物学、细胞生物学等基础上建立起的基因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和发酵工程,能源科学的发展为人类提供了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核能和其他再生能源等新能源,空间科学研究成果为人类打开了一片未来发展的新天地,它有助于人类从宇宙中寻找新资源和新的生存发展空间。近10年来,大数据、人工智能、无人驾驶、超高速列车、区块链等等可能直接改善我们生活的科学技术构成了新时代的科学技术背景,使人类的每一个均与高新技术和知识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五)三种不同经济形态的对比1、人类活动的理念农业经济遵循的理念主要是听命于自然,宿命论成为绝大多数人接受的理论。这是由该阶段技术发展水平极为有限所决定的;在人力无法解决的问题面前,人们总是幻想能有一种超自然的力量来帮助人类,于是宗教有了产生的土壤;当灾难变成现实时,只好认定这是“天命”,任何人无法改变;他们最高的期待就是“风调雨顺、六畜兴旺、五谷丰登”等。这种理论指导下的社会,对任何“改革”都有可能进行抵制。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的诸多改革多以失败而告终,改革家们大多成为那个时代的悲剧性人物,便是典型的例子。该阶段人类匍匐在大自然的脚下,总体上对自然的改造处于被动地位,人类活动对自然界难以造成根本性的影响。工业经济时期,随着人类对自然认识的不断加深,通过很多实验科学的推动,自然科学获得了巨大发展,自然规律不断被人类所发现,随着实用技术带来巨大进步,人类在自然面前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盲目自信和自大,并在这种自信与自大的鼓励下,借助于技术的力量,试图征服自然,以满足人类经济发展和享受生活的需求。整个资本主义社会在新教伦理的激励下,以个人和组织获取的社会财富来论英雄,以创造财富论来指导自己的行为。所以这一阶段的人们经济活动的主要理念或指导思想是“征服自然”和“以财富论英雄”。由此虽然推动了社会文明和经济的高速发展,但其带来的消极作用也让人类认识到技术作用的两面性:在造福人类的同时,又毁坏人类和其生活的环境。人类今天面对的诸多困境,很大程度上是其自身在工业经济时代对资源无节制的开采、使用及对自然环境的过度破坏所导致。工业经济是资源经济,在无节制的“追求社会财富”的刺激下,资源短缺是其软肋,所以围绕资源的战争频频爆发,而技术的发展又加剧了战争的惨烈程度,其破坏力远远超过农业经济时代。人类不仅与自己的同类进行战争,还与自然发生“战争”。这种理论如果继续指导人类,将导致更大规模、更为严重的对大自然的掠夺和破坏,它也将会最终葬送人类。知识经济时代是人类对工业经济带来的消极影响进行反思后力图寻求的一种更为科学的发展模式,其指导思想是促使人、科技与自然相协调,即人类的发展在尊重大自然的前提下,遵循自然规律,充分发挥人的智慧及科技的积极作用,促使人类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利用人类智力资源无限的条件,避开自然资源有限性的弊端,使人类、科技和自然相和谐。其理论是遵循人与自然处于动态、积极、协调的系统平衡理论,让人类发展处于良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之中,对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将起到积极作用。2、各经济形态的发展目标农业经济社会的首要目标追求是使其成员过上温饱生活,社会有序稳定,没有战乱;而理想是达到小康水平,即人民富裕安康,国家社会稳定。社会成员对生活的追求限于技术发展水平和一定的伦理道德,对财富的追求和消耗有所节制。我们以中国的农业社会为典型代表,可以看出,该时期的先贤们为我们描绘了他们生活的那个时代的追求目标,如陶渊明在《桃花源记》中描述的理想社会及儒家学者为我们所构想的“大同世界”等等。由于技术的限制,世界各地相互独立的现象较为常见,国际性的贸易频率较低,范围和规模都较为有限;人们对自己生活天地之外的地方了解较少,有许多地方是人类还无法涉猎和到达的。工业社会的经济发展目标是追求高增长、高消费,并最大限度地创造财富,同时也在极力地消耗社会财富。随着科技的增长,人们的创造财富和消耗财富的欲望也在增长,开拓财富的领域不断扩张:在陆地上从地表到地下,从平原到高山;在人类生活的整个空间中,范围从陆地到海洋再到空中;以至于在工业革命后,地球上没有人类不能够到达的地方,世界的任何地方几乎都留下了人类的足迹和影响。这种经济发展目标虽将人类文明带到一定的高度,但也让人类面临许多困境,其中环境的破坏、资源的过度开采和消耗,已经危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知识经济时代,为克服工业经济时代给人类带来的消极影响,充分发挥人类潜质,依赖清洁能源或环境友好技术发展经济,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促使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共同协调使人类健康、和谐地永续发展,成为其经济发展的目标。与目标相关的价值观在不同经济形态也有所体现,如受制于技术和人类生产能力的水平,物质财富相对较为贫乏,而靠个人力量与自然抗争(靠天吃饭)让人类较难生存和发展,单个人需要融入集体力量中,才能获得更多的生存机会。故农业经济时代,节俭与服从成为当时多数社会成员的价值观。而在工业经济时代,由于高增长、高消费及拥有和消耗财富等目标的存在,财富的多少成为人们成功与失败的标志,而作为财富最典型的代表是“金钱”;所以金钱至上、拜物教等成为多数人的信念;人逐渐成为金钱和财富的奴隶。但另一方面,由于世界资源的有限性,工业经济时代的个人为了自己的财富最大化,竞争(和平状况下市场经济中的“战争”)成为这个时代的显著特征,竞争由此也与人的生活、工作和学习密切地联系起来,成为人们生活和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知识经济时代,以知识价值观为主导;它是一种全新的价值观,意指个人以自己的需要为基础,而形成的对知识重要性的观念与看法;它正确地反映了人们对知识的态度与认识以及运用知识指导实践的能力;它通过指导知识或技能、技巧等运用于生产、交换、贸易等经济活动,为人类带来财富;在花费较少的资源的基础上创造更多的适合人类需要的产品;它是知识经济时代实现经济最优化,实现科学创新、技术创新、创造最大数量与质量的社会财富最有效的资源。这种知识价值观以创新为其发展和存在的内涵,创新精神是这个时代最有价值的元素和重要标志,在这种价值观下,人们积极创新,为社会增加更多、更有价值的新知识、新技术。十一、知识经济的产生(一)概述知识经济有许多不同的称呼,如还被称为信息经济、智力经济、高科技经济、高技术经济、高新科技经济、信息技术经济、数字化经济、新经济等。但不论称谓如何,均是强调知识的作用,只不过不同的称呼在用不同的“知识表现形式”称呼它而已。在人类发展史中,知识(以科学技术为最集中的代表)的作用是无与伦比的。但人类对知识的这种作用的认识可以说经历了三个阶段,即从培根的“知识就是力量”到马克思的“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组成部分”再到邓小平的“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等三个标志性的判断,分别代表着不同时期人类对知识在经济发展方面作为最为科学的表达。培根之前,历史上有很多思想家、科学家论及知识对人类经济发展和文明进步的作用;到了培根时代,作为既是试验科学家的始祖又是哲学家的他,在前人认知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经历、实验等,用“知识就是力量”这一名言表明知识对人类发展的影响。这一判断给人带来很多新的理解,在此之前,人类对“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可能处于一种较为模糊的阶段,更多地限于“认识世界”;而这句话第一次指出了知识能变成人类的一种力量(这一种力量不仅仅限于经济领域,它可以涉及人生不同的领域),掌握知识能让人变得强大,在生存竞争中加以运用就能获得优势,由此带有了较强社会功利性。培根论点提出100多年后,基于当时资本主义社会与科技发展的历史背景,马克思在分析“资本是以生产力的一定的现有的历史发展为前提的”时指出“在这些生产力中包括科学”;他还进一步指出“劳动的社会生产力既包括科学的力量,又包括生产过程中社会力量的结合”。可见,马克思将科技与其他生产力因素并列,没有突出其特殊地位,这与当时的科技发展水平及其对社会的作用相一致。对此,恩格斯1883年3月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中对马克思关于科技与生产力关系的思想做了精辟概述,“在马克思看来,科学是一种历史上起推动作用的、革命的力量”。这一观点后来被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所继承和发展,但均没有突破至“首要”或“第一”的位置。因此,邓小平之前的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认为科技是“一般”生产力。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到来,以原子能、电子计算机、航天技术、信息生物、空间、海洋、新能源、新材料等为代表的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人类进入知识爆炸时代,生产力实现了巨大的飞跃,使人类社会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制度文明与社会文明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这一切无疑是在科学技术起到领先和主导作用基础上发生的。邓小平同志在多年观察、实践、学习和思考的基础上,于1988年9月5日会见捷克斯洛伐克总统胡萨克时,在总结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世界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新形势、新经验基础上,明确提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点,“马克思讲过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这是非常正确的现在看来这样说可能不够,恐怕是第一生产力”。此后在许多场合他不断强调这一观点。如1991年他进一步重申“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并为中国科协题词“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特别是在1992年南方讲话中,再次强调,“经济发展得快一点,必须依靠科技。我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高科技领域的一个突破,带动一批产业的发展”。在很多场合他还强调在高科技领域中国在世界上也要占一席之位。邓小平同志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科学论断是对马克思主义生产力学说的继承、丰富和发展,深刻揭示了科技在生产力诸要素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生产力发展是邓小平理论的核心内容他认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而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可见它是核心的核心。在今天的知识经济时代,其在经济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更是有目共睹:它已渗透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大大地改变了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以至于思维方式。互联网络基础上的经济全球化使各国间经济联系日益密切,以信息技术和生命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科学技术给人类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强大的动力。一国的竞争实力取决于其综合国力,而综合国力取决于该国的生产力水平,而生产力水,平又根本上取决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今天,“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不仅被人们普遍接受,而且通过广泛深刻的社会实践更让人们体会到这一观点的真知灼见和远见卓识。习近平主席多次强调:抓住科技创新,就抓住了发展全局的“牛鼻子”;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科技是国之利器,国家赖之以强,企业赖之以赢,人民生活赖之以好。中国要强,中国人民生活要好,必须有强大科技。这些话语足见科技及其创新对当下发展的重大意义。在当代,更有数不胜数的科学家、学者论述知识、技术对经济发展的革命性的作用,如原中国科学院院长路角祥指出:当今世界,经济竞争、社会进步、人民富裕和国家安全都高度依赖科技创新。科技已经成为推动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和保障国家安全的核心要素。近现代史表明,科技的重大创新与突破,都会极大地提高社会生产力,乃至改变社会生产方式、人的生活方式,进而改变世界政治经济格局。以大规模耗用自然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难以为继,化石能源、原材料价格大幅攀升,环境和全球气候变化等问题日趋严峻,它们强烈呼唤着科技创新与新的科技革命。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世界主要国家都更寄希望于科技创新,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速产业优化升级,抢占新一轮国际竞争的先机和优势。因此,我们要研究科技经济规律,迎接知识经济挑战。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科技进步日渐成为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开始成为现实,今天世界的竞争已成为以经济为基础,以科技特别是高科技为先导的综合国力的竞争。在这场竞争中,知识所扮演的角色已越来越重要了。例如,1997年信息高科技产业已超过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10%(我国到2004年信息产业总值才占国内生产总值的7.5%),以信息技术为主的知识密集服务出口总值已接近商品出口总值的40%,经合组织主要成员国国内生产总值的近50%来自以知识为基础的产业。(二)知识经济概念的历史发展20世纪50年代,随着各种科技理论的出现及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作用的日显突出,人们对科技作用下的经济模式开始了思索和探讨,并试图说明知识对经济发展的具体和量化的作用。1962年美国的弗里茨•马克鲁普在其《美国的知识生产和分配》中提出“知识产业”概念。1973年美国丹尼尔•贝尔的《后工业社会的来临》一书提出“后工业经济”说法,强调了“知识”的重要性;提出“知识技术”一词。1982年美国经济学家和未来学家约翰奈斯比特在《大趋势》中提出的“信息经济”,是以新型经济的主要支柱产业命名这种经济的。1985年日本界屋太一《知识价值革命》提出“知识价值社会”说法。1986年英国汤姆•福菜斯特在《高技术社会》中提出的“高技术经济”,准确地以新型经济的产业支柱群体命名这种经济。1990年联合国研究机构提出了“知识经济”的概念;同年美国未来学的代表人物阿尔文托夫勒明确提出人类世界存在着三种基本的“力”,即暴力、金钱和知识。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金钱已经不再是万能的,而暴力除了上升为国家暴力的合法暴力外,非法暴力被限制和禁止,只有知识正在成为这三种力量中“质量最高”的力量。他甚至认为知识正在成为土地、经济、劳动和时间的最终替代物。知识经济作为一个全新的经济形态,经历了20多年的演进,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才逐步完备定型,这一过程即是一个科学的提炼过程。至1996年,由OECD发布的《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知识经济的观念、范围和指标体系。此后,1996年12月30日的美国《商业周刊》发表一组文章,提出“新经济”概念,指出了一种新型经济已经形成。1997年2月美国总统克林顿又采用了联合国研究机构以前提出的知识经济的说法。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报告》1998年版定名为《发展的知识》。江泽民在1998年3月初会见美国华纳公司总裁时,正式提出:中国将以积极的姿态迎接知识经济。管理大师彼德德鲁克认为,在知识社会里,知识将成为社会最核心的资本和经营资源。上述概要基本上说明了知识经济大体形成的过程。“知识经济”成为使用频率较高的一个词。在知识经济时代,美国是起步最早的国家,也是受益最大的国家。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国经济面临着诸多考验,虽然苏联解体了,但美国因为海湾战争使其经济雪上加霜。但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信息技术产业,很快使美国走出低谷,经济上迅猛发展以至于在克林顿任期满后,美国的财政状况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最好的。就个人而言,比尔盖茨依靠软件成为巨富,它是知识经济下的成功者。经济史上,如果说20世纪50年代的德国奇迹、60年代的日本奇迹、70年代的中东石油国家的奇迹及80年代韩国奇迹等多是靠传统发展模式如充分挖掘资本、劳动力和自然资源等优势发展起来的话,那么90年代的美国奇迹一持续增长106个月低失业、低通胀、高出口、低赤字、高股指、高新技术产业高速发展、社会高度信息化—则主要是依靠知识经济;其发展的动力来自高科技的创新,而其产业发展的基础主要由传统经济变为高新技术经济,即以芯片、计算机、手机、互联网技术和其他信息技术等为核心的经济:这些造就了美国神话。政府从放任“贸易自由”到有所节制地“管理贸易”,既是由于传统自然资源的稀缺导致政府管理出现的必然性(如反倾销、反补贴、并购过程中的政府控制等),也是由于知识经济依赖的高新技术需要政府的规划、协调及对基础研究、共性知识的投入等,以为知识经济提供发展的充足动力。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是重视资源、资本投资,知识经济模式是重视“智力投资”;社会分工从细化到网络化、个性化的变化也反映了知识经济发展的一个趋势。客观地说,中国改革开放40多年的发展也主要依赖知识经济和科技发展等带来的红利和机会,尽管这种发展与我们的预期仍有差距但它已经将中国推上一个较高的平台,我们必须在这个更高的平台上进一步创新和依赖科技来实现中国未来发展的基本目标:从二O二O年到二0三五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从二0三五年到本世纪中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十二、知识产权领域主要国际条约(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1、简介巴黎公约缔结于1883年,是知识产权国际领域内最早缔结的国际公约,被称为是工业产权的母公约,同时它也是知识产权国际领域内最具影响的国际公约之一,TRIPs协议明确要求全体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执行和遵守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之一。《巴黎公约》的成员国组成了保护工业产权联盟,简称巴黎联盟,也就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中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但是,根据中国不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一贯立场,中国政府在加入《巴黎公约》时已声明保留了对该公约中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受约束的权利。2、《巴黎公约》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原则《巴黎公约》所保护的工业产权范围,包括发明专利、商标、服务商标与工业品外观设计,也包括实用新型、厂商名称、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巴黎公约》是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影响最大的国际公约。该公约所确立的保护工业产权的主要原则有以下三点:(1)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巴黎公约》建立国际保护制度的基础之一,在《巴黎公约》中是居于第一位的。国民待遇的含义是,在工业产权的保护上,每个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以本国国民所享受的同等待遇。非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只要他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有法律认可的住所或有实际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营业所,则也应给予他相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公约所讲的国民,不但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对于双重国籍的人来讲,只要其国籍之一在成员国,即可享受国民待遇。公约所讲的法律不仅包括成文法,而且包括判例法,还包括行政管理机关所作的决定或裁定。比如,小王是中国人,AJ是美国人,两人均在中国取得了专利授权,那么两人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是一致的。(2)优先权原则优先权原则是《巴黎公约》对工业产权确立国际保护的重要原则之一。主要体现在要求保护工业产权的申请程序方面。优先权的意思是:任何一个成员国国民,在某一成员国就工业产权保护提出正式申请以后,自该申请提出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专利、实用新型12个月,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6个月),如果又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则该成员国必须承认该申请在第一个成员国递交的日期为申请日期,第一次申请日期对任何后来的申请享有优先权。比如2010年3月,小王为自己的发明“一种全自动麻将桌的洗牌方法”在中国申请了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其申请日为2010年3月13日,该日期就是小王发明的优先权日,自此起12个月内,小王在《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内就这一发明申请专利,申请日均以“2010年3月13日”计算。优先权是以向公约成员国提出的第一次申请为基础的。即便是第一次申请被驳回,也不影响在其他国家这一申请日期的优先权,优先权对于保护申请人的利益具有实际意义,他可以在一国提出申请之后,在优先权期限内,选择要求保护的国家和进行必要的准备。申请人向成员国提出优先权要求,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作出声明,指明第一次申请和受理第一次申请的国家,以及第一次申请副本和申请序号。这是强制性的。(3)商标、专利的独立原则各缔约国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是相互独立的,各缔约国只保护本国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在专利方面,在不同的成员国中,就同一发明而取得的专利应当是各自独立的;发明人有权在专利证书上署名;在一定条件下专利未实施而授予强制许可或宣布专利无效;暂时进入某个公约成员国领土(包括领空、领海)的其他成员国的交通工具(车、船、飞机),如果使用了某项该国的专利技术,不得判为侵犯专利。在商标方面,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所受的保护相互独立。商标申请和注册的条件,由各缔约国国内法决定。一商标在原属国正式注册后,对于在本联盟其他国家以其原有形式所提出的申请应予以受理,但是否对其注册保护,受理国家应根据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或是否违反道德,是否带有欺骗性等来决定是否注册保护;凡在本公约国家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仿制或翻译了一个被该国主管机关认为是驰名商标的,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造成混淆的,该国主管机关必须驳回申请并禁止使用;凡未经许可,商标中包含有国徽、官方标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缩写等,也必须驳回并禁止使用;对服务商标及集体商标,各成员国应有予以保护的义务;各成员国必须采取措施反对直接或间接使用虚假的商品产地标记、不正当竞争等。(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1、简介《伯尔尼公约》于1886年9月9日签订于瑞士首都伯尔尼,并于1887年生效,由当时签字的英、法、德、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瑞士、利比里亚、海地、突尼斯十国组成了伯尔尼同盟。该公约是世界上最早最全面的国际版权保护公约,1992年10月15日,中国成为《伯尔尼公约》的第93个成员国,公约对中国正式生效。2、公约的保护范围和原则公约保护的作品范围是缔约国国民的或在缔约国内首次发表的一切文学艺术作品。“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如图书、讲课、演讲、讲道、戏剧、哑剧、舞蹈、乐曲、电影作品、图画、建筑、雕塑、摄影作品,实用艺术品,地理学、解剖学、建筑学或科学方面的图表、图示及立体作品等。它还包括“演绎作品”,即翻译、改编、乐曲整理,以某一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改造,只要不损害原作的著作权,这种改造就得到与原作同等的保护。公约既保护精神权利,又保护经济权利。关于精神权利,它只规定了作者的署名权和修改权,而没有规定发表权。关于经济权利,公约规定了翻译权、复制权、公演权、广播权、朗诵权、改编权、录制权和电影权。公约中规定的基本原则就是国民待遇原则,并且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实施中的原则。本书将其与国民待遇原则并列为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缔约国的任何一成员国公民的作者,或者在任何一成员国首次发表其作品的作者,其作品在其他成员国应受到保护,此种保护应与各国给予本国国民的作品的保护相同。如我国和法国均为《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那么,我国作家AAA的作品自完成之日起,就应受到法国相关著作权的保护。(2)自动保护原则作品的国际保护,根据该公约受保护作品的作者,自动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和将来给予其国民的权利和该公约规定的权利,不履行任何手续;现行的公约的核心是规定了每个缔约国都应自动保护在伯尔尼联盟所属的其他各国中首先出版的作品和保护其作者是上述其他各国的公民或居民的未出版的作品。(3)独立保护原则作品在各成员国受到保护不以作品在起源国受保护为条件。即各缔约国按照本国实体法律的规定向外国作者提供实体法律的保护。如小王是中国人,著有《打麻将》一书,那么他的书在美国应按照美国实体法律受到保护。(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t协议)TRIPs协议是《马拉喀什协定》的附件,是多边贸易体制中的一部分,TRIPs协定的产生是多方激烈斗争后妥协的结果。长时期内,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大部分国家反对把知识产权纳入国际贸易体制,最终在美国的一再要求下,知识产权才被纳入WTO的调整范围,形成了TRIPs协定。当然,TRIPs协定并不完全代表美国等发达国家利益,它也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的权益,制订了相应的过渡性条款以及多边争端解决机制,限制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单方报复行为。它的最大特点在于两个:除非各成员方同意,不允许任何保留;第二个特点就是它规定了迅速和有效的争端解决程序,这点我们从世界贸易组织的介绍中已了解到。1、TRIPs协定的基本内容和修正TRIPs协定的保护范围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商标、地域标识、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商业秘密等七种知识产权,规定了最低保护要求;并涉及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问题,规定和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有条件地将不同类型的成员加以区别对待。2003年8月30日,世贸组织全体成员就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就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可对专利药品实行强制许可达成共识,作为临时性措施实施。2005年12月6日通过将该修正纳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决定,以帮助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解决公共健康问题。在世贸组织三分之二的成员批准这项修正后,目前已正式生效。根据该修正文件,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可以在国内因艾滋病、疟疾、肺结核和其他流行疾病而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国内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生产、使用、销售或从其他实施强制许可制度的成员进口有关治疗上述疾病的专利药品。这不仅能大大降低相关专利药品的市场价格,而且有利于更迅速和有效地控制、缓解公共健康危机。2、TRIPs协定的基本原则(1)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在知识产权的国际性条约中出现,是TRIPs协定的首创。TRIPs协定第四条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某一成员提供给其他国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使用于全体其他成员之国民”。即如果美国向法国人提供了某种知识产权保护,那么中国人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国民,也应享有这种保护。(2)国民待遇原则TRIPs协定第三条规定“各成员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对其他成员之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国民”即一成员国应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知识产权方面的待遇,等于或高于其给予其本国国民的待遇。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最大的区别在于:国民待遇体现的是一国政府对待在本国境内的外国公民的态度,而最惠国待遇则体现为国与国之间在贸易交往中的互利关系。除此之外,我国学者有的将“权利用尽原则”或“透明度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但本书认为,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是TRIPs协定的最基本原则。(四)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该公约于1996年12月20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在有120多个国家代表参加的外交会议上缔结,主要为解决国际互联网络环境下应用数字技术而产生的版权保护新问题。公约保护的客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计算机程序;二是数据或数据库编程,并且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规定规避(包括破解)由权利人为实现版权保护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和擅自去除权利管理的电子信息的行为是侵权行为。2、《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录音公约》)《录音公约》于1971年10月29日在日内瓦签订。该公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缔约国的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权利人的许可而复制或公开发行其录音制品,防止非法复制品进口或公开发行。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该公约于2002年5月20日生效,我国已加入该公约。公约旨在保护下述两种知识产权人的权益:(1)表演者,如演员、歌手和音乐家等;(2)录音制作者,即首次将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或声音表现物录制下来提出动议并负有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4、《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是国际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该条约于1970年6月19日由35个国家在华盛顿签订。197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由总部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辖。中国1994年1月1日正式成为《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专利合作条约》对专利申请的受理和审查标准作了国际性统一规定,在成员国的范围内,申请人只要使用一种规定的语言在一个国家提交一件国际申请,在申请中指定要取得专利保护的国家,就产生了分别向各国提交了国家专利申请的效力,条约规定的申请程序简化了申请人就同样内容的发明向多国申请专利的手续,也减少了各国专利局的重复劳动。5、《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是关于简化商标在其他国家内注册手续的国际协定。1892年7月生效。《马德里协定》自生效以来共修改过多次,和1989年签署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称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1989年10月4日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马德里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效力、续展、收费等。6、《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是国际间有关保护植物新品种的一项专门协定,于1961年12月2日在巴黎签订,在此公约的基础上,成立了“保护植物新品种联盟”,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加入。公约适用于各种植物种类,但每种新品种必须以便于识别的名称命名。新品种须按公约标准经过审查,符合规定标准,才能得到保护,保护期限为15年到18年不等。7、《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于1989年5月26日在华盛顿签订。我国于1989年5月26日签字加入。公约规定成员国应对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实行注册保护,注册申请无须具有新颖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所有人在其产品投入商业领域后两年之内提交申请即可,保护期至少为10年。十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立过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联合国所属的十六个专门机构之一,属于政府间国际组织,其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截至2019年8月10日,共有192个成员国。我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其他主要成员国包括美国、日本、瑞士、瑞典、法国、德国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渊源可追溯到1883年。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结并于1884年生效,当时成立了一个国际局作为公约的执行机构;1886年,《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缔结,并且也成立了一个国际局作为执行机构;1893年,上述两个国际局合并,成立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设在瑞士,并且接受瑞士政府的监督。这便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前身。为了更好地发挥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的国际组织功能,增强其独立性,1967年7月14日,“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巴黎联盟)和“国际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联盟”(伯尔尼联盟)的51个成员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通过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并于1970年生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就此设立。(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和职能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第三条、第四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在于在全世界范围内促进国与国、国际组织之间关于知识产权的合作;其主要职能在于四个方面:(1)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包括协调立法、缔结新的国际条约;(2)给予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领域内的法律和技术援助;(3)行政事务处理,包括巴黎联盟、伯尔尼联盟;(4)知识产权领域内的研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设三个领导机构:大会、成员国会议和协调委员会,决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任务和方向。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执行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联盟,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联盟,专利合作条约联盟等二十几个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组织的行政任务,并就知识产权法律起草、修改、建立专利机构和专利文献机构,培养专业工作人员等事项,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和咨询。(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下的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着三类条约:知识产权保护条约:确定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和内容;全球保护体系条约:构建知识产权全球范围申请的程序,简化申请程序并减低申请费用;知识产权分类条约:创建分类体系,将有关发明、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信息编排为便于检索的索引式可管理的结构。我国于1980年3月3日递交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申请书,并于1980年6月3日正式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四)中国加入的有关国际知识产权条约概况在恢复联合国席位后,中国就开始积极参与有关技术转让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缔结或修改活动,并分别于1980年6月、1985年3月、1992年10月、1993年4月、1994年1月和1997年成为WIPO235成员国、《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保护音像制作者防止非法复制公约》PCT和《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等条约的缔约方;有关中国加入WI—PO管辖下的知识产权条约的概况见表3.2。除上述努力外,中国还在乌拉圭回合中参与了TRIPs协议的谈判,并草签了《最后文本》,该文本在中国入世后于2002年1月对中国生效。我国于1982年12月10日签署《海洋法公约》,1996年6月7日交存批准书,同年7月7日对我国生效。90年代后我国还参加了有关环境条约如《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等。我国加入上述条约后除作出保留的外,享有相应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巴黎公约》约定的权利、义务有国民待遇、优先权、专利的独立性、强制许可、拒绝或撤销专利的限制及专利权的例外等;PCT要求各国在不削减按《巴黎公约》规定的该公约任何当事国的任何国民或居民的权利前提下,对保护发明申请的提出、检索和审查进行合作和提供特殊的技术服务,为专利的国际申请提供便利,节省时间和成本;缔约国专利局作为受理局有义务按条约和实施细则对国际申请进行检查和处理;中国作为国际检索单位之一有义务对现有技术进行检索并提供国际检索报告,提交给申请人和国际局。《伯尔尼公约》对成员国规定的权利义务有:国民待遇、自动保护、版权独立、符合最低保护标准和权利限制等。《海洋法公约》和《环境保护条约》有关技术转让的内容主要涉及环境保护、资源养护和海底区域开发等人类共同财产维护中的技术转让。发展中国家的义务主要是保护环境,并形成和提高研发能力;发达国家的义务除了环境保护外,还需在公平合理或优惠的基础上转让无害环境技术,通过一定的机制帮助发展中国家。中国作为发展中的一员,应当履行自己在条约中保护环境、转让技术的义务,但也享有分享技术的权利。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WTO,无疑也是其多边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的TRIPs协议之成员。TRIPs协议要求成员方将知识产权看作私权,承担高标准保护义务,将贸易中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运用到知识产权贸易中,提高保护水平,扩大保护范围,延长保护期限;同时规定权利人权利限制、鼓励技术转让和传播、强制许可及对最不发达国家技术转让的特殊规定和援助等内容。作为成员方中国无疑需要承担协议的义务,但同样作为发展中国家也应当享有特定的权利。关于WTO框架下的其他协议如TRIMS、GATS等规定的义务如投资中取消本地成分要求、数量限制、外汇平衡及服务开放中的最惠国待遇等中国也必须履行。《多哈宣言》及其系列文件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如推行可持续发展、贸易政策透明、关注知识产权和公共健康及有关药品的强制许可等对成员方来说也产生一定的义务和权利。(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和调解中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成立于1994年,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隶属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是独立的国际性商事争端和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构。其主要职能在于为私人当事方之间的国际商事或知识产权争端提供不同于诉讼的仲裁、调解或其他专家裁决方案,也提供一些合同起草及培训服务。其仲裁程序、调解程序及专家解决方案依据的程序规则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规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调解规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快速仲裁规则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家裁决规则。任何国家的任何当事方,无论是个人还是实体,均可申请该中心裁决,并且裁决过程可在世界任意地方以任意语言采用当事人选定的任意法律进行。虽然中心成立于1994年,但大多数案件都是近年来提交的,迄今共办理了600多个调解、仲裁和专家裁决案件。根据中心的数据,所裁决案件涉及的争议类型主要有:许可协议(例如,商标、专利、版权、软件)、研发协议、技术转让协议、分销协议、特许经营协议、信息技术协议、数据处理协议、合资协议、咨询协议、艺术营销协议、电视发行和格式、电影制作、版权集体管理、因解决先前法院诉讼协议而产生的案件等。(六)统一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和调解中心还承担执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对当事方提交的域名纠纷进行仲裁。但是,仅限于明显属于恶意抢注和使用域名的案件,且允许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将争议提交主管法院审理。自1999年12月以来,WIPO办理了约43000起域名纠纷案件每年的案件数量分布如下图3.3。这些诉讼共同涉及来自179个国家的政党和约79000个互联网域名。投诉人业务活动涉及的前五大领域为:零售、银行和金融、其他、时尚以及生物技术和制药。十四、产业环境分析以“中国制造2025”和“互联网+”行动计划为引领,实施产业强县战略,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实现工业率先发展。着力建设一流的经济开发区,打造现代制造业先进配套基地。以开发区和特色产业基地为发展平台,以项目建设为发展支撑,深入推进传统特色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率先发展,形成先进制造业主导的工业发展格局。到“十三五”末,力争全部工业总产值突破500亿元;规模以上企业数量每年新增15家以上,达到220家以上,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速达到9%以上。(一)着力推进园区率先发展以规划为引领,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招商引资进度,以“工业新城•生态园区”为目标,助力产业转型发展、率先发展。(二)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十三五”期间,配合产业转型升级,逐步淘汰低端钢铁压延、低端零配件加工制造等技术含量低、高耗能低产出行业,实现传统特色制造业高端化发展。(三)推动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坚持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双轮驱动,大力培育壮大新能源车辆制造、汽车零部件生产、数控设备生产等新兴产业,为经济发展提供新的支撑。力争到“十三五”末,新兴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30%以上。十五、推动纤维新材料高端化发展(一)提高常规纤维附加值实现常规纤维高品质、智能化、绿色化生产,开发超仿真、原液着色等差别化、功能性纤维产品,提升功能纤维性能和品质稳定性,拓展功能性纤维应用领域,推进生物医用纤维产业化、高端化应用。加强生产全流程质量管控,促进优质产品供给,满足消费升级和个性化需求。(二)提升高性能纤维生产应用水平提高碳纤维、芳纶、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聚酰亚胺纤维、聚苯硫醚纤维、聚四氟乙烯纤维、连续玄武岩纤维的生产与应用水平,提升高性能纤维质量一致性和批次稳定性。进一步扩大高性能纤维在航空航天、风力和光伏发电、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安全防护、土工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应用。(三)加快生物基化学纤维和可降解纤维材料发展提升生物基化学纤维单体及原料纯度,加快稳定、高效、低能耗成套技术与装备集成,实现规模化、低成本生产。支持可降解脂肪族聚酯纤维等可降解纤维材料关键技术装备攻关,突破原料制备和高效聚合反应技术瓶颈,加强纤维可降解性能评价,引导下游应用。十六、必要性分析1、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作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产品销售形势良好,产销率超过100%。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销售规模仍将保持快速增长。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资源已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管理等手段,不断挖掘产能潜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产能不足问题。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有效克服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制约,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奠定基础。2、公司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随着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产业升级,公司产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断优化升级。公司只有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为驱动,不断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精密化程度,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到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准,提高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契合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需求,才能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公司在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十七、组织机构、人力资源分析(一)人力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要求,本期工程项目劳动定员是以所需的基本生产工人为基数,按照生产岗位、劳动定额计算配备相关人员;依照生产工艺、供应保障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在充分利用企业人力资源的基础上,本期工程项目建成投产后招聘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生产车间管理工作人员按一班制配置,操作人员按照“四班三运转”配置定员,每班8小时,根据xx有限责任公司规划,达产年劳动定员594人。劳动定员一览表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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