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红公司治理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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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口红公司治理分析某某有限公司前言这份《口红公司治理分析》由某专业咨询机构编辑撰写,全文约32486个字,约33页左右,具有范围清晰、逻辑闭环、重点突出、数据支撑、逻辑推导、技术适配、语言精炼、排版规范、复用价值高、架构可扩展、技术复用性强等特点,全文从产业环境分析、线上:高渗透,多平台扶植政策鼓励品牌发展、必要性分析、企业集团的类型、企业集团定义与特征、母公司滥用关联交易形式、关联公司之间的协作机制、独立董事的特征、独立董事制度概述、董事的任职资格、董事的提名、选举、任免与任期、董事会的特征、董事会会议、中小股东及其权益、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股东、股东权利、项目基本情况、法人治理、SWOT分析说明、项目风险分析、项目风险对策、(一)政策风险对策、目前,国内有良好的宏观经济政策,但还需要把握机会,抓住国家目前鼓励符合产业政策项目建设的机会,让项目尽快进入实施阶段。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建议详细研读以辅助落地执行。口红公司治理分析目录一、产业环境分析3二、线上:高渗透,多平台扶植政策鼓励品牌发展4三、必要性分析5四、企业集团的类型5五、企业集团定义与特征7六、母公司滥用关联交易形式14七、关联公司之间的协作机制17八、独立董事的特征19九、独立董事制度概述20十、董事的任职资格23十一、董事的提名、选举、任免与任期24十二、董事会的特征25十三、董事会会议26十四、中小股东及其权益30十五、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32十六、股东39十七、股东权利45十八、项目基本情况48十九、法人治理51二十、SWOT分析说明67二十一、项目风险分析78项目风险对策81(一)政策风险对策81目前,国内有良好的宏观经济政策,但还需要把握机会,抓住国家目前鼓励符合产业政策项目建设的机会,让项目尽快进入实施阶段。81一、产业环境分析以“中国制造2025”和“互联网+”行动计划为引领,实施产业强县战略,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实现工业率先发展。着力建设一流的经济开发区,打造现代制造业先进配套基地。以开发区和特色产业基地为发展平台,以项目建设为发展支撑,深入推进传统特色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率先发展,形成先进制造业主导的工业发展格局。到“十三五”末,力争全部工业总产值突破500亿元;规模以上企业数量每年新增15家以上,达到220家以上,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速达到9%以上。(一)着力推进园区率先发展以规划为引领,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招商引资进度,以“工业新城•生态园区”为目标,助力产业转型发展、率先发展。(二)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十三五”期间,配合产业转型升级,逐步淘汰低端钢铁压延、低端零配件加工制造等技术含量低、高耗能低产出行业,实现传统特色制造业高端化发展。(三)推动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坚持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双轮驱动,大力培育壮大新能源车辆制造、汽车零部件生产、数控设备生产等新兴产业,为经济发展提供新的支撑。力争到“十三五”末,新兴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30%以上。二、线上:高渗透,多平台扶植政策鼓励品牌发展根据Euromonitor,2020年彩妆线上销售额达到510.43亿元,占彩妆销售总额的85.6%,占比较2015年上升60Pct;近5年线上销售额保持着远高于彩妆整体营收的增速,2020年彩妆线上同增16%,成为推动行业发展的最重要的渠道。网购平台的多元化发展为消费者提供更全面的产品选择和更丰富的线上购物体验。从细分渠道来看,传统电商平台(淘宝、天猫、京东等)依然为线上最主要的渠道,其销售额占线上总营收的35%,其次是品牌官网和跨境电商分别占17%和15%。近两年直播电商和短视频的高速发展带来新一轮线上红利,国际大牌和新锐国货均通过创立品牌直播间以及与带货主播合作的方式提振声量,而抖音等短视频平台上线橱窗店铺功能结合内容营销和渠道销售于一体,拓宽品牌的变现途径。以天猫、京东为代表的核心电商平台通过内容引流、营销加码、资源赋能等途径助力美妆品牌发展,积极扶持新锐国货,拓展品牌圈层,搭建平台美妆全生态。众多当下知名国货彩妆品牌如完美日记、橘朵、花西子、稚优泉等都抓住了电商扶持第一波红利,率先入驻线上平台抢占流量高地;随后,更多新兴品牌如Hedone、玛丽黛佳、小奥汀等进驻,并在平台扶持项目下快速成长。相比国货品牌,海外品牌对线上转型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但在看到线上渠道、流量机遇和扶持政策后,正在加紧入局。阿玛尼、香奈儿、TomFord等知名大牌近两年才陆续入驻天猫。根据德勤大数据研究院,截至2019年底,天猫平台上国产彩妆品牌GMV占比61%、海外品牌仅占39%。21年来天猫国际推出多个扶持方案吸引海外品牌进驻,菜鸟网络与韩国最大跨境化妆品平台之一跨洋易选(BeautyNetGlobal)达成合作,将促成更多海外头部/小众美妆品牌进入中国市场。三、必要性分析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四、企业集团的类型通过分析古今中外的各种企业联合如康采恩、卡特尔、托拉斯等垄断体以及当今的跨国企业集团等,企业集团基本可以分为两类:财团型企业集团、母子公司型企业集团,或者称为环形持股型集团、垂直持股型集团。财团型企业集团的核心以金融机构为主,有的也包括工商企业,成员企业环状持股,集团没有统一的投资和累积机构,其规模往往庞大,实力雄厚。如日本的三菱、三井等大财团。母子公司型企业集团是以大型公司为核心,通过控股、参股或契约而形成比较紧密的企业联合。其核心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同时又是控股公司(母公司)。通过控制、协调和影响众多的子公司、关联企业、协作企业,形成具有共同经济利益的企业联合体。母子公司型企业集团的特征①产权联结性。无论是财团型企业集团还是垂直持股型企业集团,集团内的企业之间以产权联结为主要纽带。当然也不排除以技术、契约为联结方式。②组织规模性。企业集团是若干企业的联合,必须是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组织。集团的组织规模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资本规模与资产规模;二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企业的数量规模。③非法人性。集团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集团内的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协作企业各自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④层级组织性。集团内企业之间基于产权联结程度不同形成控制程度不同的多层次结构。五、企业集团定义与特征(一)企业集团的定义日本是最早使用“企业集团”概念的国家,日本《经济词典》将企业集团概述为“多数企业相互保持独立性、并相互持股,在融资关系、人员派遣、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制造技术等方面建立紧密关系而协调行动的企业集体”。欧美等国虽没有明确的“企业集团”概念,但是以垄断形式存在的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和康采恩,在西方各国的经济生活中一直发挥着企业集团的功能。在中国,有关“企业集团”的定义有很多种,有的则掺杂了所有制关系在内。有学者提出,应撇开国家特点和所有制问题,定义“企业集团”为“企业集团是多个法人企业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通过资产等联系纽带,以实力雄厚的企业为核心,组建的具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及多种经济功能的大型法人企业联合体”。要正确理解企业集团的概念,有必要区分与其有密切相关的几个概念:(1)母公司母公司是指通过掌握其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从而控制其经营活动的公司。从其定义可知,母公司是一种控股公司,属于控股公司中的混合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有两类,一类是纯粹控股公司,一类是混合控股公司。纯粹控股公司是指只对其他公司实施投资行为并取得控股地位,而自己没有其他业务的公司。其设立的目的只是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从事资本运作,通过控制子公司的股权,影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控制子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各类投资公司就属于纯粹控股公司。混合控股公司是指对其他公司既有投资关系并取得控股地位又有自身业务的公司。一方面,它掌握子公司的控股权,支配其生产经营活动,使被控股公司的业务活动有利于控股公司营业活动的发展,如多元化经营、跨地区以至跨国经营等;另一方面,它又直接从事某种实际业务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一般都属于此类控股公司。(2)子公司子公司是指受母公司控制但在法律上独立的公司。界定子公司应注意其遵循的三个原则:一是主动原则,即要有支配公司的意思;二是控制原则,即对公司主要的经营活动实施控制,通常表现为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施加影响和控制,以贯彻母公司的经营战略;三是持续原则,对公司的控制是永久和强力的,即有计划而持续,并非偶然而暂时的。(3)关联公司公司A以少数股权参股B公司,且公司A在B公司的董事会中只有发言权,其意志在公司B的体现程度取决于B公司董事会成员间讨价还价的结果。这样,我们称公司B为公司A的关联公司;或者公司A和公司B同为一公司的子公司,则二者为关联公司。【阅读】企业集团的本质在新古典经济学的研究与阐述中,企业是被抽象化了的一系列生产函数的集合,所有要素都是作为自变量投入企业(这个生产函数)中的,而市场价格可以引导企业的收益最大化。Coase则认为,如果市场机制能完全有效地决定价格以及协调产品和服务的交换就不需要企业这种组织来协调,而现实中存在大量的交易成本,为了降低交易成本个体经济参与者通过建立企业来协调这些交易活动,因此企业可以看做是社会降低交易成本的一种替代组织或装置。新制度经济学家McNulty(1984)甚至认为企业和市场是一个相互作用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威廉姆森则用资产专用性理论将企业性质的核心问题转化为“契约”,即“企业组织可以看成是一个包含契约的治理结构而不单单是生产函数”(威廉姆森,1985,《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上述学者在对企业性质的研究中并没有区分“企业”与“企业集团”,他们只是把企业集团视为大企业而已。Granoyetter(1994)将Coase等人的研究扩展到企业间的互动和其他组织形式相关问题上。他认为,为了实现市场交换,企业之间必然存在互动的关系,当这种互动关系不断被重复和保持稳定时,通常会形成一种契约性质的联合关系,企业集团就是这样一种联合关系。日本学者今井贤一(1992、1995)按照威廉姆森的分析框架提出“企业集团是克服市场失灵和组织失灵的制度性方法”。我国也有些学者(张富春,1998;陶向京等,2001;赵增耀等,2004)参照交易成本对企业性质的分析框架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企业集团是一种市场与组织的混成物,是市场和组织之外的另一种制度安排。(二)企业集团的基本特征虽然不同国家、不同类型的企业集团,都具有各自的一些特点,但是也具有一些共同的基本特征。1、企业集团是资本为中心的多元联结纽带将企业集团各成员紧密联结在一起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纽带就是资本,即持股、控股、融通资金等。它是企业集团成员间最坚固的纽带。通过持股、控股等方式,将会使企业集团成员的紧密度大大加强。当然,企业集团中仅有资本联结纽带是远远不够的,在此基础上,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还要有生产、技术、产品、销售、人事参与等联结纽带,但它们是否牢固取决于资金联结纽带的紧密度。企业集团还会有另一种重要的联结纽带—一契约纽带。它虽然不是企业集团的最主要纽带,但在很大程度上,它会关系到企业集团的整个经营活动的成败。企业集团成员企业间多存在人事上的参与、交流,这是由成员企业间的关系特点决定的,如企业间的单方或相互持股关系、信贷和资金融通关系、生产经营上长期紧密的联系等。企业集团成员企业基本上都是股份制企业,企业间的人事参与也多采取单方或相互派遣董事的方式。组建企业集团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要充分发挥企业集团的内部资源协调与分配优势,在获取规模经济效益的同时,通过成员企业间在生产经营上的紧密协作,实现共赢互利。因此,在许多企业集团中成员企业之间都存在着生产、技术和销售等经营方面的紧密联系。2、企业集团的多法人性企业集团是以一个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为核心,以产权、资本、事业为基准联结在一起,具有多层次结构的以母子公司为主体的多法人经济联合体。企业集团的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参加企业集团的法人企业数量,因此,有的大型企业集团拥有几十个甚至上百个成员企业,小的企业集团也拥有十几个成员企业。虽然集团的成员企业各自都具有法人资格,但集团本身不是法人。企业集团不是一般的大企业,也不是独立的法人,而是包括母企业在内的经济联合体。集团内各成员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相互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有一种观点认为,企业集团与其成员企业一样具有法人资格。这种观点可以称之为“两级法人观”。“两级法人观”的观点是错误的。这一理论违反了民法特权理论的一物一权的原则。如果在实际组建和发展国有企业集团的过程中按照这一理论去做的话,也必然会造成企业集团产权界限模糊,导致企业集团内部权利、责任不清。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容易为行政机关“翻牌”改建企业集团、企业利用其原来享有的行政管理权力无偿调拨其下属企业的财产制造理论上的基础。因为按照“两级法人观”的观点,企业集团作为一级法人对成员企业的财产就享有了财产权。一方面,一旦企业集团发生债务,企业集团就凭借其一级法人的地位,就可调用二级法人的财产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另一方面,二级法人一旦拖欠债务,按照揭开公司面纱的法理,企业集团便要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企业集团不具有自己的财产,于是,企业集团便会调拨其他二级法人财产偿还债务。3、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层次性企业集团必须有能起主导作用的核心企业,可称之为母公司。这个核心企业可以是一个从事生产经营和资本经营的企业法人,也可以是一个专门从事资本经营的企业法人,母公司规模较大。在企业集团内,母公司依据产权关系,行使出资者所有权(股权)职能。企业集团往往是围绕核心企业组织起来的,由于成员企业与核心企业在联系纽带方面存在着差异,企业集团形成了多层次性的组织结构。一般说来,企业集团内部组织结构可以分为这样几个层次,即核心层、关联层以及协作层体系。多个企业通过股权和契约纽带逐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的控制与控股关系,构成多层次的内部经济关系。4、企业集团的规模大型化企业集团规模的大型化指企业集团整体的规模,也指企业集团母公司(核心企业)的规模。企业集团是以母公司为核心,通过相互持股、单方参股控股方式,运用资本纽带,把若干企业联合在一起,并形成多层次的内部组织结构。这样的企业集团组织表现为在社会化大生产及专业化分工基础上的企业联合,通过这种联合所聚焦起来的庞大生产力,能产生单个企业难以实现的组合效应,具有强大的辐射能力和凝聚力,能够迅速满足现代规模经济的要求。5、企业集团经营范围的多元化企业集团在经营方向上一般都实行多元化经营,这种多元化经营包括相关联品种的多元化和无关联品种的多元化,也可以说是经营层次上的多元化和产品经营的多元化。六、母公司滥用关联交易形式由于关联交易发生在有关联关系的特定主体之间,交易一方能够通过这种关联关系控制或影响另一方的决策行为,从而造成交易双方地位的实质不平等,使关联交易的公正性受到质疑。因此,在企业集团中出现的滥用关联交易规避法律、侵害他人利益现象层出不穷,形式更是多种多样。(1)产品买卖中的滥用关联交易在经营中,母公司与关联公司串通,高价向子公司供应原材料或以低价购买子公司产品,在交易中获得超额利润,并使子公司利益受损,或虚增子公司的利润。(2)转让、置换和出售资产中的滥用关联交易为了转移上市子公司的利润,子公司调高租金价格,或母公司以远高于市场价格的租金水平将资产租赁给子公司使用,或将不良资产和等额的债务剥离给子公司,金蝉脱壳,以达到降低财务费用和避免不良资产经营所产生的亏损或损失的目的,有的上市公司将从母公司租来的资产同时再转租给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转移利润。(3)资金拆借中的滥用关联交易母公司通过资金拆借中的费用的转移来对子公司进行盈余管理以此来保住子公司作为母公司“提款机”的资格。上市子公司和母公司存在着产销和服务关系,在改组上市前,双方需签订有关费用支付和分摊标准的协议。当上市子公司利润水平不理想时,母公司或调低上市公司应交纳的费用标准,或承担上市公司的管理费用、广告费用、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甚至将上市子公司以前年度交纳的有关费用退回,从而达到转移费用、调高上市子公司利润水平的目的,不利于上市子公司盈利能力的培养。另外,母公司往往可以利用企业间的资金拆借,大量地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特别在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或配股融资后,母公司往往无偿或通过支付少量利息而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轻则影响了上市公司对新项目投资,严重的将导致公司破产。(4)托管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滥用在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上,由于缺乏托管经营方面的法规规定及操作规范,托管经营往往成为转移利润的形式,具体做法有:一是母公司将不良资产委托给子公司经营,定额收取回报。这样,母公司既回避了不良资产的亏损,又凭空获得了一笔利润。二是子公司将稳定、高获利能力的资产以低收益的形式由母公司托管,直接成为母公司利润。(5)贷款担保中的关联交易滥用我国《公司法》、香港地区的《公司条例》及联交所上市规则都明确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否则公司自身的债权人的利益会因之受到影响。然而在行政干预或母公司的支配下,许多上市子公司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为其关联公司提供担保,这不但使上市子公司多一层经营风险,也给中小股东、债权人带来利益受损的威胁。一旦被担保人出现偿债障碍上市子公司必须履行偿债义务。(6)债务充抵中的关联交易滥用在民法理论上,债的混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体时可实行债的抵消,而在现实中常常出现母公司用自己的债务与上市子公司债权充抵,而上述行为将股东与公司混同,明显违背了股东与公司相独立的原则,它侵害了中小股东、债权人在公司中的应得收益。(7)无形资产的使用和买卖中的关联交易滥用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向上市公司收取过高无形资产使用费,或无偿、低价使用上市公司的无形资产。在无形资产转让中,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往往从上市公司搜取利润。七、关联公司之间的协作机制母公司与关联公司是一种参股关系,而且在关联企业中母公司的资产投入较少,未达到控制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母公司只能对关联企业施加有限的影响。另外,集团中的关联公司是基于共同的战略目标而形成的关联关系,各关联公司都是平等的法人实体,这样在公司治理中不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而是协作机制,包括信息交流、高级管理者互派、关联交易等。(一)信息交流在关联公司之间,可以通过董事长会议进行信息的交流与沟通。董事长会议就是各关联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组成的协调彼此关系的委员会(在日本又被称为社长会)。该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交流科技、经济、政治情报。通过董事长会议使分布在不同产业部间或不同国度的高级管理者掌握的信息互通有无,并将分别掌握的经营经验、管理技巧等软资源进行交流。董事长会议还可协商高级管理者的人事任免调整,以及针对其他竞争者在战略上采取协调行动。(二)高级管理者互派在企业集团内部,高级管理人才的横向调动是分配关联公司间的拥有的经营管理人才资源、促进成员公司稳定的关联关系的重要手段之一。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派遣,是指同一企业集团的高级管理者或,骨干职工被派遣成为其他关联公司的高级管理者。这里所说的高级管理是指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等一切要职人员。在关联公司中,除派遣高级管理者之外,各成员公司的高级管理者还可以通过彼此兼职,以直接施加影响力,来巩固彼此间的关联关系,促进协作的长期发展。在美国、德国等国,企业高级官员兼任的现象亦很普遍但它不是在相互持股型企业间关联关系的基础上的兼任,而是个人之间的关系、或暂时的融资关系的兼任。在欧美诸国,特定的兼职高级管理者一旦死亡或者退休,那么企业之间高级管理者的兼职关系就随之而消失。而在相互持股型关联公司中,首先是因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的长期存在,而人的关系的相互结合是为这种企业之间长期存在的战略关系服务的,是通过人员纽带来加深彼此间的了解与沟通,以减少摩擦成本,促进协作效率的提高。(三)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指母公司或其子公司与在该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公司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在国外,关联交易是在跨国公司、母子公司制及总分公司制得到广泛运用时出现的。由于关联交易所具有的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等优越性,使上市公司在扩张和资本运营过程中普遍采用这一形式。由于关联公司间的交易较外部的市场交易更具有稳定性、长期性、持续性,所以,它又进一步巩固了成员公司间的关联关系,成为关联公司间重要的协作机制。随着信息化、计算机化的发展,更有让这种交易关系固定化的趋向,随着企业网络的建成及完善,在关联公司间会形成对物流、现金流的统一管理、更为简单的计算机结算,这一切会更加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带来效率的提高。在西方发达国家,关联交易常常用于节约交易成本和合理避税。在亚洲的一些家族企业和官营企业中,关联交易则被用作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转移利润或掩盖亏损。在我国关联交易常常发生在上市公司及其母公司、关联公司间,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较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更复杂、更频繁。八、独立董事的特征1、独立性一是法律地位的独立。独立董事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不是由大股东推荐或委派,也不是公司雇佣的经营管理人员,他作为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代表,独立享有对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权和监督权:二是意愿表示独立。独立董事因其不拥有公司股份,不代表任何个别大股东的利益,不受公司经理层的约束和干涉,同时也和公司没有任何关联业务和物质利益关系。因此,决定了他能以公司整体利益为重,对董事会的决策作出独立的意愿表示。2、客观性独立董事作为拥有与股份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经济、财务、工程、法律等专业知识、勤勉敬业的执业道德、一定的经营管理经验和资历,以其专家型的知识层面影响和提高了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3、公正性与其他董事相比而言,独立董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排除股份公司所有人和经理人的“权”、“益”干扰,代表全体股东的呼声,公正履行董事职责。独立性是独立董事的基本法律特征,客观性和公正性都产生于独立性的基础之上,而客观性和公正性则又保证了独立董事在股份公司董事会依法履行董事职务的独立性。九、独立董事制度概述(一)独立董事的产生与发展独立董事最早出现在美国,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中明确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中,至少要有40%成员独立于投资公司、投资顾问和承销商。投资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克服投资公司董事为控股股东及管理层所控制从而背离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的弊端。经过几十年的实践,独立董事在美英等发达国家各种基金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已得到了普遍认同,其地位和职权也在法律层面上逐步得到了强化。20世纪80年代以来,独立董事制度被广泛推行。西方把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比例迅速增长的现象称之为“独立董事革命”。(二)独立董事资格2001年8月16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专条规定了独立董事资格,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2)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并且,由于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根据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独立董事是没有股东背景,与公司没有利害关系,且具有公司运营所必需的法律、财务与管理知识经验的人士,他们作为公司的董事,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由于独立董事与公司没有利害关系,其身份独立于公司,所以,独立董事可以相对科学地参与决策,避免因利益关系而不识公司科学经营的“庐山真面目”。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一个组织,同时也承担着许多社会责任,也需要公司日常决策的科学。所以,设有独立董事就可以从董事会内部纠正公司经营决策的偏离方向,使公司稳健运营。十、董事的任职资格董事与股东不同,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董事,而对股东来说任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都是公司的股东。董事是由股东会或者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当选为董事后就成为董事会成员,就要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所以董事对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各国公司法对董事任职资格均做出了一定限制。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十一、董事的提名、选举、任免与任期(一)董事的提名与选举董事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的权利。在提名与选举董事的时候应该考虑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董事应该是成年人。其次,要考虑董事的管理背景,董事毕竟是管理职位,拥有丰富管理背景的人更适合担任董事职位。最后,要考虑董事的知识结构,在知识经济时代,董事的知识结构显得特别重要,根据行业的性质选择更加专业的董事能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起到关键的作用。(二)董事的任免董事一般由股东会任免,当董事会中需要有职工代表时,作为职工代表的董事应由职工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对此,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立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三)董事的任期我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十二、董事会的特征无论是单层制的英美模式,还是双层制的德日模式,董事会都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各国的董事会都具有其各自的特征,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董事会主要具有以下一些特征:1、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关现代企业随着规模的不断扩张,股东越来越多,业务日益复杂,受管理成本的限制,股东们只能每年举行为数不多的几次会议,而无法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做出决策。因此公司需要一个常设机构来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并在股东会休会期间代表股东对公司的重要经营做出决策,这个机构就是董事会,所以说,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关。2、董事会是法定常设的常设机关董事会作为公司的一个机构,是法定常设的。董事会会议不是常开的,但作为机构的董事会是常设的,即使董事会中有组成成员的改变,但董事会作为公司的一个机构是不受人员的变动影响。3、董事会是集体执行公司事务的机关董事会的权利是董事会集体的权利,而不是某个董事的权利,任何个人都不能以个人的名义行使董事会的权利。董事会行使权利只能通过召开会议,通过一定的表决方式形成董事会集体意思。4、董事会的表决制度是一人一票董事会在对公司的事项进行决策时,全体董事都有权参与,按一人一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最终按多数人的意志形成决议。十三、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以会议体的方式行使权力,会议质量是企业管理和公司治理中非常具体、关键的问题。有效的董事会会议需要会前做好充分准备,会中遵循必要的程序,会后确保董事会的决议能够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1、董事会会议的种类可以将董事会的会议分为四种类型:首次会议、例行会议、临时会议和特别会议。首次会议就是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开完之后的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国际规范做法都是每年股东大会上要选举一次董事,即使实际并没有撤换,也要履行一下这个程序。这样每年度的首次会议就具有一种“新一届”董事会亮相的象征性意义。中国公司普遍实行三年一届的董事会选举制度,会议按第几届第几次会议的顺序,淡化了每年度首次会议的意义。例行会议就是董事会按着事先确定好的时间按时举行的会议。首次会议上就应该确定下来董事会例行会议的时间,比如每个月第几个星期的星期几。这样做能够有效地提高董事会的董事出席率,也能确保董事会对公司事务的持续关注和监控。在每次董事会例行会议结束时,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要确认下次董事会例行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临时会议是在例行会议之间,出现紧急和重大情况、需要董事会做出有关决策时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建立起一套董事会的例行会议制度,也许是很多中国公司董事会实际运作到位的一个有效办法。并不是一定要有重大决策做时才需要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的特别会议或者说是“非正式会议”、“务虚会”、“战略沟通与研讨会”等,与前三种董事会会议不同,它的目的不是要做出具体的决策,也不是要对公司运营保持持续监控,而是提高董事会战略能力,加强董事会与管理层的联系等。这种会议很多公司治理专家都用不同的名称提出过,一年或者两年一次,一定不能在公司总部等正式场合召开,可以扩大范围,邀请一些非董事会成员的公司高管参加,也可以请外部专家作为会议引导者,提升这类会议的“沟通”和“研讨”水准。2、董事会的会议频率与有效性一个不能定期召开会议的董事会,处于不能履行其对股东和公司所负职责的危险之中。董事们不能定期会面,其自身也会遭遇来自法律或者股东诉讼方面的没有履行董事职责的风险。就正式的董事会会议来说,会议的频率取决于公司的具体情况,其内部和外部的事件和情况。有时可能需要天天开会,如发生标购或被标购情况时。即使在平静期,可能也有一些需要召开董事会紧急会议处理的问题。国外优秀公司一般每年召开10次左右的董事会会议。中国公司法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会议。为了加强董事会的监督和决策作用,作为一个规则,公司至少要每年召开4次董事会会议,即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可以充分利用各种现代化的通讯手段,提高董事会的效率,加强董事之间、董事与公司之间的联系。董事会的专业委员会会议相对较少一些,一年可能两到三次,这也要取决于公司的具体情况。我国《公司法》有关董事会会议的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3、董事会的会议资料为每次董事会会议准备文件会有所不同,这取决于公司及每次会议自身的具体情况。但有一些基本的文件,是使董事们能够在董事会中真正发挥作用所必需的。这些基本文件包括:会议议程表,一般由董事长准备或批准;上次会议的会议纪要,通常由董事会秘书提供;首席执行官的业务运营报告,给出一个自上次董事会会议以来影响公司业务的主要事件的概述;财务报告,提供直到最近的经营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融资情况;还应该有一些由高级经理层提供给董事会成员、支持会议议程中所列事项的书面报告。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要尽可能早地将有关议事项目和有关公司业务的一些重要信息和数据资料以书面形式发给董事。这样可以给董事会成员以充分的通知和提醒,以保证他们能够参会并且有足够的时间为会议做准备工作。通常情况下,一些专题和背景资料也应在董事会召开前几天送发给董事会成员,使董事们对讨论的问题有所准备,以便缩短会议时间。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后,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十四、中小股东及其权益中小股东一般是指在公司中持股较少、不享有控股权,处于弱势地位的股东,其相对的概念是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中,主要指社会公众股股东。中小股东权益是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往往也是证券市场上的中小投资者。我国《公司法》第130条规定“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股份平等原则,每一股份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因此,中小股东与大股东同为公司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上是一致的,都享有内容相同的股东权,其权益本质也是一致的。但是,由于中国证券市场是从计划经济环境中产生的,因而从其诞生的那一天起,在制度设计方面就存在某些局限性。而股权分置状况的存在,导致大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客观上存在利益矛盾和冲突,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保护难以真正落到实处。如上市公司再融资时,“大股东举手,小股东掏钱”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大股东对小股东侵害行为的根源主要在于“一股独大”和法律制度的欠缺。一方面,国有股(或法人股)一股独大,对控股股东行为缺少有效制约,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投资者和经营管理层之间有效约束机制难以建立。国家所有权的代理行使缺乏妥善措施,上市公司往往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内部人控制下的一股独大是形成大股东对中小股东侵害行为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我国《公司法》对表决权的规定比较简单,基本原则为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一股一票表决权在使大股东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的同时,却使小股东的意志对公司决策变得毫无意义,使股东大会流于形式,从而出现小股东意志与其财产权益相分离的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股东之间实质上的平等关系。为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应该切实解决上述两个根源性问题。“一股独大”是证券市场设立初期制度上造成的特殊现象,它使得国家股、法人股上市流通问题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历史遗留问题。这个问题之所以迟迟未能得到解决,其症结主要在于:①国家股、法人股历史存量太大。证券市场发展的十多年来,二者合计占总股数的比例一直维持在60~70%左右。②国家股、法人股的上市会影响国家的控股地位,容易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国家经济控制力的丧失。十五、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纵观世界各国,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举措大致有以下几种:(一)累积投票权制度累积投票权制度作为股东选择公司管理者的一种表决权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伊利诺伊州《宪法》的规定。后逐渐为各国效法。按照适用的效力不同,累积投票权制度可以分为两种①强制性累积投票权制度,即公司必须采用累积投票权制度,否则属于违法。②许可性累积投票权制度。许可性累积投票权制度又分为选出式和选入式两种,前者是指除非公司章程做出相反的规定,否则就应实行累积投票权制度;后者是指除非公司章程有明确的规定,否则就不实行累积投票权制度。累积投票权制度的立法政策随着现代制度的成熟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而呈现渐趋宽松的发展趋势。2002年我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以规章的形式肯定了累积投票制,是对这方面法律空白的填补。目前我国已有许多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添加了该细则。(二)强化小股东对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和提案权1、请求权的强化我国《公司法》第104条规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应当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从目前看,此比例过高,建议将10%的持股比例降至一个合理的程度,如5%或3%。2、自行召集权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召集请求权,但没有规定董事会依请求必须召开股东大会,也没有规定董事会拒绝股东的该项请求时应如何处理,故法律还应规定小股东有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力。3、提案权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可就某个问题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抵制大股东提出的或已通过的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决议。股东提案权能保证中小股东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给股东大会讨论,实现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监督和修正。(三)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类别股东是指在公司的股权设置中,存在两个以上的不同种类,不同权利的股份。具体区分包括发起人股、非发起人股;普通股、优先股;无表决权股份,特殊表决权股份(如双倍表决权);不同交易场所的股份,如在香港联交所、伦敦交易所、纽约交易所上市股份;关联股东股份、非关联股东股份等。进行股东类别区分的实质是优化股东的优势,保护弱势股东的利益。类别股东大会在我国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但实际上已存在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或从主体角度划分的发起人股和社会公众股。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是指一项涉及不同类别股东权益的议案,需要各类别股东及其他类别股东分别审议,并获得各自的绝对多数同意才能通过。如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只有获得持该类别面值总额的3/4以上的绝大多数同意或该类别股东经分别类别会议的特别批准才能通过决议;欧盟《公司法》第五号指令第40条、台湾地区所谓的公司法159条也有类似制度的规定。第五号指令第40条就明确指出如果公司的股份资本划分为不同的类别,那么股东大会决议要生效就必须由全体受该决议影响的各类股东分别表决并同意。这样,中小股东就有机会为自身的利益对抗大股东的不公正表决。但是“类别股东投票”也有自身的局限性:不能过分强化股东的分别,不能过度使用,否则会造成各类股东代表过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致使冲突升级,从而影响公司的稳定发展。为了稳定有效地推行“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我们认为:(1)“类别股东表决制度”要逐步推行。对于类别股东投票制度的实施是有成本的,同时还需要相关配套条件作支撑,即会带来治理成本的增加:虽然从长期来看,这种投资是适应的,但在目前流通股东参与较少、网上投票、征集投票权尚未实行的现实情况下,公司实行这种制度时还应量力而行。(2)平衡各类股东的利益是实施成功的关键。在我国国有非流通股“一股独大”的现实情况下,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已是不争的事实。完善并推广类别股东表决机制无疑是治“病”的一剂良药。但是,我们采用类别股东投票机制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并不是要削弱或否定非流通股东的控制权,减弱或影响他们正常的决策权利,干预公司高层的日常管理,而是要在大股东单独做出决定之前,给中小流通股股东代表自身利益说话的机会,尊重他们的意见,即兼顾和平衡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东的权益,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3)完善配套制度是制度保障。关于“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的具体实施,还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支持。类别股东大会的召开形式无非是三种:传统的现场形式、通讯形式、网上投票。目前应该大力推广网上投票,让更多的流通股股东参与投票。流通股股东网上投票机制可以极大弥补分散在各地的流通股股东不能及时到达会场参加股东大会的缺陷,尽可能促使更多的中小股东关心自身的利益。(4)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基础。公众股东要有效地参与表决,首先要对将要表决的事项有较准确的、详细的了解,这些都要求公司大力加强与公众股东的沟通与交流,即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这是“类别股东表决机制”成功实施的基础。我国证监会于2004年12月7日颁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规定要求我国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四)建立有效的股东民事赔偿制度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为股东民事赔偿提供了权利根据,中介程序法上的诉权领域尚有空白。《公司法》第63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18条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一旦我国建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和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可以将蓄意侵犯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告上法庭,那些以身试法者必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五)建议表决权排除制度表决权排除制度也被称为表决权回避制度,是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这一制度在德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如韩国商法规定,与股东大会的决议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不能行使其表决权。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的立法也采纳了表决权排除制度。确立表决权排除制度实际上是对利害关系和控股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和剥夺,因为有条件、有机会进行关联或者在关联交易中有利害关系的往往都是大股东。这样就相对地扩大了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在客观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通常认为,在涉及利益分配或自我交易的情况下,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存在冲突,因此实施表决权排除制度是必要的。(六)完善小股东的委托投票制度委托投票制是指股东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代行投票权的法律制度。在委托投票制度中,代表以被代表人的名义,按自己的意志行使表决权。我国《公司法》第108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内行使表决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9条规定:“股东既可以亲自到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但在我国现实中,委托代理制被大股东作为对付小股东的手段,发生了异化。我国公司法立法的宗旨是为了保护小股东,国际上近来对此采取了比较严格的限制措施。意大利公司法规定,董事、审计员、公司及其子公司雇员、银行和其他团体不得成为代理人。(七)引入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制度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具有若干不同的称谓,如公司异议者权利、异议股东司法估价权、异议股东股份买取请求权、解约补偿权或退出权等。它是指对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公司重大交易事项持有异议的股东,在该事项经股东大会资本表决通过时,有权依法定程序要求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公平价值”进行评估并由公司以此买回股票,从而实现自身退出公司的目的。该制度的实质是一种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解约退出权。它是股东从公司契约中的直接退出机制导致了股权资本与公司契约的直接分离。各国公司法对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制度适用范围的规定各不相同,但一般都适用于公司并购、资产出售、章程修改等重大交易事项,并允许公司章程就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做出各自的规定。从而,使中小股东对于在何种情况下自身享有异议者权利有明确的预期,并做出是否行使异议者权利的选择。(八)建立中小股东维权组织建立专门的维护中小股东和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组织、机构或者协会,为中小股东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后盾和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由于其持股比例不高、损害不大而且自身力量弱小、分散的特点而怠于寻求救济和保护。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德国、荷兰和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股东协会制度和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制度,由协会代表或组织中小股东行使权利。这样可以降低中小股东或者中小股东权利的成本,减少中小股东因放弃行使权利而导致大股东更方便控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公司经营的情况。应该说,我国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小股东有维权意识,但是还没有一个组织能够提供有效的帮助。十六、股东(一)股东的概念股东是指公司投资或基于其他的合法原因而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并享有股东权利的主体。投资者通过认购公司的出资或股份而获得股东资格,主要包括发起人的认购、发起人以外的认购人的认购、公司成立后投资人对公司新增资本的认购。(二)股东资格的确认依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股东资格的确认须具备以下条件:(1)股东姓名或名称应当记载在公司章程中,一旦投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记载在公司章程中,则该姓名或名称所代表的人或公司、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就应该是公司的股东,除非有确切的证据表明记载有误。(2)股东名册记载。股东名册的记载通常可确认股东资格,但股东名册未记载的股东也不是必然没有股东资格,这不能产生剥夺股东资格的效力。(3)股东出资须具备合法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所有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所有权等出资后必须依法经合法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取得验资证明,这是具有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4)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中载明股东或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缴或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对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一般来讲,在合法、规范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的记载、股东名册的记载、登记机关的登记应当是一致的,能够客观反映公司股东的情况。但有时因公司操作不规范,上述记载可能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这就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根据当事人真实意愿表示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通常情况下,当公司或其股东与公司外部人员对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应当根据工商登记认定股东资格;当股东与公司之间或股东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应优先考虑股东名册的记载。(三)股东的特征一般来说,股东具有资合性、平等性与责任有限性三大特征。(1)资合性,是指股东间因共同对公司投资而拥有公司的股票或股权,以此发生的公司法上的关系。(2)平等性,是指股东具备股东资格后,公司与股东以及股东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中,股东依照所持有股份的性质、内容和数额而享有平等的待遇。股东的平等性不仅体现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而且体现在股东从公司获取利益的平等等方面。(3)责任有限性,是指股东依其出资额的多少对公司承担责任。责任有限性鼓励投资者的投资,也加快了公司治理中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同时促进了公司规模的扩大。但责任有限性并非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股东的有限责任例外适用,原本享受有限责任保护的股东,不仅不能再以有限责任为借口取得相应的保护,而且可能面临完全的个人责任。(四)股东类别股东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发起人股东与非发起人股东、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与公司设立后的股东、控股股东与少数股东。1、发起人股东与非发起人股东发起人股东参加公司设立活动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为公司首批股东,并依公司法规定必须持有一定比例的公司股份;除发起人股东外,任何公司设立时或公司成立后认购或受让公司出资或股份的股东称为非发起人股东。2、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自然人与法人均可成为公司的股东,自然人股东指包括中国公民和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可以通过出资组建或继受取得出资、股份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此处自然人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作为参加有限责任公司组建的设立人股东,应该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还应符合国家关于特殊自然人股东主体资格的限制性规定。法律规定禁止设立公司的自然人,不能成为公司股东。如我国有关组织法规定,国家公务人员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法人股东在我国包括企业法人(含外国企业、公司)、社团法人以及各类投资基金组织和代表国家进行投资的机构,但法律规定禁止设立公司的法人(如党政机关、军队)不能成为公司法人。3、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与公司设立后的股东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是指认购公司首次发行股份或原始出资的股东,包括参加公司设立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首批股东(设立人股东)、股份有限位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也包括认购公司首次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发起人股东。公司设立后的股东包括设立后通过继受方式取得公司股份的继受股东和公司设立后因公司增资而认购新股的股东。继受股东是指公司设立后从原始股东手中继受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因股东的依法转让、赠与、继承或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而取得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的人。新股东不同于继受股东,从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看,他们是从公司直接取得股份,而不从原始股东手中继受取得,因而也属于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这类股东也不同于公司设立时的原始股东,他们没有参加公司的设立活动,其出资没有构成公司的原始资本,只构成公司的新增资本。4、控股股东与少数股东控股股东与少数股东与前面分类的股东多有交叉,单独将此作为股东的一种分类是因为一些公司治理的问题常涉及它,如控股股东控制股东会、少数股东利益受到侵害等问题。控股股东,也称为大股东,是指出资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控股股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②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③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④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上述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股东以协议的方式(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方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动。除此以外的股东统称为少数股东,也称为非控股股东。十七、股东权利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因为出资而享有的对公司的权利。按照我国《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权利可以,划分为四大类:财产权、管理权、知情权和救济权。1、财产权股东依其出资额享有对公司现在净资产、运营所得现实利润、公司整体价值潜在增加值的分配权,包括股利分配权、清算剩余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①股利分配权。股利分配权是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所拥有的参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分配的权利,是公司股东的一种固有权,由公司的盈利本质所决定,反映股东投资目的的必然要求。②清算剩余分配权是公司被解散、撤销、破产或人格被注销之前,公司一切债权、债务关系清算完毕后,公司的资产还有剩余,股东有权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的权利。③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在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时,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享有优于一般人而按照原有的持股比例认购新股的权利。2、管理权股东以其所持股票比例有参与管理的权利。管理权使股东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对公司经营事务施加直接的影响,主要有参与股东大会权、表决权、提议权、咨询权。①参与股东大会权。这是一种因有权,是行使管理权的一种先决权利。只要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停止过户期间之前登记在册,股东就能够行使这种权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排除,也不得附加任何其他行使条件。②表决权。此权利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而享有的对股东大会的方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股东表决权包括两类:一是对涉及公司事务根本性变化的事项表决;二是对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这是一种固有权利,不能绝对排除,通行一股一权。除非发行、表决权受限制的股票,除非有法律、章程规定,不得对表决权施加任何相对限制,或剥夺。③召集权与提议权。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也可以提议股东大会以讨论事项、表决事项。只有持有法律规定的最低比例或者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才有召集权。而提议权则为每个股东所享有,但提议的范围受股东大会可以决议的事项所限,并不得向临时股东大会提议。股东提议还必须经过董事会的筛选,并不是所有的提议都能记载到股东大会的开会通知上。3、知情权知情权就是股东有权获得管理、监督、救济的权利。知情权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会计账簿查阅权、对股东大会记录和公司章程的查阅权、对股东名册的查阅权、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行情权,以及请求法院指定专门审计人,对公司的业务进行审计。4、救济权所谓救济权,是指股东利益因与经营相关的行为或决定而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时,股东有权运用各种救济手段予以救济,大体包括股份买入请求权、危害行为停止请求权、申请法院解散或者清算公司的权利和股东诉讼权。①股份买入请求权。在某些情况下,如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份转让有限制而股东又要转让其股份,或股东大会通过公司营业转让或者公司合并的决议,有些股东反对该决议,请求公司以公正的价格买入自己的股份的权利。②危害行为停止请求权。危害行为发生前的消极防卫权利,是股东对董事违法行为的制止,当公司的董事或其他高级人员对外代表公司活动时超越公司组织章程或条例,违反公司的规定,公司的股东有请求董事或其他高级人员停止其越权或违法行为。③申请法院解散或者清算公司的权利。当控股股东滥用控制力对其他股东进行压榨,严重迫害公司或其他中小股东利益时,若有理由相信股东共存于一个公司的基本信赖基础已经丧失,中小股东有权申请法院质疑公司是否应该继续存在,包括请法院解散公司、对公司进行重组。④股东诉讼权,即当股东个人权利或公司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给予股东以请求法院进行保护的权利,包括为了个人利益的直接诉讼权和为了公司的利益的派生诉讼权。直接诉讼权则是当股东的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时,他可以基于其作为公司所有权人的股东身份提起旨在保护自己利益的诉讼,解决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矛盾。派生诉讼权则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为了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起诉的权利。股东诉讼权作为股东权益侵害的法律保护措施,除直接诉讼外,派生诉讼权作为维护公司利益进而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有效手段日益受到重视,我国《公司法》里也写入了这点。十八、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投资人xx有限公司(二)建设地点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待定)。(三)项目选址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待定),占地面积约55.00亩。(四)项目实施进度本期项目建设期限规划24个月。(五)投资估算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29705.06万元,其中:建设投资22715.4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6.47%;建设期利息594.29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00%;流动资金6395.34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1.53%。(六)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29705.06万元,根据资金筹措方案,xx有限公司计划自筹资金(资本金)17576.62万元。根据谨慎财务测算,本期工程项目申请银行借款总额12128.44万元。(七)经济评价1、项目达产年预期营业收入(SP):55900.00万元。2、年综合总成本费用(TC):46837.55万元。3、项目达产年净利润(NP):6618.36万元。4、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15.06%。5、全部投资回收期(Pt):6.73年(含建设期24个月)。6、达产年盈亏平衡点(BEP):23068.29万元(产值)。(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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