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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电动汽车设备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运作某某有限公司前言这份《电动汽车设备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运作》由某专业咨询机构编辑撰写,全文约17965个字,约18页左右,具有范围清晰、内容详实、假设明确、论证严谨、重点突出、数据清晰、可执行性强、架构可扩展等特点,全文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特征与要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国际市场、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初期尝试、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中国资本市场的探索与发展、公司简介、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项目基本情况、SWOT分析、组织机构、人力资源分析、劳动定员一览表、发展规划分析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建议详细研读以辅助落地执行。电动汽车设备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运作目录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特征与要素2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国际市场6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初期尝试11四、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中国资本市场的探索与发展17五、公司简介22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23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23六、项目基本情况24七、SWOT分析26八、组织机构、人力资源分析34劳动定员一览表35九、发展规划分析36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特征与要素(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特征可转债属于债券,故它同样具有普通债券的基本特征,需要定期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同样有债券面值、利率、价格、偿还期限等基本要素。如果投资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进行转换,他仍可以向公司要求还本付息,从而获得债券上注明的固定利息收入。具体地说,可转债具有以下典型特征:1.比普通公司债券低的固定利息。2.投资者买入期权与卖出期权。可转债赋予投资者以在特定期间转换成(可视为买入)股票的期权。因此,投资者希望发行公司的股票价格能够上涨,这种股票的买入期权就能升值。卖出期权是投资者将可转债券还给发行公司的权利。它使投资者有机会在债券到期之前,在某一指定日期将债券出售给发行人一通常以一定的溢价售出。因此,卖出期权也可以称为投资人期前回购权。3.发行人赎回期权。由于所有的可转债券都有债券的一般特征,因而可转债券有一个预定的赎回期。但与可转债券相关的赎回权,则是指发行人在可转债,券最终期满之前赎回债券的权利。可转债的赎回期权一般有两种:一是强行赎回期权,即公司有权但并非一定在事先确定的时间按事先确定的价格赎回发行的可转债券。强行赎回一般在进入转换期后方可执行。如果转换没有实现,可转债券与纯债券一般在期满将被赎回,投资者本金的安全由此得到保证。二是软赎回条款期权。这种期权与它的股票表现有关,通常是股价连续数日(一般为30天)达到或超过事先确定的转换价水平(一般是有效换股价的130%~150%)时,发行公司可以行使但并非一定赎回其发行的可转债券。由于软赎回期权加速了转换,因而称为加速条款。4.转换溢价。可转债券通常是以百分之百的面值销售的,即通常所说的“以面值发行”。但实现转换时,通常有一个溢价比例。转换溢价是以百分比表示,以可转债券发行时股票价格为基础的,它是目前市场价格与转换值之差。(二)可转债券的基本要素,可转债券的设计巧妙与否,对确保发行和转换成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除了一般公司债券的基本要素外,可转债券还有自己特定的要素或条件。具体有如下一些基本要素:基准股票、票面利率、转换比率、转换价格、转换期、赎回条件、转换调整条件等。1.基准股票。基准股票是债券持有人将债券转换成发行公司的股票。发行公司的股票可能有多种形式,如普通股票、优先股。就中国公司而言,还有A股、B股、H股、ADR等多种形式。如果中国公司发行以外币定值的可转债券,就要求该公司具有B股或H股的上市资格,这样,基准股票可以是B股或H股。确定了基准股票以后,就可以进一步推算转换价格。2.票面利率。一般来说,可转债券的票面利率都低于其他不可转换公司债券,因为其中包括了一个股票期权。但票面利率低多少,发行公司有一定的选择权。一般来讲,它受制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公司现有债权人对公司收入利息倍数等财务比率的约束,据此计付利率水平上限;二是转换价值收益增长及未来水平,据此计付利率水平下限。但无论如何,最终还是取决于公司业绩预期增长状况。转换价值预期越高,利率水平相应可设置越高。3.转换比率。可转债券与普通债券的最大区别在于“转换”,而转换能否成功,核心要素是转换比率及转换价格。转换价格是指可转债券在实际转换时,个单位的债券能换成的股票数量。4.转换价格。转换价格是指在可转债券整个有效期间债券可以据此转换成基准股票的每股价格。转换价格的确定,与股票发行的定价原理及过程相似,反映了公司现有股东和投资者双方利益预期的某种均衡。从投资者的角度看,他们希望得到较低的转换价格,到时候能转换成较多的普通股,以获得较高的收益。但公司现有股东不会接受过低的转换价格,因为转换后的普通股越多,股权稀释程度越大,对现有股东的控制是相当不利的。5.转换期。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券在何时进行债权向股权的转换工作,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发行公司确定一个特定的转换期限,只有在该期限内,公司才受理可转债券的换股事宜。这种情况又分为两种类型:发行后某日至到期日前和发行后某日至到期日。另一种方式是不限制转换的具体期限,只要可转债券没有到还本付息的期限,投资者都可以任意选择转换的时间。这里也有两种类型:发行日至到期日前和发行日至到期日。由于转换价格通常高于公司当前股价,因而投资者一般不会在其发行后立即行使转换权。这样设计,主要也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但无论是何种方式,在发行可转债券时,发行公司都已经同投资者在合同中做了约定。6.赎回条件。可转债券中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有关赎回的附加条款。这是为了避免因金融市场利率下降而使公司承担较高利率的风险,同时还迫使投资者行使其转换权。赎回条件分为两种类型:(1)无条件赎回,即直接设定赎回起始时间相应提前,反之则推后。(2)有条件赎回,即发行公司设定股价水平上限和转换价值持续超过债券面值的比例。这是为了减少股权稀释程度,迫使投资者行使转换权。期限在5年左右的可转债券大多数只设置有条件赎回条款,而长期的可转债券则常常是两种赎回条件并存。7.转换调整条件。发行公司在发行可转债券后,可能对公司(包括子公司)进行股权融资、重组或并购等重大资本或资产调整行为。这种行为如果引起公司股票名义价格上升,则有前述“赎回条件”对投资者进行约束;如果引起公司股票价格下降,就必须对转换价格进行调整。否则,在公司股票名义价格不断下跌的情况下,原定转换价格就会极大高出公司当前的股价,这样将使可转债券持有者根本无法进行转换,公司也会因此蒙受损失。所以,转换调整条件是可转债券设计中至关重要的保护可转债券投资者利益的条款。可转债券的转换调整条件也称为“向下修正条款”。在股票价格表现不佳时,这一条款允许在规定的日期里,将转换价格向下修正到原来转换价格的80%。这种做法在瑞士市场上广为使用。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可以对汇率作某些特定的调整。在某一特定的时间,也就是被定为调整转换价格的同时,发行公司可以同时调整转换价格的汇率。当然,这时股票的平均价格等于或高于转换价格,只对固定的汇率按照特定的公式做出调整即可。如果汇率没有变动或变动的方向有,利于发行公司,可能只对转换价格做向下的调整。如果平均股价低于转换价格,而且汇率发生了不利于发行人的变化,则转换价格和汇率可同时按特定的公式做出调整。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国际市场可转债券的国际市场主要有三个,即以伦敦为中心的欧洲市场,按114A规则运作的美国市场和亚洲的日本市场。国际可转债券的投资者通常来自伦敦、苏黎世、日内瓦、东京、纽约和香港。在一般情况下,可转债券为无记名证券,没有关于投资者的登记记录,难以得知投资者的来源、分类及构成。可转债券的主要登记货币为美元、瑞士法郎及英镑三种。以下对可转债券的三个国际市场的特点及运作作简要介绍;(一)欧洲的可转债券市场无论是新券的发行量,还是市场深度、专业程序等,欧洲市场都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市场之一。欧洲可转债券市场的总市值已近300亿美元。与其他市场相比,欧洲市场的可转债券发行有以下特征:1.欧洲市场不属于单一国家,国外发行者不必向任何证券监管机关登记注册,发行手续相对比较简单。2.欧洲市场是世界上最自由进入的市场,对于新券的发行基本上不存在限制性的法规和标准,也没有诸如美国证券委员会或日本大藏省这样的机构的干涉行动。3.欧洲市场可转债券的承销商要由国际著名的证券承销商组成的辛迪加承销团担任,通常需要在各国作巡回路演进行推销。4.大多数的欧洲可转债券以公募形式发行,并要求在伦敦的国际证券交易所或卢森堡证券交易所上市,因此,发行人需按交易所的规定,提交发行说明书。但上市要求相对比较简单,通常只接受发行公司本国市场所惯用的披露形式。大多数欧洲投资机构都禁止认购未上市的债券。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上市要求的主要作用,并不在于提供给债券持有者一个债券交易的市场,而是对欧洲的机构投资者绕过上述禁止其购买未上市证券规定的一种折中。(二)美国的可转债券市场由于美国证券市场在国际资本市场中的显赫地位与知名度,近十几年来,越来越多的外国发行公司进入美国证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其中可转债券占了相当的比重。在美国发行可转债券,可采取公募和私募两种形式。外国发行公司在美国公募发行债券,要按照1933年《证券法》的规定,向美国的证券委办理申报注册手续,并要取得美国证券评级机构的一定等级的信用评级。公募发行条款须按照美国1939年《信托约款法》规定的约款发行,通常要求指定一家美国商业银行为信托人,并规定债券的形式、发行条件、登记、转换、付款、违约事件及补救措施和发行人承诺担保等。条款内还需包括有关信托人的独立性以及信托人与债券持有者无利益冲突的条款。美国证券法规对发行公司的发行申请及发行说明书的提交与审查以及证券评级的要求很严格,旨在保证投资者对所发行的债券做出明智的判断。发行公司必须向投资者提供发行债券的财务及其他资讯,发行公司须向证券委公布详细的公司财务资料。由于许多国家的会计准则与美国《公认会计准则》存在着差异,使得这些财务资料的编制难度越来越大,耗时亦多。发行公司需选定由证券委承认的国际会计师,由其协助编制各种财务报表,并负责监察财务工作。发行公司若按本国会计准则提供报表,则须提交一份按GAAP编写的对照说明书,以解释并以数量说明按GAAP的编制方法与报表所采用的编制方法的实质性区别。按照美国《信托约款法》指定的信托人,充当保护债券持有者利益的机构,一般由美国商业银行的信托部担任,负责债务合同的履行。另外,信托人还担负发行公司的债券印刷、接收缴款等职责。公募债券可在美国各交易所挂牌交易,也可以在场外市场通过纳斯达克或OTC交易,但仍需符合有关规定。传统的美国私募债券市场是指发行公司不需向美国证券委注册,也不需公开信用评级,直接通过私下协商发售给特定对象的债券市场。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任何由发行人要约或出售不涉及公开募集的证券,可豁免注册登记。此外,美国证券委也颁布了规则D,对私募的豁免规定提出了较详细的条件,但从总体上说,不失为外国发行公司在美国发行可转债券的一条捷径。(三)以日本为代表的亚洲可转债券市场日本的第一个可转债券,是日本特快公司于1966年发行的10年期债券。在这之后的两年内没有可转债券发行,一直到1969年8月,日本的第二个可转债券日立钢铁发行之后,日本的可转债券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开始被各公司广泛采用。1973年,日本市场上出现了一种由储备不动产做支持的非抵押可转债券,这种无抵押的债券在必要的时候可由发行公司以某种不动产或资产抵资赎回。1979年,日本市场上出现了完全无抵押的可转债券,发行完全无抵押的适用标准经过数次放宽之后,自1990年起,信贷评级成为发行该类债券的惟一标准。日本的可转债券一般期限较长,从4年到15年都有,除非该债券的股票在市场上跌得很厉害,一般情况下,可转债券均可在到期之前转换成股票。在日本各交易所上市的各类债券中,可转债券的数量都占有很大比例,一般在75%以上,金额颇为可观。日本从60年代起,开始通过在海外发行可转债券和认股权证债券等工具筹措资金,这种趋势自90年代以后更为普遍。实际上,日本企业的集资金额是随着日本股市的上升而增大的,也就是说,海外投资者看到日本股价上升,从而乐意购买日本的可转债券。所以,在日本,一段时间内曾出现一种很有趣的现象:某个公司披露可转债券发行的消息以后,该公司的股价马上上升。按理说,发行可转债券意味着利润的摊薄,股价应该下跌才对,但是投资者是看好该公司,认为公司集资后,公司的发展计划可以实现,所以股价上升。日本企业在海外发行可转债券时,主要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如在海外有具体项目时,考虑以该项目的货币发行;二是考虑主要投资者在哪里的发行条件最好。日本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券,一个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它们的股票成分非常大。股票成分大,主要表现在其低票息率和低溢价率上。低票息率不仅可以降低发行公司的融资成本,也使得债券投资者对于日本可转债券的兴趣减弱。而溢价率表示购买可转债券的期权部分比直接在市场上购买该股票贵多少。日本可转债券发行的溢价率是非常接近当时的股票价格的,任何一点股票价格上涨都有可能使溢价部分消失,因此,低溢价率对于股票投资者来说是非常有吸引力的,其期权价值自然就很高。在这种情况下,日本可转债券的溢价率有一些甚至为负数。从理论上说,投资者可以购买这些可转债券,转换成股票,然后马上在市场上卖掉以获利。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初期尝试随着我国经济转型的不断推进和深入,我国资本市场受到了充分的重视和积极的培育,在10年的时间里,已有初步的成长,并在我国经济资源配置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于可转债券这种已在国际资本市场风行数十年的金融工具,在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多见。进入90年代以后,我国的企业逐渐开始尝试运用可转债券来拓展资金来源渠道,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从1991年8月起,先后有琼能源、成都工益、深宝安、中纺机、深南玻等企业,在境内和境外发行了可转债券。其中,琼能源、成都工益两家公司是用其发行新股,前者获得3.000万元中30%的转股成功,并于1993年6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者于1993年5月实现转股,于1994年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深宝安、中纺机、深南玻则是发行针对已上市的A股或B股股票的可转债券。这三家可转债券的发行、交易与转股等情况各有不同,对三家公司所筹资金的运用效果产生了不同的影响。更有深远意义的是,可转债券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初步尝试,为其今后进一步的试点与推广提供了极有价值的经验和教训。(一)宝安可转债券的发行成功与转股失败中国宝安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个以房地产为龙头、以工业为基础、以商业贸易为支柱的综合性股份制企业集团。为解决业务发展所需资金问题,1992年10月,经公司特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同意及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由中国银行深圳信托咨询公司为总包销商,招商银行等七家机构为分销商,向社会发布公告,将发行可转债券。1992年底,发行获得成功,并于1993年2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宝安可转债券成为迄今为止我国资本市场第一只A股上市的可转债券。宝安公司可转债券具有高溢价转股、低票面利率、短期限以及不完全的转股价格调整等设计特点,这主要应归因于当时的股票市场持续的大“牛市”行情和高涨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热潮,以及宝安可转债券设计者对转股形势和公司经营业绩过于乐观的估计。宝安可转债券作为我国针对上市股票的首次可转债券尝试,它的发行条件与设计特点并非没有值得商讨和进一步改善的余地。自1993年下半年和1994年起,出现了宏观经济的紧缩、大规模的股市扩容,以及由此引起的长时间的低迷行情、房地产业进入调整阶段等一系列的形势变化,宝安可转债券后来所面临的转股困难,并非在预料之外。因此,现在看来,宝安可转债券在设计方面存在的缺陷,是最终导致其转股失败的根本原因。宝安可转债券于1993年2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此时正值股市处于高度投机之中,面值1元的宝安可转债券在上市的当天开盘价高达1.50元/张(相应的宝安A股转股价为每股37.5元),并迅速被炒至2.67元/张的历史天价,宝安A股在2月8日也曾升至33.95元的最高记录。随后,宏观紧缩、股市的高速扩容、大规模的国债发行等因素,触发了股市的长期低迷行情,宝安股价一路下跌,曾跌至每股5元以下。到1995年12月29日,即宝安可转债券摘牌的前一天,宝安A股的收盘价更是跌至2.84元。此时转股已失去任何意义,宝安可转债券随之一路下跌,1993年7月20日跌至0.81元,最低跌到0.78元,直至最后,在到期日以1:02元摘牌。其间的可转债券价格已完全与宝安股价及转股价格失去关联,而是由作为普通公司债券的预期收益率来决定宝安可转债券与A股的价格走势。转换失败以及由此带来的巨额资金的偿还,给宝安公司经营带来的压力和负面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宝安公司在经营上也被迫做出了很大的调整。这些都成为宝安公司该年度经营利润下降的直接原因。值得庆幸的是,宝安公司最终还是经受住了这场考验,顺利完成了可转债券的还本付息工作,按期将现金兑付给了宝安可转债券的持有者,避免了任何的债务违约纠纷的出现。这对于该公司的企业信誉有着重要的意义。宝安可转债券的转股虽然是失败的,但是,对于宝安公司而言,从总体上看,这次发行可转债券的尝试也并不意味着是完全的损失。对于宝安可转债券的投资者来说,损失是确定无疑的。对于以面值认购的投资者来说,持有宝安可转债券就蒙受了直接的利息损失;而那些在宝安可转债券上市初期从市场上以高于面值认购,甚至以2倍以上的价格购买可转债券的投资者,损失就更大。造成这种结局的原因,除了前文所述及的诸如股市异常波动、可转债券设计的缺陷等因素,投资者本身对可转债券的性质的认识不足也是原因之一。(二)中纺机境外可转债券的发行喜忧参半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是以生产纺织机械、通用机械等为主业的股份制公司,在国内外久负盛名。1992年发行股票时,A股的发行价为3.8元,B股发行价折合人民币则达到4元,是当时惟一一家B股发行价超过A股的公司。中纺机于1993年11月19日在瑞士发行了3500万瑞士法郎的B股可转债券,成为我国首次尝试以可转债券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筹措资金的企业。中纺机B股瑞士法郎可转债券基本上是根据国际通行的惯例及当时瑞士债券市场的基本情况设计的发行条件,应该说是能被发行公司和投资者所接受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由于中国经济的成功发展,以及当时中纺机的经营业绩,瑞士投资者对来自中国企业首次发行的可转债券反应非常热烈;在日内瓦和苏黎世举行的发行推介会,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认购数大大超出了发行总量。正式发行签约前,在“灰色市场”的交易也十分看好,当日开盘就上涨了12%,至,收盘时则上涨了19%。到11月19日正式签约,中纺机的B股可转债券发行获得了巨大成功。这对中国企业不断开拓新的融资途径和融资市场的探索,无疑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然而,后来的中纺机公司境外可转债券的转股情况却不尽如人意。中纺机后来3年受行业不景气、原材料上涨的影响,以及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效益急剧下降,1995年度的利润降到历史最低点,境内审计净利润仅为每股1厘2毫。加上中国B股市场本身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中纺机B股市价一度跌到0.160美元以下,1996年6月14日更跌至0.126美元。虽然其转股价格已根据送股情况调整为每股0.33美元,但二者仍有相当的距离,投资者转股已不可能。而按照可转债券的发行条件,债券持有人可于1996年9月起行使期前回购权,故中纺机在1996年下半年面临了偿还债券本金并支付溢价的巨大压力。(三)初见曙光的南玻集团可转债券1995年6月30日至7月6日,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瑞士资本市场发行了4500万美元的B股可转债券,这是我国首家经政府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海外可转债券发行,在此之前中纺机的类似发行则未经国家正式批准,因而在1993年底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证监会的通报批评。1994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选择并确定南玻集团作为瑞士资本市场的试点,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被同时确定为欧洲资本市场的试点企业。与中纺机所发行的B股瑞士法郎可转债券有所不同,南玻集团本次在瑞士债券市场发行的是以美元标价的可转债券。南玻集团分别于1995年6月30日和7月3日在香港和苏黎世举行了两次发行推介会,着重对其所投资的超薄浮法玻璃项目建设情况、财务安排、市场预测做了说明和介绍,收到了良好效果。7月4日至5日,可转债券正式发行,第一天就由瑞士银行告知,债券已被以发行总量1.5倍超额认购,在“灰色市场”的交易价格也升至100.5美元。从南玻可转债券的发行情况看,该债券的设计是符合市场需要的,其资金成本也能够控制在南玻集团可承受的范围内。目前,南玻集团的转股已经完成,中国第一只境外发行的可转债券可以说已获得了圆满的成功。四、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中国资本市场的探索与发展(一)中国进行可转换债券试点的必要性通过宝安集团、中纺机、南玻集团在海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助于我们了解、掌握国际证券市场的运作,加速我国证券市场与国际接轨。它们的教训与经验,将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我国的试点与推广提供有益的启迪。我国的资本市场是在80年代后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而逐步发展壮大的,尤其是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发表以后,更给我国证券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强大动力,使得我国证券市场在较短时间里完成了西方发达国家需要长达一个多世纪所走过的路。我国的资本市场主要由债券市场、股票市场、期货市场和长期信贷市场构成。80年代初,以国库券为开端,奠定了债券市场(一级市场)的雏形。但当时发行品种单一,行政色彩浓厚,社会集资比较混乱。进入90年代,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开始对证券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1990年,将企业债券列为国家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的正式来源,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序列进行管理。企业债券的发行,有力地支持了国家经济建设,也逐步成为企业走向市场、自谋生路、自求发展、自担风险的一条重要渠道,对缓解企业资金紧张、减轻银行压力起了积极的作用。我国的股票发行始于1984年;1991年初,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建立。国务院于1992年12月17日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的管理开始步入规范化的轨道。1993年,我国开始编制国内股票发行计划,实行审批制,对股票市场的发展和规模进行了有效的控制和引导。1994年,《公司法》等重要法规的制定实施,1999年7月,《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与运作开始走向规范化。《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要坚持间接融资为主,适当扩大直接融资,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股票融资,进一步明确了我国资本市场长远的发展方向。而可转债券这一新的金融工具完全符合中央制定的大政方针。与普通企业债券相比,可转债券可以弥补普通债券的许多不足之处。1、可转债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短期资金的长期占用问题。绝大多数的企业债券都是1年期的,当初筹资的目的都是弥补企业的短期性流动资金不足,但最终大部分企业改变了资金用途,85%的债券资金被用于上新项目或固定资产扩建、技改项目等。可转债券通常比普通企业债券周期长,尤其是在宏观经济环境正常、股市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可转为普通股。因此,发行公司对这笔债券融资的使用弹性,要比普通债券融资的使用弹性大得多,发行公司到期全部还本付息的压力减小一一当然,这不意味着发行公司可以不顾投资者的利益任意胡来。2、可转债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企业信用的市场评估问题。过去,大多数的普通企业债券都是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令性计划的“倡导”下发行的,哪些企业可以发行债券、发行多少,完全由政府拍板,而这些企业并非都是有信用、符合市场要求的。发行可转债券的公司往往都是上市公司,其资产和业务的状况一般是同行业中较好的,而且财务报表完全公开,信用程度由市场评估机构测定。这就避免了某些虚盈实亏、还债能力差的企业钻政策、法规漏洞的空子,在明知还债无望的情况下,挺而走险发债集资,从而加大金融体系风险的情况。3、可转债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的问题。过去,有些发行普通债券的企业,由于内部经营管理不善,致使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力度不强,产品滞销、平销比重较大,高投入、低产出,造成企业偿债资金异常紧张,对预期债券的兑付资金准备不足,难以一次性兑付集中到期的债券。由于发行可转债券的公司是公众公司,企业的内部管理状况,随时可以通过股市上的各种指标反映出来,随即就会影响到可转债券的转换比率和转换价格,故而通常不会将矛盾和问题都集中到事后。4、可转债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进现有的债券发行管理体制。从近年来的实践看,正在发行的企业债券有很多都不能确保到期兑付本息,其中大部分是国有企业。按照现有的债券发行体制,所谓企业债券,也可称之为国有企业债券,到期时企业或者发新债还旧债,或者转移到国家银行信贷上。由于地方的保护主义政策,更多的到期企业债券还是转移到国有银行的账上,从而将企业对居民的负债转化为对银行的负债,最后不得不“债转股”。而可转债券在一定程度上、至少是在理论上可以解决这个问题:(1)发行公司不是单一的国有企业,而是股份公司;(2)可转债券没有担保,投资者只能自己承担风险;(3)转换失败或出现亏损,发行公司只能动用自有资金,甚至动用资本金还本付息,而不是将损失转嫁给银行。(二)我国资本市场可转换债券管理办法的早期发展深宝安、中纺机、深南玻是在我国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我国《公司法》第172条规定:“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但“应当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行可转债券的公司“除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上述三家发行的成功与失败,引起了证券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1995年3月,中国证监会国际业务部在上海召开境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转股专题的研讨会,会议对这个问题提出了很好的建议,找到了与《公司法》及现行注册登记制度相衔接的法律途径。事后,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境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使得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在管理上得到了衔接和补充,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法律保障。1996年4月6日,国务院证券委第六次会议提出,选择一些有条件的上市公司进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试点。1996年5月10日至11日,由《中国证券报》、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理论与实务国际研讨会”,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可转换公司债券试点工作的必要性。同年,当时的证监会副主席李剑阁先生在接受香港《文汇报》采访时表示,渴望在1996年底出台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办法,结束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中的政策衔接不上和无序的状态。由此可见,我国引进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可行性条件已基本具备。五、公司简介(一)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xx有限责任公司2、法定代表人:邱xx 3、注册资本:560万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1-11-5 7、营业期限:2011-11-5至无固定期限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二)公司简介公司在“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的总体原则基础上,坚持优化结构,提质增效。不断促进企业改变粗放型发展模式和管理方式,补齐生态环境保护不足和区域发展不协调的短板,走绿色、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道路,不断优化供给结构,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提质增效为中心,以提升创新能力为主线,降成本、补短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公司自成立以来,坚持“品牌化、规模化、专业化”的发展道路。以人为本,强调服务,一直秉承“追求客户最大满意度”的原则。多年来公司坚持不懈推进战略转型和管理变革,实现了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未来我司将继续以“客户第一,质量第一,信誉第一”为原则,在产品质量上精益求精,追求完美,对客户以诚相待,互动双赢。(三)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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