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公司治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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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为本成果导向开放创新引领未来20XX建材公司治理某某公司LOGO前言这份《建材公司治理》由某专业咨询机构编辑撰写,全文约23745个字,约24页左右,具有系统全面、数据支撑、贴合业务、论证严谨、标注准确、复用价值高、目标达成度高、长期价值兼顾等特点,全文从产业环境分析、实施制造业人才培育行动、必要性分析、项目概况、完善投资者利益保护制度探索、投资者利益保护相关制度、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成因、防止内部人控制的制度措施、信息披露、信息披露质量及其发展方向、股东会权利、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中小股东及其权益、公司简介、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配置、劳动定员一览表、SWOT分析说明、项目风险分析、项目风险对策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建议详细研读以辅助落地执行。目录一、产业环境分析3二、实施制造业人才培育行动5三、必要性分析6四、项目概况7五、完善投资者利益保护制度探索11六、投资者利益保护相关制度14七、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成因16八、防止内部人控制的制度措施20九、信息披露23十、信息披露质量及其发展方向26十一、股东会权利31十二、股东(大)会32十三、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33十四、中小股东及其权益40十五、公司简介42十六、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配置44劳动定员一览表44十七、SWOT分析说明46十八、项目风险分析55十九、项目风险对策57一、产业环境分析突出科技创新核心地位,引领带动产业创新、企业创新、市场创新、产品创新、业态创新、管理创新,推动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经济体系。1、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围绕优化创新生态系统,营造创新良好环境,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组建以企业为主导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实施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协同攻关,力争在重点领域取得突破。完善创新要素供给,建立从实验研究、中试到生产的全过程科技创新融资模式,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改进新技术、新商业模式准入管理,提升知识、技术和管理的效益。2、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着眼巩固现有基础、提升支撑能力,打造一批高端创新研发平台。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积极参与国家大科学工程建设。构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种质、遗传资源库,推动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争取建设一批国家协同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优化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布局,完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鼓励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建立技术交易市场等创新服务平台,推动创新成果与企业有效对接。注重引进和联合开发,推动建设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基地。积极利用域外创新资源,支持骨干企业在发达地区设立研发机构。3、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落实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发挥创新基础作用,强化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带动区域创新能力提升。瞄准有重大应用前景领域,积极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力争在基础研究环节取得重大进展。聚焦国家战略导向和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共性技术、核心技术攻关,力争在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生物制造、卫星数据应用、高端装备制造、无人机等领域实现重大技术突破。4、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分享经济,加快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促进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围绕先进制造、现代农业、金融服务、信息惠民、高效物流、社会治理等领域,推进实施“互联网+”重大工程,加快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健康、养老、教育、社会保障、能源、环保等新兴服务,推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集成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创新应用,推进产业组织模式和商业模式创新,促进新业态、新经济高效有序发展。5、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局面。进一步放开市场、规范市场、营造市场,打造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壮大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民营企业集团和龙头企业,努力降低中小微企业成本,推动民营经济大发展快发展。实施“互联网+”创新创业,积极培育创客空间等新型孵化器,打造一批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创新创业平台。推进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建立一批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二、实施制造业人才培育行动(一)建立人才引进机制着眼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推广聘请兼职教授、客座专家、星期天工程师、金融市长等人才引进方式,为外国专家来冀办理签证和永久居留证等提供优质服务,提高便利度和满意度。开展京津冀创业导师“河北行”行动计划,推动京津冀人才资质互认,支持京津高校在河北建立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吸引京津高端人才和团队到冀创新创业。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在我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内外高层次领军人才及其创新创业团队,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我省重点人才工程,给予项目资金支持。加强人才梯队建设,实施青年职业能力提升计划,完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作体系,培育众多“河北工匠”。落实国家和我省工资福利政策,不断完善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分配办法,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作出突出贡献和短缺人才倾斜。推进开发区(园区)体制改革和政策创新,允许在人才引进使用评价、创新创业、公共服务等方面实施更加优惠的政策,打造人才特区。(二)完善人才内生机制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以满足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需求为导向,推动建立学校和企业“双元制”技术人才培养机制,培育一批专业化技术经理人,培养一批制造业“高精尖缺”的高层次领军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依托国内外知名高校、培训机构,加强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培育一批具有全球战略眼光和新时代发展理念的职业经理人、领军型企业家。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扩大培训人群范围,引导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各类企业、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共建产教融合型培训基地,调动职业技能培训主体积极性。(三)组建制造业重点产业人才联盟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条件成熟的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研究院)、行业协会等,组建产业人才联合会(联盟),充分发挥人才、技术、项目、信息等资源共建共享优势,加快形成集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于一体的制造业重点产业人才集群。三、必要性分析1、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作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产品销售形势良好,产销率超过100%。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销售规模仍将保持快速增长。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资源已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管理等手段,不断挖掘产能潜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产能不足问题。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有效克服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制约,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奠定基础。2、公司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随着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产业升级,公司产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断优化升级。公司只有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为驱动,不断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精密化程度,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到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准,提高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契合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需求,才能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公司在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四、项目概况(一)项目基本情况1、承办单位名称:xx(集团)有限公司2、项目性质:技术改造3、项目建设地点:xx(以最终选址方案为准)4、项目联系人:白xx(二)主办单位基本情况公司秉承“以人为本、品质为本”的发展理念,倡导“诚信尊重”的企业情怀;坚持“品质营造未来,细节决定成败”为质量方针;以“真诚服务赢得市场,以优质品质谋求发展”的营销思路;以科学发展观纵观全局,争取实现行业领军、技术领先、产品领跑的发展目标。公司不断建设和完善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实施“互联网+”企业专项行动,推广适合企业需求的信息化产品和服务,促进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在企业经营管理各个环节中的应用,业通过信息化提高效率和效益。搭建信息化服务平台,培育产业链,打造创新链,提升价值链,促进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当前,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依然错综复杂。从国际看,世界经济深度调整、复苏乏力,外部环境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加,中小企业外贸形势依然严峻,出口增长放缓。从国内看,发展阶段的转变使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经济增长方式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转向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经济增长动力从物质要素投入为主转向创新驱动为主。新常态对经济发展带来新挑战,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尤为突出。面对国际国内经济发展新环境,公司依然面临着较大的经营压力,资本、土地等要素成本持续维持高位。公司发展面临挑战的同时,也面临着重大机遇。随着改革的深化,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的推进,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一带一路”等重大战略举措的加速实施,企业发展基本面向好的势头更加巩固。公司将把握国内外发展形势,利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抓住发展机遇,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依靠创业创新开辟发展新路径,赢得发展主动权,实现发展新突破。公司坚持提升企业素质,即“企业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结构进一步优化,人员素质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诚信经营水平进一步提高”,培育一批具有工匠精神的高素质企业员工,企业品牌影响力不断提升。(三)项目建设选址及用地规模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以最终选址方案为准),占地面积约67.00亩。项目拟定建设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非常适宜本期项目建设。(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28956.50万元,其中:建设投资22824.1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8.82%;建设期利息561.8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94%;流动资金5570.56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9.24%。(五)项目资本金筹措方案项目总投资28956.50万元,根据资金筹措方案,xx(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自筹资金(资本金)17490.79万元。(六)申请银行借款方案根据谨慎财务测算,本期工程项目申请银行借款总额11465.71万元。(七)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1、项目达产年预期营业收入(SP):61100.00万元。2、年综合总成本费用(TC):49767.58万元。3、项目达产年净利润(NP):8286.29万元。4、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21.06%。5、全部投资回收期(Pt):5.96年(含建设期24个月)。6、达产年盈亏平衡点(BEP):24417.44万元(产值)。(八)项目建设进度规划项目计划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到工程竣工验收、投产运营共需24个月的时间。五、完善投资者利益保护制度探索保护投资者利益是发展证券市场的一个永恒主题,只有充分、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才能使证券市场健康、长期地发展。从国内外的经验看,加强和完善投资者权利保护,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是关键,制度不仅包括法人治理制度,而且包括法律、法规,实施机制以及相关的制度结构。由于现行制度结构的产生有深厚的政治、历史和文化的积淀,所以现行制度结构的改革将是一个随外部市场环境演化的过程。从目前中国证券市场运行情况看,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健全市场运行制度、组织制度,完善市场监管制度及法律法规体系将是中国证券市场的必然选择。(1)完善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体系。鉴于我国目前在证券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着立法缺乏前瞻性、民事规范的缺失、立法效力等级较低、缺乏可操作性等不足,故考虑从以下几方面来加强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①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与此相关联的问题就是要不断提高会计准则和审计服务质量,因为很多信息是在财务报告中产生的。应加快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频率,逐步完善季报披露制度,尽可能减少投资者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②健全民事责任赔偿制度。证券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是指在上市公司公众投资者利益受到侵害,通过诉诸相关法律,获取相应赔偿的机制。民事责任赔偿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对于投资者利益保护具有重大意义,证券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该涵盖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其他证券欺诈案件。另外,必须着力解决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中存在的最终财产保障问题,使得投资者胜诉后有相应的物质财产可以得到赔偿。③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通过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可以对我国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提出一些设想,如建立诉讼前的内部救济制度,尽量维护公司正常的治理结构,给公司有关程序缓冲,过滤掉不成熟的代表诉讼,使诉讼行为更多些理性。再如诉讼补偿制度。我国也可以引入美国的司法判例首创的诉讼费用补偿制度,即只要诉讼结果给公司带来了实质性的财产利益或者成功地避免了公司可能遭受的损失,原告股东就其诉讼行为所支付的包括律师费用等在内的合理费用可以请求公司给予补偿(孙峰,王璇,2008)。(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针对我国公司治理水平普遍不高,对于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应在法律制度的宏观指导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度。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通过市场接管,优化股权结构;建立有效的风险承担机制,做到责权分明;发挥银行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主导作用,银行是我国国有企业最大的债权人,要把银行的约束作用引入公司的治理机制;强化监事会对公司的监督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等等。(3)加强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我国证券市场上行政干预过多造成了投资者过分注重政府的动向,轻视乃至忽视市场中介机构特别是注册会计师的作用,注册会计师频频遭遇信任危机。再者,监管机构资源有限,要充分保护投资者,就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为此,政府应从一些空间退出,让中介机构来承担起监管责任,直接对投资者负责,这样可以迫使中介机构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提高和维护自身的声誉。同时应促使中介机构摆正职能定位,强化注册会计师的“经济警察”角色,会计师不仅就财务报告的公允性、合法性发表专业意见,还必须勤勉尽责地发现那些应该发现的舞弊行为。(4)加强投资者自我保护教育。投资者成熟的程度是衡量一国证券市场是否成熟的标志。我们处在一个不断创新和发展的社会经济环境中,许多新事物会不断进入投资领域,这更需要我们不断学习、接受教育。法律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规定的完善只是给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提供了一个外部条件,中小股东必须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身素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要加强证券知识的学习,熟悉和掌握相关知识,形成正确的投资理念。其次,要承担社会监督的责任,投资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举报。最后,要充分了解、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六、投资者利益保护相关制度投资者利益保护现有相关制度包括:股东大会制度、知情权保护制度、表决权保护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以及司法救济制度等,其中大部分内容在前边章节已经提及,在此不再赘述,重点讨论一下司法救济制度相关问题。而对中小股东的司法救济制度主要包括:决议瑕疵诉讼制度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一)决议瑕疵诉讼制度《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新《公司法》完善了股东诉讼的相关规定,赋予股东对瑕疵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一定的撤销权和确认无效的权利,这对保护股东,尤其是保护小股东的权利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机制。(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一般认为公司诉讼主要分为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两种。前者是指公司股东基于公司所有权人的身份而提起的旨在强制执行其请求权的诉讼。这种诉讼提起权是一种自益权,完全是为了自身的算准而提起。原《公司法》第111条及新《公司法》第152条均有相应规定因此本书着重讨论后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到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限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学者归纳出股东派生诉讼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重要功能:①事后救济功能,即在公司受到董事、高级职员及控制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非法侵害后,通过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方式,来及时获得经济赔偿或其他非经济救济,以恢复公司及其股东原有合法利益。②事前抵制功能,即事前监督功能。从理论上讲,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存在,增加了公司上述内部人从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风险成本,起到了预告制止该类行为的作用。七、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成因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形成,实际上是公司治理中“所有者缺位”和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不相配的问题。在两权分离的条件下,不掌握企业经营权的分散的股东成为企业的外部成员,由于监督不力,企业实际上由不拥有股权或只拥有很小份额股权的经理阶层所控制,经理人员事实上掌握了企业的控制权。以我国国企改革为例,造成内部人控制问题的主要成因为:(一)国有产权虚置,所有者缺位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者是全体人民,全民的所有权只能通过国家来行使,而国家的职能由政府来履行。长期以来,政府各部门都代表国家管理企业。由于每个部门都履行一定的国家职能,多部门行使所有权的结果是使国有企业所有权缺乏一种人格化的主体,即产权虚置问题。它使国有企业的所有权的作用被削弱,也就是说,国有企业没有明确的所有者像关心自己私人资产那样来关心企业的经营绩效和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自觉地激励、监督、约束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和职工。在国企放权让利的过程中,职工的权利实际上是虚置的,国企经营者则取得了事实上的控制权,并且处于失控状态。因而,“所有者缺位”所导致的后果实际上是为“内部人”即国企经理人谋求对国有资产过多的控制权提供了“温床”。(二)公司内部治理失效公司治理实质上要解决的是因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的代理问题。简单地说,它要处理的是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关系问题。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在两权分离的企业里,“理性”的经理人(代理人)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和不完备契约留下的“空子”,不惜牺牲所有者的利益而追求自身效用函数(利益)的最大化,而所有者(委托人)要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目标,就必须付出相当的协调成本,从而达到二者目标的统一。因此,公司治理的实质在一定程度上可看作所有者在赋予企业经理人员一定“控制权”的同时,通过相关机制和规则来约束经理人员的行为,以促使他们在追求个人效用目标的时候,采取的是与所有者相合意的行动,而不是损害所有者的利益。在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为保证政府的“控制权”,国有股权一般在公司化改制后的公司股权结构中占据统治地位,而且这种控股股权通常由国有独资的“授权投资机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等来行使。由于广泛采用这种“授权”的方式确定国有股东,在多数改制后的公司中,行使国有股权的都是另外一个全资国有企业,即被政府授权的这些控股公司、集团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等,这些被授权企业通常只有一个统一的“领导班子”。由于“领导班子”通常是由国家或政府直接委派经营这些国有独资的“授权投资机构”的人员,所以从这个层面上看,“领导班子”(代理人)与国家或政府(委托人)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这些国有企业所有者主体是缺失的,并没有明确的所有者对经理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公司内部治理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失效的。作为内部人的这些“领导班子”并不具有企业的所有权,也就没有对企业的最终控制权。但由于所有者的缺位导致了对于国企内部人行为进行约束的缺乏,当这些内部人认为可把企业的利益转化为更多的自身利益时,他们便会利用手中已有的经营权和信息优势,不惜损害作为外部人的国家的利益,不遗余力地谋求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权来实现自身更多的利益。在国企改制以后的大多数股份制公司中,这些“领导班子成员”既是国有股权的全权代表,又是他们所雇用的改制公司中的经理人员。为了保证政府的控制权,其股东大会往往是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董事会成员的人选大多是内定或协商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又形成了另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即国有大股东(代理人)与其他分散的股东(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股东分成两类:一类是内部股东,他们管理着公司,有着对经营管理决策的投票权;另一类是外部股东,他们没有投票权。国有大股东往往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作为公司内部股东,他们掌握了更多的控制权和信息,外部股东即其他分散的股东很少能够对内部股东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所以经常会发生国有大股东(内部股东)为个人或小集团私利而侵害其他分散的股东(外部股东)利益的情形。另外,董事会要么与经理层高度重合,导致权力过分集中,使得董事会对经理层的制衡作用完全失效,要么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董事不懂事”;监事会则由于监事自身能力不足、信息不充分和缺乏激励等原因也形同虚设。国企的内部治理在对内部人与外部人关系的制衡中失效。(三)外部治理机制失效在传统的股东主权治理模式中,对经理层的监督和控制是由公司外部股东来完成的,而外部股东作用的发挥程度依赖于一个有效率的,具有评定公司价值和转移公司控制权功能的、竞争的资本市场,同时还要通过其他一些制度安排,比如竞争性的买卖经理人和工人劳动服务的经理人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以形成良好、完善的竞争市场环境系统。但现在我国的市场缺乏有效、竞争的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还尚未形成;缺乏完善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以及还存在传统体制遗留下来的一些弊端。因此,来自公司外部的治理机制不能或不能充分发挥作用。【阅读】我们在因内部人控制失控给他人与国家带来的巨大损失而深恶痛绝的同时,还应该反思深层次的问题是制度和机制,不能简单地归咎于个人的道德品质。我们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思想道德教育的作用,但与制度约束相比,后者更为重要。邓小平同志说过,制度好坏人难以得逞,制度不好好人也会犯错误。广州市一位领导同志指出,无限制的审批权是腐败的根源之一,无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前述几个例子,当事人原来并不坏,大多还为企业改革发展作过贡献,而问题在于,一方面,近乎无限制、无监督的权力,导致他们私欲膨胀;另一方面,一些优秀企业家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政府未能遵循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制定出相应的分配政策,保证经营者应得的高收益,这也是部分经营者认为不公平而导致心理不平衡,引发运用合法、非法手段牟取私利的一个重要原因。八、防止内部人控制的制度措施防止内部人控制的关键是建立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质在于协调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产生的代理问题。为此:(一)外部市场机制约束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股东对经理人员的监督与制约,是通过有效的公司价值评定和公司控制权转移的资本市场以及其他一些制度安排来加以实现的,规范的股份制度与股票市场可以通过一系列市场手段(如公司控制权之争、敌意接管、融资安排等)约束经理人行为,迫使经理人努力工作。我们应当在活化公司股权的基础上构筑破产机制、兼并机制,并发展完善经理人市场。通过外部股东以及人力资本市场的压力加强对内部人的控制。加强债权人对公司的监督作用,建立主银行制。充分发挥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作用,同时经济、行政、法律手段相结合,构建对国企经营者的外部监督机制。(二)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我国有些上市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都由一个人兼任,意味着自己监督自己,很难从制度上保证董事会的监督职能。通过国有股减持和法人股转让实现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优化,将有利于对内部人的监督约束。国有资产从竞争性行业退出;同时,引入企业法人大股东,将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限制在一个相对正常的范围中。由此可以,实现增加外部董事,改变董事会结构,避免董事长与总经理职权合一,从而增强对内部人的监督控制。(三)在国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把企业的董事会建立成真正能对企业经营和各个方面发挥作用的机构,使人力资本和企业的争论成为人力资本与董事会的争论,而不是人与人的争论。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发现董事会成员的构成中内部董事的比例过大。从其中一项调查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制度”(内部董事人数/董事会成员总数)平均高达67.0%;并且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度与股权的集中高度正相关。所以必须建立来自董事会、监事会的约束机制专门负责评价公司治理标准、公司治理程序。(四)要提高“违纪犯规”的机会成本,降低监督约束成本由于企业改革和制度完善仍需有一个过程,国有企业一定时期内存在“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然而,存在“内部人控制”的条件,并不一定就发生“违纪犯规”的行为,这要看“违纪犯规”的机会成本的高低。如果风险大、成本高,就会加大对“内部人”的威慑作用;反之成本低,必然会加大问题发生的可能。应当肯定,近几年党和政府已不断加大打击腐败的力度,但对“内部人控制”而“违纪犯规”的机会成本却注意不够。最近,一些专家学者指出了“集体腐败”和“腐而不败”两种值得注意的现象。前者,由于形式上是集体研究决定,甚至是贯彻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或者涉及“集体”利益关系,因而有些问题往往追究不到个人责任而不了了之,其风险和机会成本对当事人来说等于零。后者,由于有上下左右利益关系和权力的保护,最终不受制裁或从轻发落,这样,风险和机会成本又降到最低限度。我们必须加大对“内部人控制”的责任人、保护人监督制约的力度,大大提高“违纪犯规”的机会成本,才能更有效地防止“内部人控制”和腐败现象。我们还要看到,由于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面广分散,加上金字塔形的多层管理监督机构,从总体上看监督成本相当高;从个体上看,监督力量捉襟见肘。应当结合国有企业改革,“抓大放小”,尽可能收回过小过散的国有资本,让纪检、监察部门集中力量对国有大资本、大企业实施重点监督。只有这样,才能降低监督成本,收到更好的效果。九、信息披露(一)信息披露的必要性根据现代企业理论,公司治理中存在道德风险(如操纵财务信息)和信息不对称现象,它们会对公司的股东(特别是外部中小股东)造成利益损害。而信息披露正是纠正这些问题的重要措施。强制性信息披露可以提高信息质量,并使证券市场逼近最优效率状态,同时,它还可以节约交易成本。从实践中看,全球各国普遍越来越重视对信息披露的监管。理论上而言,公司并没有进行信息披露的动力。原因有二:①公司管理层缺乏主动披露的激励。公司的信息公布会使竞争对手、供应商、客户等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使潜在收购者更容易对公司进行评估,选择适合的收购时机,减少收购风险和收购成本。如果披露的信息是公司的坏消息,会影响管理层在经理市场的形象,也会影响企业的产品销售,甚至导致股价大幅度下跌,公司被恶意并购。②信息披露是有成本的(根据信息经济学,信息的供给存在信息成本)。在信息披露公开化的情况下,还容易出现争执和分歧,甚至引起股东诉讼。这就是信息披露的外部性。因此,各国大多采用强制性信息披露方式(部分国家辅以自愿性披露)。但是,即使是在强制性披露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还是有一定的披露弹性,如披露程度的详略、披露时间的迟早、表外披露还是表内披露等。(二)信息披露的价值信号理论认为,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质量较好的公司有较高标准的公司治理信息。公司治理好的公司,将及时披露该公司绩效信息。管理当局为降低股东和债权人的疑虑,主动披露信息作为信号,以传递其并未产生支出偏好或偷懒行为而降低公司价值的信息,进而解除代理责任或获得市场资源。信号功能在于,从多个方面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公司状况的信息。通过直接披露的信息,了解公司治理结构、资本结构、股利政策、会计政策选择等,判断公司价值、公司破产可能性、会计政策稳健性等。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反映公司价值的信息存在虚假成分,信号的显示功能就会对公众发出警告。公司披露信息的动力在于获得资源的低成本,真实、完整、及时的信息可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ParthaSengupta(1998)研究认为,债权人和承销商在预测企业的拖欠风险时通常考虑的因素是信息披露政策。信息披露质量由以下几个方面决定:季报、年报的详细和明晰程度,能否获取公司管理层与财务分析师的讨论结果,通过媒体发布信息的频率等。实证发现,当公司在上述几个方面的表现较好时,公司债务的筹资成本较低。债权人和承销商评价拖欠风险的因素之一是公司隐瞒不利信息的可能性,当公司过去的信息披露质量较高时,债权人和保险商认为公司隐瞒不利信息的可能性很低,因而要求的风险报酬也更低。当公司面对的市场不确定性越大时,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债务筹资成本的反向关系越明显。公司为了获得社会资源就必须满足资源提供者对信息的需求。(三)信息披露的目标提升信息透明度是信息披露的目标所在。契约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集合。例如企业与债权人之间,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企业与供应商、销售代理商之间,企业内部高层管理者与其下属之间,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契约。如果市场是有效的,某一契约当事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均有可能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因而存在自愿降低信息不对称性,提高信息透明度的要求。契约动力将驱使公司管理当局提供所有与契约履行相关的信息,信息披露及评价是契约当事人内部协调的结果。如果参与契约签订的人数众多,契约就可能失效,因为此时契约签订成本太高。由于经营者、所有者、债权人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且由于信息处理处于经营者控制之中,信息质量和披露质量被利益相关者所关注。考虑到不同信息需求者的需求,经营者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不得不就信息需求达成一致意见。十、信息披露质量及其发展方向(一)信息披露的质量信息披露的质量,主要可以从四个方面考察:一是财务信息,包括使用的会计准则、公司的财务状况、关联交易等;二是审计信息包括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等,审计及信息披露评价当前比较注重审计关系本身的合规性、独立性;三是披露的公司治理信息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目前虽具有较高的定性标准,但缺乏具体的量化标准;四是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司应建立网站,便于投资者及时查阅有关信息。总的来看,信息透明度的核心是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1、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真实性是指一项计量或叙述与其所要表达的现象或状况的一致性。真实性是信息的生命,要求公司所公开的信息能够正确反映客观事实或经济活动的发展趋势,而且能够按照一定标准予以检验。一般情况下,作为外部人仅通过公开信息是无法完全判断上市公司资料真实性的,但是可以借助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违规历史记录等评价信息披露真实性。从信息传递角度讲,监管机构和中介组织搜集、分析信息,并验证信息真实性。2、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是指在信息失去影响决策的功能之前提供给决策者。信息除了具备真实完整特征之外,还要有时效性。由于投资者、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与公司内部管理人员在掌握信息的时间上存在差异,为解决获取信息的时间性不对称性可能产生的弊端,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公司管理当局在规定的时期内依法披露信息,减少有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可能性,增强公司透明度,降低监管难度,有利于规范公司管理当局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从公众投资者分析,及时披露的信息可以使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从上市公司本身来看,及时披露信息使公司股价及时调整,保证交易的连续和有效,减少市场盲动。3、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信息披露完整性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提供公司完整的信息,不得忽略、隐瞒重要信息,使信息使用者了解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经营风险及风险程度等。公开所有法定项目的信息,使投资者足以了解公司全貌、事项的实质和结果,披露的完整性包括形式上的完整和内容的完整。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完整、准确、及时地披露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及其运行、股权结构及其变更情况是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信息在内的非财务信息在信息披露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必须予以披露和评价的。普华永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总裁(SamuelA.Dipiazza,2002)提出“公司透明度的三级模式”,倡议计量和报告信息的准则应该具体到各个行业,需要建立具体的公司信息指南如战略、计划、风险管理、薪酬政策、公司治理与绩效评价等信息。管理层编制信息报告时遵循的六个目标是完整性、符合性、一致性、评价性、明晰性、沟通性。只有当公司以一种整合的方式传递信息,包括市场机会、战略、价值驱动、财务成果等,投资者才能从中受益。(二)信息披露的发展方向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其主要发展方向有:(1)我国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全部重大问题为保证公司披露所有与公司有关的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至少包括:①公司概况及治理原则。②公司目标与政策。这些信息能帮助投资者更好地评估公司的未来收益,有助于利用该方面的信息在资本市场上做出科学判断和决策。③经营状况。经营状况是潜在投资者及利害关系者进行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④股权结构及其变动情况。出资者有权利了解企业股份所有权的结构、投资者的权利以及其他股份所有者的权利。公司也应提供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信息,即使该公司与关联方不存在交易,也应披露关联方所持股份或权益变化。⑤董事长、董事、经理等人员情况及报酬。投资者和其他信息使用者要求得到董事会成员和主要执行人员的个人信息以便评估他们的资格。⑥与雇员和其他利害关系者有关的重要问题。⑦财务会计状况及经营成果。财务会计状况和经营成果一直是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也是信息使用者最为关注的焦点。⑧可预见的重大风险。随着市场竞争激烈及不确定性的加强,为维护出资者的正当利益,公司应预测重大风险并及时予以披露是必要的。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非财务信息将被广泛地披露。(2)提高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质量,建立信息披露监管系统为真正使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规范化和科学化,监管机构可以采取措施提高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质量,建立全方位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监管系统。目前可从以下方面入手:①我国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应扩大范围、缩短时间,采用现代化电子手段。传统的信息披露一般只包括财务会计信息,而按目前科学决策的要求,公司治理披露的信息应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财务会计状况等。在信息披露的时间上,各国普遍主张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应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公司经常主动披露信息,一般披露次数和内容比制度规定的要多。在信息披露的手段上应提倡和鼓励采用现代化的通讯技术,如公司在互联网上设立网页,通过互联网进行披露。②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纳入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完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监督控制机制,加大对公司风险信息的披露,采用高质量的会计标准、审计标准和金融标准披露公司治理信息,以保证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可信度。③加强对会计行业的监管,改革审计制度。例如: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长期由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强制性更换注册会计师,或由股东直接提名注册会计师等,以保证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高质量。十一、股东会权利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股东会依法享有下列职权: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⑧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⑩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十二、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有限公司称“股东会”,股份公司称“股东大会”,以下统称“股东会”),是指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一个公司机构,它是公司的权力机关,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是不可或缺的,股东会具有以下特征:(一)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的股东是公司股东会的当然成员,任何一名股东都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而不论其所持股份的多少、性质。任何股东都有权行使作为股东会的一员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同样也应该履行作为股东所应尽的义务。(二)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的资本来源于股东的出资,作为公司资产所有者的股东,理应对公司的运营、发展提出自己的要求,公司的发展应体现股东的意志。股东会最高权力机构的地位是从公司内部来说的,对外,股东会不代表公司进行活动。(三)股东会是公司的必设机构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不设立股东会,如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十三、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纵观世界各国,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举措大致有以下几种:(一)累积投票权制度累积投票权制度作为股东选择公司管理者的一种表决权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伊利诺伊州《宪法》的规定。后逐渐为各国效法。按照适用的效力不同,累积投票权制度可以分为两种①强制性累积投票权制度,即公司必须采用累积投票权制度,否则属于违法。②许可性累积投票权制度。许可性累积投票权制度又分为选出式和选入式两种,前者是指除非公司章程做出相反的规定,否则就应实行累积投票权制度;后者是指除非公司章程有明确的规定,否则就不实行累积投票权制度。累积投票权制度的立法政策随着现代制度的成熟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而呈现渐趋宽松的发展趋势。2002年我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以规章的形式肯定了累积投票制,是对这方面法律空白的填补。目前我国已有许多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添加了该细则。(二)强化小股东对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和提案权1、请求权的强化我国《公司法》第104条规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应当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从目前看,此比例过高,建议将10%的持股比例降至一个合理的程度,如5%或3%。2、自行召集权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召集请求权,但没有规定董事会依请求必须召开股东大会,也没有规定董事会拒绝股东的该项请求时应如何处理,故法律还应规定小股东有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力。3、提案权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可就某个问题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抵制大股东提出的或已通过的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决议。股东提案权能保证中小股东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给股东大会讨论,实现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监督和修正。(三)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类别股东是指在公司的股权设置中,存在两个以上的不同种类,不同权利的股份。具体区分包括发起人股、非发起人股;普通股、优先股;无表决权股份,特殊表决权股份(如双倍表决权);不同交易场所的股份,如在香港联交所、伦敦交易所、纽约交易所上市股份;关联股东股份、非关联股东股份等。进行股东类别区分的实质是优化股东的优势,保护弱势股东的利益。类别股东大会在我国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但实际上已存在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或从主体角度划分的发起人股和社会公众股。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是指一项涉及不同类别股东权益的议案,需要各类别股东及其他类别股东分别审议,并获得各自的绝对多数同意才能通过。如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只有获得持该类别面值总额的3/4以上的绝大多数同意或该类别股东经分别类别会议的特别批准才能通过决议;欧盟《公司法》第五号指令第40条、台湾地区所谓的公司法159条也有类似制度的规定。第五号指令第40条就明确指出如果公司的股份资本划分为不同的类别,那么股东大会决议要生效就必须由全体受该决议影响的各类股东分别表决并同意。这样,中小股东就有机会为自身的利益对抗大股东的不公正表决。但是“类别股东投票”也有自身的局限性:不能过分强化股东的分别,不能过度使用,否则会造成各类股东代表过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致使冲突升级,从而影响公司的稳定发展。为了稳定有效地推行“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我们认为:(1)“类别股东表决制度”要逐步推行。对于类别股东投票制度的实施是有成本的,同时还需要相关配套条件作支撑,即会带来治理成本的增加:虽然从长期来看,这种投资是适应的,但在目前流通股东参与较少、网上投票、征集投票权尚未实行的现实情况下,公司实行这种制度时还应量力而行。(2)平衡各类股东的利益是实施成功的关键。在我国国有非流通股“一股独大”的现实情况下,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已是不争的事实。完善并推广类别股东表决机制无疑是治“病”的一剂良药。但是,我们采用类别股东投票机制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并不是要削弱或否定非流通股东的控制权,减弱或影响他们正常的决策权利,干预公司高层的日常管理,而是要在大股东单独做出决定之前,给中小流通股股东代表自身利益说话的机会,尊重他们的意见,即兼顾和平衡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东的权益,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3)完善配套制度是制度保障。关于“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的具体实施,还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支持。类别股东大会的召开形式无非是三种:传统的现场形式、通讯形式、网上投票。目前应该大力推广网上投票,让更多的流通股股东参与投票。流通股股东网上投票机制可以极大弥补分散在各地的流通股股东不能及时到达会场参加股东大会的缺陷,尽可能促使更多的中小股东关心自身的利益。(4)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基础。公众股东要有效地参与表决,首先要对将要表决的事项有较准确的、详细的了解,这些都要求公司大力加强与公众股东的沟通与交流,即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这是“类别股东表决机制”成功实施的基础。我国证监会于2004年12月7日颁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规定要求我国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四)建立有效的股东民事赔偿制度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为股东民事赔偿提供了权利根据,中介程序法上的诉权领域尚有空白。《公司法》第63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18条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一旦我国建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和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可以将蓄意侵犯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告上法庭,那些以身试法者必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五)建议表决权排除制度表决权排除制度也被称为表决权回避制度,是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这一制度在德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如韩国商法规定,与股东大会的决议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不能行使其表决权。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的立法也采纳了表决权排除制度。确立表决权排除制度实际上是对利害关系和控股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和剥夺,因为有条件、有机会进行关联或者在关联交易中有利害关系的往往都是大股东。这样就相对地扩大了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在客观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通常认为,在涉及利益分配或自我交易的情况下,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存在冲突,因此实施表决权排除制度是必要的。(六)完善小股东的委托投票制度委托投票制是指股东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代行投票权的法律制度。在委托投票制度中,代表以被代表人的名义,按自己的意志行使表决权。我国《公司法》第108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内行使表决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9条规定:“股东既可以亲自到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但在我国现实中,委托代理制被大股东作为对付小股东的手段,发生了异化。我国公司法立法的宗旨是为了保护小股东,国际上近来对此采取了比较严格的限制措施。意大利公司法规定,董事、审计员、公司及其子公司雇员、银行和其他团体不得成为代理人。(七)引入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制度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具有若干不同的称谓,如公司异议者权利、异议股东司法估价权、异议股东股份买取请求权、解约补偿权或退出权等。它是指对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公司重大交易事项持有异议的股东,在该事项经股东大会资本表决通过时,有权依法定程序要求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公平价值”进行评估并由公司以此买回股票,从而实现自身退出公司的目的。该制度的实质是一种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解约退出权。它是股东从公司契约中的直接退出机制导致了股权资本与公司契约的直接分离。各国公司法对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制度适用范围的规定各不相同,但一般都适用于公司并购、资产出售、章程修改等重大交易事项,并允许公司章程就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做出各自的规定。从而,使中小股东对于在何种情况下自身享有异议者权利有明确的预期,并做出是否行使异议者权利的选择。(八)建立中小股东维权组织建立专门的维护中小股东和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组织、机构或者协会,为中小股东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后盾和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由于其持股比例不高、损害不大而且自身力量弱小、分散的特点而怠于寻求救济和保护。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德国、荷兰和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股东协会制度和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制度,由协会代表或组织中小股东行使权利。这样可以降低中小股东或者中小股东权利的成本,减少中小股东因放弃行使权利而导致大股东更方便控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公司经营的情况。应该说,我国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小股东有维权意识,但是还没有一个组织能够提供有效的帮助。十四、中小股东及其权益中小股东一般是指在公司中持股较少、不享有控股权,处于弱势地位的股东,其相对的概念是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中,主要指社会公众股股东。中小股东权益是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往往也是证券市场上的中小投资者。我国《公司法》第130条规定“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股份平等原则,每一股份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因此,中小股东与大股东同为公司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上是一致的,都享有内容相同的股东权,其权益本质也是一致的。但是,由于中国证券市场是从计划经济环境中产生的,因而从其诞生的那一天起,在制度设计方面就存在某些局限性。而股权分置状况的存在,导致大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客观上存在利益矛盾和冲突,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保护难以真正落到实处。如上市公司再融资时,“大股东举手,小股东掏钱”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大股东对小股东侵害行为的根源主要在于“一股独大”和法律制度的欠缺。一方面,国有股(或法人股)一股独大,对控股股东行为缺少有效制约,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投资者和经营管理层之间有效约束机制难以建立。国家所有权的代理行使缺乏妥善措施,上市公司往往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内部人控制下的一股独大是形成大股东对中小股东侵害行为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我国《公司法》对表决权的规定比较简单,基本原则为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一股一票表决权在使大股东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的同时,却使小股东的意志对公司决策变得毫无意义,使股东大会流于形式,从而出现小股东意志与其财产权益相分离的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股东之间实质上的平等关系。为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应该切实解决上述两个根源性问题。“一股独大”是证券市场设立初期制度上造成的特殊现象,它使得国家股、法人股上市流通问题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历史遗留问题。这个问题之所以迟迟未能得到解决,其症结主要在于:①国家股、法人股历史存量太大。证券市场发展的十多年来,二者合计占总股数的比例一直维持在60~70%左右。②国家股、法人股的上市会影响国家的控股地位,容易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国家经济控制力的丧失。十五、公司简介(一)公司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xx(集团)有限公司2、法定代表人:白xx 3、注册资本:960万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3-2-2 7、营业期限:2013-2-2至无固定期限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二)公司简介当前,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依然错综复杂。从国际看,世界经济深度调整、复苏乏力,外部环境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加,中小企业外贸形势依然严峻,出口增长放缓。从国内看,发展阶段的转变使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经济增长方式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转向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经济增长动力从物质要素投入为主转向创新驱动为主。新常态对经济发展带来新挑战,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尤为突出。面对国际国内经济发展新环境,公司依然面临着较大的经营压力,资本、土地等要素成本持续维持高位。公司发展面临挑战的同时,也面临着重大机遇。随着改革的深化,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的推进,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一带一路”等重大战略举措的加速实施,企业发展基本面向好的势头更加巩固。公司将把握国内外发展形势,利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抓住发展机遇,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依靠创业创新开辟发展新路径,赢得发展主动权,实现发展新突破。公司坚持提升企业素质,即“企业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结构进一步优化,人员素质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诚信经营水平进一步提高”,培育一批具有工匠精神的高素质企业员工,企业品牌影响力不断提升。十六、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配置(一)人力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要求,本期工程项目劳动定员是以所需的基本生产工人为基数,按照生产岗位、劳动定额计算配备相关人员;依照生产工艺、供应保障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在充分利用企业人力资源的基础上,本期工程项目建成投产后招聘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生产车间管理工作人员按一班制配置,操作人员按照“四班三运转”配置定员,每班8小时,根据xx(集团)有限公司规划,达产年劳动定员369人。劳动定员一览表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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