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人公司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分析.docx
- 1、本文(机器人公司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分析.docx)为本站会员“凌寒”上传,本站基于“C2C”交易模式,作为网络中间平台服务商,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点击联系右侧客服图标,依法按向我们提交证明材料,经审查核实后我们会立即删除!
- 2、本站文档均被视为“模版”,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且文档部份内容可以预览的,作为网络中间平台服务商,我们无法对各卖家所售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专业性等问题提供审核和保证,也不承担因使用下载文档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 3、本站文档所见即所得,不包含任何额外内容。比如视频、音频、图纸以及其它形式源文档等附件。
- 4、如果您仍有任何不清楚的问题,或者需要我们协助,可以点击右侧栏的客服图标,按提示联系我们。
服务为本成果导向开放创新引领未来20XX机器人公司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分析某某公司LOGO前言这份《机器人公司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分析》由某专业咨询机构编辑撰写,全文约30473个字,约31页左右,具有系统全面、贴合业务、数据支撑、步骤清晰、逻辑推导、语言精炼、落地成本可控、长期价值兼顾、方案优化等特点,全文从知识(技术)的定价、知识交换概述、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内容和期限、知识产权法律渊源、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供应链上的知识产权管理、研发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投资的成本控制、知识产权资产确认、项目概况、公司简介、发展规划、人力资源配置分析、劳动定员一览表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建议详细研读以辅助落地执行。目录一、知识(技术)的定价3二、知识交换概述7三、著作权的主体8四、著作权的内容和期限9五、知识产权法律渊源18六、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22七、供应链上的知识产权管理23八、研发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36九、知识产权投资的成本控制44十、知识产权资产确认48十一、项目概况60十二、公司简介62十三、发展规划63十四、人力资源配置分析70劳动定员一览表71一、知识(技术)的定价本章仅就具有代表性的知识产品——技术为例,来说明知识产品在市场交换中定价问题的复杂性。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它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二重性。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决定商品价值量的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按照“物的有用性就是物的使用价值”推论,商品的使用价值就是商品的有用性,它构成了社会物质财富的内容,而价格是指商品的单位价值量,它受市场供需之影响,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以上是有关商品价值与价格的一般原理。技术作为商品,既要符合一般商品交易的特性,又会有自己的特殊性。我们在分析技术价值时,无疑也要以劳动创造价值为基础,需考虑到它的有用性;分析技术价格时,离不开价值,也离不开市场中该技术的供求关系。然而,马克思在自己的时代给商品下定义及考察商品价值量时,主要基于物化的有形商品,至于今天的无形财产如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并没有进入他考量的范围,虽然他强调科学技术与劳动者结合起来,提高了劳动者的素质,使他们过去只能从事较简单的劳动变为可以从事较复杂的劳动,提高劳动效率,创造出更多的物质财富,因为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或多倍的简单劳动,但他没有把技术独立出来作为一种商品。在技术作为商品的时代,如果简单套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技术价值,进而决定其价格,则有可能误入歧途。因为技术研发从来就没有像钢铁、电信、轻工、纺织等行业那样,形成自己的独立行业;技术的个性化特征也不可能让它同一般商品那样可以规模化生产,如通过生产流水线产出产品那样;因此,套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难以得出科学结论的。结合技术的无形性、信息性、易复制性等特点,决定了技术价值与技术价格不能根据一般商品的价值与价格原理来推断。再考虑到技术交易形式的多样性、技术供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对技术价格造成的影响及技术转让涉及法律的广泛性,决定了技术转让价格的复杂性、易变性和成本的高昂性。由于技术的单一性和垄断性,技术供方常利用技术信息的不对称性和其优势地位,对技术价格施加种种有利于自己的限制,很难确定技术交易是否为等价交换,因为技术价格常不取决于它的价值(如创造该技术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量化形式表现为科研投入),而取决于双方对它所能带来的利润的预期,即双方对受方实施该技术所能取得的未来利润的判断,因此,它有较强的主观因素和心理表征。技术价格本质就是受方将所取得的一定收益按一定的比例支付给供方的利益分成关系;而且在不同的区域供方可以将技术提供给不同的受方,并按一定比例同时收取利益。所以通常技术价格远远高于技术价值,而不像一般的商品交换遵循着等价交换原则。知识的价值与劳动者个体的智力、知识及思维能力密切相关。个人的劳动力输出内容不同决定了知识产品价值量的大小。这一观点有三个方面规定性:其一,是价值量大小受个体智力发挥程度、知识掌握程度的制约;其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能成为知识产品的价值量的确定依据,必须有综合性的评价依据;其三,知识产品价值量根据市场流通状况和应用领域,应用范围和应用频率,以及间接作用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大小确定。我们将知识产品价值定义为:是人类依靠知识,运用科学的思维方法进行智力输出的创造性劳动过程中所消耗的智力、体力的总和。需要明确的是,知识产品中所凝结的劳动量以脑力劳动为主,智力输出为主要内容。其使用价值具有间接性、再生性、共享性、耐用性、增值性等特征。为此,我们可以给技术价格下一定义,即可认为它是供受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所规定的技术受方向技术供方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即受方为取得技术特定权利所愿支付的、供方可以接受的技术价值的货币表现;对供方而言它是一项特定技术的售价或技术投入的回报对受方而言它是引进一项技术所付出的代价或成本。技术转让中的技术价格与技术价值并不直接相关,它只是双方约定的转让技术一方向另一方所应支付的对价或货币补偿或酬金,很多场合由主观因素控制,因为一项技术的价值缺少客观的判断标准,由此导致价格由双方对技术的心理预期来决定。一项技术产品可以有多个买主,其价格与其生产出的产品相比是十分高昂的,且多不是一次性支付;由于影响技术转让的因素很多技术价格受需求变化影响的弹性较小,即降低价格并不能吸引更多受方,产品价格降低可能有很多人购买,但技术降低价格很少会引起厂家来购进技术。比如,可乐饮料降低20%价格,消费者会争相购买但制造可乐的技术降价20%未必会有如此效果。技术价格缺乏完整的市场性,即缺乏技术价格的可比性,尤其是领先技术或市场上仅有该技术时,拥有技术的公司极易对价格进行垄断。即使有同样技术的厂家,它们在向潜在的客户提供技术资料时也多是提供不全面、不详细的信息,受方无法对各可能的技术供方的技术作充分的比较,引进技术时不能做到“货比三家”,受方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在不充分了解、把握信息的情况下签下合同,显然会处于不利的地位。概言之,技术价格的高低以双方判断的、利用该技术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大小为转移;而且同样一个技术转让给不同的受方,价格也会不同,甚至会出现巨大的差额,因为它取决于双方谈判的实力比较、受方对技术信息的了解程度、不同受方的市场情况、获取利润的多寡、各国的情况等,具体内容参见下文分析的影响因素。一句话,技术价格最终取决于谈判的结果。因此谈判时将各种因素尽可能全面地考虑进去,会使自己在谈判中居于主动地位,对受方而言,意义尤其更大。技术交换时,以所有权交换的形式较少,而更多的是以使用权的许可为主要形式;这一点显然不同于一般商品的交换。就技术许可而言,有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等形式。前者是指只有被许可人一人在特定时间和特定范围内使用技术,包括技术所有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人均无权使用该技术;中者指技术所有人和被许可人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技术,其他人无权使用;而后者则表示技术可以多次重复地与不同的人进行许可交易。这些使知识的交换与有形商品的交换有很大的不同。此外,技术交易的客体是以技术图纸、资料、经验和方法等表示出来的知识产品,注重的是方案、思想观点,而非有形商品。二、知识交换概述交换是指通过提供某种东西作为回报,从而取得所要的东西的行为;商品交换就是商品所有者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相互自愿让渡商品所有权的经济行为,是商品所有者彼此让渡使用价值和实现价值的过程。一切商品对它们的所有者是非使用价值,所有者只把使用价值作为交换手段,用它们去换回自己需要的使用价值。但商品对它们的非所有者是使用价值。因此,商品必须全面转手。这种转手就形成商品交换。技术交换与技术传播或分配有着密切联系;传播的主体一方往往较为主动,一方被动接受,而交换虽常常是双方的主动介入,但它们都需通过交流才能完成。所以,传播的效果通常与交换结合在一起才会理想。交换和传播离不开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西方发达国家完善的知识中介服务机构的制度对其知识经济取得的成就起到了积极推动的作用;但中国这方面的中介服务机构和制度还有待于构建和完善。三、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主体就是享有著作权的人,即作者。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需要注意的是,只有进行了独创性工作的人才能成为作者,独创性工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作品的智力工作。仅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等,由于其行为不具有创造性而不能成为作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否成为作者呢?因为有的作品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持下创作的,体现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并由该法人或者组织承担作品的责任,如软件公司开发的ERP软件等。特别是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个人一般不能完成这项任务。而且从法律角度讲,法人作为法律拟制的人,同自然人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所以能够成为作者。因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著作权人有原始著作权人和继受著作权人之分,前者指以自己的创造性劳动创作作品而依法获得著作权的人,包括作者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著作权的人;后者是指通过转让、继承等方式而取得著作权的人。继受著作权人只享有著作财产方面的权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及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外出版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四、著作权的内容和期限著作权的内容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拥有的各种权利。著作权的内容分为两类,一类是精神权利,也称为人身权,与作者的身份密切相关,专属作者本人,一般情况下不能转让;另一类是经济权利,即财产权,是作者利用其作品获益的权利。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有所不同,除发表权外,前者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后者的保护期则是有限的;第二,除发表权外,人身权一般只能为作者享有,它与作者身份不可分,不能继承和转让,而财产权可以通过继承和转让的方式为其他人取得。除以上权利外,著作权人还享有转让权、许可权、质押权等派生权利。1、人身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对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四项权利均为人身权利。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还包括决定以何种形式发表和在何时何地发表的权利。署名权是指作者表明自己作者的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有权署名,也有权不署名;有权署真名,也有权署假名(笔名)。作者也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修改权是指作者有权对其作品进行修改或者授权他人进行修改。修改与否,怎么修改以及是否授权他人修改,都应根据作者的意愿不应强制。修改作品与改编作品不同。修改,是对作品内容作局部的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改编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如从小说变为电影剧本。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保护其作品的内容、观点、形式等不受歪曲、复改的权利。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不被他人作违背其思想的删除、增添或者其他损害性的变动。这项权利的意义在于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以及维护作品的完整性。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是互相联系的,侵犯修改权往往也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的人身权与作者紧密相连,不可分离,一般说来,也不得让与他人,不得被继承,并且永久地受到保护。2、财产权著作权法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财产使用权,其各项权利内容如下:复制权。复制权又称重制权,是著作权的财产使用权中最基本的权能,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印刷、复印、拓印、翻拍等制作方式是平面到平面,一般认为是复制,没有什么异议。录音、录像、翻录等方式虽然不是平面到平面,但是机械操作,一般也认为是复制,基本也没有异议。那么,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是否是复制呢?发行权。发行权就是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著作权中的发行权不是指所有权人销售有体物,也不是指图书出版、销售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出版、销售图书的权利,而是作者将其智力成果提供给社会、满足公众需要的权利,是作者的一项民事权利。出版社发行图书、制片人发行拷贝、邮票公司发行邮票,除了有经审批的制作发行的权利以及对制作物的所有权外,如果制作发行的是作者的作品,还必须有作者的授权。出租权。出租权也可以称为租赁权,是指有偿向他人出租载有电影作品或类似电影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或载有软件的光盘。正如作者的发行权与出版社的发行权的关系一样,著作权人的出租权所指向的对象是作品,是无形的智力成果,著作权人一般并不拥有载有电影作品或计算机程序的光盘的所有权,但拥有其作品的出租权。租赁经营者要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才可以出租载有电影作品或者计算机程序的光盘。展览权。展览权是公开陈列作品或者其复制件的权利。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只有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才有展览权。需要注意的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当美术等作品原件转移之时,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此处“美术等作品”应理解为与美术作品性质相同的,原件具有重大意义的作品,摄影作品不在此列。表演权。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著作权中的表演权包括两个重要方面:“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公开表演作品”说的是“活表演”,或者称为“现场表演”,“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可以理解为“机械表演”,机械表演指借助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将前述表演公开传播,即以机械的方式传播作品的表演。如将表演录制在光盘中等。但是,不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无线播放,也不包括电影作品等的放映,前者是作品的广播权,后者是作品的放映权。放映权。放映权是指通过播放设备如投影仪,幻灯机等播放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电影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例如,电影院需要购买制片公司的放映权之后才可以在电影院播放制片公司的电影。《著作权法》(送审稿2017年版)拟将此处的“以类似电影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广播权。“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公开广播”一般是指通过无线电台、电视台播放。通过电台、电视台广播和其他无线方式传播,这是广播权的第一层意思。将电台、电视台广播的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这是广播权的第二层意思。除有线传播或者转播以外,通过扩音器等工具传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的作品,这是广播权的第三层意思。《著作权法》(送审稿2017年版)拟将此条款进行整合,修改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播放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互联网或其他信息传输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现代社会互联网技术发展速度很快,P2P技术使得每个人都可以上载内容到互联网或共享他人电脑上的内容。但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作品上传的行为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需要注意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断开与侵权作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在SONY诉百度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中SONYBMG公司对蓝奕邦演唱的歌曲《六月》享有录音制作者权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百度公司提供了下载蓝奕邦演唱的《六月》链接该链接通向可下载的第三方提供的网站。法院认为,如果权利人认为搜索引擎服务所涉及的录音制品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向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其断开与该制品的链接。但在本案中,SONYBMG公司未尽到通知义务。另外,通过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服务可以找到被上载的音频数据格式文件,但是得不出只有通过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才能传播涉案歌曲的结论。因此,百度公司并未侵犯SONY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伙拍小视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微播视界公司)是抖音平台的运营者。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合称百度公司)是伙拍平台的运营者。汶川特大地震十周年之际,2018年5月12日,抖音平台的加V用户“黑脸V”响应全国知名媒体信息公共平台和人民网的倡议,使用给定素材,制作并在抖音平台上发布“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简称“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经“黑脸V”授权,微播视界公司对“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在全球范围内享有独家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独家维权的权利。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上传播了“我想对你说”短视频,该短视频播放页面上未显示有抖音和用户ID号水印。微播视界公司以“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简称类电作品),百度公司上述传播和消除水印的行为侵犯了微播视界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构成类电作品,百度公司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用户的提供被控侵权短视频的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在履行了“通知一删除”义务后,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相关责任,判决驳回微播视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摄制权。摄制权也可以称为“制片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著作权法》(送审稿2017年版)拟将此处的“以类似电影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改编、翻译和汇编权。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所谓改变作品,一般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内容的前提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如将小说改编成适于演出的剧本、改编成连环画等。改编权也包括将作品扩写、缩写或者改写,虽未改变作品类型,只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也可以认为是改编。翻译权,就是将作品从一种语言向另一种语言转换的权利。汇编权,就是将作品的片段或其全部进行选择或者编排,构成新作品的权利。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我国《著作权法》选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但用列举的方法是不能穷尽著作权人的权利的。同时,作品的新的使用方式层出不穷,无论如何都是列举不全的。因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包括其他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3、著作权的期限本章第一节已经讨论过,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在于利益平衡。建立著作权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作品的传播和社会文化的繁荣与发展,对著作权的限制有利于这一目的的实现。如果无限制的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那么势必影响作品进入公众领域,损害这一目的的实现。于此考虑,需要对著作权作出限制。我国《著作权法》从两方面作出了限制:著作权的权利延续时间和著作权权利的例外。著作权的期限,是指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受法律保护的时间。一旦保护期届满,著作权即随之终止,作品便进入公共领域,成为人类公有的精神财富,任何人均可自由地加以使用。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永久受到保护,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个人作品的财产权利和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的财产权利和发表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财产权利和发表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对于作者身份不明的,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其财产权和发表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当作者身份查明时,按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计算。《著作权法》(送审稿2017年版)拟增加“实用艺术作品”,赋予其二十五年的保护期。五、知识产权法律渊源法律渊源,是指法律的表现形式,它包括四个含义:法律规范的创制机关、外部表现形式、效力级别和地域效力。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正式法律渊源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国务院相关部委的规章。具体如下:(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法规包括知识产权法的依据。宪法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这些规定为国家立法机关、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等提供了依据和准则。(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A.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17年,我国在1987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基础上,着手制定民法典。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目前总则已经于2017年10月1日生效实施,其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在第123条中,即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a.作品;b.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c.商标;d.地理标志;e.商业秘密;f.集成电路布图设计;h.植物新品种;i.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目前,民法典各编的立法规划中并没有为知识产权编留下明确的空间。尽管在未来民法典各编中还可能会出现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规定,但关于知识产权的集中性规定极可能就只有《民法总则》第123条这唯一的一条。相比较而言,《民法通则》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中用专节(第三节第94—97条)对知识产权进行了明确规定,《民法总则》知识产权条款在条款设置模式上并未有太大变化,反而在条款数量上有所减少,在形式上很容易让人形成知识产权不如其他民事权利重要的印象。B.知识产权法。我国没有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但制定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单行法,如《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是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法律渊源。C.刑法。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刑法》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专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用八条规定了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的刑事责任。对于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人追究其刑事责任,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最强有力的手段。D.其他有关法律。除上述法律外,知识产权还受其他有关法律的调整,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担保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税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其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规范,也是知识产权法的渊源。(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我国,作为知识产权法渊源的行政法规主要有:《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商标评审规则》《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4)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为指导全国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系列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适用知识产权法的司法解释,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渊源。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5)地方性法规、规定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等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规范,在本辖区范围内有法律效力,也为知识产权法的渊源。如《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等。(6)国务院各部委的相关规章。国务院相关部委担任着知识产权管理的职能,其颁布的规章也是知识产权法律渊源。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专利申请、专利审查及专利许可等颁布的各种规章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使用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等。六、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这段时期内我国逐步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改革开放以后,万物皆新,我国开始引进对外投资。社会建设需要很多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但是发达国家不愿将技术出口到没有专利保护的国家。另一方面,我国也有一些先进技术在国外申请专利,但其他国家要求仅在中国给予对等保护的条件下才能够给予我国国民专利保护。这使得人们认识到,经济开放必然要建立知识产权制度。1980年我国成立了专利局。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4年3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0年9月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年6月国务院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3年9月我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明文保护商业秘密;1997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除了几部单行法律与行政法规之外,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还列有专章,规定了对严重侵犯商标权、侵犯版权、侵害商业秘密及假冒他人专利者进行刑事制裁。至此,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法规已经基本具备。1980年,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后又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等一批重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七、供应链上的知识产权管理根据供应链各个环节的职能不同,一般可以将供应链划分为四个环节,包括采购环节、生产环节、市场环节、销售环节,兹分别介绍其中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风险,尤其是商标风险。(一)采购环节的知识产权风险采购环节主要是控制供应商带来的知识产权风险。采购过来的零件或产品,有可能侵犯了第三人的专利权,将该零件或产品用于生产自己的产品,再销售出去,则可能会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即使能够提供合法来源(如采购合同、发票等)而免于赔偿责任,也会带来交付不能、市场开拓受阻等市场风险。又如,采购的产品所贴附的标识,有可能侵犯第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著作权,从而导致自己的产品在海关通关、展会或销售过程中遭遇查扣或查处。为了控制采购环节的知识产权风险,应当采取如下措施1、核查并保管供应商的资质证明及交易文件。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营业执照等基本的经营资质证明,并对采购的产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权属情况进行核实。对供方信息、进货渠道、采购合同等信息资料进行妥善管理,防止因人员离职、场所变动等原因导致重要文件丢失。2、通过合同规避和分担知识产权风险。在采购合同专列知识产权条款,让供应商提供知识产权不侵权的担保,并对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时如何应对侵权指控、应对侵权诉讼、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二)生产环节的知识产权风险1、生产工艺的商业秘密保护生产环节的知识产权风险主要集中在商业秘密保护上。生产阶段是产品从设计图纸转化成为实物的桥梁,同时也是知识产权同产品相结合的重要环节。对于生产过程中生产工艺技术的改进及产品生产设备的改进,应当及时记录,以书面方式提请研发部门进行评估,确认是否可以申请知识产权。在未提交专利申请之前,或者决定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时,应当注意保密工作,比如(1)建立工艺图纸发放回收监控制度,在完成产品生产后,及时回收工艺图纸,避免工艺泄露。(2)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域参观,谨防泄露生产工艺。外来人员参观生产区域时,应当统一管理监督,入厂参观者必须由相关部门的接待人员陪同带领,在规定的路线进行参观,不得单独离队参观。(3)控制施工现场的泄密风险。施工现场发生泄露秘密的可能性较高,原因在于施工现场较为开放、人员混杂,极易发生泄密事件。如果企业采用委托制造的方式与他人合作,在合同中需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使用和收益进行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保密义务,以防止生产商侵占本企业的知识产权。2、商标印制的规范管理为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对商标标识的印制单位和印制委托人的印制活动进行了规范。不过,这是从商标行政管理的角度颁布的规章。事实上,作为商标权人,企业自身也必须做好商标印制的管理工作。当然,首先应当考虑的是,必须签订严密的商标印制协议,尤其是对违约行为配以明确的违约责任。商标印制企业有时是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的源头,如果商标权人不对商标印制企业进行有效的管控,很容易让自己的商标标识从商标印制企业,流窜到市场上成为假冒商标的来源。关于商标印制,在这里仅强调以下几点:(1)委托有资质的印制企业。凡欲从事印刷的企业需要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而要从事商标标识的印制则需要取得“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或“商标标识印刷”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2)做好商标印制的质量标准管理。商标权人委托商标印制企业印制商标标识,必须事先制定商标标识的质量标准,包括外观、形状、材质、尺寸、比例、色彩、图样、字体等,定期抽查验收,保证商标标识的质量符合企业的要求。(3)商标印制企业应当向商标权人提供有关商标印制的模具、模板、印截等专用印制器具的清单,定期共同对到期“专用器具报废”进行现场核销,并作好相应记录。(4)严禁商标印制企业向第三方转包商标印制业务。(5)禁止商标印制企业擅自超量印制商标权人的商标标识,尤其禁止接受其他人的委托擅自印制商标权人的商标标识。(6)建立商标标识印制的采购订单管理制度,商标权人应当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商标标识印制的订单发放、收货、验收、库存等工作。订单须标明商标名称、型号、数量、交期、品质要求等。(7)应当要求商标印制企业制定或健全有效的商标标识(含半成品)出入库制度,作成相关记录并存档不少于两年。对印制的商标标识,商标印制企业应做好保管工作,不得流入市场。(8)商标印制企业对废次商标标识(含半成品),以及无法消耗的剩余标识,应当建立和完善销毁制度,避免流入尤其是禁止擅自销售到市场上。(三)市场环节的知识产权风险企业在策划广告方案或营销方案时,必须检查其中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比如重点宣传的那些广告用语、口号、图标等是否别人已经享有版权或商标权。谨慎的做法是在使用某个简短有力的宣传口号或广告语之前,应当评估一下是否可能发生包括商标侵权在内的法律风险,比如这个宣传口号或广告语是否已经存在商标权,自己的使用方式和表现形式是否构成对其商标权的侵犯。此外,前面介绍的知识产权使用的合规管理,也涉及市场营销中需要注意避免发生的知识产权风险。下面重点谈一下商标名称通用化和埋伏营销的问题。1、商标名称通用化的风险(1)商标名称通用化的现象2010年4月8日,创业板上市公司朗科科技发布临时公告,称其第1509704号“优盘”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裁定撤销。在这则公告的背后,其实又上演了一出所谓商标名称通用化的悲剧,许多著名的商标都已经品尝过这样的教训:由于商标名称所具有的显著特征被减弱,逐渐演变为特定商品的通用名称,如此一来商标不仅可能失去商标法的保护,品牌价值更是面临灰飞烟灭的危险。类似这种商标(品牌)名称变成普通名词,作为原本指示的产品类别之代名词的现象,我们称为商标名称通用化,更为专业的法律术语称作商标退化,英文里称为genericide,在国外许多赫赫有名的商标名称,最后都沦落为普通的产品通用名称。商标注册、使用之后,倘若发生商标名称通用化的情形,其显著性将大为弱化甚至不复存在,其识别性也深受影响,不能发挥商品区分、商誉彰显的功能,商标价值自然受到严重削弱,这对于企业经营的影响,绝对不可低估。我国在2014年修订《商标法》时,在第49条第2款已经明确指出,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2)防止商标名称通用化的措施为全面避免商标名称通用化的后果,商标权人除了正确规范自己的商标使用与管理行为之外,还要监督干涉其他人故意或过失的错误使用行为。下列建议也许有助于权利人应对商标名称通用化的风险:——选择显著性强的标识。从商标法的角度观察,显著性较弱的商标即使不发生通用化的结果,也容易被他人以合理使用为抗辩事由,以某种合法的方式使用在自己的商品上。因此,在商标注册申请前,最好考虑选择显著性较强的任意性或臆造性标志,它们与商品的特征联系更少,也更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商标、商品名称与新产品同时推出。当一种新产品问世时,如果没有简便易记的名称可用来称呼产品,那么,此时防止商标名称通用化的最好方法,就是在新产品上市销售时,创造一个易于记忆、易于接受的通用名称,并在产品的推广促销活动中注意区隔商标标识与商品名称,并明确告知消费者,这样就不会让消费者把商标当成产品名称来指代了。——积极宣示商标信息。商标的使用本应有一套管理规范,比如对商标的标示方式、设色、位置、比例等加以明文规范,例如:在商标一旁加注“注册商标”“®”“TM”等,以与商品说明或广告用语等相区别,并借此强调自己的商标权利,以防止商标名称被作为通用名称胡乱使用,损害自己的商标权益。——干预商标名称的错误使用。包括制止字典错误的解释,发布声明劝告商标正确使用,制止商标名称通用化的侵权行为。——持续进行商标显著性回复之努力。商标显著性减弱而退为通用名称后,也有可能回复其显著性,发生起死回生的奇迹。例如,美国法院于1888年及1896年曾分别判决缝幻机之Singer(胜家)商标及汽车轮胎之Goodyear(固特异)商标,在其产品专利期间届满时,均已成为表示该种商品之普通名称而欠缺显著性。然而,由于其长时间的专用与广告,Singer商标于1938年被判决重新取得显著性商标之地位。Goodyear商标也因广泛而长期之专用,而于1959年被判决回复其具有显著商标之特质。2、埋伏营销的商标风险1984年第23届洛杉矶奥运会通过与企业订立赞助协议、出售电视广播权等措施,使洛杉矶奥运会成为“第一次赚钱的奥运会”。自此,奥运会不仅给运动员提供了施展才能的机会,也给企业提供了推广品牌的平台。一些跨国公司深谙体育营销价值,经常一掷千金赞助大型活动,每逢奥运会举行,便会倾力争夺赞助权。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头脑灵活的公司,并未花费数千万美元去争当奥运会的指定赞助商,却也搭乘奥运会的便车,同样达到了借助奥运会提高品牌知名度的目的。作为一种营销策略,埋伏营销是指一些企业不支付赞助费用,却通过各种营销活动,将其与一些重大活动(通常是体育赛事、文化活动等)建立某种联系。埋伏营销又称为伏击营销、偷袭营销、隐性市场、隐性营销或者寄生营销,主要发生在重大活动的临近期间及其进行期间。从狭义上讲,埋伏营销仅指一方通过直接的努力削弱或侵袭竞争者通过赞助而获得的与一个重大活动的官方关系。从广义上讲,除了直接和有意的引起公众误导外,埋伏营销还指企业在未经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试图通过创造某种联系,来利用特定活动的商誉、名誉和声望。这里的所谓“联系”可能是赞助关系,也可能是另外的合同、合作或其他支持关系。通常,只要不直接利用重大活动受保护的标志、作品和其他设计,不违反主办方设置的合同条款,埋伏营销就能够合法地存在。比如,表达世博元素的符号太多,埋伏营销者已经找到突破口。在上海世博会前夕,上海公交媒体上曾反复播放和酒的视频广告,画面上不时跳出一行短句:“2008年8月8日,我和你;2010年5月1日,和世界在一起。”显然,广告只字不提世博会,但却处处暗示世博会。(四)销售环节的知识产权风险从商标权人的角度看,经销商也存在许多需要进行商标管理的行为。实际情况自然是千变万化,比如要警惕经销商抢注商标(如果未在国内注册或未在海外注册)。在这里再谈谈以下问题:1、经销商的字号问题经销商(包括代理商)作为一个经营实体,有的是以企业或公司,的名义出现的,那么经销商叫什么名称,取什么字号,一般不应该受到商标权人(品牌厂商)的干涉。不过,现实中,有的经销商在自己的企业名称中,把品牌厂商的商标用作自己的字号,作为商标权人的品牌厂商这时就必须要小心了。因为品牌厂商与经销商只是一时的合作关系,同时,经销商还有自己独立的利益诉求,如果经销商的字号也用你的商标,很容易在市场上造成混乱,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可能会误以为该经销商是隶属于品牌厂商的企业,或者双方存在密切的投资或控股等关系。2、经销商自主品牌的擅自标注有的经销商很明白,自己销售品牌厂商的产品,只是“为他人作嫁衣裳”,为长远利益计,必须打造自己的自主品牌,于是,个别经销商在自己销售的品牌产品上,擅自加贴或标注自己的品牌(商标),从而借品牌产品的销售和使用,同时宣传经销商自己的品牌。比如,甲经销商在销售乙公司生产的A品牌的洗发水时,将自己注册在洗发水商品上的B商标加贴在A品牌洗发水上,使得A品牌的洗发水上同时有两个注册商标并列。毫无疑问,这种不恰当行为可能构成商标侵权,作为品牌厂商可以在经销合同上禁止这类行为,到时可以选择以合同违约,或者以商标侵权作为诉讼请求的基础。3、产品分装或组合时的商标使用经销商为了促销或者其他目的,在销售过程中有可能将商标权人的产品进行拆分包装,比如将大袋包装的品牌大米分装了若干小袋后出售;或者将商标权人的产品进行组合包装,比如将两瓶品牌葡萄酒放在一个新的大包装内组合销售。这时,如果在产品分装或组合后的新包装上,经销商自行印制了商标权人的商标,是否属于商标侵权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并不能一概而论。比如,如果产品分装或组合后,已经相当于重新加工或者制造了新产品,这可能更容易被认定为商标侵权。反之,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当然,这只是一个抽象的判断,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作为商标权人则要小心产品分装或组合的情形发生,因为这可能会带来公司品牌或产品识别的体系混乱,甚至会在此过程中发生不可控制的质量控制风险。因此,一方面,要透过销售合同等方式防止这类情形的发生,另一方面,特别是在合同无法约束的情形下,更要认真分析相关情形,评估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从而决定是否采取法律行动,以保护自己的品牌利益。4、赠品上的商标使用作为市场营销的策略之一,“赠品促销”是在产品、服务营销或销售时向消费者赠送产品或礼品,大多用于吸引消费者购买新产品、弱势产品或者奖励顾客的重复购买或增加消费量,等等。很多品牌厂商喜欢根据促销商品的定位、消费人群特点以及商品关联性等,定制类似优盘、开瓶器、名片夹、手环等赠品用于促销,而不是采购他人已经投放市场的商品,因为定制赠品可以印上自己的品牌名称、LOGO或者广告语。毫无疑问,品牌厂商不会轻易放过赠品作为媒介传播品牌的机会。当赠品上印有品牌或LOGO时,商标侵权问题就不容忽视。如果你提供的赠品本身就是采购进来的侵权商品,自然难逃侵权命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06]68号)明确指出:“搭赠是销售的一种形式,因此搭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搭赠人应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者应知所搭赠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过,很多公司更多地是担心定制赠品上的商标风险问题。让我们假设一下,如果金帝巧克力促销时赠送一只可爱的“玩偶”,安利保健品促销时赠送一个“保温杯”,而这些玩偶、保温杯都是品牌厂商向某些生产厂商定制或委托加工的。那么,在这些赠品上标注品牌厂商的品牌或LOGO,会不会有侵权之虞?因为品牌厂商也许在这类赠品所属的商品上没有注册商标,而恰恰又有其他厂商注册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大多数情形下,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是构成商标侵权的基础。因此,避免自己的品牌用于赠品上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是规避商标侵权的关键所在。为了不构成“商标使用”,可以考虑以下七个建议:(1)避免在赠品上单独标注品牌名称或LOGO。这种情形比较容易被认定为“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使用”行为。(2)在赠品上标注品牌名称或LOGO时最好带上促销商品名称。比如,在玩偶赠品的吊牌上标注“金帝巧克力”(字体最好一样大小),显然,即使人家在玩偶类商品上注册有“金帝”商标,也难以主张“金帝巧克力”标识是对玩偶商品的来源指示或商标使用。(3)如果空间允许,可以将促销商品(如巧克力、保健品)的包装图片,同时在赠品所标注品牌名称或LOGO的前后或上下一并印上,如此更能清晰地向消费者传递明确的信息:赠品上的品牌名称或LOGO所指示的商品并不是赠品本身。(4)在赠品上明确标注“赠品”或“非卖品”或类似字样,这样可以降低或避免与赠品所竞争商品上的“雷同”商标发生所谓混淆或误导的可能性。(5)在不影响品牌宣传效果的基础上,可以将赠品生产商的品牌名称或LOGO,同时印在赠品上,与促销商品的品牌并存。当然,要确保生产商印上去的品牌名称或LOGO不存在侵权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不要让消费者将生产商的品牌或LOGO,当作你促销品牌的子品牌或姊妹品牌,或者产生相反误认。(6)如果赠品或其包装的空间允许,可以将促销品牌厂商的公司名称显著标注,更能与赠品所竞争商品上的“雷同”商标,明确区分出不同的商品来源。(7)如果企业名称包含了所要传播的品牌名称,可以不需单独印制品牌名称或LOGO,直接印上“xxx公司惠赠”即可。尤其是该品牌已经被他人注册并使用在赠品所属商品上时,如此使用更具安全性。八、研发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一)技术研发与专利管理1、专利权属管理一般而言,作为职务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都归属于雇用单位,此点为法律所明确。企业无须与员工特别约定,也可依法律之规定,直接取得这些职务成果的知识产权。但是,企业应当在员工新进的岗前培训或职业手册中,特别告诉员工职务成果归单位所有的事实。因为员工并非法律人士,未必了解这些规定。企业履行告知义务后,能让员工明确职务成果的法律归属,以避免因不知法律规定而擅自处置的情形发生。此外,这种告知义务,也表明企业对权利归属的重视程度,以警示员工不要恶意处置职务成果,否则会带来相应的法律责任。从专利纠纷的角度,确定专利权归属这个问题不容忽视。专利权纠纷可分为“权属纠纷”“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等,而有些“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首先面临的也是权属的确定问题。也就是说,专利的权属不确定,侵权也就无法确定。尽管我国现行专利法上对权属问题有所规定,但仍不够清晰,这也是实践中经常发生权属争端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能够通过合同在有关当事人之间明确约定专利权的归属,则会减少此类纠纷发生的机会,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及花费。如果企业要避免与员工就职务成果发生争执,只是简单的引用法律声明职务成果归企业所有,并不能解决问题,因为员工会对什么是职务成果提出疑问。比如,在工作之余,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开发的技术,员工可能认为这并不是企业交给自己的任务,也不是在上班期间做出的,只是顺便利用了一下企业的场所、设备等物质条件而已,应该归自己所有。在这种情况下,争议就会发生,不仅耗费精力,而且影响企业员工的情绪。企业想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在合同中对职务成果作出明确的定义,对什么时间、什么情况下发明创造属于职务成果,进行合理的界定。在与专利权相关的员工管理中,除了明确约定职务成果的归属外,还应当约定员工必须为所开发的职务成果的专利申请等事项,提供便利和必要的文件。以避免员工跳槽后对企业的知识产权事宜再也置之不理。2、专利申请评估法律为技术成果的保护,提供了专利、商业秘密等多样化的选择。作为法律赋予的一种垄断权,专利虽然享有独占的优势,但也存在固有的一些不足之处。有时采用商业秘密,更准确地说是采用技术秘密来保护技术成果,可能更有意义。从发明创造保护的角度,比较专利与商业秘密,实质上是比较专利与技术秘密。专利与技术秘密存在较大的差异,而且因其差异而各具优劣。所以,尽管专利制度已经施行多年,但专利保护并不能取代技术秘密,两者相辅相成,有时还互为依靠。企业在选择保护发明创造的权利形式时,需要斟酌各自取得方式、成本支出、保护时间、权利范围等因素,来综合衡量专利与技术秘密的优劣。3、专利回避设计“回避设计”是技术创新过程中一种常见的技术开发策略,即通过设计一种不同于受专利保护的新方案,来规避该项专利权。本质上,专利权本身并不能回避,但是技术研发人员可以采用不同于受专利权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新的设计,从而避开他人某项具体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通过回避设计进行后续开发,可以在市场竞争中有效避免他人专利的牵制,获得自主经营的空间。对他人的专利进行回避设计,首先需要确定拟回避专利的保护范围大小。通过分析其权利要求书,结合专利说明书和相关审查过程中的往来文件,确认该权利要求字面的真实含义,以及其等同物的范围。将前述分析得到的专利保护范围大小作为对比基准,来检验将来回避设计的方案是否包括拟回避专利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根据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和多余指定原则的规则,换一个角度来看,如果回避设计的方案存在以下情形,则不构成专利侵权。4、专利奖酬的激励我国《专利法》第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可见,雇用单位在取得职务成果之专利权后,应给予员工相当的奖励或适当的报酬。在激励发明创新方面,通常采用奖酬制度,特别是企业准备追求专利数量的积累时,就必须要鼓励技术人员做出发明。很多知名企业都设计有合理的奖酬制度,使技术人员有从事发明创造的诱因。(1)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酬在实务上,对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员工,主要有三种典型的发明或专利奖酬形式:①专利申请奖金当发明创造通过企业内部评审且完成对外申请文件时,企业即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申请奖金。由此可鼓励员工尽力提供或协助公司准备专利申请文件。因为专利的申请授权往往需要2—3年,若一个工程师提出方案,3年以后才拿到奖金,诱因不高,故在专利申请时奖励,可以让发明人或设计人得到立即的诱因。当然,专利申请不等于真正取得专利权,为防止员工提出质量低劣的技术方案,企业应当完善内部的发明评审制度。而且这部分奖金是固定金额,不应太高,否则企业会面临较大的成本负担。②专利取得奖金等到专利获得主管部门的授权,并获得专利证书后,再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取得奖金。这部分奖金是固定金额,也不应太高,毕竟专利尚未实施。有的企业还会在此阶段另外再颁发奖牌,或于公布栏公布该专利证书,让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无形的荣誉感,也可以营造激励员工发明创造的氛围。前两种奖金一般采用定额计算,大约在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视企业财力及对发明创造的重视程度而定。③专利运用奖酬有的企业在发明创造运用于对外授权或销售产品上有明显贡献时,也会再须给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运用奖金。此种奖酬一般是依据专利运用带给企业利润一定的比例计算。当然,奖酬的形式不能只限于物质。非金钱的鼓励,比如职位晋升、出国访问、奖牌发放有时更能激励员工的士气,使员工在企业内部感受到温情的人性关怀和较大的发展机会。(2)其他相关员工的奖励在发放专利奖酬时,除了要关注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酬问题,还要关注其他与该专利相关的员工奖酬问题。因为,那些参与了发明创造工作,但未能认定为合作发明者的人可能会满腔怒火,那些在促进发明创造商业化的过程中做了很多工作的人则心怀嫉妒,甚至导致整个团队四分五裂。所以,对于促进专利实施转化等工作的其他员工,也要给予奖酬和鼓励。2007年4月施行的《上海市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与职务奖酬实施办法》第13条第2款即鼓励这样的做法:“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其职务发明创造后,单位应当对发明创造的转化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二)整合商标注册与产品开发1、商标规划介入产品开发商标注册申请启动的最佳时机在哪里?在实务上,一枚商标从注册申请到核准注册,往往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因此,一般最安全的做法是在产品开发阶段即应进行商标申请工作,以使产品上市时即能使用取得注册的商标。企业应当整合商标注册与产品开发,不要等产品设计成熟,准备上市时,才想到设计或选取商标,才想到着手进行商标注册。如果你在产品研发之时,或者在新产品开发方案制作之时,就意识到商标注册的问题,那么等产品上市时,注册商标可能已经拿到手中了。更重要的是,如果提前做好商标注册的工作,可以避免他人(尤其是职业注标人或竞争对手)恶意的商标异议,防止商机被迫拖延。根据商标法,商标从申请到注册,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形式审查、初审公告、实质审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等环节,其中又可能蔓生出限期补正、驳回申请、异议、复审,甚至行政诉讼等程序。可能阻挡商标注册的异议程序就埋伏在初步审定公告后的这一环节。2、新产品的商标储备截至2018年底,我国国内有效商标注册量(不含国外在华注册和马德里注册)达到1804.9万件。“大数据”的背后不仅显示了中国商标申请量的快速增长,也暗示了商标申请注册的障碍越来越多。如果你等到新产品快要上市时,才去设计新的商标,恐怕有些“为时已晚”,小心折腾到产品都上市了,公司还没有找到可以申请注册的心仪商标。虽然现在商标局已经大大提高了商标审查的效率,并且2014年5月实施的新商标法也为商标审查设置了审查时限,但是,提前进行商标设计才能更好地配合公司的产品上市,无论如何,从商标申请到核准注册,都需要不少时间。因此,在新产品立项开发后,埋头于创新的同时,不要忘记同步启动商标设计。事实上,即使还没有具体的新产品立项,也应提前进行适当地商标储备或布局。既然在数以百万计的商标申请丛林中,设计与选择心仪商标的空间越来越小,难度越来越大,那么,更要提前规划,根据公司自身的业务范围、产品定位、品牌属性、产品特质、发展趋势等,有针对性地不断“研发”新商标,并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尤其是对于那些不喜欢使用单一品牌名称的公司,商标“研发”更应当作日常事务,常抓不懈。商标储备与防御商标、联合商标的注册具有不完全相同的目标。防御商标主要是防止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相同商标,联合商标是防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近似商标,本质上都是以防御他人使用为目的,而商标储备则是基于商业持续性发展的考虑。九、知识产权投资的成本控制根据一项统计,财富100强的大公司在全球一些主要国家或地区,从获得一项发明专利到维持发明专利的20年有效期,大概要花费25万美元到50万美元。一家公司如果拥有成百上千件专利,其维护费用不难想象是十分惊人的。因此,做好知识产权投资尤其是专利投资的成本控制,就显得至关重要。一些企业对知识产权存在偏见,是因为知识产权无法及时带来收益。需要理解的是,知识产权不同于其他的投资产品,它是一种长期投资,并非短期业务。如果对知识产权采取急功近利的态度,在短期内它的确会成为一种财务上的负担。更重要的是,无论是财力雄厚的跨国公司,还是势单力薄的中小企业,都应当关心知识产权投资的成本控制,否则知识产权只会成为企业的负担,甚至是负债。(一)知识产权投资的成本构成知识产权投资的成本产生于很多环节,比如,从自主开发专利的角度,在专利的研发、申请、维持、利用、保护等环节,都会发生成本的支出。如果把视野扩展到企业与外部的专利交易,还将在专利的许可、转让、价值评估、尽职调查等环节产生费用的问题。知识产权储备的成本主要可以分为官方费用与非官方费用两大类别:官费:是指支付给官方机构(如国家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等)的费用。官费既包括知识产权授权主管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收费,也包括海关的备案费用、法院的诉讼费用等项目。通常,授权主管部门的收费是知识产权投资过程中,最主要的官费构成部分。非官费:简单地讲,是指官费之外的开支。非官方费用的构成更是复杂,既可能来自企业的管理活动,比如专利和商标的监控费用;也可能来自对外交易活动,比如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费用;还可能来自知识产权相关的服务活动,比如专利代理费用、商标代理费用等。(二)知识产权产出的成本控制1、削减研发成本的支出目前,一些政府部门已经出台很多激励创新的政策措施,并提供研发创新或成果转化的基金、补贴等资金支持。企业可以积极了解政策,争取获得政府的资金支持,以减少研发成本的支出。此外,从成本收益的角度来看,合作开发或有偿引进他人的技术有时可能比自主研发创新支出更少。与其独立研究或重复研究,还不如用相对较低的成本买过来,把精力和金钱都用于技术改进创新上面。2、控制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首先,要明确知识产权申请目标,除非为了某些特定的战略考虑,应该紧紧围绕现有的产品经营和市场需求,量力而行,按需申请。其次,要建立专利筛选机制,控制专利申请的数量。此外,可以依法合并数项专利申请,节省专利成本。3、选择成本更低的保护方式对一项技术而言,比专利成本更低的保护方式,通常是商业秘密,对软件而言也可能意味着采取版权保护。需要注意的是,商业秘密保护比专利保护成本更低,主要是因为商业秘密的获得不需要申请授权,不需要缴纳官费。但是,商业秘密需要持续不断地维持秘密性,才能保持其权利和价值,面对无孔不入的商业间谍,以及一些不诚实的内部员工,要做到这一点,也需要花费不少的管理成本。4、减缓申请费用的开支企业可以根据《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减缓缴纳相关申请费用。另外,可以争取地方政府的专利申请资助补贴降低自己知识产权储备的成本。(三)知识产权存续的成本控制1、定期淘汰知识产权可以通过专利稽核、商标审计,定期进行知识产权淘汰,放弃或删减不必要的、无用益的专利或商标,可以节约维持知识产权的开支。大部分庞大的、拥有上千个专利或商标的公司都有很大的删减空间。专利淘汰的方式,可以通过书面声明放弃,也可以不缴专利年费消极放弃。一般而言,企业多采取不缴年费的方式。而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的维持并没有官费成本,因此企业一般都选择以到期后不续展的方式淘汰不需要的注册商标。2、控制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可以节省一些保护成本。保护知识产权最典型的公力救济方式是行政查处或司法诉讼。一般情形下,通过行政机关查处侵权,简便、快速,费用低,因此行政查处所付出的成本比司法诉讼要小一些。3、积极利用知识产权的价值比如,把闲置的知识产权或对核心业务没有影响的知识产权,向外转让或发放许可,通过获得转让费或许可费,来冲抵知识产权维持的费用开支。《华为创新和知识产权白皮书》显示,截至2018年底,华为累计获得授权专利87805项,其中有11152项是美国专利。自2015年以来华为获得交叉许可后的知识产权净收入超过14亿美元,付费方涵盖美国、欧洲、亚洲公司。十、知识产权资产确认(一)专利资产确认管理1、技术交底技术开发是一件辛苦的工作,其中蕴含了许多开发人员的经验和成果。如何把开发人员的经验累积成可用的知识,在企业内部得以扩散及传承,以避免新开发工作从零开始,甚至重走冤枉路呢?技术交底就是一个值得企业采纳的制度。通过建立技术交底书的撰写与提交,可以从制度上确保研发人员的创新点能够固定下来,成为专利挖掘的技术来源。技术交底书是技术人员将其发明创造内容,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技术管理部门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技术文件。一份完整的技术交底书包括八个部分:技术的名称、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及其缺陷、发明目的、发明内容、有益效果、最佳实施方式、附图及附图说明。技术交底书最低程度上应当:(1)清楚描述现有技术及其缺点。(2)清楚描述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3)清楚描述发明技术方案的有益效果。如果技术交底书能提供多个相关实施例、提供产生有益效果的原因、提供附图并详细描述附图,将更有助于专利工程师或专利代理人全面理解、准确发现实质性发明创新点,从而形成核心与外围相互配合、层级严整、保护严密的专利保护体系。技术交底书一方面可以固化企业的技术知识,另一方面可以作为企业做出技术应用、专利申请等决策的依据和参考。即使企业研发出有质量的技术,也需要通过技术交底书这个载体记载和传递给专利工程师或专利代理人。从专利申请的角度,一份高质量的技术交底书可以提高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和效率,使专利代理人更容易理解发明人发明构思的创新点。因此,技术交底书是联系发明人与专利代理人的重要沟通渠道。从这个角度,高价值专利的成长路径,首先要从撰写高质量的技术交底书开始。2、专利筛选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要求“促进高价值专利的实施”。何为高价值专利?高价值专利应当是技术价值、法律价值和商业价值都比较高的专利。从狭义上讲,高价值专利就是指具备较高商业价值的专利。高价值专利应当以高质量专利为基础,而高质量专利又离不开高质量技术的支持。从高质量技术到高质量专利,再到高价值专利,分别历经技术研发、专利申请、专利运营等多个阶段,层层推进,环环相扣。高质量技术关注的是专利的技术质量,高质量专利关注的是专利的法律质量,高价值专利则更关注专利的商业质量。因此,培育高价值专利的路径,应当先从高质量技术抓起,从高质量专利做起。很多大企业在经过专利数量的膨胀之后,对专利资产的评估都会由“以量取胜”进化到“以质取胜”的阶段。高质量的专利更能在关键产业的关键地位,拍住竞争者的咽喉,提升市场占有率,成为有力的竞争利器。而专利筛选就是一个提升专利质量的制度性措施。(1)专利筛选的内涵对于技术研发能力很强的企业而言,可能存在多项发明创造,并非每件发明创造都需要、都适合申请专利。此时还必须决定应该把哪些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或把哪些发明创造优先申请专利,此即所谓专利筛选制度。专利筛选制度是根据一定的评价标准,对发明创造进行评估,从,而决定发明创造是否申请专利或申请专利的优先顺序的制度。专利筛选制度中最为实质的部分,主要是专利申请之前的发明评估,因此,专利筛选也可以称为发明筛选。许多企业或科研机构在申请专利时,都建立有筛选专利的发明评估制度。(2)专利筛选的目标专利筛选的目的在于评价技术是否具有专利性,是否值得申请专利,并确保申请专利的品质,增加专利申请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也借此淘汰不必要的或无用益的技术,节省申请、维持专利所耗费的财力。从理想的角度观察,专利筛选可以避免申请不必要或不需要的垃圾专利或问题专利,以及错误专利。所谓垃圾专利,是指那些难以满足专利法上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要求,而不应该得到授权的专利。所谓“问题专利”,或称“可质疑专利”,这些专利多半是无效的或者其权利要求过于宽泛。问题专利比垃圾专利的范围更加广泛,除了包括垃圾专利,还包括那些可以授权但保护范围不适当的专利。而所谓错误专利,是指虽然满足专利法的“三性”要求,但从企业策略上考虑应当作为商业秘密而不宜申请的专利。当然,从专利法的本质目的上讲,不应欢迎垃圾专利和问题专利,因为它们占用了不应当拥有的专利资源。不过,从企业的私利角度看,有时候申请垃圾专利或问题专利却是他们有意的结果。而对于错误专利,从专利法的本质目的上看,本应授权,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企业不小心造成错误专利的申请,则可能存在不利的后果,自是策略上的失误。(3)专利筛选的机构为便于开展发明评估,进行专利筛选,企业应当设立发明评估委员会,这个机构一般不需要固定的形式,可以是一个常设的松散性组织,在需要作出发明评估时才召集评估人员集中讨论相关事宜,日常工作由企业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来协调。由于发明评估的内容主要涵盖可专利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技术的商业价值(经济利益、实施难易、投资成本、市场影响等),也即须周全顾及法律、科技、市场、投资财务等层面。因此从事发明评估的人员最好既有技术人员(包括发明人或设计人),又有法务人员(最好是专利律师或专利代理人)、市场营销人员,可能的话,还包括财务人员。甚至可以邀请战略咨询人员参加发明评估活动,但技术人员与法务人员应当占据评估委员会的主体。(4)专利筛选的内容专利筛选的目的是保障专利的品质。从专利筛选的角度,专利品质可以从技术、法律和商业三个层面进行评估,下面列举了一些常用的评价指标,作为参考和启发。(二)商标资产确认管理1、挖掘可商标化的标识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因此,企业可以从商标法的角度,对企业拥有的商业标识进行审核,将可以商标化的标识及时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对于企业自己设计或选择的商标标识,只要企业管理人员稍微有些商标常识和意识,一般都会主动地、积极地申请商标注册,除非他不了解商标注册的意义。但是,即使拥有良好商标意识的管理人员,也未必意识到自己可能遗忘了一些应当申请商标注册的标识。表面上看,这些企业已经将自己核心的商标进行了注册,然而,另外一些更加容易被消费者接受,或者其他一些同样具有较高商业价值的商标,却受到冷落,并且随时都有可能被“职业注标人”所劫走,或者被他人搭乘商标便车。在企业业务发展过程中,企业必须持续开发/挖掘和确认新的商标标识。通常,那些未受到充分关注的商标在哪里呢?可以对以下标识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可能遗忘了商标注册申请:境外延伸进入中国的商标、子/副商标、商标简称、商标别称、商号、广告语、产品的外观,甚至产品型号等,在满足商标注册条件的前提下,这些标识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2、商标“撤三”的困境如果大量挖掘商标标识进行申请注册,再加上联合商标或防御商标策略,尤其是多类别或全类别注册,必然会带上大量的注而不用的商标。事实上,商标标识也是一种符号资源,任何企业不应当不合理地大量占有,特别是恶意囤积。只不过,不少企业进行防御性的商标注册,只是一种防止商标抢注或保障业务自由的权宜之计。但是,这里面临着一个无解的难题。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俗称“撤三”)。而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7条的规定,可以对抗撤销商标注册的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只包括:(1)不可抗力;(2)政府政策性限制;(3)破产清算;(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既然是防御性的商标注册,通常是不会在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实际使用的,而且不符合所谓“正当理由”,因此,“撤三”的困境始终如影随形,是企业无法避免,甚至难以破解的问题。惟有以下“点拨”可供参考:(1)防御性的商标注册本来就是卡位,先卡住了,人家可能就懒得来烦你了,毕竟申请“撤三”也要花费精力的。你不可能倒霉到每个防御性的商标注册,都会有人来挑战。(2)把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当作3年,而不是10年,也即每3年申请一次商标。显然,这对全类别特别是全商品注册,成本压力不是一般的大。所以,你得选择哪些核心商标在哪些重要的商品上,需要执行这种“3年一申请”的策略。(三)商业秘密确认管理1、商业秘密的内涵企业内部的很多信息都需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并采用安全的措施,保障这些信息不被外泄,避免被竞争对手利用,甚至破坏自己的商业计划。当然,如果已经通过专利申请而公开的信息,则无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起来。企业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研发试验数据、纪录和结果、工艺流程、技术诀窍、样品、市场营销策略、销售渠道、货源情报、订货合同、客户名单、经营方法等。如果想了解商业秘密的泄露或被盗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有多大,可能难以量化和评估。但商业秘密泄露所带来的损失可从下列领域增加的成本中看出:行政管理费用、市场份额损失、增加的法律官司、增加的安全措施、公司的名誉损失等。根据2019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信息作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上位概念,能够覆盖部分难以被界定为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但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如某公司隐去股东的身份、持股比例、代持人等信息。从前述法律规定可知,商业秘密的特点包括:(1)秘密性,系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商业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2)价值性,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3)保密性,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信息泄漏应采取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2、保密的确认确定商业秘密范围是确保保密质量的关键,有了范围,就能“对号入座”,标准也能统一。企业应当合理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不鼓励将不需要或不重要的商业信息划入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导致没有保密重点,浪费企业资源。并不是所有的商业信息都能够或都需要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如果笼统地将所有信息当做商业秘密来保护,有可能混淆秘密与非密的界限,分不清哪些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哪些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更不用说做好保密工作。那些直接影响企业的权利、利益和公司经营发展的商业信息,一旦泄密会使企业利益遭受损害的信息应该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不同的企业会有自己的核心机密,企业要考虑商业信息的重要程度、商业价值等因素,既要全面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又要突出重点、积极防护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企业对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及其载体应当标明保密标识(如保密印章等),使保密信息与其他信息区别开来,一是可以很明确地确定哪些人员具有接触这些信息的权限,防止没有接触商业秘密权限的人员不当接触商业秘密,二是在商业信息或其载体上标明保密标识,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可以认定企业已经采取了保密措施,表明企业的保密意图,是认定商业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时的一个重要证据。由于商业秘密的存在方式或载体是不同的,有的是以纸质文档的方式存在的,有的是以电子文档方式存在的,有的具有有形的载体,有的没有有形的载体,企业都应以人员能够感知的方式标明保密标识。用以确认商业秘密的具体方式,可以包括:(1)在包含商业秘密的信息或载体上标明保密标识;(2)不适宜在包含商业秘密的载体上标明的,用书面形式标明保密标识并粘贴在商业秘密载体上;(3)不能标明保密标识的,用专门文件加以确认,并将文件送达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部门和人员;(4)在涉及商业秘密的电子文档中以电子印章等方式嵌入保密标识;(5)使用其他易于为接触者所认知的方式标明保密标识。3、信息解密企业应当定期对商业秘密进行审核,对没有必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信息,应当及时解密。商业信息是不断发展的,之前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现在有可能不需要采取保密措施,使不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在企业内部自由流通,实现资源共享,并可以突出重点,积极防护,使企业的保密工作有的放矢,也可以降低企业的保密成本。商业秘密解密的最终判断标准是某项商业信息是否有必要或有可能继续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具体可以参照以下的保准(1)国内或国外已经公开的,尤其是已经通过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的。这些已经公开的信息成为公有技术或公有信息,企业的商业秘密已经丧失秘密性,没有必要再采取保密的工作;(2)在国内外无竞争能力且不影响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安全的技术。随着技术的发展,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已经更新换代,被新的技术所取代,没有竞争力,也不会影响企业的技术安全的可以解密;(3)属于业内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的。单纯的构想和抽象的理论或概念并不是商业秘密所保护的对象,此外,基础理论一般是本领域内的公有知识;(4)业内已经流传或者业内一般技术人员基本能够掌握的技术。这也是属于公有领域内的知识,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仅仅是除了商业秘密所有人以外的有限范围所知晓的商业秘密,并不丧失其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资格;(5)企业已经公开的经营计划或营销策略等经营信息,不需要继续保密的(6)其他已经公开或业内公知的,或者已经失去保密价值的商业信息。(四)版权资产确认管理虽然各类作品的取得并不依赖于类似商标或专利的申请或注册程序,但是,正是由于作品版权以作品完成为产生条件,使得版权资产的权利归属以及是否拥有完整的版权,变得更不具有确定性。因此,从一开始就要重视版权与企业的归属关系,通过版权登记或合同约定等方式强化版权资产的确定性。对不同的企业而言,版权资产的类型及其重要性并不相同。比如,以内容产业为核心的动漫公司,显然其最核心的版权资产是其动漫作品、动漫角度等。而以健康产业为核心业务的企业,其版权资产尽管也有不少,比如产品包装图案、宣传作品、办公软件与数据库等,但其重要性通常不能与动漫公司的核心版权资产相提并论。十一、项目概况(一)项目基本情况1、承办单位名称:xxx集团有限公司2、项目性质:技术改造3、项目建设地点:xxx(以选址意见书为准)4、项目联系人:蒋xx(二)主办单位基本情况公司全面推行“政府、市场、投资、消费、经营、企业”六位一体合作共赢的市场战略,以高度的社会责任积极响应政府城市发展号召,融入各级城市的建设与发展,在商业模式思路上领先业界,对服务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公司秉承“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信托理念,将“诚信为本、合规经营”作为企业的核心理念,不断提升公司资产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公司始终坚持“人本、诚信、创新、共赢”的经营理念,以“市场为导向、顾客为中心”的企业服务宗旨,竭诚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和一流服务,欢迎各界人士光临指导和洽谈业务。公司秉承“以人为本、品质为本”的发展理念,倡导“诚信尊重”的企业情怀;坚持“品质营造未来,细节决定成败”为质量方针;以“真诚服务赢得市场,以优质品质谋求发展”的营销思路;以科学发展观纵观全局,争取实现行业领军、技术领先、产品领跑的发展目标。(三)项目建设选址及用地规模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x(以选址意见书为准),占地面积约71.00亩。项目拟定建设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非常适宜本期项目建设。(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37010.72万元,其中:建设投资29604.27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9.99%;建设期利息425.7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15%;流动资金6980.7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8.86%。(五)项目资本金筹措方案项目总投资37010.72万元,根据资金筹措方案,xxx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自筹资金(资本金)19632.98万元。(六)申请银行借款方案根据谨慎财务测算,本期工程项目申请银行借款总额17377.74万元。(七)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1、项目达产年预期营业收入(SP):72400.00万元。2、年综合总成本费用(TC):63123.62万元。3、项目达产年净利润(NP):6736.69万元。4、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11.21%。5、全部投资回收期(Pt):7.02年(含建设期12个月)。6、达产年盈亏平衡点(BEP):36634.56万元(产值)。(八)项目建设进度规划项目计划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到工程竣工验收、投产运营共需12个月的时间。十二、公司简介(一)公司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xxx集团有限公司2、法定代表人:蒋xx 3、注册资本:960万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2-11-22 7、营业期限:2012-11-22至无固定期限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二)公司简介公司始终坚持“人本、诚信、创新、共赢”的经营理念,以“市场为导向、顾客为中心”的企业服务宗旨,竭诚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和一流服务,欢迎各界人士光临指导和洽谈业务。公司秉承“以人为本、品质为本”的发展理念,倡导“诚信尊重”的企业情怀;坚持“品质营造未来,细节决定成败”为质量方针;以“真诚服务赢得市场,以优质品质谋求发展”的营销思路;以科学发展观纵观全局,争取实现行业领军、技术领先、产品领跑的发展目标。十三、发展规划(一)公司发展规划1、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公司秉承“不断超越、追求完美、诚信为本、创新为魂”的经营理念,贯彻“安全、现代、可靠、稳定”的核心价值观,为客户提供高性能、高品质、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和服务,致力于发展成为行业内领先的供应商。未来公司将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和市场营销网络的建设进一步巩固公司在相关领域的领先地位,扩大市场份额;另一方面公司将紧密契合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方向进一步拓展公司产品类别,加大研发推广力度,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实力以及市场地位。2、扩产计划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在相关领域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生产经验和技术优势,随着公司业务规模逐年增长,产能瓶颈日益显现。因此,产能提升计划是实现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重要环节。公司将以全球行业持续发展及逐渐向中国转移为依托,提高公司生产能力和生产效率,满足不断增长的客户需求,巩固并扩大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公司影响力。在产品拓展方面,公司计划在扩宽现有产品应用领域的同时,不断丰富产品类型,持续提升产品质量和附加值,保持公司产品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3、技术研发计划公司未来将继续加大技术开发和自主创新力度,在现有技术研发资源的基础上完善技术中心功能,规范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流程,引进先进的设计、测试等软硬件设备,提高公司技术成果转化能力和产品开发效率,提升公司新产品开发能力和技术竞争实力,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技术动力。公司将本着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相结合、前瞻性技术研究和产品应用开发相结合的原则,以研发中心为平台,以市场为导向,进行技术开发和产品创新,健全和完善技术创新机制,从人、财、物和管理机制等方面确保公司的持续创新能力,努力实现公司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持续开发。4、技术研发计划公司将以新建研发中心为契机,在对现有产品的技术和工艺进行持续改进、提高公司的研发设计能力、满足客户对产品差异化需求的同时,顺应行业技术发展,不断研发新工艺、新技术,不断提升产品自动化程度,在充分满足下游领域对产品质量要求不断提高的同时,强化公司自主创新能力,巩固公司技术的行业先进地位,强化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积极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自主创新、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是公司今后持续发展的关键。自主知识产权是自主创新的保障,公司未来三年将重点关注专利的保护,依靠自主创新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提高盈利水平。公司计划在未来三年内大量引进或培养技术研发、技术管理等专业人才,以培养技术骨干为重点建设内容,建立一支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才合理搭配的人才队伍,满足公司快速发展对人才的需要。公司将采用各种形式吸引优秀的科技人员。包括:提高技术人才的待遇;通过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实行对口培训等形式,强化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积极拓宽人才引进渠道,实行就地取才、内部挖掘和面向社会广揽人才相结合。确保公司产品的高技术含量,充分满足客户的需求,使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公司将加强与高等院校、研发机构的合作与交流,整合产、学、研资源优势,通过自主研发与合作开发并举的方式,持续提升公司技术研发水平,提升公司对重大项目的攻克能力,提高自身研发技术水平,进一步强化公司在行业内的影响力。5、市场开发规划公司根据自身技术特点与销售经验,制定了如下市场开发规划:首先,公司将以现有客户为基础,在努力提升产品质量的同时,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在各个方面深入了解客户需求,以求充分满足客户的差异化需求,从而不断增加现有客户订单;其次,公司将在稳定与现有客户合作关系的同时,凭借公司成熟的业务能力及优质的产品质量逐步向新的客户群体拓展,挖掘新的销售市场;最后,公司将不断完善营销网络建设,提升公司售后服务能力,从而提升公司整体服务水平,实现整体业务的协同及平衡发展。6、人才发展规划人才是公司发展的核心资源,为了实现公司总体战略目标,公司将健全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制定科学的人力资源开发计划,进一步建立完善的培训、薪酬、绩效和激励机制,最大限度的发挥人才潜力,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公司将立足于未来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快人才引进。通过专业化的人力资源服务和评估机制,满足公司的发展需要。一方面,公司将根据不同部门职能,有针对性的招聘专业化人才:管理方面,公司将建立规范化的内部控制体系,根据需要招聘行业内专业的管理人才,提升公司整体管理水平;技术方面,公司将引进行业内优秀人才,提升公司的技术创新能力,增加公司核心技术储备,并加速成果转化,确保公司技术水平的领先地位。另一方面,公司将建立人才梯队,以培养管理和技术骨干为重点,有计划地吸纳各类专业人才进入公司,形成高、中、初级人才的塔式人才结构,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储备力量。培训是企业人力资源整合的重要途径,未来公司将强化现有培训体系的建设,建立和完善培训制度,针对不同岗位的员工制定科学的培训计划,并根据公司的发展要求及员工的发展意愿,制定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公司将采用内部交流课程、外聘专家授课及先进企业考察等多种培训方式提高员工技能。人才培训的强化将大幅提升员工的整体素质,使员工队伍进一步适应公司的快速发展步伐。公司将制定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结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人才成长和潜力挖掘的激励政策。根据员工的服务年限及贡献,逐步提高员工待遇,激发员工的创造性和主动性,为员工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全力打造团结协作、拼搏进取、敬业爱岗、开拓创新的员工队伍,从而有效提高公司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二)保障措施1、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深化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民间资本投向产业领域。加大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营造有利于产业发展的诚信、规范、公平的市场环境。倡导“工匠精神”,传承和创新工业文化,为产业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探索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的组织形态和“产业+知识创造”的实践之路。广泛开展典型案例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产业的认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的主动性、积极性。2、严格监督考核积极推进完善产业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构建产业管理体系。推动建立公开、公平、公正、有效管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产业发展状况调查和评估。组织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发布年度社会责任报告,提高中小企业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作用。3、加强组织实施加强统筹协调,明确目标责任,细化各项任务的时间表、路线图,层层分解任务,形成各负其责、逐层逐级抓落实的推进机制,努力形成合力。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密切关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市场变化,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调整和优化规划实施方案,做好中期评估和修订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作用,强化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的宣传监督作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大力树立民营企业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形成全社会合力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4、加大金融支撑各级金融机构要强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从授信总量扩大、利率优惠、信贷品种拓展等方面,切实为项目龙头企业提供高质量的配套金融服务。建立健全项目产业化信用担保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龙头企业贷款担保基金。优先支持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将具备上市条件的龙头企业纳入重点培育计划,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指导。5、完善配套政策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构建区域产业体系,制定产业准入制度,强化重点引进企业、技术筛选,高起点定位,高标准谋划,高质量推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形成有利于集群发展、优化结构、提升质量、协调统一的产业发展政策体系。6、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企业发挥其创新主体作用,加大自主研发的力度。推动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和行业产学研联盟建设,提高研发投入水平,加强重点领域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攻关。积极引导市场新需求,挖掘行业发展新空间。构建科技创新体系,建立产学研结合机制和产业技术联盟,研究解决产业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难题,增强产业自主创新能力。依靠经营管理创新,提升行业、企业的运营水平,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提升区域产业整体协同能力和整体竞争力。十四、人力资源配置分析(一)人力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要求,本期工程项目劳动定员是以所需的基本生产工人为基数,按照生产岗位、劳动定额计算配备相关人员;依照生产工艺、供应保障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在充分利用企业人力资源的基础上,本期工程项目建成投产后招聘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生产车间管理工作人员按一班制配置,操作人员按照“四班三运转”配置定员,每班8小时,根据xxx集团有限公司规划,达产年劳动定员596人。劳动定员一览表序号。
""""""此处省略40%,请登录会员,阅读正文所有内容。这里是常见问题内容示例,可替换为实际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