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封装件公司知识产权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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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为本成果导向开放创新引领未来20XX LED封装件公司知识产权计划某某公司LOGO前言这份《LED封装件公司知识产权计划》由某专业咨询机构编辑撰写,全文约52812个字,约53页左右,具有范围清晰、目标聚焦、数据支撑、案例佐证、技术适配、标注准确、目标达成度高、风险可控、长期价值兼顾、架构可扩展等特点,全文从知识产权资产标引与分级、知识产权资产确认、供应链上的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交易的尽职调查、知识产权的观念革新、知识产权管理的进路、知识分配概述、知识传播方式的发展和当前知识传播的主要机制及相应的方式、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知识(技术)的定价、知识交换概述、项目基本情况、产业环境分析、行业发展趋势、必要性分析、公司简介、发展规划、法人治理结构、(一)股东权利及义务、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建议详细研读以辅助落地执行。目录一、知识产权资产标引与分级4二、知识产权资产确认15三、供应链上的知识产权管理27四、知识产权交易的尽职调查40五、知识产权的观念革新57六、知识产权管理的进路62七、知识分配概述66八、知识传播方式的发展和当前知识传播的主要机制及相应的方式68九、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75十、知识产权法律体系80十一、知识(技术)的定价85十二、知识交换概述90十三、项目基本情况90十四、产业环境分析96十五、行业发展趋势99十六、必要性分析102十七、公司简介103十八、发展规划104法人治理结构111(一)股东权利及义务111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111一、知识产权资产标引与分级(一)专利资产的标引维度1、专利资产标引的内涵专利是企业技术实力的重要表征,是企业参与竞争的战略性资源。专利不只是法律上的权利,更是企业高价值的资产。如何发挥专利资产的效用,从而有助于服务企业的商业策略,提升企业的竞争优势?专利资产标引不失为一种值得应用的实践工具。作为一种信息管理工具和新的专利衡量方法,专利资产标引是根据一定的分类标准给企业的专利资产标注相应的标签,以方便企业快速检索,并有效利用专利资产的方法。专利资产标引不同于专利信息标引、专利文献标引或专利数据标引(简称“专利信息标引”),后者主要是基于专利本身包含的信息内容(比如技术领域、发明组成、发明特征、发明效果、国际分类、工艺参数、发明人、申请人等信息)定义标引项,并以此分类和加注标签;而专利资产标引更强调从“资产”的角度,从产品、市场、竞争等角度测量专利资产,并加以标签化。因此,专利资产标引虽然会与专利信息标引存在一些交叉重合的情形,但专利资产标引的视角更为广泛,更符合商业实践的需要。统计数据显示,在2016年,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位列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第一位,其当年申请发明专利高达4906件。而截至2016年底,华为公司全球范围内累计获得授权专利62519件。如此庞大的专利规模,如果不进行专利资产标引,显然,即使是内部专利管理人,员,也未必能有效掌握公司专利资产的状况。因此,专利资产标引的对象主要是针对企业内部的专利资产,而不是整个行业或覆盖竞争对手的专利数据库。专利资产标引是企业对专利资产进行信息管理的一种方式和工具。专利资产标引作为企业专利管理体系的构成部分,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它与技术交底、发明评估、专利组合、专利稽核、专利淘汰、专利交易等专利管理工作关系密切,并能够为企业管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和协同支持。因此,重视并执行专利资产标引工作,对于企业专利管理及专利运营将大有神益。2、专利资产标引的实施时间企业进行专利资产标引的实施时间,要从两个方面来考虑。(1)根据企业专利规模确定标引实施时间专利资产标引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大多数企业的专利管理人员数量极为有限,甚至由技术人员兼任专利管理人员,因此,何时开始推进企业专利资产的标引工作,就需要综合考量管理人员、专利规模等各种因素。当企业拥有的专利规模太小,比如仅有10余件专利,进行专利资产标引的意义并不明显,难以展现标引的价值。而专利规模太大时,比如拥有500余件专利,此时才开始从头进行专利标引,可能工作量又相对巨大,使得标引工作困难重重。结合企业的操作实践和对专利管理人员的访谈结果,我们认为,当企业的专利规模达到50—100件这个区间时,比较适宜启动专利资产的标引工作,此时可以有效平衡专利规模扩大带来的管理困扰和专利资产标引启动带来的工作强度。此后,企业专利资产标引就进入常态化管理:(1)如果新增的专利不多,可以每年固定一两个时间段对新增的专利进行一次性系统标引;(2)如果新增的专利较多,可以在每个专利产出的同时即同步进行专利标引。相对而言,我们更推崇第(2)种专利资产产出与标引同步进行的做法。(2)根据专利产出阶段确定标引实施时间专利资产标引显然只有在专利技术产出之后,不可能提前进行。但从技术到专利也至少要经过技术交底(或技术提案)、发明评估(或发明筛选)、专利申请、专利授权和专利应用(生产、上市等)几个阶段。专利资产标引可以从发明评估甚至技术交底时开始做起当然,标引工作并非一蹴而就,事实上,在前述五个阶段都可以根据需要着手标引或重新评估标引工作。在技术交底阶段,通常是由发明人或研发项目团队对技术成果进行标引,主要观察的维度是技术效果。在发明评估阶段,通常是由公司技术主管部门或者技术评估委员会对该技术成果是否申请专利或以何种方式进行保护进行决策,因此,评估的维度可能会从技术、法律和商业等层面展开,最后也是归结到该技术成果的价值大小。有的企业则推迟到专利申请时,才根据发明评估的结果对该专利申请进行初步标引,等到专利授权后,再根据当时的情形对前期的标引重新测量以决定是否调整标引项。等到专利应用阶段,可以根据需要进一步增加或调整标引项。比如,根据竞争对手产品的专利侵权情况,就某一专利进行相应的标引。3、专利资产标引的维度根据企业的商业实践及竞争需求,专利资产的标引有多重维度每个维度都有自己的信息标签,即标引项。当然,并不是针对每一项专利资产的标引维度越多越好,关键还是要切合企业的实际需要。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专利资产标引维度,每个标引维度有其对应的标签或标引项。(1)基于法律状态的标引维度在企业的众多专利中,除了已经得到授权而受到法律保护的专利之外,还有专利处于已提交专利申请但尚未授权或者被驳回、专利权终止、专利权无效宣告进行中等法律状态。因此,可以将专利资产按照其所处的法律状态进行标引,以快速识别专利状态,了解该项专利有效与否,并及时跟进年费缴费、专利无效等工作。(2)基于产品线的标引维度所谓产品线,是由使用功能相同、能满足同类需求而规格、型号等有所不同的若干个产品项目组成的一个产品类别。专利资产可以根据对应的产品线进行标引,如果公司的产品线分为高端零售系统、无线微店、分销系统、中小零售系统、中小企业管理,那么该企业的专利资产即可按照这五个产品线进行对应的标引,比如“支付宝服务窗”专利技术就可标引为“无线微店”这一产品线。(3)基于产品部件的标引维度给产品的各种部件按照分类分别给对应的专利资产打上标签,有利于根据标签的指引一次性找到某一部件的所有专利,也方便对某一部件进行技术升级改进。以汽车的专利为例,可以对发动机、排气管、油门线等零部件的对应专利进行分类标引。(4)基于技术效果的标引维度作为一种技术方案,每一项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除外)都应当有其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技术效果,因而技术效果是专利资产标引不可缺少的标签。将具有同一技术效果的专利进行分类标引,也便于迅速识别和展现企业在特定技术领域的专利优势。例如,对电热水器相关的专利资产,可根据技术效果打上防漏水、防漏电、即热等标签。有时,还可以对基于技术效果的标引方式进一步细分,比如,针对具有某一技术效果的专利组合,按照该技术发展脉络进行不同阶段的标引。例如,对电热水器的活水技术,可以给其专利按照活水技术的发展脉络分别打上机械活水、电子活水等标签。(5)基于使用状况的标引维度通过标引专利资产是否处于使用、许可、转让或质押等状态,可以帮助企业在专利库存中,快速找出哪些专利是企业的“收益发动机”,哪些专利是“沉睡的专利”,使企业了解并掌握专利资产的实施状况及其价值程度,从而便于对不同状况的专利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和采取相应举措。(6)基于专利价值的标引维度专利不仅是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更是一种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技术资产,一种能够为产品创造附加值、创造竞争优势的无形资产。专利价值可以用专利稽核的方式进行评价,即企业对其拥有的专利资产,从商业层面和技术层面进行盘点审核,并做出相应的决策。透过专利稽核可以区分出专利资产价值的等级大小,并以“A、B、C”或“重要、一般、不重要”等标签进行分级标引。(7)基于竞争关系的标引维度专利是竞争对手相互攻防的竞争工具和商业利器。企业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竞争对手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进行专利分析。如果发现竞争对手的产品涉嫌侵犯自己的专利权,应当及时就相关专利进行标引,包括标注该竞争对手的名称以及涉嫌侵权的产品型号等信息。0在打算主动攻击竞争对手侵权或被竞争对手起诉侵权时,能够以最快的速度找到与之有关的专利,进行进攻和防御。为了将来更好地支撑诉讼,还可以将一些专利产品的使用证据等初步收集整理,并放置于被标引专利相应的文件夹下留存。(8)基于其他考虑的标引维度在实践中,根据行业性质的不同、企业需求的不同,标引的维度也会发生变化。比如,对于通讯、多媒体等高度依赖于标准的行业,可以将专利与对应的标准关联进行专利资产标引。专利资产的前述标引维度,可以通过不同的标签或标引项加以标记,并使用诸如以下形式的表格加以管理。不过,当企业的专利数量达到成百上千件时,仅依靠excel表格进行专利管理自然使用不便弊端诸多。此时,可以引入或开发专利管理系统,进行专利资产的标引工作。目前很多软件公司开发的专利管理软件,都可以实现专利标引的功能,甚至还可以根据用户的需求进行定制化开发。4、专利资产标引的应用价值专利资产标引对于企业的专利管理及运营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比如,根据专利的价值高低、使用状况等指标,可以及时清理那些不常使用、价值低甚至无价值的专利资产,帮助企业将有限的资金预算和管理资源聚焦于有价值、高质量的专利资产。(1)便于节约专利查询成本如果一家企业拥有的专利数以百计,数以千计,甚至数以万计时,那么当你想要快速准确地找到一件专利时无异于大海捞针,这不仅是一个时间成本的问题,更可能会使你在遇到紧急情况时丧失一些诸如打击竞争对手侵权的最好时机。不同的专利资产标引方式就好像不同的坐标轴,通过多个坐标轴的定位,可以从数千件专利中迅速找到所需的专利资产。事实上,专利资产标引的首要意义就在于能够方便迅捷地找出符合需要的专利。(2)便于分类管理专利资产对每件专利技术的价值或重要程度进行标引,可以便利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并根据不同的标引分配不同的资源投入。例如,对于重要程度最高的专利资产,应进行精雕细琢的专利布局、专利组合等精细化管理,匹配最具专业能力的专利服务机构。而对于重要程度较低的专利资产则可相对粗放管理。再如,对于自己不使用但对他人有价值的“青铜专利”,可以考虑转让或者许可;对于不会使用且没有商业价值的专利资产,可以考虑放弃维持。(3)便于构建专利组合考虑到专利组合能增加创新成果保护的规模和多样性,企业通常会寻求获得大量相关专利,以提升专利投资的价值。根据实际需要,结合专利资产各个维度的标引信息,通过标引项的检索和组合,即可将相关专利列表从企业专利数据库中导出,构建出基于某技术领域、某产品、某部件、某功能、某标准的专利组合,实现专利组合的动态构建和管理。一件专利可以对应多个标签,具有共同标签的专利可以构成一个专利组合。专利组合的构建使各专利相互之间形成支撑和协同关系,既可以增加产品的专利竞争力,也可以有效支持专利包的商业运营。(4)便于提高专利评估效率基于预算限制和管理成本,企业对其专利资产会不断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继续维持有效性,是否调整其价值分级等。通过前期的专利资产标引,可以有效支持和提升后期专利资产盘点或稽核的效率,从而不断优化专利资产的质量,节省专利维护的成本,释放专利资产的价值。比如,将价值分级中标引为最低等级的专利,作为优先考虑是否放弃或淘汰的资产。(5)便于专利交易利用企业的专利资产较多都处于搁置不用的状态,如果不是因应策略上的需要,则非但不能带来商业利益,反而还会背负沉重的负担。还有一些专利系固于企业自身的力量,无法有效推进产业化。所以,需要以转让、许可等交易利用的方式,把专利优势转化为商业价值。通过专利资产标引的识别指示功能,可以方便查找有价值且未使用的专利,方便围绕特定技术或特定产品构建专利组合,从而快速识别、精准运营专利组合,帮助企业富有成效地开展专利交易利用工作,提高专利的利用效率。(6)便于识别杀手级专利专利资产的标引过程也是杀手级专利的发现之旅。所谓杀手级专利,是指自己拥有的可以涵盖竞争对手核心产品的专利或专利组合,此时竞争对手若有侵权之嫌疑。通过关注竞争对手推出的产品,并在自有的专利武器库中进行专利比对,同步标引可能被侵权的专利资产,同步挖掘杀手级专利,既可以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给对手强力一击,达到专利攻击之效果;也可以在受到竞争对手诉讼攻击时,能够迅速找出杀手级专利起诉反制,发挥专利防御之目的。(二)品牌资产的商标分级1、企业品牌模式企业的品牌模式有很多类型,业内通常将品牌模式分为单一品牌模式、混合品牌模式、独立品牌模式和不相关品牌模式等四种类型。不过,即使是单一品牌模式之下,也并不表明企业的产品只有一个品牌名称。采用单一品牌模式的企业,为了区分不同层次、定位或者特质的产品,往往会采用“主副品牌”的策略,即以一个已经成功的品牌作为主品牌,涵盖企业各个系列的产品,同时又给不同产品取一个生动活泼、富有魅力的名字作为副品牌,以突出产品的个性形象。这样就既可节约传播费用,又可以尽量避免危机的连锁反应。比如,“格力”空调品牌旗下有“全能王”“睡梦宝”“月亮女神”“冷静王”等系列空调,既分享了主品牌“格力”的品牌资产,又丰富与突显了具体产品的个性,可以说是一举两得,相得益彰。从商标法的角度,主品牌被称为主商标或母商标,副品牌则是副商标或子商标。对于主品牌,多数企业都会有意识的采取商标注册保护。但对于副品牌,有的企业可能只是把它当作一个广告宣传语或者口号,似乎忘记了它也可能是一个商标,甚至有的企业经常把自己的副品牌当作产品类别的通用名称来使用,长此以往,就会产生巨大的法律风险。2、品牌结构的商标分级无论采用单一品牌模式还是混合品牌模式,目前多数企业的品牌/商标数量都相当可观,品牌/商标层级都比较复杂,通常可以把企业的品牌/商标至少分为三级(甚至四级)。通过对企业品牌的商标分级,可以针对不同层级的商标,选择不同的商标策略。商标分级是实施商标战略的基础,并将贯穿于商标注册、使用、保护的各个方商标分级的目的在于给予不同级别的商标以不同的资源支持。比如,在商标监测方面,对于一级商标,可以实行全类监测。如果发现在任何商品类别上有影响主品牌正常使用,会影响品牌声誉的商标可以积极提出异议;对于二级商标,可以只就核心的商品类别实行商标监测;对于三级商标可视其重要程度来参照二级商标的核心类别。二、知识产权资产确认(一)专利资产确认管理1、技术交底技术开发是一件辛苦的工作,其中蕴含了许多开发人员的经验和成果。如何把开发人员的经验累积成可用的知识,在企业内部得以扩散及传承,以避免新开发工作从零开始,甚至重走冤枉路呢?技术交底就是一个值得企业采纳的制度。通过建立技术交底书的撰写与提交,可以从制度上确保研发人员的创新点能够固定下来,成为专利挖掘的技术来源。技术交底书是技术人员将其发明创造内容,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技术管理部门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技术文件。一份完整的技术交底书包括八个部分:技术的名称、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及其缺陷、发明目的、发明内容、有益效果、最佳实施方式、附图及附图说明。技术交底书最低程度上应当:(1)清楚描述现有技术及其缺点。(2)清楚描述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3)清楚描述发明技术方案的有益效果。如果技术交底书能提供多个相关实施例、提供产生有益效果的原因、提供附图并详细描述附图,将更有助于专利工程师或专利代理人全面理解、准确发现实质性发明创新点,从而形成核心与外围相互配合、层级严整、保护严密的专利保护体系。技术交底书一方面可以固化企业的技术知识,另一方面可以作为企业做出技术应用、专利申请等决策的依据和参考。即使企业研发出有质量的技术,也需要通过技术交底书这个载体记载和传递给专利工程师或专利代理人。从专利申请的角度,一份高质量的技术交底书可以提高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和效率,使专利代理人更容易理解发明人发明构思的创新点。因此,技术交底书是联系发明人与专利代理人的重要沟通渠道。从这个角度,高价值专利的成长路径,首先要从撰写高质量的技术交底书开始。2、专利筛选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要求“促进高价值专利的实施”。何为高价值专利?高价值专利应当是技术价值、法律价值和商业价值都比较高的专利。从狭义上讲,高价值专利就是指具备较高商业价值的专利。高价值专利应当以高质量专利为基础,而高质量专利又离不开高质量技术的支持。从高质量技术到高质量专利,再到高价值专利,分别历经技术研发、专利申请、专利运营等多个阶段,层层推进,环环相扣。高质量技术关注的是专利的技术质量,高质量专利关注的是专利的法律质量,高价值专利则更关注专利的商业质量。因此,培育高价值专利的路径,应当先从高质量技术抓起,从高质量专利做起。很多大企业在经过专利数量的膨胀之后,对专利资产的评估都会由“以量取胜”进化到“以质取胜”的阶段。高质量的专利更能在关键产业的关键地位,拍住竞争者的咽喉,提升市场占有率,成为有力的竞争利器。而专利筛选就是一个提升专利质量的制度性措施。(1)专利筛选的内涵对于技术研发能力很强的企业而言,可能存在多项发明创造,并非每件发明创造都需要、都适合申请专利。此时还必须决定应该把哪些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或把哪些发明创造优先申请专利,此即所谓专利筛选制度。专利筛选制度是根据一定的评价标准,对发明创造进行评估,从,而决定发明创造是否申请专利或申请专利的优先顺序的制度。专利筛选制度中最为实质的部分,主要是专利申请之前的发明评估,因此,专利筛选也可以称为发明筛选。许多企业或科研机构在申请专利时,都建立有筛选专利的发明评估制度。(2)专利筛选的目标专利筛选的目的在于评价技术是否具有专利性,是否值得申请专利,并确保申请专利的品质,增加专利申请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也借此淘汰不必要的或无用益的技术,节省申请、维持专利所耗费的财力。从理想的角度观察,专利筛选可以避免申请不必要或不需要的垃圾专利或问题专利,以及错误专利。所谓垃圾专利,是指那些难以满足专利法上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要求,而不应该得到授权的专利。所谓“问题专利”,或称“可质疑专利”,这些专利多半是无效的或者其权利要求过于宽泛。问题专利比垃圾专利的范围更加广泛,除了包括垃圾专利,还包括那些可以授权但保护范围不适当的专利。而所谓错误专利,是指虽然满足专利法的“三性”要求,但从企业策略上考虑应当作为商业秘密而不宜申请的专利。当然,从专利法的本质目的上讲,不应欢迎垃圾专利和问题专利,因为它们占用了不应当拥有的专利资源。不过,从企业的私利角度看,有时候申请垃圾专利或问题专利却是他们有意的结果。而对于错误专利,从专利法的本质目的上看,本应授权,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企业不小心造成错误专利的申请,则可能存在不利的后果,自是策略上的失误。(3)专利筛选的机构为便于开展发明评估,进行专利筛选,企业应当设立发明评估委员会,这个机构一般不需要固定的形式,可以是一个常设的松散性组织,在需要作出发明评估时才召集评估人员集中讨论相关事宜,日常工作由企业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来协调。由于发明评估的内容主要涵盖可专利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技术的商业价值(经济利益、实施难易、投资成本、市场影响等),也即须周全顾及法律、科技、市场、投资财务等层面。因此从事发明评估的人员最好既有技术人员(包括发明人或设计人),又有法务人员(最好是专利律师或专利代理人)、市场营销人员,可能的话,还包括财务人员。甚至可以邀请战略咨询人员参加发明评估活动,但技术人员与法务人员应当占据评估委员会的主体。(4)专利筛选的内容专利筛选的目的是保障专利的品质。从专利筛选的角度,专利品质可以从技术、法律和商业三个层面进行评估,下面列举了一些常用的评价指标,作为参考和启发。(二)商标资产确认管理1、挖掘可商标化的标识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因此,企业可以从商标法的角度,对企业拥有的商业标识进行审核,将可以商标化的标识及时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对于企业自己设计或选择的商标标识,只要企业管理人员稍微有些商标常识和意识,一般都会主动地、积极地申请商标注册,除非他不了解商标注册的意义。但是,即使拥有良好商标意识的管理人员,也未必意识到自己可能遗忘了一些应当申请商标注册的标识。表面上看,这些企业已经将自己核心的商标进行了注册,然而,另外一些更加容易被消费者接受,或者其他一些同样具有较高商业价值的商标,却受到冷落,并且随时都有可能被“职业注标人”所劫走,或者被他人搭乘商标便车。在企业业务发展过程中,企业必须持续开发/挖掘和确认新的商标标识。通常,那些未受到充分关注的商标在哪里呢?可以对以下标识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可能遗忘了商标注册申请:境外延伸进入中国的商标、子/副商标、商标简称、商标别称、商号、广告语、产品的外观,甚至产品型号等,在满足商标注册条件的前提下,这些标识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2、商标“撤三”的困境如果大量挖掘商标标识进行申请注册,再加上联合商标或防御商标策略,尤其是多类别或全类别注册,必然会带上大量的注而不用的商标。事实上,商标标识也是一种符号资源,任何企业不应当不合理地大量占有,特别是恶意囤积。只不过,不少企业进行防御性的商标注册,只是一种防止商标抢注或保障业务自由的权宜之计。但是,这里面临着一个无解的难题。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俗称“撤三”)。而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7条的规定,可以对抗撤销商标注册的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只包括:(1)不可抗力;(2)政府政策性限制;(3)破产清算;(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既然是防御性的商标注册,通常是不会在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实际使用的,而且不符合所谓“正当理由”,因此,“撤三”的困境始终如影随形,是企业无法避免,甚至难以破解的问题。惟有以下“点拨”可供参考:(1)防御性的商标注册本来就是卡位,先卡住了,人家可能就懒得来烦你了,毕竟申请“撤三”也要花费精力的。你不可能倒霉到每个防御性的商标注册,都会有人来挑战。(2)把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当作3年,而不是10年,也即每3年申请一次商标。显然,这对全类别特别是全商品注册,成本压力不是一般的大。所以,你得选择哪些核心商标在哪些重要的商品上,需要执行这种“3年一申请”的策略。(三)商业秘密确认管理1、商业秘密的内涵企业内部的很多信息都需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并采用安全的措施,保障这些信息不被外泄,避免被竞争对手利用,甚至破坏自己的商业计划。当然,如果已经通过专利申请而公开的信息,则无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起来。企业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研发试验数据、纪录和结果、工艺流程、技术诀窍、样品、市场营销策略、销售渠道、货源情报、订货合同、客户名单、经营方法等。如果想了解商业秘密的泄露或被盗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有多大,可能难以量化和评估。但商业秘密泄露所带来的损失可从下列领域增加的成本中看出:行政管理费用、市场份额损失、增加的法律官司、增加的安全措施、公司的名誉损失等。根据2019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信息作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上位概念,能够覆盖部分难以被界定为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但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如某公司隐去股东的身份、持股比例、代持人等信息。从前述法律规定可知,商业秘密的特点包括:(1)秘密性,系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商业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2)价值性,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3)保密性,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信息泄漏应采取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2、保密的确认确定商业秘密范围是确保保密质量的关键,有了范围,就能“对号入座”,标准也能统一。企业应当合理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不鼓励将不需要或不重要的商业信息划入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导致没有保密重点,浪费企业资源。并不是所有的商业信息都能够或都需要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如果笼统地将所有信息当做商业秘密来保护,有可能混淆秘密与非密的界限,分不清哪些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哪些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更不用说做好保密工作。那些直接影响企业的权利、利益和公司经营发展的商业信息,一旦泄密会使企业利益遭受损害的信息应该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不同的企业会有自己的核心机密,企业要考虑商业信息的重要程度、商业价值等因素,既要全面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又要突出重点、积极防护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企业对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及其载体应当标明保密标识(如保密印章等),使保密信息与其他信息区别开来,一是可以很明确地确定哪些人员具有接触这些信息的权限,防止没有接触商业秘密权限的人员不当接触商业秘密,二是在商业信息或其载体上标明保密标识,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可以认定企业已经采取了保密措施,表明企业的保密意图,是认定商业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时的一个重要证据。由于商业秘密的存在方式或载体是不同的,有的是以纸质文档的方式存在的,有的是以电子文档方式存在的,有的具有有形的载体,有的没有有形的载体,企业都应以人员能够感知的方式标明保密标识。用以确认商业秘密的具体方式,可以包括:(1)在包含商业秘密的信息或载体上标明保密标识;(2)不适宜在包含商业秘密的载体上标明的,用书面形式标明保密标识并粘贴在商业秘密载体上;(3)不能标明保密标识的,用专门文件加以确认,并将文件送达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部门和人员;(4)在涉及商业秘密的电子文档中以电子印章等方式嵌入保密标识;(5)使用其他易于为接触者所认知的方式标明保密标识。3、信息解密企业应当定期对商业秘密进行审核,对没有必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信息,应当及时解密。商业信息是不断发展的,之前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现在有可能不需要采取保密措施,使不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在企业内部自由流通,实现资源共享,并可以突出重点,积极防护,使企业的保密工作有的放矢,也可以降低企业的保密成本。商业秘密解密的最终判断标准是某项商业信息是否有必要或有可能继续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具体可以参照以下的保准(1)国内或国外已经公开的,尤其是已经通过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的。这些已经公开的信息成为公有技术或公有信息,企业的商业秘密已经丧失秘密性,没有必要再采取保密的工作;(2)在国内外无竞争能力且不影响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安全的技术。随着技术的发展,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已经更新换代,被新的技术所取代,没有竞争力,也不会影响企业的技术安全的可以解密;(3)属于业内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的。单纯的构想和抽象的理论或概念并不是商业秘密所保护的对象,此外,基础理论一般是本领域内的公有知识;(4)业内已经流传或者业内一般技术人员基本能够掌握的技术。这也是属于公有领域内的知识,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仅仅是除了商业秘密所有人以外的有限范围所知晓的商业秘密,并不丧失其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资格;(5)企业已经公开的经营计划或营销策略等经营信息,不需要继续保密的(6)其他已经公开或业内公知的,或者已经失去保密价值的商业信息。(四)版权资产确认管理虽然各类作品的取得并不依赖于类似商标或专利的申请或注册程序,但是,正是由于作品版权以作品完成为产生条件,使得版权资产的权利归属以及是否拥有完整的版权,变得更不具有确定性。因此,从一开始就要重视版权与企业的归属关系,通过版权登记或合同约定等方式强化版权资产的确定性。对不同的企业而言,版权资产的类型及其重要性并不相同。比如,以内容产业为核心的动漫公司,显然其最核心的版权资产是其动漫作品、动漫角度等。而以健康产业为核心业务的企业,其版权资产尽管也有不少,比如产品包装图案、宣传作品、办公软件与数据库等,但其重要性通常不能与动漫公司的核心版权资产相提并论。三、供应链上的知识产权管理根据供应链各个环节的职能不同,一般可以将供应链划分为四个环节,包括采购环节、生产环节、市场环节、销售环节,兹分别介绍其中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风险,尤其是商标风险。(一)采购环节的知识产权风险采购环节主要是控制供应商带来的知识产权风险。采购过来的零件或产品,有可能侵犯了第三人的专利权,将该零件或产品用于生产自己的产品,再销售出去,则可能会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即使能够提供合法来源(如采购合同、发票等)而免于赔偿责任,也会带来交付不能、市场开拓受阻等市场风险。又如,采购的产品所贴附的标识,有可能侵犯第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著作权,从而导致自己的产品在海关通关、展会或销售过程中遭遇查扣或查处。为了控制采购环节的知识产权风险,应当采取如下措施1、核查并保管供应商的资质证明及交易文件。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营业执照等基本的经营资质证明,并对采购的产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权属情况进行核实。对供方信息、进货渠道、采购合同等信息资料进行妥善管理,防止因人员离职、场所变动等原因导致重要文件丢失。2、通过合同规避和分担知识产权风险。在采购合同专列知识产权条款,让供应商提供知识产权不侵权的担保,并对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时如何应对侵权指控、应对侵权诉讼、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二)生产环节的知识产权风险1、生产工艺的商业秘密保护生产环节的知识产权风险主要集中在商业秘密保护上。生产阶段是产品从设计图纸转化成为实物的桥梁,同时也是知识产权同产品相结合的重要环节。对于生产过程中生产工艺技术的改进及产品生产设备的改进,应当及时记录,以书面方式提请研发部门进行评估,确认是否可以申请知识产权。在未提交专利申请之前,或者决定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时,应当注意保密工作,比如(1)建立工艺图纸发放回收监控制度,在完成产品生产后,及时回收工艺图纸,避免工艺泄露。(2)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域参观,谨防泄露生产工艺。外来人员参观生产区域时,应当统一管理监督,入厂参观者必须由相关部门的接待人员陪同带领,在规定的路线进行参观,不得单独离队参观。(3)控制施工现场的泄密风险。施工现场发生泄露秘密的可能性较高,原因在于施工现场较为开放、人员混杂,极易发生泄密事件。如果企业采用委托制造的方式与他人合作,在合同中需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使用和收益进行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保密义务,以防止生产商侵占本企业的知识产权。2、商标印制的规范管理为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对商标标识的印制单位和印制委托人的印制活动进行了规范。不过,这是从商标行政管理的角度颁布的规章。事实上,作为商标权人,企业自身也必须做好商标印制的管理工作。当然,首先应当考虑的是,必须签订严密的商标印制协议,尤其是对违约行为配以明确的违约责任。商标印制企业有时是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的源头,如果商标权人不对商标印制企业进行有效的管控,很容易让自己的商标标识从商标印制企业,流窜到市场上成为假冒商标的来源。关于商标印制,在这里仅强调以下几点:(1)委托有资质的印制企业。凡欲从事印刷的企业需要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而要从事商标标识的印制则需要取得“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或“商标标识印刷”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2)做好商标印制的质量标准管理。商标权人委托商标印制企业印制商标标识,必须事先制定商标标识的质量标准,包括外观、形状、材质、尺寸、比例、色彩、图样、字体等,定期抽查验收,保证商标标识的质量符合企业的要求。(3)商标印制企业应当向商标权人提供有关商标印制的模具、模板、印截等专用印制器具的清单,定期共同对到期“专用器具报废”进行现场核销,并作好相应记录。(4)严禁商标印制企业向第三方转包商标印制业务。(5)禁止商标印制企业擅自超量印制商标权人的商标标识,尤其禁止接受其他人的委托擅自印制商标权人的商标标识。(6)建立商标标识印制的采购订单管理制度,商标权人应当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商标标识印制的订单发放、收货、验收、库存等工作。订单须标明商标名称、型号、数量、交期、品质要求等。(7)应当要求商标印制企业制定或健全有效的商标标识(含半成品)出入库制度,作成相关记录并存档不少于两年。对印制的商标标识,商标印制企业应做好保管工作,不得流入市场。(8)商标印制企业对废次商标标识(含半成品),以及无法消耗的剩余标识,应当建立和完善销毁制度,避免流入尤其是禁止擅自销售到市场上。(三)市场环节的知识产权风险企业在策划广告方案或营销方案时,必须检查其中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比如重点宣传的那些广告用语、口号、图标等是否别人已经享有版权或商标权。谨慎的做法是在使用某个简短有力的宣传口号或广告语之前,应当评估一下是否可能发生包括商标侵权在内的法律风险,比如这个宣传口号或广告语是否已经存在商标权,自己的使用方式和表现形式是否构成对其商标权的侵犯。此外,前面介绍的知识产权使用的合规管理,也涉及市场营销中需要注意避免发生的知识产权风险。下面重点谈一下商标名称通用化和埋伏营销的问题。1、商标名称通用化的风险(1)商标名称通用化的现象2010年4月8日,创业板上市公司朗科科技发布临时公告,称其第1509704号“优盘”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裁定撤销。在这则公告的背后,其实又上演了一出所谓商标名称通用化的悲剧,许多著名的商标都已经品尝过这样的教训:由于商标名称所具有的显著特征被减弱,逐渐演变为特定商品的通用名称,如此一来商标不仅可能失去商标法的保护,品牌价值更是面临灰飞烟灭的危险。类似这种商标(品牌)名称变成普通名词,作为原本指示的产品类别之代名词的现象,我们称为商标名称通用化,更为专业的法律术语称作商标退化,英文里称为genericide,在国外许多赫赫有名的商标名称,最后都沦落为普通的产品通用名称。商标注册、使用之后,倘若发生商标名称通用化的情形,其显著性将大为弱化甚至不复存在,其识别性也深受影响,不能发挥商品区分、商誉彰显的功能,商标价值自然受到严重削弱,这对于企业经营的影响,绝对不可低估。我国在2014年修订《商标法》时,在第49条第2款已经明确指出,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2)防止商标名称通用化的措施为全面避免商标名称通用化的后果,商标权人除了正确规范自己的商标使用与管理行为之外,还要监督干涉其他人故意或过失的错误使用行为。下列建议也许有助于权利人应对商标名称通用化的风险:——选择显著性强的标识。从商标法的角度观察,显著性较弱的商标即使不发生通用化的结果,也容易被他人以合理使用为抗辩事由,以某种合法的方式使用在自己的商品上。因此,在商标注册申请前,最好考虑选择显著性较强的任意性或臆造性标志,它们与商品的特征联系更少,也更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商标、商品名称与新产品同时推出。当一种新产品问世时,如果没有简便易记的名称可用来称呼产品,那么,此时防止商标名称通用化的最好方法,就是在新产品上市销售时,创造一个易于记忆、易于接受的通用名称,并在产品的推广促销活动中注意区隔商标标识与商品名称,并明确告知消费者,这样就不会让消费者把商标当成产品名称来指代了。——积极宣示商标信息。商标的使用本应有一套管理规范,比如对商标的标示方式、设色、位置、比例等加以明文规范,例如:在商标一旁加注“注册商标”“®”“TM”等,以与商品说明或广告用语等相区别,并借此强调自己的商标权利,以防止商标名称被作为通用名称胡乱使用,损害自己的商标权益。——干预商标名称的错误使用。包括制止字典错误的解释,发布声明劝告商标正确使用,制止商标名称通用化的侵权行为。——持续进行商标显著性回复之努力。商标显著性减弱而退为通用名称后,也有可能回复其显著性,发生起死回生的奇迹。例如,美国法院于1888年及1896年曾分别判决缝幻机之Singer(胜家)商标及汽车轮胎之Goodyear(固特异)商标,在其产品专利期间届满时,均已成为表示该种商品之普通名称而欠缺显著性。然而,由于其长时间的专用与广告,Singer商标于1938年被判决重新取得显著性商标之地位。Goodyear商标也因广泛而长期之专用,而于1959年被判决回复其具有显著商标之特质。2、埋伏营销的商标风险1984年第23届洛杉矶奥运会通过与企业订立赞助协议、出售电视广播权等措施,使洛杉矶奥运会成为“第一次赚钱的奥运会”。自此,奥运会不仅给运动员提供了施展才能的机会,也给企业提供了推广品牌的平台。一些跨国公司深谙体育营销价值,经常一掷千金赞助大型活动,每逢奥运会举行,便会倾力争夺赞助权。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头脑灵活的公司,并未花费数千万美元去争当奥运会的指定赞助商,却也搭乘奥运会的便车,同样达到了借助奥运会提高品牌知名度的目的。作为一种营销策略,埋伏营销是指一些企业不支付赞助费用,却通过各种营销活动,将其与一些重大活动(通常是体育赛事、文化活动等)建立某种联系。埋伏营销又称为伏击营销、偷袭营销、隐性市场、隐性营销或者寄生营销,主要发生在重大活动的临近期间及其进行期间。从狭义上讲,埋伏营销仅指一方通过直接的努力削弱或侵袭竞争者通过赞助而获得的与一个重大活动的官方关系。从广义上讲,除了直接和有意的引起公众误导外,埋伏营销还指企业在未经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试图通过创造某种联系,来利用特定活动的商誉、名誉和声望。这里的所谓“联系”可能是赞助关系,也可能是另外的合同、合作或其他支持关系。通常,只要不直接利用重大活动受保护的标志、作品和其他设计,不违反主办方设置的合同条款,埋伏营销就能够合法地存在。比如,表达世博元素的符号太多,埋伏营销者已经找到突破口。在上海世博会前夕,上海公交媒体上曾反复播放和酒的视频广告,画面上不时跳出一行短句:“2008年8月8日,我和你;2010年5月1日,和世界在一起。”显然,广告只字不提世博会,但却处处暗示世博会。(四)销售环节的知识产权风险从商标权人的角度看,经销商也存在许多需要进行商标管理的行为。实际情况自然是千变万化,比如要警惕经销商抢注商标(如果未在国内注册或未在海外注册)。在这里再谈谈以下问题:1、经销商的字号问题经销商(包括代理商)作为一个经营实体,有的是以企业或公司,的名义出现的,那么经销商叫什么名称,取什么字号,一般不应该受到商标权人(品牌厂商)的干涉。不过,现实中,有的经销商在自己的企业名称中,把品牌厂商的商标用作自己的字号,作为商标权人的品牌厂商这时就必须要小心了。因为品牌厂商与经销商只是一时的合作关系,同时,经销商还有自己独立的利益诉求,如果经销商的字号也用你的商标,很容易在市场上造成混乱,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可能会误以为该经销商是隶属于品牌厂商的企业,或者双方存在密切的投资或控股等关系。2、经销商自主品牌的擅自标注有的经销商很明白,自己销售品牌厂商的产品,只是“为他人作嫁衣裳”,为长远利益计,必须打造自己的自主品牌,于是,个别经销商在自己销售的品牌产品上,擅自加贴或标注自己的品牌(商标),从而借品牌产品的销售和使用,同时宣传经销商自己的品牌。比如,甲经销商在销售乙公司生产的A品牌的洗发水时,将自己注册在洗发水商品上的B商标加贴在A品牌洗发水上,使得A品牌的洗发水上同时有两个注册商标并列。毫无疑问,这种不恰当行为可能构成商标侵权,作为品牌厂商可以在经销合同上禁止这类行为,到时可以选择以合同违约,或者以商标侵权作为诉讼请求的基础。3、产品分装或组合时的商标使用经销商为了促销或者其他目的,在销售过程中有可能将商标权人的产品进行拆分包装,比如将大袋包装的品牌大米分装了若干小袋后出售;或者将商标权人的产品进行组合包装,比如将两瓶品牌葡萄酒放在一个新的大包装内组合销售。这时,如果在产品分装或组合后的新包装上,经销商自行印制了商标权人的商标,是否属于商标侵权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并不能一概而论。比如,如果产品分装或组合后,已经相当于重新加工或者制造了新产品,这可能更容易被认定为商标侵权。反之,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当然,这只是一个抽象的判断,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作为商标权人则要小心产品分装或组合的情形发生,因为这可能会带来公司品牌或产品识别的体系混乱,甚至会在此过程中发生不可控制的质量控制风险。因此,一方面,要透过销售合同等方式防止这类情形的发生,另一方面,特别是在合同无法约束的情形下,更要认真分析相关情形,评估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从而决定是否采取法律行动,以保护自己的品牌利益。4、赠品上的商标使用作为市场营销的策略之一,“赠品促销”是在产品、服务营销或销售时向消费者赠送产品或礼品,大多用于吸引消费者购买新产品、弱势产品或者奖励顾客的重复购买或增加消费量,等等。很多品牌厂商喜欢根据促销商品的定位、消费人群特点以及商品关联性等,定制类似优盘、开瓶器、名片夹、手环等赠品用于促销,而不是采购他人已经投放市场的商品,因为定制赠品可以印上自己的品牌名称、LOGO或者广告语。毫无疑问,品牌厂商不会轻易放过赠品作为媒介传播品牌的机会。当赠品上印有品牌或LOGO时,商标侵权问题就不容忽视。如果你提供的赠品本身就是采购进来的侵权商品,自然难逃侵权命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06]68号)明确指出:“搭赠是销售的一种形式,因此搭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搭赠人应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者应知所搭赠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过,很多公司更多地是担心定制赠品上的商标风险问题。让我们假设一下,如果金帝巧克力促销时赠送一只可爱的“玩偶”,安利保健品促销时赠送一个“保温杯”,而这些玩偶、保温杯都是品牌厂商向某些生产厂商定制或委托加工的。那么,在这些赠品上标注品牌厂商的品牌或LOGO,会不会有侵权之虞?因为品牌厂商也许在这类赠品所属的商品上没有注册商标,而恰恰又有其他厂商注册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大多数情形下,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是构成商标侵权的基础。因此,避免自己的品牌用于赠品上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是规避商标侵权的关键所在。为了不构成“商标使用”,可以考虑以下七个建议:(1)避免在赠品上单独标注品牌名称或LOGO。这种情形比较容易被认定为“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使用”行为。(2)在赠品上标注品牌名称或LOGO时最好带上促销商品名称。比如,在玩偶赠品的吊牌上标注“金帝巧克力”(字体最好一样大小),显然,即使人家在玩偶类商品上注册有“金帝”商标,也难以主张“金帝巧克力”标识是对玩偶商品的来源指示或商标使用。(3)如果空间允许,可以将促销商品(如巧克力、保健品)的包装图片,同时在赠品所标注品牌名称或LOGO的前后或上下一并印上,如此更能清晰地向消费者传递明确的信息:赠品上的品牌名称或LOGO所指示的商品并不是赠品本身。(4)在赠品上明确标注“赠品”或“非卖品”或类似字样,这样可以降低或避免与赠品所竞争商品上的“雷同”商标发生所谓混淆或误导的可能性。(5)在不影响品牌宣传效果的基础上,可以将赠品生产商的品牌名称或LOGO,同时印在赠品上,与促销商品的品牌并存。当然,要确保生产商印上去的品牌名称或LOGO不存在侵权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不要让消费者将生产商的品牌或LOGO,当作你促销品牌的子品牌或姊妹品牌,或者产生相反误认。(6)如果赠品或其包装的空间允许,可以将促销品牌厂商的公司名称显著标注,更能与赠品所竞争商品上的“雷同”商标,明确区分出不同的商品来源。(7)如果企业名称包含了所要传播的品牌名称,可以不需单独印制品牌名称或LOGO,直接印上“xxx公司惠赠”即可。尤其是该品牌已经被他人注册并使用在赠品所属商品上时,如此使用更具安全性。四、知识产权交易的尽职调查(一)知识产权交易的尽职调查概述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等交易中蕴含的法律问题并不简单,即使像苹果公司这样的明星企业也栽进了iPad商标转让的旋涡里。2009年12月,苹果公司穿着马甲——英国IPApplicationDevelopment公司(英文缩写恰恰是精心设计的“IPAD”),以现在看来低得令人难以置信的价格3.5万英镑,从台湾唯冠那里收购了在多个国家注册的IPAD商标,其中包括中国大陆注册的IPAD商标。要知道,在2009年7月,仅仅在几个月前,苹果公司从汉王科技手中购买i—phone商标,就花费了365万美元!然而,深圳唯冠提出自己在中国大陆注册的IPAD商标,台湾唯冠无权处置,拒绝将该商标转让给苹果公司。这场IPAD商标之争后来闹得沸沸扬扬,就像热播电视剧一样人尽皆知,苹果最终花了6000万美元,才重新从深圳唯冠那里,抱得IPAD商标归去。显然,苹果公司的马甲公司在签署商标转让协议时,要么没有调查清楚IPAD商标在中国大陆的商标权属,要么知道这个事实但没有写好或签好转让合同,比如没有让台湾唯冠把深圳唯冠拉到合同里签章认可。其实,苹果公司犯的低级错误很容易通过尽职调查来解决。所谓尽职调查,也称审慎调查,有的也译为谨慎审核,正当调查,是指在企业买卖、投资、合作、并购等交易活动中,事先针对特定标的所进行的调查程序,其目的系为确保双方协商或谈判基础的正确,内容则涵盖企业经营管理与实际运作的各个层面。对于知识产权交易风险的尽职调查,简单地讲,是指通过收集和分析对方的知识产权信息,预测和评价相关的风险问题和收益机会,作为调查方决策参考的依据。知识产权交易的风险调查比起一般产权交易的风险调查要复杂得多,因为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有较高的技术含量,法律程序也比较复杂。知识产权交易风险的尽职调查涉及法律、财务等多个层面,后面主要侧重于法律层面的尽职调查内容。知识产权风险的尽职调查过程,主要由尽职调查准备、调查实施、调查结果分析、调查结果应用四个环节构成。在尽职调查的准备阶段,需要制定调查活动计划,主要包括尽职调查目标的制定、调查内容的确定、人员和时间安排等;在尽职调查的实施阶段,要依据调查计划,运用调查方法,如专利、商标检索分析等开展调查,并对调查过程进行控制和调整;在尽职调查的结果分析阶段,需要对所获得的信息进行提取和分析,判别是否存在重大的侵权风险或法律隐患。在分析和比较的基础上,形成调查结果的总结报告;在尽职调查的结果应用阶段,根据调查报告,判别企业在知识产权交易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问题及其风险成本,判别消除或克服知识产权风险的难易程度,并为消除或克服知识产权风险提供决策依据。(二)专利交易法律风险的尽职调查从广义上讲,专利风险调查的内容范围大致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技术层面,比如专利技术是否成熟;(2)法律层面,比如专利是否获得授权:(3)管理层面,比如调查受让专利的企业是否拥有足够的专利经营管理能力。而从专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两个角度观察,专利风险调查的内容又大有不同。我们下面从专利买方的角度,介绍专利交易法律风险的尽职调查项目。1、专利权是否已获得如果卖方的专利还只是一件专利申请,并没有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那么,这个专利申请能不能顺利获得授权,不免要充满疑问。如果专利申请最终未获得批准,即使斥资买下也不能独占使用。此外,假使专利申请在未来能够经过审查而获得授权,但也要警惕专利申请人为了顺利获得授权,而修改缩小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结果等你获得专利权时,发现此时的专利已非交易时的专利了,因为保护范围缩小了,商业价值大打折扣。2、专利权是否被终止有些专利权可能因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甚至因为书面声明放弃等因素而被依法终止了。被终止的专利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不需要花费金钱即可无偿利用。因此,查明该专利是否被终止,对于买方关系重大。3、专利权在哪里有效专利权具有地域效力,在中国申请的专利只在中国有效,在美国申请的专利只在美国有效。如果你打算买来专利,制造产品,然后销往美国,那么必须调查卖方卖给你的专利是不是包括美国专利,卖方是否在美国也获得了专利授权,否则可能另有他人在美国享有专利权,买方的产品出口会受到专利侵权的指控。4、专利权何时到期在我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自申请之日起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自申请之日起10年,超过保护期后,专利技术就进入公有领域,不能独专其利。因此,专利剩余的有效期限越短,专利的商业价值也就越低。5、专利权由谁享有只有专利权人才有权处分其专利的转让、许可等事宜,所以,必须调查一下这个专利是不是由卖方享有。如果卖方是个人的话,还有必要确认一下这是不是非职务发明创造,防止发明人将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为个人的非职务专利,为未来埋伏权属争议。对于卖方受让而来的专利,不能只看其专利转让合同,还要查明该专利转让是否已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登记,否则卖方仍不是适格的专利权人,还没有真正成为专利的所有人。6、是否取得共有人的同意如果卖方和他人共有专利权的话,卖方必须获得共有专利权人的授权才能进行转让、许可等交易。否则,卖方属于擅自处分,在法律上归于无效,从而影响买方的利益。7、是否对外发放过专利许可专利是否对外发放过许可,对买方利益的影响非常大。如果专利权人已经对外发放了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并已备案可以对抗第三人时,买方不能再接受专利权人的任何形式的许可,否则买方付了钱也不能使用该专利,只能去追究专利权人的违约责任。如果专利权人已经对他人发放过普通许可,买方有权再获得普通许可时,需要评估专利权人发放给他人的专利许可是否会影响自己的商业利益,同时可以据此要求降低许可费。在专利权人对外发放过许可后,如果买方去受让这个专利权,那么将会受到前手专利许可的极大限制。在前手独占许可的限制之下,买方无法实施该专利;在前手排他许可的限制之下,买方尽管可以自己使用,但无法再次对外开展许可业务。8、是否存在专利质押等担保如果专利已经被质押,买下这个专利风险很大。一旦专利权人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以该专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专利的价款优先受偿。而且根据《担保法》第80条的规定,专利权出质后,出质人(专利权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除非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才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9、是否正发生法律争议即使是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权,也会面临着许多不确定的法律争议。比如,可能有第三人基于各种原因,正在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可能有第三人正在指控专利权人的此项专利侵犯其专利权等在先权利;可能第三人正在请求确认他为此项专利权的所有人。如果卖方的专利权正在发生诸如此类的争议,那么很明显,这里潜伏着巨大的风险,无论是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部分无效,或者被判定为侵权,或者被确认归属于他人,都会影响买方的重大利益。更重要的是,如果买方中途接手这个烫手山芋,还得耗时耗力耗钱去处理这些法律争议。10、是否成熟的专利技术不要误以为专利就是成熟的科技成果,事实上,大多数专利技术都是不成熟的,并不能满足产业化的需要。有的专利技术仅仅是一个可能实现的技术方案,从技术方案到产品制造往往相距甚远,如果再到大规模生产,则更遥不可及,因为中间还要经过一系列工业性的开发试验等。因此,买方应当评估专利技术是否具有成熟性,是否可以直接或比较容易进行市场应用。不要花了一大笔钱买下专利后,才发现该专利存在目前无法解决的缺陷,或者生产成本太高,市场无法接受,结果在投资后又不得不宣布放弃。当然,越不成熟的技术,其交易价格就应当越低,因为买方还要跟进很多产业化的投资。11、是否依赖于背景技术如果一项专利是在其他专利或者技术秘密(背景技术)的基础上改进获得的,并且在实施该项专利时,还需要依赖背景技术权利人的许可,才能消除法律上的侵权障碍,那么,单独买下这个专利还是不能自由地加以商业利用。显而易见,这种专利的价值受到极大的限制。如果背景技术也为该专利的权利人所享有,则可以协商一并受让这些背景技术,或者签署价格合理的永久许可协议。12、是否存在改进技术或配套技术如果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作了诸多的改进,又申请了独立的专利或,作为技术秘密加以保护,那么,应当要求卖方披露这些改进技术的基本信息,以防止卖方日后拿着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来敲诈买方高额的许可或转让费。在卖方披露这些改进技术的信息后,买方应当评估其知识产权是否值得购买?如果不购买会有什么影响?假设缺乏改进技术,产品的制造不能达到最优的效果,那么,买下目标专利,也许还是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如果某一项专利或技术秘密,既不是目标专利的背景技术,也不是目标专利的改进技术,但仍然可能是协助目标专利发挥最佳效果的配套技术,如果这些配套技术不能一并取得,将降低目标专利的技术价值和商业价值。13、是否欠缺授权的实质条件通过文献检索分析等途径,检查目标专利是否在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方面存在缺陷,从而评估专利在将来是否有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如果买方发现了充足的证据,也可以自己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的请求,从而消灭该专利权,得以免费实施。14、专利申请文件是否存在瑕疵专利申请文件包括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等文件,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权利要求书。如果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写得很窄,会影响专利的经济价值,因为它垄断的市场有限;而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写得太宽,又容易遭到竞争对手的无效宣告,因为太宽的保护范围就意味着面临更多的“在先技术”的挑战。此外,如果专利申请文件对专利技术的公开不充分,也会受到无效宣告的威胁。15、是否易于回避设计有些专利可以形成强大的技术壁垒,阻挡竞争对手的市场进入或技术研发。而有些专利只能保护有限的范围,竞争对手可以轻易进行回避设计,绕过专利而不构成侵权。买方可以通过技术和法律上的分析,评估该专利是否易于回避设计。如果易于回避设计,则可以压低交易价格,甚至无需购买,自己回避开发,还能拥有新的专利。16、发明人是否支持专利的实施表面上看,发明人似乎与专利的交易没有什么关系,实则不然。因为没有发明人的技术支持,有些专利即使买回来也无法实施,或者无法克服一些技术问题。因此,如果卖方专利的发明人积极参与专利的交易,支持专利的实施,对于买方后续的专利利用意义重大。在并购高科技企业时,有的企业还十分看重并购是否包括目标企业的技术骨干,如果专利开发的技术人员并没有包括在收购名单之中,买方还会思量该项交易的可行性。因为专利技术也需要更新换代,对一项专利或一个专利组合进行后续技术升级,如果缺少原始开发者,此项工作会变得非常困难。17、专利权人是否具有足够的技术能力如果专利权人具有强大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支持能力,不仅可以持续改进专利,使专利产品一直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而且可以有效支持买方开展专利产业化的工作,使纸上的专利技术落实到现实的生产经营中。18、专利组合是否存在问题随着专利联营的兴起,使得专利的风险调查更为复杂。一个打包许可的专利池里,可能存在几十上百,甚至成千上万的专利,除了要调查专利池里是否存在垃圾专利(欠缺授权实质条件),相关专利是否在买方的目标市场有效等问题外,更要警惕“一女二嫁”的问题。有的专利池里,看似存在几个不同的专利,而且在不同的国家获得了授权,但实际上是同一个技术主题和技术内容的专利,只是在不同的国家使用了不同的名称,或者在申请文件上有些许表达上的差异。而专利权人很可能把这些“名为数个、实为一个”的专利权,在相同的使用范围内多次授权给买方,达到重复收费的目的。(三)商标交易法律风险的尽职调查1、商标是否核准注册如果交易的商标根本没有注册,或者在到期时没有及时续展注册,或者已经被依法撤销,则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可言,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商标,甚至会被他人注册,从而妨碍自己从商标交易中获得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权利。当然,假设未注册或未续展注册的商标是驰名商标或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或外观(包装、装潢),还是可以享受《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不过,要主张驰名商标或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或外观,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有些情况下,商标虽然没有核准注册,但可能已经正式提出注册申请,属于正在申请程序中的商标。这样的商标存在两种结局:(1)可能因为缺乏显著性、侵犯在先权利等法律障碍,最终没有获得核准注册。(2)商标最终获得核准注册,当然是符合商标交易双方期望的结果。但是,从商标提出申请到商标核准注册的过程,有时并不平静,一旦遭遇异议人提出商标异议,就可能把商标核准注册的时间往后拖延很长一段时间,更重要的是,如果受让这样的商标,还会惹来一堆麻烦,应对商标异议将使你疲于奔命。2、对方是否有权处置商标查明商标注册的真实性后,还要了解与你交易的人有权利处置这个注册商标吗?它是不是这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注册人或所有人),或者经过权利人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如果商标是共有的,他是否经过共有人的同意呢?你可以通过查验商标注册证书、商标转让合同、交易授权书,或者查询商标公告或中国商标网,来了解交易商标的真正权利人是谁,目前谁有权利将商标转让、许可或质押等。需要了解的是,除非许可合同允许,商标的被许可人(包括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都没有资格将其授权使用的商标再次转让或许可,也不可以进行质押。对于那些从注册人或前一权利人手中受让注册商标的人而言,如果只是拿着一份商标转让合同,并不能保证他就有权利处置那个商标。因为受让人自注册商标转让公告之日起才享有商标专用权,所以,即使商标转让合同签字生效了,但商标转让尚未公告,受让人还不是真正的商标权人。在企业并购、特许经营等活动中,也不要想当然地认为,对方正在使用中的商标将一并转让或许可给自己。就像大名鼎鼎的劳斯莱斯汽车公司却不享有劳斯莱斯商标的所有权,真正的权利人是劳斯莱斯飞机发动机公司,结果当大众公司花了天价收购了快要破产的劳斯莱斯汽车公司后,价值连城的劳斯莱斯商标却不在收购的资产之中,最后被宝马公司花了比大众公司便宜得多的价钱买走了。所以,不要相信自己的主观判断,风险调查不能自由想象。3、商标在何地有效权利人亮出的商标注册证的确表明他享有商标权。但需要警惕的是,你还要查看这个商标注册的国家或地区是哪里。商标权的效力具有地域性,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只在中国境内有效,在法国注册的商标只在法国境内有效。如想取得中国境内的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那么你必须确认这个商标已经在中国核准注册。如果你想使用这个商标在中国制造商品,同时还要出口到欧洲,那么,这个商标除了在中国需要注册外,还需要在欧洲有关国家也取得商标注册,否则在出口时会遇到商标侵权的麻烦。4、商标注册何时到期商标注册皆有期限,有效期为10年。不过,期满可以续展注册。关键的问题是,如果商标注册已经快要到期了,要督促商标注册人去完成续展手续。特别是在转让前(转让后续展就是受让人自己的事情了),或者在许可、质押期间,更要确保商标注册人的续展注册,以免损害自己的商业权益。5、商标指定使用项目为何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因此,了解商标注册时的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是十分重要的,以避免权利人超出核定使用的范围,发放许可或从事转让,因为这可能引发商标侵权等问题,假如别人已经在权利人超出核定使用范围的那些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另外,也要查核自己需要使用的产品或业务范围,是否与对方商标注册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一致,如果你需要实际使用的业务领域是“在线游戏服务”(属于41类)上,但对方的商标注册在“计算机游戏软件”(第9类),那么你无论是购买他的商标所有权还是使用权,显然都不太合适。因此,检查对方商标注册与自己业务的契合度,也是非常重要的调查内容。6、商标注册是否满足授权条件商标注册需要满足显著性、非功能性,以及不属于禁用标志、不侵犯他人权利等一系列授权条件。因此,要对交易的商标进行评估以免将来商标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他人权利而被宣告无效。比如,商标的显著性较弱对于商标保护的影响十分巨大,一些使用通用名称,或者使用日常用语的商标,并不能限制他人(包括竞争对手)的合理使用或正当表达。在美国曾经有一个案例,一商家将“FishFri”(字面上有“炸鱼、煎鱼”之意)的字样用于油炸食物的塑料混合粉末包装上,“FishFri”商标权人认为该使用行为侵犯其商标权。法院审理认为“FishFri”是说明性词语,“FishFri”商标仅仅在第二层含义的界限内才受到保护,被告使用FishFri词语不会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并未侵害原告使用在相关商品上的“FishFri”商标。原告不能就这一词语的第一含义主张专属权,排除被告的使用。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胜诉。可见,商标的显著性强弱对于商标的保护范围或独占范围干系甚大。7、商标是否变成通用名称根据2014年新《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事实上,正如前述所讨论到的,像Escalator(自动扶梯)、Thermos(热水瓶)、Aspirin(阿司匹林)、Nylon(尼龙),原本都是著名企业的注册商标,后来都成为了相关产品的通用名称。在我国,“优盘”(U盘)、“雪花”(面粉)等商标,都被商评委或人民法院认定为通用名称,从而丧失了专用权。8、是否存在相关的商业标志前面提到为了有效保护商标,有的企业注册了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有的企业把商标与商号(企业名称)、域名保持了一致。如果只是购买商标许可,倒不是太大的问题,但如果你是通过商标转让、企业并购等方式收购对方商标的所有权,为了避免将来存在相关商业标志导致市场混淆,甚至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需要审核对方是否存在与交易商标有近似等关系的商业标志,并进一步考虑是不是需要把这些相关的防御商标、联合商标、商号或域名等商业标志,都一并移转过来,尤其是以下相关的商业标志:(1)同类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包括与交易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以及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商标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该条第3款规定:“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可见,商标注册人必须一并转让前述近似商标(包括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是商标法上的强制性要求,否则转让要遇到法律障碍。(2)跨类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与交易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商标法并未要求必须一并转让,但是,从商业谨慎的角度考虑,还是要评估哪些类别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收购过来,避免将来发生混淆。比如,权利人有一枚商标分别注册在第12类汽车和28类玩具上,最好在收购汽车上的商标时将玩具上的商标一并收购过来,不要在收购之后分属两家,否则将来玩具汽车会与你的真正汽车在商标使用上发生冲突。(3)与交易商标相同的商号。如果上海米其玩具有限公司将“米其”玩具商标卖给了你,但对方在商标出售后仍然叫做米其玩具公司,终究是一个埋伏的炸弹。想象一下,如果对方还在做玩具,虽然用不了“米其”商标,但在玩具商品或其包装上仍然醒目地打上“米其玩具公司”,消费者会分得很清楚吗?9、商标是否存在许可、质押等限制假设一个注册商标已经质押了,再转让给你,显然不是一件好事情。因为一旦该商标所担保的债务不能清偿,质押权人(债权人)有权以该商标专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商标专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结果,你花钱买来的商标最终飞到了别人的怀抱。除了商标权质押外,存在商标之上的限制还有已有的许可协议,尤其是独占许可。根据独占许可的特点,除了被许可人以外,商标权利人不得向第三方发放许可,也不能自己使用该商标。如果已经存在独占许可的情形,则不允许你再去向权利人获得第二个商标许可,否则得到的也是不稳定的许可,享有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很快就会前来干涉。10、商标是否存在争议交易的商标是否存在诸如权属争议、撤销注册或宣告无效等争议?如果存在这些争议,对方将来完全可能失去对交易商标的所有权,甚至交易商标的注册都因撤销或无效而不复存在。五、知识产权的观念革新农业经济时代一去不返,工业经济时代渐行渐远,知识经济时代方兴未艾。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财产价值的重心逐渐由有形的物质资产,转向无形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日益显示出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和蓬勃发展的生命力,开始登上举足轻重的位置,而且被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与科教兴国战略并驾齐驱,为科技创新活动保驾护航。经过30多年的积累,我国专利申请总量与商标注册总量均已走在世界前列,跻身于专利大国与商标大国之林,正朝着专利强国和品牌强国的方向努力。在这个努力奋进的过程中,如果单纯追求数量增长,一味关心权利保护,将难以达成专利强国和品牌强国的梦想,难以适应建立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需要。我国企业需要跨越知识产权的发展模式,培育知识产权的战略思维,从知识产权保护的传统观念转向知识产权经营的现代理念,从知识产权的侵权防御阶段提升到知识产权的战略规划层次,尤其要以知识产权经营利用为重心,把知识产权从法律资产的桎梏中解放出来释放出商业资产的活力,进而发展到策略资产的境界,使之成为企业发展壮大的护身符和核动力,成为企业创造利润的发动机和加速器。(一)从权利保护到经营管理多年来,受制于发达国家的贸易报复和外交压力,以及跨国公司的侵权指控和诉讼威胁,无论是作为宣传喉舌的媒体,还是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对待知识产权多半陷入“保护”的狭隘观念。然而,从保护的角度观察知识产权,是非常消极、被动的观念和举措,忽视了知识产权的经济意义,更弱化了知识产权的经营管理。大力倡导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无助于培育知识产权的运用能力,必须将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改造为知识产权“经营”观念,将知识产权与技术研发方向、企业经营活动、产业结构升级等相结合,开启知识产权创造价值的新局面。IBM一向被视为经营知识产权的成功典范。在1993年,IBM的专利授权收入只有2亿美金,经过新任CEO全力调整公司策略后,专利授权收入大幅增长,如今每年从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获得的收入超过10亿美元,是首批将知识产权视为独立收入来源的公司之一。目前,通过专利授权、商标许可等知识产权经营模式而直接获得收益,已经成为企业在知识经济时代的新的营利方向。事实上,许多成功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早已意识到,知识产权并不只是一种单纯的法律权利,而更是一种可以广泛运用的竞争工具和商业策略,可以成为增强企业技术能力、竞争能力和获利能力的法律筹码。因此,围绕知识产权的体制建设、信息处理、经营策略、风险管理和战略规划,已是成熟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二)从防御侵权到战略规划大多数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的首要考虑,就是建立自己的侵权防御体系,即避免自己的技术或品牌流失,并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我国企业专利申请数量虽然节节攀高,但多数企业还处于累积专利数量,规避侵权风险的防御阶段。不过,当企业度过防御阶段的被动之后,需要对内部的知识产权,从财务和技术层面逐项审查稽核,借此了解、评估现有知识产权是否切合产品市场需求,有价值的知识产权是否妥善运用,策略性的专利技术是否已经占有等现在以及未来收关企业竞争力优劣的核心议题,进而做出知识产权存留或淘汰的决定。美国Dow化学公司就成功地将知识产权管理与企业商业运作结合起来,根据不同专利对于公司价值创造的贡献差异,采取了区别对待的经营策略与管理措施。在1994年,Dow公司立即从有效地知识产权管理中获得了金钱的回报,不仅节省了4800万美元的维护费用,还带动许可使用费从2500万美元开始以60%的速度增长。从知识产权的发展模式来看,我国企业的眼光不能拘束于侵权防御的低层次发展阶段,而应该逐渐过渡到更高一级的知识产权发展阶段,以提升知识产权质量、获得知识产权利润、规划知识产权战略为目标,让知识产权开启企业的财源渠道,协助企业的战略发展,从而避免盲目追求数量提升,却忽视质量控制,忘记目标所向的情况发生。只有如此,企业才能认识到自主创新获取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才能领会到自主创新获得知识产权的战略意义,从而激发自主创新的潜力与活力,增强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认识。(三)从法律资产到策略资产知识产权原初的意义乃是通过法律保护权利人支配知识资产,进而排斥他人利用的权利。所以,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法律资产,是法律框架中的财产权利,一方面可防止他人侵夺自己的知识资产,方面可防止自己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但法律防御层面的知识资产是消极的、静止的,它本身并不是目的。只有当知识产权能够为企业创造利润的时候,知识产权才是有用的资源。当此之时,知识产权从法律资产的桎梏中,释放出商业资产的活力,不再固守防御企业侵权风险的使命,转而培植企业获取利润的根基。商业资产的定位固然提升了知识产权的地位,但更具战略意义的行动是将知识产权继续升格为策略资产,通过结合知识产权的布局规划与企业发展的战略安排,发挥知识产权的核武器威慑作用和核潜艇战略价值。当此之时,知识产权往往被当作讨价还价的谈判筹码、反击对手的秘密武器、广告宣传的快捷途径、融通资金的有效通道、垄断市场的法律盾牌,甚至是驱逐竞争对手的商业工具。一些大公司正是将知识产权作为策略资产,让自己成为业界的巨臂。它们不仅只靠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发展来获得眼前利益,巩固既有市场;而且更能利用知识产权优势来领导明日的技术发展,创造未来的市场空间。比如微软公司的Windows操作系统在软件市场具有无与伦比的影响力,透过知识产权的保驾护航Windows不断升级换代,推陈出新,不但引领了产品发展方向,掌控了用户使用需求,而且逐渐甩开竞争对手,垄断了今天的市场,培育了明天的用户。六、知识产权管理的进路知识产权管理的知识体系没有固化的结构,但适宜的结构可以包容更加丰富的知识内容,提供更加独特的研究进路。近年来,“知识产权管理”类的著作颇有些“汗牛充栋”的感觉,但在知识产权管理结构体系上的创新与突破,仍然需要不断努力。结合已有的研究成果,兹简要总结或介绍一些知识产权管理研究的体系结构,以对后续研究者有所助益。(一)以价值阶层为中心1994年10月,托马斯•A.斯图尔特在《财富》杂志发表了一篇有关知识资产的文章,讨论其对于企业的价值。随后一个被称为知识资产管理群的组织成立,ICMG的主要目的就是希望能发展出一套有效管理企业知识资产的系统。结果他们整理出一套能有效管理企业知识资产发展的应用模式,并称之为“价值阶层”理论,其主要内容是将企业知识资产管理系统分为防御期、降低成本期、创造利润期、内部整合期、愿景规划期等五个阶段:价值阶层就像一个金字塔,每一层都代表着一个不同的预期值,这个预期值是企业希望他们的知识资产(主要是知识产权)对企业目标所做出的贡献。关于价值阶层的五个层次及其定位、任务和行动,被系统地记录在《董事会里的爱迪生》一书中,对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战略思维与发展思路它将提供一个全新的视角或理念。如果将ICMG的价值阶层浓缩一下,则可以勾勒出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经营、知识产权战略三个发展模式,保护主要从知识产权风险预防的角度,经营主要从知识产权价值创造的角度,战略主要从知识产权长远规划的角度,来阐述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二)以权利类型为中心众所周知,经过几百年的演进,知识产权的类型日益丰富,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权仍然是其中最为核心的权利。由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各具特色,各有个性,目前大多数知识产权管理类著作,就是按权利类型分别展开其中的管理内容。不过,此种进路之思维易受困于知识产权法学思维之窠臼,不易与企业经营与管理实践相契合。(三)以流程管理为中心流程管理的叙事结构是许多知识产权管理类著作常用的研究进路,并且往往以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为核心,依次展开其流程管理的内容。一般而言,知识产权的流程管理,大体上历经研发设计阶段、权利申请与确权阶段、实施与利用阶段,审计与维护阶段,直至权利保护阶段,当然具体的阶段划分各有变化,各有千秋,但核心的主线脱离不了知识资产的权利化、权利经营利用以及防范侵权与维权等内容(四)以业务嵌入为中心所谓业务嵌入是企业研发、生产、采购、市场、销售、售后、技术支持、投资合作等业务环节与知识产权(部门)的资源整合,以及相互间的流程管理及风险控制。比如,市场部门命名的品牌名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过商标合规性的风险评估。业务嵌入的主要目标是优化知识产权的工作流程,控制企业各个业务环节的法律风险,实现企业业务环节知识产权策略与风险的过程化管理。至少在当前,知识产权在企业内部大多居于支持性的地位。企业业务链的主要环节,常常包括研发、生产、采购、供应、营销、销售、技术支持、投资合作等诸多环节,知识产权应当与企业业务链进行有效的整合,真正发挥控制业务风险、保护竞争优势的支持作用。前述的业务嵌入总体上还是知识产权与业务链的相对宏观的整合,针对一些特定产业或领域,可以从产业链上的环节或细节入手,进行更为具体的“嵌入”,层层剥开各种可能的知识产权管理问题。比如,对于音乐版权的管理,可以将其解剖为各种细节,比如歌曲署名、翻唱、影视插曲、网络音乐、手机铃声、演艺经纪及反盗版等然后分别探讨其中可能发生的版权实务问题。(五)以行政支持为中心知识产权管理不能脱离企业的行政体系而独立运转,因此,仍有必要从行政支持的角度,观察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运行。所谓行政支持,是企业管理层、人事、行政、法务、财务、信息安全等行政支持部门对知识产权(部门)的资源整合及支持。比如,人力资源部在员工离职面谈时应当加入保密义务提示的内容。知识产权一旦提升到战略高度,就需要企业人、财、物等全要素的系统化管理。行政支持的主要目标是要理顺知识产权的职责体系,协调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分工配合。企业内部与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相关的支持部门,可能包括决策部门、行政部门(办公室)、人事部门、法务部门、研发部门、财务部门、IT部门、信息或档案管理部门等。应当根据企业的组织架构体系进行知识产权的行政支持体系分析,并确认相应的岗位职责。同时,应当建立或完善知识产权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预算保障、专业技能培训、人才支持、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系统等支持体系。必要时,可以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将技术提案、专利申请量、专利授权量、实施效益等纳入各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体系,推进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当然,还有其他可资借鉴的研究进路,比如周延鹏先生从智慧财产的智慧资本化、产业结构化及资讯网络化等角度,开启了智慧资源规划的金钥匙,这里不再作介绍。七、知识分配概述经济学上的“分配”一般指社会产品分给社会(或国家)、社会集团以及社会成员的过程和形式,其中包括社会总产品的分配、国民收入的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分配等。它是社会再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有时还指生产资料的分配等。知识的分配或传播是指科技知识等在不同时代或同一时代在不同空间的扩散,使不同个体之间可以分享知识信息的过程,其使命在于使知识从其拥有者手中传送到接受者手中,使后者能了解、分享和应用同样的知识,其主要使命在于扩散知识和提供解决问题的知识投入。知识经济时代的标志之一就是知识的扩散和知识的创造同等重要,它导致人们对知识分配网络和国家创新体系重视程度大大增加。1891但知识的分配是复杂的,既有不同时代之间的分配或分享(主要通过书籍、胶卷或现代电子载体等完成),也有同时代不同空间范围内的传播;既有无偿的知识传播,又有有偿的知识传播(如对私人拥有排他商业使用权的知识转让等,如果出于商业目的,传播过程中所有者或使用者必须对传播者付出对价)。本教材主要讨论的是同时代的有偿的知识传播(实际上某些无偿的传播在现代条件下也是有偿的)。特定知识只能分配给有相应知识的人,在知识经济社会中的高技术知识则更是这样;知识分配主要是以掌握知识的多寡、最终也主要靠创新业绩来进行的。所以,拥有知识越多的人,可以分配到的知识就越多,其利用知识进行创新的业绩可能就大,对他人或组织的依附就弱。知识经济是以信息网络为特征的经济;创新要使不同行为者(企业、实验室、科学系统和消费者)之间进行大量交换,需要传播;传播是知识经济有效进行的保证,是知识生产和使用之间的中间环节,其意义在于为新知识寻找真正懂得其商品价值并能尽快把知识转化为生产力的使用企业;它是知识交换和消费的前提与基础。传播的外在动力是社会需求,内在动力是寻找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知识价值的企业,进而实现自己的价值并获得回报。它联系着两头:知识生产和知识的使用,起桥梁纽带作用:其生产是知识传播、消费的源头,其是知识价值的最终体现。宏观角度看,知识的分配是社会供给与需求之间的桥梁,微观地看,是把具体知识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在知识经济中,先进而实用的知识相当广泛;通过传播,减少知识生产者的盲目性和自我发展的随意性,使他们有了明确的方向,也减少知识使用企业找不到知识的困难,缩短了知识从生产到使用的周期。八、知识传播方式的发展和当前知识传播的主要机制及相应的方式(一)知识传播方式的发展从农业经济时代到工业经济时代再到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传播一直都在连续不断地进行中,它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根本动力之一。然而,不同时代,知识传播的方式虽然有着传承关系,但在不同时期都有着自己鲜明的特征。农业社会,知识传播主要靠传播者的言传身教,靠接受者的模仿、学习。由于当时知识不够体系化和理论化,多体现为经验和技能的积累,带有较强的个性化色彩,不易稳定,它们难以被规模化地普及。所以在这个时代,知识传播的形式常常是小规模的师傅带徒弟、父亲带儿子的方式代代相传(吴季松教授称之为“点对点方式”);知识虽然会随着知识传人的灵性、悟性和智慧变得日益丰富和有价值,但往往难以形成庞大的知识体,只能在局部范围内有所发展;而且如果该传人突遇事故身亡,这一知识也会随之永久地消失。显然,这种传播方式传播的信息量小,主观性强,带有较强的垄断性和排他性,内容也多带有片面性和保守性,不利于知识的更新和发展,由此也不难理解为何农业社会经历了那么漫长的时间。工业经济时代,由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某一范围内的知识日益成为特定的理论体系,遵循一定的规律,具有稳定性:这就在知识传播的方法上的进步创造了条件:规模化、组织化传播知识(吴季松教授称之为“点对面的传播方式”)成为可能。该阶段知识传播最主要的路径和形式就是学校教育,它取代了农业经济时代的个体与个体间传播的方式(尽管这种方式仍然存在,但已不是主要形式)。学校教育的最大特点是借助于制度化的组织,按照特定的标准化规范,有计划、有步骤、分科分级、系统、长期连续不断地向被教育者传播知识:它对工业革命的完成、人类文明的传承及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除了学校之外,行业协会、企业自身、社会培训机构、政府和大众传媒等对知识的广泛传播也起到了积极作用,它们与学校教育结合起来,形成了纵横交错的知识传播体系,大大促进了知识、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发展。这个时期的知识传播多带有一定的商业性,知识传播的成本较过去相比有了较大的提高,特别是在知识产权制度出现以后,受保护的知识产品的传播已经变成一种商业行为,其成本远远高于一般的知识传播。知识经济时代,由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及电子计算机的普及,网上虚拟空间成为知识传播的主要场所,数字技术和智能化的信息网络将知识传播带入一个新的时代,虽然传统的知识传播方式依然存在,但点点交互传播方法渐成主流。互联网技术使知识的传播变得更为快捷、及时、简便、廉价和有效;传播者和接受者的角色在互联网时代交互转换,知识垄断日益变得不可能,知识传播变得更为自由和开放,传播的形式、内容日益灵活(如空间在互联网时代变得不太重要,网上课堂、远程教育可以完成更多的教育任务)、丰富、生动和真实。这种动态的方式更利于知识的传播和创新,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但我们也不应忽略的是:正是由于传播的廉价和便捷,各种无效或有害信息、知识产权侵权和网络违法与犯罪行为也在与日俱增,它们对社会带来的危害不容低估。如何趋利避害,充分发挥这种传播方式的优点,克服其不足,是一个紧迫的课题。(二)知识传播的主要机制及相应的方式当代社会,知识传播的主要机制和相应方式有:1、教育机制(包括学校和有关科研机构等),该机制承载着将人类已有的知识文明传输给受教育者的历史使命,让受教育者在接受人类已有知识的基础上,成为具备创新知识的人。它是知识传播最为悠久的机制,是知识传承最重要的手段。早期教育以言传身教为主。工业革命时期以来的教育最大的特点是规模化教育不断扩展,以至于在多数国家已经形成国民基础教育的普及化。今天,教育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如多媒体教育手段的运用及网络教育的普及等,大大提高了知识传播的效率。一个国家的教育制度对该国经济发展和综合实力的加强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美国强大的历史、日本明治维新后的崛起、韩国的汉江奇迹及德国统一后的飞速发展等无不证明了这一点。2、社会培训机制。它是维系社会持续创新能力的保障机制,是人,离开高校、科研院所后续教育的体现,是终身学习的有力支撑。其方式主要是社会培训机构提供定期(如律师和会计从业人员年度注册所需的专业培训)或不定期(如各公司选送有关技术或管理人员参加的各种具体技能提升的培训等)的各相关专业的有偿培训。3、各种媒体和信息网络。它们是传播大众知识的主要渠道,对现代人的影响十分巨大,对人类的生活几乎无处不及。如广播、电视、电话、电报、数据通信、新闻报纸、杂志等每时每刻都在传播着不同的知识。随着信息量的激增,不断改进的媒体传播日显重要。而网络传播的高效和迅捷,日渐显示出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价值;为此各国加强了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如美国的信息高速公路,这样可以加大了信息传播,产生社会附加值,建立各种知识间的联系,产生倍增效应。4、商业传播系统,含出版机制和专利与专有技术转让机制。前者主要通过有偿方式帮助作者传播自己的作品,让社会公众或特定的读者群在付出一定对价情况下分享其知识;后者是主要通过技术服务机构,在技术供方和需方之间搭起桥梁,使这种知识的提供者和需求者各取所需,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这四个机制以不同的方式向社会各阶层传播知识。上述每一种机制的传播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且每种传播都是要付出一定代价的,只不过价格高低及表现形式会有所不同。比如,自工业革命以来,西方发达国家一直进行的义务性基础教育被普遍认为是免费的,实际上它们也是有代价的,教师工资及教育设施就是传播知识的成本,只是费用较低而已。但近年来美国普通教育制度之外私立学校,知识传播费用很高,其意图使这些学校受教育者在获取知识的路径、培养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等方面不同于普通学校培养出来的受教育者,以在未来竞争中获得优势;这是以更高代价来传播知识,它能满足部分富有者的需求。在发达国家目前很完善的职业培训系统收费远远高于学校普通教育机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及跨国公司触角的延伸,这种培训已经蔓延到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全球;笔者在公司任职期间,曾参加过多次短期职业培训课程,其中印象最深的有两次:一次是1999年11月在上海参加电子商务知识培训,培训三天时间,付出培训费是2000美元;一次是2001年10月参加的项目经理培训,受训时间一周(5天),培训费用是1万元人民币;显然它们都远远高于同期高校或科研院所的教育费用。出版业的收入和新闻媒体的间接收入(如广告收入)都是知识传播的代价,最终由出版物消费者、新闻媒体阅读者及广告商品消费者负担。专利和技术转让系统则是典型的、商业性的知识传播系统,获得这些知识要按商业条件支付技术转让费或许可费等,它们往往高于一般传播方式所付出的代价。互联网络出现之前,金钱财富的占有往往对知识的分配也有着直接的影响,由于知识以传统载体形式存在,而其费用也较为高昂,甚至在今天,在西方发达国家,书刊的价格也较高,经济富裕的人获得这些载体的机会多于贫穷的人。但互联网出现后,知识传播的成本大大降低(一台电脑,一个终端,与网络连接起来,以较低廉的上网费用便可获取无限的知识),电子载体的低廉,使知识更易为人们所分享;分配知识与财富的多少没有太大的直接关系,使知识的分配变得日益公平。总体上看,从农业到工业经济,知识传播的方式日益多样化,传播的代价也在逐渐提高。在工业经济中知识传播的代价越来越高,实际上是走上了以财产的占有多寡来分配知识的老路,而信息网络的知识分配,至少在目前,是以知识占有的多寡来分配知识。现代社会,知识呈现无限增长的趋势,这看起来是有益于社会的,但就个人或特定的实体而言,由于精力时间的有限性,他们面临着一个难题:如何在浩如烟海的知识海洋中选择出自己所需的知识、技术?这种选择往往也是要付出代价的。不过互联网出现以后,知识传播更为便捷,速度大大加快,它打破了知识垄断,也降低了知识传播的成本;因此,在知识经济时代,在较为完善发达的知识传播体系中,知识传播的成本将大大降低,该体系中的每一个成员将从中受益,进而利于该体系下的经济的发展。知识经济分配中,政府调控的手段在不断加强。在工业社会,财富的分配多是按市场机制来进行的,在“弱肉强食”的竞争中容易导致贫富分化的加剧;虽然政府的调控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无法在根本上改变。知识经济时代,由于用智力资源的投入可解决工业经济中出现的资源耗竭与环境污染等问题,知识决策对个人和国家均十分重要;为此,政府可以根据知识产品的特性及知识产权的法定性等对知识分配进行较强的干预,如对教育、娱乐等价格由政府通过一定的科学统计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保证穷人生活质量;对市场机制在知识分配中进行一定的制约,如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创新,以提高它们在知识分配中获取知识的能力等。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知识的分配较为公平,以推动整个社会创新新知识的能力。我国知识生产者与使用者之间还没有建立密切联系,社会中介机构尚未成熟,生产者的传播意识及生产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桥梁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这些需要政府的引导、介入。要加大知识传播力度,通过传播,培养整个社会对知识的兴趣,使知识使用企业在知识的不断熏陶下,把知识作为武装企业、发展企业的主要武器。九、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一)知识产权的性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开宗明义,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私权,就是私有权利,与公权利是对立的一个概念。如物权、名誉权、债权等均是私权,私权是权利人在平等自主的前提下在经济社会生活中获得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是可以自由处置的权利。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知识产权也属于私有财产的概念,权利人依法有权在一定范围内自由处置其拥有的知识财产,也确保了权利人对其知识财产的占有。(二)知识产权的特征知识产权的特征,是指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所具有的独特的法律现象,是其与其他民事权利的主要区别之处。1、法定性法定性,指知识产权的主体、客体和权利内容均需由国家法律规定,并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授予权利。这包括了权利取得的依法确认、权利主体的确认、权利客体的确认和权利内容的确认。具体如下:(1)权利取得的依法确认指知识产权这种权利的取得需申请,经国家授予而取得。一般由申请人依法向国家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过审查之后,符合法律条件的,主管机关通过公示登记,并授予证书作为权利凭证。而传统的民事权利一般依照法律自动产生。例如小王买了一台电视机,那么小王不用向任何行政机关申请便自动拥有这台电视机的所有权;但如果小王发明了一台电视机,那么小王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文件,而后遵循一定的程序,最终通过审查,被授予这台电视机的专利权。如果小王不作出申请的话,那么,他的相关发明虽然是他的知识财产,但却不能够受到专利权的保护。但是著作权除外,著作权是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获得著作权。(2)权利主体的确认性指人们即使创造了智力成果,也必须向国家有关机关提出申请,经其确认才能成为知识产权的主体。如小王发明了一台电视机后,他如果不向国家提出申请,而是由小张以自己的名义,提交了国家所需的相关资料,而最终获得了授权,那么,专利权的权利主体是小张,而不是小王。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并不一定是最初的创造者,而是经由国家确认的主体。(3)权利客体的法定性指可授予知识产权的知识财产的类型是由法律规定的,并不是所有的知识财产均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如在我国,企业名称和基因方法不能受到任何一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如前所述,目前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知识财产有:发明、商标、文学作品、艺术作品及图像、工业设计、集成电路拓扑图设计、地理标志和商业秘密。(4)权利内容的法定性指知识产权概念下各权利的权利内容由各国法律规定。例如:专利权,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2、时间性知识产权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权利。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都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如在我国,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则为10年,都从申请之日起算。商标权的有效期限从注册开始10年,但期满前商标权人有权申请续展,每次续展又是10年,并且可以无限次续展。值得一提的是,为了适应我国加入关于外观设计保护的《海牙协定》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2019)(以下简称《专利法草案》)拟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由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十年延长至十五年。3、地域性指各国授予的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仅在本国领土范围内有效。除非加入国际条约及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知识产权。一般说来,对有体物的所有权的保护原则上没有地域性的限制,不论公民把有形财产从一国移至另一国,还是法人因投资、贸易从一国转入另一国家的财产,都照样归权利人所有,不会发生财产所有权失去法律效力的问题。如,无论小王的电视机被搬到哪里,它都是小王的电视机。而一国授予的知识产权仅在其本国有效,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外国的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国家内自由使用未获得本国授权的国外知识产权,既无需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如,小王的电视机专利在中国取得了专利权,但他并没有向美国申请保护,那么美国人可以随便使用这种专利并且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美国申请专利。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对地域性的突破具有积极意义,能够避免专利的抢先申请和商标抢先注册,保护在先权利。4、专有性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知识产权的专有性:(1)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垒断这种专有权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与所有权有诸多相同之处,即都为专有性、排他性、绝对性的民事权利,但在其专有性的效力表现上不尽相同:第一,所有权的排他性表现为所有人排斥非所有人对其物的不法侵占、损毁或妨害,知识产权的排他性表现为排斥非专有人对其智力成果或识别性标记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等。第二,所有人支配、控制所有物即能实现权利,不需要他人的积极协助,也不受法律的干涉,知识产权人的独占则受到法律的限制,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等,都是对知识产权人某一方面权能的限制。第三,所有权人对所有物的控制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只有在一定的地域和时间内发生效力。(2)对于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专利申请,根据法律规定只能将其权利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申请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果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十、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和法律制度1、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是社会不同主体之间围绕知识财产而进行的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就是,知识产权权利人、使用者和知识产权的管理机关及执法机关就知识产权的申请、管理和转让、许可及消灭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主要包括:(1)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方面的法律关系,即因为知识产权归谁所有的问题而发生的关系;(2)知识产权权利行使方面的法律关系,即围绕知识产权的实施利用产生的法律关系,如,知识产权权利在转让过程中,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在使用许可中,许可方与被许可方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包括因侵犯知识产权而发生的法律关系;(3)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法律关系,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针对知识产权的相关方面进行规制管理而产生的法律关系。需要注意的是,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私法,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登记、审查等行为并非是公权力的体现,而是私权实现的辅助。登记、审查等程序没有改变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没有改变知识产权法的私权属性。2、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以各类知识产权为核心,根据知识产权的特征,建立的关于知识产权取得、保护、限制和消灭的法律体系制度。一般是以下几种法律制度:(1)著作权法律制度。著作权是作者对作品所享有的专属权利,广义上包括作者的权利和作品在传播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即邻接权。很多国家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也归入著作权保护,如我国著作权法就如此规定。著作权法律制度包括所有规制著作权的法律法规。(2)专利权法律制度。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的专属权利。专利权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各种工业和实业领域内的发明创造。(3)商标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旨在通过保护市场中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字号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它主要包括了规制商标权及其相关权利,如域名权的所有法律法规。(4)商业秘密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法律制度保护是对公开保护制度的一种补充,它包含未公开的有商业价值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法律制度。(6)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以上是一些普遍的法律制度,各国根据历史文化和科技发展速度的不同,还可能会保护其他一些新型的产品,如基因产品,建立更多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任一法律制度的目的均在于实现一定的社会作用。知识财产是一种创造性智力成果,它不但有利于社会发展进步,又能为个人带来利益。知识产权制度的社会作用就在于通过保护创造性智力成果而鼓励更多的创造行为,并且将已有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公之于众,推动社会的发展。1、保护创造性智力活动,鼓励创造行为在知识产权出现之前,发明创造是无偿使用的。这就使得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持有人无法从中获益。知识产权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持有人在一定时期内拥有排他性的专利权,抑制了他人的擅自实施,任何人要生产、销售由知识所创造的成果都必须得到有关的知识产权拥有人的许可并支付实施费。这就使得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持有人的劳动消耗或资金消耗能够得以收回或获利,并使专门从事发明创造工作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谋生职业,从而极大地提高了人们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这点在学界是已经取得共识的。2、公布创造性智力成果,推动社会发展在知识产权出现之前,由于竞争的需要,人们总是倾向于对自己的发明创造特别是关于某种产品的制造技术严加保密。从而导致科技信息传播的迟滞,极不利于发明创造的及时推广应用和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在知识产权确立之后,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持有人要取得对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就必须将其发明创造向社会公开,这使得科技信息得以迅速传播,任何需要采用该项发明创造的人,都可以及时以合适的代价取得实施许可。因此,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宗旨就在于设计一种分配权利与利益的平衡机制,它包括两方面的平衡:对创造者从事智力创造的激励与对智力创造物的传播的激励的平衡;创造者从事智力创造的激励与使用者对智力创造物需求、使用之间的平衡。通过授予权利人对知识财产的专有权,再通过对其的一系列的限制制度设计,围绕知识财产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得到了均衡,从而保障这种制度宗旨的实现。(三)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程如上所述,虽然知识财产自古已有,但是它正式受到法律保护却起于1474年。时年,《威尼斯专利法》颁布,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专利法律。而后162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第一部专利法案;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则属1709年生效的《英国安妮法案》,美国1778年宪法授权议会“颁布法律,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并保证作者和发明者独占实用其作品和发明的权利”,这是美国首次正式确认知识产权的地位。法国在1791年开始知识产权立法。而当西方国家开始普遍的进行知识产权立法的时候,我国却并无此概念。在清末民初,“师夷长技以自强”的西学变革中,我国才开始引进西方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但随后即战争纷乱,也并未好好施行。非洲国家自16世纪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都在苦苦为国家的独立而挣扎,自然也谈不上知识产权立法或者技术创新。19世纪末,欧洲工业化进程中涌现了大量的新技术,并且这也是一场新技术引发的革命。这就更加增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随着电信、交通的发展,西方的技术和产品更多的出现在了国家贸易中,这时,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和地域性成了西方国家保护自己利益的障碍。如何协调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使得西方国家的知识财产可以在发展中国家也受到保护成为西方国家的一个重要考虑。这也就启动了知识产权立法国际化的大规模进程。首先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建立,开始了一个专门组织国际立法的机构,接着世界贸易组织一揽子协议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争端解决机构的报复性执行措施结合起来,使得各国的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内容统一起来。随着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和强大,其在知识产权国际立法活动中也活跃起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修正是展示了一个知识产权国际立法的新时期的到来。十一、知识(技术)的定价本章仅就具有代表性的知识产品——技术为例,来说明知识产品在市场交换中定价问题的复杂性。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它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二重性。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决定商品价值量的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按照“物的有用性就是物的使用价值”推论,商品的使用价值就是商品的有用性,它构成了社会物质财富的内容,而价格是指商品的单位价值量,它受市场供需之影响,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以上是有关商品价值与价格的一般原理。技术作为商品,既要符合一般商品交易的特性,又会有自己的特殊性。我们在分析技术价值时,无疑也要以劳动创造价值为基础,需考虑到它的有用性;分析技术价格时,离不开价值,也离不开市场中该技术的供求关系。然而,马克思在自己的时代给商品下定义及考察商品价值量时,主要基于物化的有形商品,至于今天的无形财产如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并没有进入他考量的范围,虽然他强调科学技术与劳动者结合起来,提高了劳动者的素质,使他们过去只能从事较简单的劳动变为可以从事较复杂的劳动,提高劳动效率,创造出更多的物质财富,因为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或多倍的简单劳动,但他没有把技术独立出来作为一种商品。在技术作为商品的时代,如果简单套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技术价值,进而决定其价格,则有可能误入歧途。因为技术研发从来就没有像钢铁、电信、轻工、纺织等行业那样,形成自己的独立行业;技术的个性化特征也不可能让它同一般商品那样可以规模化生产,如通过生产流水线产出产品那样;因此,套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难以得出科学结论的。结合技术的无形性、信息性、易复制性等特点,决定了技术价值与技术价格不能根据一般商品的价值与价格原理来推断。再考虑到技术交易形式的多样性、技术供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对技术价格造成的影响及技术转让涉及法律的广泛性,决定了技术转让价格的复杂性、易变性和成本的高昂性。由于技术的单一性和垄断性,技术供方常利用技术信息的不对称性和其优势地位,对技术价格施加种种有利于自己的限制,很难确定技术交易是否为等价交换,因为技术价格常不取决于它的价值(如创造该技术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量化形式表现为科研投入),而取决于双方对它所能带来的利润的预期,即双方对受方实施该技术所能取得的未来利润的判断,因此,它有较强的主观因素和心理表征。技术价格本质就是受方将所取得的一定收益按一定的比例支付给供方的利益分成关系;而且在不同的区域供方可以将技术提供给不同的受方,并按一定比例同时收取利益。所以通常技术价格远远高于技术价值,而不像一般的商品交换遵循着等价交换原则。知识的价值与劳动者个体的智力、知识及思维能力密切相关。个人的劳动力输出内容不同决定了知识产品价值量的大小。这一观点有三个方面规定性:其一,是价值量大小受个体智力发挥程度、知识掌握程度的制约;其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能成为知识产品的价值量的确定依据,必须有综合性的评价依据;其三,知识产品价值量根据市场流通状况和应用领域,应用范围和应用频率,以及间接作用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大小确定。我们将知识产品价值定义为:是人类依靠知识,运用科学的思维方法进行智力输出的创造性劳动过程中所消耗的智力、体力的总和。需要明确的是,知识产品中所凝结的劳动量以脑力劳动为主,智力输出为主要内容。其使用价值具有间接性、再生性、共享性、耐用性、增值性等特征。为此,我们可以给技术价格下一定义,即可认为它是供受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所规定的技术受方向技术供方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即受方为取得技术特定权利所愿支付的、供方可以接受的技术价值的货币表现;对供方而言它是一项特定技术的售价或技术投入的回报对受方而言它是引进一项技术所付出的代价或成本。技术转让中的技术价格与技术价值并不直接相关,它只是双方约定的转让技术一方向另一方所应支付的对价或货币补偿或酬金,很多场合由主观因素控制,因为一项技术的价值缺少客观的判断标准,由此导致价格由双方对技术的心理预期来决定。一项技术产品可以有多个买主,其价格与其生产出的产品相比是十分高昂的,且多不是一次性支付;由于影响技术转让的因素很多技术价格受需求变化影响的弹性较小,即降低价格并不能吸引更多受方,产品价格降低可能有很多人购买,但技术降低价格很少会引起厂家来购进技术。比如,可乐饮料降低20%价格,消费者会争相购买但制造可乐的技术降价20%未必会有如此效果。技术价格缺乏完整的市场性,即缺乏技术价格的可比性,尤其是领先技术或市场上仅有该技术时,拥有技术的公司极易对价格进行垄断。即使有同样技术的厂家,它们在向潜在的客户提供技术资料时也多是提供不全面、不详细的信息,受方无法对各可能的技术供方的技术作充分的比较,引进技术时不能做到“货比三家”,受方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在不充分了解、把握信息的情况下签下合同,显然会处于不利的地位。概言之,技术价格的高低以双方判断的、利用该技术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大小为转移;而且同样一个技术转让给不同的受方,价格也会不同,甚至会出现巨大的差额,因为它取决于双方谈判的实力比较、受方对技术信息的了解程度、不同受方的市场情况、获取利润的多寡、各国的情况等,具体内容参见下文分析的影响因素。一句话,技术价格最终取决于谈判的结果。因此谈判时将各种因素尽可能全面地考虑进去,会使自己在谈判中居于主动地位,对受方而言,意义尤其更大。技术交换时,以所有权交换的形式较少,而更多的是以使用权的许可为主要形式;这一点显然不同于一般商品的交换。就技术许可而言,有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等形式。前者是指只有被许可人一人在特定时间和特定范围内使用技术,包括技术所有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人均无权使用该技术;中者指技术所有人和被许可人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技术,其他人无权使用;而后者则表示技术可以多次重复地与不同的人进行许可交易。这些使知识的交换与有形商品的交换有很大的不同。此外,技术交易的客体是以技术图纸、资料、经验和方法等表示出来的知识产品,注重的是方案、思想观点,而非有形商品。十二、知识交换概述交换是指通过提供某种东西作为回报,从而取得所要的东西的行为;商品交换就是商品所有者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相互自愿让渡商品所有权的经济行为,是商品所有者彼此让渡使用价值和实现价值的过程。一切商品对它们的所有者是非使用价值,所有者只把使用价值作为交换手段,用它们去换回自己需要的使用价值。但商品对它们的非所有者是使用价值。因此,商品必须全面转手。这种转手就形成商品交换。技术交换与技术传播或分配有着密切联系;传播的主体一方往往较为主动,一方被动接受,而交换虽常常是双方的主动介入,但它们都需通过交流才能完成。所以,传播的效果通常与交换结合在一起才会理想。交换和传播离不开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西方发达国家完善的知识中介服务机构的制度对其知识经济取得的成就起到了积极推动的作用;但中国这方面的中介服务机构和制度还有待于构建和完善。十三、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承办单位名称xxx集团有限公司(二)项目联系人段xx(三)项目建设单位概况公司按照“布局合理、产业协同、资源节约、生态环保”的原则,加强规划引导,推动智慧集群建设,带动形成一批产业集聚度高、创新能力强、信息化基础好、引导带动作用大的重点产业集群。加强产业集群对外合作交流,发挥产业集群在对外产能合作中的载体作用。通过建立企业跨区域交流合作机制,承担社会责任,营造和谐发展环境。当前,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依然错综复杂。从国际看,世界经济深度调整、复苏乏力,外部环境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加,中小企业外贸形势依然严峻,出口增长放缓。从国内看,发展阶段的转变使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经济增长方式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转向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经济增长动力从物质要素投入为主转向创新驱动为主。新常态对经济发展带来新挑战,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尤为突出。面对国际国内经济发展新环境,公司依然面临着较大的经营压力,资本、土地等要素成本持续维持高位。公司发展面临挑战的同时,也面临着重大机遇。随着改革的深化,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的推进,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一带一路”等重大战略举措的加速实施,企业发展基本面向好的势头更加巩固。公司将把握国内外发展形势,利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抓住发展机遇,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依靠创业创新开辟发展新路径,赢得发展主动权,实现发展新突破。公司坚持诚信为本、铸就品牌,优质服务、赢得市场的经营理念,秉承以人为本,始终坚持“服务为先、品质为本、创新为魄、共赢为道”的经营理念,遵循“以客户需求为中心,坚持高端精品战略,提高最高的服务价值”的服务理念,奉行“唯才是用,唯德重用”的人才理念,致力于为客户量身定制出完美解决方案,满足高端市场高品质的需求。公司秉承“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信托理念,将“诚信为本、合规经营”作为企业的核心理念,不断提升公司资产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四)项目实施的可行性1、长期的技术积累为项目的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目前,公司已具备产品大批量生产的技术条件,并已获得了下游客户的普遍认可,为项目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国家政策支持国内产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规范产业发展。在国家政策的助推下,本产业已成为我国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伴随着提质增效等长效机制政策的引导,本产业将进入持续健康发展的快车道,项目产品亦随之快速升级发展。位于第三阵营的主要是中国大陆地区(不含中国台湾地区)厂商。随着LED产业供应链向中国大陆地区转移,我国大陆地区LED产业下游应用产品和中游封装行业得到迅猛发展。经过多年累积后,部分企业向外延、芯片等上游方向渗透,如三安光电、聚灿光电等,并利用终端消费市场的规模优势,加大了对汽车照明、背光显示方面的投入,在相关技术和产品可靠性方面大大缩短了与前两个阵营的差距。(五)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规模项目选址位于xx(以选址意见书为准),占地面积约28.00亩。项目拟定建设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非常适宜本期项目建设。项目建筑面积30903.41㎡,其中:主体工程20908.52㎡,仓储工程3668.07㎡,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3756.38㎡,公共工程2570.44㎡。(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1、项目总投资构成分析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12600.30万元,其中:建设投资9678.1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6.81%;建设期利息99.12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0.79%;流动资金2823.0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2.40%。2、建设投资构成本期项目建设投资9678.10万元,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其中:工程费用8312.73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118.74万元,预备费246.63万元。(七)资金筹措方案本期项目总投资12600.30万元,其中申请银行长期贷款4045.59万元,其余部分由企业自筹。(八)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1、营业收入(SP):26800.00万元。2、综合总成本费用(TC):23141.47万元。3、净利润(NP):2663.60万元。4、全部投资回收期(Pt):6.85年。5、财务内部收益率:12.60%。6、财务净现值:-206.05万元。(九)项目建设进度规划本期项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法规和实施指南要求进行建设,本期项目建设期限规划12个月。(十)项目综合评价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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