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成套设备公司知识产权总结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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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电气成套设备公司知识产权总结分析某某有限公司前言这份《电气成套设备公司知识产权总结分析》由某专业咨询机构编辑撰写,全文约47770个字,约48页左右,具有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贴合业务、论证严谨、技术适配、语言精炼、可执行性强、方案优化、技术复用性强等特点,全文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体系、注册商标无效、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专利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维持管理、知识产权布局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的观察视角、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目标、知识产权资产确认、知识产权投资的成本控制、公司基本情况、项目概况、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架构分析、劳动定员一览表、发展规划分析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建议详细研读以辅助落地执行。电气成套设备公司知识产权总结分析目录一、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体系2二、注册商标无效3三、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8四、专利权的保护14五、知识产权维持管理22六、知识产权布局管理42七、知识产权管理的观察视角67八、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目标70九、知识产权资产确认73十、知识产权投资的成本控制85十一、公司基本情况89十二、项目概况91十三、法人治理结构94十四、组织架构分析106劳动定员一览表107十五、发展规划分析108一、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体系1、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商标法》第1条即明示商标法的制定目的在于通过保护商标专用权,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在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中,立法者期望在权利人和公众之间达成一种平衡,而在商标法中,立法者期望在商标权人和其他的产品或服务提供者之间达成一种平衡,使得商标的识别功能发挥很好的作用,区分开产品或服务提供者,既保护消费者免于混淆,又保护商标所有权人免于丧失其市场。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申请注册制,就是说,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申请人需要将商标注册申请递交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按照商标法审查核准注册,凡注册的商标拥有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2)申请在先为原则,使用在先为补充。这是由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重要程序性原则之一。当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人为两人或以上的情况下,申请书提交的先后顺序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归属。如果申请日相同,则将商标归于使用在先的申请人。根据该原则,一个商标即使已经使用多年,如果不及时申请注册,也会因别人申请在先而失去注册机会,得不到对该商标的专用权。(3)自愿注册原则,企业使用的商标注册与否,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但是对于一些特殊商品,由于其涉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或者人身安全,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该类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生产、销售。如我国《烟草专卖法》第20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4)优先权原则。根据我国《商标法》(2013修订)第25条和第26条,商标申请人自其在国外提起商标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我国就将他的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以及商标在我国政府主办的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5)集中注册、分层管理原则,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在本地区开展商标管理工作。2、我国商标法律体系我国商标法律体系是由我国现行的所有规制商标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整体,包括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及我国各级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二、注册商标无效注册商标专有权无效,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被撤销,并且视为该注册商标专有权在撤销以前自始就不存在。我国《商标法》第五章规定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无效的情形和效力。1、注册商标无效的情形(1)因注册不当商标而导致商标权的无效注册不当商标主要是指不具备注册条件的商标获得了注册,因而由商标主管机关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制度。我国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第44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申请人资格)、第十条(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第十一条(不得作为注册商标的标志)、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作为注册商标的特殊要求)、第十九条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的义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由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①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②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③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复审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④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①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②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③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④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因违法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根据《商标法》第45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驰名商标的保护)、第十五条(恶意注册他人商标)、第十六条第一款(使用地理标志误导公众的)、第三十条(商标不符合规定或商标相同、近似的)、第三十一条(申请在先原则与使用在先原则)、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与恶意抢注)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宣告因违法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①由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期限是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但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②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③审查程序的中止。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④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⑤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3)因其他情形而导致的被宣告无效根据《商标法》第46条的规定:“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的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裁定生效。”2、宣告无效的效力根据《商标法》第47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换言之,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即在法律上不承认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存在或者曾经存在。但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以下事项不具有追溯力:一是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三是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三、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1、专利权的内容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是专利权人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利用自己专利的权利。具体而言,包括以下权利:(1)独占实施权,这是指专利权人独占实施其专利的权利,禁止其他人实施的权利。对于产品专利而言,专利权人实施的方式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许诺销售,指的是明确表示出售的意愿,许诺在未来进行出售;对于方法专利而言,专利权人实施的方式包括使用专利方法,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而言,独占实施的方式包括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许诺销售权是2008年修订《专利法》时增加的,修法之前,我国《专利法》仅规定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的许诺销售权,赋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诺销售权,对于保护外观设计专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应当注意到,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包含使用权。(2)转让权,是指专利权人有权将其获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3)许可实施权,指专利权人通过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专利实施许可包括三种方式:第一,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权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第二,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权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但让与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第三,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普通实施许可。同时著作权法规定转让共有专利权的,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即《专利法》第15条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我国《专利法(草案)》拟新设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增加规定:“专利权人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任何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4)标记权,即专利权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在我国,标明专利时常常使用“中国专利”“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ZL”等字样。(5)请求保护权,是指专利权人认为其专利权受到侵犯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以保护其专利权的权利。保护专利权是专利制度的核心,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侵犯专利权并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6)放弃权,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声明或以不缴纳年费的方式自动放弃其专利权。《专利法》第44条规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2、专利权的限制专利权的限制,是指法律为了协调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就利用专利技术的关系,对某些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的行为不作为侵权行为的规定。对专利权限制的终极目的是要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我国法律对专利权的限制主要有以下三类:(1)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实施专利行为这些行为有:①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该项规定在法理上被称为专利权用尽;②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该项是关于在先使用的规定;③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海、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这是关于外国交通工具临时过境的规定;④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⑤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2)国家指定实施专利的行为指定实施是指国家主管机关,可以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指定单位实施专利的行为。我国《专利法》第14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须注意的是,指定实施的对象只能是发明专利,且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这是因为,一般而言,发明专利对经济、社会的发展的意义在三种专利权中最大,只有它才有可能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3)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强制实施许可,也称为非自愿许可,是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法律制度。专利强制许可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①该制度只适用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②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只要具备条件都可以申请强制许可;③是否实施强制许可,要由国家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④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是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⑥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⑦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⑧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⑨相关人对于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专利强制许可的法定情形:①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4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以及第52条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②公益性强制许可;《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以及第52条规定的半导体技术强制许可实施也限于公共利益目的。③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第50条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④从属专利的交叉强制许可,第51条规定:—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四、专利权的保护1、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由法律明确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划清专利侵权与非侵权的界限,既有利于依法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避免不适当地扩大专利保护的范围,损害专利权人以外的社会公众的利益。(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这一规定包括两层含义:①一项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须以其权利要求为准,即以由专利申请人提出的并经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权利要求为准,不小于也不得超出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权利要求的范围;②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具有解释的功能,可以作为解释权利要求的依据。但是,相对权利要求而言,说明书及附图只具有从属的地位,不能单以其作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的基本依据,基本依据只能是权利要求书。(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这一规定表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体现该产品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为基本依据。需要说明的是,外观设计专利权所保护的“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范围,应当是同类产品的范围;不是同类产品,即使外观设计相同,也不能认为是侵犯了专利权。2、专利侵权行为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专利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直接侵权行为包括以下行为:首先,《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其次,《专利法》第63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这里的假冒他人专利,是指非专利权人在自己的非专利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明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以达到欺骗消费者,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规定5种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仍然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需要停止侵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愚、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我国《专利法》中虽没有规定间接侵权、但《民法总则》及《侵权责任法》都可以作为间接侵犯专利权,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据。3、对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理(1)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理我国《专利法》第60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可见,此处授权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具有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权利。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对五种专利纠纷进行调解: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②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③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④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⑤其他专利纠纷。2019年发布的《专利法(草案)》拟完善专利行政执法。增加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2)人民法院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专利法》第60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3)被告的抗辩专利权侵权诉讼中,被告可以依法采用有效的抗辩手段,使自己免于承担法律责任。这些抗辩有:不侵权抗辩,不视为侵权抗辩,现有技术、设计抗辩等。其中,不侵权抗辩,比如被诉专利产品属于《专利法》第45条规定的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不视为侵权抗辩,比如被告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实施行为属于《专利法》第69条规定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现有技术、设计抗辩,比如《专利法》第62条规定的“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4)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一般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我国《专利法》第61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该规定说明,在专利权侵权诉讼中,原告承担证明被告的行为是专利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但当专利权侵权诉讼涉及方法专利时,举证责任发生转移,由被告负责举证。被告只要能够证明自己的产品不是依据该方法专利获得的,就不构成侵权。否则,就构成侵权。2019年发布的《专利法(草案)》拟完善举证责任。拟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4、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行为人侵犯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其中关于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我国《专利法》第65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不过,对于善意的侵权人,我国专利法规定了赔偿责任的免除。《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2019年发布的《专利法(草案)》拟加大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力度,它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一到五倍内确定赔偿数额;并将在难以计算赔偿数额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的赔偿额,从现行专利法规定的一万元到一百万元提高为十万元到五百万元。同时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侵权的连带责任,它增加了如下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侵权的决定,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侵权产品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要承担连带责任。(2)行政责任对于未经许可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侵权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对于假冒专利的,由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刑事责任专利法中涉及刑事责任的仅有假冒专利罪。《专利法》第63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五、知识产权维持管理(一)知识产权的维持管理1、专利权的维持发明专利权保护期自申请日起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为维持专利权有效,应自授予专利权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当年在办理登记手续时缴纳,以后在每年申请日前一个月内预缴年费。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或者数额不足的,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并缴滞纳金;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应自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2、商标注册的维持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一份续展注册申请需缴纳规费1000元。六个月宽展期内提交续展注册的,还需缴纳250元的延迟费。(二)知识产权的合规使用1、专利标识标注的合规性企业不仅要有申请专利的意识,还应当正确地使用专利标识。根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1)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2)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在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除了专利法上的规范,《广告法》第12条也对涉及专利的宣传进行了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2、商标使用的合规性商标法对于商标使用有较多的管理性规范,比如,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不得标注册标记等。如果商标使用不规范,轻则招致行政处罚,重则商标面临被撤销的风险。因此,必须从产品生产、销售、市场营销等各个环节,对产品内外包装、标签上、广告、网页以及宣传册上的商标使用情况进行检测,加强商标使用的管理避免发生违反商标法规定的风险。(1)正确标示注册商标标记一般而言,对于注册商标的标示,可以在商标的右上方标明O注或®等注册标记,也可以在商标标识两侧或其他说明性文字里表明“注册商标”。但必须注意,从商标法上讲,O注、®,或者“注册商标”等标记的背后,其实暗藏着一套注册商标的使用规范。如果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不一样,但仍然标上注册标记,很可能就违反了《商标法》关于禁止“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规定。如果对注册商标的主体部分(比如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中的显著文字部分)进行较大的或根本性的改变,那么,该商标应视为一个新的商标,在此新商标未经核准注册前,就在使用中标上注册标记,则属于《商标法》所禁止的“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会予以制止,不但要求限期改正,还可能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因此,在标明O注、®,或者“注册商标”等标记的时候,一定要核查该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是否一致。(2)不得改变或冒充注册商标在注册商标的使用过程中,应当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保持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其组合或构成要素。如果无法做到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保持一致,则不得标示“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否则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使用不得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否则可能构成冒充注册商标。如果需要扩大注册商标的使用商品或服务范围应当在扩大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提交新的商标注册申请。(3)不得宣传“驰名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要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否则可能招致10万元的罚款。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于2011年11月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4年12月至2015年9月期间,该台州分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一楼门口上方自设的电子显示屏上发布含有“中国驰名商标”内容的广告。2015年9月,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立案查处,并根据《商标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的处罚。(4)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如因经营等原因,需要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5)避免商标不使用被撤销《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对于长期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他人有权申请撤销。对于确已在使用的商标,更要从产品生产、销售、市场营销等各个环节,留存商标使用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宣传材料及其载体、商品包装及其委托印刷合同、销售合同及发票等,避免发生商标已使用但无法提交使用证据的尴尬局面。(三)商标使用的标准化1、建立商标使用的管理标准(1)商标使用标准化的内涵有的公司对商标的使用比较随意,如果留意观察他们公司的不同系列、不同层次的产品,会惊讶的发现,同样一个商标竟然有多种视觉形象。一家制造自行车的公司,在不同系列的自行车上,他们的商标(一个飞鸟形象)颜色竟然会不一样,羽毛的根数也会有变化。据说,这是为了让商标更好地适应不同自行车的风格,以及方便安装商标标牌的需要。得到授权的商标使用人,有时也喜欢根据自己的喜好或者需要,轻微地改变商标标志,甚至使用严重不同于企业核准使用的注册商标的外观或形象。如果企业对自己的客户或合作伙伴,进行一次商标稽核,肯定会发现许多与商标有关的意料不到的状况。宏基前任领导者,号称品牌先生的施振荣先生就谈到,经销商或制作厂商常常“自作聪明替宏基‘改良’制作物,反而弄巧成拙。例如,Acer和箭头之间的距离规定得很死,也准备了很多标准样品,但是做压克力的厂商,会自己替我们画CI,大小、距离都和标准不同。”为了规范公司内外的商标使用,可以建立商标使用的标准化管理体系。通常,商标使用的标准包括商标标志的元素构成、大小比例、字体形式、颜色背景,以及商标标志的所处位置、与周围符号的间距等内容,而是否标示以及如何标示注册标记也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2)3M公司商标的标准化管理有的企业在商标标准化方面做得非常优秀,当然商标使用的标准化规范管理,是一项跨部门的综合性工作,它包括商标的设计、注册、印制、使用、保管、仓储、销毁等多个环节。而3M公司在商标标准化的管理经验,值得参考。3M公司在商标保护总体方针的引言部分提到:“下列商标标准和方针通常适用于在3M制作的所有宣传材料。熟悉它们至关重要。关于更详细的商标方针,请参见您制作宣传材料类型对应部分的相应主题。在开始开发或注册商标之前,请联系3M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办公室。将有助于您在美国和其他国家拥有商标权利。”仅短短几句话,已充分透露出3M公司对于商标管理与保护的战略意识和重视程度。从3M官网上得到的信息看,公司在宣传中需要使用商标时,明确规定了商标首次使用规则、再次使用规则、新闻稿及口头沟通时提及3M商标时应遵循的原则。不仅如此,3M还不厌其烦事无巨细地明确规范:按顺序使用法律要求的要素;只有在商标注册过且得到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才能使用@符号;使用合适的字体和位置;必要时将商标符号放在圆括号内;在句子中将产品商标和战略品牌同3M联系在一起;商标为首字母缩写;正确使用其他公司的商标;其他公司使用3M商标;请勿将商标用作动词、物主代词、名词或复数形式;翻译类属描述,而不用翻译商标;在要求或必要时音译商标;请勿篡改商标等等细节问题,并拿出正确的范例以指导员工或关联企业更好地学习如何规范使用公司商标。虽然我们看到的是从CIS(企业标识系统)角度在3M官网上公布的一些商标标准化的规范,但思路决定行动,从行动中我们可以反观出3M公司对于商标标准化管理的重视。不仅仅是3M公司,其他如Google、APPTO等许多公司也都有商标标准化意识。2、规范内外的商标使用(1)自身使用的规范管理如何正确地使用商标,包括正确标示注册标记,首先要严于律己。商标注册人或商标权人首先应该对此承担起责任。在可口可乐公司,所有的员工都被清楚地告知要正确使用商标。规范中包括对于只能用在“Co—ca—Cola”商标上的特殊字体的使用限制,及某些密切相关使用的限制。这一切都使得商标的字体与商标本身一样的不同寻常。这些规范已经如此深入每名员工心中,以至于在内部交流中如果发现商标的不规范使用,其他员工就能将其指出。从员工参加工作之初开始,培训的内容就会包括商标的介绍。实际上,商标部门的人员经常在百忙中抽出时间参加新进员工的培训。商标的介绍从讨论那些被淡化成通用名称的商标开始,如美国的阿司匹林,从而告诉大家这不仅仅是理论上说说而已。商标部甚至制作了一盘录像,名为“通用名称的坟墓”。的确,特别是对于企业的市场营销和广告策划人员而言,如果没有良好的商标使用规范,他们在实际的工作中,对外使用商标(比如在产品的广告设计上、说明书上,个人的名片上使用)时,可能商标一会儿是胖胖的、一会儿又是瘦瘦的;一会儿是五彩缤纷的,一会儿又是黑白相间的。这显然不利于商标标志的一致性,甚至可能导致出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情况。对于商标标记的标示,由于不是一项法律上的义务,很多商标权人放弃了商标标示的权利。但通过前面的分析,商标标示绝对不是多此一举,而是具有强烈的法律意义和较大的商业价值。因此,商标权人应当珍惜自己的商标权利,积极行使并强化商标的形象。(2)外部使用的商标管控除了商标权人以外,合作伙伴,甚至上游的供应商、下游的用户,也应当承担起商标规范使用的职责。比如,商标被许可使用人、销售代理商、特许加盟商、合作伙伴、广告设计人、广告发布者和商标印制厂商等,在从事商标使用、商标宣传、商标设计或商标印制等行为时,应当严格地被要求正确地使用商标标志,以及正确地加注商标标示,甚至包括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或不可以使用商标标志。事实上,有很多外部的商标使用人,根本没有意识到使用商标图样还要遵循什么标准或规定,他们在自行印制有关商标标识时,完全是跟着感觉走,甚至为了整个广告或宣传资料的效果,而随意拉伸、剪切商标标识。所以,商标权人应当与他们进行良好的沟通,作出明确的规范,并进行有效的监督,以准确地向公众表达和传递自己的商标信息。为了保护Google的信誉,Google要求在使用任何Google标志之前,必须得到Google明确的书面授权,并且必须遵守相应的规章和使用条款。根据《Google标志的使用规章》,Google可向用户提出有关Google标志的大小、字体、颜色和其他图形特征的要求。该规章明确要求:“所有用户必须遵循的一个条件是:你不得复改我们的徽标。只有我们自己可以对徽标进行更改。你必须保证你所呈现的Google标志与Google自己使用的Google标志在同类可比的介质中保持一致。例如,如果Google标志旁带有商标或服务标记,(例如:’SM’’TM’或’®’),那么,你在使用我们的标志时,也必须带有这样的标记。此外,你必须在使用这些标志的所有材料中包括这样的声明:‘是Google,Inc.的商标。’”同时,该规章还强调,“如果你要在网页上使用Google徽标的周边与网页上其他图形或文字元素之间的间距必须至少为25像素”,此外,规章还特别禁止“删除、复改或变更Google标志的任何元素”。这是Google针对用户使用Google商标的一些基本规范和要求。事实上,很多大公司,尤其是从事特许经营的企业,都十分注重合作伙伴、客户等对自己商标的使用规范。(四)商业秘密的维持管理1、商业秘密的合同签署合同管理是在处理员工关系、进行对外交往时维持和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一般以保密合同或保密条款的方式呈现,对于内部员工还可能采取竞业禁止合同的手段。这些合同可以单独签订,也可以作为劳动合同或其他合同的一部分。(1)保密合同保密措施不仅仅表现为企业内部的保密规章制度,还应当表现为有关的保密合同。原则性的保密义务条款可以这样设计:“受雇员工于任职中或离职后,应严守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第三人知悉或持有公司的任何商业秘密,亦不得自己或指使他人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不过,保密合同还涉及很多操作程序和法律责任,仅有一个原则性的条款显得还过于简单。通常,签署保密合同需要注意下列问题:——保密人员的范围界定。一般而言,在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义务条款宣示意味较浓。但对于企业之研发人员、营销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订立保密条款,相当重要,切忌轻率对待。因为这些员工知悉企业的重要商业秘密。不过,企业最好根据员工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程度,以及该商业秘密对企业的重要程度,来决定对员工所采取的商业秘密保护政策。——保密范围必须明确、具体。保密范围不能泛泛而言,如何界定“保密”的范围,合同中最好要有明确规定,否则应在员工守则中予以订明。——保密期间的确定。企业员工的保密义务不能仅仅存在于任职期间,而是可以延伸至离职之后,与保密的需要相适应。否则,保密义务会成为一纸空谈。——合同订立过程的合法性。尤其要防止未有书面委托协议而为他人代签保密合同的事情发生,否则这样的保密合同对被代签人无约束力。对于企业的合作伙伴和外部人员而言,由于他们并不是企业内部的机构和员工,所以企业的规章制度对他们没有当然的约束力,更需要保密合同的签订来维持商业秘密的利益。这些保密合同的签署可以比照上述内容加以掌握。(2)竞业禁止合同尽管可以签署保密合同来阻止因人才流动而导致的泄密行为,但对于离职之后的员工,如何执行保密义务,往往是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为了配合保密义务的执行,有的公司会选择与一些重要的职员签订竞业禁止合同。所谓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即要求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期间内,禁止经营或从事与原公司业务性质相同或有竞争关系的事业,从而切断员工使用原雇主的商业秘密为新雇主服务,或为自己独立营业时所利用的可能性。竞业禁止合同也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方式。一般公司多约定为员工离职后一至两年内,不得经营或从事与原公司业务性质相同或竞争的行业。《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1、2款分别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由于竞业禁止合同与员工自由择业的劳动权相抵触,因此,企业必须注意竞业禁止条款的合理性问题,否则该竞业禁止合同会被拒绝执行,劳动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也不会承认其法律效力。一个符合法律规范的竞业禁止合同,通常要满足以下条件:——竞业禁止的目的须正当。企业应当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而不是出于限制竞争、保持垄断、限制员工自由择业的目的而订立合同,否则该合同是无效的。依美国案例显示,离职后竞业禁止条款只有在保护营业秘密或其他合法之利益(如接受特殊之训练等)范围内始为有效。换言之,企业如果没有一个合法权益的保护目的,而径行要求员工签署竞业禁止条款,这样的约定可能就会受到质疑。——竞业禁止的对象须限定。一般而言,竞业禁止针对的员工应当局限于因工作关系而知悉本企业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竞业禁止的人员限于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禁止发展至今,虽然已经为很多企业运用,但还是存在对象不明确的问题。有些企业走上极端,让所有员工都签署竞业禁止合同,对于非重要岗位的员工来说,签订这种合同反而阻碍了人员的顺畅流通。对于在工作中不可能接触到任何商业秘密的员工,即使签订了竞业禁止合同,也应当属于无效。——竞业禁止的业务须限制。限制从事的业务范围最好在合同中列出,而且只有限制与原来工作性质相同或相竞争的业务范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此限制的范围应是“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禁止的期限须合理。竞业禁止期限可由双方根据商业秘密的价值、竞争优势的持续时间、员工知悉秘密的程度来加以协商确定,但法律规定有一个最长期限,以防止对人才流动的恶意限制。《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竞业禁止的补偿须合理。对受竞业禁止合同拘束的员工,要给予合理的补偿。合同中不仅必须约定补偿,而且还应该明确补偿的数额或计算方式、支付方式等。对数额的确定,可依据该行业该职位的收入高出社会平均工资收入的差额乘以竞业限制的年限来计算。需要注意的是,最好在竞业禁止合同中写明要求保护的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且不得将该行业的一般知识、技能或员工因工作而累积的专业技能都归入商业秘密的范围,否则员工不能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以后如何生存?2、合同保密义务的督促(1)任职期间的督促在员工的任职期间,除了与其签订保密合同,必要时还需要签订竞业禁止合同,企业还应当采取相当的措施来督促合同义务的执行。比如,每年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与培训,让员工全面重温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政策,尤其是正在执行中的做法。比如,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奖罚制度,通过这种机制督促员工执行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政策。有的企业每隔一段时间(比如两年)会要求员工签一份确认书,再次确认当初受雇时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尽管这种确认并无很大的法律意义,但这个行动本身却可以不断加强员工对公司商业秘密政策的理解,不断强化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2)离职前后的督促当员工离职时,他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会不会落入竞争者的手中呢?尽管可能已经签订了保密合同和竞业禁止合同,企业还是应当采取一些保障合同执行的督促措施,来使商业秘密被外泄的危险降低到最小程度。尽管没有一个十全十美的办法,下列措施可以考虑使用:①脱密措施企业可以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约定,要求员工在离职前一段时间(即提前通知期)通知企业,在该期间企业可以将员工调换至不需保密的工作岗位,以让员工不再接触商业秘密,此即脱密措施。采取脱密措施的期间(脱密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脱密措施在员工从原企业原工作转换到新企业新工作的敏感期间设定缓冲区,可以在劳资双方利益影响最小的情况下有效保护企业对商业秘密享有的合法利益。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6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根据这个规定,对有竞业禁止约束的员工,不得再采取脱密措施,否则给予员工的限制太多。②离职面谈在员工离职前,企业可安排一次面谈机会,提醒或重申员工的保密义务,此即离职面谈。通常,当员工自动离职时,会提前通知企业。企业应当立刻安排一次同该员工离职前的详细谈话。企业要利用这个机会提醒员工在他离职后仍应遵守保密义务。如果员工签有保密协议,面谈时应重申保密协议的内容。在面谈前,最好准备一式两份的文件,其中包括保密协议的内容,员工需归还的公司物件、文件及复印件的内容,以及泄露商业秘密应负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在面谈结束时,让员工签名确认。这份签名的确认书可以证明,员工在离职时完全清楚自己应遵守的保密义务。③提醒新雇主在离职面谈中,企业可以了解一下员工离职的原因以及去向,有的公司还先礼后兵,发函主动与员工的新雇主联系,告知其该新进员工与原公司之权利义务关系,并提醒新雇主避免不当使用原公司的商业秘密,及侵权时的诉讼可能性。这封提醒函无论是否发生实际效用,但至少向员工的新雇主传递了公司商业秘密管理的严密政策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坚定决心,表达了公司为解决商业秘密问题,已经作好可能的各种准备。3、商业秘密保护的执行措施为了保障商业秘密,除了合同规范以外,还必须采取其他有效的执行措施。比如,西门子公司就从硬件设备上防止员工复制公司资料,根据级别区分,公司的大部分员工电脑是不能安装软驱和移动硬盘接口的。而IBM公司规定每个员工只有三次查阅同一文档的机会,并且这三次查看的时间、地点、原因都会被严格地记录下来。从商业秘密保护的角度,我们认为,对于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资源,至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1)在商业秘密信息的接触方面对于内部员工而言,企业应当建立一套控制商业秘密的信息接触制度:①员工只有因为工作需要,才可以接触相应的商业秘密;②不同等级的商业秘密能够被接触的员工,应当区分出不同的范围。比如关键性的商业秘密只有高级管理人员才能接触③不同性质的商业秘密只应被承担相应职责的员工所接触。比如,研发人员只应当被允许接触相关技术秘密,而非采购渠道的经营秘密。对于外部人员,未经过企业的批准程序,也未签署保密合同的情况下,不得对其开放商业秘密的信息资源。为了执行上述规则,可以采取一些安全措施,如门卫、围栏、上锁、限制进入、控制监督参观者等。(2)在商业秘密信息的披露方面如果员工在工作中或工作外,无意或不当地泄露了商业秘密的信息,则会对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企业必须建立一套信息披露制度,这对于维持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至关重要。一般而言,只有经过企业授权的人,才能对外公布与商业秘密有关的信息。当然,这里的前提是要让员工了解哪些是商业秘密,否则仍然不知道哪些是不该披露的信息。下面是一些具体的建议:——不得擅自交流自己掌握的商业秘密信息。不同部门的员工,除非工作需要,不得相互交流和披露自己掌握的商业秘密。——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掌握的商业秘密信息。企业内部职工泄露商业秘密的比例比较大,据美国一些企业调查,企业的商业秘密,30%是企业的在职员工泄露,28%是离退休的员工泄露,因此加强企业职工的保密教育是十分必要的。有的职工保密意识不强,也会过失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对外披露得签订保密协议。在对外披露商业秘密时,应当提醒员工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以防止商业秘密对外扩散,无法控制。——对外披露信息须经过企业审查。企业及其员工对外提供信息,比如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向消费者、客户寄发产品说明书时,应当由商业秘密主管部门对这些信息进行审核,以避免发生泄露事件。尤其是建立论文审查制度,在研发人员向外寄投论文前,企业应当详细审查论文是否泄露了企业的商业秘密。——最后要提醒员工谨慎行为,避免发生泄露问题。比如,IBM公司的InformationSecurityGuidebook规定,使用无线电器材及手机时应避免在公开场所,目的在于防止第三者无意中听到商业秘密。六、知识产权布局管理(一)专利布局管理专利布局是对专利申请的周密规划和统筹安排,通过对专利申请时间、地域和途径的选择、专利保护内容的谋划等,有策略地部署形成专利格局。专利布局通常以数量为基础,以专利挖掘和专利组合为手段。关键与核心在于“规划”与“策略”。通过规划“设局”,通过策略“成局”,服务于企业发展需求。专利布局的维度可以有九个方面。1、专利布局的技术维度从技术学的角度看,一项技术的发展主要有三个方向:(1)技术的纵向发展。一项技术的水平总是相对于某一时间而言的,技术的发展总是向其极限技术方向发展。比如液晶显示器屏幕清晰度的不断提升,使用寿命的不断延长等。当一项技术达到某一极限时又有新的替代技术产生,比如现在液晶电视屏幕逐渐取代了传统的电视屏幕。(2)技术的应用方向。一项技术总是由已知领域向未知的应用领域渗透,不断地开发出技术的新用途。比如,有的药物本是用于艾滋病的,结果后来发现有助于治疗其他疾病。(3)相关技术与材料的发展。一项技术不是孤立的发展,而是处于一个相关技术群中,技术与技术之间有着广泛的横向联系。一项技术的发展需要相应的工艺、制造技术和材料技术的支持。相关技术的发展会推动主导技术的发展。例如,在微电子行业中,开发一项新产品要涉及40多种材料的电子、化工、机械等许多行业的技术。因此,企业在取得研究开发成果后,需要考虑:(1)技术上有无改进的可能,改进的方向在哪里?(2)发明可能涉及的应用领域,可能开发的新产品、新用途?(3)支持该项发明实施的相关技术和材料的发展,有无改进的可能,改进的方向和途径为何?有无替代材料?总之,不能认为就该技术申请专利后就万事大吉了,而要从这三个方向去全面考虑,制定好专利布局的计划,布置下严密的专利网尽力不给竞争对手留下可乘之机,从而充分发挥专利布局保护技术、抵御侵权的威力。2、专利布局的产品维度企业投入专利的资源总是有限的,针对不同的产品需要制定不同的专利布局规划,或者根据产品的重要度、成熟度、原创性、贡献率等因素,有所选择地针对某类或某些产品进行专利布局规划。对于市场份额高、销售额较大、市场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成长空间广阔的产品,可以集中投入资源进行专利申请和布局,构建专利组合,提高专利密度,既要保护自己的核心技术,还要注重防御竞争对手的改进甚至专利攻击。3、专利布局的类型维度由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类型的专利有各自不同的特点,不同的优势和劣势,在选择申请的专利类型上也需要考虑合适的布局策略。通常来说,基于稳定性和保护期限考虑,会尽量采用发明专利保护核心技术;在涉及多个创新点时,则可根据成果的形式和技术含量,采用发明为主、新型和外观为辅的保护模式。对于外围技术,结合成本因素,可采用新型和/或外观专利为主、发明为辅的组合。(1)比较不同类型专利对于企业的优缺点(2)考虑技术符合哪种专利的基本要求由于发明的技术要求较高,所以要考虑自己的专利技术是否符合发明的技术要求。而有的技术只能申请发明专利,如一种提高效率的输送方法,只能申请发明专利。(3)考虑企业对不同专利保护的承受能力不同类型的专利保护力度也有所不同,需要根据该技术对企业的重要程度、将来的发展预测、企业对该技术的投入情况,来决定采用的保护方式,以保证对于一项技术所花费的时间、成本和获得的利益相对等。4、专利布局的时间维度专利申请的时间或时机,也是企业专利布局的重要考量因素。我国实行专利申请在先原则,原则上谁先提交专利申请,专利权就授予谁。不要错失专利申请时机,让自己的研发成果付之东流。专利申请的时机一般考虑四个方面。(1)竞争对手的情况做好专利申请前的专利分析,要充分考虑竞争对手目前的状况。如果公司竞争对手较多,其他主体也在研制则应当尽快抢先申请专利。(2)技术构思及技术方案完善性如果企业的技术成果尚未成熟,过早申请可能会影响专利申请文件的周延性,导致公开不充分或者保护范围不当等问题。(3)应用研究和周边研究的成熟度要考虑企业基本发明与外围研究成果的协调,防止单纯申请基本专利而被竞争对手开发外围专利限制本企业。(4)最晚申请时机为保证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一般而言,最迟应该在产品上市销售前提交专利申请。5、专利布局的地域维度面对全球众多的国家或地区,并不一定都需要进行专利申请布局,否则其中的花费会让人承受不了,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决定专利海外申请的首要考虑,即是你的市场在哪里。一般来说,产品出口国、制造地国、技术授权地区都是应该申请专利的区域,因此,企业应当有的放矢地确定产品出口国(地区)的清单,并依据其产品的种类和性质,有重点地选择专利的申请地。当然,考虑产品出口国、制造地国或技术授权地区时,不应当只局限于目前的状况,而应着眼于将来的业务拓展。从长远的角度,全球的主要市场,比如欧盟、美国、日本,都应当进行专利布局,一旦企业做大做强,都避免不了进军这些市场。6、专利布局的数量维度知识产权储备可以有多种途径,比如自己研发、受让或收购、合作开发或者企业并购,但知识产权储备都涉及数量与质量的平衡问题。总体上看,数量累积是基础,质量提升是关键。知识产权数量累积,是知识产权管理、运用和保护的基础和前提。事实上,知识产权的竞争最突出地表现就是知识产权数量的竞争。创新型国家的构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都需要知识产权数量的增长和知识产权总量的积累作为铺垫和基础,否则都是“空中楼阁”“无米之炊”。具体到企业,也需要知识产权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才能更加游刃有余地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放眼全球,即使是一些专利大户,也仍然在数量累积上毫不懈怠。2018年,IBM公司获得了9100项美国专利,位居美国年度专利授权数量排行榜首长达26年之久。三星电子和佳能当年也分别以获得5850项美国专利和3056项美国专利位列榜单第二、三位。这些专利帝国构建了庞大得令人惊叹的专利组合。不过,知识产权数量增长最好应当服务于知识产权组合优势和规模优势的能量发挥。瓦格纳的研究认为,以单项专利为主导的时代已经过去,在新的专利世界中整体(专利组合)的价值将远远大于局部(单项专利)价值之和,不断扩张的专利申请活动正是企业普遍实施专利组合战略的必然结果。7、专利布局的质量维度专利的质量是专利申请布局时的一个重要维度。从专利质量的角度,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一个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技术方案;(2)由高水平专业人员撰写的高质量专利申请文件。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是整个专利生存周期影响专利实施和影响专利价值的关键因素,因此提升申请文件的质量,是保障专利质量的重要措施。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不同于纯技术文件,特别是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最重要的两个部分,其撰写质量的好坏不仅可能影响该专利申请在专利局的审批进度,而且可能影响专利的品质。如果一项所有竞争对手都要用到的技术,搭配了非常差的专利申请文件,只能保护单一的模式,其他的技术变化都不在专利保护范围内,则是缺乏品质的专利。简言之,专利申请文件不仅可以决定专利保护范围的大小,而且可能影响专利的有效性。如何提高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1)选择适格的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的质量直接影响企业(委托人)取得专利权的可能性、取得专利权的质量以及取得专利权耗费的时间和花费的金钱,而这些影响通常是滞后的和难以恢复的甚至是难以被一般企业所认知的。因此,选择一个责任心强、能力较强的专利代理人,就显得十分重要。(2)加强发明人与代理人的沟通。技术交底书是联系发明人与代理人的重要沟通渠道。有的发明人只会做、不会写,或者写的不规范,代理人要引导发明人,让他把申请专利的技术讲明白,把现有技术讲清楚,把创新点总结出来。另外,代理人还要引导发明人,这个技术还有没有可以改进的可能,或者可以变通的地方,以周全保护发明创造的利益。(3)注意专利申请文件的检查。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主要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提交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必要时应当有摘要附图)。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主要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主要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权利要求书与专利说明书在整个专利申请文件中,处于核心的位置。为防止专利申请文件出现错漏,影响专利申请质量,应当重点注意检查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4)加强专利申请的流程管理。为了控制专利申请的质量,应当加强专利申请的流程管理。比如,在专利申请环节,对发明专利的代理人而言,除了要负责对相关时限作有效监控并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案件进展状态外,还应就专利局对该申请的审查意见作及时的负责任的处理,在涉及重大修改时应征求委托人的意见,或对申请文件作适当修改,或对审查意见作有理有据的意见陈述。8、专利布局的竞争维度专利布局的竞争维度是指把竞争思维融入到专利申请布局中去。专利布局的最低限度的目的,是应当能够获得足以覆盖自身产品的专利权利,以防止他人进行仿制,为自身产品争取更大的获利空间。如果通过专利布局还能阻碍竞争对手的发展,或者干扰竞争对手的视线,更是一种面向竞争策略的专利布局方式。比如,在自己申请的核心专利周围布局申请替代性方案,防止竞争对手在核心专利四周开发,这样就将自己的技术领域以及相关市场与竞争对手进行了隔离。9、专利布局的标准维度当前,在移动通信、数字电视等领域,标准与专利相结合已发展为不可避免、不可逆转的趋势。专利申请布局时还要争取自身申请的专利可以成为标准必要专利。企业可以围绕标准的制定或发布,尽可能针对性地进行专利布局。比如,标准中规定了一种信令的功能需求,企业可以策划一个实现这种信令的硬件装置来申请专利;再例如标准中规定了某个装置应该有某一个性能指标,企业可以策划一个对这个性能指标进行调节的方法或系统。(二)商标布局管理1、商标布局的标识维度(1)联合商标Facebook虽然未进入中国市场,却已通过商标布局来预防傍名牌。从2006年3月到2011年4月,Facebook一共注册了60余项商标,包括“THEFACEBOOK”“FACEBOOK”“F”等,涵盖社区网络、照片分享、软件、搜索引擎、电子杂志、游戏等类别,有趣的是,甚至男女服装类别也注册了。更有趣的是,尽管Facebook没有官方中文名称,Facebook却在中国注册了可能的中文音译名称,包括“飞书博”“飞思簿”“菲丝博克”“脸谱”“面书”“脸书”等,以至于有网友评论说:没有注册“非死不可”吧?中国企业也同样如此,福建石狮市福林鞋业有限公司很早就在25类鞋商品上注册了“富贵乌”“富贵鸣”“富贵鸡”“富贵鸽”“富贵鹰”“富贵鹅”“富贵鸠”“富贵鹊”等商标,来保护其“富贵鸟”商标。这样不仅扩大了自己的商标权范围,而且可以防止一些企业采取乔装打扮的手法,居心叵测地使用与其知名商标相近似的文字和图形。此即所谓“联合商标”策略,即同一商标权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一批和自己真正使用商标(正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当然,在商标法上一个注册商标本来已有权排除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的与之相近似商标。但有的企业还是愿意进行联合商标的注册,原因在于,联合商标的注册可以直接排斥相关近似商标的注册使用,但正商标(受联合商标保护的商标)却未必一定能够发挥这个效用,比如你的商标是“大大”,其他人注册或使用了“大人”,当你提起商标争议裁决或商标侵权官司时,商标主管部门或法院可能认为“大人”并不构成与“大大”的近似,毕竟近似不近似是人的主观判断,因此还是把“大人”作为联合商标注册,更能有效保障你期待保护的权利。(2)组合商标的分拆对于文字+图形或者其他要素组合而成的组合商标,建议在整体注册申请的同时,也把各个相对独立的构成要素(比如图案、文字部分)分别提交商标注册,对于核心商标(品牌)尤其如此,如此操作,即使组合商标整体因其中一部分构成要素存在在先申请或在先权利等障碍,另外分拆出来的部分也不会受到影响。当然,这样一来,一件商标申请可能就变成了三件商标申请,甚至更多,相应地,官费和代理费都要翻倍。事实上,组合商标分拆并非只有提高成功率的功用。有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比如空间有限,在某些产品位置无法标识组合商标的整体,而只能有所割舍,仅仅标注图案或者文字部分,此时组合商标分拆后注册,有利于公司灵活使用注册商标。在商标保护阶段,组合商标分开注册还有更大的妙用。相对于组合商标,分拆部分的商标由于构成要素更少,还扩大了商标的保护范围,更有利于商标近似的确认。(3)商业标识一体化在选择文字商标时,最好商标名称与企业商号保持一致。将商号用作商标申请注册,或将商标作为商号登记,这是现代企业普遍采用的做法。如日本的“日立”“丰田”,德国的“拜耳”等。当然一家企业可能拥有多个商标,不可能每个商标都与企业商号一致,因此只能做到主商标与商号一致。现在域名既可以使用英文,也可以使用中文,因此,自己的商标也要与域名保持一致。由于商标的名称可以在以.com.cn.org.net或者中国、公司和、网络等结尾的多种顶级域名下注册使用,因此,如果你财力允许可以都注册下来,但我们认为域名并不像商标其标识来源的作用并不明显,很多人在网上找寻网站是通过搜索关键词或通过链接,而不是通过键入网址(域名),所以,注册一个或几个就可以了。对企业最关键的事情可能是,如何让用户在google,百度上非常轻松地找到自己的网站。我们强调商标、商号、域名等商业标识的一体化,是因为这种做法不仅可以起到商标、商号同时宣传的广告效果,更重要的是还可以得到商标、商号、域名等有关法律的多层次、全方位的保护,有效防止他人把你的商标用作其产品商标、企业名称或者域名。2、商标布局的商品维度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种标志,每一个注册商标都是指定用于某一商品或服务上的。如提到长虹,人们会想到彩色电视机;提到五粮液,人们会想到白酒;提到保时捷,人们会想到豪华跑车,等等。应该说,离开商品或服务而独立存在的商标是不存在的。我国《商标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3条第1款更进一步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报。”我国的商标申请应当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所规定的类别进行申请。《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基于1957年6月15日由尼斯外交会议达成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所制定的。我国于1994年加入《尼斯协定》。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所有商品和服务被分成45个类别,其中第1到第34类为商品类别,第35到第45类为服务类别。(1)不要浪费商品项目的指定数量如果检索一些商标的注册情况,可以发现,有的注册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很多,而有的又很少,甚至只有1—2个商品或服务项目。按照目前的收费方式,每件商标注册申请在同一类别之下,指定使用10个商品(或服务),官方收费是300元(不包括代理费):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30元,而指定不足10个商品,即使只有1—2个商品,收费也是300元。毫无疑问,指定使用的商品数量过少,浪费的是申请人的注册费用。如果你现在发现自己的商标注册没有指定到10个商品或服务项目时,能不能要求增加呢?不能!根据《商标法》第23条的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也即你至少得再花一笔申请注册的费用。了解了这一点,在将来申请注册商标时,即使自己实际经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不足10个,甚至只生产一种商品或只提供一种服务,也应当尽可能地指定满10个商品或服务项目,以覆盖企业将来可能经营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以及与企业现有或将来产品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因为这样做并不增加额外的费用。退一步讲,即使企业指定满10个项目,其中有的商品或服务,企业永远都不会去经营,但这样做仍然会有好处,至少你在这10个项目上阻止了别人使用与你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可能性,从而保证了你商标相对而言的独特性。注册商标时指定使用商品就好比占位,如果你没有占住位置,就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别人坐下了。《商标法》第30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充分利用这个法律资源,可以节省不少注册费用。因为每一个类别的每一个群组下面,都存在大量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如果你想把同一类别的所有或大部分商品或服务项目都指定为商标的使用项目,那么,这会花费你数额不菲的金钱。类似商品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按照《尼斯协定》,所有商品(包括服务)被分成45个类别,但同一类别的商品未必就是类似商品,而不同类别的商品也有可能构成类似商品。不过,通常情形下,同一类别同一群组的商品应该是类似商品。因此,商标申请人不需要把所有的商品项目都指定到,而只需在同一群组选择1个或几个代表性商品项目,即可阻止他人在该群组的其他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2)覆盖现有的业务范围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项目首先应当覆盖公司的现有业务范围,这是商标注册最基本的考虑。商标指定使用的项目必须首先覆盖自己正在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不要让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与自己的业务范围发生错位,这可能会导致侵权危机。必须要注意的是,你的业务范围可能分布在商品分类表的多个类别,不要顾此失彼。比如,一家做网络游戏的公司,不能仅仅把商标注册在第9类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上,还要注册在第41类的“在线游戏”服务上。(3)囊括未来的业务范围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项目还应当囊括公司未来可能发展的业务范围。这个需要考量公司的业务发展战略规划,以及可能延伸的产品类别。否则,一旦新的业务发展起来,公司还想继续沿用已有的知名商标时,可能在新业务涉及的商品上该商标已经被其他人抢先注册了。如果企业已经有长远的发展规划,对于未来有明确要开拓的经营范围,可提前通过商标注册覆盖其中的商品或服务。如果不及时把自己的商标注册在将来要发展的产品上,嗣后想注册时,可能已被他人抢先注册了。(4)延伸到类似的、关联性或竞争性的商品商标还应延伸注册到公司认为会在业务上产生混淆的类似商品,或具有关联性、竞争关系的商品项目上。尽管注册商标的保护可以延及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但是这些关联性或竞争性的产品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以及你所认为的类似商品到底是否类似?商标行政部门的观点完全可能与你的想法不一致。(5)思考可能应用的领域把商标注册在该商标标识有可能会应用到的领域,也是值得考虑的方向。这个层级的防御最不好琢磨,因为这是从商标标识本身的形象或内涵去思考:它适合用在哪些领域?对于打算从事衍生品授权的动漫或游戏行业,这种思考尤其重要。比如游戏商标“泡泡堂”,除了应该在服装、文具、玩具、图书等常见的衍生商品上注册以外,这个商标名称用在代泡茶叶商品、中药饮片,甚至咖啡厅、洗浴中心似乎也颇为贴切。(6)占领对己不利的商品领域把商标注册在对品牌声誉不利的商品或服务,在中国更要引起重视。在很多职业注标人特别偏好卫生巾、避孕套之类商品的背景下,这种考量尤其必要。微软公司在许多领域注册了商标,但就是没有卫生用品,可能微软并不在乎这个,但有人很在乎。曾有人经过精心选择,就决定在面包食品类和妇女卫生用品类申请注册“微软”商标。3、商标布局的时间维度(1)先来后到:商标注册的基本规则我国商标法贯彻的是商标注册保护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商标只有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注册核准后,才能享有商标专用权,得到法律最周全的保护。根据《商标法》第31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可见,即使你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如果在时间上落后于别人,同样可能失去获得商标注册的机会,因为我国商标法上采取的是“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谁先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就先给予谁商标权。作为最基本的商标保护规则,我们建议企业,一旦选取或设计完成了一个品牌,应当立即想到商标注册,及时申请,不要迟疑或者等待,否则会被他人抢占先机。在经济活动中不少企业因忽视商标的及时注册,而备尝苦果。当然,很多企业可能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要在品牌投入使用前,应该先去申请注册商标。等到发生纠纷后或者风险迫近时,才回过头来后悔当初没有注册商标。虽然企业的商标被他人抢注后,可以借助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资源予以救济,但毕竟耗费时日,牵扯精力,有时甚至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避免上述情形的最佳捷径是商标先注册后使用,以免一不小心被他人捷足先登,先注册了自己正在使用的商标。(2)产品未动、商标先行套用“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的古训来表达商标注册的规划,那就是“产品未动,商标先行”。也即,企业在产品没有推出市场前,应当先行申请注册商标保护,以免被他人抢先申请注册,或者事后发现与他人在先的注册商标发生了“撞车”。2018年中国的商标注册申请量为738.95万件,商标局平均每天能收到2万余件商标申请,可见商标申请的竞争十分激烈。强调“产品未动,商标先行”,并不只是为了防止他人的抢注,还有其他的考虑。我国企业的商标意识普遍比较淡薄,常常在其商标未获得注册保护时,就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宣传推广其商标,没有意识到这里面蕴含的商标风险问题。前面已经讲到,商标要得到商标局的核准注册,需要满足很多条件,包括实质和形式的条件,由于法律上的障碍,不是每件商标申请都能顺利获得商标注册。如果产品和品牌已经推广出去了,但商标最后却没有被核准注册,那么就会陷入比较尴尬的窘境。当然,在先使用的商标现在也可以得到有限的保护。根据2014年实施的新《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因此,即使他人抢注了你的商标,你仍然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不过,需要当心的是,等到商标注册人来起诉你商标侵权时,你能否对在先使用商标的事实,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使用证据,恐怕并不容易。可以说,多数企业都没有商标档案管理的意识,即使有商标档案管理,其保存的证据能否固定明确的使用时间?能否清楚地表明商标标识及其对应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能否证明商标曾经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过?总之,要最终得到法院的认可,你提供的使用证据要满足诸多法律上的要求,并经得起对方的质证。(3)商标申请前的保密工作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除了具有商标注册意识之外,还要注意保守商标申请的秘密。比如,对正在委托办理的商标申请事宜,不要随意向无关的人员透露,以防言者无意、听者有心,别人可能利用时间差,先期办理注册申请而导致你的商标申请被驳回。如果企业的商标尚未注册,就想把带有商标的产品拿到展览会去参展,我们建议对此也要保持足够谨慎的态度。对待媒体采访,更要保护好自己商标未来的注册规划信息,否则这种传播的广度和深度是企业不能承受的。特别是在产品推出之前,这个产品将来会以什么样的品牌上市这些信息都不要轻易对外散布。有时公司员工并非有心泄密,而是在外聊天时,不小心走漏了风声,而自己还没有意识到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所以经常开展员工商标培训或教育,强化员工的保密意识是大有神益的。4、商标布局的区域维度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之中,我国企业面对着新的机遇,也存在新的挑战,要发展、要壮大,就必须竞争国际市场,而商标又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锐利武器。在日益全球化的今天,“MadeinChina”应该不仅仅是价格低廉和质量粗糙的代名词,也不应该是低成本劳动力聚集的“血汗工厂”的象征,它需要更多中国企业创造的国际品牌和注册的跨国商标的支持,以获得品质优良的赞誉。富有远见卓识的中国企业家,应该把商标注册的国际化战略,视为企业未来国际化发展的法律盾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是该体系成员国企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的重要途径。2018年我国申请人提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6541件,同比增长37%。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马德里体系年鉴显示,2018年中国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在马德里联盟中排名第3。不过,中国申请人2018年6000余件的商标国际申请量,与当年中国国内商标申请700多万件的总量相比,自然反差强烈。虽然马德里体系不是中国企业在国外申请商标的唯一途径[企业可以根据《巴黎公约》等国际公约的规定,到外国或地区性组织(如欧盟)直接申请商标],但仍然可以看出,中国企业的海外商标注册规划并不十分积极。其实,相对于专利的国际申请,商标的国际注册并不那么昂贵。更何况,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考虑到成本的因素,面对全球众多的国家或地区,并不一定都需要进行商标注册,否则其中的花费会让人承受不了。决定商标注册国家或地区的首要考虑仍是你的市场在哪里。一般来说,产品出口国、制造地国、商标授权地区,都是可以考虑申请注册商标的区域,特别是在那些仿冒严重的国家,更是迅速注册的优先选择。当然,企业应当分清轻重缓急,视具体情况,分期分批地、循序渐进地进行境外商标注册。(三)作品登记管理1、作品登记概述对于作品登记,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做出规定,只是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中,才明确规定了作品自愿登记的原则及相关操作办法。软件作品可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版权登记;而对于软件以外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等,则可以按照《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自愿进行版权登记。作品的著作权自创作完成即自动产生,不需要履行登记程序,因此,作品是否登记并不影响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著作权保护。但进行作品登记,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明,便于明确权利归属,方便权利人维权和诉讼,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2018年全国共完成一般作品(不包括计算机软件)登记2351952件,同比增长17.48%。从作品类型看,登记量最多的是美术作品992513件,占登记总量的42.20%;第二是摄影作品917045件,占登记总量的38.99%;第三是文字作品278170件,占登记总量的11.83%。2018年全国共完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1104839件同比增长48.22%。2、作品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一般作品的著作权登记材料主要包括:(1)《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权利归属证明文件;(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5)作品说明书(从创作目的、创作过程、作品独创性三方面写,并附申请人签章,标明签章日期);(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登记材料主要包括:(1)《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软件(程序、文档)的鉴别材料。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源程序和文档,由源程序前、后各连续30页,以及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共120页。整个程序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整个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文档;(3)有关证明文件:①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②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③企业法人单位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④联系人证明文件;⑤权利归属的证明文件;@其他证明材料。(四)以终为始的布局观为了构建一个执行有力的知识产权工具,企业需要秉持“以终为始”的理念,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前瞻性的策略布局与安排。当然这需要综合考量成本支出、工作繁复度以及竞争必要性等因素。1、IP的全覆盖知识产权全覆盖的目标,是使企业拥有更加丰富的维权武器。比如,同一个产品可以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角度进行全方面的专利覆盖;商标注册要做到覆盖更多的标识等。2、IP的确定性知识产权确定性的目标,是使企业维权的权利基础更加确定。现在企业在维权时多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来打击竞争对手,但是实践表明,《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件的审理难度远高于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案件。如果能够把请求《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标识、形状等对象,用权利基础更确定的注册商标或外观设计专利等保护起来,可能维权更容易,预期更明确。3、IP的稳定性知识产权稳定性的目标,是使企业维权的基础更加牢固。比如,在撰写专利时要考虑专利无效的可能与应对,要考虑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的架构。4、侵权的可视化侵权可视化的目标,是使企业维权举证更容易。比如,在申请专利时,就需要权利人考虑:第一,将来谁会使用此项专利?第二,如何发现他人正在侵权使用?第三,对侵权事实能不能取证、举证?5、IP保护的交叉性知识产权保护的交叉性,其目标是使企业维权的选择更加多元化。比如,企业在商标设计之初,应当考虑多项权利重叠保护,例如图形化的商标标识可以同时获得商标权和版权的保护;而独特性的产品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也可以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特有包装、装潢保护。通过交叉性的权利保护,可以提供更多的维权选择。6、权利的可规避性知识产权的可规避性防御,目标是使得侵权者逃避侵权更加艰难。专利侵权诉讼最容易触发回避设计,由于专利权利要求书写欠妥当,更易出现这种权利规避的现象,最后导致可能维权成功了,但并不能有效遏制被告的业务发展。7、权利的延伸性权利的延伸性目标,是使企业维权空间更广阔。有人讲过一个观点,当今的知识产权竞争已经不是单个企业的竞争,更多的是产业链、生态圈的竞争。在这个背景下,维权诉讼的眼界应当突破直接的竞争对手。比如,供应链的专利布局,专利“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将上游供应商与下游客户的一些产品或技术纳入到自己的权利覆盖之下,当专利战爆发时,你可以通过打击竞争对手的供应商来打击它。七、知识产权管理的观察视角知识产权管理可以宏大叙事,从国家战略的角度纵横开来,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拓展开来,但本书所称的知识产权管理,是面向企业管理的法律实践,是一种指导发展思路、关注操作细节、重视实证研究、擅于案例解读的中微观研究,期待围绕知识产权的体制建设、信息分析、经营策略、风险管理和战略规划,探讨如何通过知识产权增强企业技术能力,防御企业侵权风险,坚固企业的利润根基,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从而通过加强知识产权的经营管理,促进知识产权的转化实施,使知识产权真正成为“浇在智慧火花上的利益之油”,源源不断地激发自主创新、原始创新的潜力、动力和活力。面向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可以从多重视角或多个层次切入进去。当然,不同的视角或层次,可能在某些方面存在交叉或重合,但由于视角或重点的不同,反而可以让大家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知识产权管理的内涵。(一)组织面主要从组织建设的角度,研究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比如,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定位、组织体系的架构、管理机构的职能以及管理人员的专业背景与知识结构等。(二)制度面主要从制度建设的角度,研究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比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具体制度的设计,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建设,以及相配套的一些操作规则和程序等。(三)员工面主要从员工管理的角度,研究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比如,企业与员工之间保密协议的设计,企业与员工之间知识产权归属的处理对员工发明创新的激励机制,面向员工的知识产权培训等。(四)信息面主要从信息管理的角度,研究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比如,专利信息的检索利用,专利地图的制作分析,商业秘密的档案管理,知识产权的信息安全等。(五)流程面主要从流程管理的角度,研究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比如,从研发设计、权利获取,到经营利用、侵权防御等流程,研究专利管理;从商标设计、商标注册,到商标使用、商标续展等流程,研究注册商标的管理等。(六)策略面主要从策略运用的角度,研究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比如,专利回避设计的策略,专利布局的策略,商标注册申请的策略,知识产权许可的策略、知识产权诉讼的策略等。(七)风险面主要从风险控制的角度,研究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比如,如何防止研发创新的知识产权风险,如何规避商标名称通用化风险,如何处理知识产权侵权危机,如何控制商业秘密的泄露风险等。(八)经营面主要从经营利用的角度,研究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比如,如何从事知识产权的许可,如何通过知识产权融通资金,如何在企业并购中开展专利的尽职调查等。(九)行业面主要从行业合作的角度,研究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比如,如何建立同业知识产权战略联盟,如何处理行业性的知识产权争议或危机等。八、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目标当下,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重要的经营资源、战略资源和竞争资源,构成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不仅在一个国家中的地位不断提高,而且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并获得竞争优势的战略武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目标,可以从完成知识资产权利化、获得业务自由度、提升业务竞争力、管控知识产权风险、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等方面进行定位。(一)实现知识资产权利化知识产权大家族中的专利、商标等资产只有通过申请或注册,以法律授权的方式固定下来,才能形成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从而形成独占使用的市场竞争力和优势地位。如果没有通过法律的方式将其转化为知识产权,企业在面对竞争对手或其他企业的仿冒利用时将无法获得法律意义上的保护,存在知识资产流失的风险。因此,企业要及时将技术成果、商业标识等知识资产申请权利保护,通过法律的方式固定知识产权权利。(二)获得业务自由度这里所谓业务自由度,是指在企业成长或其业务发展的过程中,不受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阻碍或牵制。通过知识产权布局和保护,可以确保市场竞争上的业务自由度,比如通过商标注册的布局,防止他人抢注从而干扰品牌发展。事实上,拥有强大知识产权组合的企业在市场上,更能获得与竞争对手谈判和竞争的筹码,更能获取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如果自身没有知识产权的保驾护航,很容易遭遇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诉讼攻击,并难以招架,在开拓国际市场时尤其如此。(三)提升业务竞争力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本身就为企业赢得了一定程度上的垄断使用地位,帮助企业占领技术高地,获得竞争优势。如果企业能够将知识产权与自身业务相结合,更能释放知识产权的商业活力,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比如,一些企业将产品的创新点作为营销的卖点,并申请专利加以保护,此即所谓卖点专利,既能以此为卖点吸引消费者,又能阻挡竞争对手的合法模仿。(四)管控知识产权风险随着中国企业专利商标的海量申请和海量储备,使得行业内外的知识产权争议风险急剧提高。因此,管控知识产权风险应当贯穿于企业全流程管理的每个环节。建立从申请、确权、维护、保护的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体系,保障技术成果、商业标识的权利化,防范成果流失、侵权纠纷等法律风险;建立知识产权与研发、生产、采购、市场、销售、投资等业务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流程,控制各个业务环节的法律风险。(五)实现知识产权价值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资产,实现知识产权价值,协助、支持企业的业务发展,巩固、提升企业的竞争优势。知识产权价值实现至少包括法律价值和商业价值,要让知识产权为企业带来垄断能力、变现能力和交换能力。以专利为例,所谓垄断能力,是指企业能借助专利垄断产品或技术,进而独占市场或让竞争对手无法绕开技术障碍。所谓变现能力,是指可以通过专利转让、许可、质押或实施等商业运营,为企业带来现金价值。所谓交换能力,是指企业可以借助专利与竞争对手或其他机构进行资源交换,以获得商业利益或降低成本支出。九、知识产权资产确认(一)专利资产确认管理1、技术交底技术开发是一件辛苦的工作,其中蕴含了许多开发人员的经验和成果。如何把开发人员的经验累积成可用的知识,在企业内部得以扩散及传承,以避免新开发工作从零开始,甚至重走冤枉路呢?技术交底就是一个值得企业采纳的制度。通过建立技术交底书的撰写与提交,可以从制度上确保研发人员的创新点能够固定下来,成为专利挖掘的技术来源。技术交底书是技术人员将其发明创造内容,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技术管理部门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技术文件。一份完整的技术交底书包括八个部分:技术的名称、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及其缺陷、发明目的、发明内容、有益效果、最佳实施方式、附图及附图说明。技术交底书最低程度上应当:(1)清楚描述现有技术及其缺点。(2)清楚描述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3)清楚描述发明技术方案的有益效果。如果技术交底书能提供多个相关实施例、提供产生有益效果的原因、提供附图并详细描述附图,将更有助于专利工程师或专利代理人全面理解、准确发现实质性发明创新点,从而形成核心与外围相互配合、层级严整、保护严密的专利保护体系。技术交底书一方面可以固化企业的技术知识,另一方面可以作为企业做出技术应用、专利申请等决策的依据和参考。即使企业研发出有质量的技术,也需要通过技术交底书这个载体记载和传递给专利工程师或专利代理人。从专利申请的角度,一份高质量的技术交底书可以提高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和效率,使专利代理人更容易理解发明人发明构思的创新点。因此,技术交底书是联系发明人与专利代理人的重要沟通渠道。从这个角度,高价值专利的成长路径,首先要从撰写高质量的技术交底书开始。2、专利筛选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要求“促进高价值专利的实施”。何为高价值专利?高价值专利应当是技术价值、法律价值和商业价值都比较高的专利。从狭义上讲,高价值专利就是指具备较高商业价值的专利。高价值专利应当以高质量专利为基础,而高质量专利又离不开高质量技术的支持。从高质量技术到高质量专利,再到高价值专利,分别历经技术研发、专利申请、专利运营等多个阶段,层层推进,环环相扣。高质量技术关注的是专利的技术质量,高质量专利关注的是专利的法律质量,高价值专利则更关注专利的商业质量。因此,培育高价值专利的路径,应当先从高质量技术抓起,从高质量专利做起。很多大企业在经过专利数量的膨胀之后,对专利资产的评估都会由“以量取胜”进化到“以质取胜”的阶段。高质量的专利更能在关键产业的关键地位,拍住竞争者的咽喉,提升市场占有率,成为有力的竞争利器。而专利筛选就是一个提升专利质量的制度性措施。(1)专利筛选的内涵对于技术研发能力很强的企业而言,可能存在多项发明创造,并非每件发明创造都需要、都适合申请专利。此时还必须决定应该把哪些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或把哪些发明创造优先申请专利,此即所谓专利筛选制度。专利筛选制度是根据一定的评价标准,对发明创造进行评估,从,而决定发明创造是否申请专利或申请专利的优先顺序的制度。专利筛选制度中最为实质的部分,主要是专利申请之前的发明评估,因此,专利筛选也可以称为发明筛选。许多企业或科研机构在申请专利时,都建立有筛选专利的发明评估制度。(2)专利筛选的目标专利筛选的目的在于评价技术是否具有专利性,是否值得申请专利,并确保申请专利的品质,增加专利申请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也借此淘汰不必要的或无用益的技术,节省申请、维持专利所耗费的财力。从理想的角度观察,专利筛选可以避免申请不必要或不需要的垃圾专利或问题专利,以及错误专利。所谓垃圾专利,是指那些难以满足专利法上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要求,而不应该得到授权的专利。所谓“问题专利”,或称“可质疑专利”,这些专利多半是无效的或者其权利要求过于宽泛。问题专利比垃圾专利的范围更加广泛,除了包括垃圾专利,还包括那些可以授权但保护范围不适当的专利。而所谓错误专利,是指虽然满足专利法的“三性”要求,但从企业策略上考虑应当作为商业秘密而不宜申请的专利。当然,从专利法的本质目的上讲,不应欢迎垃圾专利和问题专利,因为它们占用了不应当拥有的专利资源。不过,从企业的私利角度看,有时候申请垃圾专利或问题专利却是他们有意的结果。而对于错误专利,从专利法的本质目的上看,本应授权,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企业不小心造成错误专利的申请,则可能存在不利的后果,自是策略上的失误。(3)专利筛选的机构为便于开展发明评估,进行专利筛选,企业应当设立发明评估委员会,这个机构一般不需要固定的形式,可以是一个常设的松散性组织,在需要作出发明评估时才召集评估人员集中讨论相关事宜,日常工作由企业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来协调。由于发明评估的内容主要涵盖可专利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技术的商业价值(经济利益、实施难易、投资成本、市场影响等),也即须周全顾及法律、科技、市场、投资财务等层面。因此从事发明评估的人员最好既有技术人员(包括发明人或设计人),又有法务人员(最好是专利律师或专利代理人)、市场营销人员,可能的话,还包括财务人员。甚至可以邀请战略咨询人员参加发明评估活动,但技术人员与法务人员应当占据评估委员会的主体。(4)专利筛选的内容专利筛选的目的是保障专利的品质。从专利筛选的角度,专利品质可以从技术、法律和商业三个层面进行评估,下面列举了一些常用的评价指标,作为参考和启发。(二)商标资产确认管理1、挖掘可商标化的标识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因此,企业可以从商标法的角度,对企业拥有的商业标识进行审核,将可以商标化的标识及时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对于企业自己设计或选择的商标标识,只要企业管理人员稍微有些商标常识和意识,一般都会主动地、积极地申请商标注册,除非他不了解商标注册的意义。但是,即使拥有良好商标意识的管理人员,也未必意识到自己可能遗忘了一些应当申请商标注册的标识。表面上看,这些企业已经将自己核心的商标进行了注册,然而,另外一些更加容易被消费者接受,或者其他一些同样具有较高商业价值的商标,却受到冷落,并且随时都有可能被“职业注标人”所劫走,或者被他人搭乘商标便车。在企业业务发展过程中,企业必须持续开发/挖掘和确认新的商标标识。通常,那些未受到充分关注的商标在哪里呢?可以对以下标识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可能遗忘了商标注册申请:境外延伸进入中国的商标、子/副商标、商标简称、商标别称、商号、广告语、产品的外观,甚至产品型号等,在满足商标注册条件的前提下,这些标识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2、商标“撤三”的困境如果大量挖掘商标标识进行申请注册,再加上联合商标或防御商标策略,尤其是多类别或全类别注册,必然会带上大量的注而不用的商标。事实上,商标标识也是一种符号资源,任何企业不应当不合理地大量占有,特别是恶意囤积。只不过,不少企业进行防御性的商标注册,只是一种防止商标抢注或保障业务自由的权宜之计。但是,这里面临着一个无解的难题。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俗称“撤三”)。而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7条的规定,可以对抗撤销商标注册的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只包括:(1)不可抗力;(2)政府政策性限制;(3)破产清算;(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既然是防御性的商标注册,通常是不会在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实际使用的,而且不符合所谓“正当理由”,因此,“撤三”的困境始终如影随形,是企业无法避免,甚至难以破解的问题。惟有以下“点拨”可供参考:(1)防御性的商标注册本来就是卡位,先卡住了,人家可能就懒得来烦你了,毕竟申请“撤三”也要花费精力的。你不可能倒霉到每个防御性的商标注册,都会有人来挑战。(2)把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当作3年,而不是10年,也即每3年申请一次商标。显然,这对全类别特别是全商品注册,成本压力不是一般的大。所以,你得选择哪些核心商标在哪些重要的商品上,需要执行这种“3年一申请”的策略。(三)商业秘密确认管理1、商业秘密的内涵企业内部的很多信息都需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并采用安全的措施,保障这些信息不被外泄,避免被竞争对手利用,甚至破坏自己的商业计划。当然,如果已经通过专利申请而公开的信息,则无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起来。企业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研发试验数据、纪录和结果、工艺流程、技术诀窍、样品、市场营销策略、销售渠道、货源情报、订货合同、客户名单、经营方法等。如果想了解商业秘密的泄露或被盗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有多大,可能难以量化和评估。但商业秘密泄露所带来的损失可从下列领域增加的成本中看出:行政管理费用、市场份额损失、增加的法律官司、增加的安全措施、公司的名誉损失等。根据2019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信息作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上位概念,能够覆盖部分难以被界定为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但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如某公司隐去股东的身份、持股比例、代持人等信息。从前述法律规定可知,商业秘密的特点包括:(1)秘密性,系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商业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2)价值性,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3)保密性,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信息泄漏应采取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2、保密的确认确定商业秘密范围是确保保密质量的关键,有了范围,就能“对号入座”,标准也能统一。企业应当合理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不鼓励将不需要或不重要的商业信息划入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导致没有保密重点,浪费企业资源。并不是所有的商业信息都能够或都需要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如果笼统地将所有信息当做商业秘密来保护,有可能混淆秘密与非密的界限,分不清哪些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哪些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更不用说做好保密工作。那些直接影响企业的权利、利益和公司经营发展的商业信息,一旦泄密会使企业利益遭受损害的信息应该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不同的企业会有自己的核心机密,企业要考虑商业信息的重要程度、商业价值等因素,既要全面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又要突出重点、积极防护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企业对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及其载体应当标明保密标识(如保密印章等),使保密信息与其他信息区别开来,一是可以很明确地确定哪些人员具有接触这些信息的权限,防止没有接触商业秘密权限的人员不当接触商业秘密,二是在商业信息或其载体上标明保密标识,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可以认定企业已经采取了保密措施,表明企业的保密意图,是认定商业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时的一个重要证据。由于商业秘密的存在方式或载体是不同的,有的是以纸质文档的方式存在的,有的是以电子文档方式存在的,有的具有有形的载体,有的没有有形的载体,企业都应以人员能够感知的方式标明保密标识。用以确认商业秘密的具体方式,可以包括:(1)在包含商业秘密的信息或载体上标明保密标识;(2)不适宜在包含商业秘密的载体上标明的,用书面形式标明保密标识并粘贴在商业秘密载体上;(3)不能标明保密标识的,用专门文件加以确认,并将文件送达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部门和人员;(4)在涉及商业秘密的电子文档中以电子印章等方式嵌入保密标识;(5)使用其他易于为接触者所认知的方式标明保密标识。3、信息解密企业应当定期对商业秘密进行审核,对没有必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信息,应当及时解密。商业信息是不断发展的,之前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现在有可能不需要采取保密措施,使不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在企业内部自由流通,实现资源共享,并可以突出重点,积极防护,使企业的保密工作有的放矢,也可以降低企业的保密成本。商业秘密解密的最终判断标准是某项商业信息是否有必要或有可能继续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具体可以参照以下的保准(1)国内或国外已经公开的,尤其是已经通过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的。这些已经公开的信息成为公有技术或公有信息,企业的商业秘密已经丧失秘密性,没有必要再采取保密的工作;(2)在国内外无竞争能力且不影响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安全的技术。随着技术的发展,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已经更新换代,被新的技术所取代,没有竞争力,也不会影响企业的技术安全的可以解密;(3)属于业内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的。单纯的构想和抽象的理论或概念并不是商业秘密所保护的对象,此外,基础理论一般是本领域内的公有知识;(4)业内已经流传或者业内一般技术人员基本能够掌握的技术。这也是属于公有领域内的知识,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仅仅是除了商业秘密所有人以外的有限范围所知晓的商业秘密,并不丧失其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资格;(5)企业已经公开的经营计划或营销策略等经营信息,不需要继续保密的(6)其他已经公开或业内公知的,或者已经失去保密价值的商业信息。(四)版权资产确认管理虽然各类作品的取得并不依赖于类似商标或专利的申请或注册程序,但是,正是由于作品版权以作品完成为产生条件,使得版权资产的权利归属以及是否拥有完整的版权,变得更不具有确定性。因此,从一开始就要重视版权与企业的归属关系,通过版权登记或合同约定等方式强化版权资产的确定性。对不同的企业而言,版权资产的类型及其重要性并不相同。比如,以内容产业为核心的动漫公司,显然其最核心的版权资产是其动漫作品、动漫角度等。而以健康产业为核心业务的企业,其版权资产尽管也有不少,比如产品包装图案、宣传作品、办公软件与数据库等,但其重要性通常不能与动漫公司的核心版权资产相提并论。十、知识产权投资的成本控制根据一项统计,财富100强的大公司在全球一些主要国家或地区,从获得一项发明专利到维持发明专利的20年有效期,大概要花费25万美元到50万美元。一家公司如果拥有成百上千件专利,其维护费用不难想象是十分惊人的。因此,做好知识产权投资尤其是专利投资的成本控制,就显得至关重要。一些企业对知识产权存在偏见,是因为知识产权无法及时带来收益。需要理解的是,知识产权不同于其他的投资产品,它是一种长期投资,并非短期业务。如果对知识产权采取急功近利的态度,在短期内它的确会成为一种财务上的负担。更重要的是,无论是财力雄厚的跨国公司,还是势单力薄的中小企业,都应当关心知识产权投资的成本控制,否则知识产权只会成为企业的负担,甚至是负债。(一)知识产权投资的成本构成知识产权投资的成本产生于很多环节,比如,从自主开发专利的角度,在专利的研发、申请、维持、利用、保护等环节,都会发生成本的支出。如果把视野扩展到企业与外部的专利交易,还将在专利的许可、转让、价值评估、尽职调查等环节产生费用的问题。知识产权储备的成本主要可以分为官方费用与非官方费用两大类别:官费:是指支付给官方机构(如国家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等)的费用。官费既包括知识产权授权主管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收费,也包括海关的备案费用、法院的诉讼费用等项目。通常,授权主管部门的收费是知识产权投资过程中,最主要的官费构成部分。非官费:简单地讲,是指官费之外的开支。非官方费用的构成更是复杂,既可能来自企业的管理活动,比如专利和商标的监控费用;也可能来自对外交易活动,比如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费用;还可能来自知识产权相关的服务活动,比如专利代理费用、商标代理费用等。(二)知识产权产出的成本控制1、削减研发成本的支出目前,一些政府部门已经出台很多激励创新的政策措施,并提供研发创新或成果转化的基金、补贴等资金支持。企业可以积极了解政策,争取获得政府的资金支持,以减少研发成本的支出。此外,从成本收益的角度来看,合作开发或有偿引进他人的技术有时可能比自主研发创新支出更少。与其独立研究或重复研究,还不如用相对较低的成本买过来,把精力和金钱都用于技术改进创新上面。2、控制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首先,要明确知识产权申请目标,除非为了某些特定的战略考虑,应该紧紧围绕现有的产品经营和市场需求,量力而行,按需申请。其次,要建立专利筛选机制,控制专利申请的数量。此外,可以依法合并数项专利申请,节省专利成本。3、选择成本更低的保护方式对一项技术而言,比专利成本更低的保护方式,通常是商业秘密,对软件而言也可能意味着采取版权保护。需要注意的是,商业秘密保护比专利保护成本更低,主要是因为商业秘密的获得不需要申请授权,不需要缴纳官费。但是,商业秘密需要持续不断地维持秘密性,才能保持其权利和价值,面对无孔不入的商业间谍,以及一些不诚实的内部员工,要做到这一点,也需要花费不少的管理成本。4、减缓申请费用的开支企业可以根据《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减缓缴纳相关申请费用。另外,可以争取地方政府的专利申请资助补贴降低自己知识产权储备的成本。(三)知识产权存续的成本控制1、定期淘汰知识产权可以通过专利稽核、商标审计,定期进行知识产权淘汰,放弃或删减不必要的、无用益的专利或商标,可以节约维持知识产权的开支。大部分庞大的、拥有上千个专利或商标的公司都有很大的删减空间。专利淘汰的方式,可以通过书面声明放弃,也可以不缴专利年费消极放弃。一般而言,企业多采取不缴年费的方式。而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的维持并没有官费成本,因此企业一般都选择以到期后不续展的方式淘汰不需要的注册商标。2、控制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可以节省一些保护成本。保护知识产权最典型的公力救济方式是行政查处或司法诉讼。一般情形下,通过行政机关查处侵权,简便、快速,费用低,因此行政查处所付出的成本比司法诉讼要小一些。3、积极利用知识产权的价值比如,把闲置的知识产权或对核心业务没有影响的知识产权,向外转让或发放许可,通过获得转让费或许可费,来冲抵知识产权维持的费用开支。《华为创新和知识产权白皮书》显示,截至2018年底,华为累计获得授权专利87805项,其中有11152项是美国专利。自2015年以来华为获得交叉许可后的知识产权净收入超过14亿美元,付费方涵盖美国、欧洲、亚洲公司。十一、公司基本情况(一)公司简介本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公司坚持“责任+爱心”的服务理念,将诚信经营、诚信服务作为企业立世之本,在服务社会、方便大众中赢得信誉、赢得市场。“满足社会和业主的需要,是我们不懈的追求”的企业观念,面对经济发展步入快车道的良好机遇,正以高昂的热情投身于建设宏伟大业。公司按照“布局合理、产业协同、资源节约、生态环保”的原则,加强规划引导,推动智慧集群建设,带动形成一批产业集聚度高、创新能力强、信息化基础好、引导带动作用大的重点产业集群。加强产业集群对外合作交流,发挥产业集群在对外产能合作中的载体作用。通过建立企业跨区域交流合作机制,承担社会责任,营造和谐发展环境。(二)核心人员介绍1、雷xx,1957年出生,大专学历。1994年5月至2002年6月就职于xxx有限公司;2002年6月至2011年4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8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2、朱xx,1974年出生,研究生学历。2002年6月至2006年8月就职于xxx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8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部副经理。2011年3月至今历任公司监事、销售部副部长、部长;2019年8月至今任公司监事会主席。3、方x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1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年11月至今任xxx总经理。2017年8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4、王x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0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12年4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监事。2018年8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5、付xx,中国国籍,1978年出生,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2015年9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9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十二、项目概况(一)项目基本情况1、承办单位名称:xxx有限公司2、项目性质:技术改造3、项目建设地点:xx(以选址意见书为准)4、项目联系人:雷xx(二)主办单位基本情况公司注重发挥员工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作用,建立了工会组织,并通过明确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组织制度、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厂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企业民主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围绕公司战略和高质量发展,以提高全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为核心,坚持战略导向、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持续深化教育培训改革,精准实施培训,努力实现员工成长与公司发展的良性互动。公司坚持提升企业素质,即“企业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结构进一步优化,人员素质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诚信经营水平进一步提高”,培育一批具有工匠精神的高素质企业员工,企业品牌影响力不断提升。本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公司坚持“责任+爱心”的服务理念,将诚信经营、诚信服务作为企业立世之本,在服务社会、方便大众中赢得信誉、赢得市场。“满足社会和业主的需要,是我们不懈的追求”的企业观念,面对经济发展步入快车道的良好机遇,正以高昂的热情投身于建设宏伟大业。公司按照“布局合理、产业协同、资源节约、生态环保”的原则,加强规划引导,推动智慧集群建设,带动形成一批产业集聚度高、创新能力强、信息化基础好、引导带动作用大的重点产业集群。加强产业集群对外合作交流,发挥产业集群在对外产能合作中的载体作用。通过建立企业跨区域交流合作机制,承担社会责任,营造和谐发展环境。(三)项目建设选址及用地规模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以选址意见书为准),占地面积约11.00亩。项目拟定建设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非常适宜本期项目建设。(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4310.58万元,其中:建设投资3336.9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7.41%;建设期利息33.5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0.78%;流动资金940.0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1.81%。(五)项目资本金筹措方案项目总投资4310.58万元,根据资金筹措方案,xxx有限公司计划自筹资金(资本金)2941.22万元。(六)申请银行借款方案根据谨慎财务测算,本期工程项目申请银行借款总额1369.36万元。(七)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1、项目达产年预期营业收入(SP):8800.00万元。2、年综合总成本费用(TC):6787.21万元。3、项目达产年净利润(NP):1473.63万元。4、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26.42%。5、全部投资回收期(Pt):5.10年(含建设期12个月)。6、达产年盈亏平衡点(BEP):3199.72万元(产值)。(八)项目建设进度规划项目计划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到工程竣工验收、投产运营共需12个月的时间。十三、法人治理结构(一)股东权利及义务1、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2、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5)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7)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3、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4、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8、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9、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二)董事1、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2、董事会由12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3、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8)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拟订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董事报酬的数额及方式的方案;(9)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0)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11)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12)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13)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14)决定公司因本章程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1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4、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5、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主管机构的要求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6、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对上述运用公司资金、资产等事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将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0%的项目,应由董事会审议后报经股东大会批准。7、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8、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3)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4)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5)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6)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7)董事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决议授予董事长就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所述运用公司资金、资产事项(公司资产抵押、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事项除外)的决定权限为,每一会计年度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5%(含15%);9、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10、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在会议召开两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除外。11、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是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同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做出决议。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12、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3、董事会做出决议可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会决议草案、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14、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亲自出席。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15、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所议事项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三)高级管理人员1、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可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是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人。2、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本章程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3、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4、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5、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9)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6、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7、总经理应当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8、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1)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2)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3)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4)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9、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10、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对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分派业务范围履行相关职责。11、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监事1、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2、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2)检查公司财务;(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6)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3、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4、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5、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6、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其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十四、组织架构分析(一)人力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要求,本期工程项目劳动定员是以所需的基本生产工人为基数,按照生产岗位、劳动定额计算配备相关人员;依照生产工艺、供应保障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在充分利用企业人力资源的基础上,本期工程项目建成投产后招聘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生产车间管理工作人员按一班制配置,操作人员按照“四班三运转”配置定员,每班8小时,根据xxx有限公司规划,达产年劳动定员55人。劳动定员一览表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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