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5年CPA考试经济法科目考情分析一、考情分析1.命题特点与难度分析2025年经济法科目考试整体难度适中,命题延续了“基础与热点并重”、“实务与理论结合”的一贯风格。客观题考点覆盖面广,涉及多部法律,要求考生对基础概念有精准的理解和记忆。
主观题则突出考查考生对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和案例分析能力,尤其是对《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票据法》等重要法律的深度融合应用。题目情境设置贴近商业实践,体现了明显的实务导向。2.考点分布本次考试考点分布广泛且重点突出。-客观题:广泛覆盖了《民法典》(合同、物权)、市场竞争法、公司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票据法等,注重对细节条款和新增制度的考查,如“公平竞争审查”、“优化营商环境”、“授权资本制”等。-主观题:集中火力考查了四大核心板块:-物权与合同:结合物业服务合同、最高额抵押、商品房买卖等经典场景,考查合同的履行、解除与违约责任。-公司与证券:紧扣注册制改革热点,深入考查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可转债发行条件、投资者保护等核心内容。-企业破产法:聚焦破产程序中的关键权利(如抵销权)和重要制度(如和解、受理后果)。-票据法:围绕票据无因性、追索权等基本原理,考查在复杂交易背景下的法律适用。“重者恒重”的特点依然明显,如物权变动、合同效力、公司治理、证券违法行为、破产财产处理、票据权利等传统重点依然是命题的核心。3.针对未来场次考生的复习建议(1)夯实基础,精准记忆:经济法知识点零散,必须回归教材,对基本概念、重要法条进行精准理解和记忆,这是应对客观题和案例分析前提的关键。(2)关注热点,理解新规:对于当年教材新增和变化的内容,如《公司法》修订涉及的“授权资本制”、“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必须给予足够重视,这些往往是命题热点。(3)强化案例,提升能力:多做综合性的案例分析题,锻炼从复杂案情中快速定位考点、厘清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条的能力。尤其要注重《民法典》与《商法》各编之间的结合考查。(4)把握重点,有的放矢:继续加强对公司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合同与物权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和票据法律制度的复习深度,这些内容是高分通过考试的基石。(5)保持心态,沉着应试:经济法考试题量通常较大,尤其是主观题阅读量长。在考场上要合理分配时间,先易后难,沉着冷静地分析每一个案例。二、赵老师模拟题与真题对比真题考点对应模拟题/讲解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模考卷1》多选第15题题目内容: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具有反垄断行政执法权的有()A.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B.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C.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D.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答案】BD【解析】选项B正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法的行政执法。选项D正确,在权力的纵向配置上,反垄断执法权属于中央事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显失公平)《模考卷2》多选第1题题目内容: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显失公平行为的有()A.赵某利用钱某患病急需救治,按市价的50%购买房屋B.甲公司利用刚满18周岁学生孙某缺乏经验,诱使其签订10万元预付款消费合同C.乙公司利用80周岁李某缺乏相关知识,将市价200元保健品以800元销售D.丙公司利用丁公司急需扩大再生产,按其抵押房屋的60%提供贷款【答案】ABC【解析】选项ABC正确、选项D错误,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民事法律行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模考卷3》单选第18题题目内容: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管理层收购时董事会决议应满足特定要求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下列选项,属于该特别要求的是()。A.收购应当经董事会过半数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1/2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B.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C.收购应当经董事会1/2以上的独立董事作出决议D.收购应当经董事会2/3以上的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答案】B【解析】管理层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模考卷1》案例分析题第1题(3)部分题目内容:蓝星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24年8月,蓝星公司的债权人B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蓝星公司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蓝星公司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完全清偿B公司的债务。蓝星公司的另一债权人C公司知悉该情况后,于2024年10月2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蓝星公司的破产申请。蓝星公司提出异议,称C公司并未请求人民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仅凭B公司强制执行后无法得到足额清偿的结果不足以判断C公司债务能否获得清偿。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日裁定受理蓝星公司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以下事实:恢复施工,已无实际交付的可能。此时,赵某已支付了40%的价款。得知蓝星公司破产申请的事实后,赵某向蓝星公司管理人主张返还其已支付的价款,并主张其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工程价款、甲银行的抵押权和其他债权。(3)2024年3月,蓝星公司向E公司购买了一套施工设备,双方约定:分期付款,蓝星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之后方能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若E公司依法行使取3回权,蓝星公司在E公司取回后的1个月内支付剩余货款,则可以将该批货物回赎。截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蓝星公司已经支付60%的货款。蓝星公司管理人决定继续行该合同,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E公司遂要求取回该批货物。由于蓝星公司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该批货物,2024年12月10日,E公司将该批货物出售给了F公司,并将所得价款扣除蓝星公司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返还给了蓝星公司。要求:(3)赵某主张其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工程价款、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部分答案】(3)赵某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只支付了部分价款,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票据追索权行使《模考卷1》案例分析题第2题(3)、(4)部分题目内容:为向B公司支付购买产品的货款500万元,蓝星公司向B公司签发了以自己为出票人,B公司为收款人,C银行为承兑人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蓝星公司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内进行了电子签名。C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系统内进行了签章。B公司收到汇票后,在约定的期限向蓝星公司交付了产品。为向D公司支付采购原料价款,B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蓝星公司收到B公司交付的产品后,经过检验,发现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在与B公司多次交涉无果后,解除了合同。D公司在该汇票到期时,在票据业务系统内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蓝星公司存人账户的金额不足支付为由拒付。D公司遂同时向B公司和蓝星公司追索,蓝星公司拒绝,理由是:(1)蓝星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解除;(2)D公司应先向B公司追索再向蓝星公司追索。要求:(3)蓝星公司拒绝D公司追索的第一项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4)蓝星公司拒绝D公司追索的第二项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部分答案】(3)蓝星公司拒绝D公司追索的第一项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4)蓝星公司拒绝D公司追索的第二项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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