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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辅导: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精讲第39讲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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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联系方式:|发表时间:2026年08月19日|作品编号:187717366292997|10页|17.31KB|Word文件|下载:6.00元
【摘要】一级建造师辅导: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精讲第39讲讲义 必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与合同相比拟,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属于承包商的行为责任; 3.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期损不是应由承包商担当的风险; 4.承包商在大事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索赔程序 1.索赔大事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赐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大事持续进展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大事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供应索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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