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教材的详细变动明细一、总览2026年《经济法》教材整体章节体例保持12章不变,但内容变动比例约为20%。主要特点如下:1.变动范围分布不均变动较大的章节: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变动较小的章节:第一章、第二章、第四章、第六章、第九章、第十二章。
无实质性变动的章节: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2.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变动较大新增内容:上市公司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中增加“非交易时段发布信息的要求”和“审议定期报告的责任和免责事由”。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增加“特定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的限售要求”和“特别披露要求”。
删除内容:多处删除“监事会、监事”的相关表述。
调整内容: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有所调整。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简易程序和销售方式完善。
控制权定义中“持股50%以上”改为“持股超过50%”、“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改为“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
权益变动披露规则细化,管理层收购规定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要求调整,重大资产重组决议调整,虚假陈述“实施日”举例调整。
3.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变动较大调整:将原本分散的上市公司破产相关内容进行整合、调整、新增,单独列为“五、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一节。
4.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变动较大调整内容广泛:涉及相关商品市场界定、相关地域市场界定、反垄断法中的行政责任、经营者承诺中止/终止调查、垄断协议豁免证明事实、协同行为考虑因素、禁止行业协会行为、垄断协议行政法律责任、拒绝交易行为正当理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法律责任、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行政强制交易表现、地区封锁行为表现、排斥/限制招标投标表现、强制或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形式等多个方面。
5.其他章节主要变动第一章:调整人格利益表述、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新增《纲要(2025年版)》),删除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六中全会相关内容。
第二章:新增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内容。
第四章:新增对话方式承诺生效时间、合法利益第三人解释、招标方式订立合同解释、商品房买卖与贷款合同效力关系、按份共有人行权内容、技术合同“许可”内容;删除格式条款理解争议“字面含义”;调整撤销权诉讼主体与管辖、定金效力、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第六章:新增股份有限公司取消认缴制改行实缴制、股份公司主要特征、股权转让同等条件认定、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删除股份有限公司定义、公司组织机构性质、独立董事提名主体中的“监事会”;调整公司概念、公司特征(法人性、营利性)、优先购买权行使后拒绝转让的处理。
第九章:调整支票结算方式,由同城结算改为同城和异地均可采用。
第十二章:新增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删除外商投资过渡问题处理、服务贸易市场开放范围;调整《对外贸易法》原则、外汇市场交易主体。
6.备考建议重点关注:第七章、第八章、第十一章的实质性变动内容,这些章节调整较多,可能成为考核重点。
留意细节调整:第四章、第六章的补充和修改内容,虽然变动较小,但涉及实务操作,需准确掌握。
无实质性变动章节:第三章、第五章、第十章可继续使用原有资料学习,但需注意章节顺序调整可能带来的查阅变化。
新法规影响:本次变动多处依据最新司法解释和法规(如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新《公司法》修订、新《对外贸易法》等),需结合新规理解变动内容。
二、2026年注会《经济法》教材变动明细表章节变动类型具体内容(详细描述)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新增《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2025年版)》的相关内容。
调整1.人格利益具体内容的表述进行了调整。
2.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进行了调整。
删除1.党的十九大报告的相关内容。
2.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的相关内容。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新增新增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内容(强制性规定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不应该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
调整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中,新增“按指印”的方式。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无实质性变化本章无实质性变化,仅调整细微表述。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新增1.承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生效时间(对话方式生效节点)。
2.不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的具体解释(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合法利益第三人”相关内容)。
3.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的具体解释(《合同编通则解释》相关内容)。
4.贷款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商品房买卖与贷款合同效力关系的解释)。
5.房屋租赁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时,按份共有人行权的内容。
6.技术合同概念中增加“许可”内容。
调整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处理(删除“字面含义”)。
2.撤销权诉讼中的主体与管辖。
3.定金效力的相关内容。
4.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相关内容。
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无实质性变化本章无实质性变化,仅调整细微表述。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新增1.公司概述的表述新增。
2.股份有限公司取消认缴制,改行实缴制。
3.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4.有限责任公司的概述新增。
5.股权转让规则中同等条件的概念(股权转让同等条件的认定)。
6.股份公司的主要特征。
调整1.公司的概念和特征的表述(法人性、营利性)进行调整。
2.出资优先权的表述进行调整。
3.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特征进行调整。
4.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名的规定,删除“监事会”(独立董事提名主体删除监事会)。
5.有限公司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预行使优先购买权后拒绝转让的处理。
删除删除“公司组织机构的概念”。
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新增1.上市公司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中:(1)非交易时段发布信息的要求。
(2)审议定期报告的责任和免责事由。
2.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1)特定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的限售要求。
(2)特别披露要求。
调整1.部分“监事会”调整为“审计委员会”,部分“监事”调整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2.向特定对象发行的销售方式(简易程序和销售方式完善)。
3.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概念:由“持股50%以上、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改为“持股超过50%、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
4.持股权益变动披露的时点(场内收购、协议收购中权益变动披露规则细化)。
5.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内容调整。
6.第四节中新三板挂牌的程序有所简化。
7.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规定有所调整。
8.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要求有所调整。
9.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的公司决议有所调整。
10.虚假陈述行为中“实施日”的举例有所调整。
删除上市公司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新股发行条件等内容中,删除了“监事会、监事”的相关表述。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新增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相关内容。
调整重整一节中,将原本分散的上市公司破产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整合、调整、新增,单独列为“五、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一般取回权中关于保险金、赔偿金的相关表述进行调整。
删除1.我国破产立法概况中的部分表述。
2.申请人申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相关表述。
3.上市公司破产案件等在指定管理人时的相关表述。
4.重整申请的内容。
5.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的内容。
6.关于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涉及行政许可部分的执行。
7.别除权的部分表述。
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调整支票由同城结算方式改为同城和异地均可采用的结算方式。
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无实质性变化本章无实质性变化,仅调整细微表述。
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新增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处罚数额。
调整1.相关商品市场及其界定考虑的因素。
2.相关地域市场及其界定考虑的因素。
3.反垄断法中的行政责任。
4.经营者承诺中止调查、终止调查。
5.垄断协议主张豁免应证明的事实。
6.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的因素。
7.禁止行业协会从事的行为。
8.垄断协议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9.能构成否认拒绝交易行为违法性的正当理由。
10.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政法律责任。
11.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
12.行政强制交易的具体表现。
13.地区封锁行为的具体表现。
14.排斥或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的具体表现。
15.强制或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16.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具体形式。
第十二章新国家对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模式开涉外经济法律制度增展国际服务贸易实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调整1.根据新《对外贸易法》进行修订,调整《对外贸易法》的原则中的“多边开放原则”“互惠对等原则”。
2.外汇市场的交易主体、银行间外汇市场提供人民币对9种外币期权交易。
删除1.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关于过渡问题的处理。
2.在加入世贸组织时,我国承诺循序渐进逐步放开服务贸易市场的范围。
""""""此处省略40%,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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