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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考试备考辅导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精讲班讲义第3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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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逢考必过 |发表时间:2026年06月15日|作品编号:187717368721925|8页|30.80KB|Word文件|下载:20.00元
【摘要】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精讲班讲义(第3讲) lZ3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根据《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于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指民事主体以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而进行的行为。民事行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就发生法律效力,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将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即不能转化为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有多种分类方法,这里仅介绍两种常见的分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所需的意思表示的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以下两种: 1.单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如,合同当事人一方就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依法行使变更、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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