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会员 | 快速导航 | 帮助中心

一级建造师考试备考辅导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精讲班讲义第4讲.docx

0.2我要评价:
举报
作者/来源:逢考必过 |发表时间:2026年06月15日|作品编号:187717369238021|15页|34.96KB|Word文件|下载:20.00元
【摘要】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精讲班讲义(第4讲) lZ30l4掌握债权制度 一、债的概念 根据《比法通则》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债的发生根据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 1.合同 2.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当发生不当得利时.由于一方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且给他人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受损失一方依法有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其所得利益的权利,而不当得利人则依法负有返还义务。这样,在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因不当得利所发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3.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依法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其实施无因管理而
客服
QQ咨询二维码
QQ咨询
微信客服二维码
微信客服
全屏 放大 缩小
/ 15
 
版权提示 文本预览 常见问题
相关更新 | 最新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