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射膜公司知识产权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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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为本成果导向开放创新引领未来20XX反射膜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某某公司LOGO前言这份《反射膜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由某专业咨询机构编辑撰写,全文约54072个字,约55页左右,具有结构严谨、逻辑闭环、假设明确、重点突出、逻辑推导、排版规范、标注准确、复用价值高、风险可控、技术复用性强等特点,全文从产业环境分析、提升融通应用水平、必要性分析、知识消费的特征、个人和企业在知识消费中的注意事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知识产权法律渊源、著作权的内容和期限、著作权的主体、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知识产权布局管理、研发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交易的营销管理、项目概况、法人治理结构、人力资源配置、劳动定员一览表、SWOT分析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建议详细研读以辅助落地执行。目录一、产业环境分析3二、提升融通应用水平4三、必要性分析6四、知识消费的特征6五、个人和企业在知识消费中的注意事项12六、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16七、知识产权法律渊源17八、著作权的内容和期限21九、著作权的主体30十、知识产权保护管理31十一、知识产权布局管理56十二、研发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81十三、知识产权交易的营销管理89十四、项目概况106十五、法人治理结构109十六、人力资源配置119劳动定员一览表119十七、SWOT分析121一、产业环境分析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与2010年相比,地区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提前实现翻一番,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综合实力再上新台阶。在提高发展平衡性、包容性、可持续性的基础上,保持经济中高速增长,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8.5%左右。财政总收入年均增长9%左右。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明显提高,投资、消费、出口协同拉动增长的格局基本形成。——转型升级取得突破性进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服务业比重明显提高,农业现代化取得新进展,一二三产互促融合发展,三产比例进一步优化调整为8∶50∶42。投资效率和企业效益明显上升,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水平大幅提升,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大幅提高;创新能力不断增强,科技进步贡献度明显上升,迈入创新型省份行列。——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基本建成。主体功能区布局基本形成,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基本健全。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提升,森林覆盖率稳定在63%以上,全省主要地表水监测断面Ⅲ类以上水质提高到81%以上。万元GDP能耗和用水量、二氧化碳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续下降,县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普遍提高。居民收入与经济增长同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9%左右,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9.5%左右。就业比较充分,医疗、社保、住房等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现代教育体系基本建成。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面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人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明显提高。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更加浓厚,人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明显提高。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文化产业成为支柱性产业,文化软实力和影响力显著增强,基本建成文化强省。——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深化改革取得决定性成果,若干领域成为全国改革创新试验区。人民民主更加健全,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人权得到切实保障,产权受到有效保护。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基本形成。二、提升融通应用水平新模式培育推广。面向主导优势产业转型升级需求,深化工业互联网在各细分领域的应用创新。制定新模式应用实施指南,培育新模式标杆应用场景,梳理一批具有特定功能和实际价值的细分场景和解决方案,加强智能化制造、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等新模式新业态探索与推广。在第一产业、第三产业推广工业互联网的数据驱动、平台组织、敏捷运营等方法论,建设基于工业互联网的一二三产业融通集成标杆应用场景。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面向制造业中小企业,以推动深度“上云上平台”为手段,以加快数字化改造、网络化协同、智能化升级为路径,推广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的工业互联网产品和服务,引导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环节广泛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协同创新,围绕供应链整合、创新能力共享、数据应用等关键环节,推广资源开放、能力共享等协同机制,加快生产方式和企业形态根本性变革,提升先进制造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总结树立一批可复制、易推广的行业“两上三化”典型案例,形成路径指南。重点区域先导引领。鼓励各市州、重点园区围绕主导产业特点和要素优势,创新完善政策体系,系统开展行业应用拓展、示范场景培育、中小企业“两上三化”等工业互联网应用推广工作。支持产业特色鲜明、转型需求迫切、基础条件好的地区,聚焦5G、边缘计算、人工智能、AR/VR等新技术,打造融合应用典型场景,建设新技术融合应用先导区。鼓励地方开展工业互联网新模式应用宣贯与培训,支持建立一批线上线下结合的应用体验中心,鼓励创新应用探索实践。,三、必要性分析1、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作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产品销售形势良好,产销率超过100%。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销售规模仍将保持快速增长。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资源已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管理等手段,不断挖掘产能潜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产能不足问题。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有效克服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制约,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奠定基础。2、公司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随着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产业升级,公司产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断优化升级。公司只有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为驱动,不断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精密化程度,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到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准,提高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契合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需求,才能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公司在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四、知识消费的特征(一)知识消费的一般特征一般而言,知识消费的特征如下:1、知识消费的重复性和共享性知识可以被一人多次重复消费,且不具磨损性;一旦某人消费了某一个知识,该知识就可能变成其不可剥离的一部分。由于其无形性和可复制性,它可以被多人在同一或不同时间、同一或不同空间为多人所消费。知识消费的无限重复和共享性是其他许多商品所不具备的。而且知识的使用价值在被该人消费中不但没有消失,反而会在不同载体转移过程中可以创造出高于自身价值的价值。就一个社会整体而言,一项新知识通过消费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远远高于自身投入的费用,效益递增;如基因工程改造的农作技术和医药卫生的效益,太阳能、光伏技术、受控热核聚变能等可使经济增长从依靠稀缺资源转到富有的自然资源,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知识消费的相对整体性更强单一、分散的知识虽然各有其价值,但这些零碎知识合成的有机的知识整体,会产生数倍于单个知识的价值。在有些场合,某些知识被分割后往往一文不名,必须以整体的形态出现才可显示出价值。如某一专利技术,如果去掉某一部分可能就毫无价值:即使是从专利的角度看,技术方案是完整的,但如果不结合与其密切相关的专有技术,则该专利也会无价值。这是从更高一个层次来看知识的整体性。现在很多跨国公司将核心技术不申请专利而作为专有技术持有,就是利用知识的整体性价值来获取暴利的典型例子:技术受方购得的专利往往价格不高,甚至可以免费获得(如技术标准中的一部分专利技术),但这些技术的获得通常无法生产出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往往还需要以昂贵的价格购得专有技术才可实现生产目的,否则所获专利技术一文不值。3、知识消费的增值性与自我满足性知识在被消费的过程中,具有不断增强和丰富的可能性;同样多的知识,进行不同的组合,或采用不同的使用方式,会产生不同的价值,多数场合会成倍放大知识的价值。知识消费后,对消费者而言,具有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性,在消费者身上随着不断消费的知识的积累与沉淀,他自身知识的丰富性会使已经消耗的知识具有更大的价值,如体现在一个人身上的气质、修养、容智和从容等所带来的社会认可与经济价值是一般商品消费所无法产生的。知识消费本身也是一个消费者自我满足并带来创新的过程。知识产品消费一般不存在“边际效用递减”现象,相反其满足度呈递增趋势,如集邮者随着一套邮票的收集越来越齐全而获得的满足度会越来越大。一个在证明数学公式的学生,在其一步步接近证明成功过程中,其满足感也在日渐增强。在很多场合,随着知识的消耗越多,创新新知识的可能性就越大,其满足感也会越来越强。实际上,消费者通过知识消费,特别是文化产品的消费,寻求自身满足感,在此基础上,激发出更多新的感悟与观点,是其重要的特征之一。4、知识消费的多层次性知识经济下的消费与其他经济形态下的消费一样,不可能做到均贫富,从某种意义上说,其消费虽旨在追求所有人共同分享人类知识成果,但由于人的兴趣、知识积累、经验、生活环境、智商及努力的程度不同,消费的多层次性和不平等性比物质财富的消费更为突出。在一国之内,由于知识掌握的数量和质量不同,知识消费呈现出无限的多层次性,而且这种多层次性与财富拥有的多少并不成正相关关系。知识经济依赖的是智力资源,从事高新技术或知识的人员消费的知识居于较高层次,他们消耗知识的同时,也在创造更多更新的知识,他们对社会发展呈良性循环态势起重大作用;所以社会必须保证科学技术创新者和高技术创业者的较高收入,以使创新层出不穷,实现可持续发展。对于一般知识的消费集团而言,它们在普遍意义上对知识经济的发展起到基础性作用,也不能有所忽视。多层次性消费的合理引导、安排和有序,是知识经济构建的重要标志之一;每个成员根据自己的特点和情况,消费相应的知识;各国可依国情制定适宜标准,并依法进行调控。这样的知识消费,也为知识经济的生产和分配提供了保证。(二)知识消费和传统商品消费的其他不同知识消费还有一些难以归纳为“特征”,但和传统商品消费比较有所不同的地方,现加以罗列,以供参考。(1)公共用品或准公共用品大大增加与传统的商品消费相比较,由于主要类型知识产权(如专利权、著作权等)的时间性特征会使越来越多的知识进入公有领域,人们使用的公共知识用品部分大大增加,而且公共用品日渐世界化。如中国的消费者可以花较少的费用,甚或免费无偿地就可以从因特网上获取有关知识。图书馆等公用基础设施为消费者提供了较多便利,其提供的资料和公共服务,能让消费者以较低廉的价格获得各种各样他所需要的知识;如复印有关研究所需的外文参考文献,就远比购买所有原版书要便宜、便捷。这类消费多为教育消费和休闲健身娱乐消费,目的是为了消费者提高自身素质和创新能力以获取竞争优势,过质量更高的生活,从而推动整个社会文明水平的进步和发展。(2)知识产权的确权和保护更显重要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中的权利归属确定及它们受到的保护应比传统经济中的有关财产权的保护等显得更为重要。因为智力成果的无形性及易复制性使其确权显得十分关键,专利制度及商标制度中在特定区域范围内的“先申请原则”与“唯一性原则”就是确权重要性的体现,它们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及早申请获得授权并排除他人获得权利的可能性。知识产权保护是为了维护创造发明人或创作人进行创新的积极性,以使他们的投入和付出能够得到充分的回报,维持创新动力,进而创造出更多的知识,推动社会进步。虽然知识不会因消费而被损耗掉,但是随着新知识的出现,原有的知识会贬值,甚至一文不值。一个国家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障下的知识创新系统是其智力资源长兴不衰、充满活力的根本保证。为此,创新人才的创新积极性要得到维护的话,相应的法律制度是不可缺少的重要保障。(3)知识经济背景下学习就是一种特殊的“消费”知识的消费和一般商品的消费一样,并非“免费的午餐”,它们都需要付出代价。然而,对于知识的消费,其前提是消费者需要有一定的知识基础或积累,即他在消费某一知识前,要有必要的学习作为铺垫,然后才可将新的知识消化进而成为自己的东西;这使其与有形商品的消费区别开来。这里“必要的学习”是需要成本的。不过,新知识的消费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学习的过程。当然,一个人将知识像商品一样来消费,消费到何种程度及给他带来什么样的收益,往往取决于该人实际运用知识满足自己消费需求的能力。因此,在知识经济中每个人能消费多少知识,依赖于该人的知识积累水平及学习和运用能力;所以知识经济时代高级消费者或富有者,是具有高知识水平和善于学习的人,如网络高手在网络时代其消费知识的水平就高于一般人,其获得的收益无疑也会高于一般人。(4)知识可以引导消费知识引导消费的现象在工业经济时代已经出现,矿泉水就是最明显的例子。当人们了解并相信矿泉水对人体有益的知识以后,矿泉水,就身价百倍,在法国相当于自来水的100倍的价格。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本身就造就了产品,能够引导了消费,如互联网消费就是在互联网技术基础上产生,I—phone是在高新技术发展后引导出新的消费潮流等均是例证。(5)适度、科学的消费农业经济提倡的是节俭式的低消费,难以刺激和推动经济的发展;工业经济提倡是物欲横流的高消费,造成世界资源的耗竭、环境污染和不可持续的发展。这两者都不是人类理想的消费方式。知识经济的目标是逐步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其指导思想是人类与自然和谐发展,它提倡的“与自然相和谐的科学消费”方式能够避开上述两种消费方式的不足,它既不主张盲目的苦行、节俭,也不提倡高消费,而认可适度、科学和绿色的消费模式。五、个人和企业在知识消费中的注意事项(一)个人在知识消费中的注意事项面对知识无比丰富的世界,知识每天都在爆炸性地增长,而个人的精力和时间都是有限的,所以个人在消费知识时应当有所选择,消费适合自身知识结构、专业特点和有能力消费的知识,而“皓首穷经”式的学习方式显然不适用于知识经济时代,这是个人在消费知识时需要明确的。当然,随着知识结构的调整、专业的变化及自身知识量的积累和范围的拓展,自己消费知识的方式、能力和范围也会随之变化,对此自身的知识消费也要做相应的调整。由于知识消费与知识学习密不可分,提升自身知识消费的能力离不开学习,故提倡终身学习实际上也就意味着终身消费知识能力的不断提高。本质上知识的学习本身就是知识的消费,“学如行舟,不进则退”,这一古训在今天随着知识的快速增加和发展,变得更为突出。这是个人在消费知识时需要铭记的另一个特点。(二)企业在知识消费中的注意事项1、持续培训和教育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知识经济背景下的企业发展对企业培训员工提出了较高要求,以便及时更新他们的知识,调整或完善他们的知识结构,为创新水平和能力的提升创造条件。事实证明,企业是知识经济社会中创新的主体,也是知识消费的主体,企业在消费知识中获得更多的创新启示和动力;企业的创新和知识消费息息相关:知识创新需要知识消费,而更高层次的知识消费会带动更为先进的创新;知识的发展和更新越快,企业消费和吸收的知识的步伐就应更快;因此,企业对员工的持续有效的教育和培训就显得十分重要。就其员工个人而言,让他们意识到:自觉或不自觉的终身教育是知识消费者必须坚持的活动,以让自己既适应时代快速发展的要求,也满足企业创新发展的需求。2009年上半年,美世咨询公布了对上海40家跨国公司的最新薪酬调查。调查显示,这40家公司认为吸引员工最为重要的五项因素分别为:员工发展计划78%、对员工的奖励和肯定60%、薪酬福利,56%、培训计划40%和工作环境28%等。可以看出,除了为员工提供较高的薪酬、福利待遇外,还要非常重视员工的培训与发展以及员工的工作环境。正是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使上述跨国公司保持了相比上海整体市场低4到5个百分点的低员工流失率,对企业的稳定和持续创新起到了积极的维护作用。本世纪初,有关研究也表明,为了增强员工的技能和素质,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在华跨国公司在人员培训上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资金,应用了很多种有效的培训方式和手段。根据著名培训组织CCID提供的2002年数据显示,在华外企的人均培训时间为每年44小时,人均年培训预算3384元,占工资比例的5%;而同期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人均年培训时间仅为5.6小时,人均年培训预算约1362元,占工资比例的1.5%。由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何在华跨国公司的持续创新能力总体上高于本土企业。2、提高企业知识消费的风险意识提高企业知识消费的风险意识及识别新知识的能力相当重要,特别对那些依赖于知识生存、发展的企业而言。知识生产阶段,任何投入都有风险,即投入可能产生不了预期的成果,甚至研发的完全失败;同样,在消费知识的过程中也存在巨大风险,如花巨资引进的待“消费”的技术,可能与当地情况不符,如果没有相应的修改技术并使之适应本土的能力,则引进技术可能被浪费掉,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在冰箱、彩电等领域不当的引进技术经历就是一个值得反思的教训。提高企业知识消费风险意识,就会不盲目引进或消费知识,将主要精力集中于与本企业相关的知识消费,能提高创新效能,并充分利用知识消费所孕育的机会,为企业带来新的知识和利润。3、建立完善的信息情报机制,及时获取企业所需并可被消费的知识在知识爆炸时代,快速获取自己所需知识的能力不仅个人需要企业更需要。知识的生产、传播和消费之间的关系和距离,与传统商品的生产、经销和消费等环节相比,空间距离更短(网络环境下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三者关系更为密切,彼此间时间间隔更短。知识可能开发时间较长,但信息网络的快速传播使知识能很快应用于生产之中;为此,企业应完善有关信息情报机制,设立情报搜集和筛选系统,以便能快捷有效地获取、分析所需知识,了解掌握最新的知识发展动态,并尽快消费、应用这些知识来满足企业的需求。很多跨国公司均设有自己的信息情报中心,来搜集最新情报,跟踪某一领域产品、服务的发展动态以及竞争对手的发展状况,以为自己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决策提供及时有效的依据。此外,加快知识(包括引进他人的知识及自己研发的知识)转化步伐是实现知识消费、获取企业利益的重要步骤:知识转化的快慢与转化质量的高低是衡量知识消费效果的重要指标。因此,企业在消费知识时,知识转化也必须作为其消费知识时的重要参照。六、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这段时期内我国逐步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改革开放以后,万物皆新,我国开始引进对外投资。社会建设需要很多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但是发达国家不愿将技术出口到没有专利保护的国家。另一方面,我国也有一些先进技术在国外申请专利,但其他国家要求仅在中国给予对等保护的条件下才能够给予我国国民专利保护。这使得人们认识到,经济开放必然要建立知识产权制度。1980年我国成立了专利局。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4年3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0年9月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年6月国务院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3年9月我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明文保护商业秘密;1997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除了几部单行法律与行政法规之外,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还列有专章,规定了对严重侵犯商标权、侵犯版权、侵害商业秘密及假冒他人专利者进行刑事制裁。至此,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法规已经基本具备。1980年,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后又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等一批重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七、知识产权法律渊源法律渊源,是指法律的表现形式,它包括四个含义:法律规范的创制机关、外部表现形式、效力级别和地域效力。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正式法律渊源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国务院相关部委的规章。具体如下:(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法规包括知识产权法的依据。宪法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这些规定为国家立法机关、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等提供了依据和准则。(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A.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17年,我国在1987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基础上,着手制定民法典。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目前总则已经于2017年10月1日生效实施,其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在第123条中,即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a.作品;b.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c.商标;d.地理标志;e.商业秘密;f.集成电路布图设计;h.植物新品种;i.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目前,民法典各编的立法规划中并没有为知识产权编留下明确的空间。尽管在未来民法典各编中还可能会出现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规定,但关于知识产权的集中性规定极可能就只有《民法总则》第123条这唯一的一条。相比较而言,《民法通则》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中用专节(第三节第94—97条)对知识产权进行了明确规定,《民法总则》知识产权条款在条款设置模式上并未有太大变化,反而在条款数量上有所减少,在形式上很容易让人形成知识产权不如其他民事权利重要的印象。B.知识产权法。我国没有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但制定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单行法,如《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是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法律渊源。C.刑法。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刑法》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专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用八条规定了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的刑事责任。对于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人追究其刑事责任,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最强有力的手段。D.其他有关法律。除上述法律外,知识产权还受其他有关法律的调整,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担保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税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其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规范,也是知识产权法的渊源。(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我国,作为知识产权法渊源的行政法规主要有:《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商标评审规则》《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4)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为指导全国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系列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适用知识产权法的司法解释,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渊源。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5)地方性法规、规定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等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规范,在本辖区范围内有法律效力,也为知识产权法的渊源。如《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等。(6)国务院各部委的相关规章。国务院相关部委担任着知识产权管理的职能,其颁布的规章也是知识产权法律渊源。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专利申请、专利审查及专利许可等颁布的各种规章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使用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等。八、著作权的内容和期限著作权的内容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拥有的各种权利。著作权的内容分为两类,一类是精神权利,也称为人身权,与作者的身份密切相关,专属作者本人,一般情况下不能转让;另一类是经济权利,即财产权,是作者利用其作品获益的权利。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有所不同,除发表权外,前者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后者的保护期则是有限的;第二,除发表权外,人身权一般只能为作者享有,它与作者身份不可分,不能继承和转让,而财产权可以通过继承和转让的方式为其他人取得。除以上权利外,著作权人还享有转让权、许可权、质押权等派生权利。1、人身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对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四项权利均为人身权利。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还包括决定以何种形式发表和在何时何地发表的权利。署名权是指作者表明自己作者的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有权署名,也有权不署名;有权署真名,也有权署假名(笔名)。作者也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修改权是指作者有权对其作品进行修改或者授权他人进行修改。修改与否,怎么修改以及是否授权他人修改,都应根据作者的意愿不应强制。修改作品与改编作品不同。修改,是对作品内容作局部的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改编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如从小说变为电影剧本。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保护其作品的内容、观点、形式等不受歪曲、复改的权利。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不被他人作违背其思想的删除、增添或者其他损害性的变动。这项权利的意义在于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以及维护作品的完整性。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是互相联系的,侵犯修改权往往也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的人身权与作者紧密相连,不可分离,一般说来,也不得让与他人,不得被继承,并且永久地受到保护。2、财产权著作权法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财产使用权,其各项权利内容如下:复制权。复制权又称重制权,是著作权的财产使用权中最基本的权能,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印刷、复印、拓印、翻拍等制作方式是平面到平面,一般认为是复制,没有什么异议。录音、录像、翻录等方式虽然不是平面到平面,但是机械操作,一般也认为是复制,基本也没有异议。那么,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是否是复制呢?发行权。发行权就是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著作权中的发行权不是指所有权人销售有体物,也不是指图书出版、销售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出版、销售图书的权利,而是作者将其智力成果提供给社会、满足公众需要的权利,是作者的一项民事权利。出版社发行图书、制片人发行拷贝、邮票公司发行邮票,除了有经审批的制作发行的权利以及对制作物的所有权外,如果制作发行的是作者的作品,还必须有作者的授权。出租权。出租权也可以称为租赁权,是指有偿向他人出租载有电影作品或类似电影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或载有软件的光盘。正如作者的发行权与出版社的发行权的关系一样,著作权人的出租权所指向的对象是作品,是无形的智力成果,著作权人一般并不拥有载有电影作品或计算机程序的光盘的所有权,但拥有其作品的出租权。租赁经营者要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才可以出租载有电影作品或者计算机程序的光盘。展览权。展览权是公开陈列作品或者其复制件的权利。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只有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才有展览权。需要注意的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当美术等作品原件转移之时,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此处“美术等作品”应理解为与美术作品性质相同的,原件具有重大意义的作品,摄影作品不在此列。表演权。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著作权中的表演权包括两个重要方面:“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公开表演作品”说的是“活表演”,或者称为“现场表演”,“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可以理解为“机械表演”,机械表演指借助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将前述表演公开传播,即以机械的方式传播作品的表演。如将表演录制在光盘中等。但是,不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无线播放,也不包括电影作品等的放映,前者是作品的广播权,后者是作品的放映权。放映权。放映权是指通过播放设备如投影仪,幻灯机等播放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电影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例如,电影院需要购买制片公司的放映权之后才可以在电影院播放制片公司的电影。《著作权法》(送审稿2017年版)拟将此处的“以类似电影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广播权。“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公开广播”一般是指通过无线电台、电视台播放。通过电台、电视台广播和其他无线方式传播,这是广播权的第一层意思。将电台、电视台广播的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这是广播权的第二层意思。除有线传播或者转播以外,通过扩音器等工具传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的作品,这是广播权的第三层意思。《著作权法》(送审稿2017年版)拟将此条款进行整合,修改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播放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互联网或其他信息传输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现代社会互联网技术发展速度很快,P2P技术使得每个人都可以上载内容到互联网或共享他人电脑上的内容。但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作品上传的行为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需要注意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断开与侵权作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在SONY诉百度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中SONYBMG公司对蓝奕邦演唱的歌曲《六月》享有录音制作者权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百度公司提供了下载蓝奕邦演唱的《六月》链接该链接通向可下载的第三方提供的网站。法院认为,如果权利人认为搜索引擎服务所涉及的录音制品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向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其断开与该制品的链接。但在本案中,SONYBMG公司未尽到通知义务。另外,通过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服务可以找到被上载的音频数据格式文件,但是得不出只有通过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才能传播涉案歌曲的结论。因此,百度公司并未侵犯SONY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伙拍小视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微播视界公司)是抖音平台的运营者。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合称百度公司)是伙拍平台的运营者。汶川特大地震十周年之际,2018年5月12日,抖音平台的加V用户“黑脸V”响应全国知名媒体信息公共平台和人民网的倡议,使用给定素材,制作并在抖音平台上发布“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简称“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经“黑脸V”授权,微播视界公司对“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在全球范围内享有独家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独家维权的权利。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上传播了“我想对你说”短视频,该短视频播放页面上未显示有抖音和用户ID号水印。微播视界公司以“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简称类电作品),百度公司上述传播和消除水印的行为侵犯了微播视界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构成类电作品,百度公司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用户的提供被控侵权短视频的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在履行了“通知一删除”义务后,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相关责任,判决驳回微播视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摄制权。摄制权也可以称为“制片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著作权法》(送审稿2017年版)拟将此处的“以类似电影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改编、翻译和汇编权。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所谓改变作品,一般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内容的前提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如将小说改编成适于演出的剧本、改编成连环画等。改编权也包括将作品扩写、缩写或者改写,虽未改变作品类型,只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也可以认为是改编。翻译权,就是将作品从一种语言向另一种语言转换的权利。汇编权,就是将作品的片段或其全部进行选择或者编排,构成新作品的权利。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我国《著作权法》选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但用列举的方法是不能穷尽著作权人的权利的。同时,作品的新的使用方式层出不穷,无论如何都是列举不全的。因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包括其他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3、著作权的期限本章第一节已经讨论过,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在于利益平衡。建立著作权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作品的传播和社会文化的繁荣与发展,对著作权的限制有利于这一目的的实现。如果无限制的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那么势必影响作品进入公众领域,损害这一目的的实现。于此考虑,需要对著作权作出限制。我国《著作权法》从两方面作出了限制:著作权的权利延续时间和著作权权利的例外。著作权的期限,是指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受法律保护的时间。一旦保护期届满,著作权即随之终止,作品便进入公共领域,成为人类公有的精神财富,任何人均可自由地加以使用。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永久受到保护,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个人作品的财产权利和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的财产权利和发表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财产权利和发表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对于作者身份不明的,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其财产权和发表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当作者身份查明时,按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计算。《著作权法》(送审稿2017年版)拟增加“实用艺术作品”,赋予其二十五年的保护期。九、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主体就是享有著作权的人,即作者。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需要注意的是,只有进行了独创性工作的人才能成为作者,独创性工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作品的智力工作。仅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等,由于其行为不具有创造性而不能成为作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否成为作者呢?因为有的作品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持下创作的,体现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并由该法人或者组织承担作品的责任,如软件公司开发的ERP软件等。特别是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个人一般不能完成这项任务。而且从法律角度讲,法人作为法律拟制的人,同自然人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所以能够成为作者。因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著作权人有原始著作权人和继受著作权人之分,前者指以自己的创造性劳动创作作品而依法获得著作权的人,包括作者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著作权的人;后者是指通过转让、继承等方式而取得著作权的人。继受著作权人只享有著作财产方面的权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及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外出版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十、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一)知识产权侵权监控及时发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及时有效的打击,是企业知识产权得以可持续发展的保障。那么,如何发现他人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呢?各个企业当然有不同的做法,这里只能提供一些基本的思路供参考。1、建立监视侵权的队伍一些具有规模的企业都建立有专门负责打击侵权的体制,甚至有专业的打假队伍。有的企业专门安排了负责打假的人员,有的企业则训练营销人员参与打假,有的企业甚至聘请专门的中介机构,如商业调查公司或者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的调查侵权的服务。对于肩负打假重任的人员,无论是外聘的还是内部的,都应当对其进行适当的打假培训,比如了解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如何初步判断侵权行为,如何固定侵权的证据。如果连知识产权侵权知识都不了解的人,很难想象他会出色地完成任务。也许他会持续不断地汇报上来一堆并不需要的信息,或者做出了打草惊蛇的举动,妨碍了公司策略性的打假计划。2、掌握发现侵权的渠道发现知识产权侵权的渠道有很多,企业可以透过各种渠道监视和收集侵权线索,比如通过展览会、产品广告、客户调查、消费者投诉、知识产权引证分析、知识产权授权公告监控、竞争对手监视、侵权举报奖励等。多数情况下,企业主要是借助自己的营销网络来发现、识别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的发现侵权的渠道是比较主动的监视行为,有的则是比较被动的发现过程。从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企业不能只是消极地发现侵权,等到市场上假货已经泛滥成灾时,才惊醒过来,如果那时市场已经被假货搞得乌烟瘴气,丧失了基本的商品信誉,消费者可能会拒绝购买这个品牌的商品,不管它是真货还是假货。此时此刻,你打击侵权的最佳时机可能已经错过了,因此,主动出击,把侵权活动扼杀在摇篮中,当然是最好的选择。3、选择制止侵权的途径发现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如何去制止它?法律为权利人提供了许多的选择和路线。不过,每一种选择都有其利弊得失,也各有其技巧策略,企业需要谨慎地做出决定。以下是常见的制止侵权的途径。(1)自行制止侵权行为作为一种可能的路线选择,自行制止知识产权侵权只是一种私力救济的方式。发现侵权的企业可以让律师或法务人员发函警告侵权人,希望对方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回收市场上的侵权产品,并威胁如果不停止侵权,权利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如果为了避免陷入不必要的诉讼大战中,或者为了消除不知情的非恶意侵权(如经销商的善意销售行为),企业采取向侵权人寄发简单的警告函的方式,可以将无心的善意侵权快速平息下去,以提高维权效率、减少维权成本,缩小侵权所带来的损失和负面影响。但要注意的是,寄发警告函之前必须切实做好诉讼前的调查取证工作,否则被告收到侵权警告后,可能立即有所防御,导致不易取证,甚至转移证据。侵权警告函的写法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而采取灵活的处理,口气可以强硬,也可以缓和。以专利警告函为例,一般应写明以下内容◆专利权人的专利号,专利的主要权项内容;◆对方产品或方法侵害了该专利权,希望对方中止或禁止某种侵权行为;◆希望对方在何时就此作出答复;◆如果对方不作答复,专利权人可能采取的措施。(2)请求行政机关的查处依据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企业发现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可以向相关知识产权行政机关投诉,请求行政机关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比如,发现专利侵权行为,可以请求当地专利主管部门(地方知识产权局)查处侵权行为。(3)采取海关保护的措施很多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都会通过海关进出,如果侵权商品出口,则会影响权利人的海外市场;如果侵权商品进口,则会影响权利人的国内市场。但很多企业往往忽视了采取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失去了在海关控制侵权商品进出口的机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模式有两种:一是依申请保护。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后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依申请保护模式又被称为“被动保护”模式,因为在这一模式下,海关不会主动采取制止侵权嫌疑货物进出口的措施。二是依职权保护。指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若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将主动采取扣留和调查处理措施。由于在依职权保护模式下,海关有权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措施,因此这一模式又被称作“主动保护”模式。应当注意的是,依职权保护模式仅适用于权利人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的情形。(4)启动诉讼的司法程序诉讼是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最为激烈的方式,也是对侵权人最有震慑力的手段。由知识产权侵权而引发的诉讼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民事诉讼,由权利人提起;一种是刑事诉讼,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二)知识产权诉讼攻击1、明确提起侵权诉讼的目标在发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之前,企业应当明确自己提起诉讼的目的为何?比如,是为了增加市场份额,还是争取许可使用费?并需要评估自己的这些目标能否通过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得以达成。下面我们简单介绍一些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目的(1)获得侵权赔偿。有的企业发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其基本目的是获得可观的侵权赔偿。(2)驱逐不正当竞争。有的企业发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并不在意能否拿到赔偿,关键是要借机打击竞争对手,消除无序的仿冒竞争。(3)争夺市场份额。有的企业发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是为了将竞争对手挤出市场,独占天下。(4)发放知识产权许可。有的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或以诉讼相威胁,只是迫使对方屈服,接受知识产权许可。(5)消耗被告资源。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会给被告造成或大或小的干扰,并消耗其时间成本、经济资源。尤其是海外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动辄上百万美金的律师费,让一些中小企业胆战心惊,疲意不堪,在经济上难以招架。(6)损害被告形象。知识产权纠纷现已成为媒体报道的重点,被告可能因此深受其害,不仅有损长期树立的商业形象,而且可能动摇客户的信心。(7)借机广告宣传。发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企业,有时经过巧妙运作,能够从媒体的报道中获益良多,至少借机作了广告宣传。(8)实现商业合作。有的企业利用知识产权侵权指控,逼迫被告与其开展合作,并接受其不公平的条件。(9)震慑侵权人。侵权诉讼是一个强烈的信号,可以给已有的或潜在的侵权人施加压力,有效减少自己的维权成本。知识产权诉讼的商业目的非常复杂,除了上述一些商业目的外,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可能根据具体的个别化的商业考虑,发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作为原告,企业应当考虑金钱和时间的预算,应当对诉讼的成本与收益进行理性分析,不要盲目行动。企业必须自问:诉讼目标到底是什么?诉讼策略是否与其目标一致?采取这些诉讼手段必须支付哪些额外的成本?它可以产生什么样的利益?2、确定侵权诉讼的被告从侵权人的角度,大致有制造者、销售者、使用者、进口者等类型,同时存在这些侵权人时,企业作为权利人应该向谁主张权利?是全线出击还是各个击破?如果权利人并不想拉长战线,分散力量,可以针对这些侵权人,估算其侵权行为对权利人利益损害的程度,从而排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优先顺序,伺机而动,逐个出击。比如,在多个侵权人之间,选择最有赔偿能力的被告,或者最需要打击的竞争对手,或者著名的跨国公司,作为自己优先考虑的诉讼对象。不过,需要提醒的是,选择大公司打官司固然比较容易获得赔偿,也容易声名鹊起,但这些大公司在专利诉讼中的反击能力,往往也非常强大,也有实力和财力来进行诉讼对抗。因此,有时候选择一些弱小的被告,反而容易旗开得胜,并可确立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胜诉先例,以影响后续的侵权诉讼案件。3、收集侵权证据在发现侵权活动时,收集固定证据的方式有很多。通常,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的收集主要有以下渠道:(1)自己努力收集证据诉讼中的绝大多数证据是由当事人(或其律师)自己收集的。比如购买侵权产品,并索取正式的发票。有些企业除了聘请律师协助处理侵权事宜外,还会聘请一些专业的调查公司去收集证据。(2)证据保全公证目前,通过公证机关对侵权行为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在诉讼中被运用得越来越普遍。因为公证证据的证明力和有效性高于未公证的证据,除非有相反证据,法院一般都会认定公证证据的有效性。(3)利用行政查处搜集证据通过行政机关的行政查处,可以获得权利人不便获得的证据,比如一些合同、账簿、侵权数量等材料。另外,行政机关做出的侵权处理决定,本身就是证明侵权行为的可靠证据。(4)申请海关调查取证权利人可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权利人如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借助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所进行的调查及认定来保留相关证据。(5)请求法院保全或调取证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如果企业向法院起诉后,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另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通常分为三类:第一,保全被控侵权产品;第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第三,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均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4、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按照法律的规定,权利人提起诉讼,既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也可以选择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而侵权行为地又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不要以为在哪里打官司效果都一样,选择一个有利的诉讼地点,也是诉讼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一个有利的诉讼地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地点便利的考虑。如果企业把远在千里之外的被告拉到本地或自己方便的地方诉讼,不仅出庭方便,文书传递方便,而且可以节省很多外地诉讼的差旅费用支出。(2)法院因素的考虑。法院的倾向、审判水平、办事效率及其法官的素质对诉讼的发展和结果都很重要。有的律师会通过研究以往的案例,找出不同法院对待某类案件的态度,从而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院进行诉讼。(3)地方保护的考虑。特别是被告在当地是纳税大户时,在那里诉讼就更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阻力。选择一个有利的诉讼的地点以及管辖法院,已经成为权利人的一种诉讼策略。在实践中,由于被告住所地是固定不变的,因此选择不同的侵权行为地,成为改变管辖地的一个很好的策略。很多企业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对侵权行为的调查和取证,都愿意选择向非被告住所地的侵权行为地法院,特别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以减少案件受到的外界干扰。当然,诉讼地点的选择并不随心所欲,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以专利侵权诉讼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诉讼地点的选择应当符合以下规则:①从地域管辖的角度,针对专利侵权行为,应当到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②从级别管辖的角度,专利侵权纠纷的第一审案件,应当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5、确定诉讼的事由很多时候,原告多个知识产权受到侵犯,这时就需要考虑采用哪一个或哪一些知识产权来发起诉讼攻击了。把所有被侵权的知识产权都拿去诉讼,虽然可以保证更多的胜诉机会,但因为涉及知识产权较多,也会拖延整个诉讼的处理时间。如果企业不是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而是为了尽快把侵权人赶出市场,就不必如此大动干戈,只需在能够一举消灭对方侵权产品的前提下,拿出最可靠的知识产权,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攻击对方最明确的侵权行为,即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有时,在同一对象上存在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此时也需要考虑以何种知识产权提起诉讼最为合适。比如一件商标除了商标权外,还可以享受到多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如果商标是一件独创的作品,可以得到著作权的保护;商标是未注册的知名商标,可以主张知名商标的特有名称保护;商标使用引起不正当竞争的,还可以告对方不正当竞争。选择或采取不同的诉讼理由,作为一种诉讼策略有时还可以打破案件的僵局。比如,在一个商标案件中,原告起诉被告的商标使用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但是在诉讼中发现被告已经先行进行了商标注册,根据商标注册的申请在先原则,此时原告明显处于不利的状态。然而仔细分析,被告注册的这个商标是一个图形商标,而这个图形商标的版权恰恰是属于原告的。如果原告主张被告侵犯版权,可能比起诉侵犯商标权,更具有威慑性和胜诉希望,并可能因此夺回自己的商标,此即以侵犯版权之诉“围魏救赵”,支援商标侵权之诉。6、把握诉讼的时机时机的选择,在不同的案件中是不一样的,但基本的原则是不可仓促行事。有的权利人往往一发现有侵权行为出现,便立即提起侵权诉讼,而在诉讼中又常常因为证据不足,或自己的知识产权存在瑕疵,或对方根本不侵权,给自己造成被动,以至酿成更大损失。因此,起诉一定要慎重,要选择好时机。在许多情况下,侵权产品的出现可能并不会影响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经济效益,此时,权利人不必急于提起诉讼,而应当把诉讼前的准备工作尽量做充分。当然,要防止起诉时超过3年诉讼时效。如果权利人有胜诉的把握,又担心侵权人会因提起诉讼而转产、改行、毁灭证据、藏匿财产,可以在起诉前或起诉时,向法院提出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以有利于案件审结后判决的执行。当然,在选择诉讼时机的问题上,还有很多策略性的考虑。比如,出于更大收益的考虑,有的企业发现侵权人后,并不急于起诉而是放水养鱼,静观其成。等到这些侵权企业发展到较大规模后,才发起诉讼,收网捕鱼,不仅给侵权企业以沉重打击,而且也能获得更多赔偿。此外,有的企业等到被告企业准备上市之前,才发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干扰其融资计划;有的企业挑选在影响较大的展览会开幕前,向被告企业发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干扰被告的客户与其下单签约。凡此种种,不胜枚举。(三)知识产权诉讼防御1、检查程序上能否提出异议(1)能否提出主体资格异议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对侵权行为有起诉权的仅限于特定的权利人。有权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另一类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的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合法继承人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4条规定,此处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作为被告一方,如果发现原告的主体资格并不适格,应当提出主体资格异议,比如商标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未得到商标注册人的明确授权,可以提出异议,从而在程序上消灭对方的起诉权。当然,被告也可以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不是适格的被告,从而脱离诉讼的纠缠。(2)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知识产权纠纷不是任何法院都可以受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级别管辖都比较严格,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商标、著作权等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比如上海浦东新区、徐汇区、普陀区和杨浦区人民法院就有权受理除专利侵权以外的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一审案件。被告应当审查原告起诉的法院是否满足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此外,被告更要关注原告起诉的法院在地域管辖上是否有权受理此案。比如,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要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审查受理知识产权侵权的法院是不是适格的法院。比如,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可以审查该法院所在地是不是商标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商标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商标侵权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如果受理原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属于有权管辖此案的法院,被告应当及时在答辩中提出管辖异议。提出管辖异议,一方面可以避免对方利用管辖法院,进行地方保护主义;另一方面改变管辖法院,有可能会减少自己的诉讼成本,并提高对方诉讼成本;此外,有些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管辖异议,是为了拖延诉讼时间,以做好充分的应诉准备或者另有其他打算。(3)能否提出证据异议在某种程度上讲,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根据。作为证据应当满足“三性”的要求:合法性、相关性和真实性。合法性,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为法律所禁止,才能够作为诉讼证据。比如,证据的收集要合法,不能以非法的手段收集证据等;而相关性,是指证据对特定的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和价值;真实性则是指证据必须要符合案件的事实情况,不是伪造的。证据对于一场诉讼的成败,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如果能够否定原告的证据,不但可能降低知识产权侵权的程度,或者降低侵权赔偿的数额,而且甚至可能赢得不侵权的胜利。被告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要仔细分析研究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检视其是否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并积极开展于己有利的证据搜集工作,做到知己知彼,心中有数,以便进行有的放矢的质证。此外,还可以审查原告的主张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如果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对方的侵权指控将会被法院驳回,被告企业因此可以免除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2、寻找知识产权侵权抗辩的理由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后,被告的企业要善于综合运用法律上的各种侵权抗辩事由。有的时候,一些侵权抗辩事由的运用,对于纠纷的解决具有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侵权抗辩的事由很多,比如,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包括商标已经失效的抗辩(如注册商标没有续展、已被撤销等)、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抗辩(如主张商标不近似、商品不类似、不会产生混淆等)、在先使用的抗辩、正当使用(合理使用)的抗辩等;著作权侵权的抗辩事由包括独立创作、权利用尽、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抗辩。下面着重介绍常见的专利侵权抗辩事由。——专利权已经失效的抗辩。如果原告的专利权已经超过专利保护期而终止、已经因未按规定缴纳年费被终止、已经被书面声明放弃、已经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那么原告的专利权已经失效,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未落入保护范围的抗辩。如果运用全面覆盖原则比较原告专利(发明与实用新型)与被告涉嫌侵权物,发现涉嫌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缺少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或者涉嫌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的技术特征存在本质区别(排除等同原则的适用);或者通过对比分析,发现被告侵权产品的外观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以表示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不相同或也不近似那么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被告的产品未落入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可以据此主张不侵权。——禁止反悔原则的抗辩。作为被告的企业,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了解专利权人原始的专利申请档案,包括申请过程中审查员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专利申请人的陈述意见书、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所作修改前的文本及修改的原因等,这样才有可能判断专利权人是否违背了禁止反悔原则。——现有技术或设计的抗辩。《专利法》第62条明确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所谓现有技术或设计是指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或设计。——专利权用尽的抗辩。所谓专利权用尽,是指享有专利保护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其授权的人(合称权利人)首次销售或通过其他方式转移给他人以后,权利人即无权干涉该产品的使用和流通。换言之,权利人已经用尽了相关专利权,不能再度行使。《专利法》第63条第1款明确规定,“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在先使用权的抗辩。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在先使用权的存在:“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对依据在先使用权产生的产品的销售行为,也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临时过境的抗辩。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明确规定,“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科研和实验使用的抗辩。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明确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由于此种情形并非为了生产经营,不仅无损于专利权人的利益还可以借此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因此专利法并不加以限制。——药品和医疗器械审批的抗辩。根据《专利法》第69条第5项明确规定,“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该规定主要是为专利期满后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仿制者提供专利侵权的豁免,使其可以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专利期满前,通过制造、使用、进口该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完成上市前的审批手续,使仿制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可以在其专利期满后迅速上市。——无知侵权的抗辩。所谓无知侵权,是指当事人没有合理的理由,知道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2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在专利法上,无知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停止侵权等民事责任,仍然需要承担。3、反击对方的侵权指控当企业被别人告上法庭时,在传统上都会给外界产生负面的联想,因为一般人都对被告有着一种先入为主的负面印象。因此,很多企业总是不太愿意一直坐在被告的位置上,它们需要反攻,发起针对原告(或指控人)的挑战,反击对方的知识产权侵权指控,其目的除了扭转被动的局面外,有时是为了打压对方咄咄逼人的气势,甚至迫使其坐到谈判桌前,促成双方的和解谈判。(1)请求无效知识产权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程序中,由于审查人员的工作经验、认识水平不同,对有关法规理解、掌握不同,加之在文档检索上有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漏检,同时,在专利授权、商标注册的判断基准上又存在着客观上的不确定性,因此,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明创造、商业标志也能够获得专利权和商标权。特别是我国专利法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实行形式审查制,因此,有大量的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获得了专利权。既然如此,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作为被告的企业,认为原告的知识产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条件,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请求宣告专利权或注册商标无效。(2)请求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中,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已经作为独立的民事案由列入其中。在现实世界里,有些权利人四处散发知识产权侵权的警告函,威慑竞争对手及其客户,但并不打算与之走上法庭,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辩明知识产权侵权的是非,协商解决争议的办法。如此一来,受到侵权警告但又无辜的企业却背上了侵权的黑锅,并且无处争辩是非,陷入被动的境地,不仅商业信誉严重受损,而且大量客户因担心侵权问题纷纷流失。为了变被动为主动,受到侵权警告的企业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便成为脱离侵权这个泥潭的重要法宝。通常,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形下,企业针对权利人提出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之诉,比较容易被法院所接受:①企业已经受到权利人实际的侵权威胁。比如,权利人已经向企业发出了明确的侵权警告,已经向企业的客户或者合作伙伴等发出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已经针对企业的产品开展了侵权举报或行政查处,等等。否则,如果企业没有受到实际的知识产权侵权威胁,则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之诉没有成立的基础。②权利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一直迟延向法院起诉。③受到知识产权侵权威胁的企业,因此而受到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害。(3)起诉原告侵犯知识产权对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被告而言,如果发现指控自己侵犯知识产权的原告,其产品也有侵害自己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问题时,可以迅速向原告提出知识产权侵权指控,通过知识产权反击对方,达到互相制衡的目标。不过,尽管起诉原告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也具有相当强大的威慑力,对改善侵权的负面形象助益甚巨,但是,向原告发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不能盲目和冲动,应当有根有据,否则,不仅达不到预定的目的,反倒浪费自己的时间和金钱。(4)提出不正当竞争之诉有的企业发动知识产权侵权指控乃至诉讼,可能是无中生有,或别有深意,根本目的不在于赢得诉讼,而在于打压竞争对手,比如把已经无效的专利拿来指控竞争对手,或者毫无根据地散播被告侵权成立的信息,借此打击被告。此时,被告可以向原告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以消除自己因被控侵权带来的不良形象,挽回自己的商业信誉。(5)起诉对方构成垄断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特别提到:“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事实上,反垒断法的许多条款都可以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比如,《反垒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该条可以禁止专利权人限制被许可人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诸如此类,兹不详述。因此,企业如果认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用侵权指控或侵权诉讼强迫、威胁自己签订或接受不公平的协议、条件,或者从事其他限制竞争的活动,构成垄断行为的,可以援引《反垄断法》等法律的规定,向对方提起垄断之诉。(6)提出不利于对方的其他诉讼或请求考虑到反击对方知识产权侵权指控的主要目的,在于压制对方的诉讼攻势,或者提供交易的法律筹码等,因此,凡是不利于对方的类似诉讼或请求,都可列入考虑范围,并不限于前述五种情形,只要能够有效地打击和遏制对方咄咄逼人、毫不让步的气势,扭转自己比较被动的状态,为改变自己的谈判地位增添重要筹码,即是成功的反击。4、进行预防性的安排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是一个风险极高、前景难以预测的法律游戏。任何受到侵权指控的被告,在诉讼过程之中,甚至在诉讼来临之前都必须认真地对待这些问题:如果侵权成立将会怎么办?如何降低侵权诉讼带来的负面影响?而解决这些问题的方式,除了继续应对诉讼之外,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预防性的安排,下列是一些常见的措施:(1)暂停产品销售如果被告经过知识产权侵权的评估,认为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较大,那么,可以考虑暂停侵权产品的销售,尤其是被告还有顾客满意的替代品,停止销售受到指控的侵权产品,可以降低败诉后可能的赔偿数额。(2)取得客户支持有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诉讼结果尚不明朗时,就给被告的客户发出侵权警告或通知,要求或暗示其不要销售或使用“侵权产品”。为避免卷入侵权诉讼,一些客户有时宁愿放弃销售或使用被控侵权的产品。被告如果无法做到停止销售,对产品不侵权又充满信心,则应当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说明事实,寻求共识和支持,设法安抚客户仍然购买现有产品,必要时可以签署知识产权不侵权的保证书,并为客户提供补偿的保证,如果客户被起诉侵权,被告愿意派出律师支持应诉,并承担一切法律上的责任。(3)开展回避设计在专利诉讼中,如果原告想独占市场,被告难以取得授权时,应当考虑开展专利的回避设计,开发替代产品。由于侵权诉讼的时间很长,少则一、二年,多则四、五年,对于一些技术并不复杂的产品,完全有时间在诉讼结束前,推出不侵权的新产品。通过回避设计,推陈出新,可以让被告在受到停止侵权的裁决而无法生产被判侵权的主打产品后,不至于陷入瘫痪。(4)利用剩余市场作为一个策略性的考虑,可以将侵权产品制造、销售、使用的地域,转移至权利人未取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如果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原告没有取得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授权,则在这些地方使用其知识产权,不会构成侵权。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而采取的策略或措施,在诉讼实践中千变万化,又因时因地而各有不同,这里无法揭其全貌。比如争取诉前或诉中的侵权和解、通过企业并购消灭侵权争议等措施,都可以认为是因应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策略安排。十一、知识产权布局管理(一)专利布局管理专利布局是对专利申请的周密规划和统筹安排,通过对专利申请时间、地域和途径的选择、专利保护内容的谋划等,有策略地部署形成专利格局。专利布局通常以数量为基础,以专利挖掘和专利组合为手段。关键与核心在于“规划”与“策略”。通过规划“设局”,通过策略“成局”,服务于企业发展需求。专利布局的维度可以有九个方面。1、专利布局的技术维度从技术学的角度看,一项技术的发展主要有三个方向:(1)技术的纵向发展。一项技术的水平总是相对于某一时间而言的,技术的发展总是向其极限技术方向发展。比如液晶显示器屏幕清晰度的不断提升,使用寿命的不断延长等。当一项技术达到某一极限时又有新的替代技术产生,比如现在液晶电视屏幕逐渐取代了传统的电视屏幕。(2)技术的应用方向。一项技术总是由已知领域向未知的应用领域渗透,不断地开发出技术的新用途。比如,有的药物本是用于艾滋病的,结果后来发现有助于治疗其他疾病。(3)相关技术与材料的发展。一项技术不是孤立的发展,而是处于一个相关技术群中,技术与技术之间有着广泛的横向联系。一项技术的发展需要相应的工艺、制造技术和材料技术的支持。相关技术的发展会推动主导技术的发展。例如,在微电子行业中,开发一项新产品要涉及40多种材料的电子、化工、机械等许多行业的技术。因此,企业在取得研究开发成果后,需要考虑:(1)技术上有无改进的可能,改进的方向在哪里?(2)发明可能涉及的应用领域,可能开发的新产品、新用途?(3)支持该项发明实施的相关技术和材料的发展,有无改进的可能,改进的方向和途径为何?有无替代材料?总之,不能认为就该技术申请专利后就万事大吉了,而要从这三个方向去全面考虑,制定好专利布局的计划,布置下严密的专利网尽力不给竞争对手留下可乘之机,从而充分发挥专利布局保护技术、抵御侵权的威力。2、专利布局的产品维度企业投入专利的资源总是有限的,针对不同的产品需要制定不同的专利布局规划,或者根据产品的重要度、成熟度、原创性、贡献率等因素,有所选择地针对某类或某些产品进行专利布局规划。对于市场份额高、销售额较大、市场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成长空间广阔的产品,可以集中投入资源进行专利申请和布局,构建专利组合,提高专利密度,既要保护自己的核心技术,还要注重防御竞争对手的改进甚至专利攻击。3、专利布局的类型维度由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类型的专利有各自不同的特点,不同的优势和劣势,在选择申请的专利类型上也需要考虑合适的布局策略。通常来说,基于稳定性和保护期限考虑,会尽量采用发明专利保护核心技术;在涉及多个创新点时,则可根据成果的形式和技术含量,采用发明为主、新型和外观为辅的保护模式。对于外围技术,结合成本因素,可采用新型和/或外观专利为主、发明为辅的组合。(1)比较不同类型专利对于企业的优缺点(2)考虑技术符合哪种专利的基本要求由于发明的技术要求较高,所以要考虑自己的专利技术是否符合发明的技术要求。而有的技术只能申请发明专利,如一种提高效率的输送方法,只能申请发明专利。(3)考虑企业对不同专利保护的承受能力不同类型的专利保护力度也有所不同,需要根据该技术对企业的重要程度、将来的发展预测、企业对该技术的投入情况,来决定采用的保护方式,以保证对于一项技术所花费的时间、成本和获得的利益相对等。4、专利布局的时间维度专利申请的时间或时机,也是企业专利布局的重要考量因素。我国实行专利申请在先原则,原则上谁先提交专利申请,专利权就授予谁。不要错失专利申请时机,让自己的研发成果付之东流。专利申请的时机一般考虑四个方面。(1)竞争对手的情况做好专利申请前的专利分析,要充分考虑竞争对手目前的状况。如果公司竞争对手较多,其他主体也在研制则应当尽快抢先申请专利。(2)技术构思及技术方案完善性如果企业的技术成果尚未成熟,过早申请可能会影响专利申请文件的周延性,导致公开不充分或者保护范围不当等问题。(3)应用研究和周边研究的成熟度要考虑企业基本发明与外围研究成果的协调,防止单纯申请基本专利而被竞争对手开发外围专利限制本企业。(4)最晚申请时机为保证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一般而言,最迟应该在产品上市销售前提交专利申请。5、专利布局的地域维度面对全球众多的国家或地区,并不一定都需要进行专利申请布局,否则其中的花费会让人承受不了,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决定专利海外申请的首要考虑,即是你的市场在哪里。一般来说,产品出口国、制造地国、技术授权地区都是应该申请专利的区域,因此,企业应当有的放矢地确定产品出口国(地区)的清单,并依据其产品的种类和性质,有重点地选择专利的申请地。当然,考虑产品出口国、制造地国或技术授权地区时,不应当只局限于目前的状况,而应着眼于将来的业务拓展。从长远的角度,全球的主要市场,比如欧盟、美国、日本,都应当进行专利布局,一旦企业做大做强,都避免不了进军这些市场。6、专利布局的数量维度知识产权储备可以有多种途径,比如自己研发、受让或收购、合作开发或者企业并购,但知识产权储备都涉及数量与质量的平衡问题。总体上看,数量累积是基础,质量提升是关键。知识产权数量累积,是知识产权管理、运用和保护的基础和前提。事实上,知识产权的竞争最突出地表现就是知识产权数量的竞争。创新型国家的构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都需要知识产权数量的增长和知识产权总量的积累作为铺垫和基础,否则都是“空中楼阁”“无米之炊”。具体到企业,也需要知识产权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才能更加游刃有余地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放眼全球,即使是一些专利大户,也仍然在数量累积上毫不懈怠。2018年,IBM公司获得了9100项美国专利,位居美国年度专利授权数量排行榜首长达26年之久。三星电子和佳能当年也分别以获得5850项美国专利和3056项美国专利位列榜单第二、三位。这些专利帝国构建了庞大得令人惊叹的专利组合。不过,知识产权数量增长最好应当服务于知识产权组合优势和规模优势的能量发挥。瓦格纳的研究认为,以单项专利为主导的时代已经过去,在新的专利世界中整体(专利组合)的价值将远远大于局部(单项专利)价值之和,不断扩张的专利申请活动正是企业普遍实施专利组合战略的必然结果。7、专利布局的质量维度专利的质量是专利申请布局时的一个重要维度。从专利质量的角度,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一个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技术方案;(2)由高水平专业人员撰写的高质量专利申请文件。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是整个专利生存周期影响专利实施和影响专利价值的关键因素,因此提升申请文件的质量,是保障专利质量的重要措施。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不同于纯技术文件,特别是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最重要的两个部分,其撰写质量的好坏不仅可能影响该专利申请在专利局的审批进度,而且可能影响专利的品质。如果一项所有竞争对手都要用到的技术,搭配了非常差的专利申请文件,只能保护单一的模式,其他的技术变化都不在专利保护范围内,则是缺乏品质的专利。简言之,专利申请文件不仅可以决定专利保护范围的大小,而且可能影响专利的有效性。如何提高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1)选择适格的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的质量直接影响企业(委托人)取得专利权的可能性、取得专利权的质量以及取得专利权耗费的时间和花费的金钱,而这些影响通常是滞后的和难以恢复的甚至是难以被一般企业所认知的。因此,选择一个责任心强、能力较强的专利代理人,就显得十分重要。(2)加强发明人与代理人的沟通。技术交底书是联系发明人与代理人的重要沟通渠道。有的发明人只会做、不会写,或者写的不规范,代理人要引导发明人,让他把申请专利的技术讲明白,把现有技术讲清楚,把创新点总结出来。另外,代理人还要引导发明人,这个技术还有没有可以改进的可能,或者可以变通的地方,以周全保护发明创造的利益。(3)注意专利申请文件的检查。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主要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提交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必要时应当有摘要附图)。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主要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主要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权利要求书与专利说明书在整个专利申请文件中,处于核心的位置。为防止专利申请文件出现错漏,影响专利申请质量,应当重点注意检查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4)加强专利申请的流程管理。为了控制专利申请的质量,应当加强专利申请的流程管理。比如,在专利申请环节,对发明专利的代理人而言,除了要负责对相关时限作有效监控并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案件进展状态外,还应就专利局对该申请的审查意见作及时的负责任的处理,在涉及重大修改时应征求委托人的意见,或对申请文件作适当修改,或对审查意见作有理有据的意见陈述。8、专利布局的竞争维度专利布局的竞争维度是指把竞争思维融入到专利申请布局中去。专利布局的最低限度的目的,是应当能够获得足以覆盖自身产品的专利权利,以防止他人进行仿制,为自身产品争取更大的获利空间。如果通过专利布局还能阻碍竞争对手的发展,或者干扰竞争对手的视线,更是一种面向竞争策略的专利布局方式。比如,在自己申请的核心专利周围布局申请替代性方案,防止竞争对手在核心专利四周开发,这样就将自己的技术领域以及相关市场与竞争对手进行了隔离。9、专利布局的标准维度当前,在移动通信、数字电视等领域,标准与专利相结合已发展为不可避免、不可逆转的趋势。专利申请布局时还要争取自身申请的专利可以成为标准必要专利。企业可以围绕标准的制定或发布,尽可能针对性地进行专利布局。比如,标准中规定了一种信令的功能需求,企业可以策划一个实现这种信令的硬件装置来申请专利;再例如标准中规定了某个装置应该有某一个性能指标,企业可以策划一个对这个性能指标进行调节的方法或系统。(二)商标布局管理1、商标布局的标识维度(1)联合商标Facebook虽然未进入中国市场,却已通过商标布局来预防傍名牌。从2006年3月到2011年4月,Facebook一共注册了60余项商标,包括“THEFACEBOOK”“FACEBOOK”“F”等,涵盖社区网络、照片分享、软件、搜索引擎、电子杂志、游戏等类别,有趣的是,甚至男女服装类别也注册了。更有趣的是,尽管Facebook没有官方中文名称,Facebook却在中国注册了可能的中文音译名称,包括“飞书博”“飞思簿”“菲丝博克”“脸谱”“面书”“脸书”等,以至于有网友评论说:没有注册“非死不可”吧?中国企业也同样如此,福建石狮市福林鞋业有限公司很早就在25类鞋商品上注册了“富贵乌”“富贵鸣”“富贵鸡”“富贵鸽”“富贵鹰”“富贵鹅”“富贵鸠”“富贵鹊”等商标,来保护其“富贵鸟”商标。这样不仅扩大了自己的商标权范围,而且可以防止一些企业采取乔装打扮的手法,居心叵测地使用与其知名商标相近似的文字和图形。此即所谓“联合商标”策略,即同一商标权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一批和自己真正使用商标(正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当然,在商标法上一个注册商标本来已有权排除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的与之相近似商标。但有的企业还是愿意进行联合商标的注册,原因在于,联合商标的注册可以直接排斥相关近似商标的注册使用,但正商标(受联合商标保护的商标)却未必一定能够发挥这个效用,比如你的商标是“大大”,其他人注册或使用了“大人”,当你提起商标争议裁决或商标侵权官司时,商标主管部门或法院可能认为“大人”并不构成与“大大”的近似,毕竟近似不近似是人的主观判断,因此还是把“大人”作为联合商标注册,更能有效保障你期待保护的权利。(2)组合商标的分拆对于文字+图形或者其他要素组合而成的组合商标,建议在整体注册申请的同时,也把各个相对独立的构成要素(比如图案、文字部分)分别提交商标注册,对于核心商标(品牌)尤其如此,如此操作,即使组合商标整体因其中一部分构成要素存在在先申请或在先权利等障碍,另外分拆出来的部分也不会受到影响。当然,这样一来,一件商标申请可能就变成了三件商标申请,甚至更多,相应地,官费和代理费都要翻倍。事实上,组合商标分拆并非只有提高成功率的功用。有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比如空间有限,在某些产品位置无法标识组合商标的整体,而只能有所割舍,仅仅标注图案或者文字部分,此时组合商标分拆后注册,有利于公司灵活使用注册商标。在商标保护阶段,组合商标分开注册还有更大的妙用。相对于组合商标,分拆部分的商标由于构成要素更少,还扩大了商标的保护范围,更有利于商标近似的确认。(3)商业标识一体化在选择文字商标时,最好商标名称与企业商号保持一致。将商号用作商标申请注册,或将商标作为商号登记,这是现代企业普遍采用的做法。如日本的“日立”“丰田”,德国的“拜耳”等。当然一家企业可能拥有多个商标,不可能每个商标都与企业商号一致,因此只能做到主商标与商号一致。现在域名既可以使用英文,也可以使用中文,因此,自己的商标也要与域名保持一致。由于商标的名称可以在以.com.cn.org.net或者中国、公司和、网络等结尾的多种顶级域名下注册使用,因此,如果你财力允许可以都注册下来,但我们认为域名并不像商标其标识来源的作用并不明显,很多人在网上找寻网站是通过搜索关键词或通过链接,而不是通过键入网址(域名),所以,注册一个或几个就可以了。对企业最关键的事情可能是,如何让用户在google,百度上非常轻松地找到自己的网站。我们强调商标、商号、域名等商业标识的一体化,是因为这种做法不仅可以起到商标、商号同时宣传的广告效果,更重要的是还可以得到商标、商号、域名等有关法律的多层次、全方位的保护,有效防止他人把你的商标用作其产品商标、企业名称或者域名。2、商标布局的商品维度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种标志,每一个注册商标都是指定用于某一商品或服务上的。如提到长虹,人们会想到彩色电视机;提到五粮液,人们会想到白酒;提到保时捷,人们会想到豪华跑车,等等。应该说,离开商品或服务而独立存在的商标是不存在的。我国《商标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3条第1款更进一步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报。”我国的商标申请应当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所规定的类别进行申请。《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基于1957年6月15日由尼斯外交会议达成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所制定的。我国于1994年加入《尼斯协定》。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所有商品和服务被分成45个类别,其中第1到第34类为商品类别,第35到第45类为服务类别。(1)不要浪费商品项目的指定数量如果检索一些商标的注册情况,可以发现,有的注册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很多,而有的又很少,甚至只有1—2个商品或服务项目。按照目前的收费方式,每件商标注册申请在同一类别之下,指定使用10个商品(或服务),官方收费是300元(不包括代理费):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30元,而指定不足10个商品,即使只有1—2个商品,收费也是300元。毫无疑问,指定使用的商品数量过少,浪费的是申请人的注册费用。如果你现在发现自己的商标注册没有指定到10个商品或服务项目时,能不能要求增加呢?不能!根据《商标法》第23条的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也即你至少得再花一笔申请注册的费用。了解了这一点,在将来申请注册商标时,即使自己实际经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不足10个,甚至只生产一种商品或只提供一种服务,也应当尽可能地指定满10个商品或服务项目,以覆盖企业将来可能经营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以及与企业现有或将来产品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因为这样做并不增加额外的费用。退一步讲,即使企业指定满10个项目,其中有的商品或服务,企业永远都不会去经营,但这样做仍然会有好处,至少你在这10个项目上阻止了别人使用与你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可能性,从而保证了你商标相对而言的独特性。注册商标时指定使用商品就好比占位,如果你没有占住位置,就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别人坐下了。《商标法》第30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充分利用这个法律资源,可以节省不少注册费用。因为每一个类别的每一个群组下面,都存在大量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如果你想把同一类别的所有或大部分商品或服务项目都指定为商标的使用项目,那么,这会花费你数额不菲的金钱。类似商品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按照《尼斯协定》,所有商品(包括服务)被分成45个类别,但同一类别的商品未必就是类似商品,而不同类别的商品也有可能构成类似商品。不过,通常情形下,同一类别同一群组的商品应该是类似商品。因此,商标申请人不需要把所有的商品项目都指定到,而只需在同一群组选择1个或几个代表性商品项目,即可阻止他人在该群组的其他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2)覆盖现有的业务范围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项目首先应当覆盖公司的现有业务范围,这是商标注册最基本的考虑。商标指定使用的项目必须首先覆盖自己正在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不要让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与自己的业务范围发生错位,这可能会导致侵权危机。必须要注意的是,你的业务范围可能分布在商品分类表的多个类别,不要顾此失彼。比如,一家做网络游戏的公司,不能仅仅把商标注册在第9类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上,还要注册在第41类的“在线游戏”服务上。(3)囊括未来的业务范围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项目还应当囊括公司未来可能发展的业务范围。这个需要考量公司的业务发展战略规划,以及可能延伸的产品类别。否则,一旦新的业务发展起来,公司还想继续沿用已有的知名商标时,可能在新业务涉及的商品上该商标已经被其他人抢先注册了。如果企业已经有长远的发展规划,对于未来有明确要开拓的经营范围,可提前通过商标注册覆盖其中的商品或服务。如果不及时把自己的商标注册在将来要发展的产品上,嗣后想注册时,可能已被他人抢先注册了。(4)延伸到类似的、关联性或竞争性的商品商标还应延伸注册到公司认为会在业务上产生混淆的类似商品,或具有关联性、竞争关系的商品项目上。尽管注册商标的保护可以延及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但是这些关联性或竞争性的产品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以及你所认为的类似商品到底是否类似?商标行政部门的观点完全可能与你的想法不一致。(5)思考可能应用的领域把商标注册在该商标标识有可能会应用到的领域,也是值得考虑的方向。这个层级的防御最不好琢磨,因为这是从商标标识本身的形象或内涵去思考:它适合用在哪些领域?对于打算从事衍生品授权的动漫或游戏行业,这种思考尤其重要。比如游戏商标“泡泡堂”,除了应该在服装、文具、玩具、图书等常见的衍生商品上注册以外,这个商标名称用在代泡茶叶商品、中药饮片,甚至咖啡厅、洗浴中心似乎也颇为贴切。(6)占领对己不利的商品领域把商标注册在对品牌声誉不利的商品或服务,在中国更要引起重视。在很多职业注标人特别偏好卫生巾、避孕套之类商品的背景下,这种考量尤其必要。微软公司在许多领域注册了商标,但就是没有卫生用品,可能微软并不在乎这个,但有人很在乎。曾有人经过精心选择,就决定在面包食品类和妇女卫生用品类申请注册“微软”商标。3、商标布局的时间维度(1)先来后到:商标注册的基本规则我国商标法贯彻的是商标注册保护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商标只有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注册核准后,才能享有商标专用权,得到法律最周全的保护。根据《商标法》第31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可见,即使你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如果在时间上落后于别人,同样可能失去获得商标注册的机会,因为我国商标法上采取的是“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谁先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就先给予谁商标权。作为最基本的商标保护规则,我们建议企业,一旦选取或设计完成了一个品牌,应当立即想到商标注册,及时申请,不要迟疑或者等待,否则会被他人抢占先机。在经济活动中不少企业因忽视商标的及时注册,而备尝苦果。当然,很多企业可能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要在品牌投入使用前,应该先去申请注册商标。等到发生纠纷后或者风险迫近时,才回过头来后悔当初没有注册商标。虽然企业的商标被他人抢注后,可以借助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资源予以救济,但毕竟耗费时日,牵扯精力,有时甚至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避免上述情形的最佳捷径是商标先注册后使用,以免一不小心被他人捷足先登,先注册了自己正在使用的商标。(2)产品未动、商标先行套用“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的古训来表达商标注册的规划,那就是“产品未动,商标先行”。也即,企业在产品没有推出市场前,应当先行申请注册商标保护,以免被他人抢先申请注册,或者事后发现与他人在先的注册商标发生了“撞车”。2018年中国的商标注册申请量为738.95万件,商标局平均每天能收到2万余件商标申请,可见商标申请的竞争十分激烈。强调“产品未动,商标先行”,并不只是为了防止他人的抢注,还有其他的考虑。我国企业的商标意识普遍比较淡薄,常常在其商标未获得注册保护时,就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宣传推广其商标,没有意识到这里面蕴含的商标风险问题。前面已经讲到,商标要得到商标局的核准注册,需要满足很多条件,包括实质和形式的条件,由于法律上的障碍,不是每件商标申请都能顺利获得商标注册。如果产品和品牌已经推广出去了,但商标最后却没有被核准注册,那么就会陷入比较尴尬的窘境。当然,在先使用的商标现在也可以得到有限的保护。根据2014年实施的新《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因此,即使他人抢注了你的商标,你仍然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不过,需要当心的是,等到商标注册人来起诉你商标侵权时,你能否对在先使用商标的事实,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使用证据,恐怕并不容易。可以说,多数企业都没有商标档案管理的意识,即使有商标档案管理,其保存的证据能否固定明确的使用时间?能否清楚地表明商标标识及其对应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能否证明商标曾经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过?总之,要最终得到法院的认可,你提供的使用证据要满足诸多法律上的要求,并经得起对方的质证。(3)商标申请前的保密工作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除了具有商标注册意识之外,还要注意保守商标申请的秘密。比如,对正在委托办理的商标申请事宜,不要随意向无关的人员透露,以防言者无意、听者有心,别人可能利用时间差,先期办理注册申请而导致你的商标申请被驳回。如果企业的商标尚未注册,就想把带有商标的产品拿到展览会去参展,我们建议对此也要保持足够谨慎的态度。对待媒体采访,更要保护好自己商标未来的注册规划信息,否则这种传播的广度和深度是企业不能承受的。特别是在产品推出之前,这个产品将来会以什么样的品牌上市这些信息都不要轻易对外散布。有时公司员工并非有心泄密,而是在外聊天时,不小心走漏了风声,而自己还没有意识到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所以经常开展员工商标培训或教育,强化员工的保密意识是大有神益的。4、商标布局的区域维度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之中,我国企业面对着新的机遇,也存在新的挑战,要发展、要壮大,就必须竞争国际市场,而商标又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锐利武器。在日益全球化的今天,“MadeinChina”应该不仅仅是价格低廉和质量粗糙的代名词,也不应该是低成本劳动力聚集的“血汗工厂”的象征,它需要更多中国企业创造的国际品牌和注册的跨国商标的支持,以获得品质优良的赞誉。富有远见卓识的中国企业家,应该把商标注册的国际化战略,视为企业未来国际化发展的法律盾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是该体系成员国企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的重要途径。2018年我国申请人提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6541件,同比增长37%。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马德里体系年鉴显示,2018年中国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在马德里联盟中排名第3。不过,中国申请人2018年6000余件的商标国际申请量,与当年中国国内商标申请700多万件的总量相比,自然反差强烈。虽然马德里体系不是中国企业在国外申请商标的唯一途径[企业可以根据《巴黎公约》等国际公约的规定,到外国或地区性组织(如欧盟)直接申请商标],但仍然可以看出,中国企业的海外商标注册规划并不十分积极。其实,相对于专利的国际申请,商标的国际注册并不那么昂贵。更何况,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考虑到成本的因素,面对全球众多的国家或地区,并不一定都需要进行商标注册,否则其中的花费会让人承受不了。决定商标注册国家或地区的首要考虑仍是你的市场在哪里。一般来说,产品出口国、制造地国、商标授权地区,都是可以考虑申请注册商标的区域,特别是在那些仿冒严重的国家,更是迅速注册的优先选择。当然,企业应当分清轻重缓急,视具体情况,分期分批地、循序渐进地进行境外商标注册。(三)作品登记管理1、作品登记概述对于作品登记,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做出规定,只是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中,才明确规定了作品自愿登记的原则及相关操作办法。软件作品可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版权登记;而对于软件以外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等,则可以按照《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自愿进行版权登记。作品的著作权自创作完成即自动产生,不需要履行登记程序,因此,作品是否登记并不影响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著作权保护。但进行作品登记,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明,便于明确权利归属,方便权利人维权和诉讼,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2018年全国共完成一般作品(不包括计算机软件)登记2351952件,同比增长17.48%。从作品类型看,登记量最多的是美术作品992513件,占登记总量的42.20%;第二是摄影作品917045件,占登记总量的38.99%;第三是文字作品278170件,占登记总量的11.83%。2018年全国共完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1104839件同比增长48.22%。2、作品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一般作品的著作权登记材料主要包括:(1)《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权利归属证明文件;(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5)作品说明书(从创作目的、创作过程、作品独创性三方面写,并附申请人签章,标明签章日期);(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登记材料主要包括:(1)《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软件(程序、文档)的鉴别材料。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源程序和文档,由源程序前、后各连续30页,以及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共120页。整个程序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整个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文档;(3)有关证明文件:①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②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③企业法人单位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④联系人证明文件;⑤权利归属的证明文件;@其他证明材料。(四)以终为始的布局观为了构建一个执行有力的知识产权工具,企业需要秉持“以终为始”的理念,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前瞻性的策略布局与安排。当然这需要综合考量成本支出、工作繁复度以及竞争必要性等因素。1、IP的全覆盖知识产权全覆盖的目标,是使企业拥有更加丰富的维权武器。比如,同一个产品可以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角度进行全方面的专利覆盖;商标注册要做到覆盖更多的标识等。2、IP的确定性知识产权确定性的目标,是使企业维权的权利基础更加确定。现在企业在维权时多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来打击竞争对手,但是实践表明,《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件的审理难度远高于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案件。如果能够把请求《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标识、形状等对象,用权利基础更确定的注册商标或外观设计专利等保护起来,可能维权更容易,预期更明确。3、IP的稳定性知识产权稳定性的目标,是使企业维权的基础更加牢固。比如,在撰写专利时要考虑专利无效的可能与应对,要考虑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的架构。4、侵权的可视化侵权可视化的目标,是使企业维权举证更容易。比如,在申请专利时,就需要权利人考虑:第一,将来谁会使用此项专利?第二,如何发现他人正在侵权使用?第三,对侵权事实能不能取证、举证?5、IP保护的交叉性知识产权保护的交叉性,其目标是使企业维权的选择更加多元化。比如,企业在商标设计之初,应当考虑多项权利重叠保护,例如图形化的商标标识可以同时获得商标权和版权的保护;而独特性的产品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也可以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特有包装、装潢保护。通过交叉性的权利保护,可以提供更多的维权选择。6、权利的可规避性知识产权的可规避性防御,目标是使得侵权者逃避侵权更加艰难。专利侵权诉讼最容易触发回避设计,由于专利权利要求书写欠妥当,更易出现这种权利规避的现象,最后导致可能维权成功了,但并不能有效遏制被告的业务发展。7、权利的延伸性权利的延伸性目标,是使企业维权空间更广阔。有人讲过一个观点,当今的知识产权竞争已经不是单个企业的竞争,更多的是产业链、生态圈的竞争。在这个背景下,维权诉讼的眼界应当突破直接的竞争对手。比如,供应链的专利布局,专利“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将上游供应商与下游客户的一些产品或技术纳入到自己的权利覆盖之下,当专利战爆发时,你可以通过打击竞争对手的供应商来打击它。十二、研发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一)技术研发与专利管理1、专利权属管理一般而言,作为职务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都归属于雇用单位,此点为法律所明确。企业无须与员工特别约定,也可依法律之规定,直接取得这些职务成果的知识产权。但是,企业应当在员工新进的岗前培训或职业手册中,特别告诉员工职务成果归单位所有的事实。因为员工并非法律人士,未必了解这些规定。企业履行告知义务后,能让员工明确职务成果的法律归属,以避免因不知法律规定而擅自处置的情形发生。此外,这种告知义务,也表明企业对权利归属的重视程度,以警示员工不要恶意处置职务成果,否则会带来相应的法律责任。从专利纠纷的角度,确定专利权归属这个问题不容忽视。专利权纠纷可分为“权属纠纷”“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等,而有些“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首先面临的也是权属的确定问题。也就是说,专利的权属不确定,侵权也就无法确定。尽管我国现行专利法上对权属问题有所规定,但仍不够清晰,这也是实践中经常发生权属争端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能够通过合同在有关当事人之间明确约定专利权的归属,则会减少此类纠纷发生的机会,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及花费。如果企业要避免与员工就职务成果发生争执,只是简单的引用法律声明职务成果归企业所有,并不能解决问题,因为员工会对什么是职务成果提出疑问。比如,在工作之余,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开发的技术,员工可能认为这并不是企业交给自己的任务,也不是在上班期间做出的,只是顺便利用了一下企业的场所、设备等物质条件而已,应该归自己所有。在这种情况下,争议就会发生,不仅耗费精力,而且影响企业员工的情绪。企业想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在合同中对职务成果作出明确的定义,对什么时间、什么情况下发明创造属于职务成果,进行合理的界定。在与专利权相关的员工管理中,除了明确约定职务成果的归属外,还应当约定员工必须为所开发的职务成果的专利申请等事项,提供便利和必要的文件。以避免员工跳槽后对企业的知识产权事宜再也置之不理。2、专利申请评估法律为技术成果的保护,提供了专利、商业秘密等多样化的选择。作为法律赋予的一种垄断权,专利虽然享有独占的优势,但也存在固有的一些不足之处。有时采用商业秘密,更准确地说是采用技术秘密来保护技术成果,可能更有意义。从发明创造保护的角度,比较专利与商业秘密,实质上是比较专利与技术秘密。专利与技术秘密存在较大的差异,而且因其差异而各具优劣。所以,尽管专利制度已经施行多年,但专利保护并不能取代技术秘密,两者相辅相成,有时还互为依靠。企业在选择保护发明创造的权利形式时,需要斟酌各自取得方式、成本支出、保护时间、权利范围等因素,来综合衡量专利与技术秘密的优劣。3、专利回避设计“回避设计”是技术创新过程中一种常见的技术开发策略,即通过设计一种不同于受专利保护的新方案,来规避该项专利权。本质上,专利权本身并不能回避,但是技术研发人员可以采用不同于受专利权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新的设计,从而避开他人某项具体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通过回避设计进行后续开发,可以在市场竞争中有效避免他人专利的牵制,获得自主经营的空间。对他人的专利进行回避设计,首先需要确定拟回避专利的保护范围大小。通过分析其权利要求书,结合专利说明书和相关审查过程中的往来文件,确认该权利要求字面的真实含义,以及其等同物的范围。将前述分析得到的专利保护范围大小作为对比基准,来检验将来回避设计的方案是否包括拟回避专利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根据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和多余指定原则的规则,换一个角度来看,如果回避设计的方案存在以下情形,则不构成专利侵权。4、专利奖酬的激励我国《专利法》第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可见,雇用单位在取得职务成果之专利权后,应给予员工相当的奖励或适当的报酬。在激励发明创新方面,通常采用奖酬制度,特别是企业准备追求专利数量的积累时,就必须要鼓励技术人员做出发明。很多知名企业都设计有合理的奖酬制度,使技术人员有从事发明创造的诱因。(1)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酬在实务上,对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员工,主要有三种典型的发明或专利奖酬形式:①专利申请奖金当发明创造通过企业内部评审且完成对外申请文件时,企业即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申请奖金。由此可鼓励员工尽力提供或协助公司准备专利申请文件。因为专利的申请授权往往需要2—3年,若一个工程师提出方案,3年以后才拿到奖金,诱因不高,故在专利申请时奖励,可以让发明人或设计人得到立即的诱因。当然,专利申请不等于真正取得专利权,为防止员工提出质量低劣的技术方案,企业应当完善内部的发明评审制度。而且这部分奖金是固定金额,不应太高,否则企业会面临较大的成本负担。②专利取得奖金等到专利获得主管部门的授权,并获得专利证书后,再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取得奖金。这部分奖金是固定金额,也不应太高,毕竟专利尚未实施。有的企业还会在此阶段另外再颁发奖牌,或于公布栏公布该专利证书,让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无形的荣誉感,也可以营造激励员工发明创造的氛围。前两种奖金一般采用定额计算,大约在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视企业财力及对发明创造的重视程度而定。③专利运用奖酬有的企业在发明创造运用于对外授权或销售产品上有明显贡献时,也会再须给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运用奖金。此种奖酬一般是依据专利运用带给企业利润一定的比例计算。当然,奖酬的形式不能只限于物质。非金钱的鼓励,比如职位晋升、出国访问、奖牌发放有时更能激励员工的士气,使员工在企业内部感受到温情的人性关怀和较大的发展机会。(2)其他相关员工的奖励在发放专利奖酬时,除了要关注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酬问题,还要关注其他与该专利相关的员工奖酬问题。因为,那些参与了发明创造工作,但未能认定为合作发明者的人可能会满腔怒火,那些在促进发明创造商业化的过程中做了很多工作的人则心怀嫉妒,甚至导致整个团队四分五裂。所以,对于促进专利实施转化等工作的其他员工,也要给予奖酬和鼓励。2007年4月施行的《上海市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与职务奖酬实施办法》第13条第2款即鼓励这样的做法:“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其职务发明创造后,单位应当对发明创造的转化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二)整合商标注册与产品开发1、商标规划介入产品开发商标注册申请启动的最佳时机在哪里?在实务上,一枚商标从注册申请到核准注册,往往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因此,一般最安全的做法是在产品开发阶段即应进行商标申请工作,以使产品上市时即能使用取得注册的商标。企业应当整合商标注册与产品开发,不要等产品设计成熟,准备上市时,才想到设计或选取商标,才想到着手进行商标注册。如果你在产品研发之时,或者在新产品开发方案制作之时,就意识到商标注册的问题,那么等产品上市时,注册商标可能已经拿到手中了。更重要的是,如果提前做好商标注册的工作,可以避免他人(尤其是职业注标人或竞争对手)恶意的商标异议,防止商机被迫拖延。根据商标法,商标从申请到注册,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形式审查、初审公告、实质审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等环节,其中又可能蔓生出限期补正、驳回申请、异议、复审,甚至行政诉讼等程序。可能阻挡商标注册的异议程序就埋伏在初步审定公告后的这一环节。2、新产品的商标储备截至2018年底,我国国内有效商标注册量(不含国外在华注册和马德里注册)达到1804.9万件。“大数据”的背后不仅显示了中国商标申请量的快速增长,也暗示了商标申请注册的障碍越来越多。如果你等到新产品快要上市时,才去设计新的商标,恐怕有些“为时已晚”,小心折腾到产品都上市了,公司还没有找到可以申请注册的心仪商标。虽然现在商标局已经大大提高了商标审查的效率,并且2014年5月实施的新商标法也为商标审查设置了审查时限,但是,提前进行商标设计才能更好地配合公司的产品上市,无论如何,从商标申请到核准注册,都需要不少时间。因此,在新产品立项开发后,埋头于创新的同时,不要忘记同步启动商标设计。事实上,即使还没有具体的新产品立项,也应提前进行适当地商标储备或布局。既然在数以百万计的商标申请丛林中,设计与选择心仪商标的空间越来越小,难度越来越大,那么,更要提前规划,根据公司自身的业务范围、产品定位、品牌属性、产品特质、发展趋势等,有针对性地不断“研发”新商标,并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尤其是对于那些不喜欢使用单一品牌名称的公司,商标“研发”更应当作日常事务,常抓不懈。商标储备与防御商标、联合商标的注册具有不完全相同的目标。防御商标主要是防止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相同商标,联合商标是防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近似商标,本质上都是以防御他人使用为目的,而商标储备则是基于商业持续性发展的考虑。十三、知识产权交易的营销管理(一)知识产权营销的流程管理传统的、法律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在今天已经成为一种创造利润的资源。事实上,产品和技术的创新不是目的,知识产权的申请授权也不是目的,只有当知识产权能够为公司带来实际利润的时候,知识产权才是有用的资源。有的大公司累积了数量不菲的专利,但并非每一件专利都为公司所利用实施。这些搁置不用的专利,如果不是因应策略上的需要,则不但不能给公司带来利润,反而还让公司背负了沉重的专利维护费用。而另有一些企业固于自己的力量,无法有效从事专利的产业化工作,因此,需要开展有效的专利营销,把专利优势转化为商业价值。当然也有一些经营专利的公司,本来就是以售卖专利为其生存基础对他们而言,专利营销是关乎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议题。考虑到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有较大的差异性,这里主要以更受关注的专利运营为例,介绍专利营销的流程管理。专利营销的流程与方案在实践中各有不同的表现,并没有统一的路径可供依赖,有些专利交易甚至是基于偶然的因素而达成,并没有经过营销的程序。以下兹从专利权利人的角度,简要阐述专利营销的基本流程。1、明确营销目标通过适当的专利营销,专利提供方与接受方都可以获得不同的期望,达到各自的目标。比如,专利提供方可以期待通过专利授权收取许可费,降低专利储备的支出。而专利接受方则可以期待把获得的技术转换为商业利益。1997年,美国德州仪器公司斥资3.95亿美元买下了阿马提通讯公司,其目标就是阿马提公司的数字用户线路(DSL)技术,这项技术大大加快了电话线传输数据的速度。德州仪器购买这个专利组合后,就在当时年60亿的ADSL调制解调器市场开辟了一番新天地。无论如何,在对外营销自己的专利时,必须清楚地了解自己的目标,并确保这些专利营销的目标与企业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保持一致。否则,可能引起严重的后果。综合参考我国台湾地区刘尚志教授、袁建中先生,以及日本发明协会的研究,专利买卖双方的目标基本可以归纳如下:当然,专利买卖并不是有利无弊,有时各方也会产生机会成本。比如,对专利许可人而言,可能制造不必要的竞争对手。发放许可证的结果,可能在原来没有竞争者的地区或领域制造出新的竞争对手来。因为大多数许可证都是发放给具有相类似业务的公司,于是,即使是看起来没有什么直接关系的许可证,从长远看也可能对专利提供方形成一定的竞争。所以,在发放许可证时,需要考虑许可证对专利提供方目前的经营有什么影响和价值等因素。鉴于发放许可证而造成竞争者的可能性,有的公司甚至转而采取合资经营等方式来代替单纯的技术许可。所以,在专利营销时不仅要考虑到对自己有利的一面,还要考虑到对自己不利的一面。因此,在开展专利营销时,需要时刻牢记:专利营销对企业目前的经营有什么影响和价值?只有时时记住这些问题的答案,并对此有明确的认识,才能实现专利营销的真正目标。2、确定营销标的企业可以把哪些专利售卖出去?通常而言,大多是核心市场的非核心技术、非核心市场的核心技术,或者非核心市场的非核心技术。至于核心市场的核心技术,往往对自己经营的影响甚巨,除非自己难以实施,或者无力耕耘市场,一般不会轻易售出。当然,有的企业基于某些考虑,也可能把个别核心市场的专利售卖出去。确定营销的目标专利之后,还要从法律上对其进行初步的评估。比如,这个技术是否真的获得了专利,或者已经提出专利申请?专利权是否仍然有效?专利的法律状态是否稳定?是否存在侵权的嫌疑?企业如果有能力和余力,从法律上分析自己专利保护程度的强弱,是否满足专利授权的要求,是否存在无效的可能性,对企业的专利营销是大有神益的。尤其是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而言,由于在取得授权时,并没有经过实质审查,因此,买方有可能担心该专利被无效的可能性。专利权人可以委托相应的专业机构,出具相关的专利检索报告,证明专利满足授权条件,这样可以大大增强买方的信心。在实践中,有的买方在完全了解了卖方的专利技术后,也主动向专利管理部门提请专利无效,以达到免除专利授权许可费的目的。所以,作为技术提供方,企业一开始就要有预防专利被无效的准备,而营销前的专利自查,无疑可以给自己充分的准备,当发现缺陷时,马上采取措施。对于出口的专利技术,还要调查自己的专利在出口目标地是否有效,或者同样的技术是否在出口目标地被他人申请为专利。因为专利具有地域性,也许在中国是自己的专利,在美国就是别人的专利了。所以技术出口要检索,防止出口技术引起专利侵权。3、定义目标客户谁是真正的客户?这个问题有时并非是显而易见的。准确定义目标客户是专利营销成功的关键。企业一般通过各种媒介,包括各种广告、信件等去影响其可能的客户,如果目标客户定义不准或出现错误,会使得很多营销活动无法取得应有的效果。只有找准了目标客户群,企业才能针对性地制定专利营销方案。实践中,影响专利交易的因素有很多,列举了买方所具备的可能影响专利交易的一些因素。在专利营销时,对专利买方进行评估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因为买方的状况如何,直接影响到专利交易特别是专利授权的后续效果。通常,对于专利授权的许可费多设有销售提成或利润提成的条款,如果买方没有能力成功地将专利商品化,也没有能力让专利产品具有竞争力,那么卖方的提成利益无疑是空中楼阁。在评估一个企业是不是自己营销的目标客户时,可以对其提出几个关键的问题:(1)该专利是否切合买方的需求?待售的专利应当与买方当时的事业发展战略相契合,否则专利技术不可能得到良好的商业经营。即使在达成专利授权合同后,也不要忽略持续与买方保持联系,以了解买方的事业目标是否发生改变。理想的情况,是专利交易的双方都将自己的需求清楚地表达出来。当买方提出清楚明白的策略目标时,营销人员可以将专利技术的优势清楚地条例出来,供其参考斟酌。确定专利与需求两者有紧密的结合后,再考虑审查下一个问题。(2)买方实施专利的时间范围?如果2018年签订专利授权合同,但直到2022年,买方都没有将该专利应用至旗下现有产品或新开发产品的计划,那么这项专利授权可能达不到预期的目标,特别是在提成支付许可费的情形下。由于一些公司购买专利,不是为了产业化实施,而是出于战略性搁置,因此,关注买方实施专利的具体时间计划,对于保障卖方的利益相当重要。(3)买方是否有预算发展该专利?从纸面上的专利到产业化的应用,往往尚有一段距离,有时需要较大的资金来完善专利的技术方案或发展相关的配套技术。另外,生产设施的配备、营销力量的投入等等,都需要资金的支持。因此,买方有多少预算来发展专利,关乎专利产业化的成功。选择一个正确的目标客户至关重要,因为专利的最终商品化取决于客户的努力,而非专利技术是否先进之类的因素。大多数专利其实都是处于早期的阶段,需要买方经过多年持续不断的精力与投资,才能将专利转换为可以成功渗透入最终市场的产品,尤其是在医药产业,专利商品化的过程非常漫长而且多变。而多数专利权人都相当倚重许可费的收入,只有与正确的授权对象合作时,才可能实现预期的收入。4、开展营销活动(1)撰写专利介绍对专利相关的信息进行适当的披露,让潜在的买方有所了解,才有就专利交易进行沟通的可能。这里的专利介绍不同于专利申请文件,后者是为取得专利权而面向专利局撰写的文件,更强调法律性。而专利介绍是为进行专利交易而面向潜在客户撰写的文件,更强调商业性。专利介绍并不需要详细说明专利的技术特性和实施方案,但应该包含足够引发阅读者兴趣,并可能给其带来利益的信息。简单讲,专利介绍就是一种广告形式,除了简洁有力的技术说明外,需要更多地描述专利相比现有技术带来的技术优势和商业价值。不过,专利介绍不宜太长,否则会令人厌倦。如果客户感兴趣,在签署保密协议后,可以向其提供更详细的资讯,包括简短的市场概述、技术领域、技术背景、发明人背景、专利状态、技术细节等信息。(2)拟定交易形式专利交易的形式存在多种形态,典型的如专利转让、专利许可和专利入股,此外,还有交叉许可等情形。企业对于专利期待以什么方式加以交易,最好有一个初步的考量,尽管随着交易谈判的进展,专利交易的形式或许发生改变。(3)拓展专利营销渠道找到自己的目标客户群之后,就要利用各种可能的营销渠道,让目标客户接触到专利交易的信息。常见的一些渠道包括:与潜在客户个别接触、参加技术交易市场或展览会、通过专利代理商寻找买家、借助交易网站营销、寻找专利侵权人谈判或讨论授权事宜等。(4)保持商业秘密控制尽管专利的说明书等申请文件已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开了,但伴随着专利的营销活动,仍然存在一些不可披露的商业秘密。比如,专利实施过程中的一些技术参数、设备规格、适应环境等资讯,可能并没有披露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在专利营销时只需要撰写技术摘要,无须详细说明,特别是不要泄露其中的技术秘密。在营销过程中,客户可能需要获得更多的信息,如果涉及商业秘密,则应当要求客户在接触之前先行签署保密协议。专利营销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充满了情势的变更,穿插着策略的运用;不仅牵涉到许多细节的处理,更需要一定经验的累积,才能有效地达成营销的目的。企业营销人员需要根据专利的特质、市场的前景、客户的需要等因素,灵活制订专利营销的方案,增加交易成功的几率。(二)知识产权营销的策略运用知识产权营销的策略手段繁多,方法灵活,比如欲擒故纵策略:故意放纵侵权行为,等待侵权人形成市场规模,或者严重依赖知识产权之时,再伺机出击,迫使签署许可合同。下面主要从专利权的营销策略出发进行简要介绍。1、权利组合策略(1)专利与专利的组合主要是指两项以上专利相互搭配,共同利用或授权,以放大单个专利的力量,获得更大的整体收益。比如,企业内部不同级别的专利,在授权之时可以相互搭配组合。通常,具有互补作用或改进关系的两项专利,最适宜组合利用。丹麦的利昂制药公司在某些治疗皮肤病的药品上使用了这种专利组合方法。该公司所生产的达力士软膏,专利保护期还有3到4年,然而这种药是稳步治疗牛皮癣的推荐药品,于是利昂制药公司就研制了第二种药品—Daivobet,用于治疗牛皮癖所引发的急性病症。这两种药在疗法上互补,而后者的专利权还有17年。利昂制药公司把这两种药品搭配到一起推荐给医生和病人,用于治疗同一种疾病,这样就保证了在Daivobet的专利有效期内销售达力士药膏同样能获得收益。专利组合的目标是整合企业内部的专利资源,提升专利的附加价值。特别是个别专利因为受限于各种因素,不易单独实施或授权,只有与其他专利配合使用或组合授权,才能发挥最大的效用。(2)专利与技术秘密搭配专利申请将导致公开自己的技术内容,尽管可以获得强势的法律保护,但也更容易刺激竞争对手的模仿和侵权行为。尤其值得警惕的是,如果专利申请公开后,最终没有获得专利授权,那么企业就两手空空地公开了自己的技术内容,无异于赠送竞争对手一项技术成果。因此,为了防止他人利用专利说明书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仿冒,企业可以仅对技术的基本轮廓申请专利保护(但需满足专利的授权要求),而将技术核心内容或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技术作为技术秘密保留起来不予申请,或在撰写说明书时巧妙隐藏。此即专利保护与技术秘密相搭配的策略。比如,专利说明书中只列出体现发明者目的的最基本的技术内容,而将影响技术效果的工艺、较佳或最佳条件、优选配方等作为技术秘密保留下来。这样,即使他人按说明书进行仿制,但由于质量和效果达不到最佳,在市场上也难以真正形成对原有技术的竞争力。专利保护与技术秘密相搭配,可以有效防止企业在主动参与或被动卷入专利竞赛时,过度暴露自己技术所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企业在专利之外还保留有技术秘密,一方面可以更大程度地保障企业在技术实施的垄断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地促进专利的授权。比如,在专利授权的同时,可以把技术秘密作为优惠条件进行附赠,或者在专利授权之外,额外再收取一笔技术秘密的许可费。当然,技术秘密也可以作为吸引他人购买专利授权的筹码。知识产权的组合搭配还包括专利与商标、专利与著作权等,这里不再讨论。但必须提醒的是,把知识产权搭配授权,需要满足合规性,谨防遭遇反垄断审查或不正当竞争之诉。2、孵化经营策略对于新生的专利,特别是具有开创意义的专利或专利组合,其技术应用价值和商业开发价值尚未获得市场检验,或者技术本身并不成熟,商业开发的风险比较高,而市场前景又难以预测。因此,大多数企业都不太愿意冒险去实施它。面对这种状况,有的企业就着眼于长期的技术转移,并不急于把这些新生的或者不太成熟的专利推向市场,而是针对这些专利进行包装设计,进一步投资开发或升级,甚至以专利为基础,成立科技企业进行孵化,开始产业化的道路,等到专利商业化成功之时,再对外授权专利,甚至连同企业一并出售,以提高专利移转的成功率。被誉为知识产权专卖店的高通公司,在发展CDMA的最初阶段,尽管拥有为数不少的专利和标准,但谁都不愿意冒着巨大的风险来做CD—MA,向高通公司交纳知识产权许可费以制造CDMA设备。运营商感兴趣的不是高通公司提交给标准化组织的那几张纸,而是他们什么时候能够用成熟的商用CDMA设备来铺设网络,而且这些设备最好是摩托罗拉、爱立信、朗讯等通信巨头生产制造的,这样用着才让人放心。因此,作为一个技术公司,高通公司尽管当时首先想到的赢利模式是收取知识产权许可费,但是,为了生存,这个原本想靠卖技术和标准赚钱的公司成立了自己的手机部、基站部,自己生产制造起CDMA的全套设备。果然,后来随着CDMA产品和市场的逐渐成熟,随着高通公司向运营商供货,那些原来和高通公司纠缠在官司中的公司逐个选择了与高通公司庭外和解,签订了知识产权协议。到现在,全球已经有100多家公司签订了这样的协议,使用高通公司的专利来生产制造设备。接下来,高通公司放弃了制造业,专注于研发和知识产权授权,将手机部卖给了日本京瓷,将基站部卖给了爱立信,成为了令人羡慕的知识产权专卖店。3、市场细分策略市场细分策略实质上是对专利使用的领域进行细分,然后在不同的领域分开进行专利授权。比如,专利权人可能具有在一个领域中实施该项专利的能力,例如诊断上的应用,但是没有能力在另一个领域实施该项专利,例如治疗上的应用。专利权人可以自己继续在诊断应用领域中实施该项专利,还可以把该项专利授予一个商业伙伴在治疗领域中实施。通过将专利授权给另一个人在另一个领域中实施,专利权人开辟了从另一个领域中获得收入来源的途径。很多专利的应用范围很广泛,例如,一项专利的应用范围可以分为“人类应用”“植物应用”和“兽医应用”,甚至在人类应用领域中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例如:诊断、治疗疫苗、预防接种疫苗等。如果专利权人限制使用许可的特定领域,可以使专利权人获得:(1)保留在一些应用领域实施专利的权利;(2)将其保留的应用领域的使用许可再授予第三人。例如,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可以:•将人类应用领域的第一份独占使用许可授予被许可人甲;•将植物应用领域的第二份独占使用许可授予被许可人乙;•将兽医应用领域的第三份独占使用许可授予被许可人丙。这样,通过将不同领域的使用许可分别授予不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可以从专利商业化中获得最大的预期利益。而且,专利权人可以借此选择哪个被许可人适合哪个领域的专利实施,通过综合考虑某一被许可人独特的专门技术、市场地位、现有产品范围以及市场营销和分销网络,从而决定在最适合的领域授予其专利许可。如此一来,专利权人还能保留在自己有能力领域中实施专利的权利,例如在诊断应用领域;而在自己没有资源、能力或市场网络的实施领域,例如除诊断应用以外的其他所有人类应用领域,授予他人开文。当然,从地域范围的角度,专利还可以通过区分若干不同的地理范围,来发放独占的专利许可。比如,同一专利在东北三省发放一个独占许可,在江浙沪发放一个独占许可。不过,由于商品的流动性非常强,很难通过专利许可来分割国内市场,因此,这种在同一国内市场上区分地域授权的做法,难以被客户所接受。不过,把不同的国家分成不同的地域,分开进行专利许可在很多时候是可行的,而且也容易被接受。但一些具有全球营销网络和市场眼光的企业,往往会要求全球范围或多个国家范围的专利授权。4、诉讼威胁策略些专利权人发动专利侵权诉讼,目的就是为了发放专利许可。专利授权的许可方式,简单地讲有“胡萝卜型许可”和“大棒型许可”。“胡萝卜型许可”是通过技术市场或广告销售等途径进行专利授权许可。而“大棒型许可”是把专利授权给侵权的厂商,这种许可方式则总是诉诸法律的、不友好的或带有进攻性的。因为没有人会愿意自愿拿出支票问你想要收取多少专利费,所以提起侵权诉讼就成为兜售专利许可的一种特别方式。@因此,有的企业通过监视侵权人,来发现授权机会。事实上,无论侵权人是无意侵犯,还是有意侵权,都清楚地表明他需要这个专利。既然如此,拥有专利的企业通过诉讼或诉讼威胁等手段,强迫侵权人付费购买专利许可,当然更有成功的希望。目前,已经有一些公司专门通过诉讼或诉讼威胁来收取专利许可费,并以此作为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需要注意的是,有的企业借助专利侵权诉讼的威胁,可能会迫使一些未侵权的企业接受许可,以避免更大的麻烦。因为被指控的企业惧怕无休止的诉讼程序,不负责任的新闻报道,或者为了避免高昂的律师费和巨额赔偿的诉讼风险,往往愿意和权利人达成和解,接受其权利许可及一些苛刻条件。2002年2月28日,思科公司的副总裁罗伯特•巴尔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一次会议上指出:“诉讼的高昂花费使他们(指知识产权权利人——笔者注)得益,因为他们可以提出少于诉讼花费的许可费,寄希望于人们付钱,即使对方没有侵权,但是由于惧怕昂贵的诉讼有可能不得不妥协”但这种滥用专利的行为,很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或触犯反垄断法。5、专利联营策略专利联营是基于产业利用的目的,将若干企业拥有的相关专利集中起来进行组合,各企业内部之间相互交叉许可,但统一对外发放许可。MPEG—2技术标准的专利联营模式即其表现。MPEG—2标准的核心技术来源于十多家高校和企业的专利技术,其中包括著名的飞利浦、索尼、东芝、富士通、佳能等跨国公司,以及美国加州大学等。为此,MPEG—2建立了一个专利联营性质的专利组合,汇集各国394个“必要的发明专利”。以这些专利技术为依托,构建了MPEG—2标准的完备技术体系,并通过一个专门的机构MPEGLA来负责MPEG-2标准核心技术的对外许可工作。企业之间组建专利联盟,从事专利联营,通过若干专利技术的捆绑,发放一揽子许可,可以放大单个专利或单个企业的影响,获得更多的授权机会,更广的授权对象以及更强的谈判地位,从而产生更大的经济收益,甚至具有操纵市场和左右价格的力量。目前,大公司之间基于共同垄断市场,对外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市场进入,或共同压榨其他竞争对手的经济收益等原因,相互搭配专利,从事专利联营,建立技术标准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这一方面值得我国企业借鉴学习,另一方面也要对此保持警惕。6、引证分析策略世界上每天有新的专利文献出版,每件专利都引用了一些其他相关专利或公开信息。与此相似,专利也被其他专利、图书和期刊文献引用。以引证为基础的专利研究叫做专利引证分析,它是按照科学论文引证联系的方式探寻专利间的联系。专利引证分析的中心意思是:当一件专利被引用(如10次、20次或更多次),那么,这项专利很可能包含一种重要的技术发展趋势,很多后来的专利是在其基础上研究出来的。专利引证分析还可以为寻找授权对象服务。专利被引证的次数越多,表明其基础作用越强。如果他人的专利引证了你的专利,那么其专利作为改进专利或外围专利,在产业化实施时极可能依赖于你的专利技术,并需要取得你的授权。事实上,他人可能正在侵权利用你的专利,认真分析这些专利引证者的专利实施情况,或许有可能找出潜在的授权对象。十四、项目概况(一)项目基本情况1、承办单位名称:xx投资管理公司2、项目性质:技术改造3、项目建设地点:xxx(以选址意见书为准)4、项目联系人:姜xx(二)主办单位基本情况公司按照“布局合理、产业协同、资源节约、生态环保”的原则,加强规划引导,推动智慧集群建设,带动形成一批产业集聚度高、创新能力强、信息化基础好、引导带动作用大的重点产业集群。加强产业集群对外合作交流,发挥产业集群在对外产能合作中的载体作用。通过建立企业跨区域交流合作机制,承担社会责任,营造和谐发展环境。公司秉承“以人为本、品质为本”的发展理念,倡导“诚信尊重”的企业情怀;坚持“品质营造未来,细节决定成败”为质量方针;以“真诚服务赢得市场,以优质品质谋求发展”的营销思路;以科学发展观纵观全局,争取实现行业领军、技术领先、产品领跑的发展目标。公司在“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的总体原则基础上,坚持优化结构,提质增效。不断促进企业改变粗放型发展模式和管理方式,补齐生态环境保护不足和区域发展不协调的短板,走绿色、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道路,不断优化供给结构,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提质增效为中心,以提升创新能力为主线,降成本、补短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公司秉承“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信托理念,将“诚信为本、合规经营”作为企业的核心理念,不断提升公司资产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三)项目建设选址及用地规模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x(以选址意见书为准),占地面积约10.00亩。项目拟定建设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非常适宜本期项目建设。(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5224.71万元,其中:建设投资4255.5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81.45%;建设期利息114.8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20%;流动资金854.3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6.35%。(五)项目资本金筹措方案项目总投资5224.71万元,根据资金筹措方案,xx投资管理公司计划自筹资金(资本金)2881.43万元。(六)申请银行借款方案根据谨慎财务测算,本期工程项目申请银行借款总额2343.28万元。(七)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1、项目达产年预期营业收入(SP):8900.00万元。2、年综合总成本费用(TC):6935.47万元。3、项目达产年净利润(NP):1437.49万元。4、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21.41%。5、全部投资回收期(Pt):5.83年(含建设期24个月)。6、达产年盈亏平衡点(BEP):3151.89万元(产值)。(八)项目建设进度规划项目计划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到工程竣工验收、投产运营共需24个月的时间。十五、法人治理结构(一)股东权利及义务1、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5)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7)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2、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3、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4、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二)董事1、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6)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2、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第九十五条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1)本人提出辞职;(2)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3)不能履行职责;(4)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3、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2)不得挪用公司资金;(3)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4)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5)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6)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7)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8)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9)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11)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1)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2)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3)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4)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5)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5、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6、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2年内仍然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7、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8、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高级管理人员1、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3、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4、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5、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6、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7、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1)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2)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3)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4)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8、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9、副总经理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总经理安排的工作,行使总经理授予的职权。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副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副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10、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11、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监事1、本章程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2、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对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3、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4、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除上述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5、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6、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7、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8、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十六、人力资源配置(一)人力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要求,本期工程项目劳动定员是以所需的基本生产工人为基数,按照生产岗位、劳动定额计算配备相关人员;依照生产工艺、供应保障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在充分利用企业人力资源的基础上,本期工程项目建成投产后招聘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生产车间管理工作人员按一班制配置,操作人员按照“四班三运转”配置定员,每班8小时,根据xx投资管理公司规划,达产年劳动定员67人。劳动定员一览表序号。
""""""此处省略40%,请登录会员,阅读正文所有内容。这里是常见问题内容示例,可替换为实际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