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康复机器人公司防止内部人控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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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随着航海事业的繁荣和地理大发现的完成,迎来了海上贸易的黄金时代。1600年,英国成立了由政府特许的专司海外贸易的东印度公司,这被认为是第一个典型的股份公司。到17世纪的时候英国已经确立了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公司已成为一种稳定的企业组织形式。这种最早在欧洲兴起的股份公司制度是一种以资本联合为核心的企业组织形式。它是从业主制、合伙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全新的企业制度形式。它有一些优于古典企业的地方:一是股份制企业筹资的可能性和规模扩张的便利性;二是降低和分散风险的可能性。由于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而且股票可以转让,因此,对投资者特别有吸引力;三是公司的稳定性。由于公司的法人特性,使得股份公司具有稳定的、延续不断的生命,只要公司经营合理、合法,公司就可以长期地存在下去。公司制企业的产生与发展,对自由竞争的经济发展,尤其市场效率的提高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它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业主制、合伙制企业经济上的局限性。业主制与合伙制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不仅受到来自财力不足方面的限制,这种限制包括无力从事大规模的经济活动,也包括承担高风险的事业经营。而且,古典企业的发展,更受到其“自然人”特性的制约,虽然财产可以由家族世袭,但是,家族世袭并不能解决企业的持续存在和长期发展的问题。另外,市场的扩大和生产、经营技术的复杂化,越来越需要专业化的职业经营者。而股票市场交易的延展,使众多零星小额资本得以不断加入经济活动的行列,因此,公司制首先解决了企业发展的资金问题;其次,以法人身份出现的公司制企业,使企业不再受到“自然人”问题的困扰;最后,专业化的企业经营者的加入,适应了变化和复杂化的经济形势。三、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在一个典型的英美公众公司中拥有众多的小股东。与小型私人控制的企业不同,公众公司存在以下两个问题:第一,股东虽然还是拥有剩余控制权(即投票权),但分散的小股东无法执行日常的公司管理。因此,现实的情况是,董事会作为股东的代表来选择经理。第二,分散的小股东缺乏监督管理者的内在动力,即不愿意监督管理者。原因是,监督是一个公共物品。如果某一个股东的监督导致公司业绩改善,那么所有的股东都将受益。在监督是有成本的情况下,每一个股东都有搭便车的愿望,即希望别的股东而不是自己来行使监督权。当然,最终的结果是可想而知的,如果所有的股东都这样想,结果是监督将无法出现。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是现代公司的第二特征。1932年,美国的法学家伯利和经济学家米恩斯出版《现代公司与私有产权》一书,确立了美国现代公司法研究的基本范式与传统。此书提出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出现了分离,现代公司已由受所有者控制转变为受经营者控制,并直言,管理者权力的增大有损害资本所有者利益的危险。正是20世纪30年代开始出现的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引起了人们对公司治理问题的注意。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公司治理首先要解决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由于公司经营者与公司所有者利益的不一致,导致委托一代理关系的产生。所有者希望通过扩大公司规模,在公司的利润实现最大化的同时实现公司所有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经理人则希望能够实现最低利润约束下的销售收入最大化,经理人的报酬结构与公司规模的相关度远远大于与公司利润的关联度。因此,经营者需要通过设计一系列的关于经理人的控制和激励措施,以确保经理人的行为符合股东的利益,进而缓解股东和经理人之间在委托和代理过程中所出现的信息不对称等因素。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对公司行为产生了一系列重要影响,任何人都很难利用股权控制公司的运行,这样将使得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更加分离,董事长通过董事会授予管理权限,经理人通过董事长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权限,而个人股东则完全处于“用脚投票”的状态。进而,股东、经理人、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在利益上产生了矛盾,如何在一个大型的公司里平衡股东、经理人、债权人和员工各个企业要素的提供者之间的关系和利益呢?唯一的途径就是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治理规则。四、股权结构分散化在公司制企业发展初期,公司规模相对较小,公司股东的数量也不多,公司的股权结构相对集中。后来,由于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加速发展和公司经营范围、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需要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来筹措大量的资金,这样公司的持股人将会从原来的少数人变为多数人,他们可能是社会中的个人,甚至是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组织机构,公司的股权结构逐步分散化、多元化。因此,股权结构的分散化是现代公司的第一个特征。公司的股权结构,经历了由少数人持股到社会公众持股再到机构投资者持股的历史演进过程。公司股权结构的分散化对公司经济运行产生了有利和不利两个方面的影响。从有利的方面来看:第一,明确、清晰的财产权利关系为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转奠定了牢固的制度基础。不管公司是以个人持股为主,还是以机构持股为主,公司的终极所有权或所有者始终是清晰可见的,所有者均有明确的产权份额以及追求相应权益的权利与承担一定风险的责任。第二,高度分散化的个人产权制度是现代公司赖以生存和资本市场得以维持和发展的润滑剂,因为高度分散化的股权结构意味着作为公司所有权的供给者和需求者都很多,当股票的买卖者数量越多,股票的交投就越活跃,股票的转让就越容易,规模发展就越快,公司通过资本市场投融资也就越便捷。但是,公司股权分散化也对公司经营造成了不利影响:首先股权分散化的最直接的影响是公司的股东们无法在集体行动上达成一致,从而造成治理成本的提高;其次是对公司的经营者的监督弱化,特别是大量存在的小股东,他们不仅缺乏参与公司决策和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的积极性,而且也不具备这种能力;最后是分散的股权结构,使得股东和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处于被机会主义行为损害、掠夺的风险之下。五、公司设立的法律制度(一)公司设立的基本概念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律人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公司设立的本质是使一个尚不存在或正在形成的公司逐渐具备条件从而取得民事(或商事)主体资格。由此可见,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它既是发起人实施发起行为,使公司得以成立的过程,也是公司法律人格形成的过程;它既是发起人设立公司客观行为的过程,也是发起人、认股人成为公司股东,彼此之间达成合意并形成公司组织体意识的过程。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公司成立是指公司经过设立程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条件,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状态或事实。而公司设立则是发起人创设一个具有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的过程或行为。(二)公司设立的原则公司设立的原则并非通常意义上所称的“原则”,而是指公司设立的基本依据及基本方式。公司设立的原则不但设定了公司设立的基本方式(模式),还反映了国家对公司设立的态度。随着历史的演变,在公司制度发展史上出现了四种不同的原则。1、自由设立主义自由设立主义也称放任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依发起人的自由意志,国家不予干涉,也没有法律上的限制。自由设立主义是中世纪初期欧洲国家对商事主体的立法态度,这一原则的采用是与法人理论和法人制度尚未完善密不可分的。从罗马社会到中世纪,商业社团是依事实而存在的,而不是依法创设,这一时期的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公司,它的存在只是一种事实状态,并无法律依据,国家对其持放任的态度。这一原则有利于公司的产生,但很难区分公司同合伙,极易导致虚假公司泛滥,危及债权人的利益,进而影响交易安全。公司设立的放任自流也使国家难以有效控制而弊端丛生,于是这一原则随着法人制度的完善而被淘汰。2、特许主义所谓特许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需要王室或议会通过颁发专门的法令予以特别许可。自13世纪起,欧洲国家对商事主体就采取了特别许可设立的制度,以保护一些特别商事主体的特殊利益。“特许主义下设立的公司,通常被视为早期资本同绝对主义和极权主义王权相结合的产物,是国家的权力延伸。”“公司是在从自由设立到特许设立的过程中转变为法人的,而导致这种转变的原动力是对行政性垄断(即凭借国家权力形成的垄断)的追求。”早期著名的英国东印度公司、荷兰东印度公司等大公司都是经特许而设立的,是那个时代的产物。近代以来,除某些特殊的公司需要国家特别许可设立外,世界各国一般不再采用这种立法制度。3、核准主义核准主义也称行政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是指设立公司不仅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而且要事先经过行政主管机构审查许可。核准主义由1673年法国《商事条例》最先采用。核准主义与特许主义相比,对公司的设立较为有利,后为德国等其他欧洲国家所采用。但核准主义与特许主义在本质上都是某种特权的体现,与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不相吻合。我国计划经济体制时代和改革开放初期的公司设立基本上采用的是核准主义。核准主义比特许主义前进了一步,它使公司的设立便利了,但在核准制下设立公司的制度仍过于严格,有碍公司的成立和发展。4、准则主义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它经历了由单纯准则主义到严格准则主义两个阶段。单纯准则主义,是指由法律规定成立公司的条件,如果发起人认为公司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无须经过主管机关审批。单纯准则主义简化了公司设立的程序,方便了公司的设立,但同自由设立主义一样,容易造成滥设公司的后果。因此,在19世纪末,西方国家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纷纷在摒弃核准主义改行准则主义后不久,着手对准则主义进行某些修正,以弥补单纯准则主义之不足。特别是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以后,由于公司设立的条件过于宽松,在发起人人数等方面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并不断强化发起人的责任和法院及行政机关对公司的监督。这种公司设立原则与单纯准则主义稍有不同,称为严格准则主义。所谓严格准则主义,就是指在公司设立时,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在法律中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性条款,设立公司虽无须经过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限制性条款,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公司设立原则。严格准则主义避免了特许主义和核准主义程序繁琐、不利于公司设立的缺点,也不像自由主义和单纯准则主义那样对公司设立放任自流,因而是一种比较理想的设立原则,为现代大多数国家立法所普遍遵循和使用。(三)公司设立的条件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法人,其设立条件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定公司形式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股东人数符合法定的要求。法定人数包含法定资格和法定人数两重含义。法定资格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股东的资格。法定人数是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没有最低限制只有最高限制,即可以设立一人公司。少数国家(如美国、德国)没有要求公司股东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其他的大多数国和地区都对此作了严格的限制,如日本、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商法或者公司法都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股东和数十个以下的股东,即股东人数既有最低限制,也有最高限制。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各国公司法的规定是不一样的。我国关于股东出资的最低限额规定在《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明确表述:“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还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多种形式出资,只要能满足下列3个条件即可:可用货币评估、可以转让、法律不禁止。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经营活动的准则,是公司存在的基础,各国公司法都要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订立章程。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过程中关键的一环,它要求体现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所以,公司章程直接关系到公司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及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现行《公司法》规定,很多事项都可以由公司的章程规定。比如,按照《公司法》,股东之间的利润分配可以按照章程规定,不一定要按照出资比例分配。但是章程约定的事项必须合法,否则无效。法律赋予股东自由决定公司事务的权利,股东可以按照其自身能力等决定收益分配和业务执行等事项,并借助公司章程予以“法律化”,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④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是公司组成的一部分,一个好的公司要有一个好的名称,更重要的是公司名称是司法管辖和公司对外交往的重要工具,是国家对公司进行工商行政管理的标志,公司一定要有属于自己的名称。公司的组织机构则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这是保护股东权益和进行公司治理的基础;否则,公司不但无法正常经营,而且违反了法律规定。⑤有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同公司的名称一样,都是公司登记的重要事项。公司住所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也包括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住所的公司不仅不能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且无法确定司法管辖和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等。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从各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规定来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是各种公司中最为严格的。如公司资本要求达到法定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比例必须符合法律的严格规定。在我国现有的两种公司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也较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得多,《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在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就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的规定,既有上限(200人以下)又有下限(2人以上),这一点较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发起人是指《公司法》规定认购公司股份、承担公司发起行为的人。发起人为公司设立中的机构,发起人的行为即为设立中的公司的行为,因此,发起人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对内办理设立的各项事务。公司依法成立后,发起人即转为公司股东,其发起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转由公司承担。若公司不能成立,发起行为的后果只能由发起人自己承担。关于什么人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大多数国家有限制,法人和自然人、本国人和外国人、在当地居住和不在当地居住的人均可作为发起人,但个别国家对发起人的国籍有限制性规定。如瑞典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是在瑞典居住的瑞典国民或瑞典法人。此外,有的国家公司法规定发起人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人是本国人或在当地有住所。我国《公司法》对发起人资格亦无特殊限制,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作为发起人,但第七十五条规定发起人中必须有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主要依赖发起人的发起行为,因此各国公司法均对发起人的发起行为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即为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义务。与此相对应,各国公司法也规定了发起人享有获取报酬、取得优先股等权利。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否与发起人有密切关系,因此各国公司法在规定发起人权利、义务的同时,还规定了发起人应承担的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承担下列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②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存在及对外信用的基础在于公司的资本。为了保护股东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各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要求均较严格,除要求公司设立时必须拥有一定的资本外,还对资本的最低限额作了统一规定,以确保公司成立之后的经营规模及对外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达到一个起码的底线。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是由发起人认缴或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构成的,因此,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资本最低限额,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的基本条件。我国《公司法》在第八十一条对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筹集公司资本,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大特点。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的条件、程序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公司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公司不能成立。④发起人制定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是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及活动的依据。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活动是由发起人进行的,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但在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时,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还必须经创立大会通过。我国《公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公司章程应当记载的12项内容。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结构。公司名称是公司用以经营并区别于其他公司的标志,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并以其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条件。公司组织机构是形成公司法人意志、对内进行管理、对外代表公司的各种机构的总称。组织机构的不同形式体现着公司的不同性质,而公司名称所体现的公司种类决定了公司组织机构的类型。因此《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不仅要有公司名称,还必须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⑥有公司住所。公司的住所是指公司作为独立主体资格的法人所享有的,类似于自然人的“栖息”地,是公司长期固定进行业务活动的基本地点。法律对公司住所的确定,使公司能够基于这一固定地点与相应的法律制度形成稳定的联系。在中国境内的公司受中国法律所管辖,在中国某一地区的公司受当地地方法律制度所管辖。公司住所作为公司法人人格的基本要素,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也是公司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必要事项。六、公司资本法律制度(一)公司资本的概念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是指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总额。公司一经注册登记成立,该公司资本就成为注册资本,公司就合法拥有了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除非公司解散,否则公司就可以无限期地使用这些财产。不同于公司营运过程中的实有资产,公司资本是一个不变的观念上的数额,有法定最低限额的要求。这一限额是公司成立和存在必不可少的条件,它不因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和公司实有资产的增减而变动,因为公司资本的变动须经过法定程序。与公司资本相关的几个概念有:1、公司资产公司资产是指公司可供公司支配的全部财产,其表现形式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财产等。它既包括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自有财产—公司资本,也包括公司对外发行的债券、向银行贷款等形成的公司负债及其他股东权益。所以,公司资产是个外延比公司资本宽泛得多的概念。一般而言,公司资产总是大于公司资本的。但如果公司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则可能出现公司资产小于公司资本的情况。与公司资产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公司净资产。公司净资产是指公司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净额。净资产是反映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经营得好的公司,其净资产可能大大高于其资本额;经营不善的公司,则可能出现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情况。2、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所有的资产,是投资者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额的总和。在我国,公司资本仅指注册资本,就是公司成立时在登记机关登记并由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额的总和。按照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并不需要全部认足,发起人或股东只需认足公司注册资本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所以,注册资本只不过是公司预计将要发行(或筹足)的公司自有资本总额和政府允许公司发行资本的最高限额。只要注册资本没有发行完毕,章程中所记载的公司注册资本数就是个“名义资本”或“核准资本”。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在股东缴清其所认购的出资前,公司的注册资本总是大于其实收资本的。3、发行资本发行资本是公司依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注册资本额度内已经发行的、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由于注册资本限定了发行资本的数据,发行资本总额不可能超过注册资本总额。在公司股本没有全部发行完毕之前,发行资本总是小于注册资本的,当公司股本全部发行完时,发行资本就等于注册资本。4、实缴(收)资本不少国家的公司法不仅允许公司资本分次发行,而且允许已发行的资本分期缴纳股款。所以,实缴(收)资本就是全体股东实际缴纳的或者公司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除非发行资本一次缴清;否则,实缴(收)资本总是小于发行资本的。当发行资本全部缴清时,实收资本就等于发行资本。但在任何情况下,实缴(收)资本都不会大于发行资本。5、催缴资本催缴资本又称未收资本,是指股东已经认购但尚未缴纳股款,而公司随时可向股东催缴的那部分资本。所以,催缴资本总是等于发行资本减去实缴资本后的余额。(二)公司资本的原则公司资本的原则是传统公司法在发展过程中形成并确认的关于公司资本的基本原则,具体指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它最初体现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制度的规定中,以后又逐渐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并对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公司资本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1、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由章程规定的资本总额必须由发起人和认股人全部认足并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资本确定原则由近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确定,迄今仍为一些大陆国家所采用。资本确定原则能保证公司的资本真实可靠,有效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投机欺诈。但由于这一制度有非常严格的资本条件,使得公司设立非常困难,发起人责任重大。再者由于公司设立之初资金的需求量一般较少,公司资本全部发行极易造成资金闲置。因此一种新的资本原则即认可资本原则开始被各国所采用。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资本确定原则的要求。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须上股东全部认足或缴足,公司才能成立。2、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而要做到这一点,实际上是要求公司以具体的财产来充实抽象资本,故该原则又被称为资本充实原则。资本维持原则的意图,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公司有足够有偿债能力,以达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公司信用基础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股东对盈余分配的过高要求而导致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我国《公司法》中体现资本维持原则的规定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股东对非货币财产的出资价值负保证责任;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在公司弥补亏损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等。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所以,资本不变原则并非指资本数量绝对不得变更,而是指不得随意变更。资本不变原则的本意,一是为了防止公司随意减少资本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二是为了避免资本过剩而降低投资回报率,从而使股东承担过多的损失。我国《公司法》有关公司增减资本的规定也是符合资本不变原则的要求的:公司若欲增加资本,应先由董事会制订增加资本的方案,然后由股东(大)会对增加资本做出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最后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公司若欲减少资本,除如上程序外,还须依《公司法》关于对公司债权人的特别保护程序的要求,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并应债权人的要求或者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之后再依法办理公司资本的变更登记并公告。(三)公司资本的构成公司资本固然应以一定的货币金额来表示,但就其具体构成而言,并不以货币为限。综观各国公司法有关规定,一般允许资合公司的股东以货币(现金)、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多种形式。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也是如此。1、货币货币,是公司资本中最常见也是最基本的构成形式,几乎所有不同类别的公司都离不开货币资本,因为货币具有其他形式的资本所不具有的一些优点。2、实物实物,主要是建筑物、厂房和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不过对于股东以实物形式出资的,除必须依法进行资产的评估作价外,还应及时办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专利权、商标权及未取得专利的技术秘密和技术诀窍等无形资产部分,这也是各国公司法普遍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我国《公司法》对此另有较为严格的要求:第一,该知识产权必须经合法注册登记,是投资者合法的权利;第二,该知识产权没有法律上的争议,是投资者无可争辩的权利;第三,该知识产权必须经过法定资产评估机构的市场评估。资产评估不实的,除了评估机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外,由于不实部分造成股本减少的,其他股东应当对公司登记部门和公司清算承担连带责任;第四,该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利,作为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应当办理财产转移手续。4、土地使用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只能依法获得使用权。公司取得该权利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以公司作为受让方或承租方,通过与出让方或出租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商事合同或租赁合同,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租金后获得土地使用权。第二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两种方式,只有第二种情况才能作为公司资本组成部分。七、我国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现状2000年以来,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问题逐渐受到重视,国家也相继出台了关于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是中小投资者人微言轻的弱势地位依旧制约着其与位高权重的大股东和利益集团抗衡。我国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的种种缺陷,使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1)投票表决权难以实现。实现中小投资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必须通过股东大会来“用手投票”。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权结构,国有股和法人股两类未流通股比重较高,国有大股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控股股东可以合法地利用控制权操纵股东大会,使股东大会从一个民主决策机构演变成为大股东一票表决的场所和合法转移上市公司利益的工具,小股东的利益无法通过股东大会“用手投票”的方式得到保护,这导致了中小股东“用脚投票”等短视投机行为的出现。(2)剩余分配权无法保障。获取股票持有收益是中小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根本目的,也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最重要的环节。然而,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却成为控股股东谋取私利的工具,股利分配呈现出“钓鱼式分红”和“掏空式分红”两种极端,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近几年上市公司很少分配现金股利,或以股票股利取而代之,这实际上是对中小投资者资金的低效率占用。(3)信息不对称。中小投资者监督管理层经营管理的唯一途径就是获取公司披露的有关公司经营的信息,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仍存在种种缺陷,导致虚假陈述几乎成了流行病。欺骗上市、虚构利润、误导性预测、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全面等行为使外部中小投资者难以获得投资决策所需的关键信息,信息的不对称成为内部人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途径之一。(4)民事责任缺位。我国关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条款虽臻于完善,但是与很多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差距,比较突出的一点是民事责任缺位。我国《证券法》关于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规定严重失衡,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仅规定了虚假陈述和违背客户意思表示造成损失这两种情况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他都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缺位使得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因不法行为而遭受损害不能得到充分救助,不能诉请法院获得赔偿,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还是得不到切实的保障。【阅读】法律体系对外部投资者利益的影响LLSV(1998)(Laporta,Lopez2de2Silanes,Shleifer和Vishny,简称LLSV)比较了不同法系对股东权力的保护程度。结果发现,普通法系国家的企业比大陆法系国家的企业更能保护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利益。在公司治理对外部投资者缺乏保护的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的股权有集中的趋势。这是因为当投资者法律保护环境较差的时候,外部股东的权利由于缺乏法律保护很容易被剥夺,人们通常不会选择通过股权来相互融资,因此,公司股权掌握在少数几个大股东手中。大股东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往往利用手中的大额投票权对公司施加影响。当大股东的权力足以决定经营管理层的选择或在相反情况下,即大股东治理和监督不到位,都将导致实际上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给他们有效剥夺中小股东利益的机会。八、投资者利益(一)投资者利益概念投资者利益也已就是股东的权益,泛指公司给予股东的各种权益或者所有者权利,具体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益做出了基本界定,确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投资者的权益目标是通过股票投资获得最大的收益。投资者的收益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公司派发的股息与红利;二是通过买卖股票赚取的差价收入。(二)投资者利益的分类对于股权的分类有很多种,如以重要程度分,分为固有权与非固有权;以行使方法分,分为单独股东与少数股东权;以行使主体分,分为一般股东权与特别股东权;以其产生的法律渊源分,又分为法定股东权与章定股东权。而其中最重要的一种分类方式就是按照行使目的将其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股东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以资本市场为例,投资者的这类基本权益主要包括:证券赋予的权利,如股票赋予的股权,债券赋予的债权等;信息知情权,即充分了解相关证券的各种公开信息的权利;证券交易权,即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买卖证券;交易选择权,即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需求的证券品种、数量和交易方式。共益权是股东为自己的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表决权、代表诉讼提起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提案权、质询权、股东大会决议撤销诉权、股东大会召集决议无效确认诉权、累积投票权、新股发行停止请求权、新股发行无效权、公司设立无效诉权、公司合并无效诉权、会计文件查阅权、会计账簿查阅权、检查人选任请求权、董事监事和清算人解任请求权、公司重整请求权等。维护投资者权益,从根本上讲就是要充分而有效地落实投资者的以上这些基本权益。但在实践中,投资者(主要指中小投资者,下同)的这些基本权益常常受到影响甚至伤害。九、防止内部人控制的制度措施防止内部人控制的关键是建立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质在于协调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产生的代理问题。为此:(一)外部市场机制约束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股东对经理人员的监督与制约,是通过有效的公司价值评定和公司控制权转移的资本市场以及其他一些制度安排来加以实现的,规范的股份制度与股票市场可以通过一系列市场手段(如公司控制权之争、敌意接管、融资安排等)约束经理人行为,迫使经理人努力工作。我们应当在活化公司股权的基础上构筑破产机制、兼并机制,并发展完善经理人市场。通过外部股东以及人力资本市场的压力加强对内部人的控制。加强债权人对公司的监督作用,建立主银行制。充分发挥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作用,同时经济、行政、法律手段相结合,构建对国企经营者的外部监督机制。(二)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我国有些上市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都由一个人兼任,意味着自己监督自己,很难从制度上保证董事会的监督职能。通过国有股减持和法人股转让实现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优化,将有利于对内部人的监督约束。国有资产从竞争性行业退出;同时,引入企业法人大股东,将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限制在一个相对正常的范围中。由此可以,实现增加外部董事,改变董事会结构,避免董事长与总经理职权合一,从而增强对内部人的监督控制。(三)在国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把企业的董事会建立成真正能对企业经营和各个方面发挥作用的机构,使人力资本和企业的争论成为人力资本与董事会的争论,而不是人与人的争论。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发现董事会成员的构成中内部董事的比例过大。从其中一项调查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制度”(内部董事人数/董事会成员总数)平均高达67.0%;并且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度与股权的集中高度正相关。所以必须建立来自董事会、监事会的约束机制专门负责评价公司治理标准、公司治理程序。(四)要提高“违纪犯规”的机会成本,降低监督约束成本由于企业改革和制度完善仍需有一个过程,国有企业一定时期内存在“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然而,存在“内部人控制”的条件,并不一定就发生“违纪犯规”的行为,这要看“违纪犯规”的机会成本的高低。如果风险大、成本高,就会加大对“内部人”的威慑作用;反之成本低,必然会加大问题发生的可能。应当肯定,近几年党和政府已不断加大打击腐败的力度,但对“内部人控制”而“违纪犯规”的机会成本却注意不够。最近,一些专家学者指出了“集体腐败”和“腐而不败”两种值得注意的现象。前者,由于形式上是集体研究决定,甚至是贯彻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或者涉及“集体”利益关系,因而有些问题往往追究不到个人责任而不了了之,其风险和机会成本对当事人来说等于零。后者,由于有上下左右利益关系和权力的保护,最终不受制裁或从轻发落,这样,风险和机会成本又降到最低限度。我们必须加大对“内部人控制”的责任人、保护人监督制约的力度,大大提高“违纪犯规”的机会成本,才能更有效地防止“内部人控制”和腐败现象。我们还要看到,由于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面广分散,加上金字塔形的多层管理监督机构,从总体上看监督成本相当高;从个体上看,监督力量捉襟见肘。应当结合国有企业改革,“抓大放小”,尽可能收回过小过散的国有资本,让纪检、监察部门集中力量对国有大资本、大企业实施重点监督。只有这样,才能降低监督成本,收到更好的效果。十、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成因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形成,实际上是公司治理中“所有者缺位”和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不相配的问题。在两权分离的条件下,不掌握企业经营权的分散的股东成为企业的外部成员,由于监督不力,企业实际上由不拥有股权或只拥有很小份额股权的经理阶层所控制,经理人员事实上掌握了企业的控制权。以我国国企改革为例,造成内部人控制问题的主要成因为:(一)国有产权虚置,所有者缺位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者是全体人民,全民的所有权只能通过国家来行使,而国家的职能由政府来履行。长期以来,政府各部门都代表国家管理企业。由于每个部门都履行一定的国家职能,多部门行使所有权的结果是使国有企业所有权缺乏一种人格化的主体,即产权虚置问题。它使国有企业的所有权的作用被削弱,也就是说,国有企业没有明确的所有者像关心自己私人资产那样来关心企业的经营绩效和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自觉地激励、监督、约束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和职工。在国企放权让利的过程中,职工的权利实际上是虚置的,国企经营者则取得了事实上的控制权,并且处于失控状态。因而,“所有者缺位”所导致的后果实际上是为“内部人”即国企经理人谋求对国有资产过多的控制权提供了“温床”。(二)公司内部治理失效公司治理实质上要解决的是因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的代理问题。简单地说,它要处理的是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关系问题。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在两权分离的企业里,“理性”的经理人(代理人)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和不完备契约留下的“空子”,不惜牺牲所有者的利益而追求自身效用函数(利益)的最大化,而所有者(委托人)要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目标,就必须付出相当的协调成本,从而达到二者目标的统一。因此,公司治理的实质在一定程度上可看作所有者在赋予企业经理人员一定“控制权”的同时,通过相关机制和规则来约束经理人员的行为,以促使他们在追求个人效用目标的时候,采取的是与所有者相合意的行动,而不是损害所有者的利益。在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为保证政府的“控制权”,国有股权一般在公司化改制后的公司股权结构中占据统治地位,而且这种控股股权通常由国有独资的“授权投资机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等来行使。由于广泛采用这种“授权”的方式确定国有股东,在多数改制后的公司中,行使国有股权的都是另外一个全资国有企业,即被政府授权的这些控股公司、集团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等,这些被授权企业通常只有一个统一的“领导班子”。由于“领导班子”通常是由国家或政府直接委派经营这些国有独资的“授权投资机构”的人员,所以从这个层面上看,“领导班子”(代理人)与国家或政府(委托人)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这些国有企业所有者主体是缺失的,并没有明确的所有者对经理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公司内部治理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失效的。作为内部人的这些“领导班子”并不具有企业的所有权,也就没有对企业的最终控制权。但由于所有者的缺位导致了对于国企内部人行为进行约束的缺乏,当这些内部人认为可把企业的利益转化为更多的自身利益时,他们便会利用手中已有的经营权和信息优势,不惜损害作为外部人的国家的利益,不遗余力地谋求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权来实现自身更多的利益。在国企改制以后的大多数股份制公司中,这些“领导班子成员”既是国有股权的全权代表,又是他们所雇用的改制公司中的经理人员。为了保证政府的控制权,其股东大会往往是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董事会成员的人选大多是内定或协商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又形成了另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即国有大股东(代理人)与其他分散的股东(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股东分成两类:一类是内部股东,他们管理着公司,有着对经营管理决策的投票权;另一类是外部股东,他们没有投票权。国有大股东往往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作为公司内部股东,他们掌握了更多的控制权和信息,外部股东即其他分散的股东很少能够对内部股东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所以经常会发生国有大股东(内部股东)为个人或小集团私利而侵害其他分散的股东(外部股东)利益的情形。另外,董事会要么与经理层高度重合,导致权力过分集中,使得董事会对经理层的制衡作用完全失效,要么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董事不懂事”;监事会则由于监事自身能力不足、信息不充分和缺乏激励等原因也形同虚设。国企的内部治理在对内部人与外部人关系的制衡中失效。(三)外部治理机制失效在传统的股东主权治理模式中,对经理层的监督和控制是由公司外部股东来完成的,而外部股东作用的发挥程度依赖于一个有效率的,具有评定公司价值和转移公司控制权功能的、竞争的资本市场,同时还要通过其他一些制度安排,比如竞争性的买卖经理人和工人劳动服务的经理人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以形成良好、完善的竞争市场环境系统。但现在我国的市场缺乏有效、竞争的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还尚未形成;缺乏完善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以及还存在传统体制遗留下来的一些弊端。因此,来自公司外部的治理机制不能或不能充分发挥作用。【阅读】我们在因内部人控制失控给他人与国家带来的巨大损失而深恶痛绝的同时,还应该反思深层次的问题是制度和机制,不能简单地归咎于个人的道德品质。我们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思想道德教育的作用,但与制度约束相比,后者更为重要。邓小平同志说过,制度好坏人难以得逞,制度不好好人也会犯错误。广州市一位领导同志指出,无限制的审批权是腐败的根源之一,无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前述几个例子,当事人原来并不坏,大多还为企业改革发展作过贡献,而问题在于,一方面,近乎无限制、无监督的权力,导致他们私欲膨胀;另一方面,一些优秀企业家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政府未能遵循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制定出相应的分配政策,保证经营者应得的高收益,这也是部分经营者认为不公平而导致心理不平衡,引发运用合法、非法手段牟取私利的一个重要原因。十一、产业环境分析当前时期,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时代主题。世界经济在曲折中复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蓄势待发,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孕育着新的发展空间和机会。同时,国际和区域经贸规则主导权争夺加剧,发达国家加快实施再工业化和“制造业回归”步伐,新兴经济体开始依靠资源、劳动力等优势吸纳低端制造业,低成本竞争和先进技术竞争将日趋激烈。从国内看,我国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呈现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动力转换三大特点,增长速度从高速转向中高速,发展方式从规模速度型转向质量效率型,经济结构调整从增量扩能为主转向调整存量、做优增量并举,发展动力从主要依靠资源和低成本劳动力等要素投入转向创新驱动。虽然面临着诸多矛盾叠加、风险隐患增多的严峻挑战,但经济稳定发展的基本面没有变,具有巨大的韧性、潜力和回旋余地,发展前景仍然广阔。当前是重大战略机遇叠加期,关于区域协同发展的战略部署,使区域城市群成为带动发展的主要空间载体,吸引了全国乃至世界的目光,为加快转型、加快发展注入了前所未有的动力和活力,为扩大对外开放、聚集国内外先进要素搭建了更高更大的平台。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特别是实施“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行动计划,为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促进新产业新业态加速成长提供了重要机遇。经济社会发展还面临着许多矛盾和挑战,主要表现在:一是发展的质量效益不高,新旧动能转换不快,产能过剩等结构性矛盾突出,科技创新能力不强,全社会研发投入不足,财政收支矛盾加剧,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转型升级尤为迫切。二是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凸显,大气、水污染问题突出,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还需付出极大努力。三是改革开放相对滞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对外开放总体水平不高,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亟待破解。国际环境复杂多变,全球经济深度调整,竞争与合作相互交织,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步入新阶段,发展既面临重大机遇,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十二、我省发展情况全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正在由低附加值传统产品逐渐向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产品转换延伸,初步形成了石家庄以高端装备制造和区域服务,秦皇岛以健康监测、康养示范,唐山、衡水等地以机器人、医疗康复床为特色的差异化产业格局,规模企业分布较为集中,优势产品日益增多,特别是在康复护理床、智能穿戴设备等方面形成了明显优势。政策支撑体系逐步完善,2个国家级综合创新试点城市中,石家庄市完善了规划布局,明确了发展方向;秦皇岛市招商引资初见成效,聚力发展势头强劲,特别是首届中国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创新大会暨2018国际康复辅助器具产业与服务博览会于2018年9月成功举办,且秦皇岛市成为了大会的永久会址,更为秦皇岛市乃至全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增添了助力。按照国民经济行业统计分类,康复辅助器具仅是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中的一个小类,没有包含医疗器械以外的康复辅助器具产品和服务。据不完全统计,到2018年底,全省拥有康复辅助器具生产企业69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26家,主营业务收入60亿元。全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1496.15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9.8%,高于全国1.8个百分点。预计到2025年我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将突破2500万人,之后老龄化趋势将进一步加剧,到2035年我省老龄人口占比将达30%以上,步入重度老龄化社会,我省环绕京津,周边地区人口密集,老年人、残疾人基本型和高端智能化康复辅助器具需求均存在巨大市场空间。十三、必要性分析1、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作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产品销售形势良好,产销率超过100%。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销售规模仍将保持快速增长。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资源已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管理等手段,不断挖掘产能潜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产能不足问题。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有效克服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制约,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奠定基础。2、公司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随着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产业升级,公司产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断优化升级。公司只有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为驱动,不断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精密化程度,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到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准,提高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契合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需求,才能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公司在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十四、公司简介(一)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xxx有限责任公司2、法定代表人:熊xx 3、注册资本:1190万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2-3-7 7、营业期限:2012-3-7至无固定期限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二)公司简介公司秉承“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信托理念,将“诚信为本、合规经营”作为企业的核心理念,不断提升公司资产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公司满怀信心,发扬“正直、诚信、务实、创新”的企业精神和“追求卓越,回报社会”的企业宗旨,以优良的产品服务、可靠的质量、一流的服务为客户提供更多更好的优质产品及服务。(三)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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