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PANY LOGO 20XX片式电阻公司集体合同管理某某有限公司前言这份《片式电阻公司集体合同管理》由某专业咨询机构编辑撰写,全文约18176个字,约19页左右,具有系统全面、逻辑闭环、深度适宜、步骤清晰、数据清晰、目标达成度高、长期价值兼顾等特点,全文从集体合同管理、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信息系统设计、平等协商制度、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集体合同概述、集体合同的形式和期限、公司简介、公司基本信息、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概况、结论分析、发展规划分析、公司发展规划、保障措施、风险分析、项目风险分析、项目风险对策、法人治理、股东权利及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建议详细研读以辅助落地执行。片式电阻公司集体合同管理目录第一章集体合同管理3一、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信息系统设计3二、平等协商制度4三、工伤认定8四、劳动能力鉴定9五、最低工资15六、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16七、集体合同概述19八、集体合同的形式和期限24第二章公司简介26一、公司基本信息26二、公司简介26第三章项目基本情况27一、项目概况27二、结论分析27第四章发展规划分析30一、公司发展规划30二、保障措施31第五章风险分析34一、项目风险分析34二、项目风险对策36第六章法人治理39一、股东权利及义务39二、董事42三、高级管理人员47四、监事49第一章集体合同管理一、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信息系统设计(一)信息需求分析劳动关系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性质的问题,需要实施不同的决策。为使劳动关系调整信息系统有效运行,首先要确定需要何种信息。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决策可以分为战略规划、管理控制、日常业务管理三种。战略规划确定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所要达到的目标和实施的方针;管理控制是劳动关系管理人员根据既定的目标和方针,通过有效工作实现管理目标的过程;日常业务管理是执行劳动关系管理具体业务的过程。上述三类管理活动需要的信息有明显的差异,所需要信息的范围、信息的概括程度、时间性、更新间隔、使用频率、信息来源等都不相同。因此,不同的劳动关系管理层次需要的信息不同,企业整体信息系统必须在明确信息需要的基础上,按照劳动关系管理的需要提供信息。(二)信息收集与处理1、信息收集。这是指直接从信息发生源获取信息或从系统外接收信息。企业组织进行的员工工作满意度调查,以及在调查结果的分析中实际上就进行了全方位的沟通。调查结果是员工按照自己的感受评论组织的运行状况,可以获得下情上达的效果。2、检查核对。信息收集过程中,要对信息进行检查、核对,剔除可能存在的错误,确定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和内容的真实性。3、信息加工。按照规定的方法和要求对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建立存储检索系统。劳动关系运行信息种类多、数量大,一些信息的时间性要求也很强,利用后应保存起来,有些信息虽不立即使用,但对日后工作也有参考价值,故应对处理过的信息进行存储。同时对存储的信息要制定一套科学的方法和手段,保证信息的查找。4、传输。明确规定信息传输渠道、信息传输载体和传输时间。信息提供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统在完成信息处理程序后,根据劳动关系管理工作的特定要求对信息进行必要的再加工,以信息需求者需要的形式提供给有关职能部门和人员。二、平等协商制度(一)平等协商的性质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制度与平等协商制度是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两种基本形式。平等协商是劳动关系双方就企业生产经营与涉及职工利益的事务平等商讨、沟通,以实现双方的相互理解和合作,并在可能的条件下达成一定协议的活动。平等协商的基础源于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民主管理权,它是劳动者民主管理权的实现形式之一。《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指出,《劳动法》第八条的规定中,“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主要适用于国有企业,“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主要适用于非国有企业。平等协商作为企业职工参与管理的形式与作为订立集体合同程序的集体协商行为的含义不同。虽然在一些场合或在某些规范性文件中也将集体协商表述为“平等协商”,例如,在《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7号)中,就将“集体协商”表述为“平等协商”。该通知指出:“平等协商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雇主或雇主团体,或以进行平等协商为目的的小企业联合组织)和相应的工会组织(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在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的基础上,就劳动标准、劳动条件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相关的问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而进行沟通、协商的行为。建立平等协商机制,是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和职工加强沟通、共谋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企业都应当与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要规范和完善协商程序,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推进平等协商工作的重点,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企业的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使平等协商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显然这里的平等协商实际上就是集体协商。但是,平等协商与集体协商仍有不同,其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不同。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经职工选举产生,集体协商的工会代表由工会选派。只有在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才由职工推举产生。2、目的不同。平等协商的目的在于实现双方的沟通,并不以达成一定的协议为目的;而集体协商则在于订立集体合同,规定企业的一般劳动条件。3、程序不同。平等协商的程序、时间、形式比较自由,可以议而不决;而集体协商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其周期与订立、变更集体合同的周期相适应。4、内容不同。平等协商的内容广泛,可以是企业生产经营的所有事项或当事人愿意协商的事项;而集体协商的内容一般为法律规定的事项。5、法律效力不同。平等协商表现为知情、质询与咨询,协商的结果由当事人自觉履行;集体协商表现为劳动关系双方对劳动条件的决定或决策过程,所达成的集体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6、法律依据不同。平等协商属于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中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形式;而集体协商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中的集体合同制度等。但是,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仍有密切的联系,主要表现在平等协商往往成为订立集体合同而进行集体协商的准备阶段。(二)平等协商的形式1、民主对话。民主对话是由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就双方关切的问题相互提问和解答、交换意见、相互理解,并达成一定协议的平等协商形式。与此相类似的还有民主接待日,即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采用值班方式,按规定时间定期接待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听取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解决或答复的活动。2、民主质询。民主质询是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就企业的生产经营、技术管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等事项中存在的问题,向企业行政机构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问题,要求其作出说明或答复的平等协商形式。此类会议一般由企业行政机构或高级管理人员主持并作出说明或答复。3、民主咨询。民主咨询是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就企业的生产经营、技术管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等事项中出现的矛盾或存在的问题,由企业有关职能机构作出解释、提供资料,供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与企业行政机构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并研究解决措施的平等协商形式。三、工伤认定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3、职工虽然受到伤害或死亡,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四、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制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根据工伤保险制度的规定,我国工伤保险待遇分为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致残待遇。(一)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为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1、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工伤津贴。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二)工伤致残待遇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5S%。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3、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卫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卫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3)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上述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上述第项、第项规定的待遇。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4、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5、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五、最低工资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最低工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5倍支付给劳动者赔偿金。六、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一)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和调整的步骤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之间经济文化发展并不均衡,生活费水平与其他价格水平也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因而,国家不实行全国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允许各地根据其具体情况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使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不同行政区域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采用“三方性”原则,即在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方案可以提出修订意见,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内未提出修订意见的,视为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后7日内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二)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应考虑的因素《劳动法》对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条。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一般来说,最低工资标准应高于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最低工资规定》对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作了细化。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由于最低工资标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所以在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所应考虑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三)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用方法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虽然从理论上全面地反映了最低工资的性质,但是其在实践的操作性上还须解决一系列问题。《最低工资规定》介绍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用方法。1、比重法。根据城镇居民家计调查资料,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人户为贫困户,统计出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2、恩格尔系数法。根据国家营养学会提供的年度标准食物谱及标准食物摄取量,结合标准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标准,除以恩格尔系数,得出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再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用以上方法计算出月最低工资标准后,再考虑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就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必要的修正。七、集体合同概述(一)集体合同的概念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由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根据协商、签约代表所代表的范围不同,分为基层集体合同、行业集体合同、地区集体合同等。我国集体合同体制以基层集体合同为主导体制,即集体合同由基层工会组织与企业签订,只对签订单位具有法律效力。针对一些地区中小企业较多且工会组建率较低的特点,我国一些省市在地区工会的指导下出现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这是一种很好的发展趋势。(二)集体合同的特征集体合同除具有一般协议的主体平等性、意思表示一致性、合法性和法律约束性的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1、集体合同是整体性规定劳动条件的协议。集体合同反映的是以劳动条件为实质内容的关系,整体性地规定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权利与义务,现存劳动关系的存在是集体合同存在的基础。2、工会或劳动者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不能是劳动者个人或劳动者中的其他团体或组织,而只能是工会组织,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则由劳动者按照一定程序推举的代表为其代表。3、集体合同是定期的书面合同,其生效需经特定程序。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集体合同文本须提交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经审核通过的集体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三)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1、主体不同。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是工会组织或劳动者按照合法程序推举的代表;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则是企业和劳动者个人。2、内容不同。集体合同的内容是关于企业的一般劳动条件标准的约定,以全体劳动者共同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它可以涉及集体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以只涉及劳动关系的某一方面;劳动合同的内容只涉及单个劳动者的权利义务。3、功能不同。协商、订立集体合同的目的是规定企业的一般劳动条件为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设定具体标准,并作为单个劳动合同的基础和指导原则;劳动合同的目的是确立劳动者和企业的劳动关系。4、法律效力不同。集体合同规定企业的最低劳动标准,凡劳动合同丝定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一律无效,故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四)集体合同的作用集体合同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处于重要地位,其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订立集体合同有利于协调劳动关系。通过集体合同的协商、签订,可以将经营者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不同利益追求以集体合同的形式统一起来,在劳动主体与用工主体之间建立相互依存、相互合作的关系,为建立利益协调型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集体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是经过民主协商制定的,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体现了劳动者参加民主管理的原则,因此集体合同是企业管理民主化的重要形式。2、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与企业订立集体合同,可以改善单个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就有可能以一种集团型的有组织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建立健全工会组织,使分散的雇员形成统一的意志通过集体协商与企业经营者进行沟通,就成为一种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正确选择,可以有效地防止企业侵犯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此外,劳动关系各方面的内容都由劳动合同具体规定,必然增加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的成本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主要方面和一般条件作出规定后,劳动合同只需就单个劳动者的特殊情况作出约定即可,从而可以提高建立劳动关系的效率。3、弥补劳动法律法规的不足。劳动法律规范对劳动关系调整的规定与实际运行的劳动关系总是存在一定的差距,无论劳动立法规定的劳动标准多么具体,它都难以覆盖现实生活中的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集体合同可以具体规范劳动关系,对劳动立法的某些不完备起补充作用,并且可以强化劳动法的操作性。同时,劳动立法关于劳动条件标准的规定属于最低标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只是法律所要求的最低水平,而这并不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立法所要达到的根本目的。通过集体合同约定,密切结合企业经营的实际状况,从而可以提高劳动者利益的保障水平。(五)订立集体合同应遵循的原则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此项原则即为内容合法原则。集体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合同所确定的劳动条件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2、相互尊重,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签约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具有平等的意思表示和主张各自权益的权利。因订立集体合同是劳动者团体和企业两个平等主体的自主行为,只能坚持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的原则。国家不能采用强制命令、仲裁或司法强制的手段。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无论多么详尽具体的规定也不可能覆盖劳动关系的所有方面,因此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必须坚持诚实不欺,维护团体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当事人应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集体协商应当坚持程序公平。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应当兼顾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各方利益,不能为追求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即要均衡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各自的利益。5、不得采取过激行为。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必须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协商双方应遵循和平原则。订立集体合同产生争议时,任何一方都不应采取激化事态的行为。双方都应顾全大局,维持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八、集体合同的形式和期限(一)集体合同的形式根据《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为法定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形式的集体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的形式可以分为主件和附件。主件是综合性集体合同,其内容涵盖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附件是专项集体合同,是就劳动关系的某一特定方面的事项签订的专项协议。现阶段,我国法定集体合同的附件主要是工资协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规定,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二)集体合同的期限集体合同均为定期集体合同,我国劳动立法规定集体合同的期限为1-3年。企业订立集体合同可以在1-3年中确定适合本企业的集体合同期限。期限过短,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而且加大集体协商的成本;期限过长,不利于适应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不利于劳动权益的保障。在集体合同的期限内,双方可以根据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对集体合同进行修订。第二章公司简介一、公司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xxx集团有限公司2、法定代表人:宋xx 3、注册资本:720万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2-6-12 7、营业期限:2012-6-12至无固定期限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二、公司简介未来,在保持健康、稳定、快速、持续发展的同时,公司以“和谐发展”为目标,践行社会责任,秉承“责任、公平、开放、求实”的企业责任,服务全国。公司在发展中始终坚持以创新为源动力,不断投入巨资引入先进研发设备,更新思想观念,依托优秀的人才、完善的信息、现代科技技术等优势,不断加大新产品的研发力度,以实现公司的永续经营和品牌发展。第三章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概况(一)项目投资人xxx集团有限公司(二)建设地点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以最终选址方案为准)。二、结论分析(一)项目选址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以最终选址方案为准),占地面积约39.00亩。(二)项目实施进度本期项目建设期限规划24个月。(三)投资估算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20845.27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5584.56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4.76%;建设期利息447.29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15%;流动资金4813.42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3.09%。(四)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20845.27万元,根据资金筹措方案,xxx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自筹资金(资本金)11716.86万元。根据谨慎财务测算,本期工程项目申请银行借款总额9128.41万元。(五)经济评价1、项目达产年预期营业收入(SP):44600.00万元。2、年综合总成本费用(TC):36067.22万元。3、项目达产年净利润(NP):6239.71万元。4、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22.96%。5、全部投资回收期(Pt):5.81年(含建设期24个月)。6、达产年盈亏平衡点(BEP):17143.36万元(产值)。(六)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
""""""此处省略40%,请
登录会员,阅读正文所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