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化精密装备股份公司的设立与登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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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为本成果导向开放创新引领未来20XX自动化精密装备股份公司的设立与登记某某公司LOGO前言这份《自动化精密装备股份公司的设立与登记》由某专业咨询机构编辑撰写,全文约24460个字,约25页左右,具有范围清晰、目标聚焦、数据支撑、假设明确、步骤清晰、案例佐证、语言精炼、可执行性强、落地成本可控、技术复用性强、架构可扩展等特点,全文从公司简介、公司基本信息、股份公司的设立与登记、公司设立登记的机关及登记管辖、公司设立登记的概念和意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公司章程、公司制企业设立概述、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企业制度的历史演进、企业的基本特征、股份公司的本质是社会资本、现代公司制度的特征与历史作用、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概况、结论分析、项目背景分析、产业环境分析、自动化精密装备在电子工业制造领域的应用、必要性分析、SWOT分析说明、优势分析(S)、劣势分析(W)、机会分析(O)、威胁分析(T)、项目风险分析、项目风险对策、法人治理结构、股东权利及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建议详细研读以辅助落地执行。目录第一章公司简介4一、公司基本信息4二、公司简介4第二章股份公司的设立与登记6一、公司设立登记的机关及登记管辖6二、公司设立登记的概念和意义7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方式7四、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公司章程10五、公司制企业设立概述13六、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16七、企业制度的历史演进17八、企业的基本特征22九、股份公司的本质是社会资本24十、现代公司制度的特征与历史作用28第三章项目基本情况34一、项目概况34二、结论分析34第四章项目背景分析37一、产业环境分析37二、自动化精密装备在电子工业制造领域的应用37三、必要性分析41第五章SWOT分析说明42一、优势分析(S)42二、劣势分析(W)43三、机会分析(O)44四、威胁分析(T)45第六章项目风险分析53一、项目风险分析53二、项目风险对策55第七章法人治理结构57一、股东权利及义务57二、董事59三、高级管理人员63四、监事65第一章公司简介一、公司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xxx投资管理公司2、法定代表人:贾xx 3、注册资本:1050万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3-5-10 7、营业期限:2013-5-10至无固定期限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二、公司简介本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公司坚持“责任+爱心”的服务理念,将诚信经营、诚信服务作为企业立世之本,在服务社会、方便大众中赢得信誉、赢得市场。“满足社会和业主的需要,是我们不懈的追求”的企业观念,面对经济发展步入快车道的良好机遇,正以高昂的热情投身于建设宏伟大业。公司自成立以来,坚持“品牌化、规模化、专业化”的发展道路。以人为本,强调服务,一直秉承“追求客户最大满意度”的原则。多年来公司坚持不懈推进战略转型和管理变革,实现了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未来我司将继续以“客户第一,质量第一,信誉第一”为原则,在产品质量上精益求精,追求完美,对客户以诚相待,互动双赢。第二章股份公司的设立与登记一、公司设立登记的机关及登记管辖公司登记的《条例》规定,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领导下开展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各级登记机关的登记管辖范围是: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国务院授权投资的公司,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投资或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国务院规定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其他公司。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授权投资的公司,国务院授权投资机构或者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投资或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登记的公司。3.市、县工商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上述之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记。二、公司设立登记的概念和意义设立公司的程序,自申请发起开始,到设立登记结束。公司设立登记是指将公司设立的主要文件呈报登记机关审核,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活动。我国于1988年6月由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于1994年6月又参照《公司法》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各国对公司设立登记所采取的立场不同,有的采取设立要件主义,即将公司设立登记作为公司设立的要件,如英国、中国的《公司法》;也有的采取对抗要件主义,即公司的登记不为公司设立的要件,仅为公司设立后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如比利时的《公司法》。我国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意义表现在:(1)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公司法人资格;(2)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3)《公司法》第135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只有在登记成立后,才能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4)公司登记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行为。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方式(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我国原《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一概念同各国通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是一致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含义,决定了它的一些特征:(1)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多,一般为5人~7人以上;(2)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3)实行有限责任原则;(4)公司的股份可以向社会招募,股份可采取股票的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它的设立比有限责任公司更为复杂。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包括:(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原《公司法》为1000万元,新《公司法》规定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要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6)有公司住所、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主要有三点不同:一是设立人的人数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数有1人的下限和50人的上限限制,而股份有限公司只有5人的最低限制;二是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50万元,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限额要在1000万元以上;三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向社会募集。(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按新《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的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就某个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是采取发起方式还是采取募集方式,可以由发起人根据情况自由选择。一般说来,当设立规模较大的公司时,必须向社会广泛募集资金,迅速扩大企业的经济实力。但通过社会募集而设立公司,手续比较复杂,而且所设立的是公共公司,必须实行财务公开化,公司不能很好地保护自己的财务秘密。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公司,手续简单,财务可以保密,但筹集的资金有限。四、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公司章程(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其主要职责是起草公司章程,完成申请设立手续,认缴一定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设立责任,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各国公司法对发起人的人数和资格都有一些规定。在人数上,多数国家规定不得少于7人,也有的规定为5人或3人以上。对发起人的资格限制大概有:(1)发起人必须有行为能力;(2)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为发起人;(3)外国人或外国公司可以作为发起人。但一般都有一些附加规定。如意大利公司法规定,只有当某外国人拥有本国公司股份的35%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充当本国公司发起人。也有些国家的公司法对发起人的资格限制很宽,如美国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规定:任何个人、合伙组织、社团或公司,不管是单独组建还是联合组建,也不管其住所、户籍和组建公司在哪里,均可按本法规向州务卿呈报两份公司章程而组建公司。我国原《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对公司发起人限制过多,规定:“发起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做发起人时,不能超过发起人人数的1/3。自然人不得充当发起人。”后来,《公司法》对此做了重大改进,对公司发起人没有过多的要求。如该法律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这就与国际通行的法规非常接近了。我国新《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应承担以下责任:(1)按照《公司法》章程的规定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2)制定公司章程,并经股东大会通过。(3)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4)如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发起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承担募股的其他事项。(5)当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并经验资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除上述职责外,各国《公司法》还规定发起人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见我国新《公司法》:第95条):(1)连带负责设立费用的责任。指公司不能成立时,对因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连带负责返还股款及利息的责任。公司如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有返还股款及其利息的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当赔偿责任。发起人在创办公司的过程中,在承担公司筹办责任的同时,也可以取得一定的报酬或利润。但这不应是“秘密的利润”,而应当是公开的利润,应作公开的说明。这一点,在我国的《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说明。实际上,由于发起人可以用较低的价格认购原始股,在公司向社会募集股份后,随着股票价格的上涨,发起人也可以取得巨额的创业利润。(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第82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五、公司制企业设立概述(一)公司设立的含义与认可方式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组建公司并使之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公司设立的法律意义有:(1)公司设立的目的在于实现设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即成立公司,使之取得法人资格,并领取营业执照。严格地讲,公司的设立与公司的组建、开办、建立等是不相同的,因为其他概念是非法律用语,多属经济用语,表明生产力的形成过程。(2)公司设立行为应该是合法行为,不仅设立行为的形式和内容都应符合法律要求,还应得到一定的法律形式的认可,如最终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等。从历史上看,公司设立的法律认可形式主要有特许方式、审核方式、准则方式和严格准则方式。强调公司设立的法律意义十分重要,它既使公司受到公司法的约束,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同时又是对公司的法律保护,如防止第三者侵害公司名誉,保护企业法人地位和法人财产权等。从公司制发展的历史看,公司设立行为的法律认可形式是不断发展和改进的。基本可概括为以下四种主要形式:(1)特许方式。指设立公司要经过皇室或政府的特别许可。17世纪的英国、荷兰等国就是如此。这种认可方式过于严格,政治权力对企业的干预过多,阻碍了公司制的发展。(2)核准方式。即公司必须经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审核批准方可设立。这种方式在18世纪的法、德等国最先实行,它比特许方式有了很大改进,但仍显烦琐。(3)准则方式。即通过法律规定公司设立的条件,凡符合条件者无需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只要到公司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即可。准则方式较特许、核准方式简便易行,促进了公司制的发展,但也出现了滥设公司、欺诈行为过多的问题,因而又出现了严格准则制。(4)严格准则制。即严格规范设立条件和加强设立监督的准则方式。一方面;加强设立条件的限制及设立人的责任;另一方面,加强对设立行为的法律和行政的外部监督。目前,多数国家采取这种法律认可方式。我国在公司制试点开始时,采取的是特许方式,如北京天桥、上海飞乐后来采取核准方式,股份制试点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体改委批准;在1994年《公司法》实施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可采取严格准则方式,但股份有限公司仍采取核准方式。原《公司法》第7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为鼓励创业,促进发展和扩大就业,国家进一步放松了对股份公司的准入限制。2005年通过的新《公司法》:规定,对于股份公司同样实行严格准则的原则,并降低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二)公司的设立发起人和设立方式从事公司设立活动的人称为设立发起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它的设立发起人就是全体股东;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如果采取发起方式,发起人也是全体股东,如果采取募集方式,发起人只是公司的创立人。公司的设立人和发起人的主要职责是起草公司章程,完成申请设立手续,认缴一定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设立责任。设立人和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形式。发起设立是指设立人全部认足股本额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指设立人(发起人)要认购拟发行股份的一定部分,但不能认购全部股本,同时必须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而设立公司。我国原来规定的定向募集方式已被取消。有限责任公司由其自身特点决定,必须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公司设立人即全体股东,必须全部认足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则可采用两种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方式程序较为简单,但所筹集的资金有限;社会募集方式可筹集大量社会资金,但设立程序较为复杂。六、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国家单独投资,按照公司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我国新《公司法》第65条规定:它“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按此定义,国有独资公司应有以下特征:(1)从所有权性质看,公司由国家单独投资设立,所以它是国家独资公司,是纯粹的国有企业;(2)从股权结构看,其股权结构相当于“一人公司”,类似于独资企业,这同其他公众公司的产权结构不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是有特殊规定的,不是任何国有企业都可以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在我国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曾有些国有企业一夜之间就改为国家,独资公司,而实际上管理体制没有任何改变,结果成为典型的“翻牌公司”。按《公司法》规定,“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这就把国有独资公司的审批权集中到了国务院,制止了“翻牌公司”的出现。同时,按《公司法》规定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运作,转换经营机制,实行两权分离,提高经济效益。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公司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的机构或者授权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七、企业制度的历史演进所谓企业制度,是以企业产权制度为基础和核心的企业组织和管理的制度,包括企业筹资设立的资本组织形式、企业的法律地位、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等。其中,企业的资本组合形式,或者说企业的法律地位是企业制度的核心。过去,我国习惯于根据企业的所有制形式,把企业类型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这种划分方法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它只适用于投资主体是单一所有制的情况。现代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客观上要求企业进行合资经营,实现资本的社会化。因此,从世界各国的企业法来看,几乎都是根据企业的资本组合方式划分企业类型的,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公司制企业和合作制企业。还值得指出的是,这种划分方法也大致反映了企业制度的历史演进过程。企业的产权制度,也就是企业资本的组织形式和各种权能的制度安排,决定着企业的组织形式、管理体制和分配关系。从法律角度看,企业制度也就是企业经济形态的法律规范。从世界各国有关企业制度的法律法规看,对企业制度类型的划分基本上都是依据企业产权制度确定的。下面对各种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做一一简要介绍。(一)个人独资企业私人业主制个人独资企业又称私人业主制,其主要特征是企业的投资主体是单一的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最简单的一种企业形式。私人业主是企业的唯一投资者,享有生产决策和经营管理的全部权力,并对企业债务负有无限责任。所谓无限责任,是指投资者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不仅仅以其出资额为限;也就是说,投资者的全部财产都是有风险的。这种企业制度从中世纪到资本主义初期;一直是主要的企业形式。在偷懒行为和管理人员“道德风险”问题十分严重的情况下;私人业主制的集权模式是最有效的制度安排,因为它可以提高监督的效率,又可以减少代理的成本和风险,因而可以说,它是解决企业组织效率的一个“解”。但这一命题是以下列假设作为前提的:(1)协作群生产的规模较小,单个人完全能够进行有效管理;(2)偷懒的行为和动机可以比较容易地受到监督和计量;(3)监督努力的报酬是确定的,或者至少能通过增加产出而有利于剩余的分配;(4)监工是风险的中性者。私人业主制的致命弱点是投资者单一,财力有限,企业规模小,投资风险大,不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在市场竞争中常常处于不利地位。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独资企业数量依然庞大,即使在发达国家,也要占到企业总数的70%以上,但其营业额只占全社会总营业额的10%左右。(二)合伙制企业合伙制企业是由两个以上的少数人联合投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其主要特点是:(1)合伙人对企业负有出资责任,并依据投资份额,享有经营决策和利润分配的权利;(2)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每一个合伙人都负有清偿企业全部债务的责任,或者说,债权人有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追索全部债务的权利;(3)合伙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是建立在人际关系的基础上的,当合伙人及其关系发生变更时,合伙制企业也将终止;(4)合伙制企业实行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合伙人共同对企业活动作出决策,共同对企业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的重大决策由合伙人共同做出,并由每个人签字,日常经营管理一般由合伙人共同选聘的代理人负责。合伙制企业克服了私人企业的资本限制,扩大了企业规模,促进了生产的发展。但合伙制也有明显的局限性。首先,如果每个合伙人的监督努力都达到最大,合伙制将是增进协作群生产力的理想制度。但由于每一个合伙人的努力都会给其他合伙人带来更多的剩余份额,因而他们也会萌生偷懒行为。而每个合伙人的行为不易观察,或者说,监督其他合伙人的行为要花费较大的费用,这就在合伙人之间出现了道德风险的问题。特别是当合伙人的数量增加时,这一问题就更加严重、更加复杂。其次,由于合伙人要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这就决定了合伙人的联合是以人际关系为基础的,它可以称为“人合公司”,这同股份公司的以资本联合为基础是不同的。特别是当某个合伙人出现变故时,如迁徙或病故,都可能导致合伙关系的解除。这些局限性必然会限制合伙制企业的规模,并使企业的存续期限不稳定。此外,合伙制企业要求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使得生产经营活动不够灵活。因此,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很少采用合伙制。但在一些主持人和企业的信誉极为重要的行业,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广告事务所、私人诊所和股票经纪商等,一般要求必须实行合伙制。(三)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它们都是由多个投资者共同投资兴办的企业,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股份制企业与合伙制企业的不同点是:(1)股份公司是企业法人,实行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相分离。出资者即股东,按投人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权益,包括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企业是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根据《罗马法》的定义,“法人是法律于自然人之外承认的权利义务主体”,可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法人制度的确立,是公司制与合伙制的根本区别。(2)股份公司的股份原则上是可以自由转让的,这就确立了公司制是“资合公司”的原则,避免了排挤有才干的企业家管理生产的现象。(3)股票持有者或股东的责任是有限的,这就锁定了投资者的风险。(四)合作制企业合作制企业是合作者共同投资、共同劳动和经营、以劳动分红为主的企业形式。其基本特征是:(1)它是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与劳动合作的结合体,合作者身兼投资者与劳动者双重身份,外部人一般不能入股;(2)劳动与股份共同参与分红,但以劳动分红为主,最初的消费者合作社都是按交易额分配的;(3)合作制实行入股自愿、退股自由,这与规范的股份制企业不同。这种企业形成于18世纪初期,但在资本主义社会一直未能占据重要的地位。我国解放初期在农村和城市商业、手工业中也曾普遍实行过合作经济,但很快就过渡为集体经济和国有经济。近年来我国出现的新型的股份合作制,实质上是一种创新的合作制经济。八、企业的基本特征企业是在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条件下,集合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并在利润机制驱动和承担风险的条件下,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基本经济单位。企业不是一般的生产单位,而是一种生产商品的营利性机构。为取得利润,企业必须有一定的营业效率,而营业效率又来自于企业制度安排和经营管理的效率。制度安排的效率主要来自产权制度的效率;经营管理效率主要来自计划、组织、市场营销的绩效。企业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是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早期的家庭手工业经济或手工业作坊,都不是企业。到了资本主义社会,随着雇佣劳动制度和手工业工场的发展,企业才成为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成为市场经济中一种典型的生产经营的组织形式。在企业的参与者中,出资者成为“雇主”,其他人员为“雇员”。雇主对雇员拥有权威,并有权获取剩余收入;雇员在一定的限度内服从雇主的权威,并得到固定的工资和薪水。由于企业雇用许多工人,分工协作、共同劳动,从而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企业作为基本的生产经营单位,具有以下特征:(1)企业以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为基础,是取代家庭经济单位和作坊而出现的一种有更高生产效率的经济单位;(2)企业直接为社会提供产品和劳务,并通过商品交换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3)企业是一种较复杂的经济组织,行使企业应有的经济职能,包括生产经营的组织、管理、营销和分配等;(4)企业生产经营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利润,利润是企业经济效益的集中体现;(5)企业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6)企业是纳税单位,企业照章纳税是企业与国家之间唯一直接的经济关系。九、股份公司的本质是社会资本按照马克思自己拟定的研究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政治经济学著作的“六册计划”,将在《资本论》的“续篇”中用专门的一篇,即第一册《资本》第四篇《股份资本》,来研究股份制经济问题。这个计划虽未能实现,但在现行的《资本论》中,特别是在其第3卷第27章中,留下了关于股份公司的许多精彩论述。这些论述的核心问题,是提出了股份公司的本质是社会资本,即联合起来的个人资本,并围绕这一问题做出了多方面的阐述。1.资本主义股份公司是在信用事业广泛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股份公司是合资经营的企业,需要向社会广泛地发行股份以募集资金。股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是在债券、不动产抵押券、汇票等信用工具的基础上产生的,而且最初的股票也是通过银行发行的。所以,没有信用事业的广泛发展,就不会出现股票,就没有股份制经济。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指出的:“信用制度是资本主义的私人企业逐渐转化为资本主义的股份公司的主要基础”2.股份制促进了资本集中,推动了生产的社会化。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中指出,股份公司作为资本集中的一种形式,促进了耗资巨大的资本主义企业的出现和大工程的兴建。他说:“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在第3卷,马克思进一步指出,由于股份公司的成立使“生产规模惊人地扩大了,个别资本不可能建立的企业出现了。同时,这种以前由政府经营的企业,成了公司的企业。”3.股份制采取了社会资本的形式,是对私人资本的扬弃。马克思指出,股份资本是“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这一论述高度概括了股份制经济的性质,说明股份资本是一种新型的资本组织形式,是联合经营的资本即社会资本,与此同时,私人企业也转变成社会化的企业。4.股份制实现了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马克思说,“与信用事业一起发展的股份企业,一般地说也有一种趋势,就是使这种管理劳动作为一种职能越来越同自有资本或借入资本的所有权相分离”。他还指出,“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即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即单纯的货币资本家。”5.股份资本和信用制度的发展还会出现一些腐朽现象,表现出它的局限性。首先,股份公司的发展也“再生产出了一种新的金融贵族,一种新的寄生虫,一发起人、创业人和徒有其名的董事;并在创立公司、发行股票和进行股票交易方面再生产出了一整套投机和欺诈活动。这是一种没有私有财产控制的私人生产”。其次,股票交易的投机性。“因为财产在这里是以股票的形式存在的,所以它的运动和转移就纯粹变成了交易所赌博的结果;在这种赌博中,小鱼为鲨鱼所吞掉,羊为交易所的狼所吞掉。”最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股份制经济的局限性还在于:“在股份制度内,已经存在着社会生产资料借以表现为个人财产的旧形式的对立面;但是,这种向股份形式的转化本身,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因此,这种转化并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的性质之间的对立,而只是在新的形态上发展了这种对立。”6.股份公司是通向新的生产形式一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一的过渡点。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另一方面,这是所有那些直到今天还和资本所有权结合在一起的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转化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单纯职能,转化为社会职能的过渡点。”0“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因而是一个自行扬弃的矛盾,这个矛盾首先表现为通向一种新的生产形式的单纯过渡点。”后来,马克思在给恩格斯的信中,谈到《资本论》“续篇”中将要写的《股份资本》篇时,认为股份资本是“导向共产主义的”“最完善的形式”。7.恩格斯对股份公司的补充论述。恩格斯在编辑《资本论》第3卷时,对股份公司的性质、作用等问题做了总的补充。他在第27章中插写的一段话中指出:一些新工业企业形式(如卡特尔、托拉斯)代表着股份公司的二次方、三次方。这时,自由竞争已经日暮途穷,竞争已经为垄断所代替,在每个国家里,一定部门的大工业家联合成一个垄断组织。只要生产的发展程度允许,就把该工业部门的全部生产,集中成一个大股份公司,实行统一领导。股份公司和垄断组织的发展,加深了资本主义的矛盾和经济危机,“并且已经最令人鼓舞地为将来由整个社会即全民族来实行剥夺做好了准备”。这些论述表明,股份制本质上是与私人资本相对立的“社会资本”,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扬弃。但这里所说的社会资本,并不是归社会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共有资本,而是联合起来的个人资本。这种社会资本的发展趋势,必将引起社会生产形式的变革。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股份制与私有制等同起来。因为:(1)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股份制是对私有制的“扬弃”;(2)股份制是一种联合的资本,实际上是包容各种经济形式的混合所有制。十、现代公司制度的特征与历史作用(一)现代公司制度的特征股份制作为典型的现代企业制度,同其他企业制度相比,具有如下特征:1.股份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使股权的分散化与经营权的集中化统一起来,从制度上保证企业运作效率的提高。公司可以以自己的法人名义从事各种经济活动,享受民事权益,承担民事义务,这与合伙制企业有根本的区别。2.股份制实行有限责任原则,锁住了投资者的风险,这是股份制得以广泛进行社会集资的先决条件。股份制企业以公司的资产对公司债务负清偿责任,股东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使得股东的投资具有了独立性,与个人的其他资产分离开来。这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的无限责任明显不同,股份公司的信誉不是靠其无限责任来维护的,而主要是靠其雄厚的资产实力来维持的。3.公司实行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相分离。这种两权分离实际上分为两个层次:一是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的分离;二是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的职权分离。公司的股东享有重大事项决策权、高层管理人员任免权和收益权;董事会是公司常设的权力机构,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则由总经理负责执行。4.股份采取了股票形式,股票一般不可以退回,但可以交易。股票是一种虚拟资本,即资本的“纸的复本”,它可以使资本价值形态所有权与实物形态控制权发生分离,使股权的分散化与生产的集中化统一起来。同时,股票的自由流动可以进一步分解投资者的风险,也有利于产权重新组合和产业结构的调整。5.股份公司的运作要求规范化和法制化。股份公司的本质是一种社会资本,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制止欺诈行为,就必须加强对股份制的立法管理。目前,从公司的股票发行、公司设立,到公司的财务管理、股票交易、公司的终止,都有严格的法律条规加以约束。6.股份制实行公平、公正和公开的“三公”原则,体现投资者之间和股东之间的平等原则。一方面,股票的发行与交易要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使社会投资者拥有平等的认购股票的权利;另一方面,股份公司的运作过程也要体现“三公”原则,如股份公司的创立、股东大会的召集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等,都应最大限度地体现股权平等的原则。7.股份公司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有利于社会对公司管理人员的监督。各国的《公司法》都明确规定,通过社会募集股份而成立的股份公司,必须定期公布其财务和经营状况,包括公司的年报和中期报告,并要及时披露其重要的信息。所以,人们称《公司法》为“蓝天法”,称股份公司为“玻璃房子”。这有利于股东及全社会对公司经营人员的监督,但不利于保护公司的财务秘密。(二)股份制对经济发展的历史作用股份制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可以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两个方面进行考察。从生产力的角度考察,股份制经济极大地促进了资本集中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股份制是社会集资的最有效形式,促进了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科技水平的提高。现代市场经济的竞争,最重要的就是筹资功能的竞争。因为没有资金,技术创新、扩大市场占有率都是不可能的。企业筹集资金的方式主要有向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和股票等。银行贷款不仅要归还,而且贷款数量和期限都有限;发行债券手续繁杂、成本较高,筹集的资金最终都是要归还的。只有股票的发行,企业在终止前不必将筹集的资金归还投资者,所以它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集资。有些统计资料表明,在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中,股份融资只占15%左右,有些人由此认为股份筹资不是主要的集资方式。这是一种误解。因为股份集资不必归还,而其他融资方式还要还本付息,因此,从长期的动态的角度来看,股份融资的比重就很高了。例如,现实的大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一般都在50%上下,这就说明了股份融资的重要性。由于这一问题比较复杂,并超出了本书的研究内容,这里就不展开论述了。2.股份制能加速资本集中,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股份制作为企业扩张、兼并和改组的有力工具,能够通过股票市场,使社会资本迅速地集中起来,成为大资本打败小资本的有力武器。同时,股份制还可以使资金迅速地向有前途的产业部门和效益高的企业汇集,使产业结构愈加合理、不断升级。3.股份制促使资本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离,创立了一种新型的企业管理体制,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突破了私人企业和家族式企业的种种局限。随着股份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的管理越来越复杂,促进了以专业化管理为职责的企业家阶层的形成。这使得社会分工不断深化,适应了社会化生产的要求,提高了资本的运作效率。4.股份制同金融业互相促进、共同发展,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两个车轮。金融是现代市场的龙头,也是股份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同时,股份制也促进了金融市场包括信贷、债券和股票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促进了资本市场的不断创新。而且,银行业也是最先实行股份制的行业。在充分肯定股份制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看到它的一些弊端和局限,包括欺诈行为、幕后交易、过度投机等,这些都应通过完善法规加以解决。从生产关系和经济体制的角度分析,股份制又是一种企业制度的创新。它是与个人资本相对立的“社会资本”,使生产的社会化得到巨大的发展。正如马克思所说:“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只不过在前者那里,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而在后者那里,对立是积极地扬弃的。”。因此,股份制成为资本主义私有制转向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过渡点”。显然,把股份制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简单地等同起来,笼统地加以批判和排斥是不对的。股份制要求资本的社会化,要求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这是同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它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形式。我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实践说明,这一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1)我国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实际上是把多种经济成分的社会并存浓缩为企业内部并存,这不等于私有化,相反,这有利于加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2)股份制改革有利于国有企业政企职能分离,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第三章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概况(一)项目投资人xxx投资管理公司(二)建设地点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以选址意见书为准)。二、结论分析(一)项目选址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以选址意见书为准),占地面积约15.00亩。(二)项目实施进度本期项目建设期限规划24个月。(三)投资估算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7853.43万元,其中:建设投资5770.5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3.48%;建设期利息151.8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93%;流动资金1931.0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4.59%。(四)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7853.43万元,根据资金筹措方案,xxx投资管理公司计划自筹资金(资本金)4754.30万元。根据谨慎财务测算,本期工程项目申请银行借款总额3099.13万元。(五)经济评价1、项目达产年预期营业收入(SP):16100.00万元。2、年综合总成本费用(TC):12714.34万元。3、项目达产年净利润(NP):2478.64万元。4、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23.91%。5、全部投资回收期(Pt):5.74年(含建设期24个月)。6、达产年盈亏平衡点(BEP):5553.85万元(产值)。(六)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
""""""此处省略40%,请登录会员,阅读正文所有内容。这里是常见问题内容示例,可替换为实际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