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层布公司信贷市场的治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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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为本成果导向开放创新引领未来20XX涂层布公司信贷市场的治理某某公司LOGO前言这份《涂层布公司信贷市场的治理》由某专业咨询机构编辑撰写,全文约35969个字,约36页左右,具有系统全面、深度适宜、论证严谨、术语统一、重点突出、落地成本可控、风险可控、技术复用性强等特点,全文从产业环境分析、市场规模、必要性分析、公司简介、公司内外部制度或机制的角度、公司治理的意义、国内对公司治理的定义、国外对公司治理的定义、公司设立的法律制度、公司变更与终止法律制度、证券市场的有效性、证券市场控制权配置方式、主银行制及相机治理、“距离”型银行的监督机制、SWOT分析说明、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管理、劳动定员一览表、项目风险分析、项目风险对策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建议详细研读以辅助落地执行。目录一、产业环境分析3二、市场规模3三、必要性分析5四、公司简介6五、公司内外部制度或机制的角度7六、公司治理的意义8七、国内对公司治理的定义11八、国外对公司治理的定义16九、公司设立的法律制度19十、公司变更与终止法律制度30十一、证券市场的有效性51十二、证券市场控制权配置方式53十三、主银行制及相机治理58十四、“距离”型银行的监督机制63十五、SWOT分析说明63十六、法人治理结构72十七、组织机构管理82劳动定员一览表83十八、项目风险分析84十九、项目风险对策86一、产业环境分析实现“十三五”时期的发展目标,必须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转型、率先、特色”的发展理念。机遇千载难逢,任务依然艰巨。只要全市上下精诚团结、拼搏实干、开拓创新、奋力进取,就一定能够把握住机遇乘势而上,就一定能够加快实现全面提档进位、率先绿色崛起。二、市场规模玻璃纤维是一种人造无机非金属材料,是以石英砂、石灰石、叶蜡石等矿物为原料,配合纯碱、硼酸等化工原料熔制成玻璃,再在熔融状态下拉制成原丝而成。在全球提倡节能减排的大背景下,玻纤能够有效替代钢、铝、木材、水泥等多种传统材料,广泛应用于交通运输、建筑基建、电子电气、环保等产业。玻璃纤维行业具有高资金投入、高技术壁垒的特点,市场占有率集中度较高,呈现寡头垄断的产能分布格局。目前,国内已存在中国巨石、泰山玻纤、重庆复合材料等玻纤行业龙头企业,其玻纤产量占据市场大部分的份额。随着上述企业多年的经营发展,国内玻纤总产量呈持续增长趋势。根据中国玻璃纤维工业协会发布的2021年度发展报告(CIFA-2022)显示,2019年国内(大陆地区)玻纤纱总产量为527万吨;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产量有所增速放缓,为541万吨,同比增长2.6%;2021年国内玻纤纱总产量达624万吨,同比增长15.2%。根据产品形态和生产工艺不同,玻纤纱可分为粗纱、细纱,其中细纱主要存在电子纱、工业纱两大类。工业用玻纤毡布主要由工业细纱与部分粗纱织造而成。根据中国玻璃纤维工业协会数据表明,2019年我国各类工业用毡布制品总产量为58.39万吨,电子毡布制品总产量约为68.3万吨;2020年我国各类工业用毡布制品总产量为65.3万吨,电子毡布制品总产量约为71.4万吨;2021年各类工业用毡布制品总产量为72.2万吨,同比增长10.6%,各类电子毡布制品总产量约为80.6万吨,同比增长12.88%。玻纤工业毡布制品在建筑领域应用广泛,在大型公共设施外墙外保温系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疫情后对房地产、基建等领域的投资日渐加强,增强网布、建筑外墙保温用网格布等建筑及基建用玻纤网布产量保持较好增长势头。1、建筑基建工业用玻纤毡布能够有效起到建筑内外墙体保温、防水、防裂、防火等功能。城市化现象加速,对于基础设施的需求度逐步上升,政府对于建筑基建业的投资力度持续加大,玻纤制品的需求也随之增长。2016年至2021年,我国建筑业总产值由19.36万亿元上升至29.31万亿元,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近年内增长率有所起伏,但整体产值情况依旧向好,呈稳步上升态势。2、轨道交通近年来,我国大力发展轨道交通建设,旨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现象,节省居民日常出行时间。玻纤及其制品常应用于应急疏散平台、电缆架、电缆槽、隔音屏障、走道格栅、护栏格栅等外部设施中,也可用于高铁列车、地铁的车头前端部、座椅、墙板、车顶受电弓罩、蓄电池箱等结构件。根据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公告数据表示,近五年来,我国城轨交通年投资额呈逐年上升趋势,2020年我国年投资额已达6286亿元,较2019年同比增长5.5%。受限于新冠肺炎疫情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2021年全国投资总额有所下降,但仍保持较高水平。三、必要性分析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四、公司简介(一)公司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xxx集团有限公司2、法定代表人:雷xx 3、注册资本:1380万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2-11-15 7、营业期限:2012-11-15至无固定期限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二)公司简介本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公司坚持“责任+爱心”的服务理念,将诚信经营、诚信服务作为企业立世之本,在服务社会、方便大众中赢得信誉、赢得市场。“满足社会和业主的需要,是我们不懈的追求”的企业观念,面对经济发展步入快车道的良好机遇,正以高昂的热情投身于建设宏伟大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拥有雄厚的技术实力,丰富的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和可靠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公司将继续提升供应链构建与管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研发。集团成立至今,始终坚持以人为本、质量第一、自主创新、持续改进,以技术领先求发展的方针。五、公司内外部制度或机制的角度公司治理是一门涉及众多学科领域的综合性学科。它涵盖了企业制度、公司管理和政府管制等众多研究领域,跨越管理学、经济学、金融学、法学和社会学等多个学科。本书主要从公司内部和外部制度或机制两个角度去阐述公司治理所研究的范围。(一)公司外部制度或机制的角度公司治理主要研究公司外部制度及机制的相关问题。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是指,由证券市场、经理市场、公司控制权市场、股东诉讼、机构投资者、银行、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会计准则、社会审计和社会舆论等构成的外部监控机制。比如公司信息披露对公司治理的意义,银行在公司治理中起到的作用等。(二)公司内部制度或机制的角度根据对公司治理的定义,我们可以得出公司治理是通过一整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董事会、股东与经理层等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其内部制度或机制是指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构成的内部权力机构的权力分配及其相互制衡机制。这也是从微观层面来考虑和研究公司治理的。比如,公司董事会研究怎样去激励和约束经理层,使之沿着董事会的想法去工作;怎样通过公司的业绩留住股东,从而吸引更多的资金。除了从上述公司内部和外部制度或机制两个角度来研究公司治理外,还可以从其他的角度来研究公司治理。公司治理受到传统文化和政治法律等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之下有着不同的模式。所有的公司治理制度或机制最终还是要符合当地的文化传统、所在国家的相关法律,适应当地环境,一味地模仿和照搬都不可能起到真正的效果。正是基于上述考虑,我们才说公司治理学是一门探索公司治理实践中具有共性的基本原理、运作规范和方法的科学。六、公司治理的意义公司治理源自于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源自于美国公司制的发展进程。西方发达国家几乎一致认为,良好的公司治理机构是公司竞争力的源泉和经济长期增长的基本条件。自1911年泰勒出版《科学管理原理》一书以来,围绕着管理的基本理论,逐步形成了财务管理学、生产管理学、营销管理学、人力资源管理学等专业管理学科。公司治理学作为近年来形成的新兴学科,在管理学科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是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从得到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具有权威性的《OECD公司治理准则》中不难看出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前任世界银行行长沃尔芬森指出:“对世界经济而言,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健全的国家治理一样重要。”公司治理问题之所以如此重要,根本原因在于良好的公司治理是现代市场经济和证券市场健康运作的微观基础。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良好的公司治理有利于改善公司绩效公司治理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公司治理研究中的一个备受争议的课题,实证研究并未得出一致的结论。通常,公司绩效与公司治理是紧密相关的,对上市公司来说更是如此。首先,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够刺激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流向那些以最有效的方式进行投资,提供市场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同时又能提供最高回报率的企业;其次,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够有效地约束企业经营者,激励经营者对稀缺资源进行最有效的配置,从而有利于实现公司和股东的目标;最后,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够提升公司经营层应对变化和危机的能力。2、良好的公司治理有利于提高投资者信赖度由于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本国企业可以到国外去融资,但是一国能否吸引长期的有“耐心”的国际投资者,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的公司治理是否能够让投资者信赖和接受。即使该国的公司并不是依赖于外国资本,坚守良好的公司治理准则,也能够增强国内投资者对投资该公司的信心,从而降低融资成本,最终能够获得更多、更稳定的资金来源。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关注,以及良好的公司治理的重视,可以从麦肯锡公司的一项问卷调查结果中体现出来。2000年,麦肯锡发布了一份投资者调查报告,其主题是股东怎样评价和衡量一个公司的治理结构的价值。这项调查是麦肯锡与世界银行及机构投资者协会合作进行的。调查表明,3/4的投资者认为他们在选择投资对象时,公司的治理结构(特别是董事会的结构)和绩效与该公司的财务绩效和指标至少一样重要。大多数投资者反映在他们作投资决策时,公司的治理情况是他们考虑的重要因素。可见,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吸引投资者,企业治理越好,投资回报越高,企业的融资能力越强。3、良好的公司治理是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要求近年来,机构投资者发展迅速。相应的,机构投资者对股票市场的影响也不断加强。近期的调查研究表明,世界上20个流动性最好的股票市场,由不到100家的大型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是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控制了其中的20%,机构投资的迅速增长,使得公司治理中来自机构投资者的压力逐渐增强。4、良好的公司治理是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经济改革的要求从1980年起,国际资本流动大幅度增长,并且这些资本流动越来越多地采取股权的形式。研究表明,1998年的金融危机使得人们开始认识到日本、东南亚、俄罗斯和其他新兴市场国家的公司治理正处于危险境地。股权过于集中、缺乏对投资者的保护,以及缺乏对资本市场的有效监管,加之原有的“裙带资本主义”,导致了投资者对于这些国家金融体系信息的崩溃。很多企业赢利能力低下,财务信息不透明,企业的负债水平往往超过财务报告的披露信息。那些公司治理标准最低的国家一尤其是在对小股东的保护方面——货币贬值和股市衰落也最为严重。经历了金融危机后,西方银行开始要求发展中国家政府、当地交易所和职业机构加强对企业的控制和监管,要想获得贷款,就必须对公司治理进行实质性改革。这些对公司治理改革的要求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通过更加严厉的法律和政策监管,以及彻底的调查来减少欺诈和腐败;二是给予西方会计准则的更为详细的财务信息披露;三是建立规模更小的同时更为独立的董事会来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同时发挥审计委员会和独立审计师的作用。七、国内对公司治理的定义由于公司治理涵盖了企业制度、公司管理和政府管制等研究领域,跨越管理学、经济学、金融学、法学和社会学等多个学科,对此问题研究的领域也比较多,对公司治理得出的概念也比较多。加之,公司治理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历史产物,它是随着企业的产生和发展而不断演进的。目前,国内主要从具有比较广泛研究和具有代表性的管理学、经济学和法学的三大学科角度来进行定义。4、管理学对公司治理的定义李维安(2000)认为:“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广义的公司治理则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供应者、雇员、政府、社区)之间的利益关系”。5、经济学对公司治理的定义吴敬琏(1994)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就要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经理人各自的权力、责任和利益,从而形成三者之间的关系。斯坦福大学钱颖一教授在他的论文《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和融资改革》中提出,“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套制度安排,用来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包括投资者、经理、工人之间的关系,并从这种关系中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公司治理结构应包括: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和职工;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林毅夫(1997)是在论述市场环境的重要性时论及这一问题的。他认为,“所谓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对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绩效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并随后引用了米勒(1995)的定义作为佐证,他还指出,人们通常所关注或定义的公司治理结构,实际指的是公司的直接控制或内部治理结构。张维迎(1999)的观点是,狭义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与结构、股东的权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地讲,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标,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业成员之间分配这样一些问题,并认为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6、法学对公司治理的定义崔勤之认为:“公司治理就是公司组织机构的现代化、法治化问题。从法学角度讲,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为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司正常、有效性地运营,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公司组织机构之间权力分配与制衡的制度体系。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法律制度体系,它主要包括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内部机构分权制衡机制以及法律规定的公司外部环境影响制衡两部分。公司的存在是离不开外界环境的”。从上面列出的这些定义可以看出,学者们对公司治理概念的理解至少包含以下两层含义:第一,公司治理是一种合同关系。公司被看作一组合同的联合体,这些合同治理着公司发生的交易,使得交易成本低于由市场组织这些交易时发生的交易成本。由于经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特征,所以这些合同不可能是完全合同,即能够事前预期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并对各种情况下缔约方的利益、损失都做出明确规定的合同。为了节约合同成本,不完全合同常常采取关系合同的形式。就是说,合同各方不求对行为的详细内容达成协议,而是对目标、总的原则、遇到情况时的决策规则、分享决策权以及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的机制等达成协议,从而节约了不断谈判、不断缔约的成本。公司治理的安排,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为依据,在本质上就是这种关系合同,它以简约的方式,规范公司各利害相关者的关系,约束他们之间的交易,来实现公司交易成本的比较优势。第二,公司治理的功能是配置权、责、利关系。合同要能有效,关键是要对在出现合同未预期的情况时谁有权决策做出安排。一般来说,谁拥有资产,或者说,谁有资产所有权,谁就有剩余控制权,即对法律或合同未作规定的资产使用方式作出决策的权利。公司治理的首要功能,就是配置这种控制权。这有两层意思:一层是公司治理是在既定资产所有权前提下安排的。所有权形式不同,比如债权与股权、股权的集中与分散等,公司治理的形式也会不同。另一层是所有权中的各种权力就是通过公司治理结构进行配置的。这两方面的含义体现了控制权配置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密切关系:控制权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公司治理是控制权的实现。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公司治理是针对公司制企业的一种制度性的安排,它是在监督与制衡思想指导下,处理因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是围绕公司所形成的各利益方通过一系列的内部和外部机制实施的共同治理。它包含了“制度”与“机制”两个层面的内容,同时又是一个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过程。静态主要是指制度层面上的治理措施,动态主要是指公司内、外的各种治理机制通过各种不同的形式对处于相对静态中的公司治理结构发挥着作用。公司治理的目标在于科学决策、控制代理成本、提高公司绩效以及满足各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八、国外对公司治理的定义公司治理的英文为“CorporateGovernance”,其直译为法人规制或法人治理结构。西方学者对公司治理内涵的界定,主要是围绕着控制和监督经理人行为以保护股东利益、保护包括股东在内的公司利益相关者利益两个主题展开的。围绕着控制和监督经理人行为、保护股东利益这一主题,西方学者对公司治理的内涵有三种理解:1、股东、董事和经理人关系论马克J.洛(1999)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公司股东、董事会和高层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2、控制经营管理者论斯利佛和魏斯尼(1997)认为,公司治理是公司资金提供者确保获得投资回报的手段。如资金所有者如何使管理者将利润的一部分作为回报返还给自己,他们怎样确定管理者没有侵吞他们所提供的资本或将其投资在不好的项目上,他们怎样控制管理者,等等。3、对经营者激励论梅耶(1994)把公司治理定义为“公司赖以代表和服务于它的投资者利益的一种组织安排。它包括从公司董事会到执行人员激励计划的一切东西”。围绕着保护公司利益相关者利益这一主题,西方学者对公司治理的内涵有四种理解:一是控制所有者、董事和经理论。普罗兹(1998)认为,公司治理是“一个机构中控制公司所有者、董事和管理者行为的规则、标准和组织”二是利益相关者控制经营管理者论。希克(1993)等人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借以委托董事,使之具有指导公司业务的责任和义务的一种制度,是以责任为基础的。一种有效的公司治理制度应提供能够规范董事义务的机制,以防止董事滥用手中的这些权力,从而确保他们为广义上的公司最佳利益而行动。公司治理结构应看成是公司与公司的组成人员之间的一种“社会契约”,从道义上使公司及其董事有义务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约翰和塞比特(1998)认为,公司治理是公司利益相关者为保护自身的利益而对内部人和管理部门进行的控制。三是管理人员对利益相关者责任论。布莱尔(1999)认为,公司治理是一个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的有机整合。任何一个公司治理制度内的关键问题都是力图使管理人员能够对其他的企业资源贡献者如资本投资者、供应商、员工等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因为后者的投资正“处于风险”中。1981年4月5日,美国公司董事协会的会议纪要对公司治理所做的概括被认为是最权威的定义。该协会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确保公司长期战略目标和计划得以确立,确保整个管理结构能够按部就班地实现这些目标和计划的一种组织制度安排;公司治理结构还要确保整个管理机构能履行下列职能:能维护公司的向心力和完整;保持和提高公司的声誉;对与公司发生各种社会经济联系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四是利益相关者相互制衡论。国外关于利益相关者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的界定,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利益相关者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理论,是以钱颖一(1999)为代表的。这种治理理论主要围绕着投资者、经理、职工三个公司主要利益相关群体来展开研究。钱颖一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套制度安排,用以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投资者(股东和贷款人)、经理人、职工之间的关系,并从这种联盟中实现经济利益。公司治理结构包括:第一,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第二,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和职工;第三,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广义的利益相关者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理论,是以科克兰和沃特克、李普顿等为代表的。这种治理理论是围绕着公司所有利益相关群体来展开研究的。科克兰和沃特克(1988)认为,公司治理包括在高级管理层、股东、董事会和公司其他的利益相关者的相互作用中产生的具体问题。构成公司治理问题核心的是:谁从公司决策(高层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谁应该从公司决策(高级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当在“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之间存在不一致时,一个公司治理问题就会出现。李普顿(1996)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应看成是一种手段,用来协调公司组成成员即股东、管理部门、雇员、顾客、供应商及包括公众在内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和利益,而这种协调应能确保公司的长期成功。九、公司设立的法律制度(一)公司设立的基本概念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律人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公司设立的本质是使一个尚不存在或正在形成的公司逐渐具备条件从而取得民事(或商事)主体资格。由此可见,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它既是发起人实施发起行为,使公司得以成立的过程,也是公司法律人格形成的过程;它既是发起人设立公司客观行为的过程,也是发起人、认股人成为公司股东,彼此之间达成合意并形成公司组织体意识的过程。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公司成立是指公司经过设立程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条件,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状态或事实。而公司设立则是发起人创设一个具有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的过程或行为。(二)公司设立的原则公司设立的原则并非通常意义上所称的“原则”,而是指公司设立的基本依据及基本方式。公司设立的原则不但设定了公司设立的基本方式(模式),还反映了国家对公司设立的态度。随着历史的演变,在公司制度发展史上出现了四种不同的原则。1、自由设立主义自由设立主义也称放任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依发起人的自由意志,国家不予干涉,也没有法律上的限制。自由设立主义是中世纪初期欧洲国家对商事主体的立法态度,这一原则的采用是与法人理论和法人制度尚未完善密不可分的。从罗马社会到中世纪,商业社团是依事实而存在的,而不是依法创设,这一时期的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公司,它的存在只是一种事实状态,并无法律依据,国家对其持放任的态度。这一原则有利于公司的产生,但很难区分公司同合伙,极易导致虚假公司泛滥,危及债权人的利益,进而影响交易安全。公司设立的放任自流也使国家难以有效控制而弊端丛生,于是这一原则随着法人制度的完善而被淘汰。2、特许主义所谓特许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需要王室或议会通过颁发专门的法令予以特别许可。自13世纪起,欧洲国家对商事主体就采取了特别许可设立的制度,以保护一些特别商事主体的特殊利益。“特许主义下设立的公司,通常被视为早期资本同绝对主义和极权主义王权相结合的产物,是国家的权力延伸。”“公司是在从自由设立到特许设立的过程中转变为法人的,而导致这种转变的原动力是对行政性垄断(即凭借国家权力形成的垄断)的追求。”早期著名的英国东印度公司、荷兰东印度公司等大公司都是经特许而设立的,是那个时代的产物。近代以来,除某些特殊的公司需要国家特别许可设立外,世界各国一般不再采用这种立法制度。3、核准主义核准主义也称行政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是指设立公司不仅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而且要事先经过行政主管机构审查许可。核准主义由1673年法国《商事条例》最先采用。核准主义与特许主义相比,对公司的设立较为有利,后为德国等其他欧洲国家所采用。但核准主义与特许主义在本质上都是某种特权的体现,与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不相吻合。我国计划经济体制时代和改革开放初期的公司设立基本上采用的是核准主义。核准主义比特许主义前进了一步,它使公司的设立便利了,但在核准制下设立公司的制度仍过于严格,有碍公司的成立和发展。4、准则主义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它经历了由单纯准则主义到严格准则主义两个阶段。单纯准则主义,是指由法律规定成立公司的条件,如果发起人认为公司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无须经过主管机关审批。单纯准则主义简化了公司设立的程序,方便了公司的设立,但同自由设立主义一样,容易造成滥设公司的后果。因此,在19世纪末,西方国家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纷纷在摒弃核准主义改行准则主义后不久,着手对准则主义进行某些修正,以弥补单纯准则主义之不足。特别是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以后,由于公司设立的条件过于宽松,在发起人人数等方面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并不断强化发起人的责任和法院及行政机关对公司的监督。这种公司设立原则与单纯准则主义稍有不同,称为严格准则主义。所谓严格准则主义,就是指在公司设立时,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在法律中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性条款,设立公司虽无须经过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限制性条款,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公司设立原则。严格准则主义避免了特许主义和核准主义程序繁琐、不利于公司设立的缺点,也不像自由主义和单纯准则主义那样对公司设立放任自流,因而是一种比较理想的设立原则,为现代大多数国家立法所普遍遵循和使用。(三)公司设立的条件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法人,其设立条件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定公司形式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股东人数符合法定的要求。法定人数包含法定资格和法定人数两重含义。法定资格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股东的资格。法定人数是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没有最低限制只有最高限制,即可以设立一人公司。少数国家(如美国、德国)没有要求公司股东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其他的大多数国和地区都对此作了严格的限制,如日本、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商法或者公司法都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股东和数十个以下的股东,即股东人数既有最低限制,也有最高限制。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各国公司法的规定是不一样的。我国关于股东出资的最低限额规定在《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明确表述:“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还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多种形式出资,只要能满足下列3个条件即可:可用货币评估、可以转让、法律不禁止。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经营活动的准则,是公司存在的基础,各国公司法都要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订立章程。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过程中关键的一环,它要求体现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所以,公司章程直接关系到公司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及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现行《公司法》规定,很多事项都可以由公司的章程规定。比如,按照《公司法》,股东之间的利润分配可以按照章程规定,不一定要按照出资比例分配。但是章程约定的事项必须合法,否则无效。法律赋予股东自由决定公司事务的权利,股东可以按照其自身能力等决定收益分配和业务执行等事项,并借助公司章程予以“法律化”,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④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是公司组成的一部分,一个好的公司要有一个好的名称,更重要的是公司名称是司法管辖和公司对外交往的重要工具,是国家对公司进行工商行政管理的标志,公司一定要有属于自己的名称。公司的组织机构则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这是保护股东权益和进行公司治理的基础;否则,公司不但无法正常经营,而且违反了法律规定。⑤有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同公司的名称一样,都是公司登记的重要事项。公司住所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也包括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住所的公司不仅不能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且无法确定司法管辖和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等。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从各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规定来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是各种公司中最为严格的。如公司资本要求达到法定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比例必须符合法律的严格规定。在我国现有的两种公司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也较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得多,《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在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就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的规定,既有上限(200人以下)又有下限(2人以上),这一点较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发起人是指《公司法》规定认购公司股份、承担公司发起行为的人。发起人为公司设立中的机构,发起人的行为即为设立中的公司的行为,因此,发起人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对内办理设立的各项事务。公司依法成立后,发起人即转为公司股东,其发起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转由公司承担。若公司不能成立,发起行为的后果只能由发起人自己承担。关于什么人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大多数国家有限制,法人和自然人、本国人和外国人、在当地居住和不在当地居住的人均可作为发起人,但个别国家对发起人的国籍有限制性规定。如瑞典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是在瑞典居住的瑞典国民或瑞典法人。此外,有的国家公司法规定发起人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人是本国人或在当地有住所。我国《公司法》对发起人资格亦无特殊限制,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作为发起人,但第七十五条规定发起人中必须有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主要依赖发起人的发起行为,因此各国公司法均对发起人的发起行为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即为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义务。与此相对应,各国公司法也规定了发起人享有获取报酬、取得优先股等权利。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否与发起人有密切关系,因此各国公司法在规定发起人权利、义务的同时,还规定了发起人应承担的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承担下列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②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存在及对外信用的基础在于公司的资本。为了保护股东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各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要求均较严格,除要求公司设立时必须拥有一定的资本外,还对资本的最低限额作了统一规定,以确保公司成立之后的经营规模及对外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达到一个起码的底线。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是由发起人认缴或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构成的,因此,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资本最低限额,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的基本条件。我国《公司法》在第八十一条对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筹集公司资本,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大特点。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的条件、程序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公司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公司不能成立。④发起人制定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是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及活动的依据。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活动是由发起人进行的,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但在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时,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还必须经创立大会通过。我国《公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公司章程应当记载的12项内容。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结构。公司名称是公司用以经营并区别于其他公司的标志,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并以其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条件。公司组织机构是形成公司法人意志、对内进行管理、对外代表公司的各种机构的总称。组织机构的不同形式体现着公司的不同性质,而公司名称所体现的公司种类决定了公司组织机构的类型。因此《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不仅要有公司名称,还必须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⑥有公司住所。公司的住所是指公司作为独立主体资格的法人所享有的,类似于自然人的“栖息”地,是公司长期固定进行业务活动的基本地点。法律对公司住所的确定,使公司能够基于这一固定地点与相应的法律制度形成稳定的联系。在中国境内的公司受中国法律所管辖,在中国某一地区的公司受当地地方法律制度所管辖。公司住所作为公司法人人格的基本要素,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也是公司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必要事项。十、公司变更与终止法律制度(一)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制度公司的合并、分立是公司的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意味着原来股东的财产权利也随之发生变化。1、公司合并的概述(1)公司合并的概念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类型:吸收合并,也称兼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例如1998年国泰证券公司与君安证券公司的合并,原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和原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不再存在,而成立一个新的公司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合并与公司并购的区别:公司并购是指一切涉及公司控制权转移与合并的行为,它包括资产收购(营业转让)、股权收购和公司合并等方式,其中所谓“并”,即公司合并,主要指吸收合并,所谓“购”,即购买股权或资产。(2)合并的程序①订立合并协议。②通过合并协议。公司合并是导致公司资产重新配置的重大法律行为,直接关系股东的权益,是公司的重大事项,所以公司合并的决定权不在董事会,而在股东会(股东大会)。参与合并的各公司必须经各自的股东大会以通过特别决议所需要的多数赞成票同意合并协议。③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④通知债权人和公告。我国《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⑤主管机关批准。《公司法》第18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所以,主管机关批准是公司合并的必经程序。⑥办理公司变更或设立登记。(3)合并的法律效果公司合并发生下列法律效果:①公司的消灭。公司合并后,必有一方公司或双方公司消灭,消灭的公司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由于消灭的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已由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概括承受,所以,它的解散与一般公司的解散不同,无须经过清算程序,公司法人人格直接消灭。②公司的变更或设立。在吸收合并中,由于存续公司因承受消灭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组织变更,如注册资本、章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等事项,应办理变更登记。在新设合并中,参与合并的公司全部消灭而产生新的公司,新设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③权利和义务的概括承受。《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2、公司分立的概述(1)公司分立的概念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签订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1966年法国公司法首次创立公司分立制度,其后为许多国家公司法所接受。公司分立主要有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新设分立,也称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2)分立的程序①作出决定和决议。公司分立需经股东会(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②订立分立协议。③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④通知债权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⑤报有关部门审批。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分立须经原审批机关(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⑥办理登记手续。在派生分立,原公司的登记事项如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应办理变更登记,分立出来的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解散,应办理注销登记,分立出来的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3)分立的法律效果公司的分立会产生如下法律后果:①公司的变更、设立和解散。在派生分立,原公司的登记事项如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并产生新的公司人格一分立出来的公司;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解散,人格消灭,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的公司(分立出来的公司)。②股东和股权的变动。公司的分立不仅导致公司资产的分立,而且导致股东和股权的变动,在派生分立中,原公司的股东可以从原公司中分立出来,成为新公司的股东,也可以减少对原公司的股权,而相应地获得对新公司的股权;在新设分立中,股东对原公司的股权因原公司消灭而消灭,但相应到获得对新公司的股权。③债权、债务的承受。《公司法》、《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这一问题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归纳起来,处理的一般原则:一是,如果分立协议对债务的分配作出规定,按照《公司法》第185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二是,如果分立协议对债务的分配没有作出约定,按照《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二)公司的终止制度在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市场主体的退出法律制度是不可或缺的。公司终止即是关于公司退出市场并消灭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公司清算则是公司终止的必备前置程序。为方便论述,本节先对公司终止、解散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后,再介绍导致公司终止的两类原因一一破产和解散及其法定程序。此外,考虑到清算程序的重要性,单设一节对其进行了介绍。1、公司的终止(1)公司终止的概念和效力公司终止是指公司根据法定程序彻底结束经营活动并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结果。它既可以指消灭法人资格的一种最终结果,也可以指消灭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过程。公司终止法律制度是公司法的重要部分。在市场经济中,必须遵从的一条基本原则便是竞争原则,竞争导致优胜劣汰。因此,企业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是一个充分竞争市场的基础制度之一,在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市场主体的退出法律制度是不可或缺的。公司终止即是关于公司退出市场并消灭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其特征如下:①公司终止的法律意义是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和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消灭。②公司终止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公司作为多种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综合体,它的消灭影响到债权人、公司员工、股东等各方面的利益,因此它的终止不可以随意进行,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只有在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才可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决定。③公司终止必须要经过清算程序,只有在以公司财产对债务进行清偿并对剩余财产分配完毕之后,公司方可以最终消灭。公司是法人企业,而法人为法律拟制的人,不可能具有自然人出生、死亡的自然生理过程,其主体能力由法律赋予。因此,其产生和消灭需要依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并以法律规定的事由为标志。公司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公司登记成立时起,至公司终止注销时止。(2)公司终止的原因公司法就其属性而言是国内法。各国对公司终止的原因所作的规定差别不是很大,概括起来主要有自愿解散、司法解散、倒闭或破产、行政机关命令解散等四种情况。其中:自愿解散是指由公司的权力机关因各种理由的发生而决议终止公司的存在情况,包括公司被合并、公司分立而发生的终止。司法解散主要指公司得以继续存在的某种条件已经丧失,虽经努力而不得恢复,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解散的情况。公司倒闭一般是指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不得不结束营业的状况。倒闭的说法在许多国家并不具有严格的法律含义,但在英国则是公司企业被动终止的法律程序,破产制度适用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自然人。行政命令解散大多数国家均有规定,是政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严重违反法律的公司的一种处罚和保护手段。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①破产。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并对其全部财产强制进行清算和分配,最后终止公司。根据申请破产人的不同,破产包括由债权人申请破产和由公司自己申请破产两种。②解散。即公司因发生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并进行清算,最后使公司终止。根据我国《公司法》,解散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2、公司的解散(1)解散的概念“解散”这一概念在我国的使用还比较混乱,在立法和学理上均未形成统一认识。在立法上,各种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司法解释在涉及行政处罚方式时,通常混用解散、撤销、吊销、关闭、责令停产等词语。有的将解散作为上位概念,即解散包括撤销、吊销等行政处罚。例如:《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而有的则将解散与撤销、吊销、关闭等行政处罚方式并列,列为同位阶概念,而在具体使用上又有多种排列组合方式,此时,解散一般仅指任意解散,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56条规定:“公司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又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在限定时间外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其营业场所对三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在学理上认识也不尽相同,但一般都认为解散不仅包括自愿解散,也包括行政机关强制解散,即包括撤销、吊销、关闭、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方式。但对于是否将破产列为解散原因认识差异较大,有人认为解散为一上位概念,基本等同于公司终止,而破产只是解散的一种方式;有人则认为解散与破产为并列概念,都是公司终止方式之一。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结构,本书采用后一种概念定义及分类方式,将解散定义为公司因发生章程规定或法律规定的除破产以外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并进行清算的状态和过程。公司解散的特征为:①公司解散的目的和结果是公司将要永久性停止存在并消灭法人资格和市场经营主体资格。②债权人或有关机构在作出公司解散决定后,公司并未立即终止,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一直到公司清算完毕并注销后才消灭其主体资格。③公司解散必须要经过法定清算程序。为了维护债权人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法律规定公司解散时须组成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以公平地清偿债务和分配公司财产。但是,在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时,则不必进行清算。这是因为公司合并和分立必须要对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公司不得合并、分立。此外,公司合并或分立后仍有债权债务承继者,债权债务关系也不会消灭。(2)解散的分类与原因因解散原因的不同,解散可以分为两类:A.任意解散任意解散,也称为自愿解散,是指依公司章程或股东决议而解散。这种解散与外在意志无关,而取决于公司股东的意志,股东可以选择解散或者不解散公司,因此称为任意解散。但是,任意解散不等于解散的程序也为任意,其解散仍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任意解散的具体原因包括: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我国《公司法》既未规定公司的最高经营期限,又未强制要求公司章程对其规定,因此,经营期限是我国公司章程任意规定的事项。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经营期限,在此期限届满前,股东会可以形成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如果没有形成此决议,公司即进入解散程序。但是,在中外合资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不同行业、不同情况的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应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预先约定公司的各种解散事由。如果在公司经营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可以决议公司解散。③股东会形成公司解散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因不设股东会,其解散的决定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作出。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设股东会,其董事会可以决议解散,如果董事会不能形成决议,则由合资一方向政府机关提出解散申请,由政府机关协调处理。④公司合并或分立。当公司吸收合并时,吸收方存续,被吸收方解散;当公司新设合并时,合并各方均解散。当公司分立时,如果原公司存续,则不存在解散问题;如果原公司分立后不再存在,则原公司应解散。公司的合并、分立决议均应由股东会作出。B.强制解散强制解散是指因政府有关机关决定或法院判决而发生的解散。具体分为:①行政解散。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这种解散属于行政处罚方式,在公司经营严重违反了工商、税收、劳动、市场、环境保护等对公司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有关违法事项的主管机关可以作出决定以终止其主体资格,使其永久不能进入市场进行经营。在不同的法规、规章中,解散、撤销、吊销、责令停产停业、关闭一般均属于行政解散。例如,《产品质量法》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②司法解散。当公司出现股东无力解决的不得已事由或者公司董事的行为危及公司存亡,或者当公司业务遇到显著困难,公司财产和股东的权利可能遭受严重损失时,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法院通过特殊程序审理后,可以判决公司解散。我国对司法解散方式未作规定。但在日本商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中,均有司法解散的规定。通常,为了避免股东滥用诉权,法律对司法解散规定了严格限制条件,譬如要求提出申请的股东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持续持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等条件。3、公司的清算(1)清算的概念与法律意义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后,依照一定程序了结公司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且分配财产,最终使公司终止消灭的程序。清算是公司终止的必要步骤。因为:首先,公司往往并非由一人控制,其股东众多,并且,随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董事、经理开始掌握公司控制权。因此,为了防止实际控制公司的董事、经理或控股股东在公司终止之前私自处分公司财产或不公平地分配公司的财产,从而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就需要以法定的程序对公司财产进行公平的清算,以保护所有股东的利益。此外,公司股东人数较多,如果每个公司终止前都需要股东对财产分配方式和程序形成决议,则不仅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而且容易引发争议,所以仅从经济和效率的角度出发,也需要法律相对统一地规定一套普遍适用的清算制度。其次,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以其投资为限,股东不再对公司承担任何责任。公司的债务是由公司的财产进行清偿因而公司财产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如果公司未经清算清偿而终止,从而消灭主体资格,则债权人的债权将无法实现。因此,必须在公司终止前依法定的清算程序以公司的财产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经济秩序的稳定。为公司企业的终止而进行的清偿就是清算。最后,公司的终止不仅影响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还会影响许多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公司的职工,为了保障职工的利益,也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分配公司财产。在进入清算程序后,公司便进入终止前的特殊阶段,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出现重大变化。清算的法律意义为:①清算期间,公司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后,公司法人资格和主体资格并未立即消灭,在清算期间,公司仍为法人,只是业务活动范围有所限制。②清算期间,公司的代表机构为清算组织。公司的董事会不再依其职责代表公司,公司的财产、印章、财务文件等均由清算组织接管。清算组织负责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事务,并代表公司对外进行诉讼。③清算期间,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有所限制。虽然公司仍具有法人资格,但清算前和清算期间的公司的主体能力有很大差异,有些国家将处于清算阶段的公司称为“清算法人”或“清算公司”。在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再进行新的经营活动,公司的全部活动应局限于清理公司已经发生但尚未了结的事务,包括清偿债务、实现债权以及处理公司内部事务。④清算期间,公司财产在未按法定程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财产必须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这之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才能对股东进行分配。⑤公司清算的最终结果是导致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公司终止。清算结束后,公司所有事务均已了结,债务清偿完毕,公司财产已全部被分配,这时,清算组织即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最终消灭公司全部权利义务关系,公司终止。(2)清算的分类清算因清算对象、清算原因及清算的复杂程度不同而在立法上有不同的分类。一般而言,清算可以分为如下几类:①任意清算与法定清算。任意清算是指不须依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而仅依全体股东的意见或章程规定进行的清算,它只适用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这类结构简单且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的公司。但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社会影响面相对广泛,相关利害关系人较多,并且其股东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为了保护债权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以使公司财产公平分配,也为了提高公司清算的效率,各国均规定了法定清算制度,即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进行法定清算。本章所提公司清算均指法定清算。②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被宣告破产,依破产程序进行的清算。我国《公司法》第189条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③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普通清算是指公司在解散后自行组织清算机构进行清算;特别清算是指公司因某些特殊事由解散后,或者被宣告破产后,或者在普通清算发生显著障碍无法继续时,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法院介入而进行的清算。它们都属于法定清算。我国《公司法》第189条规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191条规定: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此外,在我国唯一专门规范清算制度的行政法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中,明确区分了普通清算与特别清算,该办法第3条规定:“企业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普通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3)清算组织清算组织也称清算机构,是清算事务的执行人。公司解散、宣告破产后,在清算终结前,公司的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其股东会和监事会作为公司机构仍然存在,只是作为公司决策机构和对外代表的董事会以及作为公司执行机构的经理不再履行其职责,而由清算组织替代,负责公司清算期间事务的处理。各国公司法对清算组织的称谓有所不同,《美国标准公司法》称之为财产管理人及保管人;德国公司法称之为清算人,并且规定法人可以是清算人;我国香港称之为清盘官。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机构为清算组,其中,破产时称为破产清算组,外商投资公司则称为清算委员会。①清算组织的成立和组成。在公司被宣告破产、决定或被决定解散之日起,公司即进入清算阶段,首先就需要及时选任公司的清算组织,以行使清算职权。清算组织的人员一般由公司股东、董事等公司原组织机构人员及会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关于具体人员的选任,各国规定并不相同,有的规定由公司执行业务的股东或者执行业务的董事担任,有的规定由股东会选任,等等。如果为特殊清算,则还会有法院或有关政府机关的人员参加,其人员由法院或有关机关指定。在我国公司法中,公司自行解散的,应当自决定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特别清算中,在宣告破产或决定撤销、关闭之日起15日内,应由法院(破产时)或有关主管机关(强制解散时)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在外商投资公司中,在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或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企业解散之日,或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终止企业合同之日起15日内,成立至少3人组成的清算委员会,普通清算的清算委员会成员由企业权力机构在企业权力机构成员中选任或者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担任,特殊清算的清算委员会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中外投资者、有关机关的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组成。②清算组织的职权职责。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即进入特殊状态,由清算组织负责执行公司与清算有关的必要事务并对外代表公司,因此,法律需要明确规定清算组织的职权职责。清算组织的职权主要包括: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事务;缴纳公司所欠税款;提出财产评估和作价依据;清理债权、债务;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为了约束清算组成员的行为,各国法律均对清算组织的成员设定了忠实义务,譬如清算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等,如果清算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4)清算程序清算组织正式成立后,公司即开始进入实质性清算程序。具体包括:①清理公司财产。清算组织要全面清理公司的全部财产,不仅包括固定资产,还要包括流动资产;不仅包括有形资产,还包括商标、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不仅包括债权,还要包括债务。在清理后,清算组织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以作为下一步工作的基础。②通知、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清算组织成立后应立即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以便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并提供相应证明后,清算组织应进行登记,以此作为财产分配的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③提出财产估价和清算方案。清算组织要提出合理的财产估价方案,计算出公司可分配财产的数额,并提出分配方案。以供股东、债权人、有关机关的审查和质疑,在解散程序中须将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在破产程序中则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并报法院审查裁定。④分配财产。清算的核心是分配财产。财产法定分配顺序依次为:第一,支付清算费用;第二,支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第三,清缴所欠税款;第四,清偿企业债务;第五,清偿完毕前述四项款项后的公司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同时,清算组如果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在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十一、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一)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基本含义市场的有效性是指根据某组已知的信息做出的决策不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经济利润。可见证券市场的有效性是指证券市场效率,包括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与证券市场的配置效率,前者指市场本身的运作效率,包含了证券市场中股票交易的畅通程度及信息的完整性,股价能否反映股票存在的价值;后者指市场运行对社会经济资源重新优化组合的能力及对国民经济总体发展所产生的推动作用能力的大小。(二)证券市场的有效性的表现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法玛将市场效率划分为三种形式:弱式、半强式和强式。三种形式的划分在于假定了不同的相关信息被渗透到证券价格中。其中,弱式效率是指证券价格反映了过去的价格和交易信息,即仅仅使用历史价格进行图表和技术分析无助于发现那些价值被低估的股票。半强式效率是指证券价格不仅反映了历史价格所包含的信息,而且反映了所有其他公开的信息,即通过使用和处理这些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无法找到被低估的股票。强式效率是指证券价格反映了所有信息(包括公开信息和内幕信息),即任何投资者都不可能持续发现价值被低估的股票。有效市场理论意味着证券市场价格是合理的,股票价格反映了所有与公司价值有关的公开信息,它说明,我们可以通过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通过测度每一决策对股价应有的影响来完成使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国外许多学者对股票价格与公司业绩的关系进行了研究。相关研究成果表明,股票价格总是很快地、且以一种公正的方式对各种事项(例如公司宣布进行股票分割、宣布发放股利,以及宣布中期或年度报表)做出反应,对公司公布收益信息的研究显示,股票价格甚至在公布日前的数月即已有所反应。尽管股票市场的涨跌和股价的高低不时受到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但随着投资者的日益成熟和股票市场的日益理性化,个股股价的高低最终将取决于其内在投资价值,即公司的盈利水平和风险状况。如上所述,大量研究表明,股票价格最终将取决于公司的盈利水,平和风险状况。但是,从某一时期来看,股票价格可能会背离其内在价值而大起大落。因此,公司应进行股票价值评估,并将评估价值与公司股票的市场价值进行比较。如果股票市场价值低于所估算的价值,管理层就需要改进与市场的沟通,以便提高市场价值。如果情况相反,那么认识上的相反差距可能意味着公司是一个潜在的被收购目标,需要通过改进对资产的管理来缩小差距。缩小认识上的相反差距,途径之一是进行内部改进,即通过利用战略上和经营上的机会,实现其资产的潜在价值;途径之二是确定增值有无可能来自外部机会,即通过资产剥离缩小公司规模或者通过并购扩大公司规模。或者同时采取以上两种措施。十二、证券市场控制权配置方式控制权配置包括并购和资产剥离两种形式。(一)企业并购1、企业并购基本概念企业并购是兼并与收购的总称。在西方,二者惯于被联用为一个专业术语MergerandAcquisi—tion,缩写为“M&A”。兼并是指一个企业吸收其他企业合并组成一家企业,被吸收企业解散,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被吸收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承继企业承继的行为。收购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资产、股份或股票,或对其他企业的股东发行新股票,以换取所持有的股权,从而取得其他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兼并和收购有着一定的区别。兼并的结果通常是目标企业法人地位的丧失,成为兼并方的一部分。从产权经济学角度看,兼并是企业所有权的一次彻底转移,兼并方无论从实质上还是从形式上都完全拥有了目标企业的所有权。而在收购行为中,目标企业可能仍保留着原有名称,优势企业只是通过购买目标企业全部或部分所有权而获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在实践中,接管、企业重组、企业控制、企业所有权结构变更等都统称为并购(M&A)。2、企业并购条件并购并非轻而易举,并购机制并非总是行之有效的。首先,并购需要收集关于并购目标企业的无效性和有待改进领域的信息,而收集这些信息的成本可能是昂贵的。其次,一些被并购公司的股东不转让其股份、不支持并购者的“搭便车”现象会对并购产生巨大的阻力。因为对于被接管公司的股东而言,保留股份能够免费享受到并购者并购带来的股价提高的好处。再次,并购者可能面临来自其他并购者和少数股东的竞争。最后,被并购公司的管理阶层会采取各种并购防御措施使并购难以成功。3、企业反并购措施①诉诸法律。诉讼策略是目标公司在遭遇敌意并购时常使用的法律手段。目标公司在收购方开始收集股份之时便以对方收购的主体资格、委托授权、资金来源、信息披露等方面违法违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对方的收购行为无效。于是,收购方必须给出充足的证据证明目标公司的指控不成立,否则不能继续增加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从提起诉讼到具体审理再到裁决,一般都需要一段时间,目标公司可以请反并购专家来商量对策,也可以寻求有合作意向的善意收购者来拯救公司。总之,不论诉讼成功与否,都为目标公司争取了宝贵的时间,这也是其被广泛采用的主要原因。②定向股份回购。这是指目标公司以可用的现金或公积金或通过发行债券融资来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股票一经回购,势必会使流通在外的股票数量减少,假设回购不影响公司的利益,那么剩余股票的每股收益率就会上升,使每股的市价也随之上涨。目标公司如果提出比收购价格更高的出价来收购其股票,则收购者不得不提高其收购价格,从而抬高收购成本,增加收购难度。目标公司通常采取举债或出售资产的方式融资来回购股票,这样可以抬高公司的负债比率或将引起收购者兴趣的特殊资产(如商标、专利、关键资产或子公司等)出售,从而降低并购收益。③资产重组与债务重组。目标公司采用资产重组的目的在于减少公司的吸引力,增加并购公司的并购成本。目标公司或是购进并购方不要的资产或部门,或是忍痛出售并购方看中的资产或部门,使并购方失去兴趣,达到反并购的目的。与资产重组一样,目标公司进行债务重组的目的也是增加并购方的成本。通过对债务的重新安排,使并购方在并购成功后会面临巨额的债务负担。例如,目标公司可以将以前的债务重新安排偿还时间,使并购方在并购后立即面临还债的难题。④毒丸防御。毒丸策略一般是由企业发行特别权证,该权证载明当本企业发生突变事件时,权证持有人可以按非常优惠的价格将特别,权证转换为普通股票,或是企业有权以特别优惠的价格赎回特别权证。毒丸防御策略增加了收购目标公司的成本,从而增强了目标公司抵御接管并购的能力。(二)公司剥离与公司并购相对应的行为是公司剥离,即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指令或经公司决策,将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独立的新公司,或将公司的某个部门予以出售的行为。公司剥离方式主要有部门出售、股权分割和持股分立三种形式。1、部门出售部门出售是指将公司的某一部分出售给其他企业。部门出售的主要目的或是为了取得一定数量的现金收入,或是为了调整企业的经营结构,以集中力量办好企业有能力做好的业务。美国的学术研究一般表明,出售资产的公司和收购与自己有关行业的公司,会造成股票价格提高,但收购与自己行业无关的公司,股票价格不会提高。2、股权分割股权分割又称资产分割,是将原公司分解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完全独立的公司。分立后的企业各有自己独立的董事会和管理机构,原公司的股东同时成为分立后的新公司的股东。股权分割的动机与部门出售相似。但股权分割后,别的公司不会经营该分割出的单位,因此,不会出现公司重组中的协同效应。有可能的是,在不同的管理手段下,该经营单位作为一个独立的公司比原来经营得更好,股权分割就可能获得经济效益。但应注意的是,股权分割也是有成本的;相对于一个独立的公司,有两个独立的公司又有新的代理成本。3、持股分立持股分立是在将公司的一部分分立为一个独立的新公司的同时,以新公司的名义对外发行股票,而原公司仍持有新公司的部分股票。持股分立与股权分割的不同之处在于:在股权分割时,分立后的公司相互之间完全独立,在股权上没有任何联系;而持股分立的典型情况是,持股分立后的新公司虽然也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但原公司继续拥有新公司的部分权益,原公司与新公司之间存在着持股甚至控股关系,新老公司形成一个有股权联系的企业集团。十三、主银行制及相机治理(一)主银行制银行相机治理的支持者认为,以主银行作为监督者的相机治理制度可以克服资本市场的无效性,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通常,一个企业从许多银行获得贷款,有些国家还允许银行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若其中一个银行是企业的主要贷款行或持有公司最多股份的银行,即该银行是企业最大的债权人和股东,该银行就会承担起监督企业的主要责任,即被称为主银行。因此,主期银行一般是指对于某些企业来说在资金筹措和运用方面容量最大的银行,并拥有与企业持股、人员派遣等综合性、长期性、固定性的交易关系。在企业发生财务危机时,主银行出面组织救援。企业重组时,银行拥有主导权。以上这些行为与机构安排上的总和就构成了人们通常所说的主银行制度。从本质上讲,主银行制是一种公司融资和治理的制度,该制度涉及工商企业、各类银行及其他各类金融机构和管制当局之间非正式的实践、制度安排和行为。【阅读】中国四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1999年10月中旬,为了集中管理和处置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历史遗留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不良贷款,我国政府成立四家直属国务院的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CHAMC)、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GWAMC)、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CINDAAMC)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COAMC),专门分别收购、经营、处置来自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约1.4万亿元不良资产。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对应接收中国银行不良资产;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对应接收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部分不良资产;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应接收中国工商银行部分不良资产;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对应接收中国农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但现在各公司同样也接收、处置其他金融机构和非对口银行的不良资产。主银行不仅为客户企业提供信贷、资产处理、购买的服务和监督,而且主银行还向公司派遣董事。主银行制度包括三个关系:一是企业与银行之间存在的金融、信息、经营等多元关系;二是银行之间的相互关系;三是管制当局与银行之间的关系。其核心是主银行关系,该关系通常包括四个方面:结算账户、股份持有、公司债券的发行与经营参与。银行贷款给企业实质上是为企业提供了一部分风险资本,而企业为获得这部分资本,则必须及时、主动地向主银行提供内部经营信息。同时,主银行作为最大的债权人和主要股东,依据银企之间的交易合约,也定期收集企业的经营与财务信息,全面、准确地把握企业的经营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弥补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乃至采取企业重组等综合性措施,并帮助企业扭转不利经营局面。由此形成了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有效约束。对银行来说,人事参与的目的主要有:①分担公司的业务风险,银行向公司派遣的都是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专业人员,这样有助于加强公司的业务管理尤其是风险管理。②获得第一手信息。派遣管理人员的另一个重要目的在于了解公司决策的过程,并不是要获得公司的各种一般性财务报表,而是要获取“第一手的信息”,即预先信息或比公众所知更详细的信息。这些信息对于银行来说,在业务上有使用价值,同时也是承担企业风险所必需的。主银行制度可产生如下几个方面的积极作用:①通过主银行的监督机能和信息生产机能,全社会对企业的监督费用和信息费用得到削减,利用企业信息时的信息搜索费用也得以减少;②主银行对市场有替代机能,这就减轻了企业被吸纳合并的不安,企业因此可以放弃追求在市场上披露的短期会计利润;③主银行可使资金交易内部化,促使企业积极地向银行提供经营财务信息,减弱了资金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也减少了企业投资时的内部资金制约;④主银行制度下股票的债券倾向明显,一般股东的发言权由此减少,企业可以从角度规划投资、安排经营;⑤主银行对经营危机的企业采取救济政策,从而减少了资源浪费,促进了社会安定。(二)主银行的相机治理主银行与企业结成资金交易关系的最终目的是要获得预期最大利润。特别是作为资本信贷的所有者要求凭借其剩余索取权而从企业创造的收益中获取利益。然而这些目标的实现存在着巨大的风险,这个风险不是来自别处,而是来自结成交易关系的双方。由于交易双方在达成交易契约以及在契约执行的过程中对于各种有关信息的掌握具有不对称性和不完全性,这势必引发一系列影响契约的达成和顺利实施的问题。因此,这就需要一系列机制,以便于制冷者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经理阶层的经营能力和决策水平、公司的经营绩效等进行监督和规划,从而维护自身的投资权益,保证契约的顺利实现。主银行对企业的相机治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主银行监督的相机性原则。主银行在企业财务关系状况正常、良好时,主银行把企业剩余索取权给予企业的经营者作为激励机制。当企业财务状况恶化时,主银行通过企业的结算账户,对企业的财务恶化程度加以核实。如果没有主银行的追加贷款就无法生存时主银行就行使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采取解雇经营者等措施对公司进行主导治理,并最终决定解散还是求助。这种依企业财务状况的治理原则称为相机治理原则。(2)主银行监督的一体化原则。与高度分散的市场监督不同,主银行对企业监督的三个阶段(事前、事中与事后)被统一起来。主银行的事前治理指对企业提出的投资项目的经济价值进行评价和考察。其作用在于克服投资者和法人企业内部治理在关于拟投资项目的利润和风险潜力及企业的管理和组织水平等重要信息时不对称时导致的“逆向选择”问题产生。事中治理是指主银行资金流入企业后,投资者介入法人企业,直接检查经理人员的经营行为和企业的运营状况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其作用在于克服由于对经理制约和监督不力所致经理背离投资者利益使用资金的机会主义行为。事后治理则是指投资者检查企业的经营绩效或财务状况,判断公司在出现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能否继续长期生存下去,主银行对于企业恶化财务困境采取纠正或处罚措施。(3)主银行的求助原则。以主银行为相机治理主体的治理结构安排,在企业陷于危机时给予企业求助。实际上,从长远来看,不少企业只是因为暂时困难或其他原因陷于危机,如果不给予求助,这些企业将破产倒闭。尽管主银行相机主导的治理结构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缺陷。一是主银行被企业套牢的风险较大。日本20世纪80年代的泡沫经济与这种主银行相机主导治理机制不无关系。二是主银行相机主导的治理结构限制了资本市场在分散风险与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十四、“距离”型银行的监督机制如前所述,英美等国的商业银行作为公司最初的投资者之一,是通过完善的资本市场来加强对公司的监督和控制,而不是对公司的经营决策直接干预,所以说英美等国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的融资是一种保持距离融资。可见,“距离”型银行的最重要的特征就是通过市场和法律而不是通过人事参与等直接干预来实现银行对公司的控制。因为英美等国实行以资本市场为基础的体制,公司对证券市场的依赖较深,商业银行与工商企业保持“距离”,正是通过股权市场对公司的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机制,通过对外部股权市场中公司控制权市场的争夺达到对公司的控制,推动公司的效率,并由此实现外部投资者对企业的监控。十五、SWOT分析说明(一)优势分析(S)1、自主研发优势公司在各个细分领域深入研究的同时,通过整合各平台优势,构建全产品系列,并不断进行产品结构升级,顺应行业一体化、集成创新的发展趋势。通过多年积累,公司产品性能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公司多年来坚持技术创新,不断改进和优化产品性能,实现产品结构升级。公司结合国内市场客户的个性化需求,不断升级技术,充分体现了公司的持续创新能力。在不断开发新产品的过程中,公司已有多项产品均为国内领先水平。在注重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的同时,公司还十分重视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2、工艺和质量控制优势公司进口大量设备和检测设备,有效提高了精度、生产效率,为产品研发与确保产品质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此外,公司是行业内较早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之一,公司产品根据市场及客户需要通过了产品认证,表明公司产品不仅满足国内高端客户的要求,而且部分产品能够与国际标准接轨,能够跻身于国际市场竞争中。在日常生产中,公司严格按照质量体系管理要求,不断完善产品的研发、生产、检验、客户服务等流程,保证公司产品质量的稳定性。3、产品种类齐全优势公司不仅能满足客户对标准化产品的需求,而且能根据客户的个性化要求,定制生产规格、型号不同的产品。公司齐全的产品系列,完备的产品结构,能够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对公司来说,实现了对具有多种产品需求客户的资源共享,拓展了销售渠道,增加了客户粘性。公司产品价格与国外同类产品相比有较强性价比优势,在国内市场起到了逐步替代进口产品的作用。4、营销网络及服务优势根据公司产品服务的特点、客户分布的地域特点,公司营销覆盖了华南、华东、华北及东北等下游客户较为集中的区域,并在欧美、日本、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初步建立经销商网络,及时了解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贴身服务,达到快速响应的效果。公司拥有一支行业经验丰富的销售团队,在各区域配备销售人员,建立从市场调研、产品推广、客户管理、销售管理到客户服务的多维度销售网络体系。公司的服务覆盖产品服务整个生命周期,公司多名销售人员具有研发背景,可引导客户的技术需求并为其提供解决方案,为客户提供及时、深入的专业技术服务与支持。公司与经销商互利共赢,结成了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公司经销网络较为稳定,有利于深耕行业和区域市场,带动经销商共同成长。(二)劣势分析(W)1、资本实力不足公司发展主要依赖于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公司产能建设、研发投入及日常营运资金需求较大,目前的信贷模式难以满足公司的资金需求,制约公司发展。尤其面对国外主要竞争对手的资本实力,以及智能制造产业升级需求,公司需要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提高技术水平、优化产品结构,增强自身的竞争力。2、产能瓶颈制约公司产品核心技术国内领先,产品质量获得客户高度认可,但未来随着业务规模扩大、产品质量和性能不断提升,订单逐年增加,公司现有产能已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面对未来逐年上升的产品需求量,产能成为制约公司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可能会削弱公司未来在国内外市场的核心竞争力。(三)机会分析(O)1、长期的技术积累为项目的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目前,公司已具备产品大批量生产的技术条件,并已获得了下游客户的普遍认可,为项目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国家政策支持国内产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规范产业发展。在国家政策的助推下,本产业已成为我国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伴随着提质增效等长效机制政策的引导,本产业将进入持续健康发展的快车道,项目产品亦随之快速升级发展。(四)威胁分析(T)1、技术风险(1)技术更新的风险行业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对行业新进入者存在着较高的技术壁垒。公司需要自行研制工艺以保证产成品的稳定性。作为新兴行业,其生产技术和产品性能处于快速革新中,随着技术的不断更新换代,如果公司在技术革新和研发成果应用等方面不能与时俱进,将可能被其他具有新产品、新技术的公司赶超,从而影响公司发展前景。(2)人才流失的风险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其技术含量较高,产品技术水平和质量控制对企业的发展十分重要。优秀的人才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随着行业竞争格局的变化,国内外同行业企业的人才竞争日趋激烈。若公司未来不能在薪酬待遇、晋升体系、工作环境等方面持续提供有效的激励机制,可能会缺乏对人才的吸引力,同时现有管理团队成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也可能流失,这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3)技术失密的风险公司在核心技术上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并严格执行,但上述措施仍无法完全避免公司核心技术的失密风险。如果公司相关核心技术的内控和保密机制不能得到有效执行,或因行业中可能的不正当竞争等使得核心技术泄密,则可能导致公司核心技术失密的风险,将对公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2、经营风险(1)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公司的发展受行业整体景气指数影响较大。行业与我国乃至全球的宏观经济走势联系紧密,使得公司面临着一定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近年来,国际宏观经济复苏程度较为有限,且我国宏观经济也正处于由高增长转向平稳增长的过渡时期。未来,若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无法好转,将可能影响到行业的外部需求,从而使得公司面临产品需求、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2)产业政策变化、下游行业波动及客户较为集中的风险行业作为战略新兴产业,受宏观经济状况、产业政策、产业链各环节发展均衡程度、市场需求、其他能源竞争比较优势等因素影响,呈现一定波动性。未来若主要客户因产业政策变化、下游行业波动或自身经营情况变化等原因,减少对公司的采购而公司未能及时增加其他客户销售,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3)原材料价格波动与供应商集中的风险若未来公司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公司产品售价未能作出相应调整以转移成本波动的压力,或公司未能及时把握原料市场行情变化并及时合理安排采购计划,则有可能面临原料采购成本大幅波动从而影响经营业绩的风险。公司与主要供应商形成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虽然该等合作关系能保障公司原料的稳定供应、提升采购效率,但若主要原料供应商未来在产品价格、质量、供应及时性等方面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3、市场竞争风险近年来相关行业发展迅速,行业集中度较高,竞争优势进一步向头部企业集中。业内企业将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竞争焦点也由原来的重规模转向企业的综合实力竞争,包括产品品质、技术研发、市场营销、资金实力、商业模式创新等。如果公司不能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日益增强的市场竞争压力,不能充分发挥公司在技术、质量、营销、服务、品牌、运营、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无法持续保持产品的领先地位,无法进一步扩大重点产品以及新研发产品的市场份额,公司将面临较大的同业企业市场竞争风险。4、内控风险近年来,公司业务不断成长,资产规模持续扩大,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但随着经营规模的迅速增长,特别是未来募集资金到位和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的资产规模及营业收入将进一步上升,从而在公司管理、科研开发、资本运作、市场开拓等方面对管理层提出更高的要求,增加公司管理与运作的难度。倘若公司不能及时提高管理能力以及充实相关高素质人才以适应公司未来成长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将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的影响。5、财务风险(1)毛利率波动及低于同行业的风险公司毛利率的变动主要受产品销售价格变动、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产品结构变化、市场竞争程度、技术升级迭代等因素的影响。若未来行业竞争加剧导致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原材料价格上升,公司未能有效控制产品成本;公司未能及时推出新的技术领先产品有效参与市场竞争等情况发生,公司毛利率将存在波动加剧的风险,公司毛利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状况可能一直持续,将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负面影响。(2)应收款项回收或承兑风险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公司应收款项金额可能上升。如果客户信用管理制度未能有效执行,或者下游客户因经营过程受宏观经济、市场需求、产品质量不理想等因素导致其经营出现困难,将会导致公司应收款项存在无法收回或者无法承兑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收入质量及现金流量造成不利影响。(3)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低于同行业的风险如果未来公司账龄半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坏账实际发生比例超过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将对公司的业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6、法律风险(1)知识产权保护风险若公司被竞争对手诉诸知识产权争端,或者公司自身的知识产权被竞争对手侵犯而采取诉讼等法律措施后仍无法对公司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将对公司的品牌形象、竞争地位和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2)产品质量、劳动纠纷责任等风险公司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因产品质量瑕疵、劳动纠纷等其他潜在事由引发诉讼和索赔风险。如果公司遭遇诉讼和索赔事项,可能会对公司的企业形象与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十六、法人治理结构(一)股东权利及义务1、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2、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5)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7)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3、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2)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6、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二)董事1、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6)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2、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3、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2)不得挪用公司资金;(3)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4)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5)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6)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7)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8)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9)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1)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2)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3)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4)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5)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5、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6、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低于法定比例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7、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24个月内仍然有效。但属于保密内容的义务,在该内容成为公开信息前一直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8、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9、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0、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三)高级管理人员1、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可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是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人。2、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本章程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3、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4、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5、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9)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6、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7、总经理应当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8、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1)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2)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3)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4)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9、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10、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对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分派业务范围履行相关职责。11、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监事1、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2)检查公司财务;(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6)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3、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4、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年。5、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1)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2)事由及议题;(3)发出通知的日期。十七、组织机构管理(一)人力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要求,本期工程项目劳动定员是以所需的基本生产工人为基数,按照生产岗位、劳动定额计算配备相关人员;依照生产工艺、供应保障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在充分利用企业人力资源的基础上,本期工程项目建成投产后招聘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生产车间管理工作人员按一班制配置,操作人员按照“四班三运转”配置定员,每班8小时,根据xxx集团有限公司规划,达产年劳动定员252人。劳动定员一览表序号。
""""""此处省略40%,请登录会员,阅读正文所有内容。这里是常见问题内容示例,可替换为实际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