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硫化碳公司知识产权总结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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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二硫化碳公司知识产权总结方案某某有限公司前言这份《二硫化碳公司知识产权总结方案》由某专业咨询机构编辑撰写,全文约59099个字,约60页左右,具有结构严谨、目标聚焦、数据支撑、重点突出、技术适配、排版规范、可执行性强、技术复用性强、方案优化等特点,全文从产业环境分析、本行业与下游行业的关联性及其影响、必要性分析、知识产权投资的成本控制、知识产权资产标引与分级、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知识产权布局管理、知识经济的定义、特征及其与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的产生、著作权的归属、邻接权、项目基本情况、公司基本情况、法人治理、人力资源配置分析、劳动定员一览表、发展规划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建议详细研读以辅助落地执行。二硫化碳公司知识产权总结方案目录一、产业环境分析2二、本行业与下游行业的关联性及其影响4三、必要性分析4四、知识产权投资的成本控制5五、知识产权资产标引与分级9六、知识产权保护管理20七、知识产权布局管理45八、知识经济的定义、特征及其与经济全球化71九、知识经济的产生96十、著作权的归属103十一、邻接权114十二、项目基本情况115十三、公司基本情况118十四、法人治理119十五、人力资源配置分析132劳动定员一览表132十六、发展规划134一、产业环境分析聚焦重点领域,按照三次产业联动、多业态融合的思路,坚持高端化、集聚化、特色化,重点打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及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及医疗装备、汽车及新能源汽车、家用电器、安全食品加工、文化和旅游等主导产业,形成一批具有全球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基本形成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引领、先进制造业为主体、现代服务业为支撑、现代农业为基础的现代高效产业体系。(一)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龙头企业—大项目—产业链—产业集群—产业基地”的发展思路,以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为突破口,引导人才、技术、资本、土地等资源要素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努力将战略性新兴产业打造成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新引擎。到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达到7000亿元,产值超千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达到4个。(二)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落实“中国制造2025”和“互联网+”行动计划,加快传统产业新兴化,通过技术工艺创新、信息技术融合和商业模式创新,深入实施“机器换人”行动计划、工业“强基”工程和质量品牌提升行动,支持企业瞄准国内外标杆企业推进技术改造,推动生产方式向柔性、智能、精细转变,加快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到2020年,传统制造业产值达到9000亿元。(三)提速发展现代服务业以建设服务业集聚区为突破口,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和高端化发展、生活性服务业精细化和优质化发展、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化和集群化发展,全面推动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水平提升。到2020年,服务业增加值达到4600亿元。(四)优化发展现代农业按照服务城市、改善生态、兴业富民的要求,优化农业空间布局,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单功能的传统农业向多功能的现代农业转型升级,着力打造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都市现代农业体系。(五)大力发展信息经济树立互联网思维,充分发挥互联网在产业转型升级和“两化融合”中的平台作用,以建设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中国软件名城、信息消费试点城市、宽带中国示范城市等为抓手,制定实施“互联网+”合肥行动计划,加快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三次产业深度融合,创新产业组织、商业模式、工业链、物流链等,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同步发展。拓展网络民生服务模式,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建立公共信息资源开发和共享机制,推动政府信息系统和公共数据互联共享,在重点领域和行业开展大数据应用示范,发展大数据信息安全产业。二、本行业与下游行业的关联性及其影响二硫化碳主要应用于粘胶纤维、橡胶助剂、选矿药剂、代森锰锌、重金属捕集剂、维生素等下游产品,其下游产品广泛用于中高端纺织服装、汽车及交通运输、有色金属矿采选、农药、环境治理、医药等行业,下游应用领域整体需求状况的变化会对本行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三、必要性分析1、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作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产品销售形势良好,产销率超过100%。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销售规模仍将保持快速增长。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资源已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管理等手段,不断挖掘产能潜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产能不足问题。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有效克服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制约,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奠定基础。2、公司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随着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产业升级,公司产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断优化升级。公司只有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为驱动,不断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精密化程度,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到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准,提高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契合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需求,才能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公司在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四、知识产权投资的成本控制根据一项统计,财富100强的大公司在全球一些主要国家或地区,从获得一项发明专利到维持发明专利的20年有效期,大概要花费25万美元到50万美元。一家公司如果拥有成百上千件专利,其维护费用不难想象是十分惊人的。因此,做好知识产权投资尤其是专利投资的成本控制,就显得至关重要。一些企业对知识产权存在偏见,是因为知识产权无法及时带来收益。需要理解的是,知识产权不同于其他的投资产品,它是一种长期投资,并非短期业务。如果对知识产权采取急功近利的态度,在短期内它的确会成为一种财务上的负担。更重要的是,无论是财力雄厚的跨国公司,还是势单力薄的中小企业,都应当关心知识产权投资的成本控制,否则知识产权只会成为企业的负担,甚至是负债。(一)知识产权投资的成本构成知识产权投资的成本产生于很多环节,比如,从自主开发专利的角度,在专利的研发、申请、维持、利用、保护等环节,都会发生成本的支出。如果把视野扩展到企业与外部的专利交易,还将在专利的许可、转让、价值评估、尽职调查等环节产生费用的问题。知识产权储备的成本主要可以分为官方费用与非官方费用两大类别:官费:是指支付给官方机构(如国家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等)的费用。官费既包括知识产权授权主管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收费,也包括海关的备案费用、法院的诉讼费用等项目。通常,授权主管部门的收费是知识产权投资过程中,最主要的官费构成部分。非官费:简单地讲,是指官费之外的开支。非官方费用的构成更是复杂,既可能来自企业的管理活动,比如专利和商标的监控费用;也可能来自对外交易活动,比如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费用;还可能来自知识产权相关的服务活动,比如专利代理费用、商标代理费用等。(二)知识产权产出的成本控制1、削减研发成本的支出目前,一些政府部门已经出台很多激励创新的政策措施,并提供研发创新或成果转化的基金、补贴等资金支持。企业可以积极了解政策,争取获得政府的资金支持,以减少研发成本的支出。此外,从成本收益的角度来看,合作开发或有偿引进他人的技术有时可能比自主研发创新支出更少。与其独立研究或重复研究,还不如用相对较低的成本买过来,把精力和金钱都用于技术改进创新上面。2、控制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首先,要明确知识产权申请目标,除非为了某些特定的战略考虑,应该紧紧围绕现有的产品经营和市场需求,量力而行,按需申请。其次,要建立专利筛选机制,控制专利申请的数量。此外,可以依法合并数项专利申请,节省专利成本。3、选择成本更低的保护方式对一项技术而言,比专利成本更低的保护方式,通常是商业秘密,对软件而言也可能意味着采取版权保护。需要注意的是,商业秘密保护比专利保护成本更低,主要是因为商业秘密的获得不需要申请授权,不需要缴纳官费。但是,商业秘密需要持续不断地维持秘密性,才能保持其权利和价值,面对无孔不入的商业间谍,以及一些不诚实的内部员工,要做到这一点,也需要花费不少的管理成本。4、减缓申请费用的开支企业可以根据《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减缓缴纳相关申请费用。另外,可以争取地方政府的专利申请资助补贴降低自己知识产权储备的成本。(三)知识产权存续的成本控制1、定期淘汰知识产权可以通过专利稽核、商标审计,定期进行知识产权淘汰,放弃或删减不必要的、无用益的专利或商标,可以节约维持知识产权的开支。大部分庞大的、拥有上千个专利或商标的公司都有很大的删减空间。专利淘汰的方式,可以通过书面声明放弃,也可以不缴专利年费消极放弃。一般而言,企业多采取不缴年费的方式。而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的维持并没有官费成本,因此企业一般都选择以到期后不续展的方式淘汰不需要的注册商标。2、控制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可以节省一些保护成本。保护知识产权最典型的公力救济方式是行政查处或司法诉讼。一般情形下,通过行政机关查处侵权,简便、快速,费用低,因此行政查处所付出的成本比司法诉讼要小一些。3、积极利用知识产权的价值比如,把闲置的知识产权或对核心业务没有影响的知识产权,向外转让或发放许可,通过获得转让费或许可费,来冲抵知识产权维持的费用开支。《华为创新和知识产权白皮书》显示,截至2018年底,华为累计获得授权专利87805项,其中有11152项是美国专利。自2015年以来华为获得交叉许可后的知识产权净收入超过14亿美元,付费方涵盖美国、欧洲、亚洲公司。五、知识产权资产标引与分级(一)专利资产的标引维度1、专利资产标引的内涵专利是企业技术实力的重要表征,是企业参与竞争的战略性资源。专利不只是法律上的权利,更是企业高价值的资产。如何发挥专利资产的效用,从而有助于服务企业的商业策略,提升企业的竞争优势?专利资产标引不失为一种值得应用的实践工具。作为一种信息管理工具和新的专利衡量方法,专利资产标引是根据一定的分类标准给企业的专利资产标注相应的标签,以方便企业快速检索,并有效利用专利资产的方法。专利资产标引不同于专利信息标引、专利文献标引或专利数据标引(简称“专利信息标引”),后者主要是基于专利本身包含的信息内容(比如技术领域、发明组成、发明特征、发明效果、国际分类、工艺参数、发明人、申请人等信息)定义标引项,并以此分类和加注标签;而专利资产标引更强调从“资产”的角度,从产品、市场、竞争等角度测量专利资产,并加以标签化。因此,专利资产标引虽然会与专利信息标引存在一些交叉重合的情形,但专利资产标引的视角更为广泛,更符合商业实践的需要。统计数据显示,在2016年,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位列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第一位,其当年申请发明专利高达4906件。而截至2016年底,华为公司全球范围内累计获得授权专利62519件。如此庞大的专利规模,如果不进行专利资产标引,显然,即使是内部专利管理人,员,也未必能有效掌握公司专利资产的状况。因此,专利资产标引的对象主要是针对企业内部的专利资产,而不是整个行业或覆盖竞争对手的专利数据库。专利资产标引是企业对专利资产进行信息管理的一种方式和工具。专利资产标引作为企业专利管理体系的构成部分,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它与技术交底、发明评估、专利组合、专利稽核、专利淘汰、专利交易等专利管理工作关系密切,并能够为企业管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和协同支持。因此,重视并执行专利资产标引工作,对于企业专利管理及专利运营将大有神益。2、专利资产标引的实施时间企业进行专利资产标引的实施时间,要从两个方面来考虑。(1)根据企业专利规模确定标引实施时间专利资产标引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大多数企业的专利管理人员数量极为有限,甚至由技术人员兼任专利管理人员,因此,何时开始推进企业专利资产的标引工作,就需要综合考量管理人员、专利规模等各种因素。当企业拥有的专利规模太小,比如仅有10余件专利,进行专利资产标引的意义并不明显,难以展现标引的价值。而专利规模太大时,比如拥有500余件专利,此时才开始从头进行专利标引,可能工作量又相对巨大,使得标引工作困难重重。结合企业的操作实践和对专利管理人员的访谈结果,我们认为,当企业的专利规模达到50—100件这个区间时,比较适宜启动专利资产的标引工作,此时可以有效平衡专利规模扩大带来的管理困扰和专利资产标引启动带来的工作强度。此后,企业专利资产标引就进入常态化管理:(1)如果新增的专利不多,可以每年固定一两个时间段对新增的专利进行一次性系统标引;(2)如果新增的专利较多,可以在每个专利产出的同时即同步进行专利标引。相对而言,我们更推崇第(2)种专利资产产出与标引同步进行的做法。(2)根据专利产出阶段确定标引实施时间专利资产标引显然只有在专利技术产出之后,不可能提前进行。但从技术到专利也至少要经过技术交底(或技术提案)、发明评估(或发明筛选)、专利申请、专利授权和专利应用(生产、上市等)几个阶段。专利资产标引可以从发明评估甚至技术交底时开始做起当然,标引工作并非一蹴而就,事实上,在前述五个阶段都可以根据需要着手标引或重新评估标引工作。在技术交底阶段,通常是由发明人或研发项目团队对技术成果进行标引,主要观察的维度是技术效果。在发明评估阶段,通常是由公司技术主管部门或者技术评估委员会对该技术成果是否申请专利或以何种方式进行保护进行决策,因此,评估的维度可能会从技术、法律和商业等层面展开,最后也是归结到该技术成果的价值大小。有的企业则推迟到专利申请时,才根据发明评估的结果对该专利申请进行初步标引,等到专利授权后,再根据当时的情形对前期的标引重新测量以决定是否调整标引项。等到专利应用阶段,可以根据需要进一步增加或调整标引项。比如,根据竞争对手产品的专利侵权情况,就某一专利进行相应的标引。3、专利资产标引的维度根据企业的商业实践及竞争需求,专利资产的标引有多重维度每个维度都有自己的信息标签,即标引项。当然,并不是针对每一项专利资产的标引维度越多越好,关键还是要切合企业的实际需要。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专利资产标引维度,每个标引维度有其对应的标签或标引项。(1)基于法律状态的标引维度在企业的众多专利中,除了已经得到授权而受到法律保护的专利之外,还有专利处于已提交专利申请但尚未授权或者被驳回、专利权终止、专利权无效宣告进行中等法律状态。因此,可以将专利资产按照其所处的法律状态进行标引,以快速识别专利状态,了解该项专利有效与否,并及时跟进年费缴费、专利无效等工作。(2)基于产品线的标引维度所谓产品线,是由使用功能相同、能满足同类需求而规格、型号等有所不同的若干个产品项目组成的一个产品类别。专利资产可以根据对应的产品线进行标引,如果公司的产品线分为高端零售系统、无线微店、分销系统、中小零售系统、中小企业管理,那么该企业的专利资产即可按照这五个产品线进行对应的标引,比如“支付宝服务窗”专利技术就可标引为“无线微店”这一产品线。(3)基于产品部件的标引维度给产品的各种部件按照分类分别给对应的专利资产打上标签,有利于根据标签的指引一次性找到某一部件的所有专利,也方便对某一部件进行技术升级改进。以汽车的专利为例,可以对发动机、排气管、油门线等零部件的对应专利进行分类标引。(4)基于技术效果的标引维度作为一种技术方案,每一项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除外)都应当有其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技术效果,因而技术效果是专利资产标引不可缺少的标签。将具有同一技术效果的专利进行分类标引,也便于迅速识别和展现企业在特定技术领域的专利优势。例如,对电热水器相关的专利资产,可根据技术效果打上防漏水、防漏电、即热等标签。有时,还可以对基于技术效果的标引方式进一步细分,比如,针对具有某一技术效果的专利组合,按照该技术发展脉络进行不同阶段的标引。例如,对电热水器的活水技术,可以给其专利按照活水技术的发展脉络分别打上机械活水、电子活水等标签。(5)基于使用状况的标引维度通过标引专利资产是否处于使用、许可、转让或质押等状态,可以帮助企业在专利库存中,快速找出哪些专利是企业的“收益发动机”,哪些专利是“沉睡的专利”,使企业了解并掌握专利资产的实施状况及其价值程度,从而便于对不同状况的专利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和采取相应举措。(6)基于专利价值的标引维度专利不仅是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更是一种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技术资产,一种能够为产品创造附加值、创造竞争优势的无形资产。专利价值可以用专利稽核的方式进行评价,即企业对其拥有的专利资产,从商业层面和技术层面进行盘点审核,并做出相应的决策。透过专利稽核可以区分出专利资产价值的等级大小,并以“A、B、C”或“重要、一般、不重要”等标签进行分级标引。(7)基于竞争关系的标引维度专利是竞争对手相互攻防的竞争工具和商业利器。企业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竞争对手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进行专利分析。如果发现竞争对手的产品涉嫌侵犯自己的专利权,应当及时就相关专利进行标引,包括标注该竞争对手的名称以及涉嫌侵权的产品型号等信息。0在打算主动攻击竞争对手侵权或被竞争对手起诉侵权时,能够以最快的速度找到与之有关的专利,进行进攻和防御。为了将来更好地支撑诉讼,还可以将一些专利产品的使用证据等初步收集整理,并放置于被标引专利相应的文件夹下留存。(8)基于其他考虑的标引维度在实践中,根据行业性质的不同、企业需求的不同,标引的维度也会发生变化。比如,对于通讯、多媒体等高度依赖于标准的行业,可以将专利与对应的标准关联进行专利资产标引。专利资产的前述标引维度,可以通过不同的标签或标引项加以标记,并使用诸如以下形式的表格加以管理。不过,当企业的专利数量达到成百上千件时,仅依靠excel表格进行专利管理自然使用不便弊端诸多。此时,可以引入或开发专利管理系统,进行专利资产的标引工作。目前很多软件公司开发的专利管理软件,都可以实现专利标引的功能,甚至还可以根据用户的需求进行定制化开发。4、专利资产标引的应用价值专利资产标引对于企业的专利管理及运营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比如,根据专利的价值高低、使用状况等指标,可以及时清理那些不常使用、价值低甚至无价值的专利资产,帮助企业将有限的资金预算和管理资源聚焦于有价值、高质量的专利资产。(1)便于节约专利查询成本如果一家企业拥有的专利数以百计,数以千计,甚至数以万计时,那么当你想要快速准确地找到一件专利时无异于大海捞针,这不仅是一个时间成本的问题,更可能会使你在遇到紧急情况时丧失一些诸如打击竞争对手侵权的最好时机。不同的专利资产标引方式就好像不同的坐标轴,通过多个坐标轴的定位,可以从数千件专利中迅速找到所需的专利资产。事实上,专利资产标引的首要意义就在于能够方便迅捷地找出符合需要的专利。(2)便于分类管理专利资产对每件专利技术的价值或重要程度进行标引,可以便利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并根据不同的标引分配不同的资源投入。例如,对于重要程度最高的专利资产,应进行精雕细琢的专利布局、专利组合等精细化管理,匹配最具专业能力的专利服务机构。而对于重要程度较低的专利资产则可相对粗放管理。再如,对于自己不使用但对他人有价值的“青铜专利”,可以考虑转让或者许可;对于不会使用且没有商业价值的专利资产,可以考虑放弃维持。(3)便于构建专利组合考虑到专利组合能增加创新成果保护的规模和多样性,企业通常会寻求获得大量相关专利,以提升专利投资的价值。根据实际需要,结合专利资产各个维度的标引信息,通过标引项的检索和组合,即可将相关专利列表从企业专利数据库中导出,构建出基于某技术领域、某产品、某部件、某功能、某标准的专利组合,实现专利组合的动态构建和管理。一件专利可以对应多个标签,具有共同标签的专利可以构成一个专利组合。专利组合的构建使各专利相互之间形成支撑和协同关系,既可以增加产品的专利竞争力,也可以有效支持专利包的商业运营。(4)便于提高专利评估效率基于预算限制和管理成本,企业对其专利资产会不断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继续维持有效性,是否调整其价值分级等。通过前期的专利资产标引,可以有效支持和提升后期专利资产盘点或稽核的效率,从而不断优化专利资产的质量,节省专利维护的成本,释放专利资产的价值。比如,将价值分级中标引为最低等级的专利,作为优先考虑是否放弃或淘汰的资产。(5)便于专利交易利用企业的专利资产较多都处于搁置不用的状态,如果不是因应策略上的需要,则非但不能带来商业利益,反而还会背负沉重的负担。还有一些专利系固于企业自身的力量,无法有效推进产业化。所以,需要以转让、许可等交易利用的方式,把专利优势转化为商业价值。通过专利资产标引的识别指示功能,可以方便查找有价值且未使用的专利,方便围绕特定技术或特定产品构建专利组合,从而快速识别、精准运营专利组合,帮助企业富有成效地开展专利交易利用工作,提高专利的利用效率。(6)便于识别杀手级专利专利资产的标引过程也是杀手级专利的发现之旅。所谓杀手级专利,是指自己拥有的可以涵盖竞争对手核心产品的专利或专利组合,此时竞争对手若有侵权之嫌疑。通过关注竞争对手推出的产品,并在自有的专利武器库中进行专利比对,同步标引可能被侵权的专利资产,同步挖掘杀手级专利,既可以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给对手强力一击,达到专利攻击之效果;也可以在受到竞争对手诉讼攻击时,能够迅速找出杀手级专利起诉反制,发挥专利防御之目的。(二)品牌资产的商标分级1、企业品牌模式企业的品牌模式有很多类型,业内通常将品牌模式分为单一品牌模式、混合品牌模式、独立品牌模式和不相关品牌模式等四种类型。不过,即使是单一品牌模式之下,也并不表明企业的产品只有一个品牌名称。采用单一品牌模式的企业,为了区分不同层次、定位或者特质的产品,往往会采用“主副品牌”的策略,即以一个已经成功的品牌作为主品牌,涵盖企业各个系列的产品,同时又给不同产品取一个生动活泼、富有魅力的名字作为副品牌,以突出产品的个性形象。这样就既可节约传播费用,又可以尽量避免危机的连锁反应。比如,“格力”空调品牌旗下有“全能王”“睡梦宝”“月亮女神”“冷静王”等系列空调,既分享了主品牌“格力”的品牌资产,又丰富与突显了具体产品的个性,可以说是一举两得,相得益彰。从商标法的角度,主品牌被称为主商标或母商标,副品牌则是副商标或子商标。对于主品牌,多数企业都会有意识的采取商标注册保护。但对于副品牌,有的企业可能只是把它当作一个广告宣传语或者口号,似乎忘记了它也可能是一个商标,甚至有的企业经常把自己的副品牌当作产品类别的通用名称来使用,长此以往,就会产生巨大的法律风险。2、品牌结构的商标分级无论采用单一品牌模式还是混合品牌模式,目前多数企业的品牌/商标数量都相当可观,品牌/商标层级都比较复杂,通常可以把企业的品牌/商标至少分为三级(甚至四级)。通过对企业品牌的商标分级,可以针对不同层级的商标,选择不同的商标策略。商标分级是实施商标战略的基础,并将贯穿于商标注册、使用、保护的各个方商标分级的目的在于给予不同级别的商标以不同的资源支持。比如,在商标监测方面,对于一级商标,可以实行全类监测。如果发现在任何商品类别上有影响主品牌正常使用,会影响品牌声誉的商标可以积极提出异议;对于二级商标,可以只就核心的商品类别实行商标监测;对于三级商标可视其重要程度来参照二级商标的核心类别。六、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一)知识产权侵权监控及时发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及时有效的打击,是企业知识产权得以可持续发展的保障。那么,如何发现他人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呢?各个企业当然有不同的做法,这里只能提供一些基本的思路供参考。1、建立监视侵权的队伍一些具有规模的企业都建立有专门负责打击侵权的体制,甚至有专业的打假队伍。有的企业专门安排了负责打假的人员,有的企业则训练营销人员参与打假,有的企业甚至聘请专门的中介机构,如商业调查公司或者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的调查侵权的服务。对于肩负打假重任的人员,无论是外聘的还是内部的,都应当对其进行适当的打假培训,比如了解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如何初步判断侵权行为,如何固定侵权的证据。如果连知识产权侵权知识都不了解的人,很难想象他会出色地完成任务。也许他会持续不断地汇报上来一堆并不需要的信息,或者做出了打草惊蛇的举动,妨碍了公司策略性的打假计划。2、掌握发现侵权的渠道发现知识产权侵权的渠道有很多,企业可以透过各种渠道监视和收集侵权线索,比如通过展览会、产品广告、客户调查、消费者投诉、知识产权引证分析、知识产权授权公告监控、竞争对手监视、侵权举报奖励等。多数情况下,企业主要是借助自己的营销网络来发现、识别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的发现侵权的渠道是比较主动的监视行为,有的则是比较被动的发现过程。从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企业不能只是消极地发现侵权,等到市场上假货已经泛滥成灾时,才惊醒过来,如果那时市场已经被假货搞得乌烟瘴气,丧失了基本的商品信誉,消费者可能会拒绝购买这个品牌的商品,不管它是真货还是假货。此时此刻,你打击侵权的最佳时机可能已经错过了,因此,主动出击,把侵权活动扼杀在摇篮中,当然是最好的选择。3、选择制止侵权的途径发现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如何去制止它?法律为权利人提供了许多的选择和路线。不过,每一种选择都有其利弊得失,也各有其技巧策略,企业需要谨慎地做出决定。以下是常见的制止侵权的途径。(1)自行制止侵权行为作为一种可能的路线选择,自行制止知识产权侵权只是一种私力救济的方式。发现侵权的企业可以让律师或法务人员发函警告侵权人,希望对方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回收市场上的侵权产品,并威胁如果不停止侵权,权利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如果为了避免陷入不必要的诉讼大战中,或者为了消除不知情的非恶意侵权(如经销商的善意销售行为),企业采取向侵权人寄发简单的警告函的方式,可以将无心的善意侵权快速平息下去,以提高维权效率、减少维权成本,缩小侵权所带来的损失和负面影响。但要注意的是,寄发警告函之前必须切实做好诉讼前的调查取证工作,否则被告收到侵权警告后,可能立即有所防御,导致不易取证,甚至转移证据。侵权警告函的写法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而采取灵活的处理,口气可以强硬,也可以缓和。以专利警告函为例,一般应写明以下内容◆专利权人的专利号,专利的主要权项内容;◆对方产品或方法侵害了该专利权,希望对方中止或禁止某种侵权行为;◆希望对方在何时就此作出答复;◆如果对方不作答复,专利权人可能采取的措施。(2)请求行政机关的查处依据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企业发现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可以向相关知识产权行政机关投诉,请求行政机关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比如,发现专利侵权行为,可以请求当地专利主管部门(地方知识产权局)查处侵权行为。(3)采取海关保护的措施很多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都会通过海关进出,如果侵权商品出口,则会影响权利人的海外市场;如果侵权商品进口,则会影响权利人的国内市场。但很多企业往往忽视了采取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失去了在海关控制侵权商品进出口的机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模式有两种:一是依申请保护。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后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依申请保护模式又被称为“被动保护”模式,因为在这一模式下,海关不会主动采取制止侵权嫌疑货物进出口的措施。二是依职权保护。指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若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将主动采取扣留和调查处理措施。由于在依职权保护模式下,海关有权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措施,因此这一模式又被称作“主动保护”模式。应当注意的是,依职权保护模式仅适用于权利人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的情形。(4)启动诉讼的司法程序诉讼是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最为激烈的方式,也是对侵权人最有震慑力的手段。由知识产权侵权而引发的诉讼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民事诉讼,由权利人提起;一种是刑事诉讼,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二)知识产权诉讼攻击1、明确提起侵权诉讼的目标在发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之前,企业应当明确自己提起诉讼的目的为何?比如,是为了增加市场份额,还是争取许可使用费?并需要评估自己的这些目标能否通过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得以达成。下面我们简单介绍一些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目的(1)获得侵权赔偿。有的企业发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其基本目的是获得可观的侵权赔偿。(2)驱逐不正当竞争。有的企业发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并不在意能否拿到赔偿,关键是要借机打击竞争对手,消除无序的仿冒竞争。(3)争夺市场份额。有的企业发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是为了将竞争对手挤出市场,独占天下。(4)发放知识产权许可。有的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或以诉讼相威胁,只是迫使对方屈服,接受知识产权许可。(5)消耗被告资源。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会给被告造成或大或小的干扰,并消耗其时间成本、经济资源。尤其是海外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动辄上百万美金的律师费,让一些中小企业胆战心惊,疲意不堪,在经济上难以招架。(6)损害被告形象。知识产权纠纷现已成为媒体报道的重点,被告可能因此深受其害,不仅有损长期树立的商业形象,而且可能动摇客户的信心。(7)借机广告宣传。发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企业,有时经过巧妙运作,能够从媒体的报道中获益良多,至少借机作了广告宣传。(8)实现商业合作。有的企业利用知识产权侵权指控,逼迫被告与其开展合作,并接受其不公平的条件。(9)震慑侵权人。侵权诉讼是一个强烈的信号,可以给已有的或潜在的侵权人施加压力,有效减少自己的维权成本。知识产权诉讼的商业目的非常复杂,除了上述一些商业目的外,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可能根据具体的个别化的商业考虑,发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作为原告,企业应当考虑金钱和时间的预算,应当对诉讼的成本与收益进行理性分析,不要盲目行动。企业必须自问:诉讼目标到底是什么?诉讼策略是否与其目标一致?采取这些诉讼手段必须支付哪些额外的成本?它可以产生什么样的利益?2、确定侵权诉讼的被告从侵权人的角度,大致有制造者、销售者、使用者、进口者等类型,同时存在这些侵权人时,企业作为权利人应该向谁主张权利?是全线出击还是各个击破?如果权利人并不想拉长战线,分散力量,可以针对这些侵权人,估算其侵权行为对权利人利益损害的程度,从而排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优先顺序,伺机而动,逐个出击。比如,在多个侵权人之间,选择最有赔偿能力的被告,或者最需要打击的竞争对手,或者著名的跨国公司,作为自己优先考虑的诉讼对象。不过,需要提醒的是,选择大公司打官司固然比较容易获得赔偿,也容易声名鹊起,但这些大公司在专利诉讼中的反击能力,往往也非常强大,也有实力和财力来进行诉讼对抗。因此,有时候选择一些弱小的被告,反而容易旗开得胜,并可确立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胜诉先例,以影响后续的侵权诉讼案件。3、收集侵权证据在发现侵权活动时,收集固定证据的方式有很多。通常,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的收集主要有以下渠道:(1)自己努力收集证据诉讼中的绝大多数证据是由当事人(或其律师)自己收集的。比如购买侵权产品,并索取正式的发票。有些企业除了聘请律师协助处理侵权事宜外,还会聘请一些专业的调查公司去收集证据。(2)证据保全公证目前,通过公证机关对侵权行为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在诉讼中被运用得越来越普遍。因为公证证据的证明力和有效性高于未公证的证据,除非有相反证据,法院一般都会认定公证证据的有效性。(3)利用行政查处搜集证据通过行政机关的行政查处,可以获得权利人不便获得的证据,比如一些合同、账簿、侵权数量等材料。另外,行政机关做出的侵权处理决定,本身就是证明侵权行为的可靠证据。(4)申请海关调查取证权利人可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权利人如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借助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所进行的调查及认定来保留相关证据。(5)请求法院保全或调取证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如果企业向法院起诉后,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另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通常分为三类:第一,保全被控侵权产品;第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第三,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均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4、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按照法律的规定,权利人提起诉讼,既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也可以选择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而侵权行为地又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不要以为在哪里打官司效果都一样,选择一个有利的诉讼地点,也是诉讼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一个有利的诉讼地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地点便利的考虑。如果企业把远在千里之外的被告拉到本地或自己方便的地方诉讼,不仅出庭方便,文书传递方便,而且可以节省很多外地诉讼的差旅费用支出。(2)法院因素的考虑。法院的倾向、审判水平、办事效率及其法官的素质对诉讼的发展和结果都很重要。有的律师会通过研究以往的案例,找出不同法院对待某类案件的态度,从而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院进行诉讼。(3)地方保护的考虑。特别是被告在当地是纳税大户时,在那里诉讼就更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阻力。选择一个有利的诉讼的地点以及管辖法院,已经成为权利人的一种诉讼策略。在实践中,由于被告住所地是固定不变的,因此选择不同的侵权行为地,成为改变管辖地的一个很好的策略。很多企业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对侵权行为的调查和取证,都愿意选择向非被告住所地的侵权行为地法院,特别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以减少案件受到的外界干扰。当然,诉讼地点的选择并不随心所欲,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以专利侵权诉讼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诉讼地点的选择应当符合以下规则:①从地域管辖的角度,针对专利侵权行为,应当到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②从级别管辖的角度,专利侵权纠纷的第一审案件,应当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5、确定诉讼的事由很多时候,原告多个知识产权受到侵犯,这时就需要考虑采用哪一个或哪一些知识产权来发起诉讼攻击了。把所有被侵权的知识产权都拿去诉讼,虽然可以保证更多的胜诉机会,但因为涉及知识产权较多,也会拖延整个诉讼的处理时间。如果企业不是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而是为了尽快把侵权人赶出市场,就不必如此大动干戈,只需在能够一举消灭对方侵权产品的前提下,拿出最可靠的知识产权,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攻击对方最明确的侵权行为,即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有时,在同一对象上存在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此时也需要考虑以何种知识产权提起诉讼最为合适。比如一件商标除了商标权外,还可以享受到多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如果商标是一件独创的作品,可以得到著作权的保护;商标是未注册的知名商标,可以主张知名商标的特有名称保护;商标使用引起不正当竞争的,还可以告对方不正当竞争。选择或采取不同的诉讼理由,作为一种诉讼策略有时还可以打破案件的僵局。比如,在一个商标案件中,原告起诉被告的商标使用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但是在诉讼中发现被告已经先行进行了商标注册,根据商标注册的申请在先原则,此时原告明显处于不利的状态。然而仔细分析,被告注册的这个商标是一个图形商标,而这个图形商标的版权恰恰是属于原告的。如果原告主张被告侵犯版权,可能比起诉侵犯商标权,更具有威慑性和胜诉希望,并可能因此夺回自己的商标,此即以侵犯版权之诉“围魏救赵”,支援商标侵权之诉。6、把握诉讼的时机时机的选择,在不同的案件中是不一样的,但基本的原则是不可仓促行事。有的权利人往往一发现有侵权行为出现,便立即提起侵权诉讼,而在诉讼中又常常因为证据不足,或自己的知识产权存在瑕疵,或对方根本不侵权,给自己造成被动,以至酿成更大损失。因此,起诉一定要慎重,要选择好时机。在许多情况下,侵权产品的出现可能并不会影响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经济效益,此时,权利人不必急于提起诉讼,而应当把诉讼前的准备工作尽量做充分。当然,要防止起诉时超过3年诉讼时效。如果权利人有胜诉的把握,又担心侵权人会因提起诉讼而转产、改行、毁灭证据、藏匿财产,可以在起诉前或起诉时,向法院提出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以有利于案件审结后判决的执行。当然,在选择诉讼时机的问题上,还有很多策略性的考虑。比如,出于更大收益的考虑,有的企业发现侵权人后,并不急于起诉而是放水养鱼,静观其成。等到这些侵权企业发展到较大规模后,才发起诉讼,收网捕鱼,不仅给侵权企业以沉重打击,而且也能获得更多赔偿。此外,有的企业等到被告企业准备上市之前,才发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干扰其融资计划;有的企业挑选在影响较大的展览会开幕前,向被告企业发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干扰被告的客户与其下单签约。凡此种种,不胜枚举。(三)知识产权诉讼防御1、检查程序上能否提出异议(1)能否提出主体资格异议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对侵权行为有起诉权的仅限于特定的权利人。有权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另一类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的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合法继承人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4条规定,此处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作为被告一方,如果发现原告的主体资格并不适格,应当提出主体资格异议,比如商标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未得到商标注册人的明确授权,可以提出异议,从而在程序上消灭对方的起诉权。当然,被告也可以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不是适格的被告,从而脱离诉讼的纠缠。(2)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知识产权纠纷不是任何法院都可以受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级别管辖都比较严格,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商标、著作权等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比如上海浦东新区、徐汇区、普陀区和杨浦区人民法院就有权受理除专利侵权以外的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一审案件。被告应当审查原告起诉的法院是否满足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此外,被告更要关注原告起诉的法院在地域管辖上是否有权受理此案。比如,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要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审查受理知识产权侵权的法院是不是适格的法院。比如,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可以审查该法院所在地是不是商标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商标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商标侵权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如果受理原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属于有权管辖此案的法院,被告应当及时在答辩中提出管辖异议。提出管辖异议,一方面可以避免对方利用管辖法院,进行地方保护主义;另一方面改变管辖法院,有可能会减少自己的诉讼成本,并提高对方诉讼成本;此外,有些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管辖异议,是为了拖延诉讼时间,以做好充分的应诉准备或者另有其他打算。(3)能否提出证据异议在某种程度上讲,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根据。作为证据应当满足“三性”的要求:合法性、相关性和真实性。合法性,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为法律所禁止,才能够作为诉讼证据。比如,证据的收集要合法,不能以非法的手段收集证据等;而相关性,是指证据对特定的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和价值;真实性则是指证据必须要符合案件的事实情况,不是伪造的。证据对于一场诉讼的成败,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如果能够否定原告的证据,不但可能降低知识产权侵权的程度,或者降低侵权赔偿的数额,而且甚至可能赢得不侵权的胜利。被告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要仔细分析研究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检视其是否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并积极开展于己有利的证据搜集工作,做到知己知彼,心中有数,以便进行有的放矢的质证。此外,还可以审查原告的主张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如果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对方的侵权指控将会被法院驳回,被告企业因此可以免除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2、寻找知识产权侵权抗辩的理由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后,被告的企业要善于综合运用法律上的各种侵权抗辩事由。有的时候,一些侵权抗辩事由的运用,对于纠纷的解决具有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侵权抗辩的事由很多,比如,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包括商标已经失效的抗辩(如注册商标没有续展、已被撤销等)、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抗辩(如主张商标不近似、商品不类似、不会产生混淆等)、在先使用的抗辩、正当使用(合理使用)的抗辩等;著作权侵权的抗辩事由包括独立创作、权利用尽、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抗辩。下面着重介绍常见的专利侵权抗辩事由。——专利权已经失效的抗辩。如果原告的专利权已经超过专利保护期而终止、已经因未按规定缴纳年费被终止、已经被书面声明放弃、已经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那么原告的专利权已经失效,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未落入保护范围的抗辩。如果运用全面覆盖原则比较原告专利(发明与实用新型)与被告涉嫌侵权物,发现涉嫌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缺少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或者涉嫌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的技术特征存在本质区别(排除等同原则的适用);或者通过对比分析,发现被告侵权产品的外观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以表示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不相同或也不近似那么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被告的产品未落入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可以据此主张不侵权。——禁止反悔原则的抗辩。作为被告的企业,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了解专利权人原始的专利申请档案,包括申请过程中审查员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专利申请人的陈述意见书、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所作修改前的文本及修改的原因等,这样才有可能判断专利权人是否违背了禁止反悔原则。——现有技术或设计的抗辩。《专利法》第62条明确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所谓现有技术或设计是指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或设计。——专利权用尽的抗辩。所谓专利权用尽,是指享有专利保护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其授权的人(合称权利人)首次销售或通过其他方式转移给他人以后,权利人即无权干涉该产品的使用和流通。换言之,权利人已经用尽了相关专利权,不能再度行使。《专利法》第63条第1款明确规定,“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在先使用权的抗辩。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在先使用权的存在:“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对依据在先使用权产生的产品的销售行为,也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临时过境的抗辩。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明确规定,“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科研和实验使用的抗辩。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明确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由于此种情形并非为了生产经营,不仅无损于专利权人的利益还可以借此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因此专利法并不加以限制。——药品和医疗器械审批的抗辩。根据《专利法》第69条第5项明确规定,“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该规定主要是为专利期满后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仿制者提供专利侵权的豁免,使其可以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专利期满前,通过制造、使用、进口该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完成上市前的审批手续,使仿制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可以在其专利期满后迅速上市。——无知侵权的抗辩。所谓无知侵权,是指当事人没有合理的理由,知道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2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在专利法上,无知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停止侵权等民事责任,仍然需要承担。3、反击对方的侵权指控当企业被别人告上法庭时,在传统上都会给外界产生负面的联想,因为一般人都对被告有着一种先入为主的负面印象。因此,很多企业总是不太愿意一直坐在被告的位置上,它们需要反攻,发起针对原告(或指控人)的挑战,反击对方的知识产权侵权指控,其目的除了扭转被动的局面外,有时是为了打压对方咄咄逼人的气势,甚至迫使其坐到谈判桌前,促成双方的和解谈判。(1)请求无效知识产权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程序中,由于审查人员的工作经验、认识水平不同,对有关法规理解、掌握不同,加之在文档检索上有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漏检,同时,在专利授权、商标注册的判断基准上又存在着客观上的不确定性,因此,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明创造、商业标志也能够获得专利权和商标权。特别是我国专利法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实行形式审查制,因此,有大量的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获得了专利权。既然如此,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作为被告的企业,认为原告的知识产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条件,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请求宣告专利权或注册商标无效。(2)请求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中,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已经作为独立的民事案由列入其中。在现实世界里,有些权利人四处散发知识产权侵权的警告函,威慑竞争对手及其客户,但并不打算与之走上法庭,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辩明知识产权侵权的是非,协商解决争议的办法。如此一来,受到侵权警告但又无辜的企业却背上了侵权的黑锅,并且无处争辩是非,陷入被动的境地,不仅商业信誉严重受损,而且大量客户因担心侵权问题纷纷流失。为了变被动为主动,受到侵权警告的企业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便成为脱离侵权这个泥潭的重要法宝。通常,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形下,企业针对权利人提出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之诉,比较容易被法院所接受:①企业已经受到权利人实际的侵权威胁。比如,权利人已经向企业发出了明确的侵权警告,已经向企业的客户或者合作伙伴等发出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已经针对企业的产品开展了侵权举报或行政查处,等等。否则,如果企业没有受到实际的知识产权侵权威胁,则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之诉没有成立的基础。②权利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一直迟延向法院起诉。③受到知识产权侵权威胁的企业,因此而受到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害。(3)起诉原告侵犯知识产权对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被告而言,如果发现指控自己侵犯知识产权的原告,其产品也有侵害自己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问题时,可以迅速向原告提出知识产权侵权指控,通过知识产权反击对方,达到互相制衡的目标。不过,尽管起诉原告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也具有相当强大的威慑力,对改善侵权的负面形象助益甚巨,但是,向原告发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不能盲目和冲动,应当有根有据,否则,不仅达不到预定的目的,反倒浪费自己的时间和金钱。(4)提出不正当竞争之诉有的企业发动知识产权侵权指控乃至诉讼,可能是无中生有,或别有深意,根本目的不在于赢得诉讼,而在于打压竞争对手,比如把已经无效的专利拿来指控竞争对手,或者毫无根据地散播被告侵权成立的信息,借此打击被告。此时,被告可以向原告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以消除自己因被控侵权带来的不良形象,挽回自己的商业信誉。(5)起诉对方构成垄断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特别提到:“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事实上,反垒断法的许多条款都可以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比如,《反垒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该条可以禁止专利权人限制被许可人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诸如此类,兹不详述。因此,企业如果认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用侵权指控或侵权诉讼强迫、威胁自己签订或接受不公平的协议、条件,或者从事其他限制竞争的活动,构成垄断行为的,可以援引《反垄断法》等法律的规定,向对方提起垄断之诉。(6)提出不利于对方的其他诉讼或请求考虑到反击对方知识产权侵权指控的主要目的,在于压制对方的诉讼攻势,或者提供交易的法律筹码等,因此,凡是不利于对方的类似诉讼或请求,都可列入考虑范围,并不限于前述五种情形,只要能够有效地打击和遏制对方咄咄逼人、毫不让步的气势,扭转自己比较被动的状态,为改变自己的谈判地位增添重要筹码,即是成功的反击。4、进行预防性的安排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是一个风险极高、前景难以预测的法律游戏。任何受到侵权指控的被告,在诉讼过程之中,甚至在诉讼来临之前都必须认真地对待这些问题:如果侵权成立将会怎么办?如何降低侵权诉讼带来的负面影响?而解决这些问题的方式,除了继续应对诉讼之外,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预防性的安排,下列是一些常见的措施:(1)暂停产品销售如果被告经过知识产权侵权的评估,认为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较大,那么,可以考虑暂停侵权产品的销售,尤其是被告还有顾客满意的替代品,停止销售受到指控的侵权产品,可以降低败诉后可能的赔偿数额。(2)取得客户支持有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诉讼结果尚不明朗时,就给被告的客户发出侵权警告或通知,要求或暗示其不要销售或使用“侵权产品”。为避免卷入侵权诉讼,一些客户有时宁愿放弃销售或使用被控侵权的产品。被告如果无法做到停止销售,对产品不侵权又充满信心,则应当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说明事实,寻求共识和支持,设法安抚客户仍然购买现有产品,必要时可以签署知识产权不侵权的保证书,并为客户提供补偿的保证,如果客户被起诉侵权,被告愿意派出律师支持应诉,并承担一切法律上的责任。(3)开展回避设计在专利诉讼中,如果原告想独占市场,被告难以取得授权时,应当考虑开展专利的回避设计,开发替代产品。由于侵权诉讼的时间很长,少则一、二年,多则四、五年,对于一些技术并不复杂的产品,完全有时间在诉讼结束前,推出不侵权的新产品。通过回避设计,推陈出新,可以让被告在受到停止侵权的裁决而无法生产被判侵权的主打产品后,不至于陷入瘫痪。(4)利用剩余市场作为一个策略性的考虑,可以将侵权产品制造、销售、使用的地域,转移至权利人未取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如果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原告没有取得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授权,则在这些地方使用其知识产权,不会构成侵权。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而采取的策略或措施,在诉讼实践中千变万化,又因时因地而各有不同,这里无法揭其全貌。比如争取诉前或诉中的侵权和解、通过企业并购消灭侵权争议等措施,都可以认为是因应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策略安排。七、知识产权布局管理(一)专利布局管理专利布局是对专利申请的周密规划和统筹安排,通过对专利申请时间、地域和途径的选择、专利保护内容的谋划等,有策略地部署形成专利格局。专利布局通常以数量为基础,以专利挖掘和专利组合为手段。关键与核心在于“规划”与“策略”。通过规划“设局”,通过策略“成局”,服务于企业发展需求。专利布局的维度可以有九个方面。1、专利布局的技术维度从技术学的角度看,一项技术的发展主要有三个方向:(1)技术的纵向发展。一项技术的水平总是相对于某一时间而言的,技术的发展总是向其极限技术方向发展。比如液晶显示器屏幕清晰度的不断提升,使用寿命的不断延长等。当一项技术达到某一极限时又有新的替代技术产生,比如现在液晶电视屏幕逐渐取代了传统的电视屏幕。(2)技术的应用方向。一项技术总是由已知领域向未知的应用领域渗透,不断地开发出技术的新用途。比如,有的药物本是用于艾滋病的,结果后来发现有助于治疗其他疾病。(3)相关技术与材料的发展。一项技术不是孤立的发展,而是处于一个相关技术群中,技术与技术之间有着广泛的横向联系。一项技术的发展需要相应的工艺、制造技术和材料技术的支持。相关技术的发展会推动主导技术的发展。例如,在微电子行业中,开发一项新产品要涉及40多种材料的电子、化工、机械等许多行业的技术。因此,企业在取得研究开发成果后,需要考虑:(1)技术上有无改进的可能,改进的方向在哪里?(2)发明可能涉及的应用领域,可能开发的新产品、新用途?(3)支持该项发明实施的相关技术和材料的发展,有无改进的可能,改进的方向和途径为何?有无替代材料?总之,不能认为就该技术申请专利后就万事大吉了,而要从这三个方向去全面考虑,制定好专利布局的计划,布置下严密的专利网尽力不给竞争对手留下可乘之机,从而充分发挥专利布局保护技术、抵御侵权的威力。2、专利布局的产品维度企业投入专利的资源总是有限的,针对不同的产品需要制定不同的专利布局规划,或者根据产品的重要度、成熟度、原创性、贡献率等因素,有所选择地针对某类或某些产品进行专利布局规划。对于市场份额高、销售额较大、市场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成长空间广阔的产品,可以集中投入资源进行专利申请和布局,构建专利组合,提高专利密度,既要保护自己的核心技术,还要注重防御竞争对手的改进甚至专利攻击。3、专利布局的类型维度由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类型的专利有各自不同的特点,不同的优势和劣势,在选择申请的专利类型上也需要考虑合适的布局策略。通常来说,基于稳定性和保护期限考虑,会尽量采用发明专利保护核心技术;在涉及多个创新点时,则可根据成果的形式和技术含量,采用发明为主、新型和外观为辅的保护模式。对于外围技术,结合成本因素,可采用新型和/或外观专利为主、发明为辅的组合。(1)比较不同类型专利对于企业的优缺点(2)考虑技术符合哪种专利的基本要求由于发明的技术要求较高,所以要考虑自己的专利技术是否符合发明的技术要求。而有的技术只能申请发明专利,如一种提高效率的输送方法,只能申请发明专利。(3)考虑企业对不同专利保护的承受能力不同类型的专利保护力度也有所不同,需要根据该技术对企业的重要程度、将来的发展预测、企业对该技术的投入情况,来决定采用的保护方式,以保证对于一项技术所花费的时间、成本和获得的利益相对等。4、专利布局的时间维度专利申请的时间或时机,也是企业专利布局的重要考量因素。我国实行专利申请在先原则,原则上谁先提交专利申请,专利权就授予谁。不要错失专利申请时机,让自己的研发成果付之东流。专利申请的时机一般考虑四个方面。(1)竞争对手的情况做好专利申请前的专利分析,要充分考虑竞争对手目前的状况。如果公司竞争对手较多,其他主体也在研制则应当尽快抢先申请专利。(2)技术构思及技术方案完善性如果企业的技术成果尚未成熟,过早申请可能会影响专利申请文件的周延性,导致公开不充分或者保护范围不当等问题。(3)应用研究和周边研究的成熟度要考虑企业基本发明与外围研究成果的协调,防止单纯申请基本专利而被竞争对手开发外围专利限制本企业。(4)最晚申请时机为保证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一般而言,最迟应该在产品上市销售前提交专利申请。5、专利布局的地域维度面对全球众多的国家或地区,并不一定都需要进行专利申请布局,否则其中的花费会让人承受不了,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决定专利海外申请的首要考虑,即是你的市场在哪里。一般来说,产品出口国、制造地国、技术授权地区都是应该申请专利的区域,因此,企业应当有的放矢地确定产品出口国(地区)的清单,并依据其产品的种类和性质,有重点地选择专利的申请地。当然,考虑产品出口国、制造地国或技术授权地区时,不应当只局限于目前的状况,而应着眼于将来的业务拓展。从长远的角度,全球的主要市场,比如欧盟、美国、日本,都应当进行专利布局,一旦企业做大做强,都避免不了进军这些市场。6、专利布局的数量维度知识产权储备可以有多种途径,比如自己研发、受让或收购、合作开发或者企业并购,但知识产权储备都涉及数量与质量的平衡问题。总体上看,数量累积是基础,质量提升是关键。知识产权数量累积,是知识产权管理、运用和保护的基础和前提。事实上,知识产权的竞争最突出地表现就是知识产权数量的竞争。创新型国家的构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都需要知识产权数量的增长和知识产权总量的积累作为铺垫和基础,否则都是“空中楼阁”“无米之炊”。具体到企业,也需要知识产权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才能更加游刃有余地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放眼全球,即使是一些专利大户,也仍然在数量累积上毫不懈怠。2018年,IBM公司获得了9100项美国专利,位居美国年度专利授权数量排行榜首长达26年之久。三星电子和佳能当年也分别以获得5850项美国专利和3056项美国专利位列榜单第二、三位。这些专利帝国构建了庞大得令人惊叹的专利组合。不过,知识产权数量增长最好应当服务于知识产权组合优势和规模优势的能量发挥。瓦格纳的研究认为,以单项专利为主导的时代已经过去,在新的专利世界中整体(专利组合)的价值将远远大于局部(单项专利)价值之和,不断扩张的专利申请活动正是企业普遍实施专利组合战略的必然结果。7、专利布局的质量维度专利的质量是专利申请布局时的一个重要维度。从专利质量的角度,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一个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技术方案;(2)由高水平专业人员撰写的高质量专利申请文件。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是整个专利生存周期影响专利实施和影响专利价值的关键因素,因此提升申请文件的质量,是保障专利质量的重要措施。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不同于纯技术文件,特别是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最重要的两个部分,其撰写质量的好坏不仅可能影响该专利申请在专利局的审批进度,而且可能影响专利的品质。如果一项所有竞争对手都要用到的技术,搭配了非常差的专利申请文件,只能保护单一的模式,其他的技术变化都不在专利保护范围内,则是缺乏品质的专利。简言之,专利申请文件不仅可以决定专利保护范围的大小,而且可能影响专利的有效性。如何提高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1)选择适格的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的质量直接影响企业(委托人)取得专利权的可能性、取得专利权的质量以及取得专利权耗费的时间和花费的金钱,而这些影响通常是滞后的和难以恢复的甚至是难以被一般企业所认知的。因此,选择一个责任心强、能力较强的专利代理人,就显得十分重要。(2)加强发明人与代理人的沟通。技术交底书是联系发明人与代理人的重要沟通渠道。有的发明人只会做、不会写,或者写的不规范,代理人要引导发明人,让他把申请专利的技术讲明白,把现有技术讲清楚,把创新点总结出来。另外,代理人还要引导发明人,这个技术还有没有可以改进的可能,或者可以变通的地方,以周全保护发明创造的利益。(3)注意专利申请文件的检查。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主要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提交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必要时应当有摘要附图)。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主要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主要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权利要求书与专利说明书在整个专利申请文件中,处于核心的位置。为防止专利申请文件出现错漏,影响专利申请质量,应当重点注意检查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4)加强专利申请的流程管理。为了控制专利申请的质量,应当加强专利申请的流程管理。比如,在专利申请环节,对发明专利的代理人而言,除了要负责对相关时限作有效监控并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案件进展状态外,还应就专利局对该申请的审查意见作及时的负责任的处理,在涉及重大修改时应征求委托人的意见,或对申请文件作适当修改,或对审查意见作有理有据的意见陈述。8、专利布局的竞争维度专利布局的竞争维度是指把竞争思维融入到专利申请布局中去。专利布局的最低限度的目的,是应当能够获得足以覆盖自身产品的专利权利,以防止他人进行仿制,为自身产品争取更大的获利空间。如果通过专利布局还能阻碍竞争对手的发展,或者干扰竞争对手的视线,更是一种面向竞争策略的专利布局方式。比如,在自己申请的核心专利周围布局申请替代性方案,防止竞争对手在核心专利四周开发,这样就将自己的技术领域以及相关市场与竞争对手进行了隔离。9、专利布局的标准维度当前,在移动通信、数字电视等领域,标准与专利相结合已发展为不可避免、不可逆转的趋势。专利申请布局时还要争取自身申请的专利可以成为标准必要专利。企业可以围绕标准的制定或发布,尽可能针对性地进行专利布局。比如,标准中规定了一种信令的功能需求,企业可以策划一个实现这种信令的硬件装置来申请专利;再例如标准中规定了某个装置应该有某一个性能指标,企业可以策划一个对这个性能指标进行调节的方法或系统。(二)商标布局管理1、商标布局的标识维度(1)联合商标Facebook虽然未进入中国市场,却已通过商标布局来预防傍名牌。从2006年3月到2011年4月,Facebook一共注册了60余项商标,包括“THEFACEBOOK”“FACEBOOK”“F”等,涵盖社区网络、照片分享、软件、搜索引擎、电子杂志、游戏等类别,有趣的是,甚至男女服装类别也注册了。更有趣的是,尽管Facebook没有官方中文名称,Facebook却在中国注册了可能的中文音译名称,包括“飞书博”“飞思簿”“菲丝博克”“脸谱”“面书”“脸书”等,以至于有网友评论说:没有注册“非死不可”吧?中国企业也同样如此,福建石狮市福林鞋业有限公司很早就在25类鞋商品上注册了“富贵乌”“富贵鸣”“富贵鸡”“富贵鸽”“富贵鹰”“富贵鹅”“富贵鸠”“富贵鹊”等商标,来保护其“富贵鸟”商标。这样不仅扩大了自己的商标权范围,而且可以防止一些企业采取乔装打扮的手法,居心叵测地使用与其知名商标相近似的文字和图形。此即所谓“联合商标”策略,即同一商标权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一批和自己真正使用商标(正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当然,在商标法上一个注册商标本来已有权排除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的与之相近似商标。但有的企业还是愿意进行联合商标的注册,原因在于,联合商标的注册可以直接排斥相关近似商标的注册使用,但正商标(受联合商标保护的商标)却未必一定能够发挥这个效用,比如你的商标是“大大”,其他人注册或使用了“大人”,当你提起商标争议裁决或商标侵权官司时,商标主管部门或法院可能认为“大人”并不构成与“大大”的近似,毕竟近似不近似是人的主观判断,因此还是把“大人”作为联合商标注册,更能有效保障你期待保护的权利。(2)组合商标的分拆对于文字+图形或者其他要素组合而成的组合商标,建议在整体注册申请的同时,也把各个相对独立的构成要素(比如图案、文字部分)分别提交商标注册,对于核心商标(品牌)尤其如此,如此操作,即使组合商标整体因其中一部分构成要素存在在先申请或在先权利等障碍,另外分拆出来的部分也不会受到影响。当然,这样一来,一件商标申请可能就变成了三件商标申请,甚至更多,相应地,官费和代理费都要翻倍。事实上,组合商标分拆并非只有提高成功率的功用。有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比如空间有限,在某些产品位置无法标识组合商标的整体,而只能有所割舍,仅仅标注图案或者文字部分,此时组合商标分拆后注册,有利于公司灵活使用注册商标。在商标保护阶段,组合商标分开注册还有更大的妙用。相对于组合商标,分拆部分的商标由于构成要素更少,还扩大了商标的保护范围,更有利于商标近似的确认。(3)商业标识一体化在选择文字商标时,最好商标名称与企业商号保持一致。将商号用作商标申请注册,或将商标作为商号登记,这是现代企业普遍采用的做法。如日本的“日立”“丰田”,德国的“拜耳”等。当然一家企业可能拥有多个商标,不可能每个商标都与企业商号一致,因此只能做到主商标与商号一致。现在域名既可以使用英文,也可以使用中文,因此,自己的商标也要与域名保持一致。由于商标的名称可以在以.com.cn.org.net或者中国、公司和、网络等结尾的多种顶级域名下注册使用,因此,如果你财力允许可以都注册下来,但我们认为域名并不像商标其标识来源的作用并不明显,很多人在网上找寻网站是通过搜索关键词或通过链接,而不是通过键入网址(域名),所以,注册一个或几个就可以了。对企业最关键的事情可能是,如何让用户在google,百度上非常轻松地找到自己的网站。我们强调商标、商号、域名等商业标识的一体化,是因为这种做法不仅可以起到商标、商号同时宣传的广告效果,更重要的是还可以得到商标、商号、域名等有关法律的多层次、全方位的保护,有效防止他人把你的商标用作其产品商标、企业名称或者域名。2、商标布局的商品维度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种标志,每一个注册商标都是指定用于某一商品或服务上的。如提到长虹,人们会想到彩色电视机;提到五粮液,人们会想到白酒;提到保时捷,人们会想到豪华跑车,等等。应该说,离开商品或服务而独立存在的商标是不存在的。我国《商标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3条第1款更进一步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报。”我国的商标申请应当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所规定的类别进行申请。《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基于1957年6月15日由尼斯外交会议达成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所制定的。我国于1994年加入《尼斯协定》。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所有商品和服务被分成45个类别,其中第1到第34类为商品类别,第35到第45类为服务类别。(1)不要浪费商品项目的指定数量如果检索一些商标的注册情况,可以发现,有的注册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很多,而有的又很少,甚至只有1—2个商品或服务项目。按照目前的收费方式,每件商标注册申请在同一类别之下,指定使用10个商品(或服务),官方收费是300元(不包括代理费):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30元,而指定不足10个商品,即使只有1—2个商品,收费也是300元。毫无疑问,指定使用的商品数量过少,浪费的是申请人的注册费用。如果你现在发现自己的商标注册没有指定到10个商品或服务项目时,能不能要求增加呢?不能!根据《商标法》第23条的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也即你至少得再花一笔申请注册的费用。了解了这一点,在将来申请注册商标时,即使自己实际经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不足10个,甚至只生产一种商品或只提供一种服务,也应当尽可能地指定满10个商品或服务项目,以覆盖企业将来可能经营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以及与企业现有或将来产品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因为这样做并不增加额外的费用。退一步讲,即使企业指定满10个项目,其中有的商品或服务,企业永远都不会去经营,但这样做仍然会有好处,至少你在这10个项目上阻止了别人使用与你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可能性,从而保证了你商标相对而言的独特性。注册商标时指定使用商品就好比占位,如果你没有占住位置,就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别人坐下了。《商标法》第30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充分利用这个法律资源,可以节省不少注册费用。因为每一个类别的每一个群组下面,都存在大量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如果你想把同一类别的所有或大部分商品或服务项目都指定为商标的使用项目,那么,这会花费你数额不菲的金钱。类似商品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按照《尼斯协定》,所有商品(包括服务)被分成45个类别,但同一类别的商品未必就是类似商品,而不同类别的商品也有可能构成类似商品。不过,通常情形下,同一类别同一群组的商品应该是类似商品。因此,商标申请人不需要把所有的商品项目都指定到,而只需在同一群组选择1个或几个代表性商品项目,即可阻止他人在该群组的其他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2)覆盖现有的业务范围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项目首先应当覆盖公司的现有业务范围,这是商标注册最基本的考虑。商标指定使用的项目必须首先覆盖自己正在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不要让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与自己的业务范围发生错位,这可能会导致侵权危机。必须要注意的是,你的业务范围可能分布在商品分类表的多个类别,不要顾此失彼。比如,一家做网络游戏的公司,不能仅仅把商标注册在第9类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上,还要注册在第41类的“在线游戏”服务上。(3)囊括未来的业务范围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项目还应当囊括公司未来可能发展的业务范围。这个需要考量公司的业务发展战略规划,以及可能延伸的产品类别。否则,一旦新的业务发展起来,公司还想继续沿用已有的知名商标时,可能在新业务涉及的商品上该商标已经被其他人抢先注册了。如果企业已经有长远的发展规划,对于未来有明确要开拓的经营范围,可提前通过商标注册覆盖其中的商品或服务。如果不及时把自己的商标注册在将来要发展的产品上,嗣后想注册时,可能已被他人抢先注册了。(4)延伸到类似的、关联性或竞争性的商品商标还应延伸注册到公司认为会在业务上产生混淆的类似商品,或具有关联性、竞争关系的商品项目上。尽管注册商标的保护可以延及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但是这些关联性或竞争性的产品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以及你所认为的类似商品到底是否类似?商标行政部门的观点完全可能与你的想法不一致。(5)思考可能应用的领域把商标注册在该商标标识有可能会应用到的领域,也是值得考虑的方向。这个层级的防御最不好琢磨,因为这是从商标标识本身的形象或内涵去思考:它适合用在哪些领域?对于打算从事衍生品授权的动漫或游戏行业,这种思考尤其重要。比如游戏商标“泡泡堂”,除了应该在服装、文具、玩具、图书等常见的衍生商品上注册以外,这个商标名称用在代泡茶叶商品、中药饮片,甚至咖啡厅、洗浴中心似乎也颇为贴切。(6)占领对己不利的商品领域把商标注册在对品牌声誉不利的商品或服务,在中国更要引起重视。在很多职业注标人特别偏好卫生巾、避孕套之类商品的背景下,这种考量尤其必要。微软公司在许多领域注册了商标,但就是没有卫生用品,可能微软并不在乎这个,但有人很在乎。曾有人经过精心选择,就决定在面包食品类和妇女卫生用品类申请注册“微软”商标。3、商标布局的时间维度(1)先来后到:商标注册的基本规则我国商标法贯彻的是商标注册保护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商标只有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注册核准后,才能享有商标专用权,得到法律最周全的保护。根据《商标法》第31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可见,即使你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如果在时间上落后于别人,同样可能失去获得商标注册的机会,因为我国商标法上采取的是“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谁先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就先给予谁商标权。作为最基本的商标保护规则,我们建议企业,一旦选取或设计完成了一个品牌,应当立即想到商标注册,及时申请,不要迟疑或者等待,否则会被他人抢占先机。在经济活动中不少企业因忽视商标的及时注册,而备尝苦果。当然,很多企业可能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要在品牌投入使用前,应该先去申请注册商标。等到发生纠纷后或者风险迫近时,才回过头来后悔当初没有注册商标。虽然企业的商标被他人抢注后,可以借助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资源予以救济,但毕竟耗费时日,牵扯精力,有时甚至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避免上述情形的最佳捷径是商标先注册后使用,以免一不小心被他人捷足先登,先注册了自己正在使用的商标。(2)产品未动、商标先行套用“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的古训来表达商标注册的规划,那就是“产品未动,商标先行”。也即,企业在产品没有推出市场前,应当先行申请注册商标保护,以免被他人抢先申请注册,或者事后发现与他人在先的注册商标发生了“撞车”。2018年中国的商标注册申请量为738.95万件,商标局平均每天能收到2万余件商标申请,可见商标申请的竞争十分激烈。强调“产品未动,商标先行”,并不只是为了防止他人的抢注,还有其他的考虑。我国企业的商标意识普遍比较淡薄,常常在其商标未获得注册保护时,就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宣传推广其商标,没有意识到这里面蕴含的商标风险问题。前面已经讲到,商标要得到商标局的核准注册,需要满足很多条件,包括实质和形式的条件,由于法律上的障碍,不是每件商标申请都能顺利获得商标注册。如果产品和品牌已经推广出去了,但商标最后却没有被核准注册,那么就会陷入比较尴尬的窘境。当然,在先使用的商标现在也可以得到有限的保护。根据2014年实施的新《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因此,即使他人抢注了你的商标,你仍然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不过,需要当心的是,等到商标注册人来起诉你商标侵权时,你能否对在先使用商标的事实,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使用证据,恐怕并不容易。可以说,多数企业都没有商标档案管理的意识,即使有商标档案管理,其保存的证据能否固定明确的使用时间?能否清楚地表明商标标识及其对应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能否证明商标曾经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过?总之,要最终得到法院的认可,你提供的使用证据要满足诸多法律上的要求,并经得起对方的质证。(3)商标申请前的保密工作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除了具有商标注册意识之外,还要注意保守商标申请的秘密。比如,对正在委托办理的商标申请事宜,不要随意向无关的人员透露,以防言者无意、听者有心,别人可能利用时间差,先期办理注册申请而导致你的商标申请被驳回。如果企业的商标尚未注册,就想把带有商标的产品拿到展览会去参展,我们建议对此也要保持足够谨慎的态度。对待媒体采访,更要保护好自己商标未来的注册规划信息,否则这种传播的广度和深度是企业不能承受的。特别是在产品推出之前,这个产品将来会以什么样的品牌上市这些信息都不要轻易对外散布。有时公司员工并非有心泄密,而是在外聊天时,不小心走漏了风声,而自己还没有意识到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所以经常开展员工商标培训或教育,强化员工的保密意识是大有神益的。4、商标布局的区域维度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之中,我国企业面对着新的机遇,也存在新的挑战,要发展、要壮大,就必须竞争国际市场,而商标又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锐利武器。在日益全球化的今天,“MadeinChina”应该不仅仅是价格低廉和质量粗糙的代名词,也不应该是低成本劳动力聚集的“血汗工厂”的象征,它需要更多中国企业创造的国际品牌和注册的跨国商标的支持,以获得品质优良的赞誉。富有远见卓识的中国企业家,应该把商标注册的国际化战略,视为企业未来国际化发展的法律盾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是该体系成员国企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的重要途径。2018年我国申请人提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6541件,同比增长37%。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马德里体系年鉴显示,2018年中国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在马德里联盟中排名第3。不过,中国申请人2018年6000余件的商标国际申请量,与当年中国国内商标申请700多万件的总量相比,自然反差强烈。虽然马德里体系不是中国企业在国外申请商标的唯一途径[企业可以根据《巴黎公约》等国际公约的规定,到外国或地区性组织(如欧盟)直接申请商标],但仍然可以看出,中国企业的海外商标注册规划并不十分积极。其实,相对于专利的国际申请,商标的国际注册并不那么昂贵。更何况,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考虑到成本的因素,面对全球众多的国家或地区,并不一定都需要进行商标注册,否则其中的花费会让人承受不了。决定商标注册国家或地区的首要考虑仍是你的市场在哪里。一般来说,产品出口国、制造地国、商标授权地区,都是可以考虑申请注册商标的区域,特别是在那些仿冒严重的国家,更是迅速注册的优先选择。当然,企业应当分清轻重缓急,视具体情况,分期分批地、循序渐进地进行境外商标注册。(三)作品登记管理1、作品登记概述对于作品登记,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做出规定,只是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中,才明确规定了作品自愿登记的原则及相关操作办法。软件作品可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版权登记;而对于软件以外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等,则可以按照《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自愿进行版权登记。作品的著作权自创作完成即自动产生,不需要履行登记程序,因此,作品是否登记并不影响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著作权保护。但进行作品登记,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明,便于明确权利归属,方便权利人维权和诉讼,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2018年全国共完成一般作品(不包括计算机软件)登记2351952件,同比增长17.48%。从作品类型看,登记量最多的是美术作品992513件,占登记总量的42.20%;第二是摄影作品917045件,占登记总量的38.99%;第三是文字作品278170件,占登记总量的11.83%。2018年全国共完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1104839件同比增长48.22%。2、作品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一般作品的著作权登记材料主要包括:(1)《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权利归属证明文件;(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5)作品说明书(从创作目的、创作过程、作品独创性三方面写,并附申请人签章,标明签章日期);(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登记材料主要包括:(1)《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软件(程序、文档)的鉴别材料。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源程序和文档,由源程序前、后各连续30页,以及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共120页。整个程序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整个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文档;(3)有关证明文件:①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②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③企业法人单位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④联系人证明文件;⑤权利归属的证明文件;@其他证明材料。(四)以终为始的布局观为了构建一个执行有力的知识产权工具,企业需要秉持“以终为始”的理念,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前瞻性的策略布局与安排。当然这需要综合考量成本支出、工作繁复度以及竞争必要性等因素。1、IP的全覆盖知识产权全覆盖的目标,是使企业拥有更加丰富的维权武器。比如,同一个产品可以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角度进行全方面的专利覆盖;商标注册要做到覆盖更多的标识等。2、IP的确定性知识产权确定性的目标,是使企业维权的权利基础更加确定。现在企业在维权时多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来打击竞争对手,但是实践表明,《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件的审理难度远高于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案件。如果能够把请求《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标识、形状等对象,用权利基础更确定的注册商标或外观设计专利等保护起来,可能维权更容易,预期更明确。3、IP的稳定性知识产权稳定性的目标,是使企业维权的基础更加牢固。比如,在撰写专利时要考虑专利无效的可能与应对,要考虑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的架构。4、侵权的可视化侵权可视化的目标,是使企业维权举证更容易。比如,在申请专利时,就需要权利人考虑:第一,将来谁会使用此项专利?第二,如何发现他人正在侵权使用?第三,对侵权事实能不能取证、举证?5、IP保护的交叉性知识产权保护的交叉性,其目标是使企业维权的选择更加多元化。比如,企业在商标设计之初,应当考虑多项权利重叠保护,例如图形化的商标标识可以同时获得商标权和版权的保护;而独特性的产品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也可以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特有包装、装潢保护。通过交叉性的权利保护,可以提供更多的维权选择。6、权利的可规避性知识产权的可规避性防御,目标是使得侵权者逃避侵权更加艰难。专利侵权诉讼最容易触发回避设计,由于专利权利要求书写欠妥当,更易出现这种权利规避的现象,最后导致可能维权成功了,但并不能有效遏制被告的业务发展。7、权利的延伸性权利的延伸性目标,是使企业维权空间更广阔。有人讲过一个观点,当今的知识产权竞争已经不是单个企业的竞争,更多的是产业链、生态圈的竞争。在这个背景下,维权诉讼的眼界应当突破直接的竞争对手。比如,供应链的专利布局,专利“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将上游供应商与下游客户的一些产品或技术纳入到自己的权利覆盖之下,当专利战爆发时,你可以通过打击竞争对手的供应商来打击它。八、知识经济的定义、特征及其与经济全球化虽然有人认为知识经济并不是一个严格的经济学概念,但不可否认它已经是一个被很多人认可的、且在广泛使用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概念。然而,人们对其定义却至今并无一个统一的认识,尽管都认为知识是其不可缺少的讨论部分。我们认为先对“知识”一词进行分析界定,然后在众多的定义中得出我们认为较为可接受的定义,以为后文的讨论准备;在此基础上,我们再分析知识经济的特征。(一)知识和知识产品的定义和特征1、何为知识?中国农业经济时代,作为当时被认为最为有用的“知识”四书五经能直接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吗?工业革命时代,特别是起步阶段,从事艺术工作的人员及后来的电影电视演员、导演等有今天的这些从业者富有吗?答案是否定的。同样,在今天,从事农业生产者,很多工业知识、电影电视及其他艺术知识对他们而言也可能是无用的。为弄清楚“知识经济”的含义,我们先要了解其中的“知识”到底为何意?它与科学、技术有着什么样的关系?关于知识的定义同样分歧较大,难以统一。有人认为知识是用于解决问题的结构化信息,或是决策的、经过整理的易于理解和结构化的信息,或是被认为能够指导思考、行为和交流的正确和真实的洞察、经验和过程的总集合,或是从信息中推导得来,能够积极提升绩效、疑难解决、决策、教学等方面的集合,或是对事实或思想的一套有系统的阐述所提出的合理判断或经验性结果。知识包含真理和信念,观点和概念,判断和展望,方法和诀窍。据我国《辞源》中的解释,知识是指人对事物的认识;《辞海》中将其解释为人们在社会实践中积累起来的经验,从本质上此知识属于认识的范畴。李德顺《价值论》一书将知识定义为“是我们对于被意识对象本身的了解,包括对它的视、听、嗅、味、触等知觉和印象、表象、经验、概念、理解、描述等”。毛泽东《整顿党的作风》指出:什么是知识,自从有了阶级的社会存在以来,世界上知识只有两门:一门叫阶级斗争知识,一门叫生产斗争知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就是这两门知识的结晶。哲学则是关于自然知识和社会知识的概括和总结。《中国大百科全书教育》(1993)认为:“所谓知识就它反映的内容而言,是客观事物的属性与联系的反映,是客观世界在人脑中的主观映象。就它的反映活动形式而言,有时表现为主体对事物的感性知觉或表象,属于感性知识,有时表现为关于事物的概念或规律,属于理性知识。”从这一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知识是主客体相互统一的产物。布卢姆在《教育目标分类学》中认为知识是对具体事物和普遍原理的回忆,对方法和过程的回忆,或者对一种模式、结构或框架的回忆。一般认为:“知识为人们在改造世界的实践中所获得的认识和经验的总和,是人类的认识成果。知识是以人为主体对客体(客观事物)认识活动的结果;它表现为两种形态:一种是以经验、理解、表象、印象以及语言所表述的思想内容;另一种是以客观存在的图书、杂志、图表等文字形式表现出来的书面内容。还有学者根据知识形成过程中的不同层次,将知识分为四类:数据(原始资料,未经处理)、信息(消息,初步处理,不规范、片面和表面的、仅有外部联系)、知识(学识,经过仔细处理,规范、深入、较全面的,有内部联系)及理论(系统的知识、经过提炼,全面、系统、有规律性的)。”我们认为上述有关对知识的理解都有合理因素,但对于解释“知识经济”中的“知识”不能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理解知识经济中的“知识”时应注意区分“知识”与“信息”,应从“是什么、为什么、如何做和属于谁的”四个角度来进行,即关于某个或某些事实、现象方面的知识,产生该类事实、现象或该类事实运作原理和规律方面的知识,该类事实、现象运作的方式(包括技术、技能、技巧和诀窍等)方面的知识和对社会关系的认识,即这些知识由谁掌握和支配,以便可能接触他们并有效地利用他们的知识,它们是关于管理的知识和能力。知识的范围远大于信息,“Know—what”和“Know—why”是知识的一部分,它们构成信息的核心内容,而知识经济中的“知识”更强调最可能成为适宜于发挥经济生产功能的“市场商品”或“经济资源”的内容,即“Know—how”和“Know—who”。因此,知识经济中的“知识”应指由特定主体掌握和支配的、能够产生积极经济效果的关于特定事实、现象及其运作规律、原理和运作方式的特定经验和创新的认识与信息的总和。这一定义不限于人类对特定的已经存在的事实、现象的认知和人类已有经验的积累,还包括现实中没有出现但基于现有现象、事实认知而创新出来的知识和信息。在理解知识的含义时,有必要把作为人类社会共同财富的知识与作为个体头脑中的知识区分开来。前者是客观存在的,但后者中许多并不是客观现实本身,而多是个体的一种主观表征,即人脑中的知识结构,它既包括感觉、知觉、表象等,又包括概念、命题、图式,它们分别标志着个体对客观事物反应的不同广度和深度,这是通过个体的认知活动而形成的。一般来说,个体的知识以从具体到抽象的层次网络结构(认知结构)的形式存储于大脑之中。有人将知识分为有用知识和无用知识。有用知识是指具有转化为实际应用潜力的知识,它包括反映自然现象和规律的知识和具有指令性或指导性特征的知识,即教人如何做的知识,亦即技术。这种分类有一定的道理。“知识经济”中的知识主要是指有用的知识。根据知识外显程度的不同,把知识分为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得到理论界和学术界的广泛认可。显性知识是指可以用书面语言、图表、数学公式表达出来的知识,通常表现为产品外观、文件、数据库、说明书、共识和计算机程序等形式:而隐性知识则是指高度个人化的、与实践相关的、难以清晰表达的知识,通常以个人经验、团队的默契、技术诀窍、组织文化等形式存在。简言之,隐性知识,就是高度个性化而且难于格式化的知识,主观的理解、直觉和预感都属于这一类。显性知识,就是“能用文字和数字表达出来,容易以硬数据的形式交流和共享,并且经编辑整理的程序或者普遍原则”。知识与科学、技术之间的关系:科学、技术是知识中最为重要、最为核心的内容之一;科学是关于某一领域、某一学科的概念、原理、规律等系统化了的知识,而技术是科学原理、规律在现实生产、生活等中的具体适用的方案等。我们认为,科学、技术是“知识经济”中“知识”最为根本和重要的部分。2、知识产品的定义及其分类知识产品是人类在认识自然、改造自然和社会实践过程中,通过付出脑力劳动,依靠已经掌握的知识及自己的智力等要素进行创造性活动而产生的成果,它可以是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种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成就,如学术专著、论文等,也可以是以特定财产权利形式存在的成果,如企业商誉、商标、专利、版权、计算机软件及商业秘密等。它是创造性活动成果,是某一领域的系统知识,能够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和物质需要;借助于特定的载体表现出来;商品经济条件下为一种商品:独立出来,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知识产品进入市场后,一般不会以完全的实物形式表现,而要通过对知识的转化和运用,将知识物化在某种载体上,才能获得经济效益。根据知识产品的表现形式,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类,即硬知识产品和软知识产品。前者是指有形的,看得见、摸得着集中了大量科技知识而形成的产品,如信息科学技术产品(手机、电脑、网络宽带产品、IPphone等)、生物技术产品(如生物芯片、新药品)、新材料产品(高分子热缩材料、电子陶瓷材料、双向拉伸膜片材、改性高抗冲聚苯乙烯、金属纳米粉末、有机硅材料、锂电池电极材料等主要产品)、航天科学技术产品等。对于其界定,张守一教授认为,知识对任何一种新产品的贡献率超出了50%,就是知识产品。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因为在新产品的研制过程中,知识创新应起主导的作用,无创新即无新产品;当新产品可以批量制造后,在生产过程中没有增加新知识,原有的知识价值被分摊到许多产品上,知识对这些产品价值的贡献率比之批量生产前有所下降。但该类产品的知识创新过程不会停止,在新一代产品问世后,较前一代产品而言,其技术处于领先水平,知识的贡献率要高于50%,它在淘汰旧产品时,也面临着被下一代产品替代的危险。所以,高科技领域的产品的知识创新、产品更新换代速度较传统产品快,原因在于它们受到其内含的知识贡献率要长期保持较高份额的压力和外在的市场竞争对手的压力。这些产品,我们也可称之为知识密集型产品。软知识产品是指不以有形体表现其价值的智力成果,有形体只是其价值的载体,真正的价值在于无形的知识本身。这类知识包括:科学思想、理论、文化艺术、管理方法、工作经验等,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它们可以被大量复制满足社会需要,也可以在运用中不断改进和完善;硬件产品运行的技术原理、方法、路线及有关产品的设计方案、配方(如可口可乐的配方、中药的祖传秘方等)、计算机程序等;市场服务机构提供的咨询服务业务,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所提供的咨询意见和报告等。虽然上述三类知识产品离不开物质载体,但就价值而言,物质载体只具有形式的外在价值,其贡献率可忽略不计,主要价值是知识本身。根据知识产品内容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其分为文化产品、科技产品和咨询服务成果等。前者可以包括民间文学艺术、历史典籍、出土文物、小说诗歌散文、剧本、电影电视、歌曲、相声、小品、棋谱、绘画、书法、雕刻及各种各样的学术论文和专著等,而中者包括技术原理、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计算机软件、设计方案、窍门、点子和高新技术如生物技术、药品技术、电子和微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3D打印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区块链技术、空间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技术(含核能技术)、激光技术、海洋开发技术和有益于环境技术等。后者包括各种市场服务机构提供的智力成果,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及有关管理等关咨询机构提供的涉及财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企业的制度、组织、管理创新成果和战略等方面的意见。当然有人用最简单的分类方法,将其分为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其中后者可以包括软科学的研究成果等。3、知识产品的特征知识产品具有以下特征:(1)知识产品作为商品,主要以非实物形式存在(无形性),其内容可以无形方式存在于人们脑中,但均以一定的有形载体(如光盘、磁盘、书刊等)表现:知识产品一旦被授予特定权利,权利人可以通过无限的复制获取巨额利润。对于硬知识产品而言,物化了的知识仍具无形性,不过此时的载体就是产品本身。对知识产品生产者来讲,他出售了知识产品不等于他就失去了知识,除非他将知识的所有权一道转让出去。对于买方,购得了知识产品,并没有直接得到经济利益,而是要经过一定的转化形式才能获得利益;如果不运用、不转化以创造经济利益,则永远只会以静态的形式存在。而且多数场合,他所购得的只是知识产品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2)知识产品作为商品具有潜在的效益和使用上的不可消耗性。知识产品作为商品本身不能直接发挥作用,不能自动产生效益。如需产生经济效益,它还要经过知识劳动者通过一系列的应用实验等活动将知识产品潜在效益挖掘出来;而且有时,作为知识产品,未必一定能创造出经济效益。由于无形,它可以以各种形式、多数量地重复存在;由此在使用时,不会因使用的次数等而出现损耗等现象,与一般物品不同,它具有永久的耐用性(人类流传至今上千年的知识,特别是经典书籍就是说明);而人类史上任何有形物品没有哪一个能如此。而且知识产品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创造出更多的价值,人们可在使用中学习、进步,创造出新价值等。(3)知识产品作为商品的可复制性使其应用具有广泛的可传播性、可扩散性和共享性。无形性使之借助各种载体,由近及远,扩散和传播于他人,扩大知识的影响和生产;知识产品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即在使用和消费上有非排他性,不影响他人的使用,它可以为很多人分享;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任何人都可以拥有。这意味着,一个人对知识产品的消费或者确切地说是使用,并不减少或排斥他人对该产品的使用。知识产品是“一人创造,数人受益”的财富,而且使用的人越多,范围越大,其社会效益就越大。知识产品的这种公共性质被认为是对知识产权进行适度保护的依据。(4)知识的总体价值远大于部分之和。各种相关知识(如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天文学等)的结合,会产生数倍于各单个学科所产生的价值之和。高新技术领域的诸多产品均是跨学科知识的产物;但人们将各知识融合到特定的物质产品中后,会使该产品的价值倍增,产生乘数效应。知识产品是通过脑力劳动而创造出的产物它在形成的过程中继承了大量前人沉淀和累积的脑力劳动和创造性劳动的成果。而且它在传播、扩散的过程中,被人们不断消化、吸收,被重新加入新的脑力劳动中;知识进入生产过程中后,过去积累的与现时创造的成果均会融入物质产品中,使本来价值一般的商品价值大增。如芯片是信息技术行业的基本材料单元,其元素主要是硅,在地球上存量非常大,沙子是代表,它几乎没有什么价值,但信息技术发展后,硅的价值得到了极大的体现。相关知识之间的在运用中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如引进技术方面的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之关系),共同推动某一知识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进而在更大规模上形成价值,推动人类文明进程。(5)知识产品作为商品,其生产具有质和量上的不平衡。有些知识产品容易商品化,如实用技术、商标、软件等;有些知识产品不易商品化,如基础理论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宗教知识等。知识产品商品化程度的高低取决于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需求程度。越是能直接满足人们需要的知识,其商品化程度就越高,反之亦然。直接满足人们文化需要的知识可称为消费性知识;而作为生产知识和物质产品的要素并入生产过程的知识可称为生产性知识。因此,生产性知识又可细分为生产知识的知识和生产物质产品的知识。生产知识的知识属间接满足人们需要的知识,其商品化属性最弱;生产物质产品的知识虽然也间接满足人们的需要,但它可并入生产过程,成为满足人们物质需要的因素,其商品化属性较强。消费性知识直接满足人们的文化需求,其商品化属性应该说是最强的。可见,从生产知识的知识、到生产物质产品的知识,再到满足消费的知识,其商品化程度呈递增趋势。对于容易商品化的知识产品,其生产的速度和质量会高于不易商品化的基础理论、文化产品和宗教知识等。当然在物质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文化产品、基础理论等的重要性和价值将日显突出。(6)知识产品作为商品具有寿命周期的不稳定性。在知识经济时代,随着知识的增长速度的加快,多数知识产品(尤其是高科技产品)的寿命越来越短,其被替代的速度也在加快。新知识产品替代原有知识商品一旦出现,旧知识商品就将被淘汰出局。(7)知识产品的生产具有不可替代性。一般而言,由于知识产品生产的劳动个体的差异性,知识产品中的不确定性和非程序性,使知识产品生产的投入与产出在不同的劳动个体之间不具有可比性和可替代性,也使得知识产品的估价具有一定难度。当然,知识还具有获取的无法被剥夺等特征,一旦知识被他人窃取,是无法要求对方返还的,充其量是限制对方不能使用,而且,要求返还意义也不大;这与一般有形财产被盗走后可以要求返还完全不同。这一特征,成为人们强调知识产权保护采取不同于一般财产保护的一个重要理由。(二)知识经济的定义及特征1、知识经济的定义“知识经济”,概念的提出源于对知识和技术在经济增长中作用的充分理解,它很好地把科学、技术和经济紧密地联系起来。知识经济的定义很多,它们的共同之处都在于强调知识在经济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经合组织《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将知识经济界定为“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上的经济”。有学者综合比较40多年来关于知识经济的各种提法,认为知识经济比较确切的定义是“以智力资源的占有、投入和配置,知识产品的生产(产生)、分配(传播)和消费(使用)为最重要因素的经济”,本书认为该定义较为准确。这里的智力资源意指含人才、信息、知识、技术、决策和管理方法等,知识产品是指知识含量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高技术产品和服务,其扩大再生产不依赖于稀缺自然资源消耗的增加和环境污染的加剧。通过对知识经济发展的历史考察,在前述定义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将知识经济定义为:以知识的生产和传播为基础,以变革、创新为灵魂,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经济;它是在再生产过程中主要依靠脑力劳动或新型劳动利用高科技劳动资料创造价值与财富的经济。2、知识经济的特征知识经济是人类生产力、科技发展及其激烈竞争的必然产物。在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生产(研究和开发)和传播(教育、培训)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增长的核心。其特征有:(1)以数字化信息革命为推动力量。人类社会从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发展的推动力量,是蒸汽机技术和电气技术。它们促使代替手工作坊的工厂化生产方式与公司化生产方式的出现,促进规模经济的发展。知识经济的推动力量则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出现的电子化、数字化信息革命。随着社会规模上的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大趋势,再一次改变了人类的生产、工作和生活方式。(2)以可持续开发和可共享的知识作为主要资源,即以智力资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投入。前文已述,从资源配置来划分,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可以分为劳力(体力)资源经济、自然资源经济、智力资源经济等三类。农业经济主要以劳力(体力)资源经济为基础工业经济是以稀缺的自然资源为物质基础的,而知识经济则是可以持续开发的知识智力资源为前提,是以知识、信息等智力成果为基础构成的无形资产投入为主的经济,无形资产成为发展经济的主要资本,企业资产中无形资产所占的比例超过50%。知识经济是以人才和知识等智力资源为资源配置第一要素的经济,节约并更合理地利用已开发的现有自然资源,通过智力资源去开发富有的、尚待利用的自然资源。知识经济无形资产的核心是知识产权。(3)以知识和信息作为主要产品,劳动力结构发生改变。工业经济时代的代表性产品是物质产品,大多数物质产品都具有易损、排他、不可变换等特性;而知识经济时代的主要产品是无形的、可共享、可转换的知识或信息产品。劳动力结果方面,据统计,工业经济时代,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人占劳动力的80%;而知识经济时代,生产工人的比例将降到20%以下,从事知识生产和传播的人将占80%以上。(4)以知识和信息服务行业为主导产业。工业经济时代占主体地位的是第二产业,即制造业;而知识经济时代则是制造业和服务业逐步一体化,而且服务业将占越来越重的地位,特别是提供知识和信息服务的行业将成为社会的主导产业。以至于“数字经济”“网络经济”“虚拟经济”将逐渐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的新特点。所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业化是其最典型的特征之一,高新技术创造了新经济。利用知识、信息、智力开发的知识密集型产品所带来的财富,大大超过传统技术创造的物质财富,成为创造社会物质财富的主要形式。(5)以收益和规模报酬递增为原则。在工业经济时代,按照经济“增长函数”,资本和劳动力两者的投入必须按比例进行,否则就会出现资本投入过多,造成“收益递减”。而知识经济则表现为“收益递增”,即知识资本的投入打破了“收益递减”的原则,而是按照规模和收益递增的原则促进经济的发展。知识生产率取决于知识的开发与传播,含研发、教育、培训等。(6)以知识的研究、开发和创新为管理的重点。工业经济时代管理的重点是生产,核心是提高劳动生产率,政策的目标在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而知识经济时代的重点是知识的生产和开发,以及掌握知识的人的培训,政策的核心在于通过有效的措施激励创新。(7)以非标准化和分散化的生产为主要形式。工业经济时代的生产方式是标准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知识经济时代的生产方式却是非标准和分散化,即小批量、多品种、高效率。同时,职工通过计算机网络,在家里或分散的地方进行个别生产。欧美正在流行的SOHO,就是“小办公室”或“家庭办公室”的生产方式。在知识经济时代,生产的个性化特征日趋明显,它与工业经济时代的规模化、标准化形成鲜明的对比;如3D打印技术使产品的个性化特征十分明显,它可以生产出满足任何个性化需求的产品。(8)社会主体和分配方式改变。工业经济时代工人阶级是社会的主体;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分子将成为社会的主体。工业经济时代的报酬分配主要按“岗位工资制”;知识经济时代将过渡到按“业绩报酬制”,人们凭各自的业绩在市场中获得自己的“价格”,每个人,都是经济的主体。(9)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知识经济重视经济发展的环境效益和生态效益,它采取的是可持续化的、从长远观点有利于人类的发展战略。在知识经济时代,注意处理知识、环境和频发问题节能低碳技术创新将成为该时代最有发展潜力的知识领域。(10)知识经济社会,强调知识面前人人平等。人们的智商差别不大,成为智者或愚者的因素主要在于后天的环境和培养;富人受到的教育机会多些,但随着全民教育的普及,机会将日益均等,知识的取得将取决于自身的努力。知识经济为人们的平等创造的机会较农业经济、工业经济较多。其他学者认为知识经济的特征有:社会知识化,生产者劳动智力化,经济发展可持续化,资产投入无形化,支柱产业高新技术化,经济决策与管理知识化,市场观念现代化(如网络经济、电子商务盛行等),世界经济一体化,价值取向多元化,社会组织信息网络化及信息、技术、资金、市场、人才等的网络化等;或知识经济的特征如下:科技的发展和积累带来了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变得日趋复杂、多元化、成本高昂且受制于私人公司特别是大公司,经济增长的源头相对来说从物质(有形)形态逐渐转向非物质形态(无形),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如市场、公司、私人财产权等)随着苏联的解体而得到进一步强化、取得了主导地位并构建了当今的经济秩序,国际化和全球化日趋明显,政治、经济和管理上日趋复杂的多极世界开始出现和新信息与通信技术大规模地出现等。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学者对知识经济特征的不同认识,如袁正光认为知识经济具有经济动力、产业内容、效率标准、管理重点、生产方式、经济学原理等九点变化。这些学者论及的特征大体上与本书前述的特征大同小异;如果有所不同,可以看作是前文所述特征的补充;不过对西方学者所说的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的专有品并把它看作是知识经济的重要特征,我们可以持批评态度。(三)知识经济与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文化多元化和信息网络化是21世纪的基本特征。全球化—一世界范围内日益成长的经济和社会一体化,或物品、服务、人员、技术和资本在世界范围内的流动一—成为过去几年国际经济中争论最为热烈的话题之一。然而,不论人们观点如何,在知识经济背景下,经济全球化是一种不可避免、不可逆转的客观事实,并将继续发展下去。经济全球化是一个历史发展过程,是人类创新和技术进步的结果,至今还没形成统一的定义;它实质上等同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国际化,经历百年的发展,才自20世纪70年代起被普遍使用,用之来形象地反映出技术的发展使国际交易——贸易和资金流通变得更为快捷和容易这一事实和仍在延续、拓展的趋势:它意味着人类在各层次经济活动中已经运行了若干世纪的市场力量在技术的作用下超越了国界,把地球变成了一个更为紧密的村庄。1、知识与经济全球化知识领域中最为核心的内容一高新技术——的发展,缩小了空间、时间的距离,为世界经济全球化创造了前提条件。全球化不是新鲜事物,早在1848年《共产党宣言》就指出:“由于世界市场的开拓,资产阶级使一切国家的生产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由于一切生产工具的迅速改进及交通的极其便利”,它把各民族都卷到资产阶级文明中,并“迫使它们一一如不想灭亡的话采用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这些成为早期全球化的客观写照。后来随着国际分工和交换迅速发展,20世纪初列宁考察帝国主义阶段情况后指出:“人类的整个经济、政治和精神生活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已经愈来愈国际化了。”但今天的全球化由于知识的作用比他们描述的发展要快,涉及的范围广而且深入,因为它随着交通、通讯、能源、电信等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出现而加快了步伐。“广”指除了传统生产要素外,技术、文化、制度等也相互影响、相互吸收,影响人们生活的每一部分;“深”指货物、资本、人力等的国际化借助于技术之威,在全球各地进行本地化,将各种要素进行巧妙结合,不仅在生产领域而且在技术领域利用当地人力进行本地化开发(而成果却不归东道国所有),从而通过技术从市场的源头加深全球化。国际化的加速始自二战以后,发达国家在市场力量的推动下,依赖逐渐建立它们主导的国际组织和制度,在全球大力推进经济、贸易和金融自由化,它们之间贸易往来和相互投资获得巨大发展,跨国公司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大批发展中国家的独立及进入国际经济体系,使各国处于全球经济网络之中。20世纪70年代,两极世界日趋松动,在电信、交通等领域技术的突破性发展和生产商在超越国界寻求更多利润渠道的强烈欲望推动下,市场全球化趋势开始云涌,许多人认为有必要对本国新的外国竞争者进行反击,反击的办法就是进入它们的国内市场,由此全球化进入第二个加速期。20世纪90年代在苏联解体后,多极化趋势日显,伴随着新科技的雨露春风,经济全球化大大提速,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核心的新科技革命迅猛成长,缩小了各国和各地区的时空距离,推动了金融、贸易、投资、生产的全球化发展,世界经济逐渐融为一体;这些让空间失去了意义,使人类社会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经济全球化是指二战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商品(货物和服务)及生产要素(原材料、人力、技术和资本)在世界的自由流动,通过流动使资源在全球或地区范围内优化组合、统一配置,从而使全球经济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的发展进程,它是国内国际化和国际国内化之互动和转换;它是资本主义世界性发展的产物,至今仍以资本主义为主导,但已成为人类共享、共建的事物,而且人类追求、探索的本性及存在的无限创造力不可能让其戛然止步。经济全球化不仅指有形商品、资本的流通,更重要的是知识、信息的流通;以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为主要形式的无形商品贸易大大发展。各国综合国力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转化为人才、知识、信息的竞争,集中表现为知识产权的竞争。全球化的经济与知识产权战略密切联为一体。其显性表现是,经济资源跨越国界的流动和配置,各国经济相互依赖程度日益加深,合作日益加强,整个世界各种经济活动相互渗透、交叉;表现为资源和商品生产过程的国际化,外国消费者、投资者、跨国企业、国际金融和贸易组织对各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力不断扩大,一个产品可能涉及几个甚至十几个国家的生产者和设计者;在一国市场上可以买到几乎所有国家的商品或服务。其隐现的内容体现在:各国产业结构调整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发达国家集中精力抓高附加值、节能、环保的产业,如金融、保险等高端服务业和高科技产业,而穷国则从事生产、制造、装配、加工等低附加值、劳动密集、高能耗重污染的行业,蓝、白领分工进一步明确。2、知识经济背景下的经济全球化特征知识经济背景下的经济全球化的典型特征是知识贯穿于其整个发展历程中,具体可以描述为:(1)它以技术进步和创新为发展的动力和催化剂。科技进步尤其是信息技术的进步既为经济全球化的形成提供可能性,又构成其发展的核心和当然内容。信息技术降低了企业的远距离成本控制;多媒体技术的发展与因特网的诞生,使任何有能力进行全球扩张的企业的活动范围都可达全球各地。创新构成了当今时代的特征,新产品、新制度、新技术的发展速度为以往任何时代所无法比拟,它们加速了全球化进程。技术本身让世界连到一起,网络本身无国界诠释的全球化含义,而且其自身也构成了经济全球化的特征。(2)生产全球化是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基础和纽带。生产的整个过程即设计、研发、采购、制造、运输和销售等在跨国公司的组织或直接参与下成为全球性活动。跨国公司完成了由双边到区域再到全球合作的转变,并成为经济活动的主宰,其商品生产环节分布于不同国家,进而使相关各国间的经济关联程度日益提高。现在大部分国家的经济活动都趋于越出国界,各国经济发展在更大的程度上成为一个在全球范围内、由多国企业共同协调、组织的过程,它意味着各国经济发展、活动都逐步摆脱了本国资源、市场的约束、限制;虽然各国经济增长仍按国内的经济活动计算,但构成一国经济增长的活动很多是他国经济主体经营完成的。(3)贸易自由化是经济全球化的血液。通过贸易才能使技术基础上发达生产力创造的产品实现价值,使生产国际化进一步循环下去。贸易自由化是国际经济斗争的焦点,各国为消除国际贸易障碍提高自由化程度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它成为许多国际条约签订的目的之一。在WTO框架下,贸易自由化得到了很大的张扬和肯定近十年来国际贸易量迅速增长,进一步彰显了全球化的特征和意义。贸易自由化强化了全球市场在实现国际分工中的作用,也推动了全球经济结构的调整。其中知识贸易自由化将日显重要。(4)在贸易自由化带动下,在信息技术的支撑下,生产过程无中心化迫使资金、人力和其他生产资料在全球流动。新的国际分工形成及跨国公司成为经济活动主角使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的跨国化不仅是全球经济、市场统一的根源,也是诸多资源在全球流动的根源。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经济发展的作用、各国对外资管制的放松以及由投资基金和养老保险基金高速成长导致的国际游资的形成和全球证券市场在信息技术支持下的联成一体,使得资本流动性进一步加大。WTO框架下的货物、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关税与非关税壁垒的进一步削弱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和投资措施协议等的订立为人员、货物、技术等流动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大大加速了全球化的进程。(5)作为经济活动的生命线,金融一直是全球化进程的关键所在。跨国公司生产、贸易的触角所到之处,就有相应金融服务:在全球占有市场的国家对金融服务全球化要求最为迫切。随着各国的经济活动的日益开放,20世纪70年代后,各国相继放松金融管制,推进金融自由化,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和退出本国金融市场的限制,消除不同金融业务间障碍,加快金融业的整合与服务网络全球化建设,为经济活动的结算、存贷、投资、资金跨国转移等提供了便利条件加快了其他活动的全球化。适应经济发展规律的法律与自由宽松的政策及信息技术在该领域的广泛应用促进了金融服务全球化的飞速发展,形成了时间上连续、空间上统一、价格上关联的国际金融市场。(6)市场体制下的经济全球化为相关法律体系的国际化提供了基础。经济全球化的核心主体是追求收益最大化的主权国家支配下的个人与企业,而全球化本身是在各国经济体制趋同与信息技术进步背景下,通过主体的跨国活动如贸易、投资等来实现的。因此,经济全球化在本质上是一个自发的市场机制作用的过程,要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但又离不开国家权力的干预和影响。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必然要在法律上得到体现。国际生产方式、贸易手段、商品标准和资本运作的规律等集中在现在市场经济的旗帜下必然体现出对法律的国际化要求—在统一的规范下进行经济活动,WTO多边贸易体制框架就是使世界经济活动进一步规范化的体现。其制定是通过各国同意的谈判机制在WTO形成的谈判场所完成的。它为各国国家经济制度、社会经济行为、市场活动等方面的法律趋同性提供了国际法依据:为商事活动中的合同样式和其他法律文件等逐步统一和规范提供了蓝本。在WTO的法律文本中我们不难看到传统的两大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相对完善的结合,而且还将进一步发展。这些都昭示着与经济全球化有关的法律的国际化取得的成就,且将不断发展;它们成为全球化最为显著的特征。不过,目前的国际经济法律规则多是在经济强国主导下制定的。总之,知识经济背景下的经济全球化主要表现为贸易全球化、市场全球化、生产全球化、金融全球化、区域性经济合作日益加强;其成因:以经济发展为导向是经济全球化的思想动力;科技进步是经济全球化的根本诱因;跨国公司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推动力;区域性经济组织的出现起到了过渡和传递作用;国际经济组织的协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未来作为经济全球化重要组成部分的知识经济全球化则将得益于信息技术革命推动了贸易的全球化、金融全球化和日益完善的国际贸易规则,会使人类生产、贸易方式变得更为便捷。九、知识经济的产生(一)概述知识经济有许多不同的称呼,如还被称为信息经济、智力经济、高科技经济、高技术经济、高新科技经济、信息技术经济、数字化经济、新经济等。但不论称谓如何,均是强调知识的作用,只不过不同的称呼在用不同的“知识表现形式”称呼它而已。在人类发展史中,知识(以科学技术为最集中的代表)的作用是无与伦比的。但人类对知识的这种作用的认识可以说经历了三个阶段,即从培根的“知识就是力量”到马克思的“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组成部分”再到邓小平的“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等三个标志性的判断,分别代表着不同时期人类对知识在经济发展方面作为最为科学的表达。培根之前,历史上有很多思想家、科学家论及知识对人类经济发展和文明进步的作用;到了培根时代,作为既是试验科学家的始祖又是哲学家的他,在前人认知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经历、实验等,用“知识就是力量”这一名言表明知识对人类发展的影响。这一判断给人带来很多新的理解,在此之前,人类对“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可能处于一种较为模糊的阶段,更多地限于“认识世界”;而这句话第一次指出了知识能变成人类的一种力量(这一种力量不仅仅限于经济领域,它可以涉及人生不同的领域),掌握知识能让人变得强大,在生存竞争中加以运用就能获得优势,由此带有了较强社会功利性。培根论点提出100多年后,基于当时资本主义社会与科技发展的历史背景,马克思在分析“资本是以生产力的一定的现有的历史发展为前提的”时指出“在这些生产力中包括科学”;他还进一步指出“劳动的社会生产力既包括科学的力量,又包括生产过程中社会力量的结合”。可见,马克思将科技与其他生产力因素并列,没有突出其特殊地位,这与当时的科技发展水平及其对社会的作用相一致。对此,恩格斯1883年3月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中对马克思关于科技与生产力关系的思想做了精辟概述,“在马克思看来,科学是一种历史上起推动作用的、革命的力量”。这一观点后来被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所继承和发展,但均没有突破至“首要”或“第一”的位置。因此,邓小平之前的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认为科技是“一般”生产力。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到来,以原子能、电子计算机、航天技术、信息生物、空间、海洋、新能源、新材料等为代表的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人类进入知识爆炸时代,生产力实现了巨大的飞跃,使人类社会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制度文明与社会文明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这一切无疑是在科学技术起到领先和主导作用基础上发生的。邓小平同志在多年观察、实践、学习和思考的基础上,于1988年9月5日会见捷克斯洛伐克总统胡萨克时,在总结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世界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新形势、新经验基础上,明确提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点,“马克思讲过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这是非常正确的现在看来这样说可能不够,恐怕是第一生产力”。此后在许多场合他不断强调这一观点。如1991年他进一步重申“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并为中国科协题词“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特别是在1992年南方讲话中,再次强调,“经济发展得快一点,必须依靠科技。我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高科技领域的一个突破,带动一批产业的发展”。在很多场合他还强调在高科技领域中国在世界上也要占一席之位。邓小平同志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科学论断是对马克思主义生产力学说的继承、丰富和发展,深刻揭示了科技在生产力诸要素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生产力发展是邓小平理论的核心内容他认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而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可见它是核心的核心。在今天的知识经济时代,其在经济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更是有目共睹:它已渗透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大大地改变了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以至于思维方式。互联网络基础上的经济全球化使各国间经济联系日益密切,以信息技术和生命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科学技术给人类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强大的动力。一国的竞争实力取决于其综合国力,而综合国力取决于该国的生产力水平,而生产力水,平又根本上取决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今天,“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不仅被人们普遍接受,而且通过广泛深刻的社会实践更让人们体会到这一观点的真知灼见和远见卓识。习近平主席多次强调:抓住科技创新,就抓住了发展全局的“牛鼻子”;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科技是国之利器,国家赖之以强,企业赖之以赢,人民生活赖之以好。中国要强,中国人民生活要好,必须有强大科技。这些话语足见科技及其创新对当下发展的重大意义。在当代,更有数不胜数的科学家、学者论述知识、技术对经济发展的革命性的作用,如原中国科学院院长路角祥指出:当今世界,经济竞争、社会进步、人民富裕和国家安全都高度依赖科技创新。科技已经成为推动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和保障国家安全的核心要素。近现代史表明,科技的重大创新与突破,都会极大地提高社会生产力,乃至改变社会生产方式、人的生活方式,进而改变世界政治经济格局。以大规模耗用自然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难以为继,化石能源、原材料价格大幅攀升,环境和全球气候变化等问题日趋严峻,它们强烈呼唤着科技创新与新的科技革命。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世界主要国家都更寄希望于科技创新,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速产业优化升级,抢占新一轮国际竞争的先机和优势。因此,我们要研究科技经济规律,迎接知识经济挑战。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科技进步日渐成为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开始成为现实,今天世界的竞争已成为以经济为基础,以科技特别是高科技为先导的综合国力的竞争。在这场竞争中,知识所扮演的角色已越来越重要了。例如,1997年信息高科技产业已超过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10%(我国到2004年信息产业总值才占国内生产总值的7.5%),以信息技术为主的知识密集服务出口总值已接近商品出口总值的40%,经合组织主要成员国国内生产总值的近50%来自以知识为基础的产业。(二)知识经济概念的历史发展20世纪50年代,随着各种科技理论的出现及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作用的日显突出,人们对科技作用下的经济模式开始了思索和探讨,并试图说明知识对经济发展的具体和量化的作用。1962年美国的弗里茨•马克鲁普在其《美国的知识生产和分配》中提出“知识产业”概念。1973年美国丹尼尔•贝尔的《后工业社会的来临》一书提出“后工业经济”说法,强调了“知识”的重要性;提出“知识技术”一词。1982年美国经济学家和未来学家约翰奈斯比特在《大趋势》中提出的“信息经济”,是以新型经济的主要支柱产业命名这种经济的。1985年日本界屋太一《知识价值革命》提出“知识价值社会”说法。1986年英国汤姆•福菜斯特在《高技术社会》中提出的“高技术经济”,准确地以新型经济的产业支柱群体命名这种经济。1990年联合国研究机构提出了“知识经济”的概念;同年美国未来学的代表人物阿尔文托夫勒明确提出人类世界存在着三种基本的“力”,即暴力、金钱和知识。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金钱已经不再是万能的,而暴力除了上升为国家暴力的合法暴力外,非法暴力被限制和禁止,只有知识正在成为这三种力量中“质量最高”的力量。他甚至认为知识正在成为土地、经济、劳动和时间的最终替代物。知识经济作为一个全新的经济形态,经历了20多年的演进,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才逐步完备定型,这一过程即是一个科学的提炼过程。至1996年,由OECD发布的《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知识经济的观念、范围和指标体系。此后,1996年12月30日的美国《商业周刊》发表一组文章,提出“新经济”概念,指出了一种新型经济已经形成。1997年2月美国总统克林顿又采用了联合国研究机构以前提出的知识经济的说法。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报告》1998年版定名为《发展的知识》。江泽民在1998年3月初会见美国华纳公司总裁时,正式提出:中国将以积极的姿态迎接知识经济。管理大师彼德德鲁克认为,在知识社会里,知识将成为社会最核心的资本和经营资源。上述概要基本上说明了知识经济大体形成的过程。“知识经济”成为使用频率较高的一个词。在知识经济时代,美国是起步最早的国家,也是受益最大的国家。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国经济面临着诸多考验,虽然苏联解体了,但美国因为海湾战争使其经济雪上加霜。但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信息技术产业,很快使美国走出低谷,经济上迅猛发展以至于在克林顿任期满后,美国的财政状况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最好的。就个人而言,比尔盖茨依靠软件成为巨富,它是知识经济下的成功者。经济史上,如果说20世纪50年代的德国奇迹、60年代的日本奇迹、70年代的中东石油国家的奇迹及80年代韩国奇迹等多是靠传统发展模式如充分挖掘资本、劳动力和自然资源等优势发展起来的话,那么90年代的美国奇迹一持续增长106个月低失业、低通胀、高出口、低赤字、高股指、高新技术产业高速发展、社会高度信息化—则主要是依靠知识经济;其发展的动力来自高科技的创新,而其产业发展的基础主要由传统经济变为高新技术经济,即以芯片、计算机、手机、互联网技术和其他信息技术等为核心的经济:这些造就了美国神话。政府从放任“贸易自由”到有所节制地“管理贸易”,既是由于传统自然资源的稀缺导致政府管理出现的必然性(如反倾销、反补贴、并购过程中的政府控制等),也是由于知识经济依赖的高新技术需要政府的规划、协调及对基础研究、共性知识的投入等,以为知识经济提供发展的充足动力。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是重视资源、资本投资,知识经济模式是重视“智力投资”;社会分工从细化到网络化、个性化的变化也反映了知识经济发展的一个趋势。客观地说,中国改革开放40多年的发展也主要依赖知识经济和科技发展等带来的红利和机会,尽管这种发展与我们的预期仍有差距但它已经将中国推上一个较高的平台,我们必须在这个更高的平台上进一步创新和依赖科技来实现中国未来发展的基本目标:从二O二O年到二0三五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从二0三五年到本世纪中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十、著作权的归属在专利法和商标法中,均没有归属的概念,唯独著作权中有这一概念。归属,简单地说,就是一部作品到底属于谁。为什么呢?这是由于作品的类型不同,需要加入的创作人员可能会很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著作权人呢?这就是归属。例如,刘若英的一首《为爱痴狂》的MV,里面有摄影,摄像,有歌手,有演员,有制作者,到底这属于谁的作品呢?这种情况可以通过约定解决。还有一种情况,如《一个慢头的血案》,这到底是陈凯歌的作品还是胡戈呢?因此我国法律对一些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做了如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可认定为作品的作者。但在下列情况下,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应依法确定:1、演绎作品演绎作品是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演绎作品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是传播原作品的重要方法。它虽然属于原作品的派生作品,但并不是简单的复制原作品,而是以新的思想表达形式来表现原作品,需要演绎者在正确理解、把握原作品的基础上,通过创造性的劳动产生新作品。尽管如此,演绎作品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原作品,也就无所谓演绎作品,例如没有畅销小说《山楂树之恋》,也就没有据小说改编而成的同名电影:因此,法律规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演绎原作品,需要征得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在实践中,如果要取得原作品的演绎权,通常需要演绎者与原著作权人签订演绎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并依照约定支付报酬。原作品的作者可以对侵犯其著作权的演绎作品行为提起诉讼。《著作权法》(送审稿2017年版)拟将原来《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提前到该条的第二款:即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变、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与这条合并为一条,删去原来的第三十五条。意思是以演绎作品为基础创作新作品的,需要经过原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改编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或进行添加或删减。改编是产生演绎作品的一种主要形式。对文学作品的改编,如将小说改编为电影、电视剧本,将童话故事改编为电影动画片,但未改变已有作品的主要情节和内容。对音乐作品的改编,如把民乐改编为交响乐,既保持了已有作品的基本旋律,又对原音乐作品中的旋律作了创造性的改变。美术作品的改编如将中国的水墨画改为西方的油画,其内容、素材未变,而加进了作者新的艺术表现手法。这些改编作品都保持了已有作品的内容、情节、旋律、素材,又有改编者智力成果在内,既不是对已有作品的抄袭,又不是创作出全新的作品,作者对这种经改编产生的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在“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郭颂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中,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认为郭颂等人在《想情郎》等在内的赫哲族民间曲调的基础上,创作完成的《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属于改编作品,应就使用原作品的行为支付费用,并享有署名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对音乐作品的改编而言,改编作品应是使用了原音乐作品的基本内容或重要内容,应对原作的旋律作了创造性修改,却又没有使原有旋律消失。经查实,《乌苏里船歌》乐曲的中部是展示歌词的部分,且在整首乐曲中反复三次,虽然《乌苏里船歌》的首部和尾部均为新创作的内容,且达到了极高的艺术水平,但就《乌苏里船歌》乐曲整体而言,如果舍去中间部分,整首乐曲也将失去根本,因此认定《乌苏里船歌》的中部乐曲系整首乐曲的主要部分。在《乌苏里船歌》的乐曲中部系改编而成、中部又构成整首乐曲的主部的情况下《乌苏里船歌》的整首乐曲应为改编作品。法院最后判决:郭颂等人再使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翻译是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予以表达。翻译也是产生演绎作品的一种主要形式,如将汉族文字作品译为外文作品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作品,或者将外国制作的电影、电视作品译为中文电影、电视作品。翻译作品保持了已有作品的内容、情节和结构,只是由一种语言文字译为另一种语言文字,但由于词句表达方式不同,由一种语言文字译为另一种语言文字的过程中,译者有创造性劳动在内,因此,翻译作品的作者也应享有著作权。注释是指对原作品进行注解、释义和阐明。注释作品是对已有作品进行注释而产生的,被注释的作品一般是具有较高文学地位或科学意义的古代文字、艺术、科学等作品,如不易理解的古代文章、诗词,需要将其文字、内容加以注释,将其含义以通俗的语言准确地表达出来,如苏缨著的《纳兰词》,对清朝词人纳兰容若的诗词小令进行注释、闻明。它不同于将已有的作品的形式加以改编,也不同于把一种语言文字作品翻译成另一种语言文字作品。注释作品虽然表达的是已有作品的原意,但其中有注释者的创造性劳动,因此,注释作品的作者应享有著作权。整理是对一些散乱的作品或者材料进行删节、组合、编排,经过加工、梳理使其具有可读性。整理作品应当具有以下特征:(1)整理他人已有的作品,而不是自己的作品;(2)被整理的作品一般是未经出版的作品;(3)已有作品的内容确定,只需按一定的结构或逻辑整理,既不是对已有作品的内容进行修改(对文字、标点符号可作适当修改),也不是对其表达形式的改编。整理已有作品,主要使公众易于阅读,这一整理过程中,整理者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应享有著作权。2、合作作品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为合作作品。创作一个合作作品需要合作作者之间的合意,如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就将对方的作品合入自己的作品,或者对对方的作品进行一定的修改、补充后就认为是该作品的合作作者,这种情况,不仅不能成为该作品的合作作者,还侵犯了该作品的著作权。另外,合作作品的作者必须是参加创作的人,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品的作者。所谓“参加创作”,是指对作品的思想观点、表达形式付出了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或者构思策划,或者执笔操作,如果没有对作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不能成为合作作者,例如,甲乙合作画一幅山水画,甲磨墨,乙执笔创作,若无其他约定,则乙是作品的作者,甲不是合作作者。在日常生活中有些情况值得注意:上级、权威人士或者编辑,对作品提供部分修改意见,或签字认可,这样的行为不属于合作行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包括可以分割使用和不能分割使用两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指合作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使用,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例如,甲、乙、丙三人合写一本小说,一人负责写20篇,那么甲乙丙三人分别对自己的20篇拥有著作权。此外,甲、乙、丙对这本共同创作的小说共同享有著作权任何一个人对自己的20篇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这本小说整体的著作权。不能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指合作作者虽有各自的创作,但在作品中已融为一体,区分不出作品的某个部分是哪个合作作者写的。例如,四个合作作者共同构思作品的形式、内容、情节、结构等,然后分头执笔而成的作品。这类作品只存在一个合作作品的整体的著作权。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著作权法》(送审稿2017年版)拟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规定上升为法律,作为《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的第三款。3、汇编作品汇编作品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作品或其部分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进行选择、汇集、编排而产生的新作品,如医药类百科全书、成语词典、文学选集、全集、期刊、报纸等。汇编人在内容的选择、安排上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因此,就这种选择和安排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如果只是简单地将作品或者材料拼凑在一起,则不认为构成汇编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汇编作品包括对不构成作品的数据和其他材料的汇编,即数据库作品属于汇编作品。数据库作品是根据既定标准挑选的经过系统整理并被存储在可供用户存取的计算机系统内的一整套信息资料。数据库在内容选取和编排上体现了汇编人的创造性劳动,因此,属于汇编作品。汇编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由汇编人享有著作权。汇编人汇编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还应当尊重原作品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汇编已过保护期的作品,也应当尊重原作品作者的人身权。汇编作品中除去创造性的汇编内容外的其他可以单独使用的部分,其作者对该部分作品享有著作权。例如,北大法律信息网的数据库是一个汇编作品,但是每一篇法学论文的作者对其论文享有著作权。4、影视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统称为影视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一种非常特别的作品。拍电影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的智力创作过程,需要大量的资金和组织拍摄的制片人,需要编剧、导演、摄影、演员、特技设计、美工、灯光、布景等许多人员的参与。拍电影投资巨大,如电影《阿凡达》的制作成本高达几亿美元,同时,编剧、导演、摄影等作者付出了大量的创造性劳动电影的发行、放映也会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但也有巨大的商业风险。因此,为了鼓励制作方投资电影产业并获取回报,我国法律规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方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付出劳动的人员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影视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著作权法》(送审稿2017年版)拟将该类作品统称为“视听作品”。5、职务作品职务作品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借调人员和临时招聘人员,为完成该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如公司广告宣传部门撰写的宣传稿件,学校教师为教学编写的教材,科学研究人员为本单位研究课题所写的论文,记者为本报社撰写的稿件等均为职务作品。职务作品包括以下要件:(1)创作作品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其单位的性质所提出的工作任务。如软件公司的员工写了一本小说,即使是在本单位内完成,也不属于职务作品;(2)职务作品的作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里的劳动关系,可以是暂时的,也可以是长期的。(3)是作者自己的意志创作,而不是依照单位的意志创作。如果在单位的主持下、按照单位的意志进行创作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属于职务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归作者享有,但作者所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业务范围内有权优先使用职务作品。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作者可以经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但是,符合以下三种情况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1)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3)由作者与其所在单位以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在实践中,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的创作仅靠一两个人的努力是很难完成的,需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物质技术条件,而创作出的作品的有关责任,也需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社会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创作的职务作品,其著作权主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同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作者的创作给予奖励。这里所讲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为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著作权法》(送审稿2017年版)拟增加“报社、期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作为另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职务作品。6、委托作品受人委托创作的作品为委托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首先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换言之,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约定著作权或者归属于委托人,或者归属于受托人,或者由委托人、受托人共同享有,或者各自享有一部分权利。在合同未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情况下,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例如,一对新婚夫妇在AAA摄影棚拍了婚纱照片,双方可以约定照片的著作权归该夫妇享有,也可以约定归摄影棚享有,双方没有约定的,其著作权属于摄影棚,但摄影棚在行使该照片的著作权时,不得侵害该夫妇的肖像权。7、美术作品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这类作品的所有权与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两个概念。作品的所有权,是指承载作品的载体的所有权,其位置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取得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不等于就取得了该作品的著作权。例如,某画家将其所创作的一幅国画卖给某人,某人取得了该画的所有权,他有权占有该画,自己欣赏,提供他人欣赏、出卖甚至丢弃、毁掉该画,但是,他对该画没有署名权,没有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也不能擅自把该画让人出版。对该画的著作权仍然属于创作该画的画家。《著作权法》(送审稿2017年版)拟增加“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作为第十九条的第二款。十一、邻接权邻接权是作品在传播过程中产生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之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分别规定了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出版活动、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1、出版者权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10年的专有使用权,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2、表演者权表演者权利包括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精神权利即:其表演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两项权利,且没有期限限制。财产权利是表演者有权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等权利;财产权利的期限为50年自表演发生之日起算。3、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送审稿删除了本条第二款关于适用演绎作品创作作品需要取得双重许可的规定。因为都统一规定在了演绎作品下面。4、广播电视组织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著作权法》(送审稿2017年版)拟在该条增加第三款:(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十二、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投资人xxx有限公司(二)建设地点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x。(三)项目选址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x,占地面积约57.00亩。(四)项目实施进度本期项目建设期限规划24个月。(五)投资估算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25756.66万元,其中:建设投资20160.74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8.27%;建设期利息537.2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09%;流动资金5058.67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9.64%。(六)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25756.66万元,根据资金筹措方案,xxx有限公司计划自筹资金(资本金)14792.41万元。根据谨慎财务测算,本期工程项目申请银行借款总额10964.25万元。(七)经济评价1、项目达产年预期营业收入(SP):42900.00万元。2、年综合总成本费用(TC):35032.52万元。3、项目达产年净利润(NP):5743.19万元。4、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15.39%。5、全部投资回收期(Pt):6.66年(含建设期24个月)。6、达产年盈亏平衡点(BEP):19351.93万元(产值)。(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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