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电商与保税物流装备公司股东会及运作机制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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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航空电商与保税物流装备公司股东会及运作机制分析某某有限公司前言这份《航空电商与保税物流装备公司股东会及运作机制分析》由某专业咨询机构编辑撰写,全文约27213个字,约28页左右,具有结构严谨、目标聚焦、数据支撑、步骤清晰、案例佐证、语言精炼、排版规范、落地成本可控、目标达成度高、方案优化、长期价值兼顾等特点,全文从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股权结构分散化、公司资本法律制度、公司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公司治理理论的创建、布莱尔的贡献、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中小股东及其权益、股东权利、股东、股东会会议的类型及运行机制、股东会权利、公司概况、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产业环境分析、产业发展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必要性分析、组织机构管理、劳动定员一览表、发展规划分析、项目风险分析、项目风险对策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建议详细研读以辅助落地执行。航空电商与保税物流装备公司股东会及运作机制分析目录一、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3二、股权结构分散化4三、公司资本法律制度6四、公司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12五、公司治理理论的创建17六、布莱尔的贡献20七、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23八、中小股东及其权益31九、股东权利33十、股东36十一、股东会会议的类型及运行机制42十二、股东会权利47十三、公司概况48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49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49十四、产业环境分析49十五、产业发展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50十六、必要性分析53十七、组织机构管理53劳动定员一览表54十八、发展规划分析56十九、项目风险分析62二十、项目风险对策65一、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在一个典型的英美公众公司中拥有众多的小股东。与小型私人控制的企业不同,公众公司存在以下两个问题:第一,股东虽然还是拥有剩余控制权(即投票权),但分散的小股东无法执行日常的公司管理。因此,现实的情况是,董事会作为股东的代表来选择经理。第二,分散的小股东缺乏监督管理者的内在动力,即不愿意监督管理者。原因是,监督是一个公共物品。如果某一个股东的监督导致公司业绩改善,那么所有的股东都将受益。在监督是有成本的情况下,每一个股东都有搭便车的愿望,即希望别的股东而不是自己来行使监督权。当然,最终的结果是可想而知的,如果所有的股东都这样想,结果是监督将无法出现。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是现代公司的第二特征。1932年,美国的法学家伯利和经济学家米恩斯出版《现代公司与私有产权》一书,确立了美国现代公司法研究的基本范式与传统。此书提出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出现了分离,现代公司已由受所有者控制转变为受经营者控制,并直言,管理者权力的增大有损害资本所有者利益的危险。正是20世纪30年代开始出现的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引起了人们对公司治理问题的注意。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公司治理首先要解决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由于公司经营者与公司所有者利益的不一致,导致委托一代理关系的产生。所有者希望通过扩大公司规模,在公司的利润实现最大化的同时实现公司所有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经理人则希望能够实现最低利润约束下的销售收入最大化,经理人的报酬结构与公司规模的相关度远远大于与公司利润的关联度。因此,经营者需要通过设计一系列的关于经理人的控制和激励措施,以确保经理人的行为符合股东的利益,进而缓解股东和经理人之间在委托和代理过程中所出现的信息不对称等因素。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对公司行为产生了一系列重要影响,任何人都很难利用股权控制公司的运行,这样将使得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更加分离,董事长通过董事会授予管理权限,经理人通过董事长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权限,而个人股东则完全处于“用脚投票”的状态。进而,股东、经理人、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在利益上产生了矛盾,如何在一个大型的公司里平衡股东、经理人、债权人和员工各个企业要素的提供者之间的关系和利益呢?唯一的途径就是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治理规则。二、股权结构分散化在公司制企业发展初期,公司规模相对较小,公司股东的数量也不多,公司的股权结构相对集中。后来,由于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加速发展和公司经营范围、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需要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来筹措大量的资金,这样公司的持股人将会从原来的少数人变为多数人,他们可能是社会中的个人,甚至是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组织机构,公司的股权结构逐步分散化、多元化。因此,股权结构的分散化是现代公司的第一个特征。公司的股权结构,经历了由少数人持股到社会公众持股再到机构投资者持股的历史演进过程。公司股权结构的分散化对公司经济运行产生了有利和不利两个方面的影响。从有利的方面来看:第一,明确、清晰的财产权利关系为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转奠定了牢固的制度基础。不管公司是以个人持股为主,还是以机构持股为主,公司的终极所有权或所有者始终是清晰可见的,所有者均有明确的产权份额以及追求相应权益的权利与承担一定风险的责任。第二,高度分散化的个人产权制度是现代公司赖以生存和资本市场得以维持和发展的润滑剂,因为高度分散化的股权结构意味着作为公司所有权的供给者和需求者都很多,当股票的买卖者数量越多,股票的交投就越活跃,股票的转让就越容易,规模发展就越快,公司通过资本市场投融资也就越便捷。但是,公司股权分散化也对公司经营造成了不利影响:首先股权分散化的最直接的影响是公司的股东们无法在集体行动上达成一致,从而造成治理成本的提高;其次是对公司的经营者的监督弱化,特别是大量存在的小股东,他们不仅缺乏参与公司决策和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的积极性,而且也不具备这种能力;最后是分散的股权结构,使得股东和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处于被机会主义行为损害、掠夺的风险之下。三、公司资本法律制度(一)公司资本的概念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是指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总额。公司一经注册登记成立,该公司资本就成为注册资本,公司就合法拥有了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除非公司解散,否则公司就可以无限期地使用这些财产。不同于公司营运过程中的实有资产,公司资本是一个不变的观念上的数额,有法定最低限额的要求。这一限额是公司成立和存在必不可少的条件,它不因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和公司实有资产的增减而变动,因为公司资本的变动须经过法定程序。与公司资本相关的几个概念有:1、公司资产公司资产是指公司可供公司支配的全部财产,其表现形式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财产等。它既包括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自有财产—公司资本,也包括公司对外发行的债券、向银行贷款等形成的公司负债及其他股东权益。所以,公司资产是个外延比公司资本宽泛得多的概念。一般而言,公司资产总是大于公司资本的。但如果公司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则可能出现公司资产小于公司资本的情况。与公司资产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公司净资产。公司净资产是指公司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净额。净资产是反映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经营得好的公司,其净资产可能大大高于其资本额;经营不善的公司,则可能出现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情况。2、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所有的资产,是投资者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额的总和。在我国,公司资本仅指注册资本,就是公司成立时在登记机关登记并由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额的总和。按照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并不需要全部认足,发起人或股东只需认足公司注册资本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所以,注册资本只不过是公司预计将要发行(或筹足)的公司自有资本总额和政府允许公司发行资本的最高限额。只要注册资本没有发行完毕,章程中所记载的公司注册资本数就是个“名义资本”或“核准资本”。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在股东缴清其所认购的出资前,公司的注册资本总是大于其实收资本的。3、发行资本发行资本是公司依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注册资本额度内已经发行的、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由于注册资本限定了发行资本的数据,发行资本总额不可能超过注册资本总额。在公司股本没有全部发行完毕之前,发行资本总是小于注册资本的,当公司股本全部发行完时,发行资本就等于注册资本。4、实缴(收)资本不少国家的公司法不仅允许公司资本分次发行,而且允许已发行的资本分期缴纳股款。所以,实缴(收)资本就是全体股东实际缴纳的或者公司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除非发行资本一次缴清;否则,实缴(收)资本总是小于发行资本的。当发行资本全部缴清时,实收资本就等于发行资本。但在任何情况下,实缴(收)资本都不会大于发行资本。5、催缴资本催缴资本又称未收资本,是指股东已经认购但尚未缴纳股款,而公司随时可向股东催缴的那部分资本。所以,催缴资本总是等于发行资本减去实缴资本后的余额。(二)公司资本的原则公司资本的原则是传统公司法在发展过程中形成并确认的关于公司资本的基本原则,具体指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它最初体现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制度的规定中,以后又逐渐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并对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公司资本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1、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由章程规定的资本总额必须由发起人和认股人全部认足并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资本确定原则由近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确定,迄今仍为一些大陆国家所采用。资本确定原则能保证公司的资本真实可靠,有效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投机欺诈。但由于这一制度有非常严格的资本条件,使得公司设立非常困难,发起人责任重大。再者由于公司设立之初资金的需求量一般较少,公司资本全部发行极易造成资金闲置。因此一种新的资本原则即认可资本原则开始被各国所采用。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资本确定原则的要求。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须上股东全部认足或缴足,公司才能成立。2、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而要做到这一点,实际上是要求公司以具体的财产来充实抽象资本,故该原则又被称为资本充实原则。资本维持原则的意图,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公司有足够有偿债能力,以达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公司信用基础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股东对盈余分配的过高要求而导致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我国《公司法》中体现资本维持原则的规定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股东对非货币财产的出资价值负保证责任;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在公司弥补亏损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等。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所以,资本不变原则并非指资本数量绝对不得变更,而是指不得随意变更。资本不变原则的本意,一是为了防止公司随意减少资本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二是为了避免资本过剩而降低投资回报率,从而使股东承担过多的损失。我国《公司法》有关公司增减资本的规定也是符合资本不变原则的要求的:公司若欲增加资本,应先由董事会制订增加资本的方案,然后由股东(大)会对增加资本做出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最后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公司若欲减少资本,除如上程序外,还须依《公司法》关于对公司债权人的特别保护程序的要求,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并应债权人的要求或者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之后再依法办理公司资本的变更登记并公告。(三)公司资本的构成公司资本固然应以一定的货币金额来表示,但就其具体构成而言,并不以货币为限。综观各国公司法有关规定,一般允许资合公司的股东以货币(现金)、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多种形式。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也是如此。1、货币货币,是公司资本中最常见也是最基本的构成形式,几乎所有不同类别的公司都离不开货币资本,因为货币具有其他形式的资本所不具有的一些优点。2、实物实物,主要是建筑物、厂房和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不过对于股东以实物形式出资的,除必须依法进行资产的评估作价外,还应及时办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专利权、商标权及未取得专利的技术秘密和技术诀窍等无形资产部分,这也是各国公司法普遍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我国《公司法》对此另有较为严格的要求:第一,该知识产权必须经合法注册登记,是投资者合法的权利;第二,该知识产权没有法律上的争议,是投资者无可争辩的权利;第三,该知识产权必须经过法定资产评估机构的市场评估。资产评估不实的,除了评估机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外,由于不实部分造成股本减少的,其他股东应当对公司登记部门和公司清算承担连带责任;第四,该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利,作为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应当办理财产转移手续。4、土地使用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只能依法获得使用权。公司取得该权利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以公司作为受让方或承租方,通过与出让方或出租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商事合同或租赁合同,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租金后获得土地使用权。第二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两种方式,只有第二种情况才能作为公司资本组成部分。四、公司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一)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变更、消灭和公司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我国现行公司法就是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书简称《公司法》),该法共十三章计二百一十九条,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广义的公司法包括以《公司法》为核心的本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律制度的司法解释,我国参加和承认的国际条约,地方性法规等,统称公司法。公司法主要确立了如下法律制度:公司设立的法律制度、公司资本法律制度、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公司终止清算法律制度等。(二)公司法的特征1、公司法既是组织法,又是活动法公司法调整的对象是公司内外部的组织关系。公司法作为组织法,具体包括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清算,公司的章程,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公司是财产的组织形式,公司法还就公司财产的构成、股东对公司利益的分配等做出规定。同时公司又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体,它要从事各种管理活动、交易活动。公司法须对公司的组织机构的管理活动进行规范,同时对股票债券的发行、转让等行为进行规范。2、公司法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公司法调整公司组织活动,就必须对参与公司活动的各种主体做出规定,规定这些主体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这些都是实体法的内容。公司法又有关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清算与解散,以及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表决等程序的规定。仅有实体的规定而无程序的保障,公司法很难达到有效规范公司交易行为、保护社会交易安全的目的。因此,公司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机结合和统一。3、公司法既是强制性规范,也有任意性规范公司法中的规定,既有强制性规范,也有任意性规范,但强制性规范占大多数。公司法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私法的范畴。然而,司法活动的主体必须遵守共同的行为规范,且这种行为规范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效力。公司法还体现了国家干预的原则,因为公司设立不纯粹是个人的私事,而是影响社会利益的事。在现代社会,公司已在商品经济活动中占主导地位,它影响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国家通过立法干预公司,是为了保障社会交易的安全,促进经济秩序的稳定。(三)公司法的作用现代公司法的完善和进步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要求和结果,而公司法对鼓励投资、集中资本兴办企业、维护商业组织、繁荣资本主义经济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法对于促进经济改革,保证现代化建设的健康顺利进行,亦有着重要的意义。具体来说,公司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对以下四个方面利益的保护:1、保护公司本身的利益公司法确认了公司的法律地位,赋予其法人资格,使其存在取得了法律的效力。同时公司法也明确地规定了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管理机关的组成和职责、股东对公司应承担的义务等。一方面使公司本身的活动有法可依,另一方面也防止了他人限制和侵犯公司的权利,防止了公司管理人员滥用权力以及股东只考虑个人眼前利益,而不顾公司整体、长远利益等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2、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法中的许多规定是寻求对股东权益的严密保护。其中包括确认股东对公司债务只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股东有权分配公司盈利、有权转让自己的股份,以及在公司解散时有权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另外,股东也有权组成股东会参与公司事务管理等。在我国,由于多年前存在政策多变的客观情况,许多人对投资的安全性和盈利性还存在或多或少的疑虑,公司法的制定无疑有助于消除这种不应有的顾虑。3、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成立后,必然要与他人进行广泛的经济往来,形成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公司法的重要作用之一是对债权人利益提供有效的保护。在我国,由于一些公司商业信用低下、恶意逃避债务和动辄陷入支付不力或破产等严重危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公司法这方面的作用更为突出。公司法通过规定公司的财产制度和活动,包括确定其最低资本额、加强资信审查、严格公司会计和盈余分配制度等,使依法成立的公司都具有基本的开展经营活动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以及必要时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4、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是最主要的经济组织,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雄厚,经营规模大,业务范围广,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举足轻重。公司法将各种公司的活动纳入法律的轨道,包括严格公司设立登记条件和程序,实行公司会计事务的公开化原则,加强有关部门、特别是银行、税务、审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监督等,对于保护整个社会交易的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也具有重要作用。五、公司治理理论的创建公司治理理论的基础源于新制度经济学。所谓新制度经济学,是以主流经济学的方法分析研究制度,因此成为能被当代主流经济学派所接纳的新领域。正如科斯所说,就是用主流经济学的方法分析制度的经济学。迄今为止,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初具规模,已形成交易费用经济学、产权经济学、委托一代理理论、公共选择理论、新经济史学等几个支流。新制度经济学包括四个基本理论: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企业理论、制度变迁理论。1、交易费用理论交易费用是新制度经济学最基本的概念。交易费用思想是科斯在1937年的论文《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提出的。科斯认为,交易费用应包括度量、界定和保障产权的费用,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价格的费用,讨价还价、订立合同的费用,督促契约条款严格履行的费用,等等。交易费用的提出,对于新制度经济学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经济学是研究稀缺资源配置的,交易费用理论表明交易活动是稀缺的,市场的不确定性导致交易也是冒风险的,因而交易也有代价,从而也就有如何配置的问题。资源配置问题就是经济效率问题。所以,一定的制度必须提高经济效率,否则旧的制度将会被新的制度所取代。这样制度分析才被真正纳入了经济学分析之中。2、产权理论新制度经济学家一般都认为,产权是一种权利,是一种社会关系,是规定人们相互行为关系的一种规则,并且是社会的基础性规则。产权经济学大师阿尔钦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物品的使用的权利。”这揭示了产权的本质是社会关系。在鲁宾逊一个人的世界里,产权是不起作用的。只有在相互交往的人类社会中,人们才必须相互尊重产权。产权是一个权利束,是一个复数概念,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当一种交易在市场中发生时,就发生了两束权利的交换。交易中的产权束所包含的内容影响物品的交换价值,这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观点之一。产权实质上是一套激励与约束机制。影响和激励行为,是产权的一个基本功能。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安排直接影响资源配置效率,一个社会的经济绩效如何,最终取决于产权安排对个人行为所提供的激励。3、企业理论科斯运用其首创的交易费用分析工具,对企业的性质以及企业与市场并存于现实经济世界这一事实做出了先驱性的解释,将新古典经济学的单一生产制度体系——市场机制,拓展为彼此之间存在替代关系的、包括企业与市场的二重生产制度体系。科斯认为,市场机制是一种配置资源的手段,企业也是一种配置资源的手段,二者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在科斯看来,市场机制的运行是有成本的,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个权威(企业家)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交易费用的节省是企业产生、存在以及替代市场机制的唯一动力。而企业与市场的边界在哪里呢?科斯认为,由于企业管理也是有费用的,企业规模不可能无限扩大,其限度在于:利用企业方式组织交易的成本等于通过市场交易的成本。4、制度变迁理论制度变迁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代表人物是诺斯,他强调,技术的革新固然为经济增长注入了活力,但人们如果没有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的冲动,并通过一系列制度(包括产权制度、法律制度等)构建把技术创新的成果巩固下来,那么人类社会长期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是不可设想的。所以,诺斯认为,在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方面,制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制度变迁的原因之一就是相对节约交易费用,即降低制度成本,提高制度效益。所以,制度变迁可以理解为一种收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收益较低的制度的替代过程。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构成制度变迁理论的三块基石。制度变迁理论涉及制度变迁的原因或制度的起源问题、制度变迁的动力、制度变迁的过程、制度变迁的形式、制度移植、路径依赖等。科斯的原创性贡献,使经济学从零交易费用的新古典世界走向正交易费用的现实世界,从而获得了对现实世界较强的解释力。经过威廉姆森等人的发挥和传播,交易费用理论已经成为新制度经济学中极富扩张力的理论框架。引入交易费用进行各种经济学的分析是新制度经济学对经济学理论的一个重要贡献。目前,正交易费用及其相关假定已经构成了可能替代新古典环境的新制度环境,正在影响许多经济学家的思维和信念。六、布莱尔的贡献1995年,布莱尔出版了《所有权与控制面向21世纪的公司治理探索》,提出了她的系统的公司治理理论。布莱尔公司治理理论的核心是利益相关者价值观,即公司不仅仅对股东,而且要对经理、雇员、债权人、顾客、政府和社区等更多的利益相关者的预期作出反应,并协调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布莱尔之前,尽管多得和威廉姆森等人也都曾强调要关注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但他们分析的落脚点却是对股东利益的保护。布莱尔的贡献则在于:他没有从传统的股东所有权入手来假设股东对公司的权利、索取权和责任,而是认为公司运作中所有不同的权利、索取权和责任应该被分解到所有的公司参与者身上,并据此来分析公司应该具有什么目标,它应该在哪些人的控制下运行以及控制公司的人应该拥有哪些权利、责任和义务,在公司中由谁得到剩余收益和承担剩余风险。布莱尔认为,尽管保护股东的权利是重要的,但它却不是公司财富创造中唯一重要的力量。过度强调股东的力量和权利会导致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投资不足,很可能破坏财富创造的能量。布莱尔强调,以股东“所有权”作为分析公司治理的出发点,是彻底错误的。布莱尔通过剖析三种公司治理观,对“股东利益至上”的观点进行了批判。第一种观点是所谓“金融模式”,认为公司由股东所有并进而应按股东的利益来管理。由于公司股东股票分布在成千上万的个人和机构手中,这些股票的持有者在影响和控制经营者方面力量过于分散因而使得经营者在管理公司的过程中浪费资源并让公司服务于他们的个人利益。因此,应该通过改革使经理人对股东的利益更负有责任。第二种观点是所谓“市场短视模式”,认为金融市场是缺乏忍耐性的和短视的,股东们更愿意短期的利益大一些,不愿意公司进行研究和开发等方面的长期投资。因此,改革的方法是将经理人从短期压力中解放出来,刺激他们进行长期投资,以实现股东的长期利益。第三种观点是所谓“股东利益与社会利益一致论”,认为公司为股东创造更多的财富,就会形成最佳的社会总财富。布莱尔指出,以上三种模式都有一个核心内容,即当公司为股东创造更多的财富,就会形成最佳的社会总财富。布莱尔指出,以上三种模式其实都有一个核心内容,即当公司为股东的利益而运行时,它同时也就是最佳地服务于社会了。布莱尔认为,如果公司的运行仅仅只是为了股东的利益,那么它对整个社会未必是最有意义的。但是公司的目标应该至少与社会的利益相和谐。在这里,布莱尔触及了公司准确的社会功能以及它应该为谁的利益服务的问题。按照布莱尔的看法,包括股东、职工、社区等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向公司提供了专用性资产,从而承担了相应的公司经营风险,因而应让他们参与公司治理,公司应关注他们的利益,并使这种利益得到增长。布莱尔特别分析了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需求问题。布莱尔认为,职工之所以被认为是相关利益者,是因为职工不可避免地要承担与特定投资,特别是与“人力资本”投资相关的风险。这在技术密集或定向服务的企业中尤为明显,因为在这些企业中职工的技能高度专业化,他们与持有股票一样处于风险中。一旦失去这份工作,他们的技能就将不得不废弃。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可能会像股东一样拥有强烈的动机来监督公司资产的有效使用。甚至,由于他们在生产经营中的内部经验和存在于企业成功中的利益,这使得他们与那些遥远的和匿名的股东相比,有更强的监督经理的激励。由此,布莱尔认为,对于许多类型的公司来说,职工(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比股东拥有更多的剩余索取权,将更有利于公司的有效治理。不过,布莱尔强调,这并不意味着职工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应该取代股东拥有的投票权,而只是说明,当职工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专用性投资实质上处于风险时,他们可以充任公司的所有者,其权利和义务应该通过回报系统、组织系统和其他制度安排来具体化,从而使公司全部有实质性意义的资产处于风险的相关利益者的控制之下,这些控制责任的分配是与不同集团所有者的资产利益大小相对应的。比如,对投资专用性人力资本并分担风险的职工可以作为一个系列,将他们的利益与其他利益相关的利益排列在一起。由于布莱尔的观点与主流观点的巨大差异,有的学者将布莱尔归入非主流学派。七、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纵观世界各国,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举措大致有以下几种:(一)累积投票权制度累积投票权制度作为股东选择公司管理者的一种表决权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伊利诺伊州《宪法》的规定。后逐渐为各国效法。按照适用的效力不同,累积投票权制度可以分为两种①强制性累积投票权制度,即公司必须采用累积投票权制度,否则属于违法。②许可性累积投票权制度。许可性累积投票权制度又分为选出式和选入式两种,前者是指除非公司章程做出相反的规定,否则就应实行累积投票权制度;后者是指除非公司章程有明确的规定,否则就不实行累积投票权制度。累积投票权制度的立法政策随着现代制度的成熟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而呈现渐趋宽松的发展趋势。2002年我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以规章的形式肯定了累积投票制,是对这方面法律空白的填补。目前我国已有许多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添加了该细则。(二)强化小股东对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和提案权1、请求权的强化我国《公司法》第104条规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应当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从目前看,此比例过高,建议将10%的持股比例降至一个合理的程度,如5%或3%。2、自行召集权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召集请求权,但没有规定董事会依请求必须召开股东大会,也没有规定董事会拒绝股东的该项请求时应如何处理,故法律还应规定小股东有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力。3、提案权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可就某个问题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抵制大股东提出的或已通过的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决议。股东提案权能保证中小股东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给股东大会讨论,实现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监督和修正。(三)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类别股东是指在公司的股权设置中,存在两个以上的不同种类,不同权利的股份。具体区分包括发起人股、非发起人股;普通股、优先股;无表决权股份,特殊表决权股份(如双倍表决权);不同交易场所的股份,如在香港联交所、伦敦交易所、纽约交易所上市股份;关联股东股份、非关联股东股份等。进行股东类别区分的实质是优化股东的优势,保护弱势股东的利益。类别股东大会在我国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但实际上已存在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或从主体角度划分的发起人股和社会公众股。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是指一项涉及不同类别股东权益的议案,需要各类别股东及其他类别股东分别审议,并获得各自的绝对多数同意才能通过。如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只有获得持该类别面值总额的3/4以上的绝大多数同意或该类别股东经分别类别会议的特别批准才能通过决议;欧盟《公司法》第五号指令第40条、台湾地区所谓的公司法159条也有类似制度的规定。第五号指令第40条就明确指出如果公司的股份资本划分为不同的类别,那么股东大会决议要生效就必须由全体受该决议影响的各类股东分别表决并同意。这样,中小股东就有机会为自身的利益对抗大股东的不公正表决。但是“类别股东投票”也有自身的局限性:不能过分强化股东的分别,不能过度使用,否则会造成各类股东代表过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致使冲突升级,从而影响公司的稳定发展。为了稳定有效地推行“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我们认为:(1)“类别股东表决制度”要逐步推行。对于类别股东投票制度的实施是有成本的,同时还需要相关配套条件作支撑,即会带来治理成本的增加:虽然从长期来看,这种投资是适应的,但在目前流通股东参与较少、网上投票、征集投票权尚未实行的现实情况下,公司实行这种制度时还应量力而行。(2)平衡各类股东的利益是实施成功的关键。在我国国有非流通股“一股独大”的现实情况下,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已是不争的事实。完善并推广类别股东表决机制无疑是治“病”的一剂良药。但是,我们采用类别股东投票机制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并不是要削弱或否定非流通股东的控制权,减弱或影响他们正常的决策权利,干预公司高层的日常管理,而是要在大股东单独做出决定之前,给中小流通股股东代表自身利益说话的机会,尊重他们的意见,即兼顾和平衡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东的权益,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3)完善配套制度是制度保障。关于“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的具体实施,还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支持。类别股东大会的召开形式无非是三种:传统的现场形式、通讯形式、网上投票。目前应该大力推广网上投票,让更多的流通股股东参与投票。流通股股东网上投票机制可以极大弥补分散在各地的流通股股东不能及时到达会场参加股东大会的缺陷,尽可能促使更多的中小股东关心自身的利益。(4)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基础。公众股东要有效地参与表决,首先要对将要表决的事项有较准确的、详细的了解,这些都要求公司大力加强与公众股东的沟通与交流,即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这是“类别股东表决机制”成功实施的基础。我国证监会于2004年12月7日颁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规定要求我国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四)建立有效的股东民事赔偿制度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为股东民事赔偿提供了权利根据,中介程序法上的诉权领域尚有空白。《公司法》第63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18条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一旦我国建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和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可以将蓄意侵犯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告上法庭,那些以身试法者必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五)建议表决权排除制度表决权排除制度也被称为表决权回避制度,是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这一制度在德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如韩国商法规定,与股东大会的决议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不能行使其表决权。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的立法也采纳了表决权排除制度。确立表决权排除制度实际上是对利害关系和控股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和剥夺,因为有条件、有机会进行关联或者在关联交易中有利害关系的往往都是大股东。这样就相对地扩大了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在客观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通常认为,在涉及利益分配或自我交易的情况下,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存在冲突,因此实施表决权排除制度是必要的。(六)完善小股东的委托投票制度委托投票制是指股东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代行投票权的法律制度。在委托投票制度中,代表以被代表人的名义,按自己的意志行使表决权。我国《公司法》第108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内行使表决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9条规定:“股东既可以亲自到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但在我国现实中,委托代理制被大股东作为对付小股东的手段,发生了异化。我国公司法立法的宗旨是为了保护小股东,国际上近来对此采取了比较严格的限制措施。意大利公司法规定,董事、审计员、公司及其子公司雇员、银行和其他团体不得成为代理人。(七)引入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制度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具有若干不同的称谓,如公司异议者权利、异议股东司法估价权、异议股东股份买取请求权、解约补偿权或退出权等。它是指对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公司重大交易事项持有异议的股东,在该事项经股东大会资本表决通过时,有权依法定程序要求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公平价值”进行评估并由公司以此买回股票,从而实现自身退出公司的目的。该制度的实质是一种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解约退出权。它是股东从公司契约中的直接退出机制导致了股权资本与公司契约的直接分离。各国公司法对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制度适用范围的规定各不相同,但一般都适用于公司并购、资产出售、章程修改等重大交易事项,并允许公司章程就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做出各自的规定。从而,使中小股东对于在何种情况下自身享有异议者权利有明确的预期,并做出是否行使异议者权利的选择。(八)建立中小股东维权组织建立专门的维护中小股东和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组织、机构或者协会,为中小股东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后盾和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由于其持股比例不高、损害不大而且自身力量弱小、分散的特点而怠于寻求救济和保护。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德国、荷兰和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股东协会制度和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制度,由协会代表或组织中小股东行使权利。这样可以降低中小股东或者中小股东权利的成本,减少中小股东因放弃行使权利而导致大股东更方便控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公司经营的情况。应该说,我国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小股东有维权意识,但是还没有一个组织能够提供有效的帮助。八、中小股东及其权益中小股东一般是指在公司中持股较少、不享有控股权,处于弱势地位的股东,其相对的概念是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中,主要指社会公众股股东。中小股东权益是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往往也是证券市场上的中小投资者。我国《公司法》第130条规定“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股份平等原则,每一股份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因此,中小股东与大股东同为公司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上是一致的,都享有内容相同的股东权,其权益本质也是一致的。但是,由于中国证券市场是从计划经济环境中产生的,因而从其诞生的那一天起,在制度设计方面就存在某些局限性。而股权分置状况的存在,导致大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客观上存在利益矛盾和冲突,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保护难以真正落到实处。如上市公司再融资时,“大股东举手,小股东掏钱”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大股东对小股东侵害行为的根源主要在于“一股独大”和法律制度的欠缺。一方面,国有股(或法人股)一股独大,对控股股东行为缺少有效制约,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投资者和经营管理层之间有效约束机制难以建立。国家所有权的代理行使缺乏妥善措施,上市公司往往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内部人控制下的一股独大是形成大股东对中小股东侵害行为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我国《公司法》对表决权的规定比较简单,基本原则为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一股一票表决权在使大股东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的同时,却使小股东的意志对公司决策变得毫无意义,使股东大会流于形式,从而出现小股东意志与其财产权益相分离的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股东之间实质上的平等关系。为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应该切实解决上述两个根源性问题。“一股独大”是证券市场设立初期制度上造成的特殊现象,它使得国家股、法人股上市流通问题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历史遗留问题。这个问题之所以迟迟未能得到解决,其症结主要在于:①国家股、法人股历史存量太大。证券市场发展的十多年来,二者合计占总股数的比例一直维持在60~70%左右。②国家股、法人股的上市会影响国家的控股地位,容易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国家经济控制力的丧失。九、股东权利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因为出资而享有的对公司的权利。按照我国《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权利可以,划分为四大类:财产权、管理权、知情权和救济权。1、财产权股东依其出资额享有对公司现在净资产、运营所得现实利润、公司整体价值潜在增加值的分配权,包括股利分配权、清算剩余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①股利分配权。股利分配权是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所拥有的参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分配的权利,是公司股东的一种固有权,由公司的盈利本质所决定,反映股东投资目的的必然要求。②清算剩余分配权是公司被解散、撤销、破产或人格被注销之前,公司一切债权、债务关系清算完毕后,公司的资产还有剩余,股东有权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的权利。③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在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时,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享有优于一般人而按照原有的持股比例认购新股的权利。2、管理权股东以其所持股票比例有参与管理的权利。管理权使股东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对公司经营事务施加直接的影响,主要有参与股东大会权、表决权、提议权、咨询权。①参与股东大会权。这是一种因有权,是行使管理权的一种先决权利。只要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停止过户期间之前登记在册,股东就能够行使这种权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排除,也不得附加任何其他行使条件。②表决权。此权利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而享有的对股东大会的方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股东表决权包括两类:一是对涉及公司事务根本性变化的事项表决;二是对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这是一种固有权利,不能绝对排除,通行一股一权。除非发行、表决权受限制的股票,除非有法律、章程规定,不得对表决权施加任何相对限制,或剥夺。③召集权与提议权。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也可以提议股东大会以讨论事项、表决事项。只有持有法律规定的最低比例或者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才有召集权。而提议权则为每个股东所享有,但提议的范围受股东大会可以决议的事项所限,并不得向临时股东大会提议。股东提议还必须经过董事会的筛选,并不是所有的提议都能记载到股东大会的开会通知上。3、知情权知情权就是股东有权获得管理、监督、救济的权利。知情权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会计账簿查阅权、对股东大会记录和公司章程的查阅权、对股东名册的查阅权、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行情权,以及请求法院指定专门审计人,对公司的业务进行审计。4、救济权所谓救济权,是指股东利益因与经营相关的行为或决定而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时,股东有权运用各种救济手段予以救济,大体包括股份买入请求权、危害行为停止请求权、申请法院解散或者清算公司的权利和股东诉讼权。①股份买入请求权。在某些情况下,如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份转让有限制而股东又要转让其股份,或股东大会通过公司营业转让或者公司合并的决议,有些股东反对该决议,请求公司以公正的价格买入自己的股份的权利。②危害行为停止请求权。危害行为发生前的消极防卫权利,是股东对董事违法行为的制止,当公司的董事或其他高级人员对外代表公司活动时超越公司组织章程或条例,违反公司的规定,公司的股东有请求董事或其他高级人员停止其越权或违法行为。③申请法院解散或者清算公司的权利。当控股股东滥用控制力对其他股东进行压榨,严重迫害公司或其他中小股东利益时,若有理由相信股东共存于一个公司的基本信赖基础已经丧失,中小股东有权申请法院质疑公司是否应该继续存在,包括请法院解散公司、对公司进行重组。④股东诉讼权,即当股东个人权利或公司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给予股东以请求法院进行保护的权利,包括为了个人利益的直接诉讼权和为了公司的利益的派生诉讼权。直接诉讼权则是当股东的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时,他可以基于其作为公司所有权人的股东身份提起旨在保护自己利益的诉讼,解决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矛盾。派生诉讼权则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为了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起诉的权利。股东诉讼权作为股东权益侵害的法律保护措施,除直接诉讼外,派生诉讼权作为维护公司利益进而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有效手段日益受到重视,我国《公司法》里也写入了这点。十、股东(一)股东的概念股东是指公司投资或基于其他的合法原因而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并享有股东权利的主体。投资者通过认购公司的出资或股份而获得股东资格,主要包括发起人的认购、发起人以外的认购人的认购、公司成立后投资人对公司新增资本的认购。(二)股东资格的确认依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股东资格的确认须具备以下条件:(1)股东姓名或名称应当记载在公司章程中,一旦投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记载在公司章程中,则该姓名或名称所代表的人或公司、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就应该是公司的股东,除非有确切的证据表明记载有误。(2)股东名册记载。股东名册的记载通常可确认股东资格,但股东名册未记载的股东也不是必然没有股东资格,这不能产生剥夺股东资格的效力。(3)股东出资须具备合法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所有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所有权等出资后必须依法经合法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取得验资证明,这是具有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4)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中载明股东或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缴或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对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一般来讲,在合法、规范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的记载、股东名册的记载、登记机关的登记应当是一致的,能够客观反映公司股东的情况。但有时因公司操作不规范,上述记载可能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这就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根据当事人真实意愿表示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通常情况下,当公司或其股东与公司外部人员对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应当根据工商登记认定股东资格;当股东与公司之间或股东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应优先考虑股东名册的记载。(三)股东的特征一般来说,股东具有资合性、平等性与责任有限性三大特征。(1)资合性,是指股东间因共同对公司投资而拥有公司的股票或股权,以此发生的公司法上的关系。(2)平等性,是指股东具备股东资格后,公司与股东以及股东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中,股东依照所持有股份的性质、内容和数额而享有平等的待遇。股东的平等性不仅体现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而且体现在股东从公司获取利益的平等等方面。(3)责任有限性,是指股东依其出资额的多少对公司承担责任。责任有限性鼓励投资者的投资,也加快了公司治理中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同时促进了公司规模的扩大。但责任有限性并非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股东的有限责任例外适用,原本享受有限责任保护的股东,不仅不能再以有限责任为借口取得相应的保护,而且可能面临完全的个人责任。(四)股东类别股东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发起人股东与非发起人股东、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与公司设立后的股东、控股股东与少数股东。1、发起人股东与非发起人股东发起人股东参加公司设立活动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为公司首批股东,并依公司法规定必须持有一定比例的公司股份;除发起人股东外,任何公司设立时或公司成立后认购或受让公司出资或股份的股东称为非发起人股东。2、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自然人与法人均可成为公司的股东,自然人股东指包括中国公民和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可以通过出资组建或继受取得出资、股份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此处自然人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作为参加有限责任公司组建的设立人股东,应该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还应符合国家关于特殊自然人股东主体资格的限制性规定。法律规定禁止设立公司的自然人,不能成为公司股东。如我国有关组织法规定,国家公务人员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法人股东在我国包括企业法人(含外国企业、公司)、社团法人以及各类投资基金组织和代表国家进行投资的机构,但法律规定禁止设立公司的法人(如党政机关、军队)不能成为公司法人。3、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与公司设立后的股东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是指认购公司首次发行股份或原始出资的股东,包括参加公司设立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首批股东(设立人股东)、股份有限位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也包括认购公司首次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发起人股东。公司设立后的股东包括设立后通过继受方式取得公司股份的继受股东和公司设立后因公司增资而认购新股的股东。继受股东是指公司设立后从原始股东手中继受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因股东的依法转让、赠与、继承或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而取得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的人。新股东不同于继受股东,从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看,他们是从公司直接取得股份,而不从原始股东手中继受取得,因而也属于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这类股东也不同于公司设立时的原始股东,他们没有参加公司的设立活动,其出资没有构成公司的原始资本,只构成公司的新增资本。4、控股股东与少数股东控股股东与少数股东与前面分类的股东多有交叉,单独将此作为股东的一种分类是因为一些公司治理的问题常涉及它,如控股股东控制股东会、少数股东利益受到侵害等问题。控股股东,也称为大股东,是指出资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控股股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②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③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④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上述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股东以协议的方式(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方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动。除此以外的股东统称为少数股东,也称为非控股股东。十一、股东会会议的类型及运行机制由于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而股东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必须形成自己的意志,因此股东会只能通过会议的方式来形成决议,行使对公司的控制权。显然股东会与股东会会议是不同的两个概念,股东会是指公司的组织机构,而股东会会议是指股东会的工作方式,是股东会为了解决公司的问题,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的章程而召开的会议。(一)股东会会议类型股东会会议一般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类。(1)定期会议,也称为普通会议、股东会议、股东年会,是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必须召开的股东会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应该召开一次,以便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并且与公司的财务核算年度相互协调,通常是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召开。(2)临时会议,也称为特别会议,是指在必要时,根据法定事由或者由于法定人员的提议而临时召开的股东会会议,是相对于定期会议而言的。法律规定的法定人员有三种:代表十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这里的“以上”包括本数,若是由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还应当由监事会做出决议。这三类主体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时,董事会应当履行召集职责,使股东会依法召开。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当某些事由出现时公司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比如公司需要就重大事项做出决策,或公司出现严重亏损,或公司的董事、监事少于法定人数,或公司董事、监事有严重违法行为需立即更换等情况。(二)股东大会的运作1、会议的召集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会议体机关,其权利的行使需召开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会议。但由于股东大会的性质以及公司的正常运营需要,股东大会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经常、随意召开;另一方面,股东大会制度是为维护股东权益而存在,也应该在必要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以防止该制度被不合理“架空”,损及股东利益。因此,由法律规定合理的股东大会召集制度便成为了必要。一般认为,股东大会的召集制度是关于股东大会召集条件,召集权利人,召集通知等各项规定的总和。规定合理、科学、完备的召集制度,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以及股东大会和公司的正常运作意义重大。(1)会议的召集人我国现有《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2)召集通知和时间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所以召开股东会会议时要通知,这样才可能保证股东知情并来参加会议。我国现行《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十一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2、会议的议事规则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其权力是通过股东会会议来行使的,股东会会议对于公司来说是很重要的,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有一定的议事规则,主要包括:①股东的出席率。股东的出席率是指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占全体股东的百分比。法律为了保护广大小股东的利益,避免大股东运用自己对公司的控制优势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规定股东会会议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股东出席才能召开,这样通过的决议才合法有效。对于股东出席率,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②表决要求。一项决议的通过要经过股东会会议的决议,而在表决时一般都要求经过出席会议的多数表决通过,学界称此为多数决规则。多数决规则又可以分为简单多数和绝对多数。简单多数是指一项事件的通过只需要简单多数,即1/2通过即可。绝对多数是指一项事件在表决通过时,要求绝对多数(2/3)同意才能通过。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我国现行《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股东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对一般决议的表决要求规定得不是很严格把它赋予给了公司自己去解决。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现行《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③表决方式。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我国现行《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同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于表决方式的规定较为灵活,给予了充分自由。股东表决权行使的方式包括:一是本人投票制与委托投票制;二是现场投票制与通讯投票制;三是直接投票制与累积投票制。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个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有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④会议记录。《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股份有公司的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保存,以备后续查阅参考。十二、股东会权利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股东会依法享有下列职权: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⑧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⑩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十三、公司概况(一)公司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xx有限责任公司2、法定代表人:陶xx 3、注册资本:1380万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2-8-10 7、营业期限:2012-8-10至无固定期限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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