挤出成型装置公司知识产权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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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挤出成型装置公司知识产权报告某某有限公司前言这份《挤出成型装置公司知识产权报告》由某专业咨询机构编辑撰写,全文约41567个字,约42页左右,具有结构严谨、范围清晰、重点突出、假设明确、步骤清晰、语言精炼、复用价值高、架构可扩展、方案优化等特点,全文从知识产权的观念革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目标、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知识产权维持管理、知识消费概述、知识消费的特征、知识传播方式的发展和当前知识传播的主要机制及相应的方式、知识分配概述、项目基本情况、公司概况、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产业环境分析、未来发展趋势、必要性分析、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劳动定员一览表、法人治理、项目风险分析、项目风险对策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建议详细研读以辅助落地执行。挤出成型装置公司知识产权报告目录一、知识产权的观念革新3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目标7三、知识产权保护管理10四、知识产权维持管理34五、知识消费概述54六、知识消费的特征57七、知识传播方式的发展和当前知识传播的主要机制及相应的方式64八、知识分配概述71九、项目基本情况73十、公司概况75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76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76十一、产业环境分析77十二、未来发展趋势77十三、必要性分析81十四、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82劳动定员一览表82十五、法人治理84十六、项目风险分析96十七、项目风险对策99一、知识产权的观念革新农业经济时代一去不返,工业经济时代渐行渐远,知识经济时代方兴未艾。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财产价值的重心逐渐由有形的物质资产,转向无形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日益显示出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和蓬勃发展的生命力,开始登上举足轻重的位置,而且被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与科教兴国战略并驾齐驱,为科技创新活动保驾护航。经过30多年的积累,我国专利申请总量与商标注册总量均已走在世界前列,跻身于专利大国与商标大国之林,正朝着专利强国和品牌强国的方向努力。在这个努力奋进的过程中,如果单纯追求数量增长,一味关心权利保护,将难以达成专利强国和品牌强国的梦想,难以适应建立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需要。我国企业需要跨越知识产权的发展模式,培育知识产权的战略思维,从知识产权保护的传统观念转向知识产权经营的现代理念,从知识产权的侵权防御阶段提升到知识产权的战略规划层次,尤其要以知识产权经营利用为重心,把知识产权从法律资产的桎梏中解放出来释放出商业资产的活力,进而发展到策略资产的境界,使之成为企业发展壮大的护身符和核动力,成为企业创造利润的发动机和加速器。(一)从权利保护到经营管理多年来,受制于发达国家的贸易报复和外交压力,以及跨国公司的侵权指控和诉讼威胁,无论是作为宣传喉舌的媒体,还是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对待知识产权多半陷入“保护”的狭隘观念。然而,从保护的角度观察知识产权,是非常消极、被动的观念和举措,忽视了知识产权的经济意义,更弱化了知识产权的经营管理。大力倡导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无助于培育知识产权的运用能力,必须将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改造为知识产权“经营”观念,将知识产权与技术研发方向、企业经营活动、产业结构升级等相结合,开启知识产权创造价值的新局面。IBM一向被视为经营知识产权的成功典范。在1993年,IBM的专利授权收入只有2亿美金,经过新任CEO全力调整公司策略后,专利授权收入大幅增长,如今每年从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获得的收入超过10亿美元,是首批将知识产权视为独立收入来源的公司之一。目前,通过专利授权、商标许可等知识产权经营模式而直接获得收益,已经成为企业在知识经济时代的新的营利方向。事实上,许多成功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早已意识到,知识产权并不只是一种单纯的法律权利,而更是一种可以广泛运用的竞争工具和商业策略,可以成为增强企业技术能力、竞争能力和获利能力的法律筹码。因此,围绕知识产权的体制建设、信息处理、经营策略、风险管理和战略规划,已是成熟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二)从防御侵权到战略规划大多数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的首要考虑,就是建立自己的侵权防御体系,即避免自己的技术或品牌流失,并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我国企业专利申请数量虽然节节攀高,但多数企业还处于累积专利数量,规避侵权风险的防御阶段。不过,当企业度过防御阶段的被动之后,需要对内部的知识产权,从财务和技术层面逐项审查稽核,借此了解、评估现有知识产权是否切合产品市场需求,有价值的知识产权是否妥善运用,策略性的专利技术是否已经占有等现在以及未来收关企业竞争力优劣的核心议题,进而做出知识产权存留或淘汰的决定。美国Dow化学公司就成功地将知识产权管理与企业商业运作结合起来,根据不同专利对于公司价值创造的贡献差异,采取了区别对待的经营策略与管理措施。在1994年,Dow公司立即从有效地知识产权管理中获得了金钱的回报,不仅节省了4800万美元的维护费用,还带动许可使用费从2500万美元开始以60%的速度增长。从知识产权的发展模式来看,我国企业的眼光不能拘束于侵权防御的低层次发展阶段,而应该逐渐过渡到更高一级的知识产权发展阶段,以提升知识产权质量、获得知识产权利润、规划知识产权战略为目标,让知识产权开启企业的财源渠道,协助企业的战略发展,从而避免盲目追求数量提升,却忽视质量控制,忘记目标所向的情况发生。只有如此,企业才能认识到自主创新获取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才能领会到自主创新获得知识产权的战略意义,从而激发自主创新的潜力与活力,增强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认识。(三)从法律资产到策略资产知识产权原初的意义乃是通过法律保护权利人支配知识资产,进而排斥他人利用的权利。所以,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法律资产,是法律框架中的财产权利,一方面可防止他人侵夺自己的知识资产,方面可防止自己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但法律防御层面的知识资产是消极的、静止的,它本身并不是目的。只有当知识产权能够为企业创造利润的时候,知识产权才是有用的资源。当此之时,知识产权从法律资产的桎梏中,释放出商业资产的活力,不再固守防御企业侵权风险的使命,转而培植企业获取利润的根基。商业资产的定位固然提升了知识产权的地位,但更具战略意义的行动是将知识产权继续升格为策略资产,通过结合知识产权的布局规划与企业发展的战略安排,发挥知识产权的核武器威慑作用和核潜艇战略价值。当此之时,知识产权往往被当作讨价还价的谈判筹码、反击对手的秘密武器、广告宣传的快捷途径、融通资金的有效通道、垄断市场的法律盾牌,甚至是驱逐竞争对手的商业工具。一些大公司正是将知识产权作为策略资产,让自己成为业界的巨臂。它们不仅只靠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发展来获得眼前利益,巩固既有市场;而且更能利用知识产权优势来领导明日的技术发展,创造未来的市场空间。比如微软公司的Windows操作系统在软件市场具有无与伦比的影响力,透过知识产权的保驾护航Windows不断升级换代,推陈出新,不但引领了产品发展方向,掌控了用户使用需求,而且逐渐甩开竞争对手,垄断了今天的市场,培育了明天的用户。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目标当下,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重要的经营资源、战略资源和竞争资源,构成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不仅在一个国家中的地位不断提高,而且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并获得竞争优势的战略武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目标,可以从完成知识资产权利化、获得业务自由度、提升业务竞争力、管控知识产权风险、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等方面进行定位。(一)实现知识资产权利化知识产权大家族中的专利、商标等资产只有通过申请或注册,以法律授权的方式固定下来,才能形成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从而形成独占使用的市场竞争力和优势地位。如果没有通过法律的方式将其转化为知识产权,企业在面对竞争对手或其他企业的仿冒利用时将无法获得法律意义上的保护,存在知识资产流失的风险。因此,企业要及时将技术成果、商业标识等知识资产申请权利保护,通过法律的方式固定知识产权权利。(二)获得业务自由度这里所谓业务自由度,是指在企业成长或其业务发展的过程中,不受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阻碍或牵制。通过知识产权布局和保护,可以确保市场竞争上的业务自由度,比如通过商标注册的布局,防止他人抢注从而干扰品牌发展。事实上,拥有强大知识产权组合的企业在市场上,更能获得与竞争对手谈判和竞争的筹码,更能获取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如果自身没有知识产权的保驾护航,很容易遭遇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诉讼攻击,并难以招架,在开拓国际市场时尤其如此。(三)提升业务竞争力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本身就为企业赢得了一定程度上的垄断使用地位,帮助企业占领技术高地,获得竞争优势。如果企业能够将知识产权与自身业务相结合,更能释放知识产权的商业活力,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比如,一些企业将产品的创新点作为营销的卖点,并申请专利加以保护,此即所谓卖点专利,既能以此为卖点吸引消费者,又能阻挡竞争对手的合法模仿。(四)管控知识产权风险随着中国企业专利商标的海量申请和海量储备,使得行业内外的知识产权争议风险急剧提高。因此,管控知识产权风险应当贯穿于企业全流程管理的每个环节。建立从申请、确权、维护、保护的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体系,保障技术成果、商业标识的权利化,防范成果流失、侵权纠纷等法律风险;建立知识产权与研发、生产、采购、市场、销售、投资等业务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流程,控制各个业务环节的法律风险。(五)实现知识产权价值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资产,实现知识产权价值,协助、支持企业的业务发展,巩固、提升企业的竞争优势。知识产权价值实现至少包括法律价值和商业价值,要让知识产权为企业带来垄断能力、变现能力和交换能力。以专利为例,所谓垄断能力,是指企业能借助专利垄断产品或技术,进而独占市场或让竞争对手无法绕开技术障碍。所谓变现能力,是指可以通过专利转让、许可、质押或实施等商业运营,为企业带来现金价值。所谓交换能力,是指企业可以借助专利与竞争对手或其他机构进行资源交换,以获得商业利益或降低成本支出。三、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一)知识产权侵权监控及时发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及时有效的打击,是企业知识产权得以可持续发展的保障。那么,如何发现他人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呢?各个企业当然有不同的做法,这里只能提供一些基本的思路供参考。1、建立监视侵权的队伍一些具有规模的企业都建立有专门负责打击侵权的体制,甚至有专业的打假队伍。有的企业专门安排了负责打假的人员,有的企业则训练营销人员参与打假,有的企业甚至聘请专门的中介机构,如商业调查公司或者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的调查侵权的服务。对于肩负打假重任的人员,无论是外聘的还是内部的,都应当对其进行适当的打假培训,比如了解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如何初步判断侵权行为,如何固定侵权的证据。如果连知识产权侵权知识都不了解的人,很难想象他会出色地完成任务。也许他会持续不断地汇报上来一堆并不需要的信息,或者做出了打草惊蛇的举动,妨碍了公司策略性的打假计划。2、掌握发现侵权的渠道发现知识产权侵权的渠道有很多,企业可以透过各种渠道监视和收集侵权线索,比如通过展览会、产品广告、客户调查、消费者投诉、知识产权引证分析、知识产权授权公告监控、竞争对手监视、侵权举报奖励等。多数情况下,企业主要是借助自己的营销网络来发现、识别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的发现侵权的渠道是比较主动的监视行为,有的则是比较被动的发现过程。从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企业不能只是消极地发现侵权,等到市场上假货已经泛滥成灾时,才惊醒过来,如果那时市场已经被假货搞得乌烟瘴气,丧失了基本的商品信誉,消费者可能会拒绝购买这个品牌的商品,不管它是真货还是假货。此时此刻,你打击侵权的最佳时机可能已经错过了,因此,主动出击,把侵权活动扼杀在摇篮中,当然是最好的选择。3、选择制止侵权的途径发现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如何去制止它?法律为权利人提供了许多的选择和路线。不过,每一种选择都有其利弊得失,也各有其技巧策略,企业需要谨慎地做出决定。以下是常见的制止侵权的途径。(1)自行制止侵权行为作为一种可能的路线选择,自行制止知识产权侵权只是一种私力救济的方式。发现侵权的企业可以让律师或法务人员发函警告侵权人,希望对方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回收市场上的侵权产品,并威胁如果不停止侵权,权利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如果为了避免陷入不必要的诉讼大战中,或者为了消除不知情的非恶意侵权(如经销商的善意销售行为),企业采取向侵权人寄发简单的警告函的方式,可以将无心的善意侵权快速平息下去,以提高维权效率、减少维权成本,缩小侵权所带来的损失和负面影响。但要注意的是,寄发警告函之前必须切实做好诉讼前的调查取证工作,否则被告收到侵权警告后,可能立即有所防御,导致不易取证,甚至转移证据。侵权警告函的写法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而采取灵活的处理,口气可以强硬,也可以缓和。以专利警告函为例,一般应写明以下内容◆专利权人的专利号,专利的主要权项内容;◆对方产品或方法侵害了该专利权,希望对方中止或禁止某种侵权行为;◆希望对方在何时就此作出答复;◆如果对方不作答复,专利权人可能采取的措施。(2)请求行政机关的查处依据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企业发现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可以向相关知识产权行政机关投诉,请求行政机关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比如,发现专利侵权行为,可以请求当地专利主管部门(地方知识产权局)查处侵权行为。(3)采取海关保护的措施很多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都会通过海关进出,如果侵权商品出口,则会影响权利人的海外市场;如果侵权商品进口,则会影响权利人的国内市场。但很多企业往往忽视了采取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失去了在海关控制侵权商品进出口的机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模式有两种:一是依申请保护。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后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依申请保护模式又被称为“被动保护”模式,因为在这一模式下,海关不会主动采取制止侵权嫌疑货物进出口的措施。二是依职权保护。指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若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将主动采取扣留和调查处理措施。由于在依职权保护模式下,海关有权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措施,因此这一模式又被称作“主动保护”模式。应当注意的是,依职权保护模式仅适用于权利人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的情形。(4)启动诉讼的司法程序诉讼是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最为激烈的方式,也是对侵权人最有震慑力的手段。由知识产权侵权而引发的诉讼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民事诉讼,由权利人提起;一种是刑事诉讼,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二)知识产权诉讼攻击1、明确提起侵权诉讼的目标在发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之前,企业应当明确自己提起诉讼的目的为何?比如,是为了增加市场份额,还是争取许可使用费?并需要评估自己的这些目标能否通过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得以达成。下面我们简单介绍一些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目的(1)获得侵权赔偿。有的企业发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其基本目的是获得可观的侵权赔偿。(2)驱逐不正当竞争。有的企业发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并不在意能否拿到赔偿,关键是要借机打击竞争对手,消除无序的仿冒竞争。(3)争夺市场份额。有的企业发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是为了将竞争对手挤出市场,独占天下。(4)发放知识产权许可。有的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或以诉讼相威胁,只是迫使对方屈服,接受知识产权许可。(5)消耗被告资源。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会给被告造成或大或小的干扰,并消耗其时间成本、经济资源。尤其是海外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动辄上百万美金的律师费,让一些中小企业胆战心惊,疲意不堪,在经济上难以招架。(6)损害被告形象。知识产权纠纷现已成为媒体报道的重点,被告可能因此深受其害,不仅有损长期树立的商业形象,而且可能动摇客户的信心。(7)借机广告宣传。发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企业,有时经过巧妙运作,能够从媒体的报道中获益良多,至少借机作了广告宣传。(8)实现商业合作。有的企业利用知识产权侵权指控,逼迫被告与其开展合作,并接受其不公平的条件。(9)震慑侵权人。侵权诉讼是一个强烈的信号,可以给已有的或潜在的侵权人施加压力,有效减少自己的维权成本。知识产权诉讼的商业目的非常复杂,除了上述一些商业目的外,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可能根据具体的个别化的商业考虑,发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作为原告,企业应当考虑金钱和时间的预算,应当对诉讼的成本与收益进行理性分析,不要盲目行动。企业必须自问:诉讼目标到底是什么?诉讼策略是否与其目标一致?采取这些诉讼手段必须支付哪些额外的成本?它可以产生什么样的利益?2、确定侵权诉讼的被告从侵权人的角度,大致有制造者、销售者、使用者、进口者等类型,同时存在这些侵权人时,企业作为权利人应该向谁主张权利?是全线出击还是各个击破?如果权利人并不想拉长战线,分散力量,可以针对这些侵权人,估算其侵权行为对权利人利益损害的程度,从而排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优先顺序,伺机而动,逐个出击。比如,在多个侵权人之间,选择最有赔偿能力的被告,或者最需要打击的竞争对手,或者著名的跨国公司,作为自己优先考虑的诉讼对象。不过,需要提醒的是,选择大公司打官司固然比较容易获得赔偿,也容易声名鹊起,但这些大公司在专利诉讼中的反击能力,往往也非常强大,也有实力和财力来进行诉讼对抗。因此,有时候选择一些弱小的被告,反而容易旗开得胜,并可确立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胜诉先例,以影响后续的侵权诉讼案件。3、收集侵权证据在发现侵权活动时,收集固定证据的方式有很多。通常,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的收集主要有以下渠道:(1)自己努力收集证据诉讼中的绝大多数证据是由当事人(或其律师)自己收集的。比如购买侵权产品,并索取正式的发票。有些企业除了聘请律师协助处理侵权事宜外,还会聘请一些专业的调查公司去收集证据。(2)证据保全公证目前,通过公证机关对侵权行为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在诉讼中被运用得越来越普遍。因为公证证据的证明力和有效性高于未公证的证据,除非有相反证据,法院一般都会认定公证证据的有效性。(3)利用行政查处搜集证据通过行政机关的行政查处,可以获得权利人不便获得的证据,比如一些合同、账簿、侵权数量等材料。另外,行政机关做出的侵权处理决定,本身就是证明侵权行为的可靠证据。(4)申请海关调查取证权利人可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权利人如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借助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所进行的调查及认定来保留相关证据。(5)请求法院保全或调取证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如果企业向法院起诉后,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另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通常分为三类:第一,保全被控侵权产品;第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第三,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均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4、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按照法律的规定,权利人提起诉讼,既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也可以选择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而侵权行为地又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不要以为在哪里打官司效果都一样,选择一个有利的诉讼地点,也是诉讼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一个有利的诉讼地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地点便利的考虑。如果企业把远在千里之外的被告拉到本地或自己方便的地方诉讼,不仅出庭方便,文书传递方便,而且可以节省很多外地诉讼的差旅费用支出。(2)法院因素的考虑。法院的倾向、审判水平、办事效率及其法官的素质对诉讼的发展和结果都很重要。有的律师会通过研究以往的案例,找出不同法院对待某类案件的态度,从而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院进行诉讼。(3)地方保护的考虑。特别是被告在当地是纳税大户时,在那里诉讼就更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阻力。选择一个有利的诉讼的地点以及管辖法院,已经成为权利人的一种诉讼策略。在实践中,由于被告住所地是固定不变的,因此选择不同的侵权行为地,成为改变管辖地的一个很好的策略。很多企业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对侵权行为的调查和取证,都愿意选择向非被告住所地的侵权行为地法院,特别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以减少案件受到的外界干扰。当然,诉讼地点的选择并不随心所欲,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以专利侵权诉讼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诉讼地点的选择应当符合以下规则:①从地域管辖的角度,针对专利侵权行为,应当到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②从级别管辖的角度,专利侵权纠纷的第一审案件,应当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5、确定诉讼的事由很多时候,原告多个知识产权受到侵犯,这时就需要考虑采用哪一个或哪一些知识产权来发起诉讼攻击了。把所有被侵权的知识产权都拿去诉讼,虽然可以保证更多的胜诉机会,但因为涉及知识产权较多,也会拖延整个诉讼的处理时间。如果企业不是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而是为了尽快把侵权人赶出市场,就不必如此大动干戈,只需在能够一举消灭对方侵权产品的前提下,拿出最可靠的知识产权,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攻击对方最明确的侵权行为,即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有时,在同一对象上存在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此时也需要考虑以何种知识产权提起诉讼最为合适。比如一件商标除了商标权外,还可以享受到多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如果商标是一件独创的作品,可以得到著作权的保护;商标是未注册的知名商标,可以主张知名商标的特有名称保护;商标使用引起不正当竞争的,还可以告对方不正当竞争。选择或采取不同的诉讼理由,作为一种诉讼策略有时还可以打破案件的僵局。比如,在一个商标案件中,原告起诉被告的商标使用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但是在诉讼中发现被告已经先行进行了商标注册,根据商标注册的申请在先原则,此时原告明显处于不利的状态。然而仔细分析,被告注册的这个商标是一个图形商标,而这个图形商标的版权恰恰是属于原告的。如果原告主张被告侵犯版权,可能比起诉侵犯商标权,更具有威慑性和胜诉希望,并可能因此夺回自己的商标,此即以侵犯版权之诉“围魏救赵”,支援商标侵权之诉。6、把握诉讼的时机时机的选择,在不同的案件中是不一样的,但基本的原则是不可仓促行事。有的权利人往往一发现有侵权行为出现,便立即提起侵权诉讼,而在诉讼中又常常因为证据不足,或自己的知识产权存在瑕疵,或对方根本不侵权,给自己造成被动,以至酿成更大损失。因此,起诉一定要慎重,要选择好时机。在许多情况下,侵权产品的出现可能并不会影响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经济效益,此时,权利人不必急于提起诉讼,而应当把诉讼前的准备工作尽量做充分。当然,要防止起诉时超过3年诉讼时效。如果权利人有胜诉的把握,又担心侵权人会因提起诉讼而转产、改行、毁灭证据、藏匿财产,可以在起诉前或起诉时,向法院提出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以有利于案件审结后判决的执行。当然,在选择诉讼时机的问题上,还有很多策略性的考虑。比如,出于更大收益的考虑,有的企业发现侵权人后,并不急于起诉而是放水养鱼,静观其成。等到这些侵权企业发展到较大规模后,才发起诉讼,收网捕鱼,不仅给侵权企业以沉重打击,而且也能获得更多赔偿。此外,有的企业等到被告企业准备上市之前,才发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干扰其融资计划;有的企业挑选在影响较大的展览会开幕前,向被告企业发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干扰被告的客户与其下单签约。凡此种种,不胜枚举。(三)知识产权诉讼防御1、检查程序上能否提出异议(1)能否提出主体资格异议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对侵权行为有起诉权的仅限于特定的权利人。有权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另一类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的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合法继承人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4条规定,此处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作为被告一方,如果发现原告的主体资格并不适格,应当提出主体资格异议,比如商标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未得到商标注册人的明确授权,可以提出异议,从而在程序上消灭对方的起诉权。当然,被告也可以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不是适格的被告,从而脱离诉讼的纠缠。(2)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知识产权纠纷不是任何法院都可以受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级别管辖都比较严格,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商标、著作权等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比如上海浦东新区、徐汇区、普陀区和杨浦区人民法院就有权受理除专利侵权以外的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一审案件。被告应当审查原告起诉的法院是否满足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此外,被告更要关注原告起诉的法院在地域管辖上是否有权受理此案。比如,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要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审查受理知识产权侵权的法院是不是适格的法院。比如,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可以审查该法院所在地是不是商标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商标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商标侵权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如果受理原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属于有权管辖此案的法院,被告应当及时在答辩中提出管辖异议。提出管辖异议,一方面可以避免对方利用管辖法院,进行地方保护主义;另一方面改变管辖法院,有可能会减少自己的诉讼成本,并提高对方诉讼成本;此外,有些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管辖异议,是为了拖延诉讼时间,以做好充分的应诉准备或者另有其他打算。(3)能否提出证据异议在某种程度上讲,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根据。作为证据应当满足“三性”的要求:合法性、相关性和真实性。合法性,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为法律所禁止,才能够作为诉讼证据。比如,证据的收集要合法,不能以非法的手段收集证据等;而相关性,是指证据对特定的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和价值;真实性则是指证据必须要符合案件的事实情况,不是伪造的。证据对于一场诉讼的成败,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如果能够否定原告的证据,不但可能降低知识产权侵权的程度,或者降低侵权赔偿的数额,而且甚至可能赢得不侵权的胜利。被告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要仔细分析研究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检视其是否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并积极开展于己有利的证据搜集工作,做到知己知彼,心中有数,以便进行有的放矢的质证。此外,还可以审查原告的主张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如果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对方的侵权指控将会被法院驳回,被告企业因此可以免除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2、寻找知识产权侵权抗辩的理由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后,被告的企业要善于综合运用法律上的各种侵权抗辩事由。有的时候,一些侵权抗辩事由的运用,对于纠纷的解决具有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侵权抗辩的事由很多,比如,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包括商标已经失效的抗辩(如注册商标没有续展、已被撤销等)、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抗辩(如主张商标不近似、商品不类似、不会产生混淆等)、在先使用的抗辩、正当使用(合理使用)的抗辩等;著作权侵权的抗辩事由包括独立创作、权利用尽、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抗辩。下面着重介绍常见的专利侵权抗辩事由。——专利权已经失效的抗辩。如果原告的专利权已经超过专利保护期而终止、已经因未按规定缴纳年费被终止、已经被书面声明放弃、已经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那么原告的专利权已经失效,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未落入保护范围的抗辩。如果运用全面覆盖原则比较原告专利(发明与实用新型)与被告涉嫌侵权物,发现涉嫌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缺少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或者涉嫌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的技术特征存在本质区别(排除等同原则的适用);或者通过对比分析,发现被告侵权产品的外观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以表示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不相同或也不近似那么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被告的产品未落入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可以据此主张不侵权。——禁止反悔原则的抗辩。作为被告的企业,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了解专利权人原始的专利申请档案,包括申请过程中审查员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专利申请人的陈述意见书、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所作修改前的文本及修改的原因等,这样才有可能判断专利权人是否违背了禁止反悔原则。——现有技术或设计的抗辩。《专利法》第62条明确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所谓现有技术或设计是指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或设计。——专利权用尽的抗辩。所谓专利权用尽,是指享有专利保护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其授权的人(合称权利人)首次销售或通过其他方式转移给他人以后,权利人即无权干涉该产品的使用和流通。换言之,权利人已经用尽了相关专利权,不能再度行使。《专利法》第63条第1款明确规定,“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在先使用权的抗辩。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在先使用权的存在:“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对依据在先使用权产生的产品的销售行为,也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临时过境的抗辩。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明确规定,“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科研和实验使用的抗辩。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明确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由于此种情形并非为了生产经营,不仅无损于专利权人的利益还可以借此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因此专利法并不加以限制。——药品和医疗器械审批的抗辩。根据《专利法》第69条第5项明确规定,“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该规定主要是为专利期满后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仿制者提供专利侵权的豁免,使其可以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专利期满前,通过制造、使用、进口该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完成上市前的审批手续,使仿制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可以在其专利期满后迅速上市。——无知侵权的抗辩。所谓无知侵权,是指当事人没有合理的理由,知道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2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在专利法上,无知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停止侵权等民事责任,仍然需要承担。3、反击对方的侵权指控当企业被别人告上法庭时,在传统上都会给外界产生负面的联想,因为一般人都对被告有着一种先入为主的负面印象。因此,很多企业总是不太愿意一直坐在被告的位置上,它们需要反攻,发起针对原告(或指控人)的挑战,反击对方的知识产权侵权指控,其目的除了扭转被动的局面外,有时是为了打压对方咄咄逼人的气势,甚至迫使其坐到谈判桌前,促成双方的和解谈判。(1)请求无效知识产权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程序中,由于审查人员的工作经验、认识水平不同,对有关法规理解、掌握不同,加之在文档检索上有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漏检,同时,在专利授权、商标注册的判断基准上又存在着客观上的不确定性,因此,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明创造、商业标志也能够获得专利权和商标权。特别是我国专利法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实行形式审查制,因此,有大量的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获得了专利权。既然如此,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作为被告的企业,认为原告的知识产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条件,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请求宣告专利权或注册商标无效。(2)请求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中,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已经作为独立的民事案由列入其中。在现实世界里,有些权利人四处散发知识产权侵权的警告函,威慑竞争对手及其客户,但并不打算与之走上法庭,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辩明知识产权侵权的是非,协商解决争议的办法。如此一来,受到侵权警告但又无辜的企业却背上了侵权的黑锅,并且无处争辩是非,陷入被动的境地,不仅商业信誉严重受损,而且大量客户因担心侵权问题纷纷流失。为了变被动为主动,受到侵权警告的企业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便成为脱离侵权这个泥潭的重要法宝。通常,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形下,企业针对权利人提出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之诉,比较容易被法院所接受:①企业已经受到权利人实际的侵权威胁。比如,权利人已经向企业发出了明确的侵权警告,已经向企业的客户或者合作伙伴等发出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已经针对企业的产品开展了侵权举报或行政查处,等等。否则,如果企业没有受到实际的知识产权侵权威胁,则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之诉没有成立的基础。②权利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一直迟延向法院起诉。③受到知识产权侵权威胁的企业,因此而受到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害。(3)起诉原告侵犯知识产权对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被告而言,如果发现指控自己侵犯知识产权的原告,其产品也有侵害自己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问题时,可以迅速向原告提出知识产权侵权指控,通过知识产权反击对方,达到互相制衡的目标。不过,尽管起诉原告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也具有相当强大的威慑力,对改善侵权的负面形象助益甚巨,但是,向原告发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不能盲目和冲动,应当有根有据,否则,不仅达不到预定的目的,反倒浪费自己的时间和金钱。(4)提出不正当竞争之诉有的企业发动知识产权侵权指控乃至诉讼,可能是无中生有,或别有深意,根本目的不在于赢得诉讼,而在于打压竞争对手,比如把已经无效的专利拿来指控竞争对手,或者毫无根据地散播被告侵权成立的信息,借此打击被告。此时,被告可以向原告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以消除自己因被控侵权带来的不良形象,挽回自己的商业信誉。(5)起诉对方构成垄断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特别提到:“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事实上,反垒断法的许多条款都可以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比如,《反垒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该条可以禁止专利权人限制被许可人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诸如此类,兹不详述。因此,企业如果认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用侵权指控或侵权诉讼强迫、威胁自己签订或接受不公平的协议、条件,或者从事其他限制竞争的活动,构成垄断行为的,可以援引《反垄断法》等法律的规定,向对方提起垄断之诉。(6)提出不利于对方的其他诉讼或请求考虑到反击对方知识产权侵权指控的主要目的,在于压制对方的诉讼攻势,或者提供交易的法律筹码等,因此,凡是不利于对方的类似诉讼或请求,都可列入考虑范围,并不限于前述五种情形,只要能够有效地打击和遏制对方咄咄逼人、毫不让步的气势,扭转自己比较被动的状态,为改变自己的谈判地位增添重要筹码,即是成功的反击。4、进行预防性的安排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是一个风险极高、前景难以预测的法律游戏。任何受到侵权指控的被告,在诉讼过程之中,甚至在诉讼来临之前都必须认真地对待这些问题:如果侵权成立将会怎么办?如何降低侵权诉讼带来的负面影响?而解决这些问题的方式,除了继续应对诉讼之外,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预防性的安排,下列是一些常见的措施:(1)暂停产品销售如果被告经过知识产权侵权的评估,认为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较大,那么,可以考虑暂停侵权产品的销售,尤其是被告还有顾客满意的替代品,停止销售受到指控的侵权产品,可以降低败诉后可能的赔偿数额。(2)取得客户支持有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诉讼结果尚不明朗时,就给被告的客户发出侵权警告或通知,要求或暗示其不要销售或使用“侵权产品”。为避免卷入侵权诉讼,一些客户有时宁愿放弃销售或使用被控侵权的产品。被告如果无法做到停止销售,对产品不侵权又充满信心,则应当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说明事实,寻求共识和支持,设法安抚客户仍然购买现有产品,必要时可以签署知识产权不侵权的保证书,并为客户提供补偿的保证,如果客户被起诉侵权,被告愿意派出律师支持应诉,并承担一切法律上的责任。(3)开展回避设计在专利诉讼中,如果原告想独占市场,被告难以取得授权时,应当考虑开展专利的回避设计,开发替代产品。由于侵权诉讼的时间很长,少则一、二年,多则四、五年,对于一些技术并不复杂的产品,完全有时间在诉讼结束前,推出不侵权的新产品。通过回避设计,推陈出新,可以让被告在受到停止侵权的裁决而无法生产被判侵权的主打产品后,不至于陷入瘫痪。(4)利用剩余市场作为一个策略性的考虑,可以将侵权产品制造、销售、使用的地域,转移至权利人未取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如果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原告没有取得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授权,则在这些地方使用其知识产权,不会构成侵权。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而采取的策略或措施,在诉讼实践中千变万化,又因时因地而各有不同,这里无法揭其全貌。比如争取诉前或诉中的侵权和解、通过企业并购消灭侵权争议等措施,都可以认为是因应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策略安排。四、知识产权维持管理(一)知识产权的维持管理1、专利权的维持发明专利权保护期自申请日起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为维持专利权有效,应自授予专利权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当年在办理登记手续时缴纳,以后在每年申请日前一个月内预缴年费。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或者数额不足的,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并缴滞纳金;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应自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2、商标注册的维持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一份续展注册申请需缴纳规费1000元。六个月宽展期内提交续展注册的,还需缴纳250元的延迟费。(二)知识产权的合规使用1、专利标识标注的合规性企业不仅要有申请专利的意识,还应当正确地使用专利标识。根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1)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2)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在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除了专利法上的规范,《广告法》第12条也对涉及专利的宣传进行了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2、商标使用的合规性商标法对于商标使用有较多的管理性规范,比如,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不得标注册标记等。如果商标使用不规范,轻则招致行政处罚,重则商标面临被撤销的风险。因此,必须从产品生产、销售、市场营销等各个环节,对产品内外包装、标签上、广告、网页以及宣传册上的商标使用情况进行检测,加强商标使用的管理避免发生违反商标法规定的风险。(1)正确标示注册商标标记一般而言,对于注册商标的标示,可以在商标的右上方标明O注或®等注册标记,也可以在商标标识两侧或其他说明性文字里表明“注册商标”。但必须注意,从商标法上讲,O注、®,或者“注册商标”等标记的背后,其实暗藏着一套注册商标的使用规范。如果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不一样,但仍然标上注册标记,很可能就违反了《商标法》关于禁止“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规定。如果对注册商标的主体部分(比如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中的显著文字部分)进行较大的或根本性的改变,那么,该商标应视为一个新的商标,在此新商标未经核准注册前,就在使用中标上注册标记,则属于《商标法》所禁止的“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会予以制止,不但要求限期改正,还可能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因此,在标明O注、®,或者“注册商标”等标记的时候,一定要核查该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是否一致。(2)不得改变或冒充注册商标在注册商标的使用过程中,应当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保持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其组合或构成要素。如果无法做到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保持一致,则不得标示“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否则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使用不得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否则可能构成冒充注册商标。如果需要扩大注册商标的使用商品或服务范围应当在扩大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提交新的商标注册申请。(3)不得宣传“驰名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要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否则可能招致10万元的罚款。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于2011年11月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4年12月至2015年9月期间,该台州分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一楼门口上方自设的电子显示屏上发布含有“中国驰名商标”内容的广告。2015年9月,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立案查处,并根据《商标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的处罚。(4)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如因经营等原因,需要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5)避免商标不使用被撤销《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对于长期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他人有权申请撤销。对于确已在使用的商标,更要从产品生产、销售、市场营销等各个环节,留存商标使用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宣传材料及其载体、商品包装及其委托印刷合同、销售合同及发票等,避免发生商标已使用但无法提交使用证据的尴尬局面。(三)商标使用的标准化1、建立商标使用的管理标准(1)商标使用标准化的内涵有的公司对商标的使用比较随意,如果留意观察他们公司的不同系列、不同层次的产品,会惊讶的发现,同样一个商标竟然有多种视觉形象。一家制造自行车的公司,在不同系列的自行车上,他们的商标(一个飞鸟形象)颜色竟然会不一样,羽毛的根数也会有变化。据说,这是为了让商标更好地适应不同自行车的风格,以及方便安装商标标牌的需要。得到授权的商标使用人,有时也喜欢根据自己的喜好或者需要,轻微地改变商标标志,甚至使用严重不同于企业核准使用的注册商标的外观或形象。如果企业对自己的客户或合作伙伴,进行一次商标稽核,肯定会发现许多与商标有关的意料不到的状况。宏基前任领导者,号称品牌先生的施振荣先生就谈到,经销商或制作厂商常常“自作聪明替宏基‘改良’制作物,反而弄巧成拙。例如,Acer和箭头之间的距离规定得很死,也准备了很多标准样品,但是做压克力的厂商,会自己替我们画CI,大小、距离都和标准不同。”为了规范公司内外的商标使用,可以建立商标使用的标准化管理体系。通常,商标使用的标准包括商标标志的元素构成、大小比例、字体形式、颜色背景,以及商标标志的所处位置、与周围符号的间距等内容,而是否标示以及如何标示注册标记也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2)3M公司商标的标准化管理有的企业在商标标准化方面做得非常优秀,当然商标使用的标准化规范管理,是一项跨部门的综合性工作,它包括商标的设计、注册、印制、使用、保管、仓储、销毁等多个环节。而3M公司在商标标准化的管理经验,值得参考。3M公司在商标保护总体方针的引言部分提到:“下列商标标准和方针通常适用于在3M制作的所有宣传材料。熟悉它们至关重要。关于更详细的商标方针,请参见您制作宣传材料类型对应部分的相应主题。在开始开发或注册商标之前,请联系3M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办公室。将有助于您在美国和其他国家拥有商标权利。”仅短短几句话,已充分透露出3M公司对于商标管理与保护的战略意识和重视程度。从3M官网上得到的信息看,公司在宣传中需要使用商标时,明确规定了商标首次使用规则、再次使用规则、新闻稿及口头沟通时提及3M商标时应遵循的原则。不仅如此,3M还不厌其烦事无巨细地明确规范:按顺序使用法律要求的要素;只有在商标注册过且得到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才能使用@符号;使用合适的字体和位置;必要时将商标符号放在圆括号内;在句子中将产品商标和战略品牌同3M联系在一起;商标为首字母缩写;正确使用其他公司的商标;其他公司使用3M商标;请勿将商标用作动词、物主代词、名词或复数形式;翻译类属描述,而不用翻译商标;在要求或必要时音译商标;请勿篡改商标等等细节问题,并拿出正确的范例以指导员工或关联企业更好地学习如何规范使用公司商标。虽然我们看到的是从CIS(企业标识系统)角度在3M官网上公布的一些商标标准化的规范,但思路决定行动,从行动中我们可以反观出3M公司对于商标标准化管理的重视。不仅仅是3M公司,其他如Google、APPTO等许多公司也都有商标标准化意识。2、规范内外的商标使用(1)自身使用的规范管理如何正确地使用商标,包括正确标示注册标记,首先要严于律己。商标注册人或商标权人首先应该对此承担起责任。在可口可乐公司,所有的员工都被清楚地告知要正确使用商标。规范中包括对于只能用在“Co—ca—Cola”商标上的特殊字体的使用限制,及某些密切相关使用的限制。这一切都使得商标的字体与商标本身一样的不同寻常。这些规范已经如此深入每名员工心中,以至于在内部交流中如果发现商标的不规范使用,其他员工就能将其指出。从员工参加工作之初开始,培训的内容就会包括商标的介绍。实际上,商标部门的人员经常在百忙中抽出时间参加新进员工的培训。商标的介绍从讨论那些被淡化成通用名称的商标开始,如美国的阿司匹林,从而告诉大家这不仅仅是理论上说说而已。商标部甚至制作了一盘录像,名为“通用名称的坟墓”。的确,特别是对于企业的市场营销和广告策划人员而言,如果没有良好的商标使用规范,他们在实际的工作中,对外使用商标(比如在产品的广告设计上、说明书上,个人的名片上使用)时,可能商标一会儿是胖胖的、一会儿又是瘦瘦的;一会儿是五彩缤纷的,一会儿又是黑白相间的。这显然不利于商标标志的一致性,甚至可能导致出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情况。对于商标标记的标示,由于不是一项法律上的义务,很多商标权人放弃了商标标示的权利。但通过前面的分析,商标标示绝对不是多此一举,而是具有强烈的法律意义和较大的商业价值。因此,商标权人应当珍惜自己的商标权利,积极行使并强化商标的形象。(2)外部使用的商标管控除了商标权人以外,合作伙伴,甚至上游的供应商、下游的用户,也应当承担起商标规范使用的职责。比如,商标被许可使用人、销售代理商、特许加盟商、合作伙伴、广告设计人、广告发布者和商标印制厂商等,在从事商标使用、商标宣传、商标设计或商标印制等行为时,应当严格地被要求正确地使用商标标志,以及正确地加注商标标示,甚至包括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或不可以使用商标标志。事实上,有很多外部的商标使用人,根本没有意识到使用商标图样还要遵循什么标准或规定,他们在自行印制有关商标标识时,完全是跟着感觉走,甚至为了整个广告或宣传资料的效果,而随意拉伸、剪切商标标识。所以,商标权人应当与他们进行良好的沟通,作出明确的规范,并进行有效的监督,以准确地向公众表达和传递自己的商标信息。为了保护Google的信誉,Google要求在使用任何Google标志之前,必须得到Google明确的书面授权,并且必须遵守相应的规章和使用条款。根据《Google标志的使用规章》,Google可向用户提出有关Google标志的大小、字体、颜色和其他图形特征的要求。该规章明确要求:“所有用户必须遵循的一个条件是:你不得复改我们的徽标。只有我们自己可以对徽标进行更改。你必须保证你所呈现的Google标志与Google自己使用的Google标志在同类可比的介质中保持一致。例如,如果Google标志旁带有商标或服务标记,(例如:’SM’’TM’或’®’),那么,你在使用我们的标志时,也必须带有这样的标记。此外,你必须在使用这些标志的所有材料中包括这样的声明:‘是Google,Inc.的商标。’”同时,该规章还强调,“如果你要在网页上使用Google徽标的周边与网页上其他图形或文字元素之间的间距必须至少为25像素”,此外,规章还特别禁止“删除、复改或变更Google标志的任何元素”。这是Google针对用户使用Google商标的一些基本规范和要求。事实上,很多大公司,尤其是从事特许经营的企业,都十分注重合作伙伴、客户等对自己商标的使用规范。(四)商业秘密的维持管理1、商业秘密的合同签署合同管理是在处理员工关系、进行对外交往时维持和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一般以保密合同或保密条款的方式呈现,对于内部员工还可能采取竞业禁止合同的手段。这些合同可以单独签订,也可以作为劳动合同或其他合同的一部分。(1)保密合同保密措施不仅仅表现为企业内部的保密规章制度,还应当表现为有关的保密合同。原则性的保密义务条款可以这样设计:“受雇员工于任职中或离职后,应严守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第三人知悉或持有公司的任何商业秘密,亦不得自己或指使他人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不过,保密合同还涉及很多操作程序和法律责任,仅有一个原则性的条款显得还过于简单。通常,签署保密合同需要注意下列问题:——保密人员的范围界定。一般而言,在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义务条款宣示意味较浓。但对于企业之研发人员、营销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订立保密条款,相当重要,切忌轻率对待。因为这些员工知悉企业的重要商业秘密。不过,企业最好根据员工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程度,以及该商业秘密对企业的重要程度,来决定对员工所采取的商业秘密保护政策。——保密范围必须明确、具体。保密范围不能泛泛而言,如何界定“保密”的范围,合同中最好要有明确规定,否则应在员工守则中予以订明。——保密期间的确定。企业员工的保密义务不能仅仅存在于任职期间,而是可以延伸至离职之后,与保密的需要相适应。否则,保密义务会成为一纸空谈。——合同订立过程的合法性。尤其要防止未有书面委托协议而为他人代签保密合同的事情发生,否则这样的保密合同对被代签人无约束力。对于企业的合作伙伴和外部人员而言,由于他们并不是企业内部的机构和员工,所以企业的规章制度对他们没有当然的约束力,更需要保密合同的签订来维持商业秘密的利益。这些保密合同的签署可以比照上述内容加以掌握。(2)竞业禁止合同尽管可以签署保密合同来阻止因人才流动而导致的泄密行为,但对于离职之后的员工,如何执行保密义务,往往是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为了配合保密义务的执行,有的公司会选择与一些重要的职员签订竞业禁止合同。所谓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即要求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期间内,禁止经营或从事与原公司业务性质相同或有竞争关系的事业,从而切断员工使用原雇主的商业秘密为新雇主服务,或为自己独立营业时所利用的可能性。竞业禁止合同也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方式。一般公司多约定为员工离职后一至两年内,不得经营或从事与原公司业务性质相同或竞争的行业。《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1、2款分别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由于竞业禁止合同与员工自由择业的劳动权相抵触,因此,企业必须注意竞业禁止条款的合理性问题,否则该竞业禁止合同会被拒绝执行,劳动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也不会承认其法律效力。一个符合法律规范的竞业禁止合同,通常要满足以下条件:——竞业禁止的目的须正当。企业应当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而不是出于限制竞争、保持垄断、限制员工自由择业的目的而订立合同,否则该合同是无效的。依美国案例显示,离职后竞业禁止条款只有在保护营业秘密或其他合法之利益(如接受特殊之训练等)范围内始为有效。换言之,企业如果没有一个合法权益的保护目的,而径行要求员工签署竞业禁止条款,这样的约定可能就会受到质疑。——竞业禁止的对象须限定。一般而言,竞业禁止针对的员工应当局限于因工作关系而知悉本企业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竞业禁止的人员限于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禁止发展至今,虽然已经为很多企业运用,但还是存在对象不明确的问题。有些企业走上极端,让所有员工都签署竞业禁止合同,对于非重要岗位的员工来说,签订这种合同反而阻碍了人员的顺畅流通。对于在工作中不可能接触到任何商业秘密的员工,即使签订了竞业禁止合同,也应当属于无效。——竞业禁止的业务须限制。限制从事的业务范围最好在合同中列出,而且只有限制与原来工作性质相同或相竞争的业务范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此限制的范围应是“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禁止的期限须合理。竞业禁止期限可由双方根据商业秘密的价值、竞争优势的持续时间、员工知悉秘密的程度来加以协商确定,但法律规定有一个最长期限,以防止对人才流动的恶意限制。《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竞业禁止的补偿须合理。对受竞业禁止合同拘束的员工,要给予合理的补偿。合同中不仅必须约定补偿,而且还应该明确补偿的数额或计算方式、支付方式等。对数额的确定,可依据该行业该职位的收入高出社会平均工资收入的差额乘以竞业限制的年限来计算。需要注意的是,最好在竞业禁止合同中写明要求保护的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且不得将该行业的一般知识、技能或员工因工作而累积的专业技能都归入商业秘密的范围,否则员工不能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以后如何生存?2、合同保密义务的督促(1)任职期间的督促在员工的任职期间,除了与其签订保密合同,必要时还需要签订竞业禁止合同,企业还应当采取相当的措施来督促合同义务的执行。比如,每年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与培训,让员工全面重温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政策,尤其是正在执行中的做法。比如,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奖罚制度,通过这种机制督促员工执行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政策。有的企业每隔一段时间(比如两年)会要求员工签一份确认书,再次确认当初受雇时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尽管这种确认并无很大的法律意义,但这个行动本身却可以不断加强员工对公司商业秘密政策的理解,不断强化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2)离职前后的督促当员工离职时,他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会不会落入竞争者的手中呢?尽管可能已经签订了保密合同和竞业禁止合同,企业还是应当采取一些保障合同执行的督促措施,来使商业秘密被外泄的危险降低到最小程度。尽管没有一个十全十美的办法,下列措施可以考虑使用:①脱密措施企业可以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约定,要求员工在离职前一段时间(即提前通知期)通知企业,在该期间企业可以将员工调换至不需保密的工作岗位,以让员工不再接触商业秘密,此即脱密措施。采取脱密措施的期间(脱密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脱密措施在员工从原企业原工作转换到新企业新工作的敏感期间设定缓冲区,可以在劳资双方利益影响最小的情况下有效保护企业对商业秘密享有的合法利益。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6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根据这个规定,对有竞业禁止约束的员工,不得再采取脱密措施,否则给予员工的限制太多。②离职面谈在员工离职前,企业可安排一次面谈机会,提醒或重申员工的保密义务,此即离职面谈。通常,当员工自动离职时,会提前通知企业。企业应当立刻安排一次同该员工离职前的详细谈话。企业要利用这个机会提醒员工在他离职后仍应遵守保密义务。如果员工签有保密协议,面谈时应重申保密协议的内容。在面谈前,最好准备一式两份的文件,其中包括保密协议的内容,员工需归还的公司物件、文件及复印件的内容,以及泄露商业秘密应负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在面谈结束时,让员工签名确认。这份签名的确认书可以证明,员工在离职时完全清楚自己应遵守的保密义务。③提醒新雇主在离职面谈中,企业可以了解一下员工离职的原因以及去向,有的公司还先礼后兵,发函主动与员工的新雇主联系,告知其该新进员工与原公司之权利义务关系,并提醒新雇主避免不当使用原公司的商业秘密,及侵权时的诉讼可能性。这封提醒函无论是否发生实际效用,但至少向员工的新雇主传递了公司商业秘密管理的严密政策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坚定决心,表达了公司为解决商业秘密问题,已经作好可能的各种准备。3、商业秘密保护的执行措施为了保障商业秘密,除了合同规范以外,还必须采取其他有效的执行措施。比如,西门子公司就从硬件设备上防止员工复制公司资料,根据级别区分,公司的大部分员工电脑是不能安装软驱和移动硬盘接口的。而IBM公司规定每个员工只有三次查阅同一文档的机会,并且这三次查看的时间、地点、原因都会被严格地记录下来。从商业秘密保护的角度,我们认为,对于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资源,至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1)在商业秘密信息的接触方面对于内部员工而言,企业应当建立一套控制商业秘密的信息接触制度:①员工只有因为工作需要,才可以接触相应的商业秘密;②不同等级的商业秘密能够被接触的员工,应当区分出不同的范围。比如关键性的商业秘密只有高级管理人员才能接触③不同性质的商业秘密只应被承担相应职责的员工所接触。比如,研发人员只应当被允许接触相关技术秘密,而非采购渠道的经营秘密。对于外部人员,未经过企业的批准程序,也未签署保密合同的情况下,不得对其开放商业秘密的信息资源。为了执行上述规则,可以采取一些安全措施,如门卫、围栏、上锁、限制进入、控制监督参观者等。(2)在商业秘密信息的披露方面如果员工在工作中或工作外,无意或不当地泄露了商业秘密的信息,则会对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企业必须建立一套信息披露制度,这对于维持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至关重要。一般而言,只有经过企业授权的人,才能对外公布与商业秘密有关的信息。当然,这里的前提是要让员工了解哪些是商业秘密,否则仍然不知道哪些是不该披露的信息。下面是一些具体的建议:——不得擅自交流自己掌握的商业秘密信息。不同部门的员工,除非工作需要,不得相互交流和披露自己掌握的商业秘密。——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掌握的商业秘密信息。企业内部职工泄露商业秘密的比例比较大,据美国一些企业调查,企业的商业秘密,30%是企业的在职员工泄露,28%是离退休的员工泄露,因此加强企业职工的保密教育是十分必要的。有的职工保密意识不强,也会过失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对外披露得签订保密协议。在对外披露商业秘密时,应当提醒员工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以防止商业秘密对外扩散,无法控制。——对外披露信息须经过企业审查。企业及其员工对外提供信息,比如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向消费者、客户寄发产品说明书时,应当由商业秘密主管部门对这些信息进行审核,以避免发生泄露事件。尤其是建立论文审查制度,在研发人员向外寄投论文前,企业应当详细审查论文是否泄露了企业的商业秘密。——最后要提醒员工谨慎行为,避免发生泄露问题。比如,IBM公司的InformationSecurityGuidebook规定,使用无线电器材及手机时应避免在公开场所,目的在于防止第三者无意中听到商业秘密。五、知识消费概述知识的“消费”在多数场合下就是知识的“使用”,它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消费。一般商品的“消费”是指满足某种一次性或持续性需求后其价值消失或逐渐消失或转移的活动或过程,如食品、饮料等一次性消费品消费后会永久消失,机器设备因在“消费”过程中将其价值转移到工业品中而不断地折旧,最后会变成一堆废铁;农产品因被加工后转化为其他形态的商品后而不复存在等。但知识消费或使用后不会消失,不会因价值转移而折旧或转化形态而不存在,它还可以以原态方式为不同年代、不同地域的消费者继续消费,而且消费者在消费知识、满足特定需求的同时,还能够不断创造出新的知识。这些显然使其有别于一般商品的消费。那么,到底何为“知识消费”?通常认为,消费是人类通过消费品满足自身各种需要的一种经济行为和过程,它包括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产生的原因、消费者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的方式、影响消费者选择的有关因素。它分为生产消费和个人消费。前者指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和活劳动的使用和消耗;后者是指人们把生产出来的物质资料和精神产品用于满足个人生活需要的行为和过程,是“生产过程以外执行生活职能”。比照这一定义,我们可将“知识消费”界定为“人类通过知识产品来满足自身各种需要的一种经济行为和过程”,意指人们受利益(含物质利益、精神利益等)驱动通过学习和积累、获取和使用知识的过程。它也可以分为生产性消费与最终消费,前者指因研发等产生新知识的需要而消费相关知识的行为,如为研究新产品而从他人处购买相关专利技术等就是例子;后者指不会带来新的知识的消费,如阅读小说、收看电视剧等,主要为了消遣和带来一些精神享受等消费行为。知识的消费者是知识的使用者;一般商品的消费者是指为满足自身需求通过交换获得并使用产品或服务的个人或组织,需求、购买力和消费行为能力是构成消费者的三要素。与此相对,知识消费者的三要素是需求、获取知识和使用知识的能力,它具有获取、创造和转化知识的能力。但知识需求的动机或动力与一般商品消费不同,它是多元的,一方面是为了获得新知识,完善自我和发展自我;另一方面还可获得物质金钱与更高的精神享受(如获得一定的社会地位和为社会公众所认可、知晓)。知识消费对消费者的知识储备等提出了较高要求,如使用高科技产品的消费者,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基础;同时还要求消费者具有较强的获取知识、创新知识和转化知识的能力。成为知识消费者有更高的门槛和更强的行为能力之要求。就购买力而言,金钱不再是决定性因素,而智力因素及掌握知识的广度和深度是决定性因素,谁拥有的知识越多,谁就成为知识消费的最大受益者。知识消费的客体(消费对象)是“知识”本身,一般指人类至今为止所创造的所有知识,其中与人类日常行为关系紧密的基础知识及科学技术、管理行为科学和文化艺术等知识最为重要。它们一般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满足人们工作、学习和生活需要的一般知识,如不同领域的工作手册、交往知识、饮食健康、个人电脑中计算机软件、安全等方面的知识;它们通常不需要付出太多对价即可获得。另一是被运用于创造活动和生产活动的知识,如发明、文学艺术作品、管理知识等;这些知识常能够在给知识提供者带来财富(消费者支付给他们的对价)的同时,也为消费者带来财富,因此它们通常是要付出对价的。知识消费者也可分为个人、企业和国家等三类;其中个人是最广泛的消费者,而企业消费知识除了给企业带来收益(包括物质财富和新知识),也给其员工带来知识方面的巨大收益:当然企业消费知识通常与自己的经营范围相一致,限制于特定的领域。国家作为消费者主要涉及购买庞大系统的知识,用于国防、国计民生的领域,知识的卖方可以是国内的,也可以是国外的。知识消费的最常态就是其产业化,在市场价竞争中具有极大价值是那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它们的产业化最为引人关注;但知识生产和运用都离不开作为知识载体的人,故把知识转化为生产力时,必须有人力资本(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与金融资本(研发投入、风险投入)的结合。六、知识消费的特征(一)知识消费的一般特征一般而言,知识消费的特征如下:1、知识消费的重复性和共享性知识可以被一人多次重复消费,且不具磨损性;一旦某人消费了某一个知识,该知识就可能变成其不可剥离的一部分。由于其无形性和可复制性,它可以被多人在同一或不同时间、同一或不同空间为多人所消费。知识消费的无限重复和共享性是其他许多商品所不具备的。而且知识的使用价值在被该人消费中不但没有消失,反而会在不同载体转移过程中可以创造出高于自身价值的价值。就一个社会整体而言,一项新知识通过消费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远远高于自身投入的费用,效益递增;如基因工程改造的农作技术和医药卫生的效益,太阳能、光伏技术、受控热核聚变能等可使经济增长从依靠稀缺资源转到富有的自然资源,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知识消费的相对整体性更强单一、分散的知识虽然各有其价值,但这些零碎知识合成的有机的知识整体,会产生数倍于单个知识的价值。在有些场合,某些知识被分割后往往一文不名,必须以整体的形态出现才可显示出价值。如某一专利技术,如果去掉某一部分可能就毫无价值:即使是从专利的角度看,技术方案是完整的,但如果不结合与其密切相关的专有技术,则该专利也会无价值。这是从更高一个层次来看知识的整体性。现在很多跨国公司将核心技术不申请专利而作为专有技术持有,就是利用知识的整体性价值来获取暴利的典型例子:技术受方购得的专利往往价格不高,甚至可以免费获得(如技术标准中的一部分专利技术),但这些技术的获得通常无法生产出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往往还需要以昂贵的价格购得专有技术才可实现生产目的,否则所获专利技术一文不值。3、知识消费的增值性与自我满足性知识在被消费的过程中,具有不断增强和丰富的可能性;同样多的知识,进行不同的组合,或采用不同的使用方式,会产生不同的价值,多数场合会成倍放大知识的价值。知识消费后,对消费者而言,具有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性,在消费者身上随着不断消费的知识的积累与沉淀,他自身知识的丰富性会使已经消耗的知识具有更大的价值,如体现在一个人身上的气质、修养、容智和从容等所带来的社会认可与经济价值是一般商品消费所无法产生的。知识消费本身也是一个消费者自我满足并带来创新的过程。知识产品消费一般不存在“边际效用递减”现象,相反其满足度呈递增趋势,如集邮者随着一套邮票的收集越来越齐全而获得的满足度会越来越大。一个在证明数学公式的学生,在其一步步接近证明成功过程中,其满足感也在日渐增强。在很多场合,随着知识的消耗越多,创新新知识的可能性就越大,其满足感也会越来越强。实际上,消费者通过知识消费,特别是文化产品的消费,寻求自身满足感,在此基础上,激发出更多新的感悟与观点,是其重要的特征之一。4、知识消费的多层次性知识经济下的消费与其他经济形态下的消费一样,不可能做到均贫富,从某种意义上说,其消费虽旨在追求所有人共同分享人类知识成果,但由于人的兴趣、知识积累、经验、生活环境、智商及努力的程度不同,消费的多层次性和不平等性比物质财富的消费更为突出。在一国之内,由于知识掌握的数量和质量不同,知识消费呈现出无限的多层次性,而且这种多层次性与财富拥有的多少并不成正相关关系。知识经济依赖的是智力资源,从事高新技术或知识的人员消费的知识居于较高层次,他们消耗知识的同时,也在创造更多更新的知识,他们对社会发展呈良性循环态势起重大作用;所以社会必须保证科学技术创新者和高技术创业者的较高收入,以使创新层出不穷,实现可持续发展。对于一般知识的消费集团而言,它们在普遍意义上对知识经济的发展起到基础性作用,也不能有所忽视。多层次性消费的合理引导、安排和有序,是知识经济构建的重要标志之一;每个成员根据自己的特点和情况,消费相应的知识;各国可依国情制定适宜标准,并依法进行调控。这样的知识消费,也为知识经济的生产和分配提供了保证。(二)知识消费和传统商品消费的其他不同知识消费还有一些难以归纳为“特征”,但和传统商品消费比较有所不同的地方,现加以罗列,以供参考。(1)公共用品或准公共用品大大增加与传统的商品消费相比较,由于主要类型知识产权(如专利权、著作权等)的时间性特征会使越来越多的知识进入公有领域,人们使用的公共知识用品部分大大增加,而且公共用品日渐世界化。如中国的消费者可以花较少的费用,甚或免费无偿地就可以从因特网上获取有关知识。图书馆等公用基础设施为消费者提供了较多便利,其提供的资料和公共服务,能让消费者以较低廉的价格获得各种各样他所需要的知识;如复印有关研究所需的外文参考文献,就远比购买所有原版书要便宜、便捷。这类消费多为教育消费和休闲健身娱乐消费,目的是为了消费者提高自身素质和创新能力以获取竞争优势,过质量更高的生活,从而推动整个社会文明水平的进步和发展。(2)知识产权的确权和保护更显重要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中的权利归属确定及它们受到的保护应比传统经济中的有关财产权的保护等显得更为重要。因为智力成果的无形性及易复制性使其确权显得十分关键,专利制度及商标制度中在特定区域范围内的“先申请原则”与“唯一性原则”就是确权重要性的体现,它们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及早申请获得授权并排除他人获得权利的可能性。知识产权保护是为了维护创造发明人或创作人进行创新的积极性,以使他们的投入和付出能够得到充分的回报,维持创新动力,进而创造出更多的知识,推动社会进步。虽然知识不会因消费而被损耗掉,但是随着新知识的出现,原有的知识会贬值,甚至一文不值。一个国家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障下的知识创新系统是其智力资源长兴不衰、充满活力的根本保证。为此,创新人才的创新积极性要得到维护的话,相应的法律制度是不可缺少的重要保障。(3)知识经济背景下学习就是一种特殊的“消费”知识的消费和一般商品的消费一样,并非“免费的午餐”,它们都需要付出代价。然而,对于知识的消费,其前提是消费者需要有一定的知识基础或积累,即他在消费某一知识前,要有必要的学习作为铺垫,然后才可将新的知识消化进而成为自己的东西;这使其与有形商品的消费区别开来。这里“必要的学习”是需要成本的。不过,新知识的消费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学习的过程。当然,一个人将知识像商品一样来消费,消费到何种程度及给他带来什么样的收益,往往取决于该人实际运用知识满足自己消费需求的能力。因此,在知识经济中每个人能消费多少知识,依赖于该人的知识积累水平及学习和运用能力;所以知识经济时代高级消费者或富有者,是具有高知识水平和善于学习的人,如网络高手在网络时代其消费知识的水平就高于一般人,其获得的收益无疑也会高于一般人。(4)知识可以引导消费知识引导消费的现象在工业经济时代已经出现,矿泉水就是最明显的例子。当人们了解并相信矿泉水对人体有益的知识以后,矿泉水,就身价百倍,在法国相当于自来水的100倍的价格。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本身就造就了产品,能够引导了消费,如互联网消费就是在互联网技术基础上产生,I—phone是在高新技术发展后引导出新的消费潮流等均是例证。(5)适度、科学的消费农业经济提倡的是节俭式的低消费,难以刺激和推动经济的发展;工业经济提倡是物欲横流的高消费,造成世界资源的耗竭、环境污染和不可持续的发展。这两者都不是人类理想的消费方式。知识经济的目标是逐步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其指导思想是人类与自然和谐发展,它提倡的“与自然相和谐的科学消费”方式能够避开上述两种消费方式的不足,它既不主张盲目的苦行、节俭,也不提倡高消费,而认可适度、科学和绿色的消费模式。七、知识传播方式的发展和当前知识传播的主要机制及相应的方式(一)知识传播方式的发展从农业经济时代到工业经济时代再到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传播一直都在连续不断地进行中,它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根本动力之一。然而,不同时代,知识传播的方式虽然有着传承关系,但在不同时期都有着自己鲜明的特征。农业社会,知识传播主要靠传播者的言传身教,靠接受者的模仿、学习。由于当时知识不够体系化和理论化,多体现为经验和技能的积累,带有较强的个性化色彩,不易稳定,它们难以被规模化地普及。所以在这个时代,知识传播的形式常常是小规模的师傅带徒弟、父亲带儿子的方式代代相传(吴季松教授称之为“点对点方式”);知识虽然会随着知识传人的灵性、悟性和智慧变得日益丰富和有价值,但往往难以形成庞大的知识体,只能在局部范围内有所发展;而且如果该传人突遇事故身亡,这一知识也会随之永久地消失。显然,这种传播方式传播的信息量小,主观性强,带有较强的垄断性和排他性,内容也多带有片面性和保守性,不利于知识的更新和发展,由此也不难理解为何农业社会经历了那么漫长的时间。工业经济时代,由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某一范围内的知识日益成为特定的理论体系,遵循一定的规律,具有稳定性:这就在知识传播的方法上的进步创造了条件:规模化、组织化传播知识(吴季松教授称之为“点对面的传播方式”)成为可能。该阶段知识传播最主要的路径和形式就是学校教育,它取代了农业经济时代的个体与个体间传播的方式(尽管这种方式仍然存在,但已不是主要形式)。学校教育的最大特点是借助于制度化的组织,按照特定的标准化规范,有计划、有步骤、分科分级、系统、长期连续不断地向被教育者传播知识:它对工业革命的完成、人类文明的传承及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除了学校之外,行业协会、企业自身、社会培训机构、政府和大众传媒等对知识的广泛传播也起到了积极作用,它们与学校教育结合起来,形成了纵横交错的知识传播体系,大大促进了知识、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发展。这个时期的知识传播多带有一定的商业性,知识传播的成本较过去相比有了较大的提高,特别是在知识产权制度出现以后,受保护的知识产品的传播已经变成一种商业行为,其成本远远高于一般的知识传播。知识经济时代,由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及电子计算机的普及,网上虚拟空间成为知识传播的主要场所,数字技术和智能化的信息网络将知识传播带入一个新的时代,虽然传统的知识传播方式依然存在,但点点交互传播方法渐成主流。互联网技术使知识的传播变得更为快捷、及时、简便、廉价和有效;传播者和接受者的角色在互联网时代交互转换,知识垄断日益变得不可能,知识传播变得更为自由和开放,传播的形式、内容日益灵活(如空间在互联网时代变得不太重要,网上课堂、远程教育可以完成更多的教育任务)、丰富、生动和真实。这种动态的方式更利于知识的传播和创新,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但我们也不应忽略的是:正是由于传播的廉价和便捷,各种无效或有害信息、知识产权侵权和网络违法与犯罪行为也在与日俱增,它们对社会带来的危害不容低估。如何趋利避害,充分发挥这种传播方式的优点,克服其不足,是一个紧迫的课题。(二)知识传播的主要机制及相应的方式当代社会,知识传播的主要机制和相应方式有:1、教育机制(包括学校和有关科研机构等),该机制承载着将人类已有的知识文明传输给受教育者的历史使命,让受教育者在接受人类已有知识的基础上,成为具备创新知识的人。它是知识传播最为悠久的机制,是知识传承最重要的手段。早期教育以言传身教为主。工业革命时期以来的教育最大的特点是规模化教育不断扩展,以至于在多数国家已经形成国民基础教育的普及化。今天,教育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如多媒体教育手段的运用及网络教育的普及等,大大提高了知识传播的效率。一个国家的教育制度对该国经济发展和综合实力的加强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美国强大的历史、日本明治维新后的崛起、韩国的汉江奇迹及德国统一后的飞速发展等无不证明了这一点。2、社会培训机制。它是维系社会持续创新能力的保障机制,是人,离开高校、科研院所后续教育的体现,是终身学习的有力支撑。其方式主要是社会培训机构提供定期(如律师和会计从业人员年度注册所需的专业培训)或不定期(如各公司选送有关技术或管理人员参加的各种具体技能提升的培训等)的各相关专业的有偿培训。3、各种媒体和信息网络。它们是传播大众知识的主要渠道,对现代人的影响十分巨大,对人类的生活几乎无处不及。如广播、电视、电话、电报、数据通信、新闻报纸、杂志等每时每刻都在传播着不同的知识。随着信息量的激增,不断改进的媒体传播日显重要。而网络传播的高效和迅捷,日渐显示出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价值;为此各国加强了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如美国的信息高速公路,这样可以加大了信息传播,产生社会附加值,建立各种知识间的联系,产生倍增效应。4、商业传播系统,含出版机制和专利与专有技术转让机制。前者主要通过有偿方式帮助作者传播自己的作品,让社会公众或特定的读者群在付出一定对价情况下分享其知识;后者是主要通过技术服务机构,在技术供方和需方之间搭起桥梁,使这种知识的提供者和需求者各取所需,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这四个机制以不同的方式向社会各阶层传播知识。上述每一种机制的传播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且每种传播都是要付出一定代价的,只不过价格高低及表现形式会有所不同。比如,自工业革命以来,西方发达国家一直进行的义务性基础教育被普遍认为是免费的,实际上它们也是有代价的,教师工资及教育设施就是传播知识的成本,只是费用较低而已。但近年来美国普通教育制度之外私立学校,知识传播费用很高,其意图使这些学校受教育者在获取知识的路径、培养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等方面不同于普通学校培养出来的受教育者,以在未来竞争中获得优势;这是以更高代价来传播知识,它能满足部分富有者的需求。在发达国家目前很完善的职业培训系统收费远远高于学校普通教育机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及跨国公司触角的延伸,这种培训已经蔓延到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全球;笔者在公司任职期间,曾参加过多次短期职业培训课程,其中印象最深的有两次:一次是1999年11月在上海参加电子商务知识培训,培训三天时间,付出培训费是2000美元;一次是2001年10月参加的项目经理培训,受训时间一周(5天),培训费用是1万元人民币;显然它们都远远高于同期高校或科研院所的教育费用。出版业的收入和新闻媒体的间接收入(如广告收入)都是知识传播的代价,最终由出版物消费者、新闻媒体阅读者及广告商品消费者负担。专利和技术转让系统则是典型的、商业性的知识传播系统,获得这些知识要按商业条件支付技术转让费或许可费等,它们往往高于一般传播方式所付出的代价。互联网络出现之前,金钱财富的占有往往对知识的分配也有着直接的影响,由于知识以传统载体形式存在,而其费用也较为高昂,甚至在今天,在西方发达国家,书刊的价格也较高,经济富裕的人获得这些载体的机会多于贫穷的人。但互联网出现后,知识传播的成本大大降低(一台电脑,一个终端,与网络连接起来,以较低廉的上网费用便可获取无限的知识),电子载体的低廉,使知识更易为人们所分享;分配知识与财富的多少没有太大的直接关系,使知识的分配变得日益公平。总体上看,从农业到工业经济,知识传播的方式日益多样化,传播的代价也在逐渐提高。在工业经济中知识传播的代价越来越高,实际上是走上了以财产的占有多寡来分配知识的老路,而信息网络的知识分配,至少在目前,是以知识占有的多寡来分配知识。现代社会,知识呈现无限增长的趋势,这看起来是有益于社会的,但就个人或特定的实体而言,由于精力时间的有限性,他们面临着一个难题:如何在浩如烟海的知识海洋中选择出自己所需的知识、技术?这种选择往往也是要付出代价的。不过互联网出现以后,知识传播更为便捷,速度大大加快,它打破了知识垄断,也降低了知识传播的成本;因此,在知识经济时代,在较为完善发达的知识传播体系中,知识传播的成本将大大降低,该体系中的每一个成员将从中受益,进而利于该体系下的经济的发展。知识经济分配中,政府调控的手段在不断加强。在工业社会,财富的分配多是按市场机制来进行的,在“弱肉强食”的竞争中容易导致贫富分化的加剧;虽然政府的调控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无法在根本上改变。知识经济时代,由于用智力资源的投入可解决工业经济中出现的资源耗竭与环境污染等问题,知识决策对个人和国家均十分重要;为此,政府可以根据知识产品的特性及知识产权的法定性等对知识分配进行较强的干预,如对教育、娱乐等价格由政府通过一定的科学统计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保证穷人生活质量;对市场机制在知识分配中进行一定的制约,如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创新,以提高它们在知识分配中获取知识的能力等。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知识的分配较为公平,以推动整个社会创新新知识的能力。我国知识生产者与使用者之间还没有建立密切联系,社会中介机构尚未成熟,生产者的传播意识及生产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桥梁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这些需要政府的引导、介入。要加大知识传播力度,通过传播,培养整个社会对知识的兴趣,使知识使用企业在知识的不断熏陶下,把知识作为武装企业、发展企业的主要武器。八、知识分配概述经济学上的“分配”一般指社会产品分给社会(或国家)、社会集团以及社会成员的过程和形式,其中包括社会总产品的分配、国民收入的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分配等。它是社会再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有时还指生产资料的分配等。知识的分配或传播是指科技知识等在不同时代或同一时代在不同空间的扩散,使不同个体之间可以分享知识信息的过程,其使命在于使知识从其拥有者手中传送到接受者手中,使后者能了解、分享和应用同样的知识,其主要使命在于扩散知识和提供解决问题的知识投入。知识经济时代的标志之一就是知识的扩散和知识的创造同等重要,它导致人们对知识分配网络和国家创新体系重视程度大大增加。1891但知识的分配是复杂的,既有不同时代之间的分配或分享(主要通过书籍、胶卷或现代电子载体等完成),也有同时代不同空间范围内的传播;既有无偿的知识传播,又有有偿的知识传播(如对私人拥有排他商业使用权的知识转让等,如果出于商业目的,传播过程中所有者或使用者必须对传播者付出对价)。本教材主要讨论的是同时代的有偿的知识传播(实际上某些无偿的传播在现代条件下也是有偿的)。特定知识只能分配给有相应知识的人,在知识经济社会中的高技术知识则更是这样;知识分配主要是以掌握知识的多寡、最终也主要靠创新业绩来进行的。所以,拥有知识越多的人,可以分配到的知识就越多,其利用知识进行创新的业绩可能就大,对他人或组织的依附就弱。知识经济是以信息网络为特征的经济;创新要使不同行为者(企业、实验室、科学系统和消费者)之间进行大量交换,需要传播;传播是知识经济有效进行的保证,是知识生产和使用之间的中间环节,其意义在于为新知识寻找真正懂得其商品价值并能尽快把知识转化为生产力的使用企业;它是知识交换和消费的前提与基础。传播的外在动力是社会需求,内在动力是寻找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知识价值的企业,进而实现自己的价值并获得回报。它联系着两头:知识生产和知识的使用,起桥梁纽带作用:其生产是知识传播、消费的源头,其是知识价值的最终体现。宏观角度看,知识的分配是社会供给与需求之间的桥梁,微观地看,是把具体知识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在知识经济中,先进而实用的知识相当广泛;通过传播,减少知识生产者的盲目性和自我发展的随意性,使他们有了明确的方向,也减少知识使用企业找不到知识的困难,缩短了知识从生产到使用的周期。九、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投资人xx有限责任公司(二)建设地点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园区。(三)项目选址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园区,占地面积约52.00亩。(四)项目实施进度本期项目建设期限规划12个月。(五)投资估算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20083.79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5868.09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9.01%;建设期利息205.89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03%;流动资金4009.8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9.97%。(六)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20083.79万元,根据资金筹措方案,xx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自筹资金(资本金)11679.98万元。根据谨慎财务测算,本期工程项目申请银行借款总额8403.81万元。(七)经济评价1、项目达产年预期营业收入(SP):38300.00万元。2、年综合总成本费用(TC):30748.25万元。3、项目达产年净利润(NP):5528.01万元。4、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22.14%。5、全部投资回收期(Pt):5.44年(含建设期12个月)。6、达产年盈亏平衡点(BEP):13225.81万元(产值)。(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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