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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输配电设备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运作某某有限公司前言这份《输配电设备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运作》由某专业咨询机构编辑撰写,全文约14590个字,约15页左右,具有逻辑闭环、范围清晰、假设明确、步骤清晰、重点突出、术语统一、目标达成度高、长期价值兼顾、方案优化等特点,全文从《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与影响、对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发展的政策建议、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初期尝试、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价值与风险、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概念与种类、公司概况、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产业环境分析、影响行业发展的机遇和挑战、必要性分析、SWOT分析、发展规划分析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建议详细研读以辅助落地执行。输配电设备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运作目录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与影响2二、对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发展的政策建议4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初期尝试6四、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12五、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价值与风险14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概念与种类18七、公司概况19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20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20八、产业环境分析20九、影响行业发展的机遇和挑战21十、必要性分析23十一、SWOT分析24十二、发展规划分析32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与影响(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1997年,在广大投资者的呼吁下和可转债在我国已具备发行条件的情况下,国务院于3月8日正式批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并于3月25日发布,其中规定可转债的发行与上市条件如下:第7条、第8条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报中国证监会审批;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由发行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报中国证监会审批,并抄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国证监会予以批准。第9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3)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4)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6)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7)国务院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第10条规定,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除符合本办法第9条第3款至第7款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已经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有明确可行的企业改制和上市计划;(3)有可靠的偿债能力;(4)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的担保。《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第一部明确规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发行程序及有关信息披露等成文、规范的法律文件,它掀开了我国发展可转换公司债券重要的一页,结束了可转债无序发展的局面。该暂行办法的颁布,使企业找到了另一条从资本市场融资的渠道,节约了第一次融资成本。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可转债的一些条款要求不是很合理的,它使很多企业望而却步。如连续3年盈利,净资产收益率连续3年不低于10%,发行量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条件,超过了股票发行的条件;而一些条款与国际市场的可转债条款也有显著的区别,如我国的非上市企业发行可转债、折扣转股等,使我国的可转债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可转债,事实证明这是错误的,茂炼转债的摘牌就是一个生动的例子。(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影响尽管可转债的管理暂行办法使一些企业退出了申请的行列,但它还是给许多企业带来了从资本市场融资的希望。而且,国家有关部门很快向全国下达30亿元可转债的额度,虽然比当年股票市场300亿元的额度低很多,但仍使很多企业可以不再千军万马走“股票”这一独木桥。1998年4月,江苏吴江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石化茂名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相继宣布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吴江丝绸2亿元,南宁化工1.5亿元,茂炼化工15亿元。这三家公司拉开了重点国有企业率先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序幕。2000年2月,虹桥机场、鞍钢新轧宣布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分别为13.5亿元和15亿元。它们开创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先例。二、对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发展的政策建议(一)大力发展可转换债券,提高市场容量,为各种风险偏好的机构投资者提供不同的投资工具和品种机构投资者的超常规发展,基金规模的日渐壮大要求可转换债券市场同步增长。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化进程的深入,各类投资机构超常规发展的同时竞争也日益激烈。市场提供运作的品种必须不断增加,才能满足日渐增长的市场需求。虽然我国可转债市场还处于发展初期,但机构投资者日益增加的规模要求这个市场进一步发展和壮大,为他们提供更多层次的舞台以及更广阔的运作空间。同时可转债市场也将伴随着这些大型机构的成长而日趋成熟。(二)为配合国有股减持,尽快试点零息回购转债上市公司发行零息回购转债的主要目的是为国有股回购融资。有了充足的资金来源,公司既能通过回购按比例减持国有股,也不必因动用巨额自有资金(现金或短期投资)使经营现金流量骤减,而影响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阻碍正常的生产经营和投资活动。另一方面,该债券还具有零息债券的性质,即现金流量的一次性,这使筹资者在到期前无须支付任何利息,这样企业经营者可以将资金专注运用于生产中。(三)降低票面利率和提高初始转股溢价目前我国已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设计上,过分强调纯债券价值,大部分设置浮动利率和利息初偿条款同时在初始转股溢价上幅度较小,甚至出现上浮0.1%的象征性条款,同时大部分转债者设有近似无限制向下修正条款。(四)发行条款应更简单在现有市场条件下,金融产品越简单,越有利于投资者的定价,也就越有发展其市场广度和深度的可能。目前我国发行的转债条款过于复杂,各种条款一应俱全,不利于广大中小投资者进行投资。通过以上对国内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展、发行、设计要素等的分析,有助于我们认识、了解可转债,发现我国可转债在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并努力解决这些问题,使可转债这一国际金融市场上成熟、有效的投资金融品种,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展现它特有的魅力,焕发出新的“生命力”。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初期尝试随着我国经济转型的不断推进和深入,我国资本市场受到了充分的重视和积极的培育,在10年的时间里,已有初步的成长,并在我国经济资源配置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于可转债券这种已在国际资本市场风行数十年的金融工具,在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多见。进入90年代以后,我国的企业逐渐开始尝试运用可转债券来拓展资金来源渠道,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从1991年8月起,先后有琼能源、成都工益、深宝安、中纺机、深南玻等企业,在境内和境外发行了可转债券。其中,琼能源、成都工益两家公司是用其发行新股,前者获得3.000万元中30%的转股成功,并于1993年6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者于1993年5月实现转股,于1994年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深宝安、中纺机、深南玻则是发行针对已上市的A股或B股股票的可转债券。这三家可转债券的发行、交易与转股等情况各有不同,对三家公司所筹资金的运用效果产生了不同的影响。更有深远意义的是,可转债券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初步尝试,为其今后进一步的试点与推广提供了极有价值的经验和教训。(一)宝安可转债券的发行成功与转股失败中国宝安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个以房地产为龙头、以工业为基础、以商业贸易为支柱的综合性股份制企业集团。为解决业务发展所需资金问题,1992年10月,经公司特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同意及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由中国银行深圳信托咨询公司为总包销商,招商银行等七家机构为分销商,向社会发布公告,将发行可转债券。1992年底,发行获得成功,并于1993年2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宝安可转债券成为迄今为止我国资本市场第一只A股上市的可转债券。宝安公司可转债券具有高溢价转股、低票面利率、短期限以及不完全的转股价格调整等设计特点,这主要应归因于当时的股票市场持续的大“牛市”行情和高涨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热潮,以及宝安可转债券设计者对转股形势和公司经营业绩过于乐观的估计。宝安可转债券作为我国针对上市股票的首次可转债券尝试,它的发行条件与设计特点并非没有值得商讨和进一步改善的余地。自1993年下半年和1994年起,出现了宏观经济的紧缩、大规模的股市扩容,以及由此引起的长时间的低迷行情、房地产业进入调整阶段等一系列的形势变化,宝安可转债券后来所面临的转股困难,并非在预料之外。因此,现在看来,宝安可转债券在设计方面存在的缺陷,是最终导致其转股失败的根本原因。宝安可转债券于1993年2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此时正值股市处于高度投机之中,面值1元的宝安可转债券在上市的当天开盘价高达1.50元/张(相应的宝安A股转股价为每股37.5元),并迅速被炒至2.67元/张的历史天价,宝安A股在2月8日也曾升至33.95元的最高记录。随后,宏观紧缩、股市的高速扩容、大规模的国债发行等因素,触发了股市的长期低迷行情,宝安股价一路下跌,曾跌至每股5元以下。到1995年12月29日,即宝安可转债券摘牌的前一天,宝安A股的收盘价更是跌至2.84元。此时转股已失去任何意义,宝安可转债券随之一路下跌,1993年7月20日跌至0.81元,最低跌到0.78元,直至最后,在到期日以1:02元摘牌。其间的可转债券价格已完全与宝安股价及转股价格失去关联,而是由作为普通公司债券的预期收益率来决定宝安可转债券与A股的价格走势。转换失败以及由此带来的巨额资金的偿还,给宝安公司经营带来的压力和负面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宝安公司在经营上也被迫做出了很大的调整。这些都成为宝安公司该年度经营利润下降的直接原因。值得庆幸的是,宝安公司最终还是经受住了这场考验,顺利完成了可转债券的还本付息工作,按期将现金兑付给了宝安可转债券的持有者,避免了任何的债务违约纠纷的出现。这对于该公司的企业信誉有着重要的意义。宝安可转债券的转股虽然是失败的,但是,对于宝安公司而言,从总体上看,这次发行可转债券的尝试也并不意味着是完全的损失。对于宝安可转债券的投资者来说,损失是确定无疑的。对于以面值认购的投资者来说,持有宝安可转债券就蒙受了直接的利息损失;而那些在宝安可转债券上市初期从市场上以高于面值认购,甚至以2倍以上的价格购买可转债券的投资者,损失就更大。造成这种结局的原因,除了前文所述及的诸如股市异常波动、可转债券设计的缺陷等因素,投资者本身对可转债券的性质的认识不足也是原因之一。(二)中纺机境外可转债券的发行喜忧参半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是以生产纺织机械、通用机械等为主业的股份制公司,在国内外久负盛名。1992年发行股票时,A股的发行价为3.8元,B股发行价折合人民币则达到4元,是当时惟一一家B股发行价超过A股的公司。中纺机于1993年11月19日在瑞士发行了3500万瑞士法郎的B股可转债券,成为我国首次尝试以可转债券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筹措资金的企业。中纺机B股瑞士法郎可转债券基本上是根据国际通行的惯例及当时瑞士债券市场的基本情况设计的发行条件,应该说是能被发行公司和投资者所接受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由于中国经济的成功发展,以及当时中纺机的经营业绩,瑞士投资者对来自中国企业首次发行的可转债券反应非常热烈;在日内瓦和苏黎世举行的发行推介会,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认购数大大超出了发行总量。正式发行签约前,在“灰色市场”的交易也十分看好,当日开盘就上涨了12%,至,收盘时则上涨了19%。到11月19日正式签约,中纺机的B股可转债券发行获得了巨大成功。这对中国企业不断开拓新的融资途径和融资市场的探索,无疑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然而,后来的中纺机公司境外可转债券的转股情况却不尽如人意。中纺机后来3年受行业不景气、原材料上涨的影响,以及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效益急剧下降,1995年度的利润降到历史最低点,境内审计净利润仅为每股1厘2毫。加上中国B股市场本身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中纺机B股市价一度跌到0.160美元以下,1996年6月14日更跌至0.126美元。虽然其转股价格已根据送股情况调整为每股0.33美元,但二者仍有相当的距离,投资者转股已不可能。而按照可转债券的发行条件,债券持有人可于1996年9月起行使期前回购权,故中纺机在1996年下半年面临了偿还债券本金并支付溢价的巨大压力。(三)初见曙光的南玻集团可转债券1995年6月30日至7月6日,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瑞士资本市场发行了4500万美元的B股可转债券,这是我国首家经政府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海外可转债券发行,在此之前中纺机的类似发行则未经国家正式批准,因而在1993年底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证监会的通报批评。1994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选择并确定南玻集团作为瑞士资本市场的试点,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被同时确定为欧洲资本市场的试点企业。与中纺机所发行的B股瑞士法郎可转债券有所不同,南玻集团本次在瑞士债券市场发行的是以美元标价的可转债券。南玻集团分别于1995年6月30日和7月3日在香港和苏黎世举行了两次发行推介会,着重对其所投资的超薄浮法玻璃项目建设情况、财务安排、市场预测做了说明和介绍,收到了良好效果。7月4日至5日,可转债券正式发行,第一天就由瑞士银行告知,债券已被以发行总量1.5倍超额认购,在“灰色市场”的交易价格也升至100.5美元。从南玻可转债券的发行情况看,该债券的设计是符合市场需要的,其资金成本也能够控制在南玻集团可承受的范围内。目前,南玻集团的转股已经完成,中国第一只境外发行的可转债券可以说已获得了圆满的成功。四、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一)可转债券有利于激活和发展证券市场可转债券是一种成熟的国际金融品种,它在我国的引入和发展,渴望成为证券市场新的热点,并给证券市场带来新的活力。目前,可转债券的发行与交易已取得初步成效。可以预计,可转债券在未来中国的资本市场中将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二)可转债券为企业筹资提供了一条新渠道在股票发行尚未采取注册制的条件下,能较顺利地发行股票的企业还是少数,可转债券对那些准备发行股票的企业无疑是一种很好的补充。另外,那些不能达到配股条件的企业,或因股市低迷不能顺利配股的企业,也可以考虑选择可转债券这一有力工具。(三)可转债券作为缓冲工具,可以减小对市场的冲击可转债券能合理控制上市节奏,达到稳定市场的目的。特别是在市场状况不利于股票发行时,可转债券的作用就更加明显。(四)可转债券可以进一步锻炼投资者的投资理念可转债券包含了期权特征,因此,说到底,它也是一种金融衍生工具,其市场化程序、风险都是比较高的。投资者对可转债券的操作运用,可以进一步锻炼自身的投资理念,为将来开辟指数期货和其他新品种奠定良好的心理基础。(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也许能为解决国家股、法人股的转配找到一条出路证券市场作为“虚拟资本市场”,生产规模惊人地扩大了,单个资本不可能建立的企业出现了。通过把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备兑权证的方式)转让给其他投资者,可以使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因资金不足而无法足额认购并导致上市公司配股资金不足的问题得以缓解,满足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可转债券是一种仅凭发行人的信用发行的无担保、无追索权的债券,其信用等级一般比公司发行的普通公司债券要低,当公司破产时,其对资产的索赔权一般都后于其他债券,仅先于公司优先股。可转债券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投资者的风险比公司其他债券的持有者要高。加之可转债券这一新型的融资手段和投资工具本身所固有的设计上的高难度和操作中的高风险,不是任何上市公司都可以轻易尝试的。但是;可转债券这一融资工具有其独特的优点,对上市公司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有一定的诱惑力。在特定的经济周期和市场条件下,甚至会成为上市公司首选的融资手段。五、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价值与风险(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值可转债券的价值是由两个部分构成的:债券价值与转换股票的买入期权价值。债券价值是为投资者提供的固定收益价值。转换为股票的期权价值是指投资者拥有的购入股票的权利。转换期权为投资人提供了分享公司增长、股票上涨的潜在价值的机会,因此,买入期权是具有价值的。可转债券的价值是决定投资者是否购买可转债券、是否出让可转债券、是否转换为股票等投资决策的重要判断依据。1、价值因素构成。影响可转债券价值的因素一般有:债券的期限、票面利率、市场平均利率、赎回条款等。买入期权价值也可以看做是认股权证价值,其影响因素包括:可转债券的期限、赎回条款、转换溢价、股息收益、股票变动程度等。2、评价可转债券价值的静态指标。投资者在分析可转债券是否值得购买时,需要了解如下的基本指标:(1)在当前股票价格和可转债券价格的条件下,投资者愿意支付的或可以接受的转股溢价水平。(2)应估计股票的升值潜力,即估计股票买入期权的价值,这是投资回报的重要因素。(3)下限保证,是指发行公司提供的固定利率和回购条款提供的最低收益水平的保障。(4)购买可转债券的利益损失。因为存在转股溢价,投资者购买可转债券和同时购买股票存在利益损失;投资者必须支付这个成本才能获得可转债券。(5)投资可转债券固定利息收入和投资股票的股息收益的差别,投资者也需要考虑。(6)盈亏平衡年限,亦即回收期,指投资者利用可转债券的固定收益多少年才能全部回收转股溢价。(二)公司可转债的投资价值及投资特征1、直接价值和转换价值。投资者购买了公司的可转债券,如果按可转债券的票面收益率计算未来期限内的现金流入总量的市场利率贴现值,称之为可转债券的直接价值。计算可转债券的直接价值通常以本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的价值或者以相似经营业绩、资信等级的公司债券的价值作为参考。直接价值是与市场贴现率和债券利息直接相关的,如果贴现率不变,则对确定的可转债券来说,其直接价值就是确定的。应当明确的是,不管可转债券的市场价格如何波动,到期收回的票面价格和每年的利息是固定的,这样,该可转债券就存在一个相对固定的直接价值。直接价值进而影响可转债券的市场价格。转换价值很容易理解,是指以当前股票价格转换时所能得到的价值。如果该公司的转股比率是10,市场股票价格为5元,则转换价值为50元。转换价值是一个固定数,因此,转换价值是由股票价格决定的。在市场上,有一个股票价格,就有一个对应的转换价值。2、投资特征。当股票价格走低,直接价值大大超过转换价值时,投资者更愿意把可转债券视为纯粹的债券,并依照债券的属性进行流通交易。当股票价格上涨,转换价值大大高于直接价值时,投资者会将可转债券看做股票。股票价格的波动,密切关联着可转债券价格的波动。或者直接转换股票,按照股票的特征实现股价带来的上涨收益。当然,当股价处于二者之间时,投资者是选择持仓可转债券静等转股时机,还是出让可转债券,就取决于投资者的综合判断和投资偏好了。显然,随着股票价格的变动,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特征是偏向债权方向还是股权方向,是由可转债券所具有的股权和债权的混合特征决定的。(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风险评述1、与股票的比较。与股票相比,可转债券的收益与风险小。2、可转债券的风险下限。投资者经常使用直接价值作为衡量可转债券风险的下限标准,这是由于如前所述的可转债券的市场价格不会跌破直接价值。因此,我们用“跌价风险”来计算可转债券的最大风险。可见,直接价值是可转债券的市场价格的最低价格。当可转债券价格等于直接价值时,其投资风险为0;价格越高,风险就越大。如果以105元的价格购买可转债券,显然比以95元购买的风险要大得多。3、可转债券的赎回风险。赎回条件生效时,投资者可能得到的利益将会蒙受损失。赎回条件不同时,投资者的风险也不同。(1)赎回时间。发行后到第一次赎回,以及两次赎回之间的时间长短决定了风险程度的大小。有的公司规定,发行后即可赎回,这种明显不利于投资者的赎回条件规定的赎回价格一般远高于可转债券的市场价格。(2)特定情况下的赎回。特定情况下的赎回主要是在股票持续上涨超过转股价格一定幅度时,发行人以较低的价格赎回可转债券。发行人为提高公司净资产和降低负债比率,当达到赎回条件时(股票价格达到一定水平),希望加速投资者转换,以避免未来股票下跌造成还本付息的压力。(3)收购风险。收购风险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发行公司被其他公司收购(中国的标准是30%),收购者即开始发出收购要约,可转债券的发行公司股票停牌;如果收购成功,股票将不再上市流通,可转债券将不能转换为股票,投资者只能获得可转债券的票面利率收益,可转债券投资者的转股利益将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二是经常发生在西方国家的一种收购风险,是发行公司的管理层通过发行可转债券杠杆收购发行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的股票不会为投资者所看好,可转债券的风险就会很大。(4):债券本身固有的风险。任何投资决策都是有代价的,可转债券也是如此。在股票上涨的强劲期,购买可转债券的利益没有购买股票大,不能充分分享公司股票的上涨行情,因为事先支付了溢价成本。在风险规避方面,如果在相当高的价格上购买可转债券,原有抗跌的风险下限就没有意义了。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概念与种类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债或转债,是一种混合型的金融工具,可视之为普通公司债券与买权的组合体。可转债属于公司债的范畴,其期权属性赋予持有人权利,在发债后特定的一段时间内,持有人可依据本身的自由意志,选择是否依约定的条件将持有的债券转换成发行公司的股票。具体而言,可转债持有人可以选择持有至债券到期,要求公司还本付息;也可选择在约定时间内转换成股份,享受股利分配或资本增值。对发行者的资产负债表而言,在概念上,可转债介于长期发债与股东权益之间,实际上属于“或有负债”。与普通公司债券相比,可转债的票面利率较低,债券期限的灵活性较强,对融资者比较有利。与普通股票相比,可转债的利息收入更为稳定,转股后更可享有股票投资者的权利。综合地讲,可转债的融资优点还是比较突出的。在西方投资银行业中,可转债在投资经理心目中的最优融资工具中排在第四位,优于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一般可划分为传统可转换公司债券、零息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三大种类。传统可转换公司债券又可分为高溢价、溢价回购型、多次回购型。零息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没有票面利息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通常折价发行。可交换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和转换成股票的公司主体不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七、公司概况(一)公司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xxx有限公司2、法定代表人:向xx 3、注册资本:760万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3-9-6 7、营业期限:2013-9-6至无固定期限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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