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时间数字考点对比汇总表【背诵版】一、一致1、对合伙协议的订立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对合伙协议的修改、补充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6、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变成有限合伙企业。
7、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是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1/21、合伙企业解散指定清算人时,只需全体合伙人的过半数同意。
2、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5、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7、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8、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9、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10、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11、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三、1/31、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3、股份有限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4、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四、2/31、有限责任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特别决议通过):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2、股份有限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由特别决议通过):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3、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30日1、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给合伙企业以外的人,需要提前30天通知。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申请,应当由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4、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5、对于效力待定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30日内予以追认。
6.不动产登记机关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
7、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当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六、15日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
七、90日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八、10日1、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后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九、60日1、留置权与债权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的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的动产除外。
十、年数>>>>>6月1、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执行,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2、租赁合同中租赁期为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年1、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转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4、【限制交易行为】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
5、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6、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7、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若债权人不知道且不应知道撤销事由的存在,撤销权须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行使,否则,该撤销权消灭。
8、债权人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2年1、当①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或②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原所有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3、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4、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年1、董事的最高任期。
2、监事的任期为3年。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5年1、公司连续5年盈利,且不分配股利,股东可请求股权回购。
2、基金上市条件: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3、债权人领取提取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国家所有。
4、股权回购请求权,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0年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十一、解散1、合伙企业解散:特别注意两个原因:(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2、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解散的特殊原因);公司的解散属于特别决议事项,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十二、清算1、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出现15日内指定一人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是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2、公司合并、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或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3、公司清算时通知、公告期限: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十三、善意第三人1、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此处省略40%,请
登录会员,阅读正文所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