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总结[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总结]尽职调查工作总结一.法律尽职调查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尽职调查有叫审慎调查,译自英文“Due Diligence”,其原意是“适当或应由的勤勉”,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总结。法律尽职调查是指在公司并购、证券发行、投资等重大公司行为中,由律师进行的对目标公司或者发行人的主体合法性存续、企业资质、资产和负债、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关系、纳税、环保、劳动关系等一系列法律问题的调查。法律尽职调查大体分为两种,即公司并购的法律尽职调查和证券发行等重大行为的法律尽职调查。私募股权投资,从本质上可以归类于公司并购,因此,私募股权投资中的法律尽职调查属于公司并购类的法律尽职调查。2、特征:1、目的性。法律尽职调查会仅仅围绕委托方拟进行的商业计划目标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且委托方目的的不同,调查的对象、采取调查的方式、调查的重点都会有所不同。法律尽职调查仅从法律的角度对调查对象作出合法与否的评判,对调查对象的其他方面不作评判。2、专业性。法律尽职调查一般由法律专业人士进行,从专业法律的角度,对调查对象的合法性及存在的法律风险方面作出自己的专业评判。法律尽职调查具有专业性。3、独立性。法律尽职调查一般由律师事务所等独立的中介机构完成。在尽职调查过程当中,参与调查的人员应当独立的进行调查,不受委托方或调查对象的制约,对外出具的调查报告等法律意见应当是自己独立的判断,并且要对外独立承担责任。3、尽职调查的作用1)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双方信息不对称的不利状况;2)可以通过法律尽职调查明确存在哪些风险和法律问题;3)双方可就客观存在的相关风险应由哪方承担进行谈判,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4)可以更加有效地甄别合作者;5)根据不同的交易内容及行业类别所形成的特别法律保护等。二.法律尽职调查的流程委托律师所进行的法律尽职调查遵循的基本工作程序如下;1.委托方与认同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专项法律顾问合同”;2.律师与委托方及目标企业签署尽职调查保密协议书;3.律师根据受托的业务起草尽职调查清单,尽职调查清单的主要内容是需要目标企业提供的各类文件,一般情况下主要包括:企业的组织架构文件;企业各类资产的文件;企业的各种贷款、融资文件;企业的重大合同、协议;企业的经营业务,以及所涉及的政府审批或许可;企业的各种税务文件;企业雇员的劳动文件;企业的各类保险文件;企业涉及的各类诉讼、仲裁或争议的文件;4.律师将其准备好的尽职调查清单经委托方确认后发至目标企业;5.收到目标企业提供的资料后,核对复印件与原件,以及现场核查等,并做好资料清单,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6.律师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对所收资料进行研究并向委托方汇报;7.律师对收到的资料经研究判断后,如需进一步了解,应再次起草“尽职调查清单”,以此类推,直至查明情况为止;8.律师对尽职调查所获取的全部资料,应反复地研究判断,进行相应核查验证,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将制作工作笔录,并尽可能地取得目标企业对工作笔录的书面确认;9.律师对资料不全、情况不详,应要求目标企业作出声明和保证;10.对所有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并制订必要的工作底稿,注明资料来源;11.起草并向委托方提交准确、完整、详实的尽职调查报告。三、尽职调查前的准备1、尽职调查的前期准备工作非常重要,是整个调查过程中的基石,准备的充分与否,将直接影响后面调查工作效率和质量。1)组成团队,确定分工;2)制作调查清单;调查清单的内容一定要充分、全面、详尽。3)将清单发给委托的客户,确认后发给目标公司。4)对目标公司在网站、相关报刊上披露的信息等相关信息进行搜集,以及搜集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地方文件等,对本次调查有个大概的了解;5)实地考察前要带全需要的资料:律所调查函、制作的调查问卷、确认函、有针对性的调查函。2、尽职调查清单目录公司的设计及历史沿革公司的各项法律资格、登记和备案(工商登记备案情况)公司股东的简历以及资信情况公司的对外股权投资重大合同债权债务和担保公司的主要财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财产保险情况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环境保护产品或服务质量公司税务情况劳动关系和人力资源关联关系及同业竞争其他注释四、尽职调查的渠道和方法1、目标公司的配合,和公司的人面谈的时候一定要诚恳。2、亲自走访相关登记机关,比如:工商、税务、土地等3、目标公司所在地政府及所属各职能部门,征地、规划等文件政策4、和其他中中介机构沟通,比如会计组5、目标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比如银行6、其他渠道:互联网、报刊、实地调查等。五、尽职调查要查明的主要内容律师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将开展如下方面的工作:1.对目标企业合法性的调查:主要是调查目标企业的主体资质是否合法,到工商管理部门核查企业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章程、设立程序、合并及分立情况、工商变更登记、年度检验等事项,核查目标企业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立的特定行业或经营项目的特定资质。对目标企业设立、存续的合法性做出判断。2.对目标企业发展过程历史沿革的调查:主要对目标企业的背景和目标企业所处行业的背景进行尽职调查。3.对目标企业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情况调查: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查阅目标企业拥有或租赁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资料,并向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实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限制目标企业房地产权利的情形,律师需要对目标企业的房地产权利的合法有效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做出判断。2)查阅目标企业商标、专利、版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并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核实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限制目标企业该等无形资产权利的情形,律师需要对目标企业的无形资产权利的合法有效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做出判断,工作总结《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总结》。3)查阅目标企业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并向工商部门等核实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限制目标企业上述财产权利的情形,律师需要对目标企业拥有或租赁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合法有效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做出判断。如果目标企业尚未取得对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完备的权属证书,律师还需对取得该等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做出判断。4.对目标企业或有负债的调查:主要是对目标企业未列示或列示不足的负债予以核实。目标企业的很多可能的负债在尽职调查时可能是不确定的,目标企业是否有责任、责任的大小等,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可能都不确定,调查的目的就是尽量将它们定性、定量。并且还应分析各种潜在的可能负债,通过一定方式尽量予以规避。5.对目标企业规章制度的调查:在目标企业的章程中一般包含有关企业业务办理程序的信息,律师将注意章程的修订程序、企业高管人员的权力、企业重大事项的表决、通过程序等相关信息。以确信对本次交易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障碍,或可通过一定的方式消除程序上的障碍,确保本次交易的合法、有效。6.对目标企业人员状况的调查:主要是核实目标企业的人力资源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合法。目标企业的人员素质如何,目标企业是否对重要人员进行了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是否建立了的相应机制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还有目标企业与员工签订的一些劳动合同可能会对此次交易产生的影响,甚至形成障碍,直接影响交易目的的实现。这些都需要在尽职调查时充分注意到,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7.目标企业重大合同履行情况及重大债权、债务情况的调查:律师需要查阅目标企业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并对其合法性、有效性以及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做出判断;目标企业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是否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是否合法。8、目标企业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调查:律师应调查目标企业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并要求目标企业及其管理层出具声明或保证。调查目标企业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等。六、尽职调查可能会遇到的困难尽职调查目的就是要“知彼”,就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一则要及时发现问题,二则要提出相应的解决之策。1、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特别是在前期——可采行重要性原则,重点调查对并购交易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抓大放小。在尽职调查时间有限及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必须有的放矢,以免时间或精力左支右绌,反而造成不必要的、更大的失误。2、标公司提供给律师等尽职调查人员的书面材料均是复印件,出于职业习惯,律师总是希冀目标公司能够提供原件以供核对,厘清真伪,否则心理难免忐忑不安,但目标公司不予配合的情形时有发生。于此情形,比较妥适的方法是将该情况及时告知当事人(收购公司),由当事人与目标公司沟通协商,经协商、交涉,目标公司愿提供原件当然再理想不过,倘若目标公司仍执意不同意提供原件,则尽职调查人员不必强求,否则不但容易引发目标公司对立、抵触情绪,招致目标公司反感,也可能给当事人制造不必要的麻烦。就复印件的真实性,一方面可从其他合法途径求证,或结合其他材料甄别,另一方面须建议当事人要求目标公司在“声明与担保”中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其提供的材料合法、真实、完整,尽职调查报告对此也应予以特别说明。3、基于完全可以理解的原因,目标公司戒备心强、防范严密,其提供的资料限定尽职调查人员在一特定地点(dataroom)翻阅,既不能带回宾馆,更不能未经允许随意复印。4、目标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在实地审查后,如能复印带回,当然较为理想,但此并非中介机构所能左右,须视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合约安排,从律师角度来说,基于防范执业风险、撰写尽职调查报告等考量,当然希冀带回资料之全部或一部,但在目标公司执意不肯的情况下,律师实地尽职调查工作量会增加许多,必须对所有重要的内容进行摘抄,不容遗漏。笔者办理的数个尽职调查项目,遭遇惊人的相似,目标公司对带回资料的要求一直未置可否,笔者团队心急如焚,夙兴夜寐,日夜埋头苦干,做好最坏的打算,不存丝毫侥幸之心,所幸最后目标公司都同意我们复印部分(并非全部)资料。5、基于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或者其他缘由,当事人会指示尽职调查人员无须调查目标公司的某些特定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等尽职调查人员即无必要了解、关注这部分信息,即便该等信息具有极强的诱惑和吸引力。6、缺失目标公司的有效配合,尽职调查自然窒碍难行,但无论如何,尽职调查人员必须保持良好、平和的心态,排除干扰,专注于调查,努力与目标公司维持良好的互动关系。7、因并购交易本身具有极高的敏感性,为避免人心浮动,有的目标公司除最高决策层外,其他人对并购交易并不知情,尽职调查人员在现场查证过程中,即须三缄其口,守口如瓶。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尽职调查人员不能妄加评论,评头论足,恣意指摘,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8、尽职调查,一个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是“面谈”或“访谈”,面谈对象主要是目标公司负责生产、技术、财务、人力等方面的管理人员,面谈获得的资讯,或可补书面材料之不足,补阙拾遗,或厘清疑团,惟需要注意的是,面谈中管理人员提供的信息良莠不齐,或真,或伪,不可不假思索地全盘采信,仍应做求证、甄别的工作。面谈内容,宜作成书面记录,如管理人员愿意签名,至为理想,若管理人员有顾虑或其他原因不愿签名,则应“知难而退”,不可强求。9、团队外调取得的资料,有的目标公司要先行审查,审查后才将原件退还或只提供复印件,于此情形,宜尊重目标公司的做法。10、目标公司提供的资料实是“惨不忍睹”,连最基本的公司设立、变更等资料也是七零八落,在“浪费”了一天时间,草草翻阅目标公司提供的资料后,团队决定立即调整调查策略,团队一半人员分别赶赴公司登记机关、不动产登记机构、劳动行政部门等部门调查目标公司的相关资料,调查股权是否质押,调查目标公司的生产设备或其他动产是否抵押,调查建筑物等不动产是否抵押,调查目标公司是否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项目11、向公司登记机关等部门调查目标公司资料并非总是一帆风顺,举例来说,《公司法》虽然规定“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但各地公司登记机关的做法仍是五花八门,松紧尺度不一,如北京市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就异常严格,没有目标公司出具的介绍信,查询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除能从公司登记机关、不动产登记机构、劳动行政部门等部门“外调”顺利取得的资料外,其他资料则只能仰赖目标公司提供,因目标公司未提供资料等客观原因肇致尽职调查人员对相关事项无法调查的,此时别无他途,只能依赖目标公司就其财务、业务等所作的“声明和担保”,职是之故,目标公司的“声明和担保”不可或缺、十分重要。12、律师事物所在进行人力资源尽职调查时,主要审查目标公司与劳动者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是否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否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等方面。目标公司是否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即是审查之重点。再如社会保险,如用人单位有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事,依照法律规定,除应补缴及支付滞纳金外,劳动者藉此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尚须支付赔偿金。此外,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尚有可能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3、尽职调查期间,笔者团队白昼埋首于堆成小山的资料中,翻阅、审查资料,摘抄要点,入夜继续挑灯鏖战,将当天调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总、归纳、分析、研判,形成简明扼要的日报,既点明发现的问题、蕴涵的风险及其对并购交易的影响,亦尽可能给出消弭风险之策。透过每日简报,当事人可及时洞悉目标公司存在的问题,评估对并购交易的影响,尽职调查工作亦可收“当日事当日毕”之效,每日简报对日后撰写尽职调查详细报告更是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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