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汇编(含法规依据标注与实操参数)依据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施行)《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GB 37487-201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 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37489.5-201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5部分:美容美发场所SB/T 10437-2007美容美发行业经营管理技术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1-3条)第二章卫生管理责任制度(第4条)第三章公共用品用具消毒管理制度(第5条)第四章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6条)第五章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7条)第六章卫生培训管理制度(第8条)第七章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第9条)第八章通风与空气质量管理制度(第10条)第九章病媒生物防制制度(第11条)第十章公共用品用具采购与贮存管理制度(第12条)第十一章卫生检测与档案管理制度(第13条)第十二章禁止吸烟管理制度(第14条)第十三章传染病与危害健康事件报告制度(第15条)第十四章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度(第16条)第十五章卫生自查与考核制度(第17条)第十六章附则(第18-19条)第一章总则第1条制定目的为加强本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预防传染病传播与流行,保障顾客和从业人员的健康安全,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汇编。法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一条;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第一条第2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美容美发场所(以下简称"本场所")内所有经营服务活动,包括美容服务、美发服务、烫染服务及相关辅助活动。本场所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区域。法规依据:《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第二条第3条管理原则本场所卫生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场所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法规依据:《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二章卫生管理责任制度第4条卫生管理组织与人员法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GB 37487-2019第5.1条;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第十七条(一)本场所设立卫生管理岗位,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卫生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经验。(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责:1.对场所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2.审定卫生管理制度和年度卫生工作计划;3.保障卫生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经费;4.组织开展卫生自查和应急演练;5.接受和配合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三)卫生管理人员职责:1.制定内部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2.制订卫生检查计划,规定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落实奖惩措施;3.检查服务过程的卫生状况并记录,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4.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5.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患病人员调离直接服务岗位;6.建立并保管卫生管理档案;7.负责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四)岗位卫生责任制:1.前台接待岗:负责顾客健康信息登记、预约管理、等候区卫生维护;2.美发服务岗:负责美发工具一客一消毒、围布每日清洗、碎发及时清理;3.美容服务岗:负责美容器械消毒、一次性用品管理、操作前手部消毒;4.烫染操作岗:负责烫染药剂管理、皮肤过敏测试、烫染专区通风、废弃药剂处置;5.清洗消毒岗:负责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全流程操作及记录;6.保洁岗:负责场所环境清洁、废弃物处置、病媒生物防制设施检查。第三章公共用品用具消毒管理制度第5条公共用品用具消毒管理法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项;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第十四条;GB 37487-2019第5.3条(一)消毒原则:所有与顾客皮肤、毛发直接接触的公共用品用具,必须严格执行"一客一换一消毒"制度。美容美发用毛巾、面巾、床单、被罩、按摩服、美容用具等公共用品用具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清洗消毒后的用品用具分类存放。(二)消毒间(区)设置要求:1.美容场所和经营面积在50㎡以上的美发场所,应设立单独的清洗消毒间,面积不小于3㎡,专间专用;2.经营面积在50㎡以下的美发场所,应设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区;3.消毒间地面、墙面使用不透水材料,墙面瓷砖贴面高度不低于1.5m;4.配备操作台、洗涤池(不锈钢或陶瓷材质)、消毒设施、保洁柜和空气消毒设施;5.洗涤、消毒和保洁设施应有明显标识,不得混用。实操参数:消毒间面积≥3㎡;墙面瓷砖≥1.5m;法规依据: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第六条(三)各类用品用具消毒方法及参数:1.毛巾、面巾、床单等棉制品——蒸汽/煮沸消毒:100℃以上,作用15-30分钟;或红外线消毒箱:温度>120℃,作用30分钟。2.剃刀、推剪、梳子等金属工具——紫外线消毒箱:照射强度>5000μW/cm²,照射30分钟;或红外线消毒箱:>120℃,30分钟;或2%戊二醛溶液浸泡60分钟。3.面盆、拖鞋等耐腐蚀用品——有效氯含量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60分钟,消毒后用清水冲净。4.美容操作人员手部——0.1%新洁尔灭溶液浸泡消毒,或75%乙醇涂擦消毒。5.高频玻璃电极、导入(出)棒等美容器械——75%乙醇涂擦消毒。6.美容床、理发椅、头枕等表面——季铵盐类或250-500mg/L含氯消毒液擦拭,作用时间不少于10分钟。布套应一客一换,同步消毒。实操参数:蒸汽/煮沸100℃×15-30min;紫外线>5000μW/cm²×30min;红外线>120℃×30min;含氯500mg/L×30-60min;戊二醛2%×60min;新洁尔灭0.1%;乙醇75%(四)消毒液管理:1.使用的消毒药剂应在保质期内,按规定温度等条件贮存;2.严格按规定浓度配制,固体消毒剂应充分溶解;3.配好的消毒液定时更换:氯制剂每4小时更换一次,戊二醛溶液每7天更换一次;4.使用时定时测量消毒液浓度,浓度低于要求立即更换;5.消毒物品应完全浸没在消毒液中,用品用具消毒前应先洗净,避免油垢影响消毒效果。实操参数:氯制剂更换周期4小时;戊二醛更换周期7天;法规依据: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附录1第五条(五)保洁存放:1.消毒后的用品用具应在洁净处自然晾干或烘干,不应使用毛巾擦干,以免造成再次污染;2.清洗消毒后的用品用具应及时放入保洁柜内贮存,分类存放;3.已消毒和未消毒的用品用具应分开存放,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4.保洁柜应保持洁净、密闭,定期清洁消毒。(六)皮肤病专用工具管理:1.配备头癣、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箱,工具种类齐全;2.专用工具应有明显标识,存放容器标示"头癣、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字样;3.使用后立即单独消毒,单独存放,不得与常规工具混放。法规依据:GB 9666-1996第3.2.9条;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第七条第(二)项(七)消毒记录:每班次消毒工作完成后,消毒操作人员应填写《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记录表》,记录消毒日期、时间、物品名称、数量、消毒方式、消毒参数、操作人签名等信息。第四章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6条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法规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二条;《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一)查验义务:本场所作为美容美发机构,在经营服务中使用化妆品或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二)进货查验内容:购进化妆品时,应查验以下资料:1.查验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2.供货者为生产企业的,还应查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红色公章)或电子证书;3.经营使用特殊化妆品的,向供货者索取化妆品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红色公章);4.经营使用普通化妆品的,索取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可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或化妆品监管App查询);5.向供货者索取每批次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6.进口化妆品应索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7.向供货者索取加盖公章的正式发票或相关票据。(三)进货查验记录内容: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记录以下内容:化妆品名称、规格、购进数量、注册证号(或备案编号)、净含量、生产批号、使用期限(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购进日期。(四)记录保存期限:进货查验记录和凭证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五)禁止行为:1.严禁自行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2.严禁将大包装化妆品擅自分装为小包装供顾客使用;3.严禁使用无标识、简易容器灌装化妆品;4.严禁涂改、伪造生产日期、限用日期、生产批号等信息;5.严禁使用过期、变质化妆品。法规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六)现场展示要求: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展示经营使用的化妆品销售包装,方便消费者查阅化妆品标签的全部信息,并按照化妆品标签或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化妆品。法规依据:化妆品经营使用企业应知应作事项告知书第五条(七)违规后果警示: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法规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案例:番禺区某美容店因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被罚10000元第五章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7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法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第八条;GB 37487-2019第5.4条(一)健康检查要求:1.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经过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2.在岗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健康证过期不得上岗;3."健康合格证明"应悬挂于店内明显处,接受监督检查。(二)调离制度:凡患有下列疾病的,治愈之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应调离直接服务岗位:1.痢疾;2.伤寒;3.病毒性肝炎;4.活动期肺结核;5.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6.重症沙眼;7.急性出血性结膜炎;8.性病;9.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三)个人卫生要求:1.上岗时不得戴手饰、不留长指甲,做到勤洗头、勤剪发、勤剪指甲、勤换衣、勤洗澡;2.坚持饭前便后、工作前后洗手;3.坚持美容、修面时戴口罩;4.坚持操作过程中洗手消毒;5.坚持工作服整齐干净;6.不宜在工作区域内食(宿),不宜在工作场所随意摆放私人物品。(四)健康管理档案: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内容包括:1.从业人员基本信息;2.健康检查证明复印件;3.健康检查记录及异常情况处理记录;4.患病人员调离及治愈返岗记录。第六章卫生培训管理制度第8条卫生培训管理法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第九条、第十八条(一)培训要求:1.从业人员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2.在岗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一次;3.新员工入职前应完成不少于8学时的卫生知识岗前培训。(二)培训内容:1.卫生法律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范标准;2.本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3.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操作规程及消毒参数;4.化妆品进货查验、贮存、使用管理要求;5.传染病预防与危害健康事件应急处置;6.个人卫生要求与职业健康防护。(三)培训方式与考核:1.采用集中授课、现场操作演示、案例教学相结合的方式;2.培训后进行书面考核和操作考核,考核合格方可上岗;3.不合格者应重新培训并补考。(四)培训档案管理:1.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管理档案;2.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学时、授课人、考核成绩、奖惩记录等;3.培训档案保存期不少于3年。第七章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第9条场所环境卫生管理法规依据: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第五条、第六条;GB 37489.5-2019;GB 37488-2019(一)选址要求:本场所周围25米范围内应无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无坑式厕所、垃圾站(堆)、污水池等污染源。实操参数:污染源距离≥25m;法规依据: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第四条(二)面积要求:1.美容场所经营面积不小于30㎡;2.美发场所经营面积不小于10㎡;3.兼有美容和美发服务的场所,美容、美发操作区域应分隔设置。实操参数:美容≥30㎡;美发≥10㎡;法规依据: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第五条;GB 37489.5-2019(三)布局与间距要求:1.美容床位间距不小于1m,床位服务面积不宜小于3㎡;2.美发座椅间距不小于1.5m,座位服务面积不宜小于2.5㎡;3.经营面积在50㎡以上的美发场所应设单独烫染工作间;小于50㎡的应设烫染工作区,并有机械通风设施;4.洗头设施与座位比不应小于1:5;5.毛巾配备数量:美发场所毛巾与座位比大于3:1,美容场所毛巾与床位比大于10:1。实操参数:床位间距≥1m;座椅间距≥1.5m;洗头设备:座位≥1:5;毛巾:座位美发≥3:1/美容≥10:1(四)装修材料要求:1.地面、墙面、天花板使用无毒、无异味、防水、不易积垢的材料,平整、无裂缝、易于清扫;2.门、窗装配严密,防止病媒生物侵入;3.美发场所地面应易于冲洗,不起灰,墙面台度要有1.5m高的瓷砖或防水材料贴面;4.洗头床污水排放应配置毛发过滤器。(五)日常清洁要求:1.营业前进行场所全面清洁,保持室内清洁、无碎发、无异味;2.理发和美容工具摆放整齐,操作台上和刀具用品表面无碎发残留;3.地面碎发及时清扫,每日至少清洁2次;4.高频接触点(门把手、开关、前台台面等)每小时消毒1次;5.废弃物盛放容器加盖,每日清运。(六)采光照明:工作面照度不低于150Lux。实操参数:照度≥150Lux;法规依据: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第六条第(六)项第八章通风与空气质量管理制度第10条通风与空气质量法规依据: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第六条第(五)项;GB 37488-2019第4章(一)通风要求:1.应充分利用门窗进行自然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2.自然通风不良的应安装机械排风设施且能正常使用;3.烫染发操作应在烫染工作间(区)内进行,应设机械通风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4.烫染工作区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5.使用热水器应有强排风功能,燃烧产生气体应排到室外。实操参数:烫染区风速≥0.3m/s;法规依据:GB 9666-1996第3.2.10条(二)空气质量要求:1.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GB 37488-2019的要求;2.空气中甲醛、PM2.5、PM10、CO₂等指标在限值范围内;3.使用燃煤或燃气设备的区域,应设机械通风装置和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及报警装置;4.燃气热水器使用中产生CO,应加强通风,防止CO中毒。(三)空气消毒(传染病流行季节):1.紫外线灯消毒:每30㎡安装30W紫外线灯管1只,悬挂高度距地面2-2.5m,照射60分钟,上班前和下班后各1次;2.过氧乙酸熏蒸:15%过氧乙酸,7ml/m²用量,关闭门窗熏蒸1小时后通风;3.含氯消毒剂喷雾:1500mg/L含氯消毒剂,20ml/m²用量,关闭门窗喷雾消毒1-2小时后通风。实操参数:紫外线灯30W/30㎡,高度2-2.5m,×60min×2次/日;过氧乙酸15%×7ml/m²×1h;含氯1500mg/L×20ml/m²×1-2h(四)集中空调管理:安装集中空调系统的,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10013-2023)的要求,定期清洗消毒并检测。第九章病媒生物防制制度第11条病媒生物防制法规依据: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第六条第(八)项;GB 37487-2019第5.3条(一)防制设施配置:1.下水道出口处安装防鼠网,网眼不大于1cm;2.通风口安装防鼠防虫网罩;3.门窗装配紧密,无缝隙;4.设置纱窗、门帘等防虫设施;5.配置捕蝇器、粘鼠板等物理防制设施。(二)日常检查:1.每周检查防鼠、防虫设施完好性,发现破损及时维修或更换;2.每月进行一次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发现超标及时处理;3.消毒剂、杀虫剂、灭鼠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应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处,专间或专柜存放,专人管理。(三)废弃物管理:1.废弃物盛放容器加盖,日产日清;2.碎发每日清扫收集,集中处置;3.废弃化妆品、染发剂等化学废弃物应按危险废物要求处置,不得随意倾倒。第十章公共用品用具采购与贮存管理制度第12条采购与贮存管理法规依据: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第十二条、第十三条;GB 37487-2019第5.3条(一)采购要求:1.采购各类化妆品和用品用具时应进行登记、查验;2.向产品经销商索要产品卫生质量检测报告、有效证明材料等,并妥善保存;3.采购的产品应在保质期内;4.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符合国家《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5.消毒产品、杀虫剂、灭鼠剂、洗发液、染发剂、烫发剂、美容护肤类化妆品等卫生相关产品标签标识规范。(二)贮存要求:1.用品用具保持洁净,按服务功能和种类分类存放,专柜专用;2.贮物间或贮物柜有足够的贮物架或贮存空间,贮物架离地离墙;3.贮物间门窗装配严密,有良好的通风、照明、防潮设施和防病媒生物设施;4.化妆品、消毒产品使用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5.变质和过期化妆品、消毒产品及时清除,做好记录。(三)工具配备要求:1.美发场所毛巾与座位的比大于3:1;2.美容场所毛巾与床位的比大于10:1;3.美容美发用品用具配备数量应满足消毒周转需要;4.配备工具齐全的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箱。第十一章卫生检测与档案管理制度第13条卫生检测与档案管理法规依据:GB 37487-2019第5.2条;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第二十条(一)卫生检测要求:1.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卫生检测,检测项目包括空气质量、物理因素、公共用品用具卫生指标等;2.卫生检测结果应符合GB 37488-2019的要求;3.设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按WS 10013的要求检测;4.卫生检测结果在醒目位置公示。(二)卫生管理档案内容:1.本场所许可申报、卫生设施设备等基本资料;2.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文件;3.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卫生检查计划、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4.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管理档案和奖惩记录;5.卫生监督监测档案、化妆品和用品用具的卫生质量检测报告、有效证明材料等;6.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和公共用品用具消毒的工作记录;7.外送洗涤消毒的,要有用品洗涤消毒记录。(三)档案管理要求:1.档案应专人管理,分类编号,便于查阅;2.档案保存期不少于3年;3.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同步保存。第十二章禁止吸烟管理制度第14条禁止吸烟管理法规依据: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第六条第(五)项;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T XXXX-2025第6.2.7条(一)禁烟要求:1.本场所室内区域全面禁止吸烟;2.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3.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4.不得摆放烟具。(二)劝导义务:1.配备专(兼)职吸烟劝阻员;2.发现吸烟行为应及时劝阻;3.开展吸烟危害健康宣传。第十三章传染病与危害健康事件报告制度第15条传染病与危害健康事件报告法规依据: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一)报告制度:1.建立危害健康事件报告制度;2.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卫生管理员为责任报告人,其他人员为义务报告人。(二)报告时限:一旦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报告人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以内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三)应急措施:1.立即停止相应的经营活动;2.及时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事故受害者;3.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4.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现场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5.控制健康危害的蔓延和恶化。(四)危害健康事件范围:1.因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致人虚脱休克;2.公共用品用具和设施遭受污染导致传染性疾病和皮肤病;3.化妆品不合格引发不良反应等造成顾客健康损害的事件。第十四章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度第16条设施设备维护法规依据: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第六条;GB 37487-2019第5.3条(一)设施设备清单与台账:建立设施设备台账,包括:1.消毒设备:紫外线消毒箱、红外线消毒箱、蒸汽消毒柜等;2.保洁设备:保洁柜、储物柜等;3.通风设备:排风扇、新风系统、集中空调等;4.美容美发设备:美容仪器、烫发机、吹风机等;5.消防设备:灭火器、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二)维护要求:1.物理消毒设施设备定期检查,保持设备正常运转;2.紫外线灯管经测试照射强度低于5000μW/cm²时应及时更换;3.消毒液浓度定期测量,浓度低于要求立即更换;4.通风设备每周检查运转情况,定期清洗滤网;5.美容美发仪器按说明书要求定期保养校准;6.消防设备每月检查,确保在有效期内且正常可用。实操参数:紫外线灯更换阈值<5000μW/cm²;氯制剂更换周期4小时;戊二醛更换周期7天(三)维护记录:每次维护检查后填写《设施设备维护记录表》,记录设备名称、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处理措施、维护人签名。第十五章卫生自查与考核制度第17条卫生自查与考核法规依据: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T XXXX-2025《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自查规范》;GB 37487-2019第5.2条(一)自查频次:1.日自查:每日营业前和营业结束后各进行一次全面自查;2.周自查:每周进行一次专项卫生检查;3.月自查:每月进行一次综合卫生评估;4.结合季节消费需求特点,加大自查频次。(二)自查内容(关键项):1.★公共用品用具消毒间设置合理,环境整洁,设施设备正常使用;2.★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一客一换一消毒;3.★未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服务;4.★按规定报告和处置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注:★为关键项,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本次自查不合格(三)自查内容(一般项):1.卫生管理组织体系健全,配备卫生管理人员且职责明确;2.卫生管理制度齐全并明示,卫生管理档案齐全;3.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个人卫生良好并着洁净工作服;4.卫生许可证有效且于醒目位置公示;5.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于醒目位置公示;6.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卫生检测且结果符合标准;7.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配备吸烟劝阻员;8.消毒间(设施)设置合理,正常使用;9.公共用品用具配置数量满足经营需要;10.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配备齐全且标识清晰;11.美容美发场所面积符合标准,布局合理;12.给排水设施正常,水质符合要求。(四)结果应用:1.自查不合格的应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立即消除卫生风险隐患;2.自查结果作为员工绩效考核和奖惩的依据;3.倡导使用信息化手段,鼓励在线上报自查结果。第十六章附则第18条制度解释本制度由本场所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19条施行日期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法规依据一览表法规/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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