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与电商装备公司投资者利益保护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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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为本成果导向开放创新引领未来20XX互联网与电商装备公司投资者利益保护制度某某公司LOGO前言这份互联网与电商装备公司投资者利益保护制度是作者凌寒的优质文档,全文共40883个字,共计41页,具有范围清晰、逻辑闭环、重点突出、贴合业务、论证严谨、排版规范、风险可控、可执行性强、长期价值兼顾、架构可扩展等特点,全文从完善投资者利益保护制度探索、投资者利益保护相关制度、公司变更与终止法律制度、公司设立的法律制度、国外对公司治理的定义、国内对公司治理的定义、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股权结构分散化、信息披露质量及其发展方向、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的含义和特点、内幕交易行为的防范和制裁、产业环境分析、构建“一核引领、一廊贯通、三区五极、多园支撑”产业发展新格局、必要性分析、公司简介、SWOT分析、项目风险分析、项目风险对策、法人治理、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劳动定员一览表等关键维度层层展开,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建议详细研读以辅助落地执行。目录一、完善投资者利益保护制度探索4二、投资者利益保护相关制度7三、公司变更与终止法律制度9四、公司设立的法律制度30五、国外对公司治理的定义40六、国内对公司治理的定义44七、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48八、股权结构分散化50九、信息披露质量及其发展方向51十、信息披露56十一、内幕交易的含义和特点59十二、内幕交易行为的防范和制裁60十三、产业环境分析66十四、构建“一核引领、一廊贯通、三区五极、多园支撑”产业发展新格局67十五、必要性分析70十六、公司简介71十七、SWOT分析72十八、项目风险分析81十九、项目风险对策84二十、法人治理86二十一、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96劳动定员一览表97一、完善投资者利益保护制度探索保护投资者利益是发展证券市场的一个永恒主题,只有充分、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才能使证券市场健康、长期地发展。从国内外的经验看,加强和完善投资者权利保护,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是关键,制度不仅包括法人治理制度,而且包括法律、法规,实施机制以及相关的制度结构。由于现行制度结构的产生有深厚的政治、历史和文化的积淀,所以现行制度结构的改革将是一个随外部市场环境演化的过程。从目前中国证券市场运行情况看,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健全市场运行制度、组织制度,完善市场监管制度及法律法规体系将是中国证券市场的必然选择。(1)完善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体系。鉴于我国目前在证券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着立法缺乏前瞻性、民事规范的缺失、立法效力等级较低、缺乏可操作性等不足,故考虑从以下几方面来加强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①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与此相关联的问题就是要不断提高会计准则和审计服务质量,因为很多信息是在财务报告中产生的。应加快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频率,逐步完善季报披露制度,尽可能减少投资者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②健全民事责任赔偿制度。证券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是指在上市公司公众投资者利益受到侵害,通过诉诸相关法律,获取相应赔偿的机制。民事责任赔偿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对于投资者利益保护具有重大意义,证券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该涵盖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其他证券欺诈案件。另外,必须着力解决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中存在的最终财产保障问题,使得投资者胜诉后有相应的物质财产可以得到赔偿。③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通过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可以对我国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提出一些设想,如建立诉讼前的内部救济制度,尽量维护公司正常的治理结构,给公司有关程序缓冲,过滤掉不成熟的代表诉讼,使诉讼行为更多些理性。再如诉讼补偿制度。我国也可以引入美国的司法判例首创的诉讼费用补偿制度,即只要诉讼结果给公司带来了实质性的财产利益或者成功地避免了公司可能遭受的损失,原告股东就其诉讼行为所支付的包括律师费用等在内的合理费用可以请求公司给予补偿(孙峰,王璇,2008)。(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针对我国公司治理水平普遍不高,对于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应在法律制度的宏观指导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度。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通过市场接管,优化股权结构;建立有效的风险承担机制,做到责权分明;发挥银行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主导作用,银行是我国国有企业最大的债权人,要把银行的约束作用引入公司的治理机制;强化监事会对公司的监督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等等。(3)加强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我国证券市场上行政干预过多造成了投资者过分注重政府的动向,轻视乃至忽视市场中介机构特别是注册会计师的作用,注册会计师频频遭遇信任危机。再者,监管机构资源有限,要充分保护投资者,就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为此,政府应从一些空间退出,让中介机构来承担起监管责任,直接对投资者负责,这样可以迫使中介机构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提高和维护自身的声誉。同时应促使中介机构摆正职能定位,强化注册会计师的“经济警察”角色,会计师不仅就财务报告的公允性、合法性发表专业意见,还必须勤勉尽责地发现那些应该发现的舞弊行为。(4)加强投资者自我保护教育。投资者成熟的程度是衡量一国证券市场是否成熟的标志。我们处在一个不断创新和发展的社会经济环境中,许多新事物会不断进入投资领域,这更需要我们不断学习、接受教育。法律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规定的完善只是给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提供了一个外部条件,中小股东必须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身素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要加强证券知识的学习,熟悉和掌握相关知识,形成正确的投资理念。其次,要承担社会监督的责任,投资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举报。最后,要充分了解、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二、投资者利益保护相关制度投资者利益保护现有相关制度包括:股东大会制度、知情权保护制度、表决权保护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以及司法救济制度等,其中大部分内容在前边章节已经提及,在此不再赘述,重点讨论一下司法救济制度相关问题。而对中小股东的司法救济制度主要包括:决议瑕疵诉讼制度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一)决议瑕疵诉讼制度《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新《公司法》完善了股东诉讼的相关规定,赋予股东对瑕疵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一定的撤销权和确认无效的权利,这对保护股东,尤其是保护小股东的权利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机制。(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一般认为公司诉讼主要分为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两种。前者是指公司股东基于公司所有权人的身份而提起的旨在强制执行其请求权的诉讼。这种诉讼提起权是一种自益权,完全是为了自身的算准而提起。原《公司法》第111条及新《公司法》第152条均有相应规定因此本书着重讨论后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到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限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学者归纳出股东派生诉讼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重要功能:①事后救济功能,即在公司受到董事、高级职员及控制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非法侵害后,通过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方式,来及时获得经济赔偿或其他非经济救济,以恢复公司及其股东原有合法利益。②事前抵制功能,即事前监督功能。从理论上讲,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存在,增加了公司上述内部人从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风险成本,起到了预告制止该类行为的作用。三、公司变更与终止法律制度(一)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制度公司的合并、分立是公司的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意味着原来股东的财产权利也随之发生变化。1、公司合并的概述(1)公司合并的概念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类型:吸收合并,也称兼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例如1998年国泰证券公司与君安证券公司的合并,原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和原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不再存在,而成立一个新的公司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合并与公司并购的区别:公司并购是指一切涉及公司控制权转移与合并的行为,它包括资产收购(营业转让)、股权收购和公司合并等方式,其中所谓“并”,即公司合并,主要指吸收合并,所谓“购”,即购买股权或资产。(2)合并的程序①订立合并协议。②通过合并协议。公司合并是导致公司资产重新配置的重大法律行为,直接关系股东的权益,是公司的重大事项,所以公司合并的决定权不在董事会,而在股东会(股东大会)。参与合并的各公司必须经各自的股东大会以通过特别决议所需要的多数赞成票同意合并协议。③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④通知债权人和公告。我国《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⑤主管机关批准。《公司法》第18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所以,主管机关批准是公司合并的必经程序。⑥办理公司变更或设立登记。(3)合并的法律效果公司合并发生下列法律效果:①公司的消灭。公司合并后,必有一方公司或双方公司消灭,消灭的公司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由于消灭的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已由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概括承受,所以,它的解散与一般公司的解散不同,无须经过清算程序,公司法人人格直接消灭。②公司的变更或设立。在吸收合并中,由于存续公司因承受消灭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组织变更,如注册资本、章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等事项,应办理变更登记。在新设合并中,参与合并的公司全部消灭而产生新的公司,新设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③权利和义务的概括承受。《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2、公司分立的概述(1)公司分立的概念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签订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1966年法国公司法首次创立公司分立制度,其后为许多国家公司法所接受。公司分立主要有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新设分立,也称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2)分立的程序①作出决定和决议。公司分立需经股东会(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②订立分立协议。③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④通知债权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⑤报有关部门审批。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分立须经原审批机关(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⑥办理登记手续。在派生分立,原公司的登记事项如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应办理变更登记,分立出来的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解散,应办理注销登记,分立出来的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3)分立的法律效果公司的分立会产生如下法律后果:①公司的变更、设立和解散。在派生分立,原公司的登记事项如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并产生新的公司人格一分立出来的公司;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解散,人格消灭,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的公司(分立出来的公司)。②股东和股权的变动。公司的分立不仅导致公司资产的分立,而且导致股东和股权的变动,在派生分立中,原公司的股东可以从原公司中分立出来,成为新公司的股东,也可以减少对原公司的股权,而相应地获得对新公司的股权;在新设分立中,股东对原公司的股权因原公司消灭而消灭,但相应到获得对新公司的股权。③债权、债务的承受。《公司法》、《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这一问题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归纳起来,处理的一般原则:一是,如果分立协议对债务的分配作出规定,按照《公司法》第185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二是,如果分立协议对债务的分配没有作出约定,按照《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二)公司的终止制度在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市场主体的退出法律制度是不可或缺的。公司终止即是关于公司退出市场并消灭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公司清算则是公司终止的必备前置程序。为方便论述,本节先对公司终止、解散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后,再介绍导致公司终止的两类原因一一破产和解散及其法定程序。此外,考虑到清算程序的重要性,单设一节对其进行了介绍。1、公司的终止(1)公司终止的概念和效力公司终止是指公司根据法定程序彻底结束经营活动并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结果。它既可以指消灭法人资格的一种最终结果,也可以指消灭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过程。公司终止法律制度是公司法的重要部分。在市场经济中,必须遵从的一条基本原则便是竞争原则,竞争导致优胜劣汰。因此,企业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是一个充分竞争市场的基础制度之一,在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市场主体的退出法律制度是不可或缺的。公司终止即是关于公司退出市场并消灭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其特征如下:①公司终止的法律意义是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和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消灭。②公司终止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公司作为多种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综合体,它的消灭影响到债权人、公司员工、股东等各方面的利益,因此它的终止不可以随意进行,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只有在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才可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决定。③公司终止必须要经过清算程序,只有在以公司财产对债务进行清偿并对剩余财产分配完毕之后,公司方可以最终消灭。公司是法人企业,而法人为法律拟制的人,不可能具有自然人出生、死亡的自然生理过程,其主体能力由法律赋予。因此,其产生和消灭需要依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并以法律规定的事由为标志。公司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公司登记成立时起,至公司终止注销时止。(2)公司终止的原因公司法就其属性而言是国内法。各国对公司终止的原因所作的规定差别不是很大,概括起来主要有自愿解散、司法解散、倒闭或破产、行政机关命令解散等四种情况。其中:自愿解散是指由公司的权力机关因各种理由的发生而决议终止公司的存在情况,包括公司被合并、公司分立而发生的终止。司法解散主要指公司得以继续存在的某种条件已经丧失,虽经努力而不得恢复,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解散的情况。公司倒闭一般是指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不得不结束营业的状况。倒闭的说法在许多国家并不具有严格的法律含义,但在英国则是公司企业被动终止的法律程序,破产制度适用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自然人。行政命令解散大多数国家均有规定,是政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严重违反法律的公司的一种处罚和保护手段。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①破产。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并对其全部财产强制进行清算和分配,最后终止公司。根据申请破产人的不同,破产包括由债权人申请破产和由公司自己申请破产两种。②解散。即公司因发生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并进行清算,最后使公司终止。根据我国《公司法》,解散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2、公司的解散(1)解散的概念“解散”这一概念在我国的使用还比较混乱,在立法和学理上均未形成统一认识。在立法上,各种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司法解释在涉及行政处罚方式时,通常混用解散、撤销、吊销、关闭、责令停产等词语。有的将解散作为上位概念,即解散包括撤销、吊销等行政处罚。例如:《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而有的则将解散与撤销、吊销、关闭等行政处罚方式并列,列为同位阶概念,而在具体使用上又有多种排列组合方式,此时,解散一般仅指任意解散,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56条规定:“公司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又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在限定时间外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其营业场所对三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在学理上认识也不尽相同,但一般都认为解散不仅包括自愿解散,也包括行政机关强制解散,即包括撤销、吊销、关闭、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方式。但对于是否将破产列为解散原因认识差异较大,有人认为解散为一上位概念,基本等同于公司终止,而破产只是解散的一种方式;有人则认为解散与破产为并列概念,都是公司终止方式之一。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结构,本书采用后一种概念定义及分类方式,将解散定义为公司因发生章程规定或法律规定的除破产以外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并进行清算的状态和过程。公司解散的特征为:①公司解散的目的和结果是公司将要永久性停止存在并消灭法人资格和市场经营主体资格。②债权人或有关机构在作出公司解散决定后,公司并未立即终止,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一直到公司清算完毕并注销后才消灭其主体资格。③公司解散必须要经过法定清算程序。为了维护债权人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法律规定公司解散时须组成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以公平地清偿债务和分配公司财产。但是,在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时,则不必进行清算。这是因为公司合并和分立必须要对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公司不得合并、分立。此外,公司合并或分立后仍有债权债务承继者,债权债务关系也不会消灭。(2)解散的分类与原因因解散原因的不同,解散可以分为两类:A.任意解散任意解散,也称为自愿解散,是指依公司章程或股东决议而解散。这种解散与外在意志无关,而取决于公司股东的意志,股东可以选择解散或者不解散公司,因此称为任意解散。但是,任意解散不等于解散的程序也为任意,其解散仍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任意解散的具体原因包括: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我国《公司法》既未规定公司的最高经营期限,又未强制要求公司章程对其规定,因此,经营期限是我国公司章程任意规定的事项。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经营期限,在此期限届满前,股东会可以形成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如果没有形成此决议,公司即进入解散程序。但是,在中外合资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不同行业、不同情况的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应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预先约定公司的各种解散事由。如果在公司经营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可以决议公司解散。③股东会形成公司解散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因不设股东会,其解散的决定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作出。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设股东会,其董事会可以决议解散,如果董事会不能形成决议,则由合资一方向政府机关提出解散申请,由政府机关协调处理。④公司合并或分立。当公司吸收合并时,吸收方存续,被吸收方解散;当公司新设合并时,合并各方均解散。当公司分立时,如果原公司存续,则不存在解散问题;如果原公司分立后不再存在,则原公司应解散。公司的合并、分立决议均应由股东会作出。B.强制解散强制解散是指因政府有关机关决定或法院判决而发生的解散。具体分为:①行政解散。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这种解散属于行政处罚方式,在公司经营严重违反了工商、税收、劳动、市场、环境保护等对公司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有关违法事项的主管机关可以作出决定以终止其主体资格,使其永久不能进入市场进行经营。在不同的法规、规章中,解散、撤销、吊销、责令停产停业、关闭一般均属于行政解散。例如,《产品质量法》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②司法解散。当公司出现股东无力解决的不得已事由或者公司董事的行为危及公司存亡,或者当公司业务遇到显著困难,公司财产和股东的权利可能遭受严重损失时,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法院通过特殊程序审理后,可以判决公司解散。我国对司法解散方式未作规定。但在日本商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中,均有司法解散的规定。通常,为了避免股东滥用诉权,法律对司法解散规定了严格限制条件,譬如要求提出申请的股东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持续持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等条件。3、公司的清算(1)清算的概念与法律意义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后,依照一定程序了结公司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且分配财产,最终使公司终止消灭的程序。清算是公司终止的必要步骤。因为:首先,公司往往并非由一人控制,其股东众多,并且,随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董事、经理开始掌握公司控制权。因此,为了防止实际控制公司的董事、经理或控股股东在公司终止之前私自处分公司财产或不公平地分配公司的财产,从而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就需要以法定的程序对公司财产进行公平的清算,以保护所有股东的利益。此外,公司股东人数较多,如果每个公司终止前都需要股东对财产分配方式和程序形成决议,则不仅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而且容易引发争议,所以仅从经济和效率的角度出发,也需要法律相对统一地规定一套普遍适用的清算制度。其次,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以其投资为限,股东不再对公司承担任何责任。公司的债务是由公司的财产进行清偿因而公司财产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如果公司未经清算清偿而终止,从而消灭主体资格,则债权人的债权将无法实现。因此,必须在公司终止前依法定的清算程序以公司的财产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经济秩序的稳定。为公司企业的终止而进行的清偿就是清算。最后,公司的终止不仅影响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还会影响许多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公司的职工,为了保障职工的利益,也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分配公司财产。在进入清算程序后,公司便进入终止前的特殊阶段,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出现重大变化。清算的法律意义为:①清算期间,公司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后,公司法人资格和主体资格并未立即消灭,在清算期间,公司仍为法人,只是业务活动范围有所限制。②清算期间,公司的代表机构为清算组织。公司的董事会不再依其职责代表公司,公司的财产、印章、财务文件等均由清算组织接管。清算组织负责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事务,并代表公司对外进行诉讼。③清算期间,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有所限制。虽然公司仍具有法人资格,但清算前和清算期间的公司的主体能力有很大差异,有些国家将处于清算阶段的公司称为“清算法人”或“清算公司”。在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再进行新的经营活动,公司的全部活动应局限于清理公司已经发生但尚未了结的事务,包括清偿债务、实现债权以及处理公司内部事务。④清算期间,公司财产在未按法定程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财产必须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这之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才能对股东进行分配。⑤公司清算的最终结果是导致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公司终止。清算结束后,公司所有事务均已了结,债务清偿完毕,公司财产已全部被分配,这时,清算组织即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最终消灭公司全部权利义务关系,公司终止。(2)清算的分类清算因清算对象、清算原因及清算的复杂程度不同而在立法上有不同的分类。一般而言,清算可以分为如下几类:①任意清算与法定清算。任意清算是指不须依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而仅依全体股东的意见或章程规定进行的清算,它只适用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这类结构简单且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的公司。但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社会影响面相对广泛,相关利害关系人较多,并且其股东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为了保护债权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以使公司财产公平分配,也为了提高公司清算的效率,各国均规定了法定清算制度,即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进行法定清算。本章所提公司清算均指法定清算。②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被宣告破产,依破产程序进行的清算。我国《公司法》第189条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③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普通清算是指公司在解散后自行组织清算机构进行清算;特别清算是指公司因某些特殊事由解散后,或者被宣告破产后,或者在普通清算发生显著障碍无法继续时,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法院介入而进行的清算。它们都属于法定清算。我国《公司法》第189条规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191条规定: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此外,在我国唯一专门规范清算制度的行政法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中,明确区分了普通清算与特别清算,该办法第3条规定:“企业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普通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3)清算组织清算组织也称清算机构,是清算事务的执行人。公司解散、宣告破产后,在清算终结前,公司的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其股东会和监事会作为公司机构仍然存在,只是作为公司决策机构和对外代表的董事会以及作为公司执行机构的经理不再履行其职责,而由清算组织替代,负责公司清算期间事务的处理。各国公司法对清算组织的称谓有所不同,《美国标准公司法》称之为财产管理人及保管人;德国公司法称之为清算人,并且规定法人可以是清算人;我国香港称之为清盘官。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机构为清算组,其中,破产时称为破产清算组,外商投资公司则称为清算委员会。①清算组织的成立和组成。在公司被宣告破产、决定或被决定解散之日起,公司即进入清算阶段,首先就需要及时选任公司的清算组织,以行使清算职权。清算组织的人员一般由公司股东、董事等公司原组织机构人员及会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关于具体人员的选任,各国规定并不相同,有的规定由公司执行业务的股东或者执行业务的董事担任,有的规定由股东会选任,等等。如果为特殊清算,则还会有法院或有关政府机关的人员参加,其人员由法院或有关机关指定。在我国公司法中,公司自行解散的,应当自决定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特别清算中,在宣告破产或决定撤销、关闭之日起15日内,应由法院(破产时)或有关主管机关(强制解散时)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在外商投资公司中,在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或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企业解散之日,或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终止企业合同之日起15日内,成立至少3人组成的清算委员会,普通清算的清算委员会成员由企业权力机构在企业权力机构成员中选任或者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担任,特殊清算的清算委员会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中外投资者、有关机关的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组成。②清算组织的职权职责。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即进入特殊状态,由清算组织负责执行公司与清算有关的必要事务并对外代表公司,因此,法律需要明确规定清算组织的职权职责。清算组织的职权主要包括: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事务;缴纳公司所欠税款;提出财产评估和作价依据;清理债权、债务;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为了约束清算组成员的行为,各国法律均对清算组织的成员设定了忠实义务,譬如清算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等,如果清算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4)清算程序清算组织正式成立后,公司即开始进入实质性清算程序。具体包括:①清理公司财产。清算组织要全面清理公司的全部财产,不仅包括固定资产,还要包括流动资产;不仅包括有形资产,还包括商标、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不仅包括债权,还要包括债务。在清理后,清算组织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以作为下一步工作的基础。②通知、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清算组织成立后应立即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以便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并提供相应证明后,清算组织应进行登记,以此作为财产分配的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③提出财产估价和清算方案。清算组织要提出合理的财产估价方案,计算出公司可分配财产的数额,并提出分配方案。以供股东、债权人、有关机关的审查和质疑,在解散程序中须将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在破产程序中则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并报法院审查裁定。④分配财产。清算的核心是分配财产。财产法定分配顺序依次为:第一,支付清算费用;第二,支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第三,清缴所欠税款;第四,清偿企业债务;第五,清偿完毕前述四项款项后的公司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同时,清算组如果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在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四、公司设立的法律制度(一)公司设立的基本概念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律人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公司设立的本质是使一个尚不存在或正在形成的公司逐渐具备条件从而取得民事(或商事)主体资格。由此可见,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它既是发起人实施发起行为,使公司得以成立的过程,也是公司法律人格形成的过程;它既是发起人设立公司客观行为的过程,也是发起人、认股人成为公司股东,彼此之间达成合意并形成公司组织体意识的过程。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公司成立是指公司经过设立程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条件,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状态或事实。而公司设立则是发起人创设一个具有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的过程或行为。(二)公司设立的原则公司设立的原则并非通常意义上所称的“原则”,而是指公司设立的基本依据及基本方式。公司设立的原则不但设定了公司设立的基本方式(模式),还反映了国家对公司设立的态度。随着历史的演变,在公司制度发展史上出现了四种不同的原则。1、自由设立主义自由设立主义也称放任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依发起人的自由意志,国家不予干涉,也没有法律上的限制。自由设立主义是中世纪初期欧洲国家对商事主体的立法态度,这一原则的采用是与法人理论和法人制度尚未完善密不可分的。从罗马社会到中世纪,商业社团是依事实而存在的,而不是依法创设,这一时期的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公司,它的存在只是一种事实状态,并无法律依据,国家对其持放任的态度。这一原则有利于公司的产生,但很难区分公司同合伙,极易导致虚假公司泛滥,危及债权人的利益,进而影响交易安全。公司设立的放任自流也使国家难以有效控制而弊端丛生,于是这一原则随着法人制度的完善而被淘汰。2、特许主义所谓特许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需要王室或议会通过颁发专门的法令予以特别许可。自13世纪起,欧洲国家对商事主体就采取了特别许可设立的制度,以保护一些特别商事主体的特殊利益。“特许主义下设立的公司,通常被视为早期资本同绝对主义和极权主义王权相结合的产物,是国家的权力延伸。”“公司是在从自由设立到特许设立的过程中转变为法人的,而导致这种转变的原动力是对行政性垄断(即凭借国家权力形成的垄断)的追求。”早期著名的英国东印度公司、荷兰东印度公司等大公司都是经特许而设立的,是那个时代的产物。近代以来,除某些特殊的公司需要国家特别许可设立外,世界各国一般不再采用这种立法制度。3、核准主义核准主义也称行政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是指设立公司不仅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而且要事先经过行政主管机构审查许可。核准主义由1673年法国《商事条例》最先采用。核准主义与特许主义相比,对公司的设立较为有利,后为德国等其他欧洲国家所采用。但核准主义与特许主义在本质上都是某种特权的体现,与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不相吻合。我国计划经济体制时代和改革开放初期的公司设立基本上采用的是核准主义。核准主义比特许主义前进了一步,它使公司的设立便利了,但在核准制下设立公司的制度仍过于严格,有碍公司的成立和发展。4、准则主义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它经历了由单纯准则主义到严格准则主义两个阶段。单纯准则主义,是指由法律规定成立公司的条件,如果发起人认为公司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无须经过主管机关审批。单纯准则主义简化了公司设立的程序,方便了公司的设立,但同自由设立主义一样,容易造成滥设公司的后果。因此,在19世纪末,西方国家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纷纷在摒弃核准主义改行准则主义后不久,着手对准则主义进行某些修正,以弥补单纯准则主义之不足。特别是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以后,由于公司设立的条件过于宽松,在发起人人数等方面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并不断强化发起人的责任和法院及行政机关对公司的监督。这种公司设立原则与单纯准则主义稍有不同,称为严格准则主义。所谓严格准则主义,就是指在公司设立时,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在法律中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性条款,设立公司虽无须经过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限制性条款,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公司设立原则。严格准则主义避免了特许主义和核准主义程序繁琐、不利于公司设立的缺点,也不像自由主义和单纯准则主义那样对公司设立放任自流,因而是一种比较理想的设立原则,为现代大多数国家立法所普遍遵循和使用。(三)公司设立的条件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法人,其设立条件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定公司形式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股东人数符合法定的要求。法定人数包含法定资格和法定人数两重含义。法定资格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股东的资格。法定人数是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没有最低限制只有最高限制,即可以设立一人公司。少数国家(如美国、德国)没有要求公司股东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其他的大多数国和地区都对此作了严格的限制,如日本、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商法或者公司法都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股东和数十个以下的股东,即股东人数既有最低限制,也有最高限制。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各国公司法的规定是不一样的。我国关于股东出资的最低限额规定在《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明确表述:“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还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多种形式出资,只要能满足下列3个条件即可:可用货币评估、可以转让、法律不禁止。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经营活动的准则,是公司存在的基础,各国公司法都要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订立章程。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过程中关键的一环,它要求体现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所以,公司章程直接关系到公司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及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现行《公司法》规定,很多事项都可以由公司的章程规定。比如,按照《公司法》,股东之间的利润分配可以按照章程规定,不一定要按照出资比例分配。但是章程约定的事项必须合法,否则无效。法律赋予股东自由决定公司事务的权利,股东可以按照其自身能力等决定收益分配和业务执行等事项,并借助公司章程予以“法律化”,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④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是公司组成的一部分,一个好的公司要有一个好的名称,更重要的是公司名称是司法管辖和公司对外交往的重要工具,是国家对公司进行工商行政管理的标志,公司一定要有属于自己的名称。公司的组织机构则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这是保护股东权益和进行公司治理的基础;否则,公司不但无法正常经营,而且违反了法律规定。⑤有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同公司的名称一样,都是公司登记的重要事项。公司住所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也包括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住所的公司不仅不能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且无法确定司法管辖和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等。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从各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规定来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是各种公司中最为严格的。如公司资本要求达到法定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比例必须符合法律的严格规定。在我国现有的两种公司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也较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得多,《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在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就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的规定,既有上限(200人以下)又有下限(2人以上),这一点较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发起人是指《公司法》规定认购公司股份、承担公司发起行为的人。发起人为公司设立中的机构,发起人的行为即为设立中的公司的行为,因此,发起人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对内办理设立的各项事务。公司依法成立后,发起人即转为公司股东,其发起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转由公司承担。若公司不能成立,发起行为的后果只能由发起人自己承担。关于什么人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大多数国家有限制,法人和自然人、本国人和外国人、在当地居住和不在当地居住的人均可作为发起人,但个别国家对发起人的国籍有限制性规定。如瑞典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是在瑞典居住的瑞典国民或瑞典法人。此外,有的国家公司法规定发起人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人是本国人或在当地有住所。我国《公司法》对发起人资格亦无特殊限制,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作为发起人,但第七十五条规定发起人中必须有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主要依赖发起人的发起行为,因此各国公司法均对发起人的发起行为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即为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义务。与此相对应,各国公司法也规定了发起人享有获取报酬、取得优先股等权利。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否与发起人有密切关系,因此各国公司法在规定发起人权利、义务的同时,还规定了发起人应承担的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承担下列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②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存在及对外信用的基础在于公司的资本。为了保护股东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各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要求均较严格,除要求公司设立时必须拥有一定的资本外,还对资本的最低限额作了统一规定,以确保公司成立之后的经营规模及对外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达到一个起码的底线。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是由发起人认缴或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构成的,因此,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资本最低限额,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的基本条件。我国《公司法》在第八十一条对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筹集公司资本,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大特点。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的条件、程序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公司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公司不能成立。④发起人制定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是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及活动的依据。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活动是由发起人进行的,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但在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时,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还必须经创立大会通过。我国《公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公司章程应当记载的12项内容。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结构。公司名称是公司用以经营并区别于其他公司的标志,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并以其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条件。公司组织机构是形成公司法人意志、对内进行管理、对外代表公司的各种机构的总称。组织机构的不同形式体现着公司的不同性质,而公司名称所体现的公司种类决定了公司组织机构的类型。因此《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不仅要有公司名称,还必须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⑥有公司住所。公司的住所是指公司作为独立主体资格的法人所享有的,类似于自然人的“栖息”地,是公司长期固定进行业务活动的基本地点。法律对公司住所的确定,使公司能够基于这一固定地点与相应的法律制度形成稳定的联系。在中国境内的公司受中国法律所管辖,在中国某一地区的公司受当地地方法律制度所管辖。公司住所作为公司法人人格的基本要素,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也是公司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必要事项。五、国外对公司治理的定义公司治理的英文为“CorporateGovernance”,其直译为法人规制或法人治理结构。西方学者对公司治理内涵的界定,主要是围绕着控制和监督经理人行为以保护股东利益、保护包括股东在内的公司利益相关者利益两个主题展开的。围绕着控制和监督经理人行为、保护股东利益这一主题,西方学者对公司治理的内涵有三种理解:1、股东、董事和经理人关系论马克J.洛(1999)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公司股东、董事会和高层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2、控制经营管理者论斯利佛和魏斯尼(1997)认为,公司治理是公司资金提供者确保获得投资回报的手段。如资金所有者如何使管理者将利润的一部分作为回报返还给自己,他们怎样确定管理者没有侵吞他们所提供的资本或将其投资在不好的项目上,他们怎样控制管理者,等等。3、对经营者激励论梅耶(1994)把公司治理定义为“公司赖以代表和服务于它的投资者利益的一种组织安排。它包括从公司董事会到执行人员激励计划的一切东西”。围绕着保护公司利益相关者利益这一主题,西方学者对公司治理的内涵有四种理解:一是控制所有者、董事和经理论。普罗兹(1998)认为,公司治理是“一个机构中控制公司所有者、董事和管理者行为的规则、标准和组织”二是利益相关者控制经营管理者论。希克(1993)等人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借以委托董事,使之具有指导公司业务的责任和义务的一种制度,是以责任为基础的。一种有效的公司治理制度应提供能够规范董事义务的机制,以防止董事滥用手中的这些权力,从而确保他们为广义上的公司最佳利益而行动。公司治理结构应看成是公司与公司的组成人员之间的一种“社会契约”,从道义上使公司及其董事有义务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约翰和塞比特(1998)认为,公司治理是公司利益相关者为保护自身的利益而对内部人和管理部门进行的控制。三是管理人员对利益相关者责任论。布莱尔(1999)认为,公司治理是一个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的有机整合。任何一个公司治理制度内的关键问题都是力图使管理人员能够对其他的企业资源贡献者如资本投资者、供应商、员工等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因为后者的投资正“处于风险”中。1981年4月5日,美国公司董事协会的会议纪要对公司治理所做的概括被认为是最权威的定义。该协会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确保公司长期战略目标和计划得以确立,确保整个管理结构能够按部就班地实现这些目标和计划的一种组织制度安排;公司治理结构还要确保整个管理机构能履行下列职能:能维护公司的向心力和完整;保持和提高公司的声誉;对与公司发生各种社会经济联系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四是利益相关者相互制衡论。国外关于利益相关者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的界定,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利益相关者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理论,是以钱颖一(1999)为代表的。这种治理理论主要围绕着投资者、经理、职工三个公司主要利益相关群体来展开研究。钱颖一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套制度安排,用以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投资者(股东和贷款人)、经理人、职工之间的关系,并从这种联盟中实现经济利益。公司治理结构包括:第一,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第二,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和职工;第三,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广义的利益相关者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理论,是以科克兰和沃特克、李普顿等为代表的。这种治理理论是围绕着公司所有利益相关群体来展开研究的。科克兰和沃特克(1988)认为,公司治理包括在高级管理层、股东、董事会和公司其他的利益相关者的相互作用中产生的具体问题。构成公司治理问题核心的是:谁从公司决策(高层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谁应该从公司决策(高级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当在“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之间存在不一致时,一个公司治理问题就会出现。李普顿(1996)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应看成是一种手段,用来协调公司组成成员即股东、管理部门、雇员、顾客、供应商及包括公众在内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和利益,而这种协调应能确保公司的长期成功。六、国内对公司治理的定义由于公司治理涵盖了企业制度、公司管理和政府管制等研究领域,跨越管理学、经济学、金融学、法学和社会学等多个学科,对此问题研究的领域也比较多,对公司治理得出的概念也比较多。加之,公司治理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历史产物,它是随着企业的产生和发展而不断演进的。目前,国内主要从具有比较广泛研究和具有代表性的管理学、经济学和法学的三大学科角度来进行定义。4、管理学对公司治理的定义李维安(2000)认为:“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广义的公司治理则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供应者、雇员、政府、社区)之间的利益关系”。5、经济学对公司治理的定义吴敬琏(1994)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就要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经理人各自的权力、责任和利益,从而形成三者之间的关系。斯坦福大学钱颖一教授在他的论文《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和融资改革》中提出,“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套制度安排,用来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包括投资者、经理、工人之间的关系,并从这种关系中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公司治理结构应包括: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和职工;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林毅夫(1997)是在论述市场环境的重要性时论及这一问题的。他认为,“所谓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对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绩效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并随后引用了米勒(1995)的定义作为佐证,他还指出,人们通常所关注或定义的公司治理结构,实际指的是公司的直接控制或内部治理结构。张维迎(1999)的观点是,狭义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与结构、股东的权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地讲,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标,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业成员之间分配这样一些问题,并认为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6、法学对公司治理的定义崔勤之认为:“公司治理就是公司组织机构的现代化、法治化问题。从法学角度讲,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为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司正常、有效性地运营,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公司组织机构之间权力分配与制衡的制度体系。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法律制度体系,它主要包括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内部机构分权制衡机制以及法律规定的公司外部环境影响制衡两部分。公司的存在是离不开外界环境的”。从上面列出的这些定义可以看出,学者们对公司治理概念的理解至少包含以下两层含义:第一,公司治理是一种合同关系。公司被看作一组合同的联合体,这些合同治理着公司发生的交易,使得交易成本低于由市场组织这些交易时发生的交易成本。由于经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特征,所以这些合同不可能是完全合同,即能够事前预期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并对各种情况下缔约方的利益、损失都做出明确规定的合同。为了节约合同成本,不完全合同常常采取关系合同的形式。就是说,合同各方不求对行为的详细内容达成协议,而是对目标、总的原则、遇到情况时的决策规则、分享决策权以及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的机制等达成协议,从而节约了不断谈判、不断缔约的成本。公司治理的安排,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为依据,在本质上就是这种关系合同,它以简约的方式,规范公司各利害相关者的关系,约束他们之间的交易,来实现公司交易成本的比较优势。第二,公司治理的功能是配置权、责、利关系。合同要能有效,关键是要对在出现合同未预期的情况时谁有权决策做出安排。一般来说,谁拥有资产,或者说,谁有资产所有权,谁就有剩余控制权,即对法律或合同未作规定的资产使用方式作出决策的权利。公司治理的首要功能,就是配置这种控制权。这有两层意思:一层是公司治理是在既定资产所有权前提下安排的。所有权形式不同,比如债权与股权、股权的集中与分散等,公司治理的形式也会不同。另一层是所有权中的各种权力就是通过公司治理结构进行配置的。这两方面的含义体现了控制权配置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密切关系:控制权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公司治理是控制权的实现。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公司治理是针对公司制企业的一种制度性的安排,它是在监督与制衡思想指导下,处理因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是围绕公司所形成的各利益方通过一系列的内部和外部机制实施的共同治理。它包含了“制度”与“机制”两个层面的内容,同时又是一个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过程。静态主要是指制度层面上的治理措施,动态主要是指公司内、外的各种治理机制通过各种不同的形式对处于相对静态中的公司治理结构发挥着作用。公司治理的目标在于科学决策、控制代理成本、提高公司绩效以及满足各利益相关者的要求。七、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在一个典型的英美公众公司中拥有众多的小股东。与小型私人控制的企业不同,公众公司存在以下两个问题:第一,股东虽然还是拥有剩余控制权(即投票权),但分散的小股东无法执行日常的公司管理。因此,现实的情况是,董事会作为股东的代表来选择经理。第二,分散的小股东缺乏监督管理者的内在动力,即不愿意监督管理者。原因是,监督是一个公共物品。如果某一个股东的监督导致公司业绩改善,那么所有的股东都将受益。在监督是有成本的情况下,每一个股东都有搭便车的愿望,即希望别的股东而不是自己来行使监督权。当然,最终的结果是可想而知的,如果所有的股东都这样想,结果是监督将无法出现。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是现代公司的第二特征。1932年,美国的法学家伯利和经济学家米恩斯出版《现代公司与私有产权》一书,确立了美国现代公司法研究的基本范式与传统。此书提出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出现了分离,现代公司已由受所有者控制转变为受经营者控制,并直言,管理者权力的增大有损害资本所有者利益的危险。正是20世纪30年代开始出现的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引起了人们对公司治理问题的注意。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公司治理首先要解决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由于公司经营者与公司所有者利益的不一致,导致委托一代理关系的产生。所有者希望通过扩大公司规模,在公司的利润实现最大化的同时实现公司所有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经理人则希望能够实现最低利润约束下的销售收入最大化,经理人的报酬结构与公司规模的相关度远远大于与公司利润的关联度。因此,经营者需要通过设计一系列的关于经理人的控制和激励措施,以确保经理人的行为符合股东的利益,进而缓解股东和经理人之间在委托和代理过程中所出现的信息不对称等因素。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对公司行为产生了一系列重要影响,任何人都很难利用股权控制公司的运行,这样将使得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更加分离,董事长通过董事会授予管理权限,经理人通过董事长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权限,而个人股东则完全处于“用脚投票”的状态。进而,股东、经理人、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在利益上产生了矛盾,如何在一个大型的公司里平衡股东、经理人、债权人和员工各个企业要素的提供者之间的关系和利益呢?唯一的途径就是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治理规则。八、股权结构分散化在公司制企业发展初期,公司规模相对较小,公司股东的数量也不多,公司的股权结构相对集中。后来,由于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加速发展和公司经营范围、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需要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来筹措大量的资金,这样公司的持股人将会从原来的少数人变为多数人,他们可能是社会中的个人,甚至是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组织机构,公司的股权结构逐步分散化、多元化。因此,股权结构的分散化是现代公司的第一个特征。公司的股权结构,经历了由少数人持股到社会公众持股再到机构投资者持股的历史演进过程。公司股权结构的分散化对公司经济运行产生了有利和不利两个方面的影响。从有利的方面来看:第一,明确、清晰的财产权利关系为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转奠定了牢固的制度基础。不管公司是以个人持股为主,还是以机构持股为主,公司的终极所有权或所有者始终是清晰可见的,所有者均有明确的产权份额以及追求相应权益的权利与承担一定风险的责任。第二,高度分散化的个人产权制度是现代公司赖以生存和资本市场得以维持和发展的润滑剂,因为高度分散化的股权结构意味着作为公司所有权的供给者和需求者都很多,当股票的买卖者数量越多,股票的交投就越活跃,股票的转让就越容易,规模发展就越快,公司通过资本市场投融资也就越便捷。但是,公司股权分散化也对公司经营造成了不利影响:首先股权分散化的最直接的影响是公司的股东们无法在集体行动上达成一致,从而造成治理成本的提高;其次是对公司的经营者的监督弱化,特别是大量存在的小股东,他们不仅缺乏参与公司决策和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的积极性,而且也不具备这种能力;最后是分散的股权结构,使得股东和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处于被机会主义行为损害、掠夺的风险之下。九、信息披露质量及其发展方向(一)信息披露的质量信息披露的质量,主要可以从四个方面考察:一是财务信息,包括使用的会计准则、公司的财务状况、关联交易等;二是审计信息包括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等,审计及信息披露评价当前比较注重审计关系本身的合规性、独立性;三是披露的公司治理信息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目前虽具有较高的定性标准,但缺乏具体的量化标准;四是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司应建立网站,便于投资者及时查阅有关信息。总的来看,信息透明度的核心是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1、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真实性是指一项计量或叙述与其所要表达的现象或状况的一致性。真实性是信息的生命,要求公司所公开的信息能够正确反映客观事实或经济活动的发展趋势,而且能够按照一定标准予以检验。一般情况下,作为外部人仅通过公开信息是无法完全判断上市公司资料真实性的,但是可以借助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违规历史记录等评价信息披露真实性。从信息传递角度讲,监管机构和中介组织搜集、分析信息,并验证信息真实性。2、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是指在信息失去影响决策的功能之前提供给决策者。信息除了具备真实完整特征之外,还要有时效性。由于投资者、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与公司内部管理人员在掌握信息的时间上存在差异,为解决获取信息的时间性不对称性可能产生的弊端,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公司管理当局在规定的时期内依法披露信息,减少有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可能性,增强公司透明度,降低监管难度,有利于规范公司管理当局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从公众投资者分析,及时披露的信息可以使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从上市公司本身来看,及时披露信息使公司股价及时调整,保证交易的连续和有效,减少市场盲动。3、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信息披露完整性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提供公司完整的信息,不得忽略、隐瞒重要信息,使信息使用者了解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经营风险及风险程度等。公开所有法定项目的信息,使投资者足以了解公司全貌、事项的实质和结果,披露的完整性包括形式上的完整和内容的完整。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完整、准确、及时地披露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及其运行、股权结构及其变更情况是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信息在内的非财务信息在信息披露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必须予以披露和评价的。普华永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总裁(SamuelA.Dipiazza,2002)提出“公司透明度的三级模式”,倡议计量和报告信息的准则应该具体到各个行业,需要建立具体的公司信息指南如战略、计划、风险管理、薪酬政策、公司治理与绩效评价等信息。管理层编制信息报告时遵循的六个目标是完整性、符合性、一致性、评价性、明晰性、沟通性。只有当公司以一种整合的方式传递信息,包括市场机会、战略、价值驱动、财务成果等,投资者才能从中受益。(二)信息披露的发展方向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其主要发展方向有:(1)我国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全部重大问题为保证公司披露所有与公司有关的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至少包括:①公司概况及治理原则。②公司目标与政策。这些信息能帮助投资者更好地评估公司的未来收益,有助于利用该方面的信息在资本市场上做出科学判断和决策。③经营状况。经营状况是潜在投资者及利害关系者进行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④股权结构及其变动情况。出资者有权利了解企业股份所有权的结构、投资者的权利以及其他股份所有者的权利。公司也应提供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信息,即使该公司与关联方不存在交易,也应披露关联方所持股份或权益变化。⑤董事长、董事、经理等人员情况及报酬。投资者和其他信息使用者要求得到董事会成员和主要执行人员的个人信息以便评估他们的资格。⑥与雇员和其他利害关系者有关的重要问题。⑦财务会计状况及经营成果。财务会计状况和经营成果一直是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也是信息使用者最为关注的焦点。⑧可预见的重大风险。随着市场竞争激烈及不确定性的加强,为维护出资者的正当利益,公司应预测重大风险并及时予以披露是必要的。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非财务信息将被广泛地披露。(2)提高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质量,建立信息披露监管系统为真正使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规范化和科学化,监管机构可以采取措施提高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质量,建立全方位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监管系统。目前可从以下方面入手:①我国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应扩大范围、缩短时间,采用现代化电子手段。传统的信息披露一般只包括财务会计信息,而按目前科学决策的要求,公司治理披露的信息应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财务会计状况等。在信息披露的时间上,各国普遍主张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应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公司经常主动披露信息,一般披露次数和内容比制度规定的要多。在信息披露的手段上应提倡和鼓励采用现代化的通讯技术,如公司在互联网上设立网页,通过互联网进行披露。②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纳入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完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监督控制机制,加大对公司风险信息的披露,采用高质量的会计标准、审计标准和金融标准披露公司治理信息,以保证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可信度。③加强对会计行业的监管,改革审计制度。例如: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长期由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强制性更换注册会计师,或由股东直接提名注册会计师等,以保证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高质量。十、信息披露(一)信息披露的必要性根据现代企业理论,公司治理中存在道德风险(如操纵财务信息)和信息不对称现象,它们会对公司的股东(特别是外部中小股东)造成利益损害。而信息披露正是纠正这些问题的重要措施。强制性信息披露可以提高信息质量,并使证券市场逼近最优效率状态,同时,它还可以节约交易成本。从实践中看,全球各国普遍越来越重视对信息披露的监管。理论上而言,公司并没有进行信息披露的动力。原因有二:①公司管理层缺乏主动披露的激励。公司的信息公布会使竞争对手、供应商、客户等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使潜在收购者更容易对公司进行评估,选择适合的收购时机,减少收购风险和收购成本。如果披露的信息是公司的坏消息,会影响管理层在经理市场的形象,也会影响企业的产品销售,甚至导致股价大幅度下跌,公司被恶意并购。②信息披露是有成本的(根据信息经济学,信息的供给存在信息成本)。在信息披露公开化的情况下,还容易出现争执和分歧,甚至引起股东诉讼。这就是信息披露的外部性。因此,各国大多采用强制性信息披露方式(部分国家辅以自愿性披露)。但是,即使是在强制性披露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还是有一定的披露弹性,如披露程度的详略、披露时间的迟早、表外披露还是表内披露等。(二)信息披露的价值信号理论认为,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质量较好的公司有较高标准的公司治理信息。公司治理好的公司,将及时披露该公司绩效信息。管理当局为降低股东和债权人的疑虑,主动披露信息作为信号,以传递其并未产生支出偏好或偷懒行为而降低公司价值的信息,进而解除代理责任或获得市场资源。信号功能在于,从多个方面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公司状况的信息。通过直接披露的信息,了解公司治理结构、资本结构、股利政策、会计政策选择等,判断公司价值、公司破产可能性、会计政策稳健性等。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反映公司价值的信息存在虚假成分,信号的显示功能就会对公众发出警告。公司披露信息的动力在于获得资源的低成本,真实、完整、及时的信息可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ParthaSengupta(1998)研究认为,债权人和承销商在预测企业的拖欠风险时通常考虑的因素是信息披露政策。信息披露质量由以下几个方面决定:季报、年报的详细和明晰程度,能否获取公司管理层与财务分析师的讨论结果,通过媒体发布信息的频率等。实证发现,当公司在上述几个方面的表现较好时,公司债务的筹资成本较低。债权人和承销商评价拖欠风险的因素之一是公司隐瞒不利信息的可能性,当公司过去的信息披露质量较高时,债权人和保险商认为公司隐瞒不利信息的可能性很低,因而要求的风险报酬也更低。当公司面对的市场不确定性越大时,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债务筹资成本的反向关系越明显。公司为了获得社会资源就必须满足资源提供者对信息的需求。(三)信息披露的目标提升信息透明度是信息披露的目标所在。契约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集合。例如企业与债权人之间,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企业与供应商、销售代理商之间,企业内部高层管理者与其下属之间,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契约。如果市场是有效的,某一契约当事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均有可能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因而存在自愿降低信息不对称性,提高信息透明度的要求。契约动力将驱使公司管理当局提供所有与契约履行相关的信息,信息披露及评价是契约当事人内部协调的结果。如果参与契约签订的人数众多,契约就可能失效,因为此时契约签订成本太高。由于经营者、所有者、债权人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且由于信息处理处于经营者控制之中,信息质量和披露质量被利益相关者所关注。考虑到不同信息需求者的需求,经营者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不得不就信息需求达成一致意见。十一、内幕交易的含义和特点有关反内幕交易的法律至今无法给内幕交易下一个通用的定义。一般情况下使用下面这个定义。内幕交易,又称内部人交易或知情交易,是指掌握公开发行有价证券企业未公开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的人,直接或间接地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它是由内幕人员所为的交易行为。这是内幕交易的主体方面的特点,是掌握了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别人所不具有的信息优势而从事证券交易;第二,它是由内幕人员依据其不合理掌握的内幕信息而进行的证券交易,这是内幕交易客观方面的特点,内幕交易是信息滥用的典型表现;第三,它是内幕人员以获利为目的用不法方式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这是内幕交易的主观方面的特点,从事内幕交易者最直接的目的只有两个,获取利润或规避风险。利用内幕信息使他人实施证券交易者的目的即使不直接从证券交易中获取利益或规避损失,但也是为了获取其他的利益,包括获取其他人对其较高的评价以及直接或间接的金钱利益。从法律属性的角度看,内幕交易是一种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内幕交易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内幕交易是一种证券投机行为。十二、内幕交易行为的防范和制裁内幕交易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法律明令禁止,打击证券内幕交易已成为全球证券监管机构面对的重要课题。(一)完善预防监督制度1、塑造社会信用机制社会大众是证券市场的主体,大众投资者只有在全面掌握市场信息的基础上才能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但当前市场,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证券公司、上市公司拥有大量的信息,而社会大众却只能通过较少渠道获取信息。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要维护市场的公平与市场的健康发展,就需要建立完整的信用机制。而证券市场是社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的良好运行需要外界环境的配合,所以,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是证券市场诚信氛围形成的基础。加强诚信建设,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迫切要求,符合市场各方面的利益。我们应该重点从下面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完善证券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其次,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的信用机制和诚信问责机制;最后,规范政府行为,减少行政干预。2、提高投资者素质目前我国投资者的素质难以跟上证券市场的发展。对投资者教育将会减少内幕交易成功的可能性。监管部门、交易所和各券商应该利用一切媒体—一互联网、电视、报纸,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开展有效的投资者教育活动。投资者教育的重点应该是与投资决策有关的有关知识、投资者的各项权利以及维护投资者手段的各项权利和途径。同时我国还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证监会应该设立专门的投资者教育部门,受理投资者提出的各种疑问。3、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健全和完善上市公司内部制衡机制,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督促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通过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健全上市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督促公司设立以独立董事为主体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切实保障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完善企业经理人市场化聘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治理专项活动,督促上市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加强内部检查和自我评估,有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通过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健全和完善上市公司内部制衡机制,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遏制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4、完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主要方面包括: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转变;加强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同时鼓励自愿性信息披露:加强对网上信息披露的监管;监管部门也应该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中国当前的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着某种程度的“诚信危机”,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强强制性信息披露,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有效性和正确性。不仅如此,监管部门也应该鼓励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增强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可靠性,使操纵者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成功的可能性降低。具体的,监管部门应该在相关的证券法规、规则中加入鼓励公司自愿披露信息的条款,同时加强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监管。不仅上市公司等主体要加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监管部门本身也要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公正、公平和公告的及时性,以防止操纵者利用政策因素操纵股价。5、提高证券市场监管水平和执法水平①建立联合监管体制。目前我国有必要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司法部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完善并强化证券联合监管机制,通过合理的合作机制和工作流程,加大证券监管稽查力度,联合防范和打击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同时在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监局之间,要做到“三位一体、分工协作”,信息披露监管、市场监察、立案稽查等各部门保持监管信息的共享和及时传递,建立多层次的联动机制。通过扩大“三点一线”之间的联动,促进监管关口前移,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对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监管。②建立或引入有效的内幕交易行为的监测指标体系。构建内幕操纵的动态监管体系,对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进行有效、及时甄别。传统的对证券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主要应用“事件研究法”、换手率等市场运行指标观测股价波动,尽管这些指标简明直观,但存在很大的滞后性,即在内幕交易发生时难以及时预警,而当确认内幕交易时,内幕交易者可能已经结束内幕交易行为。这显然不适应内幕交易的日趋复杂性趋势,不利于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针对传统指标的缺陷,我们提出了以金融市场微观结构理论为基础,引入流动性、自相关性、信息反应能力等指标,实现内幕交易监控的技术化、模型化和动态化,根据微观技术指标即时监测股价运动状态,及时发现内幕交易行为,防止内幕操纵事件发生。③建立多元化的监管方式以及举报奖励机制。在新的市场环境下,如何强化事前预防和事中监控,如何有效甄别内幕交易行为,及时对之进行控制和禁止,将是监管部门最为重要的任务。还有,由于国内的内幕交易监管体系更强调政府主导,市场多元化的监管制度没有确立,这不仅增加整个证券监管体系的运作成本,导致监管低效率,而且也无法调动整个市场其他当事人的积极性。建立举报,受害人投诉,新闻监督等公众监督,证监会还可以将内幕交易民事罚款的10%奖励给举报者,以此来强化市场监管机制的广泛性。监管部门严格监管的关键在于执法成本与执法意志。监管层应该加大对交易行为的关注力度,利用新闻监督、民间舆论和中小股民的力量,对不法行为进行内、外部监督。(二)法律责任制度要想完全扼制内幕交易的泛滥,需要一个行政、刑事、民事相结合完整的法律制裁制度,证券法上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分别从私法和公法的角度,对证券法律关系进行了调整。三者各有所长,只有协调一致,才能更好地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刑事责任由国家负责追究,行政责任及处罚由主管机关追究。民事责任则由蒙受损害的投资大众根据本身的意愿追诉。民事责任既不能代替其他的法律责任形式,也不能由其他的法律责任形式所替代。1、加重行政处罚尺度在证券立法的早期阶段,行政责任更是反内幕交易的主要手段。违规成本过低必然会促使更多内幕人铤而走险。市场越活跃,发生内幕交易行为的可能性就越大,在我国要防范内幕交易行为的泛滥,当务之急是提高查处和惩罚的力度。在内幕交易中,违法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必然成本为其所掌握的信息资源,故其必然成本很低。尽管我国不断加大了对内幕交易的处罚力度,其法定成本在逐步增加,但由于执法水平不高,导致受罚率微乎其微,根本起不到威慑的作用。立法既然无法根除内幕交易,那就应对有限的资源合理配置,争取以最少的成本实现有效威慑行为的社会效应。2、强化刑事处罚措施和程度当然光靠行政法规和行政手段显然远远不够,毫无疑问,最严厉和最有威慑力的武器,就是刑事责任的确立和应用。许多学者认为将内幕交易罪、贪污罪、贿赂罪和盗窃罪的刑事责任(最高可判死刑)进行比较后,认为与这些犯罪具有极为相似的社会危害性的内幕交易罪,其最高刑期仅十年有期徒刑,明显偏低。因此《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现有刑事处罚规定得较轻。加重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是当前各国反内幕交易立法的一个共同趋势,在目前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有助于对内幕交易的规制。3、进一步完善民事责任证券法上民事责任是保护证券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权利的重要措施。证券法上民事责任的实质是证券法对民事主体提出的一定行为要求,属于民事责任范围。证券法上民事责任所表现的是个人对他人和社会应当担负的民事法律后果。只有对受害人进行民事救济,将侵害人的非法所得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才能实现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十三、产业环境分析坚持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把发展基点放在创新上,推动科技、要素、产业、产品、组织、管理、品牌、业态、商业模式全面创新,破除制约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发挥创新对拉动经济增长、推进结构优化、促进动力转换的乘数效应,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一)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二)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平台为支撑、市场为导向、政策为保障,完善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区域创新体系。(三)拓展发展新空间。以优化空间结构、推进集中发展、增强承载能力为重点,挖掘区域发展潜能,激发区域经济活力。(四)构建产业新体系。紧扣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进传统产业新型化、新兴产业规模化、支柱产业多元化。(五)推进金融创新。发展银行、保险、期货、证券、基金、信托和租赁等金融业,运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提升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撑能力。(六)发展互联网经济。把握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变革的重大机遇,推动工业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促进信息网络技术全方位应用。(七)构建发展新体制。加快形成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市场环境、产权制度、投融资体制、分配制度、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机制。十四、构建“一核引领、一廊贯通、三区五极、多园支撑”产业发展新格局依托广深港澳科技创新走廊,联动深圳打造两大区域发展引擎,以“1+4”广佛高质量发展示范区为基础,促进广佛产业深度融合,深度参与珠江东岸高端电子信息制造产业带和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共建若干粤港澳大湾区产业集群,推动区域产业协调发展。衔接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坚守工业发展空间底线,优化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空间格局,打造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新载体,形成“一核引领、一廊贯通、三区五极、多园支撑”的产业发展新格局。1.一核引领:数字经济融合发展核心区。充分发挥中心城区产业优势,围绕广州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联动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番禺区、黄埔区、天河区、白云区等全生产要素,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推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促进服务业和制造业深度融合,打造数字经济融合发展核心区,带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广州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一江两岸三片区”空间格局。珠江南岸琶洲核心片区(含广州大学城)重点聚焦互联网与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依托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广东省实验室(广州)等重大创新研发平台以及华南理工大学、中山大学等院校资源,集聚一批龙头企业,形成一批原创性技术研发成果,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珠江北岸广州国际金融城片区发挥金融、贸易等现代服务业优势,推动数字赋能,大力发展数字金融、数字贸易、数字创意以及都市消费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现代服务业出新出彩,打造金融科技先行示范区、粤港澳金融合作示范区。珠江北岸鱼珠片区着重布局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顶级节点等新型国际化信息基础设施,推动人工智能、5G、区块链等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以区块链为特色的中国软件名城示范区。2.一廊贯通:广深港澳科技创新走廊。依托广深港澳科技创新走廊,联动深圳、佛山、东莞等粤港澳大湾区城市创新资源,重点打造“一区三城”创新格局,集聚创新型企业、创新型人才、创新型成果,抢占关键核心技术制高点,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串联全市产业协同发展,打造产业联动、空间联结、功能贯穿的创新经济带。3.三区五极:打造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动力引擎。重点发展广州开发区、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加速建设番禺经济技术开发区、白云民营科技园、广州临空经济示范区、花都经济开发区、从化经济开发区五个区域产业发展极,充分发挥“三区五极”辐射带动各区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围绕重点产业平台,联动周边优势产业,构建高质量发展的产业链群,加速汇聚区域内创新、资金、人才等生产要素,优化各区产业空间格局,引导新增产业用地连片布局,盘活存量用地空间,共同推动形成“极点带动、链条联动、区域协同”的高品质产业发展空间。4.多园支撑。以工业产业区块为核心载体,加强其他产业园区及村级工业园等支撑作用。优化提升一批重点产业园区,分批次有步骤推进村级工业园改造,加快实现产业园区布局优化以及质效提升,打造产业定位清晰、配套服务完善、主导产业集聚、创新能力提升、运营品牌壮大、产出效益倍增的高品质产业园区,为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提供有力空间支撑。十五、必要性分析1、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作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产品销售形势良好,产销率超过100%。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销售规模仍将保持快速增长。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资源已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管理等手段,不断挖掘产能潜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产能不足问题。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有效克服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制约,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奠定基础。2、公司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随着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产业升级,公司产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断优化升级。公司只有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为驱动,不断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精密化程度,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到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准,提高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契合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需求,才能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公司在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十六、公司简介(一)公司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xxx有限责任公司2、法定代表人:钱xx 3、注册资本:720万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5-6-7 7、营业期限:2015-6-7至无固定期限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二)公司简介公司始终坚持“人本、诚信、创新、共赢”的经营理念,以“市场为导向、顾客为中心”的企业服务宗旨,竭诚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和一流服务,欢迎各界人士光临指导和洽谈业务。公司不断建设和完善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实施“互联网+”企业专项行动,推广适合企业需求的信息化产品和服务,促进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在企业经营管理各个环节中的应用,业通过信息化提高效率和效益。搭建信息化服务平台,培育产业链,打造创新链,提升价值链,促进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十七、SWOT分析(一)优势分析(S)1、公司具有技术研发优势,创新能力突出公司在研发方面投入较高,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的自主知识产权。公司产品在行业中的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与质量优势。此外,公司目前主要生产线为使用自有技术开发而成。2、公司拥有技术研发、产品应用与市场开拓并进的核心团队公司的核心团队由多名具备行业多年研发、经营管理与市场经验的资深人士组成,与公司利益捆绑一致。公司稳定的核心团队促使公司形成了高效务实、团结协作的企业文化和稳定的干部队伍,为公司保持持续技术创新和不断扩张提供了必要的人力资源保障。3、公司具有优质的行业头部客户群体公司凭借出色的技术创新、产品质量和服务,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获得了较高的客户认可度。公司通过与优质客户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对于行业的核心需求、产品变化趋势、最新技术要求的理解更为深刻,有利于研发生产更符合市场需求产品,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4、公司在行业中占据较为有利的竞争地位公司经过多年深耕,已在技术、品牌、运营效率等多方面形成竞争优势;同时随着行业的深度整合,行业集中度提升,下游客户为保障其自身原材料供应的安全与稳定,在现有竞争格局下对于公司产品的需求亦不断提升。公司较为有利的竞争地位是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有力支撑。(二)劣势分析(W)1、资本实力相对不足近年来,随着公司订单迅速增加,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各类产品市场逐步打开,公司对流动资金需求增大;随着产品技术水平的提升,公司对先进生产设备及研发项目的投资需求也持续增加。公司规模和业务的不断扩大对公司的资本实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急需改变以往主要靠自有资金的发展模式,转向利用多种融资方式相结合模式,以求增强资本实力,更进一步地扩大产能、自主创新、持续发展。2、规模效益不明显历经多年发展,行业整合不断加速。公司已在同行业企业中占据了较为优势的市场地位。但与行业的龙头厂商相比,公司的规模效益仍存在提升空间。因此,公司拟通过加大优势项目投资,扩大产能规模,促进公司向规模经济化方向进一步发展。(三)机会分析(O)1、长期的技术积累为项目的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目前,公司已具备产品大批量生产的技术条件,并已获得了下游客户的普遍认可,为项目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国家政策支持国内产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规范产业发展。在国家政策的助推下,本产业已成为我国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伴随着提质增效等长效机制政策的引导,本产业将进入持续健康发展的快车道,项目产品亦随之快速升级发展。(四)威胁分析(T)1、市场风险(1)市场竞争风险目前我国相关行业内企业数量较多且绝大多数为中小型企业,市场化程度较高、产业集中度低、市场竞争较为激烈。相关行业的重要技术支撑正在不断转变发展思路,向高质量发展迈进,同时随着国家对相关行业整治力度加强,环保要求进一步提升,行业内主要企业都在依靠科技进步、管理创新、节能减排来推进转型升级,并呈现资源向优势企业不断集中的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相关企业之间的竞争。若公司未来不能进一步提升品牌影响力和竞争优势,公司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将会受到不利影响。(2)原材料及能源价格波动风险若未来原材料及能源采购价格发生较大波动,公司在销售产品定价、成本控制等方面未能有效应对,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3)宏观经济波动风险近年来受欧美国家一系列贸易限制措施等因素影响,对我国经济发展特别是外贸出口造成冲击,外贸出口的下降直接影响了公司下游客户出口业务,而随着国内经济增速放缓,相关行业及下游相关行业的需求也受到一定影响。公司相关业务同时会受到国内外市场供需和经济周期性波动的影响,因此公司经营将会面临宏观经济波动引致的风险。(4)人民币汇率波动及国际贸易摩擦的风险随着汇率制度改革不断深入,人民币汇率波动渐趋市场化,同时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也影响着人民币汇率的走势,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造成不利影响,进而产生将不利影响传导至相关行业的风险,下游客户由于心理预期不明确,导致其相关业务下单更趋谨慎。如果未来国际间贸易摩擦加剧,将会产生对相关行业发展不利影响的风险。2、环保风险随着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以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实施,国家对相关产业提出了更高的环保要求,公司的排污治理成本将进一步提高。公司历来十分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持续加大环保方面投入,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但如果公司不能始终严格执行在环保方面的标准,或操作人员不按规章操作,可能增加公司在环保治理方面的费用支出,将面临一定的环境保护风险。此外,若国家进一步提高环保标准,公司上游生产企业也面临较大的增加环保投入的压力,公司存在采购价格上升的风险,从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3、技术风险(1)技术开发风险近年来,公司紧密把握产品市场发展趋势,密切跟踪客户个性化需求的变化,开发一系列差别化加工工艺。不同客户对产品要求不尽相同,新产品的更新速度较快,这要求公司紧跟客户的需求变化,对工艺不断进行技术研发、更新、升级。虽然公司对市场需求趋势变动的前瞻能力较强,具有较强的新工艺开发能力,但由于新工艺的开发需要投入较多的人力和财力,周期较长,开发过程不确定因素较多,公司存在技术开发风险。(2)技术流失风险公司一贯重视科技创新,经过多年的研究和开发,公司在高质量产品等方面具备了较为深厚的技术沉淀,形成了技术流程先进的工艺,有力支撑了公司的快速健康发展。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保密工作制度,与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均签署了《保密协议》,严格规定了技术人员的保密职责。尽管公司采取了上述措施防止核心技术对外泄露,但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离职或私自泄露公司技术机密,仍可能会给公司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4、财务风险(1)主要客户发生不利变动及流失风险行业及产品特点导致客户较为分散、集中度较低、变动较大。公司不断加大营销力度,努力拓展市场,扩大收入来源,但行业竞争的加剧以及服装行业客户需求的变化,将影响本公司客户的经营状况及客户对公司印染服务的需求,若公司不能保持对市场的前瞻性判断,持续开拓新客户并对现有客户情况的不利变化作出及时反应,或者市场环境变化导致公司目前的优势业务领域出现较大波动,或者公司主要客户自身经营情况出现较大波动而减少对公司印染服务的采购,或者其他竞争对手的出现导致主要客户的不利变动及流失,将会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2)短期偿债能力不足的风险为应对市场需求的增加,公司持续扩大产能规模,固定资产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公司主要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解决资金需求问题。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偏低,存在短期偿债能力不足的风险。(3)存货跌价风险若未来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或竞争加剧使得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将导致公司存货跌价风险增加,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4)现金收款的风险部分客户交易金额较小、频次较高,由于客户付款习惯以及出于交易便利性,公司存在销售现金收款的情形。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公司已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销售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对现金收取范围、现金库存限额、出纳人员工作职责、现金流转过程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严格控制销售现金收款,但现金交易安全性相对较差,对内控要求更高,存在因相关制度或措施执行不到位导致现金管理不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风险。(5)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在项目产生效益之前,公司的净利润可能难以实现同比例增长。因此公司存在短期因净资产快速增加而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5、项目建设风险(1)投资项目建设风险公司投资项目实施过程涉及建筑工程、设备购置、设备安装等多个环节,组织和管理工作量大,受到工程进度、工程管理等因素的影响。虽然公司在项目组织实施、施工进度管理、施工质量控制和设备采购管理等方面均采取了控制措施并规范了运作流程,但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仍可能存在项目管理能力不足、实施进度拖延等问题,从而影响项目的顺利实施。(2)固定资产折旧增加的风险公司投资项目完成后,固定资产规模将显著增加,每年将新增一定金额的固定资产折旧和研发费用。如果投资项目在投产后没有及时产生预期效益,可能会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3)新增产能无法及时消化的风险本公司已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认为项目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效益预期,新增产能可以得到有效消化。但公司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现有技术基础、对未来市场趋势的预测等因素作出的,而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和达产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项目建成后,如果市场环境、相关政策等方面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市场拓展不理想,投资项目可能无法实现预期收益。6、管理风险(1)规模扩张带来的管理风险公司的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业务规模将迅速扩大,这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管理与协调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不能建立与规模相适应的高效经营管理体系和经营管理团队,则将给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带来一定的风险。(2)内部控制的风险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良性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障,但受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外部环境的变化等因素影响,公司可能存在内部控制失效的风险。7、人力资源风险相关行业竞争日趋激烈,要求相关企业通过科技进步、管理创新、节能减排推动转型升级,因此行业内企业对优秀人才的争夺亦趋激烈。公司积极倡导创新和谐、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为人才的培育与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公司已形成了自身的人才培养体系,拥有一批业务能力、管理能力较强的优秀人才。随着公司投资项目的建成投产和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将对生产组织、内部管理、技术开发、售后服务等各环节提出更高的要求,相应的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将不断增加,如果公司未及时引进合适人才或发生核心人员的流失,将对公司经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8、自然灾害和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经营风险规模较大的自然灾害和严重的疫情,可能会形成消费市场景气度的下降或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甚至给社会造成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自然灾害和重大疫情等的发生非公司所能预测,但其可能会严重影响消费者信心并形成停工损失,从而对公司的业务经营、财务状况造成负面影响。十八、项目风险分析(一)政策风险分析项目所处区域其自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投资环境较好,改革开放以来,国内政局稳定,法律法规日臻完善,因此,该项目政策风险较小。(二)市场风险分析该项目虽然暂时拥有领先的竞争地位和优势,但仍需密切关注市场,加快产品产业化进程并尽早达到规模化生产,确保性价比优势,真正占据国内较大比例市场份额,同时力争出口。因此,产业化进程的速度与质量是本项目必须迎接的挑战与风险。虽然今后几年该项目应用产品需求将会持续一波增长趋势,但目前剧烈的市场竞争局面使得本项目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三)技术风险分析技术风险的规避措施是采用先进的生产管理理念、先进的制造工艺技术、完善的质量检测体系,使产品达到国内外领先水平。要进一步加大技术开发的投入,积极研究吸收国际先进技术,完善并固化加工制造工艺,挖掘自身潜力,打造自己核心竞争力。目前技术飞速发展,设备更新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迅速。要使产品和技术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就要不断加大科研开发投入,加强科研开发力量,致力技术创造,保持技术领先。同时,重视人才竞争,学习国外人才资料管理先进经验,形成积极进取的企业文化,建立吸引和稳定人才的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四)产品风险分析该项目的几种产品都是比较成熟的产品,但仍要根据市场不断改进。(五)价格风险分析本项目产品的市场定价均比目前市场价要低,但随着竞争对手的增加,不可避免地会遭遇到最终的价格竞争,面临调低售价的压力;同时,市场原材料价格的波动也将直接影响产品成本,对产品价格带来不确定影响。因此,应从形成规模化生产、降低生产成本、加强内部管理、改进生产工艺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实施品牌计划生产方面采取措施,削减产品价格风险。(六)经营管理风险分析项目面临的经营风险主要是指企业运营不当造成大量存货、营运资金短缺、产品生产安排失调等问题。对于经营管理风险,建议企业吸引人才加快机制及科技创新,尽快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提高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的素质,制定严格的成本控制措施和责任制;稳定原料供应渠道;加速新品种的开发,及时根据形势调节产业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完善产、供、销网络管理系统,积极开拓市场渠道,抢占市场先机;避免行业风险,走可持续发展道路。高素质的人才(包括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七)财务及融资风险分析财务金融风险主要是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本项目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只要确保资金迅速到位、回收和资金的合理使用,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项目财务金融风险很小。本项目由于企业已经完成了资金前期自筹,加上良好的银行信用等级,因此,项目投融资风险很小。(八)经济风险分析从盈亏平衡点和售价降低对内部收益率的影响看,项目的抗风险能力较强,但还需要企业不断加强内部管理,保持技术先进性,大力研发新产品,提高市场占有率,只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才是企业各方面水平的综合反映,才能最终避免项目的经济风险。十九、项目风险对策(一)加强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本项目的建设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工程设计承包商,在保证建设质量的同时,努力降低建设投资和设备采购成本。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标选择项目监理,确保项目的建设质量、建设工期和降低项目造价。建成投入运营后,加强管理降低生产成本,构成较大的价格变动空间,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二)采取多元化融资方式选择多种筹集建设资金的渠道,紧紧抓住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发展的大好机遇,积极争取政府资金的支持和吸收社会其他资金投入,尽可能的降低债务投资的比例,从而从根本上降低偿债压力和风险。(三)政策风险对策为应对所得税优惠、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风险,公司一方面应抓住时机,加大力度实现销售和收入,加快回收投资。另一方面要注意控制成本和技术研发,保持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四)市场风险对策1、加强市场开拓。加强市场开发,建立有效的市场开拓网络和体制,采取必要的宣传和市场开拓措施,扩大市场占有率,降低产品成本,以高质量和低成本占领市场。通过以上措施扩大和稳定市场份额,抵御市场变化带来的风险。2、加大产品宣传力度,创新营销手段和方式,开拓新兴市场,建立独立、主动、可控的销售渠道和销售网络,建立高素质的销售队伍。企业计划通过产品宣传、博览会、网络、媒体等形式,向顾客宣传、展示公司产品,吸引客户推动产品销售,逐步扩大客户群,以降低市场风险因素的影响。(五)技术风险对策公司将加大对技术研发高投入。项目运营过程中将进一步引进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建立高水平的技术研发中心,提供先进的研发条件,加强产学研合作和国内外专家的学术交流,紧跟世界行业的前沿信息,不断开发掌握新工艺、应用新技术、发展新产品,注重自主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管理,不断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以化解各种技术风险和未来技术壁垒的冲击。(六)资金风险对策密切关注汇率变化,利用各种金融工具防范汇率风险。签订产品外销合同时尽量选择人民币作为支付货币,或者选择币值相对稳定的外币作为支付货币。二十、法人治理(一)股东权利及义务1、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5)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7)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2、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5、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6、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董事1、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6)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2、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第九十五条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1)本人提出辞职;(2)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3)不能履行职责;(4)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3、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2)不得挪用公司资金;(3)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4)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5)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6)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7)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8)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9)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11)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1)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2)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3)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4)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5)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5、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6、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2年内仍然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7、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8、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高级管理人员1、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3、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4、总裁每届任期3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5、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6、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7、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1)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2)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3)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4)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8、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副总裁协助总裁工作,负责公司某一方面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9、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应包括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聘任程序、权力职责以及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10、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监事1、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2、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2)检查公司财务;(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6)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3、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4、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5、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5年。6、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1)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2)事由及议题;(3)发出通知的日期。二十一、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一)人力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要求,本期工程项目劳动定员是以所需的基本生产工人为基数,按照生产岗位、劳动定额计算配备相关人员;依照生产工艺、供应保障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在充分利用企业人力资源的基础上,本期工程项目建成投产后招聘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生产车间管理工作人员按一班制配置,操作人员按照“四班三运转”配置定员,每班8小时,根据xxx有限责任公司规划,达产年劳动定员601人。劳动定员一览表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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