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芯片公司企业制度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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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为本成果导向开放创新引领未来20XX LED芯片公司企业制度手册某某公司LOGO前言这份LED芯片公司企业制度手册是作者凌寒的优质文档,全文共27680个字,共计28页,具有层次分明、系统全面、深度适宜、逻辑推导、语言精炼、可执行性强、方案优化等特点,全文从董事会的地位与职权、新兴的首席执行官制度、公司监督机构设置的国内外比较、现代公司制度中的两种模式、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中国资本市场的探索与发展、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初期尝试、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价值与风险、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概念与种类、对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发展的政策建议、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投资价值与市场特征、公司治理机构设置的比较、发达国家公司治理体制带给我国的启示、明确经理股票期权的授予者与授予对象、切实解决行使经理股票期权所需的股份来源、项目基本情况、产业环境分析、必要性分析、SWOT分析说明、项目风险分析、项目风险对策、(一)加强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本项目的建设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工程设计承包商,在保证建设质量的同时,努力降低建设投资和设备采购成本。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标选择项目监理,确保项目的建设质量、建设工期和降低项目造价。建成投入运营后,加强管理降低生产成本,构成较大的价格变动空间,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等关键维度层层展开,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建议详细研读以辅助落地执行。目录一、董事会的地位与职权4二、新兴的首席执行官制度7三、公司监督机构设置的国内外比较8四、现代公司制度中的两种模式12五、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中国资本市场的探索与发展14六、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初期尝试18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价值与风险24八、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概念与种类28九、对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发展的政策建议29十、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投资价值与市场特征31十一、公司治理机构设置的比较33十二、发达国家公司治理体制带给我国的启示35十三、明确经理股票期权的授予者与授予对象39十四、切实解决行使经理股票期权所需的股份来源41十五、项目基本情况43十六、产业环境分析48十七、必要性分析50十八、SWOT分析说明51十九、项目风险分析60项目风险对策63(一)加强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63本项目的建设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工程设计承包商,在保证建设质量的同时,努力降低建设投资和设备采购成本。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标选择项目监理,确保项目的建设质量、建设工期和降低项目造价。建成投入运营后,加强管理降低生产成本,构成较大的价格变动空间,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63一、董事会的地位与职权(一)董事会的性质与地位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的全体董事组成,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的常设机构。各国公司法都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股东大会的决议只有通过董事会才能执行。同时,董事会要代表股东的利益,聘任公司的经理,并监督其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行为。董事会的性质和地位的确立,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具体体现,它有效地解决了资本社会化与经营管理集权化的矛盾,提高了资本的运营效率。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出现了董事会职权扩大的倾向。西方许多国家公司法都出现了削弱股东大会或经理人员的权限,加强董事会权限的趋势,这是加强公司管理,追求更高利润的需要。例如,美国《标准公司法》第35条规定:除本法令或公司法另有规定外,公司的一切权力都应由董事会行使或由董事会授权行使,公司的一切业务活动和事务都应在董事会的指示下进行。德国法律授予董事会以“专属权限”,无论是公司章程还是股东大会决议,都不能限制董事会的专属权限。英国公司法规定:凡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的事宜,董事会可不受股东大会决议的约束,股东大会的决议不能推翻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的决定。(二)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应由5~19人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全体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以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可代表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对内是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主席。董事长的职权是:(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和职权范围内的文件。公司可设副董事长1名~2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我国《公司法》第47条和第110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的其他职权。(三)董事会的召集与决议董事会的召集人原则上是董事长,但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应由股东大会中得票最多的董事召集。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召集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前10日以前向各董事发出通知,通知中应载明召集事由。但遇到紧急情况,可不经上述程序,随时召集。通知方式可由公司章程规定。所有董事都应参加董事会会议,如果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以明确责任。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原则,董事会决议不再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我国《公司法》第112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中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四)我国《公司法》中董事会设置的特点在我国的公司权力机构的设置中,董事长实际上处于权力金字塔的顶端。这是因为,按《公司法》规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唯一对外代表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任何人或机构必须得到董事长授权后才能代表公司。在公司的现实运行过程中,董事会在闭会期间,一般还由董事长代行公司董事会的部分职权。所以,在我国的公司管理制度中,董事长拥有凌驾于其他董事之上的极高地位。在西方国家,普通董事与董事长之间只有职责分工上的差别,而无地位高低之分。在英美公司法中,董事长更像是董事会主席或会议召集人,除德国在个别情况下赋予董事长以两票表决权外,其他国家都规定,每个董事都只有同等的表决权,都拥有同等的对外代表权。实际上,董事会总是以集体的名义作出决策的,以董事或董事长个人身份参与对外活动的情况是极为罕见的。这就是说,西方国家的董事会的运作,特别强调了这样一个理念,即内部民主与对外集权的统一。这是我国在公司理论研究中特别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二、新兴的首席执行官制度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总经理通常称为总裁,主管着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但公司的法人代表却是董事长。这种职能分工固然有利于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监督,但也存在着由于权力的相互制约而造成的公司运转不灵的问题。例如,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董事长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具有很高的地位。但是,按董事会的职权来说,只有任命总经理的权力,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公司的重要职务则由总经理提名任命;而总经理虽然掌管着公司的经营管理,却没有对外签约的权力和对内决策的权力。这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不利于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在美国的一些新兴的高科技产业,如信息、网络等行业,近几年开始试行首席执行官即CEO制度。由首席执行官取代总裁,这绝不仅仅是名称的改变,而是对原有的公司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因为首席执行官实际上兼有了总经理和董事长的一些职权,他既要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又可以在一定的职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签约。这样,就将公司的控制权进一步向经营者集中,从而提高了资本的决策效率,适应了愈演愈烈的市场竞争。关于首席执行官的变革,人们还在进一步研究,以分清其利弊得失。三、公司监督机构设置的国内外比较(一)西方国家公司的监督机制比较以上分析说明,西方国家的公司法在公司监督机构的设置上是有较大差异的。导致上述差别的原因,既包括文化传统和公司理念方面的因素,也包括对公司产权治理安排的理解方面的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比较和确定一国的公司机构设置模式时,无法简单地按某个国家的模式进行移植或抄袭,而必须将国外立法同本国的文化传统、公司理念、法律制度等因素相互交融,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具有本国特色的公司法。实现公司的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和激励,是各国公司机构设置的共同出发点,但对各国具体的监督模式的优劣现在还很难下结论。英美法系的公司法采取了一元结构,其根源是深受信托法制度的影响。其主流的公司理论认为,董事是依信托法产生并行使职权的受托人,完全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对受托人进行监督。以美国为例,理论界认为,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估机构、行业监管机构等市场中介组织对公司经营者进行监督,不仅是十分有效的,而且可以大大节约监督成本。这些市场中介组织被称为不拿工资的“经济警察”。大陆法系之所以采取二元结构,与它们不属于信托制起源的国家有关,主要是要求在公司内部寻求权力的平衡。在此前提下,公司权力机构设置的理论基础是,假定任何人都会犯这种或那种错误,都会出现相互抵触的价值趋向,必须借助必要的制衡机制,才能实现公司权力的动态平衡。缺乏制衡机制约束的公司制度,潜在的风险是巨大的。因此,德国等国家更多地借助监事会制度实现分权与监督。还值得一提的是日本的监察人制度。日本的公司法也是采取一元结构,公司不必设监事会。但是,在日本的许多公司中设有监察人,监察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主要职责是代表股东会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监察人有权对公司的营业,状况、财务收支、财务报表进行查询,如发现重大财务问题,可以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甚至可以要求召集股东临时大会进行讨论。监察人制度既可以加强对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又不必支付太多的费用,这种方式也值得借鉴。(二)我国监事会制度的特点及基本评价1.我国公司的机构设置是特殊的二元结构。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四个权力机构。其基本模式应是二元结构,其基本理念是所有权、经营权和监督权的“三权分立”,以便更好地实行民主管理。这种理念同国外公司法的态度是一致的,也比较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适用于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但是,如果将我国的二元模式同大陆法系的二元结构进行比较,就会发现二者的明显差别。大陆法系的二元制是垂直式的结构,即公司的董事会是监事会的派生机构并对监事会负责,董事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监事会的制约。而我国采取的是平行的二元制模式,董事会和监事会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董事会仅对股东大会负最终责任,而无需对监事会负责;与此相对应,的是,监事会只有监督权,而无决策权。2.对我国平行式二元结构的基本评价。在大陆法系的垂直式二元结构中,监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是监事会的派生机构,却掌握着较大的实际权力。这种模式的基本理念是:实际权力较大的人,其法律地位应当低于实际权力,较小的人;实际权力较小的人,其法律地位应稍高于实际权力较大的人。只有这样,才能更接近于权力的平衡与均衡。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监事会的实际地位是非常低的。从理论上分析,我国的平行式二元制模式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一方面,股东大会作为以会议形式行使职能的最高权力机构,不可能经常举行股东会议对董事会进行跟踪式的监督。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必须提前20日通知股东;在董事会遇到急需解决的问题时,根本无法及时召集股东大会,只能自己作出决策。所以,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控制实际上是很弱的。另一方面,监事会虽然是常设机构,理论上可以随时监督董事会的活动,但董事会既不是监事会的派出机构,也无需对它负责,监事会最有效的监督手段依然是提请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所以,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监事会都未能很好地发挥其监督职能。为了消除公司立法带来的缺陷,国务院曾经不得不借助委派特别稽查员或监事会主席等行政性手段,对董事会进行外部监督。四、现代公司制度中的两种模式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公司业务活动的机构。在欧美许多国家的公司法中,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要设监事会的问题有着不同的规定。不要求设立监事会的公司,通常称为一元结构;要求设立监事会的公司,称为二元结构。在英美的公司法中,从来没有确立公司监事或监事会的地位。这种情况十分明确,以致在众多英美法系国家中,许多不熟悉大陆法的人甚至不知监事会为何物。在中国证监会与香港签署联合监管备忘录时,对是否设立监事会的问题一直,存有分歧。在采取一元结构的公司中,公司的权力集中于董事会。但对于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来说,董事会的权力集中程度是不同的。依据美国的公司法,非上市公司的管理中心在董事会,董事会也可以将权力授予以总裁为代表的公司的管理者,而股东的实际权力十分有限。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公司的管理事务交由总裁或首席执行官负责,董事会则退到幕后,出现了“经理阶层权力中心主义”。在大陆法系中,一般要求设立监事会,但具体到各国也有所不同。如法国公司法中,公司可以采取一元结构,也可以采取二元结构;采取二元结构的公司,监事会的成员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德国的公司法规定必须设立监事会,而且其成员一半以上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另一部分由职工推选,但监事会主席必须由股东选举的监事担任,并可以有两票的投票权。无论是法国还是德国,在采取二元结构的公司中,监事会的地位和职权都是十分相似的,都有较高的地位。公司的监事会虽然不直接管理公司业务,通常情况下也不得代表公司,但它有权任命董事会成员,有权监督董事会的管理工作,有权决定董事会成员的报酬,有权决定公司的重大决策,有权在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批准公司活动,而且在公司董事会不能召集股东大会时,有权召集股东大会。此外,监事会还可以随时了解公司状况,在必要的时候对公司事务进行检查和监督。在一般情况下,公司监事会批准该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后即视为公司年度账目通过。若监事会与董事会之间出现分歧,则必须将公司年度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关系上,德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必须定期向监事会汇报公司的政策、利润、经营状况等,监事会可以随时向董事会了解本公司的重大事务,并可亲自或通过专家审查公司账簿和卷宗。公司监事会可以规定,公司在开展某些业务之前须事先得到监事会的批准。可见,德国公司法中的监事会职权是很大的,实际上部分地享有了股东大会的一些职权,或成为股东大会的常设机关。五、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中国资本市场的探索与发展(一)中国进行可转换债券试点的必要性通过宝安集团、中纺机、南玻集团在海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助于我们了解、掌握国际证券市场的运作,加速我国证券市场与国际接轨。它们的教训与经验,将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我国的试点与推广提供有益的启迪。我国的资本市场是在80年代后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而逐步发展壮大的,尤其是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发表以后,更给我国证券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强大动力,使得我国证券市场在较短时间里完成了西方发达国家需要长达一个多世纪所走过的路。我国的资本市场主要由债券市场、股票市场、期货市场和长期信贷市场构成。80年代初,以国库券为开端,奠定了债券市场(一级市场)的雏形。但当时发行品种单一,行政色彩浓厚,社会集资比较混乱。进入90年代,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开始对证券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1990年,将企业债券列为国家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的正式来源,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序列进行管理。企业债券的发行,有力地支持了国家经济建设,也逐步成为企业走向市场、自谋生路、自求发展、自担风险的一条重要渠道,对缓解企业资金紧张、减轻银行压力起了积极的作用。我国的股票发行始于1984年;1991年初,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建立。国务院于1992年12月17日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的管理开始步入规范化的轨道。1993年,我国开始编制国内股票发行计划,实行审批制,对股票市场的发展和规模进行了有效的控制和引导。1994年,《公司法》等重要法规的制定实施,1999年7月,《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与运作开始走向规范化。《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要坚持间接融资为主,适当扩大直接融资,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股票融资,进一步明确了我国资本市场长远的发展方向。而可转债券这一新的金融工具完全符合中央制定的大政方针。与普通企业债券相比,可转债券可以弥补普通债券的许多不足之处。1、可转债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短期资金的长期占用问题。绝大多数的企业债券都是1年期的,当初筹资的目的都是弥补企业的短期性流动资金不足,但最终大部分企业改变了资金用途,85%的债券资金被用于上新项目或固定资产扩建、技改项目等。可转债券通常比普通企业债券周期长,尤其是在宏观经济环境正常、股市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可转为普通股。因此,发行公司对这笔债券融资的使用弹性,要比普通债券融资的使用弹性大得多,发行公司到期全部还本付息的压力减小一一当然,这不意味着发行公司可以不顾投资者的利益任意胡来。2、可转债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企业信用的市场评估问题。过去,大多数的普通企业债券都是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令性计划的“倡导”下发行的,哪些企业可以发行债券、发行多少,完全由政府拍板,而这些企业并非都是有信用、符合市场要求的。发行可转债券的公司往往都是上市公司,其资产和业务的状况一般是同行业中较好的,而且财务报表完全公开,信用程度由市场评估机构测定。这就避免了某些虚盈实亏、还债能力差的企业钻政策、法规漏洞的空子,在明知还债无望的情况下,挺而走险发债集资,从而加大金融体系风险的情况。3、可转债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的问题。过去,有些发行普通债券的企业,由于内部经营管理不善,致使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力度不强,产品滞销、平销比重较大,高投入、低产出,造成企业偿债资金异常紧张,对预期债券的兑付资金准备不足,难以一次性兑付集中到期的债券。由于发行可转债券的公司是公众公司,企业的内部管理状况,随时可以通过股市上的各种指标反映出来,随即就会影响到可转债券的转换比率和转换价格,故而通常不会将矛盾和问题都集中到事后。4、可转债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进现有的债券发行管理体制。从近年来的实践看,正在发行的企业债券有很多都不能确保到期兑付本息,其中大部分是国有企业。按照现有的债券发行体制,所谓企业债券,也可称之为国有企业债券,到期时企业或者发新债还旧债,或者转移到国家银行信贷上。由于地方的保护主义政策,更多的到期企业债券还是转移到国有银行的账上,从而将企业对居民的负债转化为对银行的负债,最后不得不“债转股”。而可转债券在一定程度上、至少是在理论上可以解决这个问题:(1)发行公司不是单一的国有企业,而是股份公司;(2)可转债券没有担保,投资者只能自己承担风险;(3)转换失败或出现亏损,发行公司只能动用自有资金,甚至动用资本金还本付息,而不是将损失转嫁给银行。(二)我国资本市场可转换债券管理办法的早期发展深宝安、中纺机、深南玻是在我国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我国《公司法》第172条规定:“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但“应当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行可转债券的公司“除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上述三家发行的成功与失败,引起了证券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1995年3月,中国证监会国际业务部在上海召开境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转股专题的研讨会,会议对这个问题提出了很好的建议,找到了与《公司法》及现行注册登记制度相衔接的法律途径。事后,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境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使得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在管理上得到了衔接和补充,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法律保障。1996年4月6日,国务院证券委第六次会议提出,选择一些有条件的上市公司进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试点。1996年5月10日至11日,由《中国证券报》、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理论与实务国际研讨会”,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可转换公司债券试点工作的必要性。同年,当时的证监会副主席李剑阁先生在接受香港《文汇报》采访时表示,渴望在1996年底出台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办法,结束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中的政策衔接不上和无序的状态。由此可见,我国引进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可行性条件已基本具备。六、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初期尝试随着我国经济转型的不断推进和深入,我国资本市场受到了充分的重视和积极的培育,在10年的时间里,已有初步的成长,并在我国经济资源配置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于可转债券这种已在国际资本市场风行数十年的金融工具,在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多见。进入90年代以后,我国的企业逐渐开始尝试运用可转债券来拓展资金来源渠道,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从1991年8月起,先后有琼能源、成都工益、深宝安、中纺机、深南玻等企业,在境内和境外发行了可转债券。其中,琼能源、成都工益两家公司是用其发行新股,前者获得3.000万元中30%的转股成功,并于1993年6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者于1993年5月实现转股,于1994年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深宝安、中纺机、深南玻则是发行针对已上市的A股或B股股票的可转债券。这三家可转债券的发行、交易与转股等情况各有不同,对三家公司所筹资金的运用效果产生了不同的影响。更有深远意义的是,可转债券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初步尝试,为其今后进一步的试点与推广提供了极有价值的经验和教训。(一)宝安可转债券的发行成功与转股失败中国宝安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个以房地产为龙头、以工业为基础、以商业贸易为支柱的综合性股份制企业集团。为解决业务发展所需资金问题,1992年10月,经公司特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同意及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由中国银行深圳信托咨询公司为总包销商,招商银行等七家机构为分销商,向社会发布公告,将发行可转债券。1992年底,发行获得成功,并于1993年2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宝安可转债券成为迄今为止我国资本市场第一只A股上市的可转债券。宝安公司可转债券具有高溢价转股、低票面利率、短期限以及不完全的转股价格调整等设计特点,这主要应归因于当时的股票市场持续的大“牛市”行情和高涨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热潮,以及宝安可转债券设计者对转股形势和公司经营业绩过于乐观的估计。宝安可转债券作为我国针对上市股票的首次可转债券尝试,它的发行条件与设计特点并非没有值得商讨和进一步改善的余地。自1993年下半年和1994年起,出现了宏观经济的紧缩、大规模的股市扩容,以及由此引起的长时间的低迷行情、房地产业进入调整阶段等一系列的形势变化,宝安可转债券后来所面临的转股困难,并非在预料之外。因此,现在看来,宝安可转债券在设计方面存在的缺陷,是最终导致其转股失败的根本原因。宝安可转债券于1993年2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此时正值股市处于高度投机之中,面值1元的宝安可转债券在上市的当天开盘价高达1.50元/张(相应的宝安A股转股价为每股37.5元),并迅速被炒至2.67元/张的历史天价,宝安A股在2月8日也曾升至33.95元的最高记录。随后,宏观紧缩、股市的高速扩容、大规模的国债发行等因素,触发了股市的长期低迷行情,宝安股价一路下跌,曾跌至每股5元以下。到1995年12月29日,即宝安可转债券摘牌的前一天,宝安A股的收盘价更是跌至2.84元。此时转股已失去任何意义,宝安可转债券随之一路下跌,1993年7月20日跌至0.81元,最低跌到0.78元,直至最后,在到期日以1:02元摘牌。其间的可转债券价格已完全与宝安股价及转股价格失去关联,而是由作为普通公司债券的预期收益率来决定宝安可转债券与A股的价格走势。转换失败以及由此带来的巨额资金的偿还,给宝安公司经营带来的压力和负面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宝安公司在经营上也被迫做出了很大的调整。这些都成为宝安公司该年度经营利润下降的直接原因。值得庆幸的是,宝安公司最终还是经受住了这场考验,顺利完成了可转债券的还本付息工作,按期将现金兑付给了宝安可转债券的持有者,避免了任何的债务违约纠纷的出现。这对于该公司的企业信誉有着重要的意义。宝安可转债券的转股虽然是失败的,但是,对于宝安公司而言,从总体上看,这次发行可转债券的尝试也并不意味着是完全的损失。对于宝安可转债券的投资者来说,损失是确定无疑的。对于以面值认购的投资者来说,持有宝安可转债券就蒙受了直接的利息损失;而那些在宝安可转债券上市初期从市场上以高于面值认购,甚至以2倍以上的价格购买可转债券的投资者,损失就更大。造成这种结局的原因,除了前文所述及的诸如股市异常波动、可转债券设计的缺陷等因素,投资者本身对可转债券的性质的认识不足也是原因之一。(二)中纺机境外可转债券的发行喜忧参半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是以生产纺织机械、通用机械等为主业的股份制公司,在国内外久负盛名。1992年发行股票时,A股的发行价为3.8元,B股发行价折合人民币则达到4元,是当时惟一一家B股发行价超过A股的公司。中纺机于1993年11月19日在瑞士发行了3500万瑞士法郎的B股可转债券,成为我国首次尝试以可转债券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筹措资金的企业。中纺机B股瑞士法郎可转债券基本上是根据国际通行的惯例及当时瑞士债券市场的基本情况设计的发行条件,应该说是能被发行公司和投资者所接受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由于中国经济的成功发展,以及当时中纺机的经营业绩,瑞士投资者对来自中国企业首次发行的可转债券反应非常热烈;在日内瓦和苏黎世举行的发行推介会,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认购数大大超出了发行总量。正式发行签约前,在“灰色市场”的交易也十分看好,当日开盘就上涨了12%,至,收盘时则上涨了19%。到11月19日正式签约,中纺机的B股可转债券发行获得了巨大成功。这对中国企业不断开拓新的融资途径和融资市场的探索,无疑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然而,后来的中纺机公司境外可转债券的转股情况却不尽如人意。中纺机后来3年受行业不景气、原材料上涨的影响,以及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效益急剧下降,1995年度的利润降到历史最低点,境内审计净利润仅为每股1厘2毫。加上中国B股市场本身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中纺机B股市价一度跌到0.160美元以下,1996年6月14日更跌至0.126美元。虽然其转股价格已根据送股情况调整为每股0.33美元,但二者仍有相当的距离,投资者转股已不可能。而按照可转债券的发行条件,债券持有人可于1996年9月起行使期前回购权,故中纺机在1996年下半年面临了偿还债券本金并支付溢价的巨大压力。(三)初见曙光的南玻集团可转债券1995年6月30日至7月6日,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瑞士资本市场发行了4500万美元的B股可转债券,这是我国首家经政府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海外可转债券发行,在此之前中纺机的类似发行则未经国家正式批准,因而在1993年底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证监会的通报批评。1994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选择并确定南玻集团作为瑞士资本市场的试点,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被同时确定为欧洲资本市场的试点企业。与中纺机所发行的B股瑞士法郎可转债券有所不同,南玻集团本次在瑞士债券市场发行的是以美元标价的可转债券。南玻集团分别于1995年6月30日和7月3日在香港和苏黎世举行了两次发行推介会,着重对其所投资的超薄浮法玻璃项目建设情况、财务安排、市场预测做了说明和介绍,收到了良好效果。7月4日至5日,可转债券正式发行,第一天就由瑞士银行告知,债券已被以发行总量1.5倍超额认购,在“灰色市场”的交易价格也升至100.5美元。从南玻可转债券的发行情况看,该债券的设计是符合市场需要的,其资金成本也能够控制在南玻集团可承受的范围内。目前,南玻集团的转股已经完成,中国第一只境外发行的可转债券可以说已获得了圆满的成功。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价值与风险(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值可转债券的价值是由两个部分构成的:债券价值与转换股票的买入期权价值。债券价值是为投资者提供的固定收益价值。转换为股票的期权价值是指投资者拥有的购入股票的权利。转换期权为投资人提供了分享公司增长、股票上涨的潜在价值的机会,因此,买入期权是具有价值的。可转债券的价值是决定投资者是否购买可转债券、是否出让可转债券、是否转换为股票等投资决策的重要判断依据。1、价值因素构成。影响可转债券价值的因素一般有:债券的期限、票面利率、市场平均利率、赎回条款等。买入期权价值也可以看做是认股权证价值,其影响因素包括:可转债券的期限、赎回条款、转换溢价、股息收益、股票变动程度等。2、评价可转债券价值的静态指标。投资者在分析可转债券是否值得购买时,需要了解如下的基本指标:(1)在当前股票价格和可转债券价格的条件下,投资者愿意支付的或可以接受的转股溢价水平。(2)应估计股票的升值潜力,即估计股票买入期权的价值,这是投资回报的重要因素。(3)下限保证,是指发行公司提供的固定利率和回购条款提供的最低收益水平的保障。(4)购买可转债券的利益损失。因为存在转股溢价,投资者购买可转债券和同时购买股票存在利益损失;投资者必须支付这个成本才能获得可转债券。(5)投资可转债券固定利息收入和投资股票的股息收益的差别,投资者也需要考虑。(6)盈亏平衡年限,亦即回收期,指投资者利用可转债券的固定收益多少年才能全部回收转股溢价。(二)公司可转债的投资价值及投资特征1、直接价值和转换价值。投资者购买了公司的可转债券,如果按可转债券的票面收益率计算未来期限内的现金流入总量的市场利率贴现值,称之为可转债券的直接价值。计算可转债券的直接价值通常以本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的价值或者以相似经营业绩、资信等级的公司债券的价值作为参考。直接价值是与市场贴现率和债券利息直接相关的,如果贴现率不变,则对确定的可转债券来说,其直接价值就是确定的。应当明确的是,不管可转债券的市场价格如何波动,到期收回的票面价格和每年的利息是固定的,这样,该可转债券就存在一个相对固定的直接价值。直接价值进而影响可转债券的市场价格。转换价值很容易理解,是指以当前股票价格转换时所能得到的价值。如果该公司的转股比率是10,市场股票价格为5元,则转换价值为50元。转换价值是一个固定数,因此,转换价值是由股票价格决定的。在市场上,有一个股票价格,就有一个对应的转换价值。2、投资特征。当股票价格走低,直接价值大大超过转换价值时,投资者更愿意把可转债券视为纯粹的债券,并依照债券的属性进行流通交易。当股票价格上涨,转换价值大大高于直接价值时,投资者会将可转债券看做股票。股票价格的波动,密切关联着可转债券价格的波动。或者直接转换股票,按照股票的特征实现股价带来的上涨收益。当然,当股价处于二者之间时,投资者是选择持仓可转债券静等转股时机,还是出让可转债券,就取决于投资者的综合判断和投资偏好了。显然,随着股票价格的变动,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特征是偏向债权方向还是股权方向,是由可转债券所具有的股权和债权的混合特征决定的。(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风险评述1、与股票的比较。与股票相比,可转债券的收益与风险小。2、可转债券的风险下限。投资者经常使用直接价值作为衡量可转债券风险的下限标准,这是由于如前所述的可转债券的市场价格不会跌破直接价值。因此,我们用“跌价风险”来计算可转债券的最大风险。可见,直接价值是可转债券的市场价格的最低价格。当可转债券价格等于直接价值时,其投资风险为0;价格越高,风险就越大。如果以105元的价格购买可转债券,显然比以95元购买的风险要大得多。3、可转债券的赎回风险。赎回条件生效时,投资者可能得到的利益将会蒙受损失。赎回条件不同时,投资者的风险也不同。(1)赎回时间。发行后到第一次赎回,以及两次赎回之间的时间长短决定了风险程度的大小。有的公司规定,发行后即可赎回,这种明显不利于投资者的赎回条件规定的赎回价格一般远高于可转债券的市场价格。(2)特定情况下的赎回。特定情况下的赎回主要是在股票持续上涨超过转股价格一定幅度时,发行人以较低的价格赎回可转债券。发行人为提高公司净资产和降低负债比率,当达到赎回条件时(股票价格达到一定水平),希望加速投资者转换,以避免未来股票下跌造成还本付息的压力。(3)收购风险。收购风险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发行公司被其他公司收购(中国的标准是30%),收购者即开始发出收购要约,可转债券的发行公司股票停牌;如果收购成功,股票将不再上市流通,可转债券将不能转换为股票,投资者只能获得可转债券的票面利率收益,可转债券投资者的转股利益将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二是经常发生在西方国家的一种收购风险,是发行公司的管理层通过发行可转债券杠杆收购发行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的股票不会为投资者所看好,可转债券的风险就会很大。(4):债券本身固有的风险。任何投资决策都是有代价的,可转债券也是如此。在股票上涨的强劲期,购买可转债券的利益没有购买股票大,不能充分分享公司股票的上涨行情,因为事先支付了溢价成本。在风险规避方面,如果在相当高的价格上购买可转债券,原有抗跌的风险下限就没有意义了。八、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概念与种类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债或转债,是一种混合型的金融工具,可视之为普通公司债券与买权的组合体。可转债属于公司债的范畴,其期权属性赋予持有人权利,在发债后特定的一段时间内,持有人可依据本身的自由意志,选择是否依约定的条件将持有的债券转换成发行公司的股票。具体而言,可转债持有人可以选择持有至债券到期,要求公司还本付息;也可选择在约定时间内转换成股份,享受股利分配或资本增值。对发行者的资产负债表而言,在概念上,可转债介于长期发债与股东权益之间,实际上属于“或有负债”。与普通公司债券相比,可转债的票面利率较低,债券期限的灵活性较强,对融资者比较有利。与普通股票相比,可转债的利息收入更为稳定,转股后更可享有股票投资者的权利。综合地讲,可转债的融资优点还是比较突出的。在西方投资银行业中,可转债在投资经理心目中的最优融资工具中排在第四位,优于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一般可划分为传统可转换公司债券、零息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三大种类。传统可转换公司债券又可分为高溢价、溢价回购型、多次回购型。零息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没有票面利息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通常折价发行。可交换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和转换成股票的公司主体不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九、对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发展的政策建议(一)大力发展可转换债券,提高市场容量,为各种风险偏好的机构投资者提供不同的投资工具和品种机构投资者的超常规发展,基金规模的日渐壮大要求可转换债券市场同步增长。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化进程的深入,各类投资机构超常规发展的同时竞争也日益激烈。市场提供运作的品种必须不断增加,才能满足日渐增长的市场需求。虽然我国可转债市场还处于发展初期,但机构投资者日益增加的规模要求这个市场进一步发展和壮大,为他们提供更多层次的舞台以及更广阔的运作空间。同时可转债市场也将伴随着这些大型机构的成长而日趋成熟。(二)为配合国有股减持,尽快试点零息回购转债上市公司发行零息回购转债的主要目的是为国有股回购融资。有了充足的资金来源,公司既能通过回购按比例减持国有股,也不必因动用巨额自有资金(现金或短期投资)使经营现金流量骤减,而影响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阻碍正常的生产经营和投资活动。另一方面,该债券还具有零息债券的性质,即现金流量的一次性,这使筹资者在到期前无须支付任何利息,这样企业经营者可以将资金专注运用于生产中。(三)降低票面利率和提高初始转股溢价目前我国已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设计上,过分强调纯债券价值,大部分设置浮动利率和利息初偿条款同时在初始转股溢价上幅度较小,甚至出现上浮0.1%的象征性条款,同时大部分转债者设有近似无限制向下修正条款。(四)发行条款应更简单在现有市场条件下,金融产品越简单,越有利于投资者的定价,也就越有发展其市场广度和深度的可能。目前我国发行的转债条款过于复杂,各种条款一应俱全,不利于广大中小投资者进行投资。通过以上对国内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展、发行、设计要素等的分析,有助于我们认识、了解可转债,发现我国可转债在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并努力解决这些问题,使可转债这一国际金融市场上成熟、有效的投资金融品种,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展现它特有的魅力,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十、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投资价值与市场特征(一)目前我国国内的可转债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目前我国可转债具有优厚的利率、转股条款和转股向下修正条款以及本金和利息担保等因素,因此决定了我国可转债市场对于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具有更高的综合投资比较优势,具体表现为:1.国内可转债转股溢价水平低。2002年我国发行可转债初始转股溢价平均为4.8%,2003年为0.77%,2004年截止到晨鸣转债为止,均值为0.88%,而国外初始转股溢价一般为15%~30%,相比之下国内投资者增加了未来转股的可能性,有利于在股市上涨期间通过转股获利。2.国内可转债都具有特别向下修正条款,而在国外,这种转股价向下修正的情况少见。国内的特别向下修正条款,使得即使在股市下跌过程中,也可以不断修正转股价,降低转股成本而获利。3.国内可转债票面利率较高。目前国内可转债票面利率与银行存款利率相当,除了票面利率较高,并且利率递增外,利息补偿和到期高价回购、赎回等条款提高了可转债的保底收益。4.国内可转债发行都必须有担保。目前发行的可转债绝大部分有四大国有银行担保,信用等级高,到期无法还本付息的概率低。5.国内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业绩优良。我国证券发行监管机构对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的要求高于增发、配股,是再融资中条件要求最严格的,只有效益好并且稳定的绩优公司才有资格发行,因此可转债市场有较好的投资机会。(二)目前我国可转债的市场特征1.可转债指数走势与上证指数走势具有较高的相关性。股市处于上升通道时,可转债指数的上涨速度相对较慢,股市处于下跌时,可转债指数的下降速度明显慢于上证指数的下降速度,可转债的抗跌性突出。2.目前可转债市场转债价格充分反映其内在的理论价值,具有下跌风险小,基本可实现本金安全的目标,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折价,也说明市场还处于一个理性的阶段,风险较小。3.分配与再融资对可转债价值的影响各不相同。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目前派现金红利的家数与派现额均很少,因此派现对可转债价值影响不大。送股和转增股本由于不涉及现金交易,因此对转债价值影响也不大。配股和增发再融资时,按现行调整办法,配股或增发前股票价格低于原来的转股价格,再融资会使投资者获利,相反,则会使投资者损失。十一、公司治理机构设置的比较英美国家公司治理模式的框架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及首席执行官三者组成。其中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大多由外部独立董事组成。美国《投资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会中,至少40%的董事由独立人士担任,根据波士顿的Korn/Ferry公司所做的调查,一般的董事会现,在约有9名独立董事和3名内部董事,3名内部董事一般为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和首席财务官。董事会下设各种专门委员会:(1)执行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的日常经营,但不要搞成“双重董事会”;(2)财务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财务状况的监督审查,并应争取负责聘用会计师事务所;(3)董事提名委员会,负责寻找新的董事,而不是由董事会主席(许多公司由CEO兼任)推荐和挑选;(4)薪酬委员会,负责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量、薪金所占的比例和用于短期和长期激励(如股票期权)的公式等。董事会既是决策机构,又承担监督功能,首席执行官依附于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公司的董事长和总裁一般不得兼任,以加强董事会对高层经营者的监督。由于董事会结构的精巧设计,具有相当的权利分散和相互制衡的特点,可以发挥其监管职能,因此美英国家公司治理结构中不单设监事会。日德公司治理结构虽然都属于债权加股权的共同治理型,但德国雇员在很大程度上参与公司治理,这样,日德的公司治理结构框架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日本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独立监察人所组成。日本的公司由于同行企业交叉持股,而又很少干预对方的经营活动,所以股东会的重大决策权形同虚设。据了解,90%以上的大中型公司的股东大会一般不超过30分钟。所以,股东大会在日本是名存实亡,真正发挥决策作用的是由经营者专家组成的内部董事会。董事会中内部董事占80%左右,内部董事多从内部高级专职人员,中提升,其余由控股、参股企业委任。董事会成员主要来自公司内部,一般不设外部独立董事。共同治理在日本已演变成了由经营者和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德国的治理结构为特殊的“双层董事会”制度,即监督董事会(也称监事会)和管理董事会(也称董事会)。监事会的地位高于董事会,它代表股东利益去监督董事会,其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其职能相当于美国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会由监事会招聘的董事组成,负责日常经营活动,其职能相当于美国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值得一提的是,德国公司的监事会有职工代表参与决策与监督。德国法律对不同规模的公司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有具体规定,少的要占监事会成员的30%,多的高达50%。1988年,在德国100家大公司中的1496名监事中,职工代表有729名,占48.9%。0值得注意的是,德国的监事会设置与我国的监事会设置是不同的。十二、发达国家公司治理体制带给我国的启示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在两权分离的基础上构建完善的法人资产制度,从而能对经营者的行为实施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法人资产制度使法人所有权不依赖于股东而独立存在,并由法人独立占有、支配、处分和收益,法人成为公司自负盈亏的主体。法人资产制度的建立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创造了必要的条件。那么,要把国有企业改造成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就要着眼于产权制度的变革。1.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只有当企业在法律上成为民事主体,才能独立地承担财产责任。而企业产权独立化是衡量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主要标志。所谓企业产权独立化,是指终极所有者按照投入资本额获取相应的权益和承担有限责任,不再与公司资产的运营直接相关。转归法人所有的公司资产成为与所有者财产相区别的资产,公司法人依法享受资产权益,独立承担资产经营责任。如果企业没有独立的产权,也就不具备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而只能由所有者成为企业债务的最终清偿者。2.确立有限责任制度。企业在经营中形成的利润和资产增值,出资人有权享有;而当企业破产时,出资人最大的损失即为投入企业的资本金。有限责任制度不仅使人们愿意为企业提供资本,因为投资于企业的风险代价较小,而且企业分散的投资风险也使企业的经营者乐意筹资。可以说,有限责任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出资人既敢于向经营者更多地让渡权力,使其放心经营,又能实行自我保护的一种有效办法。实行有限责任制度是国有企业进入市场,提高企业治理结构的必要条件。3.股票可以自由让渡。在两权分离的股份公司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难题:当多数表决做出的决策与少数人意志不符时,应有使少数派股东脱离公司、转移资本的可能性;当公司资本的固定化和回收期的长期化与出资人要求的短期回收保证形成冲突时,出资人要求能够保证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时收回投资。但允许股东随时抽走资本显然与股份制的准则相悖,也必将损害公司的长期发展,而如果股票能在股票市场上自由转让,则以上两个难题就迎刃而解了。所以,为了提高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效率,’就应使所有权具有可转让性。4.界定经营者与公司的关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把经营者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规范为委托代理关系,经营者不能把以个人的名义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的效果归于公司的法律关系,从而不能成为财产责任主体。企业法人只能由股东大会选出、对外代表公司、对内执行业务的常设机构来代表,这一代表机构在股份公司中就是董事会。经营者在法人代表机构的授权下具体执行公司业务,其收入、升迁、声誉直接与企业资产的运营效率及资产的增值状况相联系。一旦经营失败,他原先的地位便会因被公司解雇而即刻失去。5.合理有效的所有权约束。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后,所有权约束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在股份制条件下,所有权约束分为两个层次:一是股东通过在股东大会上用“手”投票和在股票市场上用“脚”投票,对公司法人代表机构运作公司资产的行为施加股权约束,使公司资产的运营符合出资人增值资产和增加资本收益的愿望;二是公司董事会通过控制重大战略决策权、经理任免权、监督权等方式向经营者施加法人财产权约束,以确保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6.企业家阶层的崛起。企业家的素质对法人资产的高效率运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法人资产制度下,企业家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董事身份出现的企业家,董事会能独立行使法人财产权,追求资本增值和企业扩张,并承担相应风险;另一类是以经理人员身份出现的企业家。他们并非是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和财产风险承担者,从而能够超越所有者的短期利润最大化界限,追求企业的长期发展。他们在创新和冒险的经营生涯中实现自身人力资本价值最大化和个人货币收益的同时,使企业资产不断增值。7.必要的外部约束条件。一是硬的市场约束。在市场机制既不受到行政干预,又不受到单个企业垄断的条件下,企业按照利润最大化原则,对市场环境做出灵敏及时的反应,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而不可能通过随意加价或掠夺性经营等途径追求短期收益和转嫁风险。二是硬的法律约束。只有完善法律体系,并以法律为准绳,建立起严格的债务清偿责任制度,惩罚行为人的违法经营行为,才能真正确立企业的法人地位,使企业法人以法人资产承担自负盈亏的责任。十三、明确经理股票期权的授予者与授予对象(一)经理股票期权的授予者在西方国家,由上市公司的股东来实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案例十分罕见。虽然美国公司也存在由公司控股股东通过捐赠方式建立一个诸如ESOP计划的做法,但ESOP与雇员股票购买计划、经理人员激励方案是有区别的。为了使雇员能够持股,美国的公司可以通过雇员信托获得债务融资以购买企业新发行的股票,雇员信托用这些新资本带来的收入偿还债务。这并不属于本文所要探讨的经理人员股票期权制度的内容。然而在中国,股票期权(严格地说应称之为“期股”)的授予者往往是由公司的大股东来承担的,实际上,由股东主要是国家股股东来制定并实施股票奖励经营者从一开始就存在。比如从较早的案例一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到最近的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其设计思路大同小异,均由国家股股东一手包办。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精神,在一些国家股控股的公司中,可以由国家股股东从国有资产增值中拿出一部分作为股票奖励,因此在特定的企业中由国家股股东来实施认股期权是符合现阶段国家政策的。(二)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除经理人员外,美国股票期权激励的另外一类对象是公司的董事,包括雇员董事与非雇员董事。对董事的股票期权授予通常采取在任职时授予一定数量的股票,然后每年授予一个固定数量的股票期权,这些授予给董事的股票期权在数量上远远低于授予给首席执行官的期权数量。就我国实施认股期权制度的一些案例来看,授予认股权的对象以公司的经营层为主,有少数的案例以企业的法人代表与党委书记为对象,核心的科技人员尤其是创业的科技人员在高科技企业中是认股权的主要授予对象,但是在其他行业科技人员并未受到重视。《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明确强调可以对三,类人员给予股份奖励,包括经营层、科技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企业职工。由于股票期权激励的内在逻辑是通过公司股票的增值来促使期权持有人更加关心公司的长期发展,从而使期权持有人的长期报酬与公司的长期增长保持一种密切的联系。因此,股票期权激励的对象通常是对企业的未来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的公司雇员,包括经理人员与技术人员(在现阶段由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不充分,奖励对象也可以包括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尤其是公司的首席执行官通常是股票期权激励的主要对象。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或其他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尤其是技术骨干提供股票期权激励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公司的重视。十四、切实解决行使经理股票期权所需的股份来源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股票期权行权所需股票来源有两个:公司发行新股和通过库存股票账户回购股票。库存股票是指一个公司将自己发行的股票从市场购回的部分,这些股票不再由股东持有,其性质为已发行但不流通的股份。公司将回购的股票放入库存股票账户。当期权持有人在行使期权时,公司利用发行新股或出售库存股票。根据股票期权或其他长期激励机制的需要,留存股票将在未来,某时再次出售。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和股份回购受到很大的政策限制,公司缺乏必要的股份来源确保期权的行使,因此建议从法律和政策上提供必要的条件,在,股份来源上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如给予公司不超过股本总量一定量(比如10%)的股票发行额度,根据期权方案和行权时间表安排新股的发售方案;允许公司回购部分法人股或国家股或转配股作为库存股票专门满足行权所需(其好处一是回购成本较低,二是不影响二级市场,三是逐步解决我国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比例过高的问题);对有资格的公司放宽增发股票限制,允许将超额配售部分留作库存股票用以实施经理股票期权计划。此外,经理股票期权方案中的股份来源问题还可以参考以下思路进行设计:1.新增发行。向证监会申请一定数量的定向发行的额度,以供认股权持有人将来行权(即以认股权约定的方式购买公司股票)。此方式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有相当大的政策难度。目前拟采用此种方式的,有中兴通讯、清华同方等。2.大股东转售。在不影响大股东控股地位的前提下,可由大股东承诺一个向认股权持有人转售公司股票的额度,以供将来行权。该方案的前提是这部分股票在向认股权持有人转售后可以上市流通。显然,此方式必须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也有相当大的政策难度。风华高科采用的就是此种方式。3.以其他方的名义回购。即通过二级市场回购一定的股票以供认股权持有者将来行权。由于中国《公司法》规定,除回购注销之外上市公司不能回购自己的股份,因此可用其他方的名义持有部分股票以供将来行权。已经这样做的上市公司有金陵股份以及其母公司上海仪电集团控股。4.虚拟股票期权。这实际上是一种把经营者的长期收入与公司股价挂钩的方式。在该方式中,经营者并不真正持有股票,而只是持有一种“虚拟股票”,其收入就是未来股价与当前股价的价格差,由公司支付。如果股价下跌,经营者将得不到收益。十五、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承办单位名称xx集团有限公司(二)项目联系人马xx(三)项目建设单位概况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拥有雄厚的技术实力,丰富的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和可靠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公司将继续提升供应链构建与管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研发。集团成立至今,始终坚持以人为本、质量第一、自主创新、持续改进,以技术领先求发展的方针。公司始终坚持“人本、诚信、创新、共赢”的经营理念,以“市场为导向、顾客为中心”的企业服务宗旨,竭诚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和一流服务,欢迎各界人士光临指导和洽谈业务。公司全面推行“政府、市场、投资、消费、经营、企业”六位一体合作共赢的市场战略,以高度的社会责任积极响应政府城市发展号召,融入各级城市的建设与发展,在商业模式思路上领先业界,对服务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公司不断建设和完善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实施“互联网+”企业专项行动,推广适合企业需求的信息化产品和服务,促进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在企业经营管理各个环节中的应用,业通过信息化提高效率和效益。搭建信息化服务平台,培育产业链,打造创新链,提升价值链,促进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四)项目实施的可行性1、符合我国相关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近年来,我国为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先后出台了多项发展规划或产业政策支持行业发展。政策的出台鼓励行业开展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促进行业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有利于本行业健康快速发展。2、项目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广阔的终端消费市场及逐步升级的消费需求都将促进行业持续增长。3、公司具备成熟的生产技术及管理经验公司经过多年的技术改造和工艺研发,公司已经建立了丰富完整的产品生产线,配备了行业先进的染整设备,形成了门类齐全、品种丰富的工艺,可为客户提供一体化染整综合服务。公司通过自主培养和外部引进等方式,建立了一支团结进取的核心管理团队,形成了稳定高效的核心管理架构。公司管理团队对行业的品牌建设、营销网络管理、人才管理等均有深入的理解,能够及时根据客户需求和市场变化对公司战略和业务进行调整,为公司稳健、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4、建设条件良好本项目主要基于公司现有研发条件与基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的要求,通过对研发测试环境的提升改造,形成集科研、开发、检测试验、新产品测试于一体的研发中心,项目各项建设条件已落实,工程技术方案切实可行,本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全面提高公司的技术研发能力,具备实施的可行性。目前国内LED芯片厂商按照产能分为三个梯队,其中第一梯队为三安光电、华灿光电,第二梯队为兆驰股份、聚灿光电、乾照光电、蔚蓝锂芯等代表性厂商。(五)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规模项目选址位于xx园区,占地面积约83.00亩。项目拟定建设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非常适宜本期项目建设。项目建筑面积108055.04㎡,其中:主体工程65787.39㎡,仓储工程28811.62㎡,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8969.58㎡,公共工程4486.45㎡。(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1、项目总投资构成分析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34236.77万元,其中:建设投资27934.04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81.59%;建设期利息308.9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0.90%;流动资金5993.8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7.51%。2、建设投资构成本期项目建设投资27934.04万元,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其中:工程费用24196.78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2900.20万元,预备费837.06万元。(七)资金筹措方案本期项目总投资34236.77万元,其中申请银行长期贷款12608.31万元,其余部分由企业自筹。(八)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1、营业收入(SP):68900.00万元。2、综合总成本费用(TC):57758.75万元。3、净利润(NP):8137.06万元。4、全部投资回收期(Pt):6.02年。5、财务内部收益率:17.32%。6、财务净现值:11622.08万元。(九)项目建设进度规划本期项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法规和实施指南要求进行建设,本期项目建设期限规划12个月。(十)项目综合评价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
""""""此处省略40%,请登录会员,阅读正文所有内容。这里是常见问题内容示例,可替换为实际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