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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两国汽车召回比较(汽车制度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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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怀玉 | 发表时间: 2026年09月29日 | 作品编号: 220368733385157 | 1页 | 11.46KB | Word文件
【摘要】 中日两国汽车召回比较 2002年11月07日 16:17 产经网-中国交通报 日本规定:同一型号的汽车如果不能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的安全保证标准”中关于安全和环保的规定,而其原因被认定为设计或者制作过程中存在问题,那么对于这些在用车,就有必要实施改善措施,使其符合安全标准的规定。这时,汽车生产厂家等应该向运输大臣(运输省最高行政长官)提交包括存在问题的状况、原因以及改善措施的内容在内的召回申请。 中国草案: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的过程。 处罚比较 日本规定:不提出召回申请而直接进行改善活动的称为“隐瞒召回”,根据法律予与处罚。(最高金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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