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原创・海量・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VIP会员
快速导航
帮助中心
VIP
个人中心
退出登录
全部分类
×
川公网安备51019002008244号
蜀ICP备2024067431号
©2021-2026 by Sichuan SoBing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首页
/
文档库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
中日两国汽车召回比较(汽车制度法规)
VIP
中日两国汽车召回比较(汽车制度法规).docx
1.1
我要评价:
举报
版权申诉
作者/来源:
怀玉
|
发表时间:
2026年09月29日
|
作品编号:
220368733385157
|
1页
|
11.46KB
|
Word文件
开通会员
登录/注册
【摘要】
中日两国汽车召回比较 2002年11月07日 16:17 产经网-中国交通报 日本规定:同一型号的汽车如果不能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的安全保证标准”中关于安全和环保的规定,而其原因被认定为设计或者制作过程中存在问题,那么对于这些在用车,就有必要实施改善措施,使其符合安全标准的规定。这时,汽车生产厂家等应该向运输大臣(运输省最高行政长官)提交包括存在问题的状况、原因以及改善措施的内容在内的召回申请。 中国草案: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的过程。 处罚比较 日本规定:不提出召回申请而直接进行改善活动的称为“隐瞒召回”,根据法律予与处罚。(最高金额100
展开
会员
专享推荐 · 你可能也用得上
更多
开通
会员
,畅读全站文档
本篇文档已为你保留
本篇文档价值
¥35.00
会员 免费解锁
全文不限次阅读,剩余内容即刻解锁
高速下载通道,免排队、无等待
专属客服 1 对 1 答疑,优先响应
每日赠送下载券,本篇文档免费送
开通会员赠送本篇文档
/
1
热门搜索
最近搜索
收藏
分享
下载原文档
客服
微信客服
全屏
放大
缩小
退出全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