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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龙山支行与被告何某清竺某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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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搬运工 | 发表时间: 2026年09月18日 | 作品编号: 221391579869317 | 9页 | 11.92KB | Word文件
【摘要】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龙山支行与被告何某清、竺某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龙山支行与被告何某清、竺某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龙山支行与被告何某 清、竺某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长民初字第14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龙山支行,住所地:梧州市新兴二路4-1号。 负责人张某萍,行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龚某,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龙山支行员工。 被告何某清,女,1972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苍梧县龙圩镇恩义村。身份证号码4504211972xxxxxxxx 被告竺某德,男,1968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广平镇,身份证号码:4504211968xxxxxxxx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龙山支行与被告何某清、竺某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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