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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东资格解除]略论解除股东资格条件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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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东资格解除]略论解除股东资格条件的司法认定.docx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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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夏天的风
|
发表时间:
2026年10月02日
|
作品编号:
221533019189381
|
5页
|
10.50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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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东资格解除]略论解除股东资格条件的司法认定 (710054西安铁路局陕西西安)摘要: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股东出资建立在“出资合意”与“出资行为”两个事实的基础之上,由于这两个事实,继而产生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的效果。如果股东只具有出资合意却不缴纳出资,一方面违反了自己的出资认购义务,而且属于根本性质的违约行为,另一方面与其他出资股东的意愿相悖,也必然会损害出资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为此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①明确规定股东会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以体现对其他出资股东和公司利益的保护。 关键词:出资;股东;司法 按照司法解释的要求,解除股东资格的条件为被解除资格股东必须是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稿在合理期间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情形。程序要求为公司应该履行前置程序,催告未缴纳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缴纳或者退还出资。但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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