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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军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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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军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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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搬运工
|
发表时间:
2026年09月19日
|
作品编号:
221485197688965
|
3页
|
9.98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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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论军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完善 由于军队目前的住房资金管理机制尚不完善,住房公积金标准体系的调整步伐相对军人消费水平的上涨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长期得不到适当调整的累积标准容易造成广大官兵对住房公积金的保障功能失去信心;军人工资标准体系的动态调整相对比较健全,能够及时反映并满足军人的物质生活水平及正常消费需要,而脱离于工资标准体系制定的公积金标准则往往缺乏必要的动态发展,无法及时体现其住房消费储备金的使用价值。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在“购买住房”、“偿还房贷本息”或“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人规定比例”等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内的存储余额,支取方式比较灵活,能够及时缓解职工的住房消费压力。《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中明确军人在购买或建造自有住房并已经腾退军产住房时经批准可以支取公积金余额,住用军队公寓房的军人不予批准支取公积金,而无住房需购买住房或租用民房的军人也无法支取公积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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