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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中的危险增加告知义务司法适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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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搬运工 | 发表时间: 2026年09月18日 | 作品编号: 221446141522054 | 5页 | 10.96KB | Word文件
【摘要】 保险法中的危险增加告知义务司法适用 【摘要】 危险增加告知义务的司法适用主要集中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之中,焦点问题在于危险显著增加的认定,尤其是对机动车用途的改变的认定,一方面存在相同情形下“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另一方面存在忽略适用危险增加告知义务的前提条件的问题,建议统一认定机动车用途改变的尺度、准确把握公平原则、论证保险人是否尽到说明义务。 【关键词】 危险增加告知义务;网约车;危险显著增加的认定 一、危险增加告知义务的理论分析 (一)危险增加告知义务的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规定,危险增加告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所应当承担的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一项义务。①在保险法中所明确的“危险增加”主要有两种,一是因保险标的转让而导致的危险显著增加②,另一种是保险标的自身的危险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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